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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仓市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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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太仓市中小企业扶持发展资金

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太政发[2002]73号

各镇人民政府,港区、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台、行、社、公司:

为了扶持中小企业的成长,促进经济发展,经研究,决定建立“太仓市中小企业扶持发展资金”。现将《太仓市中小企业扶持发展资金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附:《太仓市中小企业扶持发展资金管理办法(试行)》

太仓市人民政府

二〇〇二年八月十四日

太仓市中小企业扶持发展资金管理办法(试行)

一、建立“中小企业扶持发展资金”(以下简称“企业发展资金”)的指导思想是:扶持中小企业的发展壮大,促进全市工业经济的加快发展。为管好用好企业发展资金,特制定本办法。

二、企业发展资金采取多渠道的办法筹措,启动期以财政预算内安排为主,重点用于扶持我市中小型民营企业符合产业政策、环保要求的技术改造、新产品开发和新技术应用项目。

三、企业发展资金在市政府的领导下,由市财政局和经贸委共同负责管理。

四、企业发展资金使用的原则如下:

1、有利于技术创新和产品结构的调整,增强产品竞争力;

2、有利于节能降耗,提高企业技术装备水平;

3、有利于高新技术企业产品的研究开发;

4、有利于激发、调动企业进行技术更新改造与产品研究开发的积极性。

五、企业发展资金扶持项目的范围如下:

1、高新技术产品研究开发项目;

2、节能降耗,减少污染,促进环境保护的项目;

3、提高产品质量和档次、增加品种规格、增强市场竞争力的项目;

4、推动产品结构调整的项目;

5、鼓励项目的部分资金担保。

六、企业发展资金扶持的重点是本市范围内的民营企业符合下列条件的项目:

1、项目贷款经国家商业银行或政策性银行批准同意,企业与承贷银行己签定贷款合同;

2、项目竣工后,按规定经项目立项审批部门与其他相关部门验收合格;

3、项目在合理工期内竣工;

4、项目未列入其他补助计划;

5、新产品开发、新技术应用项目经省、市科技等相关部门验收通过。

七、取得企业发展资金扶持的项目,需由企业提出申请。每年申报二次,分别在3月底和9月底前。

八、企业发展资金扶持项目申报单位在申报扶持项目时应提供以下资料:

1、中小企业扶持发展资金补助申请表;

2、申请日期最近的企业财务会计报告;

3、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及项目立项审批部门对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复文件或立项主管部门对项目的备案许可;

4、项目竣工验收报告及项目立项审批部门或项目立项主管部门对项目竣工验收报告的批复文件;

5、承贷银行出具的项目贷款合同及合同项下的借据和利息结算清单。

对于新产品开发、新技术应用项目应提供省、市有关部门立项、可行性报告、验收报告等资料。

九、企业发展资金扶持项目的申报程序是:由项目申报单位先报所在镇(区)财政所(分局)、企业管理站初审,经初审合格后再分别报市财政局、市经贸委审核,最后经市政府审批。十、企业发展资金扶持项目的审定,在市政府的组织协调下,由市财政局、经贸委共同负责实施。具体由市财政局、经贸委成立联合审定领导小组,明确责任科室,定期组织专业人员对申请扶持项目予以审核,确定扶持资金的具体数额,然后报市政府一名分管领导审定。十一、企业发展资金的扶持形式如下:

1、贷款贴息。贴息最高不超过该项目当期的银行贷款利率,贴息期限一年一定,连续最多不超过3年。对逾期不归贷款所产生的加息、罚息等,不予贴补。

2、贷款担保。根据企业发展资金的运作情况,逐步开展对中小企业的信用担保扶持业务,具体形式、程序另行明确。

3、一次性补贴。对新产品鉴定(省级)、新技术的开发应用和产学研项目,采取一次性补贴的办法,视项目的技术先进程度适当补助。

十二、项目扶持资金审定后由市财政局直接拨付到项目单位。项目单位在收到扶持资金后应按国家规定的会计制度进行帐务处理和建立必要的档案资料。

十三、项目扶持资金在拨付到项目单位后,市财政局应做好对扶持资金使用的监督检查工作,并与市经贸委共同负责项目的追踪问效工作。

十四、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十五、本办法由市财政局和市经贸委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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