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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染病防治制度与管理措施

传染病防治制度与管理措施
传染病防治制度与管理措施

传染病防治制度与管理措施

1、各类工作人员,尤其是医务工作人员必须学好、掌握好,并严格执行《传染病防治法》。

2、《传染病防治法》规定,从事传染病的医疗保健、疾病控制、监督管理人员和政府有关人员玩忽职守,造成传染病传播或者流行的,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规定,追究刑事责任。有关责任人员将最高受到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处罚。

3、有关主管人员和从事传染病的医疗保健、疾病控制、监督管理的人,不得隐瞒、谎报或者授意他人隐瞒、谎报疫情。

4、预防保健组织或工作人员和医务工作者,承担本单位和责任地段的传染病的预防、控制和疫情管理工作。

5、每个单位和个人、医疗保健机构、工作人员及医务工作人员发现传染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人时,必须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时限向当地疾病控制中心报告疫情。做到早发现、早预防、早报告、早隔离、早治疗。

6、严格执行传染病管理制度及操作规程,防止传染病的医源性感染及扩散。

7、控制措施:

(1)对传染病病人和病原携带者应予以隔离治疗,隔离期限根据医学检查结果确定。

(2)对疑似病人,在明确诊断前、在指定场所进行医学观

察。

(3)对传染病病人、携带者、疑似传染病人污染的场所、物品和密切接触的人员,应实施必要的卫生处理和预防措施。

8、每个单位和个人,必须配合接受医保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有关传染病的查询、检验、调查取证以及预防、控制措施。有责任、有权检查、控告违反《传染病防治法》的行为。对拒绝隔离治疗或隔离期未满擅自脱离治疗的,采取强制隔离治疗措施。

9、为了防止传染病的蔓延,保证健康人群免受感染,掌握《传染病防治法》规定,传染病人、病原携带者和疑似传染病人,在治愈或者排除传染病嫌疑前,不得从事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禁止从事的易使该传染病扩散的工作。

10、按照《传染病防治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内的行为之一,按《传染病防治法》法规追究其责任。根据《传染病防治法》规定,从事实验保藏、携带、运输传染病菌种、毒种人员、违反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造成传染病菌种、毒种扩散,后果严重的,依照《刑法》第三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轻微的,给予行政处分。

11、在防治传染病工作中,医务工作人员必须配合、服从,坚决执行上级、本单位本部门的统一领导、统一布置、统一指挥、统一行动,积极做好防治传染病工作,严格执行各项工作制度及管理措施,认真执行《传染病防治法》,如有玩忽职守者,按《传染病防治法》追究其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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