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修缮工程预算定额(2013)
总说明
一、《自治区房屋修缮工程预算定额》(以下简称本定额),包括土建工程、暖通工程和电气工程。适用于原有建(构)筑物、室外各类设备、管线的拆除和恢复原来使用功能的安装、维修、零星装饰和改造工程。不适用于新建、扩建工程、抗震加固(校安)工程和原有建(构)筑物改变使用功能和升级换代式的装饰装修工程。
二、本定额是自治区房屋修缮工程计价活动中的地方性标准,是编制房屋修缮工程设计概算、施工图预算、招标控制价和调解、处理房屋修缮工程造价纠纷的依据;是投标报价、确定合同价款、办理竣工结算和衡量投标报价合理性的基础。
三、本定额缺项部分,应执行2009届的相关定额子目。执行2009届定额子目的,按下述规定生成与本定额计算口径一致的单位估价表:
1、定额人工工日数调增10%,人工单价按本说明第十条计算;
2、机械台班单价乘以1.4系数;(不包括仪器仪表)
3、取消2009届定额子目中的水电消耗量。
四、本定额是以分部分项工程表示的人工、材料、机械用量标准,并以呼和浩特地区2008年材料预算价格为准生成的单位估价表。工程计价时,可根据各地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公布的辅材调整系数及主要材料信息价格进行调整;项目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也可以在承发包合同中约定主要材料价格的计算方法或共同询价采购主要材料设备,经双方签字后作为工程结算的依据。
五、本定额以国家和自治区有关部门制订发布的施工验收技术规、操作规程、质量评定标准和全国统一房屋修缮预算定额进行编制。定额中的材料、设备均以国家合格产品为准。
六、本定额是依据正常的施工条件、合理的施工组织设计编制的。并考虑了房屋修缮工程中普遍存在的施工地点分散、场地狭小、缺少施工通道、连续工作性差、保护原有建筑物及环境设施等造成的不利因素影响。
七、本定额是以六层以和建筑物檐高在20米以下为准编制的。超过时,按各册规定计取高层建筑增加费。
八、本定额各子目的工作容,除已说明的主要工序外,还包括现场材料构件加工、检验试验和水平运输等其它零星工作。
九、按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安装垂直运输设备的工程,垂直运输费根据设备种类据实计算;不安装垂直运输设备的工程,按定额人工费的8%计算垂直运输费。按照定额人工费计取的垂直运输费,其中人工工资占80%,工具、用具使用费占20%。
十、本定额人工、材料、机械台班单价的取定:
(一)人工单价
人工单价由人工工资和工资性质费用两部分组成。普工87.30元/工日,技工103.38元/工日。
1、人工工资包括:基本工资、附加工资、工资性津贴、流动施工津贴,随班组或个人配备的小型机械、工具用具费,职工教育费、劳动保护费,差旅交通、假期工资、福利费等。
人工工资单价按自治区建筑市场情况和2009届计价依据人工工资单价水平综合取定。每工日人工工资单价为:普工65.15元,技工77.15元。
2、工资性质费用包括:2009届《建设工程费用定额》规费中的“三险一金”。即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医疗保险和住房公积金。每工日工资性质费用为:普工22.15元/工日,技工26.23元/工日。
计入人工工资单价中的“三险一金”,应由承包人依据国家和自治区的相应规定向相关部门交纳或由建筑安装生产工人(包括农民工)个人在户籍所在地向相关部门交纳。“三险一金”属规费性质,在招投标竞价过程中不允许浮动。养老保险和失业保险占人工单价比例为15.22%。
(二)材料单价为呼和浩特地区2008年预算价格。
(三)施工机械台班单价在2009年《自治区机械台班定额》价格基础上,按本定额人工工资单价调整和市场租赁价格确定。
十一、费用计算:
(一)通用措施项目费、管理费、利润
通用措施项目费、管理费、利润,以定额“人工费+机械费”为基础按综合费率计算。综合费率为24.5%。综合费率包括了材料检测费、安全文明施工费和临时设施费。
其中:安全文明施工费和临时设施费已包括在综合费率,是按定额“人工费+机械费”的2.5%计算的。临时设施主要包括临时水电管线等摊销费。临时设施中的房屋设施按利用建设单位已有房屋考虑。施工单位需另外搭设的临时房屋按批准后的施工组织设计要求计算。
(二)规费
规费包括:工伤保险、生育保险、水利建设基金和管理人员的“三险一金”。规费在不含税工程造价基础上计取,其费率合计为0.83%。其中:工伤保险0.12%;生育保险0.08%,;水利建设基金0.1%;管理人员的养老、失业、医疗保险和住房公积金为0.53%。
(三)税金
税金按不含税工程造价的3.48%计算(县城镇3.41%、县城镇以外3.28%)。
费用计算程序
一、房屋整体拆除面积计算:
1、平房按建筑物勒脚以上外围的水平面积以“m2”计算,檐高超过5m执行分项拆除定额。楼房按各层建筑面积的总和计算(其首层按建筑物外墙勒脚以上结构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二层及二层以上按外墙结构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
2、建筑外的走廊及檐廊有顶盖和柱时,其面积按柱外所包括的水平面积以“m2”计算。有顶盖无柱时,其面积按顶盖水平面积的一半以“m2”计算。
3、突出墙外的眺望间、门斗、外部附墙烟囱及雨棚、挑阳台、室外楼梯均应计算拆除面积。但突出墙面的台阶、挑檐和屋顶天窗均不计算面积。
二、单项拆除工程计算规则:
1、屋面的拆除按屋面的实拆面积以“m2”计算。
2、拆除屋架按跨度以“榀”计算。
3、檩椽的拆除按实拆的根数计算。
4、望板、油毡、瓦条拆除按实拆屋面面积以“m2”计算。
5、各种砌体及基础的拆除按实拆的体积以“m3"计算,不扣除0.03m3以孔洞和构件所占的体积。轻质隔墙(包括板条、苇箔、隔扇、石膏板)拆除按实拆面积以“m2”计算。
6、天棚的拆除按水平投影面积以“m2”计算,不扣除室柱子所占的面积。
7、隔断墙拆除按单面面积以“m2”计算。
8、天窗的拆除按“座”计算。四面亮天窗拆除以洞口面积5m2以为准,老虎嘴天窗拆除以洞口面积2m2以为准,超出时执行分项拆除定额。
9、拆整樘门、窗及门、窗框以“个”为单位计算;定额中门按2m2、窗按3m2以考虑,超出时,人工工日乘以系数1.2。拆门、窗扇以“扇”为单位计算。双层门窗拆除按单层门窗子目乘以系数2。
10、窗帘盒不论大小、不论材质,按“套”计算。
11、暖气罩、窗台板的拆除按“个”、“块”计算。
12、护墙板、栏杆、筒子板的拆除按实际面积以“m2”计算。
13、挂檐板拆除不分宽度按实际长度以“m"计算。
14、地面的拆除分不同材质按水平投影面积以“m2”计算,踢脚板的拆除并入地面面积计算。
15、楼梯拆除按楼梯斜长乘以宽度以“m2”计算。
16、地面垫层拆除区分不同材质按水平投影面积乘以厚度以“m3"计算。
17、混凝土及钢筋混凝土构件拆除按各类构件的实拆体积以“m3”计算。
18、白铁檐沟、斜沟拆除按实拆长度以“m"计算。拆沟嘴按“个”计算。
19、各种水落管拆除按其垂直长度以“m”计算。
20、水磨石隔断的拆除按实拆面积以“m2”计算。
21、各种现浇池槽拆除,不分规格按其水平投影面积以“m2”计算。预制池槽按“个”计算。
22、炉灶的拆除项目不分规格,以一个灶眼为一座,按“座”计算。
23、烟囱拆除按不同高度以“座”计算。
第二章整修工程
说明
一、砌体工程
1.砖墙厚度按下表规定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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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墙厚(砖)│1/
2 │ 1 │ 1.5 │ 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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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算厚度
(mm)│115 │240 │365 │49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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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定额中砌筑砂浆的强度等级是按M5混合砂浆32.5(R)水泥考虑的,实际要求与定额不同时,可根据砂浆配合比进行换算。
3.定额中砌筑是按新砖砌筑编制的,如用旧砖砌筑时,每千块砖增加0.4工日,旧砖的清理、加工另行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