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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免税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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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免税证明

海关免税证明一、申报旅客携带或者分离运输下列物品进出境者,应如实向海关申报:

1、海关征税或限量免税进境的物品;

2、进出境旅行自用物品和超出规定的旅行自用物品范围但仍为旅行途中需用的物品;

3、国家禁止进出境的物品和国家限制进出境的文物、货币、金银及其制品,以及印刷品、音像制品等物品;

4、货物、货样和其它超出旅客行李范围的物品。

二、红绿通道需办理纳税或海关批注验放手续的旅客,请选择"红色通道"通关;其他旅客可选择"绿色通道"通关。"红色通道"标志为红色正方形,"绿色通道"为绿色正八角形。

三、一般规定:

1、通关时,请将全部行李物品交海关查验。海关未放行的行李物品,不得提取或装运。

2、分离运输行李物品请在"旅客行李申报单"上报明。自旅客进境日起六个月内运进的,海关予以验放。

3、经海关验核签章的"旅客行李申报单"请妥善保管,以便本次出境或者进境时凭此办理有关手续。

4、经海关免税放行的物品,两年内如出售、转让或转作它用,必须报经海关核准并补缴税款。

5、经海关登记准予暂时免税进境或出境的行李物品,请在核准的期限内复带出境或进境。

6、海关加封的行李物品,请不要擅自开拆或者损毁海关加施的封志。

7、海关未放行的或者应予退运的行李物品,请旅客其代理人在海关指定的期限内办结手续。逾期由海关依法处理。

四、限制进出境物品:

1、烟、酒年满16周岁以上的旅客携带进境的烟草制品和12度以上酒精饮料的免税限量如下:旅客类别免税香烟限量免税12度以上酒精饮料限量来往港、澳地区的旅客(包括港、澳旅客和内地前往港、澳地区探亲旅游等旅客)香烟200支或雪茄50支或烟丝250克酒一瓶(不超过0.75升)当天往返或短期内多次来往于港、澳地区的旅客香烟40支或雪茄五支或烟丝40克酒不准免税带进其他进境旅客香烟400支或雪茄100支或烟丝500克酒两瓶(不超过1.5升)。

2、金、银及其制品携带金、银及其制品进境应以自用合理数量为限,须向海关申报,由海关登记后予以放行;复带出境时,海关凭本次进境申报单登记的数量、重量查核放行。携带或托运出境在中国境内购买的金、银及其制品(包括镶嵌饰品、器皿等新工艺品),海关验凭中国人民银行制发的"特种发票"旅行。

3、国家货币中国公民出入境、外国人入出境,每人每次携带的人民币限额为6,000元。

4、外汇携带外汇、人民币外汇票证、旅游支票、信用证进境,数量不受限制,但是必须向海关如实申报。复带出境,海关验凭本次进境时向海关申报登记数额查验放行。携带外汇出境超过旅客本次进境申报数额的,海关验凭国家外汇管理理局制发的"外汇携带证"查验放行。

5、文物(含已故现代著名画家的作品)出境前须送交国家文化行政管理部门鉴定。携带文物出境时,请向海关详细申报。海关验凭文化部指定的文化行政管理部门钤盖的鉴定标志及文物外销发货票或开具的许可出口证明查验放行。未经鉴定的文物,请不要携带出境。携带文物出境不据实向海关申报的,海关将依法处理。

6、旅游商品用带进外汇在我境内购买的旅游纪念品、工艺品,除国家规定应申领出口许可证或者征收出口税的商品外,海关验凭盖有国家外汇管理局统一制发的"外汇购买"章的发票核查放行。

7、中药材、中成药旅客携带中药材、中成药出境,前往国外的,总值限人民币300元;前往

港、澳地区的,总值限人民币1,500元。中药材、中成药的价格,均以境内法定商业发票所列价格为准。进境旅客出境时携带用外汇购买的、数量合理的自用中药材、中成药,海关验凭盖有国家外汇管理局统一制发的"外汇购买专用章"的发货票放行。超出自用合理数量范围的,不准带出。麝香以及超出上述规定限值的不准出境。严禁携带犀牛角和虎骨进出境。

8、录像带携带录像带进境,请向海关申报,并接受审查。海关审查内容后放行。

9、回国探亲华侨和中国台湾同胞携带进境的行李物品,海关按下列"限量表"免税验放:品名数量食品、衣料、衣着、工艺美术品、普通手表和价值人民币200元(含200元)以下的其它生活用品限合理数量香烟或雪茄或烟丝400支或100支或500克12度以上酒精饮料两瓶(每瓶限0.75升)电视机、洗衣机、电冰箱、照相机、录像机、微计算机(包括主机和配套的专用配件)、音响组合、收录音机、摩托车和价值人民币500元以上、1,000元(含1,000元)以下的其它生活用品一年内首次入境任选其中一件打字机和价值人民币200元以上、500元(含500元)以下的电子琴、照像机等其它生活用品一年内首次入境任选其中五件

注:汽车不准进口;物品价值按海关审定的完税价格计算;旧衣着和旧床上用品不准进口。一年内首次进出境者,从第二次进境起,海关中免税放行"限量表"第一至三项物品。携带出境的物品,除禁止和限制出境物品外,在自用合理数量范围内准予带出。进境或者出境暂时居留下超过一年的短期旅客携带的行李物品,应以旅行需用为限。获准离开海关监管区的过境旅客携带的行李物品,海关按照对短期旅客的规定办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进口货物特许权使用费估价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进口货物特许权使用费估价办法 【法规类别】关税 【发文字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令第102号 【失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审定进出口货物完税价格办法(2006)[失效] 【发布部门】海关总署 【发布日期】2003.05.30 【实施日期】2003.07.01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章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令 (第102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进口货物特许权使用费估价办法》已于2003年5月29日经署务会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2003年7月1日起施行。1993年1月8日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进口货物软件费征免税暂行办法》(署税〔1993〕15号文)同时废止。 署长牟新生 二00三年五月三十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进口货物特许权使用费估价办法

第一条为规范进口货物特许权使用费的海关估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关税条例》,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特许权使用费,是指进口货物的买方为获得使用专利、商标、专有技术、享有著作权的作品和其他权利的许可而支付的费用,包括: (一)专利权使用费; (二)商标权使用费; (三)著作权使用费; (四)专有技术使用费; (五)分销或转售权费; (六)其他类似费用。 第三条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特许权使用费应当计入进口货物的完税价格: (一)与进口货物有关; (二)费用的支付作为卖方出口销售该货物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关境内的条件。 第四条符合本办法第五条至第八条规定的特许权使用费,应当视为与进口货物有关。 第五条特许权使用费是用于支付专利权或专有技术使用权,且进口货物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 (一)含有专利或专有技术的货物;

WTO《海关估价协议》中文版

WTO《海关估价协议》 (1979年4月12日于日内瓦签订) 关于实施关税和贸易总协定第七条的协议一般介绍性说明 1.在本协议中,海关估价的主要依据是第一条规定的“成交价格”。第一条应和第八条一起来理解。第八条特别规定了当遇有由买方所引起的某些特别的因素被认为是海关估价的一部分,但却没有包括在该进口货物实付或应付价格中时,应调整实付或应付价格。第八条还规定,在成交价格中应包括某些不以货币形式而以特定货物或劳务形式可能从买方转到卖方的支付款项。如不能按第一条的规定确定海关估价,第二条至第七条规定了一些确定海关估价的方法。 2.如不能按第一条的规定确定海关估价,一般地说,在海关当局和进口商之间有一个磋商的过程,以期按第二条和第三条的规定求得确定价格的依据。举例来说,可能发生这种情况,即进口商掌握有关同样或类似进口货海关估价的资料,而在进口港的海关却不能立即查到这种资料;另一方面,海关当局也可能有同样或类似进口货的海关估价资料,而进口商却不能随时查到这些资料。双方在磋商过程中,在无损于商业机密的条件下,可以互通情报,以便为海关估价确定适当的依据。 3.第五条和第六条规定了在不能按进口货物,或同样或类似进口货物的成交价格确定海关估价时,确定海关估价的两个依据。根据第五条第1款规定,海关估价是以进口国一个独立买方进口的条件出售货物的价格为依据来确定的。如果进口商要求的话,按第五条规定,他也有权对进口后经过进一步加工的货物进行估价。根据第六条规定,海关估价是按计算价格确定的。这两种方法都会带来某些困难,因此,第四条规定进口商有权选择适用这两种方法的次序。 4.在不能按前述各条确定海关估价时,第七条对怎样确定海关估价,作了规定。 序言 关于多边贸易谈判,本协议各缔约方(以下简称“各缔约方”),愿意促进关税与贸易总协定(以下简称“总协定”)的目标并确保发展中国家的国际贸易获得更多的利益; 认识到总协定第七条规定的重量性,并愿意制订详细的适用规则,以便在实施中取得更多的一致性和确定性; 认识到需要有一个公平的、统一的和中性的制度,用以对货物进行海关估价,借以杜绝使用武断或虚假的海关估价; 认识到海关对货物估价的依据,应尽量是该货物的成交价格; 认识到海关估价的基础应符合商业惯例的简易和公正的标准,而且估价程序应是普遍适用的而不区分供应来源的不同;

海关通关管理信息系统

海关通关管理信息系统 H2000通关系统是海关信息化建设的核心工程。通过该系统,海关建立起全国集中式的业务数据库,统一存放各地海关的各项业务数据,可随时调用,使企业在办理各种跨关区进出口业务时享受相关工作便利。采用该系统后,有效解决了转关手续繁杂、时间长等问题,可以随时调用业务数据,提高了转关速度。 第二部分海关通关管理信息系统概述 概述 一、管理信息系统 1、定义 计算机信息管理系统是由人、计算机及管理规则组成的能进行管理信息的收集、传送、存储、加工、维护和使用的系统 海关的管理信息系统是源于业务需求 2、功能: 准备和提供统一格式的信息,使各种统计工作简化。(统一格式) 及时全面地提供不同要求、不同程度的信息,以便能分析并及时的进行正确的控制。(提供信息便于控制) 全面地保存大量的信息,并能很快的查询,为决策提供支持。(可快速查询所保存的大量信息) 利用数字法和各种模型处理信息,预测未来和科学地进行决策。(实现预测和决策)概述 3、管理信息系统的开发法和策略

1)、开发法: 生命期法、快速原型法、生命期法与快速原型法相结合等 2)、开发策略: “从下到上”的策略和法 这是从现行系统的业务现状出发,先实现一个个具体的功能(或称应用),逐步从低级到高级,自下而上地实现管理信息系统的总目标。 “从上到下”的策略和法 强调由全面到局部,从长远到近期,由上到下,从探索、研制一种合理的信息流的模型出发,设计出适合于这种信息流的信息系统。 第一节H2000系统的开发背景 一、H2000系统的开发背景 1、为了适应海关业务发展及提高管理水平的需要 新业务的出现,对联网管理提出了新要求 金关工程的展开 大通关的初步实现 2、为了建立网上口岸为企业提供便利的需要 电子口岸、无纸通关的需要 3、为了提高系统性能水平的需要 提高通关系统的性能 第二节H2000系统的体系结构 一、H2000系统的体系结构 H2000通关管理系统作为H2000工程中的一部分,是海关对进出口货物通关环节进行

全国海关税费银联电子支付系统常见问题解答

全国海关税费银联电子支付系统常见问题解答 关于业务: 问:全国海关税费银联电子支付系统可以支付哪些税费? 答:全国海关税费银联电子支付系统可以支付12种税费: 1、进口关税5、反补贴税9、增值税缓息 2、出口关税6、进口增值税10、监管手续费 3、特别关税7、关税缓息11、保证金 4、进口消费税8、消费税缓息12、滞报金 问:全国海关税费银联电子支付系统的申请条件 答:持有电子口岸企业法人卡、操作员卡(一张或多张),并在有效期内的企业单位。 问:新平台与网上支付的区别在哪里? 答:新平台不仅可以支付税,还可以支付费; 新平台担保支付有提前还款的功能; 新平台使用委托代理功能,非三类企业也可支付该税单。 问:新平台与EDI电子支付的区别在哪里? 答:新平台可以支付全国范围内申报的税费单; 新平台必须在税单打印前支付; 新平台的联网银行均有担保支付功能。 问:三方协议签署内容中甲乙丙各指什么? 答:甲方:企业用户 乙方:中国电子口岸数据中心 丙方:上海银联电子支付服务有限公司 问:支付成功后,税单怎么拿? 答:上海、天津、拱北、西安、成都、重庆关区:采用第一联直接交给客户的税单流转方式。 其他地区海关暂时采用银行取单流转给客户的方式。 问:新平台可以替其他企业(报关单上无该企业信息)缴税吗?需要具备什么条件? 答:可以支付。代理和委托的企业必须是新平台的用户,通过开通增值功能,在线签署委托代理协议,具体操作流程请查看主页相关下载中的《委托代理协议签署操作手册》。 问:关区、银行备案已通过,为什么还是查不到税单信息? 答:查看用户在中国电子口岸上签署三方协议时选择税单传输方式是否为批量传输;查看法人卡是否授权了该备案关区; 查看该企业是否在报关单上属于三类企业之一;查看该税单生成日期是否在关区开通日之后;查看该税单是否已超过

海关免税证明

海关免税证明 海关免税证明一、申报旅客携带或者分离运输下列物品进出境者,应如实向海关申报: 1、海关征税或限量免税进境的物品; 2、进出境旅行自用物品和超出规定的旅行自用物品范围但仍为旅行途中需用的物品; 3、国家禁止进出境的物品和国家限制进出境的文物、货币、金银及其制品,以及印刷品、音像制品等物品; 4、货物、货样和其它超出旅客行李范围的物品。 二、红绿通道需办理纳税或海关批注验放手续的旅客,请选择"红色通道"通关;其他旅客可选择"绿色通道"通关。"红色通道"标志为红色正方形,"绿色通道"为绿色正八角形。 三、一般规定: 1、通关时,请将全部行李物品交海关查验。海关未放行的行李物品,不得提取或装运。 2、分离运输行李物品请在"旅客行李申报单"上报明。自旅客进境日起六个月内运进的,海关予以验放。 3、经海关验核签章的"旅客行李申报单"请妥善保管,以便本次出境或者进境时凭此办理有关手续。 4、经海关免税放行的物品,两年内如出售、转让或转作它用,必须报经海关核准并补缴税款。 5、经海关登记准予暂时免税进境或出境的行李物品,请在核准的期限内复带出境或进境。 6、海关加封的行李物品,请不要擅自开拆或者损毁海关加施的封志。 7、海关未放行的或者应予退运的行李物品,请旅客其代理人在海关指定的期限内办结手续。逾期由海关依法处理。 四、限制进出境物品: 1、烟、酒年满16周岁以上的旅客携带进境的烟草制品和12度以上酒精饮料的免税限量如下:旅客类别免税香烟限量免税12度以上酒精饮料限量来往港、澳地区的旅客(包括港、澳旅客和内地前往港、澳地区探亲旅游等旅客)香烟200支或雪茄50支或烟丝250克酒一瓶(不超过0.75升)当天往返或短期内多次来往于港、澳地区的旅客香烟40支或雪茄五支或烟丝40克酒不准免税带进其他进境旅客香烟400支或雪茄100支或烟丝500克酒两瓶(不超过1.5升)。 2、金、银及其制品携带金、银及其制品进境应以自用合理数量为限,须向海关申报,由海关登记后予以放行;复带出境时,海关凭本次进境申报单登记的数量、重量查核放行。携带或托运出境在中国境内购买的金、银及其制品(包括镶嵌饰品、器皿等新工艺品),海关验凭中国人民银行制发的"特种发票"旅行。 3、国家货币中国公民出入境、外国人入出境,每人每次携带的人民币限额为6,000元。 4、外汇携带外汇、人民币外汇票证、旅游支票、信用证进境,数量不受限制,但是必须向海关如实申报。复带出境,海关验凭本次进境时向海关申报登记数额查验放行。携带外汇出境超过旅客本次进境申报数额的,海关验凭国家外汇管理理局制发的"外汇携带证"查验放行。 5、文物(含已故现代著名画家的作品)出境前须送交国家文化行政管理部门鉴定。携带文物出境时,请向海关详细申报。海关验凭文化部指定的文化行政管理部门钤盖的鉴定标志及文物外销发货票或开具的许可出口证明查验放行。未经鉴定的文物,请不要携带出境。携带文物出境不据实向海关申报的,海关将依法处理。 6、旅游商品用带进外汇在我境内购买的旅游纪念品、工艺品,除国家规定应申领出口许可证或者征收出口税的商品外,海关验凭盖有国家外汇管理局统一制发的"外汇购买"章的发票核查放行。 7、中药材、中成药旅客携带中药材、中成药出境,前往国外的,总值限人民币300元;前往

海关估价案例(二)

跨国公司“转移定价”估价案例 一、基本情况 进口商为A公司,供货商为B公司。A公司为B公司在某市的子公司。 进口商A公司于2004年12月24日首次向某市海关申报进口某国生产的氯乙烯(以下简称VCM)2700吨,申报单价为CIF680美元/吨,进口商提供了合同、发票、提单等单证。合同为2004年9月1日到2005年12月31日的长期合约,根据合约的规定,进口商每月购提2-3万吨VCM。 审价人员对比申报时期国际行情东南亚均价:CFR 720美元/吨,及其他口岸进口韩国VCM 的价格为CFR710-775美元/吨,认为其申报价格偏低。海关制发“价格质疑通知书”,质疑理由:买卖双方存在特殊关系,且可能对成交价格有影响。企业填写《价格申报单》证明买卖双方之间为子母公司。 二、审价过程 1、就买卖双方之间的特殊关系是否影响成交价格进行认定 进口商与供货商的关系符合《审价办法》规定的特殊关系。根据《估价协定》解释性说明第二条:对于特殊关系是否影响成交价格要审查交易双方如何组织商业关系、制定价格的方法是否与产业正常定价方法相一致,卖方售予无特殊关系的买方的价格是否一致,其价格是否已充分反映了有关货物的成本、费用和利润。 海关审价人员向进口商提出了进一步补充资料的要求:包括进口价格是否真实反映了货物的成本、费用和利润;与售于无特殊关系的买方价格是否一致等;面对海关的质疑,进口商以下列理由拒绝向海关提供估价审查和测试的相关资料:1、进口VCM是母公司生产后售予进口商的,作为核心商业机密之一的内部成本数据不便对外提供,企业拒绝向海关提供审价所必需的运营成本、利润等方面的资料;2、供货商VCM生产数量有限,全部供给关联企业,未向无特殊关系的买方出售过VCM。 由于进口商A公司无法举证出口商的销售价格与销售给无特殊关系方一致或接近,且无法证明其成交价格已经充分反映了货物的成本、费用和利润;以及根据海关了解掌握的PVC 行业利润的情况,按照A公司VCM的进口价格作为成本生产的PVC要高出相同PVC生产行业的利润水准5-10%的情况,根据《审价办法》第三十四条,海关确认其特殊关系影响成交价格成立,海关不接受其申报价格,同时按照《审价办法》第七至第十一条估定完税价格。 2、开展价格磋商,寻找适当的估价依据。 鉴于进口商不能提供有效的证明证实其成交价格未受特殊关系的影响,且低于同期国际行情较多,海关决定对该票货物估价,与进口商磋商。 由于B公司未向除A公司之外的中国大陆境内无特殊关系的买方出售VCM,也没有该国其他厂商生产的VCM的销售纪录,企业方面也未能举证,鉴于以上几点,海关排除采用相同和类似货物成交价格方法。

海关估价协议(英文版)(doc 30页)

海关估价协议(英文版)(doc 30页)

背景: Agreement on Implementation of Article VII of the General Agreement on Tariffs and Trade 1994 General Introductory Commentary 1. The primary basis for customs value under this Agreement is “transaction value” as defined i n Article 1. Article 1 is to be read together with Article 8 which provides, inter alia, for adjustments to the price actually paid or payable in cases where certain specific elements which are considered to form a part of the value for customs purposes are incurred by the buyer but are not included in the price actually paid or payable for the imported goods. Article 8 also provides for the inclusion in the transaction value of certain considerations which may pass from the buyer to the seller in the form of specified goods or services rather than in the form of money. Articles 2 through

加贸司关于印发《_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信息化辅助管理系统基本配置_》的通知(加贸函[2010]19号)附件

海关特殊监管区域辅助管理 信息化系统基本配置 1总体目标 《海关特殊监管区域辅助管理信息化系统基本配置》(以下简称基本配置)是为指导、规范、统一各关海关特殊监管区域辅助管理系统(以下简称辅助系统)建设而制定,提出了辅助系统的基本功能模块,以及各模块的业务描述、作业流程和主要功能,明确了数据基本格式和接口要求,作为各关建设辅助系统的基本模板和参考依据。 辅助系统是海关对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以下简称特殊区域)实施信息化管理的辅助平台,依托H2000定制数据、卡口物流监控数据等,对区内企业及进出区货物实施监管。主要包括联网备案、货物流转管理、卡口管理、核算核查、风险管理、担保管理、查询统计等功能模块。 根据特殊区域信息化建设现状,按照信息化系统基本要求统一与实际管理模式差异化相结合的原则,通过制定基本配置,指导各关按照统一、规范的要求建设辅助系统,既可以实现总署统一管理和数据安全的要求,又兼顾各关区个性化需求,实现统一性与灵活性相结合,有利于提高海关对特殊区域信息化管理的水平和整体监管效能,规范作业,严密监管,防范两个风险,并为进一步优化特殊区域监管模式提供支持和保障。

2总体结构 辅助系统的系统架构应遵循海关信息化建设的要求和信息系统安全管理规范,主要分为外网、数据交换平台和海关内网3个层次,其中,海关端部署在海关内网,企业端部署在外网,海关端与企业端及其他外部网络之间的数据交换严格按照海关内网对外接入局域网的有关原则和要求进行设计,确保数据安全。在系统应用流程上,企业在外网进行申报,数据通过数据交换平台传输到海关内网,海关在海关内网进行操作。 辅助系统各基本数据字段的数据结构与填报要求应与H2000系统报关单相应字段保持一致,并建立完善的参数和系统维护机制,确保所有的各类参数的变更也与H2000系统保持同步。 3适用范围及与H2000系统的关系 (一)适用范围与要求。基本配置是对各关的辅助系统建设的基本标准和要求。对于各关已建成使用的辅助系统,应按照基本配置的要求审视系统架构是否符合要求,功能是否涵盖,对于不符合要求和未全部涵盖的,应逐步整改完善,达到统一、规范、严密、安全的要求;对于尚未建成使用的系统,应将基本配置作为系统建设和开发的基本模板和参考依据。 (二)与H2000系统的关系。特殊区域内企业的通关业务以及保税加工、保税物流、减免税货物等电子账册操作均

全国海关税费电子支付系统用户申请流程

用户申请流程 (全国海关税费电子支付系统) 电子支付系统使用前的准备工作: ◆第一步:前往开户银行办理全国海关税费电子支付系统使用账号备案 ◆第二步:使用环境设置 第1步:要求能够访问互联网; 第2步:浏览器应使用IE7.0以上,并依据现有的版本安装系统补丁KB980182。 补丁下载地址请登录微软网页进行下载安装: IE7.0 补丁下载地址: https://www.wendangku.net/doc/1d3572148.html,/downloads/details.aspx?familyid=167ED896-D383-4DC0-9183-CD4CB73E17E7&displaylang=zh-cn IE8.0 补丁下载地址: https://www.wendangku.net/doc/1d3572148.html,/downloads/details.aspx?displaylang=zh-cn&FamilyI D=46172617-293a-44c7-95b6-18202ab06a41 第3步:点击这里安装身份认证控件。 注意:检查电子口岸法人卡及操作员卡是否在有效期内,如没有获得电子口岸IC 卡和现有IC卡证书过期的企业前往地方电子口岸数据分中心办理。确认内部操作流程,确定电子支付系统的操作员卡。 ◆第三步:三方协议签署 第1步:在读卡器中插入法人卡,打开https://www.wendangku.net/doc/1d3572148.html,,点击“三方协议签署”,进入系统,输入8位法人卡密码登录。

第2步:点击“三方协议新增”。 三方协议新增 第3步:签约支付平台——东方支付平台。 税单传输方式——批量。

备案关区——有报关业务的关区,打“√”,并保存。 选择批量方 式 选择“上海 东方支付” 打“√”,并 保存。 注:用户可选择一个或者多个有报关业务的口岸关区。

中国海关-完税价格及税率表(2016最新版)

附件2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境物品 完税价格表 目录 食品、饮料 (5) -食品 (5) -饮料 (6) 酒 (6) -啤酒 (6) -葡萄酒 (6) -清酒 (6) -白兰地 (7) -威士忌 (7) -伏特加 (7) -白酒 (7) -药酒 (7) -其他酒 (7) 烟 (7) -卷烟 (7) -雪茄烟 (8) -烟丝 (8) -其他烟 (8) 纺织品及其制成品 (8) -衣着 (8) -配饰 (8) -家纺用品 (8) -其他纺织品及其制成品 (8) 皮革服装及配饰 (9) -皮革服装 (9) -皮革配饰 (9) -其他皮革制品(箱包和鞋靴除外) (9) 箱包和鞋靴 (9) -箱包 (9) -鞋靴 (9) 表、钟及其配件、附件 (10) -表 (10)

-钟 (10) -钟表配件、附件 (10) 金银、贵重首饰及珠宝玉石 (10) -金银 (10) -贵重首饰及珠宝玉石 (10) 化妆品、洗护用品 (10) -化妆品 (10) -洗护用品 (11) 家用医疗、保健及美容器材 (12) -家用医疗器材 (12) -家用保健器材 (13) -家用美容器材 (13) 厨卫用具及小家电 (13) -厨房用具 (13) -卫生用具、洁具 (14) -小家电 (14) 家具 (15) -实木家具 (15) -皮质家具 (15) -藤、竹质家具 (15) -其他家具 (15) 空调及其配件、附件 (15) -空调 (15) -空调配件、附件 (15) -其他空调 (15) 电冰箱及其配件、附件 (15) -电冰箱、冰柜 (15) -红酒柜 (16) -电冰箱配件、附件 (16) -其他电冰箱 (16) 洗衣设备及其配件、附件 (16) -洗衣机 (16) -干衣机/烘干机 (16) -洗衣设备配件、附件 (16) -其他洗衣设备 (16) 电视机及其配件、附件 (16) -电视机 (16) -电视机配件、附件 (17) -其他电视机 (17) 摄影(像)设备及其配件、附件 (17) -照相机 (17) -摄像机 (17) -其他摄影(像)设备 (18)

海关估价协议(中文版)

海关估价协议(中文版)

马拉喀什建立世界贸易组织协定--附件1A 货物贸易多边协定关于实施1994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第7条的协定 海关估价协议 一般介绍性悦明 1.本协定项下完税价格的首要依据是第1条所定义的“成交价格”。第1条应与第8条一起理解,第8条特别规定,如被视为构成完税价格组成部分的某些特定要素由买方负担,但未包括在进口货物的实付或应付价格中,则应对实付或应付价格作出调整。第8条还规定,在成交价格中应包括以特定货物或服务的形式而非以货币的形式由买方转给卖方的某些因素。第2条至第7条规定了在根据第1条的规定不能确定完税价格时确定完税价格的方法。 2.如根据第1条的规定不能确定完税价格,则在海关和进口商之间通常应进行磋商,以期根据第2条或第3条的规定得到确定价格的依据。例如,可能发生的情况是,进口商可能掌握关于相同或类似进口货物完税价格的信息,而进口港的海关却不能立即获得此类信息。另一方面,海关可能掌握相同或类似进口货物完税价格的信息,而进口商却不能容易获得此类信息。双方之间的磋商过程在遵守商业机密的要求前提下,可使信息得到交流,以期确定海关估价的适当依据。 3.第5条和第6条规定了在不能依据进口货物或相同或类似进口货物的成交价格确定完税价格时用以确定完税价格的两个依据。根据第5条第1款,完税价格根据货物以进口时的状态向进口国中无特殊关系的买方销售的价格确定。如进口商提出请求,进口商还有权要求对进口后经进一步加工的货物根据第5条的规定进行估价。根据第6条,完税价格根据计算价格确定。这两种方法都会带来某些困难,因此,应根据第4条的规定给予进口商选择这两种方法适用顺序的权利。 4.第7条列出了在不能根据前述各条的规定确定完税价格时,如何确定完税 价格。 各成员, 注意到多边贸易谈判; 期望促进GATT 1994目标的实现,并使发展中国家的国际贸易获得更多的利益; 认识到GATT 1994第7条规定的重要性,并期望详述适用这些规定的规则,以便在执行中提供更大的统一性和确定性; 认识到需要一个公平、统一和中性的海关对货物估价的制度,以防止使用任意或虚构的完税价格; 认识到海关对货物估价的依据在最大限度内应为被估价货物的成交价格; 认识到完税价格应依据商业惯例的简单和公正的标准,且估价程序应不区分供货来源而普遍适用; 认识到估价程序不应用于反倾销; 特此协议如下: 第一部分海关估价规则 第1条 1.进口货物的完税价格应为成交价格,即为该货物出口销售至进口国时依照 第8条的规定进行调整后的实付或应付的价格,只要: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征税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征税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令[2005]124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征税管理办法》已经2004年12月15日署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5年3月1日起施行。1986年9月30日发布的《海关征税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署长牟新生 二○○五年一月四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保证国家税收政策的贯彻实施,加强海关税收管理,确保依法征税,保障国家税收,维护纳税义务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以下简称《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以下简称《关税条例》)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海关征税工作,应当遵循准确归类、正确估价、依率计征、依法减免、严肃退补、及时入库的原则。 第三条进出口关税、进口环节海关代征税的征收管理适用本办法。 进境物品进口税和船舶吨税的征收管理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的规定执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未作规定的,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海关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承担保密义务,妥善保管纳税义务人提供的涉及商业秘密的资料,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不得对外提供。 纳税义务人可以书面向海关提出为其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并具体列明需要保密的内容,但不得以商业秘密为理由拒绝向海关提供有关资料。 第二章进出口货物税款的征收 第一节申报与审核

第五条纳税义务人进出口货物时应当依法向海关办理申报手续,按照规定提交有关单证。海关认为必要时,纳税义务人还应当提供确定商品归类、完税价格、原产地等所需的相关资料。提供的资料为外文的,海关需要时,纳税义务人应当提供中文译文并对译文内容负责。 进出口减免税货物的,纳税义务人还应当提交主管海关签发的《进出口货物征免税证明》(以下简称《征免税证明》,格式详见附件1),但本办法第七十二条所列减免税货物除外。 第六条纳税义务人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海关规章关于商品归类、审定完税价格和原产地管理的有关规定,如实申报进出口货物的商品名称、税则号列(商品编号)、规格型号、价格、运保费及其他相关费用、原产地、数量等。 第七条为审核确定进出口货物的商品归类、完税价格、原产地等,海关可以要求纳税义务人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补充申报。纳税义务人认为必要时,也可以主动要求进行补充申报。 第八条海关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海关规章的规定,对纳税义务人申报的进出口货物商品名称、规格型号、税则号列、原产地、价格、成交条件、数量等进行审核。 海关可以根据口岸通关和货物进出口的具体情况,在货物通关环节仅对申报内容作程序性审核,在货物放行后再进行申报价格、商品归类、原产地等是否真实、正确的实质性核查。 第九条海关为审核确定进出口货物的商品归类、完税价格及原产地等,可以对进出口货物进行查验,组织化验、检验或者对相关企业进行核查。 经审核,海关发现纳税义务人申报的进出口货物税则号列有误的,应当按照商品归类的有关规则和规定予以重新确定。 经审核,海关发现纳税义务人申报的进出口货物价格不符合成交价格条件,或者成交价格不能确定的,应当按照审定进出口货物完税价格的有关规定另行估价。 经审核,海关发现纳税义务人申报的进出口货物原产地有误的,应当通过审核纳税义务人提供的原产地证明、对货物进行实际查验或者审核其他相关单证等方法,按照海关原产地管理的有关规定予以确定。 经审核,海关发现纳税义务人提交的减免税申请或者所申报的内容不符合有关减免税规定的,应当按照规定计征税款。 纳税义务人违反海关规定,涉嫌伪报、瞒报的,应当按照规定移交海关调查或者缉私部门处理。 第十条纳税义务人在货物实际进出口前,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向海关申请对进出口货物

“互联网+海关”电子税单打印系统操作指引

“互联网+海关”电子税单打印系统 操作指引 一、什么是《海关专用缴款书》打印改革? 《海关专用缴款书》就是日常大家所称的“海关税单”。《海关专用缴款书》打印改革是指将海关在通关现场柜台打印税单统一交付企业的传统模式,改革为企业以海关电子缴税方式缴纳税款后在本单位自行打印税单,即企业以海关电子缴税方式缴纳税款后,系统将已经电子支付的税单生成版式文件直接推送到“互联网+海关”平台,企业可通过互联网直接浏览在线打印税单、下载税单、导出数据。 二、哪些税单种类支持企业自主打印? 可以自主打印的税种包括:1、进口关税 2、出口关税 3、进口增值税 4、进口消费税 5、反倾销税 6、反补贴税 7、关税缓息 8、增值税缓息 9、消费税缓息。以上税种均可以生成版式文件供打印。 三、哪些企业可自行打印税单? 首先,企业必须可以电子支付税款才可以自行打印税单。税单打印系统支持报关单境内收发货人打印,代理和消费使用单位

无法打印。已试点海关反映试点开始以后申报的报关单,不论是属地或是异地注册企业,均可实现企业自行打印。 四、企业自行打印税单前后对比 经前期改革试点企业反映,自行打印税单带来了不少便利。主要体现在: 1、在税单获取方式上,由自行打印税单前报关公司向海关申请打印正本税单交企业改变为税款支付后企业即可以自行打印。 2、税单获取时效上,由不能立即获得税单改变为缴税完成后即可即时打印。 3、税单流转上,由税款支付->海关打印->报关公司内部流转->快递或者派人送达企业的模式改变为税款支付->企业自行打印税单。 4、预防遗失上,正本税单是重要的财务抵扣凭证,若有遗失需向海关提交资料申请补打,自行打印税单后,企业可以多次打印,税单上会显示税单是第几次打印。 5、企业内部税单单证管理上,减少了企业内部报关部门与财务部门之间资料流转的环节,节约了企业时间成本。 五、自行打印税单系统介绍 1、系统概述

中国海关估价制度

竭诚为您提供优质文档/双击可除 中国海关估价制度 篇一:海关对进出口货物估价的方法 海关对进出口货物估价的方法 海关对进出口货物估价的方法 海关估价,又称海关价格,它是海关按从价标准征收关税时,根据规定中国海关估价制度是根据我国有关法律法规而制定的海关估价准则,它对商品的估价主要有以下方法: 1、进口货物以海关审定的成交价格为基础的到岸价格作为完税价格。其成交价格经海关审查未能确定的,应以该货物的同一出口国或地区购进的相同或者类似货物的成交 价格为基础;再未能确定的,应以相同或类似进口货物在国内市场的批发价格,减去进口关税、进口环节其他税收以及进口后的运输、仓储、营业费用及利润作为完税价格。 2、对一些特殊进口货物,如运往境外修理的机械器具、运输工具或其他货物,出境时已向海关报明并在海关规定期限内复运出境的,应以海关审定的修理费和料件费作为完税价格;对运往境外加工的货物,出境时已向海关报明并在规定期限内复运进境的,应以加工后的货物进境时的到岸价格

与原出境货物或者相同、类似的货物在进境时的到岸价格之间的差额,作为完税价格;对于租赁,包括租借方式进口的 货物,以海关审定的货物的租金作为完税价格。 3、出口货物以海关审定的货物售予境外的离岸价格, 扣除出口税后作为完税价格。 总之,海关估价确定的完税价格除可以凭以计算税款外,还可作为对外贸易统计的依据,作为以价格为准的配额制或许可证制的计算依据以及征收进口环节的其他税费的依据。 深圳市海盛国际货运公司专业中港货代快件一般贸易 国际件 十五年工作经验正规报关清关每天15台港车往返运送 安全高速省钱为您提供最佳进口方案 篇二:海关估价、归类质疑及企业应对技巧 海关估价、归类质疑及企业应对技巧 课程目标 本课程可以让培训者获得以下收益: 估价:1.了解熟悉中国最新政策下海关估价制度,掌握我国海关新政的商品归类的相关政策以及归类工作机制。 2.提高进出口海关估价和进出口商品归类实务操作与 技巧能力,减少企业在激烈竞争的商战中不必要的损失。 3.充分掌握海关新政估价和归类技术层面的条款及法 律依据,帮助企业实现经济利益最大化。

海关估价协议(中文版)

马拉喀什建立世界贸易组织协定--附件1A 货物贸易多边协定关于实施1994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第7条的协定 海关估价协议 一般介绍性悦明 1.本协定项下完税价格的首要依据是第1条所定义的“成交价格”。第1条应与第8条一起理解,第8条特别规定,如被视为构成完税价格组成部分的某些特定要素由买方负担,但未包括在进口货物的实付或应付价格中,则应对实付或应付价格作出调整。第8条还规定,在成交价格中应包括以特定货物或服务的形式而非以货币的形式由买方转给卖方的某些因素。第2条至第7条规定了在根据第1条的规定不能确定完税价格时确定完税价格的方法。 2.如根据第1条的规定不能确定完税价格,则在海关和进口商之间通常应进行磋商,以期根据第2条或第3条的规定得到确定价格的依据。例如,可能发生的情况是,进口商可能掌握关于相同或类似进口货物完税价格的信息,而进口港的海关却不能立即获得此类信息。另一方面,海关可能掌握相同或类似进口货物完税价格的信息,而进口商却不能容易获得此类信息。双方之间的磋商过程在遵守商业机密的要求前提下,可使信息得到交流,以期确定海关估价的适当依据。 3.第5条和第6条规定了在不能依据进口货物或相同或类似进口货物的成交价格确定完税价格时用以确定完税价格的两个依据。根据第5条第1款,完税价格根据货物以进口时的状态向进口国中无特殊关系的买方销售的价格确定。如进口商提出请求,进口商还有权要求对进口后经进一步加工的货物根据第5条的规定进行估价。根据第6条,完税价格根据计算价格确定。这两种方法都会带来某些困难,因此,应根据第4条的规定给予进口商选择这两种方法适用顺序的权利。 4.第7条列出了在不能根据前述各条的规定确定完税价格时,如何确定完税价格。 各成员, 注意到多边贸易谈判; 期望促进GATT 1994目标的实现,并使发展中国家的国际贸易获得更多的利益; 认识到GATT 1994第7条规定的重要性,并期望详述适用这些规定的规则,以便在执行中提供更大的统一性和确定性; 认识到需要一个公平、统一和中性的海关对货物估价的制度,以防止使用任意或虚构的完税价格; 认识到海关对货物估价的依据在最大限度内应为被估价货物的成交价格; 认识到完税价格应依据商业惯例的简单和公正的标准,且估价程序应不区分供货来源而普遍适用; 认识到估价程序不应用于反倾销; 特此协议如下: 第一部分海关估价规则 第1条 1.进口货物的完税价格应为成交价格,即为该货物出口销售至进口国时依照第8条的规定进行调整后的实付或应付的价格,只要: (a)不对买方处置或使用该货物设置限制,但下列限制除外:

海关免税证明.doc

4、外汇携带外汇、人民币外汇票证、旅游支票、信用证进境,数量不受限制,但是必须向海关如实申报。复带出境,海关验凭本次进境时向海关申报登记数额查验放行。携带外汇出境超过旅客本次进境申报数额的,海关验凭国家外汇管理理局制发的"外汇携带证"查验放行。 5、文物(含已故现代著名画家的作品)出境前须送交国家文化行政管理部门鉴定。携带文物出境时,请向海关详细申报。海关验凭文化部指定的文化行政管理部门钤盖的鉴定标志及文物外销发货票或开具的许可出口证明查验放行。未经鉴定的文物,请不要携带出境。携带文物出境不据实向海关申报的,海关将依法处理。 6、旅游商品用带进外汇在我境内购买的旅游纪念品、工艺品,除国家规定应申领出口许可证或者征收出口税的商品外,海关验凭盖有国家外汇管理局统一制发的"外汇购买"章的发票核查放行。 7、中药材、中成药旅客携带中药材、中成药出境,前往国外的,总值限人民币300元;前往港、澳地区的,总值限人民币1,500元。中药材、中成药的价格,均以境内法定商业发票所列价格为准。进境旅客出境时携带用外汇购买的、数量合理的自用中药材、中成药,海关验凭盖有国家外汇管理局统一制发的"外汇购买专用章"的发货票放行。超出自用合理数量范围的,不准带出。麝香以及超出上述规定限值的不准出境。严禁携带犀牛角和虎骨进出境。

8、录像带携带录像带进境,请向海关申报,并接受审查。海关审查内容后放行。 9、回国探亲华侨和中国台湾同胞携带进境的行李物品,海关按下列"限量表"免税验放:品名数量食品、衣料、衣着、工艺美术品、普通手表和价值人民币200元(含200元)以下的其它生活用品限合理数量香烟或雪茄或烟丝400支或100支或500克12度以上酒精饮料两瓶(每瓶限0.75升)电视机、洗衣机、电冰箱、照相机、录像机、微计算机(包括主机和配套的专用配件)、音响组合、收录音机、摩托车和价值人民币500元以上、1,000元(含1,000元)以下的其它生活用品一年内首次入境任选其中一件打字机和价值人民币200元以上、500元(含500元)以下的电子琴、照像机等其它生活用品一年内首次入境任选其中五件 注:汽车不准进口;物品价值按海关审定的完税价格计算;旧衣着和旧床上用品不准进口。一年内首次进出境者,从第二次进境起,海关中免税放行"限量表"第一至三项物品。携带出境的物品,除禁止和限制出境物品外,在自用合理数量范围内准予带出。进境或者出境暂时居留下超过一年的短期旅客携带的行李物品,应以旅行需用为限。获准离开海关监管区的过境旅客携带的行李物品,海关按照对短期旅客的规定办理。

海关估价协议英文版

AGREEMENT ON IMPLEMENTATION OF ARTICLE VII OF THE GENERAL AGREEMENT ON TARIFFS AND TRADE 1994 GENERAL INTRODUCTORY COMMENTARY 1. The primary basis for customs value under this Agreement is "transaction value" as defined in Article 1. Article 1 is to be read together with Article 8 which provides, inter alia, for adjustments to the price actually paid or payable in cases where certain specific elements which are considered to form a part of the value for customs purposes are incurred by the buyer but are not included in the price actually paid or payable for the imported goods. Article 8 also provides for the inclusion in the transaction value of certain considerations which may pass from the buyer to the seller in the form of specified goods or services rather than in the form of money. Articles 2 through 7 provide methods of determining the customs value whenever it cannot be determined under the provisions of Article 1. 2. Where the customs value cannot be determined under the provisions of Article 1 there should normally be a process of consultation between the customs administration and importer with a view to arriving at a basis of value under the provisions of Article 2 or 3. It may occur, for example, that the importer has information about the customs value of identical or similar imported goods which is not immediately available to the customs administration in the port of importation. On the other hand, the customs administration may have information about the customs value of identical or similar imported goods which is not readily available to the importer. A process of consultation between the two parties will enable information to be exchanged, subject to the requirements of commercial confidentiality, with a view to determining a proper basis of value for customs purposes. 3. Articles 5 and 6 provide two bases for determining the customs value where it cannot be determined on the basis of the transaction value of the imported goods or of identical or similar imported goods. Under paragraph 1 of Article 5 the customs value is determined on the basis of the price at which the goods are sold in the condition as imported to an unrelated buyer in the country of importation. The importer also has the right to have goods which are further processed after importation valued under the provisions of Article 5 if the importer so requests. Under Article 6 the customs value is determined on the basis of the computed value. Both these methods present certain difficulties and because of this the importer is given the right, under the provisions of Article 4, to choose the order of application of the two methods. 4. Article 7 sets out how to determine the customs value in cases where it cannot be determined under the provisions of any of the preceding Articles. Members, Having regard to the Multilateral Trade Negotiations; Desiring to further the objectives of GATT 1994 and to secure additional benefits for the international trade of developing countries; Recognizing the importance of the provisions of Article VII of GATT 1994 and desiring to elaborate rules for their application in order to provide greater uniformity and certainty in their implementation; Recognizing the need for a fair, uniform and neutral system for the valuation of goods for customs purposes that precludes the use of arbitrary or fictitious customs values; Recognizing that the basis for valuation of goods for customs purposes should, to the greatest extent possible, be the transaction value of the goods being value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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