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贷款种类和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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贷款种类和风险

商业银行贷款是指商业银行作为贷款人按照一定的利率提供得借款人使用,并到期收回本金息的一种资金运用形式。这种借款行为有贷款对象、条件、用途、期限、利率和方式等因素构成。而这些因素的不同组合,就形成了不同的贷款种类。从银行经营管理的需要出发,可以对银行贷款按照不同的标准进行分类。

按贷款期限分类可分为两大类类:活期贷款、定期贷款。

1)活期贷款:在贷款时不确定偿还期限,可以随时由银行发出通知收回贷款,这种贷款比定期贷款灵活主动。

2)定期贷款:是指具有固定偿还期限的贷款,按照偿还期限的长短,又可分为短期贷款、中期贷款和长期贷款。短期贷款:期限在一年以内(含一年)的各项贷款;中期贷款:期限在一年(不含一年)以上五年(含五年)以内的各项贷款;长期贷款:期限在五年(不含五年)以上的各项贷款。

这种分类方法的优点:有利于监控贷款的流动性和资金周转状况,使银行长短期贷款保持适当的比例;有利于银行按资金偿还的长短安排贷款顺序,保证银行信贷资金的安全。

按贷款的保障条件可以分为:信用贷款、担保贷款和票据贴现。

1)信用贷款:指银行完全凭借客户的信誉而无需提供抵押物或第三者保证而发放的贷款,这类贷款从理论上讲风险较大,因此,银行要收取较高的利息,且一般只向银行熟悉的较大公司借款人提供,对借款人的条件要求较高。

2)担保贷款:是指具有一定的财产或信用作还款保证的贷款。根据还款保证的不同,具体可分为抵押贷款、质押贷款和保证贷款。抵押贷款:指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规定的抵押方式以借款人或第三者的财产作为抵押发放的贷款;质押贷款:指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规定的质押方式以借款人或第三者的动产或权利作为质物发放的贷款;保证贷款:指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规定的保证方式以第三人承诺在借款人不能偿还贷款时,按约定承担一般保证责任或者连带责任而发放的贷款。

3)票据贴现:指银行应客户的要求,以现款或活期存款买进客户持有的未到期的商业票据的方式发放的贷款。票据贴现实行预扣利息,票据到期后,银行可向票据载明的付款人收取票款。如果票据合格,且有信誉良好的承兑人承兑,这种贷款的安全性和流动性都比较好。

是贷款的一种特殊方式。

依据提供的保障程度划分贷款种类,可以使银行依据借款人的财务状况和经营发展业绩选择不同的贷款方式,以提高贷款的安全系数。贷款用途本身也可以按不同的标准进行划分。但按照我国习惯的做法,通常有两种分类方法:1)是按照贷款对象的部门分类,分为:工业贷款、商业贷款、农业贷款、科技贷款和消费贷款;

2) 是按照贷款的具体用途来划分,分为:流动资金贷款和固定资金贷款。

这种分类方式的意义:有利于银行根据资金的不同使用性质安排贷款顺序。有利于银行监控贷款的部门分布结构,以便银行合理安排贷款结构,防范贷款风险。

银行贷款按照其偿还方式不同,可以划分为一次性偿还和分期偿还两种方式。

1)一次性偿还是指借款人在贷款到期日一次性还清贷款,其利息可以分期支付,也可以在归还本金时一次性付清。

2)分期偿还贷款是指借款人按规定的期限分次偿还本金和支付利息的贷款。

按贷款偿还方式划分贷款种类,一方面有利于银行监测贷款到期和贷款收回情况,准确预测银行头寸的变动趋势;另一方面,也有利于银行考核利息率,加强对应收利息的管理。

按照贷款的质量和风险程度划分,银行贷款可以分为正常贷款,关注贷款,可疑贷款和损失贷款等五类。

1) 正常贷款:指借款人能够履行借款合同,有充分把握按时足额偿还本息的贷款。这类贷款的借款人财务状况无懈可击,没有任何理由怀疑贷款的本息偿还会发生任何问题。

2) 关注贷款:指贷款的本息偿还仍然正常,但是发生了一些可能会影响贷款偿还的不利因素。如果这些因素继续下去,则有可能影响贷款的偿还,因此,需要对其进行关注,或对其进行监控。

3) 次级贷款:指借款人依靠其正常的经营收入已经无法偿还贷款的本息,而不得不通过重新融资或拆东墙补西墙的办法来归还贷款,表明借款人的还款能力出现了明显的问题。

4) 可疑贷款:指借款人无法足额偿还贷款本息,即使执行抵押或担保,也肯定要造成一部分损失。这类贷款具备了次级货款的所有特征,但是程度更加严重。

5) 损失贷款:指在采取了所有可能的措施和一切必要的法律程序之后,本息仍无法收回,或只能收回极少部分。这类贷款银行已没有意义将其继续保留在资产帐面上,应当在履行必要的内部程序之后,立即冲销。

贷款风险分类的历史和发展:

1998年以前,我国商业银行的贷款分类办法基本上是沿袭财政部1998年颁布的《金融保险企业财务制度》中的规定把贷款划分为正常、逾期、呆滞、呆账四种类型,后三种合称为不良贷款,在我国简称“一逾两呆”。1998年5月,中国人民银行参照国际惯例,结合我国国情,制定了《贷款分类指导原则》,要求商业银行依据借款人的实际还款能力进行贷款质量的五级分类,即按风险程度将贷款划分为五类:正常、关注、次级、可疑、损失,后三种为不良贷款。从2004年起,国有独资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两类银行将奉行国际标准,取消原来并行的贷款四级分类制度,全面推行贷款五级分类制度。2007年银监会发布《贷款风险分类指引》规定商业银行贷款五级分类是贷款风险分类的最低要求,各商业银行可根据自身实际制定贷款分类制度,细化分类方法,但不得低于要求五级分类的要求。

下列贷款应至少归为关注类:

(一)本金和利息虽尚未逾期,但借款人有利用兼并、重组、分立等形式恶意逃废银行债务的嫌疑。(二)借新还旧,或者需通过其他融资方式偿还。(三)改变贷款用途。(四)本金或者利息逾期。(五)同一借款人对本行或其他银行的部分债务已经不良。(六)违反国家有关法律和法规发放的贷款。

下列贷款应至少归为次级类:

(一)逾期(含展期后)超过一定期限、其应收利息不再计入当日损益。(二)借款人利用合并、分立等形式恶意逃废银行债务,本金或者利息已经逾期。需要重组的贷款应至少归为次级类。重组贷款是指银行由于借款人财务状况恶化,或无力还款而对借款合同还款条款作出调整的贷款。重组后的贷款(简称重组贷款)如果仍然逾期,或借款人仍然无力归还贷款,应至少归为可疑类。重组贷款的分类档次在至少6个月的观察期内不得调高,观察期结束后,应严格按照本指引规定进行分类。

商业银行在贷款分类中应当做到:

(一)制定和修订信贷资产风险分类的管理政策、操作实施细则或业务操作流程。(二)开发和运用信贷资产风险分类操作实施系统和信息管理系统。(三)保证信贷资产分类人员具备必要的分类知识和业务素质。(四)建立完整的信贷档案,保证分类资料信息准确、连续、完整。(五)建立有效的信贷组织管理体制,形成相互监督制约的内部控制机制,保证贷款分类的独立、连续、可靠。商业银行高级管理层要对贷款分类制度的执行、贷款分类的结果承担责任。

商业银行应至少每季度对全部贷款进行一次分类。如果影响借款人财务状况或贷款偿还因素发生重大变化,应及时调整对贷款的分类。对不良贷款应严密监控,加大分析和分类的频率,根据贷款的风险状况采取相应的管理措施。逾期天数是分类的重要参考指标。商业银行应加强对贷款的期限管理。商业银行内部审计部门应对信贷资产分类政策、程序和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和评估,将结果向上级行或董事会作出书面汇报,并报送中国银行业监督委员会或其派出机构。检查、评估的频率每年不得少于一次。商业银行制定的贷款分类制度应向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或其派出机构进行报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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