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库 最新最全的文档下载
当前位置:文档库 › 第十七讲 基层群众性自治制度

第十七讲 基层群众性自治制度

第十七讲 基层群众性自治制度
第十七讲 基层群众性自治制度

第十七讲基层群众性自治制度

第一节概述

一、基层群众性自治制度的概念

(一)、基层群众性自治的概念

我国《宪法》第111条规定,城市和农村按居民居住地区设立的居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委员会是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虽然这一宪法规范明确了两点:一、城市和农村按居住地区实行基层群众性自治;二、自治组织是居民委员会和村民委员会。从逻辑上而言,前者是后者的前提,只有实行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才有作为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的居民委员会和村民委员会。可见,虽然《宪法》第111条第1款的措辞以居民委员会和村民委员会为中心,实际上同时确立了基层群众性自治。由此出发,我们也就能够得出基层群众性自治制度的概念:基层群众性自治,就是处于基层的城市和农村居民群众通过居民委员会和村民委员会进行的、管理自己事务的制度。其中,城市居民自治是指城市居民通过居民委员会进行的、管理自己事务的制度,而村民自治是指农村村民通过村民委员会进行的、管理自己事务的制度。

(二)、基层群众性自治的特征

基层群众性自治制度具有如下特征:一、基层性。从层级上来看,基层群众性自治的主体为处于最基层的城市居民和农村村民,而自治组织所的职责,也立足于基层,办理社区内群众的公共事务;二、群众性。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是群众性组织。在人事上,这表现为居民委员会的组成人员由本居住区域的所有有选举权的居民或者各户推选的代表选举产生,而村民委员会的成员则由有选举权的村民选举产生,即自治组织的成员来自群众、由群众选举产生,而不是由政府决定;在职权方面,群众性表现为居民委员会和村民委员会不具有国家强制力。它们主要通过说服教育的方式开展工作;而在与基层政权的关系上,群众性体现为居民委员会和村民委员会可以向基层人民政府反映居民或者村民的意见、要求和提出建议;三、自治性。在基层群众性自治制度之下,同一居住区域的居民和村民通过居民委员会和村民委员会作为组织手段,自行决定有关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的处理。虽然居民委员会和村民委员会也协助基层人民政府开展工作,但是其最根本的身份,仍然是基层群众进行自治的组织;四、直接性。虽然《宪法》

第111条将城市的居民委员会和农村的村民委员会界定为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似乎没有直接规定直接民主的因素。然而,“基层群众性自治”的措辞本身,就表明应当由基层的群众进行自治,而直接民主相对于间接民主无疑更贴近自治的要求。因此,直接民主是我国基层群众性自治的内在要素。在《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和《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中,直接民主也得到了体现。按照这两部法律相关条文的规定,居民会议和村民会议讨论决定与全体居民和村民利益密切相关的问题。1

二、基层群众性自治制度的宪法和法律渊源

基层群众性自治制度的法律渊源包括宪法、法律、法规和规章,而在立法体制之外的其他规范性文件也发挥重要的作用。

1、宪法

基层群众性自治制度的宪法渊源中,最为核心、最为直接的规范是《宪法》第111条。它明确了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的宪法地位,为其提供宪法依据。然而,基层群众性自治制度的宪法渊源并不仅限于此,而是同时包括其他宪法规范。例如,在明确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基层政权之间的关系的时候,就应当考察基层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政府根据相关宪法条文享有什么权限;而在研究居民委员会和村民委员会的权限的时候,鉴于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不得侵犯公民的基本权利,我们通过对基本权利条款的研究,可以知道公民的基本权利对居民委员会和村民委员会设定了何种限制,因此基本权利条款在某种意义上就构成了关于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的职权的消极条款;就居民委员会和村民委员会成员的选举而言,《宪法》第2条第1款关于一切权力属于人民的规定,无疑也是直接相关的。类似的例子举不胜举,它们说明,基层群众性自治制度的宪法渊源非常广泛,对相关问题都设定了宪法上的框架。

然而,《宪法》不可能全面地规范基层群众性自治的所有问题。因此,国家不可避免地要通过宪法之下的各种规范对其进行调整。就调整基层群众性自治的各种规范而言,它们是对《宪法》相关条文的具体化。只要不违反《宪法》设定的框架,各种规范的制订者具有较大自由调整的空间。

1其他学者关于基层群众性自治制度特征的观点,参见魏定任,甘超英,傅思明:《宪法学》,北京大学出版社2004年第2版,第378、379页;李元书,田忠:《政治现代化过程中的基层群众自治》,载《学习与探索》,2000年第4期,第74页。

2、法律

基层群众性自治方面的法律,目前主要包括《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和《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它们调整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的性质、法律地位、选举、工作程序以及一些相关问题。本章后面两节将详细介绍这两部法律的内容。

3、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

就基层群众性自治事宜,国务院有权制定行政法规,省、自治区、直辖市、较大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有权依据其宪法和《立法法》的相关规定制定地方性法规。它们在位阶上仅次于法律。此外,《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第22条、《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29条明确授权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实施办法。

4、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

在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之下,国务院各部、委员会和省、自治区、直辖市、较大市人民政府可以制定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调整基层群众性自治事宜。迄今为止,特别是民政部已经颁布了多个部门规章。

5、关于其他规范性文件

除了宪法、法律、法规和规章之外,在现实中还存在一些在位阶上低于规章的规范,它们往往也对基层群众性自治事宜进行调整。然而,法律渊源是在国家立法体制之下享有广义立法权的主体按照相应程序制定的规范,因此,基层群众性自治的法律渊源并不包括规章以下的其他规范性文件。

然而,这并不意味着其他规范性文件是违法的、可以忽略的。毫无疑问,较大市以下级别的人民政府可以通过具体行为在其宪法和法律确定的权限范围内执行调整基层群众性自治事宜的各种法律、法规和规章。在不违反高位阶规范的前提下,这些地方人民政府当然也可以通过抽象行为来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因此,它们也可以就基层群众性自治事宜制定规范性文件,尽管这些规范性文件出于前述原因不再属于基层群众性自治的法律渊源。

第一节村民自治

一、村民自治的确立发展过程

1982年12月,五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通过的《宪法》在第111条将村民委员会规定为我国农村基层群众自治组织,从而为村民自治制度提供了宪法依据。

1983年10月,中共中央和国务院发布《关于实行政社分开建立乡政府的通知》,结束了实行多年的人民公社体制,这为全国农村实行村民自治创造了前提条件,之后开始在全国范围内建立村民委员会。到1987年颁布《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试行)的时候,全国农村基本上已经建立了村民委员会。从1988年开始,民政部发布多个通知,对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村民自治示范活动、村委会建设、村务公开制度等进行调整。从二十世纪九十年代以来,农村开展了村民自治示范活动,并且取得较大成效,为村民自治积累了经验。1998年11月4日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通过了新的《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作为村民自治的重要法律依据。

二、村民自治机关

根据《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规定,村民自治体的自治机关包括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村民小组和村民委员会。

(一)、村民会议

村民会议是村民自治体的权力机关,是村民直接行使自治权的组织形式。它由本村十八周岁以上的村民组成2,由村民委员会召集。十分之一以上的村民提议的,应当召集村民会议。召开村民会议应当由本村十八周岁以上村民的过半数参加,或者由三分之二以上的户的代表参加,所作出决定应经过到会人员的过半数通过。必要的时候,可以邀请驻在本村的企业、事业单位和群众组织派代表列席村民会议。

需要注意的是,村民会议作为一个自治机关,并不同于全体有选举权的村民组成的整体,这一点在村民委员会的选举上体现得非常明显:村民委员会由有选举权的村民选举产生,候选人获得参加投票的村民的过半数选票,即为当选。3而召开村民会议的时候,有本村十八周岁以上村民的过半数参加、或者有本村三分之二以上的户的代表参加即有效,而所作决定经到会人员的过半数通过即可4。其中,本村三分之二以上的户的代表出席时村民会议有效的规定,并不适用

2《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17条第1款。

3《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14条第2款。

4《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17条第2款第1句。

于村民委员会的选举,这就说明村民会议是一个独立的机关,不同于全体村民,无权选举村民委员会5。

村民会议的职权主要包括如下几个方面:一、讨论和决定涉及村民利益的事项6;二、村民委员会的设立、撤销和调整范围的变化必须经过村民会议讨论同意,否则不得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三、制定和修改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7;四、对村民委员会及其成员进行监督8,可以罢免村民委员会成员9。

(二)、村民代表会议

村民会议作为村民自治体内的最高权力机关,作为一种直接民主的组织形式,无疑有利于村民直接行使其民主权利。然而,在人数较多或者居住分散的村,村民会议的召开面临现实的困难。在这一背景之下,自治自治实践过程中产生、得到立法认可的村民代表会议制度就具有很高的现实意义。在这一制度之下,人数较多或者居住分散的村可以推选产生村民代表,由村民委员会召集村民代表开会,讨论决定村民会议授权的事项。村民代表会议由村民代表参加。村民代表则由村民按照每五户至十五户推选一人,或者由各村民小组推选若干人。10(三)、村民小组

此外,《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10条规定,村民委员会可以按照村民居住状况分设若干村民小组。从该条的措辞来看,“分设”似乎意味着村民小组是村民委员会设立的机构。然而,“村民小组”的提法本身说明它是由居住相对集中的村民组成的集体,而不是村民委员会的下设机构。因此,《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10条使用的“分设”一词有失准确,而应当采用“划分”的提法,将前半句修改为“村民委员会可以将村民按照居住状况划分为若干村民小组”。村民小组作为村民自治体的组成部分,和村民委员会之间并不存在领导和被领导的关系11。

5不同观点参见崔智友:《中国村民自治的法学思考》,载《中国社会科学》2001年第3期,第132页。

6《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19条。

7《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20条。

8《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18条。

9《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16条第4、第5句。

10《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21条。

11相反观点见崔智友:《中国村民自治的法学思考》,载《中国社会科学》2001年第3期,第133页。

村民小组的职能,主要体现在组织方面,即村民小组可以推选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12或者村民代表13。

(四)、村民委员会

除了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和村民小组以外,村民委员会作为《宪法》第111条规定的自治组织,是村民自治体内部的重要自治机关。村民委员会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组织,是村民行使自治权的组织14。

1、设立和组织

村民委员会根据村民的居住状况、人口多少,按照便于自治的原则设立。15一般情况下,在每个自然村设立一个村民委员会,而人口较多、居住分散的自然村可以设立两个村民委员会,或者在两个人口较少的自然村一共设立一个村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的设立、撤销、范围调整,由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提出,经村民会议讨论同意后,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16

村民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和委员共三至七人组成17,他们都由村民直接选举产生18,不脱离生产19,应当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办事公道,廉洁奉公,热心为村民服务20。村民委员会每届任期三年,其成员可以连选连任。21村民委员会根据实际需要,可以设立专门委员会,如人民调解委员会、治安委员会、公共卫生委员会等。在人口少的村,村民委员会可以不设立下属委员会,而是由村民委员会成员分工负责有关工作。22

2、职权

《宪法》第111条第2款和《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2条第2款明确规定了村民自治的事务范围,即办理本村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调解民间纠纷,协

12《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13条第2句。

13《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21条第2句。

14《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2条第1款。

15《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8条第1款。

16《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8条第2款。

17《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9条第1款。

18《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11条第1款。

19《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10条第3款。

20《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23条。

21《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11条第2款。

22《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25条。

助维护社会治安,向人民政府反映村民的意见、要求和提出建议。调解、协助治安和反映意见的规定非常明确,确定自治事务的范围的关键,在于如何解释“本村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按照最为广泛的理解,则任何涉及村民共同体的事务、涉及到其公共利益的事业,都是村民群众“自己的事情”23,因此属于自治事务。然而,村民委员会并不属于政权组织,特别是不同于、不隶属于基层政权,它们之间的职权是相互独立的,否则就不能够理解为什么乡镇人民政府不得干预属于村民自治范围内的事项。24因此,村民自治范围内的事项,不包括国家立法权、行政权和司法权管辖的事务。此外,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必须具有公共性,因此,村民个人的、与村民群众没有关系、不具有公共性的事务,也不属于村民自治事务的范围。25

除了自治事务以外,村民委员会还根据具有协助乡镇政府工作的任务26,其中包括协助维护社会治安、征兵、计划生育、拥军优属、扶贫救灾,以及协助有关部门教育、帮助和监督依法被剥夺政治权利的村民27。需要注意的是,在这方面,村民委员会并非基层政府的下属工作部门。

3、与基层政权之间的关系

根据《宪法》第111条第1款的规定,村民委员会和基层人民政府之间的关系由法律规定。然而,这并不意味着立法者可以随意对两者之间的关系进行调整。相反,在规范村民委员会和乡镇人民政府中间关系的时候,立法者应当在宪法确认的框架之内,具体化农村基层群众性自治制度。无论如何,这方面的法律规范不得削弱和干预村民自治。从这个角度来看,《村民委员会自治法》第4条第1款将乡镇人民政府和村民委员会之间的关系规定为指导和被指导、支持和被支持、帮助和被帮助的关系,明文禁止基层人民政府干预依法属于村民自治范围内的事项,并且在第2款规定村民委员会协助基层人民政府开展工作,是符合《宪法》第111条的。

23《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1条。

24《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4条第1款。

25类似观点见崔智友:《中国村民自治的法学思考》,载《中国社会科学》2001年第3期,第137页。

26《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4条第2款。

27《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26条。

从《宪法》第111条和《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4条的规定来看,村民委员会和基层人民政府之间之间尽管存在密切的关系,但是它们仍然是相互独立的主体。一方面,基层人民政府必须尊重村民自治的权限,不得对其进行干预。另外一方面,村民自治制度并不使得村民自治体对外隔绝。相反,村民委员会具有协助乡镇人民政府开展工作的义务。双方在处理相互关系的时候,都可能违反《宪法》第111条和《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4条的规定,而其中基层人民政府干预村民自治的可能性更大。在实践中,一些村在上级政府部门的要求之下,建立与政府机构相对应的组织,从而使得行政村成为基层政权的末梢。28在北京的一些行政村,每个村委员成员往往对应乡镇政府的不同业务科室,完成这些业务科室分配的工作,并且定期进行汇报。乡镇政府把很多行政事务交由村民委员会完成。29这些做法有与宪法和法律的前述相关规定相抵触的嫌疑。

4、与基层党组织的关系

《村民委员会自治法》第3条规范村民委员会和中国共产党在农村的基层组织的关系。按照该条规定,基层党组织按照党章进行工作,发挥领导核心作用,同时依照宪法和法律支持和保障村民开展自治活动、直接行使民主权利。概括而言,基层党组织既要发挥领导核心作用,又要支持和保障村民自治。联系这两个方面可以得出结论,基层党组织通过其领导,来支持和保障村民自治。因此,基层党组织应当积极动员、组织村民参与选举村民委员会成员、出席村民大会等自治活动。就属于村民自治范围内的事项,基层党组织可以提出意见和建议,以促进村民自治体内一致意见或者多数意见的形成,但是不宜直接作出决定,否则不仅越权,还妨碍村民直接行使民主权利。

在实践中,村党支部书记的权威往往高于村委会主任。一些抽样调查显示,党支部书记往往担任过村委会主任职务,而村委会主任则往往担任过村委会委员或者村民小组长职务。在这个人事变化体制之下,村党支部书记无疑具有最高的

28王雅林:《农村基层的权力结构及其运行机制》,载《中国社会科学》1998年第5期,第41页。

29见彭于艳的博客文章:《基层自治组织更像是基层政府》(2008年5月31日),https://www.wendangku.net/doc/183702756.html,/s/blog_48fefb2601009h60.html (2008年8月15日访问)。

地位。30这就要求以村党支部书记为代表的基层党组织要特别注意使其活动不超出《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3条规定的框架。

三、村民的自治权利

从组织和机构的角度考察村民自治制度之后,下文以村民为中心,研究其在自治中所享有的权利。村民的自治权利包括选举权利、参与决策的权利和进行监督的权利。

1、村民选举权利

在村民根据《村民委员会组织法》所享有的权利中,村民在村民委员会选举中所享有的一系列权利无疑具有重要地位。除了积极选举权以外,村民选举权还包括村民的消极选举权即被选举权、提名权。在村民自治体中,年满18周岁的村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但是依法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除外。31

为了保障村民的选举权利,《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从各个方面对其予以保障。首先,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指定、委派或者撤换村民委员会成员。32其次,在选举村民委员会之前,由本村有选举权的村民直接提名候选人,候选人的名额应当多于应选名额33,这样,通过村民的提名权和差额选举原则,使村民享有了真实的选择机会,保障了村民的选举权。再次,在选举的组织上,村民委员会的选举,由村民会议或者村民小组推选产生34的村民选举委员会主持35,因此村民选举委员会负责公布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村民名单36、设立秘密写票处37、确认选举是否有效、候选人是否当选38、公布选举结果39以及其他相关事宜。最后,秘密

30王雅林:《农村基层的权力结构及其运行机制》,载《中国社会科学》1998年第5期,第42、43页。

31《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12条第1款。

32《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11条第1款第2句。

33《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14条第1款。

34《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13条第2句。

35《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13条第1句。

36《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12条第2款。

37《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14条第3款。

38《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14条第2款。

39《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14条第3款。

投票和公开计票的选举方法,也保证了村民能够自主行使投票权利,提高了选举的透明度,无疑也保障了村民的选举权利。

2、村民的参与决策权

在村民自治中,村民不仅可以选举和竞选村民委员会成员,还可以通过村民会议参与与其切身利益密切相关的重大事项。具体而言,对于下列事项,村民委员会必须提请村民会议讨论决定:一、乡统筹的收缴方法,村提留的收缴及使用;二、本村享受误工补贴的人数及补贴标准;三、从村集体经济所得收益的使用;四、村办学校、村建道路等村公益事业的经费筹集方案;五、村集体经济项目的立项、承包方案及村公益事业的建设承包方案;六、村民的承包经营方案;

七、宅基地的使用方案;八、村民会议认为应当由村民会议讨论决定的涉及村民利益的其他项。40这就在村民自治中规定了直接民主制度。

3、村民对村民委员会进行监督的权利

村民只能参与与其利益相关的重大决策,而重要性较低的决策,则由村民委员会作出。为了保持对于村民委员会的监督,《村民委员会组织法》授予村民一系列监督权利。

首先,村民具有审议权和评议权。村民每年在村民会议上,审议村民委员会的工作报告,同时评议村民委员会成员的工作。41这使得村民对于村民委员会工作的监督得到制度化。

其次,如果村民对村民委员会成员的工作不满意,则有权启动罢免程序。五分之一以上的有选举权的村民有权联名提出罢免案。罢免案应当写明罢免理由。被要求罢免的村民委员会成员有权提出申辨意见。在村民提出罢免案之后,村民委员会应当及时召开村民会议,由村民投票表决。如果有选举权的村民中,过半数投票支持罢免要求,则罢免案通过。42

最后,村民对村民委员会及其成员享有审议权、评议权和罢免权,属于人事方面的监督权,除此以外,村民还对村民自治体的事务享有相应的监督权。早在1994年,民政部就把建立村务公开制度和村民监督机制界定为村民自治示范

40《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19条。

41《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18条第1款。

42《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16条。

活动的目标和任务。43现行《村民委员会组织法》总结了这方面的实践经验,作了系统、明确的规范。该法第22条第1款规定了村务公开制度,第2款则规定了村民委员会应当及时公布的事项。具体而言,由村民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及其实施情况、国家计划生育政策的落实方案、救灾救济款物的发放情况、水电费的收缴以及涉及本村村民利益、村民普遍关心的其他事项都应当及时公开。其中涉及财务的事项,至少每六个月公布一次,接受村民的监督。第3款则规定村民委员会应当保证公布内容的真实性,并接受村民的查询。第4款规定了村民委员会违反村务公开义务之后村民所享有的救济途径,即向乡、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反映。当然,在这种情况下,村民也可以行使罢免权。

第二节城市居民自治

一、城市居民自治制度的确立

早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之后的几年,我国就出现了居民自治的一些实践。1954年,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会议第四次会议通过《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条例》,正式将城市居民委员会定性为群众自治性居民组织,同时规定了居民委员会的主要任务和组织机构。该条例促进了居民自治的普遍开展。然而,1958年“大跃进”以后,居民自治受到极大的消极影响,居民委员会的工作基本停顿。特别是在文化大革命期间,城市居民自治遭到严重破坏。居民委员会要不被解散,要不被更名为“革命居民委员会”。文革结束以后,居民自治制度才得以重建和发展。1979年,城市的革命居民委员会又改成居民委员会。1980年,全国人大常委会重新颁布1954年的《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条例》。1982年,第五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颁布的《宪法》在第111条正式确认了居民自治制度。1989年,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为居民自治提供了重要法律依据。

二、居民自治的机关

(一)、居民会议

由十八周岁以上的居民组成的居民会议是居民自治体中的权力机关。其性质决定了居民会议在居民自治中享有广泛的职权:涉及全本居民利益的重要问

43民政部《全国农村村民自治示范活动指导纲要(试行)》(1994年2月8日)“一、村民自治示范活动的目标和任务……(二)村民自治示范单位的任务是:……建立村务公开制度和村民监督机制,实行民主监督……”

题,居民委员会必须提请居民会议讨论决定;居民委员会向居民会议负责并报告工作;居民会议有权撤换和补选居民委员会成员;居民会议还有权讨论制定居民公约,该公约报不设区的市、市辖区的人民政府或者它的派出机关备案,由居民委员会监督执行,其内容不得与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相抵触。

就其运作程序而言,居民会议可以由全体18周岁以上的居民参加、或者由每户派代表参加,也可以由每个居民小组选举代表二至三人参加。召开居民会议的时候,必须有全体十八周岁以上的居民、户的代表或者居民小组选举的代表的过半数出席,才能举行。会议的决定,由出席人的过半数通过。44居民会议由居民委员会召集和主持。有五分之一以上的十八周岁以上的居民、五分之一以上的户或者三分之一以上的居民小组提议,应当召集居民会议。45

(二)、居民小组

居民委员会可以将全部居民划分为若干个居民小组,并由每个居民小组推选小组长。46居民小组的职权包括推选代表二至三人,由其选举居民委员会成员47;可以选举代表二至三人参加居民会议48;三分之一以上的居民小组提议的,应当召集居民会议49。由此可见,居民小组也是居民行使民主权利的重要方式,而其代表功能则为居民自治提供便利。

(三)、居民委员会

在居民自治中,居民委员会发挥重要的作用。从性质上来看,居民委员会是居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50。

1、设立和组织

居民委员会根据居民居住状况,以便于居民自治为原则,一般在100户到700户的范围内设立。51其设立、撤销、规模调整,由不设区的市、市辖区的人民政府决定。52居民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和委员共五至九人组成53,他们应当

44《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第9条。

45《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第10条。

46《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第14条。

47《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第8条。

48《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第9条第2款。

49《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第10条第2款。

50《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第2条。

51《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第6条第1款。

52《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第6条第2款。

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办事公道,热心为居民服务54。在多民族居住的地区,居民委员会中应当有人数较少的民族的成员。这一规定符合《宪法》第4条第1款第1句确立的民族平等原则。居民委员会成员由本居住地区全体有选举权的居民或者每户派代表选举产生。在居民要求的情况下,也可以由每个居民小组选举代表二至三人选举产生。居民委员会每届任期三年,其成员可以连选连任。55

根据需要,居民委员会可以设立人民调解、治安保卫、公共卫生等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成员可以兼任下属的委员会的成员。居民较少的居民委员会可以不设下属的委员会,由居民委员会的成员分工负责有关工作。56

2、居民委员会与城市基层人民政府的关系

居民委员会与基层人民政府之间的关系为指导与被指导、支持和被支持、帮助和被帮助的关系。与此同时,居民委员会协助城市基层人民政府即不设区的市、市辖区的人民政府或其派出机关开展活动。57就此而言,居民委员会与基层人民政府之间的关系,和村民委员会与基层人民政府之间的关系相同。然而,乡镇人民政府不得干预属于村民自治范围内的事项58,而城市基层人民政府并不被明文禁止干预城市居民自治。这并不意味着默许不设区的市、市辖区的人民政府或者它的派出机关干涉居民自治,而是针对现实中村民自治更容易被干预的情况而明文禁止对自治事项的干预。

3、居民委员会的任务、工作方法和经费

根据《宪法》第111条第2款的规定,居民委员会的任务是办理本居住地区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调解民间纠纷,协助维持社会治安,并且向人民政府反映群众的意见、要求和提出建议。《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第3条具体规定了居民委员会的任务。有关任务大体可以分为两类:一方面,居民委员会完成居民自治方面的事务。办理本居住地区居民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调解民间纠纷等都属于此类;另外一方面,居民委员会还应当协助人民政府或者其派出机构的

53《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第7条。

54《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第12条。

55《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第8条。

56《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第13条。

57《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第2条。

58《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4条第1款。

工作。社会治安、公共卫生、计划生育、优抚救济、青少年教育等项工作往往依赖于具有强制性的国家权力,而居民委员会作为群众性自治组织不可能享有国家权力,但是居民委员会又在联系、深入群众方面具有得天独厚的优势,排除其介入则可能导致有关工作难以进行的结果,因此,在现行法律体制下,在这些领域,居民委员会协助人民政府或其派出机关开展工作。

在完成上述任务的过程中,居民委员会决定问题时采取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工作中应当采取民主的方法,不得强迫命令。59居民委员会办理本居住地区公益事业所需的费用,经居民会议讨论决定,可以根据自愿原则向居民筹集,也可以向本居住地区的受益单位筹集,但是必须经受益单位同意;收支帐目应当及时公布,接受居民监督。60所需工作经费和来源,居民委员会成员的生活补贴费的范围、标准和来源,由不设区的市、市辖区的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人民政府规定并拨付;经居民会议同意,可以从居民委员会的经济收入中给予适当补助。居民委员会的办公用房,由当地人民政府统筹解决。61

三、居民的自治权利

在城市居民自治中,居民作为自治的主体,享有一系列权利。首先,居民享有竞选和选举居民委员会成员的权利。年满18周岁的村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但是依法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除外;其次,居民享有参与决策权。居民主要通过居民会议这一方式,特别是对涉及自身利益的重大问题,参与讨论和决定;最后,居民还享有通过居民会议对居民委员会进行监督的权利。在居民会议上,居民可以听取居民委员会的报告,如果对居民委员会成员的工作不满意,则可以撤换和补选居民委员会成员。

与村民在村民自治中享有的权利相比,居民的自治权利无疑在范围和深度上都有一定差距。例如,村民的监督权包括了审议权、评议权、罢免权、以及在村务公开方面享有的权利,大于居民享有的类似权利的范围。然而,这并不意味着居民自治比村民自治的民主程度低。农村和城市社区之间存在结构性区别。例如,农村土地的集体所有制,就使得村民集体成为土地的所有者,从而建立了村

59《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第11条。

60《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第16条。

61《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第17条。

民内部之间紧密的联系。相比之下,城市居民自治往往只是居住于同一区域、但是除此以外没有其他重大关系的公民进行的自治。因此,对城市居民在居民自治中赋予较少的自治权利,就具有一定的合理性。

第十七讲国家机构(四)

发表时间:2008-05-04 15:13:30 |来源: | 浏览次数:7次]

如何加强基层群众自治制度

测绘09-2班程波3090508203 请联系实际谈谈如何加强基层群众自治制度的建设? 我认为在我国,基层群众自治制度的集中体现主要就是居民委员会和村民委员会等组织。所以我们的群众自治制度的重心也应该是如何加强居民委员会和村民委员会等组织的民主性和公正性上。 目前我国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在许多方面发挥了很好的作用,但在执行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过程中还存在一些问题。 实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归结为四个方面。 一、居民委员会的任务重而且繁多。据不完全统计,目前,城市居民委员会的任务一般都有50项之多,有的甚至达上百项。特别是在一些大城市中,大多数居民委员会扮演着“上管天文地理,下管鸡毛蒜皮”,“既管公婆打架,又管夫妻离和”,“上面千条线,下面一根针”的角色。一些城市基层政权组织把本来不属于居民委员会职权范围内的事务都交给居民委员会办理,有的甚至将居民委员会当成其下属机构来对待。所以我们要尽快完善与界定居民委员会的管理职能,将政权组织与群众自治组织严格区分开来。 二、工作条件差、待遇低。许多地方的居民委员会处于“三无”状态,即无固定的办公用房、无必需的办公设备、无必要的活动经费,严重地影响了居民委员会干部的工作积极性。我认为各级政府应当鼓励与扶持群众自治制度的建设与改进,让群众自治制度真正的办实事、办好事,真正的代表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 三、没有经济实力,缺乏必要的经济基础,无法实行居民的自治。大多数居民委员会都是靠出租办公场地或者是街道办事处的拨款来勉强维持日常开支。我觉得解决这个问题的主要方式就是加强大家对基层群众自治制度的认识和了解,让所有人都参与起来才是解决资金问题的主要办法。 四、干部结构不合理。目前居民委员会的干部大多数都是老年人,年轻人由于不愿意做居民委员会日常事务中那些婆婆妈妈的繁琐事情,一旦有年轻人来居民委员会工作,便立刻成了新闻媒体追逐的对象。在这个问题上我觉得应该完善完善基层群众自治的选举制度。 当前在执行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过程中,也存在一些问题。 具体表现在,村民委员会是农村村民实行“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但是,在实际中,有的乡镇政府仍视村民委员会为其当然的下属机构,按照行政管理方式来对待村民委员会,一般都是通过对村民委员会发布各项指令和进行具体的工作指导来领导村民委员会的工作。这个问题主要是农村居民对自己手中的权利认识不够充分,对于基层群众自治制度的不了解,才会使得村名委员会被当地政府机构所利用。我觉得应该在我国广大农村普及我国基层群众自治制度的知识,让每一位农民都知道自己是这个国家的主人,有权利行使自己的管理权。 基层群众自治制度目的,是为了让人民群众当家作主。要真正发展好基层群众自治制度,就必须把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作为一切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实现好、维护好和发展好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基层民主落实好了,人民真正当家作主了,百姓就会心顺气畅,这必将有利于民主法治、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和谐社会的构建。

2019_2020学年高中政治第2单元人民当家作主第6课我国的基本政治制度第3框基层群众自治制度教案

第三框基层群众自治制度 学习任务核心素养 1.描述与分类:明确基层群众自治的含义,了 解村委会和居委会。 2.解释与论证:说明发展基层民主的原因。 3.预测与选择:明确民主选举、民主协商、 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 4.辨析与评价:发展基层群众自治制度的原 因和要求。 1.政治认同:发展基层群众自治制度,坚持 社会主义基本政治制度。 2.科学精神:明确村委会和居委会的内容, 区分民主选举、民主协商、民主决策、民主 管理、民主监督。 3.公共参与:积极、主动、有序参与基层群 众自治。 一、我国基层群众自治的组织形式 1.基层群众自治的含义 主体人民群众 领导在城乡基层党组织领导下 依托依托基层群众自治组织 行为依法直接行使民主权利,实行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自我监督 实质民主制度和治理模式 (1)性质:按照村民委员会组织法,村民委员会是农村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 (2)职能:其主要职能是办理本村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调解民间纠纷,协助维护社会治安,向人民政府反映村民的意见、要求和提出建议等。 (3)产生:村民委员会成员由村民选举产生,向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负责并报告工作。 (4)管理:在农村基层治理实践中,制定村民自治章程或村规民约,是村民规范自己和村干部的行为,运用民主的办法来管理本村的日常事务,实现自己的事情自己办,自己的难题自己解的有效途径。 3.居委会 (1)性质:按照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居民委员会是城市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 (2)职能:其任务是维护居民的合法权益,办理本居住地区居民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调解民间纠纷,协助维护社会治安,向人民政府反映居民的意见、要求和提出建议等。 (3)产生:居民委员会成员由居民选举产生,向居民会议负责并报告工作。 (4)意义:居委会成员居民选,社区大事居民定,日常事务居民管。这大大调动了广大居民参与社区建设的积极性,也有效提高了居民参与政治生活的素质和能力。 [辨一辨] 有同学认为村民委员会和居民委员会是我国的基层政权机关或政府机关。你

我国农村基层群众自治制度存在的问题(修改版)

我国基层群众自治制度存在的问题 (一)村民自治制度立法不完善 村民自治条文与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条文放在宪 法的同一章节之中,容易使人产生错觉认为村民委员会是我国的一级基层政权,享有国家的行政管理权,实际上村民委员会属于基层群众自治组织,不是基层政府机关。 我国刑法、行政处罚法、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较少,使得村民自治中违法的行为得不到及时的惩治,极大地阻碍了村民自治。 (二)现行制度设计难以实现村民委员会与乡镇政府之间的较好衔 接。 在很多情况下,乡镇政府仍然习惯于传统的命令式的管理方式,对村民委员会从产生到日常工作进行干预和控制,把村委会视同自己的行政下级或派出性机构,变“指导”为事实上的“领导”。 案例: (1)湖北省南漳县某城关镇,以“减轻农民负担”为由,擅自对全镇21 个村的村委会干部进行清编整顿,其中清退村委会干部30人,清退村民小组长34人,违反了法律规定和人民群众的意愿,结果被推上了被告席。 (2)重庆市巫山县官阳区,在1998年底至1999年初村委会换届选举中,有4名被群众推选走上村委会主任岗位的村干部,因为不是乡镇领导“圈定”的人选,上任后总是得不到区、乡主要领导的支持。1999年11月前后,这4名村委会主任,终因与直接领导发生分岐而被免职。 (三)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等民主原则不能落到实处 在民主选举方面,存在"富农"干政现象,有的富农利用金钱优势拉帮结派、贿赂各级党政干部、操纵选举结果,有些地方甚至形成了独霸一方的恶势力"自治制度"; 在民主监督方面,村务公开监督小组形同虚设,甚至根本就没有村务公开监督小组,有些地方虽然建立了村务公开监督小组,但是没有真正履行起职责,对于持有不同政见的村民或者村民代表提出的村务批评和建议置之不理,造成村民对村务公开产生怀疑,甚至引起群众上访。 基层群众自治制度如何改善

联系实际谈谈如何加强群众自治制度建设

一.联系实际谈谈如何加强群众自治制度建设: 首先,完善基层群众自治的选举制度。 基层党组织领导的充满活力的群众自治机制,是我国政治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党的十七大报告将基层群众自治制度与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三项基本政治制度并立,这是对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基层民主政治建设成功经验的科学总结,也是对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提出的新要求。上世纪90年代中期,潍坊街道开始居委会民主自治的探索和实践。1999年6月,辖区内的源竹居委会成为浦东新区居委会自治管理体制改革试点的居委会之一,通过“直选”方式选举出了新一届居委会成员。在此基础上,2003年,潍坊街道20个居委会采用“海选”的方式进行选举,“海选”比例达80%,而当时上海市民政局的要求是每个街道“直选”比例达到1/4。2006年,在上海市第八届居委会换届过程中,潍坊街道在原有基础上进一步拓展,街道内的27个居委会全部采用“海选”方式进行选举,“海选”比例达到100%。2009年,潍坊街道27个居委会又全部采用“海选”方式进行选举。通过“海选”方式选举居委会成员,在机制上保障了基层社区的群众自治。 其次,完善基层群众自治的协商制度。 我国地域广、人口多,社会管理的层次也比较多,但是,人民群众生产、生活的重心始终在基层。俗话说,基础不牢,地动山摇。基层各项事业的发展和各项事务的管理,直接关系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是面向居委会这一基层群众自治组织的重要法律,该法律的核心内容为“四个民主”,即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这四者构成了一个有机结合的整体。20多年来,潍坊街道坚持把“四个民主”作为一个不可或缺的整体来推行。在实践中,潍坊街道下属居委会运用“四会一章一约”等自治手段民主管理居民公共事务,通过建立听证会、协调会、评议会等协调机制和平台,解决了改建新建老年活动室、文明养狗、小区是否开边门等许多热点难点问题。此外,通过不断健全民主制度、丰富民主形式、拓展民主渠道,保障居民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落实了居民民主自治权利。在党工委层面,全面实行集体领导下的分工负责制。街道领导与市民共商和谐社区发展,定期与居民代表、社区单位就养老问题、宜居家园建设、住宅小区综合管理等进行座谈,听取各方意见,共商和谐社区发展。实践表明,随着居民民主意识的不断提升,居民参与意识也在与日俱增,这为推进社会和谐奠定了更好的群众基础。 基层民主建设的目的,是为了让人民群众当家作主。要真正发展基层民主,

八年级道德与法治下册第3框基本政治制度第2课时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基层群众自治制度学案新人教版162含答案

第2课时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基层群众自治制度 1.我国为什么要坚持民族区域自治制度? 2.什么叫基层群众自治制度?实行这一制度有何意义? 一、民族区域自治制度 1.我国的民族国情(或:实行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原因) 我国是有着悠久历史的统一多民族国家,五十六个民族在长期的交往、交流、交融中形成了相互依存的民族关系,民族分布呈现出大杂居、小聚居、交错杂居的特点。我国实行民族区域自治制度,这是我国的一项基本政治制度,是尊重历史、合乎国情、顺应民心的必然选择。 举例:青藏铁路连接青海省省会西宁市和西藏自治区首府拉萨市,全长1 956千米,是世界上海拔最高、在冻土上路程最长的高原铁路。青藏铁路的修建加强了西藏与祖国内地的联系,对青藏高原的开发、增进各民族团结进步和共同繁荣有重要影响,被人们誉为发展路、团结路、幸福路。 2.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内容 (1)法律依据:我国宪法规定,各少数民族聚居的地方实行区域自治,设立自治机关,行使自治权。我国五个省级民族自治区:内蒙古自治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宁夏回族自治区、广西壮族自治区、西藏自治区。 (2)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及职权:我国民族自治地方分为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三级。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政府是自治机关,在行使一般地方国家机关职权的同时,依法行使自治权,即根据本地方、本民族政治、经济、社会、文化等方面的特点,自主管理本地方、本民族的内部事务。 举例: 小玉:

你好! 我们成为“手拉手”的朋友已经快半年啦!最近好吗?我们拉萨这几天可热闹了,又到了藏族的传统节日——藏历新年,我可是期盼了很久。按照规定,西藏自治区除了全国性节假日外,还可以享受民族传统的节假日。我特别开心能和家人一起过节,可以看表演、游园、看藏戏等。如果有机会,欢迎你过来参加我们的节日盛会! 你的朋友:卓玛 2016年2月12日 (3)民族自治机关与中央的关系:我国民族区域自治是在国家统一领导下的自治,各民族自治地方是国家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民族自治机关必须服从中央的领导。 3.坚持实行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意义 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是我国一项基本政治制度,它的意义主要有: (1)实行民族区域自治,有利于把国家的集中、统一与各民族的自主、平等结合起来。 (2)有利于把国家的法律、政策与民族自治地方的具体实际、特殊情况结合起来。 (3)有利于把各族人民热爱祖国的感情与热爱自己民族的感情结合起来。 (4)实行民族区域自治,有力促进了民族地区经济社会的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 二、基层群众自治制度 1.基层群众自治制度 (1)含义(性质):基层群众自治制度是由居民或村民分别选举产生居民委员会或村民委员会,实行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一项政治制度。 (2)地位:这是我国的一项基本政治制度。 2.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

基层群众自治教案

4.4基层群众自治教案 教学目标: 知识目标:通过感受身边的民主管理, 对照村民自治和城市居民自治的有关制度和法规,了解公民参与民主管理的途径和方式,理解公民参与民主管理的意义。 能力目标:通过探究基层群众自治的现实问题,运用学科理论分析现实问题,提高政治参与能力。 情感态度价值观目标:感受社会管理中的人民当家作主,树立民主意识和法治观念。 一、导入 大家可能都听说过身边有人在考村官,那村官到底指的是什么?大学生村官,是指筛选的专科以上学历应届或往届毕业生,担任村党支部书记助理、村主任助理或其他村党支部委员会和村民委员会职务的工作者。如果你是一名大学生,你愿意去当村官吗?村党支部书记和村委会主任是国家公务员吗?村委会是一个什么性质的机构?带着这些问题,我们一起来学习今天的新课:基层群众自治。 教师:20世纪80年代,中国农村发生了两次意义深远的历史性变革,一次是“包产到户”,另一次就是“村民自治”,在农村实行基层民主自治的组织是什么?对,是村民委员会。 村民委员会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是村民民主管理村务的机构。在村民委员会的带领下,广大农民实行村民自治,在实践中学习、掌握管理村务的本领,切实行使民主管理的权利。作用是:村民委员会办理本村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调解民间纠纷,协助维护社会治安,向人民政府反映村民的意见、要求和提出建议。 教师:村民委员会是村民民主管理的自治组织,那村委会的最高代表是谁?对,是村委会主任?那这个村委会主任是政府任命的吗?不是,是村民选出来的。那是村民怎么选出来的?很好,是村民通过直接投票选举出来的。教师:村委会干部由村民直接投票选举产生,这是村民自治的基础,也是村民参与民主管理的主要途径。 教师:好了,村民通过直接投票选出村委会干部了。那以后的任何有关村里的决策是不是都由村委会主任说了算了?对,不是。那由谁说了算?对!由村民说了算!那村民怎么来参与决策呢?对,通过村民会议。比如今天大家坐在一起,开始商量个有关全村村民利益的事儿,最后有的人同意那样做,有的人不同意那样做,那最后到底同不同意怎么办?很好,最后举手表决或者通过其他方式表决,少数服从多数。这就是村民通过村民会议等形式参与本村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的决策与管理。凡是涉及全村村民利益的事,都由村民会议按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讨论决定。 教师:村民通过直接投票选举选出村委会干部,通过村民会议参与本村的事务决策。俗话说没有规矩不成方圆,那村民又是如何规范自己和干部的行为,管理日常事务呢?对,通过制定村民自治章程或村规民约。这是村民规范自己和村干部的行为,运用民主的办法管理村里日常事务的有效途径。 村委会委员、干部都是村民选出来的,那村民就有权监督他们的工作,通过什么来监督?对,村民可以运用村务公开、民主评议村干部、村委会定期报告工作等形式,监督村干部和村委会的工作,使村民自治逐步走上制度化、规范化的轨道。 教师:这儿还有几个问题需要大家注意一下。首先,请同学们思考,村委会主任是国家公务员吗?(学生:不是。)为什么不是呢?那再问同学们一个问题:村委会是一个什么性质的机构? 村委会是村民自治组织,其设立目的是让村民自我管理本村日常事务,其最高代表是村委会主任,村委会不是国家政权机关,不是一级政府,也不是政府的派出机关;所以村委会主任不是国家公务员。请大家一定要注意村委会的性质。 我们刚刚学习了,村民自治的组织是村民委员会,村民自治的内容包括村民选举、村民决策、村民管理以及村民监督。这是在农村的基层自治组织。那在城市的基层自治组织又称之为什么呢?对,城市居民委员会。 居民委员会是城市居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民主管理机构,是城市居民的自治组织。作用:维护居民的合法权益,办理本居住地区居民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调解居民纠纷,协助维护社会治安,反映居民的意见、要求和提出建议等。

公共基础知识:基层群众自治制度

【知识点概述】 基层群众自治制度是我国宪法规定的基本政治制度之一,它是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化的一种具体表现形式。具体来说,所谓基层群众自治就是指城乡居民在其所居住的社会基层区域内,进行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包括村民委员会和居民委员会。基层群众自治制度是公基考试当中宪法模块的基础知识点,需要各位考生重点掌握。 【知识点详解】 一、村民委员会的基本概念 根据现行《宪法》和《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相关规定,村民委员会是农村居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自治性组织,它的主要职能包括:进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村民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和委员共3-7人组成。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由村民直接选举产生。村民委员会每届任期3年,届满应当及时举行换届选举,村民委员会成员可以连选连任。 根据现行《宪法》和《村民委员会绒组织法》的规定,村民委员会的职能主要表现在以下七个方面:1.办理本村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调解民间纠纷,协助维护社会治安,向人民政府反映村民的意见、要求和提出建议;2.支持和组织村民依法发展各种形式的合作经济和其他经济,承担本村生产的服务和协调工作;3.尊重集体经济组织依法独立进行经济活动的自主权;4.管理本村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其他财产,教育村民合理利用自然资源,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5.宣传宪法、法律、法规和的政策,促进村和村之间的团结、互助,开展多种形式的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活动;6.协助有关部门,对依法剥夺政治权利的村民进行教育、帮助和监督;7.多民族村民居住的村,村民委员会应当教育和引导村民加强民族团结、互相尊重、互相帮助。由此可以发现,村民委员会并不是我国的一级政权组织。 二、居民委员会的基本概念 根据现行《宪法》和《居民委员会绒组织法》的规定,居民委员会是居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自治性组织。居民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和委员共5-9人组成。居民委员会每届任期3年,其成员可以连选连任。 居民委员会的主要职能表现为以下六个方面:1.宣传宪法、法律、法规和的政策,维护居民的合法权益,教育居民履行依法应尽的义务,爱护公共财物,开展多种形式的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活动;2.办理本居住地区居民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3.调解民间纠纷;4.协助维护社会治安;5.协助人民政府或者它的派出机关做好与居民利益有关的公共卫生、计

基层群众性自治制度

坚持和完善基层群众自治制度的政策思考 (2008-07-13 11:41:45) 转载 标签: 杂谈 坚持和完善基层群众自治制度的政策思考 一、事件回顾 中国历史上一直有乡村自治的传统,家族是传统乡村自治的核心组织。为了维持以家族为核心的乡村自治,族田、族产、宗祠、家谱等发挥着极其重要的作用。新中国成立后,农村社会组织和社会结构发生了重大变革,中国共产党成为农村各种组织的领导核心,在城市基层也设立了居民委员会,参政不再是少数富有阶层的专利,广大基层群众获得了前所未有的民主权利。1978年,我们党在总结建国以来党的若干历史问题时指出,要在基层政权和基层社会生活中逐步实现人民的直接民主。1980年前后,广西宜山等地农村出现了农民自发组织起来的村民委员会,负责调解邻里纠纷,维护社会治安,发展生产,效果很好。这些不同于人民公社时期生产队和生产大队的新兴组织引起了中央有关领导人的注意,1982年宪法充分肯定了村委会作为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的地位。到了1987年,党的十三大明确提出,要发展基层社会生活的群众自治。经过20多年的发展,以村民自治、居民自治为主要形式的基层群众自治实践日渐成熟。 中国共产党的十七大报告明确指出,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发展道路,就要“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以及基层群众自治制度”。这是“基层群众自治制度”首次写入党代会报告,正式与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和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并列,被纳入中国特色的政治制度范畴。 二、相关评论

评论一,基层群众自治制度是当代中国自治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我们认为,当代中国有三种形式的自治制度:一是民族区域自治制度,这是马克思主义关于民族自决权与中国革命和建设实践相结合的产物,是当代中国共产党人解决中国民族问题的基本政策和政治制度。二是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自治制度,这是马克思主义国家理论与中国革命和建设实践相结合的产物,是当代中国共产党人解决国家统一问题的基本政策和政治制度。三是基层群众自治制度,这是马克思主义基层民主与当代中国社会主义建设相结合的产物,是当代中国共产党人解决基层群众民主参与问题的政治制度和基本政策。 评论二,基层群众自治是基层民主的主要实现形式。基层群众自治就是城乡基层群众在党的领导下,依据国家法律和党的政策,按照平等、选举、公开、监督、多数人决定、法治等原则,按照一定程序,民主选举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的领导人,对基层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进行民主管理、民主决策、民主监督的制度、规范和实践活动,表现为基层群众的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教育、自我监督以及对干部的民主监督,是人民当家作主最有效、最广泛的途径,其目的就是要把城乡社区建设成为管理有序、服务完善、文明祥和的社会生活共同体。坚持和完善基层群众自治有利于扩大、巩固地方政府、基层组织的权力来源与群众基础,改善地方政府、人大机关和群众自治体系之间的关系,在基层社会形成有效的利益协调机制、诉求表达机制、矛盾调处机制和权益保障机制,从而有利于建立良好的基层社会政治生态。 评论三,当前中国城乡基层群众自治成就和问题并存。当前中国基层群众自治在城市和乡村采取不同的形式进行,即农村的村民自治和城市的居民自治。随着基层群众自治工作的开展,各地城乡基层自治活动出现了各种实践创新,取得了显著的成效。如村委会成员的“海选”,村民代表会议的设立;城市居民委员会的直选,等等。然而,城乡基层群众自治实践也存在许多问题。例如,村委会和村党支部之间的矛盾形成的“两委”关系问题,乡—村之间的矛盾冲突问题等等。更加严重的是,在许多乡村地区,农村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供给不足,乡村发展陷入停滞,农业发展缓慢,农民负担沉重,农村社会失序等“三农问题”亟待解决。城市居民自治工作也不容乐观,在多数城市的社区建设中,居民自治还没有很好地实行,社区建设在很多城区某种程度上还是一种政绩工程,城市基层自治组织行政化色彩浓重,难以实现基层民主的目标。 三、政策献言

基层群众自治制度的发展

基层群众自治制度的发展

————————————————————————————————作者:————————————————————————————————日期:

毛概期中作业 基 层 民 主 自 治 制 度 专业:戏剧影视文学 班级:1204 姓名:白娟 学号:2012044147

基层群众自治制度的发展 ——从提出到现今的发展概况 基层群众自治制度是中国的一项基本政治制度。它是基层自治和民主管理制度,是社会主义民主广泛而深刻的实践。目前中国已经建立了一农村村民委员会、城市居民委员会和企业职工代表大会为主要内容的基层民主自治体系。广大人民在城乡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中,依法直接行使民主权利,实行民主自治,已经成为当代中国最直接、最广泛的民主实践。扩大基层民主,保证人民群众直接行使民主权利,依法管理自己的事情,是社会主义民主最广泛的实践,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的基础性工作。 一、基层群众自治制度概况 基层群众自治制度的主要内容和基本要求就是使基层群众实行四大民主、四个自我和享有四项权利。四大民主就是依法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四个自我就是依法直接行使民主权利,管理基层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实行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教育、自我监督。四项权利就是保障基层群众对一切基层事务享有充分的知情权、表达权、参与权、监督权。基层群众应该积极参与自治、学习自治、善于自治,不断提高自治能力,实现政府依法行政与基层群众依法自治的有效衔接和良性互动。 基层群众自治的实践主体是基层人民群众,基层人民群众的关心、支持、参与决定着基层群众自治的成效。因此,要把解决好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作为出发点和落脚点,紧密围绕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尤其是难点热点问题,首先实行群众自治,通过发扬民主,集思广益,共同管理,妥善处理各种利益关系,积极化解各种矛盾,使基层群众自治,在促进基层经济社会发展,促进人民生活改善、促进社会和谐中发挥重要作用。 二、我国农村基层群众自治制度的历史发 展 我国的基层群众自治制度,是在新中国成立后的民主实践中逐步形成的,并首先发育于城市。 城市居民委员会这一重要的群众性自治组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之 初就在一些大城市中产生了。建国之初,新生的人民民主专政政权面临着十分艰巨的任务。一方面,要肃清一切敌视人民民主专政政权的反动势力的破

基层群众自治制度

基层群众自治制度 我国的基层群众自治制度,是在新中国成立后的民主实践中逐步形成的,并首先发育于城市。 城市居民委员会这一重要的群众性自治组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之初就在一些大城市中产生了。建国之初,新生的人民民主专政政权面临着十分艰巨的任务。一方面,要肃清一切敌视人民民主专政政权的反动势力的破坏活动;另一方面,要充分调动人民群众参政议政的积极性。要实现上述目标,建立有效的基层政权组织形式就显得极其重要。城市居民委员会在这种情况下应运而生。 1949年底到1950年初,在一些城市中出现了由群众自己组织起来的防护队、防盗队和居民组等名称不一的群众性自治组织。1950年3月,天津市根据居民居住状况建立了居民委员会。同时期,在湖北省武汉市的部分街道也开始建立了居民代表委员会和居民小组。但是,此时居民委员会的特点是,各地的规模不太一样,职能也不统一,有的居民委员会的领导整日陷入繁忙的工作事务之中,有的居民委员会的组成人员则利用手中的权力大搞乱筹款、乱募捐活动等。 为了克服此类不正常的现象,1953年6月8日,彭真同志给毛泽东等中央领导同志专门写了一个报告,即《关于城市街道办事处、居民委员会组织和经费问题的报告》。报告指出,城市街道居民委员会这一组织是需要建立的。 它的性质应当是群众性自治组织,而不是基层政权组织。 它的主要任务应当是把工厂、商店、机关、学校以外的街道居民组织起来,在居民自愿的原则下,办理有关居民的公共福利事务,宣传政府的政策和法令,发动居民响应政府的号召,向基层政权反映居民的意见。居民委员会应当由居民小组通过选举产生,在城市基层政权或者派出机关的统一领导下进行工作。但它在组织上并不是基层政权的下属机关,因此,不应交付太多的事情让它办。 毛泽东及其他中央领导同志同意了这个报告。此后,各城市都陆续建立了居民委员会组织,名称也逐渐趋向统一,其性质都属于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

高中政治统编版(2019)必修3政治与法治 6.3基层群众自治制度 教学设计

基层群众自治制度 一、教材分析 本课内容是必修3《政治与法治》第二单元“人民当家作主”中的第六课“我国的基本政治制度”第三框的内容。本框共安排两目的内容: 第一目“我国基层群众自治的组织形式”。教材通过相关链接、探究与分享等内容,介绍了基层群众自治的含义,分析了村民委员会、居民民委员会的产生和职能,阐明了基层民主所具有的特点。 第二目“人民群众直接行使民主权利的生动实践”。教材通过相关链接、探究与分享等内容,介绍了我国城市和农村的广大人民如何通过民主选举、民主协商、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等丰富多彩的基层民主实践来保障享有更多更切实的民主权利,阐明其是我国的一项基本政治制度,作为社会主义民主实践具有重要意义。 二、教学目标 1.知道基层群众自治的含义,了解基层群众自治的特点,懂得基层群众自治的意义。 2.能够结合实际阐述人民群众通过哪些形式的实践直接行使民主权利。 3.通过对本框内容的学习,深刻领会基层群众自治制度是扩大基层民主、有利于人民群众直接行使权力的基本政治制度,必须长期坚持,并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中深入推进。 三、教学重难点 教学重点:基层群众自治的含义;基层民主的特点;人民群众直接行使民主权利的生动实践形式 教学难点:人民群众直接行使民主权利的生动实践 四、教学过程(所有涉及视频及相关资料可选择性使用) 课程导入: 观看视频:《基层群众自治制度》

(上图是视频资源“【知识解析】基层群众自治制度”截图;如需使用,可下载播放。)总结:我国的基层群众自治指的是人民群众在城乡基层党组织领导下,在居住地范围内,依托基层群众自治组织,依法直接行使民主权利,实行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自我监督的民主制度和治理模式,是伴随新中国发展历程而生长起来的基本政治制度。这个视频中,详细地介绍了我们这节课涉及的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的不同职能,反映了基层群众自治的生动实践。接下来,我们对这些内容再做进一步的学习了解。 (一)我国基层群众自治的组织形式 1.村民委员会 (1)产生 观看视频:《韦焕能:基层群众自治制度的探索者》 (上图是视频资源“【典型案例】韦焕能:基层群众自治制度的探索者”截图;如需使用,可下载播放。) 总结:1981年,在广西合寨村,村民挂出一块写着“村民委员会”字样的木牌,开始了村民自治的实践,成为中国实行村民自治的“第一村”。 1982年12月,五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明确规定村民委员会是我国农村基层社会的群众自治组织,指出了农村社会管理的基本方向,正式确立了村民委员会作为农村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的法律地位。1987 年11月,《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试行)》获得通过,村民自治进入了法治化、制度化的阶段。之后经过

基层群众自治制度

第二课我国公民的政治参与 第三框民主管理:共创幸福生活导学案 制作人:侯海侠 【学习目标】 1、知识目标:知道村民委员会和居民委员会是如何带领村(居)民行使民主管理权利的。 2、能力目标:通过为社区文明出谋划策,培养学生联系实际的能力,逐步提高政治参与的实际本领。 3、情感、态度、价值观目标:教育学生珍惜自己享有的民主权利,增强主人翁责任感。 关注社会的公共生活和公共管理。 【学习重点】居委会及村委会如何自治。 【学习难点】如何准确理解发展基层民主的意义。 【学习方法】小组合作学习法、情景设计法和归纳法。 【学习过程】 课前自查自纠案 一、最广泛的民主实践——基层民主管理形式,包括和。 1、我国的城市居民自治 (1)居民委员会的含义(性质、地位和作用) 是居民、、的基层自治组织。 (2)城市居民自治的内容(广大居民参与社区民主管理的形式和途径) ①选举:居民选举委员会成员由产生 ②决策:涉及全体居民利益的重要问题,必须提请讨论决定 ③管理和监督:实行、向汇报工作,接受居民的监督与质询。 (3)城市居民自治的作用、意义: 作用:居民合法权益,管理居民。调节居民维护纠纷,协助社会治安。反映居民的。意义:调动了居民参与社区建设的积极性、提高了居民参与政治生活的能力。 2、我国的村民自治 (1)村民委员会的含义(性质、地位和作用) 是居民、、的基层自治组织。 (2)村民自治的内容(广大村民参与村务管理的途径和方式) ①村民选举:民主选举村干部,是村民自治的,也是村民参与民主管理的。 ②村民决策:通过按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参与对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的决策与管理。 ③村民管理:村民或,规范自己和村干部的行为,管理日常事务。 ④村民监督:、、,监督村干部的行为和村民委员会的工作。 二、共建祥和文明社区 1、基层民主自治的重大意义 (1)实行村民自治和城市居民自治,以保证人民群众依法直接行使民主权利,管理基层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是的最有效的途径。 (2)保证人民群众依法管理自己的事情,是最为广泛而深刻的实践,也是发展社会主义民主的。 2、青年学生应自觉参与民主管理(重要性) 学习民主管理的知识和技能,体验民主管理的意义和价值,从而在民主实践中逐步增强和提高自己政治参与的和。 课上合作学习案 环节一、自主学习,合作探究一 结合视频内容和教材p25探究下列问题(分组合作,时间5分钟) 1)什么是居民委员会? 2)居委会成员怎样产生? 3)居民如何对社区的大事进行决策? 4)居民如何规范自己和居委会干部的行为? 5)居民如何监督居委会干部的行为和居民的工作?

深入落实和不断完善基层群众自治制度

深入落实和不断完善基层群众自治制度 发布时间:2012年07月16日09:00 来源:《求是》期号:2012/14作者:李立国 基层群众自治制度是我国的一项基本政治制度。党的十七大以来,各地将推进基层群众自治制度建设作为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的基础工程来抓,取得了显著成效。随着经济发展方式加快转变、社会结构加速转型、利益格局深刻调整、思想观念深刻变化,基层群众自治面临着新形势新要求。深入落实和不断完善基层群众自治制度,确保城乡居民享有更多更切实的民主权利,是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发展道路的重要任务。 一、基层群众自治制度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制度体系中的地位和作用 党的十七大将“基层群众自治制度”确立为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基本政治制度,把坚持和完善基层群众自治制度作为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发展道路的重要内容。胡锦涛同志在庆祝中国共产党成立90周年大会上的讲话中强调指出,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以及基层群众自治制度是我国的基本政治制度,从而进一步明确了基层群众自治制度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制度体系中的地位和作用,为我们深化对基层群众自治制度的认识开启了新视野。 基层群众自治制度是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发展的基础。发展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必须扩大公民有序政治参与,动员和组织人民依法管理国家事务和社会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广大人民群众通过选举出来的人大代表组成全国人大和地方各级人大,行使当家作主的权力;同时,通过建立健全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和民主管理制度,依法管理自己的事情。人民群众在城乡基层直接行使民主权利与代表制民主制度的有机结合,保障了人民代表大会制度这一根本政治制度在基层得到延伸。人民群众在基层群众自治实践中,学习和提高了民主协商、民主监督和参政议政能力,为在更高层面上、更广范围内开展政治协商、参政议政奠定了坚实基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制度的根基在基层,依托在基层,落实在基层。

基层群众自治制度 知识点总结与典例

基层群众自治制度知识点总结与典例 【要点梳理】 一、我国基层群众自治的组织形式 1.基层群众自治的含义 主体人民群众 领导在城乡基层党组织领导下 依托依托基层群众自治组织 行为依法直接行使民主权利,实行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自我监督 实质民主制度和治理模式 (1)性质:按照村民委员会组织法,村民委员会是农村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 (2)职能:其主要职能是办理本村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调解民间纠纷,协助维护社会治安,向人民政府反映村民的意见、要求和提出建议等。 (3)产生:村民委员会成员由村民选举产生,向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负责并报告工作。 (4)管理:在农村基层治理实践中,制定村民自治章程或村规民约,是村民规范自己和村干部的行为,运用民主的办法来管理本村的日常事务,实现自己的事情自己办,自己的难题自己解的有效途径。 3.居委会 (1)性质:按照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居民委员会是城市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 (2)职能:其任务是维护居民的合法权益,办理本居住地区居民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调解民间纠纷,协助维护社会治安,向人民政府反映居民的意见、要求和提出建议等。 (3)产生:居民委员会成员由居民选举产生,向居民会议负责并报告工作。 (4)意义:居委会成员居民选,社区大事居民定,日常事务居民管。这大大调动了广大居民参与社区建设的积极性,也有效提高了居民参与政治生活的素质和能力。 二、人民群众直接行使民主权利的生动实践 1.发展基层民主 (1)原因:发展基层民主,保障人民群众享有更多更切实的民主权利,是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的重要内容。

(2)实践:在我国农村和城市,广大人民群众开展了丰富多彩的基层民主实践。 2.直接行使民主权利的途径 (1)民主选举 ①农村:作为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农村的村民委员会和城市的居民委员会,按法律规定均由本居住地的村民或居民选举产生。在农村,村委会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的产生采取村民直接选举的办法,实行无记名投票、公开计票,选举结果当场公布。 ②城市:在城市,社区居委会正从过去的居民代表选举,向更高比例的居民直接选举发展,选举程序更加规范,给城市基层治理带来显著变化。 (2)民主协商 ①原因:城乡基层的公共事务千头万绪,应该也必须由众人商量着办。只有本着有序参与的原则,让居民或村民合理表达意见和建议,求同存异,才能找出解决问题的好方案,促成基层社会的和谐。 ②开展:我国城乡的基层民主协商,在街道或乡镇、社区或行政村以及企事业单位等不同的层次展开,也贯穿于基层治理的全过程。 (3)民主决策 ①原因:城乡基层的公共决策与每家每户的利益直接相关。 ②要求:按民主决策要求,在农村,凡关系村民公共利益的事项都要由村民以直接或间接参与的方式集体做出决定。在城市,社区公共事务的民主决策通过召开居民会议进行。 (4)民主管理 ①要求:在法律上,基层公共事务的管理属于本村的全体村民或本区的全体居民;在现实运作中,一般要通过一定的程序,授权给基层群众自治组织来进行。 ②原因:依法制定自治章程和议事规则,推动日常管理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和程序化,是做好基层民主管理工作的关键。 (5)民主监督 ①原因:负责城乡基层公共事务管理的居委会和村委会,事实上都掌握一定的权力。要防止以权谋私,尽可能避免管理工作的失误,必须实行民主监督。 ②要求:凡是与基层群众利益密切相关和需要让基层群众知晓的事项都应公开,让每个居民或村民了解,还应对基层自治组织的实际管理工作进行评议。 3.基层群众自治制度 (1)地位:基层群众自治制度是我国的一项基本政治制度。

健全基层群众自治机制

申论热点:健全基层群众自治机制 对于基层民主制度的建设问题,这是在制度层面上最热的一个话题。以往在公务员的申论考试中也曾出现过“制度建设”方面的考题,所以在国考备考的过程中,专家特别为广大考生解读了此申论热点。 基层民主政治建设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保障人民依法直接行使民主权利,管理基层公共事务和公共事业,实行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自我监督,对干部实行民主监督,是人民当家作主最有效、最广泛的途径,是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基础性工程,而健全基层党组织领导的充满活力的基层群众自治机制则是这一基础性工程的重要内容。基层党组织领导的充满活力的基层群众自治机制,是基层群众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得到充分发挥的机制,是各方面政治诉求和利益关系得到合理保障的机制,是促进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健康持续发展的机制。健全基层党组织领导的充满活力的基层群众自治机制,有利于发展基层民主,保障人民享有更多更切实的民主权利;有利于凝聚各方力量,共同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事业;有利于进一步密切党群关系,巩固党的执政基础。 一、在基层建立健全各种形式的基层自治和民主管理制度,扩大基层民主自治范围 主角是市民,配角是官员;主角听,配角汇报;主角询问,配角解释。——这是上海市闵行区公共预算改革的一场重头戏:2008年 12月9日下午,闵行区人大常委会组织了一次2009年财政预算初审听证会,针对2009年闵行区财政预算中的项目听取人大代表和社会公众的意见。 两个听证事项都和民生问题相关:其一是政府对养老机构的财政补贴;其二是完善农村养老金保险的支出。

这次预算听证会采取人大主导并面向全社会公开的形式,在国内首开先河。听证会在闵行区政府会议中心三楼大会场举行,100多个座位在当天座无虚席,到会者以人大代表和社会公众为主。 按照闵行区人大临时制定的《预算听证规则》,在听证会结束后的10天内将形成一份听证报告,这份报告将作为人大常委会对2009年财政预算初审的重要参考,并向社会公开。 此外,听证报告连同听证笔录还将转给政府预算编制部门,作为修改预算草案的重要参考材料。 基层民主具有全体公民广泛和直接参与的特点,是对代表制度民主的补充。我国的国情决定了必须要把代表制民主和基层直接民主结合起来。在基层建立健全各种形式的基层自治和民主管理制度,实行基层直接民主,群众的事情由群众自己依法办理。城乡居民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由群众在基层党组织的领导下直接当家作主办理,我们的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就有了全面的巩固的群众基础。 温岭市泽国镇近年来一直在试行重大公共事务群众参与决策的“民主恳谈”制度。温岭市民主恳谈办公室负责人陈奕敏说:“如果民意代表由镇政府来邀请,这将损害其代表性与公正性。”最终,该镇决定采用随机抽选的方式。 扁屿村农民朱宗米是被选出的民意代表之一,他回忆抽签现场时依然激动万分。通过采用乒乓球摇号的随机抽样方式,全镇从12万人口中抽选了275名民意代表。这些民意代表都收到镇政府列出的全镇重大公共事项年度计划,为即将召开的协商会议做准备。

第十章 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

第十章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 教学目的和要求: 了解我国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的历史及其发展趋势,明确其性质、地位、作用和任务,理解自治制度的发展对我国民主法治建设的重要影响。 教学重点及难点: 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的含义、特点;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的运行方式;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发展完善的意义。 教学方法: 讲授的同时,结合具体案事例讨论“我国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的现状”,分析其原因,理解相关法律制度健全完善的方向。 教学时数: 2学时 教学内容: 第一节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概述 一、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的含义 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是指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以城乡居民(村民)一定的居住地为纽带和范围设立,并由居民(村民)选举产生的成员组成的,实行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社会组织。 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具有以下几个方面的特点: 第一,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是一个群众性的社会组织,不同于国家政权组织和其他政治、经济等社会组织。 第二,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是一个具有自治性质的社会组织,自治是它最重要的特色。 第三,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具有基层性的特点。 二、设立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的意义 有助于加强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有助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经济的发展;有

助于加强基层政权的建设;有助于城乡基层社区社会秩序的综合治理和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 三、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同基层政权的关系 1、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同基层人大的相互关系 从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方面看,二者的关系主要表现为: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要严格遵守和贯彻基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的决议和决定;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可以依法参与有关基层人民代表大会的活动;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可以向基层人民代表大会反映居民(村民)的意见和要求。 从基层人民代表大会方面看,二者的关系主要表现为:基层人民代表大会要依法对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进行监督,保证宪法、法律、法规以及有关决定、决议在基层群众性组织内实施;基层人民代表大会要帮助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开展自治活动; 2、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同基层人民政府的相互关系 根据《宪法》、《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规定,基层人民政府对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的工作给予指导、支持和帮助,但是不得干预依法属于其自治范围内的事项。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协助基层人民政府开展工作。 四、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的完善 第二节居民委员会 一、居民委员会的设置 居民委员会根据居民居住状况,按照便于居民自治的原则,一般在100户到700户的范围内设立,其设立、撤销、规模调整,由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人民政府决定。 二、居民委员会的组织 居民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组成。居民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为5至9人,所有人员均由选举产生。其任期为3年,组成人员可以连选连任。 居民委员会进行工作,应当采取民主的方法,不得强迫、命令。居民委员会决定问题,采取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居民委员会根据需要可以设立人民调解、治安保卫、公共卫生等委员会。 居民会议是由居民委员会辖区范围内18周岁以上居民组成的居民自治的民主决策机构。居民委员会必须向居民会议负责并报告工作,凡涉及全体居民利益的重大问题,居民委员会必须提请居民会议讨论决定。

相关文档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