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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名词解释(最全)

1.合同: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2.合同法:合同法是指调整合同法律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3.诺成合同:是指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便告成立的合同。

4.实践合同:又称为要物合同,指除了当事人双方意思表示一致外,尚需交付标的物才能成立的合同。

5.格式合同:是指合同必要条款的内容直接由法律规定的合同,又称标准合同。

6.合同法基本原则:对合同关系的本质和规律进行集中抽象和反映、其效力贯穿于合同法始终的根本规则。

7.要约: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

8.要约邀请:又称为要约引诱,是指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

9.要约的撤回:是指在要约发出以后,尚未到达受要约人之前,也就是在要约发生效力之前,要约人使其失去法律效力的意思表示。

10.承诺迟延:是指受要约人在承诺期限届满后才发出的承诺。

11.承诺撤回:是指受要约人再发出承诺通知以后,在承诺正式生效之前而将其撤回。

12.拍卖:拍卖是以公开竞价的方式,将特定物品或者财产权利等拍卖标的转让给最高应价者的买卖方式。

13.拍定:拍卖人在竞买人所有应价中选择最高那一个予以接受的意思表示,在法律性质上它其实就是承诺。

14.强制缔约:是指就某一类合同而言,作为合同一方当事人的个人或企业负有应对方的请求与其订立合同的法定义

务。这也就是说,此方合同当事人在对

方提出要约的时候,非有正当理由不得

拒绝承诺。

15.附合缔约:是指合同条款由当事人

一方预先拟定,对方只有附合该条款表

示出来的意思,方能成立合同的缔约方

式。

16.缔约过失责任:是指在合同缔结过

程中,一方因违背其依据诚实信用原则

所应尽的义务,而致使另一方的信赖利

益遭受损失时,所应承担的民事责任。

17.附条件的合同:是指合同当事人约

定某种事实状态,并以其将来发生或不

发生作为该合同生效或者解除依据的合

同。

18.附期限的合同:是指以将来确定到

来的期限作为合同的条款,并在该期限

到来时合同的效力发生或终止的合同。

19.无效合同:指合同已经具备成立要

件,但欠缺一定的生效要件,因而自始、

确定、当然地不发生法律力。

20.可撤销的合同:是指已经生效但因

当事人的意思表示没有表现其真实意

志,违反自愿原则而可由一方当事人请

求撤销的合同。

21.效力未定合同:是指已成立的合同

因欠缺一定的生效要件,其生效与否尚

未确定,须由第三人作出承诺或者拒绝

的意思表示才能确定自身效力的合同。

22.合同的履行:是指合同的当事人按

照合同的约定,全面完成各自承担的合

同义务,使合同关系得以全部终止的整

个行为过程。

23.全面履行原则:又称正确履行原则

或适当履行原则,是指合同的当事人必

须按照合同关于标的、数量、质量、价

款或报酬、履行地点、履行期限、履行

方式等的约定,正确而完整地履行自己

的合同义务。

24.协作履行原则:是指当事人在合同

的履行中不仅要适当、全面履行合同的

约定,还要基于诚实信用原则,对对方

当事人的履行债务行为给予协助,使之

能够更好地、更方便地履行合同。

25.同时履行抗辩权:是指在未约定先

后履行顺序的双务合同中,当事人一方

在对方未为对待给付以前,有拒绝自己

给付的权利。

26.先履行抗辩权:是指在有先后履行

顺序的双务合同中,后履行的一方有权

要求应该先履行的一方先行履行自己的

义务,如果应该先履行的一方未履行或

者履行不符合约定,后履行的一方有权

拒绝应先履行方的履行请求或拒绝其相

应的履行请求。

27.撤销权:指债权人在债务人放弃对

第三者的到期债权、实施无偿处分财产

或以非正常低价处分财产的行为而妨害

其债权实现时,依法享有的请求法院撤

销债务人所实施的上述行为的权利。

28.合同的变更:所谓合同的变更,在

一般情况下都是指依法成立的合同于其

尚未履行或者尚未完全履行完毕之前,

由当事人达成协议而对其内容进行修改

和补充。

29.合同的转让:是指在合同的内容与

客体保持不变的情形下,将合同由原来

的主体转移给别的主体的一种法律行

为。

30.合同权利和义务的概括移转:是指

债权债务一并转移给第三人,由其完全

代替出让人的法律地位,成为合同法律

关系的新的当事人。

其在合同中的权利义务全部转移于第三人,第三人承受其在合同中的地位,享受权利并负担义务。

32.解除权:解除权是指合同当事人一方能够依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凭单方意思表示使合同溯及消灭的权利。清偿:是指为实现债的目的而为给付。

33.提存:债权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履行或其下落不明,或数人就同一债权主张权利,债权人一时无法确定,致使债务人难于履行,经公证机关证明,债务人可将标的物交有关部门保存,以消灭债权债务关系的行为,这种方式即为提存。

34.混同:是指某一具体之债的债权人和债务人合为一体。

35.抵销:又称“充抵”,是指两个以上的债的关系的当事人就互负给付种类相同的债务,各自得以其对他方享有的债权充抵自己对他方的债务,而使各自的债务在对等的数额内相互消灭的意思表示。

36.免除:是债权人以债消灭为目的而抛弃债权的意思表示。

37.赔偿损失:是指由于当事人不履行合同或不完全履行合同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的财产责任。

38.全部违约:是指当事人签订了合同后根本就没有履行合同(没有履约),或者履行合同的结果完全不能满足合同约定的条件(错误履约),相对人的合同权利全部落空,没有履约方或者错误履约方的行为即构成全部违约。

39.部分违约:是指当事人没有按照合同规定的条件和时间完全履行合同的义务的行为。

40.预期违约:是指在合同的履行期限确提出自己已经不能履行合同的义务,

或者以自己的行为明确表明不履行合同

的义务。

41.违约归责原则:是指在合同违约法

律制度中采取的一种确认违约行为的原

则。

42.违约责任:是指当事人不履行或不

完全履行生效合同所应当承担的法律责

任。

43.不可抗力:是指根据我国《民法通

则》和《合同法》的规定,在合同生效

后,由于出现了当事人不可预见、不可

避免并且不可克服的客观情况,致使合

同不能履行时,对约定的合同义务如何

处理的法律制度。

44.侵权责任:指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

我国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损害了国

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时应当承担

的法律责任,该责任以财产责任为核心

内容,一般以金钱为对价补偿受害方损

失的利益。

45.法律责任竞合:是指行为人的行为

触犯了两个或两个以上法律的禁止性规

定,行为人因此要受到两个或两个以上

的法律的管辖,并根据管辖法律的规定

承担具体的法律责任,权利人可选择适

用相关的法律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46.法律管辖竞合:法律管辖竞合指的

是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法律有权管辖某一

个具体的法律关系,本着特别法优先适

用于普通法的原则,凡出现有其他特别

法规范可以调整合同法律关系时,让其

他的法律法规优先进行调整,只有在其

他的法律法规调整乏力时,才适用《合

同法》的总则部分或其基本原则。

47.合同解释:是指在合同生效及履行

合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因理解合同条款

一种法律制度。

48.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

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

同。

49.标的物:是合同的当事人双方权利

义务共同指向的对象。

50.样品买卖合同:是指以出卖人交付

的货物须与当事人保留的样品具有同一

品质的买卖,而形成的合同。

51.试用买卖合同:是指当事人约定试

验或检验标的物,以买受人认可标的物

为条件的买卖,而形成的合同。

52.易货交易:是指当事人约定双方相

互交换金钱以外的财产权的协议,又称

以物易物合同、以货换货合同、互易合

同等等。

53.供用电合同:指合同当事人中一方

提供电力,另一方使用电力并支付价款

的合同。其中提供电力的一方称为供电

人,使用电力并支付价款的一方称作用

电人。

54.供用水合同:指合同当事人中一方

提供水,另一方使用水并支付相应价款

的协议,其中提供水的一方称为供水人,

使用水并支付价款的为用水人。

55.供用气合同:指供气人向用气人供

气,用气人支付相应价款的合同。

56.供用热力合同:指一方当事人依约

提供热力,另一方当事人使用热力并支

付价款的协议,其中提供热力的一方称

供热力人,使用热力的一方称作用热力

人。

57.赠与合同:是指当事人双方约定一

方将财产无偿地转移给另一方所有的协

议。

58.赠与合同的法定撤销:指在具备法

定事由时,由有撤销权的人对赠与合同

59.赠与合同的任意撤销:指赠与合同成立后,赠与人按照自己的意思而撤销赠与。

60.捐赠:是指为了社会公益事业或其他目的,无偿地将财产给予他人的法律行为。

61.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借款合同是诺成、双务合同,可以是有偿合同,也可以是无偿合同。

62.借款合同的保证担保:是指保证人与合同当事人之间协商达成的,在被保证的借款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时,由保证人代为履行或者承担连带责任的协议。

63.借款合同的抵押担保:是抵押人以自己所有的财产或者自己依法经营管理的财产,作为履行借款合同的担保;当借款人不能履行或不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时,由贷款人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或借款合同的约定,对抵押物进行处理,并从中优先受偿,抵押物不足以履行合同义务的,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抵押物履行合同义务有余的,多余部分归还抵押人所有。

64.借款合同的质押担保:是指借款人或第三人将其动产或权利凭证移交贷款人占有,将该动产或权利凭证作为借款合同履行的担保,在借款人不能履行或不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时,由贷款人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或借款合同的约定对该动产或权利凭证进行处理,并从中优先受偿。

65.租赁合同:就是当事人一方将物提供给对方使用、收益,对方当事人为此支付租金的协议。租赁合同是诺成、双务、有偿合同。的租赁合同,指的是出人和承租人之间

关于出租人将房屋交付承租人使用,承

租人交付租金并于合同终止时将租用的

房屋返还给出租人的协议。

67.融资租赁合同:是出租人根据承租

人对出卖人、租赁物的选择,向出卖人

购买租赁物,提供给承租人使用,承租

人支付租金的合同。

68.承揽合同:是指一方为他方完成特

定工作,并交付工作成果,他方给付报

酬的合同。建设工程合同:即承包人进

行工程建设,发包人支付价款的合同。

原《经济合同法》称之为建设工程承包

合同。

69.运输合同:是承运人将旅客或者货

物从起运地点运输到约定地点,旅客、

托运人或者收货人支付票款或者运输费

用的合同。

70.货运合同:是运送对象为货物的运

输合同。合同主要权利义务是货运人为

托运人完成一定的货物运输任务,托运

人向承运人支付运费。

71.技术合同:是当事人就技术开发、

转让、咨询或者服务订立的确立相互之

间权利和义务的合同。技术开发合同:

是指当事人之间就新技术、新产品、新

工艺或者新材料及其系统的研究开发所

订立的合同。

72.专利实施许可合同:是指专利权人

或者其授权的人作为让与人许可受让人

在约定范围内实施专利,受让人支付约

定价款所订立的合同。

73.技术咨询合同:是指当事人一方以

技术知识为另一方解决特定技术问题,

包括就特定技术项目提供可行性论证、

技术预测、专题技术调查、分析评价报

告等,而另一方支付报酬的合同。

技术知识为另一方解决特定技术问题提

供技术工作成果,另一方支付报酬的合

同。

75.保管合同:也叫寄托合同,是保管

人保管寄存人交付的保管物,并返还该

物的合同。保管合同原则上为实践合同,

可以是有偿的,也可以是无偿的。

76.仓储合同:是保管人储存存货人交

付的仓储物,存货人支付仓储费的合同。

委托合同:是委托人和受托人约定,由

受托人处理委托人事务的合同。

77.行纪合同:指行纪人接受委托人的

委托,以自己的名义,为委托人从事贸

易活动,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

78.居间合同:是居间人向委托人报告

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

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

79.有名合同,是指法律上已经确定了

一定的名称及规则的合同。

80.无名合同,又称非典型合同,是指

法律上尚未确定一定的名称与规则的合

同。

81.双务合同,是指当事人双方互付对

待给付义务的合同,即一方当事人愿意

负担履行义务,旨在使他方当事人因此

负有对待给付的义务。

82.单务合同,是指合同当事人仅有一

方负担给付义务的合同。

83.有偿合同,是指一方通过履行合同

规定的义务而给对方某种利益,对方要

得到该利益必须为此支付相应代价的合

同。

84.无偿合同,是指一方给付对方某种

利益,对方取得该利益时并不支付任何

报酬的合同。

85.诺成合同,是指当事人一方的意思

表示一旦经对方同意即能产生法律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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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6.实践合同,又称要物合同,是指除当事人双方意思表示一致以外尚需交付标的物才能成立的合同。

87.要式合同,是指应当或者必须根据法律规定的方式而成立的合同。

88.不要式合同,是指当事人订立的合同依法并不采取特定的形式,当事人可以采取口头方式,也可以采取书面方式。

89.主合同,是指不需要其他合同的存在即可独立存在的合同。

90.从合同,就是以其他合同的存在而为存在前提的合同。

91.预约(预备合同),是指当事人之间将来订立一定合同的合同。

92.本约(本合同),是指将来应当订立的合同。

93.合同的相对性,是指合同主要在特定的当事人之间发生,只有合同当事人一方基于合同向与其有合同关系的另一方提出请求或提起诉讼,而不能向与其无关的第三人提出合同上的请求,也不能擅自为第三人设定合同上的义务。94.承诺,是指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

95.效力待定合同,是指合同成立之后,是否已经发生效力尚不能确定,有待于其他行为或事实使之确定合同。

96.表见代理,是指在无权代理的场合,如果善意相对人客观上有正当理由相信无权代理人具有代理权而与其为法律行为,该法律行为的效果直接由被代理人承担。

97.可撤销合同,是指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因意思表示不真实,法律允许撤销权人通过行使撤销权而使已经生效的合同归于无效的合同。

98.情事变更原则,是指合同依法成立

生了不可预见的情事变更,致使合同的

基础丧失或动摇,若继续维护合同原由

效力则显失公平,允许变更或解除合同

的原则。

99.同时履行抗辩权,是指双务合同的

当事人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一方在对

方未为对待给付之前,可以拒绝履行自

己的债务的权利。

100.先履行抗辩权,是指当事人互负债

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先履行一方未

履行之前,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

请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债的

本旨,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

行请求。

101.不安抗辩权,是指先给付义务人在

有证据证明后给付义务人的经营状况严

重恶化,或者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

避债务、或者丧失商业信誉,以及其他

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情况

时,可中止自己的履行;后给付义务人

接收到中止履行通知后,在合理的期限

内提供了适当的担保的,先给付义务人

应当履行其债务;在合理的期限内未恢

复履行能力并且未提供适当担保的,先

给付义务人可以解除合同。

102.合同保全,是指法律为防止因债务

人的财产不当减少或不增加,而给债权

人的债权带来损害,允许债权人行使撤

销权或代位权,以保护其债权的一种制

度。

103.债权人的代位权,是指因债务人怠

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

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

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债权的权利。

104.债权人的撤销权,是指因债务人实

施减少其财产的行为对债权人造成损害

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该行

105.合同权利义务的概括移转,是指原

合同当事人一方将其合同权利义务一并

移转给第三人,由第三人概括地继受这

些权利义务的法律现象。

106.清偿抵充,是指债务人对同一债权

人负担数宗同种类债务,而债务人的履

行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室,决定该履行

抵充某宗或某几宗债务的现象。

107.抵销,是指二人互负债务时,各以

其债权充当债务之清偿,而使其债务,

与对方的债务在对等额内相互消灭。

108.提存,是指债务人于债务已届履行

期时,将无法给付的标的物提交给提存

机关,以消灭合同债务的行为。

109.混同,是指债权和债务同归一人,

原则上致使合同关系消灭的事实。

110.预期违约,是指在履行期限到来之

前,一方无正当理由而明确表示,其在

履行期到来之后将不履行合同,或者其

行为表明其在履行期到来以后将不可能

履行合同。

111.默示违约,是指在履行期到来之前,

一方以自己的行为表明其将在履行期到

来之后不履行合同,而另一方有足够的

证据证明一方将不履行合同,但一方却

不愿意提供必要的履行担保。

112.责任竞合,是指由于某种法律事实,

的出现而导致两种或两种以上的责任产

生,这些责任彼此之间是相互冲突的。

113.射辛合同:是指合同的法律效果在

订立合同时尚末确定的合同。

114.承诺适格:它实际是指,受要约人

在要约生效期内即可以取得依其承诺而

成立合同的一种法律地位。

115.附随义务:当事人订立合同难免有

不周到、不全面之处,而且,现实情况

也经常变化,所以,对合同没有约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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者根据交易习惯,履行合同的附随义务,以使对方当事人的权利得以完满实现。116.先合同义务:是指当事人为缔结合同而进行接触时,基于诚实信用原则所发生的各种说明、告知、注意及保护等义务。违反了先合同义务即构成所谓的缔约过失责任。

117.后合同义务:是指合同关系消灭后,当事人依诚实信用原则,根据交易习惯,为了维护给付效果,或协助对方处理合同关系消灭时的各种善后事宜,所应履行的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学说上称为后合同义务。

118.合同的效力:是有广义和狭义的两种涵义和理解。广义的合同效力,指合同的一般法律约束力,它存在于合同自成至终止的全过程,合同的有效与无效,以及合同的效力末定中所称效力均指此意。狭义的合同效力,指合同约定的权利义务的约束力,它存在于合同自生效至失效的全过程。

119.欺诈:是指故意把不真实的情况当作真实情况来表示,旨在使他人发生错误,并迎合自己作出意思表示的行为。120.胁迫:是指一方当事人以将来要发生的损害或者以直接施加损害相威协,而使对方当事人产生恐惧并与订立合同的行为。

121.乘人之危:是指合同的一方当事人不正当地利用相对人的危险处境,使相对人在不得已的情况下与其订立的对相对人严重不利的合同。

122.重大误解:是指合同一方当事人因自己的过失而对合同的重要事项发生认识上的错误,并因此而订立的合同,使自己遭受重大不利。

123.显失公平:是指在双方、有偿的民

对方没有经验,致使双方当事人的权利

与义务明显不对等,使另一方遭受重大

不利。

124.经济合理履行原则:是指在合同履

行过程中,应讲求经济效益,以最少的

成本取得最佳的合同效益

125.合同义务的转让:亦即债务移转,

是指第三人为承担债务而与债权人或债

务人达成协议,故又称之为债务的承担。

126.合同的解除权:分广义的解除和狭

义的解除两种,广义的合同解除包括单

方解除和双方解除。故解除权是指合同

当事人一方能够依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

凭单方意思表示使合同溯及消灭的权

利。

127.清偿:是指为实现债的目的而为给

付。债权人利益的实现,为债的本来目

的,债务一经清偿,债权即因达到目的

而得到满足,因此,清偿为债的消灭原

因。

128.违约责任的免除:是当事人的行为

虽然构成了违反合同,但是根据法律的

规定或当事人事先的谅解,无需承担因

不履行合同或不完全履行合同给对方造

成的损失。

129.违约补救:是指当事人因不履行合

同或者不完全履行合同给对方造成损

失,恢复当事人的合法的合同权利。

130.特定物买卖合同:是以交付特定物

作为合同的标的物买卖合同。种类物买

卖是以交付种类物作为合同的标的物的

买卖合同。

131.竞争性买卖合同:是指以公开竞价

的方式,将标的物出卖给出价最高的买

方。拍卖和招标是典型的竞争性买卖。

非竞争性买卖是指当事人双方协商一致

订立合同的买卖。

一定期限分批向出卖人支付价款的买

卖。

133.附义务的赠与合同:指受赠人在接

受财产时应履行一定附随义务,否则赠

与人可以请求其履行或撤销赠与合同。

134.现实赠与合同:又称即时赠与,指

在合同成立的同时就将财产所有权移转

于受赠人的赠与,即合同的成立和履行

是同时进行的,不存在赠与人违约的情

况。

135.特殊租赁合同:是指法律有特别规

定的租赁。

136.不定期租赁合同:是指不定期租赁

的当事人任何一方可随时终止合同。

137.加工合同:即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

要求,以自己的设备、技术和劳力将定

作人提供的全部或者大部分原材料加

工,定作人接受工作成果并给付报酬的

承揽合同。

138.建设工程合同:即承包人进行工程

建设,发包人支付价款的合同。原《经

济合同法》称之为建设工程承包合同。

139.分包:是指总承包人或者分项承包

人,经发包人同意将其所承包的建设工

程的部分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

140.转包:指承包人在承包建设工程以

后,又将其承包的工程建设任务部分或

全部转让给第三人。

141.多式联运:是指托人与多式联运经

营人订立的货物运输合同。

142.技术开发合同:是指当事人之间就

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或者新材料及

其系统的研究开发所订立的合同。

143.技术委托开发合同:是指一方当事

人按照另一方当事人的要求完成研究开

发工作,另一方当事人应当接受研究开

发成果并支付报酬的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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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以上的当事人为了完成一定的技术开发项目,以各方当事人共同投资,共同进行研究开发工作,并共亨开发成果,共担风险的合同。

145.消费保管合同:又称不规则保管合同,是指保管物为种类物,双方约定保管人取得保管物的所有权,而承担以种类、品质、数量相同的物返还寄存人的义务,是特殊的保管合同。

146.仓单:是指提取仓储物的凭证。仓单的持有人,即可以向保管人提取仓储物。

147.转委托:是指受托人把本应由自己亲自处理的委托事务交由他人处理的行为。

148.行纪人介入权:是指成立必须具备法律规定的条件,包括行纪人受托出卖或买入的物,必须是具有市场定价的商品。以及行纪人的介入必须是委托人没有相反的意思表示。

149.代位权:,是指合同依法成立后,尚未完成履行之前,在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对第三人的到期债权并对债权人的债权实现构成妨害之时,债权人为保全自己的债权,可以以自己的名义行使债务人对第三人的债权的权利。

150.合同法基本原则:,是指对合同关系的本质和规律进行集中抽象和反映,其效力贯穿于合同法始终的根本规则。151.不可抗力:,是指根据我国《民法通则》和《合同法》的规定,在合同生效后,由于出现了当事人不可预见、不可避免并且不可克服的客观情况,致使合同不能履行时,对约定的合同义务如何处理的法律制度。

152.借款合同的保证担保:,是指保证人与合同当事人之间协商达成的,在被保

定的义务时,由保证人代为履行或者承

担连带责任的协议。

153.赔偿损失:,是指由于当事人不履行

合同或不完全履行合同给对方造成损失

时,应当承担的财产责任。

154.试用买卖:,是指当事人约定试验或

检验标的物,以买受人认可标的物为条

件的买卖合同。

155.诚实信用原则:,其含义是指民事主

体在从事民事活动中应诚实可信,以善

意的方式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同时,

诚信信用原则要求当事人之间的利益以

及当事人利益与社会利益之间的平衡。

156.效力未定的合同:是指已成立的合

同因欠缺一定的生效要件,其生效与否

尚未确定,须由第三人作出承认或者拒

绝的意思表示才能确定自身效力的合

同。

157.不安抗辩权:是指双务合同中有先

为给付义务的当事人,因他方财产显著

减少或资力明显减弱,有难为对待给付

的情形时,在他方未为对待给付或提供

担保前,有拒绝自己给付的权利。

158.行纪合同:是指行纪人接受委托人

的委托,以自己的名义,为委托人从事

贸易活动,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

159.公序良俗:公序良俗是公共秩序和

善良风俗的合称。公序是指社会的公共

秩序,及国家社会存在及其发展所必要

的一般秩序。善良风俗是以道德为核心

的概念,是一定社会应有的道德准则。

160.附条件的合同:是指合同当事人约

定某种事实状态,并以其将来发生或不

发生作为该合同生效或者解除的依据的

合同。

161.合同变更:在一般情况下是指依法

成立的合同于其尚未履行或者尚未完全

其内容进行修改和补充。

162.转租:转租是租赁合同中的一个特

有问题。根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转租

必须经出租方同意。非经出租方同意的

转租行为无效,擅自将租赁财产转租是

侵害出租方合法权益的行为,应当立即

停止侵害,并将收取的租金按不当得利

返还出租人。出租人还可以依法采取解

除合同的补救措施。

163.不安抗辩权,双务合同中有先为给

付义务的当事人,因他方财产显著减少

或资力明显减弱有难为对待给付的情形

时,在他方未为对待给付或提供担保前,

有拒绝自己给付的权利。

164.过错责任原则:就是指确定当事人

承担违约责任不但要有不履行合同或者

不适当履行合同的事实,而且要具备过

错,有过错才承担不履行合同的责任,

无过错则不承担。

165.技术转让合同:是指一定的法律主

体之间就专利申请权、专利权的转让、

专利实施许可或者专有技术转让而订立

的具有权利、义务内容的合同。

166.客运合同:是运送对象是旅客的运

输合同。合同主要权利义务是承运人将

旅客及其行李按约定的时间安全送达目

的地,旅客向承运人支付票款以及运费。

题目

1.合同

2.合同法

3.诺成合同

4.实践合同

5.格式合同

6.合同法基本原则

7.要约

v1.0 可编辑可修改

9.要约的撤回

10.承诺迟延

11.承诺撤回:

12.拍卖

13.拍定

14.强制缔约

15.附合缔约

16.缔约过失责任

17.附条件的合同

18.附期限的合同:

19.无效合同

20.可撤销的合同

21.效力未定合同

22.合同的履行:

23.全面履行原则

24.协作履行原则

25.同时履行抗辩权

26.先履行抗辩权:

27.撤销权:

28.合同的变更

29.合同的转让

30.合同权利和义务的概括移

31.合同承受:

32.解除权

33.提存:

34.混同

35.抵销

36.免除

37.赔偿损失

38.全部违约40.预期违约

41.违约归责原则

42.违约责任

43.不可抗力:

44.侵权责任

45.法律责任竞合

46.法律管辖竞合

47.合同解释

48.买卖合同

49.标的物:

50.样品买卖合同

51.试用买卖合同

52.易货交易

53.供用电合同

54.供用水合同

55.供用气合同

56.供用热力合同

57.赠与合同

58.赠与合同的法定撤销

59.赠与合同的任意撤销

60.捐赠

61.借款合同

62.借款合同的保证担保

63.借款合同的抵押担保

64.借款合同的质押担保

65.租赁合同

66.房屋租赁合同

67.融资租赁合同

68.承揽合同

69.运输合同

70.货运合同:

72.专利实施许可合同

73.技术咨询合同

74.技术服务合同

75.保管合同

76.仓储合同

77.行纪合同

78.居间合同

79.有名合同

80.无名合同

81.双务合同

82.单务合同

83.有偿合同

84.无偿合同

85.诺成合同

86.实践合同

87.要式合同

88.不要式合同

89.主合同

90.从合同

91.预约(预备合同)

92.本约(本合同)

93.合同的相对性

94.承诺

95.效力待定合同

96.表见代理

97.可撤销合同

98.情事变更原则

99.同时履行抗辩权

100.先履行抗辩权

101.不安抗辩权

102.合同保全

v1.0 可编辑可修改

104.债权人的撤销权

105.合同权利义务的概括移转106.清偿抵充

107.抵销

108.提存

109.混同

110.预期违约

111.默示违约

112.责任竞合

113.射辛合同

114.承诺适格

115.附随义务

116.先合同义务

117.后合同义务

118.合同的效力

119.欺诈

120.胁迫

121.乘人之危

122.重大误解

123.显失公平

124.经济合理履行原则

125.合同义务的转让

126.合同的解除权

127.清偿

128.违约责任的免除

129.违约补救

130.特定物买卖合同

131.竞争性买卖合同

132.分期付款买卖

133.附义务的赠与合同

134.现实赠与合同136.不定期租赁合同137.加工合同

138.建设工程合同

139.分包

140.转包

141.多式联运

142.技术开发合同

143.技术委托开发合同144.技术合作开发合同145.消费保管合同

146.仓单

147.转委托

148.行纪人介入权

149.代位权

150.合同法基本原则151.不可抗力

152.借款合同的保证担保153.赔偿损失

154.试用买卖

155.诚实信用原则

156.效力未定的合同157.不安抗辩权

158.行纪合同

159.合同变更

160.公序良俗

161.附条件的合同

162.转租

163.不安抗辩权

164.过错责任原则165.技术转让合同166.客运合同

电大合同法名词解释

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及其它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合同法:广义的合同法是指调整合同法律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狭义的合同法,即由立法机关通过严谨的立法技术创制的、具有系统性和科学性的、以合同法命名的基本法,可以称为合同法典。 诺成合同:诺成合同是指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便告成立的合同 实践合同:又称要物合同,指除了当事人双方意思表示一致外,尚需交付标的物才能成立的合同。 不要式合同:法律没有要求采取特定形式的合同。 格式合同:是指合同必要条款的内容直接由法律规定的合同。又称标准合同。 合同法的基本原则:是指对合同关系的本质和规律进行集中抽象和反映、其效力穿于合同法始终的根本规则。 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 要约邀请:是指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 要约的撤回:是指在要约发出以后,尚未到达受要约人之前,也就是在要约发生效力之前,要约人使其失去法律效力的意思表示。撤回要约的通知必须先于或同时与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才能产生撤回的效力。 承诺适格:是指要约的实质上的拘束力,即受要约人在要约生效期内即可以取得依其承诺而成立合同的一种法律地位。 承诺迟延:是指受要约人在承诺期限届满后才发出的承诺。 承诺撤回:是指受要约人在发出承诺通知发后,在承诺正式生效之前而将其撤回。拍卖:是以公开竞价的方式,将特定物品或者财产权利等拍卖标的转让给最高应价者的买卖方式。 拍定:是指拍卖人在竞买人的所有应价中选择最高那一个予以接受的意思表示,在法律性质上它其实就是承诺。 强制缔约:是指就某一类合同而言,作为合同一方当事人的个人或企业负有应对方的请求与其订立合同的法定义务。

(完整word版)合同法史上最全的名词解释

一.名词解释 1、合同: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2、要式合同:是指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的合同。 3、不要式合同:是指法律不要求必须具备一定形式和手续的合同。 4、主合同:不以他种合同的存在为前提,不受其制约而能独立存在的合同。 5、从合同:必须以他种合同的存在为前提,自身不能独立存在的合同 6、订约人自己订立的合同:指订约人订立合同是为自己设定权利,使自己直接取得和享受某种利益,在特殊情 况下,订约当事人并非为了直接设定利益而是为第三人订立合同,合同对第三人发生效力。 7、债的相对性:指合同主要在特定的合同当事人之间发生,只有合同当事人一方基于合同向于其有合同关系的 另一方提出请求或提出诉讼,而不能向于其无合同关系的第三人提出合同上的请求,也不能擅自为第三人设定合同上的义务。 8、合同主体的相对性:是指合同关系只能发生在特定的主体之间,只有合同当事人一方能够向合同的另一方当 事人基于合同提出请求或提起诉讼。 9、合同法: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 称。 10.、诚实信用原则:是指当事人在从事民事活动时,应诚实守信,以善意的方式履行义务,不得滥用权力及规避 法律或合同规定的义务。 11、要约:是一方当事人向另一方当事人提出订立合同的条件。希望对方能完全接受此条件的意思表示。 12、要约撤回:是指要约人在要约发出后,未达到受要约人之前,有权宣告取消要约,使其不发生法律效 力的意思的表示。 13、缔约过失责任:是指在合同订立过程中,一方因违背其依据的诚实信用原则所产生的义务,而致另一方的信 赖利益的损失,并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14、间接损失:就是可得利益的丧失,即应当得到的利益因受侵权行为的侵害而没有得到,包括人身损害造成的 间接损失和财物损害造成的间接损失。 15、合同权利:又称合同债务,是指债权人根据法律或合同的规定向债务人请示给付并予以保有的权利。 16、合同形式:是指当事人合意的外在表现形式,是合同内容的载体。 17、口头形式:指合同当事人只用语言为意思表示订立合同而不用文字表达协议内容的形式。 18、合同生效:是指已经成了的合同在当事人之间产生了一定的法律约束力,也就是通常说的法律效力。 19、附期限合同:,是指当事人在合同中设定一定的期限,并把期限的到来作为合同效力的发生或取消根据的合 同。 20、合同解释:是指对合同条款及其相关资料所做的分析和说明。 21、从给付义务:又称从义务,是指不具有独立的意义,仅具有补助主给付义务的功能,其存在的目的, 不在于决定合同的类型,而在于确保债权人的利益能够获得最大满足。 22、书面形式是指:通过文字或书面材料成立意思表示的法律行为形式。 23、非法人组织:是指介于自然人和法人之间的,未经法人登记的社会组织。这种社会组织,是为实现某种合法 目的或以一定财产为基础并供某种目的之用而联合为一体的非按法人设立规则而设立的人的群体。 24、生效条件:又称延缓条件,是指限制合同效力发生的条件。 25、效力待定合同:是指合同成立之后,是否已经发生效力尚不能确定,有待于其他行为或事实使之确定的合同。 26、无权代理:是指在没有代理权的情况下以他人名义实施的民事行为的现象。广义的包括表见代理和表见代理

合同法名词解释

合同: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合同法:合同法是指调整合同法律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诺成合同:是指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便告成立的合同。 实践合同:又称为要物合同,指除了当事人双方意思表示一致外,尚需交付标的物才能成立的合同。 格式合同:是指合同必要条款的内容直接由法律规定的合同,又称标准合同。 合同法基本原则:对合同关系的本质和规律进行集中抽象和反映、其效力贯穿于合同法始终的根本规则。要约: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 要约邀请:又称为要约引诱,是指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 要约的撤回:是指在要约发出以后,尚未到达受要约人之前,也就是在要约发生效力之前,要约人使其失去法律效力的意思表示。 承诺迟延:是指受要约人在承诺期限届满后才发出的承诺。 承诺撤回:是指受要约人再发出承诺通知以后,在承诺正式生效之前而将其撤回。 拍卖:拍卖是以公开竞价的方式,将特定物品或者财产权利等拍卖标的转让给最高应价者的买卖方式。拍定:拍卖人在竞买人所有应价中选择最高那一个予以接受的意思表示,在法律性质上它其实就是承诺。强制缔约:是指就某一类合同而言,作为合同一方当事人的个人或企业负有应对方的请求与其订立合同的法定义务。这也就是说,此方合同当事人在对方提出要约的时候,非有正当理由不得拒绝承诺。 附合缔约:是指合同条款由当事人一方预先拟定,对方只有附合该条款表示出来的意思,方能成立合同的缔约方式。 缔约过失责任:是指在合同缔结过程中,一方因违背其依据诚实信用原则所应尽的义务,而致使另一方的信赖利益遭受损失时,所应承担的民事责任。 附条件的合同:是指合同当事人约定某种事实状态,并以其将来发生或不发生作为该合同生效或者解除依据的合同。 附期限的合同:是指以将来确定到来的期限作为合同的条款,并在该期限到来时合同的效力发生或终止的合同。 合同无效:指合同已经具备成立要件,但欠缺一定的生效要件,因而自始、确定、当然地不发生法律力。可撤销的合同:是指已经生效但因当事人的意思表示没有表现其真实意志,违反自愿原则而可由一方当事人请求撤销的合同。 效力未定合同:是指已成立的合同因欠缺一定的生效要件,其生效与否尚未确定,须由第三人作出承诺或者拒绝的意思表示才能确定自身效力的合同。 表见代理:是指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进行民事行为。 合同的履行:是指合同的当事人按照合同的约定,全面完成各自承担的合同义务,使合同关系得以全部终止的整个行为过程。 全面履行原则:又称正确履行原则或适当履行原则,是指合同的当事人必须按照合同关于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报酬、履行地点、履行期限、履行方式等的约定,正确而完整地履行自己的合同义务。 协作履行原则:是指当事人在合同的履行中不仅要适当、全面履行合同的约定,还要基于诚实信用原则,对对方当事人的履行债务行为给予协助,使之能够更好地、更方便地履行合同。 同时履行抗辩权:是指在未约定先后履行顺序的双务合同中,当事人一方在对方未为对待给付以前,有拒绝自己给付的权利。 不安抗辩权:是双务合同中有先为给付义务的当事人,因他方财产显著减少或资力明显减弱,有难为对待给付的情形时,在他方未为对待给付或提供担保前,有拒绝自己给付的权利。 先履行抗辩权:是指在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双务合同中,后履行的一方有权要求应该先履行的一方先行履行自己的义务,如果应该先履行的一方未履行或者履行不符合约定,后履行的一方有权拒绝应先履行方的履行请求或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请求。 撤销权:指债权人在债务人放弃对第三者的到期债权、实施无偿处分财产或以非正常低价处分财产的行为而妨害其债权实现时,依法享有的请求法院撤销债务人所实施的上述行为的权利。 合同的变更:所谓合同的变更,在一般情况下都是指依法成立的合同于其尚未履行或者尚未完全履行完毕之前,由当事人达成协议而对其内容进行修改和补充。 合同的转让:是指在合同的内容与客体保持不变的情形下,将合同由原来的主体转移给别的主体的一种法律行为。 合同权利和义务的概括移转:是指债权债务一并转移给第三人,由其完全代替出让人的法律地位,成为

合同法考试名词解释简答论述题

名词解释 1、合同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2、要约要约又称为发盘、出盘、发价、出价或报价等,是一方当事人以缔结合同为目的,向对方当事人所作的意思表示。 3、违约责任违反合同的民事责任的简称。它是指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合同约定,应当承担的采取补救措施、赔偿损失、支付违约金的民事责任。违约责任是保障债权实现和债务履行的重要措施。 4、不安抗辩权在债的履行中,有先为履行义务的一方在对方财产、商业信誉或者其他与履行能力有关的事项发生重大变化时,可以中止履行债务的权利。 5、缔约过失责任是指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因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给对方造成损失时所应当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 6、要约的撤回指要约人在要约发出之后,要约生效前,取消要约的行为。要约因为要约人的撤回而失去法律效力。 7、同时履行抗辩权 指在未约定先后履行顺序的双务合同中,当事人一方在对方没有履行之前,有权拒绝履行合同的权利。 8、格式条款是指由一方当事人为了反复使用而预先制定的、并由不特定的第三人所接受的,在订立合同时不能与对方协商的条款。

9、信赖利益是指当事人依照诚实信用原则,所应当享有的利益,其意义在于确定缔约过失责任的范围:缔约过失责任的赔偿目的是恢复到合同订立之前的财产状态,而不是让某一方获利。 10、承诺受要约人向要约人做出的对要约内容完全同意和接受的意思表示。 简答题 1、要约的有效条件? (一)要约人必须明确具体。要约是特定合同当事人的意思表示,发出要约的目的在于订立合同,受要约人必须能够明白是谁发出了要约才能承诺。因此,发出要约的人必须能够确定。 (二)要约必须具有订立合同的意图。要约中必须表明要约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 (三)要约必须向要约人希望与之缔结合同的相对人发出。 要约一般应向特定人发出才有效,但并不是说严禁向不特定人发出。下列情况也有效:①法律在某些特定情况下允许向不特定的人发出订约提议具有要约的效力,如悬赏广告;②要约人愿意向不特定人发出要约,并自愿承担由此产生的向多人发出要约的责任。 (四)要约的内容必须具备足以使合同成立的主要条件。 要求要约的内容必须是确定的和完整的,但并不要求一个要约事无巨细、面面俱到。(五)要约必须送达受要约人 2、在一般情况下,合同生效应具备哪些构成要件? 合同生效是已经成立的合同具有法律约束力(立法者的主观价值评判)

最新最全电大合同法名词解释

合同名词解释 撤销权:是指债权人在债务人放弃对第三人的到期债权、实施无偿处分财产或以非正常低价处分财产的行为而妨害其债权实现时,依法享有的请求法院撤销债务人所实施的上述行为的权利。 不安抗辩权:是双务合同中有先为给付义务的当事人,因他方财产显著减少或资力明显减弱,有难为对待给付的情形时,在他方未为对待给付或提供担保前,有拒绝自己给付的权利。 提存:是指债权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履行或其下落不明,或数人就同一债权主张权部门保存,以消灭债权债务关系。 先合同义务:是指当事人为缔结合同而进行接触时,基于诚实信用原则所发生的各种说明、告知、注意及保护等义务。 同时履行抗辩权:指在未约定先后履行顺序的双务合同中,当事人一方在对方未为对待给付以前,有拒绝自己给付的权利。预期违约:是指在合同的履行期限到来之前,一方当事人向对方当事人明确提出自己已经不能履行合同的义务,或者以自己的行为明确表明不履行合同的义务 行为默示形式:是指合同当事人以某种表明法律意图的行为间接地表示合同内容的合同形式。 合同解释:是指在合同生效及履行合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因理解合同条款的涵义发生歧义时应当如何适用法律的一种制度。供用水合同:指合同当事人中一方提供水,另一方使用水并支付相应价款的协议。其中提供水的一方称为供水人,使用水并支付价款的为用水人. 借款合同的保证担保:是指保证人与合同当事人之间协商达成的,在被保证的借款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时,由保证人代为履行或者承担连带责任的协议。 抵销:是指两个以上的债的关系的当事人就互负给付种类相同的责务,各自得以其对他方享有的债权充抵自己对他方的债务,而使各自的债务在对等的数额内相互消灭的意思表示 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 缔约过失责任是指在合同缔结过程中,一方因违背其依据诚实信用原则所应尽的义务,而致使另一方的信赖利益遭受损失时,所应承担的民事责任. 易货交易: 是指当事人约定双方相互交换金钱以外的财产权的协议。 可撤销的合同:是指已经生效但因当事人的意思表示没有表现其真实意志,违反自愿原则而可由一方当事人请求撤销的合同。,合同的承受:是指合同当事人一方将其在合同中的权利义务全部转移于第三人,第三人承受其在合同中的地位,享受权利并承担义务。 侵权责任:是指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我国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损害了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时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 合同解释:指在合同生效及履行合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因理解合同条款的涵义发生歧义时应当如何适用法律的一种制度。 房屋租赁合同:是指出租人和承租人之间关于出租人将房屋交付承租人使用,承租人交付租金并于合同终止时将租用的房屋返还给出租人的协议. 过错责任原则:是指确定当事人承担违约责任不但要有不履行合同或者不适当履行合同的事实,而且要具备过错,否则不承担—违约责任的原则。 行纪合同:是指行纪人接受委托人的委托,以自己的名义,为委托人从事贸易活功.委托人支付摄酬的合同。 拍卖:是以公开竞价的方式,将特定物品或者财产权利等拍卖标的转让给最高应价者的买卖方式。 附条件的合同:是指合同当事人约定某种事实状态,并以其将来发生或不发生就与否作为该合同生效或者解除的依据的合同。 表见代理:指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进行的民事行为。技术合同:是指当事人就技术开发、转让、咨询或者服务订立确立相互之间权利和义务的合同. 要约的撤回,是指在要约发出以后,尚未到达受要约人之前,也就是在要约发生效力之前,要约人使其失去法律效力的意思表示。 合同的履行,是指合同的当事人按照合同的约定,全面完成各自承担的合同义务,使合同关系得以全部终止的整个行为过程。 合同的转让,是指在合同的内容与客体保持不变的情形下,将合同由原来的主体转移给别的主体的一种法律行为。 不可抗力,是指根据我国《民法通则》和《合同法》的规定,在合同生效后,由于出现了当事人不可预见、不可避免并且不可克服的客观情况,致使合同不能履行时,对约定的合同义务如何处理的法律制度。合同解除权,是指合同当事人一方能够以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凭单方意思表示使合同溯及消灭的权利。 过错责任原则,是指确定当事人承担违约责任不但要有不履行合同或者不适当殿行合同的事实,而且要具备过错,否则不承担违约责任的原则。 供用电合同,是指合同当事人一方提供电力,另一方使用电力并支付价款的合同。合同法基本原则,是指对合同关系的本质和规律进行集中抽象和反映,其效力贯穿于合同法始终的根本规则。 拍定,是指拍卖人在竟买人的所有应价中选择最高那一个予以接受的意思表示。 运输合同,是指承运人将旅客或者货物从起运地点运输到约定地点,旅客、托运人或者收货人支付票款或者运输费用的合同。 合同变更,在一般情况下是指依法成立的合同于其尚未履行或者尚未完全履行完毕之前,不可抗力由当事人达成协议而对其内容进行修改和补充。 赔偿损失,是指由于当事人不履行合同或不完全履行合同给对方造成损失时,应当承担的财产责任。 试用买卖,是指当事人约定试验或检验标的物,以买受人认可标的物为条件的买卖合同。 捐赠,是指为了社会公益事业或其他目的,无偿地将财产给与他人的法律行为. 附期限的合同,是指以将来确定到来的期限作为合同的条款,并在该期限到来时合同的效力发生或终止的合同。 撤销权,是指债权人在债务人放弃对第三人的到期债权、实施无偿处分则产;或以非正常低价处分财产的行为而妨害其债权实现时,依法享有的请求法院撤销债务人所实施的上述行为的权利。 样品买卖,是指以出卖人交付的货物须与当事人保留的样品具有同—品质的买卖。附合缔约:是指合同条款由当事人一方预先拟定,对方只有附和该条款表示出来的意思,方能成立合同的缔约方式。 过错责任原则,是指确定当事人承担违约责任不但要有不履行合同或者不适当履行合同的事实,而且要具备过错,否则不承担违约责任的原则。 代位权,是指合同依法成立后,尚未完成履行之前,在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对第三人的到期债权并对债权人的债权实现构成妨害之时,债权人为保全自己的债权,可以以自己的名义行使债务人对第三人的债权的权利。 居间合同:是居间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 保管合同:也叫寄托合同,是保管人保管寄存人交付的保管物,并返还该物的合同。技术服务合同:是指当事人一方以技术知识为另一方解决特定技术问题提供技术工作成果,另一方支付报酬的合同。 技术咨询合同:是指当事人一方以技术知识为另一方解决特定技术问题,包括就特定技术项目提供可行性论证、技术预测、专题技术调查、分析评价报告等,而另一方支付报酬的合同。

合同模板法名词解释

名词解释: 1、附条件的合同,是指合同当事人约定某种事实状态,并以其今后发生或不发生作为该合同生效或者解除依据的合同。 2、先合同义务,是指当事人为缔结合同而进行接触时,基于老实信用原则所发生的各种讲明、告知、注意及爱护等义务。 3、同时履行抗辩权,是指在未约定先后履行顺序的双务合同中,当事人一方在对方未为对待给付往常,有拒绝自己给付的权利。 4、预期违约,是指在合同的履行期限到来之前,一方当事人向对方当事人明确提出自己差不多不能履行合同义务,或者以自己的行为明确表明不履行合同的义务。 5、样品买卖,是指以出卖人交付的物资须与当事人保留的样品具有同一品质的买卖。 6、不要式合同,是指当事人订立的合同不需要采取法律规定的某种形式,当事人能够任意约定合同的形式。 7、要约邀请,是指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 8、承诺适格,是指要约的实质上的约束力,既受要约人在要约生效期内既能够取得依其承诺而成立合同的一种法律地位。 9、违约责任,是指当事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生效合同所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

10、合同履行,是指债务人全面的、适当地完成其合同义务。 11、合同法差不多原则,是指对合同关系的本质和规律进行集中抽象和反映,其效力贯穿于合同法始终的全然规则。 12、行为默认形式,是指合同当事人以某种表明法律意图的行为间接地表示合同内容的合同形式。 13、合同解释,是指在合同生效及履行合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因理解合同条款的涵义发生歧义时应当如何适用法律的一种制度。 14、供用水合同,是指合同当事人中一方提供水,另一方使用水并支付相应价款的协议。其中提供水的一方称为供水人,使用水并支付价款的为用水人。 15、抵销,是指当事人就互付给付种类相同的债务按对等数额使其相互消灭的意思表示。 16、要约,是指以订立合同目的的意思表示。 17、缔约责任,是指在合同缔结过程中,一方因违背其依据老实信用原则所应尽的义务,而致使另一方的信赖利益遭受损失时,所应承担的民事责任。 18、代位权,是指合同依法成立后,尚未完全履行之前,在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对第三人的到期债权并对债权人的债权实现构成妨害之时,债权人为保全自己的债权,能够以自己的名义行使债

自考合同法名词解释

1、合同: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 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 协议。 2、要式合同:是指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的合同。 3、不要式合同:是指法律不要求必须具备一定形式和手续的合同。 4、主合同:不以他种合同的存在为前提,不受其制约而能独立存在的合同。 5、从合同:必须以他种合同的存在为前提,自身不能独立存在的合同 6、订约人自己订立的合同:指订约人订立合同是为自己设定权利,使自己直接取得和享受某种利益,在 特殊情况下,订约当事人并非为了直接设定利益而是为第三人订立合同,合同对第三人发生效力。 7、债的相对性:指合同主要在特定的合同当事人之间发生,只有合同当事人一方基于合同向于其有合同 关系的另一方提出请求或提出诉讼,而不能向于其无合同关系的第三人提出合同上的请求,也不能擅自为第三人设定合同上的义务。 8、合同主体的相对性:是指合同关系只能发生在特定的主体之间,只有合同当事人一方能够向合同的另 一方当事人基于合同提出请求或提起诉讼。

9、合同法: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规 范的总称。 10.、诚实信用原则:是指当事人在从事民事活动时,应诚实守信,以善意的方式履行义务,不得滥用权力 及规避法律或合同规定的义务。 11、要约:是一方当事人向另一方当事人提出订立合同的条件。希望对方能完全接受此条件的意思 表示。 12、要约撤回:是指要约人在要约发出后,未达到受要约人之前,有权宣告取消要约,使其不发生法律效力的意思的表示。 13、缔约过失责任:是指在合同订立过程中,一方因违背其依据的诚实信用原则所产生的义务,而致另一方的信赖利益的损失,并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14、间接损失:就是可得利益的丧失,即应当得到的利益因受侵权行为的侵害而没有得到,包括人身损害 造成的间接损失和财物损害造成的间接损失。 15、合同权利:又称合同债务,是指债权人根据法律或合同的规定向债务人请示给付并予以保有的 权利。 16、合同形式:是指当事人合意的外在表现形式,是合同内容的载体。

合同法名词解释(最全)

1.合同: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2.合同法:合同法是指调整合同法律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3.诺成合同:是指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便告成立的合同。 4.实践合同:又称为要物合同,指除了当事人双方意思表示一致外,尚需交付标的物才能成立的合同。 5.格式合同:是指合同必要条款的内容直接由法律规定的合同,又称标准合同。 6.合同法基本原则:对合同关系的本质和规律进行集中抽象和反映、其效力贯穿于合同法始终的根本规则。 7.要约: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 8.要约邀请:又称为要约引诱,是指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 9.要约的撤回:是指在要约发出以后,尚未到达受要约人之前,也就是在要约发生效力之前,要约人使其失去法律效力的意思表示。 10.承诺迟延:是指受要约人在承诺期限届满后才发出的承诺。 11.承诺撤回:是指受要约人再发出承诺通知以后,在承诺正式生效之前而将其撤回。 12.拍卖:拍卖是以公开竞价的方式,将特定物品或者财产权利等拍卖标的转让给最高应价者的买卖方式。 13.拍定:拍卖人在竞买人所有应价中选择最高那一个予以接受的意思表示,在法律性质上它其实就是承诺。 14.强制缔约:是指就某一类合同而言,作为合同一方当事人的个人或企业负有应对方的请求与其订立合同的法定义 务。这也就是说,此方合同当事人在对 方提出要约的时候,非有正当理由不得 拒绝承诺。 15.附合缔约:是指合同条款由当事人 一方预先拟定,对方只有附合该条款表 示出来的意思,方能成立合同的缔约方 式。 16.缔约过失责任:是指在合同缔结过 程中,一方因违背其依据诚实信用原则 所应尽的义务,而致使另一方的信赖利 益遭受损失时,所应承担的民事责任。 17.附条件的合同:是指合同当事人约 定某种事实状态,并以其将来发生或不 发生作为该合同生效或者解除依据的合 同。 18.附期限的合同:是指以将来确定到 来的期限作为合同的条款,并在该期限 到来时合同的效力发生或终止的合同。 19.无效合同:指合同已经具备成立要 件,但欠缺一定的生效要件,因而自始、 确定、当然地不发生法律力。 20.可撤销的合同:是指已经生效但因 当事人的意思表示没有表现其真实意 志,违反自愿原则而可由一方当事人请 求撤销的合同。 21.效力未定合同:是指已成立的合同 因欠缺一定的生效要件,其生效与否尚 未确定,须由第三人作出承诺或者拒绝 的意思表示才能确定自身效力的合同。 22.合同的履行:是指合同的当事人按 照合同的约定,全面完成各自承担的合 同义务,使合同关系得以全部终止的整 个行为过程。 23.全面履行原则:又称正确履行原则 或适当履行原则,是指合同的当事人必 须按照合同关于标的、数量、质量、价 款或报酬、履行地点、履行期限、履行 方式等的约定,正确而完整地履行自己 的合同义务。 24.协作履行原则:是指当事人在合同 的履行中不仅要适当、全面履行合同的 约定,还要基于诚实信用原则,对对方 当事人的履行债务行为给予协助,使之 能够更好地、更方便地履行合同。 25.同时履行抗辩权:是指在未约定先 后履行顺序的双务合同中,当事人一方 在对方未为对待给付以前,有拒绝自己 给付的权利。 26.先履行抗辩权:是指在有先后履行 顺序的双务合同中,后履行的一方有权 要求应该先履行的一方先行履行自己的 义务,如果应该先履行的一方未履行或 者履行不符合约定,后履行的一方有权 拒绝应先履行方的履行请求或拒绝其相 应的履行请求。 27.撤销权:指债权人在债务人放弃对 第三者的到期债权、实施无偿处分财产 或以非正常低价处分财产的行为而妨害 其债权实现时,依法享有的请求法院撤 销债务人所实施的上述行为的权利。 28.合同的变更:所谓合同的变更,在 一般情况下都是指依法成立的合同于其 尚未履行或者尚未完全履行完毕之前, 由当事人达成协议而对其内容进行修改 和补充。 29.合同的转让:是指在合同的内容与 客体保持不变的情形下,将合同由原来 的主体转移给别的主体的一种法律行 为。 30.合同权利和义务的概括移转:是指 债权债务一并转移给第三人,由其完全 代替出让人的法律地位,成为合同法律 关系的新的当事人。

合同法名词解释

名词解释 1.缔约过失责任,是指在合同缔结过程中,一方因违背其依据诚实信用原则所应尽的义务,而致使另一方的信赖利益遭受损失时,所应承担的民事责任。 2。同时履行抗辩权,是指在未约定先后履行顺序的双务合同中,当事人一方在对方未为刘待给付以前,有拒绝自己给付的权利。 3.赔偿损失,是指由于当事人不履行合同或不完全履行合同给对方造成损失时,应当承担的财产责任。 4.试用买卖,是指当事人约定试验或检验标的物,以买受人认可标的物为条件的买卖合同。 5·捐赠,是指为了社会公益事业或其他目的,无偿地将财产给与他人的法律行为。 6.合同法:有广义与侠义之分。广义的合同法是指调整合同法律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侠义的合同法,即由立法机关通过严谨的立法技术创制的、具有系统性和科学性的,以合同法命名的基本发,可以称为合同的法典。P4 7.互为对价:指当事人互相给予对方民众利益且两种利益具有概括的等级性,这不一定意味着双方互相给予的利益完全相等,只要双方当事人互以彼此的给付为自己给付的条件即可,一般讲来,只要双方互相给予的利益大致相等,即可满足此要求,构成有偿合同。P21 8要约失效:是指要约丧失了法律上的拘束力,因而不再对要约人和受要约人具有的拘束作用。P42 9承诺撤回:是指受要约人在发出承诺通知以后,在承诺正式生效之前而将其撤回。P46 10.拍定:是指拍卖人在竟买人的所有应价中选择最高那一个予以接受的意思表示,在法律性质上它其实局势承诺。P51 11.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P210 12.供用电合同:指当事人中一方提供电力,另一方使用电

力并支付价款的合同P225-2226 13.赠与合同:是指当事人双方约定一方将财产无偿地转移另一方所有的协议。P233 14.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P242 15.租赁合同:就是当事人一方将物提供给对方使用、收益,对方当事人为此支付租金的协议。P254 16效力未定合同:是指已成立的合同因欠缺一定的生效要件,其生效与否尚未确定,须由第三人作出承认或者拒绝的意思表示才能确定自身效力的合同。P93 17合同承受:是指合同当事人一方将其在合同中的权利义务全部转移于第三人,第三人承受其在合同中的地位,享受权利并负担义务。2.P148 18合同的解除权:是指合同当事人一方能够依法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凭单方意思表示使合同溯及消灭的权利。P159 19不可抗力:是指由当事人意志以外的,不能预见、不能克服、不可避免的原因造成合同目的的落空,因此一方可通知对方解除合同并不承担违约责任。P160 20法律管辖竞合:是指行为人的行为触犯了两个或两个以上法律的禁止性规定,行为人因此要受到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法律的管辖,并根据管辖法律的规定承担具体的法律责任,权利人可选择适用相关的法律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P193

合同法名词解释

债特定当事人之间可以为一定给付的民事法律关系 债的要素指构成债所必须具备的因素包括债的主体债的内容和债的标的。主体债权人和债务人。内容即债的主体双方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债权债务。标的是债权债务共同指向的对象。 债的相对性债权人只能向债务人主张权利,请求债务人本人对自己履行债务,不得请求债务人以外的第三人。 债权的特征债权是请求权,是相对权,债权的设立具有任意性,债权具有平等性,债权无排他性。 意定之债和法定之债指债的发生及其内容完全由当事人依其自由意思加以决定的债。单方允诺属于意定之债。法定之债是指债的发生及其内容均由法律加以明确规定的债。 种类物之债和特定物之债:根据债的标的物的属性不同划分,特定物之债是指以特定物为标的物的债。在债发生时,其标的物已存在并特定化。种类物之债是指一种类物为标的物的债。 主债和从债:主债是指在两个并存的债中,居于主要地位,能够决定债的命运的债。例如,买卖、金钱借贷合同为主债,而为其担保主债履行的保证合同、抵押合同、质押合同则为从债1、主债是从债发生的根据,或者说主债是从债得以发生的基础关系,没有主债,从债不可能发生。2、主债的效力决定从债的效力,主债不成立从债也不成立,主债因瑕疵而被宣告无效或者被撤销时,从债也随之失去效力。3、当主债因清偿等原因消灭时,从债也随之消灭。 按份之债和连带之债按份之债是指债的多数人一方当事人各自按照确定的份额享有权利或者承担义务的债。在按份债务中,各债务人只对自己分担的债务额负责清偿,无须向债权人清偿全部债务。连带之债是指债的多数人一方当事入之间有连带关系的债。所谓连带关系,是指对于当事人中一人发生效力的事项对于其他当事人同样发生效力。 合同及其特征合同是当事人或当事双方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关系的协议。合同是一种民事法律行为。合同是两方以上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一直的民事法律行为。是以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为目的的民事法律行为。是当事人各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产生的民事法律行为。 单务合同与双务合同单务合同:仅有一方当事人负给付义务的合同是无偿合同。赠与合同借用合同等。双务合同:双方当事人互负给付义务的合同。是有偿合同买卖合同,承揽合同,租赁合同。 有偿合同与无偿合同有偿:当事人一方享有合同规定的利益,须向对方当事人付相应代价的合同。无偿合同:当事人一方享有合同规定的利益,不必向对方当事人付相应的代价的合同 要式合同与不要式合同法律要求必须具备一定形式的合同。不要式:法律或当事人不要求具备一定形式的合同 诺成合同与实践合同诺成: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就成立的合同。比如买卖等。实践:除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以外。还需要交付标的物或完成其他给付才能成立 的合同。比如保管合同,定金合同。 预约与本约:预约,即“约定将来订立一定契约的契约”。 通常,人们把将来要订立的契约称为本约,而以订立本 约为其标的合同便是预约。 要约与承诺:是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发出的希望与对方订 立合同的意思表示。发出要约的一方称要约人,接收要 约的一方称受要约人。依据《合同法》第二十一条的规 定,承诺是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即受约人同 意接受要约的全部条件而与要约人成立合同。 要约邀请:是指一方邀请对方向自己发出要约,而要约 是一方向他方发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 要约的撤回和撤销:撤回是指要约人在发出要约后,于 要约到达受要约人之前取消其要约的行为。合同法第17 条规定:要约可以撤回。要约的撤销是指在要约发生法 律效力后,要约人取消要约从而使要约归于消灭的行 为。要约的撤销不同于要约的撤回(前者发生于生效后。 后者发生于生效前)。 交叉要约:是合同法中的法律概念,是指订约当事人采 取非对话式的方式,几乎同时相互向对方提出两个独立 且内容相同的要约的现象。是指当事人一方向对方要 约,适值对方亦为同一内容的要约,而且双方当事人彼 此都不知道有要约的现象。交叉要约是当事人订立合同 的特殊方式 合同订立的时间:承诺生效之时为合同成立之时,当事 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 盖章时合同成立。当事人采用信件、数据电文等形式订 立合同,要求签订确认书的,签订确认书时合同成立 给付义务:分为主给付义务和从给付义务。原给付义务 (合同上原有的)和次给付义务(因特殊事由演变而生 的)。主:是指合同关系所固有必备,并用以决定合同 类型的基本义务。从:是不具有独立的意义,只有辅助 主给付义务的功能,其存在目的在于确保债权人的利益 能够获得最大满足的义务。 现物要约:是指未经订购而邮寄或投递商品,通常投寄 人都会单方为相对人设定一个期间,逾期不作拒绝表示 或不予退还即被视为双方间达成契约而购买投寄之商 品 附随义务:广义的附随义务包括先合同义务、合同履行 中的附随义务、后合同义务。狭义的附随义务是指合同 履行过程中,为协助实现主给付义务,遵循诚实信用原 则。 主给付义务和从给付义务:主:是指合同关系所固有必 备,并用以决定合同类型的基本义务。从:是不具有独 立的意义,只有辅助主给付义务的功能,其存在目的在 于确保债权人的利益能够获得最大满足的义务。 原给付义务与次给付义务:次给付义务是由原给付义务 的给付不能、给付迟延或者不完全给付而产生的损害赔 偿义务,或者是由于合同解除时所产生的回复原状义 务。次给付义务是由于行使同时履行抗辩权的结果,或 者是由于违约行使解除权的结果。 合同的推定形式:推定形式,又称行为默示形式或意思实 现形式,指合同当事人以某种表明法律意图的行为间接 地表示合同内容的合同形式,它以合同的开始履行推定 合同已经订立。如停车场收费。又如租期届满后,承 租人继续交纳房租,出租人接受之,由此可推知当事人 双方作出了延长租期的法律行为。 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 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 格式条款的说明义务:说明义务是指在利用格式条款订 立格式合同的过程中,如果对方当事人要求对免责或者 限责条款作出说明,格式条款的提供者应当按照要求向 其作出说明,使之能够理解免责或者限责条款的内容与 意义。 合同的解释: 合同解释的原则:包括文义解释,体系解释(是指把全 部合同条款和构成部分看成一个统一的整体,从各条款 及构成部分的相互关联、所处的地位和整体联系上阐明 某一合同用语的含义。)。目的解释原则,参照惯例习 惯解释原则。 缔约过失责任:是指在合同订立过程中,一方因违背其 依据的诚实信用原则的先契约义务,而致另一方的信赖 利益的损失,并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合同效力和合同的成立:又称合同的法律效力,是指法 律赋予依法成立的合同具有约束当事人各方乃至第三 人的强制力。合同的效力可分为四大类,即有效合同, 无效合同,效力待定合同,可变更、可撤销合同。合同 成立:合同成立是指订约当事人就合同的主要条款达成 合意。合同的本质是一种合意,合同成立就是各方当事 人的意思表示一致,达成合意。 合同生效的一般要件:是指已经成立的合同发生法律效 力所应当具备的要素分为一般要件和特殊要件一般要 件是行为人在订立合同时必须具备相应的民事行为能 力,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或社会公共利益。 可撤销可变更合同:可撤销:因欠缺一定的生效要件, 其有效与否取决于有撤销权的当事人一方是否行使撤 销权的合同。可变更事由有以下:①欺诈②胁迫③乘人 之危④重大误解⑤显失公平更、可撤销合同。法律规 定当事人请求变更的,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不得撤销。 效力待定合同:是指合同虽然已经成立,但因其不完全 符合有关生效要件的规定,因此其效力能否发生,尚未 确定,一般须经有权人表示承认才能生效。法律特别允 许根据情况予以补救的合同。 重大误解:重大误解是指行为人因对行为的性质、对方 当事人、标的物的品种、质量、规格和数量等发生错误 认识,使行为的后果与自己的意思相悖,并造成较大损 失的行为。 显失公平:显失公平的合同是指一方在紧迫或缺乏经验 的情况下而订立的明显对自己有重大不利的合同。 欺诈:欺诈是指以使人发生错误认识为目的的故意行 为。 胁迫:,指为达到非法的目的,采用某种方法造成他人 精神上的巨大的压力或直接对他人肉体施加暴力强制 的行为。 给付:即债权债务所共同指向的对象。我国债法理论上 的客体,在德国民法称为内容,在日本民法称为目的。 给付是大陆法系债法中的概念。 预期违约:是指在合同履行期限到来之前,一方虽无正 当理由但明确表示其在履行期到来后将不履行合同,或 者其行为表明在履行期到来后将不可能履行合同。 不安抗辩权:是指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 先履行的一方有确切证据表明另一方丧失履行债务能 力时,在对方没有履行或者没有提供担保之前,有权中 止合同履行的权利。 同时履行抗辩权:指当事人互负债务,没有先后履行顺 序的,应当同时履行,一方在对方履行前有权拒绝其履 行要求。一方在对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时,有权拒绝 其相应的履行要求。 先履行抗辩权:是指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 的,先履行一方未履行之前,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 行请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债的本旨,后履行

合同法期末复习资料

第一章:合同与合同法概述 一.名词解释 1、合同: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2、合同法:广合同法是调整平等主体之间设立、变更、终止财产权利义务的合同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二.简答题: 1.合同法的基本原则:1.合同自由原则 2.诚实信用原则 3.合法原则 4.鼓励交易原则 第二章:合同的成立 一.名词解释 1、要约: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 2、要约邀请:要约邀请又称引诱要约,是指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 3、要约的撤回:是指要约人在发出要约以后,未到达受要约人之前,有权宣告取消要约。 4、要约的撤销:是指要约人在要约到达受要约人并生效之后,将该项要约取消,从而使要约的效力归于消灭。 5、要约的失效:是指要约丧失了法律约束力,即不再对要约人和受要约人产生拘束。 6、承诺:所谓承诺是指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 7、承诺迟延:是指受要约人未在承诺期限内发出承诺。 8、承诺撤回:是指受要约人在发出承诺通知以后,在承诺正式生效之前撤回其承诺。 9、交叉要约:是指订阅当事人采取非直接对话的方式,相互不约而同的向对方发出了内容相同的要约。 10、缔约过失责任:缔约过失责任是指在合同订立的过程中,一方因未被其依据城市信用原则和法律规定义务致另一方的信赖利益的损失时所应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 二.简答题 1.合同成立的构成要件: 1.订约主体存在双方或多方当事人 2.订约当事人对主要条款达成合意 3.合同的成立应具备要约和承诺阶段 4.标的可履行性(传统大陆法系有第四点) 2.要约的构成要件:(1)要约是由特定人的人所作出的意思表示。 (2)要约必须反映其订立合同的基本意图。 (3)要约须是要约人向其希望与之缔结合同的受要约人发出的。 (4)要约的内容必须具体确定。 (5)要约必须送达受要约人 3.承诺的构成要件:(1)承诺必须是由受要约人向要约人作出。 (2)承诺必须在规定的期限内到达要约人。 (3)承诺的内容必须与要约的内容相一致。 (4)承诺必须表明受要约人决定与要约人订立合同。 (5)承诺的方式必须符合要约的要求。 4.要约的失效原因:第一,拒绝要约的通知到达要约人。 第二,要约人依法撤销要约。 第三,承诺期限届满。 第四,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做出实质性变更。 5.缔约过失责任的法律特征以及类型及构成要件: A.特征:1.缔约过失责任是在订立合同过程中产生的法律责任 2.缔约过失责任的是因过失导致合同未成立的损害赔偿责任

合同法 大学期末重点考点汇总 名词解释简答论述

题型:单选30题30分,多选15题15分,名词5题15分,简答4题20分,论述1题10分,案例1题10分。 名词解释: P33合同: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P35要约:又称为发盘、出盘、发价、出价或者报价等,是一方当事人以缔结合同为目的,向对方当事人所做的意思表示,是订立合同所必须经过的程序。 ·P43要约失效:是指要约丧失了法律约束力,即不再对要约人和受要约人产生拘束。 ·P49承诺延迟:是指受要约人未在承诺期限内发出承诺。 P54缔约过失责任:是指在合同订立的过程中,一方因违背其依据诚实信用原则和法律法规规定的义务致另一方的信赖利益损失时所应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P146同时履行抗辩权:是指当事人互负债务且没有先后履行顺序,一方当事人在他方未为对待给付以前,有拒绝履行自己的合同债务的权利。 P146 后履行抗辩权:是指在双务合同中应先履行义务的一方当事人未履行时,对方当事人有拒绝履行自己的合同债务的权利。当事人行使后履行抗辩权致使合同延期履行的,责任由对方当事人承担 P147不安抗辩权:是指在双务合同中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能力的情形时,有中止履行自己债务的权利。 P152债权人的代位权:是指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债权的权利。 P160债权人的撤销权:是指因债务人实施减少其财产的行为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该行为的权利。 P176债权让与:即合同权利转让,是指合同债权人通过协议将其债权全部或者部分地转让给第三人的行为。 P188清偿抵充:是指对同一债权人负担数宗债务的债务人,其给付的种类相同,而其所提出的给付又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时,决定其清偿抵充何种债务的制度。P190法定解除:是指在合同依法成立后而尚未全部履行前,当事人基于法律规定的事由行使解除权解除合同。 P294继续性合同:是指债的内容,非一次给付可完结,而是继续地实现,其基本特色是时间因素,在债的履行上居于重要地位,总给付的内容系于应为给付时间的长度。 P377行纪合同:是指行纪人以自己的名义为委托人从事贸易活动,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 P379行纪人的介入权:是指在行纪人接受委托卖出或者买入具有市场定价的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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