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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然气供用气合同协议书范本详版

编号:_____________

天然气、供用气合同(工商用

户)

供气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用气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签订日期:____ 年____ 月____ 日

供气方:

用气方:

为了明确供气方和用气方在燃气供应和使用中的权利和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城市燃气管理办法》及《天然气商品质量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及目前供用双方的

实际情况,经供气方和用气方双方协商签订本合同,以兹共同信守。

第一条用气地址、种类、性质和用气量:

1.用气地址为:

2. 用气种类为:天然气。

3. 用气性质:工业生产燃料(原料)用气。

4.用气量:

㈠合同用气总量:

万立方米/年

日平均用气量:立方米;

取大小时流量:立方米。

㈡一期用气总量:万立方米/年

日平均用气量:立方米;

取大小时流量:立方米。

㈢二期用气总量:万立方米/年

日平均用气量:立方米;

取大小时流量:立方米。

供气方供气量应当不少于本合同与支持性文件约定的用气量,但无义务供应超过本合同与支持性

文件约定的天然气气量。

第二条供气方式、质量、压力和调度办法:

1、供气方式:供气方通过管道输送方式向用气方24小时连续供气。供气方按约定压力范围供气, 用气方自由调峰。在无不可抗力和非紧急抢修以及供气方上游未中断供气的情况下不得中断供

气,供气方保证全年供气天数》350天。

2、供气质量:天然气气质符合国家标准GB17820-1999中H类气质的规定。

3、供气压力:供气方保证在流量计岀口交付点的天然气压力为。

4、供、用气的调度办法:

(1) 供气方的供气调度由供气专门部门与专人负责,用气方应服从供气方生产调度

的安排。供气方的联系方式:联系人电话:传真:。

(2) 用气方应指定专门部门和人员负责用气管理及与供气方生产调度的用气联系。

用气方的联系方式:联系人电话:传真:。(3) 当岀现季节性天然气供应紧张时,按照政府规定上游首先保证民用供气,保证重要设施供气,对各地工商用户实施天然气限供或停供措施。供气方按此原则保证民用供气,保证重要设施供气,有权对用气方的供气采取限供或停供措施。

(4) 供气方因计划检修,应提前24小时以书面形式通知用气方。否则造成的损失由

供气方承担。

(5) 因不可抗力或第三方原因中断供气时,供气方应及时抢修,并在确知中断供气后的2小时

内及时通知用气方中断事由。

第三条用气的价格、计量及结算方式:

1、用气的价格:

供气方根据用气方的用气性质、类别和用气量,以本地物价管理部门公布的天然气定价规则为依据,确定天然气价格为Y 元/标准立方米。合同期内,如遇政策性价格调整,供气价格

从调价文件批准之日起相应调整。

2、用气方天然气的计量:

(1) 用气方天然气的计量器具为正规厂家生产的合格的燃气流量计。

(2) 供、用气双方共同认定的天然气计量表的实际读数为结算的依据进行结算。结算的计量标

准为“标准立方米(温度为二十摄氏度、绝对压力为101.325千帕条件下干态天然气所占的各边

为1米的立方体积气量)”。

(3) 照付不议:用气方须在每个供气年度开始前的一个月向供气方提供方在确

年度用气计划”,供气

认的供气计划内保证供用,超过计划部分优先于其它用户给予供应,但不予保证。

(4) 由于计量表的原因,任何时间发现天然气计量表已停止计量,停止计量期间的用气量一律

按上次检查日起至停表修复日止的日历天数及最近一个结算周期的平均日用气量确定。

(5) 任何一方对天然气计量表的准确度有异议时,要求对燃气计量表的准确度进行检测时,另

一方不得拒绝。如检测确认计量表误差符合法定范围的,则检测及相关费用由主张方承担:如检测确认计量表误差超过法定范围的,则检测、更换和修复费用由产权方承担。

3、气费结算方式:

(1) 智能IC卡结算。

(2) 若因用气方的原因,月实际用气量不足月合同用气量的90%寸,按照照付不议原则付款,

即月实际结算金额为月合同用气量用气价格+ 90%月实际用气量为月合同用气量90%至月合同用气量的110%时按实际用气量付款。若实际用气量大于月合同用气量的110%,则超岀

月合同用气量的110%勺用气量按约定气价的 1.1倍结算。

(3) 由于不可抗力因素或供气方供气设施计划检修造成用气方实际用气量的减少,则少供气月

的月合同量应为原合同量减去少供部分的气量。

(4) 供气方负责提供发票。

(5) 如遇天然气价格调整,双方应及时协商,按照调价幅度签订调价补充协议,并按该调价补充协议支付气款。

(6) 供气方发送给用气方书面通知和函件等在送达或邮局专递用气方签到的情况下,均视同用气方收到。第四条供、用气设施的建设、分界点与维护管理:

1、供、用气设施的建设

(1) 全部建设工程由供气方组织实施(不包括用气设备),用气方应协助供气方协调施工中发生

的问题。

(2) 输气工程应在年月日前达到供气条件。

2、供、用气设施的产权分界、管理

(1) 产权及管理权以流量计入口为分界点,分界点前逆气流方向的天然气设施(不包括分界点本身)由供气方所有并负责管理;分界点后顺气流方向的天然气设施由用气方所有并负责管理。

(2) 供气方在保证正常用气的前提下,可以通过本条管线向其他用气人供气。

3、维护管理:

(1) 属供气方所有的设施,由供气方负责管理维护;属用气方所有的设施,由用气方在供气方的监督下管理维护。

(2) 供气方在例行检查供用气设施时,用气方须无条件提供方便。对拒不配合供气方例行检查的,视为存在安全隐患。

第五条供气方的权利和义务:

1、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对用气方的用气设施运行状况和安全管理措施进行安全检查,监督用气方采取有效方式保证安全用气。无偿提供燃气具的使用知识、安全常识和维护指南;从安装之日起对供气方提供的燃气具保修期内免费修理,保修期外或对燃气具使用不当造成损坏的收取上门服务费、材料费。

2、监督用气方在合同约定的用气性质和使用范围内使用燃气,有权制止用气方变更用气性质和超出使用范围用气。

3、用气方用气设施存在安全隐患或者安全管理存在问题,可能会对供气设施造成危害,供气方有权中断供气但并不免除用气方继续履行付款的义务。

4、供气方因供气设施计划检修、依法限气或者用气方违规用气等原因需要中断供气时,应提前24 小时通过媒体或者其它方式通知用气方。因不可抗力原因中断供气时,供气方应及时抢修,并在确知中断供气后的 2 小时内及时向用气方通报情况。

5、根据当地政府的指令,供气方有权对用气方的供气采取减压、减供或停供。

6、供气方有义务按照合同约定的数量、质量、压力和使用性质向用气方供气。

7、供气方设24 小时服务热线和报修、报险电话,报修24 小时内到达,报险即报即达。报修、报险电话:。

第六条用气方的权利和义务:

1、监督供气方按照合同约定的质量和压力向用气方提供天然气。

2、用气方有义务按照操作规程进行操作,并保证己方用气设施的安全可靠。

3、按照合同约定的使用范围使用燃气。

4、未经供气方许可,不得更改、变动损害供气方管理权内的燃气设施。

5、用气方须向供气方提供正常检查、维护燃气设施、检修、抢修的工作便利。因消极或不配合 所造成的任何一方损失,均由用气方承担。

6、燃气表在使用过程中出现损坏,须更换气表的按新表价格的 50%收取费用,使用超过 按 100%收取费用并更换新表。由气表损坏而引起的误差,以上年平均数收取气费。

第七条 违约责任:

1、供气方的违约责任:

(1) 由于供气方责任性事故造成的停气、气压降低、气质不达标或在抢修供气设施前未在规定 的时

间内通知用气方而给用气方造成损失的, 供气方应当承担用气方直接损失的赔偿责任, 气方有责

任将损失降为最低限度。 因用气方有能力采取措施降低损失而未采取措施造成扩大部分 的损失,

供气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2) 由于不可抗力的因素造成停气、气压降低、气质不达标而使用气方受到损失的,供气方不 承担赔偿责任,但供气方有责任组织抢修,使用气方的损失降到最低。

(3) 由于用气方不向供气方提供正常检查、维护燃气设施、检修、抢修及安全检查等工作的便 利而造成的用气方损失,供气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4) 由于供气方未按本合同第九条款之要求信守保密而造成本合同内容披露,视为泄密并承担 违约赔偿责

任,赔偿合同总金额

2%的违约金。 2、用气方的违约责任:

(1) 用气方未按合同约定的用气性质和用气范围正常用气,应承担违约责任,给供气方造成损 失的,应承担供气方的直接损失。

(2) 用气方未按安全规定使用燃气给供气方或者第三者造成人身、财产损失的,用气方应当承 担赔偿责任,造成严重后果触及法律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3) 用气方未按照合同约定范围用气,给供气方造成损失的,用气方承担赔偿责任。用气方不

10 年的 但用

得私接、私拆、更改、损坏燃气管线及燃气设备。用气方私接燃气用具的,其起止日期为自上次检修日至发现日,按每日1%收取初装费滞纳金。无论拆除与否,均需收取初装费。

(4) 用气方损毁计量器具,偷盗燃气的,其气量计算以全部燃气器具的额定耗气量为基础,按连续满负荷运转确定用气时间;气价执行当时正常气价的两倍价格;一经发现供气方有权停止供气,供气方有权要求用气方赔偿相应损失,情节严重的,要承担法律责任。

(5) 室内天然气设施必须外露,如不外露,供气方就此提出整改意见, 用气方拒不整改的,供气方有权采取包括停气等一切必要措施, 并报上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处理。

(6) 由于用气方未按本合同第九条款下之要求信守保密而造成本合同内容的对外披露,视为泄密并承担违约赔偿责任,赔偿合同总金额2%的违约金。

第八条不可抗力因素:就本合同而言,不可抗力因素指发生(但不局限于)任何自然灾害、任何灾难、政府行为、供气方的上游停止或限制供应天然气及气质低于合同标准、第三方的过错行为,造成天然气设施破坏等按理智谨慎的作业标准也不能防止、避免和克服的事件。

第九条合同条款的保密:

本合同或根据本合同订立的协议的任何条款,供、用气双方均有对该条款保密的义务,任何一方不得擅自以任何方式向双方以外的任何一方披露,对确需披露的信息,应取得另一方的书面同意。

第十条对使用双能源应用设备的用户,因中断用气而使用其它能源时供、用气双方另行其它

约定。

第十一条合同的变更:

供气方、用气方如需要修改本合同的有关条款或者合同未尽事宜,须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第十二条争议的解决方式:

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时,由供、用气双方本着友好协商的原则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 双方均有权向当地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三条 合同有效期限:

本合同有效期限为

年,从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合同到期前用气方有续签合同愿望的应提前 个月书面通知供气方, 并办理好合同续签的相关手续。

第十四条 以上条款双方均已认真阅读,无任何异议,自愿签署本合同。

第十五条 本合同壹式

份,双方法定代表方或委托代理方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或合

同专用章后生效。 用气方(盖章): 地 址: 委托代理人: 联系方式: 开户银行: 账 号: 联系电话: 二OO 年 月 日 供气方(盖章):

地 址:

委托代理人:

联系方式:

开户银行:

账 号:

联系电话:

二OO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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