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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纪律检查委员会议事规则

中共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纪律检查委员会议事规则
中共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纪律检查委员会议事规则

中共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纪律检查委员会议事规则

为认真贯彻执行党的民主集中制,全面履行纪委四项基本职能,保证《中国共产党章程》赋予纪委三项基本任务的完成,充分发挥集团纪委在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中的组织协调作用,为维护企业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保驾护航,根据《党章》和上级有关规定要求,结合企业实际,制定集团公司纪律检查委员会(以下简称纪委)全委会议事规则如下:

一、集团公司纪委全委会每年召开两次,为7月下旬和12月下旬。遇特殊情况可随时召开会议。全委会由集团公司纪委书记主持。书记不在时由副书记主持。

二、纪委全委会主要内容:

1、听取集团公司党风廉政建设和纪检监察工作情况的汇报;

2、讨论本年度纪检监察工作总结和研究下年度纪检监察工作计划;

3、学习上级有关加强党风廉政建设的重要会议、领导讲话及文件精神,研究贯彻落实的工作方案和意见;

4、讨论集团公司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重要规章制度;

5、听取集团公司纪检监察部门查处重大违纪违法案件情况的汇报,讨论处理意见;

6、对所管辖单位报送的纪委书记、副书记调整报告进行讨论,向集团公司党委提出建议;

7、讨论集团公司纪检监察系统评选先进、审批查办大案要案立功奖励等有关事宜;

8、其他需要讨论研究的重要事项。

三、纪委全委会召开前要确定议题,提前一周发会议通知。纪委委员应做好准备,保证按时参加会议。

四、纪委全委会要贯彻民主集中制的原则。讨论研究问题应集思广益、充分发表意见。凡决定重要事项须进行表决,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形成决议记录在案。如有不同意见可以保留,并可向本级党委和上级纪委反映。但对纪委全委会作出的各项决议,必须坚决贯彻执行。纪委全委会要严肃组织纪律,注意保守机密,防止自由主义及各种跑风漏气问题发生。

五、纪委全委会遇特殊情况须及时召开会议主要是指:l、贯彻落实同级党委和

上级纪委临时部署的重要工作或重大事项;2、需要急办并处理的重大案件;3、其它须及时开会讨论研究的重要问题。

六、集团公司纪委日常办事机构为纪检监察部。纪检监察部负责纪委全委会会议的各项准备工作,包括会议通知、资料准备、文件的起草印发、会议记录、文件传阅等;同时负责对集团所属单位贯彻落实纪委全委会各项决议和工作部署的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及时收集信息,搞好传递、反馈。

2002年10月30日

公司议事规则

公司议事规则 Company Document number:WTUT-WT88Y-W8BBGB-BWYTT-19998

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 第一条为规范工作程序,提高工作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特制订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本工作细则适用范围为公司经营班子成员,包括执行董事、总经理、副总经理(分管领导)。 第三条公司不设董事会,设执行董事一人,执行董事为公司法定代表人,对公司股东负责。执行董事由股东委派或者更换,任期3年,任期届满,可连任。 第四条执行董事对股东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向股东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定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定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定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 (七)制定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的方案; (八)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九)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公司章程规定或者股东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五条公司设总经理1名,由股东委派或更换,任期3年。总经理对股东和执行董事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执行董事的决议;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执行董事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六条公司设副总经理2名,副总经理对执行董事和总经理负责,实行分工负责制,具体分工由公司办公会议决定。副总经理根据执行董事授权行使下列职权,并承担相应的责任:(一)全面负责分管的各项工作; (二)按照公司业务审批权限的规定,批准或审核所分管的相关事项; (三)对日常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及时提出处理建议; (四)执行董事、总经理委托、授权的其他事项。 第七条公司设监事一人,由公司股东委任产生。监事对股东负责,监事任期每届三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公司财务; (二)对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三)当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四)向股东提出提案; (五)对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六)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八条公司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公司监事。

XX有限责任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

大北服务有限责任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大北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的工作秩序和行为方式,保证公司董事会依法行使权利、履行职责、承担义务,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公司董事会对股东大会负责,并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行使职权。 第三条董事会审议议案、决定事项,实行民主集中制的原则。 第四条本规则所涉及到的术语和未载明的事项均以《公司章程》为准,不以公司的其它规章作为解释和引用的条款。 第二章董事 第五条董事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忠实履行职责,维护公司利益。当其自身的利益与公司和股东的利益相冲突时,应当以公司和股东的最大利益为行为准则,并保证: (一)在其职责范围内行使权利,不得越权; (二)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为自己或他人谋取利益; (三)不得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公司同类的营业或者从事损害本公司利益的活动; (四)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它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五)不得挪用资金或者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 (六)不得将公司资产以其个人名义或者其它个人名义开立帐户储存; (七)不得以公司资产为本公司的股东或者其它个人债务提供担保; (八)未经股东大会在知情的情况下同意,不得泄漏在职期间所获得的涉及本公司的商业机密。

第六条董事应当谨慎、认真、勤勉地行使公司股东会所赋予的权利,以保证: (一)公司商业行为符合国家的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各项经济政策的要求,商业活动不超越营业执照规定的业务范围; (二)公平对待所有股东; (三)亲自行使被合法赋予的公司管理处置权,不得受他人操纵;非经法律、行政法规允许或者得到股东大会在知情情况下批准,不得将其处置权转授他人行使; (四)接受监事会对其履行职责的合法监督和合理建议,不得利用手中权利打击报复。 第三章董事会议事规则 第七条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会议,由董事长主持,于会议召开7日前通知全体董事。 第八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董事会应至少在3个工作日内召集临时董事会会议: (一)董事长认为必要时; (二)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联名提议时; (三)监事会提议时; (四)总经理提议时; 第九条如遇事态紧急,临时董事会会议不受前款时限的限制,但应在会议记录中作出记载。 第十条董事会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日期和地点 (二)会议期限; (三)事由及议题; (四)发出通知的日期。 第十一条议案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议案名称;

有限责任公司议事规则的章程设计

有限责任公司议事规则的章程设计 2014-02-01法务圈 作者:箭冰俞琳琼 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议事规则是指由法律和公司章程所规定的,公司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的会议召集、议事方式、表决权行使等程序性、实体性规的总和;其目的在于平衡公司各利益主体之间在决策会议上的权利和利益,顺利地召集会议,合法高效地作出决定,保障公司的正常运营。 我国《公司法》以一系列原则性的法律规来规制公司的议事规则,同时,又赋权予公司章程在此基础上加以明确具体的规定。据此,对公司议事规则的研究和章程设计,在提高公司决策效率,维护利益公平,防公司僵局等方面,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一、公司股东会议事规则的章程设计 (一)公司股东会召集程序的章程设计 1、股东会召集制度的概念及意义 公司股东会召集制度是指为召开股东会会议所制定的程序,是关于股东会会议的召集事由、召集权人、召集时间、召集通知、召集效力及召集冲突的处理等

各项规定的总和。股东会召集制度可以保障股东会会议的有效性及所作出决议的合法性。股东会行使职权,发挥作用,均取决于能否依法或按公司章程的规定正常地召开会议。作为股东会会议的起点和首要阶段,股东会召集制度的完善,在保障会议顺利召开和进行、提高会议效率、维护股东权利等方面具有重要的作用。 2、股东会召集制度的主要容及章程设计 (1)召集主体及召集期限。我国关于股东会会议召集主体采取法定主义立法例,《公司法》第四十一条②规定了股东会议的召集权人包括董事会、执行董事、监事会及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等多个主体,但对于上述各主体先后履行职责的期限并未作出规定。《公司法》第四十条③规定,章程可以对股东会会议召集期限自由作出规定。据此,公司章程可明确各个召集权主体履行召集职责的期限,以保证股东会召集事项得以顺利进行,如:明确董事会召集股东会会议的具体时间;明确董事会不履行或不能履行职能、监事会怠于行使召集权的具体标准和期限;明确持有一定表决权比例以上的股东、董事或监事会对临时会议提出提议后,董事会“不履行职务”的期限和答复容的具体要求,作为对法定规则的补充完善,以便其他主体及时合法地召集会议。 (2)召集通知。第一,通知形式。《公司法》对于股东会议召集的通知形式并未作出规定,因此,章程可根据各不同的情况进行自由设计。基于股东会会议通常都是对公司重要事项作出决定,因此,一般均规定采用书面的通知形式。第二,通知生效方式。章程可选择规定“交邮主义”或“送达主义”等不同生效模式。鉴于以送达被通知人为生效条件的“送达主义”有可能会导致无法确切地计算送达日期,或者因送达不能而无法召开会议,因此,在章程设计中可以采取“交邮主义”的通知方式,即,只要召集通知交邮后达到一定期限,则被通知方

公司股东会议事规则

广州富林木材城交易市场有限公司股东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规范股东会的运作程序,以充分发挥股东会的决策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特制定如下公司股东会议事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是股东会审议决定议案的基本行为准则。 第二章股东会的职权 第三条股东会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1)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2)委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3)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4)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

(5)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6)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7)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8)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9)对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 (10)修改公司章程; (11)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三章股东会的召开 第四条股东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定期会议应当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按时召开。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监事会的监事提议召开临时会议的,应当召开临时会议。 第五条股东会会议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主持。董事会不

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的,由监事会的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的,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六条召开股东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以前通知全体股东。 第七条股东会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1)会议的日期、地点和会议期限; (2)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 (3)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会,并可以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第八条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会,也可以委托代理人出席和表决。股东应当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由委托人签署或者由其以书面形式委托的代理人签署;委托人为法人的,应当加盖法人印章或由其正式委托的代理人签署。 第九条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股东会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1)代理人的姓名; (2)是否具有表决权;

上市公司议事规则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董事会议事示范规则》 发文:上海证券交易所 日期:2006-05-12 2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董事会议事示范规则 第一条宗旨 为了进一步规范本公司董事会的议事方式和决策程序,促使董事和董事会有效地履行其职责,提高董事会规范运作和科学决策水平,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制订本规则。 第二条董事会办公室 董事会下设董事会办公室,处理董事会日常事务。 董事会秘书或者证券事务代表兼任董事会办公室负责人,保管董事会和董事会办公室印章。 第三条定期会议 董事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董事会每年应当至少在上下两个半年度各召开一次定期会议。 第四条定期会议的提案 在发出召开董事会定期会议的通知前,董事会办公室应当充分征求各董事的意见,初步形成会议提案后交董事长拟定。 董事长在拟定提案前,应当视需要征求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意见。第五条临

时会议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会应当召开临时会议: (一)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提议时; (二)三分之一以上董事联名提议时; (三)监事会提议时; (四)董事长认为必要时; (五)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提议时;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董事会议事示范规则3(六)经理提议时; (七)证券监管部门要求召开时;(八)本公司《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六条临时会议的提议程序按照前条规定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的,应当通过董事会办公室或者直接向 董事长提交经提议人签字(盖章)的书面提议。书面提议中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一)提议人的姓名或者名称; (二)提议理由或者提议所基于的客观事由; (三)提议会议召开的时间或者时限、地点和方式; 四)明确和具体的提案; 五)提议人的联系方式和提议日期等。 提案内容应当属于本公司《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会职权范围内的事项,与提案有关的材料应当一并提交。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议事规则66704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议事规则66704

股东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东会运作,充分发挥股东会的决策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是股东会审议决定议案的基本行为准则。 第三条公司董事会及其成员、监事会及其成员、公司股东应在股东会议事过程中遵守本规则。 第二章股东会的议事范围 第四条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股东会议事范围包括: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对外投资、对外担保作出决议; (九)审议批准股东就对外融资提供的股权质押; (十)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一)对股东转让出资作出决议; (十二)对公司聘用进行年度财务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决议; (十三)对公司变更住址作出决议; (十四)决定清算委员会成员; (十五)修改《公司章程》; (十六)股东会职权范围内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股东会会议

第五条股东会会议分为年度股东会会议和临时股东会会议。年度股东会会议每年召开一次,应当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三个月之内举行。 第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实发生之日起两个月以内召开临时股东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的法定最低人数,或者少于《公司章程》规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资本总额的三分之一时; (三)持有公司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提议召开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六)《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前述第(三)项持股权额按股东提出书面要求日计算。 第七条召集临时股东会会议应当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有权提请召开临时股东会的机构或个人签署一份书面提议,提请董事会召集临时股东会,并阐明会议议题。董事会在收到前述书面提议后,应当尽快发出召集临时股东会的通知;

企业议事规则

德润集团投资有限公司议事规则 (讨论稿) (2016年月日) 第一条为规范公司重大事项的决策程序,提高管理水平,及时掌握和了解工作进度,推动部门之间协调,加强年度目标的过程监控,确保各项工作圆满完成,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的总体原则是,坚持民主集中制,努力使公司在议事内容、议事方法、工作程序和决策上,做到科学、规范、正确、合理。 第三条公司议事以召开会议为主,会议类型:总经理办公会、周例会、半年(年度)工作会议、年度目标推进会、财务分析会议、工程例会以及临时需要召开的会议等。 第四条各类会议必须认真准备,主题明确,重点突出,内容清楚。参加会议人员要畅所欲言,简明扼要,有理有据,说明问题。 第五条总经理办公会议事内容、程序和办法 1、议事内容 (1)听取各部门工作汇报,内容包括:上个月工作完成情况、关键点和失误点,未完成事项下一步要采取的措施。 (2)确定公司及各部门月度重点工作计划。

(3)研究公司人员聘用、培训、考核、奖惩、解聘等事项。 (4)研究重大投资项目、招投标方案等事项。 (5)研究涉及职工切身利益和社会公益活动等事项。 (6)其他重要事项。 2、程序和办法 (1)参加人员:总经理、顾问、副总经理、总经理 助理、各部门负责人以及指定的列席会议人员。 (2)会议主持:由总经理或由总经理指定的人员主持。 (3)会议时间:每月第一周六8时30分召开,与月初周例会一并举行。 (4)会议由审计监察部组织,每月28日前收集下月度工作计划;办公会前2天,由各部门书面向审计监察部提交有关议题。审计监察部收集整理报总经理审定后,提前1日通知(并附会议议题)与会人员。 (5)会议由审计监察部负责记录,整理会议纪要,对会议确定的重要事项开展督查。 第六条周例会议事内容、程序和办法 1、议事内容 (1)总结本周工作完成情况,安排下周重点工作计划。 (2)研究急需处置的事项。 (3)其他事项。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议事规则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议事规则 令狐采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规范股东会的运作程序,以充分发挥股东会的决策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特制定如下公司股东会议事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是股东会审议决定议案的基本行为准则。 第二章股东会的职权 第三条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1)决定公司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2)选举和更换董事,决定有关董事的报酬事项; (3)选举和更换由股东代表出任的监事,决定有关监事的报酬事项; (4)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5)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 (6)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7)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8)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9)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10)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 (11)修改公司章程; (12)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13)审议单独或者合并享有公司有表决权股权总数25%以上的股东或者三分之一以上董事或监事的提案; (14)对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出资作出决议; (15)审议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股东会的召开 第四条股东会分为年度股东会和临时股东会。年度股东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应当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10日之内举行。 第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实发生之日起一个月以内召开临时股东会: (1)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的法定最低人数,或者少于章程所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时; (2)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股本总额的三分之一时; (3)单独或者合并享有公司有表决权股权总数25%(不含投票代理权)以上的股东书面请求时; (4)三分之一以上董事认为必要时; (5)三分之一以上监事提议召开时; (6)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议事规则

有限责任公司 股东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规范股东会的运作程序,以充分发挥股东会的决策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有限责任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特制定如下公司股东会议事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是股东会审议决定议案的基本行为准则。 第二章股东会的职权 第三条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1)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2)选举和更换董事,决定有关董事的报酬事项; (3)选举和更换由股东代表出任的监事,决定有关监事的报酬事项; (4)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5)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 (6)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7)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8)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9)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10)对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 (11)修改公司章程; (12)对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出资作出决议; (13)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14)审议单独或者合并享有公司有表决权股权总数%以上的股东或者分之以上董事或监事的提案; (16)审议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股东会的召开 第四条股东会分为年度股东会和临时股东会。年度股东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应当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日之内举行。 第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实发生之日起一个月以内召开临时股东会: (1)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的法定最低人数,或者少于公司章程所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时; (2)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股本总额的三分之一时;

公司议事规则(拟)

公司议事规则(拟) 第一条为规范公司重大事项的决策程序,提高公司领导班子的决策水平,根据《公司章程》及有关规定,结合我公司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的总体原则:坚持民主集中制,努力使公司领导班子在议事内容、议事方法、工作程序和决策上做到科学、规范、正确、合理。 第三条公司议事以召开会议为主,会议类型包括董事会、总经理办公会、经营分析会等。根据不同的内容和议题召开不同类型的会议。 第四条董事会 (一)、董事会议案的提出 1、董事向董事会提交供董事会讨论的议案 2、公司的经营计划及投资方案; 3、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4、公司利润分配及弥补亏损方案; 5、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6、公司章程的修改事项; 7、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根据总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 8、确定董事会运用公司资产所作出的风险投资的权限; 9、其他应由董事长提交的议案。 (二)、议案的审议 1、董事会会议召开后,对有关议案进行讨论,并对相关议案

进行表决。 2、凡议案的表决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同意方得通过。 3、董事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董事会决议的内容均应符合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本规则的规定。否则,所形成的决议无效。 4、董事会会议应当有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和记录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出席会议的董事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作出说明性记载。董事会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由董事会指定专人保存。 第五条总经理办公会 (一)议事内容 1、研究审议公司全局性的工作计划、工作安排、工作总结; 2、对拟投资重大项目可行性、项目招投标等工作方案进行研究; 3、研究涉及公司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或重要活动; 4、其它重要事项。 (二)议事程序和办法 1、参加人员范围:董事长、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 2、会议由总经理主持召开,特殊情况下,总经理可委托副总经理主持召开。原则上每半月举行一次,因工作需要可随时召开。 3、办理流程:收集议题→汇总初审→分管负责人审核→发出会议通知→记录并负责整理会议纪要→总经理签发相关决议。 第六条要增强保密观念,严格保密纪律,在研究决定的事项未正式公布之前,任何人不得泄密。 第七条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有限责任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

《有限责任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维护公司及公司股东的合法权益,明确董事会的职责与权限、议事程序,确保董事会的工作效率、科学决策、规范运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公司章程》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章董事和独立董事 第二条公司董事为自然人。董事无需享有公司股权。 第三条公司董事包括独立董事。公司参照我国有关独立董事制度的规定逐步建立以及完善独立董事制度。 第四条有《公司法》第57条、第58条规定的情形的人不得担任公司的董事。 第五条董事由股东会选举或更换,任期三年。董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董事在任期届满以前,股东会不得无故解除其职务。 第六条董事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履行诚信勤勉义务,维护公司利益。当其自身的利益与公司和股东的利益相冲突时,应当以公司和股东的最大利益为行为准则。

第七条对于涉及公司核心技术的资料及公司其他的机密信息,董事有保密的责任,直至公司作出正式公布或者成为公开信息为止。 第八条除非有董事会的授权,任何董事的行为均应当以董事会的名义作出方为有效。 第九条董事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也不委托其他董事出席董事会会议,视为不能履行职责,自动丧失董事资格,董事会应当建议股东会予以撤换。 第十条公司不以任何形式为董事纳税或支付应由董事个人支付的费用。 第十一条下列人员不得担任独立董事: (1)在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主要社会关系(直系亲属是指配偶、父母、子女等;主要社会关系是指兄弟姐妹、岳父母、儿媳女婿、兄弟姐妹的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等); (2)直接或间接享有公司股权%以上,或者是公司前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直系亲属; (3)在直接或间接享有公司%以上股权的股东单位,或者在公司前名股东单位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 (4)最近一年内曾经具有前三项所列举情形的人员;

公司职工代表大会议事规则

职工代表大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便于职工代表大会(以下简称职代会)依照法定程序召开会议,行使职权,根据《劳动合同法》,结合我公司的实践经验,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职代会要坚持党的基本路线和改革开放,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遵守国家法律和法规,正确处理国家、公司、职工三者利益关系。 第三条:职代会对全体职工大会负责,按照规定程序行使职权。 第四条:职代会议事的根本准则是:维护职代会职权的严肃性,保障代表的民主权利,维护公司和职工的根本利益,正确代表和反映全公司职工的意愿。 第五条:职代会实行民主集中制的原则。发扬民主,集体行使职代会赋予的职权,按照本规则议事。 第二章职权 第六条:全体职工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 听取和讨论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报告; (二) 听取公司的经营方针、发展规划和年度生产经营计划的报告;

(三) 讨论审议通过公司集体合同草案、工资协商集体合同的报告; (四) 听取公司职工劳动卫生和安全保护措施及职工培训计划,职工参加国家规定的社会保险的报告;听取和讨论公司的休息休假制度、职工奖惩办法、职工加班加点制度的方案;听取公司职工福利费使用情况的报告,以及其他与教职工权益有关的重要规章制度; (五)听取和讨论公司的经营状况,听取和讨论公司员工的奖惩决定; 第七条:公司领导及其职能部门要认真对待职代会的决议和提案。 第八条:职代会要尊重和支持公司领导及其职能部门依法行使行政管理的职权,协助公司领导及其职能部门 第九条:职代会工作委员会是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组织和代表职工进行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负责民主管理日常工作。 第十条:职代会工作委员会作为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具体承担下列任务:主持民主选举职工代表;主持职工代表大会的筹备工作和会议的组织工作;负责提名并主持民主选举职工代表进入公司监事会;对职工代表进行培训,提高职工代表的素质;接受和处理职工代表的申诉和建议,维护员工的合法权益;组织和协商公司民主管理的其他日常工作。

有限责任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

**公司 监事会议事规则 为规范公司监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促进监事和监事会有效地履行监督职责,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订本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监事会对股东负责并报告工作。对公司财务以及公司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的合法性进行监督,维护公司及股东的合法权益。 第二条公司应采取措施保障监事的知情权,及时向监事会提供必要的信息和资料,以便监事会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管理情况进行有效的监督、检查和评价。全体监事列席董事会会议,必要时,监事可列席公司总经理办公会议。 第三条监事会的监督记录以及进行财务或专项检查的结果应成为对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绩效评价的重要依据。 第四条总经理应当根据监事会的要求,向监事会报告公司重大合同的签订、执行情况、资金运用情况和盈亏情况。总经理必须保证该报告的真实性。 第二章监事会的组成和办事机构 第五条公司监事会由三名监事组成。监事会设主席一人。 监事会主席由全体监事三分之二(含)以上的成员选举产生。

监事会应当包括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公司职工代表,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不低于三分之一。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 公司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财务总监不得担任监事。 监事每届任期三年,监事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股东代表担任的监事由股东选举或更换,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由公司职工民主选举或罢免。 第六条监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监事辞职应当向监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 监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监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监事会 成员低于法定人数的,在改选出的监事就任前,原监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监事职务。 第七条监事除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资格外,还应具有法律、会计、审计以及宏观经济方面的专业知识和工作经验。 第八条公司综合部负责承办监事会日常工作事务,不另设监事会办公室。 第九条在不与履行《公司章程》所规定的职责有冲突的情况下,监事会主席可以指定财务、审计等有关部门或者其他人员协助其处理监事会日常事务。 第三章监事会的职权 第十条监事会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公司议事规则

岚城组团开发建设有限公司议事规则 为了增加公司议事的公开性和透明度,更好地发辉全体员工的聪明才智,使其公司在经营过程中的决策和日常管理更加科学化和规范化,在加强企业现代化建设中不断进步。根据《公司法》的有关要求,结合公司实际,特明确以下议事规则: 一、公司议事会议的类型(一)、总经理办公会议。(二)、公司全体员工大会。(三)、专题性会议及联席会议。(四)、部门会议。(五)、董事会会议。 二、会议议事原则 (一)、认真贯彻和执行国家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落实行业部署,加强公司现代化企业建设,强化目标责任管理。 (二)、坚持解放思想,大胆创新。 (三)、坚持实事求是,一切从实际出发。 (四)、坚持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相结合,坚持民主集中制的原则。 (五)、建立和健全领导、专家、员工相结合的决策机制,在决策前充分听取各方面的意见。 (六)、坚持高效决策,杜绝推诿责任的原则。 三、议事会议的组织和内容 (一)、总经理办公会议 出席会议人员为:总经理、副总经理、总法律顾问、总工程师、总会计师,必要时可邀请有关专家、顾问和有关部门负责人列席会议。 会议主要任务:

1、传达、学习上级政府和行业主管部门的重要通知、决定以及有关会议精神。 2、听取各部门阶段性工作进展情况汇报。研究处理公司日常工作的重要事项。 3、审定较大的财务开支和一般分配方案,初步审议公司的运营计划和公司重大财务收支计划以及重要分配方案,提交公司办公会议审议通过。 4、研究决定公司中层管理岗位人事变动和任免,以及公司关键岗位人员的调入、调出、录用等决定事项。 5、审定公司重大投资项目的可行性或重要经营合同(协议),有必要时提交公司办公会议审定。 6、决定员工薪金方案,以及员工的晋级、奖励、惩处、表彰等事项。 7、其他提交需要公司办公会议审议决定的事项。 会议组织:总经理办公会议由总经理主持,总经理不能参加会议时,由总经理委托某个副总经理主持,会议必须有半数。 各部门需要报请总经理会议研究决定的事项,应事先向分管领导汇报。有关部门应书面向会议提供研究事项的主要内容、现状、有关问题以及解决问题的可行性参考意见。 总经理办公会议不定期召开,会议的时间及议题由会议主持人依照会议主要任务确定。 会议决议督办: 总经理办公会议一般由综合部做好有关会前的材料准备和会议记录。总经理会议决议由各分管领导负责安排有关部门落实,综合部部长负责对决议执行的情况进行督办及反馈。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的议事规则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的议事规则 应用法学院法学本科2009级牟芯玉2009111209 有限责任公司,指的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规定登记注册,由两个以上、五十个以下的股东共同出资,每个股东以其所认缴的出资额对公司承担有限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其债务承担责任的经济组织。有限责任公司包括国有独资公司以及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而股东会是指依法由全体股东组成的公司权力机构。这一定义具有三重含义:(1)股东会是公司的最高权力机关;(2)股东会是公司依法必须设立的公司组织机构,(3)股东会须由全体股东组成。 根据公司法第38条和第100条的规定,股东会行使的职权,可以概括为三类:(1)重大事项的决定权。包括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对注册资本的增减、债券发行和公司组织的变更等做出决议,修改公司章程。(2)重要人事的任免权,包括选举和更换董事、监事(股东代表)及决定其报酬事项。(3)审批权,包括审议批准董事会、监事会的报告,公司的年度财务预(决)算方案、利润分配方案和亏损弥补方案。 在明确了以上的概念之后,可以对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顶一个相对通俗的定义:指在成立有限责任公司时的出资人所组成的决策机构。这个机构享有最高决定权。 当然,在这个决策机构里面,可能会出现一些不可避免的矛盾。比如股东的意见差异过大,决策与责任承担等问题。这些问题都成为公司发展的绊脚石。所以,要为公司建立一个可执行的议事规则。 具体规则如下: 第一条为了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规范股东会的运作程序,以充分发挥股东会的决策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特制定如下公司股东会议事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是股东会审议决定议案的基本行为准则。 第三条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1) 决定公司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2) 选举和更换董事,决定有关董事的报酬事项; (3) 选举和更换由股东代表出任的监事,决定有关监事的报酬事项; (4) 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5) 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 (6) 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7) 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8) 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9) 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10)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 (11)修改公司章程; (12)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13)审议单独或者合并享有公司有表决权股权总数25%以上的股东或者三分之一以上 董事或监事的提案; (14)对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出资作出决议; (15)审议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第四条股东会的提案是针对应当由股东会讨论的事项所提出的具体议案,股东会应当对具体

最新公司党委会议事规则

最新公司党委会议事规则 最新公司党委会议事规则公司党委会议事规则一、总则: 1、为切实履行集团公司党委职责,充分发挥党委的政治核心作用,引导和监督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在集团公司的正确贯彻执行,确保集团公司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依法经营,支持集团公司按照《湖南湘潭矿业集团有限公司公司章程》及各项规章制度实现科学的决策和管理,促进党委会民主化、制度化和党建创新,特制定本规则。 2、集团公司党委会议事要坚持为企业的发展、改革、稳定服务。把引导和促进集团公司生产经营、改革与发展,推进领导班子的思想作风建设,提高领导班子科学决策能力,加强科学管理,提高经济效益,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作为党委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作为检验集团公司党委工作成效和党组织战斗力的主要标准。 3、公司党委要在依法维护国有资产合法权益的基础上,代表和维护公司员工的合法权益,通过对工会、共青团等群众组织的领导,团结、教育和引领广大员工为实现公司发展目标而努力奋斗。 二、党委会议事范围: 1、党委会要认真学习、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结合企业实际,研究落实上级党委、行政的工作部署。 2、围绕集团公司的生产经营、发展、改革等中心任务,研究、制订、审议或通过党内有关管理制度和保证措施。 3、参与集团公司重大经营和发展决策,在召开集团公司董事会

议形成决议之前,党委会要专题召开会议通报董事会议题和提案,统一思想,形成一致意见。 4、党委会要参与集团公司发展规划、经营方针、新项目开发、资本运作、改革方案、人力资源管理、中层以上管理人员任用等问题方案的讨论。 5、参与集团公司管理人员录用、调动等问题方案的讨论。研究党员干部违纪、违规问题的处理事项。 6、讨论通过集团公司党委工作规划、年度工作计划和总结,研究党的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精神文明建设、制度建设等党建工作。研究确定公司企业文化建设的相关重要问题。 7、研究决定集团公司党委工作机构的组成和设置;确定基层党组织的设置;审批改选结果。 8、讨论通过公司党代会的筹备工作方案、党代会工作报告(草案)及党委会、纪委组成人员建议名单等相关事宜。 9、审批预备党员和预备党员转正;审批先进党支部、优秀党员、优秀党务工作者等。研究推荐党内先进代表人物;推荐人大、政协委员。 10、定期听取工会、共青团工作汇报,研究指导工作。 11、听取纪委工作和党风廉正建设情况的汇报,批准纪委对违纪党员、干部的处理。 12、需要党委会讨论和研究的其它重要问题。 三、党委会议事形式及规则 1、党委会议事主要是通过召开党委

有限责任公司管理系统股东会议事规则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规股东会的运作程序,以充分发挥股东会的决策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国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特制定如下公司股东会议事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是股东会审议决定议案的基本行为准则。 第二章股东会的职权 第三条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1)决定公司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2)选举和更换董事,决定有关董事的报酬事项; (3)选举和更换由股东代表出任的监事,决定有关监事的报酬事项; (4)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5)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 (6)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7)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8)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9)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10)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 (11)修改公司章程;

(12)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13)审议单独或者合并享有公司有表决权股权总数25%以上的股东或者三分之一以上董事或监事的提案; (14)对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出资作出决议; (15)审议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股东会的召开 第四条股东会分为年度股东会和临时股东会。年度股东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应当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10日之举行。 第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实发生之日起一个月以召开临时股东会: (1)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的法定最低人数,或者少于章程所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时; (2)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股本总额的三分之一时; (3)单独或者合并享有公司有表决权股权总数25%(不含投票代理权)以上的股东书面请求时; (4)三分之一以上董事认为必要时; (5)三分之一以上监事提议召开时; (6)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前述第(3)项持股股数按股东提出书面要求日计算。 第六条临时股东会只对会议召开通知中列明的事项作出决议。

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

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 Document number:NOCG-YUNOO-BUYTT-UU986-1986UT

有限公司 董事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的议事方式和决策程序,确保董事、董事会有效行使职权,提高董事会的决策效率和科学决策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适用于公司董事会、全体董事及本规则中涉及的有关部门和人员。 第二章董事会的议事范围 第三条董事会是公司经营管理的决策机构,董事会根据股东会和公司章程的授权,决定公司的重大事项,对股东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四条董事会议事范围 (一)审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二)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方案; (三)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四)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方案;

(五)制订公司发行公司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的方案; (六)在股东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投资、融资、捐赠、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等事项; (七)制订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八)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九)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及其报酬事项,并根据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报酬事项; (十)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一)制订公司章程草案及修订草案; (十二)实验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授权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董事会会议的召开 第五条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召集和主持。 第六条董事会会议分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定期会议每

董事与股东-大北服务有限责任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 精品

大北服务有限责任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大北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的工作秩序和行为方式,保证公司董事会依法行使权利、履行职责、承担义务,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公司董事会对股东大会负责,并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行使职权。 第三条董事会审议议案、决定事项,实行民主集中制的原则。 第四条本规则所涉及到的术语和未载明的事项均以《公司章程》为准,不以公司的其它规章作为解释和引用的条款。 第二章董事 第五条董事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忠实履行职责,维护公司利益。当其自身的利益与公司

和股东的利益相冲突时,应当以公司和股东的最大利益为行为准则,并保证: (一)在其职责范围内行使权利,不得越权; (二)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为自己或他人谋取利益; (三)不得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公司同类的营业或者从事损害本公司利益的活动; (四)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它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五)不得挪用资金或者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 (六)不得将公司资产以其个人名义或者其它个人名义开立帐户储存; (七)不得以公司资产为本公司的股东或者其它个人债务提供担保; (八)未经股东大会在知情的情况下同意,不得泄漏在职期间所获得的涉及本公司的商业机密。 第六条董事应当谨慎、认真、勤勉地行使公司股东会所赋予的权利,以保证: (一)公司商业行为符合国家的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各项经济政策的要求,商业活动不超越营业执照规定的业务范围;

(二)公平对待所有股东; (三)亲自行使被合法赋予的公司管理处置权,不得受他人操纵;非经法律、行政法规允许或者得到股东大会在知情情况下批准,不得将其处置权转授他人行使; (四)接受监事会对其履行职责的合法监督和合理建议,不得利用手中权利打击报复。 第三章董事会议事规则 第七条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会议,由董事长主持,于会议召开7日前通知全体董事。 第八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董事会应至少在3个工作日内召集临时董事会会议: (一)董事长认为必要时; (二)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联名提议时; (三)监事会提议时; (四)总经理提议时; 第九条如遇事态紧急,临时董事会会议不受前款时限的限制,但应在会议记录中作出记载。 第十条董事会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日期和地点 (二)会议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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