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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取消调整行政审批事项和向区县下放审批权限的通知

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取消调整行政审批事项和向区县下放审批权限的通知
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取消调整行政审批事项和向区县下放审批权限的通知

津政发〔2010〕18号

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取消调整行政审批事项和向区县下放审批权限的通知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为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推进政府职能转变和管理创新,进一步优化发展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在组织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对行政许可和非行政许可行政审批事项(以下统称行政审批事项)进行全面清理的基础上,经认真审核,市人民政府决定,取消市本级行政审批事项45项,暂不列入市本级的行政审批事项25项,将原106项行政审批事项合并为48项,向区县下放审批权限的行政审批事项25项。从2010年4月起分三步实施:4月8日已开始实施向区县下放涉及投资项目联合审批的审批权限;5月18日开始实施取消、调整、合并的行政审批事项;6月1日开始实施向区县下放的其他行政审批事项权限。

市人民政府各部门要认真落实此次取消、调整和下放行政审批事项工作。对取消后改为备案的,要坚决防止以备案的名义进行变相审批;对改为事后监管的,要健全监管制度,切实做到监管到位;对改为登记和内部职责性管理工作的,要认真履行管理职责,提高服务效率;对下放区县部门审批的,要迅速组织好上下衔接。各区县对下放的行政审批事项要尽快组织落实,做好承接,搞好对审批工

作人员的业务培训,确保下放到区县的行政审批事项及时落实到位,都要进入同级行政许可中心实施“一站式”现场审批服务。

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和各区县人民政府要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紧紧围绕我市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的大局,进一步完善“一站式”集中审批服务的体制机制和配套制度,提高审批效率,保障审批质量,加强对行使审批权的全程监督,在服务企业、服务基层、服务群众方面务求实效,为实现天津科学发展和谐发展率先发展做出更大的贡献。

附件:1.取消市本级实施的行政审批事项目录(45项)

2.暂不列入市本级的行政审批事项目录(25项)

3.调整合并的行政审批事项目录(106项合并为48项)

4.向区县下放的行政审批事项及权限目录(25项)

二○一○年五月二日

天津市行政许可现场踏勘实施办法

天津市行政许可现场踏勘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行政许可现场踏勘行为,提高行政审批服务效率与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天津市行政许可管理办法》和《关于深化区县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若干意见》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市和区县行政审批部门的所有行政许可事项,权责清单中面向企业群众的服务或属于行政许可办理要件环节的事项,都要进入同级行政许可服务中心实行授权审批、集中审批、现场审批、限期审批。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现场踏勘,是指行政审批部门根据法定条件、程序等,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现场调查、核实、确认、检查、勘验等行为。 行政审批现场踏勘工作应遵循高效、便捷、公开、公平、公正、廉洁的原则,由行政审批部门组织实施。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行政审批部门包括市级行政审批部门、区县垂直管理部门、区县行政审批局、自贸试验区行政审批局、功能区及其他具有行政许可权的部门。 第五条天津市所有依法需要进行现场踏勘的行政许可事

项,均适用本办法。 第六条市级行政审批部门行政审批处和区县垂直管理部门行政审批处(科)组织实施本部门办理的行政许可事项的现场踏勘工作,行政审批处(科)应当明确踏勘内容,明确本单位踏勘业务处(科)。区县行政审批局组织实施本局办理的行政许可事项的现场踏勘工作。 第七条行政审批部门应当至少组织2名踏勘人员进行现场踏勘工作。踏勘人员应为公务员或参照公务员管理的职工(试用期职工、临时工、劳务派遣员工不得参与现场踏勘),并具备履行现场踏勘职责的能力,有特殊要求的,由行政审批部门自行决定。踏勘人员应当出具现场踏勘结论。 第八条本市行政许可事项现场踏勘程序分为单一行政许可事项现场踏勘程序和建设项目联合现场踏勘程序。市级行政审批管理部门可以依据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情况对现场踏勘程序进行调整。 第九条市级行政审批部门和区县垂直管理部门单一行政许可事项现场踏勘程序按照以下步骤执行。 (一)明确踏勘任务。单一行政许可事项现场踏勘,市级行政审批部门行政审批处和区县垂直管理部门行政审批处(科)应当填写《现场踏勘任务单》(以下简称《任务单》),明确踏勘任务,明确本单位踏勘业务处(科),组织至少2名踏勘人员开展现场踏勘工作。现场踏勘应在受理行政许可后1个工作日内启

关于向工业园区下放部分行政审批等管理事项和权限的意见和建议

关于向工业园区下放部分行政审批等管理事项和权 限的意见和建议 县行政服务中心: 为贯彻落实市委四届三次全会精神,切实提高行政效能,提高园区办事效率,加快园区企业建设投产达效,按县领导指示,园区借鉴渝府发【2013】82号文件《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向两江新区下放市级行政审批等管理事项和权限的决定》并结合自身实际情况,初拟了需由县政府授权或委托形式下放部分行政审批等管理事项和权限到工业园区的意见和建议,具体方案如下: 一、下放范围 工业园区范围内所有企业项目,包括在建、新建和改建项目。 二、下放内容 根据园区实际情况,需完全下放县级行政审批等管理事项和权限13项,其中规划7项,建设6项,具体详见附件1 三、成立职能部门 园区行政审批服务中心1个,下设接件大厅、规划审批科、建设审批科、土地建设管理科、档案管理科5个科室。 四、编制及机构成员组成情况 1、园区行政审批服务中心,分管领导1名,副处级及以上,分管园区行政审批服务中心全面工作。 2、接件大厅,2-4名工作人员,均为事业编制,主要负责规划、

建设手续的接件、核验、并向内外进行宣传、传达信息。 3、规划审批科,科长1名,工作人员2-3名,均为公务员或事业编制,主要负责设计方案审查与批复、选址意见书、用地规划许可、工程规划许可等规划手续办理。 4、建设审批科,科长1名,工作人员2-3名,均为公务员或事业编制,主要负责初步设计审查与批复、施工图备案、收取和使用城市建设配套费、收取和退还民工工资保障金、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手续办理等建设手续。 5、土地建设管理科,科长1名,工作人员2-4名,均为公务员或事业编制,主要负责违法占用土地、违法建设行为、建筑综合行政管理执法。 6、档案管理科,工作人员1名,事业编制;主要负责工程建设资料的收集、归档、整理等。 以上所需增加编制总计12-16个。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旧楼区提升改造后长效管理的意见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旧楼区提升改造后 长效管理的意见 津政办发〔2012〕97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为巩固我市旧楼区居住功能综合提升改造(以下简称旧楼区提升改造)成果,依法建立和完善旧楼区长效管理机制,全面提升管理服务水平,参照《天津市物业管理条例》和《天津市城市管理规定》(2010年市人民政府令第26号),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实施范围 对列入市人民政府旧楼区提升改造计划、综合提升改造后符合接管标准的小区,各区人民政府要组织实施管理。 二、管理模式 各区人民政府应当以建立和完善提升改造后旧楼区长效管理机制为目标,在总结原有旧楼区管理成果的基础上,坚持区人民政府负总责、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指导、社会化服务与社区自治管理相结合的原则,根据各区实际情况和小区特点因地制宜地确定旧楼区管理服务模式。主要管理模式如下: (一)社会化服务公司实施管理的模式。 (二)产权单位自行管理的模式。 (三)居委会牵头组织旧楼区居民自治管理的模式。 三、职责分工 市、区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对旧楼区管理的指导和推动工作,形成合力,共同维护好社区环境,具体职责如下:

(一)市国土房管局、市市容园林委、市建设交通委、市规划局、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市政公路局、市水务局、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应当按照各自职能负责旧楼区管理服务工作的监督、指导。 (二)旧楼区管理工作应当坚持属地化管理原则,各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旧楼区管理工作的领导,并负责指导本辖区内旧楼区提升改造后管理模式的确定;落实区财政日常补贴资金等具体政策和扶持措施;明确各职能部门职责分工;明确相关设施的维修养护责任单位及经费来源;协调处理旧楼区管理工作中出现的重大问题,将提升改造后旧楼区管理服务情况列入对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的年度考核指标。 (三)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督促管理服务单位做好日常服务,并履行下列职责: 1.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明确部门,指定专人负责牵头组织落实管理服务单位,负责旧楼区长效管理的组织协调、推动指导和监督考核等工作。 2.组织产权单位、业主和使用人代表组成管理委员会,并指导管理委员会与管理服务单位根据居民实际需求,在保证门岗值勤、巡视管理、楼内外清扫保洁、机动车辆停放秩序管理等基本服务的基础上,签订管理服务协议,合理确定服务内容、服务标准。未成立管理委员会的,可由居民委员会代行管理委员会职责。 3.督促管理服务单位做好日常服务工作;协调区市容园林、综合执法、市政道路和房管等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履行职责。 4.协调社区管理、社区服务与旧楼区管理的关系。 5.及时组织召开旧楼区管理联席会议,旧楼区管理联席会议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召集。联席会议成员单位由区房管、市容园林、建设、综合执法、公安、市政道路、民政、路灯管理部门和管理服务单位等组成。联席会议主要协调各成员单位履行管理服务职责,解决管理服务中出现的问题。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

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取消调整行政审批事项和向区县下放审批权限的通知

津政发〔2010〕18号 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取消调整行政审批事项和向区县下放审批权限的通知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为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推进政府职能转变和管理创新,进一步优化发展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在组织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对行政许可和非行政许可行政审批事项(以下统称行政审批事项)进行全面清理的基础上,经认真审核,市人民政府决定,取消市本级行政审批事项45项,暂不列入市本级的行政审批事项25项,将原106项行政审批事项合并为48项,向区县下放审批权限的行政审批事项25项。从2010年4月起分三步实施:4月8日已开始实施向区县下放涉及投资项目联合审批的审批权限;5月18日开始实施取消、调整、合并的行政审批事项;6月1日开始实施向区县下放的其他行政审批事项权限。 市人民政府各部门要认真落实此次取消、调整和下放行政审批事项工作。对取消后改为备案的,要坚决防止以备案的名义进行变相审批;对改为事后监管的,要健全监管制度,切实做到监管到位;对改为登记和内部职责性管理工作的,要认真履行管理职责,提高服务效率;对下放区县部门审批的,要迅速组织好上下衔接。各区县对下放的行政审批事项要尽快组织落实,做好承接,搞好对审批工

作人员的业务培训,确保下放到区县的行政审批事项及时落实到位,都要进入同级行政许可中心实施“一站式”现场审批服务。 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和各区县人民政府要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紧紧围绕我市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的大局,进一步完善“一站式”集中审批服务的体制机制和配套制度,提高审批效率,保障审批质量,加强对行使审批权的全程监督,在服务企业、服务基层、服务群众方面务求实效,为实现天津科学发展和谐发展率先发展做出更大的贡献。 附件:1.取消市本级实施的行政审批事项目录(45项) 2.暂不列入市本级的行政审批事项目录(25项) 3.调整合并的行政审批事项目录(106项合并为48项) 4.向区县下放的行政审批事项及权限目录(25项) 二○一○年五月二日

天津东疆保税港区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东疆保税港区行政审批服务

天津东疆保税港区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东疆保税港区行政 审批服务大厅工作规范》的通知 【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津东疆办发[2012]12号 【发布部门】天津东疆保税港区管理委员会 【发布日期】2012.03.09 【实施日期】2012.03.09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天津东疆保税港区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东疆保税港区行政审批服务大厅工作规范》的 通知 (津东疆办发〔2012〕12号) 各有关单位: 《东疆保税港区行政审批服务大厅工作规范》已经管委会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二〇一二年三月九日附件:

东疆保税港区行政审批服务大厅工作规范 为提高行政审批服务大厅管理工作的水平和质量,加强内部管理,接受外部监督,充分发挥服务窗口作用(以下简称窗口),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促进东疆保税港区经济又好又快发展,依据津政令第103号《天津市行政审批管理规定》、津审(协调)[2009]6号《关于印发〈天津市行政许可服务中心行政审批实施与效能综合考评办法〉(试行)的通知》、津审[2010]1号《关于在市和区县两级行政许可服务中心开展规范化建设和标准化服务活动的通知》,东疆保税港区管理委员会结合行政审批服务大厅管理工作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范。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本规范适用于在东疆保税港区行政审批服务大厅设立办事窗口的各有关单位。各有关单位设立的窗口实行编号管理,设立窗口的单位或部门统称窗口单位,负责其窗口的业务管理及人员配备。 第二条管委会行政审批管理办公室设立的综合服务窗口具体负责本规范的实施工作,对各窗口单位执行本规范的质量进行考核、监督。 第二章工作规范 第三条行政审批服务大厅各窗口单位工作人员应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关于商务部下放审批权限的总结

编辑:汉坤研究室 关于商务部下放审批权限的总结 近来,商务部颁发了一系列的规章,将相关行业的审批权限有条件的下放到了省级商务部门。本篇文章简单总结了这些规章和下放的相关行业,具体如下: 一相关规章: 1.《商务部关于进一步简化和规范外商投资行政许可的通知》(商资函[2008]第21号,简称“21 号通知”) 2.《商务部关于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和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负责审核管理部分服务业外商投资企 业审批事项的通知》(商资函〔2009〕2号,简称“2号通知”) 3.《商务部关于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和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审核管理部分服务业外商投资企业相 关事项的通知》(商资函[2009]6号,简称“6号通知”) 4.商务部关于进一步改进外商投资审批工作的通知(商资函[2009]7号,简称“7号通知”) 5.《商务部关于下放外商投资举办投资性公司审批权限的通知》(商资函[2009]8号,简称“8号通 知”) 6.商务部关于外商投资创业投资企业、创业投资管理企业审批事项的通知(商资函[2009]9号,简 称“9号通知”) 二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及变更的审批权限 (一)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及变更审批的一般原则 原审批权限: 根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2004年7月16日实施)规定,《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总投资(包括增资)1亿美元及以上鼓励类、允许类项目由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核准。《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总投资(包括增资)5000万美元及以上限制类项目由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核准。国家规定的限额以上、限制投资和涉及配额、许可证管理的外商投资企业的设立及其变更事项;大型外商投资项目的合同、章程及法律特别规定的重大变更(增资减资、转股、合并)事项,由商务部核准。上述项目之外的外商投资项目由地方政府按照有关法规办理核准。 现审批权限调整如下: 根据21号通知规定:(1)根据规定由商务部批准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其有关非实质性变更(包括外商投资企业名称变更、投资者名称变更、同一城市经营地址变更、董事会人数变更、符合法律规定的经营期限变更),由商务部委托省级商务主管部门依法审批,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批准.后将批复和批准证书复印件报商务部备案。(2)根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原由商务部批准设立属于限额以下的外商投资企业,其变更事项由省级商务主管部门依法审批(投资性公司、涉及专项规定、特定产业政策和国家宏观调控行业的外商投资企业除外),并报商务部备案。 根据7号通知规定,原在商务部审核权限内的鼓励类且不需要国家综合平衡的外商投资企业(含股份公司)设立、增资、合同/章程及其变更事项,均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

广东省人民政府机构英文译名

广东省人民政府机构英文译名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General Office, the People’s Government of Guangdong Province 省政府组成部门广东省发展计划委员会(广东省粮食局) Development Planning Commission of Guangdong Province(Grain Administration of Guangdong Province)广东省经济贸易委员会(广东省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办公室,内设广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Economic and Trade Commission of Guangdong Province (Office of Science,Technology and Industry for National Defense of Guangdong Province, Bureau of Work Safety of Guangdong Province)广东省教育厅 Department of Education of Guangdong Province广东省科学技术厅 Department of Science and Technology of Guangdong Province广东省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 Ethnic and Religious Affairs Commission of Guangdong Province广东省公安厅 Department of Public Security of Guangdong Province广东省国家安全厅 Department of State Security of Guangdong Province广东省监察厅 Department of Supervision of Guangdong Province广东省民政厅 Department of Civil Affairs of Guangdong Province广东省司法厅 Department of Justice of Guangdong Province广东省财政厅 Department of Finance of Guangdong Province广东省人事厅(广东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Department of Personnel of Guangdong Province (Office of Government Set-up Committee of Guangdong Province)广东省劳动与社会保障厅 Department of Labor and Social Security of Guangdong Province广东省国土资源厅 Department of Land and Resources of Guangdong Province广东省建设厅 Department of Construction of Guangdong Province广东省交通厅 Department of Communications of Guangdong Province广东省信息产业厅 Department of Information Industry of Guangdong Province广东省水利厅 Department of Water Resources of Guangdong Province广东省农业厅 Department of Agriculture of Guangdong Province广东省对外经济贸易合作厅 Department of Foreign Trade and Economic Cooperation of Guangdong Province广东省文化厅 Department of Culture of Guangdong Province广东省卫生厅 Department of Health of Guangdong Province广东省计划生育委员会 Family Planning Commission of Guangdong Province广东省审计厅 Audit Office of Guangdong Province 省政府直属机构广东省地方税务局 Administration of Local Taxation of Guangdong Province广东省环境保护局 Environmental Protection Bureau of Guangdong Province广东省广播电影电视局 Administration of Radio, Film and Television of Guangdong Province广东省体育局(广东省体育总会) Administration of Sports of Guangdong Province (Sports Federation of Guangdong Province)广东省统计局 Statistics Bureau of Guangdong Province广东省物价局 Price Control Administration of Guangdong Province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Administration of Industry and Commerce of Guangdong Province广东省新闻出版局(广东省版权局) Administration of Press and Publication of Guangdong Province (Copyright Bureau of Guangdong Province)广东省林业局 Forestry Administration of Guangdong Province广东省海洋与渔业局 Administration of Ocean and Fisheries of Guangdong Province广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Administration of Quality and Technology Supervision of Guangdong Province广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Drug

【监察意见】天津市红桥区建立行政审批与监管协调联动工作机制的实施意见

【监察意见】天津市红桥区建立行政审批与监管协调 联动工作机制的实施意见 建立行政审批与监管协调 联动工作机制的实施意见 为深入贯彻落实《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市场主体事中事后监管的意见》(津政发〔xxxx〕5号)的精神,进一步促进政府各部门转变职能、改进作风、形成合力、高效便捷地为区域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做好服务。按照区委、区政府的工作部署,我区行政审批局的成立,实现了行政审批与监管职责分离。为加强行政审批与事中事后监管工作的有机衔接,促进部门间信息沟通和协调配合,现就建立我区行政审批与监管协调联动工作机制具体工作安排如下: 一、建立审批监管互动信息交流制度 (一)区审批局将审批结果及时告知事后监管部门。区审批局办结审批后五个工作日内,要将申请人基本信息、许可内容、范围、种类和审批结果等相关信息,及时推送给监管部门(电子版材料可通过天津市行政审批与绩效管理系统或电子邮件方式,纸质材料可通过传真、邮寄方式送达)。区审批局与监管部门共用市级业务系统的,不需进行信息推送。监管部门要明确专人负责,及时接收区审批局推送的申请人信息和审批结果,按照监管办法和监管程序,实施监管。 (二)监管部门将有关情况及时告知区审批局。监管部门收到上级业务部门下发的涉及行政审批方面的最新法律、法规、规章和文件要及时转送区审批局;同时将企业严重违法违规情况反馈

区审批局;监管部门发现申请人取得行政审批决定后违反相关YYY规章及承诺,对其进行行政处罚的,应当将处罚结果和处罚原由及时反馈给区审批局;如有建议撤销行政审批决定情形的,要向区审批局书面形式说明理由,并移送相关证据资料,区审批局及时对撤销理由进行核实,符合撤销情形的,依法向申请人下达《撤销行政审批决定书》,并向社会公布,不符合撤销情形的,以书面形式向监管部门说明情况。 通过行政审批与监管信息交换平台,在“天津市行政许可与绩效管理系统”上与区监管部门实行网络联通,对监管部门全部开放网络授权,区行政审批局将审批结果(含要件)信息,按类型通过网络及时告知监管部门,以利于加强监管。同时,监管部门将监管中实施行政处罚的情况,通过网络及时反馈区行政审批局。区行政审批局根据监管信息建立承诺失信名单,对申请人受到停产停业处罚的,记入行政审批承诺失信名单。 二、建立重点方面专项会商制度 区行政审批局在实施行政审批时,对涉及国家安全、生态安全和公共安全,以及涉及重大生产力布局、战略性资源开发和重大公共利益,且具有直接关联性的重大项目,要组织行业主管部门会商,充分听取行业主管部门意见,共同研究确定审批事项。 三、建立审查员制度 区行政审批局在实施审批时,对一些专业技术性强的事项,应组织专家进行评审。专家从市级审批部门和相关行业专家中聘请,按需要组成卫生、环保、安监等若干专家组,对必要审批事项进行审核,以保障审批质量。 四、建立观察员制度

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承接调整部分行政许可事项的通知

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承接调整部分行政许可事项的通 知 【法规类别】行政机关 【发文字号】津政发[2015]14号 【发布部门】天津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5.06.19 【实施日期】2015.06.19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承接调整部分行政许可事项的通知 (津政发〔2015〕14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按照《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5〕11号)要求,市人民政府决定,取消行政许可事项1项,承接国家下放的行政许可事项13项,工商登记前置审批改为后置审批的行政许可事项14项。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对于国务院决定取消的事项,有关部门要坚决予以取消,不得再以任何方式进行审批。 二、对于国务院决定下放的事项,市级有关部门要主动与国家对应部门做好工作衔接,将审批职能和事权交由行政审批处和区县行政审批局承担,进入市和区县行政许可

服务中心办理,按照全市统一规范行政审批行为的要求,认真编制行政许可事项办事指南,减少申请材料、简化审批程序、压缩审批时限、落实现场审批授权,提高行政审批服务效率。 三、对于工商登记前置审批改为后置审批的行政许可事项,市和区县企业注册管理部门要认真落实简化企业准入审批工作要求,做好相关衔接落实工作。在办理企业营业执照时,一律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交相关审批部门的前置行政许可决定、文件、证照等要件,同时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对于本通知中与地方性法规不一致的内容,市人民政府将适时提请市人大常委会进行修改。 附件:1.取消的行政许可事项目录(1项) 2.承接国家下放的行政许可事项目录(13项) 3.工商登记前置审批改为后置审批的行政许可事项目录(14项) 2015年6月19日 附件1 取消的行政许可事项目录(1项)

天津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

天津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 已经中共中央、国务院批准。天津市政府共设置工作部门45个。其中,办公厅和组成部门25个,直属特设机构1个,直属机构19个。另设置部门管理机构6个。日前,天津市政府机构改革已全面展开,新调整的工作部门已正式挂牌运行。 这次机构改革主要包括: 组建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挂国防科技工业办公室牌子。将经济委员会的职责、信息化办公室的职责、科学技术委员会软件产业规划组织协调的职责、长芦盐务管理局的职责,整合划入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不再保留经济委员会、信息化办公室、长芦盐务管理局。 组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将人事局的职责、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的职责整合划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组建公务员局,为部门管理机构,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管理。将设在人事局的外国专家局(引进外国智力办公室)改为部门管理机构,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管理。不再保留人事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原与人事局合署办公的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单独设置,列党委机构序列。 组建文化广播影视局,挂文物局牌子。将文化局的职责、广播电视电影局的职责整合划入文化广播影视局。不再保留文化局、广播电视电影局。 组建水务局,挂引滦工程管理局牌子。将水利局的职责,建设管理委员会城市供水、城市排水、有关河道堤岸管理的职责,整合划入水务局。不再保留水利局。 组建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将建设管理委员会公共客运交通(含出租汽车)管理和城市供水、城市排水、有关河道堤岸管理以外的职责,交通委员会承担的综合交通体系规划、建设、协调和有关政策法规拟定等职责,整合划入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不再保留建设管理委员会、交通委员会。 组建市容和园林管理委员会。将市容环境管理委员会的职责、园林管理局的职责整合划入市容和园林管理委员会。不再保留市容环境管理委员会、园林管理局。 组建交通运输和港口管理局,为市政府直属机构。将交通委员会承担的组织建立综合运输体系,负责道路运输、水路运输、联合运输和机动车维修行业管理、发展现代物流业的组织协调和港口行政管理等职责,建设管理委员会和客运交通管理办公室承担的公共客运交通(含出租汽车)管理职责,整合划入交通运输和港口管理局。不再保留客运交通管理办公室。 组建口岸服务办公室,为市政府直属机构。 将农业局的职责、畜牧兽医局的职责、水产局的职责、农业机械局的职责整

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天津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

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天津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 【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津政发[2017]32号 【发布部门】天津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7.11.01 【实施日期】2017.11.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天津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 (津政发〔2017〕32号) 各区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现将《天津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印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天津市人民政府 2017年11月1日 天津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全面正确履行政府职能,加强和改进政府工作,提升政府治理能力和管理水平,推进科学行政、民主行政、依法行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参照国务院工作规则和市委工作规则,结合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天津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市政府)工作的指导思想是,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坚持以习近平总书记对天津工作提出的“三个着力”重要要求为元为纲,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扎实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的天津实施,坚定不移贯彻新发展理念,坚决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严格遵守宪法和法律,贯彻落实国务院部署,认真落实市委决策,正确履行政府职能,努力建设法治政府、创新政府、廉洁政府、学习型政府和服务型政府。 第三条市政府工作必须遵循以下准则: (一)坚持党对一切工作的领导,增强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核心意识、看齐意识,坚决维护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自觉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 (二)坚持以人民为中心,把党的群众路线贯彻到政府全部工作之中,把人民对美好生活的向往作为奋斗目标,对人民负责,为人民谋利益,接受人民监督,建设人民满意

福建省建设厅关于下放审批权限简化审批程序规范行政审批的通知

福建省建设厅关于下放审批权限简化审批程序规范行政审批的通知 闽建法[2004]56号 各设区市建设(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 为贯彻实施《行政许可法》和进一步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快县域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闽委发[2003]11号)以及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扩大县(市)经济社会管理权限工作的通知》(闽委办发[2003]11号)要求,经研究,省厅决定进一步下放审批权限,简化审批程序,规范行政审批,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关于进一步下放审批权限 (一)将原由省厅审批的三级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下放设区市审批,将原由省厅审批的厦门市辖区内的二级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下放给厦门市审批。将原由省厅审批的注册资本800万以上的暂定资质及设区市审批的四级房地产开发企业及注册资本800万以下的暂定资质下放给县(市)审批,其中企业注册地在设区市的,由设区市审批; (二)将原由省厅审批的工程项目施工许可、除区域重大基础设施和区域性重大项目以外的大中型建设项目选址以及省级风景名胜区内除重大建设项目以外的其他项目选址下放给项目所在地市、县审批;原由省厅办理的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备案也相应下放。 二、关于进一步简化审批程序 下列审批事项中,属省厅审批的,改变原由县、市逐级层层申报的做法,赋予县(市)享有设区市相同的审核权限,即实行县(市)受理审核后,直接上报省厅审批,向设区市备案;申请人注册地址在设区市的,由设区市受理审核后,上报省厅审批: (一)工程勘察单位资质; (二)工程设计单位资质; (三)工程监理单位资质; (四)建筑业企业资质; (五)除厦门市以外的二级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 (六)工程招标代理单位资质; (七)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资质; (八)城市规划编制单位资质; (九)建设工程质量检测单位资质; (十)房屋拆迁单位资格; (十一)园林绿化企业二级资质; (十二)二级物业管理企业资质; (十三)评标专家资格。 三、关于建立行政审批“绿色通道” (一)对申报需由建设部审批的一级(甲级)资质的建筑业企业、房地产开发企业、勘察设计企业、工程监理企业、园林绿化企业、规划编制单位、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工程造价咨询单位、物业管理企业由省厅直接受理申请,审查后转报建设部审批。 (二)对下列事项,由省厅直接受理申请:

中国34个省级行政单位

中华人民共和国34个省级行政区 省级行政区名称行政中心各省直辖市自治 区级总人口数省级行政区简称行政中心所在东 经E、北纬N度 黑龙江省哈尔滨3768万黑E125、N45 吉林省长春2669万吉E125、N45 辽宁省沈阳4189万辽E120、N40 陕西省西安3704万陕、秦E110、N35 山西省太原3294万晋E110、N40 甘肃省兰州2600万甘、陇E105、N35 青海省西宁504万青E100、N35 山东省济南9212万鲁E120、N35 湖北省武汉5984万鄂E110、N30 湖南省长沙6674万湘E110、N30 河南省郑州10001万豫E115、N35 河北省石家庄6865万冀E115、N40 江苏省南京7253万苏E120、N35 江西省南昌4384万赣E115、N25 福建省福州3385万闽E120、N25 四川省成都8642万川、蜀E100、N30 浙江省杭州4602万浙E120、N30 广东省广州7900万粤E115、N25 安徽省合肥6516万皖E115、N30 海南省海口819万琼E110、N20 云南省昆明4270万云、滇E100、N25 贵州省贵阳3868万贵、黔E105、N25 台湾省台北暂缺台E120、N25 北京市北京1184万京E115、N40 天津市天津943万津E115、N40 上海市上海1360万沪E120、N30 重庆市重庆3169万渝E110、N30 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2360万内蒙古E110、N40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589万宁E105、N35 新疆维吾尔自治乌鲁木齐1962万新E85、N45 西藏自治区拉萨268万藏E90、N30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4894万桂E105、N25 香港特别行政区--- 699.45万港--- 澳门特别行政区--- 48.8万澳--- 注:此表中各省、直辖市、自治区、特别行政区人口数来源于2006年底统计结果

津环保许可函〔2018〕11号

津环保许可函〔2018〕11号 市环保局关于对SMC(天津)制造有限公司年研发、生产气动元件240万件项目环境影响 报告书的批复 SMC(天津)制造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报批〈SMC(天津)制造有限公司年研发、生产气动元件240万件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请示》等材料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你公司拟投资58500万元人民币,在天津市北辰区天津高端装备制造产业园建设年研发、生产气动元件240万件项目。该项目为大型气动元件研发、生产出口基地的一期工程。项目厂区四至为:东至辰中路,南至永康道,西至通盛路(在建),北至永进道。项目总用地面积196078.6平方米,总建筑面积69527平方米,主要建设内容为:新建机加工/组装车间(四号车间)、铸造车间和表面处理车间(五号车间)、2栋设备用房、1栋设备备件用房、门卫、宿舍等建筑;在机加工/组装车间内配套建设数控机床、加工中心等加工设备和拧紧机、检查机、挤压机等组装设

备,铸造车间内布置8台1.5吨/时熔解炉及配套压铸设备(铸造能力48384吨/年),表面处理车间内布置2条含浸处理线(处理规模2×22万平方米/年)、2条铬盐钝化处理线(处理规模2×60万平方米/年)、4套自动喷涂设备(喷漆量63吨/年)、4条铝阳极氧化处理线(处理规模4×80万平方米/年)及配套处理设施。项目建成后,机加工/组装车间满足气动元件240万件/年的生产规模,铸造、表面处理车间及配套公用工程满足气动元件1600万件/年的生产规模。项目供水、供电均由园区市政管网提供,冬季采暖使用天津华电北辰分布式能源有限公司提供的蒸汽,宿舍制冷采用分体空调,车间制冷由冷风提供。项目环保投资2623万元,约占总投资的4.48%,主要包括施工期污染防治,运营期废气收集和处理设施、废水处理设施、隔声降噪、固体废物暂存、地下水防渗措施、事故防范措施、排污口规范化、在线监测等。项目预计于2019年4月竣工。 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地区总体规划和清洁生产要求,主要污染物和重金属污染物排放符合地方环境保护部门核定的总量控制要求。2018年5月28日至2018年6月8日,我局将该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的有关情况在天津市行政审批服务网和天津市环保局网站上进行了公示,并将该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全本在天津市环保局网站公示。在你公司确保落实报告书中提出的各项环保措施的前提下,我局同意你公司按照报告书中所列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取的环境保护措施进行建设。 - 2 -

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切实做好2017年市政府重点工作的通知

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切实做好2017年市政府重点工作的通知 【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津政发[2017]12号 【发布部门】天津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7.03.24 【实施日期】2017.03.24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切实做好2017年市政府重点工作的通知 (津政发〔2017〕12号) 各区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市政府第84次常务会议确定了2017年市政府重点工作,对《政府工作报告》提出的目标任务分解为133项。为确保各项重点工作任务顺利完成,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实行目标责任制和清单管理。各区、各部门、各单位要按照市委、市政府部署和《政府工作报告》明确的任务,制定年度工作目标责任制,层层分解到岗、到人。各区和各承办单位要建立任务清单、责任清单、问题清单、成果清单,逐项进行任务梳理、子项分解,逐项明确牵头部门、配合部门、主责领导和具体责任人,逐项制定组织措施、工作措施、保障措施,逐项订出时间表和路线图,分阶段、分节点明确完成标准,

保质保量如期全面完成。 二、强化组织推动和协调协作。各区、各部门、各单位要采取有力有效措施,精心组织实施,强有力推动落实,全过程管理。市政府各位分管负责同志按照“谁主管谁负责、谁牵头谁协调”原则,落实领导责任,加强组织协调,加大推动指导和落实力度。各区、各部门、各单位主要领导要把推动落实作为重要政治责任,既挂帅,又出征,深入一线指挥调度和指导推动,及时掌握动态,主动发现和解决问题。主责部门要敢于负责,配合部门要积极主动,形成工作合力,确保顺畅高效。 三、严格检查督查考核。各区、各部门、各单位要层层加大检查督查力度,严格考核问责,注重抓“两头”、带“中间”,宣传先进典型经验,抓好示范带动,对反面典型要敢于曝光和问责。市政府督查室将结合年度绩效考核工作,加大对重点工作落实情况的督查力度,采取“每月重点抽查、每季全面检查、随时跟踪督查、年度考核”的方式,督促检查重点工作落实情况。按照市政府的安排,第四季度要组织开展全市大督查大检查,全面检查重点工作完成情况,加强考核问责,确保落到实处,取得实效。 附件:2017年市政府重点工作分解表 天津市人民政府 2017年3月24日 附件 2017年市政府重点工作分解表

市级行政审批权限下放的原则和“”种方式

市级行政审批权限下放的原则和“7+1”种方式 县级行政区域处在我国行政架构基层,联接城乡,承上启下,在我国经济社会发展中处于举足轻重的地位。县域集中了我国3/4的人口,吸纳了65%的农村劳动力。基层兴,则国家兴;基层稳,则根基稳、全局安;基层经济社会发展活,则整个国家社会全盘活。县(区)政府处在行政管理的第一线,贴近基层实际,服务广大群众、企业,行政管理职权如何又好又快又有效地行使,如何充分调动基层各方面积极性,如何增强基层发展内生动力和活力,是落实党的十八大报告提出的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快城镇化建设、推动城乡发展一体化的重要课题。 行政审批职能是政府职能的重要组成部分。这项职能 效能如何,对于坚持和发展基层社会生产力,尊重市场主体地位,激发市场和社会活力至关重要。十二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国务院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方案》的一大亮点,就是突出强调政府职能转变,简政放权,重在向市场、社会放权,努力减少对微观事务的干预,同时改善和加强宏观管理。为更好地发挥地方政府贴近基层、就近管理的优势,《方案》提出:一是下放投资审批事项,对已列入国家有关规划需要审批的项目,除特定情况和需要总量控制的外,在按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原则减少审批后,一律由地方政府审批;对国家扶持地方的一些项目,国务院部门只确定投资方

向、原则和标准,具体由地方政府安排。地方政府也要按照这一精神,大幅度减少投资项目审批,进一步优化投资环境。二是下放生产经营活动审批事项。凡直接面向基层、量大面广或由地方实施更方便有效的生产经营活动审批,一律下放地方。三是将适合地方管理的专项转移支付项目审批和资金分配工作下放地方。 近年来,为了正确处理政府与市场、社会的关系,充分调动基层政府积极性,优化地方发展环境,提升县域经济社会发展综合水平,全国各地不同程度地采取了简政强县(区)、强镇扩权等系列措施,在进一步清理、减少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同时,在基本建设项目、工商登记注册、城市建设管理等领域进一步向县(区)、经济园区甚至重点乡镇下放管理权限,收到了较好的效果。 审批权是政府职能中的支柱性权力,本身是块“唐僧肉”,涉及部门切身利益谁也不想下手“割”。而且,根据职权法定原则,行政权的来源和行使必须有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规定,行政机关“法无明文规定不得为”。《行政许可法》规定,有权设定行政许可项目的合法主体,只有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国务院、省及较大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和省级政府。除此之外,其他机关无权设定行政许可。《行政许可法》第22条还规定:“行政许可由具有行政许可权的行政机关在其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这不仅给下放工作带来法律性、技

天津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网上名称预核准企业预登记系统

天津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网上名称预核准企业预登记系统 项目需求书 一、项目建设背景 随着天津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在工商信息化工作上的持续投入,工商信息化工作取得了长足的发展,工商信息化逐渐成为保证工商工作顺利完成的重要手段,对方便企业,提高工商部门的工作效率、工作质量,提升工商部门的社会形象起到了积极的作用。全面改革天津工商企业登记服务企业的模式,不仅方便企业,同时完全符合现阶段“保增长、促发展”的大原则,创新了天津工商信息化工作,实现了工商业务办理信息的全数据库记录,项目成功实施后,企业业务办理的全过程信息都可检索、统计分析,为全面流程化管理、绩效考核监督等工作打下了非常好的基础,意义重大、深远。 二、项目建设目标 1、总体目标 建立天津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互联网业务平台的核心体系,开发基于现有天津工商业务系统体系和数据结构的网上名称预核准企业预登记系统。系统将内资、私营、外资等14种企业类型的名称登记、企业设立、企业变更、企业迁移、企业备案、企业注销业务通过企业在互联网上的注册、申报、申请材料上传的方式实现与工商机关的业务互动,需求对企业用户进行全新定制,确保易用性和安全性,并为建立全方位天津工商互联网业务平台打下坚实基础。 2、具体目标 以现有BS业务系统为基础,建立天津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互联网业务平台,平台将与现有BS名称系统、内外登记系统充分融合,将外网上报的数据直接反映到BS名称、登记系统的“待办工作”中,保证受理人员第一时间进行处理。 系统设计将充分考虑BS名称、登记系统的录入项目以及数据字化档案扫描格式和内容要求,把申请人所填写的内容生成现有的数据字化档案系统能够接受的格式,结合到数字化档案中,减少事后扫描的工作量,业务范围和企业类型将覆盖登记业务的全部内容。 该系统按前后台、企业、分局市局业务人员全方位互动方式设计开发,企业网上填报流程与后台审核流程完整互动,并与工商局内部各业务系统紧密衔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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