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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认知制度探索

司法认知制度探索
司法认知制度探索

司法认知制度探索

李 明

(中国政法大学,北京100088)

摘 要:无论哪个诉讼模式、法院体系亦或哪种类型案件都有司法认知的存在。它是人类理性与经验在诉讼中的映射,有助于在诉讼效率和司法公正的实现中找到理想的平衡点。掌握司法认知的基本原理,有助于法官正确司法,准确地裁判案件,避免错案的发生。

关键词:司法认知;免证;显著事实;证明

中图分类号:DF7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4-3687(2009)06 0041 09

On Analyzing the Judicial Notice

Li M ing

(China University of P0litical Science and Law,Beijing100088)

Abstract:T he judicial no tice ex ists in any litig ation mo del,court system and cases.It is an im por tant ju dicial proven m ethod and belong s to no-pro ving reg ulation.It reliev es the burden of proof of the party and the judge can confirm the facts thr oug h the ex perience and the logic,which can balance the justice and the efficiency.At the current society,the explor ing of the judicial notice links w ith the eco no my custom s and regular life.It is limited that peo ple comprehend the judicial no tice by the log ic and judicial po licy and it w ould ex po und through its backg round and the judicial cour se.Grasping the judicial no tice can help the judg e to apply the law and judg e the case and av oid the error case.

Key words:Judicial notice;Pro of w ithout evidence;Proo f.

一、司法认知的基本原理

(一)司法认知(judicial notice)的基本内涵

司法认知,亦可被称为 公务上之认知或注意, 审判上认知,或 职权注意,[1]; 司法确认(Judi cial co gnizance), 司法明知(Judicial know ledge)[2],也有人称为 审判上知悉[3], 审判上确认[4]。学界对司法认知没有一个准确而一致的概念,大多是对象、范围、证明或效力等不同的视角来予以界定,如:

1.对象的角度。!布莱克法律词典?的观点认为, 为了审判的便捷,法院无须当事人提供众所周知的或无争议的事实;法院有权力采纳这样的事实(如水在华氏32度结冰)。[5]

2.证明的角度。美国证据法学家格莱姆(M ichael H.Graham)认为,司法认知就是法院不用正式的证明(Ev identiar y proo f),即可以接受的一种事项的真实。[6]

3.当事人举证的角度。证据法学家麦克威尔(John Jay M ckelvey)认为,认知是指那些法院不要求当事人举证的事实,因为这些事实是众所周知的、易于获知的,或者是法院有关的职务上的事实。[7]

4.法官确认的角度。司法认知, 有时又称司法确认,是指法院在审理案件的过程中对于某些特定事项,可以在不要求当事人正式出示证据的情况下,就直接确认其具有真实性,并将其作为裁判基础的一种诉讼证据规则。[8]

5.证明方式的角度。!牛津法律词典?中指出: 司法认知是一种经由此法庭可以不听取证据而视为事实已得到证明的方式。[9]

6.证明责任的角度。有观点认为 司法认知(judicial notice),又称职权注意,也称审判上的认知或认

收稿日期:2009-06-11

作者简介:李明(1972-),男,山东东营人,中国政法大学法学博士研究生,主要研究方向为证据法与诉讼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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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 明 司法认知制度探索

知,指法官本于生活经验、一般人的知识,对人类行为与动机的了解,依据经验法则和伦理法则,合乎理性断定事实可能存在或不存在,从而使有据证责任的当事人卸除或或完成其举证负担的一种证明负担转承方法。[10]

7.法官职权的角度。将司法认知定义为,司法认知是法官在审判过程中,依职权或依当事人申请,对某些特定的事项,无须当事人举证证明而直接确认的,并将其作为定案根据的特殊职权行为。[11]

8.主体。 法院的角度,而非 法官的角度,亦称 审判上知悉,是指某种事实因在一定范围内或为法院职权内公知、公认而为法院直接采用,以免除相关当事人举证责任的证据方法。[12]上述观点,实际上是从司法认知的表征和特性出发,从不同的层面和属性上来描述其各种特征的。出于行文的方便,学者试图从其特征出发最大程度的提示出本质,实质表达内容上并无根本的区别。为便于下文的叙述,本文采以下的观点:即认为司法认知的主体应当是法官(个人),而不应是法院(群体);司法认知的对象范畴应当是事实与法律;司法认知的证据法属性是一种证明方式;司法认知的间接证据效力就是免证。综上,本文认为,司法认知是指,指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法官对待证事实和应适用法律直接确认其真实性而无需证据证明的一种诉讼证明方式。

(二)历史起始

对于司法认知的原点学界有不同的看法,有的观点认为,在中世纪的罗马法或寺院法时代就有司法认知法则了,因为法谚: 显著之事,无需证明(What is know n need not prov ed;M anifesta(o r notor ia)no n indig ent probatio ne)。[13]还有观点认为,司法认知的正式来源是,始于1872年英国高等法院法官斯蒂芬(stephen,1829-1894)起草的印度证据法,该法首次在第56条和57条规定了有关司法认知的要旨和认知事项。应当承认,作为制度上司法认知适用的前提应当是证据裁判主义,作为一种证明方式目的在于减少争点,避免纠纷的裁判过程过于冗长延滞,也是出于人们对于自然规律和经验法则的积极掌握。因此,其初步的适用还是应当从十六世纪确立的法定证据时代为始,后来随着人们对司法规律和认知理解程度的加深,从19世纪下半叶开始,世界各国才开始将司法认知作为正式的证据规则写进了本国的诉讼制度中,现今无论哪种诉讼模式或法院体系,无论其法律有无明文规定,都承认有司法认知的存在,各国都承认法官有司法认知的能力和权力。

(三)司法认知的性质

1.司法认知是否是证据?在证据裁判和审判中心主义下,证据应由双方当事人提出,证据种类因各国司法制度的不同而存在差异。如美国的证据法把证据大致分为四类:实物证据、书面证据、证人证言和司法认知。因此华尔兹教授就认为,司法认知也是一证据种类,它指被司法认知的事实是一种证据。他指出 由于有些事物属于社会中常识范畴,或者属于其推论所依据的是诸如日历或医学论文等高度可靠性原始资料的证明,所以无需按通常的方式验证。于是,审判法官将对他们进行司法认知,并指示陪审员们可将其视为本案中己完全确认的事实,无需通过证人或展示物品的正式证明。从这种意义上说,司法认知也是证据的一种形式。[14]但从大多数国家对证据的定义来看,这种说法并不能站住脚,原因就在于二者的功能与属性并非能够一致,证据所具有的种种普适性的功能,司法认知并不也不可能具备:如双方当事人都有权提供证据,证据必须接受质证与交叉询问,证据必须具备可采性等等,这些核心要素显然与司法认知的本质属性格格不入。再者,美国之所以把其归入证据的各类范畴,是从法官认证(指示-采证-认证)的角度出发的,是基于审判中心主义的要求将司法认知作为一种宏观上推知案件事实的角度来定义的。因此司法认知应不属于证据的种类之一。

2.认知的性质。认知具有何种证据属性,观点并不统一,各家视角不同:

(1)有学者认为,司法认知是一种诉讼证明方式。[15]

(2)也有观点认为,司法认知是一种证据裁判原则的例外情形。司法认知的事项又不需要当事人举证、质证,法官直接确认其证据力的证据。

(3)有人认为其在性质上属于法官的一种特殊认证行为。[16]

(4)也有人将其概括为法官的审判职务行为。[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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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认知的过程###填充涵摄过程

如何适当的解决个案纠纷,是所有法律程序所要解决的焦点与核心。司法认知的确定目的就是为解决个案中的裁判基准问题,为了寻找解决案件中所需要的事实,法官有义务用适当且合理的方式,将司法认知准确的适用到每个需要裁判的案件中,并且得保证这些司法认知在同类案件中适用的一致性,以期在以后类似的案件中得到相同的处理,达到自然公正的法律和社会效果。应当说,司法认知的正当性就在于它符合了事物的本质所在,充分满足了自然规律的客观要求。由于时间的一维性和案件事实的不可重复性,案件事实信息必然是不可能完整的,这样就会造成裁判三段论下的小前提不可能是充分的。因此,司法认知的目的实际上是为了满足一般性规范下的涵摄过程中的空缺,由于案件中的案件不可避免的会出现缺乏某类 事实信息的情况,法官可以用之填充或具体化适用逻辑的适用条件,借助司法认知来满足裁断案件的需求。前提条件是不能违反立法规范和大前提的要求,这样做所要达到的目的就是,借助司法认知的裁判统合过程能够得出判断:案件事实是否适合适用法律规范。

从具体或个单个的认知过程来看,法官在进行司法认知的过程中,要经历认知的两个过程即认知的 心智结构和 心智历程。司法认知的 心智结构是指法官在认知活动中是如何贮存,以及贮存了那些认知内容,也即是指法官司法认知的输入过程;司法认知的 心智历程是指法官如何进行输入信息的处理,输出司法认知的结果,作出对哪些事实的的认定的过程。[18]从司法实践来看,前者属于司法制度中法官选任需要解决的问题,这一过程即法官的经验法则与逻辑法则的统构过程,因此说,法官必须具备丰富的司法经验与良好的职业技能水平,这也就为什么各国都对法官的选任做出了层层严格的要求,目的是以期能够胜任这一心智结构的要求;后者是法官在良心理性条件下司法适用的问题,也是为人们所关注的焦点问题,即如何保证法官的认知过程满足公正裁判的要求,使得相同的案件得到相同的处理,满足裁判结构下的涵摄公式的基本要求,得到公平的裁判结果。

(四)司法认知的法律效力

1.免除或缩小了当事人举证责任的范围。根据证明责任理论,当事人为避免败诉后果的发生承担着举证不能或不力时的法律后果,行为意义上的举证责任会在当事人双方发生转移,而司法认知的本身实际上影响了举证责任的分配,对于司法认知的事项,排除在证明责任之外。一旦法官采纳司法认知后,对方当事人的反驳意见将会不予认定,实际上加重了另一方当事人的证明责任,如果对方对司法认知的事实提出异议,必须提供证据证明,否则承担后果意义上的证明责任。作为一种公权力,司法认知是审判机关对于私权利一种功能性救济,减少了当事人的不必要的举证环节。

2.法官直接适用。法官适用司法知认知有二种方式:即在当事人没有主张或举证时法官直接适用,或当事人也可以向法官主张,得到了许可。前一种情况下,法院无须要求当事人再行举证,如果属于司法认知的范围,即使当事人没有主张、举证或质证,法院也应自然考虑在内,在后一种情况下,只要当事人无证据推翻,法官亦可直接适用。

3.补强其他证据的证明力。例如,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抢劫银行的目的是为了得到非法的金钱,作为常识,他们往往会采用暴力手段,或者准备车辆等犯罪工具等。基于此,凡是因抢劫活动而在室内外形成或遗留的残缺的物证等证据形式之间可以形成逻辑上的相关性,可以因此互补形成证据锁链,在被追诉人行使沉默权时或缺乏足够证据时,可以利用司法认知来补强证据的证明力,如银行里现金储备的认知等。法官均可据此再推断出新的结论,或和其他证据一起对待证事实进行证明。

4.保持判决的一致性。司法认知有助于避免前后矛盾,特别是在英美法系,通过这一程序机制,可以保证法官通过司法认知的指示来来控制陪审团对事实的认定。通过司法认这一程序控制手段,可以防止陪审团或下级法院对这些事项的认定上出现偏差或矛盾。同时,可以保证某一事实的认定在整个国家的法院间在事实认定上保持一致,体现裁判文书的稳定性与连续性。许多国家的判例制度与案例指导制度的设立正是建立在这样一种理论根基之上的。

5.较其他证据具有优先效力。法院就常识、自然规则和一般性经验,以及众所周知的事实予以认知,即使存在与之相冲突的意见(如自认),法院亦必须维持认知而不采信这些意见。当然司法认知分为二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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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类是无需调查的司法认知,另一类是调查之后的司法认知。[19]前者是众所周知的和不容置疑的事项;后者则要经过法庭的调查,后者包括政治事项和容易证明的事项等等。后者具有形式上的证明力,效力尚不稳定,但是一旦适用司法认知,则较其他证据具有优先的效力。联邦证据规则第201条对认知的效力作了如下规定:法院对于陪审团的指示,在民事案件中,应指示其必须接受认知为决定性的事实,在刑事案件中,应指示其可接受为决定性的事实。

6.允许用反证推翻。塞耶认为, 采取司法认知并未使事件不可争议,司法认知不过是表面的承认而已,对司法认知的事件提出异议的大门仍是敞开的。[20]威格摩尔(Wigm ore)认为,司法认知事实,不能说对方 不能提出证据从事争执。但允许反驳的事项仅限于调查之后的司法认知,调查之前的司法认知不允许反驳,如自然规律与科学定理。美国联邦证据法第201条第(e)项规定:当事人有权适时声请就司法认知妥当性及认知事项要旨给予听取其意见。未经事先通知者,上述声请得于司法认知后为之。对调查之后的司法认知,法官应当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允许当事人反驳。

(五)分类

1.将司法认知的事项分为应予认知和可予认知。美国联邦证据法第201条(c)项与(d)项的规定即属于这种分类,这一分类取决于司法认知的种类的不同,前者属于包括法官在内的人众所周知(Generally know n)的事情,后者属于当事人提供的证据资料准确(accuracy)不得有任何合理怀疑(canno t r easo na bly)确定案件事实;前者具有绝对的效力,因为其本身就代表着自然的正义性,无可争议。对于可予认知的范围,则由法官的自由裁量权来决定,允许控辩双方提供证据予以反驳。二者区别的最大的不同点就在于其效力的不同,应予认知的事项具有绝对的效力,当事人无反驳的权利;可予认知的效力较弱,当事人可用证据推翻。

2.根据司法认知的适用是否需要当事人申请为划分依据,可以将司法认知分为强制司法认知和任意司法认知。强制司法认知是指不论当事人是否申请,法庭必须采取司法认知的情形;任意的司法认知是指依据当事人的申请所作出的司法认知。

3.加拿大的司法认知分为事实的和法律的司法认知二类。前者又分为对司法事实和对立法事实的司法认知,也可以分为众所周知的事实、法院已显著的事实、法院职务上所已知的事实。后者可以分为对国内法和外国法的认知。

(六)认知的意义

1.补救当事人举证责任的不足。减轻当事人的讼累,将时间和资源用于解决案件的实质争点上。对于显而易见的、众所周知的、常人皆知的事实,因没有争议性不具备争点的实质性,可以减轻行为意义上举证责任的负担,即不必万事皆举证,正如不是所有的案件必须都需要进入正式审判一样。

2.保证实质性的公正和正义实现。由于法官的审判功能,对于众所周知的事实、国内法等认知内容他有义务必须适用,否则就违背了自然正义(Nature justice)。这种认知的机能是成为法官的必要条件,法官的司法判断往往基于常识,基于直接,基于他或她所在社区的生活环境,并且这种判断往往容易替代司法推理和法律适用。通过适用司法认知的过程,填补法律的漏洞,对于不证自明的事项当事人无须担心举证不能而败诉,规范法官的认证行为,保证同一事实的认定保持一致,保证在相同的认知条件下的产生相同的法律后果。

3.节省诉讼时间,提高诉讼效率。诉讼公正与诉讼效率的动态平衡性,要求在审判程序中,诉讼主体以最低的诉讼成本,获取最大的法律效果,实现诉讼目的。在诉讼过程中,如果诉讼中事实的确认,若全部都通过当事人在庭审中的质证,法官审查、判断、认证等一系列环节才能确认证据的效力势必要消耗很多的成本。司法认知可以免除调查和审查的过程,可以节约大量的诉讼时间。塞耶(T hayer)认为在缩短和简化程序方面,司法认知有巨大的作用,在有能力的法官手里是一个有用的工具,不使用司法认知又会使审判因技术性,漫长而窒息。缩短审判周期,简化诉讼程序,避免当事人就显而易见的事实提出各类证据材料或反驳意见而拖延诉讼,法院可以排除一些无谓的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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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司法认知的特征

(一)主体是只能是法官

不论是法院采合议制或法官独任制,或哪个审级在所不问。从不同的诉讼方式而论,涉及领域,民事刑事行政均无不可。司法认知所要求具备的丰富的经验法则与逻辑法则,必然要求司法认知适用的主体只能是法官本身,法院这一集合单位不具备人的基本思维能力。

(二)对象是事实与法律

所要认知的内容具有客观实在性,如显著的、众大的或众所周知的事实等,因为在一定的时间与空间范围内,这些事实不会因时因地而异。因为这些事实不以当事人的意志为转移。司法认知客体必须与案件事实有一定的内在联系,能够证明或否认案件事实的存在。而法官知法本身就是法官这一职务的必然要求。

(三)性质为大众所公知,没有争议性

司法认知的对象通常具有客观性、公认性的特点。早在两百多年前,在审判上就已经有人反对法官依其个人的知识或经验进行审判,因为这有违程序公正的要求。对于众所周知的事情,无须举证,这本身就是个常识。但如何来界定什么事实属于常识?威格摩尔认为,显著事实或常识应当由证据法来界定,而由法院适用于特定的事项(Particular instances)就是司法认知的范围。

(四)效力具有相对性,允许反驳

美国证据法学家威格摩尔认为,司法认知的原则是可以适用到各种事项的,不过,当事人就事实有善意真实的争执时,不禁止其引证资料作相反证明。塞耶认为,审判上认知的事实,并不意味着双方当事人不能提出证据对其子以争执。这主要是从司法认知的不同类别而言的,对于应予认知的事实,不能反驳也无反驳的必要,如自然现象与科学定理;对于可予认知或当事人申请认知的事项,应当允许当事人提供证据反驳。

三、司法认知的范围

无须举证的事实范围,许多的证据法学都提出了类似的或接近的观点,即司法认知的范围一般是指众所周知的事实,法官职务要求所应知的事实,一般容易获取的事实等等。如麦克威尔(Jo hn Jay M ck elvey)认为,认知系指周知的事实,容易获知的事实,有关法院职务上的事实,法院无法证据。证据法学家墨菲认为: 司法认知的范围包括:显著的事实,说明来源后的司法认知,用证据证明后的司法认知和个人知识。世界上许多都对司法认知的内容及范围作了规定。英国证据法将司法认知的对象划分为四类:其一为众所周知的事实;其二为经过调查后在司法上知悉的事实;其三为英国法、欧共体法和英国国会的立法程序;其四为成文法的有关规定。前苏联!民事诉讼法?第55条第1款规定,法院有权认定某种事实为众所周知而不需要予以证明。综上,可以看出司法认知的内容主要包括以下几种:

(一)众所周知的事实(offenkundig e Tatsachen)

!元照法律词典?,解释说, Notor io us,是指众所周知,指为社会公众共同所知、所承认或被广泛谈论,毋需提供证据来证实的情况。骆永家认为,所谓 公知的事实,即在一定区域内为不特定多数的一般人所知悉且信而不疑,而法院也知悉的事实。而且不会发生错误的认知的可能,如自然状态、生活中的常态或者是普通的经验常识等等。墨菲认为,众所周知是无须争议或讨论的。因此,从一般常识上,司法认知无须引证任何出处。对司法认知的争议也是无意义的(pointless),如家养小猫小狗一般是作为宠物,妇女妊娠期是必须会大于2个月,高压电容易致命等,这类事项无论对于哪个国家或地区的常人来说,可以说是习以为常,以至于无法、更不必用法律的语言一一总结归纳。

事实上,判断一项事实是否为众所周知的事实, 需要具备两方面的条件:客观方面,该事实为公众所普遍知晓;主观方面,法官认为该事实为众所周知。从比较法的视角,英美法国家通常采用以一般人所知晓并且认为属实作为标准;大陆法系国家则以法官为中心,认为如果法官不知悉该事实,则该事实就不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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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为众所周知的事实,则法官成为判断众所周知的核心所在。但是从司法实践的视野上,美国联邦证据法所确立的将显著限定于审判法院的管辖区域内的界定标准较为科学、较为实际,如!美国联邦证据规则?规定 在审判法院的地域管辖范围内众所周知的事实。因为这样不但把司法认知与特定的审判管辖相联系起来,而且这一标准具有可操作性,现实可行性强。

(二)自然规律与科学定理

如牛顿第一、二、三定律,热胀冷缩,春夏秋冬的更替,南北分二极,毒品的麻醉性,即使不是众所周知的事实,如某些特殊领域内的科学常识,如航天航空的动力学,生物工程中的微生物的变异等,常规武器AK47的射程等,可以借助原始资料可以迅速查知,不必举证证明。让当事人举证证明一是不太可能,二是举证的费用高昂,三是没有举证的必要。

(三)法官职权范围内应知的事宜(gerichtskundig e T atsachen)

!美国联邦证据规则?第201条规定,本规则只适用于法官对 裁判性事实进行正式认知的情况。所谓裁判性事实通常是指陪审团在审判时所裁决的事实。应当以一般人的认识为标准,要求法官应掌握社会上一般通俗化的知识及特定事实的知识。

1.法律规定。范围主要包括宪法、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地方性法规、国际条约与惯例、外国法。对于本国法和本国加入的国际法属于司法认知的范围,各国基本相同。不同的是对于外国法的态度,一般而言,对于外国法,各国将视其为待证事实,需要用证据加以证明。!德国民事诉讼法?第293条规定: 外国的现行法、习惯法和自治法规,只限于法官所不知道的,应该予以证明。在调查这些法规时,法院不以当事人所提出的证据为限;法院有时使用其他调查方法并为使用的目的而发出必要的命令的权限。美国!联邦民事诉讼法?第44条中的有关内容规定,为确定外国法,法官可以考虑包括证据在内的任何相关材料或典籍,不论其是否由当事人提供或依联邦证据法是否具有可采性,法院的确定应该视为对法律问题的裁定。

2.判决先例。根据既判力的消极效果,禁止当事人或控辩双方和法院再行起诉和重复审判。理论依据在于判决所确定的权利或法律关系,已成为当事人、控辩双方和法院必须遵从的内容,当事人或控辩双方和法院不得提出相异的主张或作出矛盾判决。因此,判决先例应当作为司法认知的内容。按照英国成文法的规定,下列文书或成文法可以适用司法认知:一切法官签名的司法或官方文件,传票和其他郡法院签发、并盖有法院印章的文书,欧共体条约、官方公报、欧洲法院作出的判决和意见,无须对它们的内容进行证明。生效判决所确认的事实,因为经过了严格的审判过程,且作为认知可以有效的防止法院在裁判中对同一事实作出互相矛盾的认定。

3.法官应知悉的其他事宜。常见的主要有:判决;法院职务上所应注意的公告事实等。从我国台湾地区的规定来看,亦是将政府事项视作 职务上已知的事实而作为司法认知的对象。类似还有地域性知识:如美国 涉外法律统一认知法案规定,对于他州之法律应予认知。这一规则现已为多数州所采用。

四、司法认知的理论根据

(一)司法公正

任何一个国家的法官都不可能是完全消极的,他或他们或多或少都有司法能动性,缺少了这种能动的价值,那么司法将不复存在。法院对当事人合理争议无关的、明显真实的事实直接采信,并努力追求证明的效果,或者对诉讼当事人都能知晓的、能够通过无争议的材料所直接准确证明的事实予以采纳,法院就能更发好的发挥调整社会关系的作用,实现创建它的目的,整个诉讼制度就能更佳的实现应有的公正价值功能。司法是用来解决纠纷的,不是来创造纠纷的。对于无可争议的或者显著的事实的认知能够自然施行于案件中,能够最大化的消除争点,减少当事人的对立面,发挥审判机关最后一道防火墙的作用。

(二)司法经济

谈及司法认知的理论根据,著名的证据法学家威格摩尔认为,司法认知可以节省求证、举证的时间、人力及费用,且通常此类事项并非事实争执,为裁判机关所应当知悉的一般知识。除了司法认知实现公正、秩序和自由等价值外,它最大的实用性就在于可以获得最大司法效益,排除无谓争议、明确案件争点,从而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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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利于实现集中审理。比如!美国联邦证据规则?第201条就规定,法院在诉讼任何阶段都可以采用司法认知。如果初审法院已经就某一事实依法进行了合适的司法认知,或者虽然没有进行司法确认,但初审法院有义务这样做,那么,上诉法庭或者复审法庭也必须对这一事实进行司法确认。

(三)法官的职能要求的必然

法秩序和正义的特征就在于,对于相同事情可以得到相同的处理。因此,如果事实或判决先例是正确的,法官应当将其作为判决的先决条件。法官天然应具有追求案件公正解决的使命,前提条件正是在法律拘束的拘束的范围内才能获得正当性。对司法认知的正确评价和适用,保证了判断的正当化过程。

(四)解决漏洞填补和 补充性的解释

在审判过程中,逻辑三段论的大前提及小前提,不可能做到完全的纹丝合缝,法官利用司法认知来解决漏洞填补和 补充性的解释符合逻辑运行过程,由于司法认知对象本质上具有正当性,法官通过这种认知的适用补充必要的 案件事实,做到与法律规定的有机宏构,使待证事实与适用法律做到尽可能的相一致,才能做出正当且又适法的裁判。 法官受到双重拘束:于形成个案规范方面受法律的拘束,于个别案件的裁判方面则受到之前形成的个案规范之拘束??个案的拘束则是指,当下案件可以涵摄于先前形成的个案规范之下。

(五)无证明的必要

根据证明责任原理,只有在事实真伪不明的情况下,才会产生后果意义上的举证责任,事实清楚或事实不清的情况下,没有证明责任适用的空间。因此,作为众所周知的事实等司法认知的范围来说,没有适用证明责任的空间。墨菲就认为,法官认为司法认知的事实没有提供证据的必要,而如果一事实不属于司法认知的情形时,则必须按照证据裁判主义的要求提供证据来予以证明,以保证诉讼程序的有序性与安定性。

五、我国司法认知的现行规定及问题

(一)现行规定

我国立法没有司法认知的概念,更没有规定司法认知的具体程序。有关司法认知的相关制度有以下规定:

1.最高人民检察院1999年1月发布的!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334条规定: 在法庭审理中,下列事实不必提出证据进行证明:(1)为一般人共同知晓的常识;(2)人民法院生效裁判所确认的并且未依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理的事实;(3)法律、法规的内容以及适用均属于审判人员履行职务所应当知晓的事实;

(4)在法庭审理中不存在异议的程序事实;(5)法律规定的推定事实。第(1)、(3)项属于司法认知的范围。

2.!民事诉讼法?第67条关于经过公证的文书的规定。!民事诉讼法?第217条规定: 对依法设立的仲裁机构的裁决,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受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执行。1992年最高人民法院!意见?第75条: 下列事实,当事人无需举证:(1)一方当事人对另一方当事人陈述的案件事实和提出的诉讼请求明确表示承认的;(2)众所周知的事实和自然规律及定理;

(3)根据法律规定或已知事实,能推定出的另一事实;(4)已为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所确定的事实;(5)已为有效的公证书所证明的事实。其中(2)为司法认知,至于(5)则多认为这是我国所确立的一种独特的司法认知对象。

3.!证据规定?第9条规定:下列事实,当事人无需举证证明:众所周知的事实;自然规律及定理;根据法律规定或者已知事实和日常生活经验法则,能推定出的另一事实;已为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所确认的事实;已为仲裁机构的生效裁决所确认的事实;已为有效公证文书所证明的事实。前款中,当事人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司法认知可以分为三类:(1)众所周知的事实、自然规律及定理;(2)已为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所确定的事实;(3)己为有效公证书所证明的事实。

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68条规定:下列事实法庭可以直接认定:众所周知的事实;自然规律及定理;按照法律规定推定的事实;已经依法证明的事实;根据日常生活经验法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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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定的事实。前款中,当事人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

(二)存在问题

1.立法上证明责任的规定模糊,对于司法认知事项缺乏明确规定,人为增加了当事人的举证范围。司法实践中法官机械的适用证明责任,凡是当事人主张,一概要求提供证据支持,误读误用了证明责任原理,比如较大的新闻、事故,酒后驾驶的违法性,国有银行的财产属国有等没有举证的必要。

2.立法中没有明确规定司法认知及司法认知的范围,当事人与法官无法可循。有的法官甚至根本就没有司法认知的概念,将其混同于普通的法官认知,从而使司法认知失去了审判适用的市场。

3.立法将免证事实等同于司法认知。混淆了二者的概念与范围,事实上也造成了二者的误用,从上述我国的法律规定中就可以清晰得知。

4.对于可予认知的司法认知缺乏适用程序保障措施。如没有当事人申请认知的程序,认知前的通知、认知后的公开,以及适用错误时的救济性措施等。要么法官不适用司法认知,要么容易造成滥用。

5.法官适用司法认知不公开,且裁判理由的说理性不充分,当事人无从知晓法官对于哪些事项做了司法认知,哪些事项为何不做。因此,无法从上级法院得到司法救济。

6.由于我国现行的法官素质所限,法官所知晓的司法认知的管辖范围过少。如仅限本县区内的常识,不用说国内的常识,甚至连本省或本市范围内的常识缺乏基本的了解。这必然导致法官司法认知的不能。即使当事人提出要求给予认知,法官出于缺乏认知的知识的尴尬的局面也不愿意适用认知。

7.法官错误理解 谁主张谁举证原则,盲目要求当事人任何主张必须举证,误用了证明责任理论,对于属于司法认知的事项,一概要求当事人有证据证明,才能获得支持。,而在司法实践中,一概要求当事人的所有 主张都需要 举证的现象十分普遍

六、境外司法认知对我国的借鉴意义

(一)明确规定司法认知

英国!1978年法律解释法?规定: 除非有相反的明确规定,每一部1850年之后通过的法律应是公共法令将作为一项司法认知。根据日本民诉法第257条规定,显著的事实,无须证明。奥地利!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应予司法认知的事项主要有两类,第269条规定: 众所周知的事实无须向法院加以证明。而根据第293条和第294条的规定,根据特别法的规定,被宣布为公文书的文书有 完全的证明力。前苏联!民事诉讼法?第55条第1款规定,法院有权认定某种事实为众所周知的而不需要予以证明。我国台湾地区!民事诉讼法?第278条规定: 事实于法院已显著或为其职务上所已知的事实,无庸举证。基于此,我国应当明确规定:众所周知的事实或司法职务上的事实,无须举证。主体限制应当放宽至普通人,以普通人的认识为标准。

(二)明确规定司法认知的范围

美国!联邦证据规则?第201条中,该条(b)款规定了司法认知的事项: 适用司法认知的事实必须不会引起合理争议的以下两种事实之一:在审判法院的地域管辖范围内众所周知的事实;或者能够借助渊源作出正确、迅速确认的事实,其渊源的正确性按照情理不容质疑。不易引起争议的事实亦即在法院管辖范围内众所周知的事实。而根据德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司法认知的事项包括由制作人署名或者经公证人认证的私文书,以及由官署制作的,载有公务上的命令、处分或者裁判的公文书等。基于此,我国应当规定几类司法认知的范围:一类是应予认知的:1.为一般人共同知晓的常识或者众所周知的事实;2.自然规律及科学定理;3.法律、法规的内容;4.已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所确定的先例事实;5.属于法官履行职务所应当知晓的其他事实。另一类是可予认知,允许当事人提供证据予以反驳的的认知事实:1.公证文书所证明的事实;2.仲裁文书所证明的事实;3.外国法、习惯法和自治法规事实; 4.法庭调查后所予认知的事实;

5.其他法官认为应当可予认知的事项。

(三)程序保障

1.人民法院可以依职权或依申请采取司法认知。!美国联邦证据规则?第201条(d)规定,如果一方当48

!西部法学评论? 2009年第6期

事人提出请求并辅之以必要的材料,则法庭应作出司法认知。台湾地区 民事诉讼法第283条规定: 习惯、地方制定之法规及外国法为法院所不知者,当事人有举证之责任。但法院得依职权调查之。对于可予认知的事项应当允许当事人申请认知,法官程序控制权,允许当事人通过上诉程序予以救济。

2.告知当事人司法认知及法律后果。保障当事人的知情权和辩论权,法院在决定采取司法认知前应当将准备认知的事项告知当事人,给对方当事人提供提出异议的机会。如!美国联邦证据规则?第201条(f)规定, 对于采用司法认知的适当性和认知事项的要旨,当事人有权及时申请得到听证的机会。在未事先得到通知的情况下,申请可以在司法认知作出后提出。告知法律后果:!美国联邦证据规则?第201条规定: 在民事诉讼活动中,法庭应指示陪审团将业经司法认知的任何事实作为终局性事实予以接受。在刑事案件中,应指示陪审团可以,但不一定要求将业经司法认知的任何事实作为终局性事实予以接受。

3.应当为当事人提供反驳的机会。多数国家的法律规定,如果法官要认知某一事项,应立即告知当事人,当事人可以在法律规定的时间内进行反驳。!联邦民事诉讼法?第4

4.1条规定: 打算提出关于外国法律的争执点的一方当事人,应在他的诉讼文书上作出通知或提出其他合理书面通知。法院在确定外国法时,得考虑任何有关的材料或渊源,包括证言在内。不问证言是不是当事人提出的或者是(43)项下可以采纳的。法院的确定应视为就法律问题作出的裁定。

4.法庭明示和判决载明司法认知。对于可予认知的事项或当事人申请认知获得法官许可的,应当在采明示形式载明于判决书,有利于程序公开公正,有利于当事人寻求救济。如!美国联邦刑事诉讼规则?第26.1条则规定:意图提出涉及外国法律的当事人应当作出适当的书面通知。法庭在确定外国法律时,可以考虑包括证人证词在内的任何相关的材料或来源,不管它是否由当事人提供或者联邦证据规则是否允许采纳。法院对此的决定应作为对法律问题的裁定。

5.允许上诉。如果认知错误,可作为程序瑕疵,通过改判或发回重审制度来解决。如果在裁判前没有告知当事人有权进行辩论的机会,而将没有辩论的主张直接适用作为裁判的基础,那么这份裁判为有法律上有瑕疵的裁判。对于可予认知的事项,为保证审判的公正性,作为一种程序性救济措施,对不适当或滥用司法认知程序的应当可以通过上诉来获得救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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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罗 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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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制度比较

司法制度比较 篇一:中外司法制度比较 中外司法制度比较 一、司法制度形成的理论基础比较 司法制度是指国家体系中司法机关及其他的司法性组织的性质、任务、组织体系、组织与活动的原则以及工作制度等方面规范的总称。 西方国家的司法制度是建立在“三权分立”理论基础之上的,“三权分立”理论以权力分立和制衡为出发点和落脚点,将司法权与立法权、行政权分开、并立,分别由不同的国家机关行使,由此形成了独立的司法制度。尽管西方各国的法律规范不尽相同,但其司法制度的独立性共同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第一,司法机关的地位独立。司法机关的设置、权限、活动方式和程序等,都由法律明确规定,任何机关和个人都无权改变或撤销。而且,司法机关的经费包括人员工资和活动经费按照法律规定实行预算单列,由国库直接拨付。第二,司法活动独立。司法机关按照法律规定,依照法定程序独立行使司法权,自主进行司法活动,其他任何国家机关、社会团体或个人均不得行使司法权或干预司法审判活动。而且,一个法院的审判活动不受另一个法院的干涉。上级法院对下级法院的不当判决,也只能依据上述程序进行变更。第三,法官独立。西方各国一般都以法律规定法官职务终身制。法官一经法定程序任命,非经弹劾,不得被免职、撤职或令其提前退

休。而且,法官在审判活动中的言行不受法律追究。[1] 而我国的司法制度建立的理论基础是“议行合一”,即决定和执行国家重大事务的权力由国家权力机关统一行使,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国家的最高权力机关,统一行使国家权力。国家的行政机关、司法机关,都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并对人民代表大会负责,受人民代表大会的监督。我国的司法机关虽然依法独立行使职权,不受行政机关的干涉,但是这种独立不是绝对的,它最终要受国家权力机关的监督。人民代表大会主要是对审判、检察机关和司法人员公正司法的情况进行监督,受理人民群众对司法机关的申诉和对司法人员的控告,督促他们依法办理。 二、组织体系比较 中西方司法机关组织体系的构成存在明显差异。西方国家的司法机关组织体系一般是指法院的组织构成,而侦查机关、检察机关、司法行政机关,严格地说, 不是司法机关。就中国而言,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司法行政机关以及律师组织、公证组织、仲裁机构等组织统一构成我国的司法组织体系。 就法院组织体系而言,西方国家大多实行三级制,只有少数国家是四级制(如英国);西方国家在普通法院之外,还设有宪法法院、行政法院、税务法院、专利权法院等等专门法院(如美国);在一些联邦制国家,州法院与联邦法院并立,均有各自的组织体系,互不隶属。而在中国,法院体制实行单一制,上下级法院之间存在严格的控制关系,

2020年《中国法律史》作业二华南理工大学网络教育

2020年《中国法律史》作业二华南理工大学网络教育 1.简述奴隶制五刑 答:(1)“五刑”是指长期存在于中国奴隶制时代的墨、劓、剕、宫、大辟五种常用刑。这五种刑罚由轻至重,构成了中国早期法律中完备的刑法制度。(2)墨刑:在罪人面上或额头上刻刺并涂上墨,作为受刑人的标志;劓刑:割去受刑人的鼻子;剕刑:砍去受刑人足的重刑;宫刑:破坏受刑人生殖器官的残酷刑罚;大辟:死刑。 2.解释周公制礼更多作业答案威yaoyao9894 答:即在周公主持下,对以往的宗法传统习惯进行补充、整理,制定出一套以维护宗法等级制度为中心的行为规范以及相应的典章制度、礼节仪式。 3.简述七弃三不去 答:“七出”是对于古代男性休妻的标准理由,“三不去”则正好相反,是不可休妻的理由。“七出”指的是:无子、淫佚、不事姑舅、口舌、盗窃、妒忌、恶疾。此七条出自汉代《大戴礼记》。“三不去”包括:有所娶无所归,与更三年丧,前贫贱后富贵。 4.简述马锡五审判方式 答:马锡五审判方式是指抗日战争时期在审判工作中坚持群众路线的工作方法和实事求是的工作作风的基础上形成的审判方式。因该审判方式是由陕甘宁边区高等法院陇东分庭庭长马锡五创造,因此称为“马锡五审判方式”。 5.比较明德慎罚与德主刑辅 明德慎罚:要大力提倡"德"化,和推广"德"的作用,在进行惩罚或度者处罚的时候要慎重. 德主刑辅:是说要以"德"治为主问,惩罚或者处罚为辅. 一个是在面对大答众真正版使用的时候,一个是立法者或者统治者的立法时或权者统治时的理念或者纲要. 6.试述《法经》的结构和内容 答:(1)《法经》是我国封建社会最早的一部粗具体系的法典,由战国初期魏国的李悝制定。《法经》共有盗、贼、囚、捕、杂、具六篇。

将改革进行到底心得体会与感悟参考范文3篇

将改革进行到底心得体会范文三篇 将改革进行到底心得体会范文1 全面深化改革的“全面”体现在以下方面:第一,发展阶段发牛.重大跨越,改革的任务凸显“全面' 我国已从以满足人自身生存需要为主要目标的生存型阶段进入到以追求人自身发展为主要目标的发展型新阶段,社会耑求结构发生/重大变化。在此背景下,改革的重大任务不仅集中在经济领域,而且集中在政治、文化、社会、生态领域,任务史加全面。 第二,我国经济转型正处于关键时期,转型升级更加依赖于全面改革的突破。未来五年是我国从"中国制造"走向"中国智造”的工业转型升级、从规模城镇化走向人口城镇化的城镇化转型升级、从物质型消费走向服务型消费的消费结构转型升级的关键时期。转型;e接依赖于改革的突破,这形成了全面改革的现实需求。 第三,新阶段全面改革的H标进一步明确化,即“推进国家治理休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相比于解放和发展生产力,这一目标更加全而,涉及领域更多,是一场新的改革大考。考得好,我国就将走上公平可持续的发展之路。 几年来,我国在经济、社会、生态、文化、政治领域的改革不断深化,“四个全面”稳步推进。比如,在经济领域,资源要素价格改革加快推进;在社会领域,反贫困、公共 服务等力度不断加人;在行政领域,简政放权取得重要进展。

这些改革都为公平可持续发展奠定了重要基础。 将改革进行到底心得体会范文2 如何在全省深化改革的前行征程中发挥好党员干部的先锋 队和主力军作用?笔者认为,作为党员干部理应走在全省改革的最前列,牢固树立进取、机遇、贵任“三种”意识,凝聚一切可以凝聚的力M,激发一切可以激发的活力,始终勇立改革潮头,与改革同行,与发展N步,为四川改革事业添砖加瓦,献智出力。 要树立敢为人先的进取意识。当前,全省的改革已进入攻坚期和深水区,制约发展的深层次矛/?}和问题I I益i n i现,改革好似逆水行舟,不进则退。作为党员干部应牢固树立敢为天下先的进取意识,带头解放思想,以思想的解放推动工作的创新,始终围绕发展第一要务不动摇,在实际工作中要有敢下深水、敢涉险滩的闯劲,积极探索改革方法、勇于尝试改革模式,敢于啃下改革中的"硬骨头”,着力破除利益藩篱,推进关键领域和关键环节的改革取得实质性进展。 要树立时不我待的机遇意识。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全会作丫全面深化改¥:的决定,叫川作为西部人n人省、经济人省,在全N改革发展格局中占据重要位罝。可以说,四川正i f t f 临着新-?轮西部人开发、成渝经济R、长江经济带、丝绸之路经济带建设的重大机遇,机遇只会垂靑有准备的人。面对发展f t 机,党员干部要带头树立时不我待的机遇意识,努力把机遇牢牢的抓在手上,力争改革先行一步,发展加快一拍,围绕改竿的

当代中国政治制度平时作业答案

《当代中国政治制度》2019—2020学年第二学期作业答案问答题(每小题10分,共80分) 1、简述当代中国选举制度的主要原则。 答:普通原则、平等原则、直接选举与间接选举的相结合的原则、秘密投票(无记名投票)的原则、差额选举原则。 2、简述1978-1991年我国政治制度的特征。 答:一、在党政关系方面,20世纪80年代强调党政分开,90年代强调党如何执政。二、在中央和地方关系上,90年代中期中央政府明确提出加强中央的权威,服从中央统一的经济政策。三、在经济走向上,20世纪80年代的经济改革是摸着石头过河,经济走向并不明确,因而经济制度在激烈的意识形态争论中改革和前进。四、在国家与社会关系方面,从20世纪80年代的紧张与冲突转变为90年代的相对缓和与和谐。五、在意识形态方面,朝向更加理性和合理化的方向推进。 3. 简述宪法主要哪些方面体现了它是中国政治制度的法律性渊源。 答:一、宪法规定了中国政治制度的宏观架构;二、宪法规定了中国政治制度中的宏观法权关系;三、宪法确立了中国政治制度的基本价值取向与原则;四、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通常规定一个国家的社会制度和国家制度的基本原则、国家机关的组织和活动的基本原则,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等重要内容;有的还规定国旗、国歌、国徽和首都以及统治阶级认为重要的其他制度,涉及到国家生活的各个方面。五、宪法具有最高法律效力,是制定其他法律的依据,一切法律、法规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 4. 简述党和国家领导体制的含义 答:党和国家的领导体制实际上就是政治体制,是社会主义基本政治制度的实现形式,是为实现社会主义政治制度而建构的各种具体的政治形式、制度和运作机制的总和。

中西方司法制度比较

中西方司法制度比较 摘要:司法制度是一个国家政治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由于经济制度、基本政治制度等的诸多原因,中西方司法制度存在着较大的区别。在本文中,主要通过对中西司法制度形成的理论基础、组织体系、审判制度的对应比较,来分析它们的差异和各自特色。我国在进行司法体制改革时,在顺应国情的前提下,可以适当借鉴西方国家的有益法,从而建立更为公正高效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使得司法机关更好地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能。 关键词:司法制度;理论基础;组织体系;审判制度 随着中国政治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入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现行的司法制度与市场经济的矛盾越来越突出,日益显露出诸多的弊端,在很多方面不能满足市场经济的需要。因此借鉴西方司法制度中的有益之处,对我国的司法制度改革具有重要意义。 司法制度形成的理论基础比较: 司法制度是指国家体系中司法机关及其他的司法性组织的性质、任务、组织体系、组织与活动的原则以及工作制度等方面规范的总称。 西方国家的司法制度是建立在“三权分立”理论基础之上的,“三权分立”理论以权力分立和制衡为出发点和落脚点,将司法权与立法权、行政权分开、并立,分别由不同的国家机关行使,由此形成了独立的司法制度。 而我国的司法制度建立的理论基础是“议行合一”,即决定和执行国家重大事务的权力由国家权力机关统一行使,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国家的最高权力机关,统一行使国家权力。 组织体系比较: 中西方司法机关组织体系的构成存在明显差异。西方国家的司法机关组织体系一般是指法院的组织构成,而侦查机关、检察机关、司法行政机关,严格地说,不是司法机关。就中国而言,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司法行政机关以及律师组织、公证组织、仲裁机构等组织统一构成我国的司法组织体系。 就法院组织体系而言,西方国家大多实行三级制,只有少数国家是四级制(如英国)。而在中国,法院体制实行单一制,上下级法院之间存在严格的控制关系。 审判制度比较: 审判制度也称法院制度,是审判机关适用法律过程中的一系列有关组织和活动的法律制度,包括法院的设置、审判组织、法官、审判原则、审判方式等方面的法律制度。

法律文书离线作业

法律文书离线作业 篇一:20XX年网络教育离线作业法理学中国司法制度法律文书 法理学 一、选择题(每题1分,共15题) 1、在阶级对立社会中,法的本质属性首先是指(B、法的阶级性)。 2、法的最终决定因素是(c、社会物质生活条件)。 3、“法治优于一人之治”出自(c、亚里士多德《政治学》)。 4、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这一根本目标是在党的哪一次大会上首次提出的?(d、十五大) 5、我国现行的立法体制是(d、特色甚浓的立法体制)。 6、法的废止属于立法过程的(c、立法完善阶段)。 7、命令性规范和禁止性规范,可合称为(B、义务性规范)。 8、西方首次提出法治思想的是(a、亚里士多德) 9、立法体制的核心是(a、立法权限的体系和制度)。 10、立法程序制度化、法律化的重要意义在于(d、意味着有立法权的国家机关在严格遵循法定程序时才能立法,从而保证立法的质量)。 11、“有法可依”的含义是指(d、必须重视和加强立法工作,逐步制定一套完备的法律,以便依法办事)。 12、下列哪个不属于我国社会主义法的正式意义上的渊源(d、党的政策)。

13、在法学著作中,一般是将普通法系的判例法与制定法来对称的,有时又把判例法称为(a、普通法c、衡平法)。 14、在法学上,一般认为,划分部门法的主要依据是(B、法律调整的对象和方法)。 15、凡保护国家公益的法律为公法,凡保护私人利益的法律为私法。这是谁最先提出来的?(c、乌尔比安)主观题部分: 一、简答题(每题2.5分,共2题) 1、试述法律溯及力。 法律溯及力,也称法律溯及既往的效力,是指法律对其生效以前的事件和行为是否适用。如果适用,就具有溯及力;如果不适用,就没有溯及力。 法律是否具有溯及力,不同法律规范之间的情况是不同的。就有关侵权、违约的法律和刑事法律而言,一般以法律不溯及既往为原则。 2、概述法律解释的种类。 (1)按法律解释的主体和效力标准,法律解释通常只有法定解释与非法定解释的区分。 (2)按法律解释的方法标准,法律解释可分为以下种类: 1学理解释与任意解释;○2语法解释与字面解释;○3历史解释与逻辑解释;○4限制解释与扩充解释。○ 二、论述题(每题5分,共2题) 1、试比较民法法系与普通法法系的不同。 (1)立法权的归属和法的渊源的比较(2)法的体系的比较(3)法

2020年司法体制改革七大政策导向一览

2020年司法体制改革七大政策导向一览司法体制改革七大政策导向公布,中央决定 在广东等六省市试点司法改革 据新华社北京6月15日电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审议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对深化司法体制改革作了全面部署.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关于深化司法体制和社会体制改革的意见及贯彻实施分工方案》,明确了深化司法体制改革的目标、原则,制定了各项改革任务的路线图和时间表.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关于司法体制改革试点若干问题的框架意见》和《上海市司法改革试点工作方案》,对若干重点难点问题确定了政策导向.最近中央司改办负责人接受了新华社记者采访,就司法体制改革试点工作,回答了记者提问. 沪粤等六省市先行试点 根据中央关于重大改革事项先行试点的要求,考虑到各地经济社会发展不平衡,经商中央有关部门和地方,决定在东、中、西部选择上海、广东、吉林、湖北、海南、青海6个省市先行试点,为全面推进司法改革积累经验. 改革试点的目标和原则是:坚持党的领导,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方向,坚持遵循司法规律和从中国国情出发相结合,按照可复制、可推广的要求,推动制度创新,着力解决影响司法公正、制约司法能力的深层次问题,完善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 改革试点的总体考虑是,坚持顶层设计与实践探索相结合,既要从党和国家事业发展全局出发,加强总体谋划;也要从实际出发,尊重基层首创精神,鼓励各地在机制改革上进行积极探索,为全国逐步推开

试点积累经验、创造条件.《改革框架意见》和《上海改革方案》体现了顶层设计与实践探索相结合的要求. 提出改革七大政策导向 《改革框架意见》主要针对下列问题提出了政策导向: 一是对法官、检察官实行有别于普通公务员的管理制度. 二是建立法官、检察官员额制,把高素质人才充实到办案一线. 三是完善法官、检察官选任条件和程序,坚持党管干部原则,尊重司法规律,确保队伍政治素质和专业能力. 四是完善办案责任制,加大司法公开力度,强化监督制约机制. 五是健全与法官、检察官司法责任相适应的职业保障制度. 六是推动省以下地方法院、检察院人财物统一管理. 七是完善人民警察警官、警员、警务技术人员分类管理制度. 突出法官检察官主体地位 司法体制改革的目标,是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实现司法公正,关键是要建立符合司法规律的办案责任制,做到“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失职要问责、违法要追究”.近年来,司法机关为完善司法权力运行机制,进行了许多积极探索,也取得一定成效,但仍存在审者不判、判者不审等问题.为此,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要求,让审理者裁判、由裁判者负责,探索建立突出法官、检察官主体地位的办案责任制. 《改革框架意见》和《上海改革方案》将司法责任制作为改革试点的重点内容之一,以完善主审法官责任制、合议庭办案责任制和检察官办案责任制为抓手,突出法官、检察官办案的主体地位,明确法官、检察官办案的权力和责任,对所办案件终身负责,严格错案责任追究,形成权责明晰、权责统一、管理有序的司法权力运行机制.

中国司法制度行考答案

中国司法制度行考一_0003 试卷总分:100 测试时间:60 判断题名词解释论述题 一、判断题(共10 道试题,共30 分。) 1. 审判权独立行使原则是指法官独立。 A. 错误 B. 正确 2. 公安部是我国监狱的主管机关,由其内部具体管理全国的监狱工作 A. 错误 B. 正确 3. 公证是指国家公证机关根据当事人申请,按照法定程序所进行一种诉讼活动。 A. 错误 B. 正确 4. 我国民事执行制度的原则主要有:执行有限原则和执行经济原则。 A. 错误 B. 正确 5. 具体而言我国法院内部组织结构由横向的和纵向的两部分构成 A. 错误 B. 正确 6. 法律控诉机关是人民检察院的性质。 A. 错误 B. 正确 7. 我国的法院组织体系属于单轨制法院体系和一元化法院体系。 A. 错误 B. 正确 8. 我国法官仅包括法院院长,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审判员 A. 错误 B. 正确

9. 法官从人民法院离任两年内不得以律师身份担任诉讼代理人或辩护人。 A. 错误 B. 正确 10. 法院的直接功能包括:控制功能,权利制约功能,公共政策制定功能。 A. 错误 B. 正确一、判断题(共10 道试题,共30 分。) 1. 中国仲裁协会是仲裁机构自身开展行业管理的自律性组织 A. 错误 B. 正确 2. 审判权独立行使原则是指法官独立。 A. 错误 B. 正确 3. 我国仲裁既具有民间性,又具有司法性 A. 错误 B. 正确 4. 法律控诉机关是人民检察院的性质。 A. 错误 B. 正确 5. 法官不得兼任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不得兼任行政机关 以及企业事业单位的职务 A. 错误 B. 正确

中美司法制度比较英语

中美司法制度比较英语 篇一:从中美司法独立现状的比较看中美司法制度的差异 从中美司法独立现状的比较看中美司法制度的差异 作者:李玥 来源:《法制博览》20XX年第02期 【摘要】司法独立作为一项现代法治原则,在现代各国宪政中得到了普遍尊重和确认。本文从中美两国司法机关的机构设置,司法机关的外部独立和内部独立三方面着手比较,以透析中美司法制度的差异,并试图从中得到推进我国司法改革和完善司法独立的新的思考。【关键词】司法独立;中美差异;现状;思考 一、中美司法机关的机构设置比较 (一)中国司法机关的机构设置 对应我国的“乡(镇)、县(区)、市、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五级行政管理结构,我国的审判系统设置为四级审判机关,即在县(区)及以上同级行政区域内分别设立基层、中级、高级和最高人民法院,同时乡(镇)一级有的还由基层法院设派出人民法庭。同级审判机关产生于同级权力机关(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对同级权力机关负责并接受其领导和监督。 (二)美国司法机关的机构设置 美国的法院体系是由联邦与州两大系统构成的,两者适用各自的宪法

和法律,管辖不同的案件和地域,理论上说并无从属关系,但实际上,联邦法院的地位仍更高些。根据美国“县(市)、州和国家”三级行政管理结构,在这两大系统中都分别设置了三级司法体制。联邦法院系统中设置有三个等级的法院,即联邦最高法院、联邦巡回法院和联邦地区法院,并且联邦最高法院享有特殊的司法审查权;而州法院系统一般也分为三个层次,即州最高法院、州上诉法院和初审法院。在美国,法官的任免权统一由联邦或州的最高行政首长和立法机关行使,联邦法院法官的产生须由国家最高行政首长(总统)提名,并需要经过国会的批准;而各州的各级法院法官也全部由州长提名,并由州议会批准才产生,当然也不排除个别州的初审法院法官是从律师中选举产生的。 二、中美司法机关的外部独立比较 (一)中国司法机关的外部独立 1.司法机关与权力机关的关系 我国政权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其理论基础包含着两个层面:一是民选权力机关(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的地位绝对高于其他国家机关,二是国家权力的集中统一性。所以,在我国,权力机关的地位高于包括司法机关在内的其他国家机关,它们都由权力机关产生,需要对权力机关负责,并接受权力机关的领导和监督,换句话说,权力机关是可以通过决议撤销或改组包括司法机关在内的其他国家机关的。而国家权力的集中统一性,又说明了任何种类的政治权力都来源于同一处,即司法机关所掌握的司法权究其本源也来源于权力机关

《将改革进行到底》第五集心得体会

《延续中华文脉》心得体会 文运与国运相牵,文脉同国脉相连。中华文明是迄今为止唯一没有间断的文明。没有文明的继承和发展,就没有文化的弘扬和繁荣,就没有中国梦的实现。大型政论专题片《将改革进行到底》第五集《延续中华文脉》刚刚在中央一套上演。其中讲到“四个自信”,其具有特殊重要意义。他鲜明地指出,中国有坚定的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其本质是建立在五千多年文明传承基础上的文化自信。以深厚的文化自信,为新时期的文化改革指明方向,流淌过五千年历史长河,中华文明屹立世界潮头。传承传统文化,弘扬时代精神,讲好中国故事。 其实习近平总书记早在庆祝中国共产党成立95周年大会上已明确提出:中国共产党人“坚持不忘初心、继续前进”,就要坚持“四个自信”即“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文化自信”。他还强调指出,“文化自信,是更基础、更广泛、更深厚的自信”。 如果把一个国家比喻为一座大厦,那么,精神文明建设无疑是“大厦”的“四梁八柱”。国家这座“大厦”是否结实,关键取决于“四梁八柱”是否硬朗。当前,我国正处在一个十分复杂的环境,一方面,经过30多年的改革开放,我们取得了长足的发展,经济总量和人民生活都得到了大幅提升;然而,横观世界,希望和挑战并存,前进的道路会更

加艰巨。面对复杂的国际环境,我们需要大力加强精神文明建设,筑牢发展的基础,提升民族的底气,“四个自信”正是引领精神文明建设的旗帜和标杆。 纵观中国历史,我们的文化自信,来源于五千多年文明发展中孕育的中华优秀传统文化。以史为鉴,一串串历史篇章为治国理政提供有益启示,一个个文人志士也为道德建设提供鲜活的教材。中国共产党人始终是中国优秀传统文化的忠实继承者和弘扬者,从建党伊始中国共产党人一直致力于马克思主义与中国优秀传统文化相融合,创造马克思主义的民族形式,形成具有中国特色、中国作风、中国气派的马克思主义理论,用中国化了的马克思主义领导中国人民实现中华民族由不断衰落到根本扭转命运、持续走向繁荣富强的伟大飞跃。中国革命、建设、改革的伟大实践,创造了人类社会发展史上惊天动地的发展奇迹,让中华文明在现代化进程中焕发出新的绚丽光彩,使中华民族焕发出新的蓬勃生机。这种伟大实践本身也孕育了绚丽多彩的革命文化和社会主义先进文化,积淀着中华民族最深层的精神追求,代表着中华民族独特的精神标识。“欲信人者,必先自信。”在社会主义文化强国的路上,坚持文化自信,有助于增强中国人民屹立于世界民族之林的信心,有助于增添中国傲立于国际社会的底气,有助于提升共产党人用中国理论解决中国问题的豪气。

【中国司法审判网】中国司法制度-审判制度

【中国司法审判网】中国司法制度-审判制度 中国司法制度-审判制度 审判制度审判制度就是法院制度,包括法院的设置、法官、审判组织和活动等方面的法律制度。 (一)人民法院的组织和职权根据现行宪法和人民法院组织法的规定,人民法院是国家审判机关,其组织体系是:地方各级人民法院、专门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各级各类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统一接受最高人民法院的监督。地方各级人民法院根据行政区划设置,专门法院根据需要设置。 1、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分为:基层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 根据《人民法院组织法》规定基层人民法院包括县、自治县人民法院、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人民法院,其职权主要有: (1)审判刑事、民事和行政案件的第一审案件,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对于所受理的案件,认为案情重大应当由上级人民法院审判的时候,可以请求移送上级人民法院审判。

(2)处理不需要开庭审判的民事纠纷和轻微的刑事案件。 (3)指导人民调解委员会的工作。 为便利人民诉讼,由基层人民法院设若干人民法庭,作为派出机构,但人民法庭不是一个审级。其职权是审理一般民事和轻微刑事案件,指导人民调解委员会的工作,进行法制宣传,处理人民来信,接待人民来访。它的判决和裁定就是基层人民法院的判决和裁定。 中级人民法院包括在省、自治区内按地区设立的中级人民法院,在中央直辖市的中级人民法院、省、自治区辖市和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其职权主要有: (1)审判下列案件: ①法律规定由它管辖的第一审案件。按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是:危害国家安全案件;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普通刑事案件;外国人犯罪或者我国公民侵犯外国人合法权益的刑事案件。按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民事案件是重大的涉外案件,在本辖区内有重大影响的案件,最高人民法院指令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 按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行政案件是:确认发明专利权案件;海关处理案件;对国务院各部门或者省、自治区、

中国司法制度改革之构想

中国司法制度改革之构想 中国司法制度改革之构想 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高度重视依法治国,强调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要求全面推进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进程。司法制度改革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下面,笔者仅就日常思考较多的几个方面,谈一点粗浅的个人看法。 一、减少或消除行政权对司法权的干扰 在我国,按规定是由权利机关(立法机关)领导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人民法院、检察院向人大负责,独立于人民政府之外,即政府不得干涉司法机关的运作,“法官除了法律,没有别的上司”。但是,由于司法机关的财权、物权都掌握在行政机关手中,甚至人事权利都受到行政机关的干涉,由此产生了对行政机关的依附或依赖,导致在现实的法律实践当中,行政权干扰司法权的现象屡见不鲜,“权大于法”成为司法地方化的潜规则,少数领导凭借权力,干预司法,要求办案人员服从“领导命令”,致使司法人员无法独立公正地行使司法权力,冤假错案丛生,司法公信力大打折扣,备受包括法律界在内的社会公众的诟病。 行政干预司法的案例亦不少见,如少数地方在法律之外滥用警力,违反法定程序,导致群众怨声载道,矛盾激化。河北一家化工企业向地下偷排毒水,影响群众饮水安全,检察院对企业法人以“污染环境罪”予以立案。但检察院、法院在办案过程中,遭遇到

地方政府发函施压,称企业主是地方经济发展的功臣,要求不追究企业主的刑事责任。这一行为在当地社会造成了恶劣的影响,也令司法机关进退两难。 二、畅通诉讼渠道,解决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诉讼难”问题 百姓打官司不仅是个人之事,而是事关建立法制权威,维护社会公正。人们都爱去打官司,正好说明法制社会的来临,为此,人们才乐于用法律这一社会游戏规则来解决纠纷。 解决诉讼难问题,一是要改革法院案件受理制度。在严把立案关的同时,健全立案机制,变立案审查制为立案登记制,提高立案技术水平,对人民法院依法应该受理的案件,做好有案必立、有诉必理,保障当事人诉权。同时要热情服务群众,积极正确导诉,做好立案解释工作。二是完善诉讼体制机制,合理调整行政诉讼案件管辖制度,将司法辖区和行政辖区分开,打破行政辖区对司法辖区的统辖关系,建立独立于行政的司法管辖系统。 三、改革司法机关人事管理制度,加强司法队伍建设 建国以来相当长的一个时期本文由收集整理,司法机构被视为国家专政工具,而不是作为一个保证国家制定的法律在社会生活中得以实现的机构。至1997年底,在全国25万名法官中,正规本科层次的仅占5.6%,研究生仅占0.25%。就整个司法系统从业人员而言,其来源主要是以下两个渠道:一是从转复军人中招收,或是军队干部直接转业进入司法系统,这种方式现仍是司法系统尤其是基层司法部门招

中西方司法制度比较

中西方司法制度比较 篇一:中西方司法制度比较 中西方司法制度比较 摘要:司法制度是一个国家政治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由于经济制度、基本政治制度等的诸多原因,中西方司法制度存在着较大的区别。在本文中,主要通过对中西司法制度形成的理论基础、组织体系、审判制度的对应比较,来分析它们的差异和各自特色。我国在进行司法体制改革时,在顺应国情的前提下,可以适当借鉴西方国家的有益法,从而建立更为公正高效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使得司法机关更好地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能。 关键词:司法制度;理论基础;组织体系;审判制度 一、引言 我国的司法制度是一整套人民司法制度体系,在整个国家体制中具有非常重要的地位和作用。随着中国政治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入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现行的司法制度与市场经济的矛盾越来越突出,日益显露出诸多的弊端,在很多方面不能满足市场经济的需要。目前,司法改革受到越来越广泛的关注,越来越多的人们对所谓的司法不公、司法腐败表现出的强烈不满,为司法改革提供了难得的契机与动力。在下文中,笔者将对中西方司法制度形成的理论基础、组织体系、审判制度进行对应比较,以此借鉴西方司法制度中的有益

之处,改革我国司法制度中那些不适应社会生产力和社会发展的因素,使之最大限度地发挥司法职能为市场经济服务。 二、司法制度形成的理论基础比较 司法制度是指国家体系中司法机关及其他的司法性组织的性质、任务、组织体系、组织与活动的原则以及工作制度等方面规范的总称。西方国家的司法制度是建立在“三权分立”理论基础之上的,“三权分立”理论以权力分立和制衡为出发点和落脚点,将司法权与立法权、行政权分开、并立,分别由不同的国家机关行使,由此形成了独立的司法制度。尽管西方各国的法律规范不尽相同,但其司法制度的独立性共同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第一,司法机关的地位独立。司法机关的设置、权限、活动方式和程序等,都由法律明确规定,任何机关和个人都无权改变或撤销。而且,司法机关的经费包括人员工资和活动经费按照法律规定实行预算单列,由国库直接拨付。第二,司法活动独立。司法机关按照法律规定,依照法定程序独立行使司法权,自主进行司法活动,其他任何国家机关、社会团体或个人均不得行使司法权或干预司法审判活动。而且,一个法院的审判活动不受另一个法院的干涉。上级法院对下级法院的不当判决,也只能依据上述程序进行变更。第三,法官独立。西方各国一般都以法律规定法官职务终身制。法官一经法定程序任 命,非经弹劾,不得被免职、撤职或令其提前退休。而且,法官在审判活动中的言行不受法律追究。[1] 而我国的司法制度建立的理论基础是“议行合一”,即决定和执行国家

《将改革进行到底》读后感

暑假期间,大型政论专题片《将改革进行到底》在央视综合频道推出,首次对全面深化改革进行权威、全景报道。恰逢在家,每天坐在电视机前认真学习,受益匪浅。这部政论片共分为10 集,既有对全面深化改革的全景式梳理,又讲述了人民群众身边生动的改革故事,层层递进,让我们看到2了党的决心与祖国的进步。 在如今信息化快速发展的时代,这部大型政论专题片在互联网上也成为了关注的对象,偶然发现一些数据,节目播出十几天的时间,相关新闻媒体报道量就突破了4万,新浪微博关于此的微话题阅读量近2亿,微信公众号相关文章超过了3万篇。由此可见全国人民对于中国改革的关注与期盼。同样,。 最先使我关注这部专题片的便是第一集《时代之问》。当天没来得及看中央电视台的节目,网上看新闻时引起了我的注意,第二天便一边吃饭一边在视频网站上仔细观看。专题片真诚感人,生动再现了改革带给老百姓扎扎实实的获得感,体现了人民的主体地位。在观看了中国人民创造、创新、奋斗的历程我便备受鼓舞,心里按下决心要好好学习,积极上进,实现理想。 如果说第一集的《时代之问》激发了我们内心汹涌澎湃的感情,让我们开始自问,那么在第二集《引领经济发展新常态》就已经开始犀利的列出一些改革中存在难题,一步一步的展示党和国家如何开启了一场中国经济发展方式向更高形态发展的结构之变。仍记得去年考研复习政治时,出现频率极高,最抓人眼球,老师们总会反复强调的便是“新常态”一词。所谓中国经济新常态,是经济结构的对称态,即中国未来的经济将可持续稳定的增长,这是我们在考研政治中早已背得烂熟于心的内容,但是死记硬背可能并不理解其中真正的内涵,那么,在这一集的专题片中,我知道了在改革中认识新常态、适应新常态、引领新常态、推动经济持续健康卡站,其最终的目的便是为了让民幸福成为常态。现在的我已经读对“新常态”一词有了更深刻更有意义的认识,那么我也应该从我做起,不断用知识装备自己,紧跟时代潮流,以适应新常态。 作为一名内蒙古人,一直对呼格案件具有较高的关注度,在第四集《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中,便以这一案件为案例,突出了深入推进司法改革切实维护公

中国司法制度

《中国司法制度》 班级学号姓名 《中国司法制度》平时作业(一) 填空题(每格 1 分,共20 分) 1、人民法院享有以下几种职权:审判权,司法解权,指导权,司法行政权,司法建议权。 2、法院作为审判组织具有两类基本功能,即直接功能和间接功能,直接功能指法院解决纠纷的功能间接功能包括:控制功能,权力制约功能,公共政策制定功能。 3、我国人民法院的审判组织有三种,即独任庭、合议庭、审判委员会。 4、我国监狱执行制度的原则有:惩罚与改造相结合的原则,教育与劳动相结合的原则。 5、对未成年犯执行刑罚应当以教育改造为主 6、执行回转是指执行完毕后,因某种特殊原因取得财产的一方当事人将已取得的财产一部分或全部退还给原来的被执行人,恢复到执行程序开始前的状态。 7、我国仲裁既具有民间性,又具有司法性。 8、司法鉴定的基本性质是科学性与法律性的统一,这一基本性质决定了司法鉴定的双重性这一基本特点。 9、司法鉴定是指在诉讼过程中由司法机关指派或当事人委托,聘请具有专门知识人对专门性的问题作出判断的一种活动。 二、名词解释 1.执行担保答:执行担保是指在执行中,被执行人确有暂时困难缺乏偿付能力时,向人民法院提供担保并经申请执行人同意,而暂缓执行的一种制度。 2.执行制度答:执行制度是关于国家执行机关的性质、工作原则、执行程序,以及为实现发生法律效力司法文书内容所采取的强制执行措施等方面的总称。 3.执行异议答:执行异议是指案外人对执行行为提出不同意见,对被执行的财产主张权利。 4.执行承担答:执行担保是指在执行中出现特殊情况,被执行人的义务要别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履行的一种制度。 5.公证答:是指国家公证机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按照法定程序证明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文书和事实的真实性、合法性的一种非诉讼活动。 6.调解制度答:是指调解组织或其他有调解职能的组织作为第三人,根据法律规定和社会公德,以说服教育的发式,协助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从而解决民商事纠纷和轻微刑事案件的一种非诉讼法律制度。 三、简答题 1.法院制度具有那些特征? 答:1、从形式上看,法院制度是国家司法职能的制度化表现形式;2、从目的上看,法院制度是为维护法律秩序服务;3、从文化角度看,法院制度是一国文化传统的重要组成部分。 2.我国法院制度的基本原则主要包括那些? 答:1、审判权统一行使原则;2、审判权独立行使原则;3、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原则;4、诉讼效益原则。 3.侦查机关具有那些特征? 答:1、侦查机关是国家机关的组成部分,代表国家行使侦查权;2、侦查机关是享有

我国司法制度的改革与完善

我国司法制度的改革与完善 篇一:我国司法制度的改革与完善 3、法官素质不高 由于我国的法官队伍基本上形成于《法官法》颁布以前,当时以工代干的人可以成为法官、法院的司机、打字员能提成法官,复转军人等皆可轻而易举地成为法官。《法官法》将法官入门的起点规定为大学本科学历以上。但目前,我国法院符合规定的法官却不足三分之一。长期以来,人们对法官认识上的偏差导致了法官选拔标准与程序上的偏差,表现为:一是准入条件过低,导致法官精英程度不高。这种情况直接产生了两个方面的恶果。一方面是错案往往难免,由于一些法官素质不高,对法条理解能力偏低,对证据的判断失误,不能胜任高度专业化的审判工作;部分法官缺乏对审判技能的收敛掌握和运用,审判技能较差,无法独立地、高质量的处理复杂案件,不能很好的履行法律赋予其公正司法的职责,另一方面是法官违法违纪的情况时有发生。有的法官甚至贪赃枉法,判“人情案”、“关系案”、“金钱案”,徇私舞弊。这两个恶果已经严重的危害了法院的权威性和司法的公正性。法院的审判结果最终要体现在裁判文书上,而过去裁判文书上存在的突出问题是,不讲判决的道理,使当事人不信服,导致上诉申诉居上不下。因此,为了实现审判结果的公正,体现裁判结果的法律文书的改革也势在必行。

4、审判方式不科学 长期以来,我们实行的审判方式是法官职权主义,由法官一手操作立案、调查取证、审理、裁判等过程。而这种操作往往又在“暗箱”里封闭进行,从而使审判的行使权得不到监督和制约,给法官偏袒一 方创造了条件,这种“暗箱操作”难以保证实体公正的结果。 在我国,合议庭和审判委员会都是审判组织。合议庭负责审理绝大部分案件,审判委员会对合议庭审理的重大、复杂、疑难案件进行讨论并作出决定。但在实践中,许多审议庭只是负责查审事实,提出适应法律的意见,最终判决是通过请示领导等方式得到了最终结论后作出的审判,从而导致了“先定后审”的走过场现象;法官对案件只有审理的权利,而无裁判的权利,审判委员会集权太多,审理案件过多。而审判委员会又大多不参与具体案件的审理,这就形成了审者不判、判者不审,审判分离的现象。这不仅不利于调动审判人员的积极性,还人为的延长了审判时间,导致了超审现象的出现。由于集体讨论,责任分散,因此出现了出了错案无人负责,违法审判的责任追究落实不了这一现象。 5、“执行难”问题 生效的判决应当执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应当受到保护,这是社会公平、争议的实现和法律的基本要求,也是人民法院的一项重要职能。但多年来,法院“执行难”的问题一直没有得到很好的解决,已成为困扰法院工作、影响国家改革开放经济建设的突出问题。执行机构互不隶属,力量分散,装备薄弱,严重制约执行效率,影响执行效果;整

中美司法法律制度比较

中美司法法律制度比较 Jenny was compiled in January 2021

A Comparison of Judicature And legal System between China and U S China and the United States are two main powerful counties in economic and military fields in the world. Nevertheless, in the political system and social and cultural aspects, there are many crucial differences between them. These differences are too excessive too tremendous and too deep-going, as a result, the two counties diverge markedly when it comes to almost every international affair. We don’t have that wisdom and strength of researching and probing those differences. That being so, let’s give it a head start in the judicial system and law. Judicial system Judicial system of US is totally different from ours. Firstly, America’s judiciary is one branch of that three branches—the legislative branch, the executive branch and the judicial branch. Those three branches divide national government’s power into three. This division of authority is known as a system of checks and balances established by the Constitution, which is meant to prevent any of the three branches from having too much power. Each branch has certain controls over the other branches. Each branch can limit the

中国司法制度的作业 2

中国司法制度作业 ——欧妮 复习题: 一、单项选择题 1.我国《公证法》的颁布时间是( ) A.1982年4月13日 B.2005年8月28日 C.2006年3月1日 D.2006年6月1日 2.设立公证机构的审批机构是( ) A.所在地的司法行政机关 B.省级司法行政机关 C.省级人民政府 D.司法部 3.为了便于证明文书使用单位准确地辩认香港委托公证人出具的证明,1992年司法部专门设立了( ) A.委托公证人制度 B.委托公证制度 C.公证书加章转递制度 D.公证证明制度 4.公证书的生效时间是( ) A.申请之日 B.受理之日 C.送达之日 D.出具之日 5.公证费收费标准的制定机构是( ) A.国务院财政部门、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公证机构 B.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公证机构 C.国务院财政部门、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 D.公证机构 6.公证机构发现当事人、公证事项的利害关系人要求复查的公证书内容违法或者与事实不符的,应当( ) A.不予理会 B.予以更正 C.撤销该公证书并予以公告 D.向主管司法行政机关反映,请求批准撤销该公证书 7.当事人向两个以上可以受理该公证事项的公证机构提出申请的,应当( ) A.由最先收到申请的公证机构办理 B.由公证协会指定办理 C.由最先受理的公证机构办理 D.由共同的上级公证机构指定办理 8.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经过公证的文书是( ) A.涉及财产内容的经济合同 B.涉及财产内容的委托公证 C.涉及财产内容的公证遗嘱 D.涉及给付一定货币、物品的债权文书 9.一般说来,公证机构办理的最常见的、最大量的一项公证业务是( ) A.具有法律意义事实的公证 B.具有法律意义文书的公证 C.法律行为公证 D.涉外公证 10.根据国际惯例,一些由特定机关出具的证明文书与公证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下列选项中不属于该种文书的是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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