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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中小金融机构从业人员案防知识培训材料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加大防范操作风险工作力度

的通知(十三条)

银监发〔2005〕17号 2003年3月23日

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各银监局:当前,银行机构对操作风险的识别与控制能力不能适应业务发展的问题突出。一些银行机构由于相关制度不健全,或者对制度执行情况缺乏有效监督,对不执行制度规定者查处不力,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薄弱,大案、要案屡有发生,导致银行大量资金损失。为此,各银行机构必须加大工作力度,进一步采取措施,有效防范和控制操作风险。各银监局要高度关注银行业金融机构的操作风险问题,切实抓好本通知在基层的监管抽查工作。

一、高度重视防范操作风险的规章制度建设。对无章可循或虽有规章但已不适应当前业务发展和基层行实际管理情况的,上级行应进行专门研究,及时制订或修订。对于基层行和有关部门就规章制度建设提出的问题,总行要认真研究,及时解决,不得延误。对有章不循的,要将责任人调离原岗位,并严肃处理。

二、切实加强稽核建设。要不断完善稽核体制,充实稽核力量,加强对稽核队伍的培训,提高政治业务素质。业务主管部门和稽核部门应对业务单位,特别是基层业务单位组织实施独立的、交叉的突击检查,同时,要建立对疑点和薄弱环节的持续跟踪检查制度;总行及相关上级行??强调有效性、严肃性和独立性。

三、加强对基层行的合规性监督。对权力过大而监督管理又不到位的基层行,要重点加强监督,促其及时整改;要强加对权力的监管和监控,防止权力滥用和监督缺位。

四、订立职责制,明确总行及各级分支机构的责任,形成明确的制度保障。各级管理人员特别是各行主要负责人和分管的高管人员,要认真履责,敢抓敢管,以身作则。对出现大案、要案,或措施不得力的,要从严追究高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责任,并相应追究稽核部门及人员对检查发现的问题隐瞒不报、上报虚假情况或检查监督整改不力的责任。反复发生大案要案,问题长期得不到有效解决的单位,要从严追究有关高管人员和管理人员的法律责任。

五、坚持相关的行务管理公开制度。对薄弱环节要定期自我评估,并请外审机构进行独立评估。要进一步扩大社会和新闻舆论对银行的监督。对已发生的大案,可以披露的,要加强信息披露工作,及时详细介绍整改规划和具体措施,正确引导公众舆论,争取主动。通过公众监督,防止银行懈怠操作风险管理,防止管理人员玩忽职守和滥用权力。各行高管人员要分工合作,一级抓一级,并注意对基层的抽检,到问题多的地方去,深入调查研究,帮助基层解决问题。

六、建立和实施基层主管轮岗轮调和强制性休假制度,并确保这一安排纳入总行及各级分支机构的人事管理制度。要明确具体的操作程序和规定,并由人事部门按照规定就拟轮岗轮调和休假主管的顶替人员预先做好相应安排。稽核部门应对相关的制度安排和执行情况进行有效审

计跟踪。

七、严格规范重要岗位和敏感环节工作人员八小时内外的行为,建立相应的行为失范监察制度。稽核部门应就这些岗位、环节工作人员的买卖股票行为建立内部报告制度,要明确具体操作程序和规定。发现有涉黄、涉赌、涉毒、以及未报告的股票买卖和经商办企业等行为的,要即行调离原岗位,并对其进行审计。要及时、深入了解情况,对行为失范的员工要及时进行教育,情节严重的,要依法依规严肃处理。

八、对举报查实的案件,举报人属于来自基层的员工(包括合同工、临时工)的,要予以重奖;对坚持规章制度、勇于斗争而制止案件发生的,要有特别的激励机制和规定。违法、违规、违纪的管理人员,一经查实,一律调离原工作单位,并严肃处理。

九、加强和完善银行与客户、银行与银行以及银行内部业务台账与会计账之间的适时对账制度,对对账频率、对账对象、可参与对账人员等做出明确规定。同时,要改善管理理念,改进技术手段。

十、加强未达账项和差错处理的环节控制,记账岗位和对账岗位必须严格分开,坚决做到对未达账和账款差错的查核工作不返原岗处理。要设立独立的审核岗,建立责任复核制,必要时可由上一级行对指定岗位进行独立审核,并责成原岗位适时做出说明。

十一、严格印章、密押、凭证的分管与分存及销毁制度,坚决执行制度规定,并对此进行严格检查,对违规者进行严厉惩处。

十二、加强对可能发生的账外经营的监控。当日出单要核对,机器打印的出单要全部核对。要探索手工情况下的有效监控措施,以及网点通存通兑中多部门办理业务等情况下向客户验证复检的有效手段。

对新客户大额存款和开设账户,要严格遵循“了解你的客户”(KYC)和“了解你的客户业务”(KYB)的原则,洞察和了解该客户的一切主要情况,了解其业务及财务管理的基本状况和变化;对大额出账和走账,手续上必须按照不同额度设限,分别由基层行双人验核或由上级行独立进行复审、批准。要建立与该客户两个以上主管热线联系查证制度。对老客户也要做到经常抽检稽审,超过一定金额的,应由上一级行和基层行的非直接业务经办专岗进行,并注意与企业的相关热线联系人验证,获得确认。商业银行要对所有客户出账业务的用途进行认真验核,并严格遵循“了解你的客户业务单据”(KYD)的原则,熟悉并审核所有单据和关键栏目,严格把关。对于不配合的企业,要严格审核以前发生的业务,并采取相应的控制措施。

十三、迅速改进科技信息系统,提高通过技术手段防范操作风险的能力,支持各类管理信息的适时、准确生成,为业务操作复核和稽核部门的稽查提供坚实基础。

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银行业金融机构建立存款风险

滚动式检查制度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银监发〔2009〕85号 2009年9月3日

各银监局,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邮政储蓄银行:

现将《银行业金融机构建立存款风险滚动式检查制度的指导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请各银监局将本通知转发至辖内银监分局及相关银行业金融机构。

银行业金融机构建立存款风险滚动式检查制度的指导意见第一条为督促银行业金融机构完善内控制度体系,加强存款风险管理,防范欺诈、盗窃和挪用客户存款案件,特就建立存款风险滚动式检查制度提出本指导意见。

第二条加强存款风险管理,是银行业金融机构保护客户资金安全的职责所在,是风险管理的常规工作。银行业金融机构必须建立适应风险管理的存款风险滚动式检查制度。

第三条存款风险滚动式检查制度是银行业金融机构内控制度体系

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存款业务操作合规性的内部检查制度。存款风险滚动式检查制度应与开销户制度、对账制度、后督制度等其他制度相衔接。

第四条银行业金融机构法人机构(或相当于法人机构的管理机构,以下统称银行业金融机构)应根据本指导意见提出的原则和要求制订适合本机构的存款风险滚动式检查制度。

第五条银行业金融机构存款风险滚动式检查制度的检查对象是在

对公结算账户中核算的本、外币存款。

第六条银行业金融机构存款风险滚动式检查制度应实现全面覆盖、保证真实和确有实效的要求,通过检查,发现并纠正违规操作,防范案件发生。

(一)存款检查实行接续滚动的方法,即以3至6个月为一个周期,在本周期未受到检查的存款,应在下一个周期接续滚动检查。具体周期由银行业金融机构自行确定,但一年不得少于2个周期,以实现全面覆盖的要求。

(二)存款检查应由被检查机构的直接上级机构派人独立实施,或在该上级机构组织下,统一抽调异地人员实施。不得由本机构经办人自行检查或本机构人员交叉检查。在每个检查周期内,银行业金融机构应确定一定比例组织抽查。检查人员发现疑点或问题,应独立与相关企业核对、跟踪彻查,并予确认,以实现保证真实的要求。

(三)存款检查中发现的问题经确认后,上级机构应责成被检查机构立即纠正;有犯罪嫌疑的,应责成移交司法机关处理,并按照重大事项报告制度向当地银行业监管机构报告。与此同时,还要剖析形成问题的原因,找出操作的漏洞、制度的缺陷和管理的不足,并及时弥补,以实现确有实效的要求。

第七条银行业金融机构存款风险滚动式检查制度应遵循存款检查“三优先”原则。

(一)大额存款优先检查的原则:即在检查周期内,对所有对公结算账户中单笔最大额存款优先检查,并由大到小依次检查。大额存款的

金额下限,由银行业金融机构根据自身的实际情况确定,并视不同时期的情况自行调整。

(二)存款异常变动优先检查的原则:即在检查周期内,对对公结算账户中违反常态变动的存款优先检查。包括(但不限于)大收大付的存款、短期内频繁收付的存款、整收零付或零收整付且金额大致相当的存款、账户所有者与无业务往来者划转大额款项等情形。

(三)重点账户存款变动优先检查的原则:即在检查周期内,对认为应重点关注的对公结算账户的存款变动优先检查。重点账户包括(但不限于)非银行长期合作客户开立的临时结算账户、未经银行营销主动开立并立即收付大额款项的账户、由非开户企业人员代理开立的账户、长期未发生业务又突然发生大额资金收付的账户、长期不与银行对账或不及时领取对账回单的账户等。

第八条银行业金融机构存款风险滚动式检查制度应明确制度执行

力要求,规定内部主管部门和职责,规定检查人员职责,并对执行不力或检查不力的行为作出具体问责规定。

第九条银行业金融机构存款风险滚动式检查制度应有保密方面的

规定,对检查中形成的资料或文件,非法律许可,不得对外披露或提供;不再使用的资料或文件,应按照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条银行业金融机构制定的存款风险滚动式检查制度中有关存

款检查中发现问题的确认、应重点关注的对公结算账户的确定、抽查的比例、对执行力的要求、问责规定、保密规定以及重大情况的标准等,均由银行业金融机构自定,并向银监会或法人属地监管机构报告。银行业金融机构存款风险滚动式检查制度应报送银监会或法人属地监管机构备案。

第十一条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向银行业监管机构书面报告存款检查

情况。

(一)银行业金融机构应依据自定的检查周期,按期向银监会或法人属地监管机构报告存款检查情况,但一年不得少于2次,遇有重大情况应随时报告。

(二)银行业金融机构分支机构在逐级向上级机构报告存款检查情况的同时,应报送当地银行业监管机构。

(三)银行业金融机构及其分支机构报告存款检查情况,应有上个周期检查发现问题的整改情况和成效,本周期检查情况概述、检查的机构数量、检查的存款总额、检查发现问题的笔数和金额、存在问题的原因剖析、已经或拟采取的整改措施和责任追究等情况,并附相关案例。

第十二条银行业监管机构应对银行业金融机构实施存款风险滚动

式检查制度的情况予以指导和抽查。

(一)各级银行业监管机构应对辖内银行业金融机构执行存款风险滚动式检查制度情况予以指导,将其纳入日常监管工作,并作为内控制度检查、考核的重要内容之一。

(二)各银监局应根据辖内银行业金融机构年内各期报告情况,适度组织抽查。抽查比率由银监局根据需要确定。

(三)各银监局对抽查中发现的问题,应及时发出监管提示和整改

要求,并实施跟踪检查,监督整改。

(四)各银监局应于每年末向银监会书面报告辖内银行业金融机构开展存款检查的情况和抽查情况,并提出相应的措施和意见。第十三条本指导意见适用于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城市商业银行、城市信用社、邮政储蓄银行、农村中小金融机构和外资法人银行。外国银行在华分行应根据本指导意见,制订相应办法,并向银监会或法人属地监管机构备案。

大连银监局关于印发《大连市银行业金融机构

会计主管派驻工作指引》的通知

大银监发〔2007〕386号 2007年11月13日

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大连银行,大连市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大连市邮政局:

为进一步规范大连地区银行业金融机构会计主管派驻工作,加大对基层分支机构的管控力度,提高操作风险防控水平和案件防范能力,我局制定了《大连市银行业金融机构会计主管派驻工作指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大连市银行业金融机构会计主管派驻工作指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大连地区银行业金融机构会计主管派驻工作,更好地发挥会计主管派驻制度在案件风险防控中的重要作用,根据有关银行监管法律法规,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本指引适用于在大连地区依法设立的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城市商业银行、邮政储蓄银行。

第三条本指引所称会计主管派驻制度是指委派行向下级营业机构委派会计主管,委派会计主管代表委派行对受派机构行使会计监督职能,委派会计主管隶属于委派行管理,并对委派行负责。

第四条银行业金融机构通过实行会计主管派驻制度,实现加强分支机构内部控制建设、完善会计监督机制和提高操作风险管控能力的目标。

第二章基本原则

第五条银行业金融机构推行会计主管派驻制度应遵循垂直管理、集中委派的原则。

第六条银行业金融机构实施会计主管派驻制度应保证会计主管派驻工作的独立性和有效性,建立科学的报告路线,提高对基层营业机构的风险防控能力。

第三章委派程序

第七条银行业金融机构应成立专门领导小组或指定专门部门负责会计主管派驻制度的制定与修订、委派会计主管任职资格的确定和委派

工作的实施等工作。

第八条银行业金融机构应设立严格的会计主管任职资格和条件,严把会计主管考察聘任关,要确保将那些具有较高专业素质、道德标准、实践经验和管理能力的优秀人才聘用到派驻会计主管岗位上。

第九条从拟派驻行选聘的会计主管应交流任职,即不得派驻到原所在机构。

第十条对派驻会计主管与派驻机构相关人员有亲属关系或经济利益关系的,应实行派驻回避制。

第四章履职问责

第十一条委派行应以书面形式明确派驻会计主管的岗位职责,会计主管履行的职责包括但不限于:

1.负责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总分行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保证派驻机构会计活动合法、合规。

2.按照有关规定组织会计核算,真实、准确、及时、完整地提供会计信息。

3.严格岗位分工,加强前台业务风险点的控制,规范柜面操作,防范化解操作风险。

4.配合派驻行依法合规开展经营管理工作,维护单位的经济利益。

5.对上级行职能管理和监管部门要求了解的有关情况,如实进行报告,并积极协助和配合内外部审计开展的各项检查工作。

6.负责对派驻机构会计人员的配备、考核及培训。

第十二条委派行应以书面形式明确派驻会计主管的权利义务,会计主管应行使以下权利义务:

1.对所在单位资金调度等重要经营管理事项的决策,派驻会计主管应与派驻机构负责人实行联签制度。会计主管对此有重大意见分歧,认为银行经济利益有重大损害或风险的,必须以书面形式向派驻单位负责人提出意见,并同时将有关情况和本人意见向委派行主管行长和主管部门作书面汇报。

2.会计主管对派驻机构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总、分行各项规章制度的事项,有权拒绝办理或按职权予以纠正。

3.会计主管应依据银行各项业务核算规定和操作规程,对需要进行确认、计量、授权、记录和报告等重要业务处理的合规性、业务资料要素的完整性和真实性进行审核。

4.会计主管应填写会计主管月度报告,报送委派行主管行长和主管部门。月度报告至少应包括:派驻机构制度执行情况、执行中存在问题及整改情况、改进工作意见及建议。

5.会计主管对于所在单位发生的重大差错事故、经济案件、诉讼事项以及有可能造成银行重大经济损失的异常情况,应立即向委派行主管行长和主管部门进行书面报告。

6.会计主管要建立工作日志,对职责范围内的工作及履职情况每日进行记录。会计主管工作日志应由所在机构至少保存3年。

第十三条派驻会计主管应在委派行授权范围内认真履行职责,做到操作规范,责任明确。委派行应与会计主管签订聘期目标责任书,明

确委派会计主管的岗位职责、聘期目标、权利义务,聘期终止条件、考核与奖惩等内容。

第十四条委派行应制定细化的会计主管责任追究制度。委派行认为会计主管存在不尽职行为的,可责令会计主管对不尽职情况作出说明并限期改正。会计主管未能尽职工作、逾期未改正的,或因会计主管没有认真履职造成内控管理不严、出现经济案件的,会计主管应承担连带责任,由委派行相关部门根据案件造成的损失和影响情况对其进行责任认定并采取纪律处分措施进行责任追究,纪律处分措施包括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留用察看、开除,由委派行根据具体情况决定。

第十五条会计主管在日常检查中发现违规行为,应拒绝办理并立即向委派机构主管行长和主管部门进行报告,仍未能阻止违规事件发生的,应对会计主管免于处分。

第五章制度保障

第十六条委派行应不断完善会计主管派驻制度与配套措施,加强会计主管派驻的后续管理,以保障会计主管派驻工作的顺利开展。

第十七条委派行应强化派驻会计主管独立性。

会计主管的人事、工资关系要统一上收委派行,派驻会计主管的薪酬应由委派机构负责核定和发放,不得与派驻机构一切业务经营指标挂钩,以保证其独立行使相关职能。

会计主管应独立行使柜面操作业务的授权、内部控制、合规管理与检查等职责,会计主管职责与柜面操作职责要严格分离,严禁办理前台业务或到前台顶班替岗。

委派行应定期组织由分管行长以及人事、财会等部门负责人参加的会计主管例会,听取派驻会计主管工作报告,交流管理经验,进行业务培训等。

第十八条委派行应建立完善的考核机制,制定量化的《会计主管履职考核办法》,在明确目标责任的基础上,对派驻会计主管建立起一套相对科学合理的评估考核体系。

对派驻会计主管应实行双线考核,委派机构考核为主、派驻机构考核为辅,但派驻机构考核权重不应超过20%。会计主管的考核应以日常考核、年终评议和个人年度述职为依据进行综合评价,同时实行案件一票否决制度。考核内容至少包括:职责履行、制度执行、工作质量、业务技能、团队合作等。委派行应建立会计主管履职考核档案,将会计主管日常考核和年度考核结果存入考核档案,作为对其奖惩、任免的主要依据。

会计主管不应参与所在单位的“先进个人”评选,委派行应每年对考核成绩突出的所辖会计主管单独进行表彰奖励。

第十九条委派行应健全轮岗、强制休假制度。

委派行应对会计主管实行定期岗位轮换制,轮岗时间不得超过两年。如遇特殊原因不能定期轮岗的,应由委派行安排强制休假并进行离岗审计,但在同一派驻机构连续任职不得超过三年。

委派行应配备一定数量的会计主管代职人员。在会计主管休假、或因特殊原因无法到岗等情况下,委派机构应及时派出代职人员,确保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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