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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傅金雷因债权转让协议纠纷一案

上诉人傅金雷因债权转让协议纠纷一案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06)赣中民二终字第37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傅金雷,男,1964年4月生,汉族,福建省仙游县人,私营业主,现住于都县楂林工业园东南建材厂内。

委托代理人冯文忠,于都县贡江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江西新澳宝鞋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澳宝公司)。

法定代表人黄政魁,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谢小荣,江西玉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傅金雷因债权转让协议纠纷一案,不服于都县人民法院(2006)于民二初字第3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法院经审理查明,2001年12月1日,原告傅金雷与案外人连建志、郑京德等五人共同投资设立了“于都县市政建材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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