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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辽宁省食品小作坊管理办法2017年3月1日实施

最新辽宁省食品小作坊管理办法2017年3月1日实施
最新辽宁省食品小作坊管理办法2017年3月1日实施

辽宁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生产许可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我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以下简称“食品小作坊”)生产许可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辽宁省食品安全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我省行政区域内从事食品生产加工的小作坊,应当依法取得食品小作坊生产许可。

食品小作坊生产许可的申请、受理、审查、决定及其监督检查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食品小作坊生产许可工作应当遵循依法、公开、公正、便民、高效的原则。

第四条食品小作坊生产许可实行一坊一证原则,即同一个食品小作坊,应当取得一张食品小作坊生产许可证。

第五条食品小作坊生产加工的食品类别实行目录管理。

食品类别名称按照国家食药总局《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16号令)第十一条规定执行。

禁止食品小作坊生产加工的食品目录,由各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结合本地实际制定,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并报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第六条食品小作坊不得接受食品生产企业和其他食品小作坊委托生产加工或者分装食品。

第七条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职责范围内履行食品小作坊生产许可职责。

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制定食品小作坊生产许可审查通则及相关配套制度,指导全省食品小作坊生产许可工作。

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督查、指导本行政区域内食品小作坊生产许可工作。

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食品小作坊生产许可的受理、审查、决定及其监督检查工作。

第二章申请与受理

第八条申请食品小作坊生产许可,应当先行取得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

第九条县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实施食品小作坊生产许可应当在办公场所公示下列内容:

(一)许可依据;

(二)许可条件、程序、期限;

(三)许可申请所需材料目录及其示范文本;

(四)受理机关的通讯地址、咨询、投诉举报电话;

(五)法律法规要求公示的其他内容。

第十条申请食品小作坊生产许可,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与生产经营的食品品种、规模相适应的生产加工场所,与有毒、有害场所以及其他污染源保持安全距离;

(二)具有相适应的生产设备、设施以及卫生防护设施;

(三)具有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和保证食品安全的管理制度;

(四)具有合理的设备布局和工艺流程,防止待加工食品与直接入口食品、原料与成品交叉污染,避免食品接触有毒物、

不洁物。

第十一条申请食品小作坊生产许可,应当向所在地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书(附件1);

(二)营业执照;

(三)生产加工者(经营者及食品安全管理人员)的身份证明;

(四)从业人员健康证明;

(五)生产工艺流程;

(六)拟生产的食品品种说明(食品名称、执行标准、散装食品配料表、预包装食品标签、所使用的食品添加剂明细表等);

(七)生产加工场所平面图;

(八)保证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包括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以及食品相关产品进货查验制度;生产场所卫生管理制度;批发销售记录制度;食品召回管理制度;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制度;食品添加剂使用记录制度以及实施以上制度的记录模版;

(九)食品质量安全承诺书。

申请材料一式三份,均须由经营者签名,并加盖申请人公章。复印件应当注明“与原件一致”,并加盖申请人公章。

第十二条申请人提交的材料应当真实、完整,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十三条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收取申请人提交食品小作坊生产许可申请,要对资质性证件的复印件与原件的符合性进行审查,并应当出具收到申请材料的凭据;在5个工

作日内完成申请材料齐全性、法定形式复核。并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一)申请事项依法依规不能办理或不需要取得食品小作坊生产许可或者不属于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职权范围的,不予受理;

(二)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能当场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制作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附件2)当场告知,将申请材料退回申请人;不能当场告知的,应当收取申请材料并出具收到申请材料的凭据,在5个工作日内制作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告知申请人,申请人不按告知规定补正材料的,不予受理;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三)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由申请人在更正处签名或者盖章,注明更正日期;

(四)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材料的,应当及时受理食品小作坊生产许可申请。

第十四条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申请人提出的申请决定予以受理的,应当出具受理决定书(附件3);决定不予受理的,应当出具不予受理决定书(附件4),说明不予受理的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依法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第十五条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以及其他任何部门不得另行附加任何条件,限制食品小作坊申请取得生产许可证。

第三章审查与决定

第十六条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应当进行现场核查。

核查组由食品安全监管人员组成,核查人员不得少于2人。核查组实行组长负责制,组长由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指定。核查人员应当出示有效执法证件,依照《辽宁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生产许可审查通则(试行)》规定进行现场核查,填写《辽宁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现场核查表》,经申请人核对无误后,由核查人员和申请人在核查记录上签名或者盖章。申请人拒绝签名或者盖章的,核查人员应当注明情况。

核查组应当自接受现场核查任务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现场核查,并将申请材料和现场核查表等相关许可资料报送到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食品小作坊生产许可现场核查时,可根据食品小作坊生产工艺流程要求,核查食品检验合格报告。

第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作出终止办理生产许可的决定(附件5):

(一)申请人无正当理由拖延、拒绝或者不配合现场核查的;

(二)申请人撤回生产许可申请的;

(三)申请人依法终止的;

(四)申请人生产的食品被列入禁止食品小作坊生产加工食品类别目录的;

(五)现场核查时生产设备设施不能正常运行的;

(六)其他因申请人主观原因导致现场核查无法正常开展的。

(七)依法应当终止办理生产许可的其他情形。

第十八条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综合材料审查、现场核查等情况,作出是否予以行政许可的决定。

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期限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书面告知申请人。

自作出准予许可决定(附件6)之日起可以上网打证的,即时发证,不具备自行上网打证的,审批部门在5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颁发食品小作坊生产许可证,并通报当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

作出不予许可决定(附件7)须说明理由,同时告知申请人依法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第四章许可证管理

第十九条食品小作坊生产许可证有效期为三年。

食品小作坊生产许可证书式样由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制定。

食品小作坊生产许可证实行电子证书制度。食品小作坊生产许可证书由申请人在辽宁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网站自行打印。

第二十条食品小作坊生产许可证应当载明:食品小作坊名称、负责人(经营者)、住所、生产加工地址、生产加工项

目范围、小作坊产品(食品)包装形式、许可证编号以及有效期、投诉举报电话、日常监督管理机构、发证部门等信息。

第二十一条食品小作坊生产许可证编号由XZF(“小作坊”的汉语拼音字母缩写)和11位阿拉伯数字组成。数字从左至右依次为:2位省代码、2位市代码、2位县(市、区)代码、4位顺序码、1位校验码。县及县以上行政区域代码以国家统计局相关规定为准。

第二十二条食品小作坊应当按照许可中的生产加工项目范围依法经营,并在生产经营场所醒目位置悬挂食品小作坊生产许可证。

第二十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变造、冒用、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食品小作坊许可证书及编号。

第五章许可变更、延续和撤回、撤销、注销

第二十四条食品小作坊在许可有效期限内发生下列变化情形之一的,应当在变化后10个工作日内向原许可机关提出变更申请:

(一)食品小作坊名称变化的;

(二)负责人(经营者)姓名变化的;

(三)生产加工地址名称发生变化的;

(四)食品类别、食品标准发生变化的;

(五)生产加工地址迁址的;

(六)生产工艺(设备、设施)发生重大变化的;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申请变更的其他情形。

符合(一)(二)(三)项情形的,申请后直接办理变更手续;符合(四)(五)(六)项情形的,按本办法第条规定,重新组织现场核查,核查通过后,予以变更;生产加工地址迁出原许可机关管辖范围的,食品小作坊应当在原许可机关注销食品小作坊生产许可证后,凭注销证明向现生产加工所在地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按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重新申请食品小作坊生产许可。

第二十五条食品小作坊提出变更申请,应当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一)食品小作坊生产许可变更申请书;

(二)食品小作坊生产许可证复印件;

(三)营业执照复印件;

(四)生产加工条件是否发生变化的声明;

(五)与变更事项有关的其他材料。

第二十六条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决定准予变更的,应当向申请人颁发新的食品小作坊生产许可证。许可证编号不变,发证日期为许可机关作出变更许可决定的日期,有效期与原证书保持一致。

第二十七条食品小作坊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届满,食品小作坊需要继续生产的,应当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30个工作日前,向原许可机关提出延续许可有效期申请,换发食品小作坊生产许可证。超出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提出延续申请的,不予受理(应当重新申请办理生产许可证)。

食品小作坊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未取得新的食品小作坊生产许可证不得继续生产。

第二十八条食品小作坊申请延续生产许可有效期,应当

向原许可机关提交下列材料:

(一)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材料;

(二)食品小作坊生产许可证复印件;

(三)生产加工条件是否发生变化的声明;

(四)与许可延续事项有关的其他材料。

第二十九条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延续生产许可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申请人的生产条件发生变化或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进行现场核查:

(一)发生过食品安全事故的;

(二)受到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行政处罚的;

(三)在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组织的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中产品不合格的。

申请人声明生产条件未发生变化,能持续满足许可条件的,且无前款规定情形的,可不再进行现场核查。

第三十条原发证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决定准予延续的,应当向申请人颁发新的食品小作坊生产许可证,许可证编号不变,有效期自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作出延续生产许可决定之日起计算。

不符合许可条件的。原发证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作出不予延续食品小作坊生产许可的书面决定,并说明理由。

第三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作出撤回已生效生产许可的决定(附件8):(一)生产许可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修改或者废止的;

(二)准予生产许可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的;

(三)食品小作坊生产加工的食品列入《禁止小作坊食品类别目录》的;

(四)依法可以撤回生产许可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作出撤销生产许可的决定(附件9):

(一)企业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生产许可的;

(二)依法应当撤销生产许可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作出撤销生产许可的决定:

(一)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作出准予生产许可决定的;

(二)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生产许可决定的;

(三)违反法定程序作出准予生产许可决定的;

(四)对不具备申请资格或者不符合法定条件的食品小作坊准予生产许可的;

(五)依法可以撤销生产许可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四条市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根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或者依据职权,可以撤销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作出的生产许可决定。

依照本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规定撤销生产许可,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不予撤销。

第三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办理生产许可注销手续(附件10):(一)生产许可有效期届满未延续的;

(二)食品小作坊依法终止的;

(三)生产许可被依法撤回、撤销,或者生产许可证被依法吊销的;

(四)因不可抗力导致生产许可事项无法实施的;

(五)食品小作坊不再从事食品生产活动的;

(六)食品小作坊申请注销的;

(七)依法应当注销生产许可的其他情形。

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注销食品小作坊生产许可后,应当予以公告。注销后的许可证编号不得再次使用。

第三十六条食品小作坊申请注销食品小作坊生产许可的,应当向原许可机关提交下列材料:

(一)食品小作坊生产许可注销申请书;

(二)食品小作坊生产许可证原件;

(三)与注销食品小作坊生产许可证相关的其他材料。

第六章监督检查

第三十七条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日常监督管理人员负责所管辖食品小作坊生产许可事项的监督检查。

日常监督管理人员应当按照规定的频次对所管辖的食品小作坊实施全覆盖检查。

第三十八条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履行食品小作坊生产许可管理职责,应当自觉接受食品小作坊和社会监督。

接到有关工作人员在食品小作坊生产许可管理过程中存在违法行为的举报,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及时进行调查核实。情况属实的,应当立即纠正。

第三十九条食品小作坊应按照《辽宁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生产许可审查通则(试行)》中的《附表》,每年开展一

次自查,持续保持食品小作坊生产许可条件。自查记录留存备查。

第四十条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将食品小作坊许可证颁发、许可事项检查、日常监督检查、许可违法行为查处等情况记入食品小作坊信用档案,并依法向社会公布;对有不良信用记录的食品小作坊应增加监督检查频次。

第四十一条食品小作坊生产加工的预包装食品,应在食品外包装及产品标签上醒目标注“小作坊食品”,字号不得小于食品名称字号。

第四十二条省、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定期或者不定期组织对本行政区域内的食品小作坊生产许可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第七章法律责任

第四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据《辽宁省食品安全条例》第五十九条的规定给予处罚:

(一)食品小作坊超出许可范围生产加工食品的;

(二)食品小作坊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未取得新的食品小作坊生产许可证继续生产的。

第四十四条食品小作坊违反本办法第四十一条,未按规定标注“小作坊食品”的,由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照《辽宁省食品安全条例》第六十四条给予处罚。

第四十五条食品小作坊申请食品小作坊生产许可时隐瞒真实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的,由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给予警告,在1年内不得再次申请食品小作坊生产许可。

第四十六条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食品小作坊生产许可的,应由原发证部门撤销食品小作坊生产许可,在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食品小作坊生产许可。

第四十七条已取得许可证的食品小作坊在检查中被发现不符合《辽宁省食品安全条例》规定条件,继续从事食品生产的,由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照《辽宁省食品安全条例》第六十五条规定处理。

第四十八条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以及其他任何

部门违法违规另行附加条件,限制食品小作坊取得生产许可证,办理许可超过规定时限,由上级主管部门或行政监察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通报批评直至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行政责任。

第四十九条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准予食品小作坊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准予许可的,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给予处分。

第五十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法律、行政法规有处理规定的,从其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附则

第五十一条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是:

(一)食品,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

五十条规定的食品,但不包括食用农产品、声称具有保健功能的食品。

(二)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指有固定生产加工场所,从业人员较少、生产加工规模小、生产条件以及工艺简单,从事食品生产加工以及销售活动的食品生产者。

第五十二条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实施食品小作坊生产许可,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第五十三条本办法由辽宁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五十四条本办法自2017年3月1日起施行。

附件:1.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生产许可申请书;

2.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生产许可证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

3.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生产许可申请受理决定书;

4.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生产许可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

5.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生产许可终止决定书;

6.准予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生产许可决定书;

7.不予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生产许可决定书;

8.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生产许可证撤回决定书;

9.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生产许可证撤销决定书;

10.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生产许可证注销决定书。

附件1:

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生产许可证

申请书

申请食品类别

申请人名称

生产场所地址

联系人

固定电话

手机号码

申请日期年月日

延续换证变更

首次申请

注意事项

1、填写要实事求是,不得弄虚作假。

2、用钢笔填写或打印,要求字迹清晰、工整,不得涂改。

3、申请人署名、印章的名称应与工商营业执照一致(印章复印无效)。

4、申请人提交本申请书一式三份。

目录

1、申请人基本条件和申请生产加工食品情况表;

2、主要生产设备、设施一览表;

3、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清单。

申请人基本条件和申请生产加工食品情况表

主要生产设备、设施一览表

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清单

注:食品小作坊应至少建立下列制度:

1.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以及食品相关产品进货查验制度;

2.生产场所卫生管理制度;

3.批发销售记录制度;

4.食品召回管理制度;

5.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制度;

6.食品添加剂使用记录制度;6.实施以上制度的记录模版。

附件2:

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生产许可

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辽宁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管理办法(试行)》,你申请的食品小作坊生产许可材料,经审查,不符合相关规定要求,应当补正以下材料:一、

二、

三、

公章

年月日

注:本告知书一式两份;一份送达申请人,一份存档。

甘肃省小作坊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生产加工食品小作坊的加工制作活动,保障食品质量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生产加工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监督管理工作的意见》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食品加工并用于销售的小作坊,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申请并取得加工食品许可证。未取得加工食品许可证的,不得从事食品加工、制作和销售。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生产加工食品小作坊是指在商场、超市、零售商店、售货摊点及有形市场之外,有固定生产加工场所,按照一定的工艺流程,从事传统、低风险食品加工制作、分装、预包装食品(不含现做现卖)的小作坊。 第四条允许生产加工食品小作坊加工制作的食品目录由甘肃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公布。 第五条甘肃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统一管理全省生产加工食品小作坊的加工许可工作;市州质量技术监督局(以下简称市级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生产加工食品小作坊加工许可工作的实施;县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生产加工食品小作坊的证后监管。 第六条市州质量技术监督局根据实际情况和需要,可以将生产加工食品小作坊加工许可的全部或部分事项委托县级局实施。县级局依照委托事项组织实施加工许可,不得再进行委托。 第七条生产加工食品小作坊的加工许可遵循公开、公平、公正、便民的原则。 第二章生产许可程序 第八条生产加工食品小作坊应当在县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预先核准名称后,依照本办法所规定的条件和程序申办小作坊加工食品许可证。 第九条生产加工食品小作坊申请取得加工食品许可证,应当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基本具备以下条件: (一)作坊周围应无有害气体、烟尘、灰尘、放射性物质及其他扩散性污染源; (二)食品原料处理、加工制作、包装、贮存等场所面积能够满足生产要求,有必要的消毒、更衣等设施和防尘、防蝇、防鼠、洗涤以及处理废水等卫生防护设施;

山西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生产许可证

山西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生产许可证 申请书 生产品种 申请人名称(签字) 生产地址 联系人 联系电话传真 申请日期年月日首次申请□延续换证□变更□

注意事项 1.填写要实事求是,不得弄虚作假。 2.用黑色签字笔填写或打印,要求字迹清晰工整,不得涂改。 3.申请人署名、印章的名称应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的一致(印章复印无效)。 4.申请生产食品品种按实际生产品种的通用名称填写。 5.一个品种类别一套申请材料,一套申请材料不得包含多个品种类别,且同一生产加工场所只能申领一张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生产许可证。 6.所有提交的复印件须加盖公章,无公章则按负责人指纹。 7.申请人提交本申请书一式4份,现场审查资料只需1份。 8.申请小作坊生产许可证变更时,填写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生产许可证变更申请表按要求申请办理。 申请人声明 申请人向许可机关郑重声明:本企业将严格履行法定责任,不制假售假,保证食品质量,严格遵守《山西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六条的规定。 谨此承诺,本次申请所填内容和提交资料不含虚假成分,现亲笔签字确认。 负责人签字: 年月日

申请人基本条件和申请生产食品情况表

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使用食品添加剂登记备案表 单位名称:生产地址:联系电话:填报日期:

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质量安全承诺书 为确保食品生产加工活动与本作坊的生产加工规模、条件相适应,保证所生产加工的食品卫生、无毒、无害,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规定,作出以下食品质量安全承诺: 一、严格遵守《食品安全法》、《山西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加强生产自律,自觉接受监督。 二、内外环境、场所设置、生产条件、从业人员等符合有关保证食品安全的要求。 三、生产加工过程中所使用的原辅材料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规定,不使用非食品原料,不滥用食品添加剂,不使用回收食品加工食品。 四、不生产加工假冒伪劣食品,不偷工减料、不掺杂使假、不以假充真,生产加工的食品符合有关食品安全标准的规定。 五、不伪造食品标识,不冒用生产许可证证书、标志,不标注虚假生产日期。 六、积极响应地方政府号召,改善生产条件,提高生产经营管理水平,主动配合监管,落实主体责任,承担法律责任。 业主或负责人签名: 年月日

辽宁省建设工程费用标准

2008年辽宁省建设工程费用参考标准 第一部分建设工程费用组成 根据建设部、财政部建标[2003]206号文件《关于印发<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组成>的通知》精神,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确定建设工程费用项目组成如下:建设工程给用由直接费、间接费、利润和税金组成。 一、直接费 直接费由计价定额分部分项工程费和措施项目费组成。 ㈠计价定额分部分项工程费:由直接工程费和技术措施费组成。 直接工程费:是指施工过程中耗费的构成工程实体的各项费用,包括人工费、材料费、施工机械使用费。 1.人工费:是指直接从事建筑安装工程施工的生产工人开支的各项费用,内容包括: ⑴基本工资:是指发放给生产工人的基本工资。 ⑵工资性津贴:是指按规定标准发放的物价补贴,煤、燃气补贴,交通补贴,住房补贴,流动施工津贴等。 ⑶生产工人辅助工资:是指生产工人年有效施工天数以外非作业天数的工资,包括职工学习、培训期间的工资,调动工作、探亲、休假期间的工资,因气候影响的停工工资,女工哺乳时间的工资,病假在六个月以内的工资及产、婚、丧假期的工资。 ⑷职工福利费:是指按规定标准计提的职工福利费。 ⑸生产工人劳动保护费:是指按规定标准发放的劳动保护用品的购置费及修理费,徒工服装补贴,防暑降温费,在有碍身体健康环境中施工的保健费等。 2.材料费:是指施工过程中耗费的构成工程实体的原材料、辅助材料、构配件、零件、半成品的费用。内容包括: ⑴材料原价(或供应价格)。 ⑵材料运杂费:是指材料自来源地运至工地仓库或指定地点所发生的全部费用。 ⑶运输损耗费:是指材料在运输装卸过程中不可避免的损耗。 ⑷采购及保管费:是指为组织采购、供应和保管材料过程中所需要的各项费用。 包括:采购费、仓储费、工地保管费、仓储损耗。 ⑸检验试验费:是指对原材料、辅助材料、构配件、零件、半成品进行鉴定、检查所发生的费用。(2008年各专业计价定额的材料费中未包含该费用)3.施工机构使用费:是指施工机械作业所发生的机械使用费以及机械安拆费和场外运输费。 施工机械台班单价应由下列七项费用组成:

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监督管理办法

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加强食品安全管理,规范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以下简称小作坊)的生产经营行为,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小作坊是指有固定生产加工场所,从业人员较少,生产加工规模小,销售范围固定,达不到国家规定的食品生产许可要求,从事地方特色或者传统工艺生产加工食品的生产经营者。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一领导、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小作坊的综合治理和监督管理工作,引导、规范小作坊的生产经营活动。具备条件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设立小作坊集中生产经营场所,鼓励小作坊进入集中场所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小作坊生产经营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卫生、质量技术监督、工商、城市管理、公安等部门依

照各自职责对小作坊生产经营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明确机构和安排人员,协助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辖区内小作坊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小作坊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应当办理工商登记,并于工商登记后十五日内向所在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小作坊向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营业执照复印件; (二)开办者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三)从业人员有效健康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四)生产加工场所平面图及其有权使用证明; (五)执行的食品安全标准复印件(无食品安全标准的,提供食品原料、辅料要求)、生产工艺流程图、包装形式等加工技术规范; (六)质量安全承诺书。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告小作坊的

山西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生产许可证

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生产许可证 申请书 申请生产品种 申请人名称 生产地址 联系人 联系传真 申请日期年月日首次申请□延续换证□变更□

注意事项 1. 填写要实事,不得弄虚作假。 2. 用钢笔填写或打印,要求字迹清晰、工整,不得涂改。 3. 申请人署名、印章的名称应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预先核准或登记注册的一致(印章复印无效)。 4. 申请生产食品品种按照所在地设区市治理监督部门公布的允许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生产加工的食品目录及品种规定填写。 5. 计量单位应使用行业通用的法定计量单位。 6. 申请人提交本申请书一式2份。 7.申请生产许可证变更时,只填写变更部分容。 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生产许可证申请书目录

1、申请人述 2、申请人基本条件和申请生产食品情况表 3、申请人有权使用的主要生产设备、设施一览表 4、申请人有权使用的主要检测仪器、设备一览表 5、申请人在岗的从业人员一览表 6、申请人各项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清单 1、申请人述 1、本申请人小作坊名称已经□预先核准、□登记注册。附有效期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或营业执照复印件2份。 2、本申请人已组成治理结构。 3、本申请人已获得必要的生产加工场所,周围环境符合相关规定,附生产场所及其周围环境平面图、生产场所有权使用证明材料各2份。 4、本申请人功能布局及工艺流程符合相关规定,附各功能区间设备布局图2份。 5、本申请人已拥有必要的生产和检验设备、设施。 6、本申请人已制定必要的食品安全管理制度,附各项制度文本2份。 7、本申请人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有关国家食品安全标准生产加工食品,附有关产品配方、标签和主要食品安全指标合格证明各2份。 8、本申请人自愿签署并履行《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质量安全承诺书》,附承诺书2份。 本申请人承诺:愿意对申请材料容真实性负责,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申请人签名/盖章: 年月日 2、申请人基本条件和申请生产食品情况表

安徽省食品小作坊登记管理办法

安徽省食品小作坊登记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食品小作坊登记活动,加强食品小作坊监督管理,保障食品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安徽省食品安全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食品小作坊从事食品生产活动,应当依法取得食品小作坊登记证。食品小作坊登记证的申请、受理、审查、决定及其监督检查,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食品小作坊登记应当遵循依法、公开、公平、公正、便民、高效的原则。 第四条食品小作坊登记实行一坊一证原则,即同一个食品小作坊从事食品生产活动,应当取得一个食品小作坊登记证。 第五条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监督指导全省食品小作坊登记管理工作,统一审查要求,统一证书式样。 设区的市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监督指导本行政区域内食品小作坊登记管理工作,制定发布本行政区域内禁止食品小作坊生产加工的食品目录。 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食品小作坊登记管理工作,并建立食品小作坊登记档案。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委托派出机构(食品药品监督所)负责其辖区内食品小作坊登记申请的受理、审查工作。 第六条设区的市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根据本行政区域食品小作坊登记审查工作的需要,依照食品小作坊登记审查要求对地方特色食品制定食品小作坊登记审查细则,在本行政区域内实施,并报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备案。 第七条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快信息化建设,在行政机关的网站上公布食品小作坊登记事项,方便申请人采取数据电文等方式提出登记申请,提高办事效率。 第二章申请与受理 第八条申请食品小作坊登记证,应当先行取得营业执照。 第九条申请食品小作坊登记证,应当按照食品类别提出。食品的分类遵照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发布的食品生产许可分类目录执行。

最新辽宁省食品小作坊管理办法2017年3月1日实施

辽宁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生产许可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我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以下简称“食品小作坊”)生产许可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辽宁省食品安全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我省行政区域内从事食品生产加工的小作坊,应当依法取得食品小作坊生产许可。 食品小作坊生产许可的申请、受理、审查、决定及其监督检查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食品小作坊生产许可工作应当遵循依法、公开、公正、便民、高效的原则。 第四条食品小作坊生产许可实行一坊一证原则,即同一个食品小作坊,应当取得一张食品小作坊生产许可证。 第五条食品小作坊生产加工的食品类别实行目录管理。 食品类别名称按照国家食药总局《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16号令)第十一条规定执行。 禁止食品小作坊生产加工的食品目录,由各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结合本地实际制定,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并报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第六条食品小作坊不得接受食品生产企业和其他食品小作坊委托生产加工或者分装食品。 第七条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职责范围内履行食品小作坊生产许可职责。

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制定食品小作坊生产许可审查通则及相关配套制度,指导全省食品小作坊生产许可工作。 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督查、指导本行政区域内食品小作坊生产许可工作。 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食品小作坊生产许可的受理、审查、决定及其监督检查工作。 第二章申请与受理 第八条申请食品小作坊生产许可,应当先行取得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 第九条县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实施食品小作坊生产许可应当在办公场所公示下列内容: (一)许可依据; (二)许可条件、程序、期限; (三)许可申请所需材料目录及其示范文本; (四)受理机关的通讯地址、咨询、投诉举报电话; (五)法律法规要求公示的其他内容。 第十条申请食品小作坊生产许可,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与生产经营的食品品种、规模相适应的生产加工场所,与有毒、有害场所以及其他污染源保持安全距离; (二)具有相适应的生产设备、设施以及卫生防护设施; (三)具有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和保证食品安全的管理制度; (四)具有合理的设备布局和工艺流程,防止待加工食品与直接入口食品、原料与成品交叉污染,避免食品接触有毒物、

辽宁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建设工程费用标准

第一部分:建筑工程费用组成 建筑工程费用由直接费、间接费、利润和税金组成。 一、直接费: 直接费由计价定额分部分项工程费和措施项目费组成。 (一)计价定额分部分项工程费:由直接工程费和技术措施费组成。 直接工程费:是指施工过程中耗费的构成工程实体的各项费用,包括人工费、材料费、施工机械使用费。 1. 人工费:是指直接从事建筑安装工程施工的生产工人开支的各项费用,内容包括: (1)基本工资:是指发放给生产工人的基本工资。 (2)工资性津贴:是指按规定标准发放的物价补贴,煤、燃气补贴,交通补贴、住房补贴,流动施工津贴等。 (3)生产工人辅助工资:是指生产工人年有效施工天数以外非作业天数的工资,包括职工学习、培训期间的工资,调动工作、探亲、休假期间的工资,因气候影响的停工工资,女工哺乳时间的工资,病假在六个月以内的工资及产、婚、丧假期的工资。 (4)职工福利费:是指按规定标准计提的职工福利费。 (5)生产工人劳动保护费:是指按规定标准发放的劳动保护用品的购置费及修理费,徒工服装补贴,防暑降温费,在有碍身体健康的环境中施工的保健非等。

2. 材料费:是指施工过程中耗费的构成工程实体的原材料、辅助材料、构配件、零件、半成品的费用。内容包括: (1)材料原价(或供应价格)。 (2)材料运杂费:是指材料自来源地运至工地仓库或指定堆放地点所发生的全部费用。 (3)运输损耗费:是指材料在运输装卸过程中不可避免的损耗。 (4)采购及保管费:是指为组织采购、供应和保管材料过程中所需要的各项费用。包括:采购费、仓储费、工地保管费、仓储损耗。 (5)检验试验费:是指对原材料、辅助材料、构配件、零件、半成品进行鉴定、检查所发生的费用。(2008年各专业计价定额的材料费中未含该费用) 3. 施工机械使用费:是指施工机械作业所发生的机械使用费以及机械按拆费和场外运输费。 施工机械台班单价由七项费用组成: (1)折旧费:是指施工机械在规定的使用年限内,陆续收回其原值及购置资金的时间价值。 (2)大修理费:是指施工机械按规定的大修理间隔台班进行必要的大修理费,以及恢复其正常功能所需的费用。 (3)经常修理费:是指施工机械除大修理以外的各级保养和临时故障排除所需的费用。包括为保障机械正常运转所需替换设备与随机配备工具附具的摊销和维护费用,机械运转中日常保养所需润滑与擦拭的材料费用及机械停滞期间的维护和保养费用等。

湖南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

湖南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 管理条例 Hessen was revised in January 2021

湖南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2016年12月2日湖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 会议通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的生产经营行为,保证食品安全,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以下简称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的生产经营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 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的具体认定标准,由省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制定,并向社会公布。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一领导、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建立健全生产经营者自律、社会监督、行政监管相结合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机制;组织应对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完善、落实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责任制度和评议考核机制,加强食品安全宣传,为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提供保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本条例规定的职责,做好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相关工作。 村(居)民委员会协助有关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做好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相关工作,可以通过村规民约等方式加强食品安全管理和宣传,提高村(居)民食品安全意识。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按照本级人民政府确定的职责,对本行政区域内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的食品安全实施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和计生、工商行政管理、质量技术监督、城市管理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监督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扶持生产经营本地传统、优质特色食品的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的健康发展。

山西省小作坊管理办法.doc

山西省小作坊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对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生产经营的监督管理,规范食品生产经营活动,提高食品安全水平,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和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以及对其实施的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一负责、领导、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内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协调机构应当履行综合协调和督促指导职能,建立部门间的联动机制,研究解决监督管理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对下一级人民政府和本级成员单位履职情况进行考核。 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配备专职食品安全工作人员,负责食品安全的日常管理。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在行政村、社区聘用食品安全监督员。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履行本辖区内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的日常管理职责,发现食品生产经营违法行为的,应当及时报告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 第四条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应当依照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的规定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保证所生产经营的食品卫生、无毒、无害,对社会和公众负责,接受社会监督,承担社会责任。 第五条卫生行政部门负责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开展食品安全事故流行病学调查。 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有形市场外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的监督管理;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零售食品摊贩和有形市场内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的监督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餐饮服务类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餐饮食品摊贩的监督管理。 在实际工作中如遇监管职责不清的,由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相应的监督管理部门。 第六条财政、住房和城乡建设、环保、教育、商务、公安、民族事务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依法做好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的监督管理工作。 国务院和省政府批准实施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设区的市、县(市、区)按其规定实施监管。 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对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的规范经营和发展予以支持;鼓励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改进生产条件,扩大生产规模;鼓励食品摊贩进入集中交易市场、店铺等固定场所经营。 第九条新闻媒体应当开展食品安全法律、法规以及食品安全标准和知识的公益宣传,普及食品安全知识。 第二章食品生产加工经营 第一节一般规定 第十条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实行备案管理制度,未经备案的不得从事相关生产经营活动。 第十一条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与生产经营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且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食品生产、经营、贮存等固定场所;生产经营场所、场地环境整洁,周围无污染源,并与有毒、有害场所及其

山西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监督管理办法

绛县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生产经营活动,传承饮食文化,方便群众生活,保证食品安全,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山西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监督管理办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县行政区域内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的生产经营活动及其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是指有固定生产经营场所,其生产规模、生产条件、固定从业人数等达不到国家规定的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许可要求的食品生产经营者。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包括餐饮服务类和非餐饮服务类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餐饮服务类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是指即时制作加工、销售食品并向消费者提供消费场所及设施的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 本办法所称食品摊贩,是指无固定店铺,摆摊设点从事食品销售或者现场制售的食品生产经营者。食品摊贩包括餐饮服务类和非餐饮服务类食品摊贩。餐饮服务类食品摊贩,是指即时制作加工、销售食品并向消费者提供消费场所及设施的食品摊贩。 第四条县食品安全协调委员会各监管单位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的监督管理工作;各乡(镇)人民政府确定本乡镇食品安全工作人员,在各行政村、社区聘用食品安全监督员,协助有关部门开展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县食安办、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工商行政管理、质量监督等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下列职责分工,加强协调配合,依法对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进行监督管理:

(一)县食安办负责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监督管理的综合协调,组织查处食品安全事故; (二)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餐饮服务类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餐饮服务类食品摊贩的监督管理[如麻辣串、冷热饮品(奶茶、冷饮等)、快餐外卖服务、烧烤、小吃摊点(油条、饼子、包子、汤圆、馄饨、米皮等)]; (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非餐饮服务类食品摊贩,商场、超市、集贸市场内的非餐饮服务类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前店后坊式的非餐饮服务类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的监督管理(如炸鸡块、烤鸭、凉菜、卤肉、现场制售食品行为和流动销售预包装、散装食品为主的食品经营行为等); (四)质量监督部门负责商场、超市、集贸市场外的非餐饮服务类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的监督管理(蛋糕店、面包房、饼子铺、蒸馍铺、面条店、麻花店、卤肉店、炒货店、豆腐房等)。 教育、公安、环保、住房城乡建设、农业、商务、民族事务等有关行政部门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依法做好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各乡镇、各部门应当统筹规划、建设、改造适宜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生产经营的集中场所、街区,完善基础设施及配套设施,加强食品检验检测能力和食品安全信息网络建设。 各乡镇、各部门应当采取措施,鼓励和支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生产经营地方特色食品和传统食品,改进生产经营条件和工艺技术,创建品牌。 第七条各乡镇、各部门应当建立健全食品安全举报奖励和保护制度,公布举报电话,方便群众举报。 有关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提供业务指导和服务,加强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知识培训,在新闻媒体和集中生产经营区域公布食品安全日常监督管理信息。 第八条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应当依照食品安全法律、

辽宁省2017定额费用标准(人机取费正式)B - 07

精心整理 说明 一、辽宁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建设工程费用标准》(以下简称本费用标准)是国有投资或国有投资为主的建设项目,编制工程量清单、招标控制价、施工图预算、工程竣工结算的依据;是评定投标报价合理性的依据;是调解处理工程造价争议和纠纷、审计和司法鉴定的依据;是编制投资估算指标、概算指标和概算定额的依据。 非国有资金投资的建设工程使用本费用标准时,应遵循本定额的规定进行工程计价。 二、本费用标准与2017年辽宁省《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定额》、《装配式建筑工程定额》、 行。 费用。

第一部分建设工程费用组成 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组成>的通知》(建标[2013]44号)、住建部《关于做好建筑业营改增建设工程计价依据调整准备工作的通知》(建办标〔2016〕4号)、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确定建设工程费用项目组成如下: 一、建设工程费用由分部分项工程费、措施项目费、其他项目费、规费、税金组成。分部分项工程费、措施项目费、其他项目费包含人工费、材料费、施工机具使用费、企业管理费和利润,各项费用组成均不含可抵扣进项税额。 1. 2. 1. (1 (2 (3 (4 (5 (6 (7 2. 目施工,发生于该工程施工前和施工过程中非工程实体项目的费用,一般工程均有发生的。内容包括: (1)安全施工费:是指施工现场安全施工所需要的各项费用。依据《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财企〔2016〕16号),建设工程施工企业安全费用应当按照以下范围使用:完善、改造和维护安全防护设施设备支出(不含“三同时”要求初期投入的安全设施),包括施工现场临时用电系统、洞口、临边、机械设备、高处作业防护、交叉作业防护、防火、防爆、防尘、防毒、防雷、防台风、防地质灾害、地下工程有害气体监测、通风、临时安全防护等设施设备支出;配备、维护、保养应急救援器材、设备支出和应急演练支出;开展重大危险源和事故隐

山东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点管理条例解读

山东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点管理条例解读 从今年6月1日起,《山东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点治理条例》将施行,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点的生产、经营及监管走上法治化轨道。条例共8章55条,要紧从政府和部门监督治理职责、治理模式和监管措施、从业者责任和行为规范等方面对我省的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点治理进行了规范。下面是查字典范文小编提供的山东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点治理条例解读,欢迎阅读。 1月18日,《山东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点治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经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表决并高票经过,于2017年6月1日起施行。 《条例》在制度设计上有以下特点: 一、宽进严管,实行便捷登记备案治理 《条例》规定对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实行登记制度,食品摊点实行备案制度;主体资格上,小作坊小餐饮需要具备营业执照;提交材料简单明了,符合条件的,对小作坊小餐饮十五日内发放登记证,对食品摊点能够当场制作并发放信息公示卡。 二、风险管控,实行负面清单制度 《条例》明确规定三小别得生产经营的品种,即负面清单。三小别得生产经营依法必须实行生产经营许可和风险较高的产品,如小作坊别得生产加工乳制品、罐头制品、果冻、冷冻饮品、酒类、饮料(含瓶、桶装饮用水)、酱油、食醋、预包装肉制品,保健食品、婴幼儿配方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和其他专供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食品添加剂;小餐饮别得经营裱花蛋糕、生食水产品;食品摊点别得经营保健食品、婴幼儿配方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和其他专供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裱花蛋糕、生食水产品、散装酒、现制乳制品、散装食醋、散装酱油、散装食用油。此外,别得生产经营国家和省、设区的市禁止生产经营的其他食品。负面清单为三小生产经营明晰了边界,让其知道什么能干、什么别能干,以便于遵守执行。 三、六项标准,全面规范经营行为 《条例》将实践中行之有效的六项监管制度要求,即亮证经营、安全答应、原料公示、单据留存、操作规范、场所清洁上升到法规内容,要求三小必须在生产经营场所显著位置张贴或悬挂登记备案凭证、公示食品安全答应书、公示食品添加剂使用事情、留存进货票据、生产经营符合规范要求、保持场所清洁,使六项标准成为三小的行为标准、消费者的评价标准和公众的监督标准,促进行业规范健康进展。 四、明确职责,构建齐抓共管格局 《条例》坚持基层为主,齐抓共管,解决谁来管的咨询题。 纵向上,明确各级的责任。县级以上政府负责将工作经费列入预算,加强监督治理和服务能力建设;县(市、区)政府统一领导、组织、协调三小的食品安全监督治理和服务工作,降实食品安全监督治理责任;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做好相关监督治理工作;村(居)民委员会协助开展监督治理,开展隐患排查和信息报告等。横向上,规定食药、工商、质监、卫生、城管、教育、公安、城乡规划、住建、农业等部门各负其责。 五、管服并重,降实服务措施 《条例》寓治理于服务之中,规定:一是市、县级政府应当对三小实行综合管理、统筹规划,改善生产经营环境;鼓舞和支持其进入集中区域、店铺等固定场所生产经营。二是经过资金资助、场地租金优惠、就业服务等措施,鼓舞和支持三小改进生产经营条件和工艺技术,创建品牌。三是县(市、区)政府应当组织对三小免费进行食品安全培训,提高其就业创业能力。四是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或者城管部门应当按照既方便群众日子,又便于摊点经营,并且维护交通安全、市容市貌的原则,合理划定食品摊点经营区域和经营时段。 六、多方参与,推进社会共治

福建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监督管理办法

五类经营单位“后厂”食品加工部分卫生条件 开业审查暂行规范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福建省食品安全委员会关于进一步明确有关食品安全监管职责的通知》(闽食安委[2009]2号)精神,参照相关法律、法规、规范要求,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适用于面包加工店、面制品加工店、糕饼加工店、豆制品加工店(不包括豆浆店)、肉制品加工店(不包括卤味店)等前店后厂经营单位(以下简称“五类经营单位”)的“后厂”食品加工部分(以下简称“食品加工部分”)卫生条件的开业审查及其相关工作。 第三条五类经营单位必须取得《五类经营单位“后厂”食品加工部分卫生条件开业审查说明》(附件1,以下简称《开业审查说明》)及工商营业执照后方可从事食品生产加工活动。 第二章职责分工 第四条福建省质量技术监督局(以下简称“省质监局”)负责制(修)订《五类经营单位“后厂”食品加工部分卫生条件开业审查规范(试行)》(以下简称《规范》),并对《规范》的实施进行督查、指导。 第五条设区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以下简称“设区市质监局”)负责五类经营单位审查员的培训、管理,指导《规范》实施,监督检查开业审查质量及日常监管工作。

第六条县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和直接承担部分行政区划内食品生产日常监管职责的设区市质监局(以下均简称为“负责办理《开业审查说明》的质监局”)负责五类经营单位食品加工部分开业审查工作的具体组织实施、作出审查决定及日常监管工作。 第三章食品加工卫生条件 第七条食品加工场所要求: (一)在距加工场所半径10米范围内不得有粉尘、有害气体、垃圾堆、坑式厕所等扩散性污染源。加工部分与生活部分有效隔离,不得与生活设施相混杂,不得临时改作它用。 (二)加工部分面积应当与加工能力相适应(西式糕点加工部分的面积不得少于30平方米,且不含裱花间面积;中式糕点、豆制品、面制品、肉制品加工部分的面积不得少于20平方米),满足操作和安全生产要求,有良好防蝇、防鼠、防虫、照明、通风等设施。 (三)工艺流程合理布局,上下工序衔接合理。加工部分与销售部分原则上应当有效隔离,成品区、半成品区、原料区应当有效分开,杜绝交叉污染。 (四)地面、墙壁、屋顶应当平整、易于清洁,不应当有积水、霉菌、废弃物等易造成食品污染的因素。 (五)应当根据生产需要设置紫外灯等有效消毒杀菌设施。 (六)熟肉制品制作间、糕点裱花间(面积不少于6平方米)应当设立独立专用加工间,且分别符合《熟肉制品厂卫生规范》、《糕点厂卫生规范》要求。专用加工间应当有洗手、更衣设施和工作靴鞋消毒池,设有专用工具清洗消毒设施和灭菌灯等空气灭菌设施,裱花间

辽宁2017年费用标准(人机取费正式)

说明 一、辽宁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建设工程费用标准》(以下简称本费用标准)是国有投资或国有投资为主的建设项目,编制工程量清单、招标控制价、施工图预算、工程竣工结算的依据;是评定投标报价合理性的依据;是调解处理工程造价争议和纠纷、审计和司法鉴定的依据;是编制投资估算指标、概算指标和概算定额的依据。 非国有资金投资的建设工程使用本费用标准时,应遵循本定额的规定进行工程计价。 二、本费用标准与2017年辽宁省《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定额》、《装配式建筑工程定额》、《绿色建筑工程定额》、《通用安装工程定额》、《市政工程定额》配套使用。 三、本费用标准中的企业管理费、利润包含在2017年辽宁省各专业工程定额的综合费用中。 四、本费用标准中的各项费用均不包含增值税可抵扣进项税额。 五、本费用标准中的文明施工费、环境保护费、雨季施工费、冬季施工费、市政工程施工干扰费、企业管理费以及利润均为社会平均水平的基础费率。投标人在投标报价或非招标工程在签订施工合同时,自行确定费率。若合同中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时,视为按本费用标准费率标准执行。 六、本费用标准中的安全施工费、规费,为最低费率,投标人在投标报价时,可根据工程实际和企业自身情况进行上浮,但规费不得高于当地人设部门的规定。 七、在编制招标控制价时,按本费用标准中的招标控制价费率标准执行。

八、本费用标准不分企业级别、工程规模与承包方式,均按本费用标准的相关规定计取相应费用。 九、工程量清单计价中的综合单价,应按本费用标准的“工程费用取费程序表”中的企业管理费和利润计算方法并考虑风险组成综合单价。 十、本费用标准中的“×××以上”,不包括×××本身,“×××以下”包括×××本身。

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生产许可管理办法

吉林省质量技术监督系统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许可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的监督管理,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吉林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以下简称《管理条例》),结合全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以下简称小作坊)是指有固定生产加工场所,生产条件和设备工艺简单,其产品无预包装或者有简易包装的食品生产加工者。 本办法所称小作坊,是指本省行政区域内市场外不以现场制售为主的小作坊。 第三条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在职责范围内负责全省小作坊生产加工许可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在职责范围内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小作坊生产加工许可管理工作。 第四条小作坊生产加工许可必须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实施,遵循公开、公平、公正、便民原则。

第二章程序 第五条设立小作坊,应当在工商部门预先核准名称后依照《管理条例》等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和本办法有关要求取得小作坊生产加工许可。 第六条各市州、县(市)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是小作坊生产加工许可的实施机关。 各市州质量技术监督局可以委托其派出机构办理或者代为办理许可审批手续。 第七条取得小作坊生产加工许可应当符合《管理条例》要求及相关规定,并符合食品安全标准。 第八条拟设立市场外不以现场制售为主的小作坊申请小作坊生产加工许可的,应当向生产所在地质量技术监督许可机关提出,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小作坊生产加工许可申请书; (二)工商部门出具的小作坊《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或已取得的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 (四)与生产加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生产经营设备或设施清单; (五)所生产食品的工艺流程图;

宁夏回族自治区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小经营店登记管理办法

宁夏回族自治区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小经营店登记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以下简称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的登记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宁夏回族自治区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小经营店和食品小摊点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自治区行政区域内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的登记管理工作。 自治区行政区域内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应当依照本办法规定的程序,申请并取得食品生产经营登记证。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食品小作坊,是指有固定生产经营场所,生产加工规模小、从业人员少、生产条件和工艺技术简单,从事食品生产加工的经营者。 本办法所称食品小经营店包括食品小销售店、小餐饮店。 食品小销售店,是指有固定的经营场所,经营面积30平方米以下,从事预包装食品、散装食品销售的经营者。 小餐饮店,是指有固定经营场所,经营面积150平方米以下、经营规模小、从业人员少、经营条件简单,从事餐饮服务的小餐馆、小吃店、小饮品店等经营者。 第四条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指导全区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登记工作,统一核查要求,统一证书格式。 设区的市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组织、指导本行政区域内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的登记管理工作。 县(市、区)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或者行政审批部门(以下简称登记管理部门)负责实施本行政区域内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登记管理工作。 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进行监督管理。

第五条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登记实行“一址一证”,即在一个生产经营场所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应当取得一个食品生产经营登记证。 第六条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应当按照登记的食品品种、经营范围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诚信自律,依法履行食品安全主体责任。 第七条登记管理部门应当在本部门网站、登记受理场所公开登记程序、申请人需要提交的材料目录、申请格式文本和填报样式等,方便登记申请人查阅。 登记管理部门应当遵循便民、高效的原则,有条件的可以网上办理登记手续。 第八条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照宁夏传统食品特色、消费习惯和食品安全状况,统一制定全区小作坊食品目录管理制度,建立禁止小作坊生产加工食品的“负面清单”。 第二章登记程序 第九条申请食品生产经营登记证的,应当向生产经营所在地登记管理部门提出,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登记申请书; (二)直接接触入口食品生产经营从业人员的健康证明复印件。 申请食品小作坊登记,除前款规定外,还应当提交生产设备布局图和生产工艺流程图。 第十条申请食品生产经营登记,应当按照食品生产经营主体业态和经营项目分类提出。 食品生产经营主体业态分为食品小作坊、食品小销售店、小餐饮店。 食品经营项目分为预包装食品销售(含冷藏冷冻食品、不含冷藏冷冻食品)、散装食品销售(含冷藏冷冻食品、不含冷藏冷冻食品)、其他类食品销售;热食类食品制售、冷食类食品制售、生食类食品制售、糕点类食品制售、自制饮品制售、其他类食品制售。 食品经营项目以预包装食品销售(含冷藏冷冻食品、不含冷藏冷冻食品)、散装食品销售(含冷藏冷冻食品、不含冷藏冷冻食品)为主的,其主体业态为食

三小管理办法

0鲁食药监发〔2017〕19号·471170 山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山东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现将《山东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登记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山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7年4月24日(公开属性:主动公开) 山东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登记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食品小作坊、小餐饮登记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山东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点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食品小作坊、小餐饮的登记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 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食品小作坊、小餐饮生产经营,应当依照本办法规定的程序,申请并取得食品小作坊小餐饮登记证。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食品小作坊,是指有固定生产场所,从业人员少、生产加工规模小、生产条件和工艺流程简单,从事食品生产加工的经营者,但是不包括食用农产品初级加工者。 本办法所称小餐饮,是指经营场所面积不足五十平方米,有固定门店,从业人员少,从事餐饮服务的小餐馆、小吃店、小饮品店等经营者。 第四条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应当在登记的食品品种、经营项目范围内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 第五条食品小作坊不得生产加工下列产品: (一)乳制品、罐头制品、果冻、冷冻饮品、酒类、饮料(含瓶、桶装饮用水)、酱油、食醋、预包装肉制品; (二)保健食品、婴幼儿配方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和其他专供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 (三)食品添加剂; (四)国家和省、设区的市禁止生产加工的其他食品。 第六条小餐饮不得经营裱花蛋糕、生食水产品以及国家和省、设区的市规定禁止经营的其他食品。 第七条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指导全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登记管理工作,制定核查标准,统一证书格式。 设区的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组织、指导本行政区域内食品小作坊、小餐饮登记管理工作。

山西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生产许可证

山西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生产许可证

山西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生产许可证 申请书 申请生产品种 申请人名称 生产地址 联系人 联系电话传真 申请日期年月日 首次申请□延续换证□变更□

注意事项 1. 填写要实事求是,不得弄虚作假。 2. 用钢笔填写或打印,要求字迹清晰、工整,不得涂改。 3. 申请人署名、印章的名称应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预先核准或登记注册的一致(印章复印无效)。 4. 申请生产食品品种按照所在地设区市治理监督部门公布的允许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生产加工的食品目录及品种规定填写。 5. 计量单位应使用行业通用的法定计量单位。 6. 申请人提交本申请书一式2份。 7.申请生产许可证变更时,只填写变更部分内容。

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生产许可证申请书目录 1、申请人陈述 2、申请人基本条件和申请生产食品情况表 3、申请人有权使用的主要生产设备、设施一览表 4、申请人有权使用的主要检测仪器、设备一览表 5、申请人在岗的从业人员一览表 6、申请人各项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清单 1、申请人陈述 1、本申请人小作坊名称已经□预先核准、□登记注册。附有效期内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或营业执照复印件2份。 2、本申请人已组成治理结构。 3、本申请人已获得必要的生产加工场所,周围环境符合相关规定,附生产场所及其周围环境平面图、生产场所有权使用证明材料各2份。 4、本申请人功能布局及工艺流程符合相关规定,附各功能区间设备布局图2份。 5、本申请人已拥有必要的生产和检验设备、设施。 6、本申请人已制定必要的食品安全管理制度,附各项制度文本2份。 7、本申请人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有关国家食品安全标准生产加工食品,附有关产品配方、标签和主要食品安全指标合格证明各2份。 8、本申请人自愿签署并履行《浙江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质量安全承诺书》,附承诺书2份。 本申请人承诺:愿意对申请材料内容真实性负责,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申请人签名/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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