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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游戏分发平台的法律性质及其经营者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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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游戏分发平台的法律性质及其经营者的法律责任

作者:曹丽萍

来源:《中国知识产权》2015年第08期

考虑到网络游戏的法律性质,网络游戏分发平台经营者与游戏开发商、运营商的密切关系以及当下网络游戏分发经营的收益规则等因素,以网络游戏分发平台经营者的主观过错作为判断其是否承担侵权责任的主要依据更为妥当。

目前,国内网络游戏市场繁荣发展,根据最新的CNNIC报告显示,截至2014年12月,我国网络游戏用户规模达到3.77亿人,占网民总体的58.1%。一般情况下,网络游戏经营环节中,游戏开发商设计开发网络游戏,自营或通过协议交由运营商(代理商)经营,运营商将游戏通过分发平台或其他渠道推向市场,用户下载安装并玩游戏,用户支付费用由网络游戏分发平台经营者、网络游戏运营商及开发商等按协议分成。

网络游戏分发平台作为网络游戏运营环节中的一环,重要性日益凸现。网络游戏分发平台经营者,一般是指向网络游戏开发商、运营商提供为网络游戏应用程序作宣传推广并供用户下载服务的网络服务商。目前国内有专门提供网络游戏分发服务的平台,如4399游戏中心、当乐游戏中心等,也有提供包括网络游戏在内的多种应用软件分发服务的应用平台,如安卓市场、苹果App Store、腾讯应用宝等。

在网络游戏发生侵权纠纷时,网络游戏分发平台经营者也频繁被诉至法院。若是网络游戏侵权,网络游戏分发平台经营者是否构成侵权并承担侵权责任则是争议焦点。笔者认为,要解决该焦点问题,首先应明确网络游戏分发平台的性质。

网络游戏分发平台是信息存储空间吗?

《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提到了信息存储空间,虽然未给出明确的法定概念,但顾名思义是指提供信息存储的网络空间,关键点落在“存储”,即信息存储空间服务商一般不会主动干预其平台中的作品等内容,而主要是相对被动地按上传者的意志提供给其他网络用户。为此,该条例对信息存储空间服务提供者规定了可予免责的条件。如果信息存储空间服务提供者未满足法定条件,则其往往无法基于“避风港”原则免责。

网络游戏分发平台向用户提供网络游戏,要将网络游戏视为广义上的信息,网络游戏分发平台当然也可被认为是提供网络游戏的“信息存储空间”,但与《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规定的信息存储空间仍然存在区别:第一,网络游戏分发平台的主动性更强。为了尽量推出受用户欢迎的游戏产品,增加收益,网络游戏分发平台不是对任何游戏都“来者不拒”,一般会从三方面进行审查:一是禁止性要求,游戏中是否存在禁止传播的内容,如涉黄等;二是技术性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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