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缝纫设备知识讲义

《财产险基础知识》学习笔记第五章财产保险

第五章财产保险 第一节企业财产保险 一、保险标的 1、可保财产:前提条件,投保人具有保险利益 2、特约可保财产: ●无须加贴保险特约条款与保费:金银、珠宝、古玩、艺术品以及便携式装置与设备(手 提电脑,手机,照相器材) ●必须用特约条款并加收保费:铁路、桥梁、堤坝、码头、以及尚未交付使用与验收的工 程。 3、不可保财产: 1)不属于一般性的生产资料或商品:土地、矿藏 2)风险特殊,应投保专门的现金宝险:货币、票证、有价证券、有现金价值的磁卡 3)可复制:文件、账册、技术资料、计算机软件或数据资料 4)违法的:违章建筑、枪支弹药、非法占用的财产 5)必然发生危险的财产:危险建筑 6)应该投保其他险种的财产 二、企业财产保险的保险责任和附加责任 1、基本险 (1)保险责任 ●火灾(燃烧现象、意外、蔓延), ●爆炸(物理、化学), ●施救、抢救造成保险标的的损失 ●必要的合理的费用支出 (2)附加责任 +暴风、暴雨、台风、飓风、龙卷风、洪水、冰雹、暴雪、冰凌、雷电、泥石流、崖崩、突发性滑坡、飞行物体及其他空中飞行物体的坠落、水箱及水暖管爆裂=综合险 +沙尘暴、地震、盗窃、罢工(综合险与一切险不予承保) 2、综合险 (1)保险责任 基本险责任+暴风、暴雨、台风、飓风、龙卷风、洪水、冰雹、暴雪、冰凌、雷电、泥石流、崖崩、突发性滑坡、飞行物体及其他空中飞行物体的坠落、水箱及水暖管爆裂 (2)附加责任 ●沙尘暴、地面突然下陷下沉、自燃 ●扩展油水管损坏保险、玻璃破碎保险、恶意破坏保险、自动喷淋系统水损保险、碰 撞保险、起重及运输机械保险 3、一切险 (1)保险责任(列明除外责任的方式) (2)附加责任 扩展类43,规范类20,限制类7,限制类规范2 除外,沙尘暴、碰撞、自燃、50|50摊销 三、除外责任 1、基本险 1)被保险人及其代表的故意行为或纵容所致的损失 2)由于行政行为或执法行为所致的损失

法律基础知识讲义

法律基础知识讲义 一、法律关系 1、法律关系:法律调整在人们行为的过程中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即依据法律的规定人们应该做什么和不应该做什么。 2、权利:是指公民依法享有的权益,它表现为享有权利的公民有权做出一定的行为和要求他人做出相应的行为。 3、义务:是指公民依法应当履行的职责,它表现为负有义务的公民必须做出一定的行为或禁止做出一定的行为。 二、合同、侵权 1、合同: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双方当事人必须依法履行合同,否则要承担违约责任。合同可以是书面的也可以是口头的。“合同”同“协议”。 合同法律关系是我们日常生活中最常见的民事法律关系。每个人几乎每天都会与别人签订各种各样的合同,建立合同法律关系。大家早上起来买早餐便与餐厅之间建立了买卖合同法律关系,若餐厅出售了变质的食物,即构成了违约责任,我们便可以追究其违约责任,要求退还款项、赔偿损失;乘车与公交公司建立运输合同关系,租房与出租人建立租赁合同关系。因此,合同无处不在,合同纠纷自然成为人们社会活动中最常见的纠纷。 2、侵权:是指行为人故意或过失侵害他人财产或者人身,造成他人损害,依法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行为。只要是因故意或过失给他人造成了损害,受害人就可以要求侵害人赔偿损失。 侵权纠纷也是我们日常生活中最常见的纠纷类型之一。如侵犯名誉权(恶意造谣,毁坏他人名誉)、肖像权(未经许可将他人肖像利用在商业广告中)、侵犯公司名称权、侵犯健康权、侵犯财产权等等。 三、常见纠纷 1、民事合同纠纷:买卖合同、借款合同、租赁合同、代理合同、合作合同

关于国内工程保理业务介绍

关于国内工程保理业务介绍 根据我行最新国内保理业务管理办法,现将本业务作如下介绍: 一、本业务涉及到的几个定义 (一)国内保理业务是指境内卖方将其向境内买方销售货物或提供服务所产生的应收账款转让给我行,由我行为卖方提供应收账款管理、保理融资及为买方提供信用风险担保的综合性金融业务。其中,我行为卖方提供的应收账款管理和保理融资服务为卖方保理,为买方提供的信用风险担保服务为买方保理。 工程保理是指工程承包商或施工方将从事工程建设服务形成 的应收账款转让给卖方保理行,由保理行提供综合性保理服务。(二)卖方(供应商、债权人):对所提供的货物或服务出具发票 的当事方,即保理业务的申请人。 (三)买方(采购商、债务人):对由提供货物或服务所产生的应 收账款负有付款责任的当事方。 (四)应收账款:本办法所称应收账款指卖方或权利人因提供货物、服务或设施而获得的要求买方或义务人付款的权利,包括现有的金钱债权及其产生的收益,包括但不限于应收账款本金、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以及担保权利、保险权益等所有主债权、从债权以及与主债权相关的其他权益,但不包括因票据或其他有价证券而产生的付款请求权。 (四)应收账款发票实有金额:是指发票金额扣除销售方已回笼货款后的余额。

(五)保理监管专户:指卖方保理行为卖方开立的用于办理保理项下应收账款收支业务的专用账户。该账户用途包括:收取保理项下应收账款;收取其他用以归还我行保理融资的款项;支付超过保理融资余额以外的应收账款等。卖方不能通过应收账款专户以网上银行或自助设备等形式开展任何业务。 二、保理业务分类 (一)按是否对保理融资具有追索权,我行国内保理分为有追索权保理和无追索权保理。 有追索权保理是指卖方保理行向卖方提供保理项下融资后,若买方在约定期限内不能足额偿付应收账款,卖方保理行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向卖方追索未偿还融资款的保理业务;无追索权保理是指卖方保理行向卖方提供保理项下融资后,若买方因财务或资信原因在约定期限内不能足额偿付应收账款,卖方保理行无权向卖方追索未偿还融资款。 三、应收账款的范围、条件及转让方式 (一)可办理国内保理业务的应收账款范围: 1、因向企事业法人销售商品、提供服务、设施而形成的应收 账款; 2、由地市级(含)以上政府的采购部门统一组织的政府采购 行为而形成的应收账款; 3、由军队军级(含)以上单位的采购部门统一组织的军队采 购行为而形成的应收账款;

2020年公务员考试法律基础知识复习讲义:著作权法

范文 2020年公务员考试法律基础知识复习讲义:著作权 1/ 6

法 著作权法◆ 不适用本法保护的对象第五条本法不适用于:(一)法律、法规,国家机关的决议、决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质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译文;(二)时事新闻;(三)历法、通用数表、通用表格和公式。 ◆ 著作权的归属第九条著作权人包括:(一)作者;(二)其他依照本法享有著作权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第十一条著作权属于作者,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创作作品的公民是作者。 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主持,代表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意志创作,并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担责任的作品,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视为作者。 如无相反证明,在作品上署名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作者。 第十五条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的著作权由制片者享有,但编剧、导演、摄影、作词、作曲等作者享有署名权,并有权按照与制片者签订的合同获得报酬。 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中的剧本、音乐等可以单独使用的作品的作者有权单独行使其著作权。 第十六条公民为完成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工作任务所创作的作品是职务作品,除本条第二款的规定以外,著作权由作者享有,但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在其业务范围内优先使用。 作品完成两年内,未经单位同意,作者不得许可第三人以与单位使用的相同方式使用该作品。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职务作品,作者享有署名权,著作权的其他权利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享有,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给予作者奖励:(一)主要是利用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物质技术条件创作并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担责任的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地图、计算机软件等职务作品;(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合同约定著作权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享有的职务作品。 ◆ 权利的保护期 3/ 6

保险基础知识课件备课讲稿

保险基础知识课件

第一节保险的基本概念 一、保险的概念 保险特指商业保险。一般从经济与法律两个方面来解释保险的定义。 从经济角度来看,保险是分摊意外事故损失的一种财务安排。投保人通过交纳保险费购买保险,实际上是将他的不确定的大额损失变成固定的小额支出。而保险人由于集中了大量同质风险,所以能借助大数法则来正确预见未来损失的发生额,并据此制定保险费率,通过向所有投保人收取保险费建立保险基金,来补偿少数被保险人遭受的意外事故损失。 从法律角度来看,保险是一种合同行为,是一方同意补偿另一方损失的一种合同安排,同意提供损失赔偿的一方是保险人,接受损失赔偿的另一方是被保险人。投保人通过承担支付保险费的义务,换取保险人为其提供保险经济保障(赔偿或给付)的权利,这正体现了民事法律关系主体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关系。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以下简称《保险法》)将保险的定义表述为:“保险,是指投保人根据合同约定,向保险人支付保险费,保险人对于合同约定的可能发生的事故因其发生所造成的财产损失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或者当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或者达到合同约定的年龄、期限时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商业保险行为”。 二、保险的特征 1.经济性。保险是一种经济保障活动,这种经济保障活动是整个国民经济活动的一个有机组成部分。此外,保险体现了一种经济关系,即商品等价交换关系。保险经营具有商品属性。

2.互助性。保险在一定条件下,分担了个别单位和个人所不能承担的风险,从而形成了一种经济互助关系。它体现了“一人为众,众人为一的思想”。互助性是保险的基本特性。 3.契约性。保险的经济保障活动是根据合同来进行的。所以,从法律角度看,保险又是一种合同行为。 4.科学性。保险是以数理计算为依据而收取保险费的。保险经营具有科学的数理基础。保险的科学性是现代保险存在和发展的必要条件。 三、保险的要素 保险关系的确立必须具备五大要素: (一)可保风险的存在 风险的客观存在是保险产生和存在的前提条件。保险人承保的风险必须是符合保险人承保条件的特定风险即可保风险。一般来讲,可保风险应具备以下条件: 1.风险必须是纯粹风险 即风险一旦发生成为现实的风险事故,就只有损失的机会,而无获利的可能。 2.风险必须具有不确定性 风险的不确定性至少包含三层含义: (1)风险发生与否是不确定的。 (2)风险发生的时间是不确定的。 (3)风险发生的原因和结果是不确定的。 3.风险必须使大量标的均有遭受损失的可能

法律基础知识专题讲座讲稿

法律基础知识专题讲座讲稿 <1>大家好!首先,自我介绍(我是乌鲁木齐鼎信旭业律师事务所的律师,也是该所的合伙人之一··)。作为贵公司的法律顾问,能有这样的机会和大家一起学习一些基本的法律知识,我感到很荣幸,希望大家能与我一同轻松愉快地度过接下来的两个多小时。 <2>咱们言归正传,先来看一些今天讲座会涉及到那些方面的法律知识。今天,咱们要讨论九个方面的内容,首先是法学理论,其次是民法,民事诉讼法,刑法,还有劳动合同法,大家看我的这个表格,在民法下面,还有几个分支,当然民法并不是仅仅包括这几个方面,我只是选取了其中一些我认为在大家的日常生活中比较常见的来和大家一起学习。可能会有人有疑问,在我的表格里,合同法是属于民法的,那劳动合同法不也是讲合同吗?为什么就不属于民法呢?对于这个问题,在接下来的法学理论中就能找到答案。那么下面咱们就第法学理论的学习吧。 <3>在法学理论这一节中,咱们会见到法律部门,法律体系,社会主义法系,中国现代法制化进程这样几个词语。我给大家一一介绍。

<4>法律部门,又称为部门法,是运用特殊调整方法调整一定种类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在现行法律规范中,由于调整的社会关系及其调整方法不同,可分为不同的法律部门,凡调整同一类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就构成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 部门法所指的同类法律,不包括国际法,如国际公法、国际私法和国际经济法等,它仅指国内法。不包括已经失效的法,它仅指现行法;也不包括将要制定但尚未制定的法律,它仅指已经颁布生效的法律。我国的法律体系大体上分这几个门类:宪法及宪法相关法、民商法、行政法、经济法、社会法、刑法、诉讼与非诉讼程序法这七个主要的法律部门。 部门法或法律部门具有自己的特征。首先,一个法律体系的所有部门法是统一的,各个部门法之间是协调的。其次,各个部门法又是相对独立的,因为它们各自所调整的社会关系不同,每一个法律部门都调整一定的社会现象所反映的社会关系。如民法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人身和财产关系;刑法调整国家社会的统治秩序和社会规范与犯罪行为之间的社会关系;商法调整的是市场经济下商主体和商行为之间的关系;民事诉讼法调整民事诉讼活动和民事诉讼关系的法律规范的;调整劳动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构成劳动法部门等等;第三,法律部门是基本确定的,又是不断变化的,在一法律部门确定后,会持续保持相对一段时间,同时随着社会的发

保险基础知识

保险基础知识方面 一、名词解释 (A)1、危险:危险是人们忧虑的、客观存在的能致人的严重后果但又无法知道其是否潜在灾难。 (A)2、保险合同:保险合同是投保人与保险人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A)3、投保人:投保人是保险合同的一方当事人,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并按照合同负有支付保险费义务的人。 (A)4、被保险人:被保险人是指其财产或者人身受保险合同保障,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 (A)5、保险人:保险人作为保险合同的一方当事人,它是指与投保人订立保险合同并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保险公司。 (A)6、保险价值:保险价值是指保险标的的价值,也是投保人对保险标的所拥有的保险利益的价值观。 (A)7、代位赔偿请求权:在财产保险中,因第三者对保险标的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时,保险人在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后,得在其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 (A)8、委付:委付是指投保人或被保险人的保险标的物的一切权利转移于保险人,而请求支付全部保险金额的权利。 (A)9、保险代理人:保险代理人是根据保险人的委托,向保险人收取代理手续费,并在保险人授权的范围内代为办理保险业务的单位或者个人。 (A)10、保险经纪人:保险经纪人是基于投保人的利益,为投保人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提供中介服务,并依法收取佣金的单位。 (A)11、实际全损:实际全损就是保险标的在实际上完全灭失或毁损。 (A)12、部分损失:部分损失是指保险标的因保险事故造成的一部分损失。 (A)13、推定全损:推定全损是指保险标的在保险故事发生后,受损程度虽未完全毁损,但已无法补救,故按完全损失处理的情况。 (A)14、保险利益:保险利益是指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利益。 (A)15、责任保险:责任保险是指导以被保险人对第三者依法应负的赔偿责任为保险标的的保险。 (A)16、未到期责任准备金:未到期责任准备金是指在全年年度决算时将保险责任尚未满期的,应属于下一年度的部分保险费提存未

2020年公务员考试法律基础知识复习讲义:公务员法

2020年国家公务员考试《公务员法》复习讲义(重 点版)含真题 从历年真题来看,每年涉及公务员法的内容均有一至两分,而且不管是否涉及,对于每个有志于跨入公务员队伍的考生来说,公务员法都是必需要掌握的内容。 【重点法条】 第二条本法所称公务员,是指依法履行公职、纳入国家行政编制、由国家财政负担工资福利的工作人员。 第三条公务员的义务、权利和管理,适用本法。 法律对公务员中的领导成员的产生、任免、监督以及法官、检察官等的义务、权利和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相关法条: 第一百零五条本法所称领导成员,是指机关的领导人员,不包括机关内设机构担任领导职务的人员。 第一百零六条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中除工勤人员以外的工作人员,经批准参照本法进行管理。 【意思分解】 公务员法所称公务员不仅限于行政机关中的公务员,还包括权力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中的公务员,甚至包括中国共产党员及民主党派的机关工作人员、政协机关工作人员。军事机关工作人员不属于《公务员法》意义上的公务员。 【真题回顾】 (2008年上海真题) 99、《公务员法》对公务员的范围重新做了界定,根据规定公务员必须具备的三个条件中属于公务员最本质的特征是(A ) A 依法履行公职 B 纳入国家行政编制 C 由国家财政负担工资福利 D 公务员的职务行为受法律保护 【重点法条】 第十一条公务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年满十八周岁; …… (七)法律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二十四条下列人员不得录用为公务员: (一)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 (二)曾被开除公职的; (三)有法律规定不得录用为公务员的其他情形的。 【快捷记忆】 国籍八宪品身化,不录开除受刑罚。 【快捷记忆】 (2008年江苏真题C类) 29、根据《公务员》的规定,不得录用为公务员的情形是(C D )。 A 曾因违纪受过处分的 B 曾因个人原因辞去公职 C 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 D 曾被开除公职的 第三十二条新录用的公务员试用期为一年。试用期满合格的,予以任职;不合格的,取消录用。 【意思分解】掌握公务员任职的基本条件,说明一下,这是一般条件,《法官法》《检察官法》规定的条件较高些。特别要注意不得录用公务员的几类人员。另外公务员的试用期为1年,与《劳动法》规定的试用期期限不同。 【重点法条】 第二十二条中央机关及其直属机构公务员的录用,由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地方各级机关公务员的录用,由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必要时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可以授权设区的市级公务员主管部门组织。 【意思分解】了解一下,什么组织的公务员主管部门可以招录。(省级以上) 【重点法条】 第三十八条公务员职务实行选任制和委任制。 领导成员职务按照国家规定实行任期制。 第三十九条选任制公务员在选举结果生效时即任当选职务;任期届满不再连任,或者任期内辞职、被罢免、被撤职的,其所任职务即终止。

法律基础知识与公安业务知识(附答案)【最权威内部资料】

《法律基础知识与公安业务知识》模拟试卷一 一、单项选择题(共45题,每题1分) 1.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A. 世界上最早出现的宪法是美国的宪法B.世界上第一部成文宪法是英国的宪法C.欧洲大陆第一部成文宪法是法国宪法D.我国正在实施的宪法已经过5次修正 2.我国刑法关于溯及力问题采取的原则是()。 A.从新原则B.从旧原则 C.从新兼从轻原则D.从旧兼从轻原则 3. 在侦查期间,发现犯罪嫌疑人另有重要罪行的,对其侦查羁押期限应()。 A.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一个月 B.经省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两个月 C.自发现之日起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期限 D.由最高人民检察院报请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延期审理 4. 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危害公共安全的案件由( )立案侦查。A.公安机关 B.国家安全机关 C.人民检察院 D.人民法院 5. 司法机关接到报案、举报、控告后,对不属于自己管辖的案件,应当()。 A.告之举报人向有管辖的权单位举报B.决定不予受理 C.先接受再按管辖分工移送主管机关处理 D.先立案后再移送有管辖权的单位处理 6.行政处罚的功能在于()。

A.预防B.惩罚与教育C.杜绝D.警示 7. 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权只能由()行使。 A.人民法院B.公安机关 C.国务院D.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 8. 在某地方人民政府制定的行政规章中明确规定,将对某一违法行为的罚款权“委托”给某一组织。根据这一规章,行使行政处罚权的组织()A.应以自己的名义实施行政处罚B.不能以自己的名义实施行政处罚C.可以自由地行使罚款权D.对自己的行为后果独立地承担法律责任 9. 李某自1997年4月起开始非法聚众赌博,至次年1月停止。1998年8月公安机关根据举报发现了李某的违法行为。下列哪一种说法是正确的?()A.对李某违法行为不进行追究B.公安机关应对李某予以处罚C.李某系主动停止违法行为,可以从轻处罚D.若李某配合查处违法行为,应当减轻处罚 10. 某企业对县国税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以向()申请复议。 A.该国税局的上一级国税局B.县人民政府 C.该国税局的上一级国税局和县人民政府D.该国税局的上一级国税局或县人民政府 11.1998年甲违反海关法的规定,走私香烟入境,尚未达到犯罪标准。2001年,甲走私的违法行为被举报。对甲的行为,应如何处罚?()A.由公安机关处罚,予以罚款

财产保险基础知识

财产损失险主要分为那几种? 1、家庭财产保险。 2、企业财产保险。 3、机动车辆保险。 4、建筑工程保险。 5、安装工程保险。 6、货物运输保险等。 财产保险中的主要分类是什么? 财产保险主要分为财产损失险、责任保险、信用保证保险三大类险种。 什么是财产保险? 财产保险就是保财产,或者和财产有关系的利益的保险。 什么是家庭财产保险? 家庭财产保险(简称家财险)所保的是您家里的一些财产的保险,具体保什么您得看看条款了。一定要看仔细。 家庭财产保险可分为普通家财保险、长效还本家财保险两种。有些地区还有城镇居民安全用电保险、家用电器超电压责任特约险、家庭财产附加柴草火灾险等险种。 什么是企业财产保险? 企业财产保险是指以企业财产作为保险标的的保险。投保的企业应根据保险合同向保险人支付相应的保险费。保险人对于保险合同中约定的可能发生的事故因其发生,给被保险人所造成的损失,予以承担赔偿责任。 如何投保企业财产保险? 企业财产保险分为基本险和综合险两种,投保人可根据被保险人的具体风险情况进行选择。在投保时,一般要向保险人提供资产负债表等能够表明财务资产情况和证明企业营业范围的材料,以便与保险人协商确定保险金额和保险费率。此外,要如实填写投保单以及相关单证(可在保险公司人员的指导下完成),并交付相应的保险费。 企业财产保险附加机器设备损失保险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机器设备损失保险是企业财产保险附加险的一种,只有在参加了财产保险后,才可以投保此保险。其保险标的为:财产保险的机器、设备。 保险责任;由于下列原因造成的保险标的的损失,保险人负责赔偿。1、设计、制造或安装错误;2、经考核合格的操作人员操作错误、缺乏经验或技术不善以及疏忽、过失行为;3、电器短路和供电、供水、供气的突然中止;4、物理性爆裂。 保额确定:按企业财产保险中机器设备部分的保险金额确定。

保理业务的案例

保理业务的案例 Revised by Petrel at 2021

短期贸易融资四保理业务案例分析 案例一:业务背景: A公司是客户是一家汽车出口企业: ①向德国某汽配连锁企业出口; ②采用赊销方式结算; ③应收账款的账期为60天。 面临困境:2个月后,德国进口商开始拖延付款,很快就进入破产程序,此时尚有60万美元的未付账款。 案例二:业务背景: B客户是上海的一家上市公司: ①实力雄厚,获得多家银行授信,但公司资金充裕,导致银行授信额度大量闲置; ②80%的出口业务采用赊销方式结算; ③应收账款在总资产中的占比达40%。 面临困境:作为上市公司,B客户的应收账款占比偏高,影响了公司资产的流动性以及社会公众对公司财务状况的正确认识。

案例三:业务背景: C公司是一家汽车电子出口企业: ①主要向美国出口点火线圈; ②采用赊销方式结算; ③毛利润率不到20%。 面临困境:由于汇率波动频繁且幅度较大,C公司一年的汇率损失可能达到5%,大大减少了企业的净利润。 案例四:华通公司出口双保理案例分析 一案例介绍: 2009年美国哥伦比亚服装公司(COLUMBIA?FABRIC?INC.)想从我国华通公司(某从事服装纺织类商品的制造)进口一批服装,金额约为 USD7668000。此次美国哥伦比亚服装公司想用D/Aat90days进行结算,但是我国华通公司在D/A方面涉及较少,并认为资金稍大,占用时间较长,会使自己资金吃紧,影响与其他合作伙伴的合作,因此提出使用出口双保理,双方达成协议同意使用出口双保理。华通公司随即选择了中国银行浙江某分行签订《授信协议》和《扣款申请书》,约定有追索权公开型出口保理授信额度。双方通过签订《国际保理业务合同》约定对该额度的具体使用并且依《授信协议》约定,签订多份相关文件,约定保理届至日即为保理合同买方应付款日。美国方面的进口保理商为美国远东国民银行(FarEastNationalBank)。华通公司于和

保理业务概述

第二部分供应链金融产品介绍——保理业务概述 一、保理业务的起源 “保理”一词来源于英文Factoring,它同人类早期的商业活动有着紧密相连的渊源关系,现代国际保理的出现可追朔到19世纪末叶。它最初由美国近代商务代理活动发展演变而形成,20世纪60年代传入欧洲大陆,并与欧洲国家传统的银行贸易融资活动相结合得以迅猛发展。 随着全球经济一体化和买方市场的形成,保理业务作为集贸易融资与银行信用于一身的新兴现代金融服务已经越来越被人们所认识和采纳。据统计,2007年,全球保理业务量为12000亿欧元,年增长率达到14%。中国大陆地区2007年保理业务量为330亿欧元,年增长率131% 二、什么是保理业务 再此之前,首先介绍一下保理商的概念 保理商是为企业提供保理服务的机构,其组织形式一般为商业银行、商业银行附属公司或独立保理公司。 下面介绍保理业务的定义 保理是一项综合性金融服务。在保理服务中,卖方企业将其现在或将来的基于与买方的商品销售(或)服务合同所产生的应收帐款转让给保理商,由保理商为卖方提供下列四项服务中的至少两项: ------贸易融资 保理商可以根据卖方的资金需求,收到转让的应收帐款后,立刻对卖方提供融资,协助卖方解决流动资金短缺的问题。 ------销售分户帐管理 保理商可以根据卖方的要求,定期向卖方提供应收帐款的回收情况、逾期帐款分析等,发送各类对帐单,协助卖方进行销售管理。 ------应收帐款的催收 保理商有专业人士从事追收,他们会根据应收帐款逾期的时间采取有理、有力、有节的手段,协助卖方安全回收帐款。 ------信用风险控制与坏账担保 保理商可以根据卖方的需求为买方核定信用额度。对于卖方在信用额度内发货所产生的应收帐款,保理商提供100%的坏账担保 从不同的维度进行划分,保理业务可分为几种不同类型

2020年事业单位招聘考试法律基础知识复习讲义:民法

2020年事业单位招聘考试法律基础知识复习讲 义:民法 第一节民事主体之自然人 ***一、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 权利能力所揭示和要求的是主体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资格和前提,没有这个基本的资格,就谈不上具体的法律行为和法律关系。 我国《民法通则》第9条规定:“公民从出生时起到死亡时止,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即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始于自然人出生,并为自然人终身享有。 《继承法》第28条规定:“遗产分割时,应当保留胎儿的继承份额。胎儿出生时是死体的,保留的份额按照法定继承办理。” 【真题回顾】 我国公民从起到死亡时止,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 A.年满18岁 B.年满16岁 C.年满14岁 D.出生时****二、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 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是自然人以自己的行为设定民事权利义务的资格,即自然人依法独立进行民事活动的资格。 我国《民法通则》将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分为三类: 1. 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的规定,年满十八周岁的自然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此外,年满十六周岁、不满十八周岁,以自己的劳动

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自然人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2.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在我国,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包括年满十周岁但不满十八周岁的自然人和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还包括对比较重要的民事行为缺乏判断能力和自我保护能力,并且不能预见其行为后果的患痴呆症的人。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独立进行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活动。此外,根据我国有关司法解释,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独立实施接受奖励、赠与及报酬的行为。限制行为能力人独立实施此类被称之为“纯法律上利益”的行为,不需要其法定代理人的同意,相对方行为人也不得以其为限制行为能力人为理由否定行为的法律效力。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如果需要参加重要的民事活动,应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事前征得法定代理人的同意,也可事后征得法定代理人的追认。 3. 无民事行为能力 不满10周岁的未成年人,完全的精神病人是无行为能力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既不能自己独立实施民事行为,也不能经他们的法定代理人的同意而独立实施民事行为。如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需要实施民事行为,只能由他们的法定代理人代理。 不过,为保护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利益,有关司法解释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接受奖励、赠与及报酬的行为有效。 【真题回顾】

2019社会保险基础知识讲义

社会保险基础知识讲义社会保险概念 社会保险基本险种 社保费征缴基础知识 社会保险基础知识 社会保险概念 一、社会保险的定义 社会保险是国家通过立法强制建立的,通过向参保对象征收 社会保险费的统筹方式,建立庞大的社会保险基金,使劳动者(参保人)在年老、患病、因工致残、生育、失业或者死亡时,其本人或家属能够从社会获得物质帮助,保障基本生活,从而达到解除劳动者后顾之忧,促进经济发展和保持社会稳定的一种社会保障制度。 社会保险包括养老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医疗保险、 生育保险等五个险种。 二、社会保险的特征 (一)社会保险的客观基础,是劳动领域中存在风险,保险的标的是劳动者的人身。 (二)社会保险的主体是特定的,包括劳动者(含其家属)与用

人单位。 (三)社会保险是强制性保险。 (四)社会保险的目的是维持劳动力的再生产和社会的稳定。(五)社会保险基金来源于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缴费及财政的支持。 (六)社会保险的范围,限于劳动风险中的各种风险,不包括此外的财产、经济风险。 三、社会保险管理原则 (一)权利与义务相对应,公平与效率相统一的原则; (二)“以支定收”和“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的原则; (三)基金财政专户管理,社会监督原则; (四)属地化管理原则。 四、社会保险主要险种 基本养老保险 征缴对象: 1、所有企业、城镇个体经济组织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 动者; 2、实行企业化管理和经费自收自支或差额结算的事业单位 及其所属全部职工; 3、国家机关、财政全额拔款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之 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国家机关、财政全额拔款的事业

单位、社会团体工作人员的养老保险基金计征目前我市只征个人缴费部分,其养老金暂由市财政发给。. 4、灵活就业人员。 保险费率(茂名市直单位和茂南区) 基本养老保险费率是缴费工资的28%,其中单位负担20%, 个人负担8%。 城镇个体工商户、灵活就业人员全部由个人负担,费率是 缴费工资的20% (二)失业保险 征缴对象 所有企业、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 城镇个体经济组织及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 国家公务员和参照、依照国家公务员制度管理的职工的失业 保险按照国家规定执行(目前国家没有具体规定,该类人员暂不列入失业保险参保范围)。 城镇私营企业业主和个体工商户户主及自由职业者不列入 失业保险参保范围。 保险费率 失业保险费率是缴费工资的3%,其中单位负担2%,个人 负担1%。 农民工个人不缴费。

江苏省教师招聘考试《幼儿园教育理论基础知识》核心讲义(教育法律法规)-第1~2章【圣才出品】

教育法律法规 第1章教育法律基础 考点1 教育法规概述 一、教育法规的内涵 1.法律有广义和狭义之分 (1)广义的法律是指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体现统治阶级意志,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行为规则的总和。它包括宪法、法律、法令、条例、命令、决定等。 (2)狭义的法律是指拥有立法权的国家权力机关依照立法程序制定和颁布的规范性文件。 2.法规 (1)法规泛指宪法、法律和国家机关制定的一切行为规范的总称,即法律、法令、条例、规则、章程的总称。 (2)法规有时也特指某国家机关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如国务院制定和发布的行政法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和发布的地方性法规。 3.教育法规 教育法规是指国家权力机关和国家行政机关为调整教育与经济、社会、政治的关系,调整教育内部各个环节的关系而制定和发布的教育法律(基本法律和法律)、法令、条例、规程、制度等规范文件的总称。 二、教育法规的特点

1.教育法规是教育政策的具体体现 (1)各国的教育立法都是把本国的基本教育政策以及教育的各方面、各时期的重大政策,通过立法程序,用法律形式固定下来,以促进教育事业的发展,达到教育目的。 (2)教育政策是教育法规的基础、灵魂,而教育法规是教育政策的体现,是政府实施教育政策的有力保证。教育法规能保证教育政策的相对稳定性和有效性。 2.教育法规是教育民主化的必然要求 (1)根据法律实施教育行政是近代资本主义国家出现后的产物。随着中世纪基督教会统治的全面崩溃,国家逐渐控制教育并用法律规定了教育制度。 (2)第二次世界大战后,世界形势发生很大变化,民主思想广泛传播,科技革命和经济竞争需要培养更多的人才,满足人们日益增长的教育需求。 3.教育法规的内容是同生产力的发展、科学技术的进步相适应的 (1)19世纪六七十年代,美、英、法、日等国的教育法规,是根据当时生产力和科学技术发展的需要,体现出迅速发展免费的、义务的初等教育的要求。 (2)进入20世纪后,由于科学技术的新发展,许多成文法如1944年英国《巴特勒法》写下了给所有人以中等教育的法律条文。尤其是当前已进入科学技术革命和信息化的新时代,经济竞争、科技竞争、人才竞争日益激烈,因此各国都在开展新的教育改革,制定新的教育法规,以适应新形势的需要。 (3)总结 ①教育法规有其特定的调整对象,即调整教育法律关系; ②教育法规有其独立的调整原则,即教育与社会经济发展相适应,遵循教育客观规律,坚持培养全面发展的合格人才,坚持民主办学等原则; ③教育法规所调整的教育社会关系主体的地位不是单一的,既有处于平等地位的,也有

保险基础知识_总结的很详细讲解

保险基础知识 第一节保险概述 一、简述保险的含义及分类。 保险,是指投保人根据合同约定,向保险人支付保险费,保险人对于合同约定的可能发生的事故因其发生所造成的财产损失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或者当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或者达到合同约定的年龄、期限等条件时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商业保险行为。 保险是以契约形式确立双方经济关系,以缴纳保险费建立起来的保险基金,对保险合同规定范围内的灾害事故所造成的损失,进行经济补偿或给付的一种经济形式。 保险属于经济范畴,它所揭示的是保险的属性,是保险的本质性的东西。 从本质上讲,保险体现的是一种经济关系,表现在:(1)保险人与被保险人的商品交换关系;(2)保险人与被保险人之间的收入再分配关系。 从经济角度来看,保险是一种损失分摊方法,以多数单位和个人缴纳保费建立保险基金,使少数成员的损失由全体被保险人分担。 从法律意义上说,保险是一种合同行为,即通过签订保险合同,明确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被保险人以缴纳保费获取保

险合同规定范围内的赔偿,保险人则有收受保费的权利和提供赔偿的义务。 由此可见,保险乃是经济关系与法律关系的统一。 根据保险标的不同,保险可分为人身保险和财产保险两大类。 人身保险是以人的寿命和身体为保险标的的保险。当人们遭受不幸事故或因疾病、年老以致丧失工作能力、伤残、死亡或年老退休后,根据保险合同的规定,保险人对被保险人或受益人给付保险金或年金,以解决病、残、老、死所造成的经济困难。 从广义上讲,财产保险是指除人身保险外的其他一切险种,包括财产损失保险、责任保险、信用保险、保证保险、农业保险等。它是以有形或无形财产及其相关利益为保险标的的一类实偿性保险。 社会保险是国家以法律的形式规定的,在劳动者暂时或永久 丧失劳动能力而没有甚或来源是给与物质帮助、维护即本身获得各种制度的总称。我国《劳动法》第七十条规定"国家发展社会保险事业,建立社会保险制度,设立社会保险基金,使劳动者在年老、患病、工伤、失业、生育等情况下获得帮助和补偿。" 与社会保险相对应,商业保险通过订立保险合同、以盈利为目的的保险形式,由专门的保险企业经营。商业保险关系是由当事人自愿缔结的合同关系,投保人根据合同约定,向保险公司支 付保险费,保险公司根据合同约定的可能发生的事故因其发生所造成的财产损失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或者当被保险人死亡、伤

保险基础知识历年简答、案例分析及答案

名词解释 1.再保险:也称分保,是保险人将其所承保的风险责任向其他的保险人进行保险的行为,即为“保险的保险”。 2.重复保险:被保险人将同一保险标的、同一保险利益、同一保险事故,在同一时间内,向两个或两个以上保险人投保同一风险,且其保险金额的总和超过保险标的的保险价值,就构成了重复保险。 3.重复保险的分摊原则:是在被保险人重复保险的情况下产生的补偿原则的一个派生原则。在重复保险的情况下,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人所能得到的赔偿金由各保险人采用适当的方法进行分摊,从而使其所得到的总赔偿金额不超过实际损失额。这样,使被保险人既能得到充分补偿,又不会得到超过其损失的额外利益。 4.重复保险分摊方法:比例责任制、限额责任制、顺序责任制。P92 5.(百度百科)第一危险赔偿方式:即在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时,不论是否足额保险,保险人按实际损失赔偿,而不是按责任比例分摊损失,但最高赔偿金额不得超过保险金额。 6.代位原则:是保险人依照法律或保险合同约定,对被保险人因保险事故发生所遭受的损失进行赔偿后,依法取得向对此损失负有责任的第三者进行求偿的权利或取得被保险人对受损的保险标的的所有权。P87 7.保险利益:保险利益是指投保人对投保标的所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利益。它体现了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之间存在的利害关系。P66 8.风险管理: 一个组织或者个人用以降低风险的消极结果的决策过程,即通过风险识别、风险评估、风险评价,并在此基础上优化组合各种风险管理技术,对风险实施有效控制盒妥善处理风险所致损失的后果,从而以最小的成本获得最大的安全保障√ 页脚内容1

9.近因原则:是判明保险事故与保险标的损失之间的因果关系,以确定保险责任的一项今本原则 10.保险金额:保险人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最高限额 11.非比例再保险:又称超过损失再保险,是一赔款或损失确定再保险双方当事人的责任的再保险方式,即以赔款为基础规定一个分出公司自己负担的赔款额度,对超过这一额度的赔款由分公司承担赔偿责任。P305 简答题 1.某车主购买一辆进口小轿车家庭自用,其购置价为24万元,假定基础保费为600元,费率为1.2%,如果不考虑其他因素,请列出计算公式并计算该车的保险费。 答:保险费=600+240000x1.2%=3480元 2.中国保监会是我国商业保险的主管部门,简答保险监管的概念和方式 答:√保险监管是指一个国家政府的保险监督管理部门为了维护保险市场秩序,保护被保险人及社会公众的利益,依法对本国保险业的监督和管理。 方式:公告管理方式、规范管理方式、实体管理方式(原答案及网上答案,书上的这几条是模式) 书上的保险监管方式:非现场监控与公开信息披露;现况检查 页脚内容2

保理业务说明

保理业务 保理是指卖方、供应商或出口商与保理商之间存在的一种契约关系。根据该契约,卖方、供应商或出口商将其现在或将来的基于其与买方(债务人)订立的货物销售或服务合同所产生的应收账款转让给保理商,由保理商为其提供贸易融资、销售分户账管理、应收账款的催收、信用风险控制与坏账担保等服务中的至少两项。 目录 1发展历程 2详细情况 3业务分类 ?有追索权的保理 ?无追索权的保理 ?明保理 ?暗保理 ?折扣保理 ?到期保理 4业务费用 5保理业务流程 1发展历程编辑 近年来,无论国内贸易还是国际贸易,赊销结算方式日渐盛行,以国际贸易为例,信用证的使用率已经降至16%,在发达国家已降至10%以下,赊销基本上取代了信用证成为主流结算方式。在赊销贸易下,企业对应收账款的管理和融资需求正是保理业务发展的基础。 近年来随着国际贸易竞争的日益激烈,国际贸易买方市场逐渐形成。对进口商不利的信用证结算的比例逐年下降,赊销日益盛行。由于保理业务能够很好地解决赊销中出口商面临的资金占压和进口商信用风险的问题,因而在欧美、东南亚等地日渐流行。在世界各地发展迅速。据统计,98年全球保理业务量已达5000亿美元。 2详细情况编辑

国际统一私法协会《国际保理公约》对保理的定义 保理是指卖方/供应商/出口商与保理商间存在一种契约关系。根据该契约,卖方/供应商/出口商将其现在或将来的基于其与买方(债务人)订立的货物销售/服务合同所产生的应收帐款转让给保理商,由保理商为其提供下列服务中的至少两项: 贸易融资 销售分户账管理 销售分户账是出口商与债务人(进口商)交易的记录。在保理业务中,出口商可将其管理权授予保理公司,从而可集中力量进行生产、经营管理和销售,并减少了相应的财务管理人员和办公设备,从而缩小了办公占用面积。在卖方叙做保理业务后,保理商会根据卖方的要求,定期/不定期向其提供关于应收帐款的回收情况、逾期帐款情况、信用额度变化情况、对帐单等各种财务和统计报表,协助卖方进行销售管理。 应收帐款的催收 保理商一般有专业人员和专职律师进行帐款追收。保理商会根据应收帐款逾期的时间采取信函通知、打电话、上门催款直至采取法律手段。 信用风险控制与坏账担保 卖方与保理商签订保理协议后,保理商会为债务人核定一个信用额度,并且在协议执行过程中,根据债务人资信情况的变化对信用额度进行调整。对于卖方在核准信用额度内的发货所产生的应收帐款,保理商提供100%的坏帐担保。 3业务分类 在实际的运用中,保理业务有多种不同的操作方式。一般可以分为:有追索权和无追索权的保理;明保理和暗保理;折扣保理和到期保理 有追索权的保理 有追索权的保理是指供应商将应收账款的债权转让银行(即保理商),供应商在得到款项之后,如果购货商拒绝付款或无力付款,保理商有权向供应商进行追索,要求偿还预付的货币资金。当前银行出于谨慎性原则考虑,为了减少日后可能发生的损失,通常情况下会为客户提供有追索权的保理。 无追索权的保理 无追索权的保理则相反,是由保理商独自承担购货商拒绝付款或无力付款的风险。供应商在与保理商开展了保理业务之后就等于将全部的风险转嫁给了银行。因为风险过大,银行

2020年国家公务员考试法律基础知识复习讲义(完整版)

2020年国家公务员考试法律基础知识复习 讲义(完整版) 第一部分《法律基础》核心考点提示 第一讲法理学考点 1、马克思主义法的本质学说: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是被上升为国家意志的统治阶级意志,法的内容是由统治阶级的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的,以权利义务为内容,由国家强制力保障实施的社会规范。 注意1:法的意志性特指的是 注意2:法律规范与其他社会规范的区别: 2、法的特征:规范性、国家意志性、普遍性、国家强制性、程序性 3、法的作用:规范作用(指引、评价、教育、预测和强制作用)与社会作用(管理社会公共事务) 4、当代中国法的渊源: (1)宪法:宪法的修改,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五分之一以上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提议,并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全体代表的三分之二以上的多数通过。(2)法律: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行使国家立法权。前者制定修改基本法;后者制定修改基本法以外的。 (3)行政法规:行政法规是由国务院制定的规范性法律文

件。 (4)部门规章:(注意制定者是谁 ) (5)地方性法规:地方权力机关 (6)地方政府规章:其效力等级低于地方性法规。 (7)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自治区的自治法规报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后生效;自治州和自治县的自治法规报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大常委会批准生效,并由后者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和国务院备案。 其它: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和法律、军事法规和军事规章、国际条约。 5、法的一般分类: ◆根据法的创制方式和表现形式的不同:成文法,故又称“制定法”。不成文法,一般是指习惯法。 ◆按照法律规定内容的不同:实体法和程序法 ◆法律效力、内容和制定程序的不同:根本法和普通法,法律效力低于宪法。 ◆掌握适用的原则:特别优于一般。 6、法律部门的划分标准:一是法律调整的对象(首要标准);二是法律调整的方法(补充标准)。 7、法律事实具体分为两类,一类是法律事件,一类是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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