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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业增值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的预缴问题

建筑业增值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的预缴问题
建筑业增值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的预缴问题

建筑企业的六种预缴

1、为什么要预缴税款?

一是为了解决税款入库时间与纳税期间的矛盾。比如,企业所得税(包括新个税法中的综合所得)按年计算税款,如果都等到汇算清缴才入库,国家会等的花儿都谢了。

二是为了解决税源产生地与税款入库地的矛盾。

2、正是因为如此,我国在主要税种的征管体制中均引入了

预缴环节,主要包括两类,一是时间上的预缴,二是空间上的预缴。

3、一般企业经营地与机构地均在同一个行政区域,因此,

多数只存在时间上的预缴。而建筑业企业的一个鲜明特点是,经营地多与机构地多不在同一个行政区域,由此产生了多种预缴的交叉与混合。

4、增值税的两类预缴。

一是以预收款的方式提供建筑服务,按照现行政策规定,不发生纳税义务,无需进行纳税申报,但需要在机构地或者项目地预缴税款。

二是跨地级行政区提供建筑服务,纳税义务发生以后,需要在项目地预缴税款。

增值税的预缴,尽管操作时需要分项目预缴,但在本质上属于纳税人缴税现金的提前流出,因此毫无异议的,可以在

纳税人层面进行综合抵减。.

5、企业所得税的三类预缴(预分)。

一是总机构跨省设立的直接管理的项目部,需要按照实际经营收入的0.2%在项目地预缴,这个预缴属于分次概念,是空间上的预缴。

二是不实行总分机构汇总纳税的建筑业企业,一般按照季度向机构所在地预缴企业所得税,预缴时可以减除总机构直接管理的项目部已预缴部分(季度申报表主表第14行),这个预缴是时间上的预缴。

三是实行总机构汇总纳税的建筑业企业,一般按照季度由总机构根据三因素法对总分机构应预缴的税款进行分配,由总机构和二级分支机构分别向各自机构所在地进行预缴。这个预缴,也成为预分,是时间上的预缴与空间上的预缴的混合。

6、个人所得税的预缴(核定征收)。

从事建筑活动的个人,其个人所得税税目包括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承租经营所得、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等四个。

根据现行政策规定,多由项目所在地税务机关在预征增值税环节直接核定征收。

与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不同的是,个人所得税的预缴无法在机构地进行抵减,因此,把它称作核定征收更为确切,在本质上属于空间上的预缴。.

2018年企业所得税新政策

2018年企业所得税新政策 2017年10月30 所谓的企业所得税是企业按照国家要求,在运营期间所需要向国家缴纳的税款,是企业的义务,需要缴纳所得税的有以下几种企业或者组织: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营企业、联营企业、股份制企业、有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的其他组织。但是由于年份的不同,每年的企业所得税的规定也有不同,今天我们就来了解下企业所得税的新政策。 一、直接减免税 (一)节能服务公司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减免企业所得税 自2011年1月1日起,对符合条件的节能服务公司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符合企业所得税税法有关规定的,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政策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节能服务产业发展增值税、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0〕110号)第二条;《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落实节能服务企业合同能源管理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征收管理问题的公告》(2013年第77号)。 (二)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减免企业所得税 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自转制注册之日起免征企业所得税。执行期限为2014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 政策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宣部关于继续实施文化体制改革中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若干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84号)第一条第一款。 (三)生产和装配伤残人员专门用品企业减免企业所得税 符合下列条件的居民企业,可在2015年底以前免征企业所得税:1.生产和装配伤残人员专门用品,且在民政部发布的《中国伤残人员专门用品目录》范围之内;2.以销售本企业生产或者装配的伤残人员专门用品为主,且所取得的年度伤

企业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规定doc4

企业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规定 一、关于其他有经营收入的单位和组织的征税问题 (一)对实行自收自支、企业化管理的社会团体、事业单位等组织,其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一律就地征收所得税。 (二)对其他社会团体、事业单位等组织,其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按规定征收所得税。 二、关于联营企业征税问题 (一)对联营企业生产经营取得的所得,一律先就地征收所得税,然后再进行分配。联营企业的亏损,由联营企业就地按规定进行弥补。 (二)联营企业投资方从联营企业分回的税后利润,如投资方企业所得税税率低于联营企业,不退还所得税;如投资方企业所得税税率高于联营企业,投资方分回的税后利润应按规定补缴所得税。补缴所得税的计算公式如下: 1.来源于联营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投资方分回的利润额÷(1-联营企业所得税税率) 2.应纳所得税额=来源于联营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投资方适用税率 3.税收扣除额=来源于联营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联营企业所得税税率 4.应补缴所得税额=应纳所得税额-税收扣除额 三、企业对外投资分回的股息、红利收入,暂痹徽联营企业的规定进行纳税调整。

四、中央与地方所属企事业单位组成的联营企业和股份制企业的所得税,由所在地国家税务局及其直属机构负责征收;地方所属企事业单位组成的联营企业和股份制企业的所得税,由所在地地方税务局负责征收。 五、关于企业工资的列支问题 (一)经有关部门批准实行工资总额与经济效益挂钩办法的企业,其工资发放在工资总额增长幅度低于经济效益的增长幅度、职工平均工资增长幅度低于劳动生产率增长幅度以的,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 (二)对饮食服务企业按照国家规定提取的提成工资,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 (三)未实行上述办法的企业,实行计税工资办法。其发放工资在计税工资标准以的,按实扣除;超过标准的部分,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不得扣除。计税工资的月扣除最高限额为500元/人,具体扣除标准可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根据当地不同行业情况,在上述限额确定,并报财政部备案。个别经济发达地区确需高于该限额的,应在不高于20%的幅度报财政部审定。财政部将根据国家统计局公布的物价指数对计税工资限额作适当调整,各地可据此相应调整计税工资标准。 六、关于固定资产折旧问题 企业固定资产的折旧年限,按财政部制定的分行业财务制度的规定执行。 对极少数城镇集体企业和乡镇企业由于特殊原因需要缩短折旧年限的,可由企业提出申请,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一级地方税务局商财政厅(局)同意后确定。但不得短于以下规定年限: (一)房屋、建筑物为20年;

增值税与所得税申报收入不一致的常见原因分析

增值税与所得税申报收入不一致的常见原因分析 问:在日常工作中,主管税务机关有时会到我公司来核查增值税与企业所得税申报收入不一致问题。核查结果中,今年会出现这方面问题,明年可会出现其他方面问题,总是有不一致的现象。请问,造成增值税与企业所得税申报收入不一致的原因主要有哪些? 答:虽然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定的“收入总额”包含的收入项目比较多,但2014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填报说明》中规定:“‘利润总额计算’中的项目,按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口径计算填报。”这其中的“营业收入”包括“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营业外收入”三部分(以下简称“三项收入”)。在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中,这“三项收入”是要求按照会计上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核算数据填报的。按照会计核算要求,有相当一部分按税法规定应当纳税的所得税收入是不在或不完全在“三项收入”中核算的,在年度所得税申报时,需分别通过《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及主表、其他附表的相关栏目对应纳税所得额进行调整。也就是说,增值税与企业所得税申报收入额的差异实际是增值税申报的收入额与会计核算收入额的差距,因此,其原因主要有以下三个方面: 一、确认收入的条件不同 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和《企业会计准则》及其应用指南对各自的收入确认都有明确规定,但《企业会计准则》规范的主要是会计核算环节的会计行为,出于谨慎性和稳健原值,《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将销售商品、提供劳务、让渡资产等收入的确认都规定必须几个条件同时满足才能确认收入,即:

(一)确认销售商品收入必须同时满足五个条件: 1.企业已将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购货方; 2.企业既没有保留通常与所有权相联系的继续管理权,也没有对已售出的商品实施有效控制; 3.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 4.相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 5.相关的已发生或将发生的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 (二)确认提供劳务交易必须同时满足四条件: 1.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 2.相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 3.交易的完工进度能够可靠地确定; 4.交易中已发生和将发生的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 (三)确认让渡资产使用权收入必须同时满足两个条件: 1.相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 2.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 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规范的是企业纳税行为,涵盖产、供、销及内部管理各个环节,强化对企业纳税行为的规范和监督。税法规定只要有一种行为发生就确认为计税收入的实现,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538号,以下简称《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九条规定: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为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进口货物,为报关进口的当天。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0

增值税与企业所得税视同销售的异同

增值税与企业所得税视同销售的异同 一、两种视同销售行为的定义 1、增值税视同销售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增值税细则)第四条规定,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一是将货物交付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代销;二是销售代销货物;三是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四是将自产或者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五是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六是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七是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者投资者;八是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2、企业所得税视同销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25条规定,企业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以及将货物、财产、劳务用于捐赠、偿债、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或者利润分配等用途的,应当视同销售货物、转让财产或者提供劳务,但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28号文)规定,企业将资产移送他人的下列情形,因

资产所有权属已发生改变而不属于内部处置资产,应按规定视同销售确定收入,一是用于市场推广或销售;二是用于交际应酬;三是用于职工奖励或福利;四是用于股息分配;五是用于对外捐赠;六是其他改变资产所有权属的用途。 二、两种视同销售行为的区别 1、两税视同销售涉及对象的表述、范围和口径不一致 从上述两税对视同销售所涉及对象的不同表述可以看出,增值税对视同销售的对象强调的是“货物”,而企业所得税对视同销售的对象强调的是“资产”,两税对视同销售对象的表述不一致。但我办认为,增值税作为流转税,使用“货物”一词更强调视同销售对象的流动性,主要是指企业用于生产或经营的产品、商品和各种原辅材料、半成品及低值易耗品等,但实际上,从增值税税法的规定来看,增值税需视同销售的货物也包括了固定资产,如企业使用的机器设备。而企业所得税视同销售使用“资产”一词,强调的是因所有权发生变化而可能对企业产生损益影响的所用财产和物资,不仅包括企业生产或经营的产品、商品和各种原辅材料、半成品及低值易耗品等,而且也包括各类固定资产(包括不动产),可见,所得税使用的“资产”概念其范围更为宽广。 另外,从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和第五条的规定还可以看出,增值税视同销售仅涉及货物的转移和混合销售。而新的《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所规定的企业所得税视同销售不仅涉及货物的转移(主要指所有权权属发生转移的非内部处置资产),

新企业所得税政策执行中存在的问题和建议 (1)

新企业所得税政策执行中存在的问题和建议 阅读:[ 1628 ]次发布时间:2012-9-3自2008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税法》及其实施条例正式实施以来,国家税务总局先后出台了一系列相关政策、规定,对部分事项进行了明确、解释。大多数政策、规定都得到普遍认可,但也存在着一些对新概念界定模糊、政策执行难以操作等问题。为此笔者就企业所得税政策执行中发现的一些问题,提出仅供大家参考: 一、存在的问题 (一)国、地税理解、执行政策的偏差。自2002年确立了由国、地税共管的企业所得税征管体系,在实际运行中出现了税收征管成本增加、矛盾不断、效率降低、税收流失等一系列问题。现国、地税在所得税管理,特别是核定征收方式的企业所得税计算上方法不同、繁简各异,很容易出现同地区、同行业、同规模企业的税负差异。这种政策衔接上的问题,给基层征管带来了不便,也在一定程度上造成关系企业利用政策的漏洞,有针对性的选择征管主体,转移利润的问题。另一方面国、地税之间沟通不够,造成同地区、同行业、同规模的纳税人由于征管单位不同在核定企业所得税应税所得率时也有差别,形成人为的税负不公平,出现纳税人随税负波动而不断“跳槽”的现象,

影响了税收秩序。虽然国税发[2008]120号文件规定,自2009年1月1日起,应缴增值税的新增企业,企业所得税由国税征管,应缴营业税的新增企业,企业所得税由地税征管,但对各自管辖权问题的争议一直持续着,直至政策的进一步完善。 (二)企业“大包干”销售费用扣除规定的空白。自新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实施以来,总局陆续出台了很多税收政策规定,以解决执行中暴露的问题。现行民营企业销售产品大多实行销售费用“大包干”,但对企业发生的“大包干”费用如何扣除,总局没有明确规定,因此有的税务机关对企业的“大包干”销售费用扣除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手续费及佣金支出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29号)中的第一条第二款的规定执行,笔者认为这样不妥,如企业销售人员是企业员工,就不能按照财税[2009]29号中的第一条第二款的规定执行,由于没有明确规定,各地执行不一,给基层税务机关造成一定的征管难度。 (三)核定征收企业发生的重大事故损失的不能扣除。对核定征收所得税的企业发生重大事故损失如:火灾损失、人员死亡损失等税前扣除问题,各地执行不一。根据现行的企业所得税政策,对核定征收企业原则上不能扣除财产

国税函[2010]15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企业所得税过渡期优惠政策执行口径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10]15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企业所得税过渡期优惠政策执行口径问题的通知 成文日期:2010-04-21 字体:【大】【中】【小】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9号)的有关规定,现就执行企业所得税过渡期优惠政策问题进一步明确如下: 一、关于居民企业选择适用税率及减半征税的具体界定问题 (一)居民企业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同时又处于《国务院关于实施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的通知》(国发[2007]39号)第一条第三款规定享受企业所得税“两免三减半”、“五免五减半”等定期减免税优惠过渡期的,该居民企业的所得税适用税率可以选择依照过渡期适用税率并适用减半征税至期满,或者选择适用高新技术企业的15%税率,但不能享受15%税率的减半征税。 (二)居民企业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同时又符合软件生产企业和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定期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优惠条件的,该居民企业的所得税适用税率可以选择适用高新技术企业的15%税率,也可以选择依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税,但不能享受15%税率的减半征税。 (三)居民企业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六条、第八十七条、第八十八条和第九十条规定可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的所得,是指居民企业应就该部分所得单独核算并依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缴纳企业所得税。 (四)高新技术企业减低税率优惠属于变更适用条件的延续政策而未列入过渡政策,因此,凡居民企业经税务机关核准2007年度及以前享受高新技术企业或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2008年及以后年度未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自2008年起不得适用高新技术企业的15%税率,也不适用《国务院实施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的通知》(国发[2007]39号)第一条第二款规定的过渡税率,而应自2008年度起适用25%的法定税率。 二、关于居民企业总分机构的过渡期税率执行问题 居民企业经税务机关核准2007年度以前依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分支机构适用所得税税率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7]49号)规定,其处于不同税率地区的分支机构可以单独享受所得税减低税率优惠的,仍可继续单独适用减低税率优惠过渡政策;优惠过渡期结束后,统一依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8]28号)第十六条的规定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 二○一○年四月二十一日

企业所得税收入小于增值税收入有6种情况教程文件

企业所得税收入小于增值税收入情况 一般情况下,年度申报所得税收入应大于或等于增值税申报收入。但是,有些情况下,企业年度申报所得税收入可能会小于增值税收入。 1、加工制造大型机械设备、船舶、飞机持续时间超过12个月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第四款第二项规定,生产销售生产工期超过12个月的大型机械设备、船舶、飞机等货物,为收到预收款或者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款规定:企业受托加工制造大型机械设备、船舶、飞机,以及从事建筑、安装、装配工程业务或者提供其他劳务等,持续时间超过12个月的,按照纳税年度内完工进度或者完成的工作量确认收入的实现。 在纳税年度内,企业若事先收到预收账款,如果尚未开工或进度缓慢,申报增值税时就必须将预收账款确认收入,但不一定确认所得税收入,可能会出现增值税收入大于所得税收入的情况。 2、采取委托代销方式销售货物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第五款规定:委托其他纳税人代销货物,为收到代销单位的代销清单或者

收到全部或者部分货款的当天。未收到代销清单及货款的,为发出代销货物满180天的当天。 所得税方面,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文第一条第二款第四项规定:销售商品采用支付手续费方式委托代销的,在收到代销清单时确认收入。 如果企业在发出代销货物满180天之前收到代销清单,增值税与所得税确认收入的时点是一致的;如果发出代销货物满180天的当天及以后,企业仍未收到代销清单及货款的,增值税须确认收入申报缴纳税款,而所得税则不一定需要确认。此时,会出现年度申报时增值税确认收入必然大于所得税收入的情况。 3、采取先开具发票、后发出商品 《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但是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有关规定,如果企业先开具了发票,但不满足确认收入的相关条件,在企业所得税处理时也不需要确认收入。 4、资产用途发生内部改变的

建筑企业如何在增值税、所得税、会计准则上确认销售收入的案例总结

建筑企业如何在增值税、所得税、会计准则上确认销售收入的案例总结 江洲 / 导读:案例解析建筑业营业收入的财税处理 案例: 案例1:建筑企业8月签订一个合同,工程造价约1亿,施工期间预计为2 016年9月至2017年7月,付款约定:按月末确认进度的80%付款,12月底形象收入为4000万元。 案例2:建筑企业8月签订一个合同,工程造价约1亿,施工期间预计为2 016年9月至2017年7月,付款约定:待建筑物结构封顶后支付总造价的80%款项,12月底形象收入为4000万元,结构封顶预计在2017年4月。 案例3:建筑企业8月签订一个合同,工程造价约1亿,施工期间预计为2 016年9月至2017年7月,付款约定:按月末确认进度的80%付款,12月底由于建议方原因未实际施工,但施工方临建设施已部分搭建、人员已部分进场。经双方协定支付预付款1000万元。 案例4:建筑企业8月签订一个合同,工程造价约1亿,施工期间预计为2 016年9月至2017年7月,付款约定:按月末确认进度的80%付款,12月底形象收入为4000万元,但由于建设方企业的原因,预计不能收回成本。 案例5:建筑企业8月签订一个合同,工程造价约1亿,施工期间预计为2 016年9月至2017年7月,付款约定:按月末确认进度的80%付款,12月底形象收入为4000万元,但对方要求开票金额为6000万。

注:以上金额均为不含收入。 以上在增值税收入、企业所得税、会计准则上如何处理,在账面上又如何反映? 如何处理: 一、增值税收入确认的有关规定: 1、营改增36号文件中在关建筑企业增值税纳税义务的规定: “(一)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并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收讫销售款项,是指纳税人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过程中或者完成后收到款项。 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是指书面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未签订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未确定付款日期的,为服务、无形资产转让完成的当天或者不动产权属变更的当天。 (二)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租赁服务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 2、个人认为,其实以上并不是36号文件新产生的增值税销售收入确认条件,而是在未实施营改增之前,针对大型设备和应税服务增值税确认条件“转化”或是“平移”。理由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第50号令)第三十八条规定:“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

关于营业税金及附加为什么不包括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

所得税是一项费用,计提时 借: 所得税 贷: 应缴税费-应缴所得税 不通过税金及附加 增值税是价外税,不在利润表中体现,你销售商品确认收入时是不含销项税的,同理,你购买商品支付货款时,成本是不含进项税的,都是在资产负债表中的应交税金中体现企业所得税税款是依据应税收入减去扣除项目的余额计算得到,本质上是企业利润分配的支出,是国家参与企业经营成果分配的一种形式,而非为取得经营收入实际发生的费用支出,不能作为企业的税金在税前扣除。可能很多人会质疑,我们现在讨论的就是企业所得税的税前扣除,既然是税前扣除,那么就还没计算出企业所得税,缘何说“企业所得税”不得扣除,似乎有本末倒置的感觉。这种疑问存在一定的道理,因为我们在讲企业所得税的税前扣除时,确实还未计算出企业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但是实践中,企业在会计账本中,往往是根据经营活动常规或者一般会计制度,预先列支企业本纳税年度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来确定本企业本纳税年度的会计利润,这时企业会计上出现的“企业所得税”一项实际上企业并未实际支付,是属于企业税后的列支,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是不允许其扣除的,为了税务实践操作上的需要,就有必要明确企业所列支的“企业所得税”是不能税前扣除的。 增值税是以商品在流转过程中的增值额作为计税依据的一种商品税,它的主要特征就是税不重征,能避免重复征税,而且增值税能够通过一定的方式,转嫁给购买方,是一种价外税,实际上并非由企业所负担,根据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中的实际发生和负担原则,这部分支出的所谓增值税税金,是不允许税前列支扣除的。对于企业未实际抵扣,由企业最终负担的增值税税款,按规定允许计入资产的成本,在当期或以后期间扣除。 1/ 1

企业增值税和所得税各行业负税率

一般税负率过低往往会引起税务局的关注,可以掌握在不低于行业平均税负率1%左右(商业企业1.5%左右)。 企业税负率计算 目前一般指增值税: 理论税负率:销售毛利*17%除以销售收入 实际税负率:实际上交税款除以销售收入 税负率是指增值税纳税义务人当期应纳增值税占当期应税销售收入的比例。 对小规模纳税人来说,税负率就是征收率3%, 而对一般纳税人来说,由于可以抵扣进项税额,税负率就不是17%或13%,而是远远低于该比例,具体计算如下: 税负率=当期应纳增值税/当期应税销售收入 当期应纳增值税=当期销项税额-实际抵扣进项税额 实际抵扣进项税额=期初留抵进项税额+本期进项税额-进项转出-出口退税-期末留抵进项税额 注1: 对实行“免抵退”的生产企业而言,应纳增值税包括了“口抵减内销产品应纳税额”。 注2: 通常情况下,当期应纳增值税=应纳增值税明细账“转出未交增值税”累计数+“出口抵减内销产品应纳税额”累计数 一、企业增值税行业预警税负率 农副食品加工 3.50 食品饮料 4.50 纺织品(化纤) 2.25 纺织服装、皮革羽毛(绒)及制品 2.91 造纸及纸制品业5.00 建材产品 4.98 化工产品 3.35 医药制造业 8.50 卷烟加工12.50 塑料制品业 3.50 非金属矿物制品业 5.50 金属制品业 2.20 机械交通运输设备 3.70 电子通信设备 2.65

工艺品及其他制造业 3.50 电气机械及器材3.70 电力、热力的生产和供应业 4.95 商业批发 0.90 商业零售 2.50 其他3.5 二、企业所得税行业预警税负率 租赁业 1.50% 专用设备制造业 2.00% 专业技术服务业2.50% 专业机械制造业 2.00% 造纸及纸制品业 1.00% 印刷业和记录媒介的复制印刷 1.00% 饮料制造业2.00% 医药制造业 2.50% 畜牧业 1.20% 通用设备制造业 2.00% 通信设备、计算机及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2.00% 塑料制品业 3.00% 食品制造业 1.00% 商务服务业 2.50% 其他制造业——管业3.00% 其他制造业 1.50% 其他建筑业 1.50% 其他服务业 4.00% 其他采矿业1.00% 皮革、毛皮、羽毛(绒)及其制品业1.00% 批发业 1.00% 农副食品加工业1.00% 农、林、牧、渔服务业 1.10% 木材加工及木、竹、藤、棕、草制品业 1.00% 零售业1.50% 居民服务业 1.20% 金属制品业——轴瓦 6.00% 金属制品业——弹簧 3.00%

税收政策整理之企业所得税政策归纳与整理

2012年税收政策整理之企业所得税政策归纳与整理 在2012年国家新颁布的税收政策和涉税文件中(含2011年签发2012年发布的文件)涉及企业所得税的政策有39个,现归纳如下,供工作中参考: 一、征税政策2个。 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苏州工业园区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法人合伙人企业所得税试点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67号),明确,在2012年1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期间苏州工业园区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法人合伙人执行以下企业所得税政策: (1)注册在苏州工业园区内的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2年(24个月)以上,该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的法人合伙人,可在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持有未上市中小高新技术企业股权满2年的当年,按照该法人合伙人对该未上市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投资额的70%,抵扣该法人合伙人从该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分得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 (2)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的法人合伙人对未上市中小高新技术企业的投资额,按照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对中小高新技术企业的投资额和合伙协议约定的法人合伙人占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的出资比例计算确定。 但以上所称“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和《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39号)在苏州工业园区设立的专门从事创业投资活动的有限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法人合伙人享受本通知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的其他相关问题,参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创业投资企业所得税优惠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9]87号)的规定执行。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27号),明确:自2012年1月1日起,专门从事股权(股票)投资业务的企业,不得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依法按核定应税所得率方式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企业,取得的转让股权(股票)收入等转让财产收入,应全额计入应税收入额,按照主营项目(业务)确定适用的应税所得率计算征税;若主营项目(业务)发生变化,应在当年汇算清缴时,按照变化后的主营项目(业务)重新确定适用的应税所得率计算征税。 公告同时还明确:企业以前年度尚未处理的上述事项,按照本公告的规定处理;已经处理的,不再调整。 二、减免税政策17个。 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共基础设施项目和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10号),明确:企业从事符合《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于2007年12月31日前已经批准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投资经营的所得,以及从事符合《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于2007年12月31日前已经批准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可在该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按新税法规定计算的企业所得税“三免三减半”优惠期间内,自2008年1月1日起享受其剩余年限的减免企业所得税优惠。但值得注意的是:如企业既符合享受上述税收优惠政策的条件,又符合享受《国务院关于实施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的通知》(国发[2007]39号)第一条规定的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的条件,由企业选择最优惠的政策执行,不得叠加享受。

2018年企业增值税及所得税征收比例

企业、个人2018 年最新涉及主要税费种类及征收比例 一、增值税 2018 年5 月1 日起,我国增值税税率调整为16%、10%、6%三档 简易计税征收率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加工、修理修配劳务,销售应税服务、无形 小规模纳税人以及允许适用简易计税方式计税的一般纳税人资产;一般纳税人发生按规定适用或者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3% 5% 的特定应税行为,但适用5%征收率的除外。 销售不动产;经营租赁不动产(土地使用权);转让营改增前取得的土 地使用权;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出租自行开发的房地产老项目;一级 二级公路、桥、闸(老项目)通行费;特定的不动产融资租赁;选择差 额纳税的劳务派遣、安全保护服务;一般纳税人提供人力资源外包服务。 中外合作油(气)田开采的原油、天然气。 个人出租住房,按照5%的征收率减按 1.5%计算应纳税额。纳税人销售旧货;小规模纳税 人(不合其它个人)以及符合规定情形的—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可依3% 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 原增值税项目税率 销售或者进口货物(另有列举的货物除外);销售劳务。16% 销售或者进口: 1.粮食等农产品、食用植物油、食用盐; 2.自来水、暖气、冷气、热水、煤气、石油液化气、天然气、二甲醚、 沼气、居民用煤炭制品; 10% 3.图书、报纸、杂志、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 4.饲料、化肥、农药、农机、农膜; 5.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货物。 购进农产品进项税额扣除率扣除率 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原适用11%扣除率的。10% 纳税人购进用于生产销售或委托加工16%税率货物的农产品。12% 全面推行营改增试点项目税率 一般纳税人交通运 输服务 陆路运输服务、水路运输服务、航空运输服务(含航天运输 服务)和管道运输服务、无运输工具承运业务 10% 邮政服 务 邮政普遍服务、邮政特殊服务、其他邮政服务10% 电信服 基础电信服务10% 务 增值电信服务6%

各种促销方式的增值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案例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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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种促销方式的增值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案例解析【标 签】增值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 【业务主题】企业所得税 【来 源】 案例: J公司为服装公司,在2014年5月店庆时进行了一次促销活动: 购买服装满399元,赠送精美笔记本一本,该笔记本的外购价格为35元/本; 购买服装满899元,赠送J公司生产的单肩包一只,该单肩包生产成本为70元,销售价格为399元; 购买服装满1599元,可以立减399元,并获得会员卡,20元积分1分,10分可在下次消费时抵扣现金1元; 所有购买J公司服装的消费者都可以获得一张折扣券,在2015年6月30日之前再次购买可以凭券享有七折; 所有会员都会获得J公司的100元抵用券,并将抽取2名会员赠送四天三夜韩国行。 请问:J公司的各种促销中,在企业所得税、流转税和个人所得税上分别会产生哪些税?如果处理不当会带来什么风险?是否有可以筹划的方法? 案例分析: 1.满就送外购产品(满399就送外购笔记本) 增值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第(八)项规定:“单位或者个体

工商户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视同销售货物。”这就意味着企业或个体工商户发生有偿捐赠的商品不视同销售货物,缴纳增值税,如果发生无偿赠送货物或商品的行为,则要视同销售货物,缴纳增值税。 而本方案下,对外赠送笔记本行为是有偿赠送行为(也称随货赠送行为),不应视同销售行为,不应计算销项税额(铂略财务培训认为本质上笔记本的销项税额隐含在企业销售满399元的商品的销项税额当中,只是没有剥离出来而已。因此对于笔记本的进项税额应允许其申报抵扣,赠送笔记本时也不应该单独再次计算销项税额);不过笔记本是外购的,其销售收入和成本都是采购成本35元,相关计算如下(假设产品售价为400元,产品成本为100元): 应纳增值税=(400/1.17)*17% -(100/1.17)*17% -35/1.17*17% 但目前税局和企业可能就该赠送行为属于“无偿赠送”还是“有偿赠送”发生争议。实务中,如果发票货物项目中不体现笔记本,且发票清单上也不显示笔记本的,某些税局偏向将该种捐赠认定为无偿赠送行为,需要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 企业所得税: 根据国税函[2008]828号的规定,对外赠送笔记本需视同销售合并计算企业所得税,属于外购的资产,可按购入时的价格确定销售收入。因此J公司可按购入价35元确定视同销售收入。 个人所得税: 根据财税[2011]50号,企业在向个人销售商品的同时给予赠品不征个人所得税。 2.满就送自产产品(满899送自产单肩包) 增值税: 同第1点,对外赠送单肩包行为是有偿赠送行为,不应视同销售行为,不应计算销项税额。 企业所得税:

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政策

年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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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政策 发布日期:2017-04-30 浏览次数:6406 字号:[大中小]在企业所得税的多项税收优惠政策中都对企业特定人员”有一定的要求。不同的优惠内容,具体的要求也不尽相同。为了方便对比,避免经验主义”,现将与人员”有关的十项企 业所得税税收优惠政策进行梳理。 1、小型微利企业的从业人数” 近几年来,国家针对小企业的税收优惠力度不断加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34号)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 步扩大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范围的通知》(财税〔2015〕99号)规定:自2015年 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在20万元到30万元(含)之间的小型 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2015年四季度的特殊情况略)。考虑到绝大多数符合小型微利优惠条件企业的企业所得税为按季预缴,财税〔2015〕34号也对应将从业人数和资产总额的计算频次从月”降至季度”。财税〔2015〕 34号规定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二条第(一)项和第(二)项所称从业人数,包括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人数和企业接受的劳务派遣用工人数。 从业人数和资产总额指标,应按企业全年的季度平均值确定。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季度平均值=(季初值+季末值)-2 全年季度平均值=全年各季度平均值之和 -4 年度中间开业或者终止经营活动的,以其实际经营期作为一个纳税年度确定上述相关指标。” 2、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中的从业人数” 在国家的支持和税务部门的努力下,目前,小型微利所得税优惠已经成为了覆盖面最广的优惠政策之一。为了适应简政放权”的时代要求,提升企业信息透明度,加强对小型微利 企业税收优惠管理,税总在2014年新版企业所得税申报表的《企业基础信息表》(A000000)中专门要求企业披露“104从业人数”、“ 105资产总额(万元)”和“ 107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

增值税企业所得税计算题

增值税企业所得税计算题

增值税计算题: 例1、某洗衣机厂(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本纳税期限内发生以下业务:( 2008年4月自考 (1)向某商业批发公司销售甲种型号洗衣机500台,每台950元(不含税)。 (2)向某零售商店销售乙种型号洗衣机100台,每台1404元(含税)。 (3)向某敬老院赠送丙种型号洗衣机10台,每台价值1000元(不含税)。 (4)外购机器设备1台,每台单价200000元,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机器设备已验收入库。 (5)外购洗衣机零配件支付50000元,专用发票注明税款8500元。其中10000元配件因不符合合同规定的规格而退货,并收回货款1700元。 (6)该洗衣机厂在销售洗衣机的同时提供运输服务。本月共取得运输劳务收入10000元。 根据上述材料,依据税法规定,该洗衣机厂本期应缴纳增值税额并说明理由

分析: 根据上述材料,该洗衣机厂本期应缴纳增值税额的计算公式及步骤是: (1)甲种型号洗衣机销售额中不含税,直接按17%税率计算销项税额: 500×950×17%=80750 元(1分) (2)乙种型号洗衣机销售额为含税销售额,应换算成不含税的销售额,再按17%税率计算销项税额。 100×1404÷(1+17%)=120000 元 销项税额为:120000×17%=20400 元(1分) (3)赠送丙种型号洗衣机视同销售,应当缴纳增值税,其销项税额为: 10×1000×17%=1700 元 (1分) (4)外购机器设备属于固定资产,进项税额不得抵扣 (1分) (5)外购洗衣机配件进项税额可以抵扣,但退货部分不予抵扣,其可抵扣的进项税额为:8500-1700=6800 元 (1分) (6)在销售洗衣机的同时提供运输服务属于混合销售行为,视同销售货物,应征

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

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 的通知 财税〔2008〕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经国务院批准,现将有关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的优惠政策 (一)软件生产企业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所退还的税款,由企业用于研究开发软件产品和扩大再生产,不作为企业所得税应税收入,不予征收企业所得税。 (二)我国境内新办软件生产企业经认定后,自获利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三)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重点软件生产企业,如当年未享受免税优惠的,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四)软件生产企业的职工培训费用,可按实际发生额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五)企事业单位购进软件,凡符合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确认条件的,可以按照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进行核算,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准,其折旧或摊销年限可以适当缩短,最短可为2年。 (六)集成电路设计企业视同软件企业,享受上述软件企业的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 (七)集成电路生产企业的生产性设备,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准,其折旧年限可以适当缩短,最短可为3年。 (八)投资额超过80亿元人民币或集成电路线宽小于0.25um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可以减按15%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其中,经营期在15年以上的,从开始获利的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五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六年至第十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九)对生产线宽小于0.8微米(含)集成电路产品的生产企业,经认定后,自获利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已经享受自获利年度起企业所得税“两免三减半”政策的企业,不再重复执行本条规定。 (十)自2008年1月1日起至2010年底,对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封装企业的投资者,以其取得的缴纳企业所得税后的利润,直接投资于本企业增加注册资本,或作为资本投资开办其他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封装企业,经营期不少于5年的,按40%的比例退还其再投资部分已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税款。再投资不满5年撤出该项投资的,追缴已退的企业所得税税款,自2008年1月1日起至2010年底,对国内外经济组织作为投资者,以其在境内取得的缴纳

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申报时收入要一致吗

深圳顶呱呱工商财税:https://www.wendangku.net/doc/148912592.html, 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申报时收入要一致吗? 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申报收入有差异,这种问题在日常的工作中也是比较常见的问题,这种差异不外乎两种情况:一种是增值税销售额收入大于企业所得税营业收入,另一种就是增值税销售额收入小于企业所得税营业收入。那么今天顶呱呱就通过两个例子来讲讲为什么会出现前一种情况。 例一:处置固定资产 纳税人购进或者自制固定资产后又发生销售的,在进行会计处理时,是通过“固定资产清理”科目结出净损益。若“固定资产清理”科目为贷方余额就结转到“营业外收入”,如果“固定资产清理”科目为借方余额的,则结转到“营业外支出”,期末“固定资产清理”无余额。 增值税方面:要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按征收率或者使用税率进行增值税征收。在填报增值税申报表时,是按照固定资产的销售价格填列在应税销售额栏。 所得税方面:因为是按处置固定资产的净损益金额反映在企业所得税年度报表《一般企业收入明细表》的营业外收入或《一般企业成本支出明细表》中的营业外支出之中,固定资产销售价格必然会大于净损益金额。 因此,在申报增值税时确认的收入会比申报所得税时确认的收入更多。 例二:预收跨年租金 纳税人预收跨年租金。会计处理时,按照权责发生制确认收入。财会(2016)22号文件规定,按照增值税制度确认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点早于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确认收入或利得的时点的,要将应纳税增值税额,借记“应收账款”科目,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或“应交税费——简易计税”科目,按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确认收入获利得时,要按扣除增值税销项税额后的金额确认收入。 增值税方面:财税{2016}36号规定,纳税人提供建筑、租赁服务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 所得税方面:《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第一条规定,如果交易合同或协议中规定的租赁期限跨年度,且租金提前一次性支付的,出租人可对上述已确认的收入,在租赁期内,分期均匀计入相关年度收入。 因此,这时候申报增值税确认收入按预收租金确认,也会大于申报所得税时确认的收入。 事实上,还有很多的原因会造成会计口径收入、增值税口径收入、企业所得税口径收入的差异,如:增值税与企业所得税的视同销售口径(买一赠一销售货物)、非不征税与资产相关

企业所得税、增值税个人所得税税率表大全

2019年企业所得税、增值税、个人所得税税率表大全 2019年企业所得税税率: 1、主要税种,企业所得税基本税率25%《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四条企业所得税的税率为25% 2、优惠青睐企业,小微企业企业所得税适用20%?率: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100万元(含10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勺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对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50%+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勺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3、国家扶持的科技行业适用15%税率:1.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 2. 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中国服务外包示范城市); 3.广东横琴、福建平潭、深圳前海等地区的鼓励类产业企业; 4.设在西部地区的鼓励类产业企业; 5.线宽小于0.25微米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或投资额超过80亿元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 6. 对从事污染防治的第三方企业(从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底);这6大类企业的企业所得税税率为15%

4、软件行业和非居民企业适用10%JX得税税率:1.重点软件企业和集成电路设计企业特定情形,如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重点软件企业和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如当年未享受免税优惠的,可减按10%勺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2、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10% 5、其它类免征企业所得税的政策: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免征企业所得税, 这两类企业征收个人所得税即可,避免重复征税。 2019年最新增值税税率: 1. 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加工、修理修配劳务,销售应税服务、无形资产。 (税率3%) 2. 一般纳税人发生按规定适用或者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式计税的特定应税行为,但适用5%征攵率的除外。(税率3%) 3. 销售不动产;经营租赁不动产(土地使用权);转让营改增前取得土地使用权; 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出租自行开发的房地产老项目;一级二级公路、桥、闸(老项目)通行费;特定的不动产融资租赁;选择差额纳税的劳务派遣、安全保护服务;一般纳税人提供人力资源外包服务。(税率5%) 4. 中外合作油(气)田开采的原油、天然气。(税率5% 5. 个人出租住房,按照5%勺征收率减按1.5%计算应纳税额。(税率5%) 6. 纳税人销售旧物;小规模纳税人(不含其它个人)以及符合规定情形的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可以依3%征攵率按2%征收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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