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库 最新最全的文档下载
当前位置:文档库 › 女职工权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制度(精)

女职工权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制度(精)

女职工权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制度

根据上级有关规定,为加强女职工权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签订、管理、和履行,切实维护女职工的合法权益,特制订本制度。

一、推行女职工权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是贯彻党的十七大会议精神,坚持以人为本,落实科学发展观的具体体现,是建立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内容,是进一步落实《企业工会工作条例》,完善平等协商集体合同制度,增强维护女职工权益有效性的重要途径。

二、专项集体合同的签订形式。我公司采用单独签订女职工权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

三、女职工权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的起草、协商、签订、履约、检查等,都要纳入集体合同的工作范围,工会女职工委员会主任必须作为职工方代表,参与平等协商、合同签订和监督检查的全过程。

四、以《劳动法》、《工会法》、《妇女权益保障法》、《女职工禁忌劳动范围的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为依据,从政治参与、经济利益、素质教育、社会保障、劳动就业、特殊保护等方面着眼签订女职工权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

五、专项集体合同应保护女职工的劳动就业权利,反对就业中的性别歧视,男女同工同酬,福利待遇均等。

六、专项集体合同应明确女职工的特殊劳动保护内容,包括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四期”保护,妇科病普查普治等。

七、专项集体合同应明确女职工的教育培训,包括对女职工进行职业教育、技能培训,为女职工开展特色活动提供条件等。

八、依法签订的女职工权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对企业和全体女职工具有法律约束力,双方都要严格遵守执行。

九、要发挥集体合同监督检查小组、工会、职代会及女职工委员会的作用,定期对专项集体合同履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发现的问题要及时向企业行政提出,督促其采取措施进行整改。每年至少检查一次,并将情况向职代会

报告。

十、女职工权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生效后,应依法向企业职工公布。

十一、女职工权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到期后,应在集体协商的基础上,修订并签订轮专项集体合同。

——感谢阅读这篇文章,本文来自[范文论文网]https://www.wendangku.net/doc/144221812.html,收集与整理,感谢原作者]

女职工特殊权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参考最新版

**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女职工特殊权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 (讨论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维护和保障女职工的合法权益和特殊权益不受侵害,实现男女同工同酬,推进企业人性化管理,充分发挥女职工在企业经济建设中的作用,增强企业的凝聚力和竞争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集体合同规定》、《辽宁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依照平等协商原则,签订本合同。 第二条本合同由**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工会(以下简称工会)与**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双方集体协商后签订。合同的主体是公司和公司女职工。公司由法定代表人代表,女职工由工会主席代表。在本合同有效期间,公司法定代表人的更换和工会组织的换届,不影响本合同的执行。 第三条本合同对签订双方具有同等约束力。 第四条公司与职工个人所订立的劳动合同中的女职工特殊权益条款的标准,不得低于本合同的规定;低于本合同规定的,按本合同标准执行。 第二章女职工的合法权益和特殊利益保护 第五条公司工会女职工委员会参与涉及女职工权益的相关政策及规章制度的制定和修改,依法保障女职工的合法权益和特殊利益。 第六条公司在内部公开招聘、劳动组织调整或企业改制时,坚持平等原则,防止性别歧视或单独提高女职工的录用标准。 第七条公司要执行国家有关规定,在保障职工参加政治、业务、技术

培训和各种文化活动中,女职工享有与男职工平等的权利。 第八条公司工会女职工委员会组织开展活动,在不影响生产的前提下,行政应予以支持,提供方便。 第九条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期间,公司不得解除其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期满的,劳动合同自动延长至哺乳期满。 第十条公司要严格执行《辽宁省女职工劳动保护暂行办法》。禁止安排已婚未育的女职工和在怀孕期、哺乳期的女职工从事接触铅、苯、汞、镉、二硫化碳等超过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的有毒有害物质和超过国家卫生防护标准限量的放射性物质的作业。 对从事接触锰、铬、铍、砷、磷及其化合物作业的女职工,在其怀孕期、哺乳期,应调换岗位,安排其他工作。 第十一条女职工月经期间,对其从事低温、冷水、高空、室外流动性作业,公司应予以适当照顾。 女职工月经期间,公司应发给一定数量的卫生用品或相应补贴。 第十二条女职工在怀孕期间,承担原工作有困难的,经县以上(含县,下同)医务部门证明,应予减轻劳动量或安排其他工作;所在单位不得安排其从事经常弯腰、攀高、下蹲、抬举等容易引起流产、早产的作业。 怀孕七个月以上(含七个月)的女职工,一般不得安排从事夜班劳动;在劳动时间内应给予一定的休息时间。坚持工作有困难的,经本人申请,所在单位批准,可提前休假。提前休假期间的工资,按病假工资标准支付。 有两次以上自然流产史的女职工怀孕时,所在单位安排其工作,应予适当照顾。 怀孕的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做产前检查,应算作劳动时间,有劳动定额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2020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2020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 第一条为了减少和解决女职工在劳动中因生理特点造成的特殊困难,保护女职工健康,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经济组织以及其他社会组织等用人单位及其女职工,适用本规定。 … 第三条用人单位应当加强女职工劳动保护,采取措施改善女职工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对女职工进行劳动安全卫生知识培训。 第四条用人单位应当遵守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的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将本单位属于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的岗位书面告知女职工。 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由本规定附录列示。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对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进行调整。 第五条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怀孕、生育、哺乳降低其工资、予以辞退、与其解除劳动或者聘用合同。 第六条女职工在孕期不能适应原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医疗机构的证明,予以减轻劳动量或者安排其他能够适应的劳动。 , 对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并应当在劳动时间内安排一定的休息时间。 怀孕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所需时间计入劳动时间。

第七条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第八条女职工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女职工产假前工资的标准由用人单位支付。 】 女职工生育或者流产的医疗费用,按照生育保险规定的项目和标准,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支付。 第九条对哺乳未满1周岁婴儿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 用人单位应当在每天的劳动时间内为哺乳期女职工安排1小时哺乳时间;女职工生育多胞胎的,每多哺乳1个婴儿每天增加1小时哺乳时间。 第十条女职工比较多的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女职工的需要,建立女职工卫生室、孕妇休息室、哺乳室等设施,妥善解决女职工在生理卫生、哺乳方面的困难。 第十一条在劳动场所,用人单位应当预防和制止对女职工的性骚扰。 ) 第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对用人单位遵守本规定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工会、妇女组织依法对用人单位遵守本规定的情况进行监督。 第十三条用人单位违反本规定第六条第二款、第七条、第九条第一款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按照受侵害女职工每人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标准计算,处以罚款。

女职工专项集体合同

四川建业机械有限公司 女职工专项集体合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依据《妇女权益保障法》和《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等有关于女职工劳动保护的相关政策法规,结合本公司实际,实施女职工劳动保护。 第二条公司在招聘职工、职工培训、晋级、晋升时,坚持男女职工机会平等; 第三条公司坚持男女职工同工同酬; 第四条公司把女职工劳动安全与健康保护纳入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同步实施; 第五条公司严格执行劳动部颁发的《女职工禁忌劳动范围规定》。 第二章女职工保护实施条款 第六条女职工经期保护 1、对从事高处、低温、冷水作业和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作业的女职工,在月经期间,公司应暂时减少工作量或调整适合工作。 2、患有痛经的女职工,经医疗或妇幼保健机构确诊,在月经期间,可以休息一天,算作劳动时间。 第七条女职工孕期保护

1、对怀孕的女职工,公司不得以怀孕为由,解除劳动合同降低职务,降低工资; 2、公司不得延长怀孕女职工劳动时间;对怀孕7个月以上(含7个月)的女职工,不安排其从事夜班劳动,在劳动时间内给予适当工间休息,并相应减少工作量。 3、怀孕女职工在工作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计算在工作时间内,有定额的扣减相应的工作量。 第八条女职工产期保护 1、正常分娩的,给予产假98天(含产前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多胞胎生育,每多生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2、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3、产假期满,公司应恢复女职工原岗位工作。 5、违反计划生育规定的,不享受生育期间的经济待遇; 第九条女职工哺乳期保护 1.哺乳不满1周岁婴儿的女职工,给予每个工作日1小时哺乳时间。多胞胎生育者,每多生育1个婴儿,哺乳时间增加1小时。哺乳时间算作劳动时间,并扣减相应的工作量。 2、对哺乳未满一周岁的婴儿期间的乳母,不得安排其上夜班、加班加点及从事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劳动。 第十条公司参加《职工生育保险》。 女职工由于计划生育手术、生育或流产,经本人申请并提供相关的医疗证明后,公司按规定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生育津贴以及报销产前检查、计划生育手术门诊医疗费用。

女职工劳动保护管理制度

女职工劳动保护管理制度 范围 本制度规定了女职工劳动保护方面的管理职责、内容及措施、要求。 本制度适用于总公司机关、分公司、直接经营单位、项目经理部女职工劳动保护管理。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制度而成为本制度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制度,然而,鼓励根据本制度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制度。 年 月 日实施 《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 年 月 日施行 《女职工保健工作规定》 职责 机关卫生所负责女职工保健管理工作和健康教育工作。 劳动人事教育处负责女职工劳动保护待遇的管理工作。 各分公司、直接经营单位、项目经理部负责女职工劳动保护管理工作

机关工会负责对女职工保健、劳动保护工作的监督,依法维护女职工的合法权益,接受女职工投诉,并督促相关部门处理。 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 《体力劳动强度分级》标准中第 级体力劳动度的企业; 建筑业脚手架的组装和拆除作业,以及高处架线作业; 连续负重(指每小时负重次数在 次以上)每次负重超过 公斤,间断负重每次负重超过 公斤的作业。 在月经期间禁忌从事食品冷冻库内及冷水等低温作业。 怀孕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 作业场所空气中铅及其化合物、汞及化合物、苯、镉、铍、砷、氰化物、氮氧化物、一氧化碳、二硫化碳、氯、乙内酞胺、氯丁二烯、氯乙烯、环氧乙烷、苯胺。甲醛等有毒物质浓度超过国家卫生标准的作业; 作业场所放射性特质超过《放射防护规定》中规定剂量的作业; 人力进行的土方和石方作业; 伴有全身强烈振动的作业,如风钻、捣固机、锻造等作业,以及拖拉机驾驶等; 工作中需要频繁弯腰、攀高、下蹲的作业,如焊接作业; 国家《高处作业分级》标准所规定的高处作业。 妊娠女职工不应加班加点。妊娠 个月以上含(含 个月)一般不得上夜班。

女职工权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范本(新)

(单位名称)女职工权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工会法》、《妇女权益保障法》、《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山西省女职工劳动保护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文件规定,为维护和保障女职工的合法权益和特殊利益,更好地发挥女职工在企业经济建设中的作用,促进女职工与企业共同发展,依照“平等协商、共谋发展”的原则,制定本合同。 第二条本合同由企业行政与工会经平等协商后签订。 第三条本合同对行政和女职工具有同等约束力。 第四条工会及其女职工组织积极协助行政做好女职工思想教育工作,引导女职工自觉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提高女职工技能水平,共谋企业健康发展。 第二章女工合法权益保护条款 第五条提高女职工参与国家和社会事务及企业管理程度和能力;扩大女工参与、依法维护渠道;加强对女干部的培养和使用。 第六条逐步提高工会会员代表大会中女性代表的比例,企业职工代表大会中女代表和女职工比例相适应。 第七条企业工会女职工委员会主任作为企业董事、监事的候选人。 第八条企业工会女职工委员会代表参与平等协商和签订集体合同的全过程,积极推行女职工权益保护专项协议。 第九条企业要建立健全女职工组织,最大限度地将女职工吸引到女职工组织中来;配齐配强女职工干部;加强对工会女职工干部的培训。

第十条女职工委员会参与制定及修改涉及女职工权益的规章制度,依法保障女职工的合法权益和特殊利益。 通过工会劳动法律监督组织,每年对女职工权益保护法律的执行情况监督检查一次,确保法律法规的贯彻实施。 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和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委员会吸收女职工委员会代表参加。 第十一条企业在公开招聘岗位时,除不适合妇女的工种或岗位外,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女职工或者提高对女职工的录用标准。 第十二条每年结合实际组织两期女职工科学文化技术培训班。每年举办一期女职工干部培训班。 第十三条每两年开展一次女职工大型文体活动。 第十四条应当执行国家有关规定,保障女职工从事科学、技术、文学、艺术、和其他文化活动,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权利。 第十五条女职工委员会组织女职工开展活动所需的经费,企业行政应予支持,工会按上级有关文件精神给予必要保证。 第十六条女职工委员会组织开展各种活动,如果占用工作(生产)时间,在不影响生产的前提下,行政应予保证,提供方便。 第三章女职工特殊利益保护条款 第十七条依法保障女职工享受特殊劳动保护;维护女职工享有健康和健康保障的权利,不断提高女职工的特殊保护和身心健康水平。 第十八条企业根据女职工的生理特点和所从事工作的职业特点,对于在月经期、孕期、产期、哺乳期的女职工,给予特殊保护,并确定专(兼)职人员负责女职工劳动保护工作。 第十九条

工资专项集体合同 范本

(企业名称) __年度工资专项集体合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构建和谐社会,依法建立企业内部分配机制,保障劳动关系双方合法权益,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根据《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工会法》、内蒙古自治区《集体合同条例》和《工资集体协商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经过(企业名称)和(工会名称)代表职工,平等协商,签订本合同。 第二条双方协商时应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劳动权利与义务相统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维护正常工作秩序,保持和谐稳定的原则。 第三条本合同经(企业名称)_届_次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由(企业名称)法定代表人代表企业与工会主席代表职工签订。 第二章工资分配、发放及增长机制

第四条经协商双方商定,企业实行计时工资和计件工资为主要分配形式的基本工资制度。 第五条工资分配应当遵循按劳分配原则,实行同岗同酬。 第六条经协商双方对企业__年度生产经营效益状况分析及预测,一致认为: (一)企业实现营业收入预计__万元; (二)企业实现利润总额预计__万元。 第七条在预测的基础上,同时考虑本地区、同行业其他相关经济因素,参照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颁布的工资指导线,比照当地劳动力市场价位,最低工资标准等,双方经过平等协商,达成如下一致意见: (一)在上年度本企业在岗职工人均年收入的基础上,本年度当公司生产经营实现盈利并完成年度预算利润指标时,在岗职工年人均收入增长幅度为_%。 (二)一线职工人均工资增长幅度应高于职工年人均工资增长幅度,其中:一线技能操作人员收入增长幅度不低于_%。 (三)企业经营者收入与一线技能操作人员收入挂钩,当年一线技能操作人员平均收入涨幅低于_%时,主要经营者(党政正职)的工资收入要按差额比例扣减。

山东省女职工特殊权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官方)完整版

山东省女职工特殊权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官方)完 In the legal cooperation, the legitimate rights and obligations of all parties can be guaranteed. In case of disputes, we can protect our own rights and interests through legal channels to achieve the effect of stopping the loss or minimizing the loss. 【适用合作签约/约束责任/违约追究/维护权益等场景】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签订时间: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签订地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山东省女职工特殊权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官方)完整版 下载说明:本合同资料适合用于合法的合作里保障合作多方的合法权利和指明责任义务,一旦发生纠纷,可以通过法律途径来保护自己的权益,实现停止损失或把损失降到最低的效果。可直接应用日常文档制作,也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对其进行修改。 根据《劳动法》、《工会法》、《妇女权益保障法》、《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女职工禁忌劳动范围的规定》、《集体合同规定》、《山东省实施〈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办法》、《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合同。 第一条企业女职工委员会在工会领导下依法维护女职工的合法权益,企业必须对其工作予以支持,并将女职

女职工劳动保护管理办法详细版

文件编号:GD/FS-8149 (管理制度范本系列) 女职工劳动保护管理办法 详细版 The Daily Operation Mode, It Includes All Implementation Items, And Acts To Regulate Individual Actions, Regulate Or Limit All Their Behaviors, And Finally Simplify The Management Process. 编辑:_________________ 单位: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

女职工劳动保护管理办法详细版 提示语:本管理制度文件适合使用于日常的规则或运作模式中,包含所有的执行事项,并作用于规范个体行动,规范或限制其所有行为,最终实现简化管理过程,提高管理效率。,文档所展示内容即为所得,可在下载完成后直接进行编辑。 女职工劳动保护管理办法 1.总则 1-1 目的: 为维护女职工的合法权益,解决女职工在工作中因生理特点造成的特殊困难,保护其健康,特制定本办法。 1-2 适用范围: 全公司编制内所有女职工。 1-3 本办法之制定﹑修订﹑废止,依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经总经理核准后实施。

2.组织: 2-1 本办法之责任区分如下: 3.实施办法: 3-1 禁止任何部门安排女职工从事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工作和其他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工作. 3-2 女职工在月经期间,所在部门不得安排其从事高空、低温、冷水和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工作。 3-3 女职工在怀孕期间,所在部门不得安排其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工作和孕期禁忌从事的工作,不得在正常工作日以外延长工作时

女职工权益保护专项

女职工权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推动建立和谐稳定的社会主义新型劳动关系,更好地保障和实现广大女职工的合法权益,团结动员女职工在创建和谐企业、实现公司发展目标中发挥积极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中华全国总工会《企业工会工作条例》、劳动部《关于女职工生育待遇若干问题的通知》、《广东省女职工劳动保护实施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依照平等协商的原则和程序,签订本合同。 第二条本合同由公司工会与公司行政双方集体协商达成一致而签订。合同的主体是公司和公司工会。在合同有效期内,公司法定代表人更换和工会主席更换,均不影响本合同的执行。 第三条本合同对签订双方具有同等约束力。 第四条公司与职工个人所订立的劳动合同中的女职工特殊权益条款的标准,不得低于本合同的规定;低于本合同规定的,按本合同标准执行。 第二章女职工的合法权益和特殊利益保护第五条公司应建立健全女职工委员会,按规定配备女职工干部,并加强对女职工干部的培训。 第六条公司支持工会女职工委员会参与民主管理,职代会中女代表比例应与公司女职工比例相当,工会女职工委员会的代表应参加公司平等协商签订集体合同全过程。 第七条公司工会女职工委员会参与公司改革和劳动用工等政策的制定,参与涉及女职工权益保护的规章制度的制定和修改,依法保障女职工的合法权益和特殊利益。 第八条公司在岗位竞聘时,除不适合妇女的工种或者岗位外,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女职工或者提高对女职工的录用标准。公司进行改制时,对能胜任本职工作的原单位女职工,不得无故拒绝使用和聘用。 第九条公司应当执行国家有关规定,保障女职工参加政治、业务、技术培训和各种文化活动,享有与男职工平等的权利。 第十条公司在晋职、晋级、评定专业技术职务,入党、提干等方面,应当坚持男女平等的原则。 第十一条女职工委员会组织开展各种活动,如果占用工作时

专项集体合同包括哪些

专项集体合同包括哪些 篇一:什么是专项集体合同 篇一:工资专项集体合同 工资集体协商工作 尊敬的各位领导、同志们: 大家好。今天,我们来共同互相学习一下工资集体协商工作。有不对的地方请大家批评指正。大家都知道,在现代社会中,工资是职工收入的主要来源,工资收入分配直接关系到广大职工的切身利益。而工会是广大职工合法权益的维护者,是职工的娘家人,这就要求我们的工会干部要时刻把职工的收入问题当成是自己工作的重中之重,这样才能达到企业和职工的双赢。首先,我们先来说说什么是工资集体协商? 工资集体协商是指职工一方与用人单位之间依法就企业内部工资分配制度、工资分配形式、工资支付办法、工

资标准等事项,为签订工资专项集体合同进行商谈的行为。(上面,提到了工资专项集体合同,那它的概念是什么?)工资专项集体合同是指职工一方与用人单位之间专门就工资事项签订的专项集体合同。(工资集体协商和工资专项集体合同,它们两者的关系是什么呢?) 工资集体协商是签订工资专项集体合同的必经程序和重要阶段,而工资专项集体合同是工资集体协商的结果。现在,我们知道了工资集体合同的概念,那有的人就问,现在用工单位都和职工签订了劳动合同,为什么还要签订工资集体合同,好像有点多此一举,现在我们就说说工资集体协商的意义以及它和劳动合同的区别。 工资集体协商的意义是什么? 可以简单从两个方面来说。 一方面,开展工资集体协商是建立集体合同制度的核心内容。工资是职工生活的基本来源,也是企业人工成本的

主要组成部分,关系到职工和企业的切身利益,影响到民生改善和经济社会发展。市场经济条件下,一些企业单纯追求利润最大化,导致这些企业太高劳动定额、延长工作时间,压低工资水平甚至无故拖欠和随意克扣职工工资等,资本侵蚀劳动的现象较为突出,严重侵犯了职工的合法权益。特别是在“强资本、弱劳动”的社会环境下,由于劳动报酬、福利待遇等原因引发的劳动争议和停工事件不断增多,成为影响劳动关系和谐和社会稳定的重要因素。工资的特殊地位和重要意义决定了开展集体协商必须以工资集体协商为核心,通过建立健全社会利益协调机制,平衡劳动关系双方利益关系,维护职工合法权益,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党的十八大特别强调“推行企业工资集体协商制度,保护劳动所得”,为推进工资集体协商进一步指明了努力方向。工会抓住了工资集体协商就是抓住了集体合同制度建设的核心,抓住了履行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的根本。

2020女职工专项集体合同(标准版)-(优质文档)

合同编号:__________ 2020女职工专项集体合同(标准 版)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0____年___月___日

为了提供许多各种各样的重要的合同信息,合同已经渗入了平常生活的各个方面,如果你想处理好生活中的各个繁琐细节的问题,那可需要增进对合同的了解哦。下面是小编跟大家分享的有关合同的信息,仅供参考 篇一: 本合同由**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有限责任公司工会(以下简称工会)签订。 第一条为维护女职工的合法权益,促进平等就业,减少和解决女职工在劳动中因生理特点造成的特殊困难,保护其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 合本企业实际,签订本合同。 第二条工会代表公司女职工(以下简称女职工)的整体利益,依据本合同的原则,指导女职工正确处理与公司的劳动关系,并监督和协调这种关系

签合同的注意事项如下(使用时请删除): 一、在签订合同以前,经营者必须认真审查对方的真实身份和履约能力。 二、审查合同公章与签字人的身份,确保合同是有效的。如果对方公章为法人的分支机构公章或内设机构,应要求其提供所属法人机构的授权书。对方在合同上签公章,并不能保证合同是有效的,还必须保证合同的签字人是对方的法定代表人或经法人授权的经办人。 三、签订合同时应当严格审查合同的各项条款,有条件的不妨向专业人员咨询。根据合同诈骗的特点,为了防止对方利用合同条款来弄虚作假,应该严格审查合同各项条款以便使合同权利义务关系规范、明确,便于履行。 四、约定违约条款。 五、约定争议管辖权条款。 六、明确合同签订地。 七、约定担保条款(视具体情况而定)。

2020年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解读

2020年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解读 女职工劳动保护是针对女职工的生理特点而进行的特殊保护。下面小编为大家精心搜集了关于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的解读,欢迎大家参考借鉴,希望可以帮助到大家!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解读 《规定》指出,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怀孕、生育、哺乳降低其工资、予以辞退、与其解除劳动或者聘用合同。 《规定》指出,女职工在孕期不能适应原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医疗机构的证明,予以减轻劳动量或者安排其他能够适应的劳动。对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并应当在劳动时间内安排一定的休息时间。怀孕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所需时间计入劳动时间。 《规定》第七条指出,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规定》同时对违反该《规定》的后果确定了相应的处罚办法。 1、《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修订出台的背景是什么? 1988年国务院9号令颁布的《规定》已经实施24年。24年来,我国社会环境发生了巨大变化。一是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化和所有制结构的调整,我国劳动关系发生了深刻的变化;二是随着我国女职工队伍不断壮大,经济的快速发展和社会文明程度的提高,女职

工劳动保护需求发生了变化,要求对女职工劳动保护更明确、更具体,标准要科学;三是由于《规定》出台时间早,其适用范围、保护标准、生育待遇、禁忌劳动范围的相关内容已不能满足新形势下女职工劳动保护的需求;四是部分条款与国家相继颁布的有关法律法规无法接轨,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其作用的发挥。由于存在上述问题,自1998年以来,人大、政协每年都收到希望国家尽快修改完善《规定》的议案和提案,且议案和提案数逐年增加。许多专家、学者、职工、工会组织和妇联等社会团体也通过多种渠道和途径进行呼吁,推动了《特别规定》的修订出台。 2、《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修改的内容主要有哪些? 《特别规定》在保持原有基本框架和主要内容的基础上,进行了适当的修改和完善。主要有:一是扩大了适用范围,覆盖了所有用人单位及女职工,包含女农民工;二是调整了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将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纳入《特别规定》,在附录中加以列示,原劳动部1990年制定的《女职工禁忌劳动范围的规定》由部颁规章提高到行政法规层次,并从实际出发对相关内容作了适当调整,授权由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卫生行政部门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对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进行调整;三是完善了保护标准,延长了产假时间,明确了流产休假假期,增加了预防和制止在工作场所对女职工性骚扰的内容;四是实现与生育保险制度的衔接,对女职工产假工资和生育、流产医疗费用的支付标准、支付单位作出了明确规定;五是调整了监督管理

女职工权益保护法律法规知识题目(全总50道)

女职工权益保护法律法规知识题目 单选题(共50题) 1、《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在政治的、经济的、文化的、社会的和家庭的生活等各方面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权利。国家保护妇女的权利和利益,实行男女(),培养和选拔妇女干部。 A、同工同酬 B、均衡就业 C、政治平等 D、机会均等 答案:A 2、《劳动法》规定,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就业权利。在录用职工时,除国家规定的不适合妇女的工种或者岗位外,不得以( )为由拒绝录用妇女或者提高对妇女的录用标准。 A、性别 B、身高 C、相貌 D、学历 答案:A 3、《就业促进法》规定,用人单位录用女职工,不得在劳动合同中规定限制女职工()的内容。 A、恋爱、结婚 B、休息、休假 C、结婚、生育 D、晋职、晋级 答案:C 4、《人口与计划生育法》规定,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子女。 A、一个 B、两个 C、三个 D、四个 答案:B

5、《人口与计划生育法》规定,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可以获得()的奖励或者其他福利待遇。 A、延长生育假 B、颁发荣誉证书 C、减免子女学费 D、发放计划生育津贴 答案:A 6、《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自()年4月28日公布之日起施行,1988年7月21日国务院发布的《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同时废止。 A、2010 B、2011 C、2012 D、2013 答案:C 7、《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的适用范围是()。 A、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的女职工 B、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经济组织 C、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经济组织以及其他社会组织等用人单位 D、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经济组织以及其他社会组织等用人单位及其女职工 答案:D 8、女职工“四期”保护是对女性生理机能变化过程即()的劳动保护。 A、经期、孕期、产期、更年期 B、经期、孕期、产期、哺乳期 C、经期、孕期、哺乳期、更年期

工资专项集体合同的期限一般为

竭诚为您提供优质文档/双击可除工资专项集体合同的期限一般为 篇一:工资专项集体合同 工资集体协商工作 尊敬的各位领导、同志们: 大家好。今天,我们来共同互相学习一下工资集体协商工作。有不对的地方请大家批评指正。 大家都知道,在现代社会中,工资是职工收入的主要来源,工资收入分配直接关系到广大职工的切身利益。而工会是广大职工合法权益的维护者,是职工的娘家人,这就要求我们的工会干部要时刻把职工的收入问题当成是自己工作的重中之重,这样才能达到企业和职工的双赢。首先,我们先来说说什么是工资集体协商? 工资集体协商是指职工一方与用人单位之间依法就企业内部工资分配制度、工资分配形式、工资支付办法、工资标准等事项,为签订工资专项集体合同进行商谈的行为。(上面,提到了工资专项集体合同,那它的概念是什么?)工资专项集体合同是指职工一方与用人单位之间专门

就工资事项签订的专项集体合同。 (工资集体协商和工资专项集体合同,它们两者的关系是什么呢?) 工资集体协商是签订工资专项集体合同的必经程序和 重要阶段,而工资专项集体合同是工资集体协商的结果。 现在,我们知道了工资集体合同的概念,那有的人就问,现在用工单位都和职工签订了劳动合同,为什么还要签订工资集体合同,好像有点多此一举,现在我们就说说工资集体协商的意义以及它和劳动合同的区别。 工资集体协商的意义是什么? 可以简单从两个方面来说。 一方面,开展工资集体协商是建立集体合同制度的核心内容。工资是职工生活的基本来源,也是企业人工成本的主要组成部分,关系到职工和企业的切身利益,影响到民生改善和经济社会发展。市场经济条件下,一些企业单纯追求利润最大化,导致这些企业太高劳动定额、延长工作时间,压低工资水平甚至无故拖欠和随意克扣职工工资等,资本侵蚀劳动的现象较为突出,严重侵犯了职工的合法权益。特别是在“强资本、弱劳动”的社会环境下,由于劳动报酬、福利待遇等原因引发的劳动争议和停工事件不断增多,成为影响劳动关系和谐和社会稳定的重要因素。工资的特殊地位和重要意义决定了开展集体协商必须以工资集体协商为核心,通

20191229公司女职工特殊权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草 案)

公司女职工特殊权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 (草案) (年月日届次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 本合同由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与本企业工会(以下简称乙方)代表职工签订。 根据《劳动法》《工会法》《妇女权益保障法》《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女职工禁忌劳动范围的规定》《集体合同规定》《X省实施〈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办法》《X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合同。 第一条企业女职工委员会在工会领导下依法维护女职工的合法权益,企业必须对其工作予以支持,并将女职工工作纳入企业年度考核目标。 第二条企业支持工会女职工组织参与民主管理:职代会中女代表比例与企业女职工比例相当、工会女职委的代表参加单位平等协商签定集体合同全过程、工会女职委的代表参加单位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监事会、(女职工人数较多的)单位董事会中有女代表。 第三条企业女职委在党委、工会的领导和行政的支持下,围绕企业发展、提高女职工队伍素质,开展各种形式、丰富多彩的素质教育和自我达标活动,组织女职工在企业发展中发挥半边天作用。

第四条企业与女职工建立劳动关系时,双方必须订立劳动合同,实行男女同工同酬。 第五条企业不得在女职工孕期、产期、哺乳期降低其基本工资或终止、解除其劳动合同。 第六条企业在组织职工进修、业务学习、岗位培训、出国考察、挂职锻炼时必须安排一定比例的女职工参加。凡经企业培养(进修、培训、出国考察)的女职工须与企业签定培训、出国的相关协议,必须认真履行,如有违约,应承担相应的经济责任。 第七条广大女职工要积极参与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爱岗敬业、爱厂如家,钻研技术、力求创新、遵纪守法,自觉执行企业规章制度,树立良好形象,维护企业声誉。 第八条企业依法保障女职工享受特殊劳动保护,改善劳动条件,增强保健意识,不断提高女职工的特殊保护和身心健康水平。 第九条企业根据女职工的生理特点和所从事工作的职业特点,对处于经期、孕期、产期、哺乳期、更年期的女职工,给予特殊保护;并确定专兼职人员负责女职工劳动保护工作。 第十条单位不得在女职工孕期、产期、哺乳期降低其基本工资或终止、解除劳动合同。单位进行承包、租赁、转让、兼并时,对能胜任本职工作的女职工,不得无故拒绝使用或聘用。

《福建省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实施细则》

福建省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实施细则 第一条为维护女职工的合法权益,减少和解决女职工在劳动和工作(以下统称劳动)中因生理特点造成的特殊困难,保护其健康,以利于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根据国务院《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本省境内所有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以下统称单位)的女职工。 第三条本实施细则所指企业包括:全民、集体所有制企业,中外合资、中外合作企业,外商独资、侨资、台资企业,乡镇企业,农村联户企业,城市街道企业、私营企业以及各种形式的联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 第四条本实施细则所指女职工包括:固定职工、劳动合同制职工、临时职工以及计划外聘用工。 第五条凡适合妇女从事劳动的单位,在招收职工时,对男女必须一视同仁,不得随意提高标准或无理拒绝招收女职工。 第六条实行劳动合同制的女职工,在怀孕期、产期、哺乳期内,单位不得解除或终止其劳动合同。 第七条禁止安排女职工从事矿山井下、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其他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

第八条从事高空、低温、冷水、野外流动和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女职工在月经期间,所在单位应调整安排其他劳动或给予公假一天。 第九条女职工在怀孕期间,所在单位不得安排其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不得在正常劳动日以外延长劳动时间;对不能胜任原劳动的,应根据医疗保健部门的证明,调整减轻劳动量或者安排其他劳动。 第十条怀孕七个月以上(含七个月,下同)的女职工,所在单位不得安排其从事夜班劳动,对从事连续工作工种的,在劳动时间内每天应安排四十至六十分钟的休息,并不扣减出勤时间。 第十一条怀孕七个月以上的女职工,确有实际困难的,经本人申请,所在单位批准,可以请产前假。 第十二条怀孕的女职工,根据卫生部门产期保健规定,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按公假处理。 第十三条女职工产假为九十天,其中产前休假十五天。难产的,增加产假十五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十五天。 第十四条女职工怀孕流产的,其所在单位应根据医疗保健部门的意见,分别下列情况给予产假: 怀孕三个月以内流产的,给予产假十五至三十天;

女职工权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制度(精)

女职工权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制度 根据上级有关规定,为加强女职工权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签订、管理、和履行,切实维护女职工的合法权益,特制订本制度。 一、推行女职工权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是贯彻党的十七大会议精神,坚持以人为本,落实科学发展观的具体体现,是建立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内容,是进一步落实《企业工会工作条例》,完善平等协商集体合同制度,增强维护女职工权益有效性的重要途径。 二、专项集体合同的签订形式。我公司采用单独签订女职工权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 三、女职工权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的起草、协商、签订、履约、检查等,都要纳入集体合同的工作范围,工会女职工委员会主任必须作为职工方代表,参与平等协商、合同签订和监督检查的全过程。 四、以《劳动法》、《工会法》、《妇女权益保障法》、《女职工禁忌劳动范围的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为依据,从政治参与、经济利益、素质教育、社会保障、劳动就业、特殊保护等方面着眼签订女职工权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 五、专项集体合同应保护女职工的劳动就业权利,反对就业中的性别歧视,男女同工同酬,福利待遇均等。 六、专项集体合同应明确女职工的特殊劳动保护内容,包括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四期”保护,妇科病普查普治等。 七、专项集体合同应明确女职工的教育培训,包括对女职工进行职业教育、技能培训,为女职工开展特色活动提供条件等。 八、依法签订的女职工权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对企业和全体女职工具有法律约束力,双方都要严格遵守执行。 九、要发挥集体合同监督检查小组、工会、职代会及女职工委员会的作用,定期对专项集体合同履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发现的问题要及时向企业行政提出,督促其采取措施进行整改。每年至少检查一次,并将情况向职代会

劳动安全卫生专项集体合同

劳动安全卫生专项集体合同 本合同由(以下简称工会)代表企业全体职工 与(以下简称企业)签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企业与职工双方在生产经营活动中的行为,加强安全生产的管理和监督,防止和减少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维护职工的安全健康合法权益,促进企业的稳步发展。依据《劳动法》、《工会法》、《安全生产法》、《职业病防治法》、《消防法》、《建筑法》、《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和《集体合同规定》等劳动安全法律法规及标准的有关规定,结合企业(公司)《职业健康安全和环境管理手册》及施工生产的实际签订本劳动安全卫生专项集体合同。 第二条劳动安全卫生包括安全生产、劳动保护和职业卫生。企业(公司)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应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牢固树立“安全责任重于泰山”、“职工生命至高无上”的观念,始终把企业安全生产和职工的安全健康放在第一位,进一步完善和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各项措施,努力提高安全生产管理水平。 第三条劳动安全卫生的主要内容:1、企业(公司)职业健康安全与环境管理方针、目标;2、安全生产责任制;3、劳动条件和安全技术措施;4、易燃易爆物品(火工)的储存、运输、使用安全管理;5安全操作规程;6、职业安全培训及“三级安全教育”;7、职业卫生与劳动保护;8、工伤事故调查处理;9、安全应急救援预案制度及定期演练;10、特殊设备的使用管理。 第四条企业(公司)在安全生产管理过程中,必须遵守:

1、企业必须遵守国家政策法规,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各项规章制度,积极改善生产环境和作业条件,保证安全生产。 2、工会依法组织职工,参加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民主管 理和民主监督,维护职工在安全生产方面的合法权益。 3、职工有依法获得安全事项告知和安全生产保障的权利,并负有认真遵守企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的义务。 第二章安全生产管理 第五条企业(公司)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劳动安全卫生管理制度。把“安全生产、人人有责”从制度上固定下来,使安全生产管理纵向到底、横向到边,责任明确、协调配合,共同努力把安全工作落到实处。企业(公司)应结合本单位实际组织编制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安全操作规程及岗位操作法,组织制定实施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防止劳动过程中的事故发生,减少职业危害。 第六条企业(公司)依法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并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 第七条企业(公司)应不断改善劳动条件(生产设备设施、生产工具、作业环境)。有计划地进行安全设备,设施的更新改造。根据国家规定,针对危险性较大的施工项目制定专项安全技术方案,及时提供资金保证,确保专款专用。 各级工会应参与安全技术措施立项讨论,并代表职工监督实施情况。 第八条企业(公司)应认真落实“三级安全教育”制度,对职工进行劳动安全卫生教育和培训,并建立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档案。 职工安全教育和培训的内容是:结合企业实际对职工进行国家政策法规、条例教育;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教育;安全生产管理的

女职工特殊权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

女职工特殊权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维护女职工的合法权益和特殊利益,建立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充分调动和发挥女职工在企业经济建设中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女职工保健工作规定》和《辽宁省实施<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细则》、《辽宁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并结合本企业实际,经公司工会(以下简称工会)代表全体女职工与公司平等协商一致后,签订本合同。 第二条公司要坚持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贯彻落实男女平等基本国策,依法对女职工进行特殊劳动保护,要采取有效措施积极改善劳动条件和作业环境,对女职工加强安全教育和技术培训,不断加强女职工的特殊权益保护,提高女职工身心健康水平,调动和发挥广大女职工的积极性和创造性。 第三条工会女职工组织要围绕企业战略目标和战略方针,做好女职工思想教育工作,引导女职工不断提高综合素质和岗位技能水平,为企业改革、发展和稳定建功立业。 第四条广大女职工要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发扬自尊、自信、自立、自强的“四自”精神,以高度的主人翁责任感与企业同呼吸、共命运,努力学政治、学技术、学业务,精业敬业,尽心尽责,积极进取,争当“四有”职工。

第五条本合同对公司、工会女职工委员会和与公司法人签订劳动合同的全体女职工具有同等法律约束力。女职工有违反计划生育规定而妊娠、分娩的,按照计划生育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章女职工权益保护条款 第六条公司在公开招聘人员时,除不合适女职工的工种外,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女职工或者提高对女职工的录用标准。 第七条公司与女职工时签订劳动合同建立劳动关系,实行男女同工同酬。 第八条女职工在符合计划生育规定的孕期、产期、哺乳期内,公司不得降低其工资,不得随意解除、终止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公司在执行国家退休制度时,不得以性别为由歧视女职工。 第九条禁止安排女职工从事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和有毒有害等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按劳动部颁发的《女职工禁忌劳动范围的规定》执行。 第十条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应当算作劳动时间,并相应减少其劳动定额。 第十一条怀孕七个月以上的女职工,所在单位安排其在上下午工间各休息半小时,并相应减少其劳动定额,有条件的可暂做其他工作;不得安排其加班加点和从事夜班劳动。 第十二条按照《沈阳市职工生育保险办法》,企业为女职工办理生育保险,女职工生育津贴、生育医疗费用按有关规定处理。

相关文档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