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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我们的情人(霍姆斯)

法律,我们的情人(霍姆斯)
法律,我们的情人(霍姆斯)

法律,我们的情人

——1885年2月5日在萨福克律师协会餐会上的演讲

作者:霍姆斯

协会会长、各位律师先生:

法官与律师们相互间太熟悉了,他们彼此毋需多说些什么,也不必对他们之间的关系多置一词。我想说我们是老朋友了,不必就这方面在此赘言。如果你们还不相信这一点,我向诸位申明以下各点亦无用处,即,在我们的共同事业中,就法官这一方面来讲,他们一点也不缺乏履行其神圣职责的决心;他们在工作中倾注了全部的心思、才干和精力,搭进了几乎所有的时间;他们竭尽所能,毕生致力于这一事业。如果不谈及法官,我还要谈论律师做甚么?如果我问,法庭没有律师协助的话,会是怎样一番景象?律师们所创制的法律,甚至比法官们创制的更多;我还需要提及为我们这个国家的律师界在整个普通法系范围内赢得声誉的律师们的学识和诸多才华吗?我想没这个必要,就他们所获得的崇高和谨严的荣誉,也不必多讲。律师们有时会遭到世人的揶揄,但正是这否定意味着认可。律师界觉得在所有世俗的职业中,他们具有最高的标准,我相信这是实情。

这是一个多么奇妙的职业!毫无疑问,每一事物在得到了解时和发现它与其余的事物之间的联系时,是令人感兴趣的。每个职业,当人们怀着崇敬的心情去从事的时候,都是崇高的。然而,又哪个别的职业给予人们这样的机会,让他们意识到源自他们心灵中油然而生的活力呢?又有哪个其它的职业让一个人如此深深地投入到生活的洪流中——既作为见证人又作为亲历人,饱受其中酸甜苦辣的滋味?

然而,这还不是全部。这个把我们联结起来的学科——这个抽象概念人们称之为法律,在其中,犹如在一面魔镜中我们所看到的,它不止映照了我们自己的生活,而且还映照了所有过往的人们的生活!当我每每思考这个宏大的主题时,我的眼睛为之晕眩。如果我们打算把法律当作我们的情人来谈论的话,在座的诸位知道,只能用持久的和孤寂的激情来追求她——只有当人们像对待神祉那样倾尽全部所能才得以赢得她。那些已经开始了追求而没有着迷,半途而废的人们,要么是因为他们没有赐得一睹她圣洁美好的形象,要么是因为他们缺乏为如此伟大的追求而努力的心思。对于法律的恋爱者来说,小说家笔下的达佛涅斯和克洛伊般的爱情和命运的悲欢离合故事是多么的不值一提!一个幻象,即便是女巫喀尔刻所营造的诗一般的景致,用甘烈的美酒使人沉醉于梦境中,用夏天大海的波浪,郁郁葱葱的青圃园,和女人雪白的臂膀来使人变形,也显得苍白没有生气!对他来说,他的民族的道德生活史一点也不亚于一部历史。对他来说,他所译解的每一个文本,所解决的每一个疑难(事),都为打开着的、这世上人们的命运之活动画卷增添了新的一笔。直到借助极为丰富的想象力,他通过自己的眼睛看到社会的形成和发展,以及借助深邃的理性,了解到社会存在的哲学,他的任务才算完成。因而,当我思考法律时,我看到一位比曾在贝叶织毯的女人更为神通广大的公主,她永不停歇地把那遥远的过去里有些模糊不清的人物(形象)织进她的画毯里——那些人物(形象)太模糊不清,不可能为慵懒之人所注意,那些人物(形象)太具有象征意味,除非通过她自己的双眸是难以读清的,然而,透过她的火眼金睛,揭示了人类奋力从野蛮的孤立状态迈向有组织的社会生活的每一个沉痛的步履以及每一个令世界为之震动的斗争。

我们在座的各位在法律方面比其它方面更在行。我们天天跟她打交道,不是作为人类学家,作为学生和哲学家,而是作为一名演员出现在法律作为天命和主宰力量的悲喜剧里。当我思考法律时,如同我们在审判庭和市场里所熟悉的她一样,她于我就好象一位坐在路旁的妇人,在她遮掩脸面的兜帽之下,每个人将从她的表情中看到他应得的奖惩或者需要。胆怯和遭受重压的人们将从她佑护的笑容里获得勇气。坚定地维护自己权利的当事人会看到她用其严厉和有识别力的眼睛保持公正。那些公然违抗她神圣的命令,试图逃避她惩罚的恶人会发现无所遁形,在她的兜帽之下将看到一副不可变更的判定其死亡的脸孔。

先生们,我不要再多讲了。这不是专题研讨的时间。但当第一次在这样的场合应邀作演讲,涌入我头脑中的唯一想法,心中充满的唯一情感,我能讲出的唯一话语,是一首献给我们的情人——法律——的颂歌,今晚以其名义我们得以聚会在这里。

法律我们的情人

只能用持久的和孤寂的激情来追求她,只有当人们像对待神祉那样倾尽全部所能才得以

赢得她——法律

林来梵法律人应该怎样过“情人节“呢?譬如送一束玫瑰花,或相约在烛光晚会里一起享用西

冷牛排……

是的,法律人完全可以这样“俗”地过“情人节”,因为法律知识本身就是一门世俗的

技艺,我们在感情生活中没有特权可言。

法律人还有一种过“情人节”的方式,那就是用最深情的声音,朗读霍姆斯1885年在萨福克律师协会餐会上的演讲———《法律,我们的情人》。

在这篇著名的演讲辞中,多血质的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原大法官霍姆斯,曾把人世间的法律讴歌为一位令人“着迷”的情人,“一位比曾在贝叶(Bayeux)织毯的女人更为神通广大的公主”,以致激昂地说到:“涌入我头脑中的惟一想法,心中充满的惟一情感,我能讲出的惟一话语,是一首献给我们的情人———法律的颂歌。”

作为中国的法律人,我们也深知道,当下现实中我们中国的法律还谈不上是一位高贵的公主,她带有一些显而易见的缺陷。比如,一些法律条文粗糙简单,又没有辅之以适当的判例制度,这就等于这位女子脸上线条粗犷,并无美女的细腻精致可言;整个法律框架中行政法规、地方条例居多,这就相当于这位女子头轻脚重、浑身赘肉;法律体系内部尚有矛盾,各种体现了不同地方不同部门利益的不合理因素比比皆是,但又缺少自我清理、自我正当化的审查制度,这就无异于这位女子内分泌失调,却又失去了排毒功能。如此女子,委实令吾

人“要说爱你不容易”了。

尽管如此,但鄙人仍然认为:在“情人节”到来之际,如果你是犹存一份浪漫情怀的法律人,那么,深情地朗读霍姆斯这份致法律的情书,亦不可谓唐突或无状。

纵然是面对丑女,我等也不要完全绝望,而要坚信丑小鸭也是有可能变成白天鹅的道理。倘若我们真的崇尚爱情,真的推行法治,我们完全有可能把眼下的这位丑女调理、调教成一

位楚楚动人的美女;

为了实现这一点,我们还要坚信,人世间总有一种理想的法律,犹如人世间总有美女那

样,值得吾人深爱乃至着迷。

如果我们打算把法律当作我们的情人来谈论的话,只能用持久的和孤寂的激情来追求她,只有当人们像对待神祉那样倾尽全部所能才得以赢得她。那些已经开始了追求而没有着迷,半途而废的人们,要么是因为他们没有赐得一睹她圣洁美好的形象,要么是因为他们缺

乏为如此伟大的追求而努力的心思。

来源:法治周末

论霍姆斯的现实主义法学思想

论霍姆斯的现实主义法学思想 申大琳20090301040302 (西南政法大学研究生部刑法专业;重庆400031) 【摘要】小奥利弗·温德尔·霍姆斯是一个颇具争议和戏剧色彩的人物, 他提出了许多闪光的观点, 同时他的思想中也有保守和过激的一面。但霍姆斯作为美国现实主义法学的奠基人是无可置疑的,本文通从三个方面探讨了霍姆斯的现实主义法律思想的相关特点。 【关键词】逻辑; 经验; 道德; 不确定性 霍姆斯是美国法律史上最重要的人物之一。对于美国司法理论和司法实践都有重大的影响。他的思想散落在他众多的司法意见、书信、演讲和文章中。托马斯·格雷说霍姆斯是“美国法律史上最伟大的先贤”[1], 没有人在法律中扮演的角色比他更重要。波斯纳也认为霍 姆斯是美国法律界的唯一的导师人物[2]。在其漫长的司法生涯中, 霍姆斯提出了许多重要的、对后世产生很大影响的思想和命题。“法律的生命不在于逻辑, 而在于经验”就是其中的一个著名的命题,霍姆斯是第一位自觉运用实用主义方法研究普通法的美国法学家,[3]并将这种实用主义运用到他的法学理论中去,因而形成了以他为代表的现实主义法学。他的主旨观点是强调法的实用性,即法对社会需要的满足。作为一个法官。霍姆斯的关注重点是司法过程理论。相对于逻辑推理,他更强调经验、公共政策和政治理论在审判中作用。他认为对于卓越的法官和律师来说,熟悉法律的历史、社会和经济因素才重要。尽管他认为历史和社会中的各种力量在法律生命中有着巨大的作用,

但他却仍然无视伦理或者理想因素在法律中的意义。霍姆斯的思想受到以威廉·詹姆斯(William James, 1842 - 1910)和约翰·杜威( JohnDewey, 1859 - 1952)等人为代表的实用主义哲学的影响。霍姆斯主张:依据实用主义的标准,法律不是客观必然的人类社会规律,而是法院权衡相互竞争的社会利益的结果。法律必须通过法院的检验,才有其现实上的效用。而坏人的法律预测,[4]并非毫无方向坐标地凭空猜测,而是综合“时代的需求、主流道德和政治理论、对公共政策的直觉———无论是公开宣布的还是下意识的,甚至是法官与其同胞们共有的偏见”[5],即对于法院判决所依据之法律意义的正确判断。[6]他的思想也包含了自然法、法律实证主义、法社会学思想的因素。他的主旨观点是强调法的实用性,即法对社会需要的满足。这种强调法的目的而不强调其起源、先例或构成的主张,正是霍姆斯率先提出的实用主义和后来的现实主义法学的学说。霍姆斯因此而成为现实主义法学的奠基人。 一、霍姆斯关于逻辑和经验的观点的涵义 根据斯科特·布鲁尔的文章, 霍姆斯关于“法律的生命不在于逻辑, 而在于经验”的观点“首次出现在1880 年, 在一篇对C·C·兰德尔论合同法的书的评论中。”[7]在同年出版的《普通法》中他再次重申了这个观点。霍姆斯在《普通法》开篇就说: “法律的生命不在于逻辑, 而在于经验。对时代需要的感知, 流行的道德和政治理论, 对公共政策的直觉, 不管你承认与否, 甚至法官和他的同胞所共有的偏见对人们决定是否遵守规则所起的作用都远远大于三段论。法律

[想做一辈子好夫妻,懂得两个字很重要。]两个字形容人很重要

[想做一辈子好夫妻,懂得两个字很重要。]两个字形容人很重要 如果两个人都不愿意变傻,都精明,什么事都要弄个究竟,搞个明白,那就不用过日子了。 不要征服对方,这是夫妻相处最重要的问题!征服,是夫妻之间经常发生的事情,谈论谁是对的,追究谁是错的;讨论谁伤害了谁,谁过分了;这些,都是大忌。 好夫妻,一辈子都在装傻! 爱就别为难对方,别挑剔对方,别指责对方,傻傻地一路相伴。傻,是因为已经决定了,认定了,就没有什么需要再了解、再知道,再改进,再完善的。有进步,接受,没有,也接受。爱,就在那里。 一辈子,能够有一个人,好好相爱,多美啊。别去破坏,多大的事情都不值得你去破坏。不要在相爱的人身上动小聪明,动用你的精明!要就动你的心。 好夫妻,永远都在相互装傻,装瞎,其实就是护短。 能够护短的,才是真爱。 男人有脾气正常,但男人的脾气可以对天发对地发对老板发,却不可以对老婆发。因为不管你心情好坏,别人都可以转身离开,却只有爱人要陪着你,陪你度过心灰意冷,度过意气风发。这一生你会得到很多失去很多,而陪你到最后的人却只有一个。 天大地大,都不如身边的女人大。

每个人只能慢慢领悟去学习,因为没有多少人可以做好,所以别做只会说不会做的人。 永远不要对爱人说重话。 家是讲爱的地方,不是讲理的地方。讲理的地方是法庭。 家是有根和有魂的,根和魂是由女人掌控的。 世界上最伟大的力量是爱,最强有力的武器是感动。 两个人在一起久了难免会吵嘴,女人在气头上往往说出的话句句似刀,而那个肯留下来和你吵架也不想离开你半步的才是真正爱你的男人! 当你嫌弃身边的女人不够漂亮,有没有想过有很多男人都羡慕她对你的这份死心塌地的感情。 家事无对错,只有和不和,家和才能万事兴。夫妻同心,黄土变金。 当你嫌弃身边的男人不够优秀,有没有想过他没天没夜的努力就是为了让身边心爱的你有更优越的生活条件。

霍姆斯法律的道路诠释

霍姆斯《法律的道路》诠释 一、法律预测说 美国法官的霍姆斯(Oliver Wendell Holmes 1814—1935)1897年1月8日在波士顿大学法学院发表了一篇题为《法律的道路》的演讲。这是他一生中的最著名的一篇演讲。在西方法学中,特别在美国法理学历史上这篇演讲产生了巨大的影响。 霍姆斯开宗明义地说,我们学习法律,不是去研究一个秘密,而是去研讨一个众所周知的职业。他说,在美国社会,公共权力掌握在法官手里,当人们想要知道在何种条件和何种程度上将要受到这种权力的威胁时,他们往往就付钱给律师,让律师为他们辩护或提供法律咨询。在这个意义上,法律是一种职业。法律研究的目的就是为了预测,即预测公共权力通过法院这一工具对人们的影响范围和程度。为使这种预测精确并更好地应用于实践,霍姆斯着重论述了三个方面的问题。 在法律和道德的关系上,霍姆斯说,法律是我们道德生活的见证人和外在表现。法律的历史就是一个民族道德的发展史。法律实践的目的就是要造就好的公民和善良的人们。但是,要学好和弄懂什么是法律,就必须区分法律和道德。他说,在尽量避免公共权力的制裁方面,一个“坏人”要比一个“好人”更具有理智。也就是说,区分法律和道德的现实意义在于:一个并不在意和实践伦理规则的人最有可能避免支付金钱和远离审判。从实际上讲,坏人只看法律的实在结果,从而由此进行预测。而好人总是用模糊的良心准则从法律里外来寻找

其行为的理由。从理论上讲,法律充满了来源于道德的术语,通过语言的力量就可以应用法律,而不必从道德上再去认识它们。而且,诸如权利、义务、恶意、目的和疏忽等法律术语的内容并不比其道德含义简单。如果把一个人的道德意义上的权利等同于宪法或法律上的含义,其结果只能导致思想的混乱。在此基础上,霍姆斯提出了他著名的法律概念。“如果我们采取我们的朋友,即坏人的观点,那么我们就会发现,他毫不企求什么公理或推论,但他的确想知道麻萨诸塞州或英国的法院实际上将做什么。我很同意他的观点。法院实际上将作什么的预测,而不是其他自命不凡的什么,就是我所谓的法律的含义。” 接着,霍姆斯从具体的法律制度来进一步解释坏人和法律预测的关系。以刑法为例,法律义务的内容包含了道德意义的全部内容,但对于一个坏人来说,它主要意味着一个预测,即如果他作了某个特定的行为,其后果要么是被监禁,要么是被强制支付一定数量的金钱。进一步的问题是,他被处以罚金和被强制缴纳一定数量的税金,两者之间有什么区别。在这里,一个坏人对此进行分析所涉及的法律问题实际上与法庭上经常讨论的问题是一样的,即一个特定的法律责任属于一个刑法问题还是一个税法问题。再例如,合理地占有他人的财产和违法地取得他人的财产,两者的法律后果实际上是一样的。占有他方财产的一方当事人应该支付另一方当事人由陪审团估计数额的合理价值。从法律后果上说,这里不存在合理取得和不合理取得的问题,也不存在赞扬和责难的问题,也不涉及法律禁止和允许的问题。从合同法方面看,普通法上遵守合同的义务意味着一个预测,即如果你不

著名法学家及其代表作

西方法律思想史上的法学家及其代表作 一、古希腊罗马时期法学家及其代表作 古希腊 柏拉图:《理想国》、《政治家》、《法律篇》 亚里士多德:《政治学》、《尼各马可伦理学》 古罗马 波利比:《罗马史》 西塞罗:《论共和国》、《论法律》 二、中世纪法学家及其代表作 奥古斯丁:《上帝之城》(《神国论》) 阿奎那:《神学大全》、《亚里士多德<政治学>诠释》 马西利:《和平保卫者》 马基雅维利:《君主论》(《霸术》) 布丹:《国家论六卷》 三、十七、十八世纪法学家及其代表作 格劳秀斯:《战争与和平法》、《论海洋自由》 斯宾诺莎:《神学政治论》 霍布斯:《利维坦》 洛克:《政府论》(上、下) 弥尔顿:《为英国人民声辩》 哈林顿:《大洋国》 布莱克斯通:《英国法释义》 柏克:《自由与传统——柏克政治论文选》 杰佛逊:《杰佛逊文选》 潘恩:《潘恩选集》 汉密尔顿:《联邦党人文集》 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上、下) 卢梭:《论人类不平等的起源和基础》、《社会契约论》 摩莱里:《自然法典》

马布利:《论法制或法律的原则》、《论公民的权利和义务》 罗伯斯庇尔:《革命法制和审判》 康德:《法的形而上学原理》、《永久和平论》 费希特:《法的体系》 黑格尔:《法哲学原理》 四、十九世纪法学家及其代表作 边沁:《政府片论》、《道德与立法原理导论》、《法律概要》 密尔:《论自由》、《代议制政府》 奥斯丁:《法理学的范围》 萨维尼:《论当代立法和法理学的使命》 梅因:《古代法》 五、20世纪法学家及其代表作 施塔姆勒:《正当法的理论》 拉德布鲁赫:《法学导论》、《英国法精神》 马里旦:《人权和自然法》 富勒:《法律的道德性》 罗尔斯:《正义论》 德沃金:《认真对待权利》、《法律的帝国》 凯尔森:《纯粹法学》、《法与国家的一般理论》 哈特:《法律的概念》 拉兹:《法律体系的概念》 麦考密克、魏因贝格尔:《制度法论》 耶林:《为权利而斗争》、《法律:作为目的的手段》 赫克:《法律利益问题》 埃利希:《法律社会学基本原理》 狄冀:《宪法论》、《宪法学教程》 韦伯:《经济与社会》、《论经济与社会中的法律》、《新教伦理与资本主义精神》卢曼:《社会分工》、《法律社会学理论》 庞德:《通过法律的社会控制》、《法律的任务》

怎样让夫妻成为一辈子的情人

如何让夫妻成为一辈子的情人! (点击率超过16万) 夫妻成为一辈子的情人是每个男人和每个女人的梦想。 每个人都渴望将家营造成彼此心中的港湾,孩子健康成长的摇篮。 夫妻在一起,就好像是彼此的一本书:作为老公,你不用去读懂你的老婆,只要做到一个字--爱她就好了;作为老婆,你也不用去读懂你的老公,只要做到两个字--尊重他就好了。(因为男人是为面子而活,女人是为情而活。)- 想想人生最美好的生活场景是什么? 夫妻双方的父母住自己买的别墅里享受晚年生活,自己和妻子带着孩子,开着车子在湖边享受大自然的气息,逢年过节都是一大家子围坐在一起,在欢歌笑语共进晚餐…… 想想人生真正有追求什么? 事业,家庭,亲情,友情。(事业成功是家庭的保障,家庭幸福是事业的后盾)-夫妻在家做到: 1、将家庭中每个细节(生活中的每一件小事)都演译得爱意浓浓,注入爱与关怀。(不能是结婚前甜言蜜语,结婚后冷言冷语,接下来就不言不语)。 2、多看对方的优点,少看对方的缺点

家庭和婚姻都是需要经营的,感情是需要培养的(女人是需要不断地鼓励和赞美,她会很在乎另一半的鼓励),爱在心头口常开(男人却不善于如此表白,不能吝啬的三个字---我爱你),因此女人要成为家庭中的调情高手。 3、男人不要计较女人的缺点,做到两个字:包容(做到99%主动认错,退一步海阔天空) 4、女人就是喜欢比较,往往是拿最好的来比,一比就完了,越比越对自己的另一半没信心(男人最忌讳),所以尤其在公众场合一定要给足另一半面子。 5、尊重另一半的生活空间,生活方式。 6、当发生矛盾是,不要指责对方,而是检讨自己,学会批评和自我批评。检讨别人是痛苦的开始,检讨自己是快乐的开始。(想想女人就是爱“唠叨”,当她唠叨时就想想:有一天你一人在散步,突然蹿出一条小狗,“汪汪汪”之后它就咬了你一口,这时你不能去咬它,因为它是小狗,你是人……当她唠叨时就告诉自己她是小狗,我是人……)这只是个比喻,而只要做到这样的心胸气度,自然大事化小,小事化了。 夫妻做到五个相互: 一、相互尊重 在家千万不要像运动员一样永远想着抢争第一,懂得扮演角色,什么时候扮演主角,什么时候扮演配角,什么时候扮演红花,什么时候扮演绿叶。争来争去其实没什么意思,有什么事情懂得相互商量。 二、相互包容

自考法律专业的论文答辩感悟

自考法律专业的论文答辩感悟 今天我刚刚去北大法学院参加了自考法律专业的毕业论文答辩,过程还算顺利应该是通过的,有一些感悟和想法不得不说说,给那些没写过论文没答辩过的自考同学们讲讲经验。在论文写作方面,具体的写作方法和注意事项不谈,因为不仅各大论坛网站都有介绍而且写作前北大也会召开说明会并且会发说明,通过跟指导老师交流也会得到相应信息,在这只是想就选题和答辩方面谈谈想法,我认为主要有三点:其一,要通过各种途径了解你的指导老师的背景这点太重要了,通常学校分配的指导老师都是法学院的教授或是教授的在读博士,这些人都很有名气,选择论题之前一定要通过各种途径充分了解你的指导老师的背景,包括他的简历,目的在于知道他的研究方向、从事教学研究这些年来都写过什么文章出过什么著作,然后选择非他专业领域的论题来写。 记住,一定是“非”他专业领域的,有些同学认为借论文撰写的机会得到指导教授专长领域的指导是很难得的机会,我要说的是,醒醒吧,那样只会给自己增添麻烦。原因是首先他的专长领域他已经研究多年,你在短短2、3个月的论文写作时间里所得出的结论有可能超过他或让他刮目相看么?往往我们写的论文都比较浅显,论理多过论事,如果你写的是他专长的领域那么只能让老师觉得你的论文更加没有深度,没有新意,那结果自然也就不会理想。相反如果是他不专长或非研究领域,通常他不会不自觉地带着审视的眼光来看,而是普通的阅读和指点,情况会截然不同。我这次就是没有事先了解指导老师

的背景,恰恰选择了他的专业领域写论文,结果答辩的时候老师问的问题都比较尖锐,让我为自己的答辩捏了一把汗。其二,千万不要选自己不熟悉的领域我这次的论文就是吃了这个亏,人说兴趣是最好的老师,但是不得不承认,毕业论文写作不是发挥兴趣的时候,也不是让你在知识海洋自由驰骋的舞台,它是非常现实的,以至于几近功利,就是说此刻既不是通过撰写论文来探讨学术的时候也不是展现个人知识面的时候,因为就自考本科生的水平想写出有学术价值的论文几乎是不可能的,(当然我只是对大多数人来讲,不排除有个别非常优秀的同学可以借论文写作一展才华。)如果说自考法律的15科是道道关卡那论文写作就是通往黎明最后的通道,选择最保险最稳健的论题写作才是出路,千万不要为了显示才能而选择晦涩偏僻的论题,相信我,你绝对驾驭不了,最终只会给自己带来麻烦。我这次的选题就是前车之鉴,因为兴趣使然,我选择了非常少见的甚至在国家图书馆都找不到什么相关资料的论题,原因当然不是想显示什么而是的确出自兴趣,不过虽然一直对我的论题所涉及的领域很感兴趣但却没什么系统深入的了解,想当然的认为只要有兴趣一定能写好它。 写起来才发现,不光材料难找而且由于题目偏涩、社会讨论繁杂、案例稀少,论文体系一直不能确定,经过了3次大刀阔斧的删改(如果是很有信心的论文绝不会经过3次完全改头换面以至根本看不出前稿踪影的修改的)最后截稿日期过了仍迟迟交不出满意的定稿来。这样的结果是不仅要承担迟交定稿带来的麻烦还失去了对论文的绝对信心,直接影响了答辩的心理准备。所以告诫大家,论文撰写不是

4-霍姆斯:以律师为业

霍姆斯:以律师为业(The Barasa Profession) 《青年指南》(Youth'sCompanion),1896年2月20日。 《青年指南》1896年2月13日上的那篇英国首席大法官爵士(LordChiefJusticeofEngland)关于"以律师为业"的出色文章的主要思想对于美国也和对于英国同样适用;但可能存在一些和其主题相关的有用的本土化差异。在这里不太可能有人对商业存有偏见或者对于职业的尊严采取一种形式化的看法,比如像一百年前那样认为政府部门是第一位的,法律和医疗其次,而其它职业都处在它们下面。当今世界的真实信念都是商业性的,金钱和获取它的方法都不存在被低估的危险。 我应该说,法律的好处之一在于它并不直接追求金钱。当你卖东西的时候,你所考虑的是你所获得的价钱和你自己的利益。当你办理一个案件的时候,你所考虑的是胜诉的方式和你的客户的利益。从长远来看这会影响一个人的整个思维方式,每个和别人谈话很多的人都会注意到这一点。 在我接触英国律师的二十五年里,我似乎觉得一个学者气质的人在英国比在这里更容易成功,这里最成功的人一般都是努力奋斗的人。无论如何,学者气质作为一种社会成就在那里都比在这里更重要,这就使我不会像首席大法官爵士那样对大学训练如此看重。 我不会像我的一个滑稽的朋友有一次说的那样,认为大学教育的主要功用在于学会欺骗。我认为它对于一个人成为人是非常有用和非常重要的。但在这个国家里,我不认为它对于一个律师成为律师也如此重要。 一个总是要运用书籍的人必须受一定程度的教育。如果他懂一点拉丁文的话,那么在碰到它时就会省掉许多麻烦。但一个人可以席卷陪审团、支配法官的注意力、对重大问题给出睿智的意见,或者在这个国家的任何一个参议院里成为领袖,却不需要具有什么学者气质。 我说这些并不是轻视上大学的好处,而是要鼓励那些怀疑自己不能上大学会不会使他们在法律领域获得成功的希望破灭的人。我曾经收到过一些被这种怀疑所困惑的年轻人的信,我也一直都告诉他们,这并不是绝望的理由。 如果一个人错过了大学教育,我们在这个国家里学习法律的方式也许会为他弥补这个缺陷;因为这也和英国的方式不同。我想我周围认识的所有律师都会同意,一个年轻人学习法律的地方是法学院,而不是律师的办公室。 在美国我们有很多所法学院,其中有很多有能力并多少有些出众的教师。我将会提到坎布里奇,并不是因为那惹人嫉妒的比较,而是因为那是我最熟悉的地方。如果一个年轻人可以负担得起在那里学习两年甚至三年,当他开始执业的时候,他将不会为其中的任何一个月而感到遗憾。 法学院毕业之后在一个好的事务所里呆上六个月,来看看事情是怎么解决的,或许还能将法学院学生的自负消磨掉一点,然后就可以开始了。执业是一件非常容易懂的事情,至少在马萨诸塞州是这样。 需要花时间的并不是了解助理办公室里的例行工作,或者文书要写成什么样子,而是深刻和详细地掌握法律的庞大形态。在法学院那有感染力的热情里做到这一点比在办公室那冷漠的孤独感里要容易得多,而在法学院里形成的友谊和智力兴奋感将取代他们在更早阶段错过的许多经验。 当然,法学院里的学习有着清晰的界限,学生不太可能有时间去研读罗马法。如果他学了那个东西的话,他就要花上许多个月来等待客户的到来。虽然有非常权威的人士推崇它,但我从来也无法相信它的价值像人们想象得那么大。 一个法律体系在任何时候都一方面是关于什么是睿智和正确的现实需要和现实观念的结果,另一方面也是由从前的社会状态中传承下来的体现了多少已经过时的需要和观念的规则的结果。 因此,要彻底理解任何一个体系,必须要学不少历史,这对我们现在所应用的法律也是正确的。但我们的法律已经具备了比罗马法更为广泛也更为深奥的普遍性,而同时在细致程度上也远远超越了它曾达到的高度。 一个精通我们自己的法律的人将会很容易掌握其它任何文明的法律形态(civilizedbodyoflaw)。但当他致力于精通其中之一时,我怀疑将试图了解另一个体系的困难加在他身上是一种明智的做法,尤其是当那个体系的每一步都比我们自己的体系更需要历史解释,其中很大一部分已经过时,而且其中一部分即使在当代最好的书里也很难理解。我不得不怀疑首席大法官爵士谈到他学习罗马法的种种好处更多地是由于亨利·梅因爵士(SirHenryMaine)而非罗马法本身。

【幸福生活】做情人的必备绝招

【幸福生活】做情人的必备绝招 他经常和我说“肯定不娶你,我们俩之间的问题太多了,将来能分手就分,分不开就做情人”。也许每个人都会觉得我听到这话应该难过,正常的恋爱中的人们不是都期望修成正果、步入婚姻的殿堂吗?呵呵呵,那你可真的估计错了。我一直认为如果谁让我做他的情人的话,那人可真是识货。我这人做妻子的话久了肯定腻,而且烦。人贵在自知哈。我这人若太亲近会很黏人,没有节制那种,时间久了会厌烦至极。但若没有这种异常亲近的关系,我在你眼前就永远很懂分寸、知进知退、举止得体,偶尔发发脾气也会发得让阁下你觉得无伤大雅、很可爱,且绝对不会让你感到厌烦,因为鄙人绝对不会黏一个不完全亲近的人。况且,小女子我始终认为男人不可能不想偷腥,那么,与其做正妻,倒不如做情人。打情骂俏、烟视媚行倒也别具一番风情。男人的很多事情一般都不愿意告诉老婆,却不会对情人保密,也因为没必要嘛,这样情人就会比妻子多了对这个男人的了解,也因为是情人不是妻,少了嫉妒与担心,而轻松许多,有更多的时间享受,而不是付出。男人与妻子在一起是责任是义务,与情人在一起却是放松、是惬意。哈哈,不做快乐的情人难道要做黄脸婆吗?再比较一下做情人比做正妻多的好处:第一点很多人以为情人很空虚,常常独守空房,

男人又要干事业,又要陪家人,很少有时间陪情人,其实这只是一种偏见。感情不是用时间来衡量的,一个男人因为可能一辈子要和老婆在一起,总会觉得有很多时间,所以并不去珍惜。对情人就不一样了,今天在一起,可能明天就成了分飞燕,所以格外珍惜在一起的时间。说庸俗点,对二个女人付出同样的金钱和精力,但老婆可以享用一生,而情妇只是几年的时光,男人会认为谁更值得珍惜呢?第二点很多人以为男人与情人之间没有感情,只是性。这也是一种偏见。没有感情只有性的恰恰相反,是男人和他的老婆。一个女人如果同时重视感情与性爱两个方面,做老婆不如做情人。第三点做老婆要面对的不光是一个男人,还有他的父母、亲戚、子女,摆平这一系列关系不是件容易的事。但很少有男人让情人做这些繁琐的事。轻松自在不好吗?第四点无论对情人和老婆来说,红杏出墙对于男人都是不可容忍的事情,但后果不同。男人不会情人承诺什么,情人也没有必要对男人承诺什么,二人没有什么值得拖泥带水的,老婆就不一样了,至少男人的面子上就怎么也过不去。哈哈。也就是说,做情人还有爬爬墙的好处。做老婆的有这个条件吗?第四点无论对情人和老婆来说,红杏出墙对于男人都是不可容忍的事情,但后果不同。男人不会情人承诺什么,情人也没有必要对男人承诺什么,二人没有什么值得拖泥带水的,老婆就不一样了,至少男人的面子上就怎么也过不去。哈哈。

西方法律思想史(单选题)

第一章:古希腊罗马法律思想 西方法律文明源于——古希腊 《法学阶梯》的作者是——盖尤斯 斯多葛学派是由(芝诺)创立的 提出“哲学王统治”的思想家是——柏拉图 古希腊(柏拉图)前期重人治,后期对法律有多方面研究 柏拉图的法律思想以(正义)为出发点并以之为归宿 柏拉图在《理想国》中提及了多钟政体形式,其中他倾向于——贤人政体 柏拉图在《政治家》中,对政体理论有重要的发展和修正,将政体分为六种,其中他倾向于——贵族政体 柏拉图在《法律篇》中提出了(君主与民主制的混合)政体,其目的是通过“力量的均衡”来表达和谐 柏拉图提出一个“第二等好的国家”方案的著作是——《法律篇》 西塞罗的法律思想集中体现在(《法律篇》)中 在《法律篇》中,柏拉图认为在解决法律与政体关系时最好的政体形式是——混合政体 在《理想国》中,柏拉图提出理想国的统治者必须是——哲学家 提出“私法是有关个人利益的法律”的法学家是——乌尔比安 提出“皇帝的意志,都具有法律效力”的思想家是——乌尔比安 在《法律篇》中十分重视法律与执政官、法律与共和政体的关系是(西塞罗)的精辟见解 《政治学》的作者是——亚里士多德 古希腊崇尚法治的代表人物是——亚里士多德 提出“法治应当优于一人之治”的思想家是——亚里士多德 认为“国家是最高的社团,以善业为目的”的思想家——亚里士多德 亚里士多德的法律是建立在(正义论)的基础上的 亚里士多德主张实行——介于三种正常政体之间,并吸收三种正常政体优点的中间型政体 (斯多葛学派)在西方第一次提出“义务”的概念,并把义务观应用到了法律理论领域 罗马法与(希腊自然哲学)分不开 罗马法学家乌尔比安把罗马法分为三部分是——市民法、万民法和自然法 法学与其他的学科开始区分开来,成为一门独立的学科是在——罗马帝国时期

情人是上辈子的夫妻,那夫妻是-

情人是上辈子的夫妻,那夫妻是? 情人是上辈子的夫妻,那夫妻是? 情人是上辈子的夫妻, 因为上辈子缠绵不够,所以这辈子还要缠绵。 情人是上辈子的夫妻, 因为还欠着上辈子的情债,所以这辈子要偿还。 情人是上辈子的夫妻, 要不在茫茫人海中,我们怎么会相遇,相知。 我们一定是带着前生的气味,互相吸引。 命运安排我今生不能做你妻子, 但因为我前生太任性,欠你太多, 必须把前生欠你的今生还给你。 今生我还是一无所以,不能给你钱因为我比你更穷。

不能给你权,因为我是一个平民。 我带着一颗心走向你,那是前生你爱过的心。你还记得吗? 你捧着我的心,激动的要流泪, 前生本该得到的幸福,却在今生才圆满。 只是,命运又一次和我们开了一个玩笑, 我们的心互相爱慕,互相吸引时, 我们的人却早是别人感情的归依了。 你搂我在怀里,前生找寻的幸福, 今生能这样已经很满足了。 情人是上辈子的夫妻,要不我们第一次相见,怎么会像一个老朋友一样没有一点陌生呢? 在茫茫人海里,我们第一眼就看到了对方,这难道不是前世的缘分吗?

和你在一起我没有无所适从的感觉, 放心的把自己交给你, 让你带我去任何地方做任何事情, 因为我知道你不会伤害我。 如果伤害,今生我就不用还债,是吗? 做你的情人,是我今生的痛。 执子之手,却不能与子偕老, 让我倍添了许多伤感。 不做你的情人,我会更痛, 不能忍受失去你的白天和黑夜。 就这样牵挂你,也是一种幸福。 夫妻是上辈子的冤家, 要不我们为什么会因为一点小事就吵个不停,

有时候还上升为“武术大赛”。 吵归吵, 过后还是要在一个屋檐下吃住,只是怒目相视了。还有更糟糕的,吵多了,打过后,两个冤家散伙了。有一句话:因为不了解而结合,又因为了解而分手。上辈子的冤家,到这辈子才解决。 历史遗留的问题,最终解决总是个好事。 我们总该高兴这辈子解决了,不用在下辈子还债。 夫妻是上辈子的冤家, 要不你怎么不知道我心里想的是什么呢? 上辈子我们吵得不够,这辈子让我们天天在一起吵。这样也好,至少我们不用担心下辈子还是冤家, 可能下辈子我们就是情人了也未可知哦。 情人也好,冤家也好。

霍姆斯《法律的道路》诠释

一、法律预测说 美国法官的霍姆斯(OliverWendellHolmes1814—1935)1897年1月8日在波士顿大学法学院发表了一篇题为《法律的道路》的演讲。这是他一生中的最著名的一篇演讲。在西方法学中,特别在美国法理学历史上这篇演讲产生了巨大的影响。 霍姆斯开宗明义地说,我们学习法律,不是去研究一个秘密,而是去研讨一个众所周知的职业。他说,在美国社会,公共权力掌握在法官手里,当人们想要知道在何种条件和何种程度上将要受到这种权力的威胁时,他们往往就付钱给律师,让律师为他们辩护或提供法律咨询。在这个意义上,法律是一种职业。法律研究的目的就是为了预测,即预测公共权力通过法院这一工具对人们的影响范围和程度。为使这种预测精确并更好地应用于实践,霍姆斯着重论述了三个方面的问题。 在法律和道德的关系上,霍姆斯说,法律是我们道德生活的见证人和外在表现。法律的历史就是一个民族道德的发展史。法律实践的目的就是要造就好的公民和善良的人们。但是,要学好和弄懂什么是法律,就必须区分法律和道德。他说,在尽量避免公共权力的制裁方面,一个“坏人”要比一个“好人”更具有理智。也就是说,区分法律和道德的现实意义在于:一个并不在意和实践伦理规则的人最有可能避免支付金钱和远离审判。从实际上讲,坏人只看法律的实在结果,从而由此进行预测。而好人总是用模糊的良心准则从法律里外来寻找其行为的理由。从理论上讲,法律充满了来源于道德的术语,通过语言的力量就可以应用法律,而不必从道德上再去认识它们。而且,诸如权利、义务、恶意、目的和疏忽等法律术语的内容并不比其道德含义简单。如果把一个人的道德意义上的权利等同于宪法或法律上的含义,其结果只能导致思想的混乱。在此基础上,霍姆斯提出了他著名的法律概念。“如果我们采取我们的朋友,即坏人的观点,那么我们就会发现,他毫不企求什么公理或推论,但他的确想知道麻萨诸塞州或英国的法院实际上将做什么。我很同意他的观点。法院实际上将作什么的预测,而不是其他自命不凡的什么,就是我所谓的法律的含义。” 接着,霍姆斯从具体的法律制度来进一步解释坏人和法律预测的关系。以刑法为例,法律义务的内容包含了道德意义的全部内容,但对于一个坏人来说,它主要意味着一个预测,即如果他作了某个特定的行为,其后果要么是被监禁,要么是被强制支付一定数量的金钱。进一步的问题是,他被处以罚金和被强制缴纳一定数量的税金,两者之间有什么区别。在这里,一个坏人对此进行分析所涉及的法律问题实际上与法庭上经常讨论的问题是一样的,即一个特定的法律责任属于一个刑法问题还是一个税法问题。再例如,合理地占有他人的财产和违法地取得他人的财产,两者的法律后果实际上是一样的。占有他方财产的一方当事人应该支付另一方当事人由陪审团估计数额的合理价值。从法律后果上说,这里不存在合理取得和不合理取得的问题,也不存在赞扬和责难的问题,也不涉及法律禁止和允许的问题。从合同法方面看,普通法上遵守合同的义务意味着一个预测,即如果你不遵守合同,你就必须予以赔偿。 霍姆斯还从法律与道德的矛盾关系方面论述了区分两者的必要性。在侵权行为法方面,他分析了一个16世纪的案例。一个牧师在一次布道时引用了一个名为弗科斯所写的一个故事。故事说,有一个人曾参与帮助他人折磨一位圣人,后来此人在承受着内心痛苦中死去。问题出在弗科斯身上,事实上,这个人不仅仍然活着,并且还碰巧听了牧师的布道。于是他起诉了牧师。首席法官芮引导陪审团说,虽然被告陈述了这一虚假的故事,但由于缺少恶意,

法律,我们的情人(霍姆斯)

法律,我们的情人 ——1885年2月5日在萨福克律师协会餐会上的演讲 作者:霍姆斯 协会会长、各位律师先生: 法官与律师们相互间太熟悉了,他们彼此毋需多说些什么,也不必对他们之间的关系多置一词。我想说我们是老朋友了,不必就这方面在此赘言。如果你们还不相信这一点,我向诸位申明以下各点亦无用处,即,在我们的共同事业中,就法官这一方面来讲,他们一点也不缺乏履行其神圣职责的决心;他们在工作中倾注了全部的心思、才干和精力,搭进了几乎所有的时间;他们竭尽所能,毕生致力于这一事业。如果不谈及法官,我还要谈论律师做甚么?如果我问,法庭没有律师协助的话,会是怎样一番景象?律师们所创制的法律,甚至比法官们创制的更多;我还需要提及为我们这个国家的律师界在整个普通法系范围内赢得声誉的律师们的学识和诸多才华吗?我想没这个必要,就他们所获得的崇高和谨严的荣誉,也不必多讲。律师们有时会遭到世人的揶揄,但正是这否定意味着认可。律师界觉得在所有世俗的职业中,他们具有最高的标准,我相信这是实情。 这是一个多么奇妙的职业!毫无疑问,每一事物在得到了解时和发现它与其余的事物之间的联系时,是令人感兴趣的。每个职业,当人们怀着崇敬的心情去从事的时候,都是崇高的。然而,又哪个别的职业给予人们这样的机会,让他们意识到源自他们心灵中油然而生的活力呢?又有哪个其它的职业让一个人如此深深地投入到生活的洪流中——既作为见证人又作为亲历人,饱受其中酸甜苦辣的滋味? 然而,这还不是全部。这个把我们联结起来的学科——这个抽象概念人们称之为法律,在其中,犹如在一面魔镜中我们所看到的,它不止映照了我们自己的生活,而且还映照了所有过往的人们的生活!当我每每思考这个宏大的主题时,我的眼睛为之晕眩。如果我们打算把法律当作我们的情人来谈论的话,在座的诸位知道,只能用持久的和孤寂的激情来追求她——只有当人们像对待神祉那样倾尽全部所能才得以赢得她。那些已经开始了追求而没有着迷,半途而废的人们,要么是因为他们没有赐得一睹她圣洁美好的形象,要么是因为他们缺乏为如此伟大的追求而努力的心思。对于法律的恋爱者来说,小说家笔下的达佛涅斯和克洛伊般的爱情和命运的悲欢离合故事是多么的不值一提!一个幻象,即便是女巫喀尔刻所营造的诗一般的景致,用甘烈的美酒使人沉醉于梦境中,用夏天大海的波浪,郁郁葱葱的青圃园,和女人雪白的臂膀来使人变形,也显得苍白没有生气!对他来说,他的民族的道德生活史一点也不亚于一部历史。对他来说,他所译解的每一个文本,所解决的每一个疑难(事),都为打开着的、这世上人们的命运之活动画卷增添了新的一笔。直到借助极为丰富的想象力,他通过自己的眼睛看到社会的形成和发展,以及借助深邃的理性,了解到社会存在的哲学,他的任务才算完成。因而,当我思考法律时,我看到一位比曾在贝叶织毯的女人更为神通广大的公主,她永不停歇地把那遥远的过去里有些模糊不清的人物(形象)织进她的画毯里——那些人物(形象)太模糊不清,不可能为慵懒之人所注意,那些人物(形象)太具有象征意味,除非通过她自己的双眸是难以读清的,然而,透过她的火眼金睛,揭示了人类奋力从野蛮的孤立状态迈向有组织的社会生活的每一个沉痛的步履以及每一个令世界为之震动的斗争。

霍姆斯-法律的道路

霍姆斯: 法律的道路 霍姆斯(O.W. Holmes, 1841~1935)。美国现代实用主义法学的创始人。1866年毕业于哈佛大学法学院,在波斯顿从事一段时间的律师工作之后,于1870年入哈佛大学法院担任讲师、教授,1882年12月担任马萨诸塞州最高法官,1899年起任院长。1902年~1932年,担任美国联邦最高法院法官。霍姆斯的学说,主要体现在他于1881年出版的著作《普通法》(The Common Law,已有中文版)、《法律之路》(The Path of the Law )、他逝世后出版的判决意见集《霍姆斯法官的司法见解》(The Judicial Opinions of Mr. Justice Holme Shriver ed 1940)以及生前发表的一系列论文之中. 我们研究法律,研究的不是什么秘密,而是一项众所周知的职业。我们研究的是,为了和法官打交道,或者,为了告诉人们怎样免于诉讼,我们要做哪些准备。为什么它是一项职业?为什么律师辩护和咨询要收取报酬?原因在于在我们这样的社会中,公共力量掌握在特定案件的法官手里,在必要时还可以调动整个国家的力量来保证他们的判决和裁定得到执行。人们需要知道,在哪种场合,在多大程度上,他们会与这种比他们自身强大得多的力量发生冲突。于是,辨别何时危险会真正降临就成为一桩买卖。所以,我们研究的目的就是为了预测,预测公共力量何时假手于法院。 我们研究的材料是我国和英国的大量的报告、专著和制定法,它们可以回溯到六百年前,现在仍以每年数以百计的速度递增。过去案件中各种零乱的预言被收罗在这些文献里,而未来的判决将会依据它们做出。它们就是法律的宣示,这一称谓是恰当的。至关重要的是,法律思考新探索的全部意义基本就在于使这些预言更简洁明了,

理想国读后感900字

理想国读后感900字 《理想国》是通过苏格拉底与他人丰富多彩、环环相扣的对话,给后人展现了一个完美优越的城邦。这个城邦是历史上大大小小“乌托邦”的开山鼻祖。该书是柏拉图中期思想的总结,其语言华丽,逻辑缜密,想象丰富,阐述精彩,在历史上颇具影响力。这里给大家分享一些关于理想国读后感,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理想国读后感1 《理想国》是古希腊著名哲学家柏拉图(Plato,公元前427——347年)重要的对话体着作之一。一般认为属于柏拉图的中期对话。本书分为十卷,在柏拉图的着作中,不仅篇幅最长,而且内容十分丰富,涉及其哲学的各个方面,尤其对他的政治哲学、认识论等有详细的讨论。《理想国》是通过苏格拉底与他人丰富多彩、环环相扣的对话,给后人展现了一个完美优越的城邦。这个城邦是历史上大大小小“乌托邦”的开山鼻祖。该书是柏拉图中期思想的总结,其语言华丽,逻辑缜密,想象丰富,阐述精彩,在历史上颇具影响力。 柏拉图不仅是古希腊哲学家,也是西方哲学乃至整个西方文化最伟大的哲学家和思想家之一。

所谓理想国,是柏拉图推理出的一个充满正义和美德的国家,这个国家由立法统治者,国家护卫军,普通劳动民三个阶级组成。该书的核心思想是哲学家应该为政治家,政治家应该为哲学家。哲学家不应该是躲在象x塔里死读书而百无一用的书呆子,应该学以致用,去努力实践,去夺取政权。政治家应该对哲学充满向往,并不断的追求自己在哲学上的进步,并用哲学思想来管理民众。柏拉图认为,正义的城邦或理想国必须具备三个条件。第一,统治者应从有才能的人中挑选出来,可以是男人,也可以是女人。第二,统治者阶层应过公社生活。第三,国王应该是哲学家,或应该让哲学家作国王,因为只有哲学家才具备治理国家应有的知识。 《理想国》首先开启了对理想国家加以描述的先河。在该着中,柏拉图本来是要论述个人正义,为了说明个人正义,用城邦正义作为铺垫和比方,但,柏拉图实际上用大量的篇幅去论证描述理想城邦。柏拉图的这种证明方式给了后人一个他所始料不及的提示:除了个人正义之外,还存在着城邦正义,或者说,还存在着国家制度的正义。后来人们在思考国家正义、法律正义的过程中,形成了许多对人类文明发生重大影响的思想成果。而我国古代没有关于国家正义问题的思考。我国古代虽然有对个人正义的思考,但这种思考主要涉及个人义务、行为,基本不涉及国家制度的正义问题,所以,其思考的深度远不能同西方的正义思考

夫妻相处之道

夫妻相处之道 有人说,结婚是感悟,离婚是醒悟,而听了这一堂课才叫我们真正的顿悟了,夫妻如何才能成为一辈子的情人。 一个女人,一生想要得到真正的幸福,就必须要有幸福的资本,把幸福的钥匙掌握在自己的手中,千万不要期望别人给你启开幸福之门。 一个女人有了家庭才能有幸福,有了自己的事业才叫有精彩。爱情爱强不爱弱,亲情是爱弱不爱强。一个女人,首先要有实力,有了实力才能有人格的魅力,第二要有独立的人际关系,独立的经济来源,只要经济独立了,情感才能独立,才能有幸福可言。要时常善待自己,才能关爱身边的人,第三一定要健康,第四要有智慧,第五,一定要做一个“三养女人”,自己一定要有修养,懂营养会照顾家人,会保养自己每天总是给别人一种新鲜和激情。有人说男人娶一房好太太,可以富三代,可见一个女人在家所起的作用。 三养女人+夫妻共同的所有=一辈子的情人。赞美是语言中的钻石,婚姻需要经营。为了让夫妻感情更好,你就把他当成最好的人。真正的婚姻平平淡淡才是真,激情未必是婚姻的全部,熟悉的生活没有景色,不要追求得不到的东西,只追求眼前的完美,不追求以前的过往,我只珍惜眼前所有的,不去计较以前的过失,“吵架”是婚姻的调味剂,我们要做"三养"女人,不要做"三瓶"女人。不在乎别人怎么说,适合自己是最好的,最珍贵的是得不到和失去。 女人一定要不断的提升自己,才能得到一个幸福美满的家庭。 一个好的女人,是男人爱出来的;一个好的男人是女人培养出来,那是爱与感动的力量。

一辈子是目标还是个承诺?这是一个简单而又复杂的问题,也是目标也是承诺,爱其实真的需要勇气。那是一份坚持所带来的动力.情感的改变才是永恒,我们要勇于学习,勇于认错,勇于承担,勇于改变。只要我们每天用情人般的眼神对待你自己的人生伴侣,现在是最好的时机。 人需要提醒,鸡蛋自已破,只有不断的超越,才能成就未来.所以,我们要有一个感恩的心去珍惜。 珍惜才会拥有,感恩才会天长地久;知福,惜福,造福;知恩,感恩,报恩才是人生最重要中的人生大事。 如何让夫妻成为一辈子的情人! 很熟悉的一句话说:“二十一世纪最宝贵的是什么——和谐” 国与国之间要和谐,家庭里也要和谐,家庭稳定也是国家的根本! 婚姻是一门需要学习的新课程。 现在社会上有三大难题:一、相爱容易相处难。二、有婚姻没爱情。 三、孩子教育。这三个问题对很多家庭来讲都是很头疼的事,一个家庭一段婚姻应该如何去经营是很需要学习的,因为谁也没经历过,一个家庭幸福与否真的需要夫妻俩好好用心经营的,是需要我们不断去学习的新课题。 婚姻是什么?有人说,婚姻象围城,里面的人想出来,外面的人想进去;还有人说,婚姻象鞋子,合不合脚只有自己知道;更有人说,婚姻象坟墓,埋葬了人们美好的爱情。总之人们对婚姻的看法,可能一千

西方法律思想史试题 2

全国2011年4月自学考试西方法律思想史试题 课程代码:00265 一、单项选择题(本大题共25小题,每小题1分,共25分) 在每小题列出的四个备选项中只有一个是符合题目要求的,请将其代码填写在题后的括号内。错选、多选或未选均无分。 1.体现柏拉图早期法律思想的著作是( A ) A.《理想国》 B.《政治家》 C.《法律篇》 D.《伦理学》 2.亚里士多德认为在本性上最先出现的是( D ) A.个人 B.家庭 C.村落 D.城邦 3.首先由斯多葛提出的概念是( B ) A.理性 B.义务 C.权利 D.正义 4.奥古斯丁将法分为永恒法、自然法和( C ) A.人法 B.神法 C.人为法 D.神定法 5.马基雅维里理论比较突出的地方是( B ) A.把政治与道德紧密联系 B.把政治与道德作了分离 C.把宗教与道德紧密联系 D.把宗教与道德作了分离 6.第一个对主权作系统研究并被称为主权论鼻祖的思想家是( D ) A.马基雅维里 B.奥古斯丁 C.阿奎那 D.布丹 7.将自然权利总结为生命、自由和追求幸福的权利并经其倡导而载入美国《独立宣言》的古典自然法学思想家是( C ) A.洛克 B.霍布斯 C.杰弗逊 D.汉密尔顿 8.在卢梭政治理论和法律思想中占有重要地位的一个概念是( C ) A.契约 B.主权 C.公意 D.共意 9.哲理法学派的创始人是( A ) A.康德 B.黑格尔 C.克饶斯 D.萨维尼 10.康德从义务角度对法律进行了分类,下列不属于 ...这个分类的是( D )

A.内在的义务 B.外在的义务 C.联合的义务 D.集体的义务 11.在黑格尔法哲学体系中,在自由理念发展阶段上,处在家庭与国家之间的差别的阶段是( C ) A.团体 B.集体 C.市民社会 D.理想社会 12.不属于 ...黑格尔国家理念三个环节的是( A ) A.市民法 B.国家法 C.国际法 D.世界历史 13.分析法学真正的奠基者是( C ) A.哈特 B.边沁 C.奥斯丁 D.凯尔逊 14.强调罗马法历史的德国历史法学家是( A ) A.萨维尼 B.艾希霍恩 C.梅因 D.梅特兰 15.在梅因心目中最成熟、最有代表性、最具典型性的古代法律是( D ) A.雅典法 B.日尔曼法 C.印度法 D.罗马法 16.萨维尼撰写的被誉为中世纪欧洲法学史的标准著作的是( A ) A.《中世纪罗马法史》 B.《论立法和法理学的当代使命》 C.《现代罗马法体系》 D.《占有法》 17.下列作品中不属于 ...庞德著作的是( D ) A.《社会学法学的范围和目的》 B.《通过法律的社会控制》 C.《法律史解释》 D.《古代法》 18.霍姆斯在其演讲《法律的道路》中开宗明义地说,法律是一种( B ) A.制度 B.职业 C.事业 D.规则 19.庞德社会学法学强调法律规则的最终权威来自( A ) A.法律所保障的社会利益 B.法律规则背后的社会压力 C.国家武力的制裁 D.法律的道德基础 20.韦伯认为,具有世袭君主制权威与家庭或者集体利益相结合特点的是( C ) A.印度法 B.德国法 C.中国法 D.教会法 21.马里旦认为自然法包含本体论要素和认识论要素,他根据自然法的认识论要素提出了自然法的( B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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