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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法学教学体系的变革-西华大学

论法学本科民事诉讼法学课程教学体系的变革

—从“总—分模式”到“案件处理”模式

夏永全

(西华大学人文学院,四川成都610039)

摘要:民事诉讼法学是法学本科教育中的核心课程,现行教学体系在结构上

属于“总-分模式”,其先介绍基本原理,后再介绍具体程序规则。该体系虽有

优点,但也存在较大缺陷。采用以案件的实际处理过程为依据的“案件处理模

式”教学体系将有助于提高民事诉讼法学的教学质量。

关键词:民事诉讼法学教学教材变革

中图分类号:D915.2

引言

《民事诉讼法学》属于法学本科教育中的核心课之一,任何一个接受过法学本科教育的人都应当学过这门课程。如果学完后再回头看,可能会发现这门课程其实很好学;不过很多人在学习过程中却未必能有如此感受。根据张卫平教授的介绍,即使在法治较为发达的日本,民事诉讼(法学)因为其枯燥乏味而被学生们戏称为“眠诉”[1]。张嘉军先生也在博客中披露,他的学生在诸门课程中,将民诉批为“最该死”[2]!对此,笔者感同身受,在多年的教学实践中,笔者发现,因为诸多原因,很多同学从开始学习民事诉讼法学,一直到最后这门课程结束都难以脱离实体法的确定性思维而形成正确的程序观念。要改变这种情况,需要改变的东西当然很多,在笔者看来,对现行教学体系的变革应当是相当重要的一个环节。接下来,笔者就对此谈些粗浅的看法。

一、现行民事诉讼法学教学体系及其弊端

民事诉讼法学课程教学体系是与民事诉讼法学的体系密切联系在一起的,有什么样的学科体系,就有什么样的教材体系和教学体系①,这是目前人们比较一致的看法。从历史发展过程看,新中国的民事诉讼法学主要是通过借鉴前苏联的知识体系建立起来的。新中国建立后到1982年《民事诉讼法(试行)》期间属于起步和探索阶段,此时尚未建立起自己的学科体系。1982年《民事诉讼法(试行)》颁行后,民事诉讼法学的研究工作较快发展起来,初步建立自己的学科体系,1982

①教材是教材是教学活动的主要依据之一,作为学生学习的基本材料当然要介绍本学科基本知识,因此,教材的内容要在本学科体系的框架内展开,而组织教学活动时依据教材则更属顺理成章。在这个意义上,学科体系和教材体系、教学体系可以说存在着大致相同的涵义。

年10月法律出版社出版的柴发邦等编写的《民事诉讼法通论》,重庆出版社出版的常怡主编的《民事诉讼法教程》以及同年12月北京大学出版社出版的刘家兴编著的《民事诉讼教程》。这些教材吸收了我国建国后的民事诉讼法学理论研究成果,结合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为我国民事诉讼法这一学科的建立奠定了基础[3]。这其中,以柴发邦教授主编的统编教材《民事诉讼法教程》(经修订后易名为《民事诉讼法学》和《民事诉讼法学新编》)一书最为有名,该书初步确立了我国民事诉讼法学的理论体系和基本构架,从而成为当时我国民事诉讼法学教材的典范并影响至今[4]。

当前,我国民事诉讼法学研究虽然比较繁荣,各个学校、各个学者纷纷推出了自己的教材(讲义),但在学科体系上仍然无法脱离当年前辈们所确立的框架,基本上都是依据民事诉讼法典的基本结构来建立民事诉讼法学体系。尽管在体系上有不同的结构,但无本质区别[5]。其基本结构(体系)都是先介绍所谓民事诉讼基本原理,如纠纷的解决机制,诉权与诉,当事人,法院的主观与管辖,诉讼的保障制度等后,再依照民事诉讼程序的体系,依次介绍案件的处理过程和规则。笔者认为,上述体系大致可以称作“总—分模式”,其在整体上可以分为总论和分论两大部分,其中总论部分讲授原理,分论部分讲授具体程序。教师在授课时基本上也多选择“照本宣科”,把教材的基本内容介绍给学生。首先要肯定,这种体系结构有自己的优点,因为“对于一个初登法学殿堂的学生来说,从概念和原理入手可以使其较为迅速地掌握法学知识的基本框架,这个基本框架是历代法律人智慧的结晶,比较符合一般人认识事物的逻辑规律”[6]。另外,该体系也有符合法典结构,方便对照法条等优点。但是,不可否认,该体系也存在着明显的缺陷,这主要表现在:

第一,认识论上的依据不足。

笔者认为,根据解释学循环的基本原理,我们在解释整体时必须要以部分为依据,而解释部分又离不开整体。这反映到现行的学科体系中就表现为,所谓的基本原理(总论)部分如果不联系具体的程序规则,抽象的展开基本上是没有意义的,而在具体的程序规则中若不介绍基本的理也是不可想象的。因此,从这个角度说,把作为一个整体而存在的民事诉讼法学体系,人为分割为两个部分显然是不妥的。

第二,定位不当

民事诉讼法学所研究的现行立法、民事诉讼实践等等内容实际上都是一种复杂的现象,进行教学活动需要充分考虑到受众的知识储备、认知能力等诸多因素,否则极有可能出现南辕北辙的问题。依托教材而形成的现行教学体系,过于注重把本学科所谓基本原理和现行法的基本规定介绍给学生;让他们掌握本学科的基本内容,本无可厚非,但是实现的方法却有问题。如前所言,现行教学体系这种人为的分割,导致学生在毫无知识储备的情况下接触到大量抽象的原理,而后在具体的规则学习中又基本上不再结合原理进行讲解。如此一来,等一学期学习结束,学生当然会感觉云山雾罩,难入民事诉讼之门。

第三,脱离法律职业培养实际

如果说学生的学习方法、学习思路还可以进行调整,那么现行的教学体系不考虑民事诉讼的实际运行情况,把原本活生生的诉讼活动分割得支离破碎,若不对其进行大幅度改革的话,民事诉讼法学的质量将难以有大的提高。

法学教育非常重要的一环就是要对受众进行法律职业教育。按照霍宪丹教授的看法:“纵观法律职业和法学教育的发展历程,可以说,法学教育与法律职业从一开始就有着不解之缘。一方面,没有法学教育就没有法律职业;法学教育培养和提升了法律专业知识和法律职业素养。另一方面,法律职业决定了法学教育的发展方向;法律职业丰富了法学教育的内容。当两者形成良性互动关系时,法学教育与法律职业相得益彰,健康发展,而当两者脱离时,就将导致结构失范和发展失衡[7]。”而目前的民事诉讼法学教材基本上都是以法典内容为依据列出篇章,其主要内容都是对现行法的有关注解,俨然是法典的翻版[8]。如果注意到现行法在体例结构上其实并不适合作为讲授依据的话,以此为依托而建立起来的学科体系的合理性就大可质疑了。民事诉讼法典作为立法者的意志的表现,主要用于指引有关人员进行诉讼活动,诉讼程序的整体结构并不是立法者所关心的对象,而作为学习者而言,仅仅从法典规定出发,实际上无法对整个案件的流程有所体悟。学习系统的法律知识固然重要,但是,法学是一门实践性很强的学科,片面地强调知识的灌输和纯理论的探讨,忽视分析和处理实际法律案件和纠纷的能力的培养,显然有悖于法学教育的宗旨[9]。

综上,现行民事民事诉讼法学的教学体系存在着诸多不适应现实要求的问题,有必要予以改革。而改革路径中,笔者认为,从法学教育的实际以及法律职业的培养目标出发,采用“案件处理模式”来组织教学内容不失为一个较为理想的办

法。

二、“案件处理模式”的基本结构及其优点

所谓“案件处理模式”,是指在民事诉讼法学的教学活动中,按照案件的发生和处理的实际过程来向学生介绍民事诉讼程序的相关规则和原理。案件处理模式

与前述“总-分模式”最大的不同在于不强调所谓民事诉讼原理的单独讲授

................,并且,注重案件的实际处理程序,而不是简单的规则罗列。

(一)“案件处理模式”的基本结构

笔者认为,案件处理模式并非是要对现行教学体系的彻底否定,而是在其基础上运用不同的思路对其进行分割与重组。具体而言,案件处理模式的教学体系可以考虑按照以下结构进行:

第一部分:简要介绍为什么要学习民事诉讼,主要强调程序在民事权利实现过程中的作用,课程体系等。

第二部分:从纠纷的发生发展过程描述当事者对于纠纷的认识,解决途径选择的考虑点,以及纠纷解决机制的概况。

第三部分:假定当事者选定以诉讼作为解决纠纷的手段,在诉讼前,作为诉讼发动者的一方当事人要解决的问题主要有四个:

1、选定当事人(谁当原告,谁做被告)。

2、选择有管辖权的法院(管辖规则)。

3、准备相应的证据(证据和证明)。

4、前三个属于比较专业的问题,当事人自己不清楚或无法胜任时,则需要通过代理人来实现。

第四部分:介绍当事人利用诉讼程序解决纠纷的基本过程。

1、当事人的起诉与法院的审查

2、法院受理案件及其审判前的准备活动

3、法庭审理

4、法院裁判及其救济途径

5、二审程序

6、再审程序

第五部分:法院裁判生效后,如果有必要则可能进入执行程序。这部分可以直接适用现行体系中的相关内容。

(二)“案件处理模式”的优点

笔者认为,如果在民事诉讼法学教学过程中采用前述“案件处理模式”,将有以下几个突出的优点:

1、符合案件的发生和处理实际过程,有现实依据

前已指出,现行教学体系最大的问题在于不顾案件发生、发展的实际过程,人为的分割知识,致使学生无法把所获取的知识对应于社会现实。如果采用“案件处理模式”对民事诉讼法学的相关知识进行讲解,则能有效的避免上述弊端。

2、符合人们的认识规律,易于理解和掌握

按照案件的发生和处理的实际过程来描述案件和介绍规则,符合人们的认识规律,我们生活的世界本身就是认识的主要来源,事物发生、发展的逻辑本身与千百年来所形成的认知习惯是相契合的。以“案件处理模式”为依据展开教学活动能有效的节约认知成本,提高授课效率。

3、利于培养法律职业素养和技能

随着研究的深入,“法律已经不再被简单的认为是一系列有着确定含义的条文,离开具体案件,抽象地谈论其含义不具有任何意义。将抽象的法律条文通过解释适用于具体案件的方法与能力才是法律人的看家本领,也才是法学教育的主要内容[6]。”通过“案件处理模式”对民事诉讼活动的相关情况进行介绍,学生可以很快融入案件中,并且因其贴近生活而迅速领会需要掌握的知识,从而提高自己的法律操作意识和操作技能。

三、“案件处理模式”教学体系实现的相关要求

论证“案件处理模式”的优点相对较易,而要真正施行,还必须拿出切实可行的方案。民事诉讼法学在教学体系上固然可以依据案件的实际过程进行重构,但是,如果没有相应的配套措施,仅在内容上进行改变显然难以实现预期目标。笔者认为,要实现“案件处理模式”体系预期的教学效果,至少有两个必须要解决的问题:

第一,授课教师必须要对(中国)民事诉讼程序的实际运作有相当的了解或实务操作经验。从目前的法学教育实际情况看,各法律院系的教师绝大多数以理论知识见长,而对法律的实际运行所知甚少。这主要表现在偏重于抽象性的理论,而不注重具体的操作。同时偏重于国外的法律原理和制度,而不了解中国自身的问题等两个方面[6]。因此,作为教学主持者的教师,首先必须要对民事诉讼程序有

较为全面的了解,才可能把这门实践性很强的学科讲好。

第二,需要有相应的实践措施与授课同步进行,只凭讲授难以在较短时间内,让学生对民事诉讼程序形成一个较为完整的印象。因此,就需要有配套的实践措施同步进行。从法学教育改革的实际情况看,目前已经出现了诸如模拟法庭,诊所教育,律师实务等等实践性课程(教学方法或措施),“案件处理模式”的教学体系只有与这些方法相互结合才可能达到民事诉讼法学的预期教学目标。

参考文献:

[1]张卫平.诉讼构架与程式—民事诉讼的法理分析(序言)[M].北京:清华大学出版社,2000:7.

[2]张嘉军.“最该死”民诉.[EB/OL].https://www.wendangku.net/doc/104040950.html,/art/892470.htm.2011年7月5日访问.

[3]常怡.民事诉讼法学[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8:3.

[4]江伟.民事诉讼法学原理[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9:114页.

[5]常怡.新中国民事诉讼法学研究综述(1949—1989)[M].长春:长春出版社,1991:12-13.

[6]冀祥德、孙远、杨雄.中国法学教育现状与发展趋势[M].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8:171,165,242.

[7]霍宪丹.中国法学教育反思[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7:63.

[8]何松明.大学本科民事诉讼法学教学若干问题探析[J].宁波大学学报(教育科学版),2001(6):97.

[9]王允武,冉益群,邓建民等:法学教育:实践与改革[M].成都:四川人民出版社,2008:66.

作者简介

夏永全,男,1977年出生,四川双流人,西华大学人文学院法学系讲师,法学硕士,主要从事诉讼法学的研究,公开发表论文数篇。

On The Change of Teaching System Of The Science Of Civil Procedure Law In

Undergraduate Legal Education

-from integration-and-division mode to case-handling mode

XIA Yong-quan

(Humane Studies School, Xihua University, Chengdu, Sichuan 610039)ABSTRACT: The science of civil procedure law is one of the core curriculums in undergraduate legal education.The current teaching system of this science remains integration-and-division mode which introduces the basic principle of civil procedure law and then the specific procedural rules.This structure really has some advantages.However,it also has some limitations.If the case-handling mode teaching

system which is based on the progress of settling real cases is adopted,the teaching effect of this science would be improved.

KEY WORDS: Science of civil procedure law, Teaching, Textbook,Chang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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