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库 最新最全的文档下载
当前位置:文档库 › 关于失地农民补偿安置工作的探讨

关于失地农民补偿安置工作的探讨

龙源期刊网 https://www.wendangku.net/doc/1c4953902.html,

关于失地农民补偿安置工作的探讨

作者:崔鑫

来源:《商情》2014年第23期

【摘要】近年来,随着城市化建设进程的不断加快,城市范围逐渐扩大,原本在城市郊区的集体土地,如今已在区域位置上成为城市的组成部分。大量集体土地被征用,失地农民的数量和表现出来的社会问题也日益增多,不得不引起人们的广泛关注。本文阐述了课题研究的现实意义,分析了当前存在主要的问题,以及提出了相关对策建议,希望对指导失地农民补偿安置工作有所裨益。

【关键词】城市化集体土地征用失地农民补偿安置

一、研究的现实意义

中国是一个农业大国,13亿人口中有9亿多农民。土地是农民最基本的生产资料和生活

保障,成为农民安身立命的根本。近年来,随着城市化建设进程的不断加快,城市范围逐渐扩大,市区内可供实际利用的存量土地越来越少,而作为目前城市土地储备的重点基本在城乡结合部之间和郊区的村屯等集体土地,这样就必将占用一些集体土地甚至是农用地。于是,就涉及到对失地农民的补偿安置等诸多现实问题。因此,对失地农民补偿安置进行深入研究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

二、目前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土地财产权益不完整。

1.征地补偿标准偏低。《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规定,国家建设征用土地,按照被征用土地原用途进行补偿。征用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征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等三大部分。前两项的补偿标准分别为该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产值的6~10倍、4~6倍(总和不得超过土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30倍)。其中,第一项属集体经济组织,第二项给安置单位,农民个人只能得到第三项的土地附着物和青苗补助费。这样计算出的土地征用价格不能反映被征占耕地本身的产出价值,是偏低的价格。在征地中,以产值作为补偿标准,就体现不出区位差异导致的土地价值不同。

2.征地补偿费分配机制不合理。向农民征地时,按照农业生产的边际收益一次性地支付补偿安置费;向社会供地时,则按照土地的市场价格成交,土地出让金与征地成本之间存在巨大的利益空间。从成本价到出让价之间所生成的土地资本巨额增值收益,大部分被中间商或地方政府所获取。农村土地的所有者并没有分享土地出让后的增值。

3.征地补偿分配混乱。各地区对于土地补偿费的使用缺乏严格、规范的监管,在实际征收过程中,一些乡镇政府也参与补偿收益的分配,从而导致失地农民获得的补偿收益减少,由于

相关文档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