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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弘法寺管理制度

深圳弘法寺管理制度(修正版)

根据《宗教事务条例》、《广东省宗教事务管理条例》、《深圳经济特区宗教事务条例》和《全国汉传佛教寺院管理办法》、《全国汉传佛教寺院共住规约通则》、《广东省佛教寺庵管理规定》等以及上级佛教协会的其他相关规定,为加强寺院内部管理,特制定如下若干管理制度。

一、人员管理制度

(一)根据《宗教事务条例》有关规定,结合本寺实际,制定本制度。

(二)本寺实行民主管理。民主管理组织为执事会,其负责人及成员的产生办法应报罗湖区佛教协会同意,并报罗湖区民族宗教事务局批准备案。住持(方丈)、班首、执事人选的条件是:爱国守法,具足正信,勤修三学。戒行清净,作风正派,有一定的佛学水平和组织办事能力。住持(方丈)对外代表本寺,对内综理寺务。班首、执事各司其职,各尽其责,发扬六和精神,实行民主集中,管理寺院各方面工作。

(三)本寺按佛教传统和有关规定聘用教职人员,并报罗湖区民族宗教事务局批准备案。本寺吸收常住人员,须经执事会集体讨论决定,并报罗湖区民族宗教事务局批准备案。

(四)本寺按有关规定和场所的实际需要聘用工作人员,并报罗湖区民族宗教事务局批准备案。

(五)本寺的常住人员,有条件的须办理户口迁入手续。暂住人员(包括挂单人员)须按规定查验证件并经住持(方丈)同意,同时须按公安机关关于暂住人口的管理规定办理有关手续。

(六)本寺建立教职人员和工作人员的考勤、请假、销假制度以及考核制度。

(七)本寺的佛事活动必须在寺院内进行。常住僧人不得参与社会上滥建寺庙、佛堂的开光活动,不得到非佛教活动场所进行佛事活动。如有违犯规定者,迁单出寺。情节严重者,送公安部门依法处罚。

(八)本寺邀请境外(包括香港、澳门、台湾)教职人员讲经、讲道及参加大型宗教活动,须按照有关规定报主管宗教团体和宗教事务部门审批。

(九)本寺教职人员和工作人员因私出境须经罗湖区佛教协会同意,并报罗湖区民族宗教事务局批准备案。

(十)本寺的人员管理接受罗湖区民族宗教事务局和罗湖公安分局的监督和指导。

1、岗位职责

僧团序职如首座、西堂、后堂、堂主等班首,列职如监院、知客、维那、僧值等执事,由住持(方丈)按照丛林请职制度和协商原则,定期任命、晋升序职人员,任免列职人员。凡本寺执事,无论职务高低,乃常住之纲维,众僧之楷模,应不失大众所望,务须忠于职守,公正无私,处处以身作则,严于律己,宽以待人,发心为常住。

(1)住持(方丈)职责。住持(方丈)名称起于禅门,意表安住于世,而保持佛法,故为一寺之主僧,名曰住持(方丈)。对外代表寺院,对内统率大众,负有领导、教诫僧众,任免执事之权责,是全寺僧众的依止师,故住持(方丈)既要以身作则,又要领众熏修。每年上元时节,执事向住持(方丈)退职,住持

(方丈)请职。住持(方丈)必须以“用人唯贤”的标准和“赏罚分明的原则,请执事或任免执事人员;用因果的原理,掌管财务;以“六和”精神,清规戒律来规范大众的三业。重大事情要召集执事或执事扩大会议讨论,然后由住持(方丈)决定,付诸实施。对僧众会议出现与“兴利除弊,护寺安僧”精神有相违背的决定,有否决权。

(2)班首职责。班首为本寺的首座、西堂、后堂和堂主,是德高望重的长者,平时可不参加寺院的具体事务,可专心于精进修持,为寺院僧众做楷模。同时负责指导寺院僧众的修持工作,其具体权责如下:

1)首座:是西序首领,辅助住持(方丈),掌管僧事。负有领众修持,教诫后学,督勉常住僧遵规守戒,代理住持(方丈)布萨诵戒,主持法事与住持(方丈)分座说法的职责。

2)西堂:辅助住持(方丈),协助首座,布萨诵戒,说法主法,指导后学修学,督促执事忠于职守,廉洁奉公。

3)后堂:协助住持(方丈)率众修持,开示后学。举办佛事时,可登座说法、主法。

4)堂主:协助住持(方丈),维护常住。行道修持,做众僧楷模,为各堂主事人。

(3)都监职责。都监的地位在寺内,依序是很高的,有做过多年监院的经验,在寺院虽然不处理具体工作,但可以指导监院干好工作,其与现任监院的关系,亦与退居住持(方丈)与现任住持(方丈)之间的关系相似。都监为住持(方丈)任命执事时的顾问,若任何执事有不称职的,或任何僧人办事任劳任怨,必须升职的,有向住持(方丈)建议升免的权利。

(4)监院职责。监院为东序首领,在住持(方丈)的领导下,总理寺务,又称当家。凡一寺之持产,库房的主管,财务监督,寺院修建,均所统理。因此,寺院的监院必须是胸怀大局、重修持、讲因果、工作认真,敢于负责、任劳任怨、公正无私的人担任。在处理寺务中,有不明之处,监院应向都监请教。

(5)副寺职责。即副监院,协助当家,分工掌管寺务。如财务、采购、保管、修建、寺产、流通等工作。不能让寺院缺了“开门七件事”——柴、米、油、盐、酱、醋、茶以及香烛和其它一切用品。凡急需购物品,若少数的现金可以买到的,副寺当先垫钱,然后报销。若是大笔现金,由他们填写请购据,经监院批字,向财会支款。

(6)维那的职责。维那是梵语,华译次第。谓知悉僧事之次第,如法如律,为规矩之纲。偈云:“大众慧命,在汝一身,汝若不授,罪在汝身。”是负责坐禅、上殿、过堂、念诵仪规,寺院一切法务活动的纲领执事。故须具足威仪,方可整肃大众。应谦恭虚怀,精通唱念法器及仪规。要做到进止如仪,唱诵有则,不可任意杜撰腔调,贻笑大方。

(7)知客职责。外应檀信,内调大众,迎纳云水,接待方来,故知客实为佛祖使者化身,一寺形象的代表。知客除执掌《共住规约》、《堂住万年簿》、《客堂规约》、《人事档案》,详审来客,决定去留,执行寺僧进出请假,合理安排僧人住房,处理僧众事宜,摧邪扶正确保僧众安和、道场清净的工作外,还要负责监督斋堂大寮(厨房)、殿堂、浴堂、厕所、绿化、卫生,通知僧众开会,接洽佛事以及其他不属于库房与衣钵寮所宜接管的工作。

(8)僧值职责。僧值,又称“纠察”,负责执行规约,整肃律仪。凡上殿、过堂、出坡以及外察各僧遵守清规戒律的情况,若有不如法如律举动,随时予以

纠正。僧值须是居心如水,执法如山。要做到不阿谀、不回护、不委屈、不偏党、代住持(方丈)监察其所不及,即住持(方丈)有犯,亦可在斋堂,对众跪白表堂。进斋时要维护斋堂肃静,负责指挥行堂。早晚课诵要巡视大殿,若见有僧不依行列,则过去喝斥;若见有人在课诵时偷懒,则要过去警策。出坡时进行组织督率;僧值还要处理亡僧善后及遗物等事,并有权随时查寮;入晚开静后,要由头山门到后山门等各处巡查。对违纪僧人,情节严重者要呼至客堂按规章制度处罚。负责组织能发心、讲因果、敢负责的僧青年成立义务治安消防寺队,防火、防盗、防匪,确保寺院安全。

(9)典座职责。统管大寮,调理僧食,保质保量,管理饭头、菜头、水头、火头杂务人员等。餐后负责佛挥餐具、饮具的清洗,同时注重“大寮”的饮食卫生。

(10)书记职责。书记位序次于班首,负责为常住书写、保管文件档案,须有才德,为一寺骨干僧人。

(11)衣钵、侍者职责。负责管理住持(方丈)室器物,供养香敬,庄严法物经书等,照顾住持(方丈)日常生活起居,接待住持(方丈)的来宾信众,做好住持(方丈)寮卫生等工作。

(12)悦众职责。悦众,盖以唱诵如法,法器谐音,龙天欢喜,僧众喜悦,故名悦众。悦众是维那的辅助,念诵法事中,接腔、送腔、导众跟板,音调适中,使佛事隆隆,僧心如水,感应道交,多赖悦众之功,故须熟练法器唱念,具足威仪,表率僧众,若维那不能举事,则代理维那职责。

(13)藏主职责。负责管理常住大藏经及余经散帙,做好经籍收藏、编排、修补、凉晒及书画、文物等保管工作。

(14)殿主职责。负责殿堂香烛、供品、供水、保管殿堂器物设施,看管功德箱,确保殿堂清净庄严,引导信众礼佛正信,须具备因果分明、认真负责、吃苦耐劳的思想境界。

(15)钟头、鼓头职责。钟鼓为道场正令,龙天耳目,关系佛法之住持,应端肃三业,起殷重心,晨暮二时,须提前就位,与前后法器相接,不得差误,要通达敲击法则。

(16)板令职责。负责夜晚开大静,晨朝打板报时,工作时应遵守定时,不得或早或晚,若早殿普佛,朔望之时,须提早半小时打板。

(17)知宾职责。知宾亦称照客,协助知客,负责客堂具体寺务,须做好迎宾待客,清扫整理接待室、会议室,预备茶水果点,向住持(方丈)、班首、监院通报信息等工作,应具足僧仪,热情周到。

(18)监察部职责。1)监察部是全寺的纪律检察机构,负责监督检察各部门工作情况。2)监察部成员若发现常住执事不能尽职尽责、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等违规现象,立即报告监察部主任,召开会议,作出适当处理。3)监察部有权定期或不定期对各部门进行检察,各部门执事应无条件予以配合。4)监察部成员由住持(方丈)、都监和部分班首组成。监察部设主任一人,由住持(方丈)兼任,副主任一人,由都监兼任,成员三至五人,从班首中产生。

2、共住规约

栖身息影,端籍名蓝,修道循规,必须同志。久参耆宿,以游历深,而百绪從生;后进时流,因知见浅而初心渐退。以致纲宗失旨,模范多乖,习以为然,积成法弊。久参后进、驽骥并处。法末之际,正邪莫辨,惟冀方来贤众,共遵佛说戒律、祖制规绳,调治三业,折伏过失,住斯丛林,愿共遵守,熏就法门之龙

象,中流砥柱,如若不然,无劳共住。

(1)破根本大戒者,欺下犯上者,不共住。

(2)破口相骂、交拳互殴,挑拨是非,破和合僧者,不共住。

(3)私收出家在家徒众者,自去居家者,不共住。

(4)私自化缘、看相、看风水、算命、占卦者,不共住。

(5)不存正之念、不教养后学,不依规矩者,不共住。

(6)有犯清规不改,不遵议罚者,不共住。

(7)任意出入寺院,不白客堂执事或夜不归宿者,不共住。

(8)私造饮食及私应经忏佛事者,经教育不悔者不共住。

(9)不听执事约束调谴,破期告假者,除公事,不共住。

(10)黑白月布萨,三世诸佛仪式,令正之法久住闻楗椎三次无故不到者,不共住。

(11)故与有过人往復思害丛林、搅乱好人者,不共住。

(12)课诵坐香、出坡、不随众者罚(除公事有病),不服者,不共住。

(13)闲闯寮房及吸烟、饮酒、食荤腥者,不共住。

(14)侵损常住,盗取变卖常住物者,占用常住物者,不共住。

(15)结不正之友为朋党者,不共住。

(16)不习僧礼、粗心忽略者罚。

(17)动止不随众、殿堂不到、私带小菜过堂者罚。

(18)非礼责人及私心讪谤者罚。

(19)结夏安居、不遵佛制者罚。

(20)以常住物私做人情者罚不服者,不共住。

(21)住期不满、诱惑他去、私自逃走者挂牌。

(22)衣着服饰须合佛制,不许戴小帽及穿短衣长裤外行,违者罚,不服者出院。

(23)无公事私走檀护及本俗者,定非潛修人,即令出院,知而不举者同罚。

(24)己眼不明,妄评他人见地。出语不自知非者,即令出院。

(25)施护入寺,执事私自化缘者。量事轻重处罚,不服者,出院。

(26)常住钱物,出入即登记,失记及含糊不清者罚。

(27)非重病,背众饮食者罚,私留亲友歇宿不白客堂者罚。

(28)禅堂内院乃清修之地,不得喧哗,违者重罚,不服者出院。

(29)无事不得吃二堂,食时不得谈笑。不得争坐位,不得未结斋先起,不得自携碗入厨房取食,违者出院。

(30)除公事,不在本寮,至各寮纵意放逸者罚,或博弈赌钱者出院,执事不举者同罚。

(31)遇普茶听规约,除公事不随众者罚,不得託人取茶果归寮,与者,取者同罚。

(32)米油等物,不预白住持(方丈),私卖或转让者,罚赔偿已出院。

(33)堂中出外生事者,严摈借事起单,永不復入。

(34)常住经书,庄严器具,概不借出违者罚。若不得已白众方借。

(35)轻视耆德,恶闻直言,妄生诽谤者出院。

(36)保留有大过人及年轻者,或私招徒众者出院。

(37)各寮闻报钟不起者罚,恃己有功不调伏者重罚。

(38)丛林无僧值,则内外不正。弊何能除,法何能立。为僧值宜尽心纠察,

不得徇情。如有犯者,照钦罚。失罚者,僧值受罚。

(39)班首、执事均应忠于职守,为常住、为大众尽职尽责,任劳任怨,廉洁奉公;如有玩忽职守,居位谋私,经批评教育不改者,由住持(方丈)挂牌,免其职务;情节恶劣,使常住利益和形象遭受损害者,由住持(方丈)召开僧众会议,免其职务并驱摈出寺。

3、客堂规约

客堂为寺院枢纽堂口,所谓规矩出在客堂,故客堂是否有轨可依,有仪可范,实关寺院存亡大事。有鉴于此,订立规约如下,应当共相遵守。

(1)凡客堂执事,须依国家有关法令和政策,遵循佛教律仪,以慈悲为怀,一视同仁,悉心周到接待方来。

(2)值日知客,不论有事无事,须在客堂坚守岗位处理事宜,遇难断之事,随时请示大知客决断,若玩忽职守,经批评教育不改者,免其职务。

(3)凡云水参学来寺持单的僧众与住宿的香客、信士、须验明身份证、戒牒或介绍信(寺院或佛教协会)后,殷实规定办理登记手续,然后送单,僧人可留单一至三天(食、宿免费);为严防不法分子来历不明者混进寺院,没有戒牒和身份证明,恕不接单(除特殊情况外),挂单到期不走者,知客要催单。遇特殊情况,可酌情延长,但不得超过七天。

(4)对功德结缘、供斋、佛事等款项必须按财务规定,开出三联单,做到结算无差错,并有据可查;对各种佛事须做好挂牌,发放单钱等工作。

(5)对来寺讨单者,须向客堂书面申请,填好履历表,责其学习领会《共住规约》精神,经医院身体检查无疾病者,方可留单;留单后须考查三个月,或放外寮作杂务,或进堂坐香、念佛,考验期间每月发50元生活补助费,考验期满合格者,则正式进单。

(6)来寺客僧、居士、宾客欲参礼住持(方丈),应由客堂预先报知住持(方丈),经住持(方丈)同意,由知客领见,不得在没有预先通知的情况下,让客人擅自闯入住持(方丈)室,影响住持(方丈)工作和清修。

(7)遇有外事或有关客人来寺,应做好接待工作并及时报告监院、住持(方丈);接待时,须注重威仪,既做到不卑不亢,又礼节周到,并严守外事纪律。

(8)早、晚上殿,二时过堂,若僧值不在,由知客负责堂住僧人威仪,使众僧如法如律,对上殿过堂不到者,上殿不如法如律者,应按规约查问、处罚。

(9)认真执行僧众外出请假、销假制度;常住僧众,不得私自随意外出,如有事必须外出者,应向客堂请假并填写请假条,说明事由、去处和时限,回来时应到客堂销假。请假三天以内由大知客批准,七日之内由大知客签出意见经监院批准,七日以上,半个月以内及执事请假须由客堂签出意见,监院同意,报方丈批准,除特殊情况外,原则上任何人请假不能超过一个月,若未请假或经请假、续假未经批准,逾期一个月不归者,停发衣单钱,二个月不归者,以自动离寺论处,收回房间,物品由僧值会同有关部门清理后,寄回原籍。

(10)遇有别处寺院,请常住僧人应赴佛事,须先到客堂联系(除有道谊往来关系者,原则上概不应允);客堂须报住持(方丈),若住持(方丈)不在须报请监院,召开执事会议议定;严禁到居士家做佛事,常住僧人没经客堂报经执事会议批准,私自出外应赴佛事者,由客堂予以迁单。

(11)认真执行寺院各项规约制度,如遇寺院僧众违纪或口角相争,客堂值日知客,须依寺规及时处理;若不服者,报大知客会同其他知客,必要时请僧值、监院共议处罚,不服教育处理者可令其离寺,若知客不能秉公处理,致使事情复

杂化者,一并议罚。

(12)客堂应负责常住僧人的户口申报工作,建立人事档案,按有关规定,向当地派出所申报正式或临时户口;凡离寺的僧众、监时工,所携带的物品须经客堂验查无寺院公物,然后方可离寺。

(13)客堂要提高警惕,配合僧值查寮,做好治安保卫工作,认真防火、防盗、防匪。对于骚扰寺院的事情和人,客堂执事要挺身而出,配合僧值予以制止;对形迹可疑人员、违法分子应及时报告公安部门。

(14)客堂对于受皈依的信众进行登记,对其讲说三皈的意义和初级佛教知识,考察一月,确定此人系正信,然后按皈依仪规,每季度请住持(方丈)于大殿举行皈依仪式,并协助依钵师填写及发放皈依证,皈依款项一律由常住收入。

(15)客堂在住持(方丈)和监院的领导下,须及时组织常住僧人对党和政府制定的有关宗教政策、法规、时事及重要文件进行认真学习。

4、考勤制度

僧人实行考勤制度,必须按时上殿、过堂、坐禅,以及参加本寺安排的各项活动。不能参加者应向客堂请假,需填写请假单。请病假者回寺后需交医院病例证明,请事假需有相关证明。返寺后必须向客堂销假,不能按时返寺需事先向客堂说明事由,无故超期未经续假者,将迁单出寺。

(1)每日上殿、过堂、坐禅实行主管责任考勤。

(2)上殿、过堂由知客或僧执负责考勤。

(3)禅堂坐香由维那师负责考勤。

(4)负责考勤人员,每日填写考勤表。

(5)早晚课鸣引磬拜完佛后进殿,按迟到计算,除公务外。

(6)早晚课在散掌后进殿,按旷殿计算,除公务外。

(7)早晚课期间,如有事外出,需向僧执等执事告假,无故出殿者,按旷殿计算。

(8)早斋、午斋过堂,引磬响后进堂,按迟到计算,迟到三次按旷殿计算,除公务,不用早斋者需参加念供。

(9)开光、上供法会,无故不参加者,按旷殿计算,除公务外。

(10)对于本寺安排的工作和活动,无故不按时参加者,按旷殿计算。

(11)早晚殿、过堂、坐香,缺勤达十五次者,客堂将对当事人下发通知单提出警告。超过三十次者,迁单出寺。

(12)平日外出,必须向客堂请假,最迟不得超过晚十时回寺。未经请假,私自外出或夜不归宿者,迁单出寺。

(13)请事假者,需填写请假单。请假三日以内由大知客批准,七日之内由大知客签出意见经监院批准,七日以上、半月以内及执事请假须由客堂签出意见,监院同意,报住持(方丈)批准。

(14)除特殊情况外,原则上任何人请假不能超过一个月,若未请假或虽经请假、续假未经批准,逾期一个月不归者,停发衣单钱,二个月不归者,以自动离寺论处,取消常住,收回房间,离开本寺。其物品由僧值会同有关部门清理后,寄回原籍。

(15)常住执事人员因公外出,必须填写请假单,说明事由,报客堂、监院批准。

(16)在上殿、过堂、坐禅,以及工作时间,一律不准私自接待信徒和客人。

(17)禅堂僧人请假由维那签出意见,经客堂同意监院审批。

(18)凡请假者,必须说明事由,实事求是。如隐瞒事实,弄虚作假,欺骗常住者,迁单出寺。

(19)本寺内外一切团体事务活动,由寺院统一安排,任何个人不得私自出行和随意参加。违者,迁单出寺。

(20)首座、监院、知客、僧值等执事,有权对外出人员进行询问和检查,对态度不好,拒绝检查并进行吵闹者,将严肃处理。不服者,迁单出寺。

5、员工守则

(1)每位员工负责把自己区域内的卫生搞好,多检查、多看、发现问题及时处理,确保卫生随时干净整洁。

(2)注意自身形象,上班时间严禁吃东西、吸烟、听收音机、睡觉、看书报、吹口哨、唱歌、打闹等行为发生。

(3)禁止接受游客、香客等钱物、勾结他人违反寺院规则等行为。

(4)工作中服从主管领导安排,认真执行寺内各项规章制度,虚心学习,不懂之处多向领导和同事询问。

(5)自我养成良好的卫生习惯,宿舍内做到整洁、卫生。

(6)发现同事及他人有违反寺规等行为,应及时向寺院领导汇报。对有立功表现的人员,常住将给予适当的奖励。

(7)严格执行请销假制度,外出请假须经主管领导同意,方可外出。

(8)除周六、周日、初一、十五和其它特殊情况外,员工均可午休。午休时两人一组,轮换休息,每组90分钟。每一组时间为11点30分至13点;第二组时间为13点至14点30分;14点30分停止休息,严禁超时午休。

(9)团结同事、尊重他人、待人真诚、礼貌。严禁发生吵架、打架等行为。

(10)安排好自己的工作时间,有计划,有步骤的工作,做到“忙”时不乱,“闲”时不闲。

6、护法居士暂住守则

有缘共住,以庄严国土,利乐有情为已任。为了维护本寺院的正常宗教活动,根据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1)在本寺长期共住的护法居士,每月必须保持住二十天以上,无条件服从寺院的管理。

(2)寺院由主持主管工作,护法居士服从,支持主持的寺务活动。

(3)团结共住、互相帮助、无私奉献;爱护公物、如有损坏,酌情赔偿。

(4)严守戒规,不得搬弄是非、说三道四、用餐不得说话、日常不得大声喧哗、打闹。

(5)遵守作息时间,早上4点30分起床;5点钟早课;6点30分早餐;早餐后各自自觉清洁卫生。日常劳作11点午餐;12点至下午2点休息;2点后劳作。下午4点30分晚课;6点30分晚餐;7点30分至8点30分常随佛学,9点30分息灯休息。

(6)有事必须请假,并按时回寺院。

二、财务、会计管理制度

(一)财务制度

1、根据《宗教事务条例》和有关财务法规,为规范本寺的财务管理,制定本制度。

2、财务管理制度的基本原则:遵纪守法、统一管理、严格审批、财务公开。

3、本寺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实现民主理财。对于重要活动、大额购物、

基建、维修等较大项目的开支,须制定具体的预算计划,由执事会研究决定后执行。本寺财产(包括动产、不动产)必须登记造册,物资必须由库房统一管理(采购、发放),做到账目清楚。

4、本寺的财务人员由执事会聘请。财务人员必须持证上岗。财务人员在执事会的领导下行使职责,同时要遵守国家有关法规。本寺的会计、出纳、物资保管员等工作职位独立设置,不得交叉兼职。

5、本寺的财务人员不得以个人名义或其他名义开户存公款,不得私自挪用、转借本寺的资金。除允许备用少量的现金外,资金收入必须当天存入银行。

6、本寺对各项支出的审批与报销,严格设立审批权限。凡不符合规定和审批手续不全的收据和发票,一律不予报销。

7、本寺的财务管理状况每年定期进行审计。对把公款公物占为己有或夹款逃者,须追究其责任,甚至法律制裁。

8、本寺的财务管理接受罗湖区佛教协会和罗湖区民族宗教事务局的指导和监督。

(二)会计制度

1、根据《宗教事务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民间非营利性组织会计制度》、《会计基础工作规范》、《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票据法》等规定,为规范本寺的会计管理,制定本制度。

2、本寺按照发生的经济业务事项进行会计核算,填制会计凭证,登记会计账簿,编制财务会计报告;规范财务收入和支出的程序和手续。

3、本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具体情况,制定会计核算办法与原则;会计核算划分会计期间,分期结算账目和编制财务会计报告;会计核算以权责发生制为基础;会计记账采用借贷记账法。

4、本寺每年编制由资产类、负债类、净资产类、收入类、支出类组成的会计科目表,并编写会计科目使用说明,以便清晰了解各类会计科目。

5、本寺财务做到日清、月结、定期公布。月结报表向执事会汇报收支情况及预算落实情况,并适时向信众公布新增财产、现金(包括存款)及收支情况;年终进行清理结算与结账,包括清理、核对年度预算收支和各类款项数字,确定年度收支范围,清理往来款项,核对银行存款和现金,进行财产清查,年终结账,做到民主理财,民主管理。

6、本寺编制由会计报表、会计报表附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组成的财务会计报告,并报罗湖区佛教协会和罗湖区民族宗教事务局备案。

7、本寺按照有关规定,规范会计档案管理。对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年度预决算和重要的经济合同等会计档案定期归集,审查核对,整理立卷,编制目录,装订成册,确定专人妥善保管,防止丢失损坏。

8、本寺的会计管理接受罗湖区佛教协会和罗湖区民族宗教事务局的指导和监督。

(三)财会职责

常住经济收入即是因果钱,又是寺院存在的基础。所以财务管理的好坏,直接关系到寺院的兴衰。加强财务管理,勤俭节约,积累资金,有计划地用于修建寺院。

1、管理财务的执事与会计、出纳必须思想健康,作风正派,具备很好的职业道德,对工作认真负责,使账目做到日清、月结。

2、出纳员必须按时到银行取回对账单交会计,会计必须在每月收到银行对

账单后的十天内做好当月报表交监院、住持(方丈)审查,并在执事会上发布。

3、会计有权不定时跟出纳员核对库存现金,出纳应主动配合;掌管财务的副寺、监院应不定期查账,并随时接受住持(方丈)和尚及监察部对资金状况的询问,会计和出纳以及掌管财务的执事要如实汇报。

4、所有从正规单位购进的商品,必须要有正规发票,票据上盖有财务章或发票专用章,票据背面必须有经办人、验收人、审批人签字并注明用途方可予以报销。

5、交通差旅费报销,必须凭正规票据,报销人员在票背面签字,由监院审查核实签字后方可报销。常住僧人和有关工作人员的医疗费报销,必须凭指定医院的正规票据,药费凭医院开出的病历卡及报销凭证,由监院审定签字后,方可报销。

6、常住派专人副寺负责管理本寺各部门的票据(税务发票、收款发票、收款收据、门票),对票据建立严格的领发登记制度;领取票据时,须由领票人填写领取单,经副寺批准签字,方可领取;收回后的存根必须与记账联核对,并存档保管。

7、常住须刻统一财务章,专人保管,各部门的收款收据由常住统一印发,须盖有财务章后方可领用。

8、常住须设有专人购买物品,各堂物品和个人所需要的物品,经各堂口负责人和副寺签字后方可到库房领取。

9、常住所有经济实行统一管理,设总会计总出纳,对各部门的经济收支进行监督和核查,各部门必须无条件自觉地接受监督和核查。各部门不得设立小金库;常住组织有关人员对各部门的经济收入进行不定期的检查;每年请专业人员对财务进一次大检查。

10、寺院各部门所有现金收入都必须由出纳接收和开出收据交给交款人,分管财务的执事与会计不得收受现金;除特殊情况外,应在当日交给出纳,其他所属部门人员均同样如此。

11、斋堂采购,购买蔬菜时,若特殊情况开不出正式发票,可凭干净白字条报销,但必须写明卖方地址,金额合计数额要大写,并有经办人、验收人、审批人的签字方可报销。

12、出纳保管的库存现金(应放在保险内),不得超过伍千元,除此之外,应及时送交银行,存款时常住派人护送同去银行。

13、出纳员收到现金后,必须及时开出收入凭单交给会计记账。财务现金的收入、支出,必须经会计开出凭证,再由出纳根据凭证、付款。

14、佛事功德款由客堂收取,每次佛事活动结束后,应将开支后的余款填写缴款单连同其他付出凭证上交出纳,除此之外的款项一律由财务室直接收取。

15、客堂所领收据,须作为记账收据。但必须和出纳核对,用完一本再找保管员领取,用完后存根交保管员核对后入档备查。

16、流通处工作人员每天在下班时,手中存留现金不得超过贰佰元,超过贰佰元应随时上交出纳,以便掌握柜台库存。

17、凡常住与外单位签订的工作合同乃至基建项目,其复印件必须交财务室一份,以便会计掌握该项开支。

18、凡在财务上有借款者,财务应及时催还;若借款者迁单离开本寺前,财务人员要通知客堂,责其结算所有欠款才准离寺。

19、凡迁单的僧人只发人当月衣单费,挂单的僧人无衣单费;讨单的僧人三

个月考察期每月发壹佰元单资。

20、常住各部门所有的报销和开支都必须由寺院领导审批签字,贰万元以内由监院审批;叁万元以上由监院签字后,报方丈审批;万元以上的开支须经执事会议通过,由监院、住持(方丈)共同签字后生效;凡不具备以上条件的票据和不合理的开支,出纳有权拒绝付款。

三、治安管理制度

(一)根据《宗教事务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条例》、《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和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二)本寺住持(方丈)为治安第一责任人,监院为治安直接责任人,对寺院的治安工作全面负责。

(三)本寺委托物业管理公司在寺院内建立治安队伍,制订治安工作方案,落实治安任务,配置安全防范设施。

(四)本寺根据实际情况采取措施,在重点部位安装摄像头,值班人员做好寺院治安监控,确保参加宗教活动的信众安全,防止破坏和被盗等违法犯罪活动的发生。

(五)留宿非本寺人员,必须经寺院领导同意并进行登记。

(六)本寺举行大型宗教活动,必须制定安全保卫工作方案,经主管宗教事务部门和公安部门批准后实施。

(七)本寺如有被盗及重大治安事故发生,立即向公安机关报案,并积极配合公安机关侦破案件,事后认真检查原因,总结教训,及时整改。

(八)严禁任何人在寺院内进行不属佛教范围的迷信活动,更不得制造谣言,蛊惑人心,扰乱社会治安,情节严重者,送公安部门查处。

(九)本寺的治安管理工作接受主管宗教事务部门和公安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1、禅堂规约

古规失检、怠惰成风。时弊多端。提持贵密。虽则现成公案,要须大众共知。行解相应则无愧于先宗。道德兼资乃有利于末学。是在同志共相遵守。

(1)钟板参差者巡寮跪香行礼,不服者出堂。

(2)挑唆是非者,交拳破口者出堂。

(3)除老病公要事,私自逃单者,挂牌不许复住。

(4)禅堂内外,闲谈杂话者罚。

(5)静中响动惊众者重罚不服者出堂。

(6)禅堂敲站催板或抽解起香鱼,参差不清者罚。

(7)不顾本分,交头接耳者重罚。

(8)上堂小参等,各搭衣持具,齐集法堂,次第而立,有问则出,不得参差,违者罚。

(9)不满期。不许出堂。除充公执。私自告假者罚。不遵者重罚。

(10)偷看典章者罚。及非时私睡者罚。

(11)出入不白执,事者罚,止静不到者罚。

(12)行香坐香不到者罚。失误散香巡香者罚。

(13)值日交代不清者罚。破坏什物者罚赔。

(14)不顾本参,乱逞机锋者罚。妄作拈颂评论公案者罚。堂中出入,次第而行。违者罚。若窜乱位,穿堂直过。并无事闯寮者重罚。

(15)私借堂中什物出入者罚。

(16)滋事失仪,不听执事规谏者罚。不服者出堂。

(17)行坐课诵受食出坡等,不随众者罚。

(18)检点他人是非,搅群乱众者罚。

(19)警策昏散,三香板不下单者罚。

(20)故纵昏沈者罚。争香板者罚。不服者出堂。

(21)警策后昏沉如故者立参。再三警策,昏沉如故者跪参。如不服者出堂。

(22)经行纵横。谈笑涕吐、或鞋物作声者罚。不服者出堂。

(23)出堂外不穿长衫(大褂)者罚。

(24)有事他出,归期失限者罚。

(25)尊客参堂,各依位次。不得失仪。违者罚。

(26)擅入客堂,与人杂话者重罚。

(27)开大静后语笑者罚。

(28)在监值寮者。在外寮闲闯者罚。

(29)私造饮食及吃烟者重罚。

(30)闯静者罚。

(31)巡香徇情,或以公报私,故打罚。违者重罚。

(32)小恙给假三日。重病者出堂调养,不得故留妨众。违者罚。

2、诵戒仪式

(1)忏悔:大众闻板声云集大殿,两序而立。待法师到,大众向上问讯。

维那师呼:“展具”,鸣罄三下,唱云:“往昔所造诸恶业,皆由无始贪嗔痴。从身语意之所生,一切我今皆忏悔。”(三遍三拜)

维那师呼:“起具”。

举圣号:“南无本师释迦牟尼佛”(每月二十九或三十日诵四分比丘戒时称念)“南无千花台上卢舍那佛”(每月十五日诵菩萨戒时称念)。问讯,两序对面而立,依次出大雄宝殿,行至斋堂,依次而立,沙弥亦随之而立。待法师到,大众问讯。

(2)唱香赞:炉香炸热??南无云来集菩萨摩诃萨(三称)。

诵者拈香,三拜后升座。维那呼:展具,顶礼法师。

(3)钟声偈:钟声传三千界内,佛法扬万亿国中。功勋祈世界和平,利益报檀那厚德。

(4)称圣号:“南无本师释迦牟尼佛” (诵比丘戒时称念)“南无千华台上卢舍那佛”(诵菩萨戒时称念)

(5)开律偈:“别解脱戒难得闻,经于无量俱胝劫。读诵受持亦如是,如说修行者更难”。“三聚净戒难得闻,经于无量俱胝劫。读诵受持亦如是,如说修行者更难”。

(6)教诫沙弥:维那呼云:诸沙弥等,次第进堂。向上排班,闻磬声,礼大僧三拜,长跪合掌。

座上鸣尺教诫云:诸沙弥等谛听,人身难得,戒法难逢。时光易过,道业难成。汝等各净身口意,勤学经律论,谨慎莫放逸。

沙弥答云:依教奉行。

(7)作僧羯磨:座上鸣尺问云:僧集否?(维那答,已集。)和合否?(答,和合。)未受具戒出否?(答,已出。)僧今和合,何所作为。(答,说戒羯磨。)不来诸菩萨比丘说欲及清净有否?若无答无,若有说欲及清净者。彼受欲比丘应云。有即离本位,至座前向上一拜起已,覆归本位,坐听诵戒。

(8)谦礼白众:某甲稽首和南,敬白大众,僧差诵戒,恐有错误,愿同诵

者,慈悲指示。

(9)念诵戒本:诵毕,闻引磬大众起立。

(10)举赞回向:诵者下座三拜。“别解脱戒,释尊亲宣,八科七聚共五篇。说法利人天,福慧无边,恩泽布大千。”(此诵比丘戒时唱念)“千华台上,舍那慈尊,初成正觉转法之轮,十重广灵文,四十八轻,苦海渡迷津。”(此诵菩萨戒时唱念)“原消三障诸烦恼,原得智慧真明了。普愿罪障悉消除,世世常行菩萨道。”

四、消防管理制度

(一)根据《宗教事务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机关团体团体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二)本寺住持(方丈)为消防安全第一责任人,监院为消防安全直接责任人,对寺院的消防安全工作全面负责。

(三)本寺委托物业管理公司在寺院内建立消防安全工作队伍,落实分工,制订消防安全责任制,培训消防操作技术人员。

(四)本寺将通过多种形式对教职人员和信众开展经常性的消防安全知识宣传教育,增强消防安全意识,做到警钟长鸣。

(五)本寺按有关规定配足配好消防设施,定期进行维修、保养,确保消防器材完好无损,备有足够的消防用水,安全通道畅通,安全出口标志醒目。

(六)本寺所属的每个堂点和附属用房,将定期或不定期进行防火安全检查,及时消除火险隐患,做到经常化、制度化。加强对一切火源、电源和各种易燃、易爆物品的管理。严禁在殿堂内进行生产和生活用火。切实管好香烛、明火、油料、燃气等,不得把香烛、明火带入堂点。安排专人经常检查电路安全情况,发现问题及时整改,做到防火重点部位设置“严禁烟火”的明显标志。

(七)本寺倡导“三支文明香”,殿堂设香灯专人值班,殿外烧香,清除烧纸钱设施,有关纸宝物品由寺院统一集中处理。严禁在寺院管理范围内燃放鞭炮。

(七)本寺委托物业管理公司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寺院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并实施演练。

(八)本寺举行大型宗教活动,必须制定消防安全工作方案,经主管宗教事务部门和公安消防部门批准后实施。

(九)本寺对涉及消防安全的重大问题,立即报告主管公安消防部门和宗教部门,并妥善进行处理,杜绝重大事故的发生。

(十)本寺的消防安全工作接受主管宗教事务部门和公安消防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五、文物保护管理制度

(一)根据《宗教事务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二)本寺不定期组织教职人员认真学习、宣传和贯彻国家文物保护法规,切实加强文物保护和管理意识。

(三)本寺的一切经书、史料、字画及法器等安排专人负责管理。对今后被列入文物的物品一律进行登记造册、存档,并报主管部门备案。

(四)本寺对文物制定相应的保护措施,设立防盗、防火、防毁等安全设施,并指派专人负责安全保护工作。

(五)本寺进行宗教活动时,必须注意保护文物,不得损毁和改变文物原貌。

(六)本寺如有扩建、拆建、迁建工程,凡涉及文物的,须制定文物保护措施并征得文物主管部门的许可。

(七)本寺为保护文物,未经批准不得任何单位和个人在殿堂内拍照、录像和拍电影。

(八)本寺的保护文物工作接受主管宗教事务部门和文物保护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六、卫生防疫管理制度

(一)根据《宗教事务条例》、《传染病防治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二)本寺制定和落实卫生防疫责任制,组织学习和宣传卫生防疫知识,切实做好卫生防疫工作。

(三)本寺的环境卫生工作落实到人,责任到人,并经常进行检查。制订《进寺须知》,请游客注意清洁卫生,严禁刻画墙壁、攀摘花木、损坏用具等。

(四)本寺的大寮、斋堂工作人员,每年体检一次,身体合格方可作业。作业前要剪指甲、洗手,保护个人清洁;作业时穿工作服和戴工作帽。不得使用变质、过期、有毒的食品原料。餐饮用具做到“一洗、二刷、三冲、四消毒、五保洁”,未经消毒的餐具不得使用。

(五)本寺的大寮、斋堂要做到清洁无油腻,物品堆放整洁,并定期做好防鼠、防蚊、防蝇、防蟑螂等工作。在呼吸道等传染病流行季节,要按规定加强消毒。

(六)本寺制定有效措施,妥善处理寺院的废物和污水。

(七)本寺如发现可疑病人,及时送医院诊治;如发现传染病人时,立即报告卫生防疫部门,并及时做好防疫工作。

(八)本寺的卫生防疫工作接受主管宗教事务部门和卫生防疫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1、大寮规约

寸薪粒米,当思来处之难。滴水残羹,须念作时之不易。既不暴殄天物,复当调和口味。咸淡适度,香软得宜。慎重烹饪,勿生轻忽。以供养为怀,不贪口腹。虽随众作务,常抱道心。粥饭二时,不可一朝失慎。晨昏二课,何妨片刻清修。铭曰:雪峰饭头,沩山典座。古德芳风,于今未堕。摄尔狂心,慎尔口过。运水搬柴,毋忘这个。堂内坐禅,堂外禅坐。谁知传衣,不离碓磨。故此苦行,佛天所喜。求福则得,造业则失。勤谨严防,求福之本。偏众懈怠,造业之基。遵守规铭,为汝良师。

(1)厨房共住者,二时粥饭俱在厨下,同众甘苦,一概不许别处私食及私留鲜美自食。违者罚。

(2)盗取常住油盐食物赔罚。

(3)饭头煮大众二时粥饭,务要刻刻当心,不得太多太少。香到开梆,失误者罚。

(4)菜头洗大众,必须干净,咸淡调和。食毕菜锅自洗及打火板,失误者罚。

(5)大寮各执事人,各宜尽心,勿得懈怠,凡典座有斋,一应相帮,不到妨误公事者罚。

(6)闻叫香各处到大寮打饭,先尽斋堂,次客堂住持(方丈)等处。务报人数,打饭毋许争论,不得紊乱。违者罚。

(7)所剩粥饭,必须尽心料理,不可损坏,留存后吃。违者罚。

(8)大寮闲谈杂话,高声大叫,闯寮吃烟酗酒赌博,破口交拳者罚,不服者出院。

(9)除公事外,皆须上殿过堂,随众出坡,懒惰偷安者罚。

(10)不许滚汤泼地,免伤虫命,违者罚。

(11)大寮门户火烛,必须互相照应。违者罚。

(12)外寮人不许闲窜大寮饮食,搬弄是非,违者罚。

(13)外寮诸师,不得擅入大寮私食菜饭。违者罚。

(14)有公事或客到,随报客饭,不得假借客名报饭,查出者罚。

(15)云水堂本当不应非时食,因念行脚辛苦准听初到三日,随工人方便晚粥,过限者罚。

(16)工人晚该吃粥,倘有重务则吃饭。违者罚。

(17)凡执事见有犯规矩者,应检举按罚,如有不服者,重罚出院。

2、斋堂规约

法之轮未转,食轮先行,求法以滋慧,受食以资身。但粒米寸薪,来处艰难,古德云:“常住一粒米,大如须弥山,今生不了道,披毛戴角还。”故斋堂大寮是资养常住大众法身慧命的重要堂口,雪峰饭头,沩山典座,古德芳范,千秋准则,有鉴于此,订约如下,希共同遵守。

(1)大寮、行堂应以培福的精神,供养的慈悲心,发心为常住僧众精心制作,保质保量,调和众口,供给斋膳应供僧众,应以感恩心受食,不贪口腹,不择饮食。

(2)常住僧众除公事、疾病者外,应一律参加过堂(70岁以上的僧人除外),不得别众私食。

(3)常住僧众过堂时应注重威仪,宜正身端碗进食,不得歪坐俯案用斋;食时不得交头接耳,细语出声。

(4)常住僧众不能按时过堂者,特殊情况由客堂向典座说明,然后安排进食,不得私自入厨取食,不得未供先食。

(5)典座要抓好大寮环境卫生、食品卫生和工作人员的身体检查;食品要分门别类妥善保管,严防苍蝇、老鼠沾污损坏,引起变质,不得以变质食物供众;行堂要发心做好餐具的清洁与消毒工作。

(6)过堂时间要准时开餐,饭菜必须准时烧好,不得提前或拖后,影响受供僧众的平静心,而产生烦恼。

(7)斋堂采购人员应凭典座开单购物,须廉洁奉公,不得收取回扣,假公济私,损害常住大众利益;采买蔬菜要保证新鲜,不得积压;干品要保证质量,不得采买发霉、腐烂、变质的伪劣食品;将采购物品交库头进行验收无误后,签字入库。做饭时,由典座向库房领取食品,须填写领取单,经库头亲付方可,不得随便自取。

(8)斋堂工作人员应爱护大寮一切设施,要做到人离上锁;常住亲朋、来往客人用餐时,须由客堂通知典座,方能凭用餐券进入餐厅。

(9)大寮要做好厨师的培训工作,使饭菜品类多样化,让僧众吃得营养可口,有利于大家的身体健康;库要做好每月库盘点工作,并对信众供养物品造表登记。

库房规约

爱惜常住物,如护眼中珠。兴利莫如除弊,尽公自尔无私,信施膏脂,沾染便成业海,伽蓝因果,明察即是福基。铭云:物属招提,丝毫难犯,守在尔躬,必慎必敬,清若澄潭,正如直干,无曲无私,何忧何患,一有参差,天龙较勘。

1.监院乃大众所倚,须发好心扶业林,弊端要革,利益要兴,不可糊涂度日,只图虚名,所为悖理。大众劝不从者罚出院。

2.众职皆有人充,监院所管何事,须总理一切,时时觉察,处处留心巡视。各职有事,俱白监院议断。亦不得自专,凡事必同两序大众共识,否则若称能,辨事不妥,小则容之,大则罚出院。

3.副寺出纳常住财物等件,须登记明白,失记者罚,糊混不清者罚及出田收租收银,银至通知两序同看,验过封记,用时,当众开封,私用者罚。

4.库司管田务各事。

深圳弘法寺

2006年10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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