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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融资法律问题研究

民间融资法律问题研究
民间融资法律问题研究

学院:广东警官学院

专业:法学

年级:2012级法学六班

学号:20123301140649

姓名:钟伯毅

民间融资法律问题研究

摘要:中小企业融资难一直是我国的“老大难”问题,而2011年3月到目前为止的温州民间借贷风波更是将中小企业融资推向了风口浪尖。在目前国家实行货币紧缩的大宏观背景下,中小企业融资环境进一步恶劣,贷款无门而致使资金链断裂,引发了一系列的中小企业倒闭潮;而另一方面,民间资本的盛行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资金压力,但是高额的利息压力却使温州企业频现“跑路”老板。面对这些异常活跃的民间融资行为,相关部门在其运行规则、利率标准、风险防范等方面却往往监管不能到位,存在着很大的风险。面对接连不断的跑路风潮,我们该做哪些反思,民间资本的出路究竟在哪里?

一、中国民间融资的现状:

中国民间融资的形式多种多样,百花齐放,主要形式有:1、个人之间民间借贷行为:农村和城镇居民为解决住房、子女上学、购买大件消费品等具有消费性质的民间融资。2、个体户及私营企业主间的民间借贷行为:此种借贷的金额一般都比较大,少至几十万,多至上千万,其借款原因一般是流动资金短缺或是投资资金的缺少。3、个人与企业之间的借贷行为:此种形式一般借款人和企业主有着熟人朋友或亲戚关系,利率要比银行高。

温州的民间融资风波。从2011年3月份到现在,江南皮革、三旗集团等温州当地的一些知名民营企业突然就人去楼空,之后媒体公开报道的失踪的温州业

主就达到了10多位。这一连串“跑路”事件的背后其实反映的是民企资金链断裂问题。温州素有民间资本晴雨表之称,此次接二连三地出现企业主失踪不禁引发一系列的思考,一直被猜测的民间高息借贷会不会因此出现崩盘?温州政府又将如何应对?中国的金融机制又将面临怎么样的发展与改革?

二、中国民间融资盛行的原因:

在当前的金融体系下,一方面,大型金融机构的融资门槛较高,且往往对国有企业、大型企业或者有政府背景的融资平台有着天然的偏爱,大部分的信贷资源给了他们。面广量大的中小企业,尤其是民企,由于受到规模、产权、信息、管理等诸多因素的限制,绝大部分根本无法指望从正规的银行机构中获得任何信贷额度。此外,由于官方对金融的严格监管,使得小型的、地区性的金融机构又有着诸多的政策限制,许多急需资金救命的中小企业,无法通过合法的主流金融体系获得资金。

三、民间借贷错综复杂,危险环生:

温州民间融资历来存在,而随着近年国家控制通胀、流动性不断收紧的影响下,民间借贷空前活跃,借贷利息一路疯涨。同时,民间借贷规模相比以前也明显增加;此外,民间融资涉及行业广泛,随着大量融资机构的产生,非法金融现象有所“抬头”,导致融资关系错综复杂,民间借贷险象环生。

第一,民间借贷规模庞大。民间借贷由于过高的利润,这个巨大的市场吸引着各路资金。总体来说,温州民间借贷资金来源涉及温州几乎每一个家庭和个人。人民银行温州中心支行最新公布的《温州民间借贷市场报告》显示,温州民间借贷极其活跃,有89%的家庭个人和59.67%的企业参与民间借贷,目前温州民间借贷规模高达1 100亿元。庞大的民间资金客观上为温州的中小企业提供了新的融资途径,但错综复杂的资金关系同时也埋下了高风险的隐患。

第二,民间借贷利率高。民间借贷市场利率差比较大,一般来说,普通社会主体之间的借贷利率可达到18%,小额贷款公司的放款利率为20%左右,而社会融资中介的利率则可达到40%左右。根据人民银行温州市中心支行的最新监测数据显示,截止到2011年6月份,温州民间借贷利率已经超过历史最高值,一般月息3-6分,有的则高达1角,甚至1角5分,折合民间借贷综合利率水平为24.4%,折合月息超过2分,比2010年6月上升了3.4个百分点。

第三,民间借贷风险大。民间借贷资本加速了资本运营的速度,有预期的高收入,但是也面临更大的风险。

四、民间融资存在的必要性

由于中小企业及“三农”融资存在的实际困难和国家法律法规上的空白,长期以来,民间融资一直游走于国家法律、法规框架之外。很多专家学者一直呼吁让民间融资合法化、规范化,通过疏通合理的民间融资活动,建立一个规范民间融资活动的法律框架。中国人民银行也多次提及要推进民间融资规范化进程,以缓解中小企业及“三农”的资金困难,达到既增强经济运行的自我调整和适应能力,又在一定程度上填补因正规金融不愿涉足或供给不足所形成的资金缺口。

首先,民间融资在一定程度缓解了中小企业贷款难的困境。近几年来,由于全国宏观调控银根紧缩,中小企业要想从银行、信用社等金融机构贷款比较困难,随着生产经营规模的扩大,对资金的需求急剧增加,民间融资则成为解决业资金紧缺的重要途径,在一定程度上促进了区域经济的发展。某印刷厂的厂长说:由于市场竞争的要求,急需投入近千万元设备进行产业升级,跑银行贷款不仅手续繁杂、周期长,而且只得到了300万元贷款,只是杯水车薪,而增加了民间融资后,企业生产经营规模迅速得以扩大。

另外,中小企业在资本市场直接和间接融资困难。由于我国大型金融机构贷款“门槛”高,缺少对中小企业融资的项目。随着经济发展涌现出一批区域性中小金融机构,这些中小金融机构本意是支持中小企业的发展,为其提供资金融通;但在其实际业务发展中,却越来越脱离中小企业,大量上存资金或购买国债,对急需贷款的中小企业却不予支持。我国中小企业不仅间接融资困难,直接融资也很困难。受上市条件的限制,难以进入股票市场直接融资;受国家政策限制,难以取得发行债券的资格。中小企业在资本市场直接和间接融资困难,导致约80%的中小企业资金需求来自于自我积累和民间融资。

曾经有学者就民间融资问题,对江苏省滨海县的数家企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进行了随机抽样调查,选取了滨海中学、滨海第三印刷厂、滨海仁慈医院、滨海强隆铸造厂等二十家样本。这二十家样本含盖教育、卫生、机械制造、加工业、纺织业、印刷业及个体工商业等。近三年来,这二十个样本的民间融资的绝对规模、加权平均指数逐年增加,现已达到32.6%,即民间融资的规模与正规金融融资

的比例超过了三成。而不同样本这个比例相差较大,事业单位滨海中学不到10%,私营企业滨海第三印刷厂约占78%。

五、民间融资存在的法律问题

从以上分析不难看出,民间融资作为一种民间调剂资金短缺工具,解决了部分企业生产经营中的特殊需求,是一种信用补偿机制。而且民间融资手续简便、操作灵活、方便快捷,对小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户来说,与银行信贷相比,是一种更为有效的融资方式。但同时民间融资又是一把双刃剑,在弥补金融机构融资不足、满足市场需求、促进中小企业的发展的同时;民间融资的盲目性、松散性以及不规范性都对正常的社会经济秩序造成不良影响。

1. 民间融资风险大,容易引发债务纠纷,不利于社会安定。民间融资是游离于国家法律之外的资金借贷行为,不受国家的控制,得不到法律的保护。民间融资在个人与个人之间基本是口头相约,个人与企业、企业与企业之间也只以白条作为借据,缺乏法律依据,容易形成赖账、坏账和死账。当借款人有能力偿还债务或比较守约时,能及时偿还借款;一旦借款人出现经营困难,还不出借款或恶意欠款时,由于缺乏质押、抵押的资产,出借人收回借款的风险加大。收不回借款,借贷双方形成债务纠纷,有些极端的债权人往往使用暴力手段催款,不利于社会安定。

2. 民间融资缺乏有效监管,一定程度上削弱国家宏观调控效果。一是容易导致重复建设,不利于国家对限制产业的调整。民间融资是一种资金供求双方直接买卖资金的融资方式,是游离于国家宏观调控政策之外的一种经济活动。由于目前还未被纳入监管范围之内,因此它的投向国家无法实行引导与控制,致使大量资金流入了国家宏观调控重点限制的“重复建设”。资需求旺盛、信贷渠道不畅的项目,往往是国家宏观调控重点限制的产业,如果大量民间资金投放到这些项目上,无疑会抵消宏观调控的阶段性成果,不利于国家对限制性产业的调整。二是给货币政策的实施和宏观调控带来一定的消极影响。民间金融活动在高利率的吸引下,易诱发大量资金以现金形式流出银行体系,加大现金“体外循环”,造成金融信号失真,这就会影响央行对货币量的控制,以至于货币政策意图难以实现。而且,由于目前民间融资仍处于地下状态,是一种游离于银行信用之外的信用行为,国家尚未对其形成制度性的调查统计制度,包括央行在内的宏观调控

部门不能及时准确地掌握其具体动态,无法获得真实、完整的统计数据,这就会影响国家对宏观经济和区域经济金融运行状态的准确判断,造成决策的偏差。1 3. 民间融资缺乏有效的控制,对正规的金融秩序会产生一定的冲击。一是民间借贷活动是在金融机构之外进行,造成了资金体外循环,干扰了金融机构业务的正常运转。二是民间借贷资金的用途不受约束,借贷资金有可能用于赌博等非法活动。三是容易诱发非法金融活动。在一些经济活动活跃的地区,民间借贷活动频繁发生,个别人尝到了甜头,从而非法高息吸收存款,高利率发放贷款,暗地里办起了非法金融机构,严重扰乱了金融秩序。四是一部分企业或个人受利益驱使,利用银行贷款转贷民企或放高利贷套利,使银行资金游离到银行体外循环潜在的风险更大。

六、民间融资的法律规制

1.加快立法进程,确立民间融资的合法地位

自去年年底以来,中国人民银行实行的适度宽松的货币政策和政府4万亿元投资计划的推出,使得商业银行的贷款投放有了显著的增长,但从贷款的流向看,资金大部分仍然是流向了大企业和大项目,国有部门和基建项目成为商业银行贷款投放的主要领域。尽管中小企业和民营企业在就业等方面作出了巨大的贡献,但其融资困难的状况并没有得到根本好转。而在当前保增长压力不减、社会投资相对不足的背景下,释放民间融资的活力对于拉动民间投资和保经济增长具有极为重大的意义,因为仅仅依靠政府和国有企业投资来推动经济的持续增长将是十分困难的。因此,怎样重启民间投资成了近期政府部门非常担忧的问题。可见当前压倒一切的“保增长”也为民间融资的合法化提供了强大的推动力。

从长期来看,民间融资合法化,必将对中国民间金融市场的发展和缓解中小企业融资难问题带来积极的帮助。众所周知,民间借贷市场的服务对象主要是代表了我国经济活力的中小企业。据统计,我国民营企业约80%的资金需求来自于自我积累和民间融资,而缺乏贷款支持迫使很多中小企业转向非正规渠道寻求资金来源,从而滋生交易隐蔽、风险不易控制等问题以及非法融资和洗钱等犯罪活动。因此,把它从“灰色地带”带到“阳光”下,将便于监管部门对其规范并合理引导其发展。而由于金融市场是一个高度依赖契约和法制的市场,因此我们可

以预见,一旦有了法律保护,民间借贷市场的活力会很快地被激发出来,并在企业融资市场占据一个举足轻重的地位。

再者,民间融资的开放会弥补正规金融机构资金供应的不足。随着国有商业银行贷款营销策略的调整和营销重点的转移,县域经济发展失去了原有的主要资金来源,而作为县域金融主力军的农村信用社由于历史原因资金实力薄弱,难以支撑起县域经济发展的重任。同时,县域民营中小企业、个体工商户和城乡居民资金需求的季节性、风险性使正规金融机构不能及时满足其资金需求,而民间借贷的出现在一定程度上正好及时填补了金融信贷的“真空”和缺失。其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民间借贷满足了民间资金需求的季节性特点;二是民间借贷满足了一些高风险行业的资金需求,如海上养殖、荒山开发、畜牧养殖等,其高投入、高收益必然伴随着高风险,如果农民自有资金不足,而银行由于抵押、担保等问题难以给予其支持,那么民间借贷就可以解决这些问题。

2.建立健全民间融资监管约束机制

有效的金融监管和完善的法律制度是金融体系健康发展的前提和保障,金融自由化的推进对金融监管提出了严峻的挑战。一是设立民间融资机构。应该成立民间投资公司、贷款公司等新的金融组织,帮助小企业解决贷款难的问题。二是规范民间融资手续。设立办理“民间融资”手续的管理和登记咨询机构,科学管理。三是建立民间融资监测及风险预警制度。人民银行、银监局设立相应的民间金融管理机构,定期调查、采集民间融资的相关数据,加强对民间融资主体、融资规模及利率水平的管理。对民间融资的状况实时反映,分析其对宏观调控可能产生的影响,并提出针对措施,以促进宏观调控目标的实现。还应将国家近期的宏观调控政策目标等予以披露,明确国家要限制的产业,引导民间资金流向国家支持产业,合理规避行业性风险。四是严厉打击非法融资。与公安、工商等部门协作配合,坚决打击高利贷、金融诈骗、地下钱庄等非法融资活动,切实维护区域金融秩序的稳定,保障投、融资者的合法权益,减少一切可能引发社会不和谐的因素。

3.发展和完善正规金融体系及改善金融服务

鼓励正规金融机构的金融服务创新,一是人民银行应加强货币政策指导与货币政策工具的运用,促进稳健货币政策在经济中的实施。通过增加对中小金融机构的再贷款,增强中小金融机构资金实力。二是要发挥商业银行信用主渠道的作

用。商业银行在控制信贷风险的同时应加大信贷支持力度,尽量满足有市场、有效益、守信用的中小企业的资金需求。应适度扩大县级国有银行存贷款利率浮动幅度,通过利率杠杆调动商业银行支持中小企业和农业发展的积极性。三是继续发挥信用社作为农村金融主力军的作用。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完善农户小额信用贷款和农户联保办法、用好利率浮动政策、加大对龙头企业的支持,解决产业结构调整和专业户、专业村发展的资金需求,支持“三农”发展。四是组建直接为县域经济发展服务的地方性股份制银行,还可通过制度创新引导民间金融民营化,最终建立民间资本控股的民营银行试点。2010年5月13日国务院正式发布《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0〕13号)》,相对5年前的“非公经济36条”,《若干意见》被称为“新36条”。表示要为民间资本进军金融服务领域进一步松绑,《若干意见》提出重要政策措施:放宽金融机构的准入政策,支持民间资本以入股方式参与商业银行的增资扩股和农村信用社、城市信用社的改制工作。2鼓励民间资本发起或参与设立村镇银行、贷款公司、农村资金互助社等金融机构,放宽村镇银行或社区银行中法人银行最低出资比例的限制,适当放宽小额贷款公司单一投资者持股比例限制。

4.建立健全民间融资的法律、法规体系

由于涉及民间融资的有关法律规定不明确,致使放贷人权利无法得到有效保障。因此,建立民间融资法律制度体系具有很强的紧迫性和必要性。

提高金融资源配置效率的迫切需要。目前,我国正规金融机构特别是国有大型银行仍占据信贷市场主导地位,虽然近年来民间金融发展迅速,但由于缺少制度规范引导,民间融资主体没有竞争优势,信贷市场缺乏竞争机制、活力不足,影响了金融资源的有效配置。完善民间融资法律体系可以逐步放松金融管制,弱化行政过度干预,真正赋予民事主体融资自由,规范借贷双方的交易行为,形成开放、竞争的信贷市场格局,满足不同层次市场主体的信贷需求,促进金融市场发展。

健全多元化信贷组织体系的迫切需要。随着金融业改革开放的深入,我国已经形成了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城市商业银行、农村信用社等多种形式并存的信贷组织体系。但是,这些机构普遍存在着服务对象趋同、业务趋同、

创新产品趋同的情况,无法满足多层次的金融需求。随着金融改革不断深化,我国金融创新必将进入快车道,消费信贷、资产证券化等业务将迎来新的发展机遇,其间民间融资将起到非常重要的作用。因此,基于我国的实际需求完善符合国情的民间融资法律体系,发展新型的专业的放贷机构,既有利于多元化信贷组织体系的形成,又可以有效活跃信贷市场,进一步激活金融创新,满足不同层面的信贷资金需求。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的迫切需要。缺乏规范的民间借贷存在一定的负面影响:容易滋生高利贷、非法集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金融欺诈等活动;长期、大量的资金脱离有组织、有监测体系的市场,影响国家宏观调控和货币政策的执行效果;民间融资参与主体分散、涉及面广、操作方式不规范,使监管难度加大;地下钱庄的跨境外汇交易往往与洗钱犯罪联系紧密等。因此,出台民间融资相关法规也是现实需要。

论金融控股公司界定及其法律风险2000字

论金融控股公司界定及其法律风险2000字 摘要:金融业是特殊的高风险行业,而金融控股公司由于是多种金融机构与金融业务的聚合体,一般进行跨行业、跨地区的业务经营,在金融市场上同时担任多种角色,如发行中价、交易中价、投资者、融资者、信息提供者等,加上由母、子公司形成的这种“集团控股”式的组织形式和结构,使其成为了金融风险的高度聚合处和汇集点。旨在分析金融控股公司这种新生的经济组织形式的特殊性和复杂性。 关键词:金融控股公司;风险;集团控股 1 金融控股公司的界定 结合我国当前金融制度的实际情形,参照其他国家或地区有关对金融控股公司的规定,对金融控股公司做出如下界定:金融控股公司是指持有银行、保险公司、证券公司等金融机构控制性股份,或为银行、保险公司、证券公司等金融机构直接、间接指任或选派过半数之董事,并且其主要资产显著分布在银行、保险、证券等两个以上金融领域的公司。通常以一个集团的形式出现,以一个金融企业为控股母公司,全资拥有(或控股)专门从事某些具体业务(如商业银行、投资银行和保险公司等)的各个子公司:这些子公司都具有独立法人资格,都有相关的营业执照,都可独立对外开展相关的业务和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集团公司董事会有权决定或影响其子公司最高管理层的任免决定和重大决策。通过内部的资源配置,集团实际上可以从事多元化经营,经营多样化的金融产品。而且很多的金融控股公司在金融业之外,还兼营其他的产业,如网络通讯、房地产、贸易、建筑和机械等实业和其他的服务行业如酒店等。 2 金融控股公司存在的主要风险 2.1 不正当交易风险 金融控股公司的各子公司之间进行关联交易,使得集团内各子公司法人经营状况互相影响,这就增大了金融控股公司的内幕交易和利益冲突的风险,集团内的关联交易包括资金和商品的互相划拨,互相担保、抵押以及为了避税和逃避监管而互相转移利润。由于集团内子公司的利益相互影响,所以就可能出现子公司之间进行内幕交易、损害消费者利益的现象。尤其我国现在还没有对金融控股公司进行规范的法律,对金融产品的消费者投资人没有明确的保护措施。此外,消费者协会所能提供的保障太小了,与我国个人金融资产所面临的风险相比显得微乎其微。 2.2 信息披露风险 从独立公司法人的角度看,金融控股公司个体的透明度与其他金融企业具有一致性。但由于金融控股公司母、子公司之间,子公司之间错综复杂的内部交易,特别是逃避监管的不良内部交易,导致金融控股公司公开的信息占应当公开信息的比例通常要低于非集团化的金融企业,使监管机关、债权人和其他利益相关者难以做出真实、完整、及时和准确的判断。同样,由于金融控股公司大量内部交易的存在,以及处于不同行业、不同国家和地区,金融控股公司母、子公司适用的会计准则、会计年度存在重大差别,金融控股公司可能会利用这些差异制造虚假信息来谋取不当利益。如金融控股公司可能会通过内部交易夸大一个子公司的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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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企业互保联保融资方式的法律 风险及应对措施 【前言】 为了解决企业贷款困难,我国的银行信贷业在研究学习国外的经验,创新互保联保的新型信贷方式或者说新型的企业融资方式,这一模式的出现,的确解决了部分企业的融资难,难发展的难题。但是,随着经济形式不景气,企业经营的困难,互保联保企业出现,“一损俱损”的局面,一旦一个企业出现经营问题、资金链断裂或者老板跑路,一连串的企业跟着倒闭、关门、老板跑路。有鉴于此,如何来规制并防其中的风险,则是值得我们探讨的问题。 【关键字】:企业间互保法律风险思考与建议 一、企业互保联保贷款的风险何在 1、企业互保联保现状 互保联保始于农户小额联保贷款,而后拓展到商户、小微企业乃至大中型企业,可分为同行业担保链、同乡担保链、关联企业担保链、上下游担保链。互保联保在一定程度上拓宽了小微企业融资渠道,但在经济下行周期中,单个企业的

贷款违约,会引发多米诺骨牌效应。当前,互保联保风险呈现出从中小企业向大企业蔓延、从贸易行业向生产型企业扩散、从长三角、珠三角向资源型地区传染的趋势。全国很多地方出现企业主跑路的现象,根据相关的报道,可以看出,他们跑路基本都陷入的一个泥潭,就是因为融资而出了问题。有的是因为使用了高息的融资平台,导致资金链断裂;有的是因为参与其他企业的互保联保业务,其他企业经营出现困难,银行收贷,导致不得不出现的问题。不少企业互保联保贷款的多米诺骨牌倒了,甚至有600家企业卷入连环担保圈,,也有大量的企业卷入了互保联保的担保风险圈。企业互保联保从融资发展到倒闭破产。 2、互保联保徒有担保之名,无担保之实。 中国的商业银行给企业发放的贷款,也叫“信贷”。“信贷”是“信用贷款”的简称。实际上,商业银行极少给企业发放信用贷款,商业银行发放的基本上是担保贷款。 中小企业一般没有房地产作抵押,很难获得商业银行贷款。但中小企业对中国经济很重要,再加上国际金融危机后,中国实行信贷扩政策,商业银行需要提升业务量和收益业绩,不得不考虑给中小企业贷款。

规范民间融资的对策

规范民间融资的对策 随着我市经济的快速发展,民间融资的力量日益崛起,民间融资乱象丛生,如何规范民间融资成为关键问题。这里给大家分享一些关于规范民间融资的内容,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什么是民间融资 民间融资是指出资人与受资人之间,在国家法定金融机构之外,以取得高额利息与取得资金使用权并支付约定利息为目的而采用民间借贷、民间票据融资、民间有价证券融资和社会集资等形式暂时改变资金所有权的金融行为。本文以山西省的民间融资市场为个案,重点分析民间融资的交易形式、供求关系经济与社会效应,以此提出相应的政策建议。由于民间融资往往具备区域金融的特征,因此,研究单个省份的民间融资特征对于把握民间融资的社区性和交易范围的局部性都具备现实意义。 民间融资是相对于国家依法批准设立的金融机构融资而言的,泛指非金融机构的自然人、企业及其他经济主体(财政除外)之间以货币资金为标的的价值转移及本息支付。民间融资是游离于国家正规金融机构之外的、以资金筹借为主的融资活动。据此定义,正常的企业间商业信用不在民间融资范畴之内。但如果商业信用时间超出合同约定时间并收取利息或其他报酬,同样会被纳入民间融资范畴。 民间金融包括所有未经注册、在央行控制之外的各种金融形式。“民间金融”的内涵一般包含在“非正式金融”(informal finance)中,非正式金融既包含民间金融形式也包含一些正规金融机构的非正式产品和形式。在中国由于民间金融的规模很大,所以有必要突出民间金融部分,而非笼统称之为非正式金融。 民间融资发展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是扰乱金融市场秩序,影响国家宏观调控。国家宏观调控的重要手段之一就是通过对金融机构的利率和信贷货币供应量调控实现对宏观经济的调控。一般来讲,民间融资利率远高于正规金融机构融资利率,广东民间融资年利率为40%-60%,武汉、南京等地最高达120%,有些地方甚至高达180%。这种虚高利率破坏正常的利率市场秩序,扭曲资金价格,削弱国家宏观调控效果,扰乱了国民经济秩序。其次,民间融资因其自发性和信息滞后性,及一些行业高利润的诱惑,极易导致民间资金流入国家宏观调控限制的行业或企业,助长了盲目投资和低水平重复建设,不利于产业结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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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金融衍生品市场监管法律问题研究 【摘要】:随着世界经济的高速发展,全球一体化进程加快。20世纪90年代以来,金融衍生品呈现飞跃式发展,金融衍生品种类不断创新,成为全球金融市场中重要的交易品种。但金融衍生品监管已无法跟上衍生品种类创新的步伐,因此急需完善金融衍生品市场监管法律,从而保障金融秩序的稳定,为世界经济的高速发展起到保障作用。金融衍生品的不断创新和复杂化更使其风险呈现扩大化趋势,金融危机的爆发即是很好的印证。金融危机让我们清醒的认识到,如果没有合理有效的法律监管机制,那么金融危机的爆发也是不可避免的。如何建立并完善金融衍生品市场法律监管成为各个国家面临的新课题。本文对中国金融衍生品市场监管法律问题进行深入研究,借鉴主要发达国家和国际经济组织金融衍生品市场监管法律制度的经验,对中国金融衍生品市场监管法律出现的问题提出完善建议。全文分四部分进行论述:第一部分对金融衍生品、金融衍生品市场监管的涵义及其法学和经济学理论依据进行了说明,突出监管法律的必要性。第二部分通过对发达国家和国际组织对金融衍生品市场监管法律现状进行分析,借鉴国际相对完善的监管方式,通过比较来探究中国金融衍生品市场的监管法律的启示。第三部分阐述中国金融衍生品市场监管法律的现状,并通过分析我国衍生品市场的发展历程进一步发现我国监管法律的存在的问题。第四部分主要对如何完善中国金融衍生品监管法律提出建议,提出监管法律的基本原则及监管模式的选择,以及在建立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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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金融监管的体系存在的问题及完善对策

我国金融监管体系存在的问题及完善对策 摘要 银行作为一国金融体系的核心,它的安全关系到整个金融体系的安全,乃至整个国家经济的安全与稳定。随着中国金融深化程度不断加深,银行混业经营趋势也日益明显,银行风险程度也日益加大,如何建立一个有效的监管模式,充分发挥银行业在金融深化和资源配置中的核心作用,使其支撑中国经济平稳快速地向前发展、有效的控制和防范金融风险、维护金融体系的安全,已经成为理论界关注的焦点。2007年爆发的美国次贷危机迅速演变为全球性金融危机,全球的银行都面临着严峻挑战。我国银行也存在着容易引发危机的种种风险隐患。为了避免累积金融风险,引导银行业健康发展,进一步完善我国银行监管模式和加大银行监管力度势在必行。 针对这种情况,本文以经济全球化和中国金融深化为背景,以银行监管模式为研究对象,通过对中国银行业监管现状及其存在问题的分析,最后得出中国银行业监管模式的选择路径和形式。 关键词:金融监管体系;银行监管;完善

Banking supervision mode after the crisis era development research Abstract Banks, as the core of a country's financial system, the safety of his relationship to the security of the entire financial system, and even the entire national economic security and stability. With the deepening of China's financial deepening, banks Mixed trend is increasingly evident, the banks are also increasingly greater degree of risk, how to establish an effective regulatory model, give full play to the banking industry in financial deepening and the central role of the allocation of resources, so that Its support of China's economy forward stable and rapid development of effective control and prevention of financial risks and maintain the security of the financial system has become the focus of attention theory. 2007 outbreak of the U.S. subprime mortgage crisis quickly evolved into a global financial crisis, the world's banks are facing serious challenges. China's banking crisis, there are also apt to cause all sorts of potential risks. To avoid the accumulation of financial risks, and guide the healthy development of the banking sector, further improve our supervision of banks and increase bank supervision is imperative. For this situation, the economic globalization and China's financial deepening as the background and supervision of banks.As the research object, through the China Banking Regulatory Status and Problems of the analysis, and finally come to post-crisis era of China's banking regulator mode select the path and form. Key words: Financial supervision system; supervision; perfect

金融控股公司的战略定位分析

目录 金融控股公司的战略定位 (2) 金融控股集团将成为中国金融业未来发展的热点 (11) 国际 (14) 美国的金融控股公司——花旗银行 (14) 美国最大的金融控股公司 (15) 日本成立全球最大金融集团 (15) 国内 (17) 我国第一家以收购形式组建的金融公司 (17) 中信模式和光大模式 (17) 中信金融控股集团将成立 (18) 招商局案例 (19)

金融控股公司的战略定位 随着资本市场全球一体化的逐步深入和我国加入WTO进程的日益临近,我国券商面临着来自国外的巨大竞争压力,而以目前我国券商的规模和实力,要想与国外的大牌投资银行一争天下,无异于舢板对航母,以卵击石。国际购并潮的风起云涌已反复证明,要在国际竞争中生存并发展,非大无以言强。审时度势,国内那些志存高远,胸怀鸿鹄之志的大券商已开始重新审视自己的战略目标及发展战略,将金融控股公司(FinancialHoldingCompany)作为自己的远期发展目标。而相关的研究与探讨无疑对它们重新进行战略定位是有所帮助的。 何为金融控股公司 1998年5月13日,美国众议院以214:213的一票之差,通过了《1998年金融服务业法案》。该法案长达318页,共600多项条款,而正是在这个法案中,创造了“金融控股公司”这一新的法律范畴,而在此之前,美国只有银行控股公司的立法。该法案规定,金融控股公司的母公司可以是商业银行、证券公司及保险公司,并可以从事全方位的金融业务,在此之前,美国的法律禁止这3类性质不同的金融机构交叉持股。 在我国通常而言,所谓金融控股公司是指母公司以金融为主导行业并通过控股兼营工业、服务业的控股公司,它是产业资本与金融资本相结合的高级形态和有效形式。根

民间借贷中常见的法律风险及其防范

民间借贷热点中 ——常见的法律风险及其防范 民间借贷因为其借贷手续不完备,缺乏担保抵押,无可靠的法律保障等法律风险,很容易引起纠纷。那么民间借贷中常见的法律风险有哪些呢?怎么防范呢?请阅读下面的文章进行详细了解。 民间借贷中常见的法律风险及其防范: 一、借款人不明的法律风险。 这在生活实践中经常出现的情况有:没有出具书面借条无法认定借款人或借条由借款人叫他人代写,事后否认借款或借款人的身份、地址不明,事后无法调查核实向法院起诉或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对外借款等情况。第一种情况,通常在发生于亲戚、同学、朋友之间,因为事初大家关系比较好、也有一定了解,碍于情面借予款项时也没要求对方出具书面借条,事后,在借款人作否认借款的情况下,因为缺乏借贷合意的事实证据,无法确定承担借款偿还的责任主体,而导致借款官司败诉;第二种情况,借款人事前或事后叫他人以自己名义代写出具借条,事后作否认借款。因为借条上非借款人本人的真实签字,无法证实借款合意的存在,而恶意逃避承担偿还借款责任;第三种情况,对工作不稳定、经常变动,住址也不稳定的借款人,一旦发生借款纠纷,因为债权人无法掌握借款人的确切住址及其身份信息,而无法顺利的通过向法院立案起诉来主张借款。第四种情况,担任某一企业法定代表人的自然人的对外借款,事后,恶意推脱是企业借款或企业推脱是其个人借款,因为互相推卸责任给债权人的追款带来诉讼风险等等其他情况。 鉴于此类的借款风险,建议债权人应以下几点加以风险防范: 1、要借款人出具书面借条,而且要借款人本人当面书写、签字、盖章并作核实身份,避免他人代写、冒用他人名义书写的情况发生; 2、借条当中应清楚、明确的写明借款人真实的身份证号、详细居住地址; 3、对借款人为某企业法定代表人的,则应要求其写明实际是其个人借款还是为企业作借款,视情况要其写明共同承担归还或承担连带偿还责任。 4、尽量要求对方提供身份证、户口本复印件 二、借贷用途的法律风险: 这种情形在生活实践中的主要风险表现为:明知借款人借钱用于赌博等非法活动而仍然出借的情形。因为属于非法借贷,其借贷关系不受法律保护,甚至有可能还要接受法律的制裁。因此,在借款的起初作了解借款的用途、能起到保证主张还款的正当性、合法性。 为确保借贷用途的合法性,建议在借条中就借款的合法用途作明确写明,避免借款人或共同债务承担人事后以借款用于非法用途作责任推脱。

民间融资法律问题研究

学院:广东警官学院 专业:法学 年级:2012级法学六班 学号:20123301140649 姓名:钟伯毅 民间融资法律问题研究 摘要:中小企业融资难一直是我国的“老大难”问题,而2011年3月到目前为止的温州民间借贷风波更是将中小企业融资推向了风口浪尖。在目前国家实行货币紧缩的大宏观背景下,中小企业融资环境进一步恶劣,贷款无门而致使资金链断裂,引发了一系列的中小企业倒闭潮;而另一方面,民间资本的盛行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资金压力,但是高额的利息压力却使温州企业频现“跑路”老板。面对这些异常活跃的民间融资行为,相关部门在其运行规则、利率标准、风险防范等方面却往往监管不能到位,存在着很大的风险。面对接连不断的跑路风潮,我们该做哪些反思,民间资本的出路究竟在哪里? 一、中国民间融资的现状: 中国民间融资的形式多种多样,百花齐放,主要形式有:1、个人之间民间借贷行为:农村和城镇居民为解决住房、子女上学、购买大件消费品等具有消费性质的民间融资。2、个体户及私营企业主间的民间借贷行为:此种借贷的金额一般都比较大,少至几十万,多至上千万,其借款原因一般是流动资金短缺或是投资资金的缺少。3、个人与企业之间的借贷行为:此种形式一般借款人和企业主有着熟人朋友或亲戚关系,利率要比银行高。 温州的民间融资风波。从2011年3月份到现在,江南皮革、三旗集团等温州当地的一些知名民营企业突然就人去楼空,之后媒体公开报道的失踪的温州业

主就达到了10多位。这一连串“跑路”事件的背后其实反映的是民企资金链断裂问题。温州素有民间资本晴雨表之称,此次接二连三地出现企业主失踪不禁引发一系列的思考,一直被猜测的民间高息借贷会不会因此出现崩盘?温州政府又将如何应对?中国的金融机制又将面临怎么样的发展与改革? 二、中国民间融资盛行的原因: 在当前的金融体系下,一方面,大型金融机构的融资门槛较高,且往往对国有企业、大型企业或者有政府背景的融资平台有着天然的偏爱,大部分的信贷资源给了他们。面广量大的中小企业,尤其是民企,由于受到规模、产权、信息、管理等诸多因素的限制,绝大部分根本无法指望从正规的银行机构中获得任何信贷额度。此外,由于官方对金融的严格监管,使得小型的、地区性的金融机构又有着诸多的政策限制,许多急需资金救命的中小企业,无法通过合法的主流金融体系获得资金。 三、民间借贷错综复杂,危险环生: 温州民间融资历来存在,而随着近年国家控制通胀、流动性不断收紧的影响下,民间借贷空前活跃,借贷利息一路疯涨。同时,民间借贷规模相比以前也明显增加;此外,民间融资涉及行业广泛,随着大量融资机构的产生,非法金融现象有所“抬头”,导致融资关系错综复杂,民间借贷险象环生。 第一,民间借贷规模庞大。民间借贷由于过高的利润,这个巨大的市场吸引着各路资金。总体来说,温州民间借贷资金来源涉及温州几乎每一个家庭和个人。人民银行温州中心支行最新公布的《温州民间借贷市场报告》显示,温州民间借贷极其活跃,有89%的家庭个人和59.67%的企业参与民间借贷,目前温州民间借贷规模高达1 100亿元。庞大的民间资金客观上为温州的中小企业提供了新的融资途径,但错综复杂的资金关系同时也埋下了高风险的隐患。 第二,民间借贷利率高。民间借贷市场利率差比较大,一般来说,普通社会主体之间的借贷利率可达到18%,小额贷款公司的放款利率为20%左右,而社会融资中介的利率则可达到40%左右。根据人民银行温州市中心支行的最新监测数据显示,截止到2011年6月份,温州民间借贷利率已经超过历史最高值,一般月息3-6分,有的则高达1角,甚至1角5分,折合民间借贷综合利率水平为24.4%,折合月息超过2分,比2010年6月上升了3.4个百分点。

金融监管问题分析论文

金融监管问题分析论文 摘要:金融监管是中央银行的重要职责,金融监管的内容应该涵盖有关金融机构从市场准入到市场退出的全部业务活动,其中主要是日常经营的规范性和风险性监管。中央银行的金融监管应建立和完善金融监管的法律法规体系;应有直接人事处理权;健全金融机构自律管理机制;引入社会监督,增强金融监管和经营透明度,有效抑制金融风险,提高金融监管的效率和质量。 金融监管是中央银行的重要职责,央行金融监管到位程度、效果如何,将直接影响到央行威信和权威的树立,关系到央行货币政策的有效实施。 一、建立以风险监管内容为核心的金融监管 金融监管的内容应该涵盖有关金融机构从市场准入到市场退出的全部业务活动,其中大量和主要的是日常经营的规范性和风险性监管。但我国目前央行的监管内容主要是机构的审批、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审查及经营的合规性,对金融机构的日常经营的风险性监管尚不规范和完善,机构审批、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审查以后怎样对其进行有效的监管则注意得不够,金融检查或稽核也主要是一种合规性检查,而不是现代意义上的金融风险监管。参照《巴塞尔协议》的有关要求,借鉴国际监管办法,结合我国金融业的实际,当

前我国中央银行金融业风险监管重点应做好以下几方面工作:第一,在实行资产负债比例管理的基础上开展风险监管,保证金融业资金的安全性、流动性和盈利性。对上述“三性”根据不同类型、不同地区金融机构的特点,制订量化监管指标进行具体操作。第二,建立大额贷款的报告制度。严格防止风险集中在少数单个贷款大户,限制贷款过于集中,监管单个贷款比率,并形成风险报告制和备案制。第三,加强重视对表外业务的监管。目前我国金融机构的表外业务有日益增大的趋势,把其纳入金融监管的视野已成为一个迫切的任务,要尽快制定专门的表外业务监控办法。第四,制定出能客观反映我国银行业风险的各类资产风险权重和核算系数,定出贷款集中风险、贷款沉淀风险等风险权重。第五,要建立真正的风险准备金,以增加金融机构的抗风险能力。尤其对中小地方性金融机构加大提取呆账准备金和坏账准备金的力度,简化手续,强制执行。第六,推行存款保险制度,设立由财政部为主注入资金及各商业性金融机构认缴部分资本金,不以盈利为目的,直属国务院,由中国人民银行管理的政策性存款保险机构,利用强制方式对在我国境内吸收存款的金融机构进行存款保险。至于存款保险费用和赔付比例,可依据金融机构的资本充足比例,资产风险比例等有关风险监管的重要指标来制定。 二、完善金融监管的法律法规体系

我国金融风险管理问题研究 (2)

学校:首都经济贸易大学 学院:金融学院 专业:国际金融 作者:付家琦 导师:周华 学号:33 班级:07级国际金融(2)班我国金融风险管理问题研究

提要 本篇论文分为三个部分: 第一部分,根据本学期所学内容,阐述本人对金融风险的理解。从不同角度对金融风险的定义进行介绍,从三个方面介绍金融风险的特质,并分六点分析金融风险产生的原因。 第二部分,进行金融机构风险管理策略探究。以我国商业银行为例,首先分析了商业银行面临的主要风险,并分别对这些风险提出了管理策略,进而具体阐述了如何加强和促进对商业银行资本金管理,并推广到其他金融机构的风险管理策略。 第三部分,进行国家金融风险管理策略探究。根据所学知识,从五个方面对国家金融风险管理问题提出建议。 引言 20世纪90年代,中国的银行业面临巨大的信用风险。主要由于国有企业和集体企业的倒闭、充足、改制以及部分企业缺少信用等原因,使得银行难以收回贷款。在随后20世纪90年代末到21世纪初,银行为了避免这样的信用风险,转向大量购买国债。到目前为止,中国银行部门持有的国债高达万亿元人民币以上。2004年,由于石油和初级产品的价格上升,以及预期利率上升使得国债价格下降,银行蒙受利率风险带来的损失高达上千亿元人民币。金融风险几乎是作为这个时代的烙印,而受到越来越多的重视。 正文

一、对金融风险的理解 1. 金融风险的相关概念 金融风险是与金融活动相伴随的,20世纪70年代以来,由于受放松管制与金融自由化、信息技术与金融创新等因素的影响,金融市场的波动性增强,金融体系的稳定性下降,金融机构、工商企业、居民甚至国家面临的金融风险日益严重。对金融风险的有效管理的问题越来越引起社会的广泛关注,而如何把握机遇、化解金融风险、确保金融稳定、使金融活动促进我国经济建设的飞速发展,成为了一个非常值得关注的问题。 金融风险的定义 到目前为止,国内外有关金融风险的文献可谓不少,但对金融风险的解释却不尽相同。美国经济学家克罗凯特将金融风险定义为:由于价格的不正常波动或大量的背负巨额债务及其结构恶化,使得它们在经济冲击下极为脆弱并可能严重地影响到的正常运行。而数理家和金融学家对金融风险的定义是不同的,后者从统计学的的角度分析,认为金融的就是金融风险。“不确定性”包括盈余的不确定性和亏损的不确定性这两方面内容,否则金融风险在统计学是无法计算的。为便于研究,我们在这里给出金融风险的定义如下:金融风险是指经济主体在金融活动中遭受损失的不确定性或可能性。 金融风险的特质 仅限于的融通与经营领域。由于金融风险是的一种特例,因而它只和于特定的领域。 其次,金融风险具有双重性。这是指金融风险既有可能给从事金融的主体带来的机会,也有可能给主体带来损失的机会。因此,它具有动态性和投机性。

公司运营中常见的 大法律风险及防范

公司运营中常见的6大法律风险及防范 【导读】:企业的生、老、病、死整个生命过程都存在法律风险,我们作为企业的经营者,不仅要知道法律风险,而且要知道其发生的的内部原因和外部原因,更要有针对性地采取有力措施,及时有效地应对风险的发生。 企业运营中的法律风险主要包括6类风险: 一、公司治理中的法律风险。 这类风险主要是家族式企业在监督上的不力,规章制度对权力的设立不明确,导致企业成本上升。 二、劳动人事法律风险。 最为常见的是职工工伤,劳资关系处理不当引发风险。还有就是企业为节约成本,缩短培养过程,迅速上项目,常常采用“挖墙脚”引进高级人才,这可能遭遇被挖企业的索赔和专利商标等侵权指控。反过来,企业自身培养的人才无端流失,被挖墙角,企业得不到应有的补偿,这也是一大风险。 三、企业融资中的法律风险。 企业经营中出现资金不足,常见的融资方式有:银行贷款,民间借贷,股东追加投资,吸收新股东增资扩股,引进战略投资者,上市融资发行公司债券股票等。比如:对于银行贷款,一不小心可能陷入“高利转贷”,“违规发放贷款”“贷款诈骗”等金融诈骗黑洞。 对于民间借贷,可能陷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集资诈骗”等法律风险;如果股东追加投资或吸收新股东增资扩股,会遇到股权结构及治理结构调整,利益分配的约定等问题。 如果引入战略投资者,对法律风险评估与防范要求更高,否则鸡飞蛋打人财两空,教训是惨重的。

如果发行公司债券和股票,国家有严格的规则和制度,对法律风险的控制要求极高,必须法律、财经等专业人士进行系统的规划和辅导,否则会落入“擅自发行 公司股票债券罪”的泥坑。 四、签订履行经济合同中的法律风险。 一般来说,主要是经济合同违约纠纷,大多数经营者只注意到了合同中约定的义务及索赔问题,而忽视了前合同义务及后合同义务,因此导致纠纷的不在少数。第二,企业家从传统观念上习惯于熟人圈子的交易行为,有的口头上达成所谓的“君子协定”,时间一久,由于个人信用发生变化,或个人对当时的约定细节理解认知不同,从而引发风险。 最后,我们特别要注意一个市场准入制度的存在,很多交易行为必须首先审查交易对象的主体合格性,和一个没有交易资格的人去做生意,其结果和风险可想而知。 五、知识产权法律风险。 企业无知识产权管理制度,比如从来没有专利检索和商标待查制度,使得企业在面对知识产权侵权指控时处于被动,比如我们的百布优品牌中的儿童版系列版本,封面设计就涉嫌侵犯“喜洋洋与灰太郎”剧本的在先权利,建议我们设计部门要在外观设计上做一些实质性的变动,不能图省事而引发风险。 六、行政管理法律风险。 由于公司内对行政管理重视不够,管理上的漏洞引发违规问题,被有关执法机关(比如:环卫,工商,税务,劳动监察,消防等部门)进行处罚。这种引起风险很划不来。 以上法律风险是企业常见的风险,我们究其原因,主要有如下: 内部原因:

浅析我国民间融资的法律监管

浅析我国民间融资的法律监管 长期以来民间融资的法律监管问题在金融法体系中长期没有得到重视。对比其他国家,距离监管的系统化、法治化还有相当一段距离。本文从分析我国民间融资的现状入手,发现主要问题,进而提出相应的对策。 标签:民间融资法律监管 1 我国民间金融法律监管的现状 我国政府对民间融资的政策转变经由了“限制”到“默许”再到“规范引导”这样一个过程。之所以有这样的转变是因为民间融资对我国经济发展的作用越来越明显。但是与民间融资蓬勃发展相对应的融资法律监管体系迟迟没有建立起来。长此以往很多能够促进经济发展的民间融资方式得不到法律保护而产生的各种纠纷或相关案件则会给全社会造成极大的损失。 2 我国民间金融法律监管存在的主要问题 民间融资作为一种非正规金融活动广泛存在于市场之中,与正规的金融活动受到国家金融监管当局相应的法律法规约束相比,民间融资没有得到法律法规及其它形式认可,但是出于市场经济主体资金需求和市场经济规律的要求民间融资是一种必须的资金融通活动。目前,我国在民间融资法律监管方面还存在很多问题急需解决。 2.1 地位不合法 很久以来民间融资的概念争论仅存在于理论上,我国还未从法律层面上给予解释和规范。理论界对民间融资以非正规融资和非法融资加以区分,前者通常是对社会有益的,后者则对社会有害。但是二者都有一个共同点,即都没有合法的主体地位。这会有两方面的不良影响:其一,民众出于对民间融资法律地位的顾虑,将会在很大程度上限制其发展空间;其二,这种似是而非的性质使金融监管部门在进行金融监管时无从下手。有法可依是一切法制建设的基础,应尽快完成民间融资的立法工作,其重要性不容忽视。 2.2 落后的相关法规 现有的法律法规落后性体现在:①不适性。如:1998年国务院颁布的《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是特定历史情境下的产物,其处理办法以取缔为主,而现在的经济环境已发生了巨大的变化非正规融资已占主流,所以该办法已不适应现今的经济发展。②模糊性。如:《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无法有效区分非正规融资和非法融资,而只是简单的以是否“经有权机关批准”作为区分的标准,这样一来绝大多数的民间融资被披上了非法的外衣。

我国金融监管现状问题研究

我国金融监管现状问题研究 摘要:金融监管体制的选择是实现有效金融监管的 前提,完善的金融监管体制是实现金融监管目标的重要保障。本文介绍了我国金融监管体制的现状以及存在的问题,提出完善我国金融监管体制的对策建议,希望对我国的金融监管体制改革和完善起到一定的促进作用。 关键词:金融监管体制;问题;对策 金融监管是指金融主管机关根据法律赋予的权利,依法对金融机构及其运营情况实施监督和管理,以维护正常的金融秩序,保护存款人和投资者的利益,保护金融体系安全,健康,高效运行。在市场经济体制下,金融机构依法运营,监管当局依法监管是确保金融体系稳定的前提。金融监管的目的是防范金融风险发生,维护金融秩序稳定,保障金融体系的运行安全,保护资产所有者的利益。 一、我国金融监管体制现状 目前,我国实行金融分业经营体制,并依据人民银行法、商业银行法、证券法、保险法和银行业监管法的规定实施具体的金融监管。从体制上看,我国的金融监管体制应属于“一元多头”,即金融监管权力集中于中央政府,由中央政府设 立的金融主管机关和相关机关分别履行金融监管职能,即银

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分别监管银行、证券、保险机构及市场,中国人民银行、审计机关、税务机关等分别履行部分国家职能。在这种分业监管体制中,中国人民银行处于核心地位,是全国金融业的最高主管机关,它不仅负责银行业和信托业的监管,还要从宏观上对证券业和保险业的监管予以指导,以保证整个金融业的健康发展;银监会负责对银行业的监管,证监会作为国务院证券监督机构对全国证券市场实行集中统一的监督管理;保监会负责对全国保险业和保险市场的统一监管。同时,我国法律还规定有金融业的自律监管和社会监管作为辅助监管。自律监管包括金融机构自我监管和行业自律监管,社会监管主要是指中介机构的监管。 二、存在的问题 现阶段,我国实行的分业监管的监管模式专业化优势较为突出,便于分散风险,而这一点亦导致了监管协调中深层次的问题,中国加入WTO以后,面对来自混业经营、金融创新、网络金融的挑战,这一问题更加突出。 (1)金融监管独立性不够。巴塞尔委员会《有效银行监管的核心原则》规定:促进有效银行监管,必须具备稳健且可持续的宏观经济政策,完善的公共金融基础设施,有效的市场约束,高效率解决银行问题的程序以及提供适当的系统性保护机制等基本条件。更为重要的是,在一个有效的银行监管体系下,参与银行监管的各个机构要有明确的责任和

项目几大模式

一、BOT融资模式 1、概念: BOT(build-operate-transfer)即建设-经营-转让,是私营企业参与基础设施建设,向社会提供公共服务的一种方式。中国一般称之为“特许权”,是指政府部门就某个基础设施项目与私人企业(项目公司)签订特许权协议,授予签约方的私人企业(包括外国企业)来承担该项目的投资、融资、建设和维护,在协议规定的特许期限内,许可其融资建设和经营特定的公用基础设施,并准许其通过向用户收取费用或出售产品以清偿贷款,回收投资并赚取利润。政府对这一基础设施有监督权,调控权,特许期满,签约方的私人企业将该基础设施无偿或有偿移交给政府部门。 2、解析: 这种方式最大的特点就是将基础设施的经营权有期限的抵押以获得项目融资,或者说是基础设施国有项目民营化。在这种模式下,首先由项目发起人通过投标从委托人手中获取对某个项目的特许权,随后组成项目公司并负责进行项目的融资,组织项目的建设,管理项目的运营,在特许期内通过对项目的开发运营以及当地政府给予的其他优惠来回收资金以还贷,并取得合理的利润。特许期结束后,应将项目无偿地移交给政府。在BOT模式下,投资者一般要求政府保证其最低收益率,一旦在特许期内无法达到该标准,政府应给予特别补偿。 3、图示: 4、关键点: (1)政府与私人企业(项目公司)签订协议 (2)私人企业承担项目的投资、融资、建设、维护并取得合理利润 (3)政府拥有监督权,调控权 (4)最终私人企业将项目交由政府

二、BT融资模式 1、概念: BT(Build——Transfer),意即“建设--移交”,是政府利用非政府资金来进行非经营性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的一种融资模式。BT模式是BOT模式的一种变换形式,指一个项目的运作通过项目公司总承包,融资、建设验收合格后移交给业主,业主向投资方支付项目总投资加上合理回报的过程。 2、解析: 是基础设施项目建设领域中采用的一种投资建设模式,系指根据项目发起人通过与投资者签订合同,由投资者负责项目的融资、建设,并在规定时限内将竣工后的项目移交项目发起人,项目发起人根据事先签订的回购协议分期向投资者支付项目总投资及确定的回报。3、图示: 4、关键点: (1)政府与私人单位(包括外国企业)签订协议 (2)私人单位负责融资、建设 (3)私人单位将竣工项目交由政府 (4)政府依据回购协议向私人单位支付项目总投资及回报 三、TOT融资模式 1、概念: TOT(transfer-operate-transfer),即移交-----经营------移交。指政府部门将建设好的项目的一定期限的产权和经营权,有偿转让给投资人,由其进行运营管理;投资人在一个约定的时间内通过经营收回全部投资和得到合理的回报,并在合约期满之后,再交回给政府部门或原单位的一种融资方式。 2、解析: 是一种通过出售现有资产以获得增量资金进行新建项目融资的一种新型融资方式,在这种模式下,首先私营企业用私人资本或资金购买某项资产的全部或部分产权或经营权,然后,购买者对项目进行开发和建设,在约定的时间内通过对项目经营收回全部投资并取得合理的

浅议我国民间借贷的法律的完善

浅议我国民间借贷的法律的完善 引言 21世纪以后,我国民间借贷的规模逐渐扩大,影响日益深远,在当前中国的经济发展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民间借贷既有积极作用,也有消极作用。一方面,民间借贷的存在和发展在弥补正规金融不足的同时也带动了正规金融的发展。而另一方面,我们必须看到民间借贷的存在和发展在一定程度上削弱了宏观调控的力度,并且其风险的危害性也大。因此,如何定位我国的民间借贷并采取相应的政策措施已经成为当前亟需解决的问题。本文结合我国实际,分析了民间借贷发生纠纷的形式以及法律规制中存在的不足,进而提出了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对民间借贷的规制建议,以求最大限度地维护债权人的债权和保护债务人的人身财产权利。 一、我国目前有关民间借贷的法律规定及规定之间存在的相互冲突(一)目前有关民间借贷的法律规定 目前,在我国的法律体系之中,尚没有专门规范民间借贷的法律或是行政法规,有关民间借贷的规定分散在《合同法》和最高人民法院的两个司法解释中。 在《合同法》中,借款合同作为一种有名的民事合同被集中地归入在第12章之中。《合同法》第12章第1条规定:“借款合同是指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第210条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贷合同,自贷款人提供贷款时生效”.第211条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会利息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视为不支付利息,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利率的规定”.很明显,《合同法》对民间借贷合同是采取区别对待的,主要表现在借款主体和无息推定原则上。民间借贷既然是借贷合同的一种形式,就应该准用金融借贷的有关规定,然而实践中却不是如此。 (二)现有民间借贷法律规定存在相互冲突且协调性较差在现有有关民间借贷的法律规定之中,存在着规定相互冲突的问题,协调性较差。比如《意见》第8条的规定:“借贷双方对有无约定利率发生争议又不能证明的,可参照银行同类贷款利率计息。借贷双方对约定的利率发生争议,又不能证明的,可参照本意见第6条规定计息”即由各地人民法院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掌握,但最高不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4倍。而根据《合同法》第211条之规定,“自然人之间

当前我国金融监管体制存在的法律问题及对策

龙源期刊网 https://www.wendangku.net/doc/183579598.html, 当前我国金融监管体制存在的法律问题及对策 作者:杨雪萌 来源:《法制与社会》2017年第16期 摘要当前我国金融业混业经营趋势明显,现有的分业监管模式已显现出较大缺陷,金融监管体制改革迫在眉睫。金融法律制度是金融监管体制构建的基础,是监管主体行使职能的依据,也是监管体制改革稳步推进的根本保障,因此,当前我国应从完善现行金融监管体制中存在的法律问题着手,逐步推进金融监管体制的稳步健康改革。 关键词金融监管法律制度监管改革 作者简介:杨雪萌,西南财经大学法学院本科,研究方向:经济法。 中图分类号:D922.28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https://www.wendangku.net/doc/183579598.html,ki.1009-0592.2017.06.039 为了应对国际金融业混业经营的趋势和挑战,同时也为了支持经济金融的改革和长远发展,自上世纪九十年代起我国金融业打破严格分立的银证界限,开始走向混业之路。近年来,随着金融控股公司的建立、金融创新的深入发展,我国混业经营范围不断扩大并趋于成熟,使得经济金融迅猛发展、金融效率不断提高,但同时金融体系也由此积聚了较大的系统性风险。深化金融监管立法改革迫在眉睫,同时,这也是消除我国金融体系根本缺陷、促进我国经济金融长期平稳发展的客观需要。 一、我国金融监管体制的发展及现状 金融监管体制是指一国对其金融市场实施金融监管的机构设置,以及对金融监管机构的权责划分和协调配合依据金融法律法规作出结构性体制安排。从世界范围来看,各国依据本国国情、不同的历史时期、不同的经济发展背景所建立的金融监管体制各有所异。从1986年中国人民银行行使专门的中央银行职能以来,我国金融监管体制的发展可分为以下几个阶段: (一)混业监管时期 1980年左右我国建立多种金融机构并存的金融体系之初,金融机构可同时经营多种金融 业务,这时期我国金融经营体制实质是混业经营。与此相匹配,我国金融监管体制采用了混业监管模式。1986年国务院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管理条例》,首次确认中国人民银行的 法律地位,除承担制定和实施货币政策外,在法律上授权中国人民银行对金融业的所有金融机构进行监管。 (二)分业监管时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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