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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房买卖办证中的现实问题及解决

商品房买卖办证中的现实问题及解决
商品房买卖办证中的现实问题及解决

房屋办证――宜昌律师寇志中房产支招系列之六

商品房买卖办证中的现实问题及解决

寇志中

法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由于出卖人的原因,买受人在下列期限届满未能取得房屋权属证书的,除当事人有特殊约定外,出卖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一)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的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的期限;

(二) 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标的物为尚未建成房屋的,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日起90日;

(三)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标的物为已竣工房屋的,自合同订立之日起90日。

合同没有约定违约金或者损失数额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已付购房款总额,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计算。

第十九条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或者《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的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的期限届满后超过一年,由于出卖人的原因,导致买受人无法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

正文:

在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中, 因房屋迟延交付和逾期办证而诉诸法院追究开发商违约责任的案件占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的大部分。房屋交付问题笔者已经在前系列五中作了介绍,本文将在房屋办证方面作些探讨,也是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商品房买卖合同解释》)第十八条的理解,以求对广大开发商和业主在实务中以指导。

一、办理房屋所有权证的法律意义是什么?(

在我国,房屋变动采取的是‘交付+登记’模式,也就是要将房屋所有权转移合同进行登记然后领取所有权证。在中国所有权证是证明所有权的唯一凭证,在房屋交易中,即使买受人付清了房屋全部价款,如果没有取得所有权证,从法律上讲仍然没有取得所有权;此时如果开发商因故发生破产,房屋仍将做为开发商所有的财产,被计为破产财产进行清算,一般说来经过清算后,仅有3%到10%的债权能够得到补偿,买受人的房屋将被建筑商、材料商、

银行等更大的债权人取得,此时买受人一般要被从房屋中请出来。

还有的开发商,将房屋另卖他人,即一房二卖,而与你之后取得房屋的业主先于你办理了产权登记,取得所有权证书,这样,你很快就会被从你所购买的房屋里驱赶出去。因为法律明确维护产权人的利益。在著名房产律师秦兵的《204条》中,就介绍到了某案中一位买受人支付了70多万购买了一套别墅,一直没有取得房屋所有权证,后来开发商破产,买受人仅得到3500多元钱的补偿,然后被其他债权人从别墅中赶了出来,近30多万的装修也没有得到补偿,当时买受人的想法是看谁敢把他怎么样,等法院的法警开着警车来请他走人时,谁也没有办法救他了。

很多业主给我讲,有的小区已经住了3年多了,还没有办理产权证书,业主已经给他们赔付了办理产权证迟延违约金,要求办理产权证还是没有回应,该怎么办?宜昌律师寇志中答复说:那就诉请法院要求在一定期限内办证,如果查明办证很有可能是实际已不可能了,那就赶快退房。可是,业主又说,退房他不干,他已经花钱装修好了,再说小区这么大,业主这么多,大家都这样,又怕什么呢?宜昌律师寇志中的答复是:这种情况下,退房是最好的选择,因为你很可能很快被赶出去,或者即使你住下,就一直住在不属于你的房子里。至于装修花费,退房时会算进损失里去的。不要看一小区人都住着,你也不怕,盈亏都有自己的选择,别人可以损失进去,你可以吗?

二、房屋所有权证的操作流程是怎样的?

办证是很繁琐的行政管理程序。办证时间的长短和办证能不能成功,不仅仅只取决开发商一方的责任,行政管理机关和业主有时都会影响办证的进度。但总的操作程序是这样的。

一)新房建成后,开发商要进行初始登记。根据《城市房地产权属登记管理办法》第十六条规定:“新建的房屋,申请人应当在房屋竣工后的3个月内向登记机关申请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并应当提交用地证明文件或者土地使用权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房屋竣工验收资料以及其他有关的证明文件。”这条规定就是对开发商初始登记的基本要求,即,第一、初始登记的时间是房屋竣工后的3个月内;第二、备齐材料:1) 用地证明文件或者土地使用权证:用来证明房屋开发的用地是合法的;2)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3)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4) 施工许可证;5) 房屋竣工验收资料;6) 其他有关的证明文件。

二)房屋权属登记部门给开发商签发收件单。很多律师反对把这单独作为一步,这其实是上面第一步。这很有道理,但宜昌律师寇志中认为,在开发商产权证办理迟延违约诉讼中,房屋权属登记部门给开发商签发收件单起着重要作用,他是衡量开发商是否履行了协助义务的这一步。一般认为,取得房屋权属登记部门的收件单,应当视为开发商已经完成了法律规定的办证义务,但开发商在取得主件登记收件后又被房屋权属登记部门退回的和业主在自行申办产权过程中要求开发商承担协办义务而开发商未尽到协助义务两种情况的除外,而这两种情况在诉讼中都要求业主能够拿出足够的证据证明。

三)开发商履行通知业主分户办证的义务。这一步在合同中一般都没有约定,也没有法律直接规定,但这明显是开发商的附随义务,这也是诚实信用原则对开发商的要求,在房屋权属登记部门给开发商签发收件单后,开发商就应该以登报公告或小区告示通知尽可能地通知道每一户业主,已经具备办理单元权属证书的条件。

注意:开发商如果不履行通知义务,而导致产权证办证迟延,业主诉开发商违约的情况,业主很有可能要承担败诉的风险,因为这要看你的购房合同对办证是怎样约定的。如果约定委托开发商全程办证的,业主只是协助义务,则开发商的通知义务是必须的,否则承担违约责任;如果办证的责任主要在业主自己,开发商只是协助义务,开发商尽到初始登记的义务就是协助义务完成,则应该由业主自己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去向房屋权属登记部门要求办理权属证书,或者直接主动要求开发商履行协办义务。因为在第二种情况下,事实上并不影响合同目的的实现。

四)买受人分户登记,办理单元产权证书。经过开发商初始登记后,也就是取得房屋权属登记部门的收件单之后,由开发商通知或业主主动要求办理房屋权属登记,取得单元产权证书。这一步要看合同约定主办方是开发商还是业主有所区别。

三、房屋所有权证应该由谁办理?各自的义务是怎样的?

一般业主都认为办理房屋所有权证都是开发商的事情,所以只要住进房屋了,就不理办证一事了,心态是你开发商迟延办证,我就等着拿违约金了。这个认识是错误的。目前有北京有好几起判例,办证迟延了,但业主败诉了。这就涉及到到底房屋所有权证有谁办理的问题了。

按照现行所能找到的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都写着开发商要尽协助义务,那么主要的办证义务还是业主自己,这一点上文已有提示。如果业主自己不履行主动要求办证的义务,到头失误的还是业主自己。

再要看购房合同对办证是怎样约定的, 业主可以要求明确办证义务,直接写明是出卖人办理还是买受人办理,正如秦兵《204条》上的建议一样:

“出卖人办理:出卖人有义务为买受人办理所有权证书,在买受人入住前30天通知买受人支付办理产权证所需要的全部材料,买受人提供全部材料后60日内出卖人将办房屋所有权证的全部资料(包括出卖人的全部资料)交付给本市房屋所有权证登记机构,并且出卖人承诺在年月日前为买受人办理完毕房屋所有权证;如买受人在此日期前不能取得所有权证的,则买受人有权解除合同要求退房;如买受人暂不解除合同要求退房,则出卖人每日向买受人支付相当于总房价千分之一的违约金。”

“买受人办理:买受人有权选择是否自己办理房屋所有权证,出卖人承诺出卖人提供的资料足以使买受人通过个人行为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买受人自己办理所有权证的,则自入住后60天内,最迟日期为年月日,出卖人将全部相关手续交付本市区房屋土地管理局进行备案,并将备案情况书面通知买受人,以保证买受人凭此备案可以独

立办理房屋所有权证。如不能达到此要求,则买受人有权解除合同要求退房;如买受人暂不解除合同要求退房,则出卖人每日向买受人支付相当于总房价千分之一的违约金。”

约定开发商办理的,业主承担的是协助义务;约定业主办理的,开发商承担协助义务。但在实际购房合同中,没有这样明确约定。

1、委托开发商全程办证:直接约定出卖人办证的,以及约定“开发商在交付之日一定期限内备齐资料,为买受人向登记机构办理权属登记手续,买受人应按照要求提供有关证件”,这之类的约定应理解为双方成立委托开发商全程办证的合同关系。

在开发商全程办证的法律关系中,开发商不仅要办理初始等级,还赋有为业主申请办理单元所有权证书的义务。此种情况下,业主要按照开发商的要求,提供协助义务,即提供有关证件。如果开发商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没有办理完毕权属登记,即没有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书的,开发商则构成违约,但业主没有按照通知提供材料的除外。

2、业主办证:如果合同明确约定由业主办证,以及约定“开发商在交付之日一定期限内备齐资料,为买受人向登记机构办理权属登记手续”而未作其他约定的,应视为约定业主自己办证。在此种情况下,开发商仅有协组义务,即提供初始登记并附随通知业主已经具备办理分户所有权证的条件的义务,此外,在业主办理分户登记时,开发商还应提供测绘的分户资料等协助义务。这才符合双方应当诚信履行、全面履行合同,开发商履行合同的义务理应包括通知、协作等合同的随附义务。

四、业主在约定期限届满未能取得房屋权属证书的,开发商是否一定要承担违约责任?

不一定,业主在约定的期限届满,立即起诉而最终败诉的情况在增多,这主要是开发商的智囊团律师顾问等技巧在提高。宜昌律师寇志中认为:承担违约责任的前提是要有合同的约定,不然怎么叫违约呢。如果合同签订时将业主圈在责任承担一方,到头来你拿所有权证书的时间晚了,还是自己的责任,因为是这样约定的。所以,寇律师提醒您,在签约时要仔细,至少在起诉前要仔细阅读合同相关条款和附件。

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明确规定:“由于出卖人的原因,买受人在下列期限届满未能取得房屋权属证书的,除当事人有特殊约定外,出卖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看好哦,即使合同有约定,开发商承担违约责任的还有一个前提,那就是还要是由于开发商的原因。还有一个排除条件,就是业主和开发商之间还要没有其他的特殊约定,这等于是给开发商一个提醒,就是说你们可以在合同上增加一些你们不承担违约责任的条款,至少可以隐蔽地附件变更的形式作出。你看,这样要开发商承担违约责任是不是就太难了。这样看来,此条司法解释,对开发商更有利。

五、导致逾期办证的原因有哪些?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明确规定:“由于出卖人的原因,买受人在下列期限届满未能取得房屋权属证书的,除当事人有特殊约定外,出卖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从这条司法解释可以看出,导致逾期办证的原因不止是开发商的原因一个,只是由于开发商的原因,开发商才承担违约责任。那么,导致逾期办证的原因不止是开发商的原因到底有哪些呢?

(1)出卖人的原因:

这是导致逾期办证的主要原因,大致有:A开发商的土地使用手续不合法;B 未支付全部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到头来还是个临时用地许可;C 违规开发建设,没有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因为有的开发商是边跑手续边做事了; D 没有办理施工许可;E没有通过综合验收或提供综合验收合格证明;F 所售房屋设定的抵押尚未注销;G 买受人申请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时,拒绝协助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等等。一句话,就是在合同约定或法定的期限内,不能提交办理房屋所有权初始等级应具备的文件材料或者拒不提供相关证明。

(2)第三人的原因:

这主要是指房地产行政管理机构、政府指定的测绘机构(开发商自己委托的出外)等相关部门因工作拖延、推诿、失职等因素;

注意:按照《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34 条的规定:“开发商应当在房屋交付使用之前委托测绘,而开发商委托测绘过迟。”这一点,要考虑该办法实施前后的不同,有些地方在该办法实施前,相关部门要求验收备案后才可委托测绘;政府已经不再指定测绘机构,而开发商又不及时委托测绘或开发商在委托测绘的过程中存在漫不经心的懈怠行为,企图以政府办事效率不高为推脱借口的。

(3)不可抗力:

不可抗力一般指由于自然灾害(地震、水灾、旱灾、暴风雪等)、社会异常行动(战争、暴乱、军事封锁等)等引起的无法建设房屋的情况。国家政策变化也可适用不可抗力。不可抗力是法定的免责理由,《合同法》第117条规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

注意:由于不可抗力开发商请求免责,应当:A在合理的期限内提供证明,证明上述情况属于不可抗力; B 不能履行合同的义务(延期办理权属变更登记)全部、直接的原因是不可抗力; C 开发商及时通知对方(业主);这些情况下,开发商可以免责,否则,开发商仍然应该承担责任。

(4)买受人的原因:

这主要是指在开发商在合同约定或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办理了初始登记的情况下,因业主自己得原因无法办理。如业主因资金缺乏,不能在约定或法定期限内支付一定数额的契税和相关费用;也有因业主不能按照约定支付购房款,开发商行使抗辩权导致逾期办证。

注意:有的开发商在最后一笔购房款上大做文章,构成不是开发商的原因,规避违约责任。在上述四种原因中,仅有开发商的原因导致的逾期办证,开发商才承担违约责任。

六、业主在约定期限届满未能取得房屋权属证书的,那些情况开发商才承担违约责任?

从上述第四、第五可以看出,逾期办证要开发商承担违约责任,一般要具备下列条件:

第一、合同对办证义务有约定。但一般即使不约定,开发商的办证协助义务也是法定的,不过仅限于协助义务。

第二、是出卖人的原因造成的。上面已有陈述。

第三、开发商和业主之间没有特殊约定。如果合同有特殊约定,排除了开发商的逾期办证而承担责任,则尊重意思自治原则,约定有效,开发商就不再承担责任。所以,现在有的开发商在合同主文上约定违约责任,而又另外附加一页,把逾期办证开发商违约的情况限定得很狭小,一般附件业主不怎么注意,结果可想而知。

所以,在确定起诉开发商请求支付逾期办证的违约责任之前,一定要注意审查上述三种情况而定。

七、合同上没有约定办理产权证书的期限,怎么追究开发商的违约责任?

合同上没有约定办理产权证书的期限的,逾期办证的时间确定如下:

(一) 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标的物为尚未建成房屋的,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日起90日;90日后算逾期办证。

(二)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标的物为已竣工房屋的,自合同订立之日起90日。

开发商达到上述逾期办证时间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八、逾期办证给业主到底造成了什么损失?

开发商一般主张晚几天办证没有关系,没有给业主造成损失,所以不承担违约责任。这当然是诡辩,表面上看来,业主入住了,装修房屋,几个月不办证甚至更长一点时间似乎没有什么损失,但仔细分析,业主的损失是客观存在的,其一,业主为解决产权问题,长

期进行了艰苦的努力,包括与开发商交涉,到政府有关部门申诉,不但花费了大量的时间精力和金钱,而且承担着较大的心理压力。其二,这也是最重要的一点,因产权证书是不动产所有权人依法享有并行使不动产物权的重要凭证,在产权证书到手之前,业主不仅无法实现其取得物权的合同目的,而且使双方物权变动的法律关系处于不确定状态,业主时刻承担着开发商破产、或被别的债权人实现抵押权时被从已付房款的家里赶出去的巨大风险。其三,办证迟延期间,业主无法实现其取得物权的合同目的的具体损失体现在:无法正常租赁、转让、抵押等等。即使具体数额无法确定,但损失显然是客观存在的。所以,开发商应当按照《解释》的规定,承担法律责任。

九、合同没有约定违约金的,业主能否主张开发商的违约责任?

可以。“合同没有约定违约金或者损失数额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已付购房款总额,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计算。”

这有三层含义:

第一、当事人约定了违约金的情况,根据意思自治原则,当然按约定处理;

第二、逾期办证给业主造成的损失很明显、能够确定的,则以赔偿损失为违约责任;

第三、双方没有约定违约金,业主的损失数额又难以确定的情况,则可以按照已付购房款总额,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计算。注意,这里是可以,不是应该,可不可以是法官的自由裁量范围的事。所以,还是在合同中明确约定的好,不给法官自由裁量的机会吧。

十、逾期办证和无法办证界限怎样确定?

这是一个很不好界定的概念。有的开发商已经逾期5、6年了,业主还是没有办到所有权证书,每次去找,都说在办、在努力、在想办法、再等等。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的规定:“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或者《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的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的期限届满后超过一年,由于出卖人的原因,导致买受人无法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宜昌律师寇志中理解为:按照合同约定的办证期限届满或没有约定按照法律规定的期限届满之日起一年以内的算逾期办证违约,超过一年的案办证不能处理主张退房并赔偿装修等一切损失。当然,双方还可以在合同中约定,逾期多长时间为办证不能,开发商要承担办证不能的违约责任。

十一、主张逾期办证违约责任有没有诉讼时效的限制?诉讼时效怎么算?

逾期办证主张违约金的有诉讼时效的限制,时效为两年,但实务中情况各异。按照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法官韩延斌博士的观点:逾期办证违约责任应适用诉讼时效,但不能一概而论,应区别对待。第一,当事人在合同中明确约定逾期办证违约金数额的,为一时性债权,从约定或法定的期限届满之次日起算诉讼时效;第二,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以日或月为单位累计计算违约金数额的,属于继续性债权,以每个个别的债权分别适用诉讼时效;第三,当事人没有约定违约金或损失数额难以计算的,从公平诚信原则出发,由出卖人按照买受人已付购房款总额,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计算。(详见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总第25期P149-P154)

商品房买卖合同范本(三)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日 商品房买卖合同范本(三) The purpose of the contract is to specify the work that both parties must complete within the specified time limit

商品房买卖合同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甲乙双方为购销度假村商品房事宜,经洽商签订合同条款如下,以便共同遵守。 一、乙方向甲方购买坐落在度假村组团内楼房___栋。建筑面积为______平方米。其面积以《建筑面积计算规则》为准。 二、商品房售价为人民币_____元。其中包括配套的配电室、临时锅炉房、道路、绿化等工程设施的费用,但不包括建筑税和公证费。 三、付款办法 预购房屋按房屋暂定价先付购房款40%,计人民币_____元(其中10%为定金)。待房屋建筑工作量完成一半时再预付30%。房屋竣工交付乙方时按实际售价结清尾款。房屋建筑税款由甲方代收代缴。 四、交房时间 甲方应于____年____月将验收合格的房屋交付乙方。 五、乙方在接到甲方交接房通知后的十天内将购房款结清。届时乙方若不能验收接管时,须委托甲方代管,并付甲方代管 费

________(按房价的万分之一/日计取)。 六、乙方从接管所购房屋之日起,甲方按照国家规定,对房屋质量问题实行保修(土建工程保修一年,水电保修半年,暖气保修一个采暖期)。 七、违约责任 1.本合同生效后,如乙方违约,乙方已缴定金不退;如甲方违约,则应双倍退还定金。 2.甲方如不能按期交付乙方所购房屋时(除人力不可抗拒原因外),每逾期一天,甲方向乙方偿付承担应交房屋售价万分之一的罚金。甲方通过努力交付房屋,乙方又同意提前接管时,以同等条件由乙方付给甲方作为奖励。 八、乙方需要安装电话,由甲方解决,费用由乙方承担。 九、乙方对所购房屋享有所有权,但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房屋管理规定及度假村管理办法。 十、甲乙双方如在执行本合同过程中发生争执,应首先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双方不能达成一致意见时,应提交仲裁委员会进行仲裁。 十一、本合同一式九份,正本两份,双方各执一份;副本六份,双方各执三份。正副两本具有同等法律约束力。 十二、本合同经双方签字盖章并公证后生效。本合同未尽事宜由双方另行协商。 十三、本合同附件 1.房屋平面位置及占用土地范围图

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之适用

上网找律师就到中顾法律网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 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之适用 姚国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 李光曼南昌大学法律系 , 陶群南昌市政工程开发总公司 我国社会经济建设的巨大进步和福利分房制度的终结,直接地促进了房地产市场的发展,但是,在房地产市场繁荣的背后,存在着一个全社会共同关注的问题,即开发商在商品房开发、建设和销售过程中大量存在违约、欺诈的现象,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屡屡发生。因此,在购买房屋时如何维护自身的权益,成为消费者决策时首先应当考虑的问题。在我国目前有关房地产管理尚不规范、对购房者的保护力度明显不足的情况下,有关法律的适用效果,就特别的令人关注。尤其是有关消费者保护的法律能否适用于商品房买卖合同,更是成为全社会关注的焦点。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一倍。”对于该项法律能否适用于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判决双倍赔偿,赞同说与反对说各执一词。

上网找律师就到中顾法律网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笔者认为,在商品房买卖合同中适用《消法》是将我国商品房消费者的利益由一般民法保护上升为消费者权益保护的高度即予以特 别保护,它既是消费者保护发展的需要,也是我国房地产业健康发展的需要。 1、房地产消费者权益是我国消费者权益的新热点,直接关系到公民的基本生存权利,应当将其纳入消费者保护法的范畴。历史的经验表明,一个国家不同的经济发展时期以及与之相适应的法治发达程度,决定了其消费者保护的主要目标和热点。我国目前正处于开始进入住房消费高速发展的时期,房地产消费者权益保护是我国经济发展的客观要求。在现代民法理论中,当不动产的生存利益与财产利益发生冲突的时候,房地产消费者享有的不动产生存利益应当首先受到法律的保护。这种优先保护原则与消费者保护法的保护原则是完全一致的,无论从我国社会主义公有制的基本经济规律和法律保护公司根本利益的要求出发,还是从消费者保护运动目标本身所具有的发展性规律出发,都有必要将房地产消费者权益纳入消费者保护法的保护范畴。 2、实行住房商品化改革后,房地产消费者的弱势地位更加明显。随着住房制度改革的深入,房地产消费关系的市场属性明朗化,以往政府通过公房管理对居民房地产利益的行政保护趋于衰减,取而代之的是房地产经营者昂首阔步进入房地产市场。在现有社会条件下,普

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代理词

篇一: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代理词审判员: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的规定,重庆合纵律师事务所接受李某的委托,指派汪志国、钟长汉律师代理李某与重庆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代理律师结合本案的事实及庭审情况,发表以下代理意见,敬请法庭考虑并予以采纳为盼。关于李某与某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李某与某公司对商品房买卖合同及2000年12月28日协议的有效成立、合同履行的事实情况等案件事实部分没有争议,该案主要争议在于对2000年12月28日协议第三条部分关键词语的理解,即“房屋的产权证”以及“办理”应当如何理解。 2000年12月28日协议第三条约定:“业主李某所购房屋的产权证力争在两年内办理完毕,如果两年内未办理,赔偿业主李某人民币伍千元整”。 代理律师认为: 一、“房屋的产权证”应当指房屋所有权证和房屋土地使用权证两证,房屋产权证的办理完毕就应当指办理完毕房屋所有权证和房屋土地使用权证两证。只有房屋所有权证和房屋土地使用权证两证办理齐备,才符合该合同约定的“房屋的产权证办理完毕”的意思表示。本案中,被告截止2002年12月31日才办到李某所购房屋的房屋所有权证、2004年才办到土地使用权证。明显超过双方约定的办理完毕房地产权属证书的时间范围,已经构成违约。代理律师将具体的法律依据与理由陈述如下: 1、“房屋的产权证”不是严格意义上的法律概念,只能按照人们通常的理解及有关法律规定来解释,应当指屋所有权证和房屋土地使用权证两证。“房屋的产权”指对房屋这一不动产的所有权,这一所有权应当包括对房屋所有权与房屋土地使用权这两方面的权利,那么“房屋的产权证”应当指房屋所有权证和房屋土地使用权证两证。 2、我国法律在提到房屋权利或权利证书时,常常是同时提到“房屋所有权和房屋土地使用权”。在理解“房屋的产权证”这一提法时,应当理解为指“房屋屋所有权证和房屋土地使用权证两证”。特别是以下引用的法律条文中有与“房屋的产权”相近的提法,都是指包括房屋所有权与房屋土地使用权在内的权利,如“土地使用权变更和房屋所有权登记手续”、“房屋权属”、“房屋的所有权和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的确认和变更,分别载入房地产权证书”等。 如《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预售商品房的购买人应当自商品房交付使用之日起90日内,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和房屋所有权登记手续;现售商品房的购买人应当自销售合同签订之日起90日内,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和房屋所有权登记手续。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协助商品房购买人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和房屋所有权登记手续,并提供必要的证明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一条“房地产转让、抵押时,以出让或者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申请登记,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核实,由同级人民政府颁发土地使用权证书。在依法取得的房地产开发

商品房买卖合同范本(GF--2000--0171)

编号:FS-HT-05018 商品房买卖合同(GF-- 2000--0171) Commercial housing sales contract GF 2000 0171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签订日期:_____年____月____日 编订:FoonShion设计

商品房买卖合同(GF--2000--0171) 1.本合同文本为示范文本,也可作为签约使用文本。签约之前,买受人应当仔细阅读本合同内容,对合同条款及专业用词理解不一致的,可向当地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咨询。 2.本合同所称商品房是指由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建设并出售的房屋。 3.为体现合同双方的自愿原则,本合同文本中相关条款后都有空白行,供双方自行约定或补充约定。双方当事人可以对文本条款的内容进行修改、增补或删减。合同签订生效后,未被修改的文本印刷文字视为双方同意内容。 4.本合同文本中涉及到的选择、填写内容以手写项为优先。 5.对合同文本〔〕中选择内容、空格部位填写

及其他需要删除或添加的内容,双方应当协商确定。〔〕中选择内容,以划√方式选定;对于实际情况未发生或买卖双方不作约定时,应在空格部位打×,以示删除。 6.在签订合同前,出卖人应当向买受人出示应当由出卖人提供的有关证书、证明文件。 7.本合同条款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解释。 商品房买卖合同 合同编号:_______ 合同双方当事人: 出卖人:__________________ 注册地址:________________ 营业执照注册号:________________ 企业资质证书号: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_______ 委托代理人:________地址:____________

浅议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的常见类型及法律适用(一)

浅议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的常见类型及法律适用(一) 房地产业是商品经济和城市发展的产物。在许多发达国家,房地产业日益成为国民经济的支柱产业,成为基础性、先导性的产业。随着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化进行,城市土地使用权有偿转让的实施和住宅商品化的发展,我国的房地产业正日益成为一个重要的经济部门。它的迅速发展反映了我国经济持续、稳定发展和改革深入、广泛的良好状态,并且在推动城镇建设,促进社会生产力发展,改善人们居住条件以及完善市场体制和机制等方面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目前,我国的房地产业正朝着规范化、商品化的方向发展。但我国房地产开发中仍然存在不少问题,比如房地产开发规模过大,造成土地利用上的浪费和资金的占用;片面追求高额回报,建设大量脱离市场承受能力和经济水平的高档房地产,而广大人民所迫切需要的普通住宅建设却不能满足需要;商品房销售面积与实际面积不符,质量低劣,广告虚假等,消费者对这些问题反映十分强烈,已成为一个社会问题。 本文中,笔者将遴选一部分典型案例就法律适用问题进行分析探讨,以期在引起有关方面关注的同时,能够帮助消费者如何运用法律武器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在司法实践中,比较常见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主要有以下几个类型: 逾期不能正常交付型。房地产开发企业逾期不能正常交付买受人商品房是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中比较常见的类型,其中原因诸如资金短缺或审批手续欠缺等导致建设工期延长不一枚举。近年来,导致房地产开发企业不能按照合同约定正常交付的原因又有了新的表现,司法实践中发现,因开发建设行为不规范而引发的此类纠纷呈现的比较明显。 如,1998年12月26日,被告力达开发公司取得了某地段拆迁异地安置楼项目,2000年1月5日,力达开发公司将其中的部分住宅工程交于该地段所属的村委会进行开发建设,而该村委会又将这部分工程交于刘某个人开发建设,均签订了协议书。在开发建设中,因欠缴电力增容费,三方协议由力达开发公司先行预售部分商品房筹集资金。该公司先后与原告宋某等10余人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并以所得购房款交付了电力增容费。后三方因履行内部协议产生纠纷,刘某占据房屋拒不向原告等人交付。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二十九条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是以营利为目的,从事房地产开发和经营的企业”。该条同时规定了设立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具备的五个条件。1999年10月12日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全省民事审判工作座谈会纪要》规定:“未取得营业执照、不具备房地产开发经营资格的当事人与他人签订的以房地产开发经营为内容的合同,一般应当认定为无效”。本案中的村委会及刘某显然无资格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允许他们进行开发建设无疑会大大增加房地产市场的风险性,由此产生纠纷应在情理之中。法院认为: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的责任。原、被告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合法有效,被告应按期交付房屋,被告与村委会、村委会与刘某之间的协议对原告无法律约束力,遂判决被告向原告交付房屋,因房屋在村委会及刘某控制之中,法院同时判令村委会与刘某作为第三人承担协助义务。可见,由于三被告未能依法进行开发建设,即使村委会与刘某投入资金实际进行了开发建设,也只能由项目人即被告力达开发公司对外承担责任。 此外,因房地产开发企业与代理销售人产生矛盾,致使买受人不能如期取得商品房的情形也占不少比例。 如,2001年6月9日,被告昌源开发公司与第三人祥和经纪公司签订了《商品房委托代理协议》,约定被告将其开发建设的住宅楼委托第三人独家全权代理销售,期限自签订合同之日起至售完为止。2003年1月8日,第三人在代理销售期限内与原告吴某签订了《商品房购销协议》,将住宅楼4-2-201室及4号地下室以230000元的价格出卖于原告,原告依约交付第三人购房款230000元。后被告昌源开发公司与祥和经纪公司因代理销售款回笼及费用

商品房买卖合同范本填写指导

商品房买卖合同范本填写指导 一、填写范本合同,一定要认真阅读范本说明,按照说明要求的格式、图例填写; 二、合同内容填写指导内容: (一)合同双方当事人: 出卖人:按照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原则上该当事人应当是符合下列条件的法人:①具有合法的营业资格和资质;②是项目的所有人,持有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持有商品房销售许可证和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 ③具有固定的营业场所或者住所;④电话、邮政编码、法定代表人的情况真实、可靠;⑤一定要填写全称,不得使用间写内容,商品房买卖合同范本填写。 在填写该出卖人必须注意以下几个方面: 1、区别开发商和投资商或者发展商:在投资房地产开发过程中,按照契约关系可以把参与房地产开发的法人企业区别为开发商、投资商、代理商或者联建方,但是只有符合出卖人条件的当事人才能在本条出卖人一览中署名; 2、代理商即使具备包销资格,也不能作为出卖人在本览中署名,只能在代理机构一栏中署名;关于包销问题涉及开发商和包销商之间的,对于商品房买受人不具备任何约束力。

3、代理商必须具备代理资格和资质;曾经有代理商在郑州市房地产管理局没有办理异地执业手续和备案,郑州市房管局为此停止了该代理机构的所有代理业务,还连累了房地产开发企业,甚至因此处罚房地产开发企业。我们姑且不问郑州市房管局的行政行为是否合法,但是这样做客观上影响了开发企业的形象和销售。 买受人:可以是法人,也可以是自然人。如果是法人,应当按照法人单位的称谓填写全称,地址,法定代表人以及其他联系方式。另应当填写委托代理人的情况。无论是买受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者是代理人,均应当填写详细的资料,地址和邮政编码应当填写,不得空缺。代理人和自然人买受人应当填写真实的住址,身份证与实际住址不一致,应当在征得当事人同意后填写实际住址。提供实际住址的责任在于买受人和代理人,该当事人和代理人提供上述住址时,应当让其亲自填写,不能有销售人员代位填写。如果由销售人员代位填写时,应当让代理人和买受人提供手写的关于其实际住址的资料留在销售档案中。 自然人应当详细填写该自然人的情况;如果属于未成年人购房,应当坚持要求其填写监护人,由于格式版本没有提供监护人的内容,可以要求监护人在共有人一览中署名。需要说明的事,买受人一栏中可以填写该未成年人,但是在合同后面签字页的签

浅议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的常见类型及法律适用

浅议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的常见类型及法律适用 龚思红房地产业是商品经济和城市发展的产物。在许多发达国家,房地产业日益成为国民经济的支柱产业,成为基础性、先导性的产业。随着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化进行,城市土地使用权有偿转让的实施和住宅商品化的发展,我国的房地产业正日益成为一个重要的经济部门。它的迅速发展反映了我国经济持续、稳定发展和改革深入、广泛的良好状态,并且在推动城镇建设,促进社会生产力发展,改善人们居住条件以及完善市场体制和机制等方面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目前,我国的房地产业正朝着规范化、商品化的方向发展。但我国房地产开发中仍然存在不少问题,比如房地产开发规模过大,造成土地利用上的浪费和资金的占用;片面追求高额回报,建设大量脱离市场承受能力和经济水平的高档房地产,而广大人民所迫切需要的普通住宅建设却不能满足需要;商品房销售面积与实际面积不符,质量低劣,广告虚假等,消费者对这些问题反映十分强烈,已成为一个社会问题。 本文中,笔者将遴选一部分典型案例就法律适用问题进行分析探讨,以期在引起有关方面关注的同时,能够帮助消费者如何运用法律武器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在司法实践中,比较常见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主要有以下几个类型: 逾期不能正常交付型。房地产开发企业逾期不能正常交付买受人商品房是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中比较常见的类型,其中原因诸如资金短缺或审批手续欠缺等导致建设工期延长不一枚举。

近年来,导致房地产开发企业不能按照合同约定正常交付的原因又有了新的表现,司法实践中发现,因开发建设行为不规范而引发的此类纠纷呈现的比较明显。 如,1998年12月26日,被告力达开发公司取得了某地段拆迁异地安置楼项目,2000年1月5日,力达开发公司将其中的部分住宅工程交于该地段所属的村委会进行开发建设,而该村委会又将这部分工程交于刘某个人开发建设,均签订了协议书。在开发建设中,因欠缴电力增容费,三方协议由力达开发公司先行预售部分商品房筹集资金。该公司先后与原告宋某等10 余人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并以所得购房款交付了电力增容费。后三方因履行内部协议产生纠纷,刘某占据房屋拒不向原告等人交付。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二十九条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是以营利为目的,从事房地产开发和经营的企业”。该条同时规定了设立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具备的五个条件。1999年10月12日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全省民事审判工作座谈会纪要》规定:“未取得营业执照、不具备房地产开发经营资格的当事人与他人签订的以房地产开发经营为内容的合同,一般应当认定为无效”。本案中的村委会及刘某显然无资格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允许他们进行开发建设无疑会大大增加房地产市场的风险性,由此产生纠纷应在情理之中。法院认为: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的责任。原、被告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合法有效,被告应按期交付房屋,被告与村委会、村委会与刘某之间的协议对原告无法律约束力,遂判决被告向原告交付房屋,因房屋在村委会及刘某控制之中,法院同时判令村委会与刘某作为第三人承担协助义务。可见,由于三被告未能依法进行开发建设,即使村委会与刘某投入资金实际进行了开发建设,也只能由项目人即被告力达开发公司对外承担责任。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典型案例解析

1 . 一房二卖,后手买受人虽办登记,因恶意串通无效 出卖人一房二卖,后手买受人虽办理登记,但不能证明其系支付合理对价的善意受让人的,应认定构成恶意串通。 案情简介:2009年,邹某与孔某签订商品房认购权转让协议,约定后者支付86万余元受让前者认购的商品房。2011年,孔某诉请继续履行,一审判决支持。邹某上诉期间,将诉争房屋作价125万元转让给陈某并办理登记。孔某遂提起撤销权诉讼。法院认为:①一审判决确认邹某有继续履行合同义务,但因该判决未生效,孔某与邹某之间尚未形成到期的、确定的债权债务关系,故本案不适用《合同法》第74条关于撤销权的规定。②对合同效力认定,属法院应主动审查范围,无需当事人明确提出要求确认合同效力的主张,且孔某亦提出过邹某与陈某转让诉争房屋行为无效的意思表示,故依《合同法》第52条规定,法院对邹某与陈某之间房屋买卖合同效力进行认定。③结合邹某与陈某交易时间、涉案房屋所处区位,成交单价明显低于市场价格;从购房款支付情况看,除转账50万元外,对于剩余75万元付款方式,陈某陈述为现金,但并不能提供该现金系通过取款或其他人借款的来源凭据,故对陈某主张其支付合理对价的主张不予确认。另外,邹某称2009年即交钥匙给陈某,陈某在签购房协议前不对该房状况进行了解,交易后亦未按双方合同关于在全部房款付清当日交房的约定,要求邹某交房,这些情况与一般正常房屋买卖市场交易行为惯例不符。陈某各项客观表现均不能证明其系一个支付合理对价的善意受让人,其与邹某之间的房屋买卖行为属《合同法》第52条第(二)项规定的恶意串通,故判决确认无效。

实务要点:出卖人一房二卖,后手买受人虽办理登记,但各项客观表现均不能证明其系支付合理对价的善意受让人的,应认定恶意串通。 案例索引:云南昆明中院(2012)昆民一终字第35号“孔某与邹某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见《孔祥文、刘彦诉邹叔芳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房屋买卖合同中恶意串通行为的认定》(郑会利),载《人民法院案例选》(201304/86:135)。 2 . 违章建筑所有权及使用权确认纠纷,不属法院管辖 违章建筑所有权及使用权确认纠纷不属于法院管辖范围,但权利人对建筑的占有应作为一种事实状态受法律保护。 案情简介:2012年,冯某父母以儿子去世后,媳妇张某所居住房屋所有权为原告所有为由,提起确权之诉。诉讼中变更诉请为使用权确认。诉争房屋系未取得产权登记的自建房。 法院认为:①根据最高人民法院《2011年全国民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规定,对于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规定内容建设的违法建筑的认可和处理,按照城乡规划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属于国家有关行政机关的职责范围,应避免通过民事审判变相为违法建筑确权。当事人请求确认违法建筑权利归属及内容的,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驳回起诉。本案诉争房屋所在土地为国有土地,无论房屋由谁出资建造,只要建造人未取得建设用地使用权,其建造行为均系违法,所建房屋亦无法取得产权证明,在未经主管部门处理并补办合法手

商品房买卖合同说明(示范文本)

编号:_______________ 本资料为word版本,可以直接编辑和打印,感谢您的下载 商品房买卖合同说明(示范文本)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

1、本合同文本为示范文本,也可作为签约使用文本。签约之前,买受人应当仔细阅读本合同内容,对合同条款及专业用词理解不一致的,可向当地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咨询。 2、本合同所称商品房是指由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建设并出售的房屋。 3、为体现合同双方的自愿原则,本合同文本中相关条款后都有空白行,供双方自行约定或补充约定。双方当事人可以对文本条款的内容进行修改、增补或删减。合同签订生效后,未被修改的文本印刷文字视为双方同意内容。 4、本合同文本中涉及到的选择、填写内容以手写项为优先。 5、对合同文本「」中选择内容、空格部位填写及其他需要删除或添加的内容,双方应当协商确定。「」中选择内容,以划√方式选定;对于实际情况未发生或买卖双方不作约定时,应在空格部位打×,以示删除。 6、在签订合同前,出卖人应当向买受人出示应当由出卖人提供的有关证书、证明文件。 7、本合同条款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解释。 商品房买卖合同 (合同编号: ) 合同双方当事人: 出卖人: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注册地址: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营业执照注册号: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企业资质证书号: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商品房买卖合同解除协议(完整版)

合同编号:YT-FS-6296-39 商品房买卖合同解除协议 (完整版) Clarify Each Clause Under The Cooperation Framework, And Formulate It According To The Agreement Reached By The Parties Through Consensus, Which Is Legally Binding On The Parties. 互惠互利共同繁荣 Mutual Benefit And Common Prosperity

商品房买卖合同解除协议(完整版) 备注:该合同书文本主要阐明合作框架下每个条款,并根据当事人一致协商达成协议,同时也明确各方的权利和义务,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而制定。文档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修改和使用。 商品房买卖合同解除协议 甲方: 乙方: 甲、乙双方于年月日签订了编号为no:的《北 京市外销商品房预售契约》/《北京市商品房买卖合同》 (下称“该契约”)。现双方经友好协商,达成如下一 致意见: 1.甲方同意按本协议约定的时间及条件与乙方处 理相关事宜,依该契约的约定,甲方应向乙方返还双 倍定金、已付房价款及相应利息共计人民币元,除尚 未归还之银行贷款外,甲方需向乙方实际支付人民币 元。银行贷款部分款项共计元由甲方年月日直接 返还予贷款银行,并向乙方提供银行的收据,做为乙 方与银行解除借款合同的依据。

2.双方同意甲方按照下列期限,分期将除银行贷款部分外的购房款直接支付给乙方: (1) 年月日之前,甲方向乙方支付%计元直接返还款项。 (2) 年月日之前,甲方向乙方支付%计元直接返还款项。 (3) 年月日之前,甲方向乙方支付%计元直接返还款项。 (4) 年月日之前,甲方向乙方支付%计元直接返还款项。 (5) 年月日之前,甲方向乙方支付%计元直接返还款项。 (6) 年月日之前,甲方向乙方支付款项计元,以及交付返还全部银行贷款后银行所提供的收据。 3.乙方如系以银行抵押贷款方式支付部分房价款的,自本协议签署之日起至该契约正式注销之日,每月应向贷款银行支付的抵押贷款月均还款(下称“月均还款”),由甲方支付,乙方给予必要的配合,且乙方

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司法解释的理解与适用

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司法解释的理解与适用 一、起草背景 随着我国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房地产业迅猛发展,已成为国民经济的支柱产业。住房制度深化改革和城镇居民住房的社会化和商品化,使得房地产业在我国实现全面小康进程中的基础性、先导性、支柱性地位越来越为社会所认同。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颁布施行和商品房市场的发展变化,商品房买卖纠纷也日益凸现,成为社会矛盾的焦点。 针对城市房地产管理法施行前的房地产纠纷案件,最高法院曾于1995年12月27日制定了《关于审理房地产管理法施行前房地产开发经营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以下简称《解答》),使房地产纠纷得以及时、有效地处理。城市房地产管理法施行后,房地产市场秩序虽较以往有了较大改观,但由于房地产市场处于发育阶段,市场管理机制尚不健全,商品房交易行为很不规范,特别是出卖人借机违法经营,如无证销售、一房数卖、面积缩水、发布虚假广告等,严重扰乱了房地产市场秩序,损害了广大买受人的利益,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大量增加。据统计,全国法院2002年受理的8万多件房地产案件中,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占25%,而在200)年第一季度受理的6898件房地产案件中,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就占近50% ?同时,现实社会和审判实践中出现的商品房包销、商品房担保贷款(按揭)等新问题也亟待解决。而现行的法律、法规比较原则,人民法院在审理商品房纠纷案件中遇到法律适用的难题。为此,从2002年3月初,最高法院们多次派人赴全国各地进行调研,并广泛征求各级法院、全国人大法工委、国家土地资源部、建设部、专家学者、律师、房

地产开发企业、消费者协会等各方面意见,经过数十次讨论易稿,最后经最高法院审委会讨论通过,于2003年5月7日公布了《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共28条。下面就《解释》的有关内容和情况作简要说明,以便读者了解。 二、《解释》的适用范围 这是适用本《解释》首先要明确的前提条件。受国情和历史原因的影响,目前我国存在着不同种类的房屋,有由房地产开发企业建造的商品房、政府组织建设的经济适用房、公房改制出售的房改房、单位集资房、公民个人所有的私有房等等。但根据我国现行的房地产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经济适用房、公房改制出售的房改房、单位集资房等房屋的上市交易要受国家政策的调整,该类房屋不能自由交易。女口,需补交土地出让金或者相当于土地出让金的价款或者居住一定年限后方可出售。而私有房屋虽可上市交易,但纠纷不突出,在审判实践中发生的房屋买卖纠纷绝大多数是因房地产开发企业出售其建造的商品房而引发的。因此,《解释》将调整对象明确为因商品房买卖合同发生的纠纷案件,即房地产开发企业建造并向社会公开出售房屋的买卖行为,出卖人主体只限为房地产开发企业。 根据合同法关于买卖合同的规定和出卖人出售的商品房建造状况,《解释》第1条对商品房买卖合同作出明确解释,即商品房买卖合同是指出卖人将尚未建成或者已竣工的房屋向社会销售并转移房屋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包括商品房预售合同和商品房现售合同。而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标的物为正在建设和已竣工的房屋,其中正在建设的房屋就是通常所说的期房、楼花,

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协议(三种类型的范本)

解除《商品房(车位)买卖合同》协议 (范本一:双方模式) 出卖人:(以下简称甲方) 买受人:(以下简称乙方) 甲、乙双方于______年____月____日签订的《商品房(车位)买卖合同》(合同编号为:榕房购字第< >号),标的物座落于__________区________街道____________路______号_______________项目_______________座/幢______层_______单元,现因 <1>合同第______条(出卖人/买受人)_____________________原因, <2>合同第______条(出卖人/买受人)_____________________原因, <3>其它原因: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甲方同意乙方退购上述房屋,双方经平等协商,一致同意解除上述《商品房买卖合同》,并自愿达成以下协议: 1、根据双方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乙方已付甲方购房款(包括定金等):(大写)____________________元(小写)__________元(人民币,下同)。甲方同意退还乙方以下款项:(1)购房款:(大写)___________________元(小写)__________元(2)其他款项:(大写)____________________元(小写)__________元,合计:(大写)____________________元(小写)__________元。乙方同意接受该款项作为退房的总价款。 2、甲、乙双方同意于本协议签订后____天内持原商品房买卖合同、有效的退款凭证等材料,到福州市房地产交易登记中心申请办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网上签约备案/预告登记的注销手续。如福州市房地产交易登记中心无法办理相关注销手续或者任何一方拒绝履行本合同,甲乙双方同意任何一方均可向福州市仓山区法院提起诉讼,并通过判决的方式按照本协议履行双方的权利义务。 甲方(签名、盖章)乙方(签名、盖章) 签订地点:签订地点: 签订日期:年月日签订日期:年月日 联系电话:联系电话: 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协议 (范本二:三方模式) 甲方:西安####开发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负责人: 乙方:乔### 住址: 身份证号码: 丙方:西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解释(示范合同)

( 买卖合同) 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_ 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 编号:YB-BH-042901 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解释Explanation of commercial housing sales contract disputes

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解释(示范 合同) 为正确、及时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等相关法律,结合民事审判实践,制定本解释。 第一条本解释所称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以下统称为出卖人)将尚未建成或者已竣工的房屋向社会销售并转移房屋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 第二条出卖人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与买受人订立的商品房预售合同,应当认定无效,但是在起诉前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可以认定有效。 第三条商品房的销售广告和宣传资料为要约邀请,但是出卖人就商品房开发规划范围内的房屋及相关设施所作的说明和允诺具体确定,并对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订立以及房屋价格的确定有重大影响的,应当视为要约。该说明和允诺即使未载入商品房买卖合同,亦应当视为合同内容,当事人违反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第四条出卖人通过认购、订购、预订等方式向买受人收受定金作为订立商

品房买卖合同担保的,如果因当事人一方原因未能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应当按照法律关于定金的规定处理;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未能订立的,出卖人应当将定金返还买受人。 第五条商品房的认购、订购、预订等协议具备《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的主要内容,并且出卖人已经按照约定收受购房款的,该协议应当认定为商品房买卖合同。 第六条当事人以商品房预售合同未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办理登记备案手续为由,请求确认合同无效的,不予支持。 当事人约定以办理登记备案手续为商品房预售合同生效条件的,从其约定,但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除外。 第七条拆迁人与被拆迁人按照所有权调换形式订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明确约定拆迁人以位置、用途特定的房屋对被拆迁人予以补偿安置,如果拆迁人将该补偿安置房屋另行出卖给第三人,被拆迁人请求优先取得补偿安置房屋的,应予支持。 被拆迁人请求解除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按照本解释第八条的规定处理。 可以在这输入你的名字 You Can Enter Your Name Here.

【转】(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民事起诉状(样本)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民事起诉状(样本) 来源:未知作者:qiu 日期:09-12-29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民事起诉状(样本) 原告: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民族,文化程度,籍贯,工作单位,住址,身份证号码,联系电话; 被告: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民族,文化程度,籍贯,工作单位,住址,身份证号码,联系电话; 诉讼请求: 一、请求贵院判令被告继续履行合同,并限期被告无条件交付原告之房屋合法手续。 二、请求贵院判令被告即日给付原告因延迟收房产生的银行同期贷款利息人民币×××元,违约金×××元/天,(由2007年10月31日至2008年6月10日)逾期7个月,(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 三、原告以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为由请求增加违约金数额。要求按照22元/月/建筑平方米向原告支付补偿金,共计人民币×××元(大写:)。 四、请求贵院判令被告因延期交房给原告办理房屋产权延期带来的损失×××元。(按银行现利率执行)。 五、请求贵院判令本案包含诉讼费在内的一切相关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原告与被告系商品房买卖合同关系。原告于200×年×月×日与被告签署了《商品房的买卖合同》,原告购买被告开发的红桥区咸阳路南端东侧龙悦花园×楼×门×××号商品房一套。合同中对原、被告之间的权利义务进行了详细约定。原告于200×年×月×日将首付款人民币×××元,于200 ×年×月×日将贷款人民币×××元付于被告帐户,合计总房款×××元全部支付到被告指定帐户。原告依据合同中的约定履行了自己作为一个买受人应尽的付款义务。根据合同第三条约定,该商品房应于2007年10月31日前验收合格并交付使用,但由于被告没有依照《天津市商品房管理条例》合法取得《住宅商品房准许交付使用证》,导致至今2008年×月×日,原告不能合法入住。被告的行为构成了严重违约且恶意拖欠赔偿款。按照合同第五条第一款之约定,“甲方应支付乙方已付款利息,利息自合同约定甲方应交付商品房之日次日起至实际交付商品房之日止,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当事人以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为由请求增加的,应当以违约造成的损失确定违

绵阳商品房买卖合同(范本)

CH-01-0605 合同编号: 商品房买卖合同 (经济适用房) 出卖人:西南科技大学 买受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四川省建设厅 四川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说明 1、本合同文本为示范文本,也可作为签约使用文本。签约之前,买受人应当仔细阅读本合同内容,应当特别仔细审阅其中具有选择性、补充性、填充性、修改性的内容。对合同条款及专业用词理解不一致的,可向当地房地产主管部门咨询。该示范文本由四川省建设厅和四川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共同制订。 2、本合同所称商品房是指由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建设并出售的房屋。 3、签订前,出卖人应当向买受人出示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及其他有关证书和证明文件。 4、当事人应当按照自愿、公平及诚实信用的原则订立合同,任何一方不得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另一方。双方当事人可以对文本条款的内容进行修改、增补或删减。合同生效后,未被修改的文本打印文字视为双方当事人同意内容。 5、为体现合同双方的自愿原则,本合同文本中相关条款后留有空白行,供双方自行约定或补充约定。出卖人与买受人可以针对合同中未约定或约定不详的内容,根据所售项目的具体情况签订公平合理的补充协议,也可以在相关条款后的空白行中进行补充约定。 6、本合同文本【】中选择内容、空格部位填写及其他需要删除或添加的内容,双方当事人应当协商确定。【】中选择内容,以划√方式选定;对于实际情况未发生或双方当事人不作约定时,应当在空格部位打×,以示删除。 7、双方当事人在履行合同中发生争议的,可以选择向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也可以选择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如选择申请仲裁的,可以向不动产所在地仲裁委员会、外地的仲裁委员会申请。 8、双方当事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本合同原件的份数,并在签订合同时认真核对,以确保各份合同内容一致;在任何情况下,买受人都应当至少持有一份合同原件。

商品房买卖合同解除协议书

出卖人:(以下简称甲方) 法定代表人: 买受人:(以下简称乙方) 身份证号: 甲、乙双方于年月日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合同编号为:(),网上备案合同编号为:),房屋坐落 于。现经甲、乙双方协商,达成协议如下: 一、甲、乙双方自愿解除上述商品房的买卖合同。 二、自双方签订本协议之日起,买卖合同即终止。甲方收回出售给乙方的上述商品房,该商品房的产权即与乙方无关。 三、双方对退还已付房款事宜已达成一致意见,具体如下: 1、甲、乙双方确认: (1)此商品房成交总价为:(人民币)元整(小写元)。(2)乙方已付甲方首付款:(人民币)元整(小写元)。2、退款事宜: (1)甲、乙双方同意于本协议签订后个工作日内到市房地产管理局办理《商品房买卖合同》撤销登记备案手续。 (2)甲方承诺在办理撤销登记备案手续后个工作日内退还乙方已付首付款。

四、乙方应将持有的上述《商品房买卖合同》原件、购房收款收据及发票全部退还给甲方。 五、乙方应于本协议生效后的个工作日内提交撤销备案手续事宜所需要的全部资料,并与甲方一同办妥撤销登记备案事宜,若乙方不能按时提交相关资料或提交资料欠缺、不合格或拒绝配合办理的,甲方有权暂缓退还乙方所有款项。 六、办理解除合同事宜产生的一切手续费由乙方承担。 七、双方同意,自本协议生效后,双方就买卖合同的争议全部解决。除本协议明确约定外,任何一方均不得对另一方主张买卖合同项下的权利或与买卖合同相关的权利。 八、本协议项下产生的一切争议,双方协商不成的,由甲方所在地法院管辖。 九、本协议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协议为一式份,甲方执份,乙方执份,份留存政府相关部门,均具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乙方: 年月日年月日

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 《解释》(2021版)

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解 释》(2021版) The contract is an agreement reached by the parties through equal negotiation and stipulates the obligations and rights that both parties should perform. ( 示范合同 )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编号:YB-HT-0338

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解释》(2021版) 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公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已于20XX年3月24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267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XX年6月1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 20XX年4月28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20XX年3月24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267次会议通过) 法释〔2003〕7号 为正确、及时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根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等相关法律,结合民事审判实践,制定本解释。 第一条本解释所称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以下统称为出卖人)将尚未建成或者已竣工的房屋向社会销售并转移房屋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 第二条出卖人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与买受人订立的商品房预售合同,应当认定无效,但是在起诉前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可以认定有效。 第三条商品房的销售广告和宣传资料为要约邀请,但是出卖人就商品房开发规划范围内的房屋及相关设施所作的说明和允诺具体确定,并对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订立以及房屋价格的确定有重大影响的,应当视为要约。该说明和允诺即使未载入商品房买卖合同,亦应当视为合同内容,当事人违反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第四条出卖人通过认购、订购、预订等方式向买受人收受定金作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担保的,如果因当事人一方原因未能订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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