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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结算案例分析题

国际结算案例分析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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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结算案例分析

第一章法人导向下的中国银行业的全面开放

2006年12月11日,加入WTO后的五年过渡期结束,中国银行业迎来了外资银行的全面开放。依据此前颁布并于2006年12月11日正式生效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银行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银行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外资银行可以在中国境内注册成为当地的法人银行,全面从事人民币零售业务。外资银行转为本地法人银行,经营范围与监管标准与中资银行趋同,意味着它与中资银行的竞争将进入白热化阶段。

基于不同的国籍、法律地位、监管责任和监管方式,对注册法人银行与外国银行分行采取差别化监管,并将注册法人银行监管与本国银行监管接轨,是有充分的理论依据的。特别是零售银行业务,由于涉及到广大社会公众利益和金融稳定,东道国必须有能力和责任对经营银行进行有效的、全面的监管,并且必须纳入东道国的存款保险体系中,而这只有注册法人银行才符合条件。因此,规定外国银行分行不得叙做零售银行业务特别是零售存款业务是完全合情合理的。

从各国银行法的实践来看,注册法人银行并非中国监管部门的独创,而是世界各国普遍实行的准则。无论是美国、欧盟和加拿大等发达国家,还是许多发展中国家和地区,均实行了注册法人银行导向,赋予注册法人银行与本国银行基本一致的待遇,并应限制外国银行分行设立分支机构和开办零售业务。印度尼西亚、尼日利亚、斯洛文尼亚等部分发展中国家甚至只允许外国银行采取合资银行的形式进入本国市场。

可见,《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银行管理条例》实施当地注册法人银行导向,不仅兑现了中国加入WTO的承诺,而且完全符合国际银行业监管的大趋势,也符合中国银行业发展的实际状况,将对中国银行业进一步改革开放产生积极影响。

中国将鼓励外国银行设立或者将现有分行转制为中国注册的法人银行。外资法人银行可以经营各类客户的外汇和人民币业务。外资法人银行及其下设分行的注册资本和营运资金与中资银行保持一致,外资银行确定存款或者贷款利率及各种手续费率、交存存款准备金、计提呆账准备金等,按照统一适用中、外资银行的法律、法规执行。外资法人银行应遵守与中资银行相同的资本充足率、授信集中度等资产负债比例管理和关联交易等方面的监管要求。

同时,中国鼓励外资银行通过多种形式在华发展。外资银行可根据其在中国的经营战略,按照自愿的原则选择商业存在形态。我国在实施上述法人导向政策的同时,还为外国银行分行创造了更为有利的经营环境。我国将继续支持外资银行直接在华设立机构,同时完善境外金融机构投资入股中资银行政策,鼓励符合条件的境外金融机构入股中资银行。

2007年3月29日,汇丰、渣打、花旗、东亚等四家转制的外资银行拿到了法人银行营业执照。从200 7年4日1日起四家获得法人执照的外资银行就可以全面开办人民币业务了。可以预计未来还会有更多的外资银行获得法人执照,他们将与中资银行站在相同的平台上展开激烈的竞争。

案例分析中国银行山东省分行与越南胡志明市分行联手解决信用证项下纠纷案

中国银行山东省分行于2006年3月因一笔信用证项下付款一事,与越南某代理行反复交涉未果,后在中行越南胡志明市分行的鼎力协助下,成功收回大部分货款。

这笔信用证金额775450美元,受益人为我国某著名家电产业公司。越南开证行在收到单据后,未在合

理时间内提出任何不符点,也不付款或兑换。在中行山东省分行的大力催收下,开证行先是借故拖延时间,进而干脆对中行山东省分行的电报置之不理。鉴于上述情况,山东省分行致电中行越南胡志明市分行,请求帮助催收。中行越南胡志明市分行积极配合,内外联手共同向开证行施压,最终成功收回705055美元,基本解决了该项纠纷。

这项纠纷案成功解决说明了海内外分支机构的积极良好协作促进了各自业务的联动发展,也巩固了中国银行结算业务在客户心目中的良好形象。

第二章案例分析判断以下汇票文句是否构成无条件支付命令

汇票既然是无条件的支付命令,就必须使用英语的祈使句,以动词开头作为命令式语句。

PAY TO ABC COMPANY OR ORDER THE SUM OF ONE THOUSAND US DOLLARS ONLY.(无条件支付命令)

PAY TO ABC COMPANY OR ORDER THE SUM OF ONE THOUSAND US DOLLARS ONLY PROVIDING THE GOODS THEY SUPPLY ARE COMPLIED WITH CONTRACT.(有条件的支付命令)

PAY TO ABC BANK OR ORDER THE SUM OF TEN THOUSAND US DOLLARS ONLY. DRAWN UNDER L/C NO.12345 ISSUED BY XYZ BANK, NEW YORK DATED ON 15TH AUGUST, 2007.(表明汇票的起源的文句不构成付款条件)

案例分析判定以下汇票文句是否构成确定的金额

1.PAY TO ABC COMPANY OR ORDER THE SUM OF TEN THOUSAND US DOLLARS ONLY PLUS INTEREST.(不构成确定金额)

2.PAY TO ABC COMPANY OR ORDER THE SUM OF USD TEN THOUSAND ONLY PLUS INTEREST CALCULATED AT THE RATE OF 6% P.A. FROM THE DATE HEREOF TO THE DATE OF PAYMENT.(构成确定金额)

3.AT 30 DAYS AFTER DATE PAY TO ABC COMPANY OR ORDER THE SUM OF TEN THOUSAND US DOLLARS O NLY BY INSTALLMENTS.(不构成确定金额)

4.AT 30 DAYS AFTER DATE PAY TO ABC COMPANY OR ORDER THE SUM OF USD TEN THOUSAND ONLY BY TEN EQUAL CONSECUTIVE MONTHLY INSTALLMENTS.(《日内瓦统一票据法》不允许汇票分批付款,因而该汇票无效;而《英国票据法》承认汇票的分批付款,但是记载必须明确、具体,因而本汇票有效。通常,其中任何一期付款违约时,其余未付各期则自动到期。)

5.PAY TO ABC COMPANY OR ORDER THE SUM OF TEN THOUSAND US DOLLARS ONLY CONVERTED INTO STE RLING EQUIVALENT. (不构成确定金额)

6.PAY TO THE ORDER OF ABC COMPANY THE SUM OF USD TEN THOUSAND ONLY CONVERTED INTO HKD AT CURRENT RATE OF EXCHANGE. (构成确定金额)

案例分析以银行本票为质押办理人民币贷款的诈骗案

我国北方某城市的一家企业银行询问,能否以持有的由美国加利福尼亚州东海银行出具的一张银行外汇本票为质押办理人民币贷款。经了解,原来是美国的××贸易公司愿意将这张银行本票出借给该企业,作为该企业向当地银行贷款1 000万元人民币的质押;一旦成功,该企业应向××贸易公司支付价值40

万美元的人民币供其使用。双方并订有经律师事务所见证的协议影印件。银行工作人员鉴于该本票金额巨大,且对该项协议感到疑点颇多,于是按照银行惯例致电东海银行查询,很快,出票行东海银行回电称该行从未签发过该项本票,并建议向警方报案。

分析:诈骗分子美国的××贸易公司冒充美国加利福尼亚州东海银行出具银行本票,并将其借给我国某企业,企业以此为质押办理人民币贷款业务,美国的××贸易公司从中渔利。这类诈骗活动具有一定的普遍性,通常作案人员都有较高的文化素质,熟悉银行业务和国际贸易流程,了解不同银行的银行本票样式。本案中,为了增强可信度,诈骗分子还专门出示了律师事务所见证协议书影印件,但这份经见证的协议书很可能也是假的。因此,对银行的工作人员来说,凡是涉及金额较大的票据,必须严格把关,向海外出票行进行查证,不能因提供律师事务所见证协议书影印件而放松警惕,通融接受,一时的疏忽大意可能

遭致惨重的损失。

本案中银行业务人员凭借自己的工作经验,发现了较多的疑点,之后严格按照操作规程进行电查,避免了虚假的银行外汇本票可能给银行造成的损失。改编自高洁编著《国际结算案例评析》外经贸出版社

第四章案例分析托收申请书的一个范例

案例分析 D/P90天结算方式下进口商逾期不付款

案情:某年年初,国内A公司与印度B公司签订价值50万美元的男装出口合同,合同约定货物分9批出运,支付方式为D/P90天。A公司根据合同约定发运货物后,于9月收到第一笔货款2万美元,此后再未收到余款。由于投保了出口信用保险,A公司遂将上述逾期应收账款委托保险公司进行海外追偿。经信保公司海外调查发现,A公司未能如期收汇的根本原因在于其印度的代收行违规操作,D/P支付条件项下未收款就擅自放单。

分析:D/P远期托收是目前我国出口业务中较为常见的结算方式,一般做法是当托收单据到达代收行后,代收行向进口商提示单据,进口商承兑汇票后,单据仍由代收行保存,直至到期日代收行才凭进口商付款放单,进口商凭单提货。采用这种方式的原因在于货物在航程中要耽误一定时间,在单据到达代收行时货物可能尚未到港,而出口商对进口商资信又不甚了解,不愿其通过承兑便获得单据。这样,在进口商不付款的情况下,出口商凭代收行保存的货权单据可运回货物或就地转卖。相对于承兑交单项下的托收,该支付方式对出口商的保证稍微大一些。

对于进口商而言,这种方式却可能造成一种不便,如货已到港而进口商因汇票未到期拿不到提货单据,就可能导致销货不及时,贻误商机,造成损失。因此,进口商经常要求代收行给予一定的融通,如果进口商信誉较好,可以借单提货或凭借信托收据等从代收行取得相关物权单据,先行提货。这样就给代收行带来风险:一旦进口商不付款,代收行必须垫付。所以,《托收统一规则》(以下简称《URC522》)中不鼓励D/P 远期托收这种做法。不过,《URC522》同时又规定,若提交远期汇票且托收行指示书中注明凭付款交单,则单据只能凭付款交单。本案中,出口商在选择代收行时迁就进口商,未选择信誉好、资金实力雄厚的银行;而该代收行未按同业惯例操作,擅自放单,且信誉不佳,明知错误又拒不付款,最终造成A公司的收汇损失。

另外,D/P远期托收业务还有其他风险。目前,有些国家一直将D/P远期作D/A处理,两者在这些国家

法律上的解释是一致的,银行实务操作中也无区别。根据国际商会对《URC522》的解释精神,若托收业务与一国或地方所不得违反的法律和/或法规有抵触,则统一规则对有关当事人不具有约束力。此时,若出口商自认货权在握,不做相应风险防范,进口商信誉又欠佳,则极易造成“钱货两空”的被动局面。

启示:1、办理D/P远期托收业务时尽量不要使远期天数与航程时间间隔过长,造成进口商不能及时提货,一旦货物行情发生变化,极易导致进口商拒不提货,出口商至少会蒙受运回货物或进行货物再处理的费用损失。2、出口商在选择客户,尤其是做大额交易时,一定要先考虑客户的资信。通过投保信用险,对国外买家进行事先的征信评估,在一定程度上有助于控制客户资信不佳带来的风险。3、要积极向银行咨询,尽量选择历史较悠久、熟知国际惯例,同时又信誉卓著的银行作为代收行,以避免银行操作失误、信誉欠佳造成的风险。资料来源:https://www.wendangku.net/doc/1c5177575.html,/439/43477.shtml。

第五章信用证

课后习题的案例分析

1.分析:BanK1 的拒付理由成立。因为此份信用证规定的有效期到期地点是在法国的开证行,而

不是通知行中国银行江苏分行。在本案中,中国银行江苏省分行仅仅是寄单行,甲公司将单据在有

效期内交给寄单行并不能满足信用证的要求。对于这种境外到期信用证,甲公司应该在至少一个邮

程(至少5天)前将单据交给寄单行中国银行江苏省分行,这样,单据才能在有效期前到达开证行

柜台。

2.分析:从理论上来说,由于信用证支付方式是银行信用,开证银行承担第一性的付款责任;信

用证项下的付款是一种单据买卖,因而,只要受益人提交的单据符合信用证的规定,开证行就应履

行付款义务。本案中,尽管我方出运前获悉开证申请人已经倒闭,但因有开证行第一性的付款保证,

所以,如果我方根据信用证的规定装运出口,及时制作一整套结汇单据在信用证的有效期内提交相

关银行是可以获得支付保证的。但是,从实务的角度来看,信用证尽管是开证银行承担第一性的付

款责任,但是信用证项下的款项最终是来自进口商的支付,在进口商已经倒闭的情况下,开证行势

必要百般挑单,即使出口商有绝对把握单据质量无从挑剔,遇到开证行无理挑单,在货物已经出运,

可能面临高额的滞港费用及其他费用的情况下,进行一项跨国诉讼也是一项吃力的事情。因此,出

口商在这种情况下必须谨慎从事,如果在进口国没有办事处不能方便处理货物的情况下,贸然发货

风险很大。

3.分析:开证行拒绝有理。我方要求开证行拒付,实质为撤销信用证,不可撤销信用证未经有关

当事人同意不得撤销。除非是单证不符,否则开证行必须付款,不管货物是否与合同相符。有关品

质与合同不符,进口方应直接向出口方索赔。

第五章案例分析从承诺条款判断信用证的性质与种类

开证行确定付款的承诺表现在信用证最后的承诺条款(Undertaking Clause)中,根据承诺条款可以判断信用证的性质与种类。

1.不可撤销信用证

We hereby undertake that draft(s) drawn and in compliance with the terms of the Credit shall be duly honoured on due presentation.

We hereby issue the Irrevocable Documentary Credit in your favour. It is subject to the Uniform Customs and Practice for Documentary Credits (1993 Revision, International Chamber of Commerce,

Paris, France, Publication No. 500) and engages us in accordance with the terms thereof, and especially in accordance with the terms of Article 9a thereof.(国际商会516出版物的标准信用证格式的承诺条款)

2.可撤销信用证

This Credit is subject to revocation of modification at any time without notice to you, conveys no engagement on our part, and is simply for your guidance in preparing and presenting drafts and documents.

We hereby undertake to reimburse you for all drafts honoured by you in accordance with the terms of this Credit prior to your receiving notice of cancellation.

3.保兑信用证

As requested by the Issuing Bank, we hereby add our confirmation to their Credit in accordance with the stipulations under UCP500 Article 9.

We confirm the Credit and thereby undertake that all drafts drawn and presented to us as above specified in compliance with the terms of this Credit will be duly honoured by us.

4.即期付款信用证(Sight Payment Credit )

We hereby engage that payment will be duly made against (sight draft and documents) /(documents) presented in conformity with the terms of this Credit.

We hereby agree with the beneficiary that all drafts drawn under and/or documents presented hereunder will be duly honoured by us provided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the Credit are complied with and that presentation is made at this Office on or before the expiry date.

5.延期付款信用证(Deferred Payment Credit)

We hereby engage that payment will be duly made at maturity i.e. X days after presentation of documents ( or X days after the date shipment or a fixed future date ) against the documents presented in conformity with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this Credit.

6.承兑信用证(Acceptance Credit)

We hereby engage that drafts drawn in conformity with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this Credit Will be duly accepted on presentation to drawee bank and duly honoured at maturity.

7.议付信用证(Negotiation Credit)

We hereby agree with the drawers, endorsers, and bona fide holders of drafts/documents drawn under and in compliance with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the Credit that such drafts/documents will be duly honoured on due presentation if negotiated or presented at this office on or before the expiry date.

8.假远期信用证(Usance Credit Payable at Sight)

Drawee will accept and discount usance drafts drawn under this Credit. All charges are for buyer's account, usance draft payable at sight basis.

第六章案例分析转开的见索即付保函纠纷案

案情:某年4月27日,比利时的一家造船厂委托比利时银行开具以伊朗的港口航运机构为受益人的履约担保函。但根据原合同中的规定,比利时银行应以电传要求其在伊朗当地的代理行向受益人出具担保函,比利时银行对此做反担保。为此,比利时银行向其伊朗的代理行德黑兰银行出具了反担保,担保的主要内容是:1.依受益人看来,比利时的申请人没有全部或部分履行其建造一艘挖泥船的义务,只要:2.凭受益人的书面要求立即付款;3.不需要进行任何诉讼程序;4.受益人不必证明申请人有没有履行义务。

德黑兰银行于当年6月4日向受益人出具了上述内容的履约保函。6月12日该造船厂即申请人也复信比利时银行,他们就该项交易已向比利时的进出口保险公司投了保。

以后,德黑兰银行曾按担保函规定在受益人的要求下多次延展担保函有效期,申请人对此未提出异议。

三年后的5月15日,比利时银行收到德黑兰银行的电传称:“受益人以申请人未及时交货为理由要求我行支付担保金额,请你行紧急电传通知我行并将担保金额贷记我行账户(德黑兰银行在比利时银行开有比利时法郎账户),以便我行能向受益人付款。”比利时银行于5月17日将上述电传内容转告申请人,并指出银行将凭要求立即付款。申请人随后将该通知内容转告了进出口保险公司。而后者于当天电复比利时银行要求给申请人一段时间,不要立即付款,以便让申请人在此时期内向法院对受益人起诉,并由法院决定是否应该付款。比利时银行电复保险公司声称,作为银行他们必须按照担保合同无条件付款。但保险公司复电称,如银行不按照该公司5月17日的电传办理,而向受益人付了款,一切后果则将由银行承担责任。5月19日,比利时银行被迫电告德黑兰银行称,将在征求该行法律部的意见后处理这一问题。德黑兰银行当即复电反驳:“我行不能理解为何你行要征询法律部的意见,按照你行出具的担保函条件,我行应凭受益人的要求立即付款。为此,由于你行的延迟,你行尚应赔偿年率为12%的利息损失。”

就在此时,申请人于5月18日即援用紧急程序申请法院对受益人在比利时的财产实行假扣留,理由是:他已将建成的挖泥船交付给受益人使用了8个月之久,受益人尚欠其货款2600万比利时法郎没有支付。同日,比利时法院作出假扣押裁定,并通知了比利时银行。银行即向法院声明,它并不欠受益人任何款项,因此,手中无受益人的财产可供扣押(比利时银行由于反担保应该支付的款项不能视作为欠受益人的款而可以扣押)。5月25日,比利时银行以电话通知申请人,它将不顾假扣押的裁定于当日向德黑兰银行付款。申请人随即又向比利时商事法院申请援用紧急程序,并于26日经后者裁定暂时禁止比利时银行把款项汇给德黑兰银行。但在裁定中又不恰当地把德黑兰银行作为受益人的受托人,事实上,德黑兰银行是受比利时银行的委托向受益人出具了保函。5月29日,比利时银行电告德黑兰银行称:“.....我们对言辞答复以及不能履行担保合同的义务表示歉意。现我行已接到商事法院院长的裁定,禁止我行履行担保合同的义务。据悉,申请人拟于6月初赴伊朗谋求与受益人友好解决争端。”

6月2日,比利时银行又电德黑兰银行称:“由于法院的裁定阻止了我行履行担保合同,但考虑到两行之间的友好关系,我行将动用自己的资金汇付你行,但前提条件是,如将来基本合同的双方当事人达成协议,或经法院裁决或仲裁解决,认为受益人要求担保合同项下的付款是有理由的话,则请将我行的这笔汇款拨归担保合同项下的付款,如有相反的判决或裁定时,则请将这笔汇款退还我行。”从电文内容来看,比利时银行的这笔汇款,不是履行其担保合同项下的付款义务,而是将款项汇入账户等待处理。

6月13日,德黑兰银行收到汇款后复电比利时银行重申该行的立场,称:“你行应该明白,我行是根据你行的要求而出具担保函的,其内容是你行提出来的,因此,我们不得不无条件地履行对受益人的付款要求,我行有权利得到你行汇来的担保金额,但不能接受来电中所提出的前提条件。”其后,比利时银行曾多次去电德黑兰银行企图说服后者接受其附加条件,但后者坚决拒绝,并认为只要受益人坚持要求付款,该行就应无条件付款。

在当事人双方谈判期间,受益人在谈判中对申请人施加压力,再一次向德黑兰银行提出了付款要求,后者根据其所出具的担保函规定,对受益人付了款,并于7月27日将已付款事项通知了比利时银行,并告知两行均已履行义务,此事已告结束。

比利时银行为了自身的利益,不顾法院的紧急裁定,将担保金额借记了申请人在该行账户。申请人对此提出抗议。双方经过两个星期的争论,终于达成了如下的和解协议:

1.申请人放弃对比利时银行借记其账户的一切抗辩要求,以及关于紧急裁定的抗辩要求;2.比利时银行另给予申请人7个月的一笔贷款,金额相当于已借记的金额,贷款利息在其最后的三星期内将低于正常利息的一半。

六个月以后,申请人和受益人双方达成如下和解:申请人延迟交货167天,其中90天可援引不可抗力免责,对其余的77天则应承担延期责任。据此,申请人同意向受益人支付600万比利时法郎的损失赔偿,而受益人同意将其根据担保合同凭见索即付从德黑兰银行取得的担保金额退回。全案至此结束。

分析:这是一起典型的间接担保保函案例。伊朗德黑兰银行是应比利时银行的反担保向当地受益人出具的担保函。作为出具间接担保的银行来说,应注意反担保银行的担保有效期。本案例,受益人对担保函要求

多次延期,申请人未表示异议,即表示同意。

这也是无条件索偿的担保函,并特地规定了:1、不需进行任何诉讼程序;2、受益人不必证明申请人有无履行义务。这对于受益人来说是非常有利的,而对申请人即承包人是不利得。但是,在建筑市场中业主往往是处于绝对有利的地位,承包人不得不接受对其绝对不利的“无条件索偿”的条款。在本案中,比利时银行是理亏的并处于非常不利的地位,根据该行所出具的反担保条款,即使援引当地法院的裁决,该行也没有理由对德黑兰银行拒付和延迟付款。而且看来,当地法院对此事的干预也是不恰当的。

从本案申请人和受益人之间达成的和解协议来看,应是申请人违约,受益人的索偿是正当的。但申请人通过法院颁发禁止令,把比利时银行卷入到纠纷中确实是不应该的,开证行理应加强维护本身利益的措施,对“无条件索偿”的担保函应该要求申请人在反担保函中明确列明其责任。

本案例中有关延迟交货的原因中有不可抗力原因,因此建议国内厂商在对国外的承包合同中一定要加注“不可抗力免责”条款,并在“无条件索偿”保函中援引该条款。

案例分析衡水支行备用信用证诈骗案

我国对外开具备用信用证不多见,但1993年曾发生了轰动全国的中国农业银行衡水中心支行开出的1 00亿美元的备用信用证诈骗未遂案。

1993年3月,美籍华人梅直芳、李卓明来到中国农业银行衡水中心支行,向该行原副行长赵金荣、徐志国提供文字材料和言词,谎称他们在美国开办的“亚联集团”,拥有许多事例雄厚的合作伙伴,可以从国外“引资”到衡水,条件是衡水中心支行必须开具“备用信用证”。他们还谎称这些“备用信用证”仅用于证明有关资金引入中国,衡水农行对引进的资金“不还本、不付息、不承担任何经济和法律责任”。衡水农行未详细了解具体情况,也未报经上级行批准,擅自于1993年4月2日签订了“引资”总额为100亿美元的所谓“协议书”。4月5日,赵金荣在梅、李二人未提供任何保证金或担保品的情况下,就按照梅、李提供的样本,越权在200张总金额为100亿美元、一年期、不可撤销、可转让的备用信用证上签字,衡水农行外汇业务科负责人也签了字,并加盖了公章。

梅、李二人在得到上述备用信用证后,次日即寄往国外。当境外一些公司、银行查询该备用信用证的真实可靠性时,梅、李再次以无风险和资金很快就能打入的谎言,欺骗赵金荣在确认函上加盖公章并发往国外。当赵金荣等向梅、李二人索要反担保文件时,该二人以虚构的俄罗斯联合国民共和银行开立的一张1 00亿美元的备用信用证作为反担保。赵金荣在得知梅、李二人提供的虚假“备用信用证”无效后,假装不知并将该虚假备用信用证用来对付上级的追查。从而造成了这件受骗开出巨额备用信用证的恶性案例。

当年5月,农行总行发现后即向世界各地银行发出通函,提醒各行不要接受衡水支行开出的备用信用证。最后,在国际刑警组织和有关国家警方协助下,经过半年多时间,于1994年10月18日将中国农业银行衡水中心支行被骗开出的总额为100亿美元的200张备用信用证全部追回。

资料来源:改编自林孝成,《国际结算实务》,高等教育出版社2004年版,第196-197页。

第七章案例分析一份信用证需要的单据有哪些?

+2 SIGNED COMMERCIAL INVOICES STAMPED CRIGINAL PLUS 3COPIES

二份正本商业发票+三份复印件

+ PACKING LIST IN ONE ORIGINAL PLUS COPIES

一份正本装箱单+一份复印件

+ FULL SET OF NEGOTIABLE CLEAN ON BOARD OCEAN BILLS OF LADING CONSIGNED TO THE ORDER OF BANK OF THE PHILIPPINES ISLANDS MARKED FREIGHT PREPAID AND NOTIFY APPLICANT 一整套清洁提单,收货人写“TO THE ORDER OF BANK OF THE PHILIPPINES ISLANDS”,通知方写申请人,提单上注明运费预付

+MARINE INSURANCE POLICY OR CERTIFICATE IN ONE ORIGINAL PLUS ONE COPY FOR 110 PCT OF FUL L INVOICE VALUE COVERING ALL RISKS PLUS WSRCC CLAUSE

一份正本海运保险单+一份复印件,保额是发票金额的110%,投保一切险

:47A:Additional Conditions

+SHIPMENT EFFECTED PRIOR TO L/C ISSUANCE DATE NOT ACCEPTABLE

装船日不能早过开证日

+ALL COPIES OF SHIPPING DOCUMENTS MUST LEGIBLY CONTAIN THE L/C NUMBER PERTAINING TO SHIPM ENT

所有交单文件的复印件都要注明信用证号码

+DRAFT MUST BE MARKED DRAWN UNDER BANK OF THE PHILIPPINE ISLANDS LC NO 2xx-xx-003xxxx 汇票上必须注上:“DRAWN UNDER BANK OF THE PHILIPPINE ISLANDS LC NO 2xx-xx-003xxxx ”

+A CHARGE OF USD70.00 WILL BE ASSESSED FOR EACH SET OF DOCUMENTS CONTAINING DISCREPANCIE S PRESENTED UNDER THIS LETTER OF CREDIT AND SUCH CHARGES ARE FOR BENEFICIARY’S ACCOUNT AND W ILL BE DEDUCTED FROM ANY AMOUNT PAID .

每次交单,如有不符点,费用USD70,将由受益人支付

+T/T REIMBURSEMENT PROHIBITED

不允许T/T汇款

+COMMERCIAL INVOICES MUST SHOW CB CODE NO. E.P. 522.37-00

发票上要显示“CB CODE NO. E.P. 522.37-00 ”

+PACKING SHOULD BE MARKED / LABELED WITH ’’MADE IN CHINA ’’ AND A BENEFICIARY’S CERT IFICATE IS REQUIRED TO THIS EFFECT IN DUPLICATE

包装上要印上或贴上“MADE IN CHINA",同时受益人要出一式两份的证明说明此点

+INSURANCE TO BE RESTRICTIVELY ENDORSED TO THE BANK OF xxxx

保险单要背书给xxxx 银行

案例分析空运风险控制的一个案例

案情:200×年6月,浙江某出口公司与印度某进口商达成一笔总金额为6万多美元的羊绒纱出口合同,合同中规定的贸易条件为 CFR NEW DELHI BY AIR,支付方式为100%不可撤销的即期信用证,装运期为200×年8月间自上海空运至新德里。合同订立后,进口方按时通过印度一家商业银行开来信用证,通知行和议付行均为国内某银行,信用证中的价格术语为“CNF NEW DELHI”,出口方当时对此并未在意。他们收到信用证后,按规定发运了货物,将信用证要求的各种单据备妥交单,并办理了议付手续。然而,国内议付行在将有关单据寄到印度开证行后不久即收到开证行的拒付通知书,拒付理由为单证不符:商业发票上的价格术语“CFR NEW DELHI”与信用证中的“CNF NEW DELHI”不一致。得知这一消息后,出口方立即与进口方联系要求对方付款赎单;同时通过国内议付行向开证行发出电传,申明该不符点不成立,要求对方及时履行偿付义务。但进口方和开证行对此都置之不理,在此情况下,出口方立即与货物承运人联系,其在新德里的货运代理告知该批货物早已被收货人提走。在如此被动的局面下,后来出口方不得不同意对方降价20%的要求作为问题的最后解决办法。

分析:造成出口方陷入被动局面的根本原因在于丧失了货权。而出口方在得到偿付之前货权就已丧失是由于航空运单特性决定的。空运方式下的空运单据——航空运单则不具有物权凭证的特征,它仅是航空承运人与托运人之间缔结的运输合同以及承运人或其代理人签发的接收货物的收据。由于空运的时间很短,通常在托运人将航空运单交给收货人之前,货物就已经运到目的地,因此收货人凭承运人的到货通知和有关的身份证明就可提货。

防范空运方式下的信用证风险,可以采取以下一些措施:

1、争取与其他的支付方式结合使用。比如要求买方在出货前预先电汇一定比例的货款,以分散风险;

2、严格审查进口商的资信情况,包括财务状况、经营状况、付款记录等,以核定其信用额度,决定合

同金额的大小;

3、严格审查开证行的资信情况,以免出现开证行故意找出“不符点”拒付,使买方不付款提货,造成钱、货两空的局面,必要时可要求对信用证加具保兑;

4、如果货物金额太大,可要求分批交货;

5、要求将航空运单的收货人做成“凭开证行/偿付行指示”(TO ORDER OR TO THE ORDER OF THE ISS UING/REIMBURSING BANK);

6、严格认真地根据信用证制作单据,做到“单单一致,单证相符”,在单据方面不给对方造成任何的可乘之机。并要求议付行予以密切配合,在开证行/偿付行有变故时,要与对方据理力争,严格按照UCP50 0及其他有关国际惯例办事,维护我方合法权益;

7、与航空承运人及其在目的地的代理人保持密切联系,因为在收货人尚未提取货物以前,如果出口商觉察到有任何变故,出口商/托运人有权要求航空承运人退回,或变更收货人,或变更目的地;

8、投保出口信用险。出口信用险可以保障因国外进口商的商业风险和/或政治风险而给本国出口人造成的收不到货款的损失。

案例分析保险单据的背书与转让

在贸易条件是CIF和CIP的销售中,保险单据的背书转让十分重要。因为CIF下,货物在装运港越过船舷时,货物风险从卖方转移到买方;CIP下,在发货地将货物交给承运人时,货物风险转移至买方。保险单据就应该在放单之前作成背书,在放单之后才能将索赔权利转让给买方。

从保险单据的背书形式上看,一般保险单据的背书有两种:空白背书和记名背书。

空白背书的具体做法是在保险单据背面打上被保险人公司的名称或盖上公司图章,再加上背书人签字。此外不再作任何批注。如信用证规定“ENDORSED IN BLANK”或“BLANK ENDORSED”就需这样做。如果信用证对保险单据的背书无明确规定,也应作成空白背书。保险单据作成空白背书意味着被保险人或任何保单持有人在被保货物出险后享有向保险公司或其代理人索赔的权利并得到合理的补偿。

记名背书的具体做法除了在保险单据背面做成上述“空白背书”外,还应在被保险人的名称上面打印上“DELIVERY TO (THE ORDER OF )××BANK (Co.,)”或类似字样。

记名背书必须以银行或公司为背书人,记名背书大都给开证行。记名背书在日常业务中较少使用。保险单据做成记名背书意味着保险单据的受让人在被保货物出险后享有向保险公司或其代理人索赔的权利。保险单据的被保险人,如果不是我方出口公司,而是其他国家或地区的“××Co., LTD”,我方出口公司不用背书。如被保险人需转让海运提单,保险单据上则由其他国家或地区的“××Co., LTD.”背书。必须注意,如果保险单据的被保险人是托运人即我国外贸进出口公司或企业,根据信用证的不同规定,有时可做成空白背书,有时也可做成记名背书。

从保险单据的背书与海运提单的背书的区别和关系看:在CIF价格条件成交下,提单的背书关系到货物所有权的归属,而保险单据的背书关系到被保货物出险后对保险公司及其代理人的索赔权和合理补偿权。所以在货物出险后只有在掌握了提单的同时又掌握了保险单据的情况下,才是真正地掌握了货权。

一般说来,保险单据的背书应与提单的背书保持一致,即通过背书的保险单据的转让范围应等于或大于提单的转让范围。如果提单做成记名背书,保险单据可做同样内容的记名背书,但也可做成空白背书,同样如果提单做成空白背书,保险单据也应该做成空白背书。在FOB和CFR价格条件下成交,由买方投保,如买方需要转让提单,保险单据也需要转让,两者的转让如上所说必须保持一致,在被保货物出险后,保单持有人凭保单向保险公司索赔并取得合理的补偿。

如中国银行香港分行来证,提单和保险单据都作成同样内容的记名背书“full set of at least thre e signed copies of clean on board ocean bill of lading show beneficiary as shipper, made out to order of shipper, and endorsed to the order of HangSeng bank ltd hongkong.". “Insurance policies or certificates in negotiable form in duplicate and endorsed to the order of HangSe ng bank ltd, hongkong.".

又如新加坡达利银行来证,提单做成记名背书保险单据作成空白背书,“full set of clean shipped on board ocean bills of lading made out to order and endorsed to the order of tatlee bank l imited Singapore marked”“freight prepaid and notify accounte”,“insurance policies /certi ficates endorsed in blank for 110% of the invoice value coving...”

案例分析“仓至仓”条款下卖方为什么不能行使索赔权?

案情:xxxx年6月,我国沿海某省A公司向英国B公司按FOB条件出口一批家用电器。装运前,进口方B公司在当地向保险公司按ICC(A)(协会货物条款(A))办理了保险。货物在从A公司仓库用卡车运往装运港码头途中,由于不慎翻车,致使大部分货物毁损。事后,A公司以保险合同含有“仓至仓”条款为由,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遭到保险公司拒赔;后在A公司请求下,B公司又以自己的名义凭保险单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同样遭保险公司拒赔。最终A公司只能自己承担这部分损失。

分析:海运保险一般适用“仓至仓”条款。在实际业务中,货物由发运地仓库运往装运港途中的风险千万不可忽视。因为卖方与买方的风险转移是以装运港船舷或船边为界,在此之前的风险都由卖方承担,买方不具有可保利益,即使买方投保了包括“仓至仓”条款的有关保险,保险公司也不对在此期间发生的损失承担责任。保险公司赔付的前提条件是:所发生的风险损失必须在所投保险险别规定的承保范围内;只有保险单的合法持有人,才能向保险公司索赔;向保险公司行使索赔权利的人,不仅是保单的合法持有人,还必须享有可保利益。

在本案中从A公司来看,当损失发生时,他对货物拥有所有权,货物的损失直接对他造成了经济利益的损害,从而他享有可保利益。但是A公司既不是被保险人,也不是保险单的受让人,尽管保险单内包括“仓至仓”条款,A公司也无权向保险公司要求赔偿。

从B公司来看,他是该批货物的投保人,是保险单的合法持有人。但是货物损失发生在运往装运港途中,此时B公司不拥有对货物的所有权,而且根据FOB条件,风险转移以船舷为界,所以损失发生时,风险并没有从A公司转移给B公司,也就是说,该损失没有给B公司带来经济利益的损害,因此他不具有可保利益。尽管上例中的损失属于ICC(A)的承保范围,B公司也无权向保险公司要求赔偿。

因此,在FOB、CFR和FAS合同下,货物由发运地仓库运往装运港途中的风险千万不可忽视。因为这几个术语下,风险转移都是以装运港船舷或船边为界,在此之前的风险都是由卖方承担,买方不具有可保利益,所以即使买方投保了包括“仓至仓”条款的有关保险,保险公司也不对在此期间发生的损失承担责任。为了自己的利益起见,卖方应对该运输过程中的风险单独进行投保,以避免上述案例中的情况发生。

第八章案例分析关于单证表面相符的一个案例

某年3月间,我国某工艺品进出口公司与巴基斯坦BC贸易有限公司成交一笔贸易。6月5号对方开来信用证,有关部分条款规定:“……350 SET OF DINNER SET ,PRICE:USD35.00PER SET, C&F KARACHI, SHIPMENT FROM QINGDAO TO KARACHI, SHIPPING MARK TO BE ‘B.C./381 AND 451 / KARACHI’ ONLY.”(3 50套西餐具,价格每套35美元,C&F卡拉奇,从青岛装运至卡拉奇,运输标志仅为“B.C./381 AND 451 / KARACHI”)。我工艺品进出口公司根据上述信用证条款,在装运后即备齐单据向议付行N银行交单,未料到单寄至国外,开证行I银行提出拒付意见:“第XXX号信用证项下单据存在如下不符点:

(1)提单及发票等单据上表示的运输标志与信用证不符。信用证规定‘B.C./381 AND 451 / KARACHI’你提单及发票等单据上的运输标志为‘B.C./381 &451 / KARACHI’。(2)信用证规定价格为USD35. 00PER SET, C&F KARACHI ,你发票上表示价格条件为USD35.00PER SET, CFR KARACHI。(3)包装单上运输标志栏表示:‘AS PER INVOICE’,系据哪个发票?漏发票号码,应表示出依据第XXX号发票。根据上述单证不符,我行无法接受。单据暂代保管,请告处理意见。”

工艺品进出口公司接到上述开证行拒付意见后,认为对方所提的完全是挑剔性意见,做出反驳,但事与愿违,最终,工艺品进出口公司只好又向买方进行商洽,并了解到对方主要由于国际市场疲软才拒付,通过几次洽商,让价10%而结案。

从上例中看出单据的重要性。银行在审查时所谓“单证相符”,要求单证表面上也要相符。所以,虽然AND 与& 意思一致,但信用证上清楚地写着‘B.C./381 AND 451 / KARACHI’ ONLY,所以,AND 与&构成单证不符。C&F 、CFR尽管意思相同,但也构成单证表面上的不符。所以,银行有理由拒付,从而使得工艺品公司蒙受损失。

该案立及以下案例均改编自《ICC银行委员会意见汇编1995-2001 on UCP 500, UCP 400,URC 522 &UR DG 458》,国际商会出版物632号,国际商会中国国家委员会(ICC CHINA)翻译,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2003年12月第1版。作者根据UCP600重新进行了整理。

案例分析银行接受有不符点的单据是否意味着其以后也要接受类似的不符点?

案情:某议付行向一家国外开证行提交的单据并拒付了,原因是其提交了保险凭证而不是保险单。而这一不符点在前两批交货时被开证申请人接受过。现提交的是第三套有相同不符点的单据。开证行称开证申请人拒绝接受该套单据,原因是提交了保险凭证而不是保险单。

分析:除非当地法律另有规定,一家银行以前曾接受有不符点单据(无论开证申请人是否接受该不符点)的事实,并不意味着该银行必须接受以后提交单据中类似的不符点。拒付理由成立。

案例分析关于发票、海运提单和装箱单上的货物描述的一个案例

案情:信用证里的货物描述规定如下:

Clock Movement (闹钟机芯)

‘O.K’ BRAND QUARTZ CLOCK MOVEMENT WITH SWITH (“OK”牌石英钟闹钟机芯带开关)

可是,议付行所提交装运单据(发票、海运提单、装箱单)上的货物描述为:‘O.K’ BRAND QUARTZ CLOCK MOVEMENT WITH SWITH (“OK”牌石英钟闹钟机心带开关)

请问:遗漏货物名称“Clock Movement”(闹钟机心)是不符点吗?

分析:根据UCP500第37条c款的规定“商业发票的货物描述必须与信用证中的描述一致,至于所有其他单据,货物描述则可使用统称,但不得与信用证货物描述有抵触”。据此,实务中必须区分商业发票和商业发票以外的其他单据。

在这一点上,UCP600继承了UCP500的精神。UCP600中第14条e款规定:“除商业发票外,其他单据中的货物、服务或履约行为的描述,如果有的话,可使用统称,但不得与信用证中的描述相矛盾。”

UCP600第18条c款规定:“商业发票中货物、服务或行为的描述必须与信用证规定的内容一致。”由此可见,UCP600并没有规定必须严格“镜像”相符,而只要一致即可。

在本案中,信用证的货物描述中“Clock Movement (闹钟机芯)”一词出现了两次,大概是一次作为总标题随后以更详细的货物描述。提交的商业发票和其他单据都遗漏了“Clock Movement ”(闹钟机芯)作为总标题。可是更详尽的货物描述与信用证规定的完全一致。

至于发票以外的单据,遗漏“Clock Movement”(闹钟机芯)并不重要,因为在这些单据中的货物描述仍然符合了“货物描述则可使用统称,但不得与信用证货物描述有抵触”的要求。

结论:本例中不应该视为不符点。

案例分析下列打印错误是否构成不符

(1)发票显示受益人地址中的邮政区号为“0256”而不是“2056”。(2)空运单显示在空运单上指定的“收件人”的姓为“Chai”而不是“Chan”。(3)空运单显示受益人的地址为“INDUSTRIAL PARL”而不是“INDU STRIAL PARK”(工业区)。所述发票和空运单能作为不符单据拒受吗?

分析:(1)邮政区号,仅仅作为邮政使用,在这种情况下(用以指出谁开的发票)不应该是拒受发票

的理由。(2)姓氏,认识到即使同一地址也或许的确存在另外有人刚好是这个姓(Chai),可以被当作空运单拒受的理由。(3)由于实际上不存在地址为“INDUSTRIAL PARL”的危险,这种明显的打印错误不应该视为不符点,不成为空运单拒受的理由。无论怎样,对于受益人而言,要想顺利地得到信用证下的付款,杜绝打印错误是有必要的。

第九章案例分析沟通管理不力致“追不回”的打包贷款11

案情经过:2000年,我国某中外合资企业(下称借款人)以多份累计金额为50万美元的信用证(开证行是加拿大某银行)向我国中国银行北京分行(下称贷款行)申请打包贷款40万美元,期限为3个月,以出口收汇作为还款来源。

中行北京分行的信贷部门接到借款人的打包贷款申请后,将有关的出口信用证交至国际结算部门。国际结算部门审核信用证后,认为没有什么问题,信贷部门即向借款人发放了此笔打包贷款。贷款发放后,借款人根据信用证要求按期装运了货物,国际结算部门也分批议付了出口单据,货款陆续收妥。但收到货款后,该行会计部门并没有及时地扣还贷款,而是将全部款项办理了结汇手续,划入了借款人账户。

3个月后贷款到期,信贷部门向借款人索收贷款时,发现借款人濒临破产,账户上所剩无几。无可奈何之下,该分行只得通过法律程序向法院起诉。但借款人早已资不抵债,无力偿还。最终银行虽获得胜诉,贷款本息却终究无法追回。

分析点评:由上不难看出,导致中行打包贷款无法收回的主要原因有两个:

1、内部沟通缺乏,部门间缺乏联系。为了保证打包贷款得以偿还,银行规定在出口单据收汇后必须立即归还打包贷款,不受贷款是否到期的限制。这就需要银行的信贷、国际结算以及会计等业务部门之间的密切配合。而此案中,信贷部门与会计部门工作的脱节应是导致该笔贷款无法收回的主要原因。

2、信贷部门贷后检查不力。信贷人员应该加强贷后的检查监督,及时掌握贷款的去向,了解贷款人的履约情况,发现问题是进行及时的反应或处理。但此案中,信贷部门明显没有适当履行其职责,未能及时察觉贷款企业收汇入账后款项被挪作他用,由此可见,银行的管理并不完善,亦应对此损失负责。

此案有银行内部规章和制约机制不健全引起,为防止类似事件发生,应该注意以下几个方面:处理好业务发展和风险防范之间的关系;避免内部工作脱节的事情发生;防止重贷轻管倾向。

以下五个案例均为改编自《国际结算案例评析》,高洁编著,对外经济贸易出版社,2006年出版。此案例改编自该书案例34“无法追回的打包放款”。

案例分析提货担保丧失单证时不符拒绝付款的风险13

案情经过:2003年2月,香港某航运贸易公司(承运人)的一艘货轮,在越南胡志明市装运数千吨木薯粉准备运往上海。装货完毕后,船长向越南的托运方签发了两份不记名指示(To Order)提单,即收货人一栏中没有具体的公司名称,被通知方为上海A公司。船抵上海后,A公司向银行G(信用证的开证行)称其为该提单项下的收货人(在指示抬头提单中被通知人往往是进口商),但因正本提单正在办理结汇手续,无法凭以提货,故而要求银行出具提货担保,用以先行提货。该银行同意其要求,出具了提货担保。三个月后,正本提单的持有人越南的一家公司B(信用证的受益人)在香港法院对香港某航运贸易公司起诉,要求后者提供100万美元担保,以承担无提单放货的法律责任,并于2003年底在孟加拉国吉大港扣押了该艘轮船。上海A公司的三名业务人员也因此滞留在越南。2004年2月,香港某航运公司向当地海事法院对出具提货担保的G银行和A 公司(提货人)提起诉讼,要求上述被告应承担无提单提货的责任,经法院审理调解后,提货人先支付20万美元,余下的80万美元由G银行承担,从而达成和解协议。

分析点评:本案涉及的是提货担保业务。在进口信用证业务中,如遇到货物先到而邮寄单据未到的情形,进口商会要求开证银行出具提货担保,以便提前提取货物。这时开证行应要求进口商在申请书中声明,在他们凭开证行出具的提货担保提走货物后,将放弃提出对单证可能不符的权利。因为,在正常情况下,如果当开证行提出单证不符时,开证行将代替议付行持有单据(包括提单),并听候议付行的处理意见(此时,该单据项下的物权仍归议付行或出口商所有)。在进口商凭开证行的提货担保把尚未属于其的货物提

走时,开证行将会受到议付行或出口商的法律诉讼,则银行将承担风险。本案中我国的G银行即是如此。因而,一旦要求凭提货担保提货,进口商就应丧失对将来实际收到单证时可能出现的不符点提出异议的权利,即开证行接受申请开立提货担保时,会要求进口商在收到正本提单的单据后,不管单证相符与否,必须无条件地授权银行对外付款。改编自该书案例22“提货担保引发的纠纷”。

案例分析出口保理业务的反索纠纷

案情经过:2005年初,国内某出口商B公司委托当地某出口保理商叙作一笔出口保理业务。在获得出口保理商批准的20万美元信用额度后,出口保理商即与出口商签订了《出口保理业务协议》及《保理融资扣款授权书》。同年4月和5月,出口商先后向出口保理商提交了两张发票,金额共计20万美元。出口保理商随即将这两张发票先后转让给了英国的某进口保理商,并根据出口商的申请,向其提供了16万美元的出口保理融资。

8月5日,出口保理商收到进口保理商发来的争议通知,告知出口保理商,该年出口商以托收方式发给进口商的货物因质量问题被进口商海关扣留,致使进口商不能提取该批托收项下议付货款的货物,进口商A 公司因此拒付该出口商保理项下两笔应收账款。进口保理商同时随附了一份进口国海关的证明书。出口保理商立即将有关争议情况通知了出口商,出口商承认托收项下的货物有问题,并正在与进口商交涉。为了资金安全,出口保理商根据与出口商签署的《保理融资扣款授权书》及《出口保理业务协议》的有关条款规定,于8月11日将保理融资款项及其利息费用从出口商账上冲回,出口商对此未提出任何异议。

然而,在这之后直至次年7月进口商倒闭,买卖双方始终未能协商解决保理项下这起因反索而引起的贸易纠纷。其后第3年3月5日,出口商以“出口保理商冲回保理融资侵犯了出口商的合法权益”为由向法院起诉,要求出口保理商赔偿人民币200多万元,后又认为起诉理由不当而主动撤诉,并另以“保理业务项下贸易合同未出现任何质量争议,出口保理商却以质量争议为由扣划保理融资款项是严重侵犯出口商权益”起诉出口保理商。

分析点评:所谓反索,指的是进口商因与出口商另外一笔交易的结果导致进口商向出口商提出索赔而引起的争议。本案显然是由反索引起的贸易纠纷。

根据《国际保付代理公约》第十条规定,如果保理人付款时已知道在与债务人付款有关的货物方面,供应商不履约、履约有瑕疵或履约延迟,进口商只可以向供应商收回其已经给付保理人的款项,却无权向保理人收回已经给付的款项。反之,若保理人付款时并不知道与债务人付款有关的货物方面,供应商不履约、履约有瑕疵或履约迟延的情况,则进口商有权收回其已经付给保理人的款项,或有权利对保理人不付款。因此,在保理业务中保理商保证赔付必须建立在“出口商按时按质按量履行交货义务”的基础上,如果买方对此提出异议、抱怨或索赔,均被推定为是发生贸易纠纷,保理商将立即转告出口商处理。如纠纷未能在合理时间内得到解决,则相关的应收账款,不论其是否在信用额度之内,均为不合格应收账款,保理商有权主动冲账,并不承担坏账风险。由此,若保理项下贸易合同出现质量争议,出口保理商扣划保理融资款项是合法的。那么,在本案中,出口保理商是否可以进口商提出的反索为由扣划对出口商的保理融资款项?

按照FCI颁布的《国际保理业务惯例规则》第四十一条规定,“如果债务人提出抗辩、反索或纠纷,并且如果出口商于发生纠纷的应收账款所涉及发票的到期日后270天内收到该纠纷通知,进口保理商不应被要求对债务人由于这种纠纷而拒付的金额进行付款。”即按照该规定,在进口商提出反索的情况下,进口保理商有权对本贸易合同项下的金额拒绝融资。即在本案中,出口保理商是可以进口商提出的反索为由扣划对出口商的保理融资款项的,此做法符合国际惯例。因而,出口商的起诉并不成立。

自本案中可得到的经验教训可归纳为如下两点:首先,为便于双方控制风险,出口商在向出口保理商提出信用额度申请时,应将其与买方之间所有现存贸易纠纷如实通报;其次,《出口保理业务协议》应明确一旦出口商以保理方式交易时,须将所有对该买方的应收账款(信用证交易及现金交易项下的除外)转交出口保理商处理。改编自该书案例76“一笔出口保理业务引起的纠纷案”。

案例分析福费廷业务的操作流程

案情经过:2000年7月10日,议付行N银行收到受益人B公司提交的金额为USD500 000.00 的议付单据,经审核单证一致,邮寄开证行I银行。

7月18日,N银行收到I银行承兑电文,承兑金额为USD500 000.00,到期日为2000年10月11日。 N银行应B公司要求,为其应收款项寻找包买银行,并将客户信息提供给F银行,如进口商名称、地址、开证行、融资币种、金额及还款条件。经比较后,确定由F银行对该汇票作无追索权融资,利率为LIBOR+ 0.9% P. A. 。F银行在买断汇票前,要求N银行提供以下资料:

1.经N银行确认、证实的有效信用证及修改复印件;

2.经N银行确认、证实的有效提单、发票复印件;

3.经I 银行承兑、N银行转让的已承兑汇票正本;

4.受益人致N银行的Notification of Assignment(款项让渡通知书)、Assignment(款项让渡书),表明该收款权利受益人已让渡给N银行;

5.N银行按F银行提供格式致F银行的Notification of Assignment、Assignment,表明该收款权利N银行已让渡给F银行。

N银行在规定期限内快递全套款项让渡资料至F银行。

N银行收到F银行买断出口项下应收款项USD539 622.62。

10月4日,F银行向I银行提示汇票。

10月11日,I银行如期偿付款项至F 银行。

分析点评:从本案中可总结出以下几点:

1.若打算叙作福费廷业务,受益人需尽早提出,以便银行事先做好买单安排。

2.国内银行为中介,经由外资银行叙作该业务时,事前两行之间必须谈妥如下内容:贴现利率和期限、买断金额、起息日、到款日、承诺费、违约费、相关单据等。在与包买银行谈论单据条件时,尽可能要求不提示单据,以加押电文处理,以避免准备和邮寄单据时延误时间。

3.所有买断条件均须分别与包买银行和受益人书面确认后方可操作。

4.所有买断报价均为实盘,已经书面确认接受报价,不得作任何更改,否则承担承诺费用。本案中N 银行确定买断报价的操作程序为:联系代理行,寻找适合价位的包买银行;包买银行传真OFFER(报盘);将OFFER 提示和受益人,受益人书面确认接受报盘条件,传真包买银行接受OFFER。摘自该书案例78“福费廷案例”。

第十章案例分析出境消费,如何选择国际信用卡

1.要注重国际通用性

消费者出门在外,时间的安排自然比较紧凑,因此对信用卡的服务便利性要求较高。从这一角度考虑,所选信用卡的国际通用性是首要的。国际信用卡的汇率结算都是以国际信用卡组织大笔购汇的汇率为基准,比个人购汇所用的汇率更优惠,因此,刷卡比个人购汇更省钱。

此外,在国外购物通常能够退税,如果用信用卡消费,退税可以直接打到信用卡账户上,这比用现金消费后的退税手续更为简便。消费者可以使用万事达卡(MasterCard),以及Visa的国际信用卡或双币信用卡,在全球范围内的接受程度是非常高的。

2.留意资金结算方式

出境消费有时不可避免地需要异地取现。实际上,多数国际机场都开设了接受国际借记卡、信用卡的取款机,消费者也可以从发卡银行的网站上进行查询。目前,我国对银行卡境外取现收取的手续费大致是每笔l2元人民币加交易金额的1%。对于经常性地前往某个国家或地区的消费者来说,可以申请双币种信用卡,通常选择美元为结算货币。如果前往欧洲,还可以使用欧元信用卡,因为美元信用卡在以欧元计价的欧洲国家使用,每刷一次都会支付一笔额外的“汇兑费用”,而欧元信用卡以欧元为记账货币,就可以避免汇兑损失。如果觉得换卡麻烦,还可以考虑办理高端银行推的可实时选择结算货币的国际信用卡。这样一来,海外信用卡持卡人在内地结账时,就能够实时选择结算货币,并且对交易的本币金额一目了然。

3.实用的商旅增值服务

俗话说“在家千日好,出门一时难”,如果遇到了麻烦,信用卡附加的旅行平安保险和海外紧急救援协助就可以发挥它们的作用了。凡是刷卡购买机票或交团费,银行会由合作的保险公司提供一定金额的保障,有些除了人身意外保险外,还有行李遗失险、班机延误险,甚至连劫机险都包括在内。以万事达卡为例,在多数国家都设有当地免付费的电话,出国前可上网查询。如果是出国投资的高端客户,那么资金往来和结算就难免频繁。新近露脸的各类高端信用卡就使出浑身解数来吸引高端的客户。如中国银行推出的“长城国际白金卡”,主卡年费需100美元,其授信额度高达10万美元。工商银行推出的“牡丹白金卡”年费为4000元,持卡人可享受的航空人身意外保险保额最高达400万元。中信银行推出的“理财宝白金卡”,客户除了在机场能够享受贵宾厅候机、专人代办登机手续等系列服务外,客户在乘坐飞机、轮船、火车、汽车等定时定点的交通工具时,只要以卡支付上述交通工具的票款,或者支付80%以上的旅游团费,就可免费获得高达500万元人民币的意外保险,同行配偶及子女也能享受这份保障。

4.回国还款可用银联卡

满载而归的消费者回国后就得考虑还款的事宜了。如果是用人民币进行偿还,不妨使用带有中国银联标志的信用卡。截至2006年10月,已有24个国家和地区可受理银联卡,境外可受理银联卡的ATM机将近30万台。使用银联卡标志的信用卡在国外消费时能够节约货币转换费,因为银联卡可以直接把所在国货币兑换成人民币,而Visa或万事达等国际银行卡组织需要把所在国货币先兑换成美元,然后再把美元兑换成人民币,由于多增加了一个货币兑换环节,持卡人的换汇成本自然提高。在韩国、泰国和新加坡使用“银联卡”时,提现和消费时的计价货币均为当地货币。在提现和消费完成后,“中国银联”将根据交易当日的市场汇率,转换成人民币金额提供给内地发卡银行,由发卡银行即时扣除持卡人的账户余额,持卡人不存在汇率风险。资料来源:陈东蕾,《金融经济》,2007年第3期

案例分析济南国际信用卡诈骗案始末

2007年5月29日,经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审结一起重大案件:以妨害信用卡管理罪、信用卡诈骗罪,数罪并罚,判处犯罪嫌疑人孔某某有期徒刑6年6个月,并处罚金7万元,驱逐出境;以妨害信用卡管理罪、信用卡诈骗罪,数罪并罚,判处嫌疑人黄某某有期徒刑3年,并处罚金4.5万元;以信用卡诈骗罪,分别判处嫌疑人周某某、黄某某、刘某某有期徒刑2年6个月、2年和1年,并分处罚金3万元、2.5万元

和2万元。至此,这起由境内外犯罪分子相互勾结实施的特大国际信用卡诈骗案,以犯罪分子的集体伏法圆满告终。

银行报案全市首起国际信用卡诈骗案浮出水面

2006年6月9日,济南市公安局接到中国银行济南分行信用卡部报案:当天下午2时,两名青年持伪造的国际信用卡在山东明珠怡和国际酒店刷卡消费。

济南市公安局党委高度重视,指示经侦支队立即组成专案组,迅速侦破此案。经调查,当天下午2时许,一顾客持香港东亚银行信用卡在山东明珠怡和国际大酒店刷卡消费时,收银员发现其信用卡签名与PO S单签名不一致,经中国银行济南分行信用卡部确认,该卡卡号与发行机关不符,涉嫌信用卡诈骗,经查实,该卡此前已消费数万元。

连夜出击涉案嫌疑人周某某落入法网

为避免造成更大损失,专案组决定连夜抓捕犯罪嫌疑人。根据报案人提供的线索,犯罪嫌疑人当晚将继续入住明珠怡和国际大酒店,专案组连夜赶到酒店,等待犯罪嫌疑人出现。然而,直到晚上10时,犯罪嫌疑人仍未出现。35分钟后,犯罪嫌疑人终于出现,民警们果断出击,一举将犯罪嫌疑人周某某抓获,当场缴获伪造国际信用卡4张。

经连夜审讯,犯罪嫌疑人周某某供述称:4天前,他经人介绍认识了姜某某,并自称为香港某公司老板,来济时未带足现金,但持有公司国际消费信用卡,可预支刷卡消费(不能提取现金),消费结算余额可提现,希望姜某某帮其联系可刷卡消费场所,并许诺成功后将余额提现的30%作为好处费。姜某某随即为其联系了山东明珠怡和国际酒店,周某某在该酒店预支刷卡消费1.8万元,实际消费8000元,剩余1万元提现。6月9日,姜某某又为其联系到德州刷卡消费,刷卡失败后,二人返回明珠怡和国际酒店,刚进入酒店就被民警抓获。

全线追拿涉案嫌疑人悉数落网

根据周某某的交代,办案人员认定该案还有隐情,遂加大审讯力度,彻底查清了周某某所持信用卡的来源:这些卡系周某某以3000至4000元的价格从广东人“阿冬”处购买,先后共购买了20余张。专案组当即决定让周某某以购卡为名诱阿冬上钩。不出所料,阿冬让周某某6月11日下午到广州广园中路麦当劳餐厅交易。

11日中午,专案组人员一下飞机,立即赶赴交易地点守候。交易时间到了,阿冬却来电通知取消交易。民警们意识到碰上了一个反侦查能力极强的对手,抓捕计划短时内恐怕很难实现,只好请广东省公安厅协助,密切关注阿冬的信息。10天后,阿冬的同伙在广州某酒店再次使用伪卡刷卡消费。专案组民警立即赶赴该酒店,将正在刷卡消费的阿超、阿新抓获,当场缴获伪卡4张,假身份证两张,假港澳通行证一张。根据阿超、阿新的交代,民警随后赶赴阿冬家将其抓获,从其家中搜出刷伪卡购来的200克黄金、一台东芝笔记本电脑、40张伪卡半成品、3台POS机和一台含有读写信用卡信息程序的电脑。至此,该案主要犯罪嫌疑人全部落网。

经讯问,阿超全名孔某某,澳大利亚籍华人,1996年移居澳大利亚墨尔本。阿冬全名黄某某,广东清远人。阿新全名刘某某,广州人。阿冬、阿新均为阿超的马仔,其伪造信用卡行为受阿超操控。2003年以来,阿超伙同阿冬、阿新二人,将从香港、深圳寄来的伪卡(VISA、美国运通及MASTERCARD),以3000到4000元不等的价格通过阿冬卖给周某某。同时,三人还与周某某、黄某某等人先后在济南、青岛、西安、广州等地,使用伪卡“扫大街”(刷卡购买奢侈品),然后将所购物品变卖,或到高档娱乐场所采取大额预支刷卡小额消费,结算余额提现等方式进行信用卡诈骗犯罪活动,先后实施诈骗7起,诈骗财物共计40余万元。

防范国际信用卡诈骗金融机构需注意4点

目前国际信用卡诈骗案主要有两类作案方式:其一是内外勾结作案。境外犯罪集团与境内犯罪分子相勾结,在境外伪造外国银行信用卡,利用国内特约经销商识别假卡能力不强及外卡在境内消费两地结算上的时间差,大肆刷卡消费实施诈骗;犯罪嫌疑人与特约商户的内部人员相互勾结,里应外合,共同作案,最具危险性。其二是套取信用卡信息,疯狂制造假卡。犯罪嫌疑人从黑市购买成品伪卡、半成品伪卡、一部分盗取来的真实信用卡资料以及他们从非法渠道购入的信用卡读卡器、改写机,用高科技手段通过电脑利用“侧录”方式将买来的真实信用卡资料写进磁条信息,制造出一张张假VISA、MASTER、美国运通等几大国际银行信用卡。

金融机构要不断增强防范能力,避免上当造成财产损失。建议从以下4方面加强应对:

1.对申请安装外卡POS机商户的工商注册登记资料、经营场所、经营范围及实际经营情况,应进行实地核查,谨慎核批,诚信准入,安装外卡POS机不能盲目追求装机数量;

2.应加大对商户使用POS机情况的监管力度。特别对短时间内大额、集中、反复刷卡的,要作为欺诈嫌疑对象进行跟踪,并及时向公安机关通报可疑情况,必要时采取中止外卡收单业务等措施;

3.应加强对各商户收银员的业务知识培训和过错责任警示教育及管理,尤其要加强对国际信用卡识别和使用规则的培训,提高收银员和银联卡从业人员甄别国际信用卡真伪的能力,教育收银员收到伪卡或可疑卡后,在不予刷卡的同时,及时报告银联中心和公安机关;

4.加大对外卡监控的同时,还要密切注意国内信用卡市场,防止犯罪分子利用类似伎俩实施诈骗。

国际结算案例

国际结算课程案例 学院:经济管理学院 专业:国际经济与贸易 学号:14209103 姓名:刘玲 经典司法案例评析之马来西亚KUB电力公司诉中国光大银行股 份有限公司沈阳履行独立性保函承诺案 【分类】民商经济-> 与公司、证券、票据等有关的民事纠纷-> 票据纠纷-> 票据损害赔偿纠纷 马来西亚KUB电力公司诉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履行独立性保函承诺案【要点提示】 根据保函的表述,其索赔仅需要凭表面上符合保函规定的文件即付,则该保函属于独立性保函中的见索即付保函。我国没有有关涉外独立性银行保函的具体法律规定,且我国缔结或参加的国际条约也没有相关规定,可适用国际惯例处理此类纠纷。 【案例索引】 一审: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04]沈中民(4)外初字第12号(2004年12月2日)

(未上诉) 【案情】 原告马来西亚KuB电力公司(KuB Power Sdn.Bhd.)。 被告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以下简称中国光大银行沈阳分行)。 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公开审理查明,1997年3月25日,原告与沈阳机械设备进出口公司达成了电力设备进出口协议。协议约定,货款总金额为3 741 500美元,由原告向沈阳机械设备进出口公司支付合同总价的10%的预付款374 150美元,沈阳机械设备进出口公司向原告出口气体绝缘开关设备。 1997年6月4日,根据沈阳机械设备进出口公司的申请,中国投资银行沈阳分行开具了No.APS2297012号以原告为受益人的不可撤销保函,承诺“如果供货方(即沈阳机械设备进出15公司)已收到预付款但未能按照合同规定交付设备,那么,一俟收到贵方通过你方银行出具的说明供货方未能履行合同义务的首次书面要求,我方在合理时间内即行退款给你方,退款金额不超过374 150美元。”同时约定:“如发生本保函项下的索赔,应使我行在1997年11月25日或该日期前收到索赔书。”此后,原告按照协议向中国投资银行沈阳分行支付了预付款374 150美元,该款已由中国投资银行沈阳分行交给沈阳机械设备进出15公司。1997年12月10日,中国投资银行沈阳分行对保函进行了修改,注明:“如发生被保函项下的索赔,须使我行在1998年4月25日或该日期之前收到索赔书。以此代替原来的说明。在该日期之后,我行的责任将停止,本保函自动失效。”嗣后,双方约定的原告与案外人沈阳机械设备进出口公司的进出15交易未能实际履行。 1998年1月4日,原告通过土著银行(在保函中约定的原告方银行)向中国投资银行沈阳分行提出索赔。 1998年2月27日,原告根据保函的规定正式向中国投资银行沈阳分行提出了金额为374 150美元的全额索赔的书面要求,提出索赔的原因是沈阳机械设备进出口公司已收到374 150美元的预付款,但未能按照合同的规定交付气体绝缘开关设备。 1998年4月13日,沈阳机械设备进出15公司以与本案原告存在购销合同纠纷为由向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1998年4月14日,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以[1998]沈经初调保字第2号民事裁定书中止了中国投资银行沈阳分行所开立的No.APS2297012号预付款保函的履行。中国投资银行沈阳分行未能按保函规定的承诺向原告支付保函项下的金额。 1999年3月18日,被告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全面接收了中国投资银行沈阳分行,中国投资银行沈阳分行的债权债务由被告承继。 2000年9月12日,沈阳机械设备进出口公司向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回向本案原告提起的购销合同纠纷一案的起诉,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0年9月13日以[1998]沈经初字第993号民事裁定书准予沈阳机械设备进出口公司撤回起诉。 2002年1月9日,被告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向原告支付了保函项下20万美元,在被告的汇款申请书的汇款人附言中注明:“按照君合律师事务所丛青先生2001年9月19日、2001年1 1月30日和2002年1月8日传真指示偿付APS2297012号保函款项。”扣除被告于2002年1月9日已支付的20万美元,被告尚欠原告保函项下174 150美元没有支付。 2002年8月13日,本案原告的代理律师丛青通过北京飞翔运通快递有限公司向被告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发出律师函,提出尽快解决保函余额174 150美元的支付问题,但被告至今没有向原告支付该笔余额,故原告诉至法院。 原告马来西亚KUB电力公司诉称,1997年3月25日,原告与沈阳机械设备进出口公司达成了电力设备进出口协议。根据协议,由原告向沈阳机械设备进出口公司支付预付款374 150美元。沈阳机械设备进出15公司向原告出口电力设备。1997年6月4日,根据双方的约定和沈阳机械设备进出口公司的申请,中国投资银行沈阳分行向原告开具了No.APS2297012保函,

国际结算案例分析题及答案

<国际结算>案例分析题及答案1、中国G公司(进口商)与新加坡H公司(出口商)签订进口一批纤维板的合同,金额为800万美元,分八批交货,每批100万美元,使用远期汇票付款。合同订立后,新加坡出口商按时发来第一批货物,同时开立了八张远期汇票,每张汇票金额为100万美元。但中国进口商的的开户银行S银行将八张汇票全部承兑并退还给新加坡出口商。此后,新加坡出口商不再发货,同时将全部汇票转让给美国花旗银行。汇票到期后,花旗银行作为汇票的持票人要求S银行付款。该案导致中国G公司巨额损失。该案损失的主要原因是中国涉案的各方对金融票据缺乏应有的知识。 答:对于远期汇票付款是指出票完成后不能马上要求、而只能在规定的日期内要求票据权利的票据。而且远期汇票承兑后不可撤销,而G公司在H公司发第一批货物就对其全部的远期汇票进行承兑,导致了必须对承诺的远期汇票进行承兑才造成了巨额损失。 2、中国青岛M公司与韩国F公司签订了一笔服装交易合同,贸易条件为FOB,金额为3万多美元,并约定信用证付款。但F公司迟迟未开来信用证,在M公司的多次催促下,F 公司答应改为银行支票付款,在装运港一手交货,一手交支票。在M公司已备妥装运货物准备装船时,F公司却提交了一份支票复印件。对此出口商予以拒绝。同时,F公司也对货物包装提出新的要求,并要求将海运改为空运,答应立即寄来支票原件。当出口商改换包装后准备空运时,要求F公司前来验货,但F公司以该批货物价格过高为由拒绝验货,最终导致出口商遭受巨大损失。 答:我方因坚持用信用证付款,这样可以降低损失同时支票只能开出一张,而F公司却提交了一份支票复印件,违背了支票的原则,同时看不到F公司的诚意。M公司在看到这种

国际结算票据案例分析及答案

1、案例分析题出票人甲将票据交付给受款人乙乙通过背书将票据转让给丙丙又将票据转让给丁丁又将票据转让给戊戊为最后持票人。请问在这一系列的当事人之间谁是票据上的前手和后手这样的区分有何意义答①甲、乙、丙、丁、戊所处的地位是相互独立的在前者被称为前手在后者被称为后手。例如甲为乙的前手乙为甲的后手甲、乙、丙、丁均为戊的前手戊则同时是甲、乙、丙、丁的后手。②前手与后手的区分意义在于票据上的当事人行使追索权时只能由后手向前手追索而前手不能向后手追索。所以在前后手的关系中前手为债务人后手为债权人。 2、案例分析题1998年1月湖南天易公司与福建华茂发展公司签订了名为联营实质上是借贷性质的《联营合同》约定华茂公司向天易公司借款人民币500万元湖南交通银行衡阳某分行下简称为交行对该借款作担保并给天易公司出具了担保书。之后天易公司签发了以浙江某服装厂为收款人到期日为1998年8月底的500万元商业汇票一张还同该厂签订了虚假的《购销合同》将该汇票与合同一并提交给农业银行某县支行下简称为农行请求承兑双方签订了《委托承兑商业汇票协议》。天易公司告知农行拟使用贴现的方式取得资金并承诺把该汇票的贴现款项大部分汇回该行由该行控制使用。其后该农行承兑了此汇票。而后收款人浙江某服装厂持票到建设银行浙江某分行贴现并将贴现所得现款以退货款形式退回给天易公司后者则按《联营协议》的约定将此款项全部借给华茂发展公司。汇票到期后农行以受天易公司等诈骗为理由拒绝付款给贴现行而当天易公司要求华茂发展公司及交行归还借款时该行则以出借方签发汇票套取资金用于借贷不合法为由拒绝承担保证人责任。请问1此案中哪些属于票据关系2此案中有哪几种非票据关系3农行和交行的理由能否成立为什么答1天易公司的出票、农行的承兑、浙江某服装厂向建行浙江某分行的贴现构成了本案中的汇票的出票人、收款人、承兑人、背书人及被背书人之间的一系列的票据债权债务关系即本案的票据关系。2在本案中存在以下几种非票据关系①票据原因关系。将套取的资金用于非法借贷是本案中一系列出票、承兑等票据行为的真正原因它们在本案中是以各种合同关系体现出来的。②票据资金关系该关系以天易公司同农行某县支行签订的《委托承兑商业汇票协议》体现出来。3农行和交行的理由均不能成立。因为付款人一旦承兑其即成为确定的付款人承担保证到期支付票款的责任不得以资金关系抗辩善意的持票人。交行是票据基础关系的当事人同样不得以他人的票据关系系非法来作为借贷担保关系的抗辩理由。本案中天易公司与华茂发展公司的借贷关系显然是无效的交行应依法就其过错承担赔偿责任。 3、案例分析题1995年8月6日某市天吉电器集团公司与某县对外贸易公司化工建材分公司签订一份价值203765元的天吉冰柜、天吉空调购销合同。合同签订后化工建材公司预付货款8万元天吉公司供给化工建材公司价值202797元的电冰柜和空调。电器公司在催要货款过程中双方于1995年8月17日又签订一份价值492800元的空调、冰柜购销合同。为付款化工建材公司向刘某借款并从某县支行申领到一张以刘某为户名的20万元现金汇票交付给电器公司此款包括8月6日的合同款122797元余下款作为8月17日合同的预付款。电器公司持该汇票到某市分行要求兑现。因汇票密押错误某市分行拒付。电器公司遂将该银行诉之法院。法院在审理中查明汇票密押错误系某县支行工作失误所致。在电器公司要求兑付汇票过程中某县支行先后发出4封电报催收。付款单位以有纠纷和汇票方汇款人刘某挪用公款为由电告某市分行协助不要解付要求汇票作废处理退回某县支行。此外在电器公司要求兑付汇票过程中某县检察院出具通知函以刘某挪用公款为由要求某县支行不得更改密押。其间某市分行根据内部结算办法规定先后发出几封电报给某县支行要求进行查询答复、更改密押但某县支行始终未更改密押。?6?1 试问某市分行是否应承担付款义务为什么某县分行应否承担责任答某市分行应该承担付款义务。因为根据票据的无因性原则某市分行应否解付的依据在于持票人所持汇票是否有效如果银行汇票的形式符合法定要求则银行应五条件付款。在本案中由汇票的形式看发票人是某县支行付款是某市分行收款人为电器公司其形式合法从汇票记载的内容看也符合法律的规定从其取得方式看天吉电器集团公司从某县支行申领取得途径亦是正常的。而根据票据的无因性付款方某市分行所负的审查义务也仅限于以上各项内容而不必审查收、付双方的原因关系以及双方是否存在纠纷等实质性的内容。因此该汇票是有效的某市分行应该承担付款义务。根据我国有关法律的规定密押错误系某县支行的工作失误造成应由其承担过错责任在本案中某县支行应承担不解付的连带责任。 4、案例分析题2001年7月间某工商银行A市分行某办事处相当于县级支行办公室主任李某与其妻弟密谋后利用工作上的便利盗用该银行已于1年前公告作废的旧业务印鉴和银行现行票据格式凭证签署了金额为人民币100万元的银行承兑汇票一张出票人和付款人及承兑人记载为该办事

国际结算案例解析汇总整编

第一章概述 1.有一份CIF合同,货物已在规定的期限和装运港装船,但受载船只在离港4小时后因触礁沉没。第二天,当卖方凭提单、保险单、发票等单证要求买方付款时,买方以货物已经全部损失为由,拒绝接受单证和付款。 试问:在上述情况下,卖方是否有权利凭规定的单证要求买方付款? 答:卖方完全有权凭合同规定的单据要求买方付款,而买方无权拒付。因为:CIF合同不是卖方保证在目的港交货的合同,而是卖方在装运港把货物装上运往约定目的港船只,并支付运费和投买海上运输保险的合同。只要卖方按照合同规定的时间在装运港把货物装上往目的港的船只,并付清运费和保险费,提供合同规定的提单、保险单、发票和有关单据,卖方就实行了他的义务,至于货物在装船以后的一切风险和额外费用,均与卖方无关。本案中,尽管货物在离港后4小时触礁沉没,卖方也不负任何责任。只要卖方持有符合合同规定的单据,买方就必须凭卖方提供的单据付款。因此,买方不能以任何理由拒付或拖延付款。 2.我出口大米一批,价格条件是FOBS广州,当货物装到买方指定的船上后,发现相当部分货物因舱不清洁而发生严重污损,为此,客户向我方提出索赔。 试问:客户要求是否合理,为什么? 答:客户的要求不合理,国为我出口大米的价格条件是FOBS广州,即FOB船上交货并理仓,买方承担租船订舱的义务,卖方租的船应该适航、适货,我方的责任就是将大米装船并理舱,并无清洁船舱的责任。所以因船舱不洁所致的货物污损,责任不在我方,在买方。 第三章单据 1.天津ABC贸易公司日前出口英国Brown Brothers Import Co.一批仪器,数量为2000台,贸易双方商定的价格条件为CIFC5%London,单价为200英镑每台。信用证规定"不得

国际结算--案例分析题

案例分析 1、某年我出口公司与香港M公司成交一批手钻,金额20051美元,香港A银行开来信用证,其中对运输标志即唛头的规定为T-2684A/81M144。我方于12月30日装运后在制单时误将唛头写成J-2684/81M144。议付行于1月21日审单时也未发现这个差错,即向开证行寄单,同时按信用证规定也向纽约偿付行进行了索偿,并收到了偿付款。香港开证行于2月9日来电拒付,要求议付行将偿付款退还,所有费用包括电报费及利息等均应由议付行承担。 问:(1)开证行拒付理由是否成立?(2)我们应从本案例中吸取什么教训? @ (1)成立,提单唛头属提单重要信息,需与信用证规定一致,题中错误导致单证不符,开证行可以拒付。(2)公司制单需仔细,议付行审单需严谨。 2、英国伦敦某进口商为购买我国罐头向P银行申请开出L/C,金额为60280美元。我方银行于10月4日议付,并向开证行寄单索汇。开证行接单后于10月28日来电拒付,理由是:“受益人未按商务合同规定分两批发货装船。”经查我方供货人与英国进口方签订的商务合同确有分两批装运的条款。而我方议付行检查来证并无分批发货条款,且单证相符,单单相符,故复电开证行仍要求付款,且要求保留索偿迟付款项利息的权利。 问:开证行拒付理由是否成立?我方要求是否合理? @ 不成立,要求合理。信用证处理的是单据,开证行付款条件是单单相符、单证相符。这里的相符是指单据表面相符,与实质贸易及合同无关。如果提单描述的货物与信用证不符,可以拒绝付款赎单,但货物品质与合同是否相符与信用证结算无关,因此不可拒绝付款。

3、我某公司与外商按CIF 条件签订一笔大宗商品出口合同,合同规定装运期为8月份,但未规定具体开证日期。外商拖延开证,我方见装运期快到,从7 月底开始,连续多次电催外商开证,直到8月5日,外商才发简电开证,我方怕误装运期,急忙按简电办理装运。 8 月28 日,外商开来信用证正本,正本上对有关单据作了与合同不符的规定。我方审证时未予注意,通过银行议付,银行也未发现,但开证行以单证不符为由,拒付货款。我方以货物及单据均与合同相符为由,根据合同要求买方付款,经过多次交涉未果,最后该批货物被港口海关拍卖处理,使我方遭受款货两空的损失。你认为我方应从中吸取哪些教训? 4、我国A外贸公司向英国B公司出口茶叶600公吨,合同规定:4月至6月份内分批装运。B公司按时开来信用证。证内规定:Shipment during April/June, April shipment 100M/T, May shipment 200M/T, June shipment 300M/T。 我国A公司实际出运情况是:4月份装出100M/T,并顺利接汇。5月份因故未能装出,6月份装运500M/T。试问:我外贸公司6月份出运后能否顺利结汇?为什么? 5、我某出口公司与新西兰商人成交一批出口货物。原合同规定买方开不可撤销即期信用证,但对方开来的却是一张60 天的远期信用证。不过在证中规定:“discount charges for payment at 60 days are borne by buyers and payable at maturity in the scope of this credit.”问此证是否为假远期信用证?我可否接受? @ 此证虽属假远期信用证,但审度证中有关词句的含义,实际上是远期加利息的条款。如我接受,则在不能贴现的情况下势必要等到60天后才能收汇,且60天后汇价涨跌如何,也难预计。故应让买方改证,等其明确远期汇票能即期付款并由开证行或付款行负责贴现,而且一切贴息和费用归买方承担后,我方可接受。

国际结算案例分析

一、教学案例分析 案例1、小丁是一家公司外贸部的职员,该公司位于上海,主要从事工业用纸的生产和国内外销售工作,公司有非常稳定的日本、越南、加拿大、俄罗斯客户群。小丁已经有两年多的工作经验,对国际结算非常熟悉。近日,公司来了一个实习生小徐,没有真正接触过国际结算的内容,工作不知如何下手。货款的收付直接影响双方的资金周转和融通,以及各种金融风险和费用的负担,关系到买卖双方的利益和得失。所以外贸部经理告诉小徐向小丁学习。小丁打算先给小徐做一个简单培训。 分析:国际结算是指国际间债权债务的清偿或跨国转移资金而发生的在不同国家之间的货币收付业务。国际结算是一门以国际金融、国际贸易和商业银行学为基础而形成的交叉学科。与国内结算相比,国际结算要复杂很多,风险也更大,涉及因素多,需要掌握贸易、金融、法律、外语、商品等相关知识和理论基础。在公司贸易中发生的货币收付,需要运用金融工具(如汇票、本票、支票等),采取约定的结算方式(如汇付、托收、信用证等),利用一定的结算渠道(如SWIFT网络等),通过金融机构,使国际间的债权债务得以清偿。整个过程周期长,手续复杂,风险大。小丁应针对本公司的贸易特点,从国际结算的产生与发展、国际结算的性质和特点、国际结算的种类、内容等方面展开培训,着重讲解与实际应用相关的票据、汇付、托收、信用证、单据等事项。 案例2、公司接到一个来自加拿大的订单,需要定制一款尺寸特殊的擦拭用纸,包装的设计和材料也是定制的,货款价值5万美元,双方协商后决定采用6个月的远期信用证结算。远期信用结算是公司常用的一种结算方式,因信用证是一种银行信用,既能保证出口商安全迅速受到货款,也能保证买方按时受到装运单据。根据信用证使用流程,需要根据买卖合同规定,填写开证申请书,向开证行申请开立信用证。开证行接受进口方的开证申请,收受开证押金后,依据开证申请书内容开出信用证,发送出口商所在地的通知行。通知行鉴定信用证表面真实性后通知出口商,出口商审核信用证与买卖合同条款相符后,按信用证规定转运货物。出口商备齐各种转运单据后还需开立一张远期汇票。开立汇票的事情这次落到了小徐的身上。 分析:根据我国《票据法》规定,汇票应包括“汇票”字样、无条件付款命令、确定的金额、付款人名称、收款人名称、出票日期、出票人签章等内容。除了以上必须记载的内容外,还有几个“相对必要记载项目”。这些项目十分重要,但如果不记载也不会影响汇票的法律效力,因为,这些内容可以间接确定,包括出票地点、付款地点、付款日期。 汇票的作用:(要点)支付功能、汇兑功能、信用功能、结算功能、融资功能 汇票,简称为Draft或Bill。在国际结算中使用频率远远超过本票和支票。在各国的票据立法中,关于汇票的规定最为全面、具体。在各种类型的票据中,汇票最具典型意义,汇票有关法律规定也完全或部分适用本票和支票。中国《票据法》对汇票下的定义是:汇票是出票人签发的。委托付款人在见票时或者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按照付款时间的不同,汇票可分为即期汇票和远期汇票。本例中即为远期汇票,指规定付款到期日在将来某一天或某一可以确定日期的汇票。不管哪种汇票,都要求包括“汇票”字样、无条件付款命令、确定的金额、付款人名称、收款人名称、出票日期、出票人签章等绝对载内容。相对记载内容包括出票地点、付款地点、付款日期等,这些项目十分重要,但如果不记载也不会影响汇票的法律效力。 案例3、小丁的同学小朱在宁波的A公司工作,A公司与俄罗斯B进口公司签订了一份五金产品的CIF合同,两个40FCIL。合同约定分两次等量装运,两次交货的时间间隔为30天,

国际结算 经典案例分析题

1,某代收行收到托收委托书,按指示装运后30天付款交单,照此委托书,代收行向进口商提示付款,进口商称交易合同条款是30天承兑交单,并要求代收行按承兑交单办理。请问,代收行应怎么办?这样处理的依据是什么? 答; 根据承兑交单的特点,代收行应先向进口商先承兑一下,因为承兑交单跟远期付款交单差不多,可以在装运后的30天付款 2,我国A商向法国B商出口货物,A交货后开立了一张令法国银行付款的汇票与商业单据,一起交银行结汇。问:该汇票的出票,付款行为适用于哪个票据法?为什么? 答:适用于《国际汇票和本票公约》的范围,即出票地,付款地分出不同的国家,该票据中出票地是我国,而付款来自于法国的银行,属于不同国家。 3,出票人A,收款人B,A在出票时记载了担当付款人C,预备付款人D。问:(1)B向谁提示承兑?为什么?(2)B提示承兑遭拒,能否行使追索权? 答:(1)向A提示承兑,A作为第一付款人,承担票据的承兑与付款责任。C 作为担当付款人并不是票据的债务人,而D作为预备付款人为第二付款人只有在第一付款人遭拒付才向D提示承兑。(2)不能。向D提示承兑,D作为预备付款人,在第一付款人未承兑或未付款时,持票人可向其提示承兑。 4,有一份国外开立的即期信用证,又经另一家银行加具保兑。当受益人按规定向保兑行交单要求付款时,保兑行称:开证行已无力偿付,所以保兑行不能履行付款义务,但可代出口商办理托收向进口方收款。问:(1)受益人是否该接受保兑行的说法?为什么?(2)如果你是受益人会怎么做?请说明理由。 答:UCP600规定,保兑行与开证行都负第一性付款责任,所以保兑行的解释不对,而不能推卸议付货款的责任,该受益人有保兑换行提交的单据是符合信用证各项要求的,保兑行应当执行第一付款的责任。 5,王某捡到票据金额为5万元的支票,对理由谎称是自己劳务所得,因担心去银行兑现时被银行扣从前的其欠款,故以3万元的要价转给李某,李某受让了支票,后凭支票到商场购物的5万元的商品,支票为商场所有。问:王、李、商场作为持票人能否享有票据权利? 答:王某不能享有票据权利,李某有3万元的给付对价,而商场享有完全的票据权利。因为《票据法》规定:以欺诈、偷窃或威胁等手段取得票据的,不得享有票据权利,所以王某不享有票据权利;票据的权利必须给付对价,所以李某拥有了对价3万元的票据权利,商场享有5万元即全部的票据权利。 6,A购进B的货物开立汇票交B抵偿货款,B按B→C→D→E连续背书转让,E 为持票人,G在汇票上为C作保证。问:(1)E遭退票可向谁行使追索权,为什么?(2)若A开立支票,E没在合理时间内提示遭拒绝,那么E能否行使追索权? 答:(1)只要在汇票上签字的当事人,包括出票人,背书人,保证人以及其他票据债务人,对持票人有承担连带偿付责任,持票人可直接向前手追索,也可以选择向任何一个背书人,出票人或保证人进行追索。本题中向G更好。(2)持票人未在提示时间内进行付款提示,对于一切前手丧失追索权,但是出票人除外,所以E能向A行使追索权。

国际结算案例分析题及答案

国际结算案例分析题及 答案 标准化管理处编码[BBX968T-XBB8968-NNJ668-MM9N]

<国际结算>案例分析题及答案1、中国G公司(进口商)与新加坡H公司(出口商)签订进口一批纤维板的合同,金额为800万美元,分八批交货,每批100万美元,使用远期汇票付款。合同订立后,新加坡出口商按时发来第一批货物,同时开立了八张远期汇票,每张汇票金额为100万美元。但中国进口商的的开户银行S银行将八张汇票全部承兑并退还给新加坡出口商。此后,新加坡出口商不再发货,同时将全部汇票转让给美国花旗银行。汇票到期后,花旗银行作为汇票的持票人要求S银行付款。该案导致中国G公司巨额损失。该案损失的主要原因是中国涉案的各方对金融票据缺乏应有的知识。 答:对于远期汇票付款是指出票完成后不能马上要求、而只能在规定的日期内要求票据权利的票据。而且远期汇票承兑后不可撤销,而G公司在H公司发第一批货物就对其全部的远期汇票进行承兑,导致了必须对承诺的远期汇票进行承兑才造成了巨额损失。 2、中国青岛M公司与韩国F公司签订了一笔服装交易合同,贸易条件为FOB,金额为3万多美元,并约定信用证付款。但F公司迟迟未开来信用证,在M公司的多次催促下,F 公司答应改为银行支票付款,在装运港一手交货,一手交支票。在M公司已备妥装运货物准备装船时,F公司却提交了一份支票复印件。对此出口商予以拒绝。同时,F公司也对货物包装提出新的要求,并要求将海运改为空运,答应立即寄来支票原件。当出口商改换包装后准备空运时,要求F公司前来验货,但F公司以该批货物价格过高为由拒绝验货,最终导致出口商遭受巨大损失。 答:我方因坚持用信用证付款,这样可以降低损失同时支票只能开出一张,而F公司却提交了一份支票复印件,违背了支票的原则,同时看不到F公司的诚意。M公司在看到这种

国际结算信用证案例分析-英文

宁波大学答题纸 (20 14 —20 15 学年第二学期) 课号:012A06R01 课程名称:国际结算改卷教师:贺翔 学号:126150121 姓名:卓婷婷得分: The Case of L/C 1. Case: A foreign importing company signed a contrast with Chinese exporting company to purchase 500 tons of chemical fertilizer. The contrast requested that the letter of credit should be issued by Jan 30st 1994, and the goods should be shipped before Feb 5th. In Jan 20th, the buyer sent a credit, and its expiry date is Feb 10th. Due to some difficulties of shipping in time for the seller, so it asked the buyer to put the shipping date off to Feb 17th and the valid time of credit lasts to Feb 20, finally the seller agreed. Neither of them confirmed opening bank. Eventually, after getting goods loaded, the seller applied opening bank for negotiation to pay. Unfortunately it was refused. 2. Solution and Personal thought: Although L/C is supposed to be written according to business contrast, it becomes legally independent after issuing. And opening bank only accepts clause restraint of initial credit but not business contrast. In this case, the buyer and the seller achieved an agreement of credit modification without confirming the bank or getting its permission. So the bank has the right to refuse the payment. As for the seller, to make things right, it can ask the buyer to confirm the bank to modify the extension of L/C. Or it can directly ask the buyer to perform the payment based on revised contrast. As we know, there exists a triangle relationship between applicant, beneficiary and opening bank. L/C. Three parties should be clear with their own rights and obligations, and be aware of what the role each is playing in international payment. It’s obvious that modification and extension of L/C can be risky. When making any of them, both the seller and the buyer should be cautious. Even their business contrast is revised, the independent L/C should also be modified.

国际结算判断及案例分析题

国际结算判断及案例分析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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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判断及案例分析题,仅供参考,若造成误导,责任自负 1.商业发票是全套单据的中心。(√) 2.信用证审单时,横审的目的是为了达到单单一致。( × ) 3.在托收业务中提示行一定是代收行。( ×) 4.代理行关系中止后,双方可将控制文件视为失效。(×) 5.海运提单只是货物权利凭证,不能流通转让。( × ) 6.可转让信用证只能转让一次。(√) 7.每家经营国际业务的银行要开展业务,必须有足够的分行。( √) 8.通知行的责任是合理谨慎地验核信用证的表面真实性。(√ ) 9. 预付金保函金额小于预付金的金额,有效期至合同执行完毕日期为止。( √) 10.叙做议付的面比较宽,除议付信用证还包括凭付款交单的跟单托收。( × ) 11.旅行信用证的申请人和受益人不同是一人。(× ) 1.本票可分为一般本票和银行本票,其中银行本票多为不记名本票。 2.可转让信用证只能转让一次,因此,可转让信用证的第二受益人只能有一个 3.代收行将一张跟单汇票提示承兑或付款时,必须保证所附单据的真实性和单据内提及的货物的确存在。 4.委托人未予以偿债时,担保人有权处置委托人的押金、抵押品和担保品,而委托人债务的清偿额也以此为限。 5.出票地必须是真实签发汇票的地点。 6.信用证最好由通知行传递至受益人,因为通知行负有审核信用证真伪的责任。 7.英国票据法明确规定,如果出票人在汇票上写明“禁止转让”字样,汇票就不可以转让。√ 8.打包放款金额是信用证金额的80%,贷款期限6个月,最长不超过信用证有效期后21天 9.如信用证的有关各方都同意接受修改书中的一部分,此接受是有效的。 10.提示行应对任何签字的真实性负责。 11.议付信用证项下,受益人索款必须开具信用证项下的汇票,银行审单相符后即向出口商议付,向开证行寄单索偿,并对受益人有追索权。 12.循环信用证可省去开证申请人多次开证的麻烦和费用支出,因此适用分批的均匀交货的合同。 13.汇付方式是一种对买方或者卖方有较大风险的支付方式。 14.如果某人不是出票人,付款人,或收款人,而仅在票面上签上他的名字,则他对持票人不付任何责任。 15.第一受益人可保留是否通知修改的权利。√ 16.为了避免货物中途转船延误时间、增加费用开支和造成货损货差,在按FOB条件进口时,最好争取在合同中订上“不准转船”的条款。 17.议付与出口押汇都是银行对出口商垫款或融资的授信行为。 18.与信用证业务相比,托收方式对买方更为有利。 19.在一份不可撤销承兑信用证下,假如信用证指定的银行承兑了受益人的汇票,但到期却未付款,则开证行仍须对此汇票负责。 20.在信用证方式下,如出口人(受益人)提供的单据与信用证规定表面不符,但提供的货物与合同规定相符,经出口公司经理签署不符点递交保函后,开证银行仍须对出口公司付款。 21.某公司将一份可转让信用证转让给其国内供货商,该供货商交来的保险单上的金额应该高于原证关于保险金额的规定。 22.根据英国票据法的规定,持票人可以拒绝接受附有限制条件的背书。 23.在第二受益人交单议付之后,如果第一受益人未能在接到转让行的通知后及时去转让行换单,此转让信用证即失效了,因为转让行是不可以径直将第二受益人的单据寄往原证的开证行索偿的,它必须始终对第一受益人负责。 24.各种票据行为中,最重要的是付款。 25.要式性指票据的格式、票据行为都必须符合法定的要件,才能发生票据效力。 26.顺汇法的特点是资金流向和结算工具的流向一致,即由收款人主动开出汇票交由银行收款。 27.信用证业务中,开证行负第一性付款责任,保兑行负第二性付款责任。 28.根据国际贸易惯例,凡信用证上未注明可否转让字样,即可视为可转让信用证。 29.议付行就是付款行。 30.保函的索偿条款中,一般规定凭受益人自己签发的说明委托人已违约的声明索偿。 31.议付银行审核单据与信用证一致,便可向受益人付款,它对受益人付款有追索权。

国际结算案例分析题及答案培训讲学

<国际结算>案例分析题及答案 1、中国G公司(进口商)与新加坡H公司(出口商)签订进口一批纤维板的合同,金额为800万美元,分八批交货,每批100万美元,使用远期汇票付款。合同订立后,新加坡出口商按时发来第一批货物,同时开立了八张远期汇票,每张汇票金额为100万美元。但中国进口商的的开户银行S银行将八张汇票全部承兑并退还给新加坡出口商。此后,新加坡出口商不再发货,同时将全部汇票转让给美国花旗银行。汇票到期后,花旗银行作为汇票的持票人要求S银行付款。该案导致中国G公司巨额损失。该案损失的主要原因是中国涉案的各方对金融票据缺乏应有的知识。 答:对于远期汇票付款是指出票完成后不能马上要求、而只能在规定的日期内要求票据权利的票据。而且远期汇票承兑后不可撤销,而G公司在H公司发第一批货物就对其全部的远期汇票进行承兑,导致了必须对承诺的远期汇票进行承兑才造成了巨额损失。 2、中国青岛M公司与韩国F公司签订了一笔服装交易合同,贸易条件为FOB,金额为3万多美元,并约定信用证付款。但F公司迟迟未开来信用证,在M公司的多次催促下,F公司答应改为银行支票付款,在装运港一手交货,一手交支票。在M公司已备妥装运货物准备装船时,F公司却提交了一份支票复印件。对此出口商予以拒绝。同时,F公司也对货物包装提出新的要求,并要求将海运改为空运,答应立即寄来支票原件。当出口商改换包装后准备空运时,要求F公司前来验货,但F公司以该批货物价格过高为由拒绝验货,最终导致出口商遭受巨大损失。 答:我方因坚持用信用证付款,这样可以降低损失同时支票只能开出一张,而F公司却提交了一份支票复印件,违背了支票的原则,同时看不到F公司的诚意。M公司在看到这种情况就因该停止与F公司的合作。而不是按照F公司的要求将海运改为空运,是我方一为的退让导致了合同的失败。 3、2006年6月12日,A企业与B企业签订购销合同,双方约定货款以本票支付。合同生效后,B企业按时向A企业发货,A向其开户银行申请开立了银行本票,并转交B作为货款。由于B先期拖欠C企业的款项,其与该本票金额相当,于是B将该本票背书转让给了C。但C没有按时向银行支取该本票款项,直到9月才向银行请求支付本票金额。但银行以该本票已经过期为由拒付。于是C转向B要求支付款项,但遭到拒绝。多次交涉无果后,C向法院起诉B和银行,要求它们共同承担赔偿责任。 思考:法院应如何处理C企业的起诉? 答:法院因支持C公司对银行的起诉,而对B企业不进行起诉,因为B已经将本票背书转让给C公司而本票的基本当事人只有制票人和受款人所以B公司已经没有责任,对银行,由于C公司本票合法法院要求银行进行付款但是C公司没有按时向银行支取该本票款项所以有一部分的损失由C自行承担,银行将会扣除耽误的时间所存在的价值。 4、H公司与G公司签订了一笔贸易合同。卖方H出具了一张期限为3个月、付款人为Y银行的远期汇票作为要求买方付款的凭证。H获得Y银行承兑后将该汇票转让给了W银行。汇票到期后,W要求Y付款,该银行拒付,其理由是该银行已经接到G通知:货物质量不符合合同要求,要求停止支付汇票。W与Y和H 多次协商无果,于是W向法院起诉Y和H,要求其无条件支付汇票金额,并赔偿其延期付款的损失和有关费用。 答:Y银行要支付损失和有关费用,因为远期汇票一旦做了承兑则主债务人发生了变化即为承兑人就是Y 银行而不是H公司,又因为远期汇票做了承兑即不可撤销,则需要对其汇票进行承兑,所以银行Y停止支付汇票是不正确的。 5、中国香港K公司与大陆D公司达成买卖镀锌铁皮交易,并同意2个月付款。K开立了一张期限为2个月的汇票,其付款人是D,但受款人是大陆C公司。该汇票经D承兑,C于汇票到期时向D要求支付款项,但D以K没有向其发货为理由拒付汇票金额。

国际结算案例

UCP600中对于时间的规定 ①“在或大概在(on or about)”将被视为规定事件发生在指定日期的前后五个日历日之间,起迄日期计算在内。 ②“至(to)”、“直至(until,till)”、“从……开始(from)”、“在……之间(between)”等词用于确定发运日期时包含提及的日期,使用“在……之(before)”及“在……之后(after)”时则不包含提及的日期。 ③“从……开始(from)”及“在……之后(after)”等词用于确定到期日时不包含提及的日期。 ④“前半月”是指一个月的1日到15日,“后半月”是指第16日到该月的最后一天,起迄日期都包括在内。 ⑤一个月的“上旬(beginning)”、“中旬(middle)”和“下旬(end)”分别是指该月的1日到10日、11日到20日、21日到该月的最后一天,起迄日期包括在内。 【案例】一 出口商A向进口商B出口一批货物,采用信用证支付结算方法,其中信用证中关于装运的条款是这样规定的:“……Shipment from C to D before September 14,20--”(于20--年9月14日之前将货物装上从C港起运至D港的船上)。出口商A是9月12日安排装运的并取得9月14日的提单,当A提单连同其他单据一起通过议付行交至开证行,并要求其付款的时候,开证行提出如下不符点: 开证行认为,根据信用证中装运条款的规定,提单的日期应该是“9月14日之前(before)”,也就是说,提单上的日期最迟不能晚于9月13日,因此单证不符,开证行拒付。试分析此案例中,开证行的拒付有没有道理? 分析:根据UCP600第3条的规定,使用“在……之前(before)”时不包含提及的日期。因此,本案例中出口商提交的提单日期最迟不能晚于9月13日,开证行有权拒付。 【案例】二 出口商A向进口商B出口一批货物,分两批交付,分别开立两份信用证,其中合同中的检验条款规定如下:进口商B有权在货到目的港后对货物进行复验,如所交货物与合同规定不符,买方凭商检机构出具的检验证书向出口商A索赔。这笔交易开始时非常顺利,进口商B向开证行C为第一批货物申请开证,出口商发货。在第一批货物到达目的的港之前,进口商B又根据合同的规定开立第二份信用证。但是当第一批货物到港后,进口商B发现此批货物与合同严重不符,随即要求开证行拒付第二张信用证项下的款项,但是遭到了开证行的拒绝。开证行在审核议付行提交的单据与信用证的规定无误后,将款项支付给议付行。当开证行向进口商B提示付款时,遭到了他的拒绝。 试问:进口商B有无理由拒付?为什么? 分析:在本案例中,进口商B没有理由拒付。案例的重点在于必须明确认识开证行的主要职责以及合同与信用证之间的关系。首先,根据UCP600中对开证行责任的描述,开证行仅对信用证表面做到单单一致和单证一致,而不对货物进行处理。只要出口商提供了符合信用证要求的单据,开证行就必须向出口商履行付款责任。其次,信用证以合同为基础开立,但一经开立就独立于原合同,银行按照信用证的规定行事,而对于交货品质方面的争议应由进口商根据合同相关条款的规定向出口商进行索赔。因此,进口商没有理由向开证行拒付。 【案例】三 出口商A与进口商B达成一笔出口合同,合同中关于包装的条款是这样规定的:“木板或胶合板包装,内部可以采用蜡纸或硫酸纸包装。”但是当出口商A接到进口商B的开来的信用证的时候,在证中采用下述规定的:“采用木板包装,内部包装是硫酸纸。”由于信用证并没有与合同相冲突,于是出口商严格按照信用证的规定装货。正当即将把货物装船之际,在1月20日进口商通过原开证行开来了信用证修改书,其中

国际结算案例分析题及答案

<国际结算>案例分析题及答案 1、中国G公司(进口商)与新加坡H公司(出口商)签订进口一批纤维板的合同,金额为800万美元,分八批交货,每批100万美元,使用远期汇票付款。合同订立后,新加坡出口商按时发来第一批货物,同时开立了八张远期汇票,每张汇票金额为100万美元。但中国进口商的的开户银行S银行将八张汇票全部承兑并退还给新加坡出口商。此后,新加坡出口商不再发货,同时将全部汇票转让给美国花旗银行。汇票到期后,花旗银行作为汇票的持票人要求S银行付款。该案导致中国G 公司巨额损失。该案损失的主要原因是中国涉案的各方对金融票据缺乏应有的知识。 答:对于远期汇票付款是指出票完成后不能马上要求、而只能在规定的日期内要求票据权利的票据。而且远期汇票承兑后不可撤销,而G公司在H公司发第一批货物就对其全部的远期汇票进行承兑,导致了必须对承诺的远期汇票进行承兑才造成了巨额损失。 2、中国青岛M公司与韩国F公司签订了一笔服装交易合同,贸易条件为FOB,金额为3万多美元,并约定信用证付款。但F公司迟迟未开来信用证,在M公司的多次催促下,F公司答应改为银行支票付款,在装运港一手交货,一手交支票。在M公司已备妥装运货物准备装船时,F公司却提交了一份支票复印件。对此出口商予以拒绝。同时,F公司也对货物包装提出新的要求,并要求将海运改为空运,答应立即寄来支票原件。当出口商改换包装后准备空运时,要求F公司前来验货,但F公司以该批货物价格过高为由拒绝验货,最终导致出口商遭受巨大损失。 答:我方因坚持用信用证付款,这样可以降低损失同时支票只能开出一张,而F 公司却提交了一份支票复印件,违背了支票的原则,同时看不到F公司的诚意。M 公司在看到这种情况就因该停止与F公司的合作。而不是按照F公司的要求将海运改为空运,是我方一为的退让导致了合同的失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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