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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论保证人追偿权的保护

浅论保证人追偿权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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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论保证人追偿权的保护

我国法律规定的保证担保方式旨在保护债权人的利益,但法律对承担担保责任的保证人的追偿权的保护却不充分。如何在实现债权人利益基础上更好的保障保证人追偿权的实现,实现利益的平衡,笔者试就此问题略陈己见。

保证人的追偿权指的是保证人在承担保证责任后,可以向主债务人请求偿还的权利。《担保法》第三十一条规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由此可以看出,保证人的追偿权是基于法律的规定而产生,其成立必须符合以下条件:(1)必须是保证人已经对债权人承担了保证责任;(2)必须使主债务人保证而对债权人免责;(3)必须是保证人没有赠与的意思。追偿权是保证人在承担保证责任后对债权人所享有的债权请求权,是基于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事实以及法律规定产生的,属于新成立的权利。在实际生活中,常发生债权人、主债务人、保证人三方签订协议或者债权人与保证人双方签订保证协议,对保证人追偿权的相关事项进行约定。笔者认为,约定的追偿权属于债权转让的性质,不是法律规定的真正意义上的追偿权,应适用债权转让的相关法律规定。另外,在保证合同中,债权人是基于对保证人的特殊信任而与保证人达成的保证协议。未经债权人同意,保证人不能随意将自己承担的保证责任的一部或全部转让给第三方,债务人也不能在未经债权人同意而擅自变更保证人、担保金额、担保期限及担保责任范围等。可见,保证人的责任有很强的法律身份性,笔者认为,保证人的追偿权也是一项专属权。

法律赋予保证人以追偿权,目的在于保护承担了保证责任的保证人的合法权益。关于追偿权的保护问题,笔者试结合目前的法律规定及自身的工作实践发表以下几点意见:

一、保证人行使预期追偿权。

《担保法》第三十二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后,债权人未申报债权的,保证人可以参加破产财产的分配,预先行使追偿权。第四十五条规定,债权人知道或应当知道债务人破产,既未申报债权也未通知保证人,致使保证人不能预先行使追偿权的,保证人在该债权在破产程序中可能受偿的范围内免除保证责任。依照以上法律规定,预先追偿权的产生必须符合以下条件:1、权利主体只能是保证人;2、事实前提是债务人已进入破产还债程序;3、债权人未申报债权;4、权利行使必须在债权申报期内;5、权利行使方式是申报债权参加破产分配。预先追偿权是以追偿权为权利基础,而追偿权又是以保证人履行保证责任为前提的。债务人因终止清算,债权人未参与清算分配,势必不能向债权人履行债务,必将导致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尽管保证人此时并没有实际履行保证义务,但将来可能全部履行,即保证人虽没有实际取得追偿权,但将来因可能会履行保证义务而取得追偿权。因此,预先追偿权在一定程度上保护了保证人的利益。但法律规定的预先追偿权仅在债务人破产这一种情况下保证人才可以行使,但在债务人非因破产终止清算程序中,保证人是否应允许行使预先追偿权呢?我们从《担保法》第32条预先追偿权的规定中,不难看出其立法目的在于保护保证人追偿权实现。在债务人破产清算程序中,债权人没有申报债权,保证人就可以在实际履行保证义务之前预先行使追偿权。但如果仅仅只允许权利主体在债务人破产清算程序中享有预先追偿权,却不免有些狭隘。因为,破产是法人终止的原因之一,依据法律规定,法人还可能会因破产以外原因而终止。比如法人因法律、行政命令直接规定而撤销;因违反法律的规定而被撤销。因法人设立的目的已经实现或无法实现、法人章程所规定的存续期限届满或解散事由出现、法人的成员会议决议、法人合并或者分立等事由而解散;根据法律规定,法人终止时都应当进行清算,以清算企业债权和清算企业债务。在清算程序中,债权人有权申报债权,因债权人不向债务人申报债权的,将视为债权人放弃债权。如果在适用《担保法》

第三十二条时,仅仅限定在债务人破产清算的诉讼程序中,则可能因债权人在债务人因破产以外原因终止时未申报债权而致保证人追偿权无法实现。笔者认为,在债务人非因破产清算程序中,也应允许保证人行使预先追偿权。

二、保证人可要求主债务人或第三人提供反担保。

我国《担保法》第四条规定:“第三人为债务人向债权人提供担保时,可以要求债务人提供反担保。反担保适用本法担保的规定。”反担保是指第三人为债务人向债权人提供担保的同时,又反过来要求债务人对自己(担保人)提供担保的行为,可称为担保之担保,即是为担保人提供的担保。其目的是确保第三人追偿权的实现。因此,保证人在为债务人向债权人提供保证担保时,可要求债务人提供反担保。反担保的规定有利于避免或减少保证人追偿权实现的风险,以保障其承担担保责任后对债务人追偿权的实现。但反担保在实践中实用性不强,只有在债权人要求特定的保证人提供保证,而特定的保证人要求主债务人或第三人提供担保的情形下才可能适用,一般情况下提供反担保的担保人可直接对债权人提供担保,无需反担保。而且,在反担保方式为保证的情况下,仍涉及到提供反保证的保证人追偿权实现问题。

三、保证人的代位权和撤销权。

《合同法》七十三条规定:“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但该债权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依照这一法律规定,保证人在承担保证责任前,债务人有怠于行使到期债权危害债权行为的,债权人有权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当债权人没有行使代位权致使债务人怠于行使债权的状态持续到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以后的,保证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但实践中,由于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造成损害,债权

人又没有向法院行使代位权,致使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时债务人的到期债权已超过诉讼时效,对于此种情形应如何处理?笔者认为在债权人明确表示不行使代位权的情形下,应允许保证人预先行使代位权,以维护保证人的合法权益。

《合同法》第七十四条规定,如果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债务人以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并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撤销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当然地成为主债务人的债权人,债务人在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恶意逃债的行为侵害了保证人债权,保证人此时可以依据法律规定行使撤销权。但是,在保证人承担保责任前,保证人没有成为债务人的债权人,此时主债务人发生《合同法》第七十四条规定的逃债行为的,而债权人又未行使撤销权的,其结果导致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其追偿权很难实现,此种情形下应如何保护保证人的利益?依照目前的法律规定,撤销权行使主体必须是债权人,由于债务人转移财产时保证人尚未成为债务人的债权人,不符合撤销权行使条件,因此保证人无法行使撤销权。此时保证人的利益应如何保护?笔者认为认为可通过以下两种方式解决:

其一,按照现行的法律规定,主债务人恶意逃债的行为发生在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之前的,债权人享有撤销权。按照权利转让的相关法律规定,如果保证人与债权人约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债权人的相关权利即转移给保证人,此时保证人在承担保证责任后受让了债权人的相关权利,受让的权利内容当然包括撤销权,保证人因此能够针对债务人的恶意逃债行为行使撤销权。因此,通过债权转让的方式可实现对保证人利益的保护。当然,债权转让时债权人应通知主债务人债权转让的事实并且该撤销权的行使没有超过法律规定的时效。

其二,通过立法解决这一问题。可以借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五条之规定立法,即设定债权人通知义务以及赋予保证人撤销权。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债务人有《合同法》第七十四条规定的逃债行为的,债权人不行使撤销权的,保证人享有撤销权;债权人未行使撤销权也未通知保证人的,致使保证人不能行使撤销权的,保证人在行使撤销权所恢复财产范围内免除保证责任。

四、债务人对保证协议不知情是否影响保证人追偿权的行使。

在追偿权纠纷中,债务人通常以其对债权人与保证人之间签订的保证协议不知情为由进行抗辩。笔者认为,债务人的这一抗辩理由是不能成立的。保证人的追偿权是基于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事实以及法律的规定产生,不需要对债务人履行任何手续,因此债务人对保证协议是否知情并不影响保证协议的效力,保证人依保证协议的约定承担保证责任后对债务人当然享有追偿权。另外,保证人对债权人承担保证责任,对债权人是有利的,对债务人的利益也没有任何损害,从价值角度分析也不应该因为债务人不知情而影响保证人追偿权的行使。但是,对于债权人在其对债务人拥有权利的范围内与保证人签订保证协议转让某些权利,由于其属于债权转让的范畴,债权人在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应通知债务人,否则,保证人只能按照法律规定行使追偿权。

五、关于保证人追偿权纠纷案件的管辖权问题。

追偿权是法定权利,具有独立性。追偿权纠纷一般应依照法律规定确定管辖地,即由被告住所地或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不能依据债权人与主债务人之间签订的合同性质或者管辖约定来确定追偿权纠纷的管辖权。但如果债务人与保证人对追偿权纠纷管辖有特别约定的,应由约定的管辖地法院管辖。

六、关于追偿权的诉讼时效问题。

保证人向债权人承担保证责任后,对主债务人享有追偿权。保证人的追偿权在性质上为债权请求权,应当受诉讼时效的限制。保证人的追偿权因为保证责任的承担而发生,属于新成立的权利,因而应当单独适用诉讼时效。限制保证人追偿权的时效,包括诉讼时效和仲裁时效。《担保法》对保证人追偿权应当适用的时效未作规定,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二条第二款规定:“保证人对债务人行使追偿权的诉讼时效,自保证人向债权人承担责任之日起开始计算。”因此,保证人的追偿权的诉讼时效实际上是适用《民法通则》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所规定的时效的,即保证人追偿权的诉讼时效自保证人向债权人承担保证责任之日起2年届满。

综上所述,笔者认为,针对目前很多情况下保证人的利益无法得到有效保护,法律应完善对保证人利益的保护制度,从而有效的保护保证人的利益。同时对保证人利益的保护、对保证制度的完善也有利于我国民事立法的完善,对市场经济的发展也是大有裨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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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请求??1、请求判令撤销(2013)登民一初字第2113号民事判决书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 2、请求将第二项改判为被上诉人登封市某有限公司给付上诉人借款本息元及2013年7月27日起至实际还款日之间的利息和罚息;? 3、请求改判被上诉人登封市某有限公司给付上诉人违约金30000元;?4、请求将第四项改判为被上诉人李某某、李某某对上述2、3项请求承担连带清偿责任;??5、本案上诉费由三被上诉人共同承担。?事实与理由 上诉人诉被上诉人登封市某有限公司、李某某、李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河南省登封市人民法院于2013年10月21日作出(2013)登民一初字第2113号民事判决书,原判决存在如下三处判决错误:1、原判决第二项未支持2013年7月27日起至实际还款日之间的罚息;2、原判决未支持原审原告违约金请求;3、原判决第四项认定原审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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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被告于______年___月___日签订借款合同一份,借款期限为______年___月___日至______年___月___日,借款金额为______万元,合同约定原告为实现债权发生的一切费用均由被告承担,发生争议后由合同签订地人民法院管辖。后原告依照合同约定将该笔款项打到被告指定账户。借款到期原告多次向被告主张还款,被告拒不履行,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特诉至贵法院请求判如所请! 此致 _____________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___________ ______年___月___日 -------- Designed By JinTai College ---------

浅论保证人追偿权的保护

在线免费法律咨询https://www.wendangku.net/doc/147329459.html,/ask 浅论保证人追偿权的保护 我国法律规定的保证担保方式旨在保护债权人的利益,但法律对承担担保责任的保证人的追偿权的保护却不充分。如何在实现债权人利益基础上更好的保障保证人追偿权的实现,实现利益的平衡,笔者试就此问题略陈己见。 保证人的追偿权指的是保证人在承担保证责任后,可以向主债务人请求偿还的权利。《担保法》第三十一条规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由此可以看出,保证人的追偿权是基于法律的规定而产生,其成立必须符合以下条件:(1)必须是保证人已经对债权人承担了保证责任;(2)必须使主债务人保证而对债权人免责;(3)必须是保证人没有赠与的意思。追偿权是保证人在承担保证责任后对债权人所享有的债权请求权,是基于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事实以及法律规定产生的,属于新成立的权利。在实际生活中,常发生债权人、主债务人、保证人三方签订协议或者债权人与保证人双方签订保证协议,对保证人追偿权的相关事项进行约定。笔者认为,约定的追偿权属于债权转让的性质,不是法律规定的真正意义上的追偿权,应适用债权转让的相关法律规定。另外,在保证合同中,债权人是基于对保证人的特殊信任而与保证人达成的保证协议。未经债权人同意,保证人不能随意将自己承担的保证责任的一部或全部转让给第三方,债务人也不能在未经债权人同意而擅自变更保证人、担保金额、担保期限及担保责任范围等。可见,保证人的责任有很强的法律身份性,笔者认为,保证人的追偿权也是一项专属权。 法律赋予保证人以追偿权,目的在于保护承担了保证责任的保证人的合法权益。关于追偿权的保护问题,笔者试结合目前的法律规定及自身的工作实践发表以下几点意见:

借款担保起诉状范文民间借款有担保人把担保人都列为被告起诉状格式应该写

借款担保起诉状范文民间借款有担保人把担保人都列为被 告起诉状格式应该写 把借款人列为“第一被告”,担保人列为“第二被告”,如果有多个担保,均列为第二被告。其余和一般诉状都一样。在内容表述中表明第二被告为担保人的地位。 民间借款,有担保人,把担保人都列为被告,起诉状格式. 有担保人的欠款民事起诉状怎样填 1人觉得有用借款合同纠纷,借款人和担保人死亡,如何写起诉书,烦. 状可以同时起诉借款人和查看原帖>> 被告人先写借款人的基本情况,再另起一行被告人写担保人的基本情况, 诉讼请求要求借款人和担保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担保人需要起诉借款人的,应该向借款人所在地的法院起诉,在起诉时,担保人应该提供为借款人进行担保的证据、担保人已经履行担保责任的证据。

担保人起诉借款人的,属于行使追偿权,应该在担保人已经承担了担保责任后(即代为向债权人偿还了借款人的借款),才可以向借款人进行追偿。 《担保法》 第三十一条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第五十七条为债务人抵押担保的第三人,在抵押权人实现抵押权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第七十二条为债务人质押担保的第三人,在质权人实现质权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民事起诉状格式 原告: _____________________ 住所地:_____________________ 邮编: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 ________________ 职务:___________________

被告(1): 住所地:_____________________ 邮编: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 ________________ 职务:___________________ 被告(2): 住所地:_____________________ 邮编: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 ________________ 职务:___________________ 诉讼请求: (1): (2): 事实与理由: 此致

担保追偿权纠纷和解协议书详细版

担保追偿权纠纷和解协议书详 细版 Agreements concluded in accordance with the law have legal effect and regulate the behavior of contract parties ( 协议范本 )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编号:MZ-HT-012247

担保追偿权纠纷和解协议书详细版 甲方:河南a投资担保有限公司 住所地:xx市xx区xx路 法定代表人:cc 乙方:xxb服饰有限公司 住所地:xx市xx区 法定代表人:dd 丙方(保证人): 甲、乙方之间的担保追偿权纠纷一案已由xx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现甲、乙、丙三方经友好协商就该纠纷事宜达成和解,特签订如下协议,以资遵守: 一、乙方认可并承诺分期偿还甲方起诉的欠款本金x万元和利息、追偿费用等合计xx万元;鉴于该金额中的利息仅计算至xx年8

月7日,之后仍以原定月利率18‰计算利息直至乙方全部偿还完毕。具体还款计划如下: 1. 乙方于xx年10月23日前,向甲方支付x万元,甲方收到该款项后向法院申请解冻乙方的企业基本银行账户。 2.乙方于xx年11月22日前向甲方支付x万元, 甲方收到 该款项后向法院申请解冻乙方的其他银行账户。 3.乙方于xx年12月22日前向甲方支付至还款当日的全部剩余款项,甲方收到该款项后向法院申请解除对乙方所采取的所有财产保全措施。 4.乙方逾期支付上述任何一笔款项,除视为其余款项的还款期限均已届满外,乙方还应支付违约金50万元。 二、丙方自愿共同为乙方履行该协议各项义务提供连带保证。 三、乙方逾期还款的,甲方可要求丙方履行代为还款责任;必要时甲方向法院申请对乙方和丙方的强制执行。 四、本案案件受理费x元、诉讼保全费x元由甲乙双方平均分担。

担保合同起诉状

担保合同起诉状 篇一:担保起诉状 民事起诉状 原告:广东洋艺建设有限公司,住所:佛山市南海区大沥镇盐步平地乡泗沥经济社“大尖帮”(广佛路南侧)综合楼一楼37号铺,注册号:440682000039394。法定代表人:刘洪春。 被告一:金启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广州市天河区天河北路470号402C,注册号:440101000034017。法定代表人:谢娟。 被告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市分行,住所:佛山市禅城区佛山大道中35号,注册号:440600000015867。法定代表人:钟晓华。 诉讼请求: 一、判令两被告立即向原告返还贷款保证金人民币600000元及利息12833.33(按年利率10%自2014年2月28日起暂计至2014年

5月15日,2014年5月16日至实际还款日的利息另计); 二、本案诉讼费用由两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原告与两被告存在借贷及从属担保关系,2012年2月,原告拟向被告二贷款人民币4000000元,应被告二要求,原告与被告一佛山分公司接洽,委托被告一对原告向被告二借贷人民币4000000元提供担保,双方于2012年2月15日签订[2012]金启委担字第[003]号《委托担保合同》,并同时签订《履约金保证协议》,约定由被告一向原告与被告二的借贷债务提供担保,由原告向被告一支付担保费人民币240000元,并约定了每日0.5%迟延履行违约金。原告同时向被告一交付保证金人民币600000元,该保证金用于被告一提供担保时向被告二提交,不得挪为他用,原告履行完毕贷款偿还及其他义务后,上述保证金应予返还。2012年2月23日,原告将上述保证金向被告一交付完毕。 2012年2月23日,原告与被告二签订2012年成字第19号《人

担保人行驶追偿权诉讼成功的案例

担保人行驶追偿权诉讼成功的案例 作者:程尽华武益新发布时间:2012-05-03 09:09:25 [案情] 2010年2月4日,由原告李某、李某某担保,被告赵某、马某因进木材从邮政银行借款100000元,借款期限自2011年4月19日至2012年4月19日。被告从银行将100000元贷款取走后,按合同还款至2011年10月19日以后不再付款。后邮政银行向原告追要,原告自2011年11月起至2012年3月每月19日及2012年4月8日,共分六期代被告向银行支付了借款本息,每期代偿9000元,共计54000元。为此,原告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偿还原告代偿借款本息54000元及利息,并承担诉讼费、保全费及公告费。 [审判] 南乐县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保证人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原告李某、李某某作为被告赵某、马某夫妇向邮政银行借款的连带责任保证人,在二被告部分偿还银行借款、大部分借款本息不能偿付后,二原告共同主动代其偿付拖欠银行借款本息的行为均为意思表达真实。同时,二原告的诉讼主张与银行给其出具的代偿证明相吻合,故二原告请求二被告给付代偿银行本息的主张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应予支持。其代偿借款的

利息应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借款基准利率计算为准。故判决: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被告赵配军、马瑞平一次给付原告李振委、李藏栓54000元及利息(利息分别自各期实际代偿之日起,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个人借款利率,计算至本判决限定债务人履行债务期限届满之日),逾期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的规定执行。 [评析] 据担保法的规定,追偿权是指担保人代主债务人向债权人履行债务或承担担保责任后,在其承担的担保责任的范围内,享有要求主债务人予以赔偿的权利。担保人在行使追偿权时,应当具备以下几个方面的条件: 1.担保人已经承担了担保责任 这是担保人行使追偿权的前提条件。由于担保人承担了担保责任,使主债务人与债权人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归于消灭。由此产生了在担保人与主债务人之间的一种新的债权债务关系。这种债权债务关系的产生,是基于双方签订的担保合同,虽然这个合同订立时并不存在,但是担保人代为履行债务后,这种债务就成为现实之债。 2.担保人行使追偿权未超过诉讼时效期间

担保业务追偿程序及方案

担保业务代偿程序及追偿方案浅谈当前经济形势低迷,金融业风险处于高发期。担保公司作为经营高风险业务的企业,风险的爆发率更是首当其冲。担保公司的风险控制除了重视保前审核、反担保措施落实、保后管理这几个方面之外,在风险的发生已经不可逆转时,如何进行代偿和有效追偿也对担保公司的利益和声誉有着不可忽视的影响。简而言之,风险项目的代偿和追偿也是公司风险管理一个很重要的方面,一个成熟的担保公司都会形成一套自身完备的代偿工作方案。本文主要对此项工作的程序和方案设计进行讨论。 一、代偿的主要程序 在对在保项目进行保后监管时,我们需要对预警项目进行分析,筛选出风险比较严重,或者即将到期明显无偿还能力的企业,作为近期极可能需要代偿的项目,并提前部署相关工作。主要步骤包括:(一)查看档案合同的完备性,研究相关合同中的法律责任 对于可能需要代偿的项目,或是已经收到债权人代偿通知书的项目,第一件事情是确保各项档案材料、合同文本的完整,同时应认真研究《保证合同》、《借款合同》中的法律责任,对照相关法律法规,明确以下内容: 1、审核《保证合同》、《借款合同》的有效性,是否还处于《保证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限内,借款到期未归还的事实是否真实,借款人所欠本金与利息数额是否准确,是否存在债务人和银行共同骗取担

保公司资金的情况; 2、明确需要代偿的范围,了解是否设置了可以抵扣代偿金额的保证金等措施,判断是否有免责事由。 (二)测算代偿金额及设计代偿方案 担保代偿金额包括:本金、利息、违约金和罚息等。对于需要代偿的项目,尤其是代偿项目的金额比较大,中小担保公司代偿困难的情况下,应主动与银行金融机构协商,在确定履行代偿义务的前提下,向银行争取一定时间的代偿宽限期。信用是担保机构的生存基础,为维护担保机构信用,一旦确定代偿方案,担保机构应该按照《保证合同》以及代偿谈判中的约定,及时、足额地履行担保代偿的责任和义务。 三、代偿的后续工作 担保项目作为保证人向债权人清偿全部或部分债务后,便取得了债务人的相应债权。担保公司应建立代偿项目风险分类评级管理和报告制度,及时监控代偿资金总量及风险级别的变化情况,做到情况清楚、责任明确、措施有效。担保公司要迅速组织力量对项目进行剖析,视不同情况分别采取不同的追偿措施。在一般情况下,对代偿项目的追偿方法主要有: 1、督促债务人尽快筹资归还欠款。为了保持担保公司的现金流量和担保能力,追回现金无疑是担保追偿工作中的第一选择。如果债务人受经济条件的制约,无法一次性地偿还欠款,在不降低原反担保

民事起诉状(保险代位求偿权纠纷)

民事起诉状 原告:XXXX公司 住所:XXXX 法定代表人:XXX 被告:xxxx公司 住所:XXXX 法定代表人:XXX 请求事项: 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赔款共计人民币14089.76元。 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事实与理由: 2013年1月9日,XXX通讯股份有限公司(下称XXX公司)向原告投保国内公路货物运输保险。保单号为xxx00133,保险总金额RMB300000元整。2014年1月7日,XXX公司委托被告托运通讯设备自深圳运往福建福州。运输途中由于被告的原因导致货物丢失一件,受损价值人民币14089.76元。XXX公司向被告提出索赔,遭被告拒赔。其后,XXX公司向原告提出了保险索赔。经原告核损,最终赔付被保险人XXX公司赔款人民币14089.76元。 XXX公司收到款项后与原告签署《权益转让书》,约定被保险人XXX公司同意将赔款部分的一切权益转让给原告,原告依法对上述赔款取得代位求偿权。

原告认为:XXX公司与被告存在运输合同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百一十一条:“承运人对运输过程中货物的毁损、灭失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承运人证明货物的毁损、灭失是因不可抗力、货物本身的自然性质或者合理损耗以及托运人、收货人的过错造成的,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本案中,被告承运的XXX公司的通讯设备在运输途中丢失,被告应负有赔偿责任。原告按保险合同约定对XXX公司进行赔付并依法取得对被告的追偿权,经原告多次与被告联系,被告均以各种理由拖延,被告的行为有违履约精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条:“因第三者对保险标的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原告特具状提起诉讼,请求贵院判如所请。 此致 深圳市XXX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xxx公司 二0一五年月日

最新-上诉人黄海华为与被上诉人聂金成担保追偿权纠纷一案 精品

上诉人黄海华为与被上诉人聂金成担保追偿权纠纷一案 上诉人黄海华为与被上诉人聂金成担保追偿权纠纷一案 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9浙湖商终字第31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黄海华,女,1974年11月4日出生,汉族,住安吉县。 委托代理人张炳元,男,1961年12月23日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杭州市余杭区,现住安吉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聂金成,男,1970年2月21日出生,汉族,住安吉县。 委托代理人程慧丰,浙江振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黄海华为与被上诉人聂金成担保追偿权纠纷一案,不服安吉县人民法院2019湖安商初字第94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于2019年9月2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由审判员何玲玲任审判长、代理审判员陈静和沙季超参加评议的合议庭审理本案,书记员陈蓉担任记录。 经过阅卷和调查,询问当事人,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审理查明2019年3月27日,黄海华作为借款人,陈科及钱平、聂金成作为连带责任保证人,与安吉县信用合作社联合社凤凰山营业部签订了一份保证借款合同,合同约定,借款金额为人民币20万元整,月利息为1089375‰,借款期限自2019年3月27日起至2019年3月20日止;还款方式为按季付息,本金至借款届满后一次性归还。 2019年3月20日,借款到期,上述借款得予归还。 聂金成持有还贷金额为80000元、利息为646363元的收贷收息凭证一份。 聂金成于2019年6月2日向原审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黄海华立即返还其代为清偿的借款8646363元并支付清偿款的同期银行贷款利息2019年3月21日起至判决履行期届满之日,并承担本案诉讼费。 黄海华在原审辩称2019年3月27日,其受聂金成的委托向安吉县信用合作社联合社凤凰山营业部借款20万元,由聂金成及其舅佬陈科及钱平担保,贷款利息是按季支付,黄海华于2019年6月30日支付利息616634元,2019年9月30日支付利息627742元,剩余利息在贷款到期时2019年3月20日支付,共支

担保书之担保合同上诉状

担保合同上诉状 【篇一:担保起诉状】 民事起诉状 原告:广东洋艺建设有限公司,住所:佛山市南海区大沥镇盐步平 地乡泗沥经济社“大尖帮”(广佛路南侧)综合楼一楼37号铺,注册号:440682000039394。法定代表人:刘洪春。 被告一:金启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广州市天河区天河北路 470号402c,注册号:440101000034017。法定代表人:谢娟。 被告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市分行,住所:佛山市禅 城区佛山大道中35号,注册号:440600000015867。法定代表人:钟晓华。 诉讼请求: 一、判令两被告立即向原告返还贷款保证金人民币600000元及利 息12833.33(按年利率10%自2014年2月28日起暂计至2014年 5月15日,2014年5月16日至实际还款日的利息另计); 二、本案诉讼费用由两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原告与两被告存在借贷及从属担保关系,2012年2月,原告拟向被 告二贷款人民币4000000元,应被告二要求,原告与被告一佛山分 公司接洽,委托被告一对原告向被告二借贷人民币4000000元提供 担保,双方于2012年2月15日签订[2012]金启委担字第[003]号 《委托担保合同》,并同时签订《履约金保证协议》,约定由被告 一向原告与被告二的借贷债务提供担保,由原告向被告一支付担保 费人民币240000元,并约定了每日0.5%迟延履行违约金。原告同 时向被告一交付保证金人民币600000元,该保证金用于被告一提供 担保时向被告二提交,不得挪为他用,原告履行完毕贷款偿还及其 他义务后,上述保证金应予返还。2012年2月23日,原告将上述 保证金向被告一交付完毕。 2012年2月23日,原告与被告二签订2012年成字第19号《人 民币流动资金贷款合同》,同日,被告一与被告二签订2012年小企 保字第62号《保证合同》,其他担保人与被告二签订2012年小企 保字第63号《自然人保证合同》。被告一同时与被告二还签订了2012年小企质字第59号《保证金质押合同》,供质押的保证金实 际系由原告支付,原告履行完毕还款义务后,该笔保证金应予返还。

借款合同起诉状

借款合同起诉状 借款合同起诉状(一) 上诉人(原审原告):中国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分行 负责人:某某;职务:行长。 住所地:郑州市管城区紫荆山路61号。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登封市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某某 住所地:登封市卢店镇朝阳路中段东侧。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李某某,男,身份证号某某,住登封市嵩阳办百花巷1号。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李某,女,身份证号某某,住登封市嵩阳办百花巷1号。 上诉恳求 ⑴恳求判令撤销(20XX)登民一初字第2113号民事判决书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 ⑵恳求将第二项改判为被上诉人登封市某有限公司给付上诉人借款本息3022083.78元及20XX年7月27日起至实际还款日之间的利息和罚息; ⑶恳求改判被上诉人登封市某有限公司给付上诉人违约金30000元; 1 / 9

⑷恳求将第四项改判为被上诉人李某某、李某某对上述⑵3项恳求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⑸本案上诉费由三被上诉人共同承担。 事实与理由 上诉人诉被上诉人登封市某有限公司、李某某、李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河南省登封市人民法院于20XX年10月21日作出(20XX)登民一初字第2113号民事判决书,原判决存在如下三处判决错误: ⑴原判决第二项未支持20XX年7月27日起至实际还款日之间的罚息; ⑵原判决未支持原审原告违约金恳求;⑶原判决第四项认定原审被告李某某、李某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范围错误。详细理由如下: 一、合同解除不导致合同所有条款无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一)债务已经按照约定履行;(二)合同解除;……”之手册,合同解除导致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八条“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不影响合同中结算和清理条款的效力。” 之手册,合同中的结算和清理条款与争议解决条款一样,属于合同中相对独立的部分,不因合同的解除而终止。结算是经济活动中的货币核算给付行为,清理指对债权债务进行清点、估价和处理。假如合同双方在合同中约定了结算方式,合同终止后,应当按照约定的方式结算。合同中关于利息、罚息、违约金的条款当属结算和清理条款,如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二庭【民商事 2 / 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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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务纠纷起诉状范本

债务纠纷起诉状范本 债务纠纷起诉状范本 债务纠纷是一种财产法律关系,这意味着债务纠纷是跟财产密切相关的,那么,以下是CN人才公文网小编给大家整理收集的债务纠纷起诉状范本,供大家阅读参考。 债务纠纷起诉状范本1 原告:牟xx,女,汉族,19xx 年3月24日出生,住xx市大东区北海街xx号1-2-2,电话xxx 被告:程xx,男,汉族,19xx年8月18日出生,住xx 市铁西区凌空一街xx号5-7-1,电话xxx. 诉讼请求 1.判决被告向原告偿还借款人民币20万元整; 2.判决被告在xx市铁西区凌空一街xx号5-7-1的房产价值范围内对20万元的债务承担补充清偿责任; 3.判决原告在20万元债权范围内对被告所有的位于xx市铁西区凌空一街14号5-7-1的房屋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 4.判决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事实与理由

xx年12月31日,原、被告签订了抵押担保借款合同,约定由原告向被告提供20万元的借款(当场交付),借款期限为xx年12月31日-xx年1月15日。同时被告将xx市铁西区凌空一街xx号5-7-1的房屋抵押给原告,并向原告出具借款合同一份。借款期满后,虽经原告催讨,但被告没有任何还款意愿,被告的行为已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 为此,原告特依法提起诉讼,请法院查明事实,依法支持原告的上述诉讼请求。 此致 xx市xx区人民法院 起诉人: xx年xx月xx日 债务纠纷起诉状范本2 原告:崔-,男,汉族,xx年12月8日出生,住xx省日照市莒县xx镇xx村。 被告:xx--信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xx市市中区--路--号,联系电话:--。 法定代表人:张- 职务:董事长 被告:xx--技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xx市--路--号,联系电话: 法定代表人:职务: 诉讼请求

追偿权纠纷起诉状范本最新

编号:_____________追偿权纠纷起诉状范本最新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签订日期: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原告_________,男,______年___月___日出生,汉族,职业:______________________,住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被告_________,男,______年___月___日出生,汉族,职业:______________________,住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风险提示: 诉讼请求必须具体﹑明确,该写的一定要写,因为其事关法院审查的范围。但千万不可不加思考地乱要求,如果无相应的证据来支持你的主张,势必遭到败诉的后果,通常还会因此而向法院支付相应的诉讼费。 另外,诉讼请求应提出具体的数额,不能笼统地说“赔偿原告的一切损失”之类。虽然这是没有争议的,但并不等于在提出诉讼请求时多多益善,比较切合实际的请求数额,不仅可以减收诉讼成本,降低诉讼风险,而且有利于法院的调解和双方当事人的和解,减少讼累。 诉讼请求 1、请求判令被告返还借款______万元并支付逾期还款利息______元(暂算至起诉之日______年___月___日); 2、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原告为实现债权支付的相关费用(以实际发生额为准); 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风险提示: 诉状是个利剑,挑起战争。如果没有写好,那么势必倒过来

伤到自己。因此,要摆事实,讲明道理,引用有关法律和政策规定,为诉讼请求的合法性提供充足的依据。摆事实,是要把双方当事人的法律关系,发生纠纷的原因、经过和现状,特别是双方争议的焦点,实事求是地写清楚。讲道理,是要进行分析,分清是非曲直,明确责任,并援引有关法律条款和政策规定。 事实与理由 原、被告于______年___月___日签订借款合同一份,借款期限为______年___月___日至______年___月___日,借款金额为______万元,合同约定原告为实现债权发生的一切费用均由被告承担,发生争议后由合同签订地人民法院管辖。后原告依照合同约定将该笔款项打到被告指定账户。借款到期原告多次向被告主张还款,被告拒不履行,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特诉至贵法院请求判如所请! 此致 _____________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___________ ______年___月___日 风险提示: 提起民事诉讼的原告负有举证责任,要能够举出证明案情事实,支持自己诉讼主张的各种证据等等。 注意,列书证,要附上原件或复制件,如系摘录或抄件,要如实反映原件本意,切忌断章取义、并应注明材料的出处;列举

最高法院:保证担保合并审理裁判规则8条

最高法院:保证担保合并审理裁判规则8条| 天同码 陈枝辉 2015-10-21收藏 关注 陈枝辉 文章:80篇粉丝:160个 规则摘要 1.同一债权人多笔债权有多个担保人的,应分开审理 ——原告据以提起诉讼的基础法律关系涉及多份借款合同,担保人、担保对象、金额、方式均不相同,不应合并审理。 2.担保人与债务人相同的,诉的合并与否,法院决定 ——诉的合并既可基于当事人的申请,亦可由法院决定。担保人与债务人系同一人的,诉的合并与否,可由法院决定。 3.同一保证人为同一债权人数笔债担保,可合并审理 ——同一债权人因同一保证人为数个不同主债务人提供连带保证责任而诉请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法院可以合并审理。 4.债权人可将同一债务人和多个保证人列为共同被告 ——债权人和债务人相同的多笔借款合同,尽管借款期限、金额,保证人不同,各保证人仍可作为共同被告合并审理。 5.借款人相同,担保人不同的数份合同,可合并审理

——对于诉讼主体相同,且合同目的、解除条件上均有一定关联性的多份借款担保合同,法院进行合并审理并无不当。 6.担保追偿权纠纷,可由任一被告住所地的法院管辖 ——作为追偿权纠纷和反担保合同纠纷两个不同诉讼合并审理的四个当事人,在确定案件管辖问题上无先后顺序之分。 7.同一债权人但债务人、担保人不同的合并审理特例 ——对于案件的诉讼标的属于同一种类,法院认为可以合并审理并经各方当事人同意的,可以作为共同诉讼合并审理。 8.违法合并审理,不影响实体公正的,可不发回重审 ——应经而未经各方当事人同意而合并审理的案件,鉴于案件实体审理并无不当,二审可对此案不再作发回重审处理。 规则详解 1.同一债权人多笔债权有多个担保人的,应分开审理 ——原告据以提起诉讼的基础法律关系涉及多份借款合同,担保人、担保对象、金额、方式均不相同,不应合并审理。 标签:保证|合并审理|担保合同|抵押 案情简介:2007年,从资产公司受让不良债权3200万余元的投资公司起诉债务人矿业集团和矿产公司,同时起诉为数份债务提供担保的农机公司等6个担 保人,包括自然人和法人,保证方式包括保证和抵押。农机公司提出管辖权异议,并称不能合并审理。一审法院裁定认为本案不属于合并审理的共同诉讼,应根据每个借款合同分别起诉,各自分开审理。 法院认为:①投资公司据以起诉的基础法律关系涉及多份借款合同,借款人为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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