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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管理办法

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管理办法
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管理办法

福州市律师协会

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申请到福州市辖区内的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人员的实习活动,加强对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活动的管理和考核,完善律师执业准入制度,确保为律师队伍培养、输送合格人材,根据司法部《律师执业管理办法》、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管理规则》、《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考核规程》及福建省律师协会《关于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管理规则(试行)》的有关规定,结合福州市律师协会(以下简称“市律协”)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实习”,是指已依法取得并持有有效法律职业资格证书或者律师资格证书的人员,为申请律师执业而到律师事务所接受实务训练及参加律师协会集中培训。

到律师事务所实习的实习人员,其实习活动及实习考核的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申请律师执业人员的实习期为一年,自实习登记核准之日起计算。经实习人员本人申请并经市律协实习考核委员会同意,实习期可延长,但最长不超过二年。

实习人员在实习期间应当参加福建省律师协会(以下简称“省律协”)或省律协指定的其他律师协会组织的集中培训和实习所在律师事务所安排的实务训练,遵守实习管理规定,实习期满接受市律协的考核。

第四条市律协根据律师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工作者的定位,按照“政治坚定、法律精通、维护正义、恪守诚信”的培养目标和本规则的规定,组织管理实习人员的实习活动,指导律师事务所做好实习人员的教育、训练和管理工作,严格实施实习考核标准和考核程序,确保实习质量。

接受实习人员的律师事务所应当建立健全实习人员的管理、培训制度,加强对实习人员的监督和管理,切实做好对实习人员的培训、教育工作,依法保障实习人员的合法权益。

第五条市律协对实习人员的实习活动的管理及考核,接受省律协及福州市司法局的指导和监督。

第二章实习登记

第六条拟申请实习的申请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二)已依法取得并持有有效的法律职业资格证书或者律师资格证书;

(三)品行良好;

(四)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五)未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处罚;

(六)未曾被开除公职或者被吊销律师执业证书;

(七)能够专职实习或者符合申请兼职律师执业条件并能够保证实习时间。

第七条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人员拟在律师事务所申请律师执业的,应当向符合条件的律师事务所提出实习申请,经律师事务所同意并报市律协审核登记后,方可参加实习。

经市律协审核并确认登记的实习人员及所在律师事务所名单,由市律协在确认登记后十个工作日内报送省律协备案。

第八条拟接收实习人员的律师事务所向市律协申请实习登记,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申请实习人员填写的《实习申请表》;

(二)申请实习人员与律师事务所签订的《实习协议》;

(三)申请实习人员法律职业资格证书或者律师资格证书复印件、学历证书复印件;

(四)申请实习人员身份证复印件,非实习地户籍人员还应当提交实习地公安机关核发的居住证或者暂住证复印件;

(五)申请实习人员出具的确认其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申请实习条件的书面承诺;

(六)申请实习人员户籍所在地公安机关为其出具的未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证明材料(出具日不得早于实习登记申请日前三个月);

(七)由福州市的人才市场出具的申请实习人员的人事档案存放证明;

(八)申请实习人员近期一寸正面免冠蓝底照片三张;

(九)拟接收申请实习人员实习的律师事务所出具的该所不具有本办法第十条规定情形的确认文件。

(十)拟兼职律师执业的人员申请实习登记的,除提交本款上述规定的相关材料外,还应当提交教师证、工作证复印件,及所在的福州市行政区划范围内高等院校、科研机构为其出具的确认其从事法学教育、研究工作,并同意其实习的证明。

以上材料注明以复印件提供的,应统一用A4纸复印,一式二份,由律师事务所核对原件后经主任签名并加盖律师事务所公章。市律协认为有需要的,可要求核对材料原件。

第九条市律协每逢双月的十日前集中受理实习登记申请,最后一天为节假日的,顺延至该节假日结束后的第一个工作日。

第十条律师事务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接受实习人员实习:(一)不足二名符合条件的实习指导律师;

(二)管理不规范,内部规章制度不健全,不具备为实习人员提供实习的固定场所和必要办公条件;

(三)不能为实习人员提供完备的实习指导计划和实务训练;

(四)受停业整顿以下行政处罚或者行业惩戒,自被处罚或者惩戒之日起未满一年的;

(五)受到停业整顿行政处罚,尚在停业整顿期间或处罚期满后未逾三年的;

(六)被市律协决定暂停其接收实习人员资格,暂停期限未满的。

已接收实习人员实习的律师事务所不具备上述条件的,市律协可决定暂停其接收实习人员实习的资格。

已经被投诉且正在接受司法行政机关或律师协会立案调查的,在调查终结前市律协可决定暂停其接收实习人员实习的资格。

个人律师事务所具有第(一)项情形,但需接收实习人员的,应报经市律协批准。

第十一条拟接收申请实习人员的律师事务所应当与申请实习的人员签订《实习协议》,该实习协议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申请实习人员姓名;

(二)律师事务所名称、地址;

(三)实习指导律师的姓名、律师执业证号、执业年限;

(四)拟安排实习的起止日期;

(五)申请实习人员和律师事务所双方的权利、义务及违约责任;

(六)实习人员实习期间的相关费用约定,其中应包括实习人员实习期间有关工资、社会保险及实习培训费用的安排。

《实习协议》自市律协完成审核登记、准予实习之日起生效。

拟接收实习人员的律师事务所可以与申请实习人员在《实习协议》中约定实习试用期,在实习试用期内,律师事务所可随时单方终止《实习协议》,解除与实习人员的实习指导关系。

律师事务所在试用期内终止与实习人员的《实习协议》的,应在十个工作日内以书面方式通知市律协。

第十二条市律协认为律师事务所提交的实习登记申请材料不完整、不规范的,应在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要求律师事务所补充或重新提供符合要求的申请材料。

市律协应自收到完整、规范的申请登记材料之日起一个月内予以审核,对于符合规定条件的,准予实习登记,并向申请实习人员颁发《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证》。

第十三条实习人员应当妥善保管《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证》,不得出借、出租、抵押、转让、涂改。

实习人员应当依规使用实习证。实习证损毁或者遗失的,应当通过实习所在的律师事务所向市律协申请换领或者补发。

申请换领或者补发,应提交《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证补(换)发申请表》一份及实习人员近期一寸正面免冠蓝色底彩色照片两张;实习证毁损的,律师事务所向市律协申请换领时,应当交回原证;实习证遗失的,律师事务所向市律协申请换发新证时,还应提交原实习证持有人在当地公开发行的报纸上刊登的遗失声明。

第十四条申请实习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准予其实习登记:

(一)有公开发表反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言论的;

(二)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

(三)被开除公职或者被吊销律师执业证书的;

(四)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

(五)有不宜从事律师职业的不良品行的;

(六)受到在规定的时间内不得再次申请实习的处理,期限未满的;

(七)所提供的实习申请材料不符合本办法的要求,经市律协要求,不予补充或修正的;

(八)拟接收其实习律师事务所或指导律师不符合本办法的相关规定的。

第十五条本办法第十四条第(五)项所称“不宜从事律师职业的不良品行”,包括下列情形:

(一)因故意犯罪但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被人民检察院决定不起诉或者被人民法院免予刑事处罚的;

(二)因违法违纪行为被国家机关、事业单位辞退的;

(三)因违法违规行为被相关行业主管机关或者行业协会吊销职业资格或者执业证书的;

(四)因涉及道德品行等违法行为被处以治安行政拘留、劳动教养或者采取强制性教育矫治措施的;

(五)因弄虚作假、欺诈等失信行为被追究法律责任的;

(六)有其他产生严重不良社会影响的行为的。

前款所列不良品行发生在申请实习人员十八周岁以前或者发生在申请实习登记五年以前,且申请实习人员确认其不良品行确已改正的,应当提交相关证明材料以及至少二名执业十年以上、未受过行政处罚或者行业惩戒的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为其出具的品行评价和推荐书,经市律协设立的实习考核委员会审核同意,可以准予实习登记。

第十六条对于申请实习人员或拟接收该实习人员实习的律师事务

所不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不准予实习登记的,市律协应书面通知申请实习人员和拟接收其实习的律师事务所,并告知不准予实习登记的理由。

第十七条申请实习人员或相关律师事务所对不准予实习登记决定

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书面通知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向市律协申请复核。市律协应当自收到复核申请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果通知申请人;若复核结果变更原不准予实习登记的,应将该复核结果报送省律协备案,并抄送福州市司法局。

第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律协撤销实习登记,收缴实习证,已进行的实习无效:

(一)申请实习人员或接受该实习人员的律师事务所以欺诈、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实习登记的;

(二)实习人员出租、出借、涂改或有其它违法违规使用《实习证》的;

(三)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实习人员或接受实习人员实习的律师事务

所准予实习登记或者违反规定程序准予实习登记的。

申请实习人员因有前款第(一)、(二)项情形被撤销实习登记的,应当同时给予其二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实习的处理;情节严重的,给予其五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实习的处理。

第三章集中培训及实务训练

第十九条实习人员的实习依照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制定的《申请律师执业人员集中培训大纲》和《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务训练指南》的规定,分集中培训和实务训练两个部分进行。实习人员在实习期间必须按本办法规定参加集中教育培训和实务训练。

第二十条律师事务所实习人员的集中教育培训由省律协统一组织。培训的时间、地点、培训内容及授课方式等亦依据省律协的安排。市律协秘书处于每次集中培训前,提前将培训时间和地点通知各实习人员。

实习人员应按省律协的规定,缴纳集中培训的相关费用。

第二十一条参加集中教育培训的实习人员经组织培训的律师协会

考核合格的,由组织培训的律师协会颁发《实习人员集中培训结业证书》;考核不合格的,应参加律师协会另行组织的集中培训。

第二十二条实习人员的实务训练,由接收其实习的律师事务所负责安排。

律师事务所应当按照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制定的《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务训练指南》,制定详细的实务训练计划,并指派符合条件的一至二名律师指导实习人员进行律师业务基础技能训练。

指派二名指导律师的,应有一名是负责指导诉讼、仲裁实务训练的,同时应明确其中一名为主指导律师。

第二十三条律师事务所应将实习人员纳入统一的考勤管理,申请专职律师执业或申请兼职律师执业的实习人员在一年实习期内的出勤时间应分别不少于二百个工作日和六十个工作日(均含集中培训时间)。

第二十四条实习人员在实习期内参与、辅助的诉讼、仲裁案件及非诉讼法律事务应不少于十件。其中一家法律顾问以一件计,顾问单位的诉讼案件及另行签订委托合同非诉讼事务,可单独计件。

实习期内实习人员所参与、辅助的法律事务中,由其主指导律师承办及直接指导的诉讼案件及非诉讼法律事务应不少于五件。

实习人员具有从事审判、检察工作三年以上工作经验或为台港澳居民的,不受诉讼案件件数的限制。

第二十五条实习指导律师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品行端正、作风严谨;

(二)具有五年以上的执业经历;

(三)热爱律师事业,热心年青律师的培养,忠实履行律师职责,具有较高的职业道德素养;

(四)具有较高的执业素养和丰富的实务经验;

(五)能够保证有必要的时间指导实习人员;

(六)近三年内未因执业行为受过司法行政处罚或者行业处分。

已经被投诉且投诉已由司法行政机关或律师协会立案,正在接受调查的,在调查终结前不得担任实习指导律师。

一名实习指导律师同时指导的实习人员不得超过二名。

第二十六条实习指导律师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对实习人员进行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教育;

(二)指导实习人员学习掌握律师执业管理规定;

(三)指导实习人员学习掌握律师执业业务规则;

(四)指导实习人员进行律师执业基本技能训练;

(五)督促实习人员做好实习活动记录;

(六)监督实习人员的实务训练,检查实习人员的活动记录并予以点评,定期作出评估(每季度至少一次),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七)在实习结束时对实习人员的政治素质、道德品行、执业素养、

遵守律师职业道德和实习纪律的情况出具考评意见。

第二十七条律师事务所应当对实习人员的实习活动履行下列管理职责:

(一)加强对实习人员的管理,建立实习人员考勤登记制度和业务登记制度;

(二)定期或者适时召开会议,通报实习人员的实习情况,研究改进实习工作的措施;

(三)对实习指导律师履行职责的情况进行监督,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对严重违背规定职责的,应当停止其指导实习的工作;

(四)对实习人员在实习期间的表现及实习效果进行监督和考查,并在实习结束时为其出具《实习鉴定书》。

第二十八条律师事务所、实习指导律师及其他指导实习人员实务训练的律师不得指使或者放任实习人员有下列行为:

(一)独自承办律师业务;

(二)以律师名义在委托代理协议或者法律顾问协议上签字,对外签发法律文书;

(三)以律师名义在法庭、仲裁庭上发表辩护或者代理意见;

(四)以律师名义洽谈、承揽业务;

(五)以律师名义印制名片及其他相关资料;

(六)其他依法应以律师名义从事的活动。

第二十九条实习人员在实习期间的权利、义务:

(一)与实习所在的律师事务所签订《实习协议》,并根据实习协议获得不低于实习所在地最低工资标准的报酬,享受法定的社会保险(拟申请兼职执业的实习人员除外),获得实习所必需的工作条件;

(二)得到律师事务所及实习指导律师的业务指导;

(三)遵守实习所在的律师事务所制定的规章、制度,服从律师事务所及实习指导律师的监督管理,不从事本办法第二十八条所列违规行为;

(四)遵守律师执业纪律和职业道德;

(五)参加司法行政部门或律师协会组织的各种培训;

(六)完成实习期间集中培训和实务训练所要求的各项内容;

(七)如实记录实习期间参与的各项实习活动;

(八)法律、法规以及本办法规定的和《实习协议》约定的其他权利、义务。

第三十条实习人员在实习期间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律师事务所应当给予批评教育,责令改正,并报告市律协。市律协应当给予该实习人员警告处理;情节严重的,责令其停止实习,收缴实习证,并给予其二年至五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实习的处理:

(一)从事本办法第二十八条所列违规行为的;

(二)不服从律师事务所及实习指导律师监督管理的;

(三)不能按规定完成集中培训和实务训练项目的;

(四)擅自中断实习活动的;

(五)妨碍诉讼、仲裁活动正常进行的;

(六)泄露当事人商业秘密和个人秘密的;

(七)索取当事人财物的;

(八)其他违反实习管理规定或者损害律师职业形象的行为。

第三十一条实习人员在实习期间发生本办法第十四条第(一)项至第(五)项、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律师事务所应当及时向市律协报告。经查证属实的,市律协可责令其停止实习,收缴实习证,并区别下列情况给予相应的处理:

(一)实习人员因有本办法第十四条第(一)项至第(三)项规定情形之一被停止实习的,不得再次申请实习;

(二)实习人员因有本办法第十四条第(四)项规定情形被停止实习的,在其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之前,不得再次申请实习;

(三)实习人员因有本办法第十四条第(五)项、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情形之一被停止实习的,给予其五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实习的处理。

实习人员对市律协依据本办法规定作出的停止其实习的决定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处理决定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向市律协申请复核。市律协自收到复核申请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果通知申请人。

第三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律师事务所应当为实习人员更换实习指导律师:

(一)指导律师死亡的;

(二)指导律师转出本所的;

(三)指导律师因病住院或因其它原因,连续三个月以上无法指导实习人员实习的;

(四)指导律师受到司法行政部门行政处罚的;

(五)指导律师受到律师协会行业处分的;

(六)指导律师因自身或者其他原因未能履行本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职责的;

(七)指导律师被市律协暂停其指导实习人员资格的;

(八)经律师事务所和实习人员双方协商同意变更指导律师的。

律师事务所同意为实习人员更换指导律师的,应于更换事由发生后十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市律协提出更换申请,市律协应在收到更换指导律师的申请材料后的十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经查属实的,批准更换实习指导律师,实习人员已进行的实习有效。

第三十三条实习人员原则上应在同一家律师事务所连续实习满一年,但因律师事务所发生本办法第十条规定情形而被中断实习的,或者因接收其实习的律师事务所未能履行实习协议等原因而被中断实习,实习人

员应当在该等情形发生之日起三十日内,通过律师事务所向市律协申请转到另一家律师事务所实习。

市律协经审核同意实习人员转所实习的,应当为其办理实习变更登记,已进行的实习有效;原实习所在的律师事务所应当将转所实习人员实习情况的记录、鉴定意见及原指导律师的考评意见移交新接收其实习的律师事务所。

第三十四条转所实习只能在市律协所属的律师事务所之间进行,市律协不接受已在其它律师协会办理实习登记的实习人员在实习期内转入市律协所属的律师事务所实习,亦不受理已在市律协所属的律师事务所登记实习的实习人员转往非市律协所属的律师事务所实习的申请。

实习人员申请办理转所实习的,应当通过原实习所在的律师事务所向市律协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一)转所实习申请一份;

(二)与拟转入的律师事务所签订的《实习协议》一份;

(三)原所在律师事务所指导律师出具的《实习考评意见》一份;

(四)原所在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实习鉴定书》一份;

(五)实习人员近期一寸正面免冠蓝色底彩照两张;

(六)《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证》原件。

第三十五条实习人员因个人原因连续一个月以上不能参加实习的以及暂停实习事由结束需要恢复实习的,均应通过实习所在的律师事务所报市律协审核同意,并备案登记。

暂停实习期间,实习人员的实习证应交给实习所在的律师事务所保管;暂停时间不计入实习期限,暂停实习时间累计不得超过三个月。

经市律协审核同意暂停实习的,已进行的实习期限有效,待暂停事由结束且恢复实习后,实习期限继续计算。

第三十六条转所实习、暂停实习以及恢复实习经市律协审核同意的,由市律协向省律协报备。

第四章实习考核

第三十七条实习人员实习期满后,应当在九十日内通过接收其实习的律师事务所向市律协提出实习考核申请。

实习人员因有特殊情况不能按时参加当期实习考核的,应当在前款规定期限内提出延期考核申请,经市律协批准后可以在延期时间届满前申请考核。延期时间最长不得超过一年,自实习人员实习期满之日起算。

实习人员未按照前两款规定提出考核申请或延期考核申请,或者在市律协批准的延期时间届满时仍未提出考核申请的,不得再就当期实习申请考核;拟申请律师执业的,应当重新进行为期一年的实习。

实习人员提出考核申请时,应当向市律协提交下列材料:

(一)《实习律师实习鉴定书》一份(含实习人员撰写的不少于三千字的实习总结、指导律师出具的考评意见);

(二)实习协议、劳动合同及在事务所办理的最近六个月的社保、医保缴费证明。兼职律师实习人员应当提交所在高等院校、科研机构从事法学教学、研究工作的教师证、工作证复印件;

(三)《实习人员申请律师执业证考核表》(贴近期一寸蓝底彩色照片)三份;

(四)《实习人员登记表》(贴近期一寸蓝底彩色照片)三份;

(五)律师事务所出具的考勤报告;

(六)所在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实务训练考核材料复印件一套,具体内容包括:

1、在指导律师指导下参加的不少于10次(包括本数)接待当事人的活动记录以及指导律师的点评;

2、在指导律师指导下参加的不少于3次(包括本数)签订委托代理合同的活动记录以及指导律师的点评;

3、在指导律师指导下进行不少于4次(包括本数)整理装订案卷归

档的实际操作记录以及指导律师的点评;

4、在指导律师指导下参与不少于10次(包括本数)的诉讼、仲裁或者非诉法律事务代理的活动记录以及指导律师的点评。

(七)实习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八)《福建省实习律师集中培训结业证书》及复印件一份;

(九)提供三件在指导律师指导下参与的诉讼或仲裁案卷材料(判决书或裁决书应有指导律师名字)。

(十)市律协根据实际情况要求的其他考核材料。

指导律师考评意见和《实习鉴定书》应当对实习人员的政治素质、道德品行、执业素养、遵守律师职业道德和实习纪律等方面的情况如实作出评价。

实务训练项目的其它证明材料,是指不少于十份的实习人员参加主要实务训练项目形成的工作文书、操作记录以及指导律师的点评意见。

实习总结及业务小结应同时提交电子文档。

实习人员在实习期内存在转所实习情形的,考核申请应通过其实习结束时的所在律师事务所提出。

第三十八条市律协每逢单月的十日前集中受理实习人员的考核申请,最后一日为节假日的,顺延至该节假日结束后的第一个工作日。

市律协应当自收到实习考核申请和实习考核材料之日起六十日内,组织并完成对实习人员的考核。

因同一时间申请考核的人员过多或者有其他特殊情况的,市律协可以推迟考核时间,但推迟的时间不得超过一个月。

实习人员因涉嫌违法犯罪被立案查处的,实习考核应当暂停,待案件查处有结果后再决定是否继续进行考核。

第三十九条市律协收到实习人员及律师事务所提交的实习考核材料后,应当在十五日内对考核材料进行书面审查,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一)考核材料符合本办法要求的,应在规定的考核期限内安排实习人员进行面试考核;

(二)考核材料不符合本办法要求的,应及时要求实习人员或律师事务所予以补正。实习人员或律师事务所按照要求补正的,安排实习人员进行面试考核;

(三)考核材料不符合本办法要求且实习人员、律师事务所拒绝补正或经补正后仍不符合要求的,应对该实习人员出具考核不合格的意见,并根据本办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给予相应的处理。

第四十条市律协应当成立实习考核委员会,具体负责实习考核工作。

市律协成立实习复核委员会,负责复核实习人员对市律协及实习考核委员会对实习人员做出的不准予实习登记、延长实习期或考核不合格决定所提出的异议。

第四十一条实习考核委员会和实习复核委员会均由市律协所属的执业律师、市律协工作人员及司法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共同组成,人数分别为九名。实习考核委员会和复核委员会主任由市律协负责人担任。

执业律师担任考核、复核人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五年以上律师执业经历的专职律师;

(二)具有较高的执业素养和执业水平;

(三)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素养,未受过行政处分及行业处罚。

第四十二条实习考核委员会对实习人员进行考核,应当坚持依法、客观、公正的原则,实行书面审查与面试考核相结合的方法,对实习人员的政治素质、道德品行、执业素养以及完成实习项目的情况和遵守律师职业道德、实习纪律的情况进行全面考核,据实出具考核意见。实习考核委员会可以重点考核以下几项内容:

(一)十个辅助法律事务的实务训练情况;

(二)各项集中教育培训的完成情况;

(三)工作态度、品行、学习情况;

(四)遵守律师执业纪律和职业道德情况。

实习考核委员会还可以采取实地考察、访谈实习指导律师等方式,对实习人员的实习场所、实务训练档案等进行抽查了解,检查实习人员的实习情况。

第四十三条对实习人员的考核,按照下列程序和方法进行:

(一)审查实习人员及律师事务所提交的实习考核材料,发现材料不真实、不齐全或者有疑义的,应当要求实习人员及律师事务所作出说明或者予以补正;

(二)考核材料符合要求的,在规定的期限内安排实习人员进行面试考核;

(三)对通过以上考核程序的实习人员,由综合评审小组进行集体评议,形成最终考核意见,并由市律协会长签字确认。

(四)对通过书面审查、面试考核和综合评审合格的实习人员,由市律协将其名单、基本情况及考核结果在市律协网站上予以公示,公示期为七日。

公示期间收到对实习人员的投诉意见或者举报的,由考核委员会组织人员进行汇总、鉴别,必要时应当进行调查、核实,并于收到投诉或举报后三十日内作出调查结论。若经调查、核实,投诉意见或者举报不实的,则按照上述第(四)项的规定进行;若经调查、核实,投诉意见或者举报属实,且被投诉行为违反本办法相关规定的,则按照本办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分别处理。

第四十四条经考核,实习人员符合下列条件的,市律协应当为其出具考核合格意见:

(一)完成集中培训项目并取得《实习人员集中培训结业证书》;

(二)完成实务训练项目并被实习指导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考评、鉴定合格;

(三)经书面审查、面试考核、公示三项考核程序确认合格;

(四)遵守律师职业道德和实习纪律,没有发生本办法第二十八、三十条规定的违法违规行为。

对考核合格的,市律协应当将考核合格意见填入《实习人员登记表》,并在十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被考核的实习人员及接收其实习的律师事务所,同时将考核结果报省律协备案,并抄报福州市司法局。

第四十五条经考核,实习人员不符合本办法第四十四条规定条件的,市律协应当对其出具考核不合格的意见,并区别下列情况给予相应的处理:

(一)有本办法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出具该实习人员不符合法定律师执业条件的考核意见;

(二)有本办法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及第十五条第一款所列不良品行情形之一的,应当出具考核不合格的意见,并给予五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实习的处理;

(三)有本办法第三十条规定的严重违反实习纪律的行为之一的,应当出具考核不合格的意见,并给予二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实习的处分;

(四)有不符合本办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规定条件情形之一的,应当区别情况要求实习人员延长实习期以补足或者完成相关实习项目,并确定实习人员在三个月、六个月或者一年后重新申请实习考核。

对考核不合格的,由市律协将考核不合格的意见、理由及处理结果填入《实习人员登记表》,并在十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被考核的实习人员及接收其实习的律师事务所。

实习人员对考核不合格的意见及处理结果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书面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市律协实习复核委员会申请复核。市律协实习复核委员会自收到复核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果通知申请人。

第四十六条实习人员应于实习期满后一年内通过接收其实习的律

师事务所向市律协提出考核申请。实习人员无正当理由未在一年内提出考核申请的,由市律协撤销其实习登记,收回或注销《实习登记证》,已进行的实习无效。

第四十七条市律协出具的实习考核合格意见,是实习人员符合申请律师执业条件的有效证明文件。

考核合格意见的有效期为一年。经市律协考核合格的实习人员,应当在考核意见有效期内向司法行政机关申请律师执业。经市律协考核合格的实习人员在考核意见有效期届满后二年内申请律师执业的,应当由市律协重新对其进行考核。

按照前款规定重新进行考核,应当重点考核申请律师执业人员自前次考核起至重新考核期间是否有本办法第十四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五)项及第十五条第一款所列举的情形,并据实出具考核意见。

经市律协考核合格的实习人员在考核意见有效期届满后二年内未申请执业的,原实习考核合格意见失效,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应当重新进行为期一年的实习。

第五章实习监督

第四十八条实习指导律师及其他指导实习人员实务训练的律师有

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律协给予训诫、通报批评或者公开谴责;情节严重的,停止其实习指导工作,并且市律协二年内不接受其指导的申请律师执业人员的实习登记申请及实习人员的实习考核申请:

(一)不履行或者懈怠履行本办法第二十六规定的实习指导职责;

(二)指使或者放任实习人员从事本办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的六种行为及其他违反实习纪律或者从事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三)无正当理由拒绝为实习人员出具考评意见或者其他有关证明材料;

(四)为实习人员出具不实、虚假的考评意见或者其他有关证明材;

(五)其他违反实习管理规定的行为。

指导律师因发生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导致实习人员无法在该律师指导下继续实习的,按本办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处理。

第四十九条接收实习人员实习的律师事务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律协给予训诫、通报批评或者公开谴责;情节严重的,停止其实习指导工作,市律协两年内不接受该所报送的申请律师执业人员的实习登记申请及实习人员的实习考核申请:

(一)不履行或者懈怠履行本办法第二十七规定的实习指导职责;

(二)指使或者放任实习人员从事本办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的六种行为及其他违反实习纪律或者从事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三)无正当理由拒绝为实习人员出具《实习鉴定书》或者其他有关证明材料;

(四)为实习人员出具不实、虚假的《实习鉴定书》或者其他有关证明材料;

(五)未履行本办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其中在一年实习期内为实习人员办理及缴交社会保险费、医疗保险费不足六个月的;

(六)对本所律师存在的本办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所规定的情形未能进行及时、有效予以处理、纠正;

(七)其他违反实习管理规定的行为。

律师事务所因发生本条前款规定情形导致实习人员无法在该所继续实习的,则按本办法第三十三条及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处理。

第五十条实习人员凭不实、虚假的《实习鉴定书》、考评意见或者其他有关证明材料,或者采取欺诈、贿赂等不正当手段通过实习考核的,市律协可撤销对该实习人员出具的考核合格意见。考核合格意见被撤销的,该实习人员已进行的实习无效,市律协并可给予二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实习的处理;情节严重的,给予五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实习的处理。处理决定应当在十个工作日内报省律协备案,并抄送福州市司法局。

第五十一条担任实习考核委员会委员的执业律师及市律协工作人

员在实习组织、管理、考核工作中有违反本办法规定,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应当追究其责任。

实习人员认为市律协及其工作人员有前款规定情形的,或者对市律协不准予实习登记、给予延期考核处理、出具实习考核不合格意见的复核结果不服的,可以向福州市司法局投诉。

第五十二条市律协建立申请律师执业实习人员的实习档案,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将实习人员的实习登记、实习考核、实习违规处理等有关材料报省律师协会备案,并于每年一月底前将上一年度开展实习管理工作的情况书面报告省律协。

第六章附则

第五十三条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居民在律师事务所申请律师执业的实习组织管理工作,参照本办法执行;司法部、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及省律协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十四条《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证》由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统一印制,由省律协统一购置。

本办法提及的《实习人员登记表》、《实习申请表》、《实习鉴定书》、《实习人员集中培训结业证书》统一使用中华全国律师协会规定的样式,《实习协议》亦应使用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制定的示范文本。

第五十五条本办法由市律协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并负责解释,同时报福建省律师协会备案。

第五十六条本办法自2017年1月9日起施行。

中央企业领导人员管理暂行规定

2009年12月30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中央企业领导人员管理暂行规定》。同时,为深入贯彻落实《管理规定》,中共中央组织部、国务院国资委党委联合下发了《中央企业领导班子和领导人员综合考核评价办法(试行)》。 中央企业领导人员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对国有重要骨干企业的管理,保证国有重要骨干企业领导人员公正履行职责,促进国有重要骨干企业党风廉政建设,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国有重要骨干企业(含国有控股企业)领导人员是指列入中共中央管理和中央企业工委管理的职务名称表的企业领导人员。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企业领导人员亲属是指:配偶,父母,配偶的父母,子女及其配偶,兄弟姐妹及其配偶、子女,配偶的兄弟姐妹。 第二章任职回避 第四条企业领导人员有第三条所列亲属关系,并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实行任职回避。 (一)在同一领导班子中任职的; (二)同时在有直接隶属关系的领导班子中任主要领导职务的; (三)一方在领导班子,另一方在其分管的部门、企业、驻外机构(境内外,下同)及工程、投资项目中任领导职务的; (四)企业领导班子主管部门提出需要任职回避的。 第五条企业领导人员任职回避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本人提出回避申请或者领导班子、有关管理部门提出回避建议; (二)按企业领导人员管理权限进行审核和做出决定; (三)需要回避的,由企业领导班子主管部门调整工作岗位。 第六条回避双方职务不同的,一般由职务较低一方回避;职务相同的,由企业领导班子主管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和当事人的实际情况决定其中一方 回避。 第七条新任用或新调入的人员在任职或调入企业前,应如实报告应回避的关系,并及时申请回避。因婚姻、职务变化等情况新形成的回避关系,当事人应当及时申请回避。 当事人申请任职回避的,企业领导班子主管部门应在半年内予以调整。 第三章公务回避 第八条企业领导人员所在企业不准与企业领导人员的配偶、子女个人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直接发生经济关系;因专利、特许经营等原因具有经营项目的独占性,企业必须与其发生经济往来的,其经营的项目及项目所涉及的重要指标应当列为厂务公开的一项内容。

实习生管理办法2017

文件名称:实习生管理办法 文件编号:SYD-SMP-09-008 版本: 生效日期:2013年7月20日 文档更新记录

1. 目的 为规范公司实习生的招聘、接收、管理程序,特制定本办法。 2. 适用范围 公司所有实习生(产线顶岗实习生除外)。 3. 定义 3.1实习生的区分 3.1.1与公司签订《实习协议》,提前到公司工作的应届毕业生。 3.1.2由用人部门提交用人需求申请及录用申请,获批后,与公司签订三方《就业协议》, 的应届毕业生。 3.1.3为满足公司临时需求或高校联络的需要,经有关领导批准后,由用人部门统一组织安排短期以内)工作的在校生。 3.1.4经有关领导批准,到公司实习的在校研究生。 3.2实习阶段 3.2.1 一阶段:签订《(短期)实习协议》,未签订三方《就业协议》,历时1-6个月。 3.2.2二阶段:签订三方《就业协议》,历时1-6个月。 4. 实习生编制管理 4.1未签订三方就业协议的学生纳入公司计划外编制,但不能超过用人部门总人数的15%。 4.2签订三方就业协议的学生纳入公司正式编制或辅助工程师编制内。 5. 职责分工 5.1人力资源部职责 5.1.1负责实习生需求申请的审批核准。 5.1.2负责组织实习生的招聘活动及办理实习生入司手续。 5.1.3负责组织及监督实习生的相关培训工作。 5.1.4负责二阶段实习生的考勤工作。 5.1.5负责实习生津贴的审核、结算及发放。 5.1.6负责实习生的归口管理。 5.2用人部门职责 5.2.1负责实习生的需求申报。提前到公司工作(一年

5.2.2协助人力资源部的实习生招聘工作。 523负责一阶段实习生的考勤及所有本部门实习生的日常管理。 524确定指导老师并提交相关的培养计划。 5.2.5负责实习生的阶段性考核,并提交至人力资源部备案。 526负责实习生转正编、调薪的相关申请。 6. 实习生的接收 6.1拟接收的实习生须通过公司组织的高校招聘面试或用人部门按照高校招聘流程组织的面试。 6.2用人部门确定了人选后,有部门HRBP提交申请接收报告即《实习生审批表》,另附《实习生面试评价表》个人简历。报告须经用人部门经理,人力资源部经理,薪酬核算负责人备案。获批后,由部门HRBP负责接收工作。 6.3原则上每年5、6月份不再接收应届生实习。 7. 实习生待遇 7.1实习津贴明细: 7.2实习生不参与奖金分配。 7.3实习生工资列入用人部门的工资费用。 7.4生产岗系实习生有用人部门安排住宿或班车接送至学校。 8. 实习生管理细则 8.1用人部门确定实习生的工作岗位以及具体工作任务。 8.2实习生需严格遵守公司的各项保密规章、制度,保守公司商业秘密。 8.3考核:用人部门每月对实习生进行考核,如实填写《实习生考核表》并提交至部门HRBP处备案;根据考核情况可进行月津贴土20%的浮动;如连续两个月不能完成指定任务者,用人部门可终止实习。 8.4考勤:严格执行公司现行的考勤制度;一阶段实习生的考勤记录需备案至部门HRBP二阶段实习生的考 勤方式同正编员工。 8.5培训:一阶段实习生由用人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安排进行相关培训,二阶段实习生同新进社招新员工培训。8.6实习结束

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管理规定

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管理规定 国有企业是国民经济的命脉!那么,对于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的管理要出台哪些一系列的管理制度,从而更好促进国民经济增长呢?下面就不妨和学习啦一起来了解下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管理的相关知识,希望对各位有帮助!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管理规定【part1】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管理工作,建立健全与现代企业制度相适应、符合科学发展要求的企业领导人员管理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以下简称《资产法》)、《中国共-产-党章程》(以下简称《党章》)、《江苏省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管理暂行办法》、《苏州市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管理暂行办法》、《苏州市国有企业领导人员任期管理暂行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国有企业,是指太仓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国资委)直接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资产经营公司(以下简称“企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企业领导人员,包括由国有股权代表出任的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不包括外部董事和职工董事),总经理(总裁)、副总经理(副总裁),党委书记、副书记、委员,纪委书记,以及按企业领导人员管理权限批准列入的其他人员。 第四条企业领导人员管理应当遵循下列原则:(一)党管干部与依法办事相结合;(二)管资产与管人、管事相结合;(三)市场认可与出资人认可、职工群众认可相结合;(四)组织选拔与市场配置相结合;(五)激励与约束相结合;(六)分类与分层管理相结合。 第二章公司治理结构第五条企业应按照现代企业制度要求,健全公司治理结构,明确董事会、经理层、党委会职责,规范运作。 第六条董事会职数按《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设董事长1 人,可以设副董事长、董事若干人。 董事会实行集体决策、个人负责制,依照《公司法》、公司章程及相关规定,决定企业重大事项。 第七条经理层由总经理(总裁)、副总经理(副总裁)组成,职数一般不超过6 人。 经理层实行总经理(总裁)负责制,总经理(总裁)依照《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行使职权,向董事会报告工作,对董事会负责。 第八条党委会职数一般为3~9 人,一般设党委书记1 人、副书记1~2 人、委员若干人,设纪

最新版190条律师执业行为规范(试行).doc

最新版190条律师执业行为规范(试行) - 律师执业行为规范(试行) (2004年3月20日第五届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第九次常务理事会通过本规范自2004年3月20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律师是依法取得执业资格和律师执业证书,为委托人提供法律服务的专业人员。律师的执业权利源于法律的规定和委托人的授权。律师执业应当遵循法律的规定和律师执业规范的要求,按照委托人授权的范围和权限,为委托人提供法律服务。 第二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和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协会章程》制定《律师执业行为规范》(以下简称规范)。 第三条本规范是指导律师执业行为的准则,是评判律师执业行为是否符合律师职业要求的标准,是对违规律师、律师事务所进行处分的依据。 第四条本规范适用于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中的所有律师事务所和律师。 第五条律师事务所、律师应以良好的职业道德修养,善意地理解、判断和执行本规范。 第二章; 律师的职业道德

第一节基本准则 第六条律师必须忠实于宪法、法律。 第七条律师必须诚实守信,勤勉尽责,依照事实和法律,维护委托人利益,维护法律尊严,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第八条律师应当注重职业修养,珍视和维护律师职业声誉,以法律法规以及社会公认的道德规范约束自己的业内外言行,以影响、加强公众对于法律权威的信服与遵守。 第九条律师必须保守国家机密、委托人的商业秘密及个人隐私。 第十条律师应当努力钻研业务,不断提高执业水平。 第十一条律师必须尊重同行,公平竞争,同业互助。 第十二条律师应当关注、积极参加社会公益事业。 第十三条律师必须遵守律师协会章程,履行会员义务。 第二节执业职责 第十四条律师不得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律师事务所执业。同时在一个律师事务所和一个其他法律服务机构执业的视同在两个律师事务所执业。 因涉及专业领域问题而邀请另一律师事务所参与办理,且该律师所在的律师事务所与被邀请的律师事务所之间以书面形式约定法律后果由前者承担并告知委托人的,不违背上述的规定。 第十五条律师提供法律服务时,应当进行独立的职业思考与判断,认真、负责。 第十六条律师不得向委托人就某一案件的判决结果作出承诺。 律师在依据事实和法律对某一案件做出某种判断时,应向

实习见习人员管理制度

实习、见习人员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规范实习、见习人员的管理,实现规范化管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实习人员应具备全日制本科或以上学历,并取得法律职业资格证书A证,具备办理实习律师资格证的条件。 见习分为业务岗位见习和行政岗位见习。申请业务岗位见习的人员应为全日制在读法律专业本科生(或本科以上),或已通过国家司法考试暂未取得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申请行政岗位见习的人员不受上述学历、专业限制。 第三条实习、见习人员申请实习、见习应填写《工作申请表》,并提交简历和身份证、毕业证、学位证、法律职业资格证等相关证件的复印件(见习人员无上述证件的暂不提交)。 第四条实习、见习人员由行政部组织资格初审和面试后,报管理委员会会议审批;通过审批的,由行政部通知入职。 第五条实习、见习人员入职须办理入职手续,签订《保密协议》,由行政部统一安排培训。 第六条实习、见习人员在实习、见习期间,应严格遵守事务所各项规章制度和《保密协议》的约定,行政部负责对实习、见习人员实习期间的工作表现进行考察管理。 第七条见习人员在见习期间无工资报酬,但可根据职级、考勤、工作量等工作情况发放补助;实习人员在试用期内按律所职级中的初级实习律师工资的80%发放。 第八条见习人员在见习期内应每周提交一份工作总结,管理委员会每周对其进行考核,并根据考核情况随时调换工作内容,考核情况计入学校的记录。 第九条

实习人员自办理入职手续之日起,试用期为3个月。实习人员在试用期内应每周提交一份工作总结,管理委员会每周对其进行考核,考核不合格的,随时予以辞退。试用期满且合格的,律所予以协助办理律协要求的实习手续。 第十条实习人员取得实习证之日起由管理委员会确定职级,按律所薪酬制度发放工资。 实习人员取得实习证之日起每3个月进行一次考核,根据考核结果确定是否晋升职级。实习期内累计两次考核不合格的,将不聘用为执业律师。 第十一条实习、见习人员在试用期、实习期或见习期间违反律所规章制度的,律所有权立即辞退。 第十二条非团队的合伙人可以自行招用实习、见习人员并承担指导责任。自行招用的实习、见习人员,应严格遵守事务所各项规章制度和《保密协议》的约定,由指导律师负责对其工作表现进行考察管理,并发放补助。自行招用的实习、见习人员,因违反律所规章制度给律所造成损失的,律所有权立即清退,并保留追究指导律师责任的权利。 第十三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2016年8月22日 附件: 1、面试记录表 2、试用期工作考核表

公司实习生管理制度

实习生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通过规范实习生管理,使新进实习生了解公司企业文化,掌握相关管理制度、工作流程,培养其对公司的认同及归属感,为公司发展培养储备人才。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全日制在校学生进行的顶岗实习。 第二章部门责职 第三条??人事部门相关职责 (一)根据公司经营发展需要,由人事部组织实习生的面试、筛选,协助实习部门确定实习人员; (二)在实习过程中组织针对性、关联性的培训,定期与实习生进行有针对性的沟通引导; (三)负责实习生实习期间的考勤管理,劳动纪律、工作规范和实习工作质量管理; (四)配合实习部门加强对实习生的督导、检查、考核工作,实习期满组织实习期综合考核,对考核结果优异者可列入公司年度招聘人选。 第四条??各实习部门相关职责

(一)负责组织岗位职责、工作规范、工作业流程、基础专业知识等的培训指导,并根据实际情况,不断调整培训指导计划,保证实习效果; (二)负责实习生的考评,公正、客观地评价实习生的综合素质和工作学习情况,及时反馈人事行政部; (三)加强与实习生的沟通交流,关心实习生的生活及工作情况,及时掌握了解实习生的思想状况、企业认同感、工作方向、工作目标等; (四)实习期满负责工作鉴定。 第三章入职手续 第五条??入职。所有进入公司实习的人员必须办理实习入职手续,办理实习入职需提交以下资料: (一)《个人简历》,公司提供表格,实习生如实填写。 (二)身份证复印件及原件;验原件,留存复印件。 (三)学生证复印件及原件;验原件,留存复印件。 (四)彩色1寸近照一张。 (五)实习推荐信。 第五条入职当天需全面阅读了解我司《实习生管理制度》、《员工手册》。之后签订实习协议。

律师执业行为规范全文

最新版本)律师执业行为规范全文(2017总 则第一章 《中《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和为规范律师执业行为,保障律师执业权益,根据第一条华全国律师协会章程》制定本规范。是律师自是评判律师执业行为的行业标准,第二条本规范是律师规范执业行为的指引,我约束的行为准则。将依据相关规范性文件给予处分或惩律师执业行为违反本规范中强制性规范的,第三条 戒。本规范中的任意性规范,律师应当自律遵守。律师事务所其他第四条本规范适用于作为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的律师和律师事务所, 从业人员参照本规范执行。律师执业基本行为规范第二章 第五条律师应当忠于宪法、法律,恪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 第六条律师应当诚实守信、勤勉尽责,依据事实和法律,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法律正确实施,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 第七条律师应当注重职业修养,自觉维护律师行业声誉。 第八条律师应当保守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不得泄露当事人的隐私。 律师对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委托人和其他人不愿泄露的情况和信息,应当予以保密。但是,委托人或者其他人准备或者正在实施的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以及其他严重危害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犯罪事实和信息除外。 第九条律师应当尊重同行,公平竞争,同业互助。 第十条律师协会倡导律师关注、支持、积极参加社会公益事业。 第十一条律师在执业期间不得以非律师身份从事法律服务。 律师只能在一个律师事务所执业。. 律师不得在受到停止执业处罚期间继续执业,或者在律师事务所被停业整顿期间、注销后继续以原所名义执业。不得代理与本人或者其近亲律师不得在同一案件中为双方当事人担任代理人,第十二条属有利益冲突的法律事务。任职期间不得从事诉讼代律师担任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第十三条理或者辩护业务。律师不得为以下行为:第十四条 ; 产生不良社会影响,有损律师行业声誉的行为(一); 妨碍国家司法、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的行为(二); 三)参加法律所禁止的机构、组织或者社会团体(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律师协会行业规范及职业道德的行为。四( )其他违反社会公德,严重损害律师职业形象的行为。(五律师业务推广行为规范第三章第一节业务推广原则 第十五条律师和律师事务所推广律师业务,应当遵守平等、诚信原则,遵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遵守律师行业公认的行业准则,公平竞争。 第十六条律师和律师事务所应当通过提高自身综合素质、提高法律服务质量、加强自身业务竞争能力的途径,开展、推广律师业务。 第十七条律师和律师事务所可以依法以广告方式宣传律师和律师事务所以及自己的业务领域和专业特长。 第十八条律师和律师事务所可以通过发表学术论文、案例分析、专题解答、授课、普及法律等活动,宣传自己的专业领域。. 第十九条律师和律师事务所可以通过举办或者参加各种形式的专题、专业研讨会,宣传自己的

毕业生见习管理制度

高校毕业生见习管理制度 第一条为进一步推动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工作,提高见习学生整体素质,根据劳动法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第二条见习岗位。积极与公司合作单位沟通,开拓见习岗位,加强见习学生的上岗指导教育,努力提高见习质量。确定见习岗位后,及时向昌吉市人才交流服务中心申报,并积极组织高校毕业生进入用工单位见习工作。原则上毕业生在见习期间应在同一岗位见习,有特殊原因的,见习学生可提出书面申请,调整见习岗位,岗位调整不得超过两次。 第三条见习协议。上岗前与见习学生签订《见习协议》,约定具体见习岗位、工作容、工作时间、工作地点等。有下列情形的,可提前解除《见习协议》: 1、公司主营业务、经营状况等发生重大变化,不能继续设立见习岗位,致使见习工作无法履行的; 2、严重违反公司劳动纪律以及规章制度的; 3、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公司利益造成重大伤害的; 4、见习学生同时在其它单位见习,对完成公司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的; 5、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四条见习指导。见习期间,公司指定1-2名工作人员作为某个岗位见习学生的指导老师,指导老师主要负责见习学生的日常工作安全,职业素养指导,工作业绩考核,见习评定等见习相关工作。 第五条见习待遇。见习期间,除享受国家见习补助外,按岗位实际情况给予单位额外补贴。 第六条工作时间。根据见习岗位要求,严格执行国家法律法规相关规定,具体时间按本岗位要求执行。 第七条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 1、公司为见习学生提供必要的劳动条件和劳动工具。 2、根据岗位的需要,按照国家有关劳动安全、卫生的规定为见习学生配备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发放必要的劳动保护用品。 3、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建立安全生产制度;见习学生应当严格遵守公司的劳动安全制度,严禁违章作业,防止劳动过程中的事故,减少职业危害。 第八条工作制度。见习期间,根据见习岗位的要求,严格遵守公司工作制度。 1、见习学生必须严格遵守有关规章制度,上班不迟到、不早退,按时进入指定的工作岗位;

实习生管理办法

实习生管理办法 1目的 为规范公司实习生的接收、管理程序,特制定本办法。 2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东莞美泰电子有限公司实习生接收和管理。 3内容 3.1 编制 实习生纳入公司计划外编制。公司根据临时性、阶段性工作需要接收实习生。 3.2 定义 3.2.1已与公司签订就业三方协议、由事业群申请并经公司批准、提前到单位工作的应届毕业生。 3.2.2公司与高校联合培养的研究生。 3.2.3由事业群申请并经公司批准到公司进行毕业设计,工作时间在6个月以上(含6个月)的在校研究生。 3.2.4为满足公司临时需求或高校联络的需要,由公司统一组织安排短期(6个月以内)工作的在校生(包含寒暑假学生工)。 3.2.5原则上不接纳个人提出的实习申请;大、中专学生不在本定义内。 3.3 职责分工 3.3.1 管理部职责 3.3.1.1 负责实习生的需求申报、主管领导审批。 3.3.1.2 负责实习生实习协议书的签订。 3.3.1.3 负责实习生的考勤与日常管理。 3.3.1.4 确定指导老师。 3.4 接收流程 3.4.1 拟接收的实习生须通过公司组织的高校招聘面试或用人部门按照高校招聘流程组织的面试;面试考官需通过面试资格认证,持证上岗。 3.4.2 用人部门确定了实习对象后,各事业群/中心人事专员(人事助理、人事文员、授权招聘助理,下同)进行实习生资格审核,并安排填报《实习生

审批表》(附:实习生面试评价表、学校出具的实习推荐表、个人简历、身份证复印件、已获最高学历毕业证及学位证复印件),经用人单位主管公司领导审批,报管理部审核;未设人事专员单位的实习生资格审核由管理部负责。 3.4.3 通过审核的实习生,由人事专员安排到公司指定医院体检,体检合格者可办理实习生录用手续,签订《实习协议书》;体检不合格者予以谢辞。 3.5 实习生待遇 3.5.1 基本月报酬(含税):博士:4000元/月,硕士:3000元/月;本科:2000元/月。 3.5.2 实习生不参与奖金分配。 3.5.3 用人部门给予报销学校至公司的往返(一次)火车硬卧路费。 3.5.4 实习生工资列入事业群/中心的工资费用。 3.5.5 公司统一安排食宿,住宿费、伙食费及医疗费自理。 3.5.6公司与高校联合培养的研究生待遇,以公司与高校和研究生个人分别签订的《联合培养协议书》为准。 3.6 实习生管理 3.6.1 用人部门确定实习生的工作岗位以及具体工作任务,如在公司进行毕业设计,还需提供详细的毕业设计课题说明、指定指导老师(公司正式员工,两年以上公司工龄,具科长、三级主任工程师、一级业务经理及以上职务)等。 3.6.2 实习生需严格遵守公司的各项保密规章、制度,保守公司商业秘密。 3.6.3 考核:用人部门每月对实习生进行业绩考核;根据考核情况可进行月报酬20%(具体比例由用人部门确定)的浮动;如连续两个月不能完成指定任务者,用人部门可终止实习;实习结束考核合格的非短期实习生毕业前必须与公司签订全国毕业生就业协议。 3.6.4 考勤:严格执行公司现行的考勤制度和加班制度;实习期间的请假管理参见《实习协议》中的相关条款。 3.6.5 培训:用人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安排实习生进行相关培训。 3.6.6实习结束: 3.6.6.1在公司进行毕业设计的实习生回校进行毕业答辩前,凭《实习鉴定表》到管理部或驻外人事部门办理实习终止手续(具体操作同离职手续),并结算最后一个月的工资;如毕业后派遣到公司,则按应届毕业生办理新员工入职手续。

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管理规定

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管理规定 国有企业是国民经济的命脉!那么,对于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的管理要出台哪些一系列的管 理制度,从而更好促进国民经济增长呢?下面就不妨和学习啦一起来了解下国有企业领导人员 管理的相关知识,希望对各位有帮助!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管理规定【part1】第一章 总则第一 条为进一步规范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管理工作,建立健全与现代企业制度相适应、符合科学发展 要求的企业领导人员管理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以下简称《资产法》)、 《中国共-产-党章程》(以下简称《党 章》)、《江苏省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管理暂行办法》、《苏州市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管理暂行办 法》、《苏州市国有企业领导人员任期管理暂行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我市实 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国有企业,是指太仓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 以下简称 “市国资委)直接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资产经营公司(以下简称“企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企业领导人员, 包括由国有股权代表出任的董事长、 副董事长、 董事(不 包括外部董事和职工董事),总经理(总裁)、副总经理(副总裁),党委书记、副书记、委员, 纪委书记,以及按企业领导人员管理权限批准列入的其他人员。 第四条企业领导人员管理应当遵循下列原则:(一)党管干部与依法办事相结合;(二)管资 产与管人、管事相结合;(三)市场认可与出资人认可、职工群众认可相结合;(四)组织选拔与市 场配置相结合;(五)激励与约束相结合;(六)分类与分层管理相结合。 第二章 公司治理结构第五条企业应按照现代企业制度要求,健全公司治理结构,明确董 事会、经理层、党委会职责,规范运作。 第六条董事会职数按《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设董事长 1 人,可以设副董事 长、董事若干人。 董事会实行集体决策、个人负责制,依照《公司法》、公司章程及相关规定,决定企业重 大事项。 第七条经理层由总经理(总裁)、副总经理(副总裁)组成,职数一般不超过 6 人。 经理层实行总经理(总裁)负责制,总经理(总裁)依照《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行使职 权,向董事会报告工作,对董事会负责。 第八条党委会职数一般为 3~9 人,一般设党委书记 1 人、副书记 1~2 人、委员若干人, 设纪委书记 1 人。 党委会是企业的政治核心,实行民-主集中制,参与企业重大问题决策,支持董事会、经 理层依法行使职权。 第九条党委会、董事会和经理层成员实行“双向进入,交叉任职。 董事长和党委书记一般由一人担任;董事长与党委书记分设的,党员董事长可兼任党委副 书记,党委书记可兼任副董事长。 第三章 任期规定第十条企业领导人员实行任期制。

律师职业行为规范概述

律师职业行为规范概述 第一章律师职业行为规范概述 第一节律师是维护权利的职业 一、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二、维护国家法律的正确实施 三、推动社会的和谐与进步 四、维护社会的公平与正义 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这比较重要,刚才已经讲过了。 律师怎么定位呢?美国ABA的律师职业行为示范规则说到,律师是委托人的代理人,律师是法庭的一员,律师是对社会正义负有特殊责任的公民。其中最重要的一条是委托人的代理人。在律师职业道德中,有一个核心的观念是以委托人为中心,这是一个基础,当然翻国内的教科书、法理书找不到这样的观念,很奇怪,但我们做法律执业,做律师,在我们的日常生活中一点都不奇怪,这是根本,要以委托人为中心,你的忠诚是献给委托人的。第二条,律师是“法庭的一员”(Officer of the Court),是指维护国家法律正确实施,忠诚献给当事人不假,但只是把一部分献给当事人,还有一部分是献给法庭。作为律师没必要小看自己,律师对社会公正、法律负有特殊的责任。律师是“在野法曹”,法官、检察官属于在朝的法律人。 关于这样的问题,我给大家举一个例子,2006年我在韩国教过半年书,在韩国通过司法考试非常困难,每年通过司法考试的人只有1000人,最早的时候才100多人,后来200人、300人,这两年扩大的数量将近1000人,日本、韩国、台湾、德国都是这样。在德国更严格,德国司法考试分为两次,第一次要通过,如果连考两次没有通过,就丧失了考第二次的资格。在韩国通过司法考试很困难,韩国一个学校的学生通过司法考试以后,要在校园里贴上一个横幅:“热烈庆祝XXX通过司法考试”。这是一个大事儿。在这1000人考上意味着将来过上衣食无忧的生活,当然需要进入司法研修院学习两年,主要是实务。美国的法学教育比较务实,韩国、日本、台湾、德国做法学工作,首先要有一个司法研修院,两年做实务,中国没有,当然律协有一些职业培训,但时间很短。我问韩国那些通过的学生“将来干嘛”?有的说做法官,有的说做检察官,有的说做律师。我继续问“你做律师,那你在司法研修院的两年时间,学费、住宿费谁给你掏?”他们说政府。我觉得很奇怪,做法官、检察官是国家公职人员,国家给你掏学费、住宿费很正常,但你做律师,将来赚大钱,除了为国家出点税以外,国家也赚不回来这些钱,国家是亏本生意,为什么国家要出这些钱,国家向你要钱才是啊,我在中国培训时是自己出的钱。他们说,“国家出钱是让律师记住,律师不是一个商人,是法庭一员,是对司法制度负有特殊责任的公民,这个钱掏得很值。”

见习管理制度

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基地管理制度 为进一步加强高校毕业生见习生的管理,提高学生专业技术素质,为用人单位输送“纪律严明,素质优良,品行端正”的初、中级专业技术人员,根据有关实习单位的规章制度,结合我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订本制度。 一、上班制度 1.高校见习生必须严格遵守实习公司的有关规章制度,进出实习单位必须出示有关证件,上班不迟到、不早退。 2.高校见习生进入工作场地前按实习公司要求穿戴好服装、鞋帽等,做好一切准备工作,确保安全、文明生产。 3.高校见习生不准擅自离开实习岗位,有事离岗需经班组长或师傅批准,返回岗位应向班组或师傅报告,同意后方可上岗。 4.高校见习生必须听从师傅指导,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爱护设备,不乱动设备,不得无故损坏。如发现故障或异常现象,立即报告值班领导和师傅,未经允许,不得任意拆卸或启动设备,确保人身、设备的安全。 5.爱护工具、量具,节约原材料、认真做好所在岗位的设备保养、做好高校见习生场地和工位的清洁卫生工作。 6.在工作场所内,不准嘻闹、奔跑和大声叫喊,上班不准串岗,不准打瞌睡、干私活、看小说或参加非企业组织的其它活动。

7.尊重公司领导和师傅,听从安排,服从分配,安心本职工作,虚心求教,刻苦钻研业务,提高操作技能,争取尽快达到顶岗作业的要求。 8.严格遵守实习公司的保密制度,不得将技术或商业情报泄露,维护实习公司利益。 二、考勤制度 1.学员请假,均应提前提交《请假申请单》 2、请假必须由本人亲自办理有关手续,电话请假或委托他人代理手续的视为无效。 三、其他事宜: 1、见习生在实习期间,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以及我公司的各项规章制度。 2、用人部门要加强对实习生的管理,特别要加强保密教育。未经允许,实习生不得将接触到的公司内部信息、资料向外泄漏。 3、对违反公司有关规定、作风散漫、表现不好的实习生,部门可随时取消实习资格,并报行政部备案。 4、除上班时间在我公司实习外,其他时间一切活动所发生的一切事情与本公司无关。 5、见习结束后,有关部门对见习生在实习期间的表现用书面形式做出评价,并报人力资源部备案。对在见习期间表现突出的员工可考虑让其转为试用期员工。 四、条件

公司实习生安全管理制度.doc

公司实习生安全管理制度1 实习生安全管理制度 1 、学校、实习单位要对实习生进行实习前的安全教育及相应的安全培训,并采取必要的各项劳动安全保障措施。 2 、实习指导教师在指导学生实习过程中,要把安全教育放在首位,对实习单位所提供的实习环境或安全措施存在隐患的要及时向实习单位提出整改意见。 3 、学校、实习单位按有关规定给实习生办理有关保险。 4 、基层签订安全责任协议书,全方位确保学生进行安全实习。 5 、实习生必须严格遵守实习单位的劳动作息制度、劳动纪律以及安全操作规定。 6 、不准擅自离开实习岗位,有事离岗需经班组长或师傅批准,返回岗位应向班组长或师傅报告,同意后方可上岗。 7 、必须听从师傅指导,严格遵守操作规程,爱护各类仪器、设备,如发现故障或异常现象,立即报告值班领导和师傅,未经允许,不得任意拆卸或启动,确保人身、设备安全。 8 、在工作场所内,不准嬉闹、奔跑和大声叫喊,上班不准离岗,不准打嗑睡、干私活、看小说或参加非单位组织的其它活动。 9 、严格遵守实习单位的保密制度,不得将技术或商业机密

泄露,维护实习单位利益。 10 、实习学生不得在外任意租房住宿。因特殊情况要求租房的,必须由家长出面办理租房手续,经班主任同意后报学生处备案。 11 、节约用电、用水,严禁私自接线和使用电炉、电热棒等不安全电器,严禁烧火取暖。 12 、做好寝室安全防范工作,寝室门要及时上锁,贵重物品妥善保管,手机、现金必须安全存放。 13 、无故不得晚归或不归宿,不得随意留宿外来人员。 14 、加强实习生的交通安全、消防安全、饮食卫生安全、财务安全、预防疾病安全的教育,提高自我保护意识。 实习教师职责 一、认真执行教学计划、大纲、“生产实习教学工作制度”,完成生产实习教学任务和组织学生完成当班生产任务,保证生产实习教学质量和产品质量。 二、认真编制学期教学进度计划并送教研组审定实施。 三、按时写好教案并送审,认真做好课前准备工作。 四、按时上下课,组织好课题教学,做好生产实习作业的指导,填好教学日志。 五、负责考核学生成绩,做好登记。期末应作出学生实习课

退出岗位领导人员管理办法

XXXX公司 退出高级管理岗位人员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适应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深化人事制度改革,规范退出高级管理岗位人员的管理,经研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退出高级管理岗位人员是指:XX公司范围内,因年龄或身体健康等原因退出现正、副处职领导岗位,但未到法定退休年龄的人员。 第三条退出高级管理岗位人员管理应遵循的原则: (一)适应形势任务需要,兼顾历史因素; (二)规范统一管理与各单位具体情况相结合; (三)与高级管理人员各项管理制度相适应; (四)充分发挥退出高级管理岗位人员的作用。 第二章聘任和安排 第四条对退出高级管理岗位的人员,XX公司根据实际需要,结合个人实际情况,安排到实质性岗位或交付专项任务。XX公司未予安排的,由原所在单位或部门自行安排,继续发挥作用。原则上不能在三产和独立法人企业兼职。 第五条XX公司安排工作的,由各单位或部门与XX公司人事处(党委组织部)共同协商人选,XX公司党委会研究确定;聘用(解聘)、考核、监督及日常管理由各专业主管部门负责,聘用(解聘)、考核情况报XX公司人事处(党委

组织部)备案。 各单位或部门自行安排工作的,按照相应的干部管理制度,由单位或部门研究决定,同时明确考核及日常管理的负责部门。 第三章享受待遇 第六条政治待遇。按同级在岗高级管理人员规定的范围阅读、听取有关文件和报告,参加必要的会议和一些重大的活动。未选为代表的,也应列席本单位的党代会、职工代表大会等重要会议。 第七条医疗待遇。医疗、体检、健康疗养保持原待遇不变。 第八条薪酬待遇。基本薪酬保持退出高级管理岗位前的水平,不再晋档,但可以调标套改(如遇整体调资时,再另行规定);承担具体工作的,业绩薪酬按所在单位同级现班子成员业绩薪酬平均水平的70%发放。 第九条其它待遇。车辆费用、通讯费用、住房标准保持原待遇不变,按照XX公司有关规定执行。办公用房,根据工作实际妥善安排。 第四章日常管理 第十条退出高级管理岗位人员的日常管理,由退出岗位时所在单位或部门负责。所在单位或部门要关心高级管理岗位人员的日常学习、工作、生活等方面,并负起责任,有关情况和信息应该及时和XX公司人事处(党委组织部)沟

律师执业行为规范探索

1.从保密协议效力问题入手,行不通。 合同法: 第五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 (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2.直接采用尽调知悉的内容作为证据违反律师法(38条),而且能否担任代理人存在疑问(39条)。 《律师法》 第三十八条律师应当保守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不得泄露当事人的隐私。 律师对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委托人和其他人不愿泄露的有关情况和信息,应当予以保密。但是,委托人或者其他人准备或者正在实施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以及严重危害他人人身安全的犯罪事实和信息除外。 第三十九条律师不得在同一案件中为双方当事人担任代理人,不得代理与本人或者其近亲属有利益冲突的法律事务。 第四十条律师在执业活动中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私自接受委托、收取费用,接受委托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利益; (二)利用提供法律服务的便利牟取当事人争议的权益; 《律师执业行为规范》 第八条:律师应当保守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不得泄露当事人的隐私。 律师对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委托人和其他人不愿泄露的情况和信息,应当予以保密。但是,委托人或者其他人准备或者正在实施的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以及其他严重危害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犯罪事实和信息除外。 第四十五条律师和律师事务所不得利用提供法律服务的便利,牟取当事人争议的权益。 第四十八条律师事务所应当建立利益冲突审查制度。律师事务所在接受委托之前,应当进行利益冲突审查并作出是否接受委托决定。 第四十九条办理委托事务的律师与委托人之间存在利害关系或利益冲突的,不得承办该业务并应当主动提出回避。 第五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律师及律师事务所不得与当事人建立或维持委托关系: (一)律师在同一案件中为双方当事人担任代理人,或代理与本人或者其近亲属有利益冲突的法律事务的;

见习单位6《就业见习管理办法》

陕西兴盛金属有限公司 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管理办法 为响应党和国家的号召,加强对高校毕业生的培养,尽快提高其实际工作能力,提升我公司的竞争力,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根据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陕政办发〔2009〕27号)、《关于进一步做好普通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工作的意见》(陕政办发〔2009〕105号)文件精神,和宝鸡市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实施方案的相关规定,结合我公司发展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见习目的 第一条见习是公司为高校毕业生创造“学以致用”的实践基地,是进行知识运用练习,培养高素质人才的实验室。有利于学生走向社会具有工作能力,使其对公司的作、行业性质、机构设置、企业文化、日常管理和工作环境等基本情况有一个较为全面的了解,通过见习可为其尽快适应社会需求奠定基础。 第二条通过见习使见习高校毕业生对社会的需求情况有大致的了解,便于其尽快地融入社会,让见习高校毕业生具备从事所学专业实际工作能力的初步能力,并能切实地对将来可能从事的工作有必要的心理准备,能够发现实际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并能根据所学的专业理论知识提出自己的见解、观点和解决的办法,达到“学以致用”的目的,学习企业工作人员踏踏实实的工作作风,培养见习高校毕业生爱岗敬业的务实精神,有利于见习高校毕业生树立热爱党、热爱祖国、热爱人民的人生观和价值观。 第二章管理体制和职责分工

第三条为了使见习高校毕业生尽快适应新的环境,各有关部门要通力协作,积极为他们创造良好的学习、生活环境,并妥善解决一些实际问题。 第四条见习高校毕业生见习工作实行由办公室主管,人力资源部具体负责,各见习部门协助管理的体制。 第五条办公室具体负责见习高校毕业生的政治培训、思想动态管理和见习期满总评的事宜,人力资源等相关部门具体负责接纳录用见习(就业)的学生,为学生提供有关职业道德、工作技能、安全生产和有关规章制度的教育培训,为见习学生指派见习指导教师,安排好学生住宿,做好生活管理。学生见习期满后,为见习学生作出考核和见习鉴定,签订劳动合同,转正定岗等;各见习部门负责为学生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卫生设施、劳动保护,并做好具体考勤和实际操作培训工作。 第三章见习期管理细则 第六条见习高校毕业生进入公司后,实行3-6个月的见习期。 第七条见习高校毕业生持本人身份证、毕业证(或学校相关证明)、有关资格证等个人资料到人力资源部登记、签订毕业生见习(就业)协议、办理公司各项相关手续。 第八条公司严格遵守国家劳动法律法规,兑现承诺的各种福利、待遇。按时发放见习(就业)的各种补贴,或者就业工资,及时解决学生在工作的遇到的各种困难。

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基地管理制度

本文从网络收集而来,上传到平台为了帮到更多的人,如果您需要使用本文档,请点击下载,另外祝您生活愉快,工作顺利,万事如意! 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基地管理制度为进一步加强高校毕业生见习生的管理,提高学生专业技术素质,为用人单位输送“纪律严明,素质优良,品行端正”的初、中级专业技术人员,根据有关实习单位的规章制度,结合我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订本制度。 一、上班制度 1.高校见习生必须严格遵守实习公司的有关规章制度,进出实习单位必须出示有关证件,上班不迟到、不早退。 2.高校见习生进入工作场地前按实习公司要求穿戴好服装、鞋帽等,做好一切准备工作,确保安全、文明生产。 3.高校见习生不准擅自离开实习岗位,有事离岗需经班组长或师傅批准,返回岗位应向班组或师傅报告,同意后方可上岗。 4.高校见习生必须听从师傅指导,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爱护设备,不乱动设备,不得无故损坏。如发现故障或异常现象,立即报告值班领导和师傅,未经允许,不得任意拆卸或启动设备,确保人身、设备的安全。

5.爱护工具、量具,节约原材料、认真做好所在岗位的设备保养、做好高校见习生场地和工位的清洁卫生工作。 6.在工作场所内,不准嘻闹、奔跑和大声叫喊,上班不准串岗,不准打瞌睡、干私活、看小说或参加非企业组织的其它活动。 7.尊重公司领导和师傅,听从安排,服从分配,安心本职工作,虚心求教,刻苦钻研业务,提高操作技能,争取尽快达到顶岗作业的要求。 8.严格遵守实习公司的保密制度,不得将技术或商业情报泄露,维护实习公司利益。 二、考勤制度 1.学员请假,均应提前提交《请假申请单》 2、请假必须由本人亲自办理有关手续,电话请假或委托他人代理手续的视为无效。 三、其他事宜: 1、见习生在实习期间,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以及我公司的各项规章制度。 2、用人部门要加强对实习生的管理,特别要加强保密教育。未经允许,实习生不得将接触到的公司内部信息、资料向外泄漏。 3、对违反公司有关规定、作风散漫、表现不好的实习生,部门可随时取消实习资格,并报行政部备案。 4、除上班时间在我公司实习外,其他时间一切活动所发生的一切事情与本公司无关。

中央企业领导人员管理暂行规定

中央企业领导人员管理暂行规定4 中央企业领导人员管理暂行规定 2009年12月30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中央企业领导人员管理暂行规定》。同时,为深入贯彻落实《管理规定》,中共中央组织部、国务院国资委党委联合下发了《中央企业领导班子和领导人员综合考核评价办法(试行)》。 1第一章 第一条为加强对国有重要骨干企业的管理,保证国有重要骨干企业领导人员公正履行职责,促进国有重要骨干企业党风廉政建设,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国有重要骨干企业(含国有控股企业)领导人员是指列入中共中央管理和中央企业工委管理的职务名称表的企业领导人员。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企业领导人员亲属是指:配偶,父母,配偶的父母,子女及其配偶,兄弟姐妹及其配偶、子女,配偶的兄弟姐妹。 2第二章 第四条企业领导人员有第三条所列亲属关系,并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实行任职回避。 (一)在同一领导班子中任职的; (二)同时在有直接隶属关系的领导班子中任主要领导职务的; (三)一方在领导班子,另一方在其分管的部门、企业、驻外机构(境内外,

下同)及工程、投资项目中任领导职务的; (四)企业领导班子主管部门提出需要任职回避的。 第五条企业领导人员任职回避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本人提出回避申请或者领导班子、有关管理部门提出回避建议; (二)按企业领导人员管理权限进行审核和做出决定; (三)需要回避的,由企业领导班子主管部门调整工作岗位。 第六条回避双方职务不同的,一般由职务较低一方回避;职务相同的,由企业领导班子主管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和当事人的实际情况决定其中一方回避。 第七条新任用或新调入的人员在任职或调入企业前,应如实报告应回避的关系,并及时申请回避。因婚姻、职务变化等情况新形成的回避关系,当事人应当及时申请回避。 当事人申请任职回避的,企业领导班子主管部门应在半年内予以调整。 3第三章编辑 第八条企业领导人员所在企业不准与企业领导人员的配偶、子女个人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直接发生经济关系;因专利、特许经营等原因具有经营项目的独占性,企业必须与其发生经济往来的,其经营的项目及项目所涉及的重要指标应当列为厂务公开的一项内容。 第三条所列企业领导人员配偶、子女以外的亲属和其他来往密切的亲属,本人或代表其所在单位与企业领导人员所在企业进行业务往来时,企业领导人员应申请公务回避。企业领导人员无法回避时,应将有关情况以适当形式在一定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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