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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观设计介绍

外观设计专利图片.doc

外观专利图片要求 专利法第五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表示在图片或者照片中的该产品的外观设计为准,简要说明可以用于解释图片或者照片所表示的该产品的外观设计。专利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申请人提交的有关图片或者照片,应当清楚地显示要求专利保护的产品的外观设计。就立体产品的外观设计而言,产品设计要点涉及六个面的,应当提交六面正投影视图;产品设计要点仅涉及一个或几面的,应当至少提交所涉及面的正投影视图和立体图,并应当在简要说明中写明省略视图的原因。 申请外观设计需提交产品的照片或图片以及设计要点说明 所需的外观专利图片可提交产品由代理人制作,也可自行提交产品外观专利图片一式三份。 外观专利图片具体要求为 1.立体产品:六面正投影视图和立体图,产品设计要点仅涉及一个或几个面的,可以仅提交所涉及面的正投影视图和立体图;平面产品:按涉及面提交投影视图; 2.六面正投影视图指:主视图、后视图、左视图、右视图、俯视图、仰视图,视图相同或者对称的可省略,六面视图要求同比例; 其中主视图所对应的面应当是使用时通常朝向消费者的面或者最大程度反映产品的整体设计的面。例如,带杯把的杯子的主视图应是杯把在侧边的视图。各视图的视图名称应当标注在相应视图的正下方。 3.必要时还可提交使用状态参考图; 4.外观设计图形尺寸:图形的尺寸不得小于3厘米*8厘米,不得大于15厘米*22厘米; 5.绘制的图应按技术制图和机械制图国家标准绘制,最好采用AUTOCAD软件制作,手工制作时应使用制图工具和黑色墨水; 6.图为外部轮廓,不含中心线、尺寸线、阴影线、指示线、虚线等; 7.照片为五寸或七寸照片,应按正投影规则制作,轮廓应当清晰,避免强光、阴影、衬托物,背景无图案; 8.请求保护的外观设计包含色彩,应当提交彩色图片或照片。 9.有特殊设计的,请与代理人沟通,提供符合审查要求的图片或照片。 专利审查指南中关于外观专利图片——外观设计专利申请的初步审查 对于成套产品,应当在其中每件产品的视图名称前以阿拉伯数字顺序编号标注,并在编号前加“套件” 字样。例如,对于成套产品中的第4套件的主视图,其视图名称为:套件4主视图。

最新国际外观设计分类表

国际外观设计分类表

标签:国际外观设计分类表 ?目录 ?01类食品 ?01-01烘制食品、饼干、面制点心、通心粉及其它谷类食品、巧克力 ?糖果类、冰冻食品 ?01-02 水果和蔬菜 ?01-03 奶酪、黄油和黄油代用品、其它奶制品 ?01-04 腌肉(包括猪肉制品)、鱼 ?01-05(空缺) ?01-06 动物食品 ?01-99 其它杂项 ?02类服装和服饰用品 ?02-01 内衣女内衣、妇女紧身胸衣、乳罩、睡衣 ?02-02服装 ?02-03 帽子 ?02-04 鞋、短袜和长袜 ?02-05 领带、披肩、头巾和手帕 ?02-06 手套 ?02-07 服饰用品和服装附件 ?02-99 其它杂项 ?03类其它类未列入的旅行用品、箱子、阳伞和个人用品

?03-01 大衣箱、手提箱、公文包、手提包、钥匙袋、内部容积专门设计的箱子、 ?钱包及类似物品 ?03-02(空缺) ?0-03 雨伞、阳伞、遮阳篷、手杖 ?03-04 扇子 ?03-99 其它杂项 ?04类刷子类 ?04-01 清洁刷和扫帚 ?04-02 梳妆用刷、衣服刷、鞋刷 ?04-03 工业用刷 ?04-04 油漆刷、烹饪用刷 ?04-99 其它杂项 ?05类纺织品、人造或天然材料片材类 ?05-01纺纱制品 ?05-02花边 ?05-03 绣花 ?05-04 缎带、编带和其它装饰品 ?05-05 纺织纤维制品 ?05-06 人造或天然材料片材类 ?05-99 其它杂项 ?06类家具

?06-01 床和椅子 ?06-02(空缺) ?06-03 桌子及类似家具 ?06-04 存放物品用家具 ?06-05 组合家具 ?06-06 其它家具和家具部件 ?06-07 镜子和框架 ?06-08 挂衣架 ?06-09 床垫和垫子 ?06-10 窗帘和室内遮阳帘 ?06-11 地毯、席子、小地毯 ?06-12 挂毯 ?06-13 毛毯或其它覆盖材料、家用亚麻织物和餐巾?06-99 其它杂项 ?07类其它类未列入的家用物品 ?07-01 瓷器、玻璃器皿、餐具和其它类似物品?07-02 用于烹调的设备、用具和容器 ?07-03 餐刀、餐叉和汤匙 ?07-04 用于制作食物或饮料的手工操作器具和用具?07-05 熨烫、洗涤和清洗、干燥用具 ?07-06 其它桌上用品 ?07-07 其它家用容器

专利申请之外观设计图片

外观设计图片或照片 【视图名称】主视图 【视图名称】后视图 【视图名称】左视图 【视图名称】右视图 【视图名称】俯视图 【视图名称】仰视图 【视图名称】立体图

外观设计图片或照片

注意事项 一、申请外观设计专利应当提交图片或者照片。图片或者照片应当清楚地显示要求专利保护的产品的外观 设计。申请人请求保护色彩的外观设计专利申请,应当提交彩色图片或者照片。 二、图片或者照片的首页用此表,续页可使用同样大小和质量相当的白纸。纸张只限使用正面,四周应当 留有页边距:左侧和顶部各25毫米,右侧和底部各15毫米。 三、对图片或照片的要求 1.就立体产品的外观设计而言,产品设计要点涉及六个面的,应当提交六面正投影视图;产品设计要点仅涉及一个或几个面的,应当至少提交所涉及面的正投影视图和立体图,并应当在简要说明中写明省略视图的原因。就平面产品的外观设计而言,产品设计要点涉及一个面的,可以仅提交该面正投影视图;产品设计要点涉及两个面的,应当提交两面正投影视图。 2.必要时,申请人还应当提交该外观设计产品的展开图、剖视图、剖面图、放大图以及变化状态图。此外,申请人可以提交参考图,参考图通常用于表明使用外观设计的产品的用途、使用方法或者使用场所等。 3.色彩包括黑白灰系列和彩色系列。对于简要说明中声明请求保护色彩的外观设计专利申请,图片的颜色应当着色牢固、不易褪色。 4.六面正投影视图的视图名称,是指主视图、后视图、左视图、右视图、俯视图和仰视图。各视图的视图名称应当标注在相应视图的正下方。其中主视图所对应的面应当是使用时通常朝向消费者的面或者最大程度反映产品的整体设计的面。例如,带杯把的杯子的主视图应是杯把在侧边的视图。 5.①对于成套产品,应当在其中每件产品的视图名称前以阿拉伯数字顺序编号标注,并在编号前加以“套件”字。例如,对于成套产品中的第4套件的主视图,其视图名称为:套件4主视图。 ②对于同一产品的相似外观设计,应当在每个设计的视图名称前以阿拉伯数字顺序编号标注,并在编 号前加以“设计”字。例如:设计1主视图。 ③组件产品,是指由多个构件相结合构成的一件产品。分为无组装关系、组装关系唯一或者组装关系 不唯一的组件产品。对于组装关系唯一的组件产品,应当提交组合状态的产品视图;对于无组装关系或者组装关系不唯一的组件产品,应当提交各构件的视图,并在每个构件的视图名称前以阿拉伯数字顺序编号标注,并在编号前加以“组件”字。例如,对于组件产品中的第3组件的左视图,其视图名称为:组件3左视图。 ④对于有多种变化状态的产品的外观设计,应当在其显示变化状态的视图名称后,以阿拉伯数字顺序 编号标注。 6.正投影视图的投影关系应当对应、比例应当一致。 7.图片绘制要求: ①图片应当参照我国技术制图和机械制图国家标准中有关正投影关系、线条宽度以及剖切标记的规定 绘制。不得以阴影线、指示线、虚线、中心线、尺寸线、点划线等线条表达外观设计的形状。 ②可以用两条平行的双点划线或自然断裂线表示细长物品的省略部分。图面上可以用指示线表示剖切 位置和方向、放大部位、透明部位等,但不得有不必要的线条或标记。 ③不得使用铅笔、蜡笔、圆珠笔绘制图片,也不得用蓝图、草图、油印件。 ④用计算机绘制的外观设计图片,图面分辨率应当满足清晰的要求。 8.对照片的要求: ①照片应当清晰,避免因对焦等原因导致产品的外观设计无法清楚地显示。 ②照片背景应当单一,避免出现该外观设计产品以外的其他内容。产品和背景应有适当的明度差,以 清楚地显示产品的外观设计。 ③照片的拍摄通常应当遵循正投影规则,避免因透视产生的变形影响产品的外观设计的表达。 ④照片应当避免因强光、反光、阴影、倒影等影响产品的外观设计的表达。 ⑤照片中的产品通常应当避免包含内装物或者衬托物,但对于必须依靠内装物或者衬托物才能清楚地 显示产品的外观设计时,则允许保留内装物或者衬托物。

外观专利示例说明

示例说明 1.使用外观设计的产品 使用外观设计的产品名称应当简短、准确地表明请求给予保护的产品。该名称以 1—7个字为宜,不得超过15个字。 产品名称应符合下述要求。 (1) 产品名称一般应当符合国际外观设计分类表中的名称。 (2) 产品名称应当与设计的内容相符合,本示例的产品名称不应写成“冰柜”或“冰桶”。 (3) 下述名称应当避免使用: (i) 含有人名、地名、公司名称、商标、代号、型号或以历史时代命名的产品名称,如本示例产品名称不应为“科迪牌冰箱”。 (ii)概括、抽象的名称,如“文具”、“炊具” 、“乐器”、“建筑物品”等。 (iii) 附有构造、功能或作用效果的名称,如“节油发动机”、“人体增高鞋垫”等, 本示例产品名称不应为“具有除菌功能的冰箱”。 (iv) 附有产品规格、数量单位的名称,如“21英寸彩色电视机”、“一副手套”、“一副筷子”等。本示例产品名称不应为“256L冰箱”。 (v) 以产品的造型或色彩命名的名称,如“红色外衣”、“棱形尺”等;本示例产品 名称不应为“双门蓝色冰箱”。 (vi) 省略写法的名称,如“棋盘”不能写成“棋”,“玩具汽车”不能写成“汽车”等; (vii) 以外国文字命名的名称; (viii) 附有外观设计内容的名称,如把“书包”写成“带有熊猫图案的书包”、或者写成某种动物或某种植物图案的名称。本示例产品名称不应为“带有弧形拉手的冰箱”。 2、产品所属类别

申请人应当在第14栏内写明产品所属类别,即该产品在国际外观设计分类表中的类别。申请人不明确该产品所属类别的,可以写明技术领域或使用场所。以便于分类员对该 产品确定准确的分类号,利于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 例如一种本身并无制冷功能的保温容器,其通用名称也是冰箱,但其分类号应为07-07,如果申请人不写明该产品所属类别或技术领域、使用场所,分类员有可能将其分 至15-07类。 外观设计图片或照片(示例) 俯视图 右视图主视图左视图 仰视图 外观设计图片或照片(示例) 立体图 示例说明 外观设计的视图分绘制视图和照片视图两类,本示例属于绘制视图。绘图应当按照技 术制图和机械制图国家标准绘制,并使用制图工具和黑色墨水,不得使用铅笔、蜡笔、圆珠笔绘制,也不得使用蓝图、草图、油印件。彩色图片应采当用着色牢固、不易褪 色的颜料绘制。 申请人应当就每件外观设计产品所需要保护的内容提交有关视图,清楚地显示请求保 护的对象。对于立体外观设计产品,产品设计要点涉及六个面的,应当提交六面正投 影视图;产品设计要点仅涉及一个或几个面的,可以仅提交所涉及面的正投影视图和 立体图;对于平面外观设计产品,产品设计要点涉及一个面的,可以仅提交该面正投 影视图;产品设计要点涉及两个面的,应当提交两面正投影视图。另外,为更清楚地 表达外观设计,必要时可根据情况提交展开图、剖视图、剖面图、使用状态参考图等。应在各视图的正下方标注视图名称,视图名称是指主视图、后视图、左视图、右视图、俯视图、仰视图、立体图、展开图、剖视图等。图形的尺寸不得小于3厘米×8厘米

(整理)外观设计国际分类-洛迦诺协定-分类表

外观设计国际分类-洛迦诺协定-分类表 国际分类的大类和小类表 第1类--食品,包括营养品 01) 烘制食品、饼干、发面点心、通心粉等 02) 巧克力、糖果、冰制食品 03) 乳酪、黄油和其他乳制品及代用品 04) 鲜肉(包括猪肉制品) 05) 动物饲料 99) 其他杂项 第2类--各种服装和衣着用品,包括鞋类 01) 服装 02) 内衣、女内衣、妇女紧身胸衣、乳罩 03) 帽类 04) 鞋类(包括长筒靴、鞋和拖鞋) 05) 短袜和长筒靴袜 06) 领带、头巾和围巾 07) 手套 08) 零星服饰 99) 其他杂项 第3类--其他类未列入的旅行用品和个人用品 01) 大衣箱、手提箱和公文包 02) 手提包、钱夹、袖珍本、钱包装物盒 03) 伞、手杖 04) 扇子 99) 其他杂项 第4类--刷子类01) 清洁刷和扫帚 02) 梳妆用刷和衣服刷 03) 工业用刷 04) 油漆刷 99) 其他杂项 第5类--纺织布匹制品和其他被单类材料 01) 纺成品 02) 纺织品(纺织、针织等) 03) 被单材料 04) 毡制品 05) 覆盖用片材(糊墙纸、漆布等) 06) 花边饰物 07) 绣制品 08) 带、编带和其他装饰品 09) 皮革制品和皮革代用品 99) 其他杂项 第6类--家具与陈设品 01) 家具 02) 床垫和垫子 03) 帘(成品) 04) 地毯 05) 地席和小地毯 06) 镜子和镜框 07) 衣架 08) 床罩 09) 家用亚麻织物和餐巾 99) 其他杂项 第7类--其他类未列入的家用品

01) 瓷器、玻璃器皿、餐用盘碟杯碗和其他类似物品 02) 烹调用具和容器 03) 刀、叉和匙 04) 烹调用炉、烤面包器等 05) 剁碎机、绞肉机、粉碎机和混合机 06) 熨斗及洗熨、清洁及干燥设备 99) 其他杂项 第8类--工具和五金用品 01) 农业、林业和园艺用工具和器具 02) 其他工具和器具 03) 锁和其他五金配件 04) 钉子、螺钉、螺帽、螺栓等 99) 其他杂项 第9类--包装和容器 01) 瓶、长颈瓶、酸坛、细颈坛和罐类 02) 密封装置 03) 圆桶和木桶 04) 盒和箱 05) 有盖篮、柳条箱和篮 06) 袋、包装物以及管和管盖 07) 罐头 08) 绳子和加箍材料 99) 其他杂项 第10类--钟、表以及测量仪器 01) 室内用钟 02) 表和手表 03) 警铃 04) 其他钟 05) 所有其他精密计时仪器 06) 表、钟和其他精密计时仪器的盘面、指针和所有其他零件 07) 大地测量、航海、声学及气象的用品 08) 测量物理量(如长度、压力等)的仪器 09) 测量温度的仪器 10) 测量电量的仪器(电压表等) 11) 测试仪器 99) 其他杂项 第11类--装饰品01) 珠宝饰物 02) 小件饰物、有切平面的宝石、壁炉架和墙壁装饰品,包括花瓶 03) 纪念章、徽章 04) 人造花、人造水果和人造植物 05) 节日装饰品 99) 其他杂项 第12类--运载工具 01) 用动物牵引的运载工具 02) 有轨电车、卡车和手推车、手拉车 03) 铁路机车和车辆以及所有其他有轨运输工具 04) 索车和有座架空缆车 05) 电梯和升降机 06) 船和艇 07) 飞行器、宇宙飞船 08) 汽车和公共汽车 09) 卡车和拖拉机 10) 拖车,包括野营用拖车或有活动住房的拖车 11) 摩托车、低座小型摩托车、自行车和三轮摩托车 12) 童车和轮椅 13) 专门车 14) 充气轮胎、内带和其他类未列入的所有其他设备和附件 99) 其他杂项 第13类--发电、配电和输电设备 01) 发电机和电动机 02) 电力变压器、整流器、电池和蓄电池 03) 配电和控制设备(导线、开关装置等) 99) 其他杂项 第14类--电子和电子设备 01) 声音或者图像的记录和复制设备 02) 情报的记录、复制和检索设备 03) 通信设备(电报、电话、电传机、电视机和收音机) 04) 放大器 99) 其他杂项

外观设计专利的侵权判定

外观设计专利的侵权判 定 Document number:NOCG-YUNOO-BUYTT-UU986-1986UT

一、属于同类产品是进行外观设计侵权判定的前提。 1、外观设计专利侵权判定中,应当首先审查被控侵权产品与专利产品是否属于同类产品。不属于同类产品的,不构成侵犯外观设计专利权。 2、审查外观设计专利产品与侵权产品是否属于同类产品,应当依据商品销售的分类习惯和客观实际情况,并参照外观设计分类表(《国际外观设计分类表》)对二者是否属于同类产品作出认定。 3、同类产品是外观设计侵权判定的前提,但不排除在特殊情况下,类似产品之间的外观设计亦可以进行侵权判定。 二、普通消费者的眼光是外观设计侵权判定的标准。 1、进行外观设计专利侵权判定,应当以普通消费者的眼光和审美观察力为标准。 2、普通消费者作为一个特殊的消费群体,是指该外观设计专利同类产品或者类似产品的购买者或者使用者。 三、整体观察、综合判断是外观设计侵权判断的主要方式 1、对被控侵权产品与专利产品的外观设计进行对比,应当进行整体观察和综合判断,看两者是否具有相同的美感。 (1)如果两者的全部构成要素相同或相近似,法院应当认为两者是相同的外观设计。 (2)如果两者的全部构成要素不相同或不相近似,法院应当认为两者是不相同的外观设计。 (3)如果构成要素中的主要部分(要部)相同或相近似、次要部分不同,应当认为两者是不相同的外观设计。 (4)产品的大小、材料、内部构造和性能通常不能作为二者不相同和不相似的判定依据。但是,可以考虑各部分之间的比例因素。 比较的重点应该是专利权人独创的富于美感的主要设计部分(要部)与被控侵权产品的对应部分,看被告是否抄袭、模仿了原稿外观设计的新颖独创部分。 2、采用隔离对比、异地观察的方法对比被控侵权产品与专利外观设计时,实际造成或者可能造成消费者误认的,可以认定被控侵权产品与专利外观设计构成相同或者相近似。(供法庭作出是否侵权结论时参考) 四、外观设计侵权判定中如何看待产品对比问题。 在进行侵权判定时,应当用被控侵权产品的外观设计同专利保护的图片或照片中反映的外观设计相比较;当专利权人的产品的外观设计与图片或者照片相同时,也可以直接比较两个产品的外观设计。

外观设计专利分类号怎样确定

外观设计专利分类号怎样确定 申请外观设计专利只需要提供该外观设计产品的照片或图片及简要说明。 所需资料: 1.外观设计图片或照片 申请人应就每件外观设计提交该外观设计的六面正投影图片或照片。平面产品可只提供正反两面的正投影视图。必要时应提供该外观设计的立体参考图。 注:图片或照片的大小不得小于3×8厘米,也不得大于14.5×22厘米,图片的清晰应保证当图片缩小到三分之二时,仍能清楚地分辨出图中的各个细节。 2.外观设计简要说明 简要说明是对外观设计图片或照片进行的简要解释,是对图片或照片的一种补充。简要说明不得有商业性宣传用语,也不能用来说明产品的性能和用途,简要说明应当简明扼要,通俗易懂。 外观设立专利分类号怎样确定 在确定一项外观设计产品的类别时,应当根据产品的用途确定其在外观设计分类表中的大类和小类。相同用途的产品应当被分入外观设计分类表中相同的大类和小类。 一项外观设计产品的类别应当被分到外观设计分类表中的包含该产品用途的上位概念的小类;没有包含该产品用途的上位概念的小类的,应当被分到包含该产品用途的上位概念的大类中的杂项类;没有包含该产品用途的上位概念的大类的,应当被分到分类表的杂项类。 分类号由大类号和小类号组成。大类号和小类号分别用两位阿拉伯数字表示;不足两位数的,在数字1至9之前加0;大类号和小类号之间用破折号连接。 一单一用途产品的分类 一项外观设计产品或者成套产品具有单一用途的,给出一个分类号。 二多用途产品的分类 一项外观设计产品为两个或两个以上不同用途的产品的组合体时,审查员可以给出与其用途相应的多个分类号(一般为两个)。以该产品的主要用途所确定的分类号为主分类号,以次要用途确定的分类号为副分类号。一般来说,以体现在产品外观的主要部分或较大部分的用途为主要用途,以体现在产品外观的次要部分或较小部分的用途为次要用途。 三分类补正通知书 申请人未写明产品的所属类别,并且没有在简要说明中写明所属领域、用途、使用方法或使用场所的,或者简要说明中所记载的所属领域、用途、使用方法或使用场所不确切的,

外观设计专利请求书

填表注意事项 一、申请外观设计专利,应当提交外观设计专利请求书、外观设计图片或照片,必要时应当同时提交外观设计简要说明。申请文件应当一式两份。(表格可在国家知识产权局网站https://www.wendangku.net/doc/139033332.html,下载) 二、本表应使用国家公布的中文简化汉字填写,表中文字应当打字或者印刷,字迹为黑色。外国人姓名、名称、地名无统一译文时,应同时在请求书英文信息表中注明原文。 三、本表中方格□供填表人选择使用,若有方格后所述内容的,应在方格内作标记。 四、本表中所有地址栏,本国的地址应包括所在地区的邮政编码,以及省(自治区)、市(自治州)、区、街道门牌号码和电话号码,或者省(自治区)、县(自治县)、镇(乡)、街道门牌号码和电话号码,或者直辖市、区、街道门牌号码和电话号码。有邮政信箱的,可以按规定使用邮政信箱。外国的地址应当注明国别、市(县、州),并附具外文详细地址。 五、申请人请求减缓申请费,应当在提交申请文件的同时提交费用减缓请求书及有关证明文件。 六、填表说明 1.本表第1、2、3、4、5、20 栏由专利局填写。 2.本表第6、13栏使用该外观设计的产品名称应简短、准确地表明请求保护的产品。产品名称以1-10个字为宜,一般不得超过20个字。第14栏应按国际外观设计分类表上的分类号填写。 3.本表第7栏设计人应当是个人。设计人有两个以上的应先自左向右、再自上而下依次填写。设计人可以请求专利局不公布其姓名。如提出不公布姓名,应当在此栏所填写的相应设计人后面注明“(不公布姓名)”。 4.本表第8栏申请人是单位的,应填写单位正式全称,并与所使用的公章上的单位名称一致。申请人是个人的,应填写本人真实姓名,不得使用笔名或其他非正式的姓名。申请人为多个,又未委托专利代理机构,除在请求书中另有声明以外,以请求书中指明的第一署名申请人为代表人。第一署名申请人是单位的,应填写单位代码;第一署名申请人是个人的,应填写个人身份证号码。 5.本表第9栏,未委托专利代理机构的,指定的联系人是代替申请人接收专利局所发信函的收件人,申请人是单位且没有委托专利代理机构的,应当填写联系人,其他情形下可以不填写联系人,联系人只能填写一人,填写联系人的,还需要同时填写联系人的通信地址、邮政编码和电话号码;请求书中未指明联系人的,第一署名申请人为收件人;申请人有两个以上(含两个)时,请求书中另有声明指定非第一署名申请人为代表人的,收件人为该代表人。 6.申请人指定非第一署名申请人为代表人时,应在第10栏指明被确定的代表人。代表人的权利:除直接涉及共有权利的手续外,代表人可以代表全体申请人办理在专利局的各种事务。 7.本表第11栏,申请人委托专利代理机构的,还应填写已在国家知识产权局注册的专利代理机构名称并注明注册代码。专利代理机构指定的代理人不得超过两人,同时注明专利代理人工作证的证书号码。 8.申请人提出分案申请时,还应填写本表第12栏。本申请为再次分案申请的,还应填写所针对的分案申请的申请号。 9.本表第14栏,申请人应按国际外观设计分类表填写大类和小类,不明确产品所属类别的,应写明产品所属领域、用途、使用方法或使用场所。 10.申请人要求外国优先权的,还应填写本表第15栏。 11.申请人要求不丧失新颖性宽限期的,应填写本表第16栏。自申请日起两个月内提交证明文件。 12.申请人应当按实际提交的文件名称、份数、页数等正确填写本表第17、18栏。请求书按A4纸型计算页数。专利局将按实收的文件数量逐项核实。 13.申请人委托专利代理机构的,本表第19栏应加盖专利代理机构公章。申请人未委托专利代理机构的,本表第19栏应由全体申请人签字或盖章;申请人为单位的,应加盖单位公章。两份请求书中的申请人或专利代理机构的签字或盖章应当一致,不得为复印件。 14.设计人、申请人、要求优先权声明的内容本表填写不下时,应使用专利局统一制定的附页续写。

建筑外观设计调研报告

建筑外观设计---调研报告 调研方向:现在艺术中心 调研对象一:乔治·蓬皮杜国家艺术文化中心 总体介绍:(1911-07-05)“蓬皮杜文化中心”建筑的主体为6层的钢结构,长166米,宽60米。它不仅内部设计、装修、设备、展品等新颖、独特、具有现代化水平,它的外部结构也同样独到、别致、颇具现代化风韵。这座博物馆一反传统的建筑艺术,将所有柱子、楼梯及以前从不为人所见的管道等一律请出室外,以便腾出空间,便于内部使用。整座大厦看上去犹如一座被五颜六色的管道和钢筋缠绕起来的庞大的化学工厂厂房,在那一条条巨形透明的圆筒管道中,自动电梯忙碌地将参观者迎来送往。当初这座备受非难的“庞大怪物”,今朝已为巴黎人开始接受并渐渐地喜爱起来。 如果说卢浮博物馆代表着法兰西的古代文明,那么“国立蓬皮杜文化中心”便是现代化巴黎的象征。 基本信息 文化中心的外部钢架林立、管道纵横,并且根据不同功能分别漆上红、黄、蓝、绿、白等颜色。因这座现代化的建筑外观极像一座工厂,故又有“炼油厂”和“文化工厂”之称。 建造经历 这座设计新颖、造型特异的现代化建筑是已故总统蓬皮杜于1969年决定兴建的,1972年正式动工,1977年建成,同年2月开馆。整座建筑占地7500平方米,建筑面积共10万平方米,地上6层。整座建筑共分为工业创造中心、大众知识图书馆、现代艺术馆以及音乐音响谐调与研究中心四大部分。 蓬皮杜中心(Centre Georges Pompidou)全名为蓬皮杜国家艺术和文化中心(Le Centre national d'art et de culture Georges-Pompidou),是坐落于法国首都巴黎Beaubourg区的现代艺术博物馆。兴建于1971年至1977年,于1977年1月开馆。1977年建于法国巴黎市内的一座国家级的文化建筑。设计者是49个国家的681个方案中的获胜者意大利的R.皮亚诺和美国的R.罗杰斯。 中心建筑物 蓬皮杜中心建筑物最大的特色,就是外露的钢骨结构以及复杂的管线。建筑兴建后,引起极端的争议,由于一反巴黎的传统风格建筑,许多巴黎市民无法接受,但也有艺文人士大力支持。有人戏称它是“市中心的炼油厂”。这种建筑风格被称为“高技派”(High-tech)风格。 这些外露复杂的管线,其颜色是有规则的。空调管路是蓝色、水管是绿色、电力管路是黄色而自动扶梯是红色。 尽管有这些极端的争议,开馆二十多年来,蓬皮杜国家文化艺术中心已吸引超过一亿五千万人次入馆参观。 组成 “蓬皮杜文化艺术中心”由“工业创造中心”、“公共参考图书馆”、“国家现代艺术博物馆”、“音乐—声学协调研究所”四大部分组成,供成人参观、学习,并从事研究。与此同时,“中心”还专门设置了两个儿童乐园。一个是藏有2万册儿童书画的“儿童图书馆”,里面的书桌、书架等一切设施都是根据儿童的兴趣和需要设置的;另一个是“儿童工作室”,4岁到12岁的孩子都可以到这里来学习绘画、舞蹈、演戏、做手工等。 工作室有专门负责组织和辅导孩子们的工作人员,以培养孩子们的兴趣和智力,帮助孩子们提高想象力和创造力。 作用 在“工业创造中心”中,主要通过各种展览会和图书资料向观众介绍有关市政建设、生活环境及各种工艺产品的发明和创造情况。同时还向观众提供各种日常消费品的资料与咨询。 ·平面分析 建筑表面面积:约90,000平方米;体积:430,000立方米; 楼层高度:共8层,其中6层为地上建筑;共166米长,42米高,60米宽; 室内面积:每层7,500平方米的巨大平台;2000年1月1日维修后重新开放,增加了8,000平方米的空间; 整座建筑占地7500平方米,建筑面积共10万平方米。 顶层平面图 总平面图

商业建筑外立面总结材料

主要原则 在城市商业建筑空间环境塑造中,商业建筑的外观设计已经成为一种标志。美观大气的商业建筑外观设计能为公众提供了一个舒适的、宜人的视觉冲击,是一种人性化设计的体现,从而唤起消费者的购买欲望,一个美观大方的商业建筑会对人们生活空间环境质量的提高产生重要的影响。那么我们就来了解下商业建筑外立面设计原则: 商业性原则 商品质量达到一定程度,包装设计在商品竞争中的作用显得极为重要。包装能刺激观看者的视觉,引起顾客的注意,唤起消费欲望,包装还可以使单纯的技术产品附带上文化的属性,并携带着设计者个人艺术倾向,充满人情味,满足人们对艺术的潜在追求。 建筑也是一种商品,也要通过吸引顾客的注意力引发消费冲动、实现价值交换。商业社会重要的包装意识和包装手法也同样渗入了建筑领域,流行的建材和建筑式样会被建筑师包装进自己的作品里,成为塑造建筑形象、获取大众认可的重要手段。 整体性原则 商业建筑的外立面设计不是孤立存在的,它位于具体的城市区域中,必然与所在区域的城市环境相结合;与城市外部空间环境、交通体系有良好的衔接;体现地域文化、城市文脉和自然因素的特点;与周边建筑环境和区域的统一;符合商业建筑的性格特征、功能组织和建造方式等。 在现代城市中,很多商业建筑以满足自身的功能需要为设计的出发点,却极少考虑到和城市空间、和其他建筑之间的交流和协调。建筑外观要摆脱封闭的形象,要和城市空间有交流,和周边建筑环境相协调。 人性化原则 商业建筑具有人文内涵,基础是贯彻以人为本的人性化设计,一切从人的需要出发,无

论是物质的还是精神的,表层的还是深层的,都要满足消费者的各种需求,提供人性化的服务。如(1)墙面LOGO。外墙LOGO对吸引顾客有非常重要的作用,同时有利于商业设施的广告宣传。在设计时,既要注意标志物的式样规格、材料、色彩、安装位置等,还要注意与整个外立面的协调问题,避免失衡。(2)橱窗与广告牌。是一种能够从远距离识别的标志物,是商业建筑重要的特征,有很好的展示宣传功能,对人们有很好的识别性和导向性。(3)墙面装饰物。现在,越来越多的电子、液晶动画广告,电子时钟,装饰物被作为一种墙面广告物,安装在各地广场和大型交叉路口上。 经济性原则 经济是维持商业建筑现实运转的命脉,商业建筑经营的目的也是为了创造经济价值,因此,在大型商业建筑外部造型设计时,也必须遵循经济适用的原则,严格控制成本。 外部造型在商业建筑中有重要的位置,并没有直接给该商业建筑带来人气和利润,但它又直接影响商场的经营和利润,因此引起了商业经营者和设计者的高度重视。欧美的不少大型商业中心外观简洁,其装修材料也很朴实,但是由于设计巧妙,施工精良,也能取得不错的效果。反观我国的一些商业建筑,在外部造型的设计上充斥着好大喜功、追求气派的不良心态,虽然收到了一些效果,但是浪费了大量的金钱。 所以,在商业建筑外部空间的设计中,经济性是一把衡量的戒尺,把握“适度”和“因地制宜”的设计概念非常重要。 主要元素 购物中心建筑的外立面设计直接反映了商业的主题与定位,带有一定的商业地标性色彩。风格、外装材料与细部设计都应围绕着这一定位展开,特别是立面功能性设计。立面功能性设计包括橱窗、店招、广告位、LED屏、立面玻璃、入口及雨罩、夜景照明等组合元素,购物中心外立面设计的效果应能使人们从立面表达元素的组合中即刻感受到购物中心的

中国外观专利分类表共13页

一、中国专利局决定采用国际专利分类法(第四版)对发 明和实用新型进行分类。 二、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申请外观设计专利应当写明使用该外观设计的产品及其所属的类别。现将外观设计分类表的大类和小类表公布如 下: 01类食品 01-01烘制食品、饼干、面制点心、通心粉及其他谷类食品、糖果类、巧克力、冰冻食品 01-02水果和蔬菜 01-03奶酪、黄油和黄油代用品、其他奶制品01-04鲜肉(包括猪肉制品)、鱼 01-99其他杂项 02类服装和服饰用品 02-01内衣、女内衣、妇女紧身胸衣、乳罩睡衣 02-02服装 02-03帽子 02-04鞋、短袜和长筒靴袜 02-05领带、围巾、头巾和手帕 02-06手套

02-07零星服饰和服装附件 02-99其他杂项 03类旅行用品、箱子、阳伞和其他类未列入的个人用 品 03-01大衣箱、手提箱、公文包、手提包、钥匙袋、专用箱、钱包及类似物品 03-02空白 03-03雨伞、阳伞、遮阳篷、手杖 03-04扇子 03-99其他杂项 04类刷子类 04-01清洁刷和扫帚 04-02梳妆用刷、衣服刷、鞋刷 04-03工业用刷 04-04油漆刷、烹饪用刷 04-99其他杂项 05类纺织品、人造或天然被单类材料 05-01纺纱制品 05-02花边

05-03绣花 05-04带、编带和其他装饰品 05-05纺织纤维制品 05-06人造或天然被单类材料 05-99其他杂项 06类家具 06-01床和椅子 06-02空缺 06-03桌子及类似家具 06-04存放物品用家具 06-05组合家具 06-06其他家具和家具部件 06-07镜子和框架 06-08挂衣架 06-09床垫和垫子 06-10窗帘和室内遮阳帘 06-11地毯、地垫和小地毯 06-12挂毯 06-13毛毯和其他覆盖材料,家用亚麻织物和餐 巾 06-99其他杂项

国际外观设计分类表

标签:国际外观设计分类表 目录 01类食品 01-01烘制食品、饼干、面制点心、通心粉及其它谷类食品、巧克力 糖果类、冰冻食品 01-02 水果和蔬菜 01-03 奶酪、黄油和黄油代用品、其它奶制品 01-04 腌肉(包括猪肉制品)、鱼 01-05(空缺) 01-06 动物食品 01-99 其它杂项 02类服装和服饰用品 02-01 内衣女内衣、妇女紧身胸衣、乳罩、睡衣 02-02服装 02-03 帽子 02-04 鞋、短袜和长袜 02-05 领带、披肩、头巾和手帕 02-06 手套 02-07 服饰用品和服装附件 02-99 其它杂项 03类其它类未列入的旅行用品、箱子、阳伞和个人用品

03-01 大衣箱、手提箱、公文包、手提包、钥匙袋、内部容积专门设计的箱子、 钱包及类似物品 03-02(空缺) 0-03 雨伞、阳伞、遮阳篷、手杖 03-04 扇子 03-99 其它杂项 04类刷子类 04-01 清洁刷和扫帚 04-02 梳妆用刷、衣服刷、鞋刷 04-03 工业用刷 04-04 油漆刷、烹饪用刷 04-99 其它杂项 05类纺织品、人造或天然材料片材类 05-01纺纱制品 05-02花边 05-03 绣花 05-04 缎带、编带和其它装饰品 05-05 纺织纤维制品 05-06 人造或天然材料片材类 05-99 其它杂项 06类家具

06-01 床和椅子 06-02(空缺) 06-03 桌子及类似家具 06-04 存放物品用家具 06-05 组合家具 06-06 其它家具和家具部件 06-07 镜子和框架 06-08 挂衣架 06-09 床垫和垫子 06-10 窗帘和室内遮阳帘 06-11 地毯、席子、小地毯 06-12 挂毯 06-13 毛毯或其它覆盖材料、家用亚麻织物和餐巾06-99 其它杂项 07类其它类未列入的家用物品 07-01 瓷器、玻璃器皿、餐具和其它类似物品 07-02 用于烹调的设备、用具和容器 07-03 餐刀、餐叉和汤匙 07-04 用于制作食物或饮料的手工操作器具和用具07-05 熨烫、洗涤和清洗、干燥用具 07-06 其它桌上用品 07-07 其它家用容器

外观设计图片或照片范例

外观设计图片或照片13102 2006.7

填表注意事项 一、申请外观设计专利必须提交图片或照片,一式两份。同时请求保护色彩的外观设计专利申请,应提交彩色图片或照片一式两份。 二、图片或照片的首页用此表,续页可使用同样大小和质量相当的白纸。纸张只限使用正面,四周应留有空白,左侧和顶部各25毫米,右侧和底部各15毫米。 三、邮寄申请文件不得折叠。 四、对图片或照片的要求 1.立体外观设计产品,一般应当提交六面正投影视图和立体图(图片或者照片);平面外观设计产品,一般应当提交两面正投影视图。六面正投影视图名称是:主视图、后视图、左视图、右视图、俯视图和仰视图。各视图的视图名称应当标注在相应视图的正下方。 2.各视图比例应一致。 3.尺寸:提交的图片或照片中图形的尺寸不得小于3厘米×8厘米(细长物品除外),也不得大于15厘米×22厘米,并应保证在该图形缩小到三分之二时产品外观设计的各个设计细节仍能清晰可辨。 4.图片或照片中的文字:除了一些必不可少的标记外,例如A-A,1,2,3,……外,图中不得有文字。若图片或照片需要用文字说明的,应在简要说明中加以说明,并用阿拉伯数字顺序编号。 5.图片绘制要求: ①图片应当参照我国技术制图和机械制图国家标准中有关正投影关系、线条宽度以及剖切标记 的规定绘制。 ②绘图应使用制图工具和不易褪色的黑色墨水。彩色图片的颜色应当着色牢固、不易褪色。 ③不得用蓝图、草图、油印件。 ④用计算机绘制的外观设计图片,图面分辨率应当满足清晰的要求。 ⑤剖视图应标明剖视方向和在被剖视的图上的位置。 ⑥剖面线:剖面线间的距离应与剖视图尺寸相适应,不得影响图面整洁。 6.对照片的要求:照片应当使镜头对正产品的中心部位拍摄,照片应当背景单一,产品和背景有适当的明度差,并且应当避免强光、反光、阴影、倒影、衬托物。照片应当清晰地显示外观设计。照片按照顺序粘贴在本表正面,若一张表格纸不够,可用与本表同样大小和质量相当的白纸续贴。

外观设计图片或照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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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申请外观设计专利应当提交图片或者照片。图片或者照片应当清楚地显示要求专利保护的产品的外观 设计。申请人请求保护色彩的外观设计专利申请,应当提交彩色图片或者照片。 二、图片或者照片的首页用此表,续页可使用同样大小和质量相当的白纸。纸张只限使用正面,四周应当 留有页边距:左侧和顶部各25毫米,右侧和底部各15毫米。 三、对图片或照片的要求 1.就立体产品的外观设计而言,产品设计要点涉及六个面的,应当提交六面正投影视图;产品设计要点仅涉及一个或几个面的,应当至少提交所涉及面的正投影视图和立体图,并应当在简要说明中写明省略视图的原因。就平面产品的外观设计而言,产品设计要点涉及一个面的,可以仅提交该面正投影视图;产品设计要点涉及两个面的,应当提交两面正投影视图。 2.必要时,申请人还应当提交该外观设计产品的展开图、剖视图、剖面图、放大图以及变化状态图。此外,申请人可以提交参考图,参考图通常用于表明使用外观设计的产品的用途、使用方法或者使用场所等。 3.色彩包括黑白灰系列和彩色系列。对于简要说明中声明请求保护色彩的外观设计专利申请,图片的颜色应当着色牢固、不易褪色。 4.六面正投影视图的视图名称,是指主视图、后视图、左视图、右视图、俯视图和仰视图。各视图的视图名称应当标注在相应视图的正下方。其中主视图所对应的面应当是使用时通常朝向消费者的面或者最大程度反映产品的整体设计的面。例如,带杯把的杯子的主视图应是杯把在侧边的视图。 5.①对于成套产品,应当在其中每件产品的视图名称前以阿拉伯数字顺序编号标注,并在编号前加以“套件”字。例如,对于成套产品中的第4套件的主视图,其视图名称为:套件4主视图。 ②对于同一产品的相似外观设计,应当在每个设计的视图名称前以阿拉伯数字顺序编号标注,并在编 号前加以“设计”字。例如:设计1主视图。 ③组件产品,是指由多个构件相结合构成的一件产品。分为无组装关系、组装关系唯一或者组装关系 不唯一的组件产品。对于组装关系唯一的组件产品,应当提交组合状态的产品视图;对于无组装关系或者组装关系不唯一的组件产品,应当提交各构件的视图,并在每个构件的视图名称前以阿拉伯数字顺序编号标注,并在编号前加以“组件”字。例如,对于组件产品中的第3组件的左视图,其视图名称为:组件3左视图。 ④对于有多种变化状态的产品的外观设计,应当在其显示变化状态的视图名称后,以阿拉伯数字顺序 编号标注。 6.正投影视图的投影关系应当对应、比例应当一致。 7.图片绘制要求: ①图片应当参照我国技术制图和机械制图国家标准中有关正投影关系、线条宽度以及剖切标记的规定 绘制。不得以阴影线、指示线、虚线、中心线、尺寸线、点划线等线条表达外观设计的形状。 ②可以用两条平行的双点划线或自然断裂线表示细长物品的省略部分。图面上可以用指示线表示剖切 位置和方向、放大部位、透明部位等,但不得有不必要的线条或标记。 ③不得使用铅笔、蜡笔、圆珠笔绘制图片,也不得用蓝图、草图、油印件。 ④用计算机绘制的外观设计图片,图面分辨率应当满足清晰的要求。 8.对照片的要求: ①照片应当清晰,避免因对焦等原因导致产品的外观设计无法清楚地显示。 ②照片背景应当单一,避免出现该外观设计产品以外的其他内容。产品和背景应有适当的明度差,以 清楚地显示产品的外观设计。 ③照片的拍摄通常应当遵循正投影规则,避免因透视产生的变形影响产品的外观设计的表达。 ④照片应当避免因强光、反光、阴影、倒影等影响产品的外观设计的表达。 ⑤照片中的产品通常应当避免包含内装物或者衬托物,但对于必须依靠内装物或者衬托物才能清楚地 显示产品的外观设计时,则允许保留内装物或者衬托物。

关于对建筑外观设计的认识

关于对建筑外观设计的认识 早在原始社会,建筑就已经不只是做为抵御外界自然力侵袭而存在的物质形态了。在这一时期出现了具有宗教性和纪念性建筑的雏形,建筑不仅仅是供人类遮蔽风雨,更重要的是它逐渐成为人们心灵的庇护所。人类赋予了特定的建筑以特定的含义,建筑成为人类精神的载体,具有生命力,它诉说着情感,同时传递着特定的信息,它与人类的生活息息相关。 古往今来,每座城市都会形成一种属于自己的独特味道。建筑作为一种凝固的艺术,无疑是承载和反映这种城市精神的最佳载体。一个成功的建筑形象是既有型又有态的,所谓态,便是通过建筑的形式所表现出的意蕴、情感及思想等。通过对国内外建筑外观设计发展阶段、建筑外观的表情传递、表现手法的研究以设计出更具有现代审美观念,人与自然和谐的建筑外观。建筑外观的基本定义是:通过建筑群体组织、建筑物的形体、平面布置、立体形式、结构造型、色彩、质感等方面的审美处理所形成的一种综合性实用造型艺术。 直到今天,建筑依然是物质和精神两个层面综合的产物,肩负着两种价值体系。建筑是有表情的,它正是通过表情向外界表达自身精神层面的信息。它时时刻刻应用于人类的基本生活,同时它的表现形式分派分明,手法千姿百态,是一个地域国家,民族风情的重要表现,也是代表象征着民族的文化色彩和国家实力的重要形式。同时它也是一门很值得去探究的学问,他的发展标志着时代的变迁和人类的进步,及人类生活水平的提高。至此我们就将对他进行一个深刻探究。 对于建筑外观的体现,它关系着不同国家及地域,它直接关系到美学的发展。关于美的研究与追求从人类走出伊甸园开始就一直没有停止。没有“最美”甚至连“更美”也没有。因为不同的人有不同的观点。建筑艺术的特征具有象征性、功能性、地区性、时空交汇性、技术性。建筑使用者在实用过程中获得美感、得到享受。人们对建筑的美学感受是全身心的,不同的人可以用不同的视角对建筑加以审美判断。我们先来看看我们中国的建筑外观发展历程及特点。 中国古代建筑经过5000千年的发展,从最初的山洞到后来的故宫,完成了质的飞跃。数千年来,虽经历多次社会进化、朝代更替、政权分合、民族融汇以及不同程度的外域文化影响,但不同时代的建筑却都能在传统基础上各出新意,博采众长,持续发展,逐步形成鲜明而稳定的共同特征,数千年来一脉相承,成

成套产品外观设计的条件是什么我国对成套产品的有关规定有哪些变化专注鱼

成套产品外观设计的条件是什么?我国对成套产品的 有关规定有哪些变化? 在2010年修改的《专利法实施细则》施行之前,对于成套产品的一个要求也是必要条件就是,所申请的成套产品必须是《国际外观设计分类表》中的同一小类,在成套产品的申请实践中,申请人常常会碰到一些问题,以自己的常识判断或是生产销售需要,认为某些产品应为成套产品。但在以成套产品外观设计申请时,却被专利局以“某项产品不属于分类表中同一小类”不符合单一性为由发出审查意见通知书,不得不删除部分外观设计或分案处理。 常见的因非同一小类而不属于成套产品的情况包括:床和床头柜、桌子和椅子、餐具与筷子、梳妆台和凳子、音箱和功放等。在2010 年修改的《专利法实施细则》施行之前,因为所申请的各项产品不属于分类表中的同一小类而不能符合外观设计单一性的要求,不能合案申请,在2010 年修改的《专利法实施细则》施行之后,成套产品的类别放宽了限制,由同一小类改为了同一大类,上述的一些常见的问题基本可以得到解决。但应当注意的是,同属同一大类仅是必要条件,并不是成套产品的充分条件。除此之外,成套产品还应当符合“成套出售或者使用”“各产品的设计构思相同”“合案申请的外观设计应当分别具备授权条件”等。 关于同时销售或同时使用的问题,在2010 年修改《专利法实施细则》之前,《专利法实施细则》中解释《专利法》中关于“成套出售或者使用”为必须同时销售和使用,两者的要求不同,至少是字面意义上的,就此《专利法实施细则》的要求更加严格。2010 年修改的《专利法实施细则》,将《专利法》中的“成套出售或者使用”解释为“同时销售或者同时使用”,也就是放宽了要求。对于成套出售或者使用这一条件,只要具备其一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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