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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2019)宝刑初字第396号 精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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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宝刑初字第396号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9宝刑初字第396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马某某。

曾因犯合同诈骗罪于2019年10月被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2019年1月9日被上海市公安局处强制戒毒二年。

现因本案于2019年2月18日被逮捕。

现羁押于上海市宝山区看守所。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检察院以沪宝检刑诉201932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马某某犯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4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被告人马某某到庭参加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9年1月9日0时许,被告人马某某受他人指使,至本市虹口区周家嘴路、海门路路口,以人民币150元的价格将028克海洛因贩卖给吸毒人员蒋某某时被当场查获。

上述事实,被告人马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蒋某某的证言;上海市公安局扣押物品清单、收缴毒品专用单据;上海市毒品检验中心检验报告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某与人结伙,贩卖少量毒品,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应予处罚。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

被告人马某某到案后认罪态度较好,可以酌情从轻处罚。

为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马某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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