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心理门诊 诊疗技术规范

心理门诊 诊疗技术规范
心理门诊 诊疗技术规范

心理科诊疗技术规范

抑郁障碍

【病史采集】

1.发病年龄

应注意患者的发病年龄,一般说来,抑郁障碍的发病具有一定的年龄特点。

2.心理社会因素

注意发病前有无心理社会因素,尤其是一些创伤性生活事件,如亲人亡故、婚姻变故、职业变动等。

3.躯体疾病

抑郁症在患躯体病的人群中相当常见。需要注意的是,临床医生在评定患者时应注意发病前的心理社会因素及,或躯体因素与临床症状之间的关系,并在制定治疗康复计划时有所考虑。

4.既往发作的临床表现

应了解患者以往是否具有类似的发作,一些患者以往可能具有类似的发作。同时要注意以往发作的临床特点、发病年龄、有无诱因等。尤其应注意以往有无轻躁狂或躁狂发作,如有轻躁狂或躁狂发作,则应诊断为双相障碍。此外,医生应同时询问以往发作过程中有无自杀观念及自杀企图,以作为本次诊断评估及制定治疗方案的参考。

5.发作的频度

应详细询问并记录以往发作的频度,通常说来,发作的次数越多、程度越严重,往往预示着患者的预后较差。

6.既往治疗方法及疗效

如果以往曾经有过类似发作,还需要了解以往采用何种治疗方法、药物的剂量、起效的时间、疗程、主要不良反应等。同时要了解间歇期的社会功能是否恢复到病前水平。

7.过去史及个人史

了解患者的过去(既往)史及个人史,尤其注意有无躯体疾病以及治疗躯体疾病的药物,要注意患者有无酗酒或滥用药物的情况及患者的人格特点。

8.家族史

一些患者可能具有抑郁障碍的家族史,也有些患者家族中有人患有其他精神障碍或有自杀企图或自杀死亡者,应对此作详细了解和记录,并画出家系图。此外,研究发现,如果家族中有双相障碍的家族史,那么,患者最终将出现躁狂发作的可能性就会增加,而对这样的患者,最好采用心境稳定剂等进行治疗。

【临床表现】

抑郁障碍的典型症状包括情绪低落、思维缓慢和意志行为降低,习惯称“三低”症状,其中以情绪低落最为重要。典型症状可见早晚有所变动,具有晨重夕轻的变化。在精神检查时应注意如下一些表现:

1.情绪

情绪低落是抑郁障碍的核心症状。患者感觉心情压抑、“提不起精神”,觉得自己简直如同“乌云笼罩”,常哭泣,无愉快感。

在情绪低落的背景上,患者的自我评价往往降低,可以产生无用、无助、失望或绝望感。部分患者有深深的内疚甚至罪恶感。患者可以感到生活没有意义,觉得人生没有意义,甚至生不如死。患者容易产生自杀观念、自杀企图或自杀身亡。对此应高度警惕。

2.兴趣

绝大多数患者会出现兴趣减退及愉快感缺乏,即使对以前非常感兴趣的活动也难以提起兴趣。因此,患者常常放弃原来喜欢的一些活动(如体育活动、业余收藏、社会交往等),往往连日常工作、生活享受和天伦之乐等都一概提不起兴趣,体会不到快乐,行为退缩。

3.疲劳感、活力减退或丧失

多数抑郁症患者会有不同程度的疲乏感,且通过休息或睡眠并不能有效地恢人”已经垮了、散了架子。初期患者常常有“力复精力。患者感到自己整个的“

不从心”的感觉,但到了后来,虽然想挣扎着做些事情,但总是坚持不下去。对工作感到困难,常常不能完成任务。不少患者不愿就医,他们确信医师及其他人对他们的病情爱莫能助,谁也救不了自己。一些患者感到度日如年、极度孤独,与周围人(包括家人)有疏远感。

4.思维及言语

抑郁障碍患者往往思维活动减慢、言语活动减少。思考过程困难,一些简单的问题也需要较长时间才能完成。抑郁症患者说话常非常缓慢。

5.食欲、体重及睡眠

多数抑郁患者表现为食欲减退。患者常常体重减轻。大多数抑郁症患者有某种形式的睡眠障碍,典型表现为早醒。

6.焦虑或激越症状

很多抑郁症患者有焦虑、紧张等症状。老年抑郁症患者这类症状往往更为突出。

7.性欲低下

性欲低下在抑郁症患者相当常见,对性生活无要求及快感缺乏。临床上此类症状常被忽视或遗漏,

但此类症状的识别不仅有利于诊断,也有利于全面了解患者的病情。

8.自杀观念、自杀企图与自杀

患者很容易产生自卑、自责,并感到绝望,因此抑郁症患者很容易产生自杀观念,他们脑子里反复盘旋与死亡有关的念头,甚至思考自杀的时间、地点、方式等。抑郁症患者的自杀观念常常比较顽固,反复出现。在自杀观念的驱使下,部分患者会产生自杀企图,常采用的方式包括服药(毒)、上吊、跳楼等。对于曾经有过自杀观念或自杀企图的患者应高度警惕,医生应反复提醒家属及其照料者将预防自杀作为首要任务。

4.1 4.3.9其他症状

除上述症状外,抑郁障碍还可具有其他多种症状,包括各种躯体不适,常见的主诉包括头痛、颈痛、腰背痛、肌肉痉挛、恶心、呕吐、咽喉肿胀、口干、便秘、胃部烧灼感、消化不良、肠胃胀气、视力模糊以及排尿疼痛等等。

【检查】

进行全面体格检查和神经系统检查。

【精神检查】

在安静的环境中进行,亲友不宜在场,每次检查不宜超过1小时。

采用自由交谈法和询问法。检查意识、定向力、感知觉、注意力、思维障碍、记忆力、智力、自知力、情感活动、意志、行为表现等。

【评估量表】

可采用临床量表对抑郁症进行评定。

症状评定量表,贝克抑郁自评量表(BDI)和汉密尔顿抑郁量表(HAMD)。诊断量表,如世界卫生组织的《复合型国际诊断交谈检查(CIDI)》。

【辅助检查】

地塞米松抑制试验 (Dexamethasone Suppression Test,DST):可用于预

测抑郁症的复发。

促甲状腺素释放激素抑制试验 (Thyrotropin-releasing Hormone

Suppression Test, TRHST)先取血测定基础促甲状腺素(TSH),然后静脉注射500 mg 促甲状腺素释放素(TRH),以后再在 15、30、60 及 90 分钟分别取血测TSH。正常人注射后血清中的 TSH含量能提高 l0,29 mIU,mL,而抑郁症患定者对TRH的反应则较迟钝(上升低于 7mIU,mL),其异常率可达到 25,,70,,女性患者的异常率更高。

常将两者结合起来检查。

【预警表现】

抑郁症的预警信号主要表现为情绪低落,兴趣减低,悲观,思维迟缓,缺乏主动性,自责自罪,饮食、睡眠差,担心自己患有各种疾病,感到全身多处不适,严重者可出现自杀念头和行为。几乎每一天都情绪抑郁,抑郁情绪和泣不成声都是抑郁症症状。

1、几乎每一天都情绪抑郁抑郁情绪和泣不成声都是抑郁症症状。然而,很多抑郁症患者感觉麻木,并不伤心。

2、睡眠问题许多抑郁症患者失眠,常表现为入睡困难,浅眠多梦,易惊醒,以及早醒。早醒往往是抑郁症病人的特征性症状之一。

3、胃口改变抑郁症可导致胃口增加或减少,所以抑郁症患者的体重可能增加或降低。

4、缺乏兴趣和内驱力。抑郁症使人对平时被视为很重要的事情漠不关心。不得不强迫自己完成该做的事情。甚至对一桩小事情似乎也是一种负担。很多抑郁症患者说自己是厌烦和懒惰的;尽管他们无睡眠问题,他们还总是感到疲劳。你可能常常感到胸闷,心慌。去医院检查也常常查不出原因地塞米松抑制试验

(Dexamethasone Suppression Test,DST):可用于预测抑郁症的复发。【诊断要点】

症状标准以心境低落为主,并至少有下列4项((1)兴趣丧失,无愉快感;(2)精力减退或疲乏感;(3)精神运动迟滞或激越;(4)自我评价过低、自责,或者内疚感;(5)联想困难或自觉思考能力下降;(6)反复出现想死的念头或有自杀自伤行为;(7)睡眠障碍,如失眠、早醒或睡眠过多;(8)食欲降低或体重明显减轻;(9)性欲减退(

严重标准社会功能受损,给本人造成痛苦或不良后果(

病程标准 (1)符合症状标准和严重标准至少已持续2周((2)可存在某些分裂性症状,但不符和分裂症的诊断(

排除标准排除器质性精神障碍,或精神活性物质和非成瘾物质所致抑郁( 【鉴别诊断】

抑郁症与恶劣心境前者以内因为主,家族遗传史不明显,血清DST改变不明显;前者精神运动性迟缓症状明显,有明显的生物学特征性症状如食欲减退等,后者均不明显;前者可伴有精神病性症状,后者无 ; 前者为自限性病程,后者病程长至少持续2年,间歇期短; 前者多为循环性格或不一定,后者为多愁善感,较内向。

排除器质性精神障碍,或精神活性物质和非成瘾物质所致抑郁。

【治疗要点】

抑郁障碍的治疗目标

(1)提高抑郁障碍的显效率和临床治愈率,最大限度减少病残率和自杀率。成功治疗的关键在于彻消除临床症状,减少复发风险。长期随访发现,症状完全缓解(HAMD?7)的思者复发率为分缓解(HAMD减分>50,)的患者复发率为 34,。 (2)提高生存质量,恢复社会功能,达到真正意义的治愈,而不仅是症状的消失。 (3)预

防复发:抑郁为高复发性疾病(>50,)。据报道,环境、行为和应激可以改变基因表达

发可影响大脑生化过程,增加对环境应激的敏感性和复发的风险。药物虽非病因治疗,却

少发作和降低基因激活的生化改变而减少复发,尤其对于既往有发作史、家族史、女性、

性躯体疾病、生活负担重、精神压力大、缺乏社会支持和物质依赖的高危人群。

用药:抗抑郁药是当前治疗各种抑郁障碍的主要药物,能有效解除抑郁心境及伴随的焦虑、紧张和躯体症状,有效率约 60,,80,。

心理治疗:?心理治疗的目标应注重当前问题,以消除当前症状为主要目的;?在制定治疗计划时,不以改变和重塑人格作为首选目标;?一般应该限时;?如果患者治疗效果不完全,对症状的进一步评估也有助于计划下一步治疗措施;?如果治疗 6周抑郁症状无改善或治疗 12周症状缓解不彻底,则需考,常用的主要有:支持性心理治疗、动力学心理治疗、认知治疗、行为治疗、人际心理治疗、婚姻和家庭治疗等。

【康复指导】

抑郁症康复治疗方法很多,如心理治疗、睡眠剥夺治疗、光疗和电痉挛治疗等,但当代仍以药物治疗为主,心理治疗为辅。需要指出的是抑郁病人常有消极悲观念头,重者轻生厌世,医师应高度警惕并告诫家人严加防范。条件允许最好住院,电痉挛治疗有立竿见影、起死回生的效果,应果断及时采用。 1、症患者千万不要给自己制订一些很难达到的目标,正确认识自己的现状,正视自己的病情,不要再担任一大堆职务,不要对很多事情大包大揽。 2、将一件大的繁杂的工作分成

若干小部分,根据事情轻重缓急,做些力所能及的事,切莫"逞能",以免完不成工作而心灰意冷。3

3、着多与人们接触和交往,不要自己独来独往。

4、急躁,对自己的病不要着急,治病需要时间。

5、多参加一些活动,尝试着做一些轻微的体育锻炼,看看电影、电视或听听音乐等。可以参加不同形式和内容的社会活动,如讲演、参观、访问等,但不要太多。

6、没有同对自己的实际情况十分了解的人商量之前,不要做出重大的决定,如调换工作、结婚或离婚等。

不妨把自己的感受写出来,然后分析、认识它,哪些是消极的,属于抑郁症的表现,然后想办法摆脱它。

二、双相障碍

病史采集

临床表现

辅助检查

预警表现

诊断要点

鉴别诊断

治疗要点

康复指导

三、精神分裂症

病史采集

)阅读有关医疗档案(如门诊病历,过去住院病历)和其他书面资料。 (1

(2)病前心理社会因素:如不良生活事件及对患者的影响;可能的诱因。

(3)本次发作的临床表现:包括起病的急缓,精神症状如最早出现的症状,最突出的症状,有无躯体(主要是自主神经系统方面的)症状,以及睡眠、饮食和体重变化等。尤其要注意自杀、自伤、冲动伤人,或外走等言语或行为,以及症状的波动性和持续时间。

(4)病程特征:既往发作情况,首次发作时的年龄。每次发作的主要症状,严重程度,持续时间。间歇期或稳定期的长短和主要表现,有无残留症状。注意寻找早期恶化或复发的证据。

(5)治疗情况:既往的治疗情况,包括各种治疗手段及其疗效,使用过的药物、最大剂量、疗效及主要副反应。在治疗的巩固期和维持期的剂量和疗效,治疗对病程的影响等。

(6)既往史:询问躯体疾病或物质滥用引发精神病性症状或诱发精神分裂症的可能性,既往和目前是否存在重大躯体疾病,以及既往药物过敏史。

(7)个人史:母亲在孕期的健康问题、酗酒或物质滥用问题,围产期发现的先天缺陷或损伤,早年心理发育期的心理过分压制、家庭暴力和虐待史。个性特征是否有孤僻内向、消极回避的倾向。有无逃学、学习成绩不好、工作表现差等情况。

(8)家族史:两系三代有无精神障碍、精神异常和行为异常史,特别是精神病家族史。

临床表现

大多数精神分裂症患者初次发病的年龄在青春期至30岁之间。起病多较隐袭,急性起病者较少。精神分裂症的临床表现错综复杂,除意识障碍、智能障碍不常见外,可出现各种精神症状。

1前驱期症状

在出现典型的精神分裂症症状前,患者常常伴有不寻常的行为方式和态度的变化。主要的前驱症状按出现频度递减:注意减退、动力和动机下降、精力缺乏、抑郁、睡眠障碍、焦虑、社交退缩、猜疑、角色功能受损和易激惹。

2精神症状

2.1思维障碍

思维障碍是最主要、最本质的症状,往往因此导致患者认知、情感、意志和行为等精神活动的不协调与脱离现实,即所谓“精神分裂”。 (1)思维形式障碍:思维联想过程缺乏连贯性和逻辑性,这是精神分裂症最具有特征性的症状。思维破裂、病理性象征性思维、逻辑倒错性思维、诡辩症、内向

性思维、矛盾思维、思维中断、思维被夺、思维云集或强制性思维、思维插入、思维贫乏。

(2)思维内容障碍:主要是指妄想。最多见的是被害妄想与关系妄想。有时表现为被动体验,或描述为影响妄想(被控制感)、被洞悉感。其他多见的妄想还有释义妄想、嫉妒或钟情妄想、非血统妄想等等。

2.2感知觉障碍

精神分裂症最突出的感知觉障碍是幻觉,有言语性幻听、幻视、幻触等。

2 3情感障碍

主要为情感迟钝或平淡。患者的情感反应可表现为与内在思维或外界环境的不协调。出现情感倒错。

2 4意志与行为障碍

表现为意志减退、意向倒错。有时可出现愚蠢、幼稚的作态行为,或突然的、无目的性的冲动行为,甚至感到行为不受自己意愿支配。也包括紧张性木僵和紧张性兴奋。

辅助检查

需一般体检和神经科检查、实验室检查()。有条件者可做所服药物的血药浓度测定。

【辅助检查】

1. 实验室检查:

除必要的常规检查外,结合病史和临床表现,有针对性地进行某些检查,如血、尿常规,胸透或胸片,尤其注意血糖、肝功能、心电图某些内分泌检查、经颅多谱勒等。

2. 心理测查:

如PSE、SCID、SCAN、CIDI),精神选择性进行标准化诊断性精神检查工具( 症状评定量表(如CGI、BPRS、SANS、SAPS等)及有关心理测查量表的检查。

预警表现

诊断要点

症状标准

至少有以下2项,并非继发于意识障碍、智能障碍、情感高涨或低落,单纯型分裂症另规定;

(1)反复出现的言语性幻听;

(2)明显的思维松弛、思维破裂、言语不连贯,或思维贫乏或思维内容贫乏;

(3)思想被插入、被撤走、被播散、思维中断,或强制性思维; (4)被动、被控制,或被洞悉体验;

(5)原发性妄想(包括妄想知觉,妄想心境)或其他荒谬的妄想; (6)思维逻辑倒错、病理性象征性思维,或语词新作;

(7)情感倒错,或明显的情感淡漠;

(8)紧张综合征、怪异行为,或愚蠢行为;

(9)明显的意志减退或缺乏。

严重标准

自知力障碍,并有社会功能严重受损或无法进行有效交谈。

病程标准.

(1)符合症状标准和严重标准至少已持续1个月,单纯型另有规定。

(2)若同时符合分裂症和情感性精神障碍的症状标准,当情感症状减轻到能满足情感性精神障碍标准时,分裂症状需继续满足分裂症的症状标准至少2周以上,方可诊断为分裂症。

排除标准

排除器质性精神障碍,及精神活性物质和非成瘾物质所致精神障碍。尚未缓解的分裂症患者,若又罹患本项中前述两类疾病,应并列诊断。

鉴别诊断

注意分型:有偏执型,青春型,单纯型,其它型,未定型(又名混合型或未分型),精神分裂症后抑郁,精神分裂症缓解期,精神分裂症残留期,精神分裂症衰退期等;根据病程长短,注意精神分裂症和分裂情感障碍的鉴别;应注意阴性症状与抑郁症状相似,而阳性症状与躁狂症状有类同之处。

【治疗要点】

主要方法是抗精神病药物的系统治疗,针对精神病性症状或综合征,考虑此病的临床特点、临床类型、病程和病期、占主导的临床症状(如是阳性或/和阴性症状等)等选择相应药物,充分发挥药物的最大效能,以缓解症状,稳定病情,减少伤残,提高社会康复和最大限度改善病人生活质量。选择性应用ECT,可尽快控制症状。应在药物治疗的全过程中,给予心理治疗、精神康复治疗。

1. 抗精神病药物:

抗精神病药物的临床应用,一般可分为三阶段:以控制精神病性症状为目标的急性治疗阶段、以巩固疗效为目标的继续治疗阶段和以防止复发为目标的预防性治疗阶段。三者互相衔接,不能截然分开。

1)基本原则: (

有效性:首选实践证明有效且疗效肯定的药物。

安全性:了解药物的安全性、毒副作用轻重、对人体是否引起严重损害等,应根据患者的个体差异选择药物。

价格:在药物的有效性、安全性前提下,亦应考虑患者及家属的经济承受能力。

(2)选药原则:按精神分裂症的临床特点,临床类型,病程和病期,占主导的临床症状、是阳性或是阴性症状等,主要是根据疗效和副反应来选择药物。 (3)增减药物原则:一般情况下初始剂量约为治疗剂量的1/10,1/5,每天或隔天增加相同剂量,一周左右达到有效治疗剂量,特殊情况可酌情加快增药速度。一般在精神症状消失,病情稳定4,8周开始减药,初按治疗剂量的1/10,1/5每日或隔日减量,当减至治疗剂量的1/3左右则作为维持剂量。

(4)改换药物原则:一般情况下在给予初发病人或急性期病人最大治疗剂量4周以上、慢性病人8周以上而临床疗效欠佳,可换用药理作用不同的抗精神病药物。换药时一般是新加药物与撤换药物相当剂量逐渐互换;特殊情况时例外,如出现严重的药物疹、白细胞快速减少而使用增白细胞药物无效等,需立即停用原用药物。

(5)联合用药原则:抗精神病药物的联用应严格掌握指征。在单一足量用药疗效不佳或单一用药出现某些药物副作用、解除不了某些症状时,可考虑联合用药。应选用化学结构类别不同的药物联用,如酚噻嗪类与硫杂蒽类、丁酰苯类联用,抗精神病药与抗躁狂药、抗抑郁药或抗焦虑药联用等。在联合用药时,要考虑联合用药可能产生的毒副作用,根据病人的病情酌情给予。

因抗帕金森药物对锥外系反应无预防性作用,故不主张自始自终给予使用,当病人出现锥外系反应难以忍受时,才给予抗帕金森药物,且要根据情况再逐渐减药。

(6)急性期治疗:

无论是初次发作或复发的治疗均力求系统和充分,以获得较好的临床缓解,即需足剂量、足疗程;小量开始、逐渐增减药量;及时有效地处理药物副作用;注意个体差异;老年人用药剂量需减半。几种常用药物举例如下。 1) 氯丙嗪:具有明显的镇静、控制兴奋、抗幻觉、消除妄想等作用。适用于兴奋躁动、思维破裂、行为紊乱和幻觉妄想状态的各种精神分裂症或分裂样精神病。一般口服剂量为

300,600mg/d。初始剂量为25,100mg/d,每日或隔日增加25,100mg/d,一般情况下一周左右增至600mg/d。少数病人可酌情增至800,1000mg/d。注射剂量一般为50,200mg/d,可给予肌肉注射或/和静脉注射,维持时间一周左右。

2) 奋乃静:适应证基本同氯丙嗪,但镇静作用不及氯丙嗪。此药的毒性反应较少,尤其对心血管、血液、肝脏、皮肤所引起的并发症甚少。一般口服剂量为20,60mg/d。初始剂量为4,10mg/d,每日或隔日增加2,10mg/d,一周左右增至

60mg/d。肌肉注射剂量为10,20mg/d。

3) 氟哌啶醇:对控制兴奋躁动和幻觉、妄想有较好疗效;对行为退缩、情感淡漠的慢性精神分裂症有促使精神活跃的作用。口服治疗剂量为30,60mg/d,初始剂量为2,6mg/d,每日或隔日增加2,6mg/d,一周左右增至最大剂量。注射剂量为5,20mg/d,可给予肌肉注射或/和静脉注射,维持时间一周左右。 4) 舒必利:对缓解木僵、活跃情感较好。治疗剂量为300,1200mg/d。注射剂量为100,300mg/d。

5) 氯氮平:对控制兴奋、消除幻觉妄想效果较好。治疗剂量为300,600mg/d。

6) 维思通:对阳性、阴性症状均有效,镇静作用轻微。治疗剂量为3,6

mg/d。

7) 五氟利多:是口服长效制剂,对妄想、言语不连贯、情感不协调和缄默等均有效。常用剂量为20,120mg/周。

8) 氟哌啶醇癸酸酯:注射长效制剂,镇静作用弱,对幻觉、妄想均有效,对慢性病人有激活作用。常用剂量为50,150mg/2,3周。

9) 氟奋乃静癸酸酯:注射长效制剂,对慢性退缩病人有激活、振奋作用。常用剂量为12.5,50mg/2,3周。

10) 皮波涕尔注射剂:注射长效制剂,用于幻觉、妄想、不协调精神运动性兴奋、冲动等症状,对慢性行为退缩患者有激活作用。常用剂量为50,200mg/4周。

(7)继续治疗和维持治疗:

1) 继续治疗:在急性期精神症状得到控制后,应继续以治疗剂量持续一个月左右。

2) 维持治疗:维持治疗时间一般在症状消失后不少于二年。如系复发的患者,维持治疗时间要酌情更长一些。在此时间内药物应逐渐减量,以减至最小剂量而能保持良好的恢复状态为准。若患者有不遵医嘱服药的情况时,可考虑改用长效制剂。

2. 电抽搐治疗(ECT):用于情绪抑郁、自责自罪、严重自伤自杀、拒食拒药、木僵等症状有良好疗效。一般用于合并治疗,每周2,3次,6,12次为一疗程(详见本书第七十章)。

3. 心理治疗和精神康复治疗:加强在精神病医院内的各项康复治疗;在社区建立各种有利于康复的活动中心对患者及其家庭进行心理教育和心理干预措施。

【疗效及出院标准】

疗效分为痊愈、显著进步、好转及无效。

1. 痊愈:精神病性症状消失且稳定,自知力恢复良好。

2. 显著进步:精神病性症状消失,自知力部分恢复。

3. 好转:精神病性症状消失,但自知力未恢复;或精神病性症状部分消失,自

知力未恢复。

凡达到痊愈或好转且病情相对稳定者可出院。

1 急性期治疗

(1)缓解精神分裂症主要症状:阳性症状、阴性症状、激越兴奋、抑郁焦虑和认知功能减退,争取最佳预后。(2)为恢复社会功能、回归社会作准备。(3)预防自杀及防止危害社会的冲动行为的发生。(4)将药物治疗带来的不良反应降到最低的程度。防止严重药物不良反应的发生,如

恶性综合征、抗胆碱能意识障碍等。

2 恢复期(巩固期)治疗

(1)防止已缓解的症状反复;或进一步提高控制症状的疗效。(2)促进恢复社会

功能,回归社会。(3)控制和预防精神分裂症后抑郁和强迫症状。(4)预防自杀。(5)控制和预防长期用药带来的常见药物不良反应的发生,如迟发性运动障碍、闭经、糖脂代谢异常、心肝肾功能损害等。

3 维持期(康复期)治疗

(1)预防再一次疾病的发作或预防原已比较稳定的病情恶化;进一步缓解症状。

(2)提高药物维持治疗的依从性。(3)恢复社会功能,回归社会。(4)帮助患者及家属应对社会或躯体应激。

4对首发患者、复发患者、急性发作患者的治疗

对于首发患者要?早发现、早治疗;?积极进行全病程治疗;?根据经济情况,尽

可能选用疗效确切、症状作用较为广泛、不良反应轻、便于长期治疗的抗精神病药物;?积极进行家庭教育,争取家属重视、配合对患者的全程治疗;?定期对患者进行心理治疗、康复和职业训练。

5对慢性患者的治疗

慢性患者病程多迁延、症状未能完全控制,常残留阳性症状及情感症状,包括抑郁及自杀。阴性症状和认知功能受损可能是主要临床表现。治疗中应达到:?进一步控制症状,提高疗效。可采用换药、加量、合并治疗方法。?加强随访,以便随时掌握病情变化,调整治疗。?治疗场所可以在门诊、社区或医院的康复病房,或精神病康复基地。?进行家庭教育。

向慢性患者家属提供的帮助包括:向家属(或患者)介绍疾病的性质及可能的预后、坚持药物治疗的重要性、药物治疗可能出现的不良反应及如何减少或治疗药物的不良反应等,强化患者家属对治疗的信心,提高治疗依从性。鼓励患者积极参加活动,促进患者回归社会,在社会生活中有望进一步改善症状,提高疗效。 6 难治性精神分裂症患者的治疗

难治性精神分裂症是指按通用方法进行治疗而不能获得理想疗效的一群患者。包括:过去 5 年对三种药物剂量和疗程适当的抗精神病药物(三种中至少有两种化学结构是不同的); 足量足疗程治疗反应不佳;或不能耐受抗精神病药物的不良反应;或即使有充分的维持治疗或预防治疗,病情仍然复发或恶化的患者。形成难治的结果通常起因有四个方面:即患者因素、疾病本身的因素(如合并躯体情况、共患其他疾病、拒医拒药)、社会环境因素和医生因素。治疗策略:?重新审定诊断,进一步了解患者既往用药史,及掌握有关影响因素,着重考虑用药个体化,必要时监测药物血浆浓度;?重新制定治疗方案,更换合适的药物,足量足疗程治疗。药物治疗建议按治疗程序(见后)进行,疗程一般不少于 2,5 年。

康复指导

主要包括个人生活自理能力的康复、家庭职能的康复、社交技能的康复及职业技能的康复,社区康复。

四、神经症

【病史采集】

发病年龄具有一定的年龄特点。

心理社会因素注意发病前有无心理社会因素,如家庭暴力、社会隔离、突发事件等。

躯体症状

自知力充分

发作的频度

既往治疗方法及疗效

如果以往曾经有过类似发作,还需要了解以往采用何种治疗方法、药物的剂量、起效的时间、疗程、主要不良反应等。同时要了解间歇期的社会功能是否恢复到病前水平。

过去史及个人史

了解患者的过去(既往)史及个人史,尤其注意有无躯体疾病以及治疗躯体疾病的药物,要注意患者有无酗酒或滥用药物的情况及患者的人格特点。

家族史

临床表现

辅助检查

预警表现

诊断要点

鉴别诊断

治疗要点

康复指导

胸外科胸腔镜诊疗技术管理规范及相关制度

胸外科胸腔镜诊疗技术管理规范及相关制度一、本专业人才结构与收治病人情况 胸外科现有医师8名,其中主任医师1名,副主任医师2名,主治医师3名,住院医师2名。开放床位数37张,近5年累计完成胸腔镜手术270余例,其中开展有肺大泡切除术、肺活检术、肺楔形切除术、脓胸清理术等,技术水平在本地区处于领先地位。近5年内未发生胸腔镜手术相关的医疗事故。 二、手术室及相关科室 有经过专门培训的专科内镜护士,有一套高清胸腔镜系统和配套器械,能满足胸腔镜诊疗工作的需要。麻醉科配备心电监护仪、除颤仪、全麻呼吸机等急救设备和急救药品。能够满足各类胸腔镜麻醉必须的设备、设施,具备胸腔镜麻醉技术临床应用能力。具备满足危重患者救治要求的重症监护室。心血管内科、呼吸内科等专业科室及专业医师,对各类并发症综合处理和抢救能力强。内镜消毒灭菌设施,医院感染管理专人管理,符合要求。 三、技术管理: (一)严格遵守胸外科疾病诊疗规范、胸腔镜诊疗技术操作规范和诊疗指南,严格掌握手术适应证和禁忌证。

(二)胸腔镜镜诊疗技术开展由科主任、主任医师决定,实施按照四级手术管理的胸腔镜诊疗技术由科主任、主任医师决定,术者由胜任技术要求的副主任医师以上担任。术前确定手术方案和预防并发症的措施,术后制订合理的治疗与管理方案。 (三)实施胸腔镜手术前,向患者或其法定监护人、代理人告知手术目的、手术风险、术后注意事项、可能发生的并发症及预防措施等,并签署知情同意书。 (四)加强胸腔镜诊疗质量管理,建立健全胸腔镜诊疗后随访制度,并按规定进行随访、记录。 (五)将准予开展的胸腔镜手术上报上级部门备案。 四、人员培训 每年派1-2人到国内著名大学及国内大型医院学习培训微创内镜技术, 不断提高自己的胸腔镜技术水平。 五、胸外科已开展胸腔镜诊疗技术目录 1气胸处理; 2肺大疱切除; 3胸膜摩擦; 4胸膜切除或胸膜固定; 5巨大肺大疱切除; 6肺减容术; 7肺叶切除术。

医疗技术管理制度汇编

医疗技术管理制度汇编 新技术和新项目准入制度 (2) 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制度 (4) 新技术和新项目档案管理制度 (9) 新技术和新项目中止和重开制度 (11) 医疗技术损害处置规定 (12) 落后技术、项目淘汰制度 (13)

新技术和新项目准入制度 1.目的 加强医疗新技术、新项目临床应用的管理,促进医疗技术水平的进步,提高医疗服务质量,保障医疗安全。 2.范围 临床、医技科室及医务人员。 3.定义 新技术和新项目准入制度是指为保障患者安全,对于本医疗机构首次开展临床应用的医疗技术或诊疗方法实施论证、审核、质控、评估,实行全流程规范管理的制度。 4.内容 4.1新技术和新项目临床应用实行二类准入管理 4.1.1第一类为一般诊疗技术:指未纳入禁止类技术或限制类技术目录的医疗技术。 4.1.2第二类为限制类技术:指技术难度大、风险高,对医疗机构的服务能力、人员水平有较高专业要求,需要设置限定条件的;需要消耗稀缺资源的;涉及重大伦理风险的;存在不合理临床应用,需要重点管理的。 4.2新技术和新项目准入的必备条件 4.2.1拟开展的新技术和新项目应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各项规章制度要求。 4.2.2拟开展的新技术和新项目应当为安全、有效、经济、适宜、能够进行临床应用的技术和项目。 4.2.3拟开展的新技术和新项目所使用的医疗仪器须有《医疗仪器生产企业许可证》、《医疗仪器经营企业许可证》、《医疗仪器产品注册证》和《产品合格证》,并提供加盖本企业印章的复印件备查;一律不准使用资质证件不齐全的医疗仪器开展新技术和新项目。

4.2.4拟开展的新技术和新项目所使用的药品须有《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和《产品合格证》,进口药品须有《进口许可证》,并提供加盖本企业印章的复印件备查;一律不准使用资质证件不齐全的药品开展新技术和新项目。 4.3新技术和新项目申报流程 开展新技术和新项目的临床医技科室,项目负责人应为具有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本院职工,该新技术和新项目应首先在科室进行可行性研究,充分论证可能存在的安全隐患或技术风险,并制定相应预案,在确认其安全性、有效性、伦理风险、技术条件、人员和设备设施基础上,经科室集中讨论和科主任同意后,认真填写《xx医院新技术和新项目开展申报表》,一式两份,报送医务部。 4.4新技术和新项目论证 医务部对各科室报送的《xx医院新技术和新项目开展申报表》进行汇总、审查,审查内容包括:申报新技术和新项目是否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诊疗操作规范的规定;参加的人员资质和水平是否能够满足开展需要;申报的新技术和新项目所使用的医疗仪器和药品资质证件是否齐全。审核合格后,报请医院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委员会和伦理委员会评估、论证。 4.5新技术和新项目审批 4.5.1一般诊疗技术审批 科室新开展一般诊疗技术项目在医院《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范围内的,由医务部审核,医院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委员会和伦理委员会批准后开展;新项目为本院《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范围外的,医院审批后,由医务部向卫生行政部门申报审核备案。需要新增加收费项目的由物价科负责向物价部门申报收费标准,批准后方可实施;医保报销与否,由医保办上报至上级医保部门审批。 4.5.2限制类技术审批 4.5.2.1提交材料 4.5.2.1.1本文第(二)项规定的必备条件有关材料。 4.5.2.1.2开展临床应用的限制类技术名称和所具备的条件及有关评估材料。4.5.2.1.3本机构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专委员会和伦理委员会论证材料。 4.5.2.1.4技术负责人(限于在本机构注册的执业医师)资质证明材料。 4.5.2.1.5卫生行政部门或医学会规定提交的其他材料。

医用高压氧治疗技术管理规范(试行)

附件1 冠心病介入诊疗技术管理规范(试行) 为了加强对本市冠心病介入诊疗技术的临床应用管理,保证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根据《上海市医疗技术临床应用准入管理办法》(沪府办〔2002〕71号),结合本市冠心病介入诊疗技术应用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范。 本规范所称冠心病介入诊疗是指经血管穿刺径路进入,在冠状动脉内进行的诊断和治疗技术。 一、医疗机构基本要求 (一)二级甲等以上医院或具备相应临床应用能力和条件的医疗机构; (二)有独立的心血管内科和冠心病监护室(CCU); (三)有独立的胸外科; (四)有符合放射防护条件、面积不小于60平方米的心导管室; (五)配备1000mA,120KV以上并具有电动操作功能、影像储存功能、影像质量和放射防护条件良好的心血管造影机; (六)具有记录功能的心电及有创压力监测设备、除颤器、心脏临时起搏器、主动脉内球囊反搏泵、吸氧设备等必要的设备和急救药品。 二、人员基本要求 (一)独立从事心脏介入诊治医师应具备的资质条件: 1、具有主治医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并有3年以上心血管病临床诊疗工作经历; 2、独立完成100例冠状动脉造影。 (二)技术负责人应具备的资质条件: 1、副主任医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2、10年以上心血管病临床诊疗工作经历; 3、5年以上独立开展冠状动脉介入治疗经历。 (三)心导管室护士应有3年以上心血管内科专业护理经验。 (四)心导管室技术人员应具有放射人员上岗资格。 三、临床应用基本规范和管理要求 (一)冠心病介入治疗指征 1、明显心绞痛症状或等同症状; 2、急性心肌梗死自出现症状至入院12小时内,或12小时后仍有严重缺血表现; 3、虽无临床症状但存在客观的大面积心肌缺血实验室证据; 4、冠状动脉旁路术后心绞痛复发者。

脑血管疾病介入诊疗技术管理规范

脑血管疾病介入诊疗技术管理规范 为规范脑血管疾病介入诊疗技术临床应用,保证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制定本规范。本规范为医疗机构及其医师开展脑血管疾病介入诊疗技术的基本要求。 本规范所称脑血管疾病介入诊疗技术是指经血管穿刺径路进入颈动脉或椎动脉及以上的颅内外血管内实施诊断或者治疗的技术(主要为治疗技术),包括以抢救为目的的脑血栓的急诊溶栓和颅底血管大出血的急诊血管闭塞术。 一、医疗机构基本要求 (一)医疗机构开展脑血管疾病介入诊疗技术应当与其功能、任务相适应。 (二)此技术限定在三级医院进行,并有卫生行政部门核准登记的神经外科、神经内科和放射科的诊疗科目,有血管造影导管室和重症监护室。 (三)神经外科 开展脑血管疾病临床诊疗工作5年以上,床位不少于40张,其技术水平达到三级医院神经外科专业重点科室技术标准。 (四)神经内科

开展脑血管疾病临床诊疗工作5年以上,床位不少于40张,其技术水平达到三级医院神经内科脑血管病专业重点科室技术标准。 (五)放射科 具有较高的神经放射学诊断水平、配备磁共振成像()、计算机X线断层摄影(),并能进行清楚的无创脑血管成像检查。 血管造影导管室是进行脑血管疾病介入诊疗的必须条件,要求如下: 1.符合放射防护及无菌操作条件。 2.配备800,120以上的血管造影机,具有电动操作功能、数字减影功能和“路途”功能和测量功能,具有术中手推造影功能。影像质量和放射防护条件良好;具备医学影像图像管理系统。配备能够熟练操作血管造影机的放射技师和熟悉导管室工作及抢救程序的导管室护士。 3.具有高压注射器。 4.能够进行心、肺、脑抢救复苏,有氧气通道、除颤器、吸引器等必要的急救设备和药品。 5.有存放导管、导丝、造影剂、微导管、微导丝、弹簧圈、胶等栓塞剂以及其他物品、药品的存放柜,有专人负责登记保

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办法版

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办法 (2018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促进医学科学发展和医疗技术进步,保障医疗质量和患者安全,维护人民群众健康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医疗技术,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以诊断和治疗疾病为目的,对疾病作出判断和消除疾病、缓解病情、减轻痛苦、改善功能、延长生命、帮助患者恢复健康而采取的医学专业手段和措施。本办法所称医疗技术临床应用,是指将经过临床研究论证且安全性、有效性确切的医疗技术应用于临床,用以诊断或者治疗疾病的过程。 第三条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开展医疗技术临床应用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医疗技术临床应用应当遵循科学、安全、规范、有效、经济、符合伦理的原则。安全性、有效性不确切的医疗技术,医疗机构不得开展临床应用。 第五条国家建立医疗技术临床应用负面清单管理制度,对禁止临床应用的医疗技术实施负面清单管理,对部分需要严格监管的医疗技术进行重点管理。其他临床应用的医疗技术由决定使用该类技术的医疗机构自我管理。 第六条医疗机构对本机构医疗技术临床应用和管理承担主体责任。医疗机构开展医疗技术服务应当与其技术能力相适应。医疗机构主要负责人是本机构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的第一责任人。 第七条国家卫生健康委负责全国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监督管理工作。 第八条鼓励卫生行业组织参与医疗技术临床应用质量控制、规范化培训和

技术评估工作,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为卫生行业组织参与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创造条件。 第二章医疗技术负面清单管理 第九条医疗技术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禁止应用于临床(以下简称禁止类技术): (一)临床应用安全性、有效性不确切; (二)存在重大伦理问题; (三)该技术已经被临床淘汰; (四)未经临床研究论证的医疗新技术。禁止类技术目录由国家卫生健康委制定发布或者委托专业组织制定发布,并根据情况适时予以调整。 第十条禁止类技术目录以外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作为需要重点加强管理的医疗技术(以下简称限制类技术),由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严格管理:(一)技术难度大、风险高,对医疗机构的服务能力、人员水平有较高专业要求,需要设置限定条件的; (二)需要消耗稀缺资源的; (三)涉及重大伦理风险的; (四)存在不合理临床应用,需要重点管理的。国家限制类技术目录及其临床应用管理规范由国家卫生健康委制定发布或者委托专业组织制定发布,并根据临床应用实际情况予以调整。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可以结合本行政区域实际情况,在国家限制类技术目录基础上增补省级限制类技术相关项目,制定发布相关技术临床应用管理规范,并报国家卫生健康委备案。 第十一条对限制类技术实施备案管理。医疗机构拟开展限制类技术临床应用的,应当按照相关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规范进行自我评估,符合条件的可

医院医疗技术管理制度

医院医疗技术管理制度 为进一步规范医院医疗技术临床应用和完善新技术的准入、评估,保障医疗安全,提高医疗质量和医疗技术水平,根据国家卫计委《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办法》结合我院的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一、医疗技术服务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一)各临床医技科室提供的医疗技术服务,应当是核准的执业诊疗科目内的成熟医疗技术,并且具有相应的专业技术人员支持系统,能确保技术应用的安全、有效。 (二)不得使用未经卫生行政部门批准或安全性和有效性未经临床证明的技术; (三)各科不得使用在临床应用卫生行政部门废除或禁止使用的医疗技术。 (四)对须经卫生行政部门特许批准范围的特殊医疗技术项目,必须遵循医学伦理与职业道德,严格遵守相关卫生管理法律、法规、规章、诊疗规范和常规,医院与医师应按照法规要求报批,未经批准的医院与医师严禁开展此类技术服务。 (五)进行的医疗技术科研项目,必需符合伦理道德规范, 按规定批准。在科研过程中,充分尊重患者的知情权和选择权,并注意保护患者安全。

(六)各科建立完善的医疗技术风险预警机制与医疗技术损害处置预案,并组织实施。 二、各科拟开展的新技术、新业务须报医院学术委员会审批后方能实施开展,要求: (一)拟开展的新技术、新业务须与我院的等级、功能任务、核准的诊疗科目相适应; (二)有相适应的专业技术能力、设备与设施及确保病人安全的方案; (三)当技术力量、设备和设施发生改变,可能会影响到医疗技术的安全和质量时,应当中止此项技术。按规定进行评估后,符合规定的,方可重新开展。 三、建立健全医疗技术档案 (一)对新开展的医疗技术的安全、质量、疗效、费用等情况进行全程追踪管理和评价,及时发现医疗技术风险,并采取应对措施,以避免医疗技术风险或将其降到最低限度, (二)建立新开展的医疗技术档案,以备查。建立诊疗规范及质量考核标准新技术、新业务在临床正式应用后,医院及时制定发布临床诊疗规范、操作常规及质量考评标准,并列入质量考核范畴。 ··医院 2015年12月22日

(完整版)新版神经血管介入诊疗技术管理规范课件.doc

神经血管介入诊疗技术管理规范为规范神经血管介入诊疗技术临床应用,保障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制定本规范。本规范为医疗机构及其医师开展神经血管介入诊疗技术的最低要求。 本规范所称的神经血管介入诊疗技术是指在医学影像设备引导下,经血管或经皮穿刺途径在头颈部和脊柱脊髓血管内进行的诊断或者治疗的技术。 一、医疗机构基本要求 (一)医疗机构开展神经血管介入诊疗技术应当与其功能、任务相适应。 (二)三级医院。有卫生行政部门核准登记的神经内科、神经外科和医学影像科的诊疗科目,有介入手术室(造影室)和重症监护室。 1.神经外科。床位不少于30张,具备显微神经外科手术条件,能够独立开展动脉瘤夹闭、血管畸形切除、脑出血清除等手术。 2.神经内科。床位不少于40张。 3.介入手术室(造影室)。 (1)符合放射防护及无菌操作条件。有菌区、缓冲区及无菌区分界清晰,有单独的更衣洗手区域。 (2)配备数字减影血管造影机,具有“路图”功能,

影像质量和放射防护条件良好;具备医学影像图像管理系统。 (3)具备气管插管和全身麻醉条件,能够进行心、肺、脑抢救复苏,具备供氧系统、麻醉机、除颤器、吸引器、 血氧监测仪等必要的急救设备和药品。 (4)具备存放导管、导丝、造影剂、栓塞剂以及其他物品、药品的存放柜,有专人负责登记保管。 4.重症监护室。 (1)设置符合相关规范要求,达到Ⅲ级洁净辅助用房标准,病床不少于6张,每病床净使用面积不少于15平方米,能够满足神经血管介入诊疗专业需要。 (2)符合神经专业危重病人的救治要求:配备多功能监护仪和呼吸机,多功能监护仪能够进行心电图、血压和 血氧等项目监测;能够开展有创颅压监测项目和有创呼吸 机治疗;有院内安全转运重症患者的措施和设备。 (3)具备经过专业培训的、有5年以上重症监护工作经验的专职医师和护士。 (三)其他相关科室和设备。 1.医学影像科能够利用多普勒超声诊断设备进行常规 和床旁脑血管检查。 2.具备磁共振(MRI)、计算机X线断层摄影(CT)和

重点医疗技术管理规范(总2页)

重点医疗技术管理规范(总2 页) -CAL-FENGHAI.-(YICAI)-Company One1 -CAL-本页仅作为文档封面,使用请直接删除

为规范临床重点医疗技术管理,依据《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办法》和《二级中医骨伤医院评审标准实施细则(2018年版)》相关条款要求,推进本院临床重点医疗技术的使用和推广,起到提高医疗质量与安全保障度的作用,制定本规范。 一、医院医疗技术管理委员会同时行使院“重点医疗技术领导小组”的职能,在院长领导下,各职能部门密切合作,协调处理好各项工作,保证重点医疗技术在全院顺利实施。 二、为确保每个重点医疗技术应用推广能够顺利实施,应成立项目管理小组,由项目负责人任组长,负责对项目实施全程管理。 三、重点医疗技术在院内实施前,由重点技术(项目)引进或推广负责人(或科室)在院医疗技术管理委员会全体会议上,对该重点医疗技术进行详细介绍(可行性研究报告),介绍重点医疗技术行业内推广情况;同类技术国内外新动向;从本院整体医疗技术水平评估是否具备推广此项重点医疗技术的可能性;应用推广存在的安全性与风险性;会给本院技术进步上带来什么引领和发展助推作用等。全会进行讨论论证(含重点专科专病建设),通过后还需交由伦理委员会进行审议,审议通过后经院长审查批准同意方可实施。 四、项目负责人应按时制定项目计划书和完成进度表,负责项目实施中的人才引进与培养,项目所需资金、设备等支撑条件。负责对外合作交流,参加相关学术研讨会以获取最新信息动态,完成项目阶段性工作任务,最终按期完成项目任务,及时提出成果鉴定和科研成果申报。 五、医务科、科教科按上级部门颁布的对各类重点学科建设的不同要求和标准进行甄选和送报,鼓励各科室积极上报重点医疗技术。

医疗保健技术管理制度

医疗保健技术管理制度 为进一步规范医院医疗技术临床应用和完善新技术的准入、评估,保障医疗安全,提高医疗质量和医疗技术水平,根据国家卫计委《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办法》(卫医政发[2009第18号])结合我院的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一、医疗技术服务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一)各临床医技科室提供的医疗技术服务,应当是核准的执业诊疗科目内的成熟医疗技术,并且具有相应的专业技术人员支持系统,能确保技术应用的安全、有效,医务科负责全院常规医疗保健技术的管理。 (二)不得使用未经卫生行政部门批准或安全性和有效性未经临床证明的技术; (三)各科不得使用在临床应用卫生行政部门废除或禁止使用的医疗技术。 (四)对须经卫生行政部门特许批准范围的特殊医疗技术项目,必须遵循医学伦理与职业道德,严格遵守相关卫生管理法律、法规、规章、诊疗规范和常规,医院与医师应按照法规要求报批,未经批准的医院与医师严禁开展此类技术服务。 (五)进行的医疗技术科研项目,必需符合伦理道德规范,按规定批准。在科研过程中,充分尊重患者的知情权和选择权,并注意保护患者安全。 (六)各科建立完善的医疗技术风险预警机制与医疗技术损害处置预案,并组织实施。 二、各科拟开展的新技术、新业务须报医院学术委员会审批后方能实施开展,要求:

(一)拟开展的新技术、新业务须与我院的等级、功能任务、核准的诊疗科目相适应; (二)有相适应的专业技术能力、设备与设施及确保病人安全的方案; (三)当技术力量、设备和设施发生改变,可能会影响到医疗技术的安全和质量时,应当中止此项技术。按规定进行评估后,符合规定的,方可重新开展。 三、建立健全医疗技术档案 (一)对新开展的医疗技术的安全、质量、疗效、费用等情况进行全程追踪管理和评价,及时发现医疗技术风险,并采取应对措施,以避免医疗技术风险或将其降到最低限度, (二)建立新开展的医疗技术档案,以备查。建立诊疗规范及质量考核标准新技术、新业务在临床正式应用后,及时制定发布临床诊疗规范、操作常规及质量考评标准,并列入质量考核范畴。

最新1.心血管疾病介入诊疗技术管理规范(2017年版)征求意见稿

心血管疾病介入诊疗技术管理规范 (2017 年版) 为规范心血管疾病介入诊疗技术临床应用,保证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制定本规范。本规范是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开展心血管疾病介入诊疗技术的最低要求。 本规范所称心血管疾病介入诊疗技术是指经血管穿刺 径路进入心腔内或血管内实施诊断或者治疗的技术,不包括以抢救为目的的临时起搏术、床旁血流动力学监测、主动脉内球囊反搏术。 儿科专业心血管疾病介入诊疗技术临床应用参照本规 范执行。 一、医疗机构基本要求 (一)医疗机构开展心血管疾病介入诊疗技术应当与其功能、任务和技术能力相适应。 (二)有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核准登记的心血管内科、心血管外科或心胸外科的诊疗科目,有与开展心血管疾病介入诊疗技术相关的辅助科室和设备。 (三)心血管内科。能规范开展心血管内科临床诊疗 40

工作,床位不少于张,其技术水平达到心血管内科专业科室的技术标准。 (四)心血管外科或者心胸外科。 能规范开展心血管外科或者心胸外科临床诊疗工作,床位不少于20 张,其技术水平达到心血管外科或者心胸外科专业技术标准。 (五)心血管造影室。 1.符合放射防护及无菌操作条件。 2.配备符合心血管介入诊疗功能要求的心血管造影机,影像质量和放射防护条件良好,具备医学影像图像管理系统。 3.有IABP 设备。 4.能够进行心、肺、脑抢救复苏,有氧气通道、麻醉机、除颤器、吸引器等必要的急救设备和药品。 5.有相应的器械耗材和药品的管理设施、管理人员、管理制度。 6.开展心内电生理检查和心律失常介入治疗还应配备多导电生理记录仪。 (六)重症监护室 1.设置符合规范要求,达到III 级洁净辅助用房标准,病床不少于6 张,每病床净使用面积不少于15 平方

江苏省省级临床重点专科管理规定

江苏省省级临床重点专科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三级医院省级临床重点专科建设与管理,促进我省医疗技术发展,加强人才队伍建设,提高医疗技术水平,增强医疗服务能力,不断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医疗服务需求,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和卫生部《国家临床重点专科评估管理办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省级临床重点专科依据卫生部《医疗机构诊疗科目名录》设定。主要包括二、三级临床科目,部分一级临床科目及少数与临床医学相关的科目。 第三条省级临床重点专科由省卫生厅组织专家评审、确认,在本专科领域能代表全省医疗技术和管理水平,在省内具有医疗服务能力强、医疗质量高、管理科学规范等优势,在 临床医疗服务体系中处于技术核心地位。省级临床重点专科可作为全省医疗质量管理、人才 培养和技术推广的基地。 第四条本规定适用于全省三级医院。 第五条省卫生厅负责全省三级医院省级临床重点专科的评审、确认、监管工作。 地市级卫生行政部门协助省卫生厅,根据《区域医疗机构设置规划》,负责辖区内三级 医院省级临床重点专科的申报、建设与监管工作。 三级医院负责本院省级临床重点专科的建设与管理,制定专科建设与发展计划,并组织 落实。 省级临床重点专科必须加强人才队伍建设,积极开展技术创新,保持学术、技术和管理 水平的省内先进地位,努力提高医疗服务质量,并带动本院其它专科及全省本专科共同发展。 第二章组织机构 第六条省卫生厅成立省级临床重点专科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委员会),下设办公室、 评审专家库及评审监察组。 第七条省级临床重点专科评审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办公室)设在省卫生厅医政处, 负责组建评审专家库,并具体组织和实施省级临床重点专科的评审和管理工作。 第八条评审专家库由专业技术专家库和医疗管理专家库组成。 第九条专业技术专家库成员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办法(国家版)

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办法(国家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建立医疗技术准入和管理制度,促进医学科学发展和医疗技术进步,提高医疗质量,保障医疗安全,根据《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医疗技术,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以诊断和治疗疾病为目的,对疾病作出判断和消除疾病、缓解病情、减轻痛苦、改善功能、延长生命、帮助患者恢复健康而采取的诊断、治疗措施。 第三条医疗机构开展医疗技术临床应用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医疗技术临床应用应当遵循科学、安全、规范、有效、经济、符合伦理的原则。 医疗机构开展医疗技术应当与其功能任务相适应,具有符合资质的专业技术人员、相应的设备、设施和质量控制体系,并遵守技术管理规范。 第五条国家建立医疗技术临床应用准入和管理制度,对医疗技术实行分类、分级管理。 第六条卫生部负责全国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辖区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医疗技术分类分级管理

第七条医疗技术分为三类: 第一类医疗技术是指安全性、有效性确切,医疗机构通过常规管理在临床应用中能确保其安全性、有效性的技术。 第二类医疗技术是指安全性、有效性确切,涉及一定伦理问题或者风险较高,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加以控制管理的医疗技术。 第三类医疗技术是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卫生行政部门加以严格控制管理的医疗技术: (一)涉及重大伦理问题; (二)高风险; (三)安全性、有效性尚需经规范的临床试验研究进一步验证; (四)需要使用稀缺资源; (五)卫生部规定的其他需要特殊管理的医疗技术。 第八条卫生部负责第三类医疗技术的临床应用管理工作。 第三类医疗技术目录由卫生部制定公布,并根据临床应用实际情况,予以调整。 第九条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第二类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工作。 第二类医疗技术目录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根据本辖区情况制定并公布,报卫生部备案。 省级卫生行政部门不得将卫生部废除或者禁止使用的医疗技术列入本行政区医疗技术目录。 第十条第一类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由医疗机构根据功能、任务、

【参考借鉴】临床诊疗规范汇编.doc

目录 一、诊疗规范 (2) 病历书写基本规范 (3) 关于在医疗机构推行表格式护理文书的通知 (14) 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办法 (27) 医院手术部(室)管理规范(试行) (38) 医疗器械临床使用安全管理规范(试行) (50) 人工智能辅助治疗技术管理规范(试行) (58) 基因芯片诊断技术管理规范(试行) (61) 颜面部同种异体器官移植技术管理规范(试行) (64) 颅颌面畸形颅面外科矫治技术管理规范(试行) (71) 口腔颌面部肿瘤颅颌联合根治技术管理规范(试行) (74) 肿瘤消融治疗技术管理规范(试行) (77) 脐带血造血干细胞治疗技术管理规范(试行) (79) 肿瘤深部热疗和全身热疗技术管理规范(试行) (83) 放射性粒子植入治疗技术管理规范(试行) (85) 心室辅助装置应用技术管理规范(试行) (88) 质子和重离子加速器放射治疗技术管理规范(试行) (92) 妇科内镜诊疗技术管理规范 (95) 组织工程化组织移植治疗技术管理规范(试行) (100) 医院感染暴发报告及处置管理规范 (104) 静脉用药集中调配质量管理规范 (112) 加强克林霉素注射剂临床使用管理的通知 (129) 二、临床路径和诊疗指南 (132) 临床路径管理指导原则(试行) (133) 急性单纯性阑尾炎等8个病种临床路径 (139) 耳鼻咽喉科4个病种临床路径 (188) 皮肤性病科5个病种临床路径 (207) 心血管系统6个病种临床路径 (227) 肾脏内科专业4个临床路径 (276) 血液内科2个病种临床路径 (295) 手足口病诊疗指南(20RR年版) (313) 甲型H1N1流感诊疗方案(20RR年版) (321) 一、诊疗规范 病历书写基本规范 卫医政发[20RR]11号 二〇一〇年一月二十二日 第一章基本要求 第一条病历是指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过程中形成的文字、符号、图表、影像、切片等资料的总和,包括门(急)诊病历和住院病历。 第二条病历书写是指医务人员通过问诊、查体、辅助检查、诊断、治疗、护理等医疗活动获得有关资料,并进行归纳、分析、整理形成医疗活动记录的行为。 第三条病历书写应当客观、真实、准确、及时、完整、规范。 第四条病历书写应当使用蓝黑墨水、碳素墨水,需复写的病历资料可以使用蓝或黑色油水的圆珠笔。计算机打印的病历应当符合病历保存的要求。 第五条病历书写应当使用中文,通用的外文缩写和无正式中文译名的症状、体征、疾病名称等可以使用外文。 第六条病历书写应规范使用医学术语,文字工整,字迹清晰,表述准确,语句通顺,标点正确。 第七条病历书写过程中出现错字时,应当用双线划在错字上,保留原记录清楚、可辨,并注明修改时间,修改人签名。不得采用刮、粘、涂等方法掩盖或去除原来的字迹。

医疗技术管理委员会

各科室: 为加强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建立医疗技术准入和管理机制,促进医学科学发展和医疗技术进步,提高医疗质量,保障医疗安全,经院委会研究决定成立医疗技术管理委员会。 一、医疗技术管理委员会成员 主任: 副主任: 成员: 二、医疗技术管理委员会工作制度 (一)在院长或者业务副院长的领导下依据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从确保医疗质量与医患安全出发,认真分析所评诊疗项目,全面权衡全院设施条件,能否开展。 (二)医疗技术分为普通有创诊疗技术和高风险诊疗技术。建立医疗技术档案,对医疗技术定期进行安全性、有效性和合理应用情况评估。 (三)建立手术分级管理制度。根据风险性和难易程度不同,手术分为四级: ①、一级手术:手术风险较低、过程简单、技术难度低的普通常见小手术; ②、二级手术:有一定风险、过程复杂程度一般、有一定技术难度的手术;

③、三级手术:风险较高、过程较复杂、难度较大的手术; ④、四级手术:风险高、过程复杂、难度大的重大手术。 (四)对于开展已终止或终止的诊疗技术项目的技术人员予以取消授权许可,并备案。待重新认定开展后,重新履行授权许可程序,获得授权许可后方可继续开展。 (五)定期监督所授权人员开展诊疗技术项目的情况,对于不具备技术能力的人员,予以及时停止授权许可,并撤离岗位,报医务科备案。 (六)实施每两年一次再授权管理制度,对所授权人员实施分级管理制度。合格人员予以晋级,不合格人员予以降级或停止授权。相关资料报医务科备案。 (七)因原则不强,徇私舞弊等未能规范履行授权许可考评制度,导致诊疗技术项目无法正常实施或损害医院及患者利益的,予以取消考评人员资质及授权人员资质,同时按照医院相关规定予以处理,涉及相关法律责任的,由当事人自行承担。 三、医疗技术管理委员会职责 (一)负责医院技术发展规划的咨询服务及新技术审核,负责医疗技术申报审批,负责医院重大设备购置的咨询服务。 (二)研究国内外手术管理体系,结合医院实际情况,定期制定或修订医院手术管理制度和实施方案。 (三)论证医院手术评价标准及手术管理程序,指导科室开展手术管理工作,提高手术质量,保障手术安全。

泌尿外科内镜诊疗技术管理规范(附三级四级泌尿外科内镜诊疗技术参考目录)2020年版

泌尿外科内镜诊疗技术管理规范 (2020年版) 为加强泌尿外科内镜诊疗技术临床应用与管理,规范泌尿外科内镜临床诊疗行为,保证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根据《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办法》,制定本规范。本规范为医疗机构及其医师开展泌尿外科内镜诊疗技术的基本要求。 本规范所称的泌尿外科内镜诊疗技术主要包括用于泌尿及男性生殖系统疾病诊疗的腹腔镜技术、经尿道内镜技术和经皮肾镜技术等诊疗技术。 一、医疗机构基本要求 (一)医疗机构开展泌尿外科内镜诊疗技术应当与其功能、任务相适应。 (二)具有卫健行政部门核准登记的与开展泌尿外科内镜诊疗技术相适应的诊疗科目,有与开展泌尿外科内镜诊疗技术相关的辅助科室和设备,并满足下列要求: 1.临床科室。 二级及以上医院,其中三级医院设有泌尿外科,二级医院外科设有泌尿外科病房或专业组。每年收治泌尿外科患者不少于400例,完成泌尿外科手术不少于200例。 2.手术室条件要求。 (1)包括术前准备室、手术室、术后观察室以及门诊手

术室等。 (2)有满足泌尿外科内镜诊疗工作需要的内镜设备和相关器械、耗材。 (3)配备心电监护仪(含血氧饱和度监测功能)、除颤仪、简易呼吸器等急救设备和急救药品。 3.设有麻醉科、心血管内科、呼吸内科等专业科室或专业医师,有满足泌尿外科内镜麻醉必须的设备、设施,具备泌尿外科内镜麻醉技术临床应用能力以及并发症综合处理和抢救能力。 (三)有不少于2名经过泌尿外科内镜诊疗相关知识和技能培训,具备泌尿外科内镜诊疗技术临床应用能力的执业医师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 (四)有内镜消毒灭菌设施,医院感染管理符合要求。 (五)拟开展风险高、过程复杂、难度大,按照四级手术管理的泌尿外科内镜诊疗技术(附件1)的医疗机构,在满足以上基本条件的情况下,还应满足以下要求: 1.三级医院,开展泌尿外科诊疗工作不少于5年,近5年累计完成泌尿外科内镜手术不少于2000例,其中累计完成按照四级手术管理的泌尿外科内镜手术不少于500例或累计完成按照三级手术管理的泌尿外科内镜手术(附件2)不少于800例。技术水平在本地区处于领先地位。 2.具备满足危重患者救治要求的重症监护室。

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全省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保障医疗质量安全,维护人民群众健康权益,根据《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01号)、《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办法》(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令第1号)等相关文件要求,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医疗技术,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以诊断和治疗疾病为目的,对疾病作出判断和消除疾病、缓解病情、减轻痛苦、改善功能、延长生命、帮助患者恢复健康而采取的医学专业手段和措施。 本细则所称医疗技术临床应用,是指将经过临床研究论证且安全性、有效性确切的医疗技术应用于临床,用以诊断或者治疗疾病的过程。 第三条本细则适用于全省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开展医疗技术临床应用。 第四条医疗技术临床应用应当遵循科学、安全、规范、有效、经济、符合伦理的原则。 安全性、有效性不确切的医疗技术,医疗机构不得开展临床应用。 医疗技术临床应用过程中涉及使用的药品、医疗器械、医用耗材等产品,应符合国家有关部门的管理要求。 第五条严格执行国家医疗技术临床应用负面清单管理制度,对医疗技术实施分类管理,分别为禁止类医疗技术、限制类医疗技术和其他医疗技术。 第六条医疗机构对本机构医疗技术临床应用和管理承担主体责任,医疗机构主要负责人是本机构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的第一责任人。 医疗机构开展医疗技术服务应当与其技术能力相适应。 第七条省卫生健康委负责全省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工作。各市、县(市、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按照职责负责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监督管理工作。 第八条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积极创造条件,充分发挥各级医疗质量控制组织的作用,开展医疗技术临床应用质量控制、规范化培训及技术评估等工作。鼓励卫生行业组织积极参与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等相关工作。 第二章医疗技术负面清单管理制度

各级医疗机构医院外周血管介入诊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规范(2019年版)

各级医疗机构医院外周血管介入诊疗技术 临床应用管理规范 (2019年版) 为规范外周血管介入诊疗技术临床应用,保障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制定本规范。本规范是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开展外周血管介入诊疗技术的最低要求。 本规范所称外周血管介入诊疗技术是指在医学影像设备引导下,经血管穿刺途径对除颅内血管和心脏冠状血管以外的其他血管进行诊断或者治疗的技术,不包括经血管途径对肿瘤性疾病进行诊断或者治疗的技术。 一、医疗机构基本要求 (一)医疗机构开展外周血管介入诊疗技术应当与其功能、任务和技术能力相适应。 (二)具有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核准登记的医学影像科、普通外科或心脏大血管外科的诊疗科目,有与开展外周血管介入诊疗技术相关的辅助科室和设备。 (三)介入手术室。 1.符合放射防护及无菌操作条件。 2.配备有数字减影功能的血管造影机,配备心电监护等设备。 3.有存放导管、导丝、造影剂、栓塞剂以及其他物品、药品的存放柜,有专人负责登记保管。 (四)有至少2名具备外周血管介入诊疗技术临床应用能力的本机构执业医师。有经过外周血管介入诊疗相关知识和技能培训并考核合格的其他相关技术人员。

(五)拟开展按照三级及以上手术管理的外周血管介入诊疗技术的医疗机构,在满足以上基本条件的情况下,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符合外周血管介入诊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规范的本机构执业医师中,至少1名具有副主任医师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2.具备满足开展按照三级及以上手术管理的外周血管介入诊疗技术的介入手术室、重症监护室、医学影像科、麻醉科、手术室和其他相关科室、设备和技术能力。 (1)介入手术室。 数字减影血管造影机具有“路途”功能,影像质量和放射防护条件良好;具备医学影像图像管理系统。具备气管插管和全身麻醉条件,能够进行心、肺、脑抢救复苏;具备供氧系统、麻醉机、除颤器、吸引器、血氧监测仪等必要的急救设备和药品。 (2)重症监护室。设置符合相关规范要求,病床不少于6张,每病床净使用面积不少于15平方米;配备多功能监护仪和呼吸机等设备;能够开展有创颅压监测项目和有创呼吸机治疗;有院内安全转运重症患者的措施和设备;具备经过专业培训的、有5年以上重症监护工作经验的专职医师和护士,能够满足按照三级及以上手术管理的外周血管介入诊疗技术临床应用需要。 (3)医学影像科。能够利用多普勒超声诊断设备进行常规和床旁血管检查,具备计算机X线断层摄影(CT)或磁共振(MRI),以及医学影像图像传输、存储与管理系统。 二、人员基本要求

医疗技术档案管理

医疗技术档案管理 质量 核心制度——十三项核心制度 操作规范——三基训练 诊疗常规——单病种质控 规范的流程——临床路径 合理用药——抗菌素合理应用 手术准入与授权机制 医疗技术项目的管理 一、科室档案管理: 文件夹1、医疗技术、操作规范诊疗常规管理 医疗技术目录。 新技术、新项目管理。 医疗人员技术档案(资质、职称、学历、论文、科研、手术操作名称及年例数)。 (科室前5位病种建立“病种临床路径表单、单病种质量控制标准”手册)。 文件夹2、医疗质量与安全持续改进 依据全院的方案制定科室医疗质量与安全持续改进方案。 每年度工作总结(依据指标、任务完成)。 质控记录本(制定目标—落实目标—自查—总结—改进) 建立科室医疗质量与安全小组。分工明确。(医院感染管理、病案质量管理、手术安全管理、应急突发事件管理、人员培训与考核、单病种与临床路径、合理用药管理、安全事件上报、教学管理、护理质量管理、教学管理) 科室分级管理结构图。 主任、副主任职责。 各级医师的岗位职责。 质控员职责。 缩短平均住院日的措施。 医院医疗质量考评结果通报。 文件夹3、手术与安全管理 《卫生部手术分级管理办法》 《河北省手术分级管理办法》 手术分级管理制度 围手术期管理制度 手术分组管理目录《各级医师手术范围》。 界定术前讨论与疑难病例病种。 年手术操作名称及例数 重点操作项目与授权制度与目录。 文件夹4、医疗制度、法律法规、医院管理文件 《《法律法规》、病历书写规范核心制度》、《医院制度汇编》。医院下发文件 文件夹5、重症病人管理与流程 常见内科急病及突发公共事件流程图。 本科室危、重病人界定。 重症病人抢救预案与流程图。

医院外周血管介入诊疗技术管理规范(2019年版)

医院外周血管介入诊疗技术管理规范 目录 一、医疗机构基本要求 (2) 二、人员基本要求 (5) 三、技术管理基本要求 (5) 四、培训 (7) 五、其他管理要求 (10) 附件:外周血管介入诊疗手术分级目录 (12) 一级手术 (12) 二级手术 (12) 三级手术 (13) 四级手术 (14)

为规范外周血管介入诊疗技术临床应用,保障医疗质量和安全,制定本规范。本规范为医疗机构及其医师开展外周血管介入诊疗技术的最低要求。 本规范所称的外周血管介入诊疗技术是指在医学影像设备引导下,经血管穿刺途径对除颅内血管和心脏冠状血管以外的其他血管进行诊断或者治疗的技术,不包括经血管途径对肿瘤性疾病进行诊断或者治疗的技术。外周血管介入诊疗手术分为四级(见附件)。 一、医疗机构基本要求 (一)医疗机构开展外周血管介入诊疗技术应当与其功能、任务相适应。 (二)具有卫生行政部门核准登记的医学影像科、普通外科或心脏大血管外科的诊疗科目,有与开展外周血管介入诊疗技术相关的辅助科室和设备。 (三)介入手术室(造影室)。 1.符合放射防护及无菌操作条件。有菌区、缓冲区及无菌区分界清晰,有单独的更衣洗手区域。 2.配备有数字减影功能的血管造影机,配备心电监护。 3.具备存放导管、导丝、造影剂、栓塞剂以及其他物品、药品的存放柜,有专人负责登记保管。 (四)有经过正规培训、具备外周血管介入诊疗技术临

床应用能力的本院在职医师,有经过外周血管介入诊疗相关知识和技能培训的、与开展的外周血管介入诊疗相适应的其他专业技术人员。 (五)开展三级以上外周血管介入诊疗手术的医疗机构,在满足以上基本条件的情况下,还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1.医疗机构基本条件。 (1)三级医院,有独立的医学影像科(介入放射)、血管外科或心脏大血管外科,开展外周血管介入诊疗工作5年以上,5年内累计完成外周血管介入诊疗手术病例不少于500例,其中开展三级以上外周血管介入诊疗手术不少于150例,技术水平在本地区处于领先地位。 (2)二级医院,有相对固定的医学影像科、血管外科或心脏大血管外科,开展外周血管介入诊疗工作5年以上,5年内累计完成外周血管介入诊疗手术病例不少于400例,开展三级以上外周血管介入诊疗手术不少于100例,技术水平在本地区处于领先地位。 (3)拟开展三级以上外周血管介入诊疗手术的新建或新设相关专业的医疗机构,应当符合本规范的人员、科室、设备、设施条件,并向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申请,通过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组织的临床应用能力评估后方可开展。 2.有至少2名经过正规培训、具备外周血管介入诊疗技

医院医疗技术管理规定

XX医院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规定 为加强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提高医疗质量,保障医疗安全,根据《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医院各科室和医务人员开展医疗技术临床应用应当遵守本制度。 一、概念及分类 (一)概念:本制度所称医疗技术,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以诊断和治疗疾病为目的,对疾病做出判断和消除疾病、缓解病情、减轻痛苦、改善功能、延长生命、帮助患者恢复健康而采取的诊断、治疗措施。 (二)分类医疗技术分为两类:限制性医疗技术和分限制性医疗技术。 1、限制性医疗技术。限制性医疗技术是指国家卫生健康委和江苏省公布的共68项“限制临床应用”的医疗技术。该类技术具有较高风险或涉及较大伦理问题,需要加强控制管理。 2、非限制性医疗技术。指其他应用于临床的医疗技术。医院根据功能、任务、技术能力对非限制性医

疗技术临床应用实施严格的审核准入。 二、管理组织 医院医疗技术管理委员会负责医院医疗技术管理,医务科负责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的组织实施和日常管理。医务科可根据医疗技术临床应用情况,中止或暂停其在医院内的应用。 各科室应建立医疗质量管理小组,对科室医疗技术实施管理。建立医疗技术档案;建立保障科室医疗技术临床应用质量和安全的规章制度;对医疗技术期进行安全性、有效性和合理应用情况的评估;并接受医务科的指导和监督。 三、管理及流程 (一)准入管理 1、科室开展新的非限制性医疗技术的,由科室技术管理小组组织对新技术实施评估,通过后报送院医疗技术管理委员会审核。审核同意后方可实施。 2、限制性医疗技术在医院严格审查后,提交卫生行政部门评估备案,同意后实施开展。医疗技术拟开展限制性医疗技术的,应对照相关技术管理规范,在相应的培训基地培训取得相应的培训合格证明,并经院内考核合格。提交《新技术新项目开展申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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