需方:北京北方世纪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需方)
法定地址:北京市海淀区紫竹院路81号北方地产大厦1011室
法人代表:司有林
签约代理人:
电话:010-********
传真:010-********
供方:(以下简称供方)
法定地址:
法人代表:
签约代理人:
电话:
传真: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国家、北京市颁布的有关合同签订的法律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供、需双方经过友好协商,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订购产品内容:详见附件1
第二条、本合同工期及产品交货方式
1、交货方式:□供方承诺将产品货物送至需方指定地点□需方自提
□其他。
2、交货地点:。
3、工地负责(收货)人:;联系电话:。
4、本合同供货工期定于年月日至年月日止。由于不可抗力或其他特殊原因需延期交货,供方应在3个工作日内通知需方,经供需双方协商同意后,办理延期交货说明,另约定交货时间及事宜。
5、产品加工图纸须有供需双方确认无误后签字。图纸见附件2
第三条、产品质量、环保、技术要求
1、由供方提供样品,需方确定,供方保证所提供一切产品质量必须符合相关国家产品质量标准,符合
国家关于环境保护、人身健康及安全、公共利益等方面的标准。供方经营的产品经有关部门抽检不符合相关标准,由此产生的损失均由供方承担,同时,需方有权从货款中扣除因此而产生的损失,并有权提前解除合同。
2、供方商品应具备应有的使用功能,商品应为全新商品且未被使用过,交货时商品的剩余质保期应不
低于全部质保期的80%。
3、供方所售商品或提供的服务存在问题,需方有权直接动用质量保证金对使用单位进行赔付,无需征
得供方同意。当供方质量保证金少于规定的金额或者不足以支付赔付费用时,供方必须在接到需方通知后3日内补齐差额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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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产品包装:供方经营的商品及包装标识应符合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产品的随附文件,如质量合格证、供方与生产单位资质证明文件、产品中文说明书、保修单、技术说明书等应全面完整。如供方提供的是虚假、无效或失效的证件,因此被政府部门查处或给消费者等其他第三方带来损失的,所有责任均由供方承担;情节严重的,需方视同供方违约并有权提前解
除合同;供方产品的包装应符合销售和运输的要求,因包装不充分或损坏引起的商品短缺或破损由供方负责。
49、产品验收:产品验收按国家有关标准规定或封样样品验收,由需方指定人员在交货地点对到货
产品进行检验、签收,并由需方在供方提供的送货单(或出库单)上签字交供方,签字后表明已对外观质量和数量验收合格,产品内在质量问题在保修期内提出,并由供方负责免费维修。供方交货时如货物品种、规格、型号、花色、质量与合同规定不符,由供方负责退换,并承担需方因仓储、调换、退货而支付的实际费用。需方收到产品后打开产品外包装发现内装货物短少或损坏,应有供方承担责任。需方将自发现短少或损坏之日起3日内通知供方。供方应最迟在下次交货前补齐短少产品或更换损坏的产品。
50、产品进场复试:对于建筑施工管理规范中要求进场复试的材料,现场抽样进行复试,质量、品
质、环保及其他等级指标达到国家规范标准、复试合格试验费用由需方承担,不合格由供方承担并承担相应经济损失。
第四条、售后服务
1、供方承诺的所有产品质保期为个月。保修期内产品(包括供方自制件和外购件)如发生质量
问题,均由供方负责免费维修,确保产品正常使用,若为人为损坏,供方只收取成本费。
2、使用单位因商品质量或售后服务的问题投诉,需方将在接到投诉后尽快通知供方到现场参与处理或
征求处理意见。供方应在接到通知后三日内到现场或给出合理的处理意见。如果供方与使用单位未能达成一致意见,供方必须无条件接受需方的处理意见;供方不接受的,需方视同供方违约并有权提前解除合同。需方发生的先行赔付费用,供方必须在一周内予以偿还;供方拒不偿还的,需方有权从供方货款中予以扣除,同时视同供方违约并有权提前解除合同。
3、供方承诺免费提供安装、调试、操作、使用说明维护等现场技术指导。
4、售后服务电话:联系人:
第五条、违约责任
1、供方未按合同约定交货期按时交货,每逾期一天则相应应向需方支付合同总额的3‰作为赔偿金,需方有权单方终止合同并向供方追索其他经济损失(双方约定延期交货除外)。
2、双方不能按合同内容履行自己的各项义务及发生使合同不能履行的行为,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包括支付违约金,赔偿因其违约给对方造成的全部经济损失。
3、除非双方协议将合同终止,或因一方违约使合同无法履行,违约方承担上述违约责任后仍应继续履行合同。
第六条、合同解除和终止
a)合同的解除:
(1)一方提前一个月提出并经双方书面协商一致可提前终止合同。
(2)未经双方协商一致,任何一方单方面违约导致合同提前解除,违约方应按第五条规定承担违约责任。
(3)在双方合作期间,由于地震、火灾、战争或其他不可抗力致使双方不能履行合同时,由合作双方协商是否解除合同或延期履行合同。
b)合同的终止:
(1)本合同期满,供需双方未就续约达成一致的,本合同自行终止。
(2)本合同解除或终止不得免除供方的售后服务、质量保证、保修等应负责任以及合同期内未履行完毕的义务和责任。
第七条、其他约定
1、双方在业务往来中恪守正当交易,双方对在业务交往中所知悉的对方商业秘密和业务资料有保密义
务,包括合同及有关协议、订货单据、文件资料、销售数据及其他商业秘密信息等。如一方违反保密约定,守约方有权要求违约方赔偿损失并有权解除合同。
2、工程中因需方对原设计进行变更需要增加的工程内容的签订附加合同,附加合同与原合同具有同等
效力。因供方私自整改,返工、修理、重做等原因发生的工程量增减,需方不予计量。
3、供方保证为需方提供的所有证件、证书等文件均为真实合法文件,
第八条、合同价款与支付
1、合同总金额:¥:元。
大写:(人民币)
2、工程量结算时以实际安装或铺装验收合格数量结算。
3、合同类别:加工订货合同。详见附件1
4、合同价含□原材料、□辅材料、□加工费、□安装费、□包装运输费、□税费
5、发开票的约定:申请货款时,供方提供发票及明细对账单,供方与需方对实际到场物料进行明细对
账,发票数据相符时,需方给予付款,否则需方不予付款,发票盖发票专用章,明细单须有需方负责人确认签字并加盖供方公章,所开发票如为假发票,不予支付货款,并由供方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6、价款支付明细表
7、送货与对账:供方送货至施工现场必须由需方负责人验收合格并签字,供方需提供至少两联送货单
据,一联由施工现场(项目部)存留,另一联送至需方物资部留存;产品验收合格后供方申请付款时首先与需方项目部进行产品对账,供方向需方物资部提供产品发票及与项目部的明细对账单,物资部核对无误后给予付款。约定产品单价后,结算时按实际用量计算。
第九条、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本合同项下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也可由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的,按二种方式解决;(只能选择一种)
第一种提交// 仲裁委员会;
第二种依法向合同签署地区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条、本合同自双方同时签订盖章日起生效。
第十一条、本合同一式两份具有同等效力,供方持一份,需方持一份。
第十二条、本合同附件为:
1、综合报价明细表
2、定制加工图纸
3、供应商(代理商、生产厂商)企业资质证书、管理体系认证等有效证明文件、代理商需有产品经营授权书或协议、产品近期检测报告及生产许可证书。
4、代理人授权委托书
5、其他说明:工程量结算时以实际到场安装或铺装验收合格数量结算
需方(加盖公章)供方(加盖公章)
代理人(签字)代理人(签字)
签订日期年月日签订日期年月日
附件1
综合报价明细表
工程名称:单位:元
附件2 定制加工图纸
附件3 供方公司及产品相关文件
附件4 代理人授权委托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