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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停产员工主张工资经济赔偿金胜诉劳动仲裁案件

单位停产员工主张工资经济赔偿金胜诉劳动仲裁案件
单位停产员工主张工资经济赔偿金胜诉劳动仲裁案件

单位停产员工主张工资经济赔偿金胜诉劳动仲裁案件时间:2015年05月09日 | 作者:朱兵飞律师 | 关键词:单位停产 | 浏览:537

有些用人单位为了逼迫员工自动离职采取随意调岗、在家待岗的方式,每月按照最低工资标准向员工发放基本生活费,与员工打一场持久心里战,很多员工熬不过无奈都选择自动离职。单位的上述做法不仅侵犯了员工的合法权益,而且有悖《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的立法初衷。

【前言】

员工与用人单位发生劳动纠纷,多集中在工资、经济补偿金或经济赔偿金方面。而现实生活中,有些用人单位为了逼迫员工自动离职采取随意调岗、在家待岗的方式,每月按照最低工资标准向员工发放基本生活费,与员工打一场持久心里战,很多员工熬不过无奈都选择自动离职。单位的上述做法不仅侵犯了员工的合法权益,而且有悖《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的立法初衷。下面本人以亲自办理的一批劳动仲裁案件进行详细说明。

【仲裁裁决书】

常州市武进区劳动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裁决书

常武劳人仲案字【2014】第1366号

申请人:李某

委托代理人:朱兵飞、许艳青江苏铭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常州金海塑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武进高新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金文宗

代理人:管怀良,江苏东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人李某诉被申请人常州金海塑业有限公司解除劳动关系争议一案,本委受理后依法组成独任仲裁庭,并对本案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申请人委托代理人朱兵飞、许艳青和被申请人委托代理人管怀良到庭,本庭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李某诉称,申请人于2006年3月到被申请人处从事打包工作,双方签订了劳动合同,被申请人未为申请人缴纳社会保险。申请人工资实行计件制,被申请人每月10号通过银行发放申请人上月工资,申请人月均工资为3573.55元。2014年5月份开始,被申请人每月分两次发放申请人工资,其中每月10日通过银行卡转账发放一次,15日向申请人以现金形式发放500元。2014年8月21日,被申请人发放放假通知,通知被申请人等人回家待岗。放假期间,被申请人未发放相应工资。2014年9月26日,申请人根据被申请人通知回厂上班,但被申请人不让申请人进厂,只让其在门卫处,次日被申请人还不让申请人进厂,后申请人报警,并向劳动部门进行投诉。2014年10月13日,被申请人以申请人违反被申请人规章制度为由,将申请人开除。现申请仲裁,要求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2013年7月份工资1480元、8月份工资1480元、2014年7月份扣款600元、2014年8月工资3035.18元、2014年9月工资1480元、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赔偿金64323.81元。

被申请人常州金海塑业有限公司辩称,申请人于2011年2月1日到被申请人处工作,申请人工资实行计件制,被申请人未为其缴纳社会保险,但申请人工资中有社保补贴。申请人平均工资也没有3573.55元。2014年5月之前,被申请人将申请人工资直接打起银行卡上,

不需要申请人的签字。后为了减少双方的矛盾,改为将部分工资打卡,部分以现金形式发放,但总工资单由申请人签字。申请人2014年6月工资是3746.24元,其中社保补贴1500元、高温补贴200元、加班费567.67元,7月工资为2229.02元,其中社保补贴1000元、高温补贴133.3元、加班费133.72元。2014年8月开始,被申请人因经营状况发生了变化,对包含申请人在内地部分员工进行了放假,2014年9月24日,被申请人要求申请人于2014年9月26日前回被申请人处工作,申请人于该日回到被申请人处,但之后在被申请人没有告知放假的情况下,其未再到被申请人处工作。根据被申请人的规章制度,连续旷工15天,被申请人可以解除与其的劳动关系,故被申请人于2014年10月13日,向申请人邮寄了解除劳动关系通知,故被申请人不应当支付经济赔偿金。申请人2014年7月工资被申请人已支付,2014年8月未付工资为1522.9元,9月份因放假,因按最低工资的80%支付。对申请人要求被申请人支付2013年7月、8月工资的仲裁请求,因超过仲裁时效,并且被申请人已经在以后的工资中对申请人进行了补贴。

经审理查明,2011年1月31日,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签订了期限为2011年2月1日至2 016年1月31日的劳动合同。2014年5月8日,被申请人对员工工资发放进行了调整,由原先的全部收入银行代发改为每月10日财务部将员工的上月工资发至工资卡...,每月15日财务部将以现金方式发放剩余工资、奖金和补贴...。2014年8月21日,被申请人发发出内容为“经研究决定,全体员工放假一段时间,具体上班时间另行通知!”的放假通知。之后包括申请人在内的员工开始放假。2014年9月24日,被申请人向申请人发出了要求申请人于2014年9月26日前返回被申请人处工作的通知。申请人于2014年9月26日回到被申请人处,但被申请人不让申请人进厂工作,只让其在门卫处,次日被申请人还不让申请人进厂,后申请人拨打110报警,常州市武进区公安局新城派出所接处警工作登记显示,“李建云因讨要工资与公司管理人员唐玲发生纠纷...”.2014年10月13日,被申请人向申请人发出主要内容为”公司已于2014年9月24日通知你返回公司上班,但至今未归,也未说明理由。现根据公司规章制度,以及《劳动法》第39条第二款解除双方劳动合同“的通知。后申请人诉来本委,要求支持其仲裁请求。

被申请人向本委提交了2013年8月至2014年7月期间工资发放表,该工资表显示申请人上述期间工资分别为2013年8月203.23元、2013年9月4890.71元、2013年10月3642. 18元、2013年11月3499.33元、2013年12月4694.79元、2014年1月5016.83元、2014年2月3214.14元、2014年3月4676.15元、2014年4月3555.25元、2014年5月3492元、2014年6月3746.24元、2014年7月2229.02元。申请人质证后表示对其真实性予以认可。

另查明,2013年7月、2014年8月、2014年9月,被申请人非因申请人原因停工,上述月份申请人工资被申请人尚未支付。

本委要求被申请人庭后在规定时间内提供申请人的入职登记表,但被申请人未提供。

以上事实由仲裁申请书、劳动合同书、考勤表、通知、接处警工作登记表、江南银行客户对账单、员工守则、EMS查询单、工资单及双方当事人陈述等证据材料在卷予以佐证。

本委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没有证据或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又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本案中,申请人提供的通知单、接处警工作登记表之间能相互印证,该情形可视为申请人已对其与被申请人之间存在劳动关

系的事实提供了基本证据,在此情况下,被申请人应当对申请人的入职时间、签订劳动合同情况、缴纳社会保险费情况、出勤情况、工资标准及领取工资情况承担举证责任,因被申请人除口头陈述申请人系2011年2月入职外,未能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明,故本委对申请人庭审中陈述及提供的证据予以采信。本委对申请人已于2006年3月进入被申请人处工作的事实予以确认。申请人在接到被申请人要求其返回被申请人处工作的通知后,于2014年9月26日上班时,被申请人拒绝让其进入被申请人处,次日申请人以向公安机关报警的方式,反映被申请人的违法事实,后申请人未再进入被申请人处继续工作。2014年10月13日,被申请人以申请人未到其公司上班为由解除了与申请人的劳动合同。本委认为,被申请人解除与申请人劳动合同的理由与事实相悖,故本委认定被申请人解除与申请人劳动合同的行为违法,其因按照法律规定支付申请人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法律还规定,用人单位非因劳动者原因停工、停产、歇业,应当支付在劳动者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应当视同劳动者提供了正常劳动支付其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可以根据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按照双方新约定的标准支付工资;用人单位没有安排劳动者工资的,应当按照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0%支付劳动者生活费。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故对申请人要求被申请人支付其2013年7月、2014年8月至9月工资单仲裁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委予以支持。2013年8月,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工资203.3元,因该工资低于最低工资标准,故被申请人应当按照最低工资标准补足申请人该月工资。因被申请人已经支付申请人2014年7月工资,故对申请人要求被申请人支付该月扣款600元,因依据不足,本委不予支持。本案经调解无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30条、第46条、第47条第87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2条、第6条、《江苏省工资支付条例》第31条之规定,裁决如下:

一、常州金海塑业有限公司支付李某违法解除合同赔偿金64323.81元,该款在本裁决书生效之日其十日内由被申请人一次性履行完毕。

二、常州金海塑业有限公司支付李某2013年7月工资1480元、2013年8月工资1276. 77元、2014年8月工资3035.18元、2014年9月工资1480元,合计7271.95元,该款在本裁决书生效之日其十日内由被申请人一次性履行完毕。

三、李某的其他仲裁请求不予支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50条的规定,当事人对本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期满不起诉的,本仲裁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一方当事人拒不履行生效仲裁裁决书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仲裁员:沈琴

二0一五年四月十日

书记员:唐丹斐

【案件点评】

本案中的劳动纠纷,在实践中非常典型。用人单位为了解除员工,又不想承担支付经济补偿金或赔偿金的法律责任,通过调岗、待岗的方式安置劳动者,每月发放基本生活费,过一阵时间通知劳动者回厂上班,但又不让进厂或安排工作,很多劳动者往往沉不住气,一走

了之。这种情况下,用人单位极有可能以旷工为由合法解除劳动合同,很多劳动者在仲裁维权时都主张是单位不让其上班,但又拿不出证据,最终败诉。因此,劳动者在遇到这样的用人单位时,建议在合法主张权利时,应固定好相关证据。

案例分析-关于劳动仲裁案例分析.doc

案例分析:关于劳动仲裁案例分析 案情简介: 刘某于7月25日到某冶金公司工作,双方签订有期限自月7月25日起至7月24日止的《劳动合同书》。 刘某入职时担任行政助理工作,后兼职市场助理工作。 双方约定刘某的月工资标准为元。 某冶金公司以刘某在工作期间不服从工作安排、与上级领导冲突、影响公司工作为由,于1月22日作出了因刘某违纪与其解除劳动合同的书面决 定。 刘某认为,其在工作中尽心尽力,不存在公司所述的不服从工作安排、与上级领导冲突、影响公司工作等违纪行为。 故此,刘某以要求该公司支付其解除劳动合同相当于1.5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为请求,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书面仲裁申请。 仲裁结果:仲裁委员会审理后认定,该冶金公司应支付刘某解除劳动合同相当于1.5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 评析:本案争议的焦点在于刘某在工作中是否存在不服从工作安排、与上级领导冲突、影响公司工作等违纪行为,以及刘某所诉的经济补偿金的金额是否符合新的劳动合同法规定的金额。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六条规定:在劳动争议纠纷案件中,因用人单位作出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劳动争议

的,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因公司未就其主张的解除劳动合同的原因提交充分的证据予以证明,故对其主张无法采信,即公司以刘某违纪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不成立,鉴于双方均无存续劳动关系的意愿,视为双方协商一致,由公司提出解除劳动合同。 刘某于7月25日到该冶金公司工作,双方于1月22日解除劳动合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七条第三款规定:“本法施行之日存续的劳动合同在本法施行后解除或者终止,依照本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应当支付经济补偿的,经济补偿年限自本法施行之日起计算;本法施行前按照当时有关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按照当时有关规定执行。 ”。 刘某于以前在公司工作时间,根据《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的第五条规定:工作时间不满一年的按一年的标准发给经济补偿金。 刘某于以后在公司工作时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故被诉人应向申诉人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相当于 1.5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

举证加班费的成功案例2020年

举证加班费的成功案例2020年 家住黄石的王先生2010年5月来到武汉市江夏区,在一家服装 公司找了一份职位为生产组长的管理工作,2010年5月10日入职,5月27日签的合同,合同签订的期限是3年,但是合同签完之后, 公司并没有给王先生一份合同,而是以合同统一由公司管理为由将 合同收走。 自入职至今,公司一直没有给王先生缴纳过社会保险,平常每个月基本上都工作在26天以上,加班费也基本上没有给过,工资每个 月3000元,均是以现金形式发放,没有办理工资卡,现在由于王先 生对公司经常加班不满,向公司提出辞职,并要求公司以现金形式 补缴,支付离职补偿金和加班费,在2013年6月12日办理了离职 手续。 王先生自己与公司交涉多次,仍没有到达想要的结果,后来公司干脆对王先生不理不问,无奈之下,王先生来到了湖北尊而光律师 事务所,找到了竹永海律师帮忙解决问题,经竹律师和程芳律师两 位调查了解到,目前王先生只能提供最近三个月的工资表和考勤记录,并无其他相关证据。 另外据王先生说明,合同中约定每工作满一年就加一次工资,后来也没有兑现;2012年12月至2013年4月份,一直没有休息过, 公司也没有额外支付相关劳动报酬。竹律师也出面找过公司协商, 最终公司解决此事的态度并没有转变,于是竹律师就决定通过劳动 仲裁来解决此事。 2013年7月20号,竹律到江夏区劳动仲裁委立案;经过1个半月,最终依据《武汉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办法》第八条“职工 以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作为缴费基数,并按2%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由所在单位从职工本人工资中代扣代缴”的规定。江夏区仲裁 委员会终于做出了裁决,裁决驳回王先生经济补偿金以及加班工资

撤销劳动仲裁裁决书申请书

撤销劳动仲裁裁决书申请书 申请人:XXXXX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 住址:上海市XX区XX路XXXX号XX层、XX层、XX层、XX层 单位代表人:张XX 总经理 被申请人:刘XX 男 19XX年XX月X日出生汉族 住址:上海市XX区XX支路XXX弄X号XXX室 请求事项: 1、请求依法撤销浦劳人仲(201X)办字第XXXX号仲裁裁决书; 2、判决本案诉讼费用由被申请人承担。 事实与理由: 一、上海浦东新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做出的仲裁裁决事实 认定错误。 申请人以被申请人在工作期间严重违纪为由与其解除劳动合同,合理有据,不存在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仲裁裁决中认定解除劳动合同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实属事实认定错误。 被申请人在工作期间不但违反公司考勤规定无故旷班,而且还在工作期间从事与本职工作无关的兼职工作,属于严重违纪行为,故申请人依据工作规章制度和劳动合同与被申请人解除了劳动合同。申请人已向仲裁委员会提交了包括:“员工手册及签收单”、“考勤记录”、“请假单”、“改变考勤方式的通知邮件”、“同类

型员工签到记录”、“录像资料”等证据材料。 根据被申请人的考勤记录和请假单来看,两者所展现的事实是相左的,被申请人有伪造考勤记录的嫌疑。其一方面提供了考勤的记录,另一方面又提供了请假单,被申请人在请假期间还能够提供考勤记录,这两者显然是矛盾的。被申请人提供的“考勤记录”这一证据材料不具有真实性。 其次,关于改变考勤方式的通知邮件系申请人群发给其员工的工作邮件,其他员工均已收悉,且都按照签到方式进行了正常的签到出勤,并向仲裁委员会提交了同类型员工签到记录,被申请人却否认邮件和签到记录的真实性,显然是无理的狡辩,是为了逃避相关证据对其造成的不利后果。 再次,仲裁委员会认为申请人对于提供的“录像资料”无法证明该录像未经剪辑增减,因而认定无法作为定案依据,是严重的认定错误。在仲裁争议中,申请人作为用人单位已先行提交了所掌握的一切证据,已经完成了举证的责任承担,被申请人则应承担余下的举证责任,对于该录像资料真实性的鉴定申请应由被申请人提出。 仲裁委员会对于争议事实的认定是武断、不正确的,在申请人提交的诸多证据和被申请人一方存在的诸多疑点面前,没有进行认真细致的调查而对争议事实做出了错误的认定,实属对申请人权利的损害。 二、上海浦东新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做出的仲裁裁决违反 法定程序。 在劳动争议的调解、仲裁阶段,双方当事人应当积极举证,提供证据证明自己所主张的相关事实。虽然在劳动争议中举证责任分配实行倒置,但是在仲裁阶段,申请人已就相关争议事实提交了所掌握的一切证据,其中包括“改变考勤方式的通知邮件”、“同类型员工签到记录”、“录像资料”等。被申请人虽然对申请人提交的证据真实性表示质疑却始终未提供相反之证据证明其主张,仅仅是单方面表示对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予认可,如果其否认申请人所提交的证据的真实性,应当当庭提出对证据进行鉴定的申请,劳动争议的举证责任倒置规则并不是免除了劳动者的举证责任,只是将举证的顺序进行倒置。申请对相关证据的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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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我来承办此案。 我接到案卷后,由于每个员工的情况不同,我阅卷达十几次,并且 根据情况分清楚需要核实的问题记录在案。 并在第二天就约到了十位当事人一一核实问题,为十位平均年龄在 50 岁的大妈们讲起了劳动法,并把每个人的不同情况做了不同的分 析, 对每个人耐心讲解,北京8 月份的天气平均气温在35度左右,正值 京广律师事务所迁所,没有空调、没有电扇、没有任何降暑设备, 我在闷热的办公室里整理着案件材料,由于当事人的仲裁申请书是她们自己书写的,有许多错误和不全面的地方。 我从第一份开始算起,一会功夫的时间,我身上就被盯了好几个大包,闷热、蚊子,但我一直在坚持,我内心中有一股力量在支撑我, 我一定要竭尽全力维护10 位大妈的合法权益,要不怎么对的起这 10 位大妈对法律的信任?10位大妈看着看着我这样就心疼了,眼眶湿 润了,

(完整版)加班费纠纷案例大全要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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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证据规则,当事人在法庭上对对方提出对己方不利事实或证据的认可,或自己对己方不利事实或证据的陈述都可以视为自认。 法庭上自认后不得推翻自认。也就是说,老李他们的加班事实,通过其他案件的庭审笔录间接得到了证实。在证据面前,公司同意接受调解。30名工人与公司达成调解协议:公司支付每个人5000元加班工资,30名工人撤回起诉。 实践中,加班特别是计件工作制下的加班问题,一直属于劳动争议的“多发地带”。 综合工时制与加班的认定 2007年5月19日,莫某进入临桂某混凝土公司从事装管的工作,入职前曾详细阅读了混凝土公司的《员工手册》,并表示愿意遵守该手册及公司有关规章制度,且向公司作出了书面保证。该混凝土公司根据生产、工作的具体情况,曾于2007年4月向桂林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申请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并依法取得了实行特殊工时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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月支付二倍的工资,申请人在被申请人的平均工资为_______万元,故被申请人应当为此另行支付______万元的二倍工资。 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被申请人在没有任何证据的情况下以申请人违反被申请人劳动人事手册第条和劳动合同法第39条第2款规定,非法解除与申请人的劳动关系,并从2009年8月25日起,被申请人停止支付申请人的工资,根据相关法规,被申请人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期间的工资并承担工资总额25%的经济补偿金责任。 综上,被申请人已严重违反《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等相关规定,为维护申请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之规定,特依法提起劳动仲裁,请予支持! 此致 _______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 申请人(签字):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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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号:_______________ 本资料为word版本,可以直接编辑和打印,感谢您的下载 加班费劳动仲裁申请书通用版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

申请人被申请人法定代表人风险提示劳动争议当事人应当在劳动争议仲裁时效范围内申请劳动仲裁,如果过了劳动争议仲裁时效申请,合法权利就无法得到保障。 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________年。 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超过申请时效期间提出仲裁申请的,劳动仲裁委员会会驳回仲裁申请。 申请请求1、请求依法裁决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________年____月至 ________年____月期间的加班工资102332元。 2、依法裁决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________年____月份工资960元。 3、依法裁决被申请人自________年____月起每月按960元支付申请人生活费直至被申请人安排申请人工作止。 4、依法裁决被申请人补足申请人________年____月至________年____月期间最低工资差额部分1200元。 5、依法裁决被申请人返还________年____月至________年____月期间的依法应由被申请人缴纳的社会保险费2600元。 6、依法裁决被申请人为申请人补交________年____月至________年1____月期间以及________年____月至________年____月期间的社会保险。 事实与理由________年____月,申请人进入被申请人处从事机械加工工作,自________年____月被申请人才为申请人缴纳社会保险,但缴纳社会保险时,被申请人要求承担全部保险费用的一半,否则就不为申请人缴纳。 申请人在被申请人处工作期间,双休日仅休息一天,节假日有时也加班,但被申请人未支付申请人相应的加班工资。 被申请人每月支付的工资也低于最低工资标准。 ________年____月,被申请人找理由就没有安排申请人工作,但没有支付申请人相应的生活费。 被申请人的上述行为已违反了劳动法的相关规定。

劳动仲裁案例100例

劳动仲裁案例100例 申请人王某菊、吴某茹、杨某静、刘某芳、温某钗、王某环、谷某芳、王某丽、李某霞、勒某平诉北京某兴劳保厂劳动仲裁案件。 申请人入职很早,一般都在1970年至1980年之间就在该厂上班,北京某兴劳保厂于20xx年无故让员工回家等待上班消息,至今无消息,也未给申请人发放工资,也并未解除劳动合同。 未签订劳动合同,月工资都会低于北京最低工资标准,加班没有工资、拖欠工资等许多违规情况。 10位申请人自己去北京市大兴区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后因为10位申请人对法律一无所知,为维护自己最大的利益,申请法律援助,寻求帮助。 承办过程: 由于10位申请人经济困难,依据《法律援助条例》等的有关规定,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函告北京市大兴区法律援助中心指派一名律师出庭担任10位申请人的代理人。 北京市大兴区法律援助中心接到函告后,指派北京市京广律师事务

所我来承办此案。 我接到案卷后,由于每个员工的情况不同,我阅卷达十几次,并且根据情况分清楚需要核实的问题记录在案。 并在第二天就约到了十位当事人一一核实问题,为十位平均年龄在50岁的大妈们讲起了劳动法,并把每个人的不同情况做了不同的分析, 对每个人耐心讲解,北京8月份的天气平均气温在35度左右,正值京广律师事务所迁所,没有空调、没有电扇、没有任何降暑设备, 我在闷热的办公室里整理着案件材料,由于当事人的仲裁申请书是她们自己书写的,有许多错误和不全面的地方。 我从第一份开始算起,一会功夫的时间,我身上就被盯了好几个大包,闷热、蚊子,但我一直在坚持,我内心中有一股力量在支撑我, 我一定要竭尽全力维护10位大妈的合法权益,要不怎么对的起这10位大妈对法律的信任?10位大妈看着看着我这样就心疼了,眼眶湿润了,

经济赔偿劳动仲裁申请书范本.

劳动仲裁申请书范本 被申请人: 公司地址: ___ 法定代表人: 电话: 1、请求裁决被申请人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赔偿金,合计人民币元。 2、请求裁决被申请人支付因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合计人民币元。 3、请求裁决被申请人支付X年X月X日至X年X月X日的加 班费合计人民币元。 事实与理由: X年X月X日申请人应聘到有限公司,职位为月 基本工资为元,入职后被申请人以种种借口拖延劳动合同的签订,也没有为申请人购买职工基本社保。X年X月X日被申请人以申 请人不能胜任工作岗位为由,在未经培训也未经调岗的情况下直接通 知申请人被辞退了,并要求次日不用来上班了。 1、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和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七条的规定,用人单位不 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合同,自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起应向劳动者支付本人工资标准2倍的工资,申请人依法应当获得元的双

倍工资差额赔偿。 2、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和第四十八条的规定,被申请人违法解除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的劳动关系,应当支付经济赔偿金。 3、自X年X月X日至X年X月X日,申请人一直每周工作6 天,每天工作达10小时,被申请人均未支付加班费,实际延长加班 时长合计____小时,休息日加班合计天,因此应支付加班费合计o 为了维护法律的尊严,保护劳动者的合法利益,恳请仲裁委员会 依法支持申请人的主张。 此致 XXX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申请人: 年—月—日 证据及证据目录: 证『: 证据名称:被申诉人的录用通知 证明内容:申诉人在被申诉人处的工资待遇。 书证名称:工资确认单/考勤确认表

劳动仲裁执行案例

劳动仲裁执行案例 死伤概不负责? 前不久,在广东省劳动与社会保障厅举行的一次咨询会上,一位姓张的农民工家属反映说,XX年,张某与佛山南海区一建筑施工队签订劳动承包合同,合同中有“发生死伤事故,建筑施工队概不负责”的条款。 XX年冬,张某在一次施工中不慎从脚手架上摔落造成腰椎粉碎性骨折,下身瘫痪生活不能自理。事故发生后,张某一家无力承担巨额费用,家属要求建筑施工队支付医疗费。对方以劳动合同中有“死伤概不负责”的条款为由拒绝,并蛮横地对其家属说,以后张某与建筑队毫无关系,不能再找施工队索要任何费用。咨询会上工作人员建议张某找劳动仲裁机构。 记者就张某问题采访了广东省劳动仲裁部门,发现目前我省劳资纠纷频频,劳动仲裁案不断上升,从XX年起,以每年14%的速度递增。广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劳动仲裁委员会朱德良主任说,劳动争议案件增多折射出劳资关系日趋紧张。劳资纠纷的是是非非,不能不引人深思。 不平等合同随处可见 “张某的有关合同是无效合同,然而这不是个别现象,一些不懂法的民工签了合同出了事只能忍气吞声”朱德良主任

说。他说,不平等劳动合同不仅在建筑行业比较普遍,在珠三角的各行各业也随处可见。然而此类条款违反了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如果发生工伤事故和其它权益受侵害事件,劳动者应尽早到劳动部门申请仲裁。 朱主任认为,张某在劳动合同中虽然有签字,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十八条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劳动合同;采取欺诈、威胁等手段订立的劳动合同是无效合同,无效的劳动合同自订立的时候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因此,建筑施工队与张某约定“死伤概不负责”的条款不具法律效力。按照劳动法有关规定,张某在因工伤残的情况下全部医疗费、药费以及就医路费都应由建筑施工队负担,同时施工队还应支付医疗期内的工资和护理费。 非公企业变纠纷“重灾区” 近年企业用工走向市场化,非公有制企业已经成为就业和再就业的主渠道之一。广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介绍说,近年受理的劳动争议案件由此前以国有企业为主,扩大到个体私营企业、合资企业。非公有制企业已经成为劳动争议案件的“重灾区”。 朱主任说,我省一些非公有制企业用工管理混乱,往往以罚代管,任意扣罚劳动者的工资、奖金,导致纠纷不断;一些私营企业招用劳动者不订立劳动合同,或故意设置劳动合同陷阱,以不平等条款侵害劳动者的正当权益,这些应引起

撤销劳动仲裁申请书三篇

撤销劳动仲裁申请书三篇 篇一:撤销劳动仲裁申请书 申请人: 住所地: 法宝代表人: 被申请人:姓名,民族,年月日出生,住省市区楼室。请求事项: 请求依法撤销人仲案字[20XX]第号仲裁裁决书; 事实与理由: 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在审理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的劳动争议时,违反法定程序,直接导致认定事实错误,基于此做出的常钟劳人仲案字[20XX]第2号仲裁裁决书显失公正。为此该裁决符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仲裁调解法第四十九条规定“违反法定程序”的申请撤销条件,故特现提出申请撤销。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仲裁调解法第38条规定,“当事人在仲裁过程中有权进行质证和辩论。辩论和质证终结时,首席仲裁员或者独任仲裁员应当征询当事人的最后意见。” 在本次仲裁中,仲裁员作出事实认定的关键证据为,裁决书中所称的“本委调查收集的证据,公司提交区劳动监察大队年检材料20XX年12月正常工资薪金收入明细表” 对这份关键证据,仲裁员在取得后未由申请人进行质证。更未征询申请人的最后

意见,即直接用此证据做为判决根据。显然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仲裁调解法第38条规定,剥夺了申请人的质证权利和辩论的权利。 正是由于仲裁庭没有对该份证据进行证据,没有在取证后征询申请人的最后意见,申请人没有对该份证据质证和发表意见,仲裁员又未对该证据内容进行认真审查,导致仲裁裁决认定事实错误。 (1)该份证据公司提交给区劳动监察大队年检材料20XX年12月正常工资薪金收入明细表,是申请人将申报个人所得税的表格直接抄送给劳动监察大队的。工资一项,该表格中并没有结构分项,只有总数。根据该表根本不能推算出是否发放了争议的加班费。该份明细表与申请人提供的工资发放表并无矛盾之处。根据这一表格仲裁庭不采信申请人提供的工资发放表没有任何道理。 (2)该份证据为“20XX年12月正常工资薪金收入明细表”,而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的劳动争议区间为“20XX年12月至20XX年5月”。该证据与本案没有任何关联性。用距离双方争议时间七个月后的与本案没有关联性的证据作为裁决依据显然是错误的。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仲裁调解法第46条规定,裁决书由仲裁员签名,加盖劳动仲裁委员会印章。 该份裁决书并无仲裁员签名。 综上,申请人认为,[20XX]第号仲裁裁决书的作出违反了法定程序,裁决书本身缺少法定签名要件,依法应予撤销,恳请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审查,撤销。此致 中级人民法院

劳动仲裁案例

2014年度全省劳动人事争议典型案例 案例一:事业编制人员聘用合同终止无需支付经济补偿金 【案情概要】 申请人王某于2007年7月进入被申请人某中学工作,属于事业编制工作人员,双方签订了聘用合同,聘用合同于2013年7月31日期满。被申请人因申请人聘期考核不合格,通知申请人聘用合同到期终止,并为申请人办理了聘用合同终止手续,申请人主张被申请人应支付终止聘用合同经济补偿金,因协商不成申请人提出仲裁申请。 仲裁委员会认为,事业单位人员包括编制内与编制外两种,对于编制内人员要求支付终止聘用合同经济补偿金的,目前并无相应的法律法规支持。故裁决对申请人要求支付终止聘用合同经济补偿金的请求不予支持。 【裁决要旨】 事业单位编制内人员的人事关系处理和人事争议处理应适用有关事业单位人事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案例点评】 事业单位系经国家机构编制部门批准使用事业编制,进行事业单位法人登记的单位,由于国家编制管理体制,以及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分级分类管理,事业单位用工存在编制内和编制外用工的差异。属于机构编制部门核定编制范围内的工作人员与事业单位建立的是人事关系,双方之间发生的争议为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审理事业单位人事争议案件在程序上依照《调解仲裁法》的规定处理,但在实体法适用上应适用《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关于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的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2﹞35号)等法规及其配套规章政策规定。事业单位编制内人员签订了聘用合同的,是否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九十六条规定适用《劳动合同法》有关劳动合同的相关规定,《劳动合同法》第九十六条规定:“事业单位与实行聘用制的工作人员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未作规定的,依照本法有关规定执行”。”在目前国家并未对《劳动合同法》第九十六条规定适用作出明确规定和解释的情况下,不宜作扩大解释,故事业单位编制内人员不适用《劳动合同法》的规定。本案中,申请人王某系事业单位编制内工作人员,与单位签订了聘用合同,因目前国家有关聘用合同相关的法规规章政策规定中均未规定终止聘用合同应支付经济补偿金,故对申请人的请求不予支持。 对事业单位编制外用工,凡是属于专业技术和管理岗位人员签订了聘用合同的,依照《劳动合同法》第九十六条规定执行,优先适用国家有关事业单位聘用合同制度的法规规章,没有规定的,适用《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事业单位与其编制外用工签订劳动合同的,应适用《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

超经典案例如何处理加班费纠纷

如何处理加班费纠纷 一案例陈述 2011年3月,经淑女屋的美女HR经理介绍,某公司的HR主管找到了我。原来是一起加班费案件。 HR主管首先向我介绍了案件的背景情况:员工Y于2009年9月入职公司任车间主管,于2010年4月辞职。2010年底,因公司计划搬迁去别的区,很多员工不愿意去,导致去劳动局投诉加班费等问题,后来,在劳动局的协调下,公司给这些员工补偿了一些加班费,也跟这些员工解除劳动关系了。现在,Y知道了公司给其他员工补偿了加班费,就回头来找公司要加班费。因为Y早就离职了,公司当然不愿意再给Y支付加班费。于是,Y就去申请劳动仲裁了。 在Y这起案件之前,公司还辞退了员工F(也是在车间工作),2010年11月,F申请了劳动仲裁,其中一项仲裁请求就是要求在职期间(2年内)的加班费。该起案件是由公司原法律顾问A处理的,法律顾问A提交了F的劳动合同、车间人员的考勤记录和工资条。主要的抗辩理由是:双方签定的劳动合同中写明正常工作时间工资是1100元,加班费按照正常工作时间工资为基数计算,因此,应该按照1100元为基数计算加班费,F要求按照3500元工资标准计算加班费,属于计算错误。而按照1100元计算F的加班费,则公司并未拖欠F的加班费。该起案件已经劳动仲裁终结,仲裁结果为不接受公司的抗辩理由,按3500元标准计算了加班费。目前,F的这起案件,公司不再委托A处理,换了一个律师B 代理。B律师已帮公司向法院起诉。 现在,公司又遇到Y这起案件,公司的想法是再重新找一个经验丰富的律师来谈谈,看看他的处理思路是怎么样的,如果觉得合适的,将委托新律师代理此案。 二处理过程 偶翻看了Y提供的证据材料: 1、社会保险单---估计是用了证明存在劳动关系的;

劳动仲裁申请书格式范本

劳动仲裁申请书格式范本 劳动仲裁申请书是劳动争议一方或双方当事人向劳动仲裁机关,就劳动争议事项提出仲裁请求的法律文书,也是劳动仲裁机关立案的依据和凭证。 1、开头要写明申请方、被申请方的基本情况。 申请人:XXX,男,汉族,XXX年XX月XX日出生,现住XXX市XXX区XXX路XXX号。联系电话:XXXXXX。 被申请人:XX有限公司,住所地:XX市XX区XXX路XXX 号。电话:XXX。 法定代表人:XXX 职务:XXX 2、写明申请事项。 请求事项: 一、裁决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5200元(月平均工资2600元*2)。 二、裁决被诉人向申请人支付XX年6月至XX年6月加班费共元,其中:1、延时工作时间加班费元及25%的经济补偿金元;2休息日加班费元及25%的经济补偿金元;。 以上二项合计:XXX元。 3、写明事实和理由 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于1995年10月进入被诉人单位工作,任司机一职至今。XX年12月28日,双方签订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约定申请人为总务部司机,约定申请人正常工作时间月工资为700元,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5天。但事实上,被申请人要求我除每周正常工作5天处,星期六、日还要求我随时出车,平均每月星期六、日3天以上(公司出车均有打卡记录,由公司保管,请仲裁庭要求被申请人提供我的XX 年6月至XX年6月间的考勤记录)。另外,休息日也是随时出车加班,我早上6时30分出车接送公司员工上班,直到18时10分接公司员工下班,送完员工需要到20时,除去中午吃饭和休息时间1个小时、平均每日延长工作3个小时以上,同时,非星期一至五晚上随时候命出车加班,具体时间以公司保管的打卡记录为准。我为被申请人加班,但被申请人却没有按《劳动法》的规定给我安排补休,也没有按规定为我支付加班费。从被申请人发给我的工资条可以看出,我的加班时数、加班工资均为零,按照双方劳动合同约定的月工资 940元(XX年7月1日双方协商将我的合同工资变更为940元)为基数计算,XX年6月至XX年6月间,被申请人拖欠我延时工作时间加班费元(940元/*倍*3个小时*4周*12个月*2年)未付、拖欠我休息日工作时间加班费元(940元/*2倍*8个小时*3天*12个月*2年)未付。为此,我多次找被申请人领导协商要求支付,被申请人均予以拒绝。被申请人的行为严重违反了《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38条第2项和46条

30个经典劳动争议仲裁案例(含解析)

30个人力资源纠纷调解案例 案例1 —不服调配,能否辞退? 原告:王桂,男,35岁,某安装工程(国有性质)公司职工。 被告:某安装工程(国有性质)。 原告于2004年6月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称:1996年,因我父身边无子女,被告照顾将我从其下属单位天津分公司调入父母居住地的被告下属单位机电厂工作,2002年3月又调至被告下属单位安装公司,但未安置工作。2002年4月我曾申请调出,因未成,而于2004年4月又撤回申请,但未安排工作。2003年12月3日,被告劳人部通知我到天津分公司工作,我即向劳人部讲明,父已离休,行走不便;母亲有病,没有照顾不行;孩子幼小,要求仍安排在被告在廊坊的下属单位工作。依据国家劳人部劳人老(1983)34号文件第17条“离休干部身边无子女的,按照在职干部的规定,由当地人事、劳动部门负责调一名外地工作的子女到离休干部安置居住地工作”的规定,被告应将我安置在父母身边即廊坊工作。但当时有关人员非让我去天津,否则辞退。2003年12月14日,被告给我送来一份“辞退证明书”,将我辞退。我不服,经申请仲裁,仲裁机构维持了被告的错误决定,故向法院起诉,要求依法撤销被告的辞退决定。 被告辩称:原告原在本公司的天津工程处工作,1996年为照顾解决原告的婚姻问题,将原告借调回当地。2002年2月,由于原告不服从调动造成处分。2002年4月4日,原告以孩子小、多病,不

适应安装公司工作为理由,申请调出本公司,一年以后又申请撤回请调报告,并承诺服从安排,但仍不下工地工作。本公司劳人部为此曾多次对原告劝导应服从公司安排,但原告均以其父是离休干部,身边无子女为理由拒绝。据此,本公司于2003年12月3日对原告下达了调动通知,安排原告去天津分公司工作,但原告拒绝去天津分公司工作。为此,本公司根据《国营企业辞退违纪职工暂行规定》第三条第四款的规定,在征得本公司工会委员会的意见后,作出了辞退原告的决定。请求法院维护企业的自主权。 本期问题: 该公司能否辞退王桂,理由是什么?程序上是否合法? 专家点评本案所涉及的辞退,是指用人单位依法对违反劳动纪律,但又不够开除或除名条件的职工,实施的强行终止劳动关系的一种劳动纪律制度。国营企业辞退违纪职工,应适用1986年7月12日国务院发布的《国营企业辞退违纪职工暂行规定》。根据该《暂行规定》第二条的规定,国营企业辞退违纪职工,必须具备两个先决条件:一是被辞退职工必须具有该条规定的7种违纪行为之一,本案原告被辞退是因其有7种违纪行为中的第4种“不服从正常调动的”违纪行为。二是辞退违纪职工,在处理程序上必须经过“教育或行政处分仍然无效”的环节。在符合上述条件的情况下,企业决定辞退的,

加班的劳动争议案例

加班相关争议案例汇总 案例一:加班工资基数如何确定? (2) 案例二:公司是否可以用调休代替加班费? (5) 案例三:用工单位能否约定节日加班费基数? (9) 案例四:综合计算工时制下的加班费如何计算? (12) 案例五:诉求加班费,其举证责任如何划分? (15) 案例六:值班非加班,单位要给加班费吗? (19) 案例七:综合工时制下的加班费之争,你怎么看? (22) 案例八:计件工资如何来计算加班费? (25) 案例九:值班是否等同于加班,能否要三倍工资? (27) 案例十:员工未休所积攒的倒休工时,辞职时要给加班费吗? (28) 案例十一:休息日安排员工培训,是否要给加班费? (30) 案例十二:加班工资计算基数,可以另行约定吗? (32) 案例十三:劳务派遣工的加班费应该找谁要? (34) 案例十四:员工法定假日加班,公司安排调休,是否合法? (35) 案例十五:保安全天24小时吃住在值班室,怎么算加班? (36) 案例十六:自愿加班能够获得加班费吗? (37) 案例十七:技术人员的工资,奖金能不能代替加班费? (39) 案例十八:公司和员工“预订”加班工资,是否不需要另外发放? (40) 案例十九:制造型企业普工,加班工资怎么核算? (41) 案例二十:员工加班没有申报,是否能够获得加班费吗? (42) 案例二十一:公司加班给予补贴,是否可以不发放加班工资? (44) 案例二十二:公司拒付加班费,员工有权辞职要补偿吗? (45) 案例二十三:公司规定员工服从加班安排,能够仲裁获得加班费吗? (46) 案例二十四:超龄员工能够依据劳动法,申请加班费补偿吗? (48) 案例二十五:员工讨要加班费时证据不足,如何申请经济补偿? (50) 案例二十六:劳务派遣人员不发放加班工资,合法吗? (52) 案例二十七:员工未按制度申请加班,要求加班费,能否获得支持? (53)

劳动仲裁申请书模板集锦6篇

劳动仲裁申请书模板集锦6篇 中国不断在进步,申请书在现实生活中使用广泛,正确地使用申请书可以使我们的愿望和诉求得到表达。大家知道申请书的格式吗?下面是关于劳动仲裁申请书6篇,仅供参考,欢迎大家阅读。 劳动仲裁申请书篇1 申请人:姓名 XX 性别女年龄 XX 民族汉 住址上海市XXX 电话 XX 邮编 XX 被申请人1:单位名称上海市XX 电话 XX 法定住所上海市XX 邮编 XX 法定代表人 XX 性别女职务总经理 请求事项: 1.裁决被申请人支付终止劳动关系经济赔偿金为一个月工资20xx 元(不含已支付部分) 2.裁决被申请人支付待通知赔偿金为一个月工资4000元 3.裁决被申请人为申请人补办工作期间公积金(20xx年9月至20xx 年6月) 4.裁决被申请人为申请人补办20xx年6月各类养老保险 5.裁决被申请人赔偿从20xx年9月至20xx年6月的休息天加班工资19天×2×(4000/21.75)=6988.50 6.裁决被申请人退回申请人过失单扣款900元 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于20xx年9月8日正式进入被申请人上海市XX公司上班,担任会计主任一职。并签订了为期三年的劳动合同。由于XX公司财务内控制度薄弱,前任财务人员未出具以前年度及月度财务报表,也未完善保存财务历史资料,给申请人的后续财务工作带来极大困难,并在此期间因公司快速发展,连锁门店由20xx年9月的9家店铺增长为20xx年6月的23家店铺,全部店铺及货物供应链的财务工作都由申请人所在的团队负责,而在整个发展期间团队工作人员未增加一人,申请人在此工作期间兢兢业业,每天都于晚上10点后离开公司,星期六、天都在公司工作,如此强大的工作量给申请人的身体及精神带来极大的疲惫及压力,身心一直处于紧绷状态。因此出现上班迟到现象,迟到时间为1分钟,2分钟等。 20xx年6月1号被申请人因申请人迟到累计四张过失单,被申请人在员工手册中规定累计三张过失单可将员工开除为理由,将申请人开除,双方在20xx年6月1日晚8点至12点协商及谈判,被申请人同意支付赔偿金为半个月工资,并诱骗申请人在自愿离职书上签字,于20xx年6月10日将款打入申请人工资卡内,申请人查询后金额不符,于20xx年6月15日至19日期间与被申请人交涉,被申请人拒绝支付相应的金额,拒绝再交涉。 基于以上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的相关规定,诉讼贵处,请求依法裁决,支持申请人的请求。 此致 上海市XX区劳动局劳动仲裁委员会

30个经典劳动争议仲裁案例

30个经典劳动争议仲裁案例(含解析) 案例1 —不服调配,能否辞退? 原告:王桂,男,35岁,某安装工程(国有性质)公司职工。被告:某安装工程(国 有性质)。原告于2004年6月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称:1996年,因我父身边无子女,被 告照顾将我从其下属单位天津分公司调入父母居住地的被告下属单位机电厂工作,2002年3月又调至被告下属单位安装公司,但未安置工作。2002年4月我曾申请调出,因未成,而 于2004年4月又撤回申请,但未安排工作。2003年12月3日,被告劳人部通知我到天津 分公司工作,我即向劳人部讲明,父已离休,行走不便;母亲有病,没有照顾不行;孩子幼 小,要求仍安排在被告在廊坊的下属单位工作。依据国家劳人部劳人老(1983)34号文件第17条“离休干部身边无子女的,按照在职干部的规定,由当地人事、劳动部门负责 调一名外地工作的子女到离休干部安置居住地工作”的规定,被告应将我安置在父母身边即 廊坊工作。但当时有关人员非让我去天津,否则辞退。2003年12月14日,被告给我送来一份“辞退证明书”,将我辞退。我不服,经申请仲裁,仲裁机构维持了被告的错误决定,故 向法院起诉,要求依法撤销被告的辞退决定。被告辩称:原告原在本公司的天津工程处工作,1996年为照顾解决原告的婚姻问题,将原告借调回当地。2002年2月,由于原告不服从调 动造成处分。2002年4月4日,原告以孩子小、多病,不适应安装公司工作为理由,申请 调出本公司,一年以后又申请撤回请调报告,并承诺服从安排,但仍不下工地工作。本公司 劳人部为此曾多次对原告劝导应服从公司安排,但原告均以其父是离休干部,身边无子女为理由拒绝。据此,本公司于2003年12月3日对原告下达了调动通知,安排原告去天津分公司工作,但原告拒绝去天津分公司工作。为此,本公司根据《国营企业辞退违纪职工暂行规 定》第三条第四款的规定,在征得本公司工会委员会的意见后,作出了辞退原告的决定。请 求法院维护企业的自主权。 本期问题: 该公司能否辞退王桂,理由是什么?程序上是否合法? 专家点评:本案所涉及的辞退,是指用人单位依法对违反劳动纪律,但又不够开除或除名条件的职工,实施的强行终止劳动关系的一种劳动纪律制度。国营企业辞退违纪职工,应适用1986年7月12日国务院发布的《国营企业辞退违纪职工暂行规定》。根据该《暂行规定》第二条的规定,国营企业辞退违纪职工,必须具备两个先决条件:一是被辞退职工必须具有该条规定的7种违纪行为之一,本案原告被辞退是因其有7种违纪行为中的第4种 “不服从正常调动的”违纪行为。二是辞退违纪职工,在处理程序上必须经过“教育或行政处分仍然无效”的环节。在符合上述条件的情况下,企业决定辞退的,还应征求本企业工会的 意见,待本企业工会签署意见后,向被辞退职工发给辞退证明书。根据本案认定的事实,原 告确有不服从正常调动的违纪行为,但被告却未按上述处理程序办理,即被告辞退原告,在程序上不合法。所以公司不能辞退王桂。

加班费案件的胜诉技巧

加班费案件的胜诉技巧 案例: J于2006年5月入职S公司,任职保安,2014年12月16日,J申请劳动仲裁,要求S公司支付2012年2月1日至2014年1月31日期间的平时、休息日、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5万元以及被迫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3.5万元。 S公司的代理律师H答辩称: 一、申请人要求被申请人支付加班工资,没有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 1、申请人于2014年12月16日申请劳动仲裁,其主张2012年2月1日至2012年11月30日期间的加班工资,距离其申请劳动仲裁已超过2年,对于上述时间段内的加班工资,应由申请人提供证据证明被申请人拖欠其加班工资,但申请人对此并未提供证据予以证实,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故应驳回申请人有关上述时间段的加班工资请求。 2、根据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签订的劳动合同第四条第(二)项的约定,申请人的工资按最低工资标准执行,实际上,被申请人支付给申请人的工资结构为底薪(最低工资标准)+加班工资。申请人主张2012年12月1日至2014年1月31日的加班工资,上述时间段内的加班工资,被申请人已足额支付。 二、申请人以被申请人拖欠其加班工资为由主张被迫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没有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 1、被申请人未拖欠申请人的加班工资,申请人主张被迫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没有事实依据。 2、申请人至今在职,其在仲裁申请书中也写明了未离职。 3、司法实践中,如用人单位拖欠劳动者的加班工资,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拖欠加班工资为由要求被迫解除劳动合同的,在计算经济补偿金时,应以2008年为界限分段予以区别,2008年前的工龄,只有满足用人单位拒不支付2008年前的加班工资这一前提,其经济补偿金方予以支持。本案中,申请人并未举证证明其曾向被申请人请求支付2008年前的加班工资而为被申请人明确拒绝,或者被申请人明确表示拒绝支付其2008年前的加班工资,故申请人有关计算经济补偿金时应包含2008年前的工龄的主张,也没有法律依据。----实践中,有些仲裁员或法官不注意,容易支持2008年前的工龄,不少律师也不懂得这个抗辩技巧。我一开始也没注意这一点,后来推敲这个案件的时候才想起这一点来。--解析(1) 质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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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荐】劳动仲裁申请书汇编五篇 劳动仲裁申请书汇编五篇 在人们物质精神需求不断增长的今天,我们会经常使用申请书,申请书可以使我们的愿望和请求得到合理表达。那么一般申请书是怎么写的呢?以下是小编整理的劳动仲裁申请书5篇,仅供参考,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劳动仲裁申请书篇1 申请人:×××,女, 19XX年3月14日出生,汉族,住址:XXXX区下洋村×××号被申请人:海口×××市场管理有限公司住址: XXXX区府城镇中山南路水果市场二楼法定代表人:××× 申请事项: 1. 请求确认自 20xx年9月15日至20xx年5月18日期间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存在劳动关系; 2. 被申请人依法为申请人补缴自20xx年9月15日至20xx年5月18日期间的养老、医疗、失业、工伤及生育保险五项保险,具体数额由社会保险征稽部门确定; 3. 请求被申请人依法向申请人支付自20xx年9月15日至20xx年3月13日期间加班工资人民币111384元〔12×〕; 4. 请求被申请人依法向申请人支付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11个月的双倍工资差额人民币23045元〔×11〕; 5. 请求被申请人依法向申请人支付违约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人民币54470元〔×13×2〕。事实与理由:申请人于20xx年9月15日经人介绍,入职被申请人处工作,工种为环卫工。在职期间,申请人每天均严格遵守被申请人的各项规章制度,工作尽心尽责,按时上午7.00-11.00、下午16.00-20.00上下班。在水果市场交易旺季,为了完成当日工作任务,每天均不得不工作至20.00后才可下班;从来没有节假日,也没有休息日,这样的工作状态一直持续至20xx年3月12日。 20xx年3月12日下午,被申请人突然口头通知申请人“水果市场内的路面正在整修,用不了那么多人,你明天暂时不要来上班了,两个月后等路面整修完毕后再回来上班”。一个月后的20xx年4月27日,申请人询问被申请人法定代表人邱天灼何时能回来上班,他讲“路面还未修好,暂时还不能上班”。之后,见到工友的工作量多时,申请人就主动与他(她)们一起参加劳动。至20xx 年5月18日,因为路面已经修好,申请人再次询问被申请人何时能上班,得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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