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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建筑装修装饰管理办法-郑州人民政府

郑州建筑装修装饰管理办法-郑州人民政府
郑州建筑装修装饰管理办法-郑州人民政府

郑州市建筑装修装饰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装修装饰活动的管理,规范市场秩序,保障装修装饰工程的质量和安全,维护装修装饰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装修装饰活动,实施对装修装饰活动的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

法律、法规对古建筑、重要近现代建筑、军事管理区建筑的装修装饰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装修装饰,是指为使建筑物、构筑物达到一定的环境质量和使用要求,使用装修装饰材料,对其外表和内部进行修饰处理的活动,包括公共建筑装修装饰和住宅装修装饰。

本办法所称公共建筑是指供人们进行公共活动的建筑物和构筑物。

本办法所称住宅是指供人们居住的房屋建筑。

本办法所称装修人,是指对建筑物、构筑物进行装修装饰的建设单位、业主、使用人。

第四条装修装饰活动应当符合城乡规划、工程质量、安全

生产、消防、抗震、环境保护、人民防空、物业管理等法律法规和本市的有关规定,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

鼓励采用节能、节材、节水、防火、环保的先进技术、设备、工艺和新型材料。

第五条市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公共装修装饰活动的管理工作,具体负责市区范围内市本级以上财政投资和跨市内行政区域公共建筑装修装饰活动的监督管理。

市房产管理部门负责全市行政区域内住宅装修装饰活动监督管理。

县(市)、区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以及房产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及前款规定,负责本辖区内装修装饰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协助县(市)、区建设主管部门和房产管理部门做好装修装饰管理工作。

发展和改革、城乡规划、城市管理、公安消防、环境保护、人民防空、工商管理、质量技术监督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装修装饰管理工作。

第二章一般规定

第六条在本市从事装修装饰设计、施工、监理、检测的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证书许可的范围内开展业务。

第七条装修装饰工程不得发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资格的单位或个人。

第八条装修装饰设计单位应当按照相关标准、规范进行装修装饰设计,并对设计质量负责。

装修装饰施工单位应当按照工程设计图纸和施工技术标准施工,并对施工质量负责。

装修装饰监理单位应当依照工程监理有关规定、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和承包合同,实施工程监理,并承担相应监理责任。

第九条用于装修装饰的材料和设备应符合产品质量、节能和有害物质限量、燃烧性能控制标准以及设计要求,并附有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和中文标明的产品名称、规格、型号、生产企业名称和地址。禁止使用质量不合格、国家明令淘汰或者不符合国家室内环境污染控制、节能等相关标准的装修装饰材料和设备。

装修人不得采用明示或暗示的方法强迫或变相强迫设计单位或施工单位使用不合格的装饰材料。

第十条装修装饰施工单位应当按照工程设计要求、施工技术标准和合同约定,对装饰材料和设备进行检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第十一条装修人应当依法与装修装饰施工单位签订承发包合同。合同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双方当事人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

(二)装修装饰工程的地址、位置、房屋间数、建筑面积等基本情况;

(三)装修装饰承包方式,使用的主要材料的名称、品牌、型号、规格、等级、数量;

(四)开工、竣工时间;

(五)价格、计价标准和支付方式、时间;

(六)安全责任划分;

(七)保修范围、期限;

(八)合同变更和解除的条件;

(九)违约责任及解决纠纷的途径;

(十)合同的生效时间;

(十一)双方认为需要明确的其他条款。

装修人应当依法与设计单位签订工程设计合同,合同应参照《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示范文本(房屋建筑工程)》(GF-2015-0209)执行。

装修人委托工程监理的,应当依法与监理单位签订监理合同。签订合同应符合合同法及装修装饰工程施工规范等有关标准,经双方协商确定合同条款,并共同履行。

第十二条建筑物、构筑物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进行装修装饰:

(一)新建建筑物、构筑物未经竣工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

(二)既有建筑物、构筑物存在结构安全隐患的;

(三)公共建筑装修装饰工程未依法办理施工许可或住宅装修装饰工程未办理登记手续的。

第十三条在装修装饰活动中,禁止下列行为:

(一)擅自改变建筑物、构筑物和配套设施使用功能;

(二)自行拆卸、改装管道燃气设施;

(三)拆除与消防安全有关的建筑设施或者构件;

(四)损坏建筑物、构筑物节能设施或者降低节能效果;

(五)侵占公共空间或者损害公共部位和设施;

(六)因改变建筑物、构筑物结构和配套设施,侵害其他使用人、居住人基本权益;

(七)其他影响建筑结构和使用安全的行为。

第十四条对公共建筑及新建商品住宅统一进行装修装饰的,装修人应委托原设计单位或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设计单位出具设计图纸,并报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合格。

装修装饰工程依法应进行消防设计的,应当按照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进行设计,其消防设计图纸应依法报送公安消防机构审核。

涉及建筑物主体和承重结构变动或超过设计标准增加楼面荷载的工程,应当按照改扩建工程办理相关建设手续。

第十五条装修装饰施工单位应当采取措施,加强施工现场文明施工,加强对易燃材料、物品的安全管理,控制和处理施工现场的各类粉尘、有害气体、固体废弃物、污水、噪音、振动等对环境的污染和危害。

建筑装修装饰活动产生噪声、振动等影响周边群众正常作息的,禁止在12时至14时、21时至次日7时之间及高考、中考期间施工。

装修装饰过程中产生的废弃物,不得向户外抛洒、倾倒,应当与生活垃圾相区分,依照相关法规规定堆放、清运。

第十六条装修装饰施工单位应当制定安全生产管理方案和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保障装修装饰施工安全;建立健全施工质量检验制度,严格工序管理,保障工程质量。隐蔽工程施工前,装修装饰施工单位应当书面告知装修人。

第十七条在正常使用条件下,装修装饰工程最低保修期限

为2年,有防水要求的房间和外墙面等部位的防渗漏期最低为5年。保修期自装修装饰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第十八条装修装饰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施工方应当向装修人移交包括水、电、暖、通等全部施工内容的装修装饰工程竣工图。

第三章公共建筑装修装饰

第十九条投资额在30万元以上或者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上单独发包的公共建筑装修装饰工程,应当在开工前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办理施工许可手续。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依法应当招标和办理施工许可的装修装饰工程肢解后,规避招标和办理施工许可手续。

第二十条公共建筑装修装饰工程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提供相应的证明文件。

1.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申请表》;

2. 已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书的公共建筑进行装修装饰时,房屋产权人应提供房屋所有权证;未取得房屋产权证书的,装修人应提供有效的房屋权属证明、竣工验收合格证明或建筑主体结构安全性鉴定证明;对单独发包的新建公共建筑,建设单位应提供房屋竣工验收合格证明;非房屋产权人进行房屋装修的,须出具与产权人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和产权人同意装修装饰施工的授权委托书;

3.有满足施工需要的技术资料,施工图设计文件已按规定审查合格或允许施工的审查意见;

4. 施工企业主要技术负责人签署的已经具备施工条件的意

见;

5. 招标发包的提供《中标通知书》,直接发包的提供《直接发包通知书》,并提供施工合同和监理合同;

6.. 已办理质量、安全监督手续(涉及规划改变的,须提供规划审批手续);

7. 开户银行出具的到位资金证明或银行付款保函,或者按照合同约定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保函和履约担保保函;

8.若涉及建筑物外立面装修改造、在屋顶增加附着物(如钢架、桁架等),或在工程装修装饰时改变建筑使用性质、改变原规划许可条件的,需要提交规划管理部门审批手续;

9.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二十一条公共建筑装修装饰工程投入使用前,装修人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对室内空气质量进行检测,经检测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第二十二条检测机构应当按照国家、行业的标准和规范进行检测,向委托人提交书面检测报告,并对检测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第二十三条装修人收到装修装饰工程竣工报告后,应当组织设计、施工、监理等有关单位进行竣工验收。

装修人应当在装修装饰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持竣工验收报告等有关资料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备案。

第二十四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对新建商品住宅统一进行装修装饰的,适用本章有关公共建筑装修装饰的规定。

第四章住宅装修装饰

第二十五条装修装饰企业在郑州市承接住宅装修装饰工程前,应到所在辖区的房产管理部门进行信用信息登记。

第二十六条住宅装修装饰工程开工前,装修人(业主)应当向物业服务企业、房屋自管机构或所在辖区的房地产管理部门进行申报登记;住宅承租人进行装修装饰的,还应当提供业主同意装修装饰的书面证明。

申报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房屋所有权证(或者证明其合法权益的有效凭证);

2、申请人身份证件;

3、装修装饰方案;

4、装修装饰企业相关资质证书的复印件和施工人员的资格证书复印件。

第二十七条住宅装修装饰活动造成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损坏或者相邻的墙体损坏、管道堵塞、渗漏水、停水停电、物品毁坏等,装修人应当及时修复;造成损失的,依法予以赔偿。

属于施工方责任的,装修人先行赔偿后有权向其追偿。

第二十八条物业管理单位应当将住宅室内装修装饰工程的禁止行为和注意事项告知装修人和装修人委托的装修装饰企业。

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发现住宅装修装饰活动有违反本办法规定行为的,应当予以制止,并及时向房产管理部门报告。

房产管理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依法对违法行为进行处理。

第二十九条物业服务企业在住宅装修装饰管理活动中,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指派装修装饰企业或者限制其他装修装饰企业及施工作业人员进入本物业管理区域;

(二)强行推销装修装饰材料或者限制装修人购置的装修装饰材料进入本物业管理区域;

(三)违背装修人意愿直接或者间接提供各种与装修装饰活动相关的有偿服务;

(四)违法收取费用。

第三十条封闭阳台以及安装空调外机、太阳能热水器、防盗网、遮阳罩等设施的,应当遵守物业管理方面的有关规定,保持社区环境的整洁、美观。

第三十一条住宅装修装饰工程完工后,按照合同约定需要进行室内空气质量检测的,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检测单位对室内空气质量进行检测。

装修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组织竣工验收。验收合格后,施工单位应当出具住宅装修装饰工程质量保修书和各类管线竣工图。

第三十二条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实行统一装修装饰的商品住宅时,购销双方应当在商品房买卖合同中就装修装饰的保修范围、保修期限、保修责任等内容做出约定。交付使用时,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向购房人提供装修装饰竣工图、室内空气质量检测合格报告和包含装修装饰内容的《住宅质量保证书》、《住宅使用说明书》。

第五章服务与监督

第三十三条市、县(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房产管理部门,按照属地管理,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应当建立装修装

饰管理信息公开制度,规范行政审批,强化监督管理,提供政策服务,方便社会监督。

第三十四条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房产管理部门或其他工程管理部门监管人员在进行监督管理活动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被检查单位提供有关装修装饰工程质量的文件和资料;

(二)进入被检查单位的施工现场进行检查;

(三)发现违反工程质量规范、标准的,责令限期整改。

第三十五条市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房产管理部门应建立装修装饰企业及从业人员的信用管理体系,健全完善“守信激励、失信惩戒”信用管理机制,将装修装饰企业及个人的信用信息评价结果作为市场准入、创优评先、动态监管的重要依据,并实施差别化管理。

第三十六条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房产管理部门应当建立投诉查处机制,在接到当事人的投诉后,应当及时调查处理。

第三十七条装饰装修工程发生纠纷的,可以协商或者调解解决。不愿协商、调解或者协商、调解不成的,可以依法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八条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有关法律、法规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九条住宅装修人将装修装饰工程发包给不具备相应执业资格的个人的,由房产管理部门对装修人责令改正,处

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条违反本办法第三十条规定,有其中行为之一的,由房产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第四十一条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由房产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二条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房产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建筑装修装饰管理活动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四十三条依法办理开工报告批准手续的建设工程,其装修装饰活动由市人民政府确定的管理部门依照本办法实施监督管理。

第四十四条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郑州经济技术开发区、郑东新区建筑装修装饰活动的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四十五条本办法自年月日起施行。

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城中村改造的若干规定的通知》的调整补充意见

郑州市人民政府文件 郑政文〔2009〕326号 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城中村改造的若 干规定的通知》的调整补充意见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 城中村改造是城市发展到一定阶段的必然趋势。通过合理调配城市资源,有效解决城中村改造中的问题,以完善城市功能、提升城市品质、优化人居环境、促进城市更新、确保城中村改造健康进行、推动城市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城中村改造的若干规定的通知》(郑政文〔2007〕103号),制定本意见。 一、城中村和改造用地范围界定及批准权限 (一)城中村是指在郑州市中心城区建成区范围内的村(组)。 (二)城中村改造项目用地,原则在村(组)属居住及其它建设用地范围内进行。 (三)市政府组织相关部门对申请实施改造的城中村进行可行性论证并批准。 二、城中村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编制 (一)市规划部门应依据城市总体规划及相关规划,以片(区)、村(组)为单位,组织编制城中村改造控制性详细规划。 (二)区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城中村修建性详细规划的编制工作。应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和规划设计条件,按照《城市规划编制单位资质管理规定》的要求,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规划设计单位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依法批准后,作为城中村改造实施的依据。 (三)修建性详细规划应按照《城市规划编制办法》要求的内容进行编制。除依据国家规定的强制性内容外,还应严格按照郑州市中心城区控制性详细规划全覆盖、旧城改造规划成果及规范要求配建公共服务设施

和市政基础设施,确定合理的开发强度,优化城市空间布局。 (四)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应执行以下程序: 1.编制修规所需的基础资料由各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负责提供。 2.修规编制前,在控制性详细规划和城市规划设计条件的指导下,区人民政府应组织征求乡镇、村(组)的改造意见。 3.修规方案编制完成后,经村民(股东)会议或村民(股东)代表会议通过,依法按程序报批。 4.市政府对确定的修规方案,组织测算土地、建设、配套等各项经济指标,确定该村改造的具体政策。 5.修建性详细规划批准前严禁实施城中村拆迁。 三、改造方案确定及改造方式 (一)城中村改造方案经市政府组织审核并批准后,由各区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市直各相关部门做好督促检查工作。 (二)改造方式:经区人民政府批准,可以由村两委组织,经村民(股东)会议或村民(股东)代表会议通过,自行筹集资金进行改造;也可由房地产开发企业参与改造;或由区人民政府会同有关部门统一拆迁改造。其土地出让可一次性出让,也可以按照国家政策分期进行出让。 (三)房地产开发企业参与城中村改造项目时,应当按照核定的资质等级承担相应的房地产开发建设规模。企业开发建设的配套商品房可分期开发;安置房原则上优先并一次性予以建设。 (四)在控制性详细规划规定的建筑总量范围内,拟摘牌企业根据控制性详细规划做经济评估后,由所在区人民政府协调确定安置和开发建筑面积,安置开发比最高不得超过1∶2。 四、城中村改造项目土地及土地出让金管理 (一)城中村土地,经村民(股东)会议或村民(股东)代表会议同意,区人民政

郑州市人民政府市长办公会议纪要

郑州市人民政府 市长办公会议纪要 [2011]13号 郑州市人民政府 关于确保完成2011年度保障性安居工程任务 等问题的会议纪要 2月10日,副市长张建慧在市政府常务会议主持召开会议,专题研究部署2011年度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任务和土地供应问题。现将会议确定的主要事项纪要如下: 一、关于确保完成2011年度保障安居工程任务问题 (一)统一思想,明确任务。落实保障安居工程建设任务是经济发展方式转变的重大战略部署,是构建和谐社会、维护社会稳定的政治任务,对完不成任务的地方政府,国家将启动问责约谈机制。各

级政府、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统一思想,进一步强化住房保障责任,深入贯彻落实新“国八条”精神,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经济适用住房、公共租赁住房作为突破重点,认真落实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任务,确保年底前完成60011套保障性安居工程任务。市房管局要统筹负责全市保障性住房建设工作,市规划局、国土资源局、发展改革委、财政局要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住房保障工作。 (二)加快保障性住房用地规划编制工作。按照新“国八条”精神,在新增建设用地年度计划中,单列保障性住房用地,做到应保尽保。加快编制保障性住房用地专项规划,以今年任务落实为着眼点,兼顾五年规划发展为落脚点,通过划定用地控制区,重点明确各区、管委会的用地规模、区域位置,实现前提规划、提前选址,并对县(市)、上街区提出明确的指标要求。同时要强化快速交通引导作用,利用轨道交通沿线、BRT支线和站点周边用地在各管委会、市区五区均衡分布一批大型综合性保障性住房社区,以方便群众居住、生活和出行。 此项工作由市规划局牵头,国土资源、房管部门配合,2月底前完成用地规划的编制工作。 (三)建立商品住房项目配建保障性住房制度。凡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的商品住房项目原则上需按照地上建筑总面积不低于10%的比例配保障性住房;对于特性区域、特定地段的商品住房项目,提请市政府常务会议或市政府常委会审议批准后,可不再配建保障性住房。配建的保障性住房类型、户型、面积由市房管部门根据需求情况确定和组织竣工验收,确有异议的,报市保障性安居工程工作领导小

郑州市政府信息资源共享管理办法

返回 文件编号:34837800 郑州市政府信息州市政府信息资资源共享管理源共享管理办办法 郑州市人民政府令第213号 颁布日期:20150328 实施日期:20150501 颁布单位:郑州市人民政府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信息采集和数据库建设 第三章 政府信息资源目录管理 第四章 信息共享 第五章 安全保障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七章 附则 《郑州市政府信息资源共享管理办法》业经2015年3月12日市人民政府第2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5年5月1日起施行。 2015年3月28日 第一章第一章 总则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促进政府信息资源共享,推动政府信息资源优化配置和有效利用,降低行政成本,提高行政效能,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信息资源,是指市、县(市、区)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下统称行政机关)在依法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信息资源。本办法所称政府信息资源共享,是指行政机关按照规定通过政府信息资源共享平台提供、获取、使用政府信息的行为。 第三条 本市行政机关之间政府信息资源共享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政府信息资源共享应当遵循统筹规划、规范有序、便捷高效、无偿共享、保障安全的原则。 第五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室)是政府信息资源共享工作的主管部门,履行下列主要职责: (一)统筹、指导和协调政府信息资源共享管理工作; (二)制定政府信息资源共享规划和政府信息资源共享规则、标准; (三)定期组织政府信息资源调查,推动政府信息资源开发利用; (四)指导行政机关编制部门政府信息资源目录、建设专业数据库、制定政府信息资源管理制度等。 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所属的政府信息资源共享管理机构具体负责本市政府信息资源共享日常管理工作。 其他行政机关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政府信息资源采集、维护、更新和共享工作。 第六条 市、县(市、区)建立统一的政府信息资源共享平台,县(市、区)政府信息资源共享平台应当与市政府信息资源共享平台对接。 政府信息资源共享平台由政府信息资源共享主管部门建设、维护和管理。 第七条 政府信息资源共享的建设资金列入同级政府固定资产投资,运行维护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 第二章第二章 信息采集和信息采集和数数据库建设 第八条 行政机关应当按照法定职责采集政府信息,并确保政府信息真实、有效、完整、及时。 第九条 行政机关可以通过共享方式获取政府信息的,不得重复采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应当由业务主管机关采集而未采集的政府信息,政府信息需求行政机关应当与相关业务主管机关协商,明确政府信息采集主体。由非业务主管机关采集政府信息的,应当报政府信息资源共享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条 行政机关应当建设和完善政府信息系统,将采集的政府信息进行数字化记录、存储和使用,并逐步实现对传统载体保存的公文、档案、资料等政府信息资源的数字化管理。 第十一条 新建政府信息系统应当避免与现有政府信息系统重复。现有政府信息资源共享可以满足需求的,不得开发新的政府信息系统。 第十二条 政府信息资源数据库包括基础数据库、综合数据库和专业数据库。 基础数据库由政府信息资源共享主管部门组织建设、管理和维护。综合数据库由政府信息资源共享主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建设、管理和维护。专业数据库由行政机关各自建设、管理和维护。 第三章第三章 政府信息政府信息资资源目源目录录管理 管理 第十三条 本市政府信息资源共享实行目录管理。政府信息资源目录包括部门政府信息资源目录和政府信息资源共享总目录。 第十四条 政府信息资源包括无条件共享类政府信息资源、附条件共享类政府信息资源和不予共享类政府信息资源。无条件共享类政府信息资源应当无附加条件提供给其他行政机关共享利用;附条件共享类政府信息资源由业务主管机关确定共享条件,提供给其他行政机关按照设定条件共享利用;不予共享类政府信息资源不能提供给其他行政机关共享利用。 列为不予共享类政府信息资源的,业务主管机关应当提供法律、法规依据。 第十五条 行政机关对本机关政府信息资源应当进行分类整理,并按规定编制部门政府信息资源目录。附条件共享类政府信息资源和不予共享类政府信息资源,应当报政府信息资源共享主管部门认定。 行政机关根据履行职责需要,可以提出对其他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共享需求。 第十六条 市政府信息资源共享主管部门根据各行政机关的部门政府信息资源目录和共享需求编制本市统一的政府信息资源共享总目录,标明共享政府信息名称、数据格式、提供方式、共享条件、提供单位和更新时限等内容。 行政机关共享政府信息、共享需求发生变化时,应当及时告知市政府信息资源共享主管部门。 本市政府信息资源共享总目录应当在政府信息资源共享平台上公布。 第四章第四章 信息共享 信息共享 第十七条 行政机关应当向其他行政机关提供可以共享的政府信息,也可以从其他行政机关获取其履行职责所需要的政府信息。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行政机关不得拒绝提供共享政府信息。

河南省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

第66号 河南省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 河南省人民政府令 第66号 《河南省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已经2002年2月27日省人民政府第137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省长李克强 2002年3月1日 河南省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政府采购活动的管理和监督,规范政府采购行为,提高政府采购资金的

使用效益,维护政府采购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有效防止腐败,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各级国家机关、实行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以下称采购人)使用财 政性资金从事采购活动及对政府采购活动实施的管理和监督均应遵守本办法。 前款所称的财政性资金,包括预算内资金、预算外资金以及国内外政府性贷款、赠款。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政府采购,是指采购人使用财政性资金,以确定的方式和规范的程序获 取商品、公共工程(基本建设工程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施行)和服务的行为。第四条政府采购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效益和维护公共利益的原则。 第五条省财政管理部门负责全省政府采购工作的管理和监督,并履行下列职责: (一)拟定和执行政府采购政策; (二)编制省级政府采购目录、年度政府采购预算和计划; (三)审查进入省级政府采购市场招标中介机构的政府采购业务代理资格和供应商的条件;(四)收集、发布和统计政府采购信息; (五)组织政府采购人员的培训; (六)处理政府采购中的投诉事项; (七)办理其他有关政府采购的事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以下称政府采购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政府采购工作 的监督和管理。 第六条本省实行政府采购目录分级审批公布制度。 政府采购管理部门编制的年度政府采购目录,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同时公 布上一年度政府采购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编制政府采购目录应当根据国家规定和本省实际,逐步扩大政府采购内容和范围。

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表彰2008年度郑州市政府系统办公室工作

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表彰2008年度郑州市政府系统办公室工作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的通报 【法规类别】奖惩 【发文字号】郑政办文[2009]40号 【发布部门】郑州市政府 【发布日期】2009.05.05 【实施日期】2009.05.05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表彰2008年度郑州市政府系统办公室工作先进单位和先进个 人的通报 (郑政办文〔2009〕40号二○○九年五月五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2008年,我市政府系统办公室工作在市政府领导下,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科学发展观,紧紧围绕市委、市政府中心工作,做好办公室各项具体工作,为促进全市经济社会发展提供了有力保障,在市长电话、政务信息、电子政务、公文处理、政务督察和决策研究等各项工作中涌现出一批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为总结经验,鼓励先进,经市政府研究同意,对巩义市人民政府等80个先进单位和史冠鹏等120名先进个人予以表彰。

希望受表彰的单位和个人珍惜荣誉,在新的一年里继续发扬成绩,戒骄戒躁,努力工作,不断取得新的成绩。全市各级、各部门和各有关单位要以先进为榜样,以高度的政治责任感,以过硬的思想作风和工作作风,求真务实,开拓进取,为实现我市经济社会跨越式发展作出更大的贡献。 附件: 2008年度郑州市政府系统办公室工作 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名单 一、市长电话工作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 (一)先进单位(共14个) 巩义市政府 中牟县政府 新密市政府 中原区政府 二七区政府 惠济区政府 市公安局 市市政执法局 市工商局 市环保局 市劳动保障局

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行政执行力建设的实施意见

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行政执行力建设的实施意见 【法规类别】审判机关 【发文字号】郑政[2007]9号 【发布部门】郑州市政府 【发布日期】2007.03.30 【实施日期】2007.03.30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行政执行力建设的实施意见 (郑政〔2007〕9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提高政府行政效能,切实加强行政执行力建设,推动我市经济社会持续快速健康发展,提出如下实施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改革和完善决策机制,提高政府决策的科学性合法性 改革和完善决策机制,规范健全重大决策的规则和程序。重大决策必须坚持调查研究制度,实行政府重大决策事项的专家咨询论证制度。市政府提请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审议的重要地方性法规草案、重要的政府规章、政策措施、社会管理事务、大型项目和关系社会稳定等重大决策事项,在提交市政府全体会议或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前,应先

经专家咨询论证,提高政府决策的科学性。 强化对行政权力运行的制约和监督,进一步完善听证和协商制度,凡涉及广大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决策,都要举行听证会;凡涉及全市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生活中的重大事项,决策前进行民主协商,充分听取社会各界的意见。 建立和完善民主科学决策监督、督查机制和决策责任制,建立健全决策反馈纠偏机制,明确决策实施前各个环节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以及需承担的相应责任。 二、完善政府责任管理体系,明确职责范围 (一)理顺管理机制,强化职能部门责任制 按照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和决策、执行、监督相协调的要求,研究制定郑州市人民政府行政执法协调办法,建立健全职能争议协调机制,有效解决各职能部门在执法过程中产生的争议,理顺政府部门之间的职能分工,推进政府职能、机构和编制的科学化、规范化、法定化,解决职能交叉重叠、责任不清、事权分离和管理真空等问题。科学划分市、区、街道事权,明确市、区、街道政府机构的职能和责任,理顺政府纵向关系。 积极推行公共政策、部门责任白皮书制度。率先在市政、环保、行政执法、交通、公安、房地产管理、卫生、食品安全、教育等与人民群众生活息息相关的部门试行,按年度向社会公布部门职责、工作任务、工作目标及完成情况,列入人大法律监督、工作监督和政协民主监督及部门绩效考核和行政监察内容。 (二)优化行政流程,健全岗位责任制,规范行政机关罚款自由裁量权 进一步优化行政流程,精简办事环节,明确办事程序和时限,并向社会作出公开承诺。健全岗位责任制,积极推行职位说明书制度,将各部门的职责、任务、工作目标科学、明确地分解落实到内设机构、各个岗位及承办人员,建立主体明确、层级清晰、具体量化的岗位责任制,形成内设机构之间、岗位之间的无缝责任链条,明确工作责任和

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成立郑州城建集团投资有限公司的通知

郑州市人民政府 关于成立郑州城建集团投资有限公司的通知 市国资委、市建委,各有关单位: 经研究,市政府决定成立郑州城建集团投资有限公司。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公司名称 郑州城建集团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郑州城建集团)。 二、组建形式 在郑州市政工程总公司的基础上,并入郑州市政二公司和郑州市建筑设计院,同时吸收战略投资者入股组建郑州城建集团。 三、经营范围 1.市政基础设施项目的设计施工建设; 2.市政府投资的大型房屋建筑物施工建设; 3.组织承担的建设项目周边土地开发利用; 4.负责承担的建设项目投融资业务; 5.经市政府批准的其他业务。 四、注册资本及来源 公司注册资金暂定为1亿元人民币,根据战略投资者入股情况最终确定注册资本。 五、公司的运作及管理

郑州城建集团为国有控股公司性质,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有关规定组建,建立完善的企业法人治理结构。 郑州城建集团按市场化运作,形成投资、融资、建设和还款等方面的良性循环,不增加财政风险和负担。 市国资委为郑州城建集团的出资人,履行出资人职责;市建委为该公司的业务主管部门。 二○○七年七月二十六日 郑州国资委管辖企业有哪些? 河南嵩岳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白鸽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河南开普集团有限公司 郑州商都文化投资建设有限公司郑州拖拉机厂郑州新天地农化有限公司 中原制药厂郑州油脂化学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郑州欧丽电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中牟造纸厂郑州市盐业公司(盐业管理局)郑州国谊住宅集团有限公司郑州交通运输集团有限公司郑州自来水总公司郑州市公共交通总公司 郑州医药股份有限公司郑州燃气集团有限公司郑州市污水净化有限公司 郑州市热力总公司郑州郑荣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郑州商业大厦股份有限公司 郑州市百货大楼股份有限公司郑州百文集团有限公司白鸽磨料磨具有限公司中国郑州国际会展有限责任公司郑州市商业银行百瑞信托投资有限责任公司郑州中小企业担保有限公司郑州投资控股有限公司郑州电缆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安彩液晶显示器件有限责任公司郑州勘察机械有限公司郑州第二面粉厂 中原环保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交通建设投资有限公司郑州东湖宾馆有限公司 郑州公共住宅建设投资有限公司郑州市轨道交通有限公司 郑州水务建设投资有限公司郑州城建集团投资有限公司

郑州市现行有效规章

郑州市人民政府现行有效规章目录 (截止2011年10月31日) 序号规章名称文号发布时间备注 1郑州市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市政府令 第7号 1990.11.8有效 2郑州市档案管理规定市政府令 第32号 1993.1.28有效 3郑州市劳务市场管理暂行办法市政府令 第41号 1993.10.21有效 4郑州市盐业市场管理办法市政府令 第44号 1994.6.3有效 5郑州市行政执法错案责任追究实施办法(试 行) 市政府令 第53号 1995.11.14有效 6郑州市城市垃圾管理实施细则市政府令 第62号 1997.9.25有效 7郑州市清真食品管理办法市政府令 第63号 1997.9.25有效 8郑州市公墓管理办法市政府令 第64号 1997.10.6有效 9郑州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办法市政府令 第71号 1998.12.4有效 10郑州市行政处罚听证程序规定市政府令 第73号 1999.5.6有效 11郑州市实施《河南省爱国卫生条例》细则市政府令 第75号 1999.7.9有效 12郑州市行政事业单位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 资产管理办法 市政府令 第82号 2000.1.15有效 13郑州市城市公共消火栓管理办法市政府令 第85号 2000.2.21有效 14郑州市房地产中介服务管理办法市政府令 第86号 2000.3.24有效 15郑州市商代遗址保护管理规定市政府令 第87号 2000.3.24有效 16郑州市技术安全保卫规定市政府令 第88号 2000.6.16有效 17郑州市人事代理管理办法市政府令 第89号 2000.7.21有效 18郑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制施行办法市政府令 第91号 2000.8.15有效 19郑州市停车场管理办法市政府令 第97号 2002.1.23有效

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电网建设的若干意见

郑州市人民政府 关于加快电网建设的若干意见 郑政〔2011〕20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 电网建设是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为推动郑州都市区建设,支撑中原经济区核心增长极、国家区域中心城市功能定位,满足郑州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现就进一步加快郑州电网建设提出如下意见。 一、加快电网建设 供电部门应当根据市场需求和发展,不断加快郑州电网基础设施建设。积极配合政府项目建设,努力向上级电力部门争取项目和资金,加大对郑州电网建设与改造的资金投入,大力推进城市配网及农村电网建设改造,打造坚强的郑州电网。 加强电网建设领导,建立常态工作机制,统筹协调解决郑州电网建设涉及的有关问题,保障电网建设的顺利进行。将输变电工程建设纳入郑州市项目推进工作机制,定期召开协调会通报项目进展状况,加强对项目的督查指导,对难以解决的问题,由市政府专题研究解决。实行电网建设责任制,将电网建设纳入各县(市、区)政府、市各有关部门的年度工作考核内容。 二、强化规划引领 要将电网规划纳入城乡总体规划、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和土

地利用总体规划等相关规划,实现电网规划与其他规划有机衔接。对已经完成城乡规划而不符合或尚未纳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变电站建设项目,有关部门应尽快调整和修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为电网建设用地创造条件。对未纳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而确需建设的变电站,有关部门可先行发放项目立项、规划许可、用地路条,待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改调整完毕后完善审批手续。 要切实维护规划的严肃性,对已纳入规划的变电站站址和线路走廊用地必须严格保护,并明确规定保护区域,对确需调整的,必须经市电网建设领导小组同意。严禁在线路走廊保护范围内新建建筑物、构筑物,对已修建的违章建筑,由所在县(市)人民政府责令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强制拆除。 三、加快项目审批 全市各有关部门要加大对电网工程项目的支持力度,简化审批程序,主动做好服务工作,原则上以打捆的方式进行项目审批或核准。对110千伏及以上输变电工程,市有关部门要积极配合供电部门,及时提供相关支持性文件,为争取省和国家核准创造条件。 市发改委负责协助加快电网建设项目核准工作;市环保局负责加快电网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审批工作;市规划局、国土局负责加快变电站站址和输电线路路径的审核,及时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土地使用证》。市林业、水利和消防等部门也要大力

中共河南省委、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对违反《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

中共河南省委、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对违反《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行为实施责任追究的办法(试行) 【法规类别】审判机关 【发布部门】河南省政府 【发布日期】1999.06.07 【实施日期】1999.06.07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章 中共河南省委、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对违反《关于实行 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行为实施责任追究的办法(试行) (1999年6月7日) 第一条为了保证中共中央、国务院以及省委、省政府《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的贯彻执行,正确处理违反《规定》的行为,根据《规定》、《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试行)》及有关行政监察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实施责任追究坚持以下原则: (一)实事求是,客观公正; (二)严格执纪,违纪必究; (三)教育与惩处相结合。

第三条责任追究的方式包括组织处理和党纪政纪处分。 对各级党委(党组)、政府及其职能部门领导班子违反《规定》行为的组织处理的方式包括:口头批评、诫勉谈话、责令写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取消单位评先资格、整顿调整领导班子。 对领导干部违反《规定》行为的组织处理的方式包括:批评教育、诫勉谈话、责令写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取消评先资格、调离工作岗位、责令辞去职务、免职。 组织处理和党纪政纪处分可以单独使用,也可以合并使用。 第四条各级党委(党组)、政府及其职能部门的领导班子不认真执行《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情节轻重,给予口头批评、诫勉谈话、责令写出书面检查的处理。其中诫勉谈话按照《中共河南省纪委关于对各级党的组织负责人及党员领导干部实行谈话制度的暂行办法》规定的程序,由纪检监察机关负责人或者受纪检监察机关委托的党政机关负责人进行。 (一)对开展党性党风党纪和廉政教育工作不重视,不组织党员干部学习、宣传邓小平党风廉政建设理论和党风廉政法规的; (二)对本地区、本部门、本系统、本行业的廉洁自律、查处违法违纪案件、纠正部门和行业不正之风三项工作不重视,对执法执纪机关依法履行职责不支持的; (三)不注重抓党风廉政建设治本工作,对党风廉政建设方面存在的问题,不研究治理防范的措施,不注意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的。 第五条党委(党组)、政府及其职能部门的领导班子不认真执行《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取消单位评先资格的处理;问题严重的,对该领导班子进行整顿调整。 (一)对上级党委、政府以及上级机关关于党风廉政建设的部署和要求不贯彻落实,对责任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状况不分析研究,没有制定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计划,

郑州市人民政府文件郑政

郑州市人民政府文件郑政〔2011〕96号 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郑州市房地产开发项目交付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现将《郑州市房地产开发项目交付使用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一一年十月十一日 —1— 郑州市房地产开发项目交付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房地产开发项目交付使用管理,规范房地产开发建设行为,明确房地产开发项目交付使用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郑州市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建成区国有土地范围内房地产开发项目的交付使用管理。房地产开发项目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以下简称开发企业)开发销售的住宅、非住宅和政府组织实施的保障性住房。 第三条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房地产开发项目交付使用的指导和监督工作。市城乡建设、城乡规划、城市管理、园林绿化、水务、人防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和电力、自来水、热力、燃气、邮政、通信、有线电视等专业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房地产开发项目交付使用的相关工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委托房地产行业协会(以下简称行业协会)具体实施房地产开发项目交付使用调解和专家评审工作。 第四条房地产开发项目按设计要求达到下列条件后,方可—2—交付使用:(一)主体工程和配套设施建设经城乡规划部门核实符合规划要求,取得建设工程规划核实证明文件;(二)主体工程的建设、勘察、设计、施工和监理符合法律、法规和国家强制性标准的规定,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取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竣工备案表;(三)配套绿化按规划设计要求建成并取得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验收合格证明文件;(四)用水水源采用城市公共供水的,庭院供水支线管网及分户计量水表前(含水表)的供水设施设备应取得城市公共供水企业出具的验收合格证明文件;用水水源采用井水的,应取得取水许可批准文件;(五)排水设施符合《郑州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相关规定,取得城市管理部门出具的室外排水设施验收合格证明文件;(六)用电纳入城市供电网络,并正式供电,电力配套设施工程取得电力企业验收合格证明文件;(七)供热系统符合供热配建标准,保证供热正常使用;使用城市集中供热的,供热系统的设计与安装须经城市集中供热企业审核验收,出具验收合格证明文件后纳入城市集中供热,并与供热企业签订集中供热并网协议;(八)完成庭院燃气管道及附属设施工程,纳入城市燃气供气网络,同时做好室内燃气管道的安装及衔接工作,取得燃气企业出—3—具的验收合格证明文件;(九)电话通信线及有线电视线敷设到户,有线电视线纳入区域性有线电视网;(十)住宅项目信报箱安装数量达到一户一箱的标准,技术规格符合国家住宅信报箱标准的相关要求,取得邮政部门出具的验收合格证明文件;(十一)庭院的道路、照明等配套设施建设符合设计要求,并经建设单位组织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竣工验收合格,出具验收报告;因分期开发建设不能与主体工程同时交付使用的,应当完成临时通行道路、临时照明等设施的建设;(十二)庭院做到院内清洁、场地平整;分期交付使用的,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与施工工地隔离;(十三)已选聘前期物业服务企业,办理物业承接查验手续;(十四)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简装修工程部分,按有关规定进行验收;(十五)项目经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取得房地产开发项目交付使用备案证明文件;(十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因特殊原因不能与房地产开发项目同时交付使用的配套设施,应当提供临时设施,并出具相关部门批准文件。第五条电力、自来水、热力、燃气、邮政、通信、有线电视等专业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积极配合开发企业完成房地产开发项目专项配套设施建设;专项工程竣工后,根据开发企业申请及时进行交付使用验收,保证物业买受人使用需要;验收合格后5个工作日内向开发企业出具相关证明文件。 第六条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接到开发企业申请后5个工作日内,就房地产开发项目的验收、备案情况出具相关证明文件。市政府督查部门负责对相关行政机关在房地产开发项目交

郑州市人民警察巡察规定

郑州市人民警察巡察规定 【法规类别】治安管理 【发文字号】郑州市人民政府令[第52号] 【发布部门】郑州市政府 【发布日期】1995.08.21 【实施日期】1995.08.2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章 郑州市人民政府令 (第52号) 《郑州市人民警察巡察规定》业经一九九五年八月十八日市人民政府第七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市长朱天宝 一九九五年八月二十一日 郑州市人民警察巡察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维护城市社会治安秩序、公共安全和市容环境卫生,保障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保护公共设施完好,强化城市管理,根据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

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市区。 人民警察巡逻区域为城市主要道路和公共广场。 第三条市公安局设立巡警支队,统一管理全市巡警队伍,负责城市管理巡察工作。 第四条人民警察巡逻执行任务时,应当着警服、佩标志、系武装带、携带警械和通讯工具,以步行为主,必要时可以采取其他方式。 人民警察巡逻应当警容严整,行为规范,文明执勤,依法办事,接受群众监督。 第五条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公民应当支持人民警察巡逻,任何人不得拒绝、阻碍其依法执行职务。 第二章职责与权限 第六条人民警察在巡逻执勤中履行以下职责: (一)维护警区的治安秩序; (二)预防和制止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 (三)预防和制止犯罪行为; (四)警戒突发性治安事件现场,疏导群众,维持秩序; (五)参加处理非法集会、游行、示威活动; (六)参加处置灾害事故,维持秩序,抢救人员和财物; (七)维持交通秩序; (八)制止损坏公共设施、公用设施、市政设施、消防设施、园林绿化设施的行为; (九)制止妨碍国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行为; (十)接受公民报警;

河南建筑装修装饰管理办法政府令 号

河南省人民政府令 第117号 《河南省建筑装修装饰管理办法》已经2008年10月14日省政府第20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8年12月1日起施行。 代省长郭庚茂 二〇〇八年十月二十日 河南省建筑装修装饰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建筑装修装饰活动的管理,规范市场秩序,保障建筑装修装饰工程质量和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建筑装修装饰活动,实施对建筑装修装饰活动的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建筑装修装饰,是指为使建筑物、构筑物达到一定的环境质量和使用要求,使用装修装饰材料,对其外表和内部进行修饰处理的建筑活动,包括公共建筑装修装饰和住宅装修装饰。 第四条建筑装修装饰应当符合城乡规划、工程质量、安全生产、消防、抗震、环境保护、物业管理等法律、法规和本省有关规定。鼓励建筑装修装饰采用节能、节材、节水、防火、环保的先进技术、设备、工艺和新型材料。 第五条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全省建筑装修装饰活动实施监督管理,其所属的装修装饰管理机构具体负责装修装饰活动监督管理的日常工

作。 省辖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确定的装修装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筑装修装饰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城乡规划、房产、消防、环境保护、工商管理、质量技术监督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与建筑装修装饰活动相关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装修装饰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开展行业服务,规范行业行为,受理建筑装修装饰咨询和投诉,协调解决装修装饰纠纷。 第二章共同规定 第七条从事建筑装修装饰设计、施工、监理的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工程。 从事建筑装修装饰的施工单位应当依法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 第八条从事建筑装修装饰设计、施工、监理的专业技术人员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执业资格证书,并在执业资格证书许可的范围内从业。 国家实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的工种,其从业人员应当经过专业培训,并由依法设立的考核鉴定机构实施职业技能考核鉴定,依法取得职业资格证书;从事特殊工种的施工人员还应当依法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 第九条建筑装修装饰设计单位应当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装修装饰设计,并对设计的质量负责。 建筑装修装饰施工单位应当按照工程设计图纸和施工技术标准施工,并对施工的质量负责。 建筑装修装饰监理单位应当依照法律、法规以及有关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和装修装饰承包合同,对施工质量承担监理责任。

郑州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规定(2001)

郑州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规定(2001) 【法规类别】城市规划与开发建设 【发文字号】郑州市人民政府令第95号 【发布部门】郑州市政府 【发布日期】2001.07.25 【实施日期】2001.09.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章 郑州市人民政府令 (第95号) 《郑州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规定》业经2001年7月6日市人民政府第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1年9月1日起施行。 市长陈义初 2001年7月25日 郑州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十六条关于国务院或者经国务院授权的省人民政府可以决定一行政机关行使有关行政机关的行政处罚权的规定和国务院、省

人民政府批准在我市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试点工作的范围,以及有关法律、法规关于行政处罚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市区(不含上街区)和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特殊区域。 第三条市和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机关应依照国务院和省人民政府批准的试点范围以及本规定,行使原由有关行政管理部门行使的部分或者全部行政处罚权。 市和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机关应根据分工,在本辖区内依法履行行政处罚职责,各自承担法律责任。 第四条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机关对本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工作,负有管理、监督、指导和协调的职能。 第五条行政处罚权相对集中后,原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不得再行使已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机关行使的行政处罚权;仍然行使的,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一律无效,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六条市和区人民政府各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对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机关依法开展的行政处罚工作,应当给予支持和配合。 公安机关应在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机关设立专门派出机构,协同其做好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工作。 第七条市和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实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和公开评议考核制,建立健全行政执法人员的培训制度和岗位轮换制度,不断提高行政执法人员的执法水平。 第八条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机关的行政执法工作,应接受同级人大、政协和人民群众的监督,接受政府法制机构、行政复议机关和审判机关的监督。 第二章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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