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攀枝花市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管理试行办法

攀枝花市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管理试行办法
攀枝花市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管理试行办法

攀枝花市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管理试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推进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规范对事业单位聘用制的管理,维护和保障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事部关于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2〕35号)、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的《四川省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管理试行办法》(川办发〔2002〕40号)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政策,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事业单位聘用制是指事业单位与工作人员通过签订聘用合同,确定双方聘用关系,明确双方责任、权利、义务的一种人事管理制度。通过实行聘用制,转换事业单位用人机制,实现事业单位人事管理由身份管理向岗位管理转变,由行政任用关系向平等协商的聘用关系转变。

第三条事业单位实行聘用制必须坚持单位自主用人、个人自主择业、政府依法监管和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

第四条事业单位聘用工作人员,必须在确定的编制数额和人员结构比例内进行。国家和省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条本办法适用于全市纳入机构编制部门管理、依法登记(备案)的事业单位。

其它事业单位及与之建立人事关系的人员可以参照本办法执行。

受委托行使行政职能并依照国家公务员制度管理的事业单位及与之建立人事关系的人员不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聘用的条件、程序、方法

第六条事业单位实行聘用制,应当根据工作需要,按照科学合理、精干效能的原则,确定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工勤人员岗位,按岗聘用,竞争上岗。

第七条事业单位受聘人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二)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

(三)具有聘用岗位要求的文化程度、专业知识及工作能力;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聘用岗位的正常工作;

(五)聘用岗位职责要求的其它条件。

第八条事业单位聘用工作人员,应当打破个人身份界限,原有人员的干部、工人身份作为档案身份,不作为应聘上岗的条件。

第九条事业单位聘用工作人员,男、女享有平等应聘的权利,除国家规定的不适合女性工作的岗位外,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聘用女性或者提高对女性的聘用标准。

第十条禁止事业单位招用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

文艺、体育事业单位招用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必须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履行审批手续,并保障其身心健康和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

第十一条事业单位聘用工作人员,应优先从本单位符合条件的原固定制职工(含经政府人事、劳动部门批准招收的合同制工人,下同)中选聘,其余空缺

岗位,除涉密岗位确需使用其他方法选拔人员和引进高层次急需人才外,应面向社会公开招聘。

第十二条事业单位聘用工作人员,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应聘时,应当依法终止或者解除与原单位的聘用合同,或者征得原单位同意。

第十三条事业单位聘用工作人员的基本程序和方法:

(一)成立聘用工作组织,制定聘用工作方案。聘用工作组织由聘用单位分管领导及其人事部门、纪检监察部门负责人和职工代表组成。聘用专业技术人员的,还应当聘请有关专家参加。人员的聘用、考核、续聘、解聘等事项由聘用工作组织提出意见,报本单位领导集体决定。聘用工作方案应经职工代表大会通过。未建立职工代表大会的,应经职工大会通过;

(二)事业单位制定的聘用工作方案应当报行政主管部门核准及同级政府人事行政部门备案。同级政府人事行政部门应当加强监督指导;

(三)公布聘用岗位、岗位职责、聘用条件、聘用待遇、聘期及聘用方法等事项;

(四)通过本人申请、民主推荐、负责人提名、公开招聘等形式产生应聘人选;

(五)聘用工作组织对应聘人员的资格、条件进行初审;

(六)聘用工作组织对通过初审的应聘人员进行考试或者考核,择优确定拟聘人选,公示拟聘结果;

(七)聘用单位领导集体讨论决定受聘人员,公布聘用结果;

(八)订立聘用合同。

第十四条事业单位聘用管理人员,应当实行任职回避制度。受聘人员凡与聘用单位领导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以及近姻亲关系的,不得担任该单位领导的秘书和人事、劳资、财务、审计、监察等岗位的职务,也不得聘用在有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的岗位的作。

第十五条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及其他领导班子成员的聘用办法,另行规定。

第三章聘用合同的订立

第十六条聘用合同是聘用单位与受聘人员确立聘用关系,明确双方的责任、权利、义务的协议。

建立聘用关系应当订立聘用合同。

第十七条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由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的委托代理人与之订立聘用合同。

按国家规定并履行审批手续聘用的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由其法定监护人代为订立聘用合同。

第十八条聘用合同应当依法订立,坚持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不得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

第十九条聘用合同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聘用合同一式3份,当事人双方各执1份、1份存入本人档案。

第二十条聘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

(一)聘用合同期限;

(二)聘用岗位及其职责要求;

(三)劳动保护和工作条件;

(四)工作报酬;

(五)保险福利待遇;

(六)工作纪律;

(七)聘用合同的变更、终止、解除、续订条件;

(八)违反聘用合同的责任;

(九)当事人双方可以协商约定的其他内容。

第二十一条聘用合同分为短期、中长期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为期限的合同。短期合同的聘用期限为3年以下。合同期限最长不得超过受聘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年限;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在订立聘用合同时,只要当事人双方协商一致可以订立任何一种期限的聘用合同。

连续工龄已满25年或者在本单位连续工作已满10年且年龄距法定退休年龄已不足10年的受聘人员,提出订立聘用至退休的聘用合同的,聘用单位应当与其订立聘用至退休的聘用合同。

第二十二条聘用合同双方可以约定试用期,试用期包括在聘用合同期内。聘用合同期限不满6个月的,可以不约定试用期;满6个月不满1年,试用期不得超过1个月;满1年不满3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3个月;满3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6个月。

受聘人员为首次参加工作的,试用期可以延长至12个月,试用期超过6个月的,聘用合同期限不得少于3年。

本单位原固定制职工和具有硕士以上学位的人员首次订立聘用合同,不再约定试用期。

聘用单位接收聘用内调干部、军队转业干部和复员、退伍军人等政策性安臵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不再约定试用期。

第二十三条聘用合同期满前,当事人一方提出,经双方协商一致,可以按照规定程序续订聘用合同。

续订聘用合同应当在聘任合同期满前30日内办理。

续订聘用合同的,不再约定试用期。

第二十四条聘用单位与受聘人员订立聘用合同,不得收取任何形式的保证金、抵押金或者其它财务。

第二十五条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双方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原则订立的聘用合同具有约束力,当事人双方必须履行聘用合同规定的义务。

第二十六条下列聘用合同无效:

(一)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的;

(二)采取欺诈、胁迫等手段订立的;

(三)程序不合法、手续不齐全、权利义务显失公平的。

聘用合同部分无效,无效部分不影响其余部分的效力。

第二十七条聘用单位与经有关部门鉴定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原固定制职工(精神病患者)可以缓订聘用合同。

第四章受聘人员的待遇

第二十八条受聘人员的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工资、工作安全卫生、医疗、培训和继续教育、退休退职、社会保险和福利待遇,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的规定执行。

第五章聘用合同的变更、终止和解除

第二十九聘用合同依法订立后,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聘用合同内容。受聘人员年度考核不合格的,聘用单位可以调整其工作岗位,并相应变更聘用合同。除此情形外,当事人需变更聘用合同时,双方应当协商一致,并按照规定程序变更聘用合同,双方未达成一致意见或者未按照规定程序变更聘用合同的,原聘用合同继续有效。

聘用单位法定代表人变更后,原聘用合同效力不变,由新的法定代表人继续履行。

第三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双方可以按照规定程序协商变更聘用合同:

(一)由于不可抗拒的因素致使聘用合同无法完全履行的;

(二)聘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已修改的;

(三)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的其它情形。

第三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聘用合同即行终止:

(一)聘用合同期满,或者当事人双方约定的聘用合同终止条件出现的;

(二)受聘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按照有关规定提前退休或者退职的;

(四)受聘人员死亡或者被有关机关宣告死亡的;

(五)聘用单位被撤消的。

第三十二条聘用合同可以由聘用单位或者受聘人员单方依法解除,也可以双方协商解除。

聘用合同的解除,只对未履行的部分发生效力,不涉及已履行的部分。

第三十三条受聘人员在聘期内辞职、自动离职或者被辞退、开除、劳动教养以及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收监执行的,聘用合同自行解除。

第三十四条受聘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聘用单位可以随时解除聘用合同:

(一)在试用期内被证明不符合聘用条件的;

(二)连续旷工超过10个工作日或者1年内累计旷工超过20个工作日的;

(三)未经聘用单位同意,擅自出国(境)的,或者出国(境)后未经聘用单位同意逾期不归的;

(四)连续两年年度考核不合格的;

(五)严重违反工作纪律或者聘用单位规章制度的;

(六)严重失职、徇私舞弊,对聘用单位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第三十五条受聘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聘用单位可以解除聘用合同,但是应当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拟被解聘的受聘人员。

(一)患病或者非因公(工)负伤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聘用单位安排的其它适当工作的;

(二)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聘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聘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双方协商不能就变更聘用合同达成协议的;

(四)聘用单位由于体制改革、机构改革、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者事业发展遇到严重困难,确需裁减人员的。

聘用单位依据前款第(四)项规定裁减人员,在6个月内又聘用人员的,在同等条件下应当优先聘用被裁减的人员。

第三十六条受聘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聘用单位不得依据本办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解除聘用合同:

(一)患职业病或者因公(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二)患现有医疗条件下难以治愈的严重疾病或者精神病的;

(三)患病或者非因公(工)负伤,在医疗期内的;

(四)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

(五)自接收之日起,聘用单位接收聘用的军队转业干部在3年内及内调干部、复员、退伍军人在2年内的;

(六)正在接受审查尚未作出结论或者结案的;

(七)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的其它情形。

第三十七条受聘人员解除聘用合同,应当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告知聘用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受聘人员可以随时告知聘用单位解除聘用合同:

(一)在试用期内的;

(二)聘用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工作的;

(三)聘用单位未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履行聘用合同的;

(四)被录用或者选调到国家机关工作的;

(五)考入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的;

(六)依法服兵役的。

第三十八条受聘人员依据本办法第三十七条规定解除聘用合同的,聘任单位应当在接到受聘人员的书面通知后30日内予以答复。超过30日,聘用合同自行解除。

聘用单位在处理相关事宜和办理解除聘用合同手续期间,受聘人员应当继续履行聘用合同,坚持正常工作,不得擅离职守。

第三十九条受聘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提出解除聘用合同:

(一)担任国家级、省部级重大(点)科技攻关项目、工程建设项目、技术改造项目的负责人和项目组成人员,工作任务尚未完成的;

(二)被县级以上组织、人事部门选派到其他单位支援工作,时间未满的;

(三)从事国家安全、机密工作,或者离开国家安全、机密工作岗位后在规定的保密期限内的;

(四)正在接受审查尚未作出结论或者结案的;

(五)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不得解除聘用合同的其它情形。

第四十条聘用合同终止后不再续订或者解除后,聘用单位应当在30日内出具终止或者解除聘用合同证明书,并办理有关手续。被终止或者解除聘用合同人员的人事关系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转给具有人事档案管理权的接收单位,或者委托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所属人才服务机构代理。

第四十一条被终止或者解除聘用合同的人员必须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有关规定,保守国家和原聘用单位的技术、商业秘密,维护国家和原聘用单位的合法权益。

第六章违反和终止、解除聘用合同的责任

第四十二条聘用单位和受聘人员任何一方违反聘用合同的约定,应当承担违约责任。违约方要付给对方违约金,违约金数额由当事人双方自行约定。造成经济损失的,按实际经济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对受聘人员造成损害的,聘用单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一)聘用单位故意拖延,不订立或者不续订聘用合同的;

(二)由于聘用单位的原因订立无效聘用合同,或者部分无效聘用合同的;

(三)聘用单位制定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的;

(四)聘用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或者聘用合同的约定,解除聘用合同的。

第四十四条受聘人员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解除聘用合同,给聘用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十五条聘用单位出资引进或者培训的受聘人员,聘用合同当事人双方应当根据实际情况约定引进或者培训后的工作服务期及违约责任。没有约定的,受聘人员引进或者培训后,工作服务未满5年的,受聘人员解除合同,应当按每年递减20%的引进费或者培训费向聘用单位支付违约金。

第四十六条属下列情形之一终止、解除聘用合同的,聘用单位应当给予受聘人员一定的经济补偿:

(一)聘用单位被撤消,聘用人员不愿服从新的工作安排;

(二)由聘用单位提出并经受聘人员同意解除聘用合同的;

(三)按照本办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或者第三十七条第(二)、(三)项规定解除聘用合同的。

第四十七条经济补偿以被解聘人员在其聘用单位每工作1年支付其本人1个月的上年月平均工资为标准,由其聘用单位支付。工作时间不满1年的,按其本人1个月的上年月平均工资支付;本人上年月平均工资高于当地月平均工资3倍以上的,按当地月平均工资的3倍计算。

聘用单位中原固定制职工和其他职工实行聘用制前的连续工龄,视为该受聘人员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领取经济补偿金又重新受聘的人员再次领取经济补偿金时,其计发经济补偿金的时间按重新受聘的工作年限计算。

第四十八条经济补偿金应当在解除聘用合同后的1个月内支付,聘用单位未在规定时间内支付经济补偿金的,除全额支付经济补偿金外,还须按经济补偿金的50%支付额外经济补偿金。

第七章未聘人员的管理

第四十九条本单位原固定制职工不愿与单位订立聘用合同,又不属于本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的可以缓订聘用合同人员的,单位应当给予其3至6个月的自行择业期,自行择业期内工资停发,以本人基本工资的固定部分为标准发给生活费,但不得低于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自行择业期内重新就业的人员,单位应当及时为其办理人事关系转移手续。自行择业期满后仍未就业并仍不愿与单位订立聘用合同的人员,本人应当提出辞职;本人不愿辞职的,由单位办理辞退手续。

第五十条事业单位首次实行聘用制时,本人愿意应聘但又未被聘用的本单位原固定制职工可以申请自谋职业,经单位批准后办理解除人事关系手续,由单位一次性发给安臵费,其标准按照第四十七条经济补偿金的规定执行。

第五十一条除第五十条规定外,对愿意应聘但又未被聘用的本单位原固定制职工实行待聘期,待聘期为6至12个月。待聘期间,待聘人员应当服从单位的转岗培训和临时性工作安排,单位应当给待聘人员提供不少于两次的上岗机会。待聘期间,工资停发,以本人基本工资的固定部分及一定比例的活的部分为标准发给生活费,但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待聘期满,待聘人员仍未重新上岗的,其人事关系和人事档案由单位委托同级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所属人才服务机构管理,委托管理期为1年。委托管理期间,由单位发给本人基本工资的固定部分,但不得低于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委托管理期满后仍未就业的人员,本人应当提出辞职;本人不愿辞职的,由单位办理辞退手续。

第八章管理与监督

第五十三条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是事业单位推行聘用制的综合管理部门,对事业单位实行聘用制负有指导、协调、监督、检查的职责,有权对违反有关人事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的行为予以制止、纠正,并对有关责任人进行处理或者提出处理意见。

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指导、管理所属事业单位实行聘用制工作。

第五十四条政府人事行政部门鼓励并提倡聘用单位与受聘人员进行聘用合同鉴证。

合同鉴证机构应当接受受聘人员的委托进行鉴证。

第五十五条聘用单位对与之订立聘用合同的受聘人员,应加强管理和考核。考核的内容包括德、能、勤、绩4个方面。与岗位职责要求相符合,重点考核工作实绩。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4个等次,作为增资、晋职、奖惩、续聘、解聘、辞退的主要依据。

第五十六条聘用单位对原不是事业单位固定制职工的受聘人员和首次参加工作的受聘人员全部实行委托人事代理,将受聘人员的档案和人事关系委托给同级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所属人才服务机构管理。其他人员逐步过渡到全员委托人事代理。

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所属人才服务机构,应当接受聘用单位及其主管部门的委托,为聘用单位及其受聘人员开展人事代理业务。

第五十七条事业单位聘用合同文本由市级人事行政部门统一印制,聘用单位和受聘人员可以按照自身特点增加有关约定内容。

第九章争议处理

第五十八条聘用单位与受聘人员因执行本办法发生的人事争议,应当协商解决;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可以向单位上级主管部门申请调解;不愿调解或者调解不成的,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向当地人事争议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仲裁结果对争议双方具有约束力。

第十章附则

第五十九条本办法由市人事局负责解释。

第六十条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人事管理系统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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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外派人员管理办法三篇

公司外派人员管理办法三篇 篇一:公司外派人员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XXX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加强公司治理,规范公司对外投资行为,切实保障公司的各项合法权益,依据《公司法》、《证券法》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特制订《XXX有限公司外派人员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的“外派人员”,是指由公司按本办法规定的程序,向公司控股、参股公司委派的董事、监事和高管(包括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院长、副院长)。第二章外派人员的任职资格 第三条外派人员必须具备下列任职条件: 1.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各项规章制度,诚实守信、勤勉尽责,切实维护公司利益,具有高度责任感和敬业精神; 2.熟悉本公司和派驻单位所经营业务,具有经济管理、法律、技术、财务等专业知识;3.公司认为担任外派人员须具备的其它条件。 第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得担任外派人员: 1.有《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的不得担任董事、监事、高管人员的情形;2.有中国证监会、XXX证券交易所规定不得担任董事、监事、高管人员的情形;3.与派驻单位存在关联关系,或有妨碍其独立履行职责的其它情形。 第三章外派人员的任免程序

第五条外派董事、监事由公司董事局主席提名,外派高管人员由公司总裁办公会提名。上述提名须经董事局主席办公会批准。 第六条董事局主席办公会批准外派人员人选后,董事局办公室负责起草委派文件,由董事局主席签发,作为推荐委派凭证发往派驻单位。派驻单位依据《公司法》、派驻单位章程的有关规定履行相关程序。 第七条外派人员的任期根据派驻单位章程执行。依据《公司法》、《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外派人员任期未满,派驻单位不得无故罢免其职务。 第八条外派人员出现下列情形的,公司应当变更外派人员,并向派驻单位出具变更外派人员的公函: 1.外派人员本人提出辞呈; 2.外派人员工作调动或调整; 3.公司对外派人员进行考核后认为其不能胜任的; 4.外派人员违反有关规定并对派驻单位或公司利益造成损害的。 第九条变更外派人员时,须按本办法规定的外派人员任免程序,重新推荐外派人员,完成剩余任期。 第四章外派人员的责任、权利和义务 第十条外派人员的责任: 1.忠实执行公司的各项决议和要求,坚决维护公司的利益; 2.审慎、认真、勤勉地行使《公司法》和派驻单位《公司章程》所赋予的各项职权,遵守并督促派驻单位遵守中国证监会、XXX证券交易所对上市公司的各项规定。在行使职权过程中,以公司利益最大化为行为准则,履行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 3.按公司的有关要求及派驻单位章程相关规定,出席派驻单位股东会、董事会及监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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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中央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负责全国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工作。事业单位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所属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工作。 【解读】本条是关于事业单位主管部门划分的规定。 本条规定主管部门分三个级别,中央、地方以及具体的事业单位主管部门,并分别对各部门的管辖范围做出了具体的规定。 第四条事业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人事管理制度。 事业单位制定或者修改人事管理制度,应当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听取工作人员意见。 【解读】本条是关于事业单位制定和修改制度,职工民主参与的规定。 与《劳动合同法》第4条(......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相比,该条仅有“通过职代会或其他形式听取意见”,而没有“平等协商确定”的表述,只能说明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是在行政管理模式下的有限民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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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最新《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52号《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已经2014年2月26日国务院第40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4年7月1日起施行。 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事业单位的人事管理,保障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合法权益,建设高素质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队伍,促进公共服务发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坚持党管干部、党管人才原则,全面准确贯彻民主、公开、竞争、择优方针。 国家对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实行分级分类管理。 第三条中央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负责全国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工作。 事业单位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所属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工作。 第四条事业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人事管理制度。 事业单位制定或者修改人事管理制度,应当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听取工作人员意见。 第二章岗位设置 第五条国家建立事业单位岗位管理制度,明确岗位类别和等级。 第六条事业单位根据职责任务和工作需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岗位。 岗位应当具有明确的名称、职责任务、工作标准和任职条件。 第七条事业单位拟订岗位设置方案,应当报人事综合管理部门备案。 第三章公开招聘和竞聘上岗 第八条事业单位新聘用工作人员,应当面向社会公开招聘。但是,国家政策性安置、按照人事管理权限由上级任命、涉密岗位等人员除外。 第九条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制定公开招聘方案; (二)公布招聘岗位、资格条件等招聘信息; (三)审查应聘人员资格条件; (四)考试、考察; (五)体检; (六)公示拟聘人员名单; (七)订立聘用合同,办理聘用手续。 第十条事业单位内部产生岗位人选,需要竞聘上岗的,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制定竞聘上岗方案; (二)在本单位公布竞聘岗位、资格条件、聘期等信息; (三)审查竞聘人员资格条件; (四)考评; (五)在本单位公示拟聘人员名单; (六)办理聘任手续。 第十一条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交流。 第四章聘用合同 第十二条事业单位与工作人员订立的聘用合同,期限一般不低于3年。 第十三条初次就业的工作人员与事业单位订立的聘用合同期限3年以上的,试用期为12个月。 第十四条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10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10年,提出订立聘用至退休的合同的,事业单位应当与其订立聘用至退休的合同。

事业单位人事管理系统

事业单位人事管理系统 事业业位人事管理系业 系业通业业业业流程的完整管理~全面梳理了事业业位人事管理业业。利用信息化手段~有效支持了人事、工业、业业等部业的日常业业工作~业业了业事业业位人业的科学静与数内管理和有效业督~通业的业管理业业管理相业合~支持据的“系业部业业、管理业位业”的向、业向流业~业业各业管理之业业用的有效业同~业履行人事管理、横 教育培业、工业福利等业能工作提供了技业支撑。 业系业的业用~提高了工作效率、少了重业业业~增强了人事信息的准性减确 和一致性~使业业和策部业能业及业业取信息~掌握人事业业~准策~同业业人决确决 力业源科策奠定了业业基业。学决 (一) 机业制管理构 主要功能包括机业制管理、业制核定意业、撤业机业业等。机的成构构将构 立、撤业、业更业业通业信息化手段业业~业业自上而下的业制分业管理流程~一方面按人事管理业位业能分业制宏业控制和业微业控制的管理部业向业限业分~一区数横另 方面按管理业业业业分业业制控制的业向业限业分~业行业制控制和业制核定~业业呈业全系业业制业整和精业业业分析业表~支持业系业每年年底业行的机业制年业业业工作~构并

自业生成机业制一文和业制核定意业。同业可定业提供其业制年业系业的接口构号与它。 (二) 人业信息管理 人业信息管理是人事管理的核心容~是人事管理其他业业系业的基业。平内 台搭建初期信息采集业段~需要通业用业业史的人业人事信息通业人业信息管理业业将 业入系业。系业平台搭建完成后~通业人事业理流程业业业业据和基业人业信息的交互数~用业不需再次业业人事相业信息。 (三) 业位管理 业位管理充分业了事业业位改革的政策和思路~业业业位的业业管理和上业体网 批。通业业位管理业程中的业位分业、业位控制业准、业位形成业位管理基业业准业。将通业分业分业授业机制业业业位管理的活管理。业业了以业制信息和业位性业控制机灵构 的业位业置方案~通业业位业置方案业取业位业中的业位业行业位聘用的管理流程。支持全系业业位业置方案的业业、活的业业~业助策。灵决 (四) 公业招聘 业业事业业位公业招聘全系业业理~通业招聘需求业、招聘业位定、业聘人业填确 确个况将定三业业完成公业招聘业业的业理~系业提供根据业业情的可配置业业业业~可以招聘需求和招聘业位定合业理~提高招聘工作效率~业化招聘工作业业。同业确并 系业提供业招聘系业和互业招聘平台和据接口。网网网数

外派管理人员管理规定

外派人员管理规定 1 目的 为更大程度发挥外派人员桥梁纽带作用,使外派人员更好地服务于外派公司,实现集团资源的有效利用,不断提升集团化管理水平,制定本规定。 2 范围 本管理规定适用于由集团派遣、并常驻于参、控股公司(简称“外派公司”)的经营管理、财务管理及技术管理人员(以下简称“外派人员”)。 3 职责 由外派公司所属业务群人力资源管理部门负责对外派人员的调配、档案、职务等实施管理,负责组织对外派人员试用期的考核。 4 定义 无 5 内容 5.1外派人员能力要求 5.1.1基本资格 (1)具备外派岗位从业经历与相应的专业素质,熟悉集团的企业文化、管理制度、工作流程、基本发展规划和专业技术特点。 (2)具有较强的责任心和事业心,较强的组织能力和协调能力,身体健康,具备独立履行拟任岗位职责的能力。 (3)担任外派公司部门经理及高级管理人员职务者,需具有五年以上专业工作经验、具有相关专业岗位任职资格;其余管理人员需具备三年以上专业工作经验、具有相关专业岗位任职资格。 (4)如遇有特殊情况而与上述条件不相符时,须经人资与行政中心总监审批后方可派出。 5.1.2任职要求 (1)全面完成集团交办的外派任务和工作指标。 (2)维护集团整体的利益和形象。 (3)遵守职业道德,保守公司商业和技术机密。 (4)遵守外派公司各项管理规定。

5.2外派程序 5.2.1根据外派企业的需求、或集团认为需要向上述企业派遣人员时,由总裁办公会研究确定人选,或由所属人力资源管理部门在集团内部甄选或向社会招聘。 5.2.2根据拟定外派人员的不同情况,由所属人力资源管理部门组织相应的培训,并与外派公司共同确定工作职责,并制定拟任岗位的《岗位说明书》。《岗位说明书》一式两份,分别由集团和外派公司的人力资源管理部门保管。 5.2.3确认符合外派要求的人员,由所属人力资源管理部门拟定派遣函(加盖公章),外派人员持派遣函和《岗位说明书》前往外派公司报到。 5.3员工关系 5.3.1外派人员与原公司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外派单位重新签订劳动合同。 5.3.2外派人员在外派公司一般安排一至三个月的试用期限,对于不适应外派公司工作的,由集团与外派公司双方研究决定调回、交流或解聘。 5.3.3外派人员的工资由原单位根据其岗位级别确定,由外派公司发放。因地域工资水平差异而导致的差额,外派公司高于原单位标准的,按外派公司标准发放;低于原单位标准的,按原单位标准发放。外派人员的其他一切福利待遇及奖金,由外派公司按本企业标准执行。 5.3.4外派人员应将社会保险移至外派公司所在地缴纳,由所在人力资源管理部门按规定为其办理。 5.4外派人员工作职责 5.4.1外派人员除自觉履行外派公司的岗位职责外,应根据自身岗位特性和集团对外派人员的要求,履行其相应的职责。 5.4.2经营管理类人员工作职责 (1)企业战略规划管理 (2)经营计划管理 (3)流程制度管理 (4)借贷、抵押、担保及股权投资、资本性投资项目的管理 下列重要事项,必须经董事会讨论通过,取得书面授权后才能办理,如有异常,需及时向集团报告: a.外派公司经营过程中发生企业间的资金拆借以及向金融单位的借贷事项。

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大全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事业单位的人事管理,保障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合法权益,建设高素质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队伍,促进公共服务发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坚持党管干部、党管人才原则,全面准确贯彻民主、公开、竞争、择优方针。 国家对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实行分级分类管理。 第三条中央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负责全国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工作。 事业单位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所属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工作。 第四条事业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人事管理制度。 事业单位制定或者修改人事管理制度,应当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听取工作人员意见。 第二章岗位设置 第五条国家建立事业单位岗位管理制度,明确岗位类别和等级。 第六条事业单位根据职责任务和工作需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岗位。 岗位应当具有明确的名称、职责任务、工作标准和任职条件。 第七条事业单位拟订岗位设置方案,应当报人事综合管理部门备案。 第三章公开招聘和竞聘上岗 第八条事业单位新聘用工作人员,应当面向社会公开招聘。但是,国家政策性安置、按照人事管理权限由上级任命、涉密岗位等人员除外。 第九条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制定公开招聘方案; (二)公布招聘岗位、资格条件等招聘信息; (三)审查应聘人员资格条件; (四)考试、考察; (五)体检; (六)公示拟聘人员名单; (七)订立聘用合同,办理聘用手续。 第十条事业单位内部产生岗位人选,需要竞聘上岗的,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制定竞聘上岗方案;

(二)在本单位公布竞聘岗位、资格条件、聘期等信息; (三)审查竞聘人员资格条件; (四)考评; (五)在本单位公示拟聘人员名单; (六)办理聘任手续。 第十一条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交流。 第四章聘用合同 第十二条事业单位与工作人员订立的聘用合同,期限一般不低于3年。 第十三条初次就业的工作人员与事业单位订立的聘用合同期限3年以上的,试用期为12个月。 第十四条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10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10年,提出订立聘用至退休的合同的,事业单位应当与其订立聘用至退休的合同。 第十五条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连续旷工超过15个工作日,或者1年内累计旷工超过30个工作日的,事业单位可以解除聘用合同。 第十六条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年度考核不合格且不同意调整工作岗位,或者连续两年年度考核不合格的,事业单位提前30日书面通知,可以解除聘用合同。 第十七条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提前30日书面通知事业单位,可以解除聘用合同。但是,双方对解除聘用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十八条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受到开除处分的,解除聘用合同。 第十九条自聘用合同依法解除、终止之日起,事业单位与被解除、终止聘用合同人员的人事关系终止。 第五章考核和培训 第二十条事业单位应当根据聘用合同规定的岗位职责任务,全面考核工作人员的表现,重点考核工作绩效。考核应当听取服务对象的意见和评价。 第二十一条考核分为平时考核、年度考核和聘期考核。 年度考核的结果可以分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和不合格等档次,聘期考核的结果可以分为合格和不合格等档次。 第二十二条考核结果作为调整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岗位、工资以及续订聘用合同的依据。 第二十三条事业单位应当根据不同岗位的要求,编制工作人员培训计划,对工作人员进行分级分类培训。 工作人员应当按照所在单位的要求,参加岗前培训、在岗培训、转岗培训和为完成特定任务的专项培训。 第二十四条培训经费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列支。

基于.NET的员工信息管理系统设计与实现 (2)

保定职业技术学院毕业设计报告(论文) 2011年 1 月2 日

基于.NET的员工信息管理系统 内容摘要 随着信息技术的飞速发展,尤其是计算机技术、网络通讯技术、数据库技术等高新技术在员工信息管理领域的广泛应用,各企事业单位的员工信息管理模式在发生着根本性变化。网上招聘系统、远程网络培训系统、人力资源管理信息系统、员工政策自助服务系统等的建设与使用,不仅使员工的个性化要求得到满足,而且也提高了员工管理的效率,为员工管理者将更多的精力集中到对单位更有价值的管理活动中创造条件,因此建立员工信息管理系统已成为许多企事业单位提高竞争力和工作效率的重要选择。论文首先以员工信息管理系统的开发建设为背景,结合事业单位实际情况,对课题研究的意义和必要性进行阐述;其次深入研究和学习了系统开发所必需的基础知识和相关技术;接下来进行了系统的可行性分析,明确了系统的性能目标和功能要求,确定了系统的体系结构及其软、硬件平台,讨论了系统开发流程和功能划分,依据系统逻辑功能设计并建设了数据库架构。在此基础上,对人员基本信息管理、人员考评管理、人员档案管理、人员信息详细查询及报表导出等主要功能模块的技术细节和实现过程进行重点阐述。本系统利用Microsoft Visual Studio 2008作为开发环境、C# 为程序开发语言,以SQL Server 2005作为系统后台数据库,采用.NET、XML等核心技术开发完成了适合事业单位应用的员工信息管理系统。 索引关键词:员工信息管理 .NET技术 C# SQL Server 2005

目录 绪论.................................................................................................................................................. - 1 - 第一章事业单位员工信息管理系统开发意义及必要性 ............................................................ - 1 - 第二章事业单位员工信息管理系统可行性分析 ........................................................................ - 2 - 2.1 系统立项背景 ................................................................................................ - 2 - 2.2 系统建设目标 ................................................................................................ - 3 -第三章事业单位员工信息管理系统的设计与实现 .................................................................... - 3 - 3.1 系统功能模块设计 ........................................................................................ - 3 - 3.1.1 系统管理 ..................................................................................................... - 4 - 3.1.2 人员基本信息管理 ..................................................................................... - 4 - 3.1.3 人员考核管理 ............................................................................................. - 4 - 3.1.4 人员工资与福利管理 ................................................................................. - 5 - 3.1.5 档案信息管理 ............................................................................................. - 5 - 3.1.6 数据管理 ..................................................................................................... - 5 - 3.2 系统基础框架设计 ........................................................................................ - 5 - 3.3 系统数据库设计 ............................................................................................ - 5 - 3.3.1 系统数据库概念模型设计 ......................................................................... - 5 - 3.3.2 系统数据库逻辑模型设计 ......................................................................... - 7 - 3.4 系统实现主要技术 ........................................................................................ - 7 - 3.4.1 采用https://www.wendangku.net/doc/1412236175.html,技术实现对数据库的操作.............................................. - 7 - 3.4.2 引用第三方控件DevExpress.XtraGrid实现查询结果集按列排序和分组嵌 套显示的功能 ....................................................................................................... - 8 -第四章总结 .................................................................................................................................. - 10 - 后记............................................................................................................................................ - 11 - 参考文献........................................................................................................................................ - 12 -

驻外人员管理办法(试行)

中肯实业集团 驻外人员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适应公司业务发展需要,有效激发员工干事创业的激情,切实保障公司利益,积极维护员工的合法权益,增强员工的归属感,增强公司的凝聚力,根据《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章适用范围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非洲中肯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下属各区域、各项目(简称“区域(项目)”)。 第三条公司原则上实行人力资源属地化管理制度,当地人力资源不能够支撑业务发展需要时,可选择派驻员工方式进行。 第四条派驻人员是指根据工作需要由公司派驻到各区域(项目)工作,或由区域派驻到项目工作、且已经办理完结正式入职手续的人员。 第五条适宜于派驻的人员是指: (一)上述公司总部派驻到各区域(项目)工作的人员; (二)上述公司根据工作需要由总部临时派驻到各区域(项目)工作的人员。 第三章驻外时限及岗位调整 第六条由业务归口管理部门根据派驻区域(项目)工作进展情况,确定派驻人员工作时限,原则上不超过四年,公司在综合考虑工作需要和个人意愿的基础上予以安排。 第七条因工作需要驻外人员更换驻外地点的,其驻外时间累计计算。 第四章驻外人员委派工作程序 第八条驻外员工的外派,统一由集团公司行政人事中心负责组织实施,各业务部门、区域(项目)配合。 第九条外派严格执行以下流程执行: (一)由各业务部门、区域(项目)根据业务发展与项目进度需要向公司提出驻外人员需求;

(二)集团公司行政人事中心在三个工作日内审定其项目人员编制; (三)相关业务主管部门进行派驻人员的推荐; (四)分管领导审核、公司经理办公会审批; (五)公司行政人事中心对外派决定进行公告、并开具《外派人员报到通知书》,标明姓名、 职务等信息; (六)相关业务主管部门督促员工在发布公告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完成工作交接; (七)由公司行政人事中心组织协调各业务部门对派驻人员实行派驻前岗位培训。 第五章派驻人员的管理方式 第十条公司业务管理部门对派驻人员的管理 (一)派驻人员应接受公司业务管理部门重大事件安排,需由公司经理办公会审批通过; (二)派驻人员定期参加公司业务管理部门例会和业务交流,需由公司经理办公会审批通过; (三)派驻人员及时向公司业务管理部门汇报工作进展(例行工作汇报不得低于每月一次), 反映工作中出现的重大事项和紧急情况; (四)派驻人员的入职、离职手续、人事调动、劳动合同关系由公司行政人事中心统一审核、 办理; (五)公司行政人事中心对派驻人员的薪酬管理、职位晋降实行统一管理; (六)派驻人员出差必须报经派驻区域(项目)审批后执行,审批权限参照《差旅管理办法》。第十一条派驻公司(项目)对派驻人员的管理 (一)派驻人员接受派驻区域(项目)直接领导的日常工作安排并对其负责; (二)派驻区域(项目)对派驻人员的薪酬调整、职位晋降有建议权; (三)派驻区域(项目)负责派驻人员绩效考核,每季一次上报公司行政人事中心(具体见《绩效考核体系》); (四)派驻人员的工资、社保、福利等各项费用由派驻区域(项目)承担。 (五)派驻人员在项目服务期间,项目奖金结算方案另行约定。 第六章纪律约束 第十二条派驻人员应严格遵守公司及派驻区域(项目)的各项规章制度,包括且不限于: (一)派驻人员必须严格遵守公司的规章制度; (二)派驻人员必须同时遵守派驻区域(项目)的工作流程、办公管理制度及考勤制度;

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办法

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办法 导读:本文是关于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办法,希望能帮助到您! 官方鼓励事业单位专技人员离岗创业保留基本待遇 制改革,以及大力推进创新创业的总体部署和要求,发挥事业单位示范引导作用,激发高校、科研院所等事业单位专技人员科技创新活力和干事创业热情,促进人才在事业单位和企业间合理流动,营造有利于创新创业的政策和制度环境。 《指导意见》明确了支持和鼓励事业单位专技人员创新创业的四种情形和支持鼓励的具体政策措施: 一是支持和鼓励事业单位选派专技人员到企业挂职或者参与项目合作,期间与原单位在岗人员同等享有相关权利,并可以依协议取得成果转让、开发收益。 二是支持和鼓励事业单位专技人员兼职创新或者在职创办企业,取得的成绩可以作为专技人员职称评审、岗位竞聘、考核的重要依据。 三是支持和鼓励事业单位专技人员离岗创新创业,可在3年内保留人事关系,离岗创业期间保留基本待遇。 四是支持和鼓励事业单位设置创新型岗位,可以通过设置特设岗位、流动岗位选拔、吸引创新人才,探索实行灵活、弹性的工作时间,鼓励绩效工资分配向在创新岗位做出突出成绩人员倾斜,等等。 《指导意见》同时明确了不同创新创业方式应采取的人事管理办法,并提出事业单位可与创新创业专技人员通过签订协议等方式约定相关权利义务等内容。

《指导意见》强调,各级人社部门要把这项工作摆到重要议事日程,细化相关政策,研究具体措施,做到真正切实管用;要指导事业单位主管部门和事业单位落实文件要求,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确保政策落到实处;要搞好跟踪服务,为事业单位专技人员投身创新发展实践提供人事政策保障。 《指导意见》强调,要通过完善聘用合同管理、强化考核等办法,加强规范管理;指导事业单位按规定定期将离岗创业人员情况按程序报主管部门并同级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备案。 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事业单位的人事管理,保障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合法权益,建设高素质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队伍,促进公共服务发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坚持党管干部、党管人才原则,全面准确贯彻民主、公开、竞争、择优方针。 国家对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实行分级分类管理。 第三条中央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负责全国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工作。 事业单位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所属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工作。 第四条事业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人事管理制度。 事业单位制定或者修改人事管理制度,应当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听取工作人员意见。

机关事业单位人事工资管理系统

《机关事业单位人事工资管理系统》 ————滨州市惠民县 培 训 讲 义 姓名:______________ 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二00九年三月

目录 第一章软件概述 1.软件的功能与特点 2.软件演示 3.软件下载与安装 4.界面切换 *第二章信息录入与建库 1.编辑界面介绍 2.信息录入方法 3.工资核算及赋正常值 *第三章工资业务变动 1.办理2006年工改 2.正式更新工资 3.每年一次晋级、级别滚动、转岗等 4.行政职务变动与技术职称变动 第四章数据查询与统计 1.数据查询 2.数据统计 第五章办理离退休 1.如何办理离退休(职) 2.办理离退休人员的注意事项 3.如何选择操作对象 4.离退休(职)人员的信息录入(回顾一下在职信息录入方法) 5.重新核定离退休费 第六章数据管理 1.数据的备份及恢复 2.文件输入与输出 3.上报盘生成与接收 第七章系统维护 1.系统初始化 2.输入注册码 3.单位增删改 4.增加操作员 5.还原系统默认值 6.用户权限控制 第八章其他 1.软件自动演示程序 2.配套资料的使用 3.软件安装不成功的原因及处理方法

4.售后服务 5.常用业务功能详细操作说明 第一章软件概述 一、软件的功能与特点 主要功能工资管理档案管理警衔管理查询统计工资统发生成年报 核心功能工资核算工资管理工资统发 主要特点操作简便处理全面维护方便 管理范围机关事业(军转干)在职离退休(职)临时工 二、软件演示 三、软件下载与安装 软件下载 操作方法网站:https://www.wendangku.net/doc/1412236175.html,→软件下载→按区域下载→保存 软件安装 操作方法双击rsgzzbzd.exe安装文件→一键安装→选择区域→完成→桌面上显示“人事工资管理”图标(双击即可进入软件) 注意事项 1.软件默认安装到C盘,也只能安装到C盘,安装其他盘无效。 2.若所安装电脑没有安装打印机或Windows系统中未安装虚拟打印机,则首先要安装Windows系统中的虚拟打印机,才能安装软件。 3.功能遭破坏的XP系统可能无法安装软件。 4.安装文件与软件图标不要混淆。 反馈练习 1.下载工资软件(或用光盘),并进行安装。 *第二章信息录入与建库 一、编辑界面介绍 布局主编辑界面类似人事局的个人档案表的格式。 1.横向第一版块,为人员基本信息,如:“姓名”、“姓别”、“民族”…用红颜色表示。 2.横向第二版块,动态档案袋,如:“学习简历”、“任职简历”、“历年考核”、“奖惩情况”、“间断工龄”…用黑颜色表示。 3.横向第三版块,为工资部分,蓝色代表待发工资,如“工资总额”、“职务工资”、“级别工资”…;绿色为待扣工资,如“医疗保险”、“失业保险”…。 4.对于中间“重新核定工资”红色按钮,在录入人员信息后,点击“重新核定工资”就可以自动出现套改情况及工资演变情况。 二、信息录入方法

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全文)

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事业单位的人事管理,保障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合法权益,建设高素质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队伍,促进公共服务发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坚持党管干部、党管人才原则,全面准确贯彻民主、公开、竞争、择优方针。 国家对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实行分级分类管理。 第三条中央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负责全国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工作。 事业单位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所属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工作。 第四条事业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人事管理制度。 事业单位制定或者修改人事管理制度,应当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听取工作人员意见。 第二章岗位设置 第五条国家建立事业单位岗位管理制度,明确岗位类别和等级。 第六条事业单位根据职责任务和工作需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岗位。 岗位应当具有明确的名称、职责任务、工作标准和任职条件。 第七条事业单位拟订岗位设置方案,应当报人事综合管理部门备案。 第三章公开招聘和竞聘上岗 第八条事业单位新聘用工作人员,应当面向社会公开招聘。但是,国家政策性安置、按照人事管理权限由上级任命、涉密岗位等人员除外。 第九条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制定公开招聘方案; (二)公布招聘岗位、资格条件等招聘信息; (三)审查应聘人员资格条件; (四)考试、考察;

(五)体检; (六)公示拟聘人员名单; (七)订立聘用合同,办理聘用手续。 第十条事业单位内部产生岗位人选,需要竞聘上岗的,按照下列程序进行:(一)制定竞聘上岗方案; (二)在本单位公布竞聘岗位、资格条件、聘期等信息; (三)审查竞聘人员资格条件; (四)考评; (五)在本单位公示拟聘人员名单; (六)办理聘任手续。 第十一条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交流。 第四章聘用合同 第十二条事业单位与工作人员订立的聘用合同,期限一般不低于3年。 第十三条初次就业的工作人员与事业单位订立的聘用合同期限3年以上的,试用期为12个月。 第十四条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10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10年,提出订立聘用至退休的合同的,事业单位应当与其订立聘用至退休的合同。 第十五条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连续旷工超过15个工作日,或者1年内累计旷工超过30个工作日的,事业单位可以解除聘用合同。 第十六条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年度考核不合格且不同意调整工作岗位,或者连续两年年度考核不合格的,事业单位提前30日书面通知,可以解除聘用合同。 第十七条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提前30日书面通知事业单位,可以解除聘用合同。但是,双方对解除聘用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十八条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受到开除处分的,解除聘用合同。 第十九条自聘用合同依法解除、终止之日起,事业单位与被解除、终止聘用合同人员的人事关系终止。 第五章考核和培训

广东机关事业单位人员管理系统

广东省机关事业单位人员管理系统 数字证书申请流程 步骤1、填写申请表格,并打印签署 以部门名义申请数字证书,根据《机构数字证书申请表》要求进行填写申请表,打印一式二份,加盖单位公章(两页每页各一处)。请正确填写申请表中各项内容,如因信息填写错误而导致的影响和责任由申请单位自行承担。 说明:建议在电脑上填写后再打印,打印内容应包括《广东省电子商务认证有限公司电子认证服务协议》。如填写过程有疑问,请咨询广东省电子商务认证有限公司。 (咨询电话:400-830-1330,企业QQ:4008301330)。 步骤2、准备以下申请资料 (1)《机构数字证书申请表》(一式二份) (2)组织机构代码证或三证合一的有效单位证件,复印件一份(加盖公章) (3)数字证书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加盖公章) (4)数字证书缴费情况收集表 说明:经办人是指负责办理数字证书的人员。 步骤3、提交申请、发放证书 快递办理:申请材料准备好后,请快递至广东省电子商务认证有限公司(地址:广州市越秀区建设五马路1号德安大厦3楼,邮编:510060,收件人:童小杰, 联系电话:400-830-1330)。证书制作完成后(5个工作日寄出)

快寄至单位。 (快递来回双程的费用都由证书用户单位支付) 现场办理:请携带“步骤2”提及的申请资料,亲临广州市越秀区建设五马路1号德安大厦广东省电子商务认证有限公司营业厅办理,并缴纳相关费用。 受理申请时间: 周一至周五的9:00-12:00,14:00-17:00(节假日休息) 客服热线:400-830-1330 客服qq:4008301330 步骤4、缴费事宜 各地自行缴费,缴费后填写《数字证书缴费情况收集表》,并与申报资料一起快递至广东省电子商务认证有限公司。现场办理的无需填写此表。 说明:通过个人汇款的情况,在汇款时须注明单位名称。 (1)收费标准

外派人员管理办法三篇

外派人员管理办法三篇 篇一:外派人员管理办法 1.XXX集团外派人员管理办法(MHKG-RL-ZD-007) 2.目的 为了加强外派人员与集团的信息沟通,保证集团外派人员管理工作的顺利进行,促进外派人员在各子公司正确、积极的开展工作,调动外派人员的工作积极性,特制定本制度。 3.适用范围 集团外派京外常驻人员,系指集团聘用且常期(半年以上)派驻北京之外所属公司工作的员工,主要包括:各子公司高层管理人员、部分部门经理或副经理、部分一般人员。 4.术语和定义 无 5.职责 5.1.用人单位(各子公司) 5.1.1.提出外派人员需求 5.1.2.推荐外派人员 5.1.3.参与外派人员的绩效考核 5.2.集团人力资源部 5.2.1.形成外派人员需求计划

5.2.2.组织填写《外派人员考察意见表》 5.2.3.安排外派人员派出前谈话 5.2.4.对外派人员进行动态考核 5.2.5.负责外派人员的岗位工资的发放 5.3.用人单位董事会/总经理 5.3.1.对提名的外派人员进行聘任 5.4.集团人事行政副总裁 5.4.1.推荐外派人员 5.4.2.组织外派人员的绩效考核 5.4.3.审核入围外派人员 5.4.4.参加外派人员派出前谈话 5.5.集团总裁 5.5.1.审批外派入围人员 5.5.2.对外派人员提名 5.5.3.审批外派人员需求计划 6.程序和内容 6.1.外派人员的选拔与任命管理 6.1.1.外派人员的选拔标准 6.1.1.1.具有强烈的事业心和责任感,忠诚于XXX事业; 6.1.1.2.服从XXX集团管理,贯彻执行集团下达的指令; 6.1.1.3.廉洁自律,坚持原则,不谋私利,处事公正;6.1.1.4.工作尽职尽责,具有团队精神;

《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全文_2014.7.1

《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事业单位的人事管理,保障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合法权益,建设高素质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队伍,促进公共服务发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坚持党管干部、党管人才原则,全面准确贯彻民主、公开、竞争、择优方针。 国家对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实行分级分类管理。 第三条 中央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负责全国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工作。 事业单位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所属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工作。 第四条 事业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人事管理制度。 事业单位制定或者修改人事管理制度,应当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听取工作人员意见。 ■进人规定 第二章 岗位设置 第五条 国家建立事业单位岗位管理制度,明确岗位类别和等级。 第六条 事业单位根据职责任务和工作需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岗位。 岗位应当具有明确的名称、职责任务、工作标准和任职条件。 第七条 事业单位拟订岗位设置方案,应当报人事综合管理部门备案。 第三章 公开招聘和竞聘上岗 第八条事业单位新聘用工作人员,应当面向社会公开招聘。但是,国家政策性安置、按照人事管理权限由上级任命、涉密岗位等人员除外。 第九条 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制定公开招聘方案; (二)公布招聘岗位、资格条件等招聘信息; (三)审查应聘人员资格条件; (四)考试、考察; (五)体检; (六)公示拟聘人员名单; (七)订立聘用合同,办理聘用手续。 第十条 事业单位内部产生岗位人选,需要竞聘上岗的,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制定竞聘上岗方案; (二)在本单位公布竞聘岗位、资格条件、聘期等信息; (三)审查竞聘人员资格条件; (四)考评; (五)在本单位公示拟聘人员名单; (六)办理聘任手续。 第十一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交流。 ■合同订立规定 第四章 聘用合同 第十二条 事业单位与工作人员订立的聘用合同,期限一般不低于3年。 第十三条 初次就业的工作人员与事业单位订立的聘用合同期限3年以上的,试用期为12个月。 第十四条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10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10年,提出订立聘用至退休的合同的,事业单位应当与其订立聘用至退休的合同。 第十五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连续旷工超过15个工作日,或者1年内累计旷工超过30个工作日的,事业单位可以解除聘用合同。 第十六条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年度考核不合格且不同意调整工作岗位,或者连续两年年度考核不合格的,事业单位提前30日书面通知,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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