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杜拉拉公司十大劳动法案例解析

杜拉拉公司十大劳动法案例解析
杜拉拉公司十大劳动法案例解析

杜拉拉公司十大劳动法案例解析杜拉拉公司十大劳动法案例解析

特约撰稿周斌

1.终止王蔷劳动合同需要提前30天通知吗?

【原文梗概】总部在上海的著名外企DB公司北京办要装修了。广州办主管拉拉却听说北京办行

政主管王蔷住院了。拉拉觉得有点不太妥当,因为王蔷的这个手术虽然不算大,前后还是需要休息十天左右的,而她的这个手术并不是个非马上做了不可的紧急手术。拉拉想,助理行政经理玫瑰本来和

王蔷不和,焉有可能不抓住这个具体事例在公司高管面前批评王蔷?

果然过了两个月,王蔷被炒了,理由是她的合同要到期了,公司不和她续签合同。同事说:其实,

合同到期,公司不再续约,不需要什么理由,提前一个月通知当事人,就符合劳动法的要求了。”玫瑰也说:合同到期不续签,按劳动法,公司本来可以一分钱不赔的,王蔷只是能力问题,责任心还是不错的,就赔偿她三个月的工资好了。”

【争议焦点】公司终止王蔷劳动合同是否需要提前30天通知并支付经济补偿?

【法律解析】从小说的情节上看,此事发生在《劳动合同法》实施之前。当时劳动合同到期终止,

用人单位一般不需支付经济补偿。当然在《劳动合同法》实施之后,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

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劳动合同到期终止的,用人单位均应支付经济补偿金。经济补偿金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劳动合同法》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劳动合同到期终止的,计算经济补偿金应始于2008年1月

日。

至于是否需要提前30天通知,根据我国现行的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劳动合同到期终止,用人单位不需要提前30天通知劳动者,但是地方法规和地方规章对此有不同的规定。《北京市劳动合同规定》第40条规定:劳动合同期满前,用人单位应当提前30天将终止或者续订劳动合同意向书以书

面形式通知劳动者,经协商办理终止或者续订劳动合同手续。第40条

第47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规定

规定,终止劳动合同未提前30日通知劳动者的,以劳动者上月日平均工

资为标准,每迟延一日支付劳动者1日工资的赔偿金。” DB公司总部设在上海(本文默认其注册地是上海)。

而《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并无劳动合同期满终止用人单位应当提前30天通知的规定。所以一般来

说,DB公司也可以不提前30天通知解除。

需注意《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十四条规定:劳动合同履行地与用人单位注册地不一致的,有关劳动者的最低工资标准、劳动保护、劳动条件、职业危害防护和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等事项,按照劳动合同履行地的有关规定执行;用人单位注册地的有关标准高于劳动合同履行地的有关标准,且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按照用人单位注册地的有关规定执行的,从其约定。

但以上规定并未将合同到期提前通知列入按照劳动合同履行地有关规定执行的范围,所以即使在《劳

动合同法实施条例》实施之后,如果DB公司未提前30天通知王蔷终止劳动合同,在法律上亦不能算错。但考虑到履行地的用工习惯,从维护和谐劳动关系出发,还是建议用人单位尽量提前通知。

【小贴士】王蔷请假做手术公司必须立即批准吗?

病假是职工患病或非因公负伤,经医生建议、企业批准停止工作治病休息的期间。单位可以建立严格的请假程序,按照慢性病和急诊,对慢性病可以实行事先请假制,规定职工应先递交书面休假申请,同时提供医院病历、病假建议单等材料,病假申请经单位职能部门批准后员工才可以离岗休息。对于急诊员工先行口头通知请假也不算错,但单位可以要求就诊后限期补交书面材料。

所以公司是否应当批准王蔷住院应视具体病情而论,如确非必须马上做的手术,公司根据工作需要作

出合理安排也并无不妥。

2.玫瑰假装怀孕流产可能得逞吗?

【原文梗概】拉拉到上海的当天,玫瑰找人力资源总监李斯特谈话,说她怀孕了,并有严重先兆

流产,需卧床休息三个月。她已三十有二,婚后一直怀孕困难,原以为后代无望,不期竟然怀上了。

玫瑰一面说,一面眼里泪光婆娑。李斯特望着那张医院开出的假条,头登时大了两号。他不可能让玫瑰冒着流产的危险来上班。他一方面希望玫瑰的身体情况能侥幸早日稳定下来,一方面也知道不能指望这个了,只好请杜拉拉从广州到上海来临时接替玫瑰的工作。实际上玫瑰是假装怀孕,半年后她忧伤地对李斯特说,孩子没保住。玫瑰回公司上班后,杜拉拉回到了广州办事处。

【争议焦点】DB公司是否应当批准玫瑰请假并给予相关待遇?

【法律解析】首先,玫瑰请的半年假期属于什么性质?是产前假吗?尽管修改后的《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规定:经二级以上医疗保健机构证明有习惯性流产史、严重的

妊娠综合症、妊娠合并症等可能影响正常生育的,本人提岀申请,用人单位应当批准其产前假。”但请产前假需妊娠七个月以上(照二十八周计算),产前假期限也不是半年而是两个半月,产前假期间工资按80%计算。

是保胎假吗?根据有关规定,女职工按计划生育怀孕,需要保胎休息的,其保胎休息的时间,按照本单位实行的疾病待遇的规定办理。就是说请保胎假没有工资白拿”的道理。

其实不管是请产前假还是保胎假,都需经过医师开据证明,单位可以对此进行审核。当然玫瑰尽管是假怀孕,却也拿岀了假条”但需指岀的是,鉴于部分医疗机构没有规范的病假证明管理制度,单位可以指定医院进行复查,并规定是否给予病假、病假期限以复查结果为准;对于伪造病历假条的,按严重违纪处理。所以说玫瑰假怀孕而白拿公司半年工资,这样的事情在管理流程严格的世界500强公司发生,实际上概率是很小的,读者切勿据此加以模仿。

【小贴士】假设玫瑰真的要生产,公司可以让拉拉正式接替她吗?

小说中玫瑰请假半年后,李斯特只安排拉拉暂时接替她的工作。假设玫瑰真的怀孕并要生产,公司可以让拉拉正式接替她吗?《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规定:女职工在孕期

或者哺乳期不适应原工作岗位的,可以与用人单位协商调整该期间的工作岗位或者改善相应的工作条件。用人单位不得降低其原工资性收入。”即三期”内对玫瑰可调岗但不得降薪。

至于玫瑰在三期”结束后,是否应回到原岗位、工资又该如何确定,双方有约定的按约定处理,无约定的单位可以根据工作需要和本人实际情况适当安排。即从从法律角度看,当玫瑰请假超过一定期限,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公司也可以安排拉拉正式接替她的工作

3.杜拉拉可以要求700多个小时的加班费吗?

【原文梗概】玫瑰辞职后,拉拉问李斯特:老板,我能做经理吗?”但李斯特只是打官腔。第二

天,李斯特收到拉拉的邮件,拉拉指出,按照公司的规定,经理级别加班无补休,而主管级别加班不拿加班费,但是可补休。自己半年来每个月加班都达100小时以上,大大超过劳动法规定的每月加班不得超过36小时的上限--拉拉询问李斯特将会如何处理她这700多小时(折合88个工作日,按每个月21个工作日计算,则相当于超过4个月的工作时间)的加班。

拉拉在邮件中附上了六个月加班单的扫描件,每张加班单上都有李斯特的亲笔签名。李斯特看了这封

邮件头很大。

【争议焦点】拉拉是否可以要求公司支付700小时的加班费?

【法律解析】DB公司的有关加班的规章制度在法律效应上是有问题的。首先,经理级别加班无补

休(也无加班费)的规定值得质疑,经理加班原则上也应按照劳动法规定支付加班费。当然其中用人

单位的安排,是认定加班的关键因素。如果是经理自愿性的延长工作时间,不属于法定意义上的加班,公司可不支付加班费。

当然企业中的高级管理人员等因工作性质特殊,需机动作业的职工,经劳动部门批准可以实行不定时

工作制。经批准实行不定时工时制的职工,不受劳动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的日延长工作时间标准和月延长工作时间标准的限制。对实行不定时工时制的员工,只有在法定休假节日工作的,按照不低于劳

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300%支付工资”其他时间均不视为加班,企业也不支付加班工资。

其次,公司规定主管级别加班不拿加班费、只可补休的规定也未必妥当。《上海市企业工资支付办法》规定,用人单位根据实际需要安排劳动者在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工作的,应按以下标准支付工资:工作日加班,工作日加班按照

不低于劳动者本人小时工资标准的150%支付加班工资;休息日加班,

休息日加班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按照不低于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200%支付加班工资;法

定节假日加班,法定节假日加班按照不低于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300%支付加班工资。

所以对于拉拉700多个小时的加班时间应当分别对待,只有对于其中的休息日加班时间才可规定不拿加班费,但是可补休”而对于其中的法定节假日加班和工作日加班只能支付加班工资而不能安排补休

当然对于工作日加班,双方协商一致约定补休且已履行完毕的,单位可不再支付加班费。但如拉拉的工作日加班补休尚未实际履行,拉拉仍可要求公司支付加班费,公司不能以相关规章制度为由拒绝支付。

【小贴士】当拉拉几年后离开DB公司时,主张支付加班费是否已过仲裁时效?

2008年5月1日《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实施之后,拉拉在DB公司工作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申请仲裁不受仲裁时效期间为一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结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结之日一年内提出。

《工资支付暂行规定》规定,用人单位必须书面记录支付劳动者工资的数额、时间、领取者的姓名

以及签字,并保存两年以上备查。”实践中法院和仲裁机关也无法苛求用人单位保留多年以前的证据,而只要求用人单位举证争议发生之日前两年的证据,超过这一期间,就按照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

分配举证责任。

但由于拉手握李斯特亲笔签名的加班单,可以作为加班的证据。

4.公司可以单方解聘帕米拉吗?

【原文梗概】帕米拉是拉拉手下的一名员工,拉拉觉得她太能干对自己有威胁,下决心在她试用

期内解除她的劳动合同,理由她也准备好了:诚信有问题。帕米拉加入DB前,曾任职于某著名的欧

洲电器公司SZ。拉拉多了个心眼,找人悄悄去做帕米拉的背景调查。这一查还真查岀问题来:她自称加入DB前的最后职位是主管,可是原来她只是一个资历较长的助理。

面谈那天,薪酬经理王宏用平和的语调,简单地对帕米拉说:我们得知你在加入DB前的最后职位

不是主管,这与你在职位申请表中填写的信息不符。根据劳动法,公司现在决定在试用期内解除与你的劳动合同。你有异议吗?”帕米拉一个字也没有讲,只摇了摇头。王宏拿岀事先准备好的一式两份解除合同协议书,说:那么,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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