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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盟国家补充养老保险制度的兴起及对我国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启示

欧盟国家补充养老保险制度的兴起及对我国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启示
欧盟国家补充养老保险制度的兴起及对我国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启示

段,即实现计算机化,才能满足统计分析的要求。国库部门在保证各级国库日常核算业务的前提下,应组织有关人员开发国库统计分析专用程序,将有关数据分门别类制成图表,录入计算机,装入数据库。一旦统计分析工作需要,可以便捷地提出使用,这将大大的提高工作效率。同时,还要根据统计分析工作的特点,对各项重要数据和指标设立自动监测系统,建立分析模型,当某一项数据出现异常情况时,计算机即自动发出警告信号,从而及时发现、解决问题。

(三)逐步建立一支高素质的国库统计分析队伍

由于过去国库工作长期以来侧重于会计核算工作,强调帐平表等,因此国库人员的统计分析能力普遍不高,这一状况亟需改变。可以采取办国库培训班、在岗培训、长会短训、召开经验交流会、转发优秀材料、深入基层进行辅导等多种形式,逐步提高国库工作人员的能力。

(作者单位:人民银行四川省分行

所在地:四川成都市邮编:610041)

(责任编辑:超男)

欧盟国家补充养老保险制度的兴起及对我国养老保险制度改革

的启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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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十年代以后,欧盟国家社会基本养老基金体系普遍出现了衰退迹象,主要表现为各国基本养老基金帐户的入不敷出和赤字的不断扩大。在此背景下,个人为保证退休后的收入能维持退休前的生活水平,都在积极寻求补偿的办法,期望在国家支付的基本养老保险金的基础之上获得/第二份0养老金。目前,补充养老基金制度已引起欧盟国家的高度重视,并日趋成为欧盟国家社会养老基金保障体系中人们关注的焦点。我国现在也正处于探索建立社会养老保障体系的过程中,因此,研究欧盟国家补充养老基金保障制度,对建立和完善我国补充养老基金保障体系具有重要现实意义。

一、欧盟国家补充养老保险制度的兴起

11欧盟国家补充养老保险制度兴起的原因

(1)收入替代率(Salary Replacement Rate)的影响

欧盟各国的社会基本养老保险,主要分为低替代率国家和高替代率国家两类。根据欧洲统计局的资料,替代率低的国家主要有法国、德国、英国、爱尔兰、荷兰等国,这些国家的各种投保年限及不同收入水平的平均替代率大约在23)50%,替代率高的国家主要有希腊、意大利、葡萄牙、西班牙等国,他们的平均替代率约为50)70%。实际上,不论替代率高的国家还是替代率低的国家,由于受到通货膨胀和在职职工收入水平提高的影响,社会基本养老保险的实际替代率比官方统计的要低一些。随着人口老龄化的发展及其他诸多因素的影响,国家负担的社会基本养老保障的支出逐年增加,而其收入来源又受到限制,因此,政府倾向于采取日益紧缩的养老金支出政策。个人为在退休后保持较高的生活水准,提高全部养老金的替代率,出现求助于第二层补充养老体系的倾向。

(2)国家税收政策与企业竞争的驱动

欧盟各国政府为减轻自身的经济和政治压力,普遍对建立和领取补充养老金实行较为优惠的税收政策。在比利时,企业和雇员共同负担保费的补充养老金达到规定限额时可免税。在丹麦,由企业和职工共同交纳保险费的补充养老金完全免税。由保险公司经营养老金资产或企业自营养老资产按照一个特别的统一税率上税。在法国,企业对保险公司、补充养老基金或类似机构交纳的保险费完全免税,

而反映在企业资产负债表上的养老公积金可以部分免税。在德国,不同的补充养老金计划有不同的税收待遇。如果企业采用养老公积金方式,则由企业提供的部分全免。因为养老公积金不是同企业分离的资产,不上利润税而成为企业资产负债表的一项,实际上为企业融资提供了相当数量的优惠资金。在补充养老基金计划和直接保险计划中,企业提供的保险费免税,但要计入职员的征税收入。对/支持基金0中没有超过一定限额的企业交纳的保险费也免税。其余各国,如爱尔兰、意大利、卢森堡、荷兰、英国都规定企业为其职工交纳的养老保费不用交税。而葡萄牙规定企业提供的保险费若为工资的15%以内不交税,对无基本养老保险的职工免税保费比率为25%。所以,欧盟国家补充养老体系的建立是/税收趋动0的结果。同时,企业为了在日趋激烈的竞争环境中处于有利地位,纷纷采取为本企业职工提供补充养老保险的办法来吸引最优秀的职员,以提高企业的凝聚力和整体素质水平。

21欧盟国家的两大补充养老保险基金体系

欧盟国家的补充养老保险基金制度,从总体上看,可分为强制补充养老保险基金和自愿补充养老保险基金两大体系。

(1)强制补充养老保险基金体系

强制补充养老保险基金制度在丹麦、英国、法国、荷兰、希腊五国较为盛行。其原因有两个:一是建立与收入挂钩的补充养老保险基金制度既可使退休职工享受经济繁荣带给在职人员生活水平提高的效益,又可防止完全自由的体系因选择性过大而使高收入或大企业职工比低工资阶层和工作不固定者处于更优越的地位;二是这种制度可以减少对劳动力流动的限制,雇员在变更工作时可以保持其养老基金权利的连续性,即职工可以多次变换工作而保持在同一个补充养老基金中的成员地位。

在实践中,丹麦的补充养老保险基金计划是基金积累制,而英国是现收现付制,法国和荷兰则是把社会成员在自愿基础上已建立起来的合同关系固定下来而变成强制性的。希腊于1979年通过法令把原来地位较弱的在自愿基础上建立的/辅助基金0 (Aux iliar y)接管过来,创立了强制性的/职工补充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组织0。这些国家中,法国最典型,其做法是:按照社会基本养老保险所规定的收入上限的若干倍作为计算补充养老金保险费的基础,强制已有社会基本养老保险的职工参加,采用现收现付制,以/点0数计入个人帐户,并按消费物价指数调整养老金的支付数额。

(2)自愿补充养老保险基金体系

首先,从自愿补充养老保险基金计划的建立及有关机构来看,欧洲各国自愿补充养老保险基金的建立秉承了本国历史、文化和法律传统,因而其发展呈现不同风格。在比利时,一般是企业主动向职工提供补充养老保障金,这种协议不是覆盖整个行业的集体劳资协议。单独企业有三种方式组成补充基金:一是建立自治的补充养老基金计划,这个养老基金由一个私人的独立法律实体组成(是一个非盈利性协会或互助保险公司)。二是采用集体投保的方法投资于一个人寿保险公司。集体保险合同与该公司相分离,具有独立法律地位。三是企业通过/储蓄管理合同0将其养老保险计划委托保险公司管理。以上三种情况建立的机构都依法在金融上同企业相分离。在丹麦,自愿基金计划一般是通过讨价还价的工资协议建立的,形式有两种:一是全行业基金,二是某一家公司基金。养老金一般委托养老基金组织,或保险公司管理,不论基金组织还是保险公司,都独立于提供资金的企业。行业养老金的管理机构,直接由基金成员选举产生或者由工会选择。在德国,自愿补充养老计划可根据职工和企业之间的个人或集体合同建立,或依据企业和职代会的协议而成立,也可由企业同行业工会达成协议组建。其组织形式有:一是养老公积金,即企业自己管理养老金而无须分离资金去建立一个独立的养老金机构。二是建立独立的基金组织,按非盈利保险公司的原则经营和管理。三是建立有独立法律地位的实体/支持基金0。它与互助保险公司不同,为企业保留了诸如确定养老金支付方式的权力。四是企业向保险公司投保。在养老公积金制度中,公司自己决定养老金的经营管理,而不考虑职员代表的权利;在养老基金组织中,其管理权由董事会决定,其成员主要由企业任命,但通常是职员和企业各有一半代表权;在/支持基金0中,其管理委员会必须包含企业和职员两方面的代表。在荷兰。私人部门中自愿补充养

老计划的建立一般是由企业承诺或强制参加行业补充养老金(以下简称/行业基金0)。企业可作如下选择:一是加入现存基金(如果有强制性的行业基金,企业别无选择)。二是建立一项由单个或一组在法律上相关联的公司经营的公司基金。三是企业向保险公司提供保费而建立养老基金。四是允许职员独立地向保险公司投保。养老基金组织和保险公司都是独立于投保企业的法律实体。自愿补充养老基金的管理由企业和职员委派具有相等代表权的代表共同实施。在行业基金中,企业家代表至少要占同职工代表一样多的代表权;在公司基金中,职员代表权至少与企业主代表权相等。在葡萄牙,自1987年以来,自愿补充养老基金计划在政府新政策的刺激下发展迅速。其形式有两种:一种是封闭基金,由企业或其行业企业集团或企业协会自愿提供;二是开放基金,由国家授权的养老金管理机构建立,吸纳个人为其成员,不与其所在行业或从事的职业相联系。两种基金都强制性地委托给基金管理机构,具有独立于企业或企业协会的法律地位。这类机构主要是专营养老基金的金融公司或经授权的保险公司。在西班牙,最早提供补充养老金的机构是互助养老金机构,许多是现收现付制的。1984年开始的改革要求它们逐渐实行基金积累制。1987年第8号法令规定新的自愿养老金的建立:一是由企业建立;二是由工会或其他协会组织建立;三是由有工资收入来源的个人建立。基金计划由企业协助成立一个管理委员会,其中的大多数人为基金计划的成员。养老金资产没有独立的法律地位,必须委托给一个经授权的资产经营机构管理。在意大利,法律规定自愿补充养老金的建立,有四种形式:一是在行业基础上形成的个体或集体协议;二是由行业联合会资助独立劳动者;三是企业发起;四是国有部门的特别安排。补充基金是独立于投保企业的一个企业,可采取的形式有:一是非盈利协会;二是私人企业或福利机构;三是独立于原公司的福利养老基金。基金的建立需经有关政府部门同意并登记。在爱尔兰,自愿养老基金主要建立在集体劳资协议的基础之上。国有部门的补充养老计划是现收现付制,而私人部门及国有商业部门为积累式。前者的养老金计划由公共部门管理,而后者一般采用信托方式。在信托方式中,受托人通常由企业指定,有三种情况:一是个人受托;二是企业受托;三是前两种情况的结合。受托人还可聘请他人管理受托资产,但受托人担负最后责任。通常是成员少于50人的基金计划由保险公司经营;成员50)100人的基金计划聘请专家管理;500人以上的基金计划由公司自己经营。在英国,自愿养老金计划通常由单个企业或多个企业为其职员提供,也有全行业的自愿计划。为取得税收优惠,一项自愿养老金计划的建立必须是不可撤销的信托,由受托人经营管理。受托人可自己管理信托基金,也可委托给保险公司。基金成员少于12人的一般由自己管理。

其次,从自愿补充养老保险基金的缴纳和支付安排来看,有两种方式:一是限定保费的补充养老保险基金计划,即企业自己规定为在职职工定时按其工资收入的一定比例交纳全部或部分保费,到职工退休时一次性支付或分次支付养老金;二是限定养老金收入的养老保险基金计划,即企业根据职工最后几年(一般是收入最高的几年)的平均收入,工龄每增加一年,为职工提供该平均收入一定比例的补充养老金,职工退休时一次或分次支付。较为典型的有四个国家:一是比利时,其限定养老金计划很普遍,约占总数的70)80%。大公司通常根据职工最后收入,采用一次性支付全部或部分养老金方式。职工工龄每增加一年,公司为其提供1125)2%的养老金,但要扣减同期的社会基本养老金,对于超过国家基本保障体系收入上限的部分,企业可提供较少的养老金。二是德国,其大企业一般是在职工退休时一次性支付一笔养老金。该项退休金以高于社会养老保障收入上限的部分计算,在职一年计1%或2%,若收入低于上限,则在职一年增加0125) 0175%。养老公积金计划主要由职工交纳保费;支持基金或直接投保主要由企业交纳保费;养老基金由职员交纳1/3,企业承担2/3。各种计划综合保费通常为收入的5%)7%,参加某一基金计划年满35岁且加入该计划10年,或在职12年而加入该计划3年,有权获得养老金。三是爱尔兰,其多数自愿补充养老金计划为限定养老金计划,限定保费的计划个数虽多,但每个计划覆盖的人数少。在限定养老金计划中,每服务一年,增加最后平均工资的1/60,

满40年工龄的人退休时可得收入2/3的退休金。计划成员可选择把养老金部分转换成一次性支付的总额,其上限为最后收入的115倍,该收入免税。多数国有部门职工每服务一年,增加最后平均工资的1/80,满40年工龄,退休时可得收入50%的退休金。一次性支付也是最后收入的115倍。四是丹麦,其企业的自愿补充养老计划全部是限定保费计划。1989年以前的计划,企业为职工交纳收入的8%或10%,职工自己交纳4%或5%;1989年后建立的计划,保费率有所降低。职工积累的保费余额从年满60岁起以年金形式支付。在67岁时要一次性支付年金的2)215倍的一笔养老金。

最后,从自愿养老保险基金中职工权利的保护来看,由于自愿养老金是企业提供的,基金成员(即职工)的权利能否受到适当的法律保护,就成了人们十分关心的问题。实际上,大到国家法规,小到单个公司,组建基金的章程都规定了保护基金成员利益的各种措施。这些措施有:第一,反对性别、年龄等歧视。比如退休年龄,过去各国的男女退休年龄有差异,有的国家规定男性65岁、女性60岁退休,现在各国都在逐步统一男女的退休年龄;第二,保护补充养老金资产。养老基金资产的不合理经营可能造成受益人的损失,在实行信托为主的国家尤为突出。对此,英国和爱尔兰制定了严格的法律措施保护基金成员的利益。特别是在爱尔兰,自愿基金的受托人不仅受信托法的约束,而且在5养老基金法6中明确规定其义务:一是保证企业和职工所缴保费适当;二是按计划的章程提供资金;三是按计划支付养老费;四是保证成员资格记录在案,并有融资记录;五是保证成员的权利受到保护。各个国家都规定有严格的披露义务,有关基金成员资格、保费的计算、养老金的支付都必须公布出来。基金资产经营者还必须建立定期报告资产)负债状况的金融制度。第三,企业破产、清算中对职工利益进行保护。例如,德国成立了一个/养老基金保险协会0(P SV),由参加的企业按其债务的一定比例交纳保险费,若企业被接管或破产,PSV可代替受益人作为债主向法院或经营管理者对该企业提出请求权。另外,补充养老基金资产同资助企业分离也是对职工养老权利的一种保护。第四,自愿基金受益人的收益可能会受到通货膨胀和在职人员工资收入变化的不利影响。因此,许多国家都采取了/指数化0的策略,把养老金额同物价上涨指数挂钩。如英国,养老金的支付每年按固定比例(3%或5%)增加。又如德国,规定养老金随通货膨胀率进行调整,三年一次。若自愿养老基金资产经营状况不佳,可暂时只作部分调整,待情况好转后再进行补偿。

(3)补充养老保险基金与金融市场

从存量角度看,各国补充养老保险基金聚积起来的资产规模的绝对数量是相当惊人的。例如,德国1991年对40个最大的自愿养老基金调查的结果是,其总资产达758亿马克;而早在1986年,养老公积金的数量就已达161亿马克。荷兰1992年单个职工基金总量达1199117亿盾,行业养老金为1205169亿盾,公务员和铁路职工基金总计达1870175亿盾。其他欧盟国家的补充养老保险基金的数量也十分巨大。怎样将如此巨大的一笔资金通过金融市场的投资行为转化为特定的真正资产,直接关系到整个国民经济的健康发展。

补充养老保险基金的来源及其支付模式(特别是积累制),使基金经理经营资产时具有其他一些机构投资者所不具备的优势。保费收入相对较为固定,而每年的养老金支出又很容易预测,因此,基金经理完全可以实施长期投资战略,协调投资风险、收益及流动性等比较方便。但是,金融市场上竞争激烈,保险公司、银行、投资公司都是养老基金强有力的竞争对手。以传统的谨慎原则为特色的养老基金投资受到很大冲击,因而基金经理在选择投资分散模式时,可能会更多地考虑收益性而把风险性放在第二位。欧盟各国对基金投资进行规范的作法大体是相同的,但具体规定略有差异。

一方面,各国法律普遍规定补充养老金在各种资产中的投资比例。比利时规定基金至少将其资产的15%投入政府债券并规定各种资产在基金投资结构中的最高限制比例。丹麦规定,基金60%以上的资产投资于政府部门或市政机构的债券以及进行存款和贷款等。德国规定各种资产在基金投资结构中的比例不超过总资产的50%,对任何一家银行的投资不能超过其总资产的2%。希腊1992年开始允许基金在希腊银行中的存款每年可取出20%用

以直接的投资活动,其中对房地产的投入不能超过直接投资总额的40%。爱尔兰普遍实行信托制,规定基金向提供养老金的企业投资不能超过其总资产的5%。其他国家,如英国、荷兰等都有类似爱尔兰的规定。

另一方面,各国对基金进行股票投资的管理趋于放松,股票投资在许多国家的基金资产构成中比例有提高的趋势。例如,丹麦1982年股票占基金资产总额的比例为219%,到1992年已增至12%。爱尔兰国内股票占基金资产比例1980年为1610%, 91年增加到2412%。英国政府虽然没有股票投资限额的规定,但从信托投资者的一般实践看,股票投资的比例是相当高的。

(4)补充养老保险基金与劳动力的流动

欧盟各国在其自身的法律框架内,对由劳动力流动而产生的补充养老金的转移提供了一定的支持措施,主要是针对劳动力的跨国移动。例如,在丹麦,如果一个职工到国外就业,其获得原有补充养老金权利的办法有四种:一是在保持母国原有养老金权利的同时,参加东道国的新补充养老计划,这样在退休可同时获得两份养老金。如果该职工后来又回国,可继续向丹麦的补充养老计划交纳保费。二是把原有基金价值转移到国外,重新购买一份补充养老金。三是继续向丹麦的原有计划交保费,则其退休收入与不出国时一样。四是把过去积累的资金以现金形式归还职工。进入丹麦的外国职工,如果工作单位处于行业强制补充养老金体系下,那么他(她)必须参加。又如,在荷兰,到外国就业者可以保留已获得的养老金权利,并在退休时根据物价指数调整后获得这部分退休金;但是,该职工在荷兰国内某个基金计划的成员地位就终止了。外国职工若是临时到荷兰工作,则可不加入行业养老金计划。

二、欧盟国家补充养老保险制度对我国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启示

11社会基本养老保险金的低目标替代率与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制度。

较低的社会基本养老保险的目标替代率对补充养老的发展提出了迫切要求。目前,我国各省的基本养老保险的平均替代率在80%以上,这主要是我国职工工资水平偏低的原因造成的。随着改革的深入,经济的发展,基本养老保险的替代率会逐步降低。国务院制定的基本养老保险的目标替代率为60%,将仅仅可以维持退休职工的基本生活。从欧盟国家补充养老制度发展的经验看,企业对职工退休后收入水平的提高仍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因此,我国在实行基本养老保障社会统筹的同时,企业自愿提供的补充养老金将成为职工退休收入的重要组成部分,并逐渐发展成为我国整个养老保障体系中的重要支柱之一。

21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基金的筹集方式。

我国在实行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以前,企业采用现收现付的方式筹集养老金。随着我国人口老龄化问题的日益严重。退休职工人数逐年增加,在职职工的负担越来越重,企业内部两代人之间的矛盾加剧。基本养老金的筹集采用社会统筹和个人帐户相结合的方式,有效地解决了这一矛盾。如果在筹措企业补充养老金时重蹈覆辙,沿用现收现付制,企业可能再次陷入支付困难泥潭。当然,长期积累资金要承担通货膨胀等风险,但可以通过一定的方式调整资金的运作,减轻或避免损失。因此,企业补充养老金的筹集应采用完全的积累方式。

31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基金的建立及管理。

根据欧盟各国的经验,结合我国企业的实际情况,企业补充养老金的建立可采取以下方式:

(1)依据企业和职工个人签定的合同,由企业或企业同职工共同负担,建立企业内部的养老公积金。不论谁提供资金,都关系到每一个职工的切身利益,因此,职工有权参与公积金的管理,该项权利应在合同中明确规定。具体操作办法是:由职工直接选举代表监督企业对公积金的使用,或者由工会成立专门的监督机构或派出代表参与企业运用公积金的决策。

(2)同行业的若干企业本着自愿组合的原则,在企业外部建立一个独立的补充养老基金组织。该组织的性质是一个非盈利性协会或互助保险公司。企业提供资金交由该基金组织管理,其经营活动不受企业的干涉而独立依法进行。

(3)企业为本企业职工在保险公司进行集体人寿保险。对企业来讲,这种办法最简单。企业只需提交保费,但对资金的经营不负任何责任,有利于企

业放下包袱。对职工来讲,企业经营管理养老基金同大的保险公司相比,信誉相对较低,所以职工对向保险公司投保的方式也很欢迎。只是企业所费成本可能比采用公积金方式要高,而且失去一大笔自融资金。

(4)企业以信托方式把养老基金委托给保险公司管理,其经营完全脱离企业的运作,但是企业保留对养老金支付方式的决定权。

41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基金的支付方式。

补充养老金的支付有以下办法:

(1)在实行公积金和信托方式中,职工退休时企业可一次性或在退休后一定期限内分次支付全部补充养老金。国家给予适当的税收优惠。

(2)独立经营的基金组织可按基金章程一次性或按月按年支付退休金。

(3)企业向保险公司投保,应完全按保险合同的规定由保险公司负责向职工提供退休金。

51补充养老保险金的权利保障和外部监督。

补充养老保险基金的保值增值,关系到职工退休后生活水平的高低,也是影响整个社会稳定的重要因素。因此,除了建立健全基金内部经营管理机制,还应加强外部监督,切实保护受益人的权益。具体措施是:

(1)颁布有关补充养老的专项法律。如建立严格的批准制度,对补充养老金的组成及保险公司接受委托等严格把关;规定严格的披露制度,让基金的经营状况公布于众;建立资产负债状况的定期报告制度;限定各类投资的比例等。

(2)对补充养老金实行再保险。德国的办法值得借鉴。在公积金、信托及行业补充养老基金方式下,可规定企业必须加入专门成立的养老基金再保险机构,交纳一定的保险费,在企业破产清算的情况下,减少或避免受益人的损失。

61补充养老保险基金的经营与金融市场。

补充养老保险基金目前在我国数量有限,但随着改革的深入,它在整个国民储蓄中所占的比重会逐渐增大。在资金市场上,它将成为实力雄厚的机构投资者。补充养老基金的安全性固然重要,其逐利性也不可忽视。但是,我国金融市场投资渠道单一,市场行为不规范,投机盛行,补充养老基金进入市场的渠道不畅,投资风险巨大,与补充养老基金要求安全性、盈利性和流动性高度统一的特点不相适应。因此,在建立和完善补充养老保险的同时,要逐步发展和规范金融市场。

欧盟各国的补充养老保险基金投资结构有一个显著的特点:即:呈多元化发展且对股票投资的比例逐步增加。鉴于此,我国的补充养老保险基金除按规定部分存于银行,部分投资于国债,应更充分地考虑风险收益因素,积极参与房地产交易、股票市场及对大型基础建设项目融资等活动,使补充养老储蓄转化为高效率的投资,推动国民经济的发展,同时通过这种方式使退休职工分享经济发展的成果。当然,金融市场的健全是一个发展过程,为补充养老保险基金营造一个较为宽松的外部环境,不可能一蹴而就,需要长期的努力。

71补充养老保险基金与劳动力的合理流动。

不同企业提供的补充养老保险金是各个企业吸引和留住各类职工的手段之一,是企业人才竞争策略的重要组成部分。企业规定的养老金投保年限、积累比率、支付方式等各不相同,无形中对劳动力的流动设置了障碍。为保证劳动力转移过程中职工的利益,可采取以下办法:

(1)实行公积金制度或信托制的企业,应以现金形式发还调离职工已积累的全部资金,该权益应在劳动用工合同中明确规定。职工可按移入企业的规定加入新的补充养老计划。

(2)劳动力在同一补充养老基金覆盖下的企业间流动,可把已积累的资金从原企业名下转到新企业名下。原企业停止提供保费,新企业按职工转入时工资水平继续投保。受益人没有发生变化,只是保费提供者转换了,因此,原企业不用支付现金。

(3)在企业为职工向保险公司投保的情况下,职工离开该企业后,企业停止向保险公司交纳保费,职工可取代企业继续投保,到退休后享受该份养老金。或者,职工不向保险公司继续投保,参加转入企业的新的补充养老计划,原来购买的那份保险合同按合同规定在职工退休后享受一定的(不足额)补偿。

(作者单位:四川联合大学经济学院

所在地:四川省成都市邮编:610064)

(责任编辑:超男)

浅谈中国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及发展趋势

浅谈中国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及发展趋势 2010-3-31 13:36 任舸【大中小】【打印】【我要纠错】 摘要:文章简要肯定了近年来中国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所取得成绩,指出了目前中国社会养老保险制度面临的诸多问题,从全面推进多层次养老制度体系建设、扩大非缴费型和基本养老覆盖范围、重新界定政府在养老保险体制中的职能和建立城乡有别的养老保障模式等方面对中国养老保险制度发展趋势进行了探讨。 关键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发展趋势 中国养老保险制度的真正发展是从20世纪80年代中后期开始,经过近30年的发展和完善,我国养老保险制度改革不断深入,制度设计不断完善,管理服务不断细化,对保障离退休人员基本生活、促进经济发展、维护社会稳定发挥了积极作用。但是,随着改革深化和经济社会发展,我国经济结构不合理、社会保障体系不健全、就业压力逐年增加和收入分配差距拉大等深层次问题逐步显现出来;伴随市场化、城镇化、人口老龄化程度的提高,养老保障的任务越来越重,社会化服务的要求越来越高,政府管理的压力越来越大,进一步完善养老保障制度面临着诸多问题和严峻挑战。 一、目前中国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存在问题分析 (一)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层次缺失 我国养老金制度模式从1993年提出实施多层次养老保险模式。但作为养老保险体系重要组成部分的企业年金养老制度推进缓慢,覆盖率小,大部分城镇职工依然仅有基本养老保险。而且,我国政策规定企业只有加入了基本养老保障之后,才允许按政策规定设立企业年金。所以,只有少部分经济效益较好的能源、金融和通讯的企业设立企业年金,而经济效益差的企业一般只有基本养老金保障,形成企业年金缺位。 (二)基本养老金制度覆盖率低 2006年我国就业人口为76990万人,其中城市就业人数为28310万人,城市就业人口比例为36.77%.数据显示,我国基本养老保险理论覆盖率从2001年的38.8%增长到2006年的42.8%,覆盖率仍不足50%.显示我国社会养老保障的有效覆盖面较狭窄。 (三)养老保险基金“所有者缺位” 当前,我国个人帐户中的养老基金实质上是缴费人的资本或劳动收入的一部分,所以,从经济学上产权明晰这一原则出发,理应成立一个代表缴费人利益的组织来对这部分基金进行管理。而我国目前的情况却是由政府代管,政府成为养老基金的托管人。所以,我国目前的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实际上就处于“所有者缺位”继而“所有权悬空”的状态,在这种状态下,发生融资困难和基金被挪用的情况,也就不足为奇了。 (四)农村养老保险制度亟待健全 由于历史的原因,我国城乡之间在经济发展水平、收入水平、经济结构等诸多方面存在较大差异,所以在使我国城市和农村之间形成了不同养老保障制度。与城镇相比,农村社会保障水平低,保障项目少,社会救助仍是农村社会保障的主体内容,作为现代社会保障核心

我国社会养老保险制度

我国社会养老保险制度 基本制度 我国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就是通常所说的社会统筹与个人帐户相结合。该制度在养老保险基金的筹集上采用国家、企业和个人共同负担的形式,社会统筹部分由国家和企业共同筹集,个人帐户部分则由企业和个人按一定比例共同缴纳。基本养老保险是由国家强制实施的,其目的是保障离退休人员的基本生活需要。 界各国实行养老保险制度有三种模式,可概括为传统型、国家统筹型和强制储蓄型。 传统型养老保险制度 传统型的养老保险制度又称为与雇佣相关性模式(employment-related programs)或自保公助模式,最早为德俾斯麦政府于1889年颁布养老保险法所创设,后被美国、日本等国家所采纳。然后再以支出来确定总缴费率。个人领取养老金的工资替代率,然后再以支出来确定总缴费率。个人领取养老金的权利与缴费义务联系在一起,即个人缴费是领取养老金的前提,养老金水平与个人收入挂钩,基本养老金按退休前雇员历年指数化月平均工资和不同档次的替代率来计算,并定期自动调整。除基本养老金外,国家还通过税收、利息等方面的优惠政策,鼓励企业实行补充养老保险,基本上也实行多层次的养老保险制度。

国家统筹型养老保险制度 国家统筹型(universal programs)分为两种类型: 1)福利国家所在地普遍采取的,又称为福利型养老保险,最早为英国创设,目前适用该类型的国家还包括瑞典、挪威、澳大利亚、加拿大等。 该制度的特点是实行完全的“现收现付”制度,并按“支付确定”的方式来确定养老金水平。养老保险费全部来源于政府税收,个人不需缴费。享受养老金的对象不仅仅为劳动者,还包括社会全体成员。养老金保障水平相对较低,通常只能保障最低生活水平而不是基本生活水平,如澳大利亚养老金待遇水平只相当于平均工资的25%。为了解决基本养老金水平较低的问题,一般在力提倡企业实行职业年金制度,以弥补基本养老金的不足。 该制度的优点在于运作简单易行,通过收入再分配的方式,对老年人提供基本生活保障,以抵销市场经济带来的负面影响。但该制度也有明显的缺陷,其直接的后果就是政府的负担过重。由于政府财政收入的相当于部分都用于了社会保障支出,而且经维持如此庞大的社会保障支出,政府必须采取高税收政策,这样加重了企业和纳税人的负担。同时,社会成员普遍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缺乏对个人的激励机制,只强调公平而忽视效率。 2)国家统筹型的另一种类型是苏联所在地创设的,其理

中国养老保险制度现状

中国养老保险制度现状 养老保险已经实行多年,而中国养老保险制度现状是怎么样的呢?下面是整理的关于 中国养老保险制度现状及发展,仅供参考! 计划经济时代,中国的养老金制度采用的是“现收现付”的模式。就是用养老基金收上 来的钱付给现在的退休人员。1997年,政府开始进行养老金制度改革,其中一项重要内 容是实行双轨制,在继续推行“现收现付”的同时,建立起个人退休账户。 自养老制度改革伊始,虽起步就明确养老金由国家、企业、个人共同负担,由统筹资金主要是财政补贴、企业年金及个人缴费资金三块构成。但由于综合配套改革迟迟未能启动和到位,同期财政分灶吃饭后客观上加剧了地方与中央之间、地方各级之间的利益博弈,以及受制于片面追求政绩为取向的发展观,导致统筹资金———三大资金板块中最主要的一块资金长期“缺斤少两”,经日积月累,加上“上梁不正下梁歪”———直接和间接造成企 业少缴、赖缴、欠缴风行,致使养老金缺口创下2.5万亿元的天文数字。 对于个人账户这个概念,仅仅是作为一个计发方法,实际上,就只是一个名义账户,无论是在财务上还是在金融体系上,个人账户并不存在。由于个人账户仅仅是一个虚拟账户,所以在对养老基金财务的管理上,实行的是混账管理的办法,即允许统筹基金、个人账户基金相互调剂使用。这种调剂完全是单行道:个人退休账户里的钱被挪用,填补“现 收现付”制度的窟窿。 养老金巨额缺口原本首先缘于政府没有“身体力行”,而已纳入保障体系内的养老金又 必须月月发放,这又迫使地方政府“刮肉补疮”,挪用个人账户资金用以消解养老金拖欠问题———日积月累,个人账户从此成为“空账”,以每年1000多亿元的规模增加,到2005年末将达到8000多亿元。 照这样下去,政府的养老保险制度未来可能出现严重的支付危机,上亿人缴纳了养老保险费,退休以后却领不到养老金。为此,政府于2000年开始在东北进行社保改革的试点,明年开始将向全国推广,其中一项重要内容就是做实个人账户。

最新浅谈我国养老保险制度的改革

浅谈我国养老保险制度的改革 一、我国养老社会保险的制度变迁 1、我国养老社会保险制度建立 养老保险制度的建立和健全,是人类文明与社会进步的重要标志和成果。1951年原政务院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标志着我国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的建立。但在之后的三十余年里,由于受到国家经济体制等因素的制约,我国现收现付制的养老保险制度没有什么变化,直到1984年我国城市经济体制改革垒面启动。 2、养老社会保险制度的初步改革 1984年我国城市经济休制改革全面启动,在国营企业的市场化改革展开的过程中,传统的养老社会保险制度的缺陷显现出来。随着企业更新职工队伍,企业退休人员骤然增多,企业养老金负担迅速增长,由于实质上的企业保险,企业之间负担轻重不一的矛盾十分突出。传统的养老社会保险制度在80年代首先开始进行了还原养老社会保险基本职能的养老社会统筹的工作,1986年国务院颁发的77号文件,建立了市一级层次上的国有企业养老金的社会统筹机制。在社会统筹机制内,养老金资金由人口结构年轻的国有企业向人口结构老龄化的国有企业的转移,实际上构成传统养老社会保险制度的再保险机制。传统养老社会保险制度在部分企业层面上的支付危机在这样的社会统筹机制的设置上在一定时期内解决了。1990年,劳动部又开始进行养老社会保险养老金计发办法改革的试点工作,提出养老社会保险基本养老金由两部分构成:第一部分按职工退休时当地社会平均工资的一定比例计发;第二部分按职工本人缴费年限和指数化月平均缴

费额计发。随后,地方各级政府又建立了专职的社会保险管理机构,归属劳动部监管。1991年为扩大传统养老社会保险的缴费基础,国务院在《关于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中要求国营企业的所有职工(包括固定工与合同工)都要以标准工资的3%为起征点向该计划缴费。《关于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确立了我国养老社会保险由国家、企业、个人三个层次构成的基本模式,初步确定我国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的基本框架:逐步建立国家基本养老保险、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和职工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相结合的制度。在这个多层次的养老社会保险体制中,基本养老保险是核心,由国家立法,在全国统一强制实施,适用于城镇各类职工。第二个层次是单位依靠自己的经济力量举办的,体现不同单位在经济条件上的差别性的养老保障。第三个层次是职工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个人根据经济能力和不同需求自愿参加,国家在政策上给予适当引导,在储蓄利率上给予相应的优惠。 3、新型养老社会保险制度的构建 4 新型养老社会保险制度的完善 2000年,中央政府组织专门力量研究提出了完善养老社会保险制度的试点方案,并于2001年7月起在辽宁省进行试点,目前已将试点范围扩大到吉林和黑龙江两省。中央政府提出修改和完善养老社会保险制度,最直接的动因是拯救养老社会保险制度。从1998年起,中国养老社会保险制度面临两方面的巨大压力:其一,养老基金收不抵支,养老金拖欠十分严重。其二,个人账户有账无钱,是空账,个人账户取舍问题再次引人关注。放弃它,统账结台的制度设计落空;保留它,需要财力支撑。在认真研究的基础上,国务院制定了《关于完善城镇社会保障体系试点方案》,核心内容包括两个方面:调整和完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坚

公司社会养老保险制度

公司社会养老保险制度 第一条投保范围 凡属公司正式聘用的员工(含钟点工),一律需要按政府有关规定缴纳国家基本养老保险,其中: 1.本市户籍员工,如果在本市其他单位仍有缴纳国家基本养老保险的,凭其保险手册(卡),可以不在公司缴纳保险; 2.非本市户籍员工,如在户口所在地未办理社会保险,一律在公司缴纳国家基本养老保险; 3.退休返聘的员工,可以不缴纳国家基本养老保险; 4.本市以外合资企业的当地员工,可参加当地社保; 5.公司驻外机构的当地聘用人员,可参加当地社保。 第二条缴纳标准 1.缴纳养老保险费以员工的月工资总额作为缴费工资。缴费工资总额不可低于本市上年度城镇员工月平均工的资的60%;不可高于本市上年度城镇员工月平均工资的300%。 2.本市户籍员工的养老保险缴费比例为员工缴费工资的17%,其中11%进入个人账户,6%计共济基金。 非本市户籍员工养老保险缴费比例为员工缴费工资的10%,其中7%进人个人账户,3%计共济基金。 3.员工个人账户积累额每年参考银行同期存款利率计算利息,利息全部转入员工个人账户中。

第三条养老金的领取 1.有本市户籍的员工,达到国家规定退休年龄但不满缴费年限的(缴费年限累计为15年),其个人账户积累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并从共济基金中支付一次性生活费;一次性生活费标准:缴费年限每满1年支付给该员工1个月退休时本市上年度城镇员工月平均工资。 2.有本市户籍的员工,达到国家规定退休年龄并且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的,退休时享受月养老金,月养老金的构成是:基础性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 其中:基础性养老金按退休时止年度本市城镇员工月平均工资的20%计算;个人账户养老金按退休时个人账户积累额的1/120计算。 3.达到国家退休年龄的非本市户籍员工,个人账户积累额转入其户口所在地的社会保险机构,或一次性支付给本人。 4.退休前调出或辞职离开本市的员工,个人账户积累额按以下办法处理:当地有社会保险机构的,积累额全部转入当地社会保险机构;当地没有社保机构的,积累额全部退还本人。 5.退休前出国或赴港、澳、台地区定居员工,个人账户积累额全部退还本人。

法国社会保障制度

法国的社会保障制度有着显着的特征,即全民性、民主性、互助性和一致性。法国的社会保障制度可以称得上是“从摇篮到坟墓”的社会保障制度,其完备复杂,覆盖面广。 法国的社会保障制度对缩小贫富差距,缓解社会矛盾,促进社会和谐与稳定起着不可或缺的作用。但是,随着社会保障水平的不断提高,它对国民经济的增长、国内消费及投资、储蓄、失业的影响日渐显现。尤其是近年来,随着社会保障水平的日益提高,法国经济增长的速度却日趋缓慢,就业机会严重不足,财政赤字不断扩大,社会保障制度的有效性、稳定性和持久性面临越来越大的挑战。社会福利“综合症”已成为萨科齐上台后面临的重大改革课题之一。 第一,社会福利支出过大,企业和政府的财政负担加重。 二战后,法国的社会福利支出随着经济的发展而逐年增加。到20世纪90年代法国每年向社会保障机构交纳的各种社会保障基金之和,相当于企事业单位工资总额的60.9%,其中雇主占42.63%,职工占18.27%。2004年法国的社会保障亏空高达150亿欧元。为了满足规模不断扩大的福利开支,法国政府不得不增加社会保障税。其结果是导致企业活力和竞争力的下降,形成法国社会保障水平虽然高,但并未形成有效积累,进而对投资产生积极作用的局面。目前,法国企业承担的社会保障费已达9.8%,而且随着社会保障水平的提高,企业的缴费负担仍有上升的可能,这势必打击法国企业的投资积极性和雇佣年轻人的热情。 此外,庞大的社会福利计划使消费在国民收入中所占比重过大,影响了经济增

长速度。由于福利开支与工资水平的增长超过生产率的增幅,使法国的产品成本率上升,服务质量下降,削弱了本国产品在国际市场上的竞争能力。近年来,法国的国内生产总值已经从世界第7位跌落到第17位。实行多年的福利主义经济政策不仅造成政府开支过大和巨额的财政赤字,而且导致国内投资大幅度下降、劳动力成本增高、资金外流,最终给经济增长造成负面影响。 第二,过高的社会福利在一定程度上造成了社会惰性。 这突出表现在很多法国人、特别是年轻人变得越来越懒惰。因为在支付过高的社会福利和社会救济的环境中,加上可以领取高额失业救济金,许多失业者宁愿失业也不愿接受工资水平相对较低的工作。在萨科齐执政前,法国法律规定了每周35小时工作制和累进税率。过高的累进税率,造成分配上的平均主义,挫伤了人们追求收入的积极性。 法国社会的现实,基本上处于“富者更富”的状态,据统计,从2004年至2007年期间,法国人财富一直处于增长状态,但增长的比例却差距很大。 正因为如此,靠出卖劳动力为生的底层社会财富增长最慢。而这次退休制度改革,却将重负主要放在劳工阶层身上,怎么可能不引发强烈的抗争呢? 各国解决财政危机主要是通过增加国家财政收入减少支出或者发放债券和货币。但是法国作为欧盟的成员国,要严格遵守欧盟内关于通货膨胀的指标,所以萨科奇政府就只能通过延长退休年龄,提高全额养老金的领取年龄来减少财政支出缓解一下财政危机。 他在社会保障制度方面的主张包括延长工作时间,改革特殊退休金,实现退休

浅谈企业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必要性

浅谈企业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必要性 摘要: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化,市场经济特征的确立,原有的国有企业职工 的养老保险制度已越来越不适应客观发展的要求,改革现行的养老保险制度已成 为必然。 关键词:养老保险制度必要性 1 我国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的沿革与弊端 由于中国的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是在计划经济体制下按照产品经济模式设计的,社会保险工作涉及到的人、钱、物都由企业或单位自己管理,即企业办社会保险。这必然造成企业包揽过多,企业负担过重的局面。随着改革的深入,企业的养老 保险的矛盾越来越突出。 1.1 实施范围狭窄《劳动保险条例》基本上是在国有企业中实行的大集体和 外商投资企业参照执行,而小集体企业、新建的集体企业和私人企业基本上尚未 实行。改革开放后,多种形式的企业不断涌现,但非国有企业的职工却不能享受 国有企业职工退休后的养老保险待遇。随着八十年代乡镇企业异军突起,这些企 业与国有企业职工生活待遇不同,成了改革初期政府亟待解决的难点。这对于这 类企业的健康发展,解除职工后顾之忧极为不利。特别是我国民营经济的发展趋 势越来越猛,职工养老保险问题不能解决,对此类企业职工越来越成为了困难。 1.2 社会化程度不高国有企业不仅负担了职工养老保险,而且还负担了职工 的生育、疾病、伤残、死亡等保险待遇,实际上企业承担了本应由社会保险机构 承担的工作。这自然加大了企业生产和管理成本,影响了企业经济效益的提高。 1.3 超越国情,且职工缺乏自我保障意识长期以来企业职工的退休金完全由 国家和企业包下来,职工和个人不缴纳保险费,这不适合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特 点和生产发展水平低、人口多、底子薄的国情,不适合我国人口老龄化迅速发展 的形势。国家和企业负担越来越重,也必将影响国民经济的健康发展。同时个人 不缴费,缺乏自我保障意识,助长了人们完全依赖国家和单位的思想,这不利于 调动职工的劳动积极性。 1.4 有悖于社会保险“互助共济”的原则社会保险机构按照国家法令将参加社会保险的单位和个人提供的保险费通过社会统筹的方式征集起来,形成保险基金, 然后在不同的职工中进行分配,它具有互助共济的性质。但“企业保险”使企业之 间养老保险负担不平衡,老企业退休职工多,负担重;新企业退休职工少,负担轻。经济改革将竞争机制引入企业和市场,而企业却不在一个起跑线上,新企业 轻装上任,老企业负重难行。 2 建立健全完善的养老保险制度的优越性及其客观必然性 在今天的中国,建立健全完善的养老保险制度,是推动市场经济体制走向成熟,经济改革纵深发展的配套措施,它所具有的经济和社会功能是多方面的。 2.1 有助于企业走向市场,参与竞争,成为真正独立的生产经营者社会保险 是国家立法确定的,以保险形式实行的对工薪劳动者(或全体公民)的生活保障措施。养老保险是社会保险制度中的重要内容,它是保障退休职工基本生活的保险 项目。如此可以大大减轻企业的负担,还企业以其固有的经济职能身份,排除其 走向市场、参与竞争的阻力。 2.2 决定着劳动制度和人事制度改革的进程与发展我国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必然要求对人力资源进行优化配置,形成全国统一的劳动力与人才市场体系,使人员流动、职工辞退、机构精简正常化和规范化、社会性养老保险制度的实行

分析目前我国养老保险制度的现状与问题

分析目前我国养老保险制度的现状与问题 2010秋本科公共事业管理卢筱昀 【内容摘要】我国养老保险制度从建国到现在经历了三个阶段,很好地为经济稳定和社会发展做出了贡献,但随着我国老龄化社会的提早出现,及经济和社会环境的改变,我国现有的养老保险制度面临着严峻的考验,现存在不少的问题亟待解决,诸如资金缺口、空帐运行、养老金替代率高且不一、养老保险制度覆盖率低等。政府可从重新确立政府职能、解决空帐问题、建立多层次的养老保险体系、多渠道补充养老保险基金等方面入手,研究解决我国现有的养老保险制度存在的问题。总之,一个运行良好的养老保险制度关系到国家的稳定,是建立和谐社会的有力保障。 【关键词】养老保险制度;发展历程;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空帐运行;养老保险制度覆盖率;养老金替代率;退休年龄偏低 一、引言 为了解决我国人口增长过快的问题,我国从1978年开始实行计划生育政策,对人口出生率进行控制,有效的控制了人口的快速增长,为我国经济的腾飞发展和综合国力的增强提供了有力的支持。但在发展之余,计划生育也给我国社会带来了不小的负面影响。由于严格控制了人口增长,青年人数相对与老年人的比率越来越低,中国已经进入老龄化社会。在《退休行为与退休政策》一书中,明确指出21世纪的中国将进入一个不可逆转的老龄社会。现在中国老龄化呈现五个基本特征:老龄人口绝对数为世界之冠;人口老龄化发展速度快;未富先衰,经济压力很大;老年人口在区域分布上不均匀;老龄人口高龄化趋势十分明显。从现在到2020年,人口老龄化进程明显加快,年均增长速度将达到3.28%,大大超过总人口年均0.66%的增长速度。随着20世纪60~70年代中期的新中国成立后第二次生育高峰人群进入老年,2021~2050年是人口加速老龄化阶段。由于总人口逐渐实现零增长并开始负增长,人口老龄化将进一步加剧。到2023年,老年人口数量将增加到2.7亿人,与0~14岁少儿人口数量相等。到2050年,老年人口总量将超过4亿人,老龄化水平推进到30%以上。2051~2100年是稳定的人口重度老龄化阶段。2051年,中国老年人口规模将达到峰值4.37亿人,约为0~14岁少儿人口数量的两倍。中国人口老龄化的程度不断加剧,就意味着作为非劳动力的老龄人

我国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意义与方向

我国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意义与方向 高爱娣刊发时间:2010-03-18 10:30:20《理论前沿》[字体:大中小] https://www.wendangku.net/doc/163378784.html,/content/2010-03/18/content_1074528.htm 我国现行的养老保险制度,具有明显的“碎片化”特点,妨碍了不同职业群体之间的人员流动,不能有效发挥社会互济功能,也不能有效应对养老保险面临的财务困境。因此应藉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的改革,重构中国的养老保险制度,打破城乡界限和职业界限,建立基于国民身份的单一基本养老保险 制度。 2009年新年伊始,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试点启动的消息。引起社会上的广泛关注。基于中国养老保险制度的现状,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势在必行。推行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并不能简单地理解为减轻国家财政负担,破除社会保障制度长期存在的“二元结构”,逐步建立全国统一的养老保险制度,实现城乡全覆盖,人人皆有保障,才是改革的出发点和终极目的。 一、现行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势在必行 我国现行的养老保险制度构成复杂、模式多样,分为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和农村养老保险两大类,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又分为企业养老保险和机关事业单位退休制度两种,共计有公务员、事业单位、企业、农民工四种养老保障模式。这些养老保障模式费用来源不同、保障程度不一,彼此独立,缺乏衔接,具有明显的“碎片化”特点。“碎片化”的制度设计,无助于体现公平公正,妨碍了不同职业群体之间的人员流动,不能有效发挥养老保险的社会互济功能,也不能有效应对养老保险面临的财务困境,革弊图新已呈必然之势。 (一)“碎片化”的养老保险制度导致待遇差距。 至上个世纪90年代,企业完成了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正式确立了“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养老保险模式:而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则未列入改革范围,退休人员的养老金依旧由国家财政完全拨付,从而形成了养老资金来源上的“双轨制”。企业职工的养老保险由企业和个人共同承担,企业缴费一般不超过职工工资总额的20%,个人缴费比例为本人工资的8%,养老金与当地社会工资水平和生活水平挂钩: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养老保险费用是由国家和单位负担,个人不缴费,养老金标准以本人工资为基数,按工龄长短核计发放。养老金的缴费和发放体制上存在的“双轨制”,导致机关事业单位与企业退休人员的养老待遇差距逐渐拉开,退休前收入基本相当的事业单位职工和企业职工,退休后的收入差距可能相差两倍甚至更多。事业单位职工特别是公务员养老被视为“游离”于社会保险制度之外,而享受另一种“超稳定”、“超水平”养老方式的特殊群体。处在城镇职工养老保险体制边缘的农民工养老,由于缴费门槛高、跨区域转移难及15年的缴费年限等政策限制,一直存在参保率低、退保率高等现实问题,实际上根本起不到养老的作用。截至2008年底,全国参加城保的农民工2416万人,只占在城镇就业的2.3亿农民工的17%。 (二)“碎片化”的养老保险制度淤塞了社会成员的职业流动。 企业职工和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及公务员在养老保险制度上的差别,不仅导致了他们退休后的待遇差距,还在相当程度上淤塞了这两类职业之间的人员流动。企业职工调到机关或事业单位,已缴纳的养老保险费无法衔接: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调到企业,欠缴的养老保险费没有来源,从而在客观上形成并加剧了企业与行政事业单位之间的职业壁垒,严重妨碍了合理有序的人才流动。行政事业单位人员如果要离开,由于没有建立个人养老保险账户,没有个人养老保险金积累,原本退休后可以领取的退休金又没有了,明智的选择当然是留在行政单位不动;公务员选择离开和退出原来工作单位,同样意味着他将失去将来的养老保障;由于涉及相关人员的养老保障问题,政府机构在辞退公务员问题上顾忌重重,导致公务员退出机制不畅,形成公务员管理中“只进不出”的格局。 (三)“碎片化”的养老保险制度将使“城保”陷入财务困境。

法国养老体系和养老市场报告

法国养老体系和养老市场报告(上) 一、法国人口结构分布的基本情况 在欧洲联盟成员国之中,法国是一个人口自然增长率较高的国家。 根据法国国家统计及经济研究所(INSEE)发布的最新统计数字显示,截止到2013年1月1日止,法国本土总共有6370万居民,海外省总共有190万居民,再加上马约特(自2011年3月底以来成为海外省)的20万居民,法国全国人口达到6580万人,比上一年增加了30万,增幅为0.47%。 2012年,平均每个法国育龄的妇女生育2.01个小孩,连续5年保持稳定状态,在欧盟国家位居第二,仅次于爱尔兰。但仍低于维持人口规模正常更迭所需的2.1标准水平。在全球发达国家中,法国是唯一没有因金融危机而大幅降低生育率的国家。 2012年,法国男性的人均预期寿命为78.4岁,与前几年相比基本上保持稳定状态;法国女性的人均预期寿命则减少了两个月,降至84.8岁。 2012年,法国育龄妇女生育头胎的平均年龄继续延后,达到30.1岁,在10年之中延长了一岁,比八十年代更是推后了两年之多。

二、法国是一个人口老龄化问 法国在欧盟成员国中人口老龄化问题较为突出。法国早在1985年便成为一个老龄化国家,目前退休总人数超过1500万,在全国人口总数之中所占比重已高达23.8%。法国人口老龄化问题体现在65岁以上人口数量的大幅度增长,目前法国本土6370万人口中,65岁以上老人所占的比重高达19.1%之多,75岁以上老人的总数也已升至560万,与10年前相比增加了三分之一左右。预计到2015年,法国80岁以上的老人将达200万;2020年,将进一步扩大到400万。 法国国家统计及经济研究所预计,到2050年1月1日法国60岁以上人口与20至59岁人口的比率为7比10。人口快速老化的背景,促使法国政府高度重视养老问题,法国退休老人因而过得舒适安逸。 三、法国养老保险体系的发展历程 法国退休后生活风险的社会化分摊可以追溯到19世纪初的工人互助组织,但是制度化的养老保险是从19世纪中期公共部门养老金制度而起步的,1946年法国政府颁布了《社会保障法》,开始将养老保险的受益对象扩大到全体公民。 法国养老保险体系具有高福利性质,目前已经形成一个全面覆盖、差别分类的普惠型养老保险制度。根据社会上不同行业和

2020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方案

2020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方案 一、改革的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按照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和构建社会 主义和谐社会的要求,根据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的需要,遵循权利与义务相对应、公平 与效率相结合、保障水平与经济发展水平及各方面承受能力相适应的原则,逐步建立起独 立于事业单位之外,资金来源多渠道、保障方式多层次、管理服务社会化的养老保险体系。 二、改革的主要内容 (一)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 基本养老保险费由单位和个人共同负担,单位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以下简称单位缴费) 的比例,一般不超过单位工资总额的20% ,具体比例由试点省(市)人民政府确定,因退休人员较多、养老保险负担过重,确需超过工资总额20%的,应报劳动保障部、财政部 审批。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以下简称个人缴费)的比例为本人缴费工资的8% ,由单 位代扣。个人工资超过当地在岗职工平均工资300%以上的部分,不计入个人缴费工资基数;低于当地在岗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当地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个人缴费工资基数。 按本人缴费工资8%的数额建立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全部由个人缴费形成。做实个人账户的起步比例为3% ,以后每年提高一定比例,逐步达到8%。有条件的试点省(市)可 以适当提高起步比例。个人账户储存额只能用于本人养老,不得提前支取。参保人员死亡的,其个人账户中的储存余额可以继承。 他强调,各地各有关单位要充分认识这项改革的重要性,采取有效措施,精心组织推动,扎实推进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工作。 (二)基本养老金的计发办法 本方案实施后参加工作、个人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下同)累计满15年的人员,退休后按月发给基本养老金。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退休时的 基础养老金月标准以当地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和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的平均 值为基数,缴费每满1年发给1%。个人账户养老金月标准为个人账户储存额除以计发月数,计发月数根据本人退休时城镇人口平均预期寿命、本人退休年龄、利息等因素确定。 本方案实施前参加工作、实施后退休且个人缴费年限累计满15 年的人员,按照合理 衔接、平稳过渡的原则,在发给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的基础上,再发给过渡性养 老金。具体标准由各试点省(市)人民政府确定,并报劳动保障部、财政部备案。 本方案实施后达到退休年龄但个人缴费年限累计不满15 年的人员,不发给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终止基本养老保险关系。

中国养老保险制度的历史沿革与改革现状

中国养老保险制度的历史沿革与改革现状 1.中国养老保险制度发展的历史沿革 (1)养老保险制度的初创期(1950~1957) 标志着中国社会保险制度建立的是1951年2月26日政务院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此条例对城镇企业职工的养老保险制度从实施范围、实施内容、待遇标准等方面做出了各种具体的规定。 (2)养老保险制度的扩充、发展期(1958~1966) ①国务院在1958年2月9日和3月7日分别颁布了《关于工人、职员退休处理的暂行规定》、《关于工人、职员退职处理的暂行规定》,至此,养老保险从劳动保险条例中脱离出来,成为了独立的、统一的企业、机关的养老保险制度。 ②为了解决城镇集体经济中从业人员及他们的退休养老问题,1966年4月20日发布了《关于轻、手工业集体所有制企业职工、社员退休统筹暂行办法》和《关于轻、手工业集体所有制企业职工、社员退职暂行办法》,建立了集体所有制企业职工的退休统筹制度。 ③在1958年、1959年,国务院还颁布了有关军人的退休管理的规定,在制度方面进一步完善了养老保险体系。 (3)养老保险制度的停滞、倒退期(1967~1977) ①1966年开始的“文化大革命”使养老保险的组织管理机构遭到了严重的破坏,原有的退休、退休制度也近似于瘫痪,造成了实际上的干部、职工的终身制。 ②1969年2月财政部发布的《关于国营企业财务工作中几项制度的改革意见》(草案),使原有的养老保险制度失去了社会统筹的功能,职工的退休养老成了其所在单位内部的事务,使社会保险退化为企业保险、社会保障倒退为企业保障。 (4)养老保险制度的恢复期(1978~1986) 1978年6月2日,国务院颁布了《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和《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这标志着养老保险制度从此进入了制度恢复期,但同时也将1958年统一起来的企业和机关退休、退职制度重新分化为两个分离的制度。 (5)养老保险制度的改革、发展期(1986~) ①从体制上对传统养老保险制度革命的标志是1986年7月12日国务院颁布的《国营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暂行规定》。 ②1991年6月26日,为扩大传统养老保险的缴费基础,国务院发布了《关于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明确了养老保险制度的社会统筹,意味着现代养老保险制度将从此得以确立。 ③1993年10月15日,国务院颁布《关于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统筹问题的批复》,确立了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原则。 ④1995年3月1日,国务院发布《关于深化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通知》,进一步确立了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原则。 ⑤1997年7月16日,国务院根据两年来各地方的实践,颁发了《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提出了“七统一”。 ⑥1998年3月成立了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对全国的社会保险体制进行统一的管理。

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方案最新公布

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方案最新公布 发布 近日,国务院印发《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决定从XX年10月1日起对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进行改革;同时决定,统一提高全国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再次提高全国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标准。《决定》规定,机关事业单位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由单位和个人共同缴费;改革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待遇水平与缴费相关联,建立多缴多得、长缴多得的激励机制;建立基本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统筹考虑机关、企事业单位退休人员和城乡居民的基本养老金调整;同步建立职业年金制度。 区委、区政府领导休假,由区委、区政府办公室提出计划,其中,区主要领导休假,须经市委、市政府批准,区委、区政府其他领导休假,须经区主要领导批准;区人大、政协领导休假,由区人大、政协办公室提出计划,其中,区人大、政协主要领导休假,须经区委主要领导同意,并报市人大、政协批准,其他领导休假,须经区人大、政协主要领导批准; 霍肖桦表示,要解决退市难的问题,就需要让中国投资者对“垃圾股”保持理性,投资者如果对“垃圾股”的炒作

热情降低,许多业绩不佳的企业可能不会再押宝最后一搏。 解读 机关事业单位人员今后怎么养老 国务院日前决定全面启动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近4000万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将和企业职工一样缴纳养老金。曾经被许多人羡慕的“铁饭碗”被打破,那机关事业单位人员今后咋养老呢? 个人缴8%,另缴4%给职业年金 改革后的机关事业单位人员新的基本养老金待遇分为两部分:一是基础养老金,二是个人账户养老金。为确保改革顺利推进,国务院改革决定还明确,机关事业单位在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基础上,应当为其工作人员建立职业年金,此举将保障改革人群的新养老金水平不低于现有水平。 根据改革决定,基本养老保险方面,单位按工资总额的20%缴费;个人按本人缴费工资的8%缴费,本人缴费工资高于当地职工平均工资3倍的部分不纳入缴费基数,低于平均工资60%的以60%为基数缴费,即“300%封顶、60%托底”。 职业年金方面,单位按本单位工资总额的8%缴费,个人按本人缴费工资的4%缴费。 改革后,这4000万人的退休后待遇咋样?决定明确,对改革前参加工作、改革后退休的人员,通过实行过渡性措施,

社会养老保险体系

2保障类型 社会保险 社会保险在社会保障体系中居于核心地位,它是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实现社会保障的基本纲领。一是社会保险目的是保障被给付者的基本生活需要,属于基本性的社会保障;二是社会保险的对象是法定范围内的社会劳动者;三是社会保险的基本特征是补偿劳动者的收入损失;四是社会保险的资金主要来源于用人单位(雇主)、劳动者(雇员)依法缴费及国家资助和社会募集。 社会福利 社会福利是社会保障的最高层次,是实现社会保障的最高纲领和目标。它的目的是增进群众福利,改善国民的物质文化生活,它把社会保障推上最高阶段;社会福利基金的重要来源是国家和社会群体。 社会救助 社会救助属于社会保障体系的最低层次,是实现社会保障的最低纲领和目标。一是社会救助的目的是保障被救助者的最低生活需要;二是社会救助的对象主要是失业者、遭到不幸者;三是社会救助的基本特征是扶贫;四是社会救助的基金来源主要是国家及社会群体。 社会优抚 社会优抚安置是社会保障的特殊构成部分,属于特殊阶层的社会保障,是实现社会保障的特殊纲领。

农民工保障 社会优抚安置目的是优待和抚恤;社会优抚的对象是军人及其家属;社会优抚的基本特征是对军人及其家属的优待;社会优抚的基金来源是国家财政拨款。 社会保障是社会安定的重要保证。党的十七大报告中指出:要以社会保险、社会救助、社会福利为基础,以基本养老、基本医疗、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为重点,以慈善事业、商业保险为补充,加快建设覆盖城乡居民的社会保障体系。促进企业、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探索建立农村养老保险制度。全面推进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建设。 社会保障直接关系着亿万百姓的切身利益,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内容。社会保障问题是一个很重要的社会问题,也一直是全社会关注的热点问题,关系到民生及社会的稳定和发展。社会保障制度属于政府行为。 3作用 维护稳定 不言而喻,完善的社会保障制度是减少社会动荡的“稳定器”。建立覆盖城乡居民的社会保障体系是降低城乡居民生存风险、促进社会稳定的迫切需要。目前我国城乡居民面临着各种各样的生存风险,如失业的风险、疾病的风险、养老保障的风险等,而这种风险在农村表现得尤为突出。这是因为在我国工业化和城镇化的进程中,大量农业土地转化为城市用地和建设用地,随之而来的是出现了大量失去土地的农民,农民失去土地或部分失去土地,其收入得不到

2019年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方案

2019年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方案 刚刚结束的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备受瞩目。会议提出,要推动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加快出台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方案。 以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调整动作频密。今年首次统筹安排机关事业单位与企业退休人员同步调整基本养老金,总体上涨6.5%左右。人社部在10月25日透露,今年下半年,养老金并轨工作目前研究进入了实质性阶段,全国绝大多数地区研究启动了参保缴费和待遇支付工作,在老龄化社会程度日益加深、养老金收支压力增大的情况下,作为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顶层设计,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方案加快出台非常必要和迫切。 养老服务水平是城市发展水平和文明程度的重要标志,是城市综合竞争力的重要体现。党的十八届五中全会提出,要积极开展应对人口老龄化行动,弘扬敬老、养老、助老社会风尚,建设以居家为基础、社区为依托、机构为补充的多层次养老服务体系。养老是一个系统工程,需要调动各方面资源,同时由于养老需求的多元化,需要有效整合不同的养老服务方式,进行有效融合。 养老工程是重要的民生工程 中国目前面临的人口老龄化挑战愈来愈明显。京津冀、长三角、珠三角地区经济较为发达的城市,都是新移民较多、经济高速发展的城市,人口结构很独特。例如深圳虽然是一个年轻的城市,但却是一个高速发展的移民城市,所以它的人口结构非常独特。为了应对这样一个独特的问题,深圳市委、市政府非常重视老龄工作。在深圳市的12项重大民生工程中,养老工程是非常重要的一项。 为了加快各养老民生工程项目建设进度,深圳养老工程专责小组分级与各职能部门建立了沟通机制,每月梳理项目进展情况及存在的问题,整合现有资

源,推进落实养老民生工程。深圳已经把发展老龄服务事业和产业作为“十三五”时期的战略任务,全力在打造完成全国养老服务业综合改革试点城市和国家级 医养结合试点城市的两个改革探索任务。在致力于打造养老企业总部经济中心、养老金融创新中心、养老服务教育培训科研中心、高科技老年用品研发制造中心、养老用品会展营销和国际分销中心的同时,尽可能地发挥经济特区的优势,将金融、产业、科技、人文等优势,大力发展集“养老+医疗+保险+文化+科技+ 金融+地产+购物+休闲”于一体的现代养老服务业。 深圳现在正在创新完善扶持老年人服务事业和产业体系,将在未来几年着 重加强老龄服务队伍建设,保障养老设施用地供给,加强财政扶持保障功能, 落实税费优惠政策,鼓励自由物业转换养老服务,探索养老保险创新制度,积 极应对深圳未来将遇到的老龄化问题,营造尊老、敬老、助老、孝老的社会氛围,提高全市老年人的福利和保障水平。此外,深圳市还在加快养老服务设施 的建设,打造智慧养老服务模式,满足市民多元化的养老需求。积极发动社会 各个阶层高度关注社会老龄化问题,倡导社会各个层面积极主动承担社会责 任。 2018年9月20日,深圳市民政局与中兴通讯股份有限公司签订战略合作框架协议,面向养老服务等健康产业,致力打造集呼叫救助、居家照料、健康服务、档案管理为一体的智慧养老服务模式,为老年人提供综合性的养老服务。 在“互联网+”的大背景下,深圳还要充分发挥科技企业领先的优势和政府的现代 服务理念,推动养老服务模式的创新,充分发挥深圳作为全国养老服务业综合 改革试点先行先试的作用。 发展老龄产业需发挥科技创新引领作用 发展老年教育是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实现教育现代化、建设学习型社会 的重要举措,是满足老年人多样化学习需求、提升老年人生活品质、促进社会

国外企业养老保险制度发展概况(制度范本、doc格式)共7页word资料

国外企业养老保险制度发展概况 在当今许多市场经济国家中,企业为职工举办的私人养老保险与政府举办的养老社会保险和职工自己进行的个人养老储蓄一道,构成了老年经济保障的三大支柱。这种老年经济保障不完全依赖于国家,而是由国家、企业和个人共同参与的多层次养老制度,也是我国今后的发展方向。最近,国务院在《关于深化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通知》中就明确指出:“国家在建立基本养老保险保障离退休人员基本生活的同时,鼓励建立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和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企业按规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后,可以在国家政策指导下,根据本单位经济效益情况,为职工建立补充养老保险。”为了使我国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制度今后能够顺利发展,我们应当借鉴国外的一些成功经验。由于西方国家的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制度发展很快,制度也比较成熟,所以本文着重对西方国家的企业养老保险制度加以介绍。 一、国外企业养老保险计划的举办万式 企业养老保险又称雇员养老金计划、是企业为本单位职工举办的一种福利项目。目前在西方国家,企业举办养老保险已十分普遍,举办的方式通常有以下三种:1、“直接承付”,又称“自身保险”,即企业直接承担向本企业退休职工支付养老金的责任、“直接承付”法可以采取基金式和非基金式两种方式。基金式就是企业为今后向退休职工支付养老金而事先积累一笔基金。这种积累可以采取“内部积累法”,即把积累的养老基金留在企业的帐面上;也可以采取“外部积累法”,即企业把为职工积累的养老基金单独存放在企业以外的金融机构。为了防止企业在发生财务困难时挪用企业积留的养老基金,一些国家规定,直接承付养老计划不得采用“内部积累法”。例如日本,企业为职工积累的养老基金通常是放在信托银行,从而为信托银行开办养老金信托业务创造了条件;在德国,企业的养老储备基金主要存放在“特别保障基金”中,该基金具有投资公司的性质,可以使企业的一部分养老基金投资到资本市场。非基金式企业养老保险计划是指企业不事先积累基金,而当养老金支付责任发生时,企业从当期收入中直接支付。非基金式养老计划的最大问题是一旦举办企业破产,其职工应享受的养老金将面临风险。为了解决企业破产时养老金的支付问题,一些企业组建了互助协会或互助基金会,以互保的办法预防企业破产时养老金的支付风险。直接承付养老计划目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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