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宪法学导论案例分析

宪法学导论案例分析
宪法学导论案例分析

2011年12月25日下午,由中国人民大学宪政与行政法治研究中心主办、中国宪政网协办的“2011年度中国十大宪法事例发布会暨学术研讨会”在中国人民大学明德法学楼601学术报告厅举行。会上揭晓了本年度中国十大宪法事例:

一、全国人大常委会因刚果(金)案解释香港基本法

二、深圳大运会期间清理治安高危人群

三、“金山”诉“360”引发微博言论自由之争

四、李承鹏等人在人大直接选举中自荐参选

五、清华女生起诉国土资源部等部委要求信息公开

六、重庆、上海开征房产税

七、广电总局禁止电视剧插播广告

八、居民身份证添加指纹信息

九、成力因裸体“行为艺术”被劳动教养

十、乌坎村民因土地问题向政府抗议

二、深圳大运会期间清理治安高危人群

概要:2011年8月深圳举行了世界大学生运动会,为了保障大运会期间的社会治安,深圳市于年初开始对其认定的“治安管理高危人群”进行行政清除,在一百天里累计清除八万余人。并于4月25日以新闻发布会的形式公告其战果。

涉及的法律问题:清除行为是否合法;公民宪法权利的危机,特别是公民平等权,人身自由权以及迁徙自由的宪法保护是否能落到实处。

关键词:赶人事件行政行为宪法权利保障体系

关于“深圳为大运会安保清出8万余治安高危人群”的宪法思考

2011年4月10日上午,深圳警方召开新闻发布会,公布大运会安保“治安高危人员排查清理百日行动”战果。据深圳市公安局副局长、新闻发言人申少保介绍,在过去的100天里,共有8万余名“治安高危人员”被清出深圳。

据介绍,行动期间,警方加大了对团伙和系列案件的破案力度。全市共抓获犯罪嫌疑人6371人,破获刑事案件7679宗;治安拘留1731人、强制戒毒829人、抓获在逃人员921人。申少保强调,截至4月10日,已有8万余名“治安高危人员”受到震慑离开深圳,但这还不是全部。接下来,深圳警方将继续对该群体进行严格监管。

深圳市公安局副局长申少保就警方对“治安高危人员”的界定作出解释。他表示,这几类人员是指在深圳对社会治安秩序和公共安全有现存或潜在危害的人群。

第一类,同时满足“有前科、长期滞留深圳、又没有正当职业”等条件的;第二类,同时满足“在应当就业的年龄无正当职业、昼伏夜出、群众举报有现实危险的”;第三类,涉嫌吸毒、零星贩毒、涉嫌销赃的;第四类,使用假身份证入住旅馆酒店、租房的;第五类,长期滞留深圳、明显靠非法收入生活的,比如涉嫌卖淫的失足妇女;第六类,肇事、肇祸的精神病人员,对他人有危害的;第七类,扬言报复社会,有可能产生极端行为的;以及其他一些未列举的,对群众安居乐业有现在或潜在危险的。

上述事件中,深圳警方高调公布了“在过去的100天里,共有8万余名“治安高危人员”被清出深圳”的辉煌“战果”,其具体措施不得而知,但该市警方对“治安高危人员”的界定所作的解释简单梳理一下可以看出,所列举的六类人大都有“现实危险”、“涉嫌”、“明显涉嫌”、“有可能”、“潜在危险”等字眼,深圳警方所“清出”的这六类人并不是现实的违法犯罪人员,防患于未然的意图明显。既然“清出”有明确的标准,“战果”又这么辉煌,那么这六类“治安高危人员”非常有可能是涉嫌被迫离开深圳的,作为中国公民却有点外国人被驱除出境的味道。这涉及到这六类“治安高危人员”的人身自由甚至劳动权的问题。我国宪法第三十七条第三款规定,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禁止非法搜查公民的身体。可见,人身自由是我国宪法规定的公民的基本权利,不得非法剥夺。深圳警方的“清出”行动,显然剥夺了上述六类人员在深圳管辖区域居住、工作、学习、生活等与人身自由有关的一切权利。当然,宪法规定禁止非法剥夺公民人身自由,也就是说有法律依据是可以剥夺的,但其法律依据何在?没有!否则就可以直接予以羁押或监禁,没必要叫什么“治安高危人员”了,也不用为他们涉嫌分类劳神了。也许有人会辩解说,为了公共利益是可以限制公民权利的。深圳警方确实明确说明这次“清出”行动是为了大运会安保需要,个人觉得属于公共利益范畴问题不大。但以此为由,限制甚至剥夺公民人身自由并因而侵犯公民的劳动权就是合法的吗?

下面我们依据相关宪法理论试就该事件分析:

宪法规定公民基本权利的本质在于赋予其对抗公权力,因而对公权力限制(当然包括剥夺)公民基本权利有严格的限制。对公权力的限制要求公权力的行使首先应当遵循“比例原则”。该原则又分为妥当性原则、必要性原则和法益相称性原则三项子原则,三者缺一不可。妥当性原则要求行政机关所选取的手段要能够导致某项正当行政目的的实现;必要性原则要求行政权力对私人权益的影响不得超越实现行政目的的必要程度;法益相称性原则要求行政目的所涉及的利益与运用行政手段所伤害的利益之间应该成比例。深圳警方这次“清出”行动似乎有助于大运会安保需要这一目的的实现,但该市警方并没有拿出相关依据来论证清出这六类“治安高危人员”与实现大运会安保目的之间存在直接关系,与这六类人员“涉嫌”如何如何一样二者的因果关系是不确定的。大运会安保的目的无非是确保各项赛事正常进行的秩序,完全可以通过认真落实各项内外安保措施实现。“清出”行动却剥夺了该六类人员在深圳的人身自由,使其无法行使劳动权获得应有的收入,进而极大影响了其生存权,而这已经远远超越了大运会安保必要的程度和范围。大运会赛事秩序与数万人的生存权相比,孰轻孰重,哪个利益更大更应当受到保护?显然是后者。

总结:

综上所述,“深圳为大运会安保清出8万余治安高危人员”是一起公权力以公共利益为名限制、侵害公民宪法基本权利的事件。该事件与诸如菜刀实名制、上网实名制、避孕套实名制等等事件时有发生,表明我国宪法在内的法律缺少应有的权威,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法治意识淡漠已到了非常严重的地步。

八、居民身份证添加指纹信息

概要:2011年3月29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了关于修改居民身份证法的决定。根据修正案的规定,《居民身份证法》第3条中增加一款作为第3款:“公民申请领取、换领、补领居民身份证的,应当登记指纹信息。”

新法在赋予国家占有公民隐私权力的同时,缺乏对公民指纹隐私的安全保障,使公民指纹隐私安全受到极大的挑战。此次《居民身份证法》修改,国家警察权力进一步扩大,公民权利进一步限缩,有违限制国家权力、保障公民权利的宪政宗旨。分析《居民身份证法》赋予国家机关收集公民指纹隐私、限制公民宪法隐私权是否符合目的合理原则和比例原则,以及是

否建立了完善的公民指纹安全保障机制,来探析居民身份证中加入指纹的合宪性。

一、身份证增加指纹本质上是国家对公民宪法隐私权的限制

《居民身份证法》修改,增加了居民身份证的登记项目—指纹信息,规定公民申请领取、换领、补领居民身份证的,应当登记指纹信息。“指纹形成于胎儿阶段,一经形成,其花纹类型和细节特征的总和终生不变。”因此,指纹是具有高度人身属性的个人信息,属于个人隐私。所谓隐私,是指个人不愿为他人知悉的秘密,主要包括个人私事、个人信息和个人领域等方面。其中,个人信息指一切有关个人的信息,如身高、体重、健康状况、家庭情况、财产状况、生活习惯等等。居民身份证上公民的姓名、出生年月、家庭地址等属于公民个人信息,都属于隐私。个人信息是个人在社会生存的代码,是人际交往、社会交往的媒介,个人为了社会生活和公共利益,必须牺牲一部分隐私,交出一部分必要的个人信息;国家为了管理的需要,也需要占有相关的公民个人信息,但这种占有必须以合法、必要为限。宪法上的公民隐私权有别于民法上的隐私权,民法上的隐私权关注平等个体之间社会关系的法律界限,是个人保持独立于其他个人的权利;宪法上的隐私权关注国家与公民之间的法律界线,是公民独处于国家的权利,排斥国家对公民私人领域的任意介入。公民宪法隐私权在个人信息方面具体表现为公民对个人信息的控制和限制国家对个人信息的收集和散播。因此,此次《居民身份证法》修改,要求在身份证中登记指纹,即身份证制作机关在制作身份证时有权要求收集并保留公民的指纹信息,是国家对公民隐私的进一步索取和占有,使得公民隐私权的内容克减,其本质是国家对公民宪法隐私权的限制。

二、《居民身份证法》增加指纹限制公民隐私权不符合目的合理原则和比例原则(一)《居民身份证法》增加指纹限制公民隐私权不符合目的合理原则

限制基本权利是一种在法律范围内侵害个人权利的行为,宪法在允许对基本权利施加限制的同时,也规定了限制基本权利的目的。如果一项基本权利的法律不符合宪法设定的目的,则这一限制为宪法所不许,该项法律可能被宣布为违宪。在既定的社会经济条件下,一个国家或一个社会的法权总量也是既定的,国家权力的扩张膨胀必然减损和侵夺公民的权利与自由,反之亦然。因此,国家限制公民基本权利必须符合目的合理原则,必须基于宪法规定的合理目的,以防止国家权力的恣意膨胀,造成对公民权利的侵害。我国宪法第51条明确规定:公民在行使自由和权利的时候,不得损害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的自由和权利,即我国限制公民基本权利的目的主要有:国家利益、社会利益、集体利益以及其他公民的权利和自由。隐私权属于一项公民的基本权利,国家通过法律限制公民隐私权必须基于宪法规定的合理的目的,国家只能基于“国家利益、社会利益、集体利益、他人自由和权利”的合理公益目的,即只有为了保护另一种更为优越的价值,才能对公民的隐私权进行限制,否则就可能涉嫌国家权力对公民隐私权的侵犯

(二)《居民身份证法》增加指纹限制公民隐私权不符合比例原则

为了防止身份证被伪造不能成为国家限制公民宪法隐私权的合理目的,但隐藏其后的打击犯罪、便于刑事侦查可以成为限制公民宪法隐私权的合理目的,但即便打击犯罪、便于刑事侦查是合理的目的,并不意味着国家因此收集所有公民的指纹信息、牺牲所有公民隐私符合宪法。国家限制公民基本权利除了必须符合目的合理原则外,其限制程度和限制措施还必须符合比例原则。“比例原则是指一个涉及人权的公权力(可能是立法、司法和行政)限制基本权利的目的与所采取的手段之间是否恰当。”比例原则分为三个具体原则:(一)适应性原则,即国家所采取的措施,包括普遍措施或个案措施,要适应于它所追求的目的,如果法律所采用的手段与目的不符合,限制基本权利的法律就是违宪的;(二)必要性原则,即如果以国家措施干预公民自由为实现公共利益所不可缺少,那么这种干预必须是最低限度的,即存在多种达致目的的手段时,国家须在诸手段之间做最小侵害选择;(三)比例性原则,即国家为追求一定的目的所采取的限制手段的强度,不得与达成目的所需的程度不成比例,且因该限制

手段所造成的侵害程度,不得逾越其所欲追求的成果。¨同时满足上述三个具体原则的限制公民基本权利的普通措施或者个案措施才符合比例原则,才合法合宪。

国家对公民信息的收集和占有应以必要为限,恪守尊重个人隐私的原则,不应该肆意扩张对公民个人信息的占有。国家不是通过提高自身的管理能力,而是通过简单地以新赋公民义务、牺牲公民权利的方式来解决国家管理问题,实属本末倒置。因此,国家为刑事侦查、打击犯罪全面收集公民指纹、牺牲全民的隐私权不符合必要性原则。再次,比例性原则要求国家为追求一定的目的所采取的限制手段的强度,不得与达成目的所需的程度不成比例,且因该限制手段所造成的侵害程度,不得逾越其所欲追求的结果。为了打击犯罪,我国《刑事诉讼法》已经赋予了刑事侦查机关广泛的刑事侦查权,侦查机关可以采取讯问、勘验、检查、侦查实验权、查封、扣押、通缉等一系列侦查手段,刑事侦查权已经极其庞大。而赋予公安机关在制作、发放身份证中收集所有公民的指纹信息,不仅牺牲所有公民的隐私权,其实质是将所有公民预设为犯罪主体,使所有公民都在公安机关的掌控之下,导致人人自危,使公民的自由极大受限;公安警察的权力延伸到所有公民的自由,造成警察权更为庞大,极易形成“警察国家”:国家权力和公民权利极度失衡。因此,在公民身份证中加入指纹所造成的公民隐私权和自由权的侵害程度,远远逾越了其所欲追求的结果,不符合比例性原则。《居民身份证法》修改规定公民身份证中加入指纹,赋予公安警察收集公民指纹信息的权力,但并未明确规定此限制公民宪法隐私权之举的合理目的,不符合国家限制公民基本权利必须遵循的目的合理原则。即便隐藏其后的打击犯罪、便于刑事侦查属于宪法规定的限制公民基本权利的合理目的,但规定居民身份证中加入指纹、收集全民指纹隐私的手段亦不符合国家限制公民基本权利必须遵循的比例原则。“公民保留的权利太少,国家掌握的权力太大,公民就不可能对国家权力的行使过程进行有效的监督控制,也无力抗拒国家机关及其官员侵犯权利的行为。

三、新法缺乏对公民指纹隐私的安全保障机制,加剧国家权力和公民权利的失衡

(一)新《居民身份证法》缺乏对公安机关指纹使用目的的限定

个人信息是个人在社会中的代码和符号,其准确性和安全性至关重要,而指纹由于蕴含DNA 信息,通过其可以了解公民体质、健康状况等高度敏感的个人隐私,因此必须确保公民为公共利益交给国家的个人信息的安全。新《居民身份证法》在原法规定的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对履行职权时知悉的公民身份证信息的保密义务以及人民警察泄露居民身份证个人信息的行政、刑事责任外,增加了民事赔偿责任,即公民身份证信息被泄露造成损失时,可以基于新法第19条主张民事赔偿。①但新《居民身份证法》的上述规定只是规定了公安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对公民身份证个人信息的一般保密义务和违反该义务的的惩戒措施,对于公安机关对公民身份证个人信息,特别是新增的指纹信息的使用目的以及国家机关如何在使

用中保障指纹信息的安全等均未作出规定,使得公安机关收集和使用指纹信的权力除了保密义务外毫无限制,严重不利于公民指纹信息的安全保障。对此,公安部门给出的理由是“在居民身份证中登记的指纹信息,是数字化的指纹特征点,不能还原成指纹图像”_g]5。,但是,在高度智能化且信息技术不断提升的今天,难以绝对保证数字化的指纹信息“不能还原成指纹图像”,即使“不能还原成指纹图像”有保证,身份证中“数字化的指纹信息”本身就是一项十分重要的个人信息,一旦被不当使用,同样会给公民权益带来严重的威胁。因此在赋予公安收集公民指纹权力的同时必须明确其对指纹的使用目的,建立相关的安全保障机制。以台湾地区为例,政府收集和处理指纹资料的基本条件是“国家基于特定重大公益之目的而有大规模汇集、录存人民指纹、并有建立资料库储存之必要者,则应以法律明定其汇集之目的,其汇集应与重大公益目的之达成,具有密切之必要性与关联性,并应明文禁止法定目的外之使用。而我国新《居民身份证法》只是赋予公安机关收集、使用公民指纹信息的权

力,对于该权力如何具体行使以及相应的保障义务没有作任何规定,使得公民为公共利益交给国家的指纹信息缺乏安全保障,严重影响公民隐私权的保障,使得国家权力和公民权利严重失衡。①《身份证法》第19条规定:国家机关或者金融、电信、交通、教育、医疗等单位的工作人员泄露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居民身份证记载的公民个人信息,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千元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单位有前款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有前两款行为,对他人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二)新《居民身份证法》缺乏对其他国家机关和服务机构对公民指纹获悉的限制

虽然根据《居民身份证法》规定的身份证制作主体以及查验公民身份证的主体①可知,掌握公民指纹信息的主体主要是公安机关,但从《居民身份证法》规定的公民出示身份证的情形以及新增加的泄露公民身份证信息的责任主体②可知,我国获悉公民身份证信息的主体还包括除公安机关之外的其他国家机关,以及金融、电信、交通、教育、医疗等提供服务的机构。上述其他国家机关和服务机构之所以获悉公民身份证信息,是因为其在行使职权或提供服务时同样需要对公民进行身份确定。在身份证未登记指纹之前,身份证上的姓名、年龄、住址、身份号码都与上述服务有关系,所以对其他国家机关和服务机构获悉公民身份证信息的范围没有必要作出限制。但公民的指纹信息与上述服务基本无关,且指纹本身又是具有高度人身性的隐私,因此,必须将其他国家机关和服务机构获悉公民身份证信息的范围与公安机关相区分,应阻断其他国家机关和服务机构获悉公民指纹信息的可能,以保证为实现公共利益收集公民指纹隐私的同时对公民的指纹隐私作最小的侵害。但我国《居民身份证法》在修改时仅考虑国家公共利益的需要,赋予了公安机关登记公民指纹的权力,却未对这种侵害作限制,没有将其他国家机关以及服务机构获悉公民身份证信息的范围作限制,使得其他机关、服务机构亦可能获悉公民指纹信息,严重侵害公民隐私权。(①《居民身份证法》第6条规定:居民身份证式样由国务院公安部门制定。居民身份证由公安机关统一制作、发放。《居民身份证法》第15条规定: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出示执法证件,可以查验居民身份证。②《居民身份证法》第14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应当出示居民身份证证明身份

(一)常住户口登记项目变更;

(二)兵役登记;

(三)婚姻登记、收养登记;

(四)申请办理出境手续;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需要用居民身份证证明身份的其他情形。

依照本法规定未取得居民身份证的公民,从事前款规定的有关活动,可以使用符合国家规定的其他证明方式证明身份。

《居民身份证法》第19条规定:国家机关或者金融、电信、交通、教育、医疗等单位的工作人员泄露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

得的居民身份证记载的公民个人信息,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

千元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单位有前款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

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日以上十五El以下拘留,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四、结语

《居民身份证法》修改,规定在身份证中登记指纹信息,其本质是国家对公民隐私的进一步占有,是对公民宪法隐私权的限制。国家限制公民基本权利,必须基于合理的目的,且限制程度和手段必须符合比例原则。《居民身份证法》在赋予了国家限制公民宪法隐私权时,没有充分论证增加国家机关此项权力、限制公民宪法隐私权的合理理由,不符合目的合理原则。即便深藏其后的打击犯罪、便于刑事侦查目的可以归于国家进一步限制公民隐私权、占有公民指纹隐私的合理目的,但要求全民身份证中加入指纹、收集全民指纹隐私的手段亦不符合国家限制公民基本权利必须遵循的比例原则。新法在赋予公安警察此项权力限制公民宪法隐私权的同时,对公民的指纹隐私缺乏安全保障,对特别是对公安机关使用公民身份证指纹信息目以及其他国家机关、服务机构获悉公民指纹信息缺少限制,使得公民的指纹隐私安全受到极大的挑战。因此,此次《居民身份证法》修改,规定身份证中登记指纹信息,使得国家警察权力进一步扩大,公民权利进一步限缩,国家权力和公民权利结构更加失衡,有违限制国家权力、保障公民权利的宪政宗旨。

护理学导论考试重点

护理学导论考试重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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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护理诊断:护理诊断是关于个人、家庭、社区对现存或潜在的健康问题及 生命过程反应的一种临床判断,是护士为达到预期的结果选择护理措施的基础,这些预期结果应能通过护理职能达到。 11.医疗事故:医疗事故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 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规范、常规,过失造成病人人身损害的事故。 1.患病后病人的主要心理反应。 ○1焦虑及恐惧;○2依赖性增强;○3自尊心增强;○4猜疑心加重;○5主观感觉异常; ○6情绪易激动;○7孤独感;○8习惯性心里;○9害羞和罪恶感;○10心理性休克及反常行为。 2.需要理论对护理的意义。 一、对护理实践的意义:1识别病人未满足的需要;2领悟和理解病人的行为 和情感; 3预测病人即将出现或未表达的需要;4识别病人需要的轻重缓急。 二、对护理理论的意义:为护理学提供了理论框架。 三、对护理教育的意义:为护理教育提供了理论框架。 四、对护理管理的意义:调动工作积极性,稳定护理队伍。 五、对护理研究的意义:带来了一定的启示和思路。 3.成长与发展的规律 1可预测性2顺序性3连续性和阶段性4不平衡性5个体差异性6关键期

德国宪法案例选释基本权利总论编写说明

《德国宪法案例选释(第1辑)基本权利总论》 编写说明 张翔 2012-09-07 22:41:44 来源:《德国宪法案例选释(第1辑)基本权利总论》(张 翔主编,法律出版社2012年8月出版) 一、缘起 比较法之于当代中国法学研究的重要性已毋庸多言。比较法研究最为理想的状态,应该是研究者普遍能依靠自身充分的外语能力和专业素养,系统阅读外国法的原始资料,作为理解、概括、比较、借鉴之基础。但目前我国法学研究者多以英语为第一外语,尚无法期待短期内对其他小语种国家法律的研究达到此种理想状态。系统地翻译介绍这些国家的法学基础资料,应该说尚有意义。 在宪法领域,德国宪法(《联邦德国基本法》)是当今世界范围内可与美国宪法并列的基本典范之一,但我国宪法学界对德国宪法理论与实践的介绍研究还较为薄弱。近年来,渐有一些德国宪法学著作翻译出版,例如施莱希的《德国联邦宪法法院:地位、程序与裁判》(刘飞译)、施托贝尔的《经济宪法与经济行政法》(谢立斌译)、黑塞的《联邦德国宪法纲要》(李辉译)、黑勒的《国家学的危机社会主义与民族》(刘刚译)等等,但对于实践层面的德国联邦宪法法院的具体裁判的译介尚不充分。值得注意的是,与我们对大陆法系法学的传统认识不同,德国联邦宪法法院的裁判已然构成了当下德国宪法学的主要理论来源,宪法学的教学与研究莫不围绕宪法裁判展开,以至于有学者基于德国国家法学的传统不无忧虑地认为,宪法学有矮化为对联邦宪法法院的“解释科学”(Auslegungswissenschaft)的危险[1]。因此,如欲学习、研究德国宪法,德

国联邦宪法法院的裁判就是必须掌握的基本资料。 二、编写要旨 基于以上两个方面的认识,我们希望编写一套《德国宪法案例选释》丛书,尝试以不同的专题对德国联邦宪法法院的裁判进行选择性的译介。丛书计划编写若干专辑,第一辑以“基本权利总论”为主题,其编写要旨有以下几点: 1. 选择德国基本权利教义学体系建构过程中最为重要的案例 本书并不以译介最新的判决为目标,而是强调理论体系和案例脉络,所重视的是历史上具有开创性、拓展性和奠基性意义的经典案例。德国联邦宪法法院的宪法裁判,至今已有煌煌124卷,但在此浩繁卷帙当中,有一些案例对于基本权利基础理论的构建与发展具有特别的重要意义。这些重要案例往往具有开创性作用,例如,吕特判决提出基本权利作为客观价值秩序的理论,开创了以基本权利的双重性质来阐释基本权利规范内涵的基本框架;艾尔弗斯案则将“一般行为自由‘解释为’兜底基本权利”,为基本权利体系设置了一个概括性条款。这些重要案例因其奠基性意义,在后来的判决往往被反复援引重申;宪法学理论的完善发展,也往往以这些重要案例为起点。因此,这些案例可作为掌握基本权利理论体系的一个整体性的纲要。 2. 翻译判决要点、描述论证过程、突出重要理论 我们希望避免过于简略和过于繁冗两种极端。有些案例译介仅截取基本案情和判决结果,对作为裁判精髓的说理部分展开不足,因而往往显得逻辑跳脱、仓

护理学导论试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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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郑某,男,55岁。直肠癌症晚期,拒绝护士给予化疗,将护理治疗盘推落地上,其角色适应不良是(c ) A.角色行为缺如 B.角色行为强化 C.角色行为异常 D.角色行为冲突 E.角色行为消退 6、下述病人应提供支持-教育系统的是(D) A.全麻未醒的病人 B.高位截瘫的病人 C.严重精神障碍的病人 D.糖尿病平稳期的病人 E.下肢骨折牵引的病人 7、对昏迷病人、婴幼儿等难以表达自己主观意志的病人,适用的护患关系模式为( A ) A.主动-被动型 B.指导-合作型 C.平等互动型 D.共同参与型 E.辅助教育型 8、世界上第一所正式护士学校创建于( B ) A、1854年,意大利,佛罗伦斯 B、1860年,英国,伦敦 C、1888年,中国,福州 D、1920年,德国,开塞维慈 E、1921年,法国,巴黎 9、下述内容不属于适应方式类型的是(E) A.生理功能 B.自我概念 C.角色功能 D.相互依赖

《护理学导论》试题库及答案(二)

护理学导论试卷 (课程代码03201) 本试卷共4页,满分100分,考试时间150分钟。 考生答题注意事项: 1.本卷所有试题必须在答题卡上作答。答在试卷上无效,试卷空白处和背面均可作草稿纸。 2.第一部分为选择题。必须对应试卷上的题号使用2B铅笔将“答题卡”的相应代码涂黑。 3.第二部分为非选择题。必须注明大、小题号,使用0.5毫米黑色字迹签字笔作答。4.合理安排答题空间。超出答题区域无效。 第一部分选择题 一、单项选择题:本大题共20小题。每小题1分,共20分。在每小题列出的备选项中只有一项是最符合题目要求的,请将其选出。 1.护理人员按照医师处方对服务对象实施的护理,属于D A.独立性护理功能 B.合作性护理功能 C.指导性护理功能 D.依赖性护理功能 2.在初级卫生保健原则中最难贯彻的原则是C A.持续性 B.可近性 C.自我决策性 D.文化感受性 3.某患者为舞蹈演员,突遇车祸,双腿须截肢,出现大吵大闹、不配合治疗等反应,此种情绪属于C A.病人角色行为异常 B.病人角色行为强化 C.病人角色行为冲突 D.病人角色行为缺如 4.下列关于压力的说法正确的是B A.日常生活中的压力都会损害人的身体健康 B.压力包括刺激、认知评价及反应三个环节 C.压力与多种疾病都有关系,我们应积极避免一切压力 D.压力是环境刺激的直接结果 5.根据马斯洛的人类基本需要理论,最高层次的需要是C A.尊重的需要 B.安全的需要 C.自我实现的需要 D.爱与归属的需要 6.艾瑞克森在1950年提出的解释生命发展过程的著名理论是B A.性心理发展学说 B.心理社会发展理论 C.道德发展理论 D.智力发展学说 7.个体对他人的心理状态、行为动机和意向做出推测与判断的过程,称为A A.社会认知 B.社会推断 C.社会评价 D.人际判断 8.人际关系双方相互赞同与接纳,获得心理上的愉快及满足感,此种吸引称为B A.相近吸引 B.相悦吸引 C.相容吸引 D.相补吸引 9.下列属于共同参与型护患关系模式特点的是B

宪法学经典案例--中国“乙肝歧视”张先著案

中国“乙肝歧视”第一案1 【事件概要】2003年6月,原告张先著在芜湖市人事局报名参加安徽省公务员考试,报考职位为芜湖县委办公室经济管理专业。经过笔试和面试,综合成绩在报考该职位的三十名考生中名列第一,按规定进入体检程序。同年9月17日,张先著在芜湖市人事局指定的铜陵市人民医院的体检报告显示,其乙肝两对半中的HBsAg、HBeAb、HBcAb均为阳性,主检医生依据《安徽省国家公务员录用体检实施细则(试行)》确定其体检不合格。张先著随后向芜湖市人事局提出复检要求,并递交书面报告。同年10月18日,张先著在接到该通知后,表示不服,向安徽省人事厅递交行政复议申请书。同年10月28日,安徽省人事厅作出《不予受理决定书》。同年11月10日,张先著以被告芜湖市人事局的行为剥夺其担任国家公务员的资格,侵犯其合法权利为由,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依法判令被告的具体行政行为违法,撤销其不准许原告进入考核程序的具体行政行为,依法准许原告进入考核程序并被录用至相应的职位。此宗案件,被媒体称为“中国乙肝歧视第一案”。 法院审理后认为,国家行政机关招录公务员,由人事部门制定一定的标准是必要的,国家人事部作为国家公务员的综合管理部门,根据国务院《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制定了《国家公务员录用暂行规定》这一部门规章,安徽省人事厅及卫生厅共同按照规章授权目的和范围行使权力,制定《安徽省国家公务员录用体检实施细则(试行)》,该规范性文件与上位法并不冲突,即未突破高阶位法设定的范围,也未突破高阶位法的禁止性规定。因此,依照《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安徽省国家公务员录用体检实施细则(试行)》属合法有效的规范性文件,可以参考适用。 被告芜湖市人事局根据《安徽省国家公务员录用体检实施细则(试行)》的规定,委托解放军第八六医院对考生进行体检,应属于行政委托关系,被委托人所实施的行为后果应由委托人承担。因解放军第八六医院的体检不合格的结论违反《安徽省国家公务员录用体检实施细则(试行)》规定,芜湖市人事局作为招录国家公务员的主管行政机关,仅依据解放军第八六医院的体检结论,认定原告张先著体格检查不合格,作出取消原告进入考核程序资格的行政行为主要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四条第二项第一、二目之规定,应予撤销,但鉴于2003年安徽省国家公务员招考工作已结束,且张先著报考的职位已由该专业考试成绩第二名的考生进入该职位,故该被诉具体行政行为不具有可撤销内容,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十六条第四项之规定,对原告其他诉讼请求应不予支持。 据此,法院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十七条第二款第二项之规定,判决确认,被告芜湖市人事局在2003年安徽省国家公务员招录过程中作出取消原告张先著进入考核程序资格的具体行政行为,主要证据不足。 **本案涉及到何种宪法行为? 【分析参考】 1本案例转引自韩大元主编:《中国宪法性事例研究》,法律出版社,2005年。

2017年4月自考03201护理学导论试题以及答案

1、以“人的健康为中心”阶段的护理特点是A A.以护理理论指导护理实践 B.护理人员的工作场所在医院 C.对病人实施责任制护理 D.服务对象主要为病人 2、文化关怀与健康层属于日出模式的B A. I 级 B. II 级 C. III级 D. IV级 3、—位急性肾炎病人痊愈后仍不愿出院,可能出现的角色适应问题是B A.病人角色行为异常 B.病人角色行为强化 C.病人角色行为冲突 D.病人角色行为缺如 4、下列关于文化特征的描述正确的是B A.文化的第一要素就在于它对自然界的描述 B.文化不是对个人的描述,仅仅体现出个人特征的现象不属于文化现象 C.文化在某一特定的地域发生、发展和成熟,不能被其他地域所接受、吸收和同化 D.儒家思想成为中华民族的道德意识、精神生活和传统习惯的准则,体现了文化的超个人性 5、从个別或特殊的知识中概括出一般知识的方法是B A.观察 B.归纳

C.演绎 D.综合 6、护士对病人住院环境的管理属于C A.依赖性护理措施 B.合作性护理措施 C.独立性护理措施 D.授权性护理措施 7、护理人员与服务对象、其他医务人员密切合作,以全面满足服务对象的需求,体现了护理程序的A A.互动性 B.系统性 C.科学性 D.普遍性 8、根据护理理论的着重点不同,罗依(Roy)适应理论属于C A.以需要及问题为中心的护理理论 B.以护患关系为中心的护理理论 C.以系统为中心的护理理论 D.以能量源为中心的护理理论 9、奥瑞姆(Orem)自理理论中的护理系统有B A.2个 B.3个 C.4个 D.5个 10、对护理对象认知感受型态的评估属于护理评估内容中的C A. 一般资料 B.生活状况及自理程度 C.健康检查 D.心理社会资料

有关宪法的案例分析

公民的基本权利是公民依照宪法规定在政治、人身、经济、社会、文化等方面享有的主要权利,也叫宪法权利。它是公民最主要的、也是必不可少的权利。我国宪法应规定的公民具有的权利其中包括:公民的平等权。 所有的公民都平等地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所有公民的合法权益都平等地受到法律的保护;任何公民都不享有法律以外的特权;任何公民都不得强迫其他公民承担法律以外的义务。简言之,就是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这是我国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也是社会主义法制的一个基本原则。这一宪法原则包括了司法平等,即公民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也包括了公民在守法上一律平等。 2009年6月,何维青中专毕业,根据招聘广告,他参加了杭州华融机械设备有限公司的车工岗位招聘考试,成功地通过了笔试、面试、复试。随后,招聘单位叫他去公司定点医院做一次体检。几天后招聘单位通过体检结果知道何维青是一名乙肝病毒携带者,于是拒绝录用。随后的几次应聘中,何维青都通过了考试,但最后都因为何维青是一名乙肝病毒携带者而没被录用。“乙肝病毒携带者”成了他找工作的最大障碍,何维青非常苦恼,他希望自己能得到平等的就业机会。 这一案例主要围绕宪法的基本人权原则展开:人权,是指作为一个人所应该享有的权利。人不是抽象的,而是具体的,是社会中的人,因而当人权与某一个体的人相结合时,则不能不打上这个人所处客观社会历史条件的烙印,从而使人权在阶级社会中具有鲜明的阶级性,但就人权最原创的意义而言,它在本质上属于应有权利、道德权利。 我国公民的基本权利:1、平等权2、政治权利和自由3、宗教信仰自由4、人身自由权5、批评、建议、申诉、控告、检举权和取得国家赔偿权6、社会经济权7、文化教育权8、特定主体权利权利和义务是法律界定社会关系的两种方式或手段。 平等权是指公民平等得享有权利,不受任何差别对待,要求国家给予同样保护的权利。它是我国宪法赋予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是公民实现其他权利的前提与基础。我国《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公民的平等权有以下含义:1、所有公民平等的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2、所有公民都平等的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义务;3、国家机关在适用法律时,对于所有公民的保护或者惩罚都是平等的,不得因人而异;4、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

护理学导论试题及答案

2014年4月份护理学导论试题课程代码:03201 请考生按规定用笔将所有试题的答案涂、写在答题纸上。 选择题部分 注意事项: 1.答题前,考生务必将自己的考试课程名称、姓名、准考证号用黑色字迹的签字笔或钢笔填写在答题纸规定的位置上。 2.每小题选出答案后,用2B铅笔把答题纸上对应题目的答案标号涂黑。如需改动,用橡皮擦干净后,再选涂其他答案标号。不能答在试题卷上。 一、单项选择题(本大题共20小题,每小题1分,共20分) 在每小题列出的四个备选项中只有一个是符合题目要求的,请将其选出并将“答题纸” 的相应代码涂黑。错涂、多涂或未涂均无分。 1.观察病人用药后的反应及疗效属于A A.独立性护理功能 B.合作性护理功能 C.指导性护理功能 D.依赖性护理功能 2.影响健康的主要因素是A A.生物因素 B.心理因素 C.物理因素 D.社会因素 3.艾瑞克森提出用于解释人的生命发展历程的理论是B

A.性心理发展学说 B.心理社会发展学说 C.道德发展理论 D.智力发展学说 4.尸僵开始出现的时间为人死后的A A.1~3小时 B.3~6小时 C.12~16小时 D.24~36小时 5.沟通的最高层次是C A.礼节性沟通 B.陈述性沟通 C.共鸣性沟通 D.情感性沟通 6.一护士对已确诊为癌症的病人讲:“不要担心,现在的医学很发达,你的病是可以治好的。”D此沟通过程中护士存在的问题是 A.突然改变话题 B.主观说教 C.言行不一 D.虚假保证 7.病人对护士说:“我伤口疼,是不是感染了?”属于C A.礼节性沟通 B.陈述性沟通 C.分享性沟通 D.情感性沟通 8.莱宁格“日出模式”第二层的主要含义是A A.显示不同文化背景和环境下的文化关怀形态 B.描述了文化关怀、世界观与文化社会结构 C.阐述了个体、家庭、群体、社区或机构的不同健康系统 D.解释了护理关怀的决策和行为 9.王先生初到美国,在住房和交通问题上遭遇挫折,萌生了回国

2020年7月全国自考护理学导论试卷及答案解析

全国2018年7月自考护理学导论试卷 课程代码:03201 一、单项选择题(本大题共20小题,每小题1分,共20分) 在每小题列出的四个备选项中只有一个是符合题目要求的,请将其代码填写在题后的括号内。错选、多选或未选均无分。 1.文化现象的核心和最基本的内容是( ) A.物质文化 B.精神文化 C.方式文化 D.艺术 2.下列具有积极作用的压力是( ) A.口渴 B.强烈的精神创伤 C.在公众面前讲话时出现的心理障碍 D.持久而慢性的心理压力 3.病人或家属申请安乐死时,护士正确的做法是( ) A.认为对病人有帮助时可以实施 B.认为对家属有帮助时可以实施 C.有医嘱时可以实施 D.不应该实施 4.某护士未严格执行查对制度,误将青霉素当成链霉素注入病人体内,但未造成严重后果,这种过失属于( ) A.医疗意外 B.护理差错 C.医疗责任事故 D.医疗技术事故 5.指导病人自行测量血压,最适宜的健康教育方法是( ) A.团体讨论法 B.专题讲座法 C.示范法 D.角色扮演法 6下列属于护理诊断相关因素的是( ) A.环境改变 B.有受伤的危险 C.清理呼吸道无效 D.体温过高 1

7.某病人存在以下护理问题,你认为应该首先解决的是( ) A.语言沟通障碍 B.清理呼吸道无效 C.营养失调:低于机体需要 D.皮肤完整性受损 8.根据护理理念的形成和发展,功能制护理的出现始于( ) A.禁欲主义阶段 B.浪漫主义阶段 C.实用主义阶段 D.人本主义阶段 9.根据护理理论着重点的不同,奥瑞姆(Orem)的自护理论属于( ) A.以需要及问题为中心的护理理论 B.以系统为中心的护理理论 C.以护患关系为中心的护理理论 D.以能量源为中心的护理理论 10.某大学生毕业后初次到英国留学,由于语言、风俗习惯、价值观等方面的改变对他产生的心理刺激属于( ) A.躯体性压力源 B.心理性压力源 C.社会性压力源 D.文化性压力源 11.根据皮亚杰的智力发展学说,10~12岁儿童的智力发展属于( ) A.感觉运动期 B.前运思期 C.具体运思期 D.形式运思期 12.沟通交流的最高层次是( ) A.事务性沟通 B.分享性沟通 C.共鸣性沟通 D.情感性沟通 13.某护士在病人入院的第一天,就向病人介绍了医院的环境、疾病发生的原因、所需辅助检查的内容、治疗方案、护理原则、康复要点等各种知识,而且语速较快,病人记住的很少。 这种现象属于下列哪种沟通错误?( ) A.突然改变话题 B.虚假的保证 C.主观说教 D.信息发出的量及速度超载 2

最新护理学导论考试重点资料

精品文档 1.现代护理学:护理学是健康学科中一门独立的应用性学科,以自然科学及社会科学为基础,研究如何提高及维护人类身心健康的护理理论、知识及发展规律。 2.健康:健康不仅是没有疾病,而且包括躯体健康、心理健康、社会适应良好和道德健康。 3.疾病:疾病是机体身心在一定环境因素下所引起的一定部位机能、代谢和形态结构的变化,表现为损伤与抗损伤的整体病理过程,是机体内部及机体与外部环境平衡的破坏和正常状况的偏离或终结。 4.基本需要:人的基本需要是个体生存、成长与发展,维持其身心平衡的最基本的需求。 5.发展:又称发育,是生命过程中有顺序,可预测的功能改变,包括身、心两个方面。 6.压力:压力是个体作用于自身的内外环境刺激作出认知评价后引起的一系列非特异性的生理及心理紧张性反应状态的过程。 7.压力源:压力源又称应激源或紧张源,指任何能使个体产生压力反应的内外环境的刺激。 8.护患关系:护患双方在相互尊重并接受彼此民族文化差异的基础上,在互相学习和促进的过程中形成的一种特殊的人际关系。 9.护理评估:护理评估是指有组织地,系统地收集资料,并对资料进行分析及判断的过程。 10.护理诊断:护理诊断是关于个人、家庭、社区对现存或潜在的健康问题及生命过程反应的一种临床判断,是护士为达到预期的结果选择护理措施的基础,这些预期结果应能通过护理职能达到。 11.医疗事故:医疗事故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规范、常规,过失造成病人人身损害的事故。 1.患病后病人的主要心理反应。 焦虑及恐惧;○依赖性增强;○自尊心增强;○猜疑心加重;○主观感觉异常;○52413情绪易激动;○孤独感;○习惯性心里;○害羞和罪恶感;○心理性休克及反常行为。○986710 2.需要理论对护理的意义。 一、对护理实践的意义:1识别病人未满足的需要;2领悟和理解病人的行为和情感; 3预测病人即将出现或未表达的需要;4识别病人需要的轻重缓急。 二、对护理理论的意义:为护理学提供了理论框架。 三、对护理教育的意义:为护理教育提供了理论框架。 四、对护理管理的意义:调动工作积极性,稳定护理队伍。 五、对护理研究的意义:带来了一定的启示和思路。 3.成长与发展的规律 1可预测性2顺序性3连续性和阶段性4不平衡性5个体差异性6关键期 4.压力的预防原则。 1减少压力的刺激2正确认识评价压力3减轻压力反应4寻求专业帮助 5.帮助病人预防压力的方法。P81 1为病人创造轻松的康复环境 2解决病人的实际问题,满足病人的各种需要 3提供有关疾病的信息 4锻炼病人的自理能力

宪法学习参考书目

参考教材 许崇德主编:《中国宪法》(第四版),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0年版。 秦前红主编:《宪法》,武汉大学出版社2010年版。 王广辉主编:《宪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0年版。 蔡定剑著:《宪法精解》(第2版),法律出版社2006年版。 侯西勋主编:《宪法学概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 焦洪昌主编:《新编宪法学》,北京师范大学出版社2011年版。 焦洪昌主编:《宪法学》(第五版),北京大学出版社2013年版。 童之伟主编:《宪法》(第2版),高等教育出版社2008年版。 张千帆著:《宪法经典判例导读》,高等教育出版社2008年版。 张千帆主编:《宪法学》,法律出版社2008年版。 张千帆著:《宪法学导论》,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 周叶中主编:《宪法学》,高等教育出版社2011年第3版。 朱丘祥主编:《宪法学》,清华大学出版社2009年版。 殷啸虎、王月明、朱应平著:《宪法学专论》,北京大学出版社 苗连营主编:《宪法学》(第2版),郑州大学出版社2009年版。 王月明著:《宪法通论》,法律出版社2009年版。 胡锦光主编:《宪法学原理与案例教程》(第2版),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9年版。 俞德鹏著:《宪法学》,法律出版社2009年版。 陈云生著:《宪法学原理》,北京师范大学出版社2009年版。 韩亚光著:《中国宪法研究》,知识产权出版社2009年版。 潘伟杰、王蔚主编:《宪法学》,复旦大学出版2008年版。 韩大元著:《宪法基础理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 (英) A. W.布拉德利、K. D.尤因著:《宪法与行政法》,程洁译,商务印书馆2008年版。 莫纪宏著:《宪法学原理》,中国社会科学出版2008年版。 肖泽晟著:《宪法学:关于人权保障与权力控制的学说》,科学出版社2003年版。 韩大元、林来梵、郑贤君著:《宪法学专题研究》,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 韩大元主编:《外国宪法》,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3年第4版。 胡锦光主编:《外国宪法》,法律出版社2011年版。 胡锦光主编:《宪法》,北京大学出版社2013年版。 阅读书目 荆知仁著:《中国立宪史》,联经出版事业公司1984年版。 徐祥民、刘惠荣等著:《政体学说史》,北京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 许崇德著:《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史》,福建人民出版社2003年版。 王希著:《原则与妥协:美国宪法的精神与实践(修订版)》,北京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焦洪昌著:《选举权的法律保障》,北京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 朱孔武著:《财政立宪主义研究》,法律出版社2006年版。 何海波著:《司法审查的合法性基础:英国话题》,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 邢益精著:《宪法征收条款中公共利益要件之界定》,浙江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 杨明佳著:《自由与主权之间:美国制宪辩论的政治逻辑》,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9年版。韩大元编著:《1954年宪法与中国宪政》(第2版),武汉大学出版社2008年。

自考 护理学导论

第一章护理学的发展与基本概念 一、名词解释 1、护理(ANA) 二、多选及填空题。 1、南丁格尔对护理事业发展的贡献表现在? 2、护理服务对象是? 3、护理概念的演变过程经历了(以疾病为中心)、(以病人为中心)、(以人的健康为中心)三个阶段。 4、专业护士的角色包括? 5、护理功能分为(独立性护理功能)、(合作性功能)和(依赖性护理功能)三种。 第二章健康与疾病 一、名词解释 1、健康 2、生存质量(WHO的定义) 3、疾病状态 4、患病 5、角色 6、一级预防 7、二级预防 8、三级预防 二、多选题及填空 1、影响健康的因素有? 2、影响个人对待疾病态度的因素有? 3、初级卫生保健任务包括? 三、简答题 1、在提高患者生存质量的护理活动中生理领域包括哪些具体内容? 2、影响个人对疾病的因素? 3、简述患病后患者的主要心理反应。 四、案例分析题 患者男性,45岁,以急性心肌梗死入院,住院后经过治疗已经好转,但由于他年迈的母亲突发卒中,他不顾医生劝阻依然离开医院承担起照顾自己母亲的责任。 请问:(1)患者出现了哪种角色行为不良?并分析其心理原因。 答:患者出现了角色行为消退。其心理原因为:“儿子”的角色在他心中占据了主导作用,于是他放弃了患者角色而承担起了“孝子”的角色。 (2)常见的患者角色适应不良有哪些? 答:常见的角色适应不良包括:角色行为冲突、角色行为强化、角色行为缺如、角色行为异常、角色行为消退。 第三章护理相关理论及模式 一、名词解释 1、人的基本需要 2、知识性需要 3、成长

4、超我 5、自我 6、压力 7、压力源 8、工作压力 二、多选及填空题 1、满足患者安全需要可以采取的措施有 2、需要各层次之间的关系 3、人的成长发展规律包括 4、按照席尔的压力与适应学说,人体面对压力源刺激的反应分为? 5、弗洛伊德认为,人格的整体包括? 6、住院患者面临的压力源? 三、简答题 1、马斯洛人类基本需要层次理论分哪几个层次? 2、试述马斯洛人类基本需要层次理论层层次之间的关系 3、如何满足住院患者自尊的需要。 4、护士如何满足住院患者对安全的需要 5、影响基本需要满足的因素有哪些 6、简述需要学说在护理实践中的应用意义 7、简述成长发展的规律及原则 8、简述艾瑞克森的洗礼社会发展理论在护理工作中的应用? 第四章护患关系及人际沟通 一、名词解释 1、人际关系 2、晕轮效应 3、人际吸引 4、护患关系 5、人际沟通 6、护患沟通 二、多选及填空题 1、主动-被动型护患关系模式适用于? 2、护患关系中非技术性关系包括? 3、促进呼唤关系的方法有? 4、非语言性沟通的表现形式有? 5、可能引起呼唤沟通障碍的不良沟通方式有? 6、人际之间的情感越密切,心理距离(),成为正性心理距离。 7、沟通的最高层次是() 8、非技术性护患关系是护理人员与服务对象在交往中的心理 社会、()、法律等方面的关系。 三、简答题 1、简述人际关系的特征 2、简述护患关系的分期 3、护患关系中非技术性关系包括哪些内容

护理学导论期末复习题库

一、简答题 1.南丁格尔对护理事业的贡献? 答:1.明确了护理学的概念和护士的任务,为护理的发展奠定了科学的基础。 2.建立了医院管理标准和基础。 3.致力于创办护士学校,开创了正规的护理教育。 4.著书立说,阐述其基本的护理理念。 5.为妇女创建了一个受人尊敬的职业。 6.强调保持医疗护理活动记录的必要性,成为护理科研的开端。 2.简述护理评估中收集资料的方法? 答: (1)交谈:交谈可分为正式交谈和非正式交谈。 (2)观察:在交谈过程中护士应注意观察病人的外貌、表情、神态、反应、体位等非言语性的表现。 (3)体格检查:生命体征及各个系统的检查等。 (4)阅读:服务对象的病历、各种检查报告、护理记录等。 (5)量表或问卷 3..需要理论在护理实践中的应用? 答:1.了解会理对象为满足的需要。 2.领悟护理对象的言行。 3.预测护理对象尚未表达的需要。 4.指定和实施护理计划。 5.用于确定满足患者需要的途径。 4.护士应具备的基本素质是什么? 答:思想道德素质、科学文化素质、专业素质、身体素质和心里素质。 5. 护理学发展不同时期的特点有哪些? 答: 6.简述护理评估中收集资料的方法? 答:交谈法、观察法、体格检查和查阅4种方法。 7.列出马斯洛的人类基本需要层次。 答:生理需要、安全需要、爱与归属的需要、尊重的需要、自我实现的需要。 8.应激学说在护理实践中的应用? 答: 9. 列出罗伊适应模式一级评估的内容,每项内容各举2种无效反应的表现。 答:一级评估又称为行为评估。通过观察、交谈、检查等方法收集生理功能、自我概念、角色功能和相互依赖四个方面的行为资料,然后判断其行为是适应性行为还是无效性行为。(1)生理功能方面的无效性行为:常表现为病理的症状和体征,如缺氧、休克、循环负荷过重、水和电解质紊乱、营养不良或过剩、恶心呕吐、腹胀腹泻、大小便失禁、尿潴留、失用性萎缩、失眠、昏迷、瘫痪、褥疮、运动和感觉障碍等。 (2)自我概念方面的无效性行为:如自我形象紊乱、性行为异常、自卑、自责、焦虑、无能为力、自我评价过高或过低等。 (3)角色功能方面的无效性行为:表现为不能很好承担起自己的角色责任,如角色差距、角色转移、角色冲突、角色失败等。 (4)相互依赖方面的无效性行为:如分离性焦虑、孤独、无助、冷漠、人际沟通和交往障碍等。 二、填空题 1.护理学的四个基本概念是人、环境、健康和护理。 2.护理职业生涯发展经历了职业选择、进入组织、职业生涯初期、职业生涯中期、职业生涯后期。 3.评判性思维是由智力因素、认知技能因素、情感态度因素组成的。 1

法学经典案例

法学经典案例 苏格拉底之死 不论你是什么专业的,你都会知道这个人,还记得中学历史课本那句发人深省的话KNOW YOURSELF 吗? 苏氏述而不作,性格倔辈,尤其喜好运用“辩证法”将那些自以为学富五车的人驳得哑口无言。这辩证法与咱们现在知道的不同,它是一种很伤人的辩论技术,分为“讥讽”和“助产术”两部分。具体来说,辩论者首先向对方请教学问,好像自己什么都不懂似的,然后通过一问一答的方式,逐渐使对方出现前后矛盾的回答,以达到“讥讽”的目的。因为这种辩论术以及学术上的冲突,苏格拉底得罪了一些自以为是的“智者”。于是,这些“智者”便利用雅典荒诞不经的法律,控告苏格拉底传授对诸神不敬的学问,腐化及误导青年,并且还真的把他送进了监狱。在狱中,他被判饮毒而死刑。 死刑之前,苏格拉底的学生克力通来看他,告诉他朋友决定帮助他越狱,而且一切已安排妥当。可是苏格拉底却表示不越狱。克力通认为雅典法律是有问题的可以不需要遵守。苏格拉底还反问:“越狱就正当吗?对一个被判有罪的人来说,即使他确信对他的指控是不公正的,逃避法律制裁难道就正当了?有没有一种服从任何法律的义务?”经过与克力通的辩论,最后苏格拉底还是选择了饮毒酒结束生命。 这个故事可以说大致揭示了西方法律文化和中国代表的东方法律的某些信仰不同。在古代大多数中国人看来“留的青山在,不怕没柴烧”,只有自己的生命存在,为自己昭雪才有真正的意义,只要自己是真的被冤枉,往往不信赖法律,先逃狱,再找证据平反。而有些西方人似乎就不像中国人这么“坚决”。他们认为,对待自己认为不公正的法律,态度要慎重。法律就是秩序,没有什么理由可以逃避法律。 再者当某些人认为这个法律公正,而另一些人持相反看法时,能否一定会找到一个公认的标准来确定谁是谁非?当然不一定。而且,苏氏认为自己和徒弟们是正确的,但大多数雅典人不这么认为,价值判断本来就具有主观性,法律是理性而秩序的而不能为个人所左右。 该案例出现率百分之百- - 常出现课程法理学外国法制史 恶法非法之争 中国古代伟大的逻辑学家公孙龙提出的著名逻辑问题:白马非马。而从古至今,一直困扰人们的法律问题就是恶法是法吗。 1945 年,第二次世界大战眼看就要结束了。希特勒手下的一名盖世太保分子,仍然穷凶极恶地追杀犹太人以及保护犹太人的德国人。一天,经他人告密,他获悉一对德国夫妇在家里藏匿一名犹太人,便带领数名手下直扑过去,试图将这对夫妇和那名犹太人全部拿捕。当他赶到时,丈夫见状从后门逃出,盖世太保举枪射击,丈夫倒在了血泊中。妻子和犹太人则被押送到集中营。没过几天。德国宣布无条件投降这名妻子获得了自由,但是丈夫的死仍然使她悲痛欲绝。

护理学导论案例分析

2010-2011第二学期《护理学导论》期末考试试卷 姓名:学号:班级:得分: 一、案例分析 1.王某,男,56岁,国家干部,冠心病行支架手术后3天,一般情况良好,但精神紧张不敢活动。你能运用罗伊的适应模式帮助病人通过调节而达到适应吗(20分) 2.王某,女,22岁,未婚,舞蹈演员,因交通事故伤急诊入院,行左下肢截肢清创术。术后BP75/60mmHg,p120次/分,病人清醒后,得知伤情,情绪反应强烈,拒绝任何治疗,请你分析:(20分) (1)该病人有哪些需要 (2)优势需要是什么 (3)你如何帮助她满足需要 3.张某,女,40岁,技术员,直肠癌人工肛门术后7天,身体恢复良好,但对人工肛门始终难以接受,每日依赖护士处理人工肛门。请分析并回答下述问题:(20分) (1)她的治疗性自护需要是什么 (2)她是否存在自护缺陷原因是什么她有无自护能力 (3)你认为她需要哪一类护理系统 4.某医院器官移植病区住了两个等待肝移植的男性患者。患者李局长,65岁,公费医疗,是一位参加工作多年的离休干部,有两个女儿,均已成婚,由于肝癌等待肝移植。患者小王,32岁,无业。离异,有一女儿,离婚后法院判给他抚养,此次住院的费用是由父母筹借而来,由于长期酗酒造成酒精肝,肝硬化等待肝移植。医院刚好拿到了一个出车祸死亡者捐赠的肝脏。(20分) 问题:(1)该案例反映了什么生命伦理学问题

(2)这个肝脏移植手术应该先给谁做,你如何选择 5.患者张某,男,因腰部多发性脓肿前往某医院就诊,自诉几年前发病时在乡医院曾用过青霉素治疗有效,并无过敏反应。接诊医生李某为其开出肌内注射青霉素40万单位的处方,患者把处方拿给医生要求为其注射时,护士王某注意到处方未见皮试字样,便向李医生询问,李医生说患者以前已做过,不用再做了。王护士遂为患者肌注青霉素,针刚拔出,患者发生过敏性休克,经抢救无效死亡。(20分)问题:(1)该案例反映了医护之间什么问题 (2)本例中对王护士的行为应如何评价-

宪法案例分析

深圳涉黄人员当街示众,评析警察的做法 11月30日《南方都市报》报道,29日下午,深圳市福田区警方召开两场公开处理大会,对近期“扫黄”专项行动中抓获的100名涉嫌操纵、容留、强迫妇女卖淫,路边招嫖卖淫嫖娼,派发色情卡片等违法犯罪人员进行公开处理。在沙嘴社区公处现场,有千余名当地群众前来观看,50名涉黄人员被全副武装的民警押解到现场后,福田公安分局副局长宣布处罚决定。 人权这一概念,从观念上的普及、法律上的界定,国内范围中,1991年我国发表了第一个人权白皮书《中国的人权状况》,2004年《宪法》第33条庄严写上了“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的规定, 《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10条明确规定:“所有被剥夺自由的人应给予人道或尊重人格尊严的待遇。”尽管该公约迄今对我国尚未生效、不能直接适用其规定,但结合我国积极构建公平正义和谐社会的努力进程,特别是基于《宪法》中关于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原则规定,秉持基本人权理念,毫无疑问,我们应积极在思想上重视、行动上落实该规范 在福田警方的举措中,涉嫌违法犯罪人员被强制带到公开场合,仅以口罩半遮面,且当众宣布对其的处理决定,不能不说是对其人格尊严的侵犯。按照《刑法》、《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界定,绝大多数涉黄人员仅涉嫌违法,只须接受行政处罚,而只有极少数人涉嫌犯罪,应受到刑罚制裁;根据福田警方公布的数字,涉黄人员中刑事拘留17人,行政拘留142人,也证实了绝大多数人仅是轻微违法,并非触犯刑律。而依照《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的规定,应给予人道或尊重人格尊严的待遇的是“所有被剥夺自由的人”,不管其是违法还是犯罪,不管其被判处刑罚的种类和期限,换言之,即使是死刑犯,其得到人道及尊重人格待遇的权利也不容剥夺。 福田警方的公开处理,在目前的执法司法实践中绝非个例,在各类“严厉打击”、“专项行动”中的“公开处理”、“公捕”、“公判”中,人们不难窥见运动式执法不自觉地对法律原则和法制精神的某种程度的背离。 大学生旷课,有权力??请评析 一、大学生旷课是一种越轨行为 所谓越轨是指:违反重要的社会规范的行为。亦称离轨行为或偏离行为。当然,这种行为是属于不适当行为类型。指违反特定场合的特定管理规则,但对社会并无重要损害的行为。此种行为虽会引起众人的不满,但通常不会受到正式惩罚。也就是说,对于越轨,是几乎所有人都会有的经历,虽然这种经历有故意和无意以及情节轻重的区分。大学生旷课可以说是一种普遍的校园现象,这种行为违反了学生守则和课堂秩序,因此属于越轨行为。 在学校,作为一名学生所希望的是,学生的创造力和个性得到发展,老师激励学生追求知识,帮助学生形成批判的思考方式,学生的潜力得到充分的发挥。在这里,进步的教育工作者成功地创造了一个开放的、多样化的教学环境。它鼓励创造力、好奇心和求知欲,学习进度和课程结构也富有个性。如果学生与老师之间的互动,学校的环境都能向着这些方向改造好,那学生旷课的几率也会大大减少。相信每一位有理性的大学生都会把学习放在第一位,对于逃课,当然不被提倡,但本人也不反对,关键是逃的是什么课,什么课该逃什么课不该逃,有应该的理性的认识。所以我觉得,对于大学的旷课现象,分析利大还是弊大的问题,关键还是要看旷课。 齐玉岺师案案例分析 在本案中,齐玉苓被陈晓琪等被告侵犯的权利包括姓名权、受教育权和劳动就业权,但实际

护理学导论自考总复习重点

新世界《护理学导论》自考复习重点 2017.03 一、题型介绍: 单选题20题,20分;多选题5题,10分;填空题:10空,10分 名词解释:5题,15分;简答题:5题,25分;论述题:1题,10分病例分析: 1 题,10 分 二、重点 (一)名词解释 1. 独立性护理功能(P13) 2.健康(P22)3?生存质量(P25)4?健康促进(P26)5.预警行为(P27)6.求医行为(P27)7.疾病状态(P29)8 .病人角色行为消退(P33) 9.初级卫生保健(P37)10.需要(P42)11.成长12.发展(P51)13.压力14.压 力源(P64 )15.危机(P66)16.压力反应(P67)17.适应(P68)18.工作压力(P70) 19.首因效应(P75 ) 20.晕轮效应21.社会刻板印象(P76 ) 22.零接触状态(P81 )23.移情(P98)24.文化(P105)25.反文化(P106 )26.文化休克(P109 )27. 跨文化护理(P120 ) 28.文化关怀保存29.文化关怀调试(P125 )30.思维(P132 )31. 科学思维(P133 ) 32.逻辑思维(P133 ) 33.决策(P138 )34.循证护理 (P145) 35.护理程序(P153)36.护理评估(P159)37.护理诊断(P163)38.首优问题(P168) 39.护理理念(P177 )40.理论(P181 )41 刺激(P184 )42.自理(P189)43

健康教育(P197)44.希望(P217)45.失望(P218 )46.丧失(P221 )47.悲哀(P222) 48.临终(P226 )49.职业道德(P246 )50.法律(P248 )51.护理道德 (P252 )(二)简答、论述、病例分析 1.患病后病人的主要心理反应(P31 ) 2. 常见的病人角色适应不良(P33 ) 3. 马斯洛人的基本需要层次理论?各需要层次之间的相互关系?(P44~45 ) 4. 成长发展的规律(P52 ) 5. 艾瑞克森心理社会发展理论在护理中的应用?(P63 ) 6. 护理工作者压力的来源?缓解压力的措施(P70 ) 7. 人际关系的特征(P72 ) 8. 护患冲突的常见原因?(P87 ) 9. 消除角色不明影响的措施(P88 ) 10. 促进护患关系良性发展的方法?(P89 ) 11. 人际沟通的意义(功能)?(P90 ) 12. 护患沟通的意义?特征?常见的沟通问题?(P100 ) 13. 日常护患沟通的技巧(P101 ) 14. 会谈时的注意事项?(P103 ) 15. 试列举有助于护理人员正确评估病人的文化背景的问题(P121 ) 16. 评判性思维的特点?(P135 ) 17. 评判性思维在护理临床实践中的应用(P137 ) 18. 临床护理决策的步骤?(P14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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