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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民枪王》贵族有什么特权 最高V8特权详细介绍

《全民枪王》贵族有什么特权 最高V8特权详细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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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传统特权官僚制度

中国传统特权官僚制度 作者:老知青 来源:中国选举与治理网 时间:2011年01月19日 秦始皇统一中国,建立帝制,短短十多年间,鼎新革故,为后世留下了许多恒久的遗产,其如开灵渠、筑长城、修驰道、统一文字及度量衡等,莫不脍炙人口,彪炳史册。而秦始皇还有一项更为卓绝恒久的建树,远比上述一切的总和还要伟大,那就是为后世留下了一整套官僚特权制度。这是一座权力的金字塔,极其稳定,无比坚实,经过历朝历代的不断整治加固,它巍然屹立于世两千多年而不倒,每一次被人民大起义砸烂之后,它都能奇迹般恢复重建起来。 中国官僚特权制度,两千多年来一直是中国特权专制社会的骨骼与基干;而中国官僚特权阶级,也一直是中国特权专制社会最主要、最强悍的统治阶级。只有彻底认清了这一特权专制制度和这一特权阶级的本质与特性,我们才能真正弄清中国两千多年来的历史面目,从而更好地把握现在,走向未来。 以下就分八个方面,对此作一些剖析点评: (一)、群体庞大,耗费惊人 中国自秦汉以降,官员之多、之滥,机构恶性膨胀之难以遏制,尤为历代史家所诟病。据宋史记载,王安石施行变法,一次就裁减冗员十九万人。据此作粗略估计,北宋在编官员的总数,起码应跟当时一百多万的常备兵总数相当。宋代版图不大,全国人口至多不超过一亿;官员所占比例如此之高,在一个生产力低下的农耕社会里,民众负担之沉重,可想而知。又据汉代史料记载说:“汉宣以来,百姓赋钱,一岁为四十馀万万。吏俸用其半,馀二十万万,藏于都内为禁钱。”这就是说,当时官员的薪俸,已占到了国家财政收入的一半还多。 而以上两条史料,还只是官方统计数据。实际上,各郡县的地方官僚们,还要聘用大量的书办、杂役之类编外人员或曰临时工,这些人的薪酬及日用开支,还要靠向百姓摊派苛捐杂税来满足,所以民间负担之沉重,可谓超乎想象。 (二)、机构重叠,多生弊端 中国的官僚制度,从构建之日起,就确立了从中央到郡、县、乡、亭(里)的四级或五级垂直对口管理体制。这一体制在后来虽稍有变动,但基本的框架却一直沿袭了下来。在一个地域辽阔、人口众多的国度,这种金字塔式的权力结构也许是一种唯一的选择,因为它确实有利于君主的集权和国家的大一统。

论述中国封建法律是如何维护贵族特权的

论述中国封建法律是如何维护贵族特权的 中国古代法律受到“礼”的制约,以“礼”作为基本的立法指导原则。礼的核心是“亲亲”、“尊尊”,其中的一个内容是强调身份等级,贵族享有的特权,最早、最集中的体现是“礼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自从汉代将儒家思想被确定为正统法律思想以后,封建法典开始了“礼入律中”、“礼法合流”。所以, 贵族官僚在法律上享有一定的特权是封建法典的一个重要体现。 早在战国时期,新兴的地主阶级就把本阶级的意志提升到法律上,以便保护和巩固封建制度的需要。而李悝的《法经》则是我国封建社会最早的一部粗具体系的法典;从它的内容可以看到其阶级本质:它是维护君主专制制度和封建等级制度的;而秦在战国时就设有“廷尉”为最高司法审判机关,但是最高的司法权还是属于皇帝,这也正是专制主义制度下的司法制度特点。因此看出:法律是在政权中占统治地位的少数奴隶主贵族的意志,平民百姓与贵族之间不平等,而贵族官僚在法律上享有特权。 到了两汉时期,多次颁布贵族官僚在法律上皆享受有罪“先请”的诏令,以便保护他们在法律上的特权,他们如果犯法,治狱通常需先请皇帝裁决,然后再下司法,凡经上请,一般都要得到减刑或免刑;汉律的罪名也有许多关于维护皇权,严防臣下专权的规定;而且以皇帝为代表封建国家和官僚贵族的其他财产也严加保护;它的继承制度是以维护封建私有制和保障封建剥削特权世代相传为目的的

法律制度;在诉讼制度上的特权,是对封建贵族官僚的犯罪,如需逮捕,得先奏请皇帝,既所谓“有罪先请”。 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八议”和“官当”制度正式入律。魏律曾正式规定过维护封建统治阶级特权的“八仪”条款;所谓“八议”,即“议亲”(皇帝宗室亲戚)、“议故”(皇帝故旧)、“议贤”(有封建德行的人)、“议能”(有才干的人)、“议功”(对封建国家有大功勋者)、“议贵”(大官僚贵族)、“议勤”(为封建国家服务卓著勤劳的人)、“议宾”(前朝的统治者及其后代)。这八类人犯罪,依法享有免刑或减刑的特权。这种制度使得贵族官僚地主更全面地获得了凌驾于法律之上的特权,加深广大人民的苦难。晋律则规定了《官品令》和“杂抵罪”的刑罚来保护他们特权的法律;它的经济立法特点是,在确认豪门士族经济特权的同时,又极力保护封建国家的经济利益。“官当”制,是法律允许贵族用官品和爵位抵罪的一项法律制度。隋朝法律规定:在《开皇律》中明确规定“八议”之制度,以维护贵族官僚地主在法律上享有“例减”、“听赎”、和“官当”的特权。唐朝法律的《唐律疏议》就是封建制度法典的代表,它沿用“八议”制度,而且规定得更为详细;此外还规定几种人享有“请”、“减”、“赎”、“官当”、“免”等法律特权。《唐律疏仪·杂律》规定了有关买卖、借贷、贷庸、寄托等债的关系。而这些民法规范主要是偏袒债权人,即贵族的。表明唐律是维护地主阶级利益的特权法。 元朝是蒙古贵族建立的封建王朝,所以它有一个不同于唐朝和宋朝的显著特点:实行民族歧视和民族压迫,因此汉族人民在政治

两晋南北朝与隋唐官僚特权之比较

两晋南北朝与隋唐官僚特权之比较 ——从赃罪、除免官当的视角 顾江龙 《魏晋南北朝隋唐史》2008年第2期 摘要:魏晋南北朝是门阀士族获得重大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特权的时代,但是东晋南朝与北朝的情况不尽相同。从法制层面对赃罪量刑和除免官当的考察表明,在法令的规定上北朝对待官僚较东晋南朝更为宽松,在法令的贯彻上北朝却相对严格。由此我们看到,尽管江左士族享有更多特权,但这些特权多在法令规定之外,不属于正常官僚政治的范畴。而北朝士族却积极在律令框架内寻求自身的权益保障,其努力所获得的丰厚成果为隋唐帝国的官僚所继承,从而为官僚政治的理性发展作出了贡献。 关键词:两晋南北朝/隋唐/官僚特权/士族/赃罪/除免官当 魏晋南北朝是士族形成与发达的时期,尤其在东晋南朝士族之权势几乎与皇权并驾齐驱,个别时段甚至凌驾于皇权之上。对于该时期的政治体制,我国学界一般称之为“士族政治”或“门阀政治”,亦有称“世族政治”、“贵族政治”者;日本学界通常并六朝、隋唐在内称之为“贵族政治”①。在这样一个大前提之下,学者每每强调士族拥有极大的特权。然而若从法制层面观察,东晋南朝士族的特权形诸律令的并不多见;将其与唐代官僚相比较,则后者所享有的法定特权更广泛、更深入。同时,北朝士族不如南朝士族发达,但在某些制度方面,北朝对待官僚反较南朝优渥。这些现象暗藏着中古时期官僚政治演变的某些重要线索,对于我们理解士族权势问题的复杂性也不无启发。 本文通过考察两晋南北朝和隋唐政权对官吏赃罪的处罚以及有关除免官当 的规定,来揭示上述现象,并试作分析。 一、南北朝对“监守自盗”赃罪的量刑 首先看官僚赃罪的量刑。官僚犯何种罪要接受何等处罚,这本与特权无关,但量刑轻重反映着不同王朝对待臣下的不同态度,故本文权借赃罪作为观察角度

论中国古代官僚贵族特权制度的合理性 - 副本

论中国古代官僚贵族特权制度的合理性 ——以刑罚特权为例法学1003班学号:2010014111 正文如下: 中国古代贵族官僚自奴隶国家建立到封建王朝结束,一直享受着不同程度的特权。然而就其刑法特权制度最为典型,如西周时的“八辟”、“命夫命妇不躬坐狱讼”,封建时的“上请”、“八议”“例减”“官当”等。整个官僚贵族特权制度之所以能够横贯华夏数千年的历史,那么其存在必然居有其合理性。本文将从博弈角度对此进行阐述。 1.周礼中特权制度建立的博弈分析 周初社会政治并不稳定,管叔蔡叔勾结殷商旧部发动叛变,周公虽经镇压平息,但仍暴露出周天子“仁德”政治的弊端,社会亟需一种有效地政治管理制度。而对于诸侯贵族来说,天子独掌大权也需要一种制度对其不确定之行为进行规范,从而维护自身现有利益。对于这一信息,天子与诸侯贵族双方就存在各种策略行为选择,我们将用简单的二维矩阵进行说明。 天子 极度特权协商规范划地各治 服从(-11,9)(5,5)(7,3)诸侯贵族 背叛(-10,-10) (-5,5) (-3,-3) 在上述情况下,天子与诸侯既要维持其本阶层既得利益又要提防特权

内部带来的未知风险,由此诸侯与天子其行为策略如下:⑴如果天子实行桀纣统治,诸侯的策略只有服从和背叛俩种选择,其选择服从则其既得利益得不到有效保障,即使短时间内某一诸侯可能得到的收益是正的,但就整个诸侯贵族而言其收益仍然为负,这就是天下诸侯会师孟津而亡殷商的原因。而天子盘剥诸侯没有限制,虽能满足其一时所好,但诸侯的收益与之相比仍为负,又无正当理由让诸侯承担这一不利,故诸侯会选择背叛(因为这比坐以待毙要强的多,可能成功后有登其大宝的激励,所以本文设定诸侯背叛之代价为-10小于继续服从暴政的代价)。⑵如果天子任由地方权力独大,就会威胁到自身统治,这是统治者所不愿看到的,而对于诸侯来说其实十分乐意的,天子的管制十分有限,其得到的支付为正且远较天子之收益要高。在此种情况下选择背叛,名不正言不顺,有被镇压的风险,而天子亦可能有镇压失败的不利后果,故定期收益为负。⑶在此种情况下,天子与诸侯就存在一个博弈最优解——双方协商以一种稳定的制度规范天子与诸侯的权利义务,而这个最优解就会带来一种正态效益——诸侯不再担心天子行为的不确定性,天子也可以有效管理其疆土臣民双方收益为正。而一旦有诸侯背叛,则必然六师伐之,此时背叛者收益为负。 故在“礼”的规范下,特权阶层就能很好的维持其既有利益,其是一种理性的策略选择,统治阶层内部稳定,对这场博弈的参与者都是有利的。当然这毕竟是奴隶社会时的特权。 2.从礼有差等到刑无等级

专题一 古代中国政治制度——从贵族政治到官僚政治

专题一古代中国政治制度——从贵族政治到官僚政治 【目标定位】 1.了解宗法制和分封制的基本内容,认识中国早期政治制度的特点。 2.知道“始皇帝”的来历和郡县制建立的史实,了解古代中央集权制度的形成及其影响。 【知识整合】 分封制:目的,内容,特点,影响。(重在分配)早期政治制度宗法制:目的,特点,内容,影响。(重在继承) (贵族政治)礼乐制:强化巩固分封制(工具) 政治文明开创-秦:皇帝制度,三公九卿,郡县制度。 巩固-汉:中朝制度,推恩令。 专制主义中央集权制度完善-唐:三省六部制,设节度使。 发展-宋元:二府三司、通判、转运使;行省制。 强化-明清:废丞相、设内阁,三司;军机处。 【疑难拓展】 一、宗法制对后世的影响 (1)宗法制促使“忠”“孝”观念深入民心,造就中华民族“国”与“家”密不可分的观念。 (2)受宗法观念的长期熏陶,国人养成了谦和忍耐、温良恭敬、勤劳俭朴的社会美德和尊老爱幼、兄弟相亲的社会公德。 (3)宗法制还影响着中国人的社会生活。例如:重男轻女;修族谱、宗祠;后代继承父亲的“姓氏”。社会中“道德专制”“男女不平等”“等级观念”“自律盲从”现象属于宗法制范畴。

二.中国古代早期政治制度特点 (1)以血缘关系为纽带实行分封制,最高执政集团尚未实现权力的高度集中。 (2)王权和神权密切结合,形成了一套从中央到地方的行政管理制度。 (3)分封制与宗法制互为表里,血缘纽带与政治关系相结合,实行严格的等级制度,具有浓厚的部族色彩。 三、分封制的特点 (1)分封对象:分封对象多元化,但以同姓亲族为主体。 (2)分布地区:主要集中在黄河中下游地区,同姓亲族封地居于富庶之地或战略要地。 (3)纵向联系:明确周王权力和诸侯义务,形成严格的等级序列,加强了中央与地方的纵向联系。 (4)横向联系:以血缘关系为纽带分配国家政治权力,加强了诸侯国之间的横向联系。 四、郡县制与分封制、行省制的异同 ⑴相权逐渐被削弱、分割,(元代反弹)到明朝废除,皇权不断加强。 ⑵分权是加强中央集权的重要手段。 ⑶决策权由外朝向内朝转移,如汉中朝。 ⑷专制皇权的不断强化是传统官僚体制发展的产物:有可能提高决策效率;导致了一人独尊,将国家的命运系于一人之手,最终成为社会发展的 6、正确理解秦朝的君主专制中央集权制度 1.内涵 (1)专制主义是指中央的决策方式,体现在帝位终身制和皇位世袭制上,其主要特征是皇帝个人的专断独裁,集国家最高权力于一身,从决策到行使军政财政大权都具有独断性和随意性。君主专制解决的是君主个人专权与大臣民主集中的矛盾,也是君主与大臣的权力分配问题。

中国历史上官僚贵族化世袭化是如何被遏制的

中国历史上官僚贵族化世袭化是如何被遏制的? 现在关于“二代”的说法很流行,有“富二代”,“贫二代”,还有“官二代”。其中,似乎“官二代”霉头最大,在网上几乎是骂声一片,跟弥漫的仇官氛围遥相呼应。 现在的社会,各个社会阶层大体开始固定化,官员的后代,做官员要比平民子弟更加容易。平民子弟即使可以进入仕途,但在升迁方面,往往会碰到玻璃天花板。也有人观察到,近年落马的高级官员,大多为平民出身。而不断有新闻曝出来,某些官员的后代,凭借父兄的余荫,仕途顺利,早早地就坐上了处级甚至厅局级的交椅。“官二代”之所以遭人恨,其实原因有二,一是现在官员资源多占,声誉不佳,二是“官二代”的仕途,受到特别的照顾,不公平。 历史上官僚贵族化世袭化是如何被遏制的 中国自秦汉以来,就是一个官本位的国度,这是一个事实。官僚占有最多的社会资源,也占据着社会最多的荣耀。通俗点说,就是做官就有一切,不做官就没有一切。但是同时,官僚也是政治的主导者,政务的操作者,国家的富强,社会的好坏,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官员的优劣,也依赖官僚制的效率。按官僚制的自身逻辑,这个制度,必须不断地从平民中汲取新生的优秀人士,以保证官僚制的效率,维持国家的稳定和社会的良性发展。所以,历朝历代,官员的选拔,一直都是政治制度的核心问题。但是,中国又是一个以家族为核心价值的国度,官员和他的家族是利益攸关的共同体,做了官的人,有义务给自己的家族(当然包括后代)带来好处。 两汉实行以推荐为标志的察举征辟选官制度,原本实行状况良好。被推举的人,大多是优秀人才。但是,这个制度延续一段时间之后,就出了问题。一来做高官的人,周围的人对其子弟势必高看一眼。即使没有特别的托请,进入仕途的高官子弟,往往也会被人优待。高官的光环投射到自己的子弟头上,似乎非常自然。二来,由于在制度上,高官有推荐人才的权力,对于被推荐的人而言,荐主才是真正改变他命运的人,对他有知遇之恩。待到被推荐的人日后也做了比较大的官,也有能力推荐的时候,他们报恩的最佳方式,似乎就是把恩人的子弟推荐上去,如果已经进入仕途,则在晋升方面拉一把。于是,就逐渐形成了这样的局面,越是高官,其子弟就越是做官的机会多,几代累积下来,就形成了东汉末年的门阀。袁绍和袁术两个人资质平平,但仅因为两人出身四世三公的袁家,弟子门生遍天下,所以,起兵的时候,居然一时形成为最大的两个军阀集团。到了魏晋南北朝时代,由于实行九品中正制,做官干脆成了官宦子弟的专利。吏部选拔,只需查阅各人的牒谱便是。众所周知,这个阶段国家分裂,政治黑暗,主因就是官僚制变成了变相的世袭贵族制。 彻底改变这种局面的是科举制度的实行。我们知道,所谓科举制,就是考试取官。无论什么人,平民还是皇族,只要通过相关考试,就可以做官。其实,在科举时代,对高官和皇

谈论秦汉贵族刑法特权

谈论秦汉贵族刑法特权 中国古代社会是建立在以血缘关系为纽带的宗法制社会和建立在等级制基础上的特权制社会。远在秦汉时期,这个法律特点使不同身份的人在法律上的地位是不同的,特别在刑法上的适用是不平等的,因社会等级的这种不同所造成的差异,使一些人在刑法上拥有其他人所没有的特权,形成了刑法特权原则。分析秦汉时期贵族官僚刑法的起源,了解秦汉时期贵族官僚刑法的内容,对于现阶段我国建立法治社会仍有一定的参考价值。 一、贵族官僚刑法特权的理论渊源 早在秦汉时期之前,贵族官僚的刑法特权就出现了一些思想萌芽。据《礼法?曲礼》记载,周礼中将“刑不上大夫,礼不下庶人”作为一项基本原则,以维护贵族官僚的法外特权。对此,唐代儒者孔颖达曾明确解释说“:刑不上大夫者,制五刑三千之科条,不设大夫犯罪之目也。所以然者,大夫必用有德,若逆设其刑,则是君不知贤也。”也就是说“,大夫”都是一些正人君子,是不会作出违法乱纪的勾当的,所以也没有必要在刑法上对大夫犯罪作预先规定;反过来说,即使大夫犯罪,也可以享受各种减免刑罚的特权优待。这种观点认为,假设官僚贵族实施了某种犯罪行为,而国家对其进行任意形式的凌辱、折磨和治罪的话,那么就会动摇封建社

会的等级制度观念,因此贵族官僚的人格与尊严是不能够容许任何形式的侵犯的。但是,对于“刑不上大夫”的这种刑法特权,到春秋战国时期,法家集大成者韩非子为代表的法家学说曾提出过“法不阿贵”“、刑无等级”的口号,对旧贵族在刑法上拥有的特权表示了明确反对,不承认贵族有法律外的特权,说“法不阿贵,绳不挠曲,法之所知,智者弗能辞,勇者弗敢争。刑法不避大夫,赏善不遗匹夫”,另外,法家还表述说:“所谓壹刑者,刑无等级,自卿相将军以至大夫庶人,有不从王令、犯国禁、乱上制者,罪死不赦。”这些论断表明先秦法家针对西周以来的礼法原则,提出了无论什么人犯罪都要绳之以法的思想,显示出一定的法治主义原则[1]28。 先秦时期,为了保持国君的尊严和维护法令的实施,以商鞅为代表的变法改革者在某种程度上遵循了这种“刑无等级”的主张,比如商鞅在秦国主持变法时,新法刚刚施行还未到一年,以太子的两个老师公子虔和公孙贾为首的保守派就跳出来进行恶意捣乱,唆使太子故意触犯规定的法令,达到破坏变法的目的,对此商鞅认为,“法之不行,自上犯之”,于是“刑其傅公子虔,黥其师公孙贾”,就将他们分别处以黥刑和劓刑。秦始皇面对嫪毐的武装叛变曾下达命令说“:有生得者,赐钱一百万;杀之,半百万。尽得等。”即便案犯逃离他国,秦朝也会竭尽全力重金所求进行果断惩罚,如秦将樊於期叛逃燕国,“秦王购之金千斤顶,邑万家”,最后是荆轲

我国古代贵族的刑法特权起始研究

我国古代贵族的刑法特权起始研究 古代刑法和现代刑法具有本质的不同,后者采取的是刑法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前者是严格按照行为人社会地位来定罪量刑,即因社会地位上的不同,就同一犯罪行为所应承担的刑事责任也有所不同,这使得中国古代法律以公开的形式确认不同身份的人在法律地位上是不平等的,这就是中国古代贵族官僚刑法特权制度。 一、中国古代贵族官僚刑法特权制度的缘起 1.先秦时期刑法上特权的规定 战国时期法家并不承认贵族官僚有法律外的特权,商鞅在秦国主持变法时,就将太子的两个老师———大夫公孙贾和公子虔分别处以黥刑和劓刑。法家的集大成者韩非将这一主张总结为“法不阿贵”,《韩非子?有度》中记载:“法不阿贵,绳不挠曲,法之所知,智者弗能辞,勇者弗敢争。刑法不避大夫,赏善不遗匹夫”,即不论什么人犯罪,都要绳之以法。然而,先秦法家的这种“刑无等级”的主张,没有、也不可能真正废除刑法上的特权,他们是废除旧的贵族不受法律规范的特权,同时确立新的法定等级特权。从云梦出土的秦简中的有关内容来看,对于有爵位的人以及官吏犯罪,允许用钱赎罪,而且有些赎刑(如赎死、赎宫等)仅适用于少数上层人士。根据《礼法?曲礼》规定,周礼将“刑不上大夫”作为一项基本原则。这些特权表现为以下三种情形:其一,刑罚适用上的优待。一方面明文规定某些刑罚不适用于大夫或“公族”。另一方面对于贵族官僚犯罪的可以用“赎”、“放逐”等方式来代替应受的刑罚。其二,以自杀代替死刑。一般死刑都是公开执行的,但大夫之类的贵族官僚犯死罪可以在家中自杀而死,以示优待。其三,司法审判上的优待。一方面“命夫命归不躬坐狱讼”,如《左传》中多处可见国君或执政威胁犯罪的贵族“将归死于司寇”,胁迫他们自杀。另一方面又有“八辟”之法,以视区别对待。虽然先秦时期是否实行过“八辟”之法,目前还不能完全肯定,但这“八辟”,却成为后世刑法中的“八议”制度的渊源。 2.秦汉时期刑法上特权的规定 先秦法家针对西周“刑不上大夫,礼不下庶人”的礼法原则,提出了“刑无等级”、“法不阿贵”的法治主义原则。秦朝及汉初时期,一定程度上实行了这

贵族政治与官僚政治

贵族政治 希腊文aristokratia的意译。奴隶制国家和封建制国家由世袭贵族的代表人物掌握政权的政治制度。与寡头政治、暴君政治、民主政治等,同为古希腊思想家柏拉图、亚里士多德对政体提出的分类。古希腊的斯巴达国家是奴隶制贵族政治的典型。它的国家机构由国王、长老会议、人民大会和监察官组成。人民大会有名无实,军政实权掌握在监察官和长老会议手里,而监察官和长老会议的成员,全都是贵族。 官僚政治 具有机能专业化、职务凭资格、行动按固定规章办事、权力分等级等特点的系统行政管理 英国政治学权乌伊拉斯基教授(Prof.Laski),他曾在塞利格曼教授(Prof.Seligman)主编的《社会科学大辞典》中,就官僚政治作过这样的概括说明:“官僚政治一语,通常是应用在政府权力全掌握在官僚手中,官僚有权以国家或者民族利益为理由,而随意侵夺普通公民的自由的那种政治制度。这种政治制度在日常行为中表现为:把应尽的行政职责全然当做例行公事处理,在这样职责面前他们没有工作的原动力,遇事拖拉、犹豫不决、敷衍应对、不重实验、事非到非处理不可而绝不处理。而在日常事物的处理中,又经常把一切政治措施,作为自己图谋利益的勾当。将本应该属于社会公共资源的政治权力、文化影响力、社会经济资源,甚至知识的拥有,都朝有利于自己地位巩固的方向揽进。久而久之,这类人也就会变成世袭阶级了。”(《社会科学大辞典》第三卷第七十页) 事实上,一种制度如何取决于所对应的社会发展时期,在战国时期,官僚政治则是明显优于贵族政治,所谓社会关系取决于社会生产力。 贵族政治:大权掌握在贵族的手中。在北宋体现在开国功臣拥有很大的权力,有些节度使可以直接任命自己辖区的地方官。并且封了很多功臣爵位,他们通过爵位就可获得很多政治权力,这些权力可以世袭,这就导致皇帝难以驾驭,实际上就形成全国并不是皇帝一人说了算的局面。 官僚政治:是指官员都是由皇帝任命,受皇帝监督,官职不世袭,权力不终身。官员只是皇帝派往各地临时管理的奴才。一切有皇帝说了算。 为什么贵族政治在中国没有前途? 在中国历史上,贵族政治或者说世家寡头政治,曾经流行过两次。第一次是周朝克商之后分封诸侯,建立宗法制,天子为大宗,诸侯为小宗;诸侯在本国之内为大宗,大夫为小宗,这样层层分封,各在其位,“子子孙孙永宝用”。这种贵族政治,与欧洲中世纪的封建制非常类似,持续了四五百年,到了战国时期,总算宣告破灭。西周和春秋时期的大政治家多半是贵族,偶尔有孔子这样的士人,也是破落贵族的后裔;战国时期的大政治家、大军事家、大学问家则有半数以上是平民,其中“去贵族化”最得力的秦国,最终统一了天下,消灭了六国的所有贵族。后来六国贵族起兵造反灭秦,又被布衣刘邦一一削灭,中国的第一个贵族时代彻底划上了句号。 先秦贵族覆灭之后二三百年,在东汉王朝的土地上又产生了新贵族,即以大地主、大官僚、学术世家为主体的豪强势力。汉光武帝恢复汉朝,依靠的是地方豪强的力量,上台

法制史答案doc

1简述夏商法制中的神权法思想. 2.夏商时期刑法原则主要有哪些: 眚灾肆赦, 怙终贼刑,与其杀不辜,宁失不经. 3.何谓奴隶制五刑: 墨刑, 劓刑, 刖刑,宫刑,大辟. 4.何谓周礼? ①礼由原始社会的风俗习惯演变而成,经周公制礼,在西周具有法的属性,表现为等级名份,贵贱准则。②西周的礼归纳起来大致有五种,吉、凶、宾、军、嘉礼。③礼的基本原则是“亲亲”、“尊尊”。 5. 何谓《九刑》? 九刑是属于严厉打击危害国家利益和破坏社会秩序的刑事法律,以九刑的历史渊源来看,大概以周族人的习惯为基本内容。 6. 何谓《吕刑》? 又名《甫刑》,作为一篇关于刑事实体法和刑事程序法性质的法律文献,通篇体现了西周确立的“明德慎罚”的法律思想,在中国法制史上占有重要地位. 占有重要的历史地位。 7. 试述西周礼与刑的关系。 二者共同构成了西周的习惯法体系,它们之间的关系是互相联系、互为补充、相辅相成,密不可分的。(1)、礼在于正面的积极指导,刑在于处罚及遏制犯罪;(2)、西周实行宗法等级制度,推行“礼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的法律适用原则,礼与刑的适用对象不同。 8. 简述西周的契约制度。 西周为了适应调整民事经济法律关系的需要,出现了傅别(调整债权债务关系的借贷契约,处理债务纠纷的法律凭证)、质剂(调整商品交易关系的买卖契约,长质短剂)、书契之类的契约形式。 9. 试述西周的婚姻制度。 西周的婚姻制度以礼的规范为指导,贯穿宗法伦理道德精神,以维护男尊女卑的等级制的家庭关系为基本原则。西周实行一夫一妻多妾制的婚姻原则,又实施嫡长子继承制;婚姻实行“同姓不婚”的原则;婚姻还必须履行“六礼”的聘娶程序,而婚姻解除有“七出”、“三不去”的规定。 10. 何为“五听”? 五听就是采用察言观色的方式进行审讯进而判断受审者的供述是否属实的一种方式:(1)、辞听,既通过观察发现其言辞供述的虚假或矛盾;(2)、色听,既观察面部表情的变化;(3)、气听,既观察其呼吸及心跳的的反常表现;(3)、耳听,既观察其听觉的失常之处;(4)、目听,既观察其眼神或目光的反映。是心理分析审理案件的一种尝试。 11. 举例说明春秋时期成文法的公布及其意义。 楚国公布“仆区’法;晋国制定“常法”、新刑书等;宋国制作了“刑器”;郑国子产铸刑书与鼎;成文法的公布是中国古代法制史的意见大事,它摧毁了旧贵族时代垄断法律的特权,动摇了宗法等级制度的社会基础,为后来“法治”原则的提出创立了条件,为新型制度的孕育和建立奠定了基础。 12. 《法经》的篇目及内容的逻辑关系怎样?它在中国法制史上的地位如何? 王者之政,莫急于盗贼,故其律始于《盗》、《贼》。盗贼需劾捕,故著《网》、《捕》二篇,

中国封建法律对官僚贵族特权的维护

中国封建法律对官僚贵族特权的维护 法作为统治阶级的意志是掌握政权的统治阶级或集团出于统治的需要,便把本阶级的意志上升为法律。纵观中国封建的法制发展史,对于触犯礼义伦常的刑罚,汉、唐与明、清大体类似。而对于危及国家统治的反叛大逆等罪的刑罚,明、清则重于汉、唐。封建统治者力图通过司法审判活动,达到镇压农民、惩罚犯罪、保护地主阶级利益的目的,因此重视审判制度的建设。 中国的封建社会皇帝始终是立法与司法的枢纽。公元前2 世纪秦建立统一的专制主义封建王朝以后,皇帝便居于国家首脑地位。皇帝受命于天,是最高的立法者,皇帝发布的诏、令、□、谕是最权威的法律形式。历代封建法律的主要锋芒都是“治民”,而为了发挥官僚 机器的职能,达到最终“治民”的目的,也兼有“治吏”的任务,却从没有治君之法。封建专制主义中央集权制度,经过两千多年螺旋式的发展,更加极端化,立法权和司法权也相应地更加集中化。因此,皇帝始终是封建立法与司法的枢纽,而西方国家中世纪在相当长时间里,各级封建领主都享有独立的立法权和司法权。 官僚、贵族享有法定特权,良、贱同罪异罚。中国封建法律从维护等级制度出发,赋予贵族官僚以各种特权。另一方面,又从法律上划分良贱,名列贱籍者在法律上受到种种歧视同样的犯罪,以“良” 犯“贱” ,处刑较常人相犯为轻;以“贱”犯“良”,处罚较常人为重。 中国的封建法律,同世界上任何国家的封建法律一样,是以公开的不平等为标志的。中国封建官僚贵族的特权与良贱异罚都是很早就法律化、制度化了。 如唐律是我国封建制法典的代表,其内容制定完备,体例结构合理,并充分反映了当时封建性质的经济、政治、文化等诸方面。现举几个典型的例子。 (1)唐律规定了“八议” ,即八种人犯罪免刑或减刑。这八种人都是封建贵族。而且还规定除这八种人以外,其他几种贵族可以享有“请” 、“减”、“免”、“赎”、“官当”等法律特权。 (2)唐律规定了“十恶”,十种犯罪都是直接侵犯封建国家统治基础与统治秩序的行为,也就是直接危害封建专制制度的核心--君权、夫权、父权、神权的行为,关系到封建政权的生死存亡和封建统治的根本利益。 (3)唐律规定了“同罪异罚”的原则。唐律把社会成员分成几个等级,除凌驾法律之上的皇帝外,有贵族官僚、平民、贱民三个等级。 (4)唐律规定了“贼盗”篇,是关于保护封建政权、地主阶级的政治利益及生命、财产不受侵犯的法律。 再如清律的主要内容特点。 (1)以严刑峻法推行政治、思想高压政策。清律扩大反逆罪的范围及其株连范围; (2)维护满族享有更大特权的封建等级制度。清律实行良贱同罪异罚,保护贵族官僚特权,并赋予满族人更大特权(减等、换刑)。需要指出的是,满族所享有的特权,主要是贵族上层,一般满人所享有的特权与贵族有较大差别。

论古代官僚贵族的法律特权

论古代官僚贵族的法律特权1123

论古代官僚贵族的法律特权 -——以刑法为例 (非法学张立201322060964) 内容摘要:在中国封建社会,官员和贵族除了政治、经济方面的特权之外,中国古代法律从维护等级制度出发,赋予贵族官僚各种特权,尤其是刑法上的特权。中国古代贵族官僚刑法特权制度缘起于秦汉,发展于魏晋南北朝,成熟于隋唐, 最终构成中国传统社会法律的基本特征。另外中国古代封建社会的发展较为稳定,这就为特权思想的发展及演化提供一个很好的土壤和空间,与封建专制发展相适应的法律特权特征十分明显。一直延续到各朝各代,直至当今现代社会,也存留着特权思想,可谓对中华民族影响及其深远。整个官僚贵族特权制度之所以能够横贯华夏数千年的历史,那么其存在有其残酷的一面也必然有其合理性。本文粗陋简析古代官僚贵族刑法特权的起源以及演化历史,以及对当今社会的影响,我们应当怎样以史为鉴,汲取经验和教训。 关键词:贵族官僚封建专制刑法特权治吏 一、古代官僚贵族刑法特权的起源 (一)先秦时期刑法上特权的规定 春秋以来,代表不同阶级,利益集团的思想家开始了“百家争鸣”,到战国达到了顶峰。“不别亲疏,不殊贵贱,一断于法”①核心是取消旧奴隶主贵族的法律特权,而且战国时期法家并不承认贵族官僚有法律外的特权,商鞅在秦国主持变法时强调“一断于法”即“自卿相将军以致大夫庶人,有不从王令、犯国禁,乱上制者、罪死不赦。法家的集大成者韩非将这一主张总结为“法不阿贵”,《韩非子?有度》中记载:“法不阿贵,绳不挠曲,法之所知,智者弗能辞,勇者弗敢争。刑法不避大夫,赏善不遗匹夫”,即不论什么人犯罪,都要绳之以法。然而,先秦法家的这种“刑无等级”的主张,没有、也不可能真正废除刑法上的特权,他们是废除旧的贵族不受法律规范的特权,同时确立新的法定等 《史记。太史公自序》 《商君书赏刑》

论古代官僚贵族的法律特权1123

论古代官僚贵族的法律特权 -——以刑法为例 (非法学张立201322060964) 内容摘要:在中国封建社会,官员和贵族除了政治、经济方面的特权之外,中国古代法律从维护等级制度出发,赋予贵族官僚各种特权,尤其是刑法上的特权。中国古代贵族官僚刑法特权制度缘起于秦汉,发展于魏晋南北朝,成熟于隋唐,最终构成中国传统社会法律的基本特征。另外中国古代封建社会的发展较为稳定,这就为特权思想的发展及演化提供一个很好的土壤和空间,与封建专制发展相适应的法律特权特征十分明显。一直延续到各朝各代,直至当今现代社会,也存留着特权思想,可谓对中华民族影响及其深远。整个官僚贵族特权制度之所以能够横贯华夏数千年的历史,那么其存在有其残酷的一面也必然有其合理性。本文粗陋简析古代官僚贵族刑法特权的起源以及演化历史,以及对当今社会的影响,我们应当怎样以史为鉴,汲取经验和教训。 关键词:贵族官僚封建专制刑法特权治吏 一、古代官僚贵族刑法特权的起源 (一)先秦时期刑法上特权的规定 春秋以来,代表不同阶级,利益集团的思想家开始了“百家争鸣”,到战国达到了顶峰。“不别亲疏,不殊贵贱,一断于法”①核心是取消旧奴隶主贵族的法律特权,而且战国时期法家并不承认贵族官僚有法律外的特权,商鞅在秦国主持变法时强调“一断于法”即“自卿相将军以致大夫庶人,有不从王令、犯国禁,乱上制者、罪死不赦。法家的集大成者韩非将这一主张总结为“法不阿贵”,《韩非子?有度》中记载:“法不阿贵,绳不挠曲,法之所知,智者弗能辞,勇者弗敢争。刑法不避大夫,赏善不遗匹夫”,即不论什么人犯罪,都要绳之以法。然而,先秦法家的这种“刑无等级”的主张,没有、也不可能真正废除刑法上的特权,他们是废除旧的贵族不受法律规范的特权,同时确立新的法定等级特权。根据《礼法?曲礼》规定,周礼将“刑不上大夫”作为一项基本原则。这些特权表 《史记。太史公自序》 《商君书赏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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