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慈利县城市规划区内私人住房建设规划管理暂行办法(讨论稿)

慈利县城市规划区内私人住房建设规划管理暂行办法(讨论稿)
慈利县城市规划区内私人住房建设规划管理暂行办法(讨论稿)

慈利县县城规划建设区内私人住房建设

管理暂行办法(讨论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慈利县城规划建设区内私人住房建设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和《湖南省实施〈城乡规划法〉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慈利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本县县城规划建设区内新建、扩建和翻建私人住房及私人临时性房屋的,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县城规划建设区是指《慈利县城市总体规划》规定的建设用地范围。

第四条县城规划建设区内的私人住房建设,应坚持从严控制、堵疏结合,逐步取消县城规划建设区内私人住房建设的原则。

第二章县城规划建设区内城镇居民建房管理

第五条国家干部职工、城镇居民不得以任何形式在集体土地上建设私人住房,严禁以任何形式非法买卖集体土地和集体土地上的房屋。

第六条严格控制私人危旧住房改造。

不符合城乡规划功能要求或在项目建设红线范围以及有明确的项目意向的区域,禁止危旧住房的改造和翻修,确属D级危房无法居住的,由政府拆迁安置。

非上述情况的私人住房,可以申请以原址、原合法建筑面积、原合法建筑高度维修或翻修,且必须符合现行规划的控制要求,确因原规模较小(三层以下)需要适当扩大规模的,须经县规划部门严格审查批准,但最高不超过三层。

建立县城规划建设区内危旧私人住房政府收购制度。鼓励危旧私人住房申请政府收购。

第七条超过工程规划许可范围的,不得组织竣工验收,不得进行房屋产权登记,并一律不得补办手续第八条严格限制擅自改变使用性质。私人住房未经消防部门的消防安全检查合格,擅自改作经营用途的,工商部门不得办理工商登记,税务部门不得办理税务登记和出具税务发票,行政事业单位不得到此类场所进行公款消费。

第九条建设部门组织设计多种户型供人选用,在一定区域内统一建筑风格风貌。

第三章规划建设区内村民建房管理

第十条县城规划建设区内的村民建房(包括翻修)必须按照“统一规划、统一设计、统一配套、统一管理”的原则,集中成片建设村民住宅小区或公寓商品房小区。禁止见缝插针,零星建设。

村民住宅小区或公寓商品房小区可以行政村为单位建设,也可以几个行政村共建。新增农户建房和征用集体土地拆迁农户的住房安置一律进入住宅小区或公寓商品房小区。

原已形成的村民住宅聚集区,且符合规划功能要求的,可确定为“住宅小区”。

第十一条鼓励拆迁农户、新增农户以及不在近期建设拆迁范围的村民拆旧建新进入住宅小区或公寓商品房小区。

第十二条每户村民只能有一处宅基地。村民拆旧建新进入村民小区的,原有住房必须无条件拆除,原宅基地收回。

第十三条凡有出卖、出租、闲置住房或将住房改变使用性质的,无论是否分户,均不得批准新建房。

第十四条村民新建房每户用地面积不得超过130平方米,建筑层数不得超过三层。

第十五条村民住宅小区或公寓商品房小区选址由县规划主管部门会同县国土部门、零阳镇等有关单位共同到实地踏勘,由县规划主管部门根据县城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及当地的实际情况提出选址意见,报县政府批准后确定。

第十六条县城规划建设区内村民建房的手续按其它相关规定办理。

第四章附则

第十七条县城规划建设区内村民分户条件、小区建设办法与规划设计标准以及危旧私人住房的政府收购办法等,由有关部门另行制定、公布。

第十八条违反本办法规定进行违法建设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及其它相关政策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九条本规定由县规划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本规定自20 年月日起施行。

陵水县英州镇总体规划修编说明书(2010-2020)

前言 受陵水黎族自治县英州镇人民政府委托,我院负责编制《陵水县英州镇总体规划修编(2010-2020)》。 本次英州总体规划的修编是在内外因素的推动下,英州进入新的高速发展时期,用地结构和城乡结构发生了一系列的改变,开发带来的人口规模、生态资源的有效保护、市政和公共设施的供给压力、镇区用地发展方向发生改变等系列问题,是本次总规修编急于解决的。 在陵水县英州镇人民政府的领导和陵水县建设与国土环境资源局的大力配合下,2010年我院开始着手编制《陵水县英州镇总体规划修编(2010-2020)》,在2004版《陵水黎族自治县英州镇总体规划》的基础上,根据《城市规划编制方法及深度要求》、《镇乡域规划导则(试行)》和双方所签定的合同为依据,提供规划的全部图纸和文字资料。 在本次调整规划的编制过程中,我院得到县、镇各职能部门的大力支持和配合,在此一并致谢。 三亚市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 2011年4月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城镇发展目标及策略 第三章镇域总体规划 第一节村镇体系规划 第二节镇域交通规划 第三节镇域给水规划 第四节镇域供电规划 第五节镇域电信规划 第六节镇域广播电视规划 第四章城镇性质与规模 第五章镇区建设用地布局 第六章镇区综合交通规划 第七章镇区居住用地规划 第八章镇区公共设施规划 第九章镇区工业、仓储用地规划第十章镇区绿地及景观系统规划第一节绿地系统规划 第二节景观系统规划第十一章镇区环境保护规划 第十二章镇区市政工程规划 第一节镇区给水工程规划 第二节镇区排水工程规划 第三节镇区供电工程规划 第四节镇区电信、邮政工程规划第十三章镇区综合防灾规划 第十四章镇区近期建设规划 第十五章镇区控制性详细规划 第一节总则 第二节规划建设控制 第三节建筑设计管理 第十六章实施规划的措施和建议第十七章附则

衢州市旅游发展总体规划文本

第一章总纲 第一条衢州市发展旅游产业的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科学发展观,紧紧围绕衢 州跻身全国百强城市、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总任务以及衢州市国民经济和社会 发展总体目标,积极呼应实现从旅游大省向旅游强省的跨越,立足“大衢州、 大旅游、大产业、大市场”,大力发展旅游业,把旅游业培育为衢州市的支柱产 业和重要的经济增长点;坚持以政府为主导,资源为基础,市场为导向,“山水 名城,神奇衢州”为特色,生态保护为根本,先进文化、科学技术为支撑,大 力促进旅游资源优势向旅游产业优势的转化,产品结构由观光型向休闲度假型 延伸,产业链由单一的观光接待向吃住行、游购娱一条龙服务扩展,把衢州建 设成为形象鲜明、设施完善、服务一流、辐射长三角、驰名全国、具有一定国 际水准的旅游目的地、华东地区新兴的都市休闲旅游基地和现代服务业发达的 中国优秀旅游城市,四省边际的旅游集散中心。 第二条规划范围 衢州市域范围,东经118°01′~119°20′,北纬28°14′~29°30′之间, 总面积为8836.52平方公里。 第三条规划期限 规划期限为2005年至2020年,分近、中、远三期。 近期:2005年—2010年;中期:2011年—2015年;远期:2016年—2020年。第四条规划依据 1、法律法规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 民共和国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文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资源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 法》、《浙江省旅游管理条例》(2000.12.28)。

2、国家标准 《旅游区(点)质量等级的划分与评定》(GB/T17775—2003)、《旅游 资源分类、调查与评价》(GB/T18972—2003)、《旅游规划通则》 (GB/T18971—2003)、《地面水环境质量标准》(GB/T13838—2002)、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景观娱乐用水水质标准》 (GB12941—1991)、《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1996)、《旅游业 卫生标准》(GB9663)、《公共场所卫生标准》(GB9633—9673,16153 —1996)、《城市区域环境嘈音标准》(GB3096—1993)、《中国优秀旅 游城市检查标准》(国家旅游局)。 3、相关规划文件 国家旅游局《中国旅游业发展“十五”计划和2015年、2020年远景 目标纲要》、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旅游业发展若干意见的通知》、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浙江省旅游1998—2002年发展规划和 2010年旅游发展规划纲要》的通知、《浙江省旅游“十五”与至2010 年旅游发展规划纲要》、《浙江省旅游发展规划思路暨五年行动纲要 (2003—2007)》(2003.12)、《衢州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 五年规划基本思路与2020年远景目标纲要》、《衢州市城市总体规 划》、《衢州市城镇体系规划》、《衢州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衢州生 态市建设规划》(2003.12)、《衢州市旅游资源普查资料》。 第五条规划编制原则 规划编制坚持五大原则: 科学发展观的原则; 市场需求导向的原则; 产品继承创新的原则; 区域联动的原则; 可操作性的原则。

丽水市城市规划管理办法

丽水市城市规划管理办法 2005年02月17日 08:57 丽水市城市规划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02年7月18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适应丽水市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科学制定和实施城市规划,保障城市建设的有序协调发展,加快推进城市化进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和《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丽水市城市规划的编制、实施和在丽水市城市规划区内进行建设,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和本办法。本办法所称丽水市城市规划区,是指丽水市市区、近郊区以及因城市建设和发展需要实行规划控制的区域。 第三条丽水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主管丽水市城市规划工作。 市发展计划、国土、公安、交通、林业、水利、环保、旅游、电力、电信、文体广等部门和单位,应当根据各自的职责,配合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做好城市规划工作。 第四条编制和实施城市规划应当正确处理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与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关系,突出生态城市特色,营造舒适的人居环境,完善城市功能。

第二章城市规划的编制和审批 第五条编制丽水市城市规划分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两个阶段。总体规划包括城镇体系规划,详细规划分为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 第六条丽水市城市总体规划由市人民政府负责组织编制。经市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委会审查同意后,报省人民政府审批。 丽水市城市规划区以外的莲都区行政区域范围内建制镇的城市总体规划,由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经镇人民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区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委会和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第七条丽水市城市近期建设规划,应当根据城市总体规划,结合城市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每隔5年续编一次,由市人民政府负责组织编制,经市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委会审查同意后,报省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丽水市城市规划区内单独编制的城市专业规划,应当根据城市总体规划要求进行编制,经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综合协调后,报市人民政府审批。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八条丽水市城市规划区内的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应当在城市总体规划批准后的3年内完成编制,其中主要地段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应当在城市总体规划批准后的1年内完成编制。以控制性详细规划控制建设用地性质、使用强度和空间环境,作为城市规划实施管理的依据。近期建设地段,应在控制性详细规划的指导下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 丽水市城市规划区内的城市详细规划,由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报市人民政府

宁乡县规划蓝线图制度管理办法

宁乡县规划用地蓝线图(规划选址意见)制度管理办法 (送审稿) 第一条为加强建设项目选址规划管理,保障城乡规划的有效实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及相关配套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城乡规划区内新建、扩建、改造的建设项目,编制、审批项目建议书和设计任务书,必须遵守本办法。重大基础设施,原址扩建、改建的建设项目需要使用本单位以外土地的,需要改变本单位土地使用性质的,旧城改造项目,必须进行建设项目的规划选址,选址必须符合城市总体规划。 第三条《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或用地蓝线图是项目单位和开发主体招商引资、签订意向合同的前置条件,宁乡县规划管理局负责宁乡县行政区内建设项目的选址管理工作,对符合规划的,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或用地蓝线图。 第四条建设单位在向开发主体和发改等主管部门报送项目申请报告或可行性研究报告前,以行政划拨方式取得用地的建设项目应当依法向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以有偿出让方式取得建设用地的建设项目须办理用地蓝线图。 第五条县发改部门必须依据规划部门的《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或用地蓝线图方可批准或核准建设项目。 第六条县国土部门在用地预审前必须依据规划选址意见书或用地蓝线图受理项目用地。

第七条需要调整城乡规划的建设项目,应先依法调整规划再审核项目选址。 第八条《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和用地蓝线图有效期为一年。有效期内未取得建设项目批准(核准)文件的,可以申请延期。需要延期的,申请人应当在选址意见书有效期届满前30日向原核发机关申请延期。延期以两次为限,每次不超过一年。 第九条取得《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和用地蓝线图的建设项目,在有效期内需要对《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和用地蓝线图所规定的内容进行调整或变更的,应当经原核发机关批准。 第十条对未按本规定办理《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和用地蓝线图的建设项目或《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和用地蓝线图失效的建设项目,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不得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第十一条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建设项目选址规划管理过程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尚未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二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宁乡县人民政府

衢州-规划管理规定-2014.01

衢州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我市城市规划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浙江省城乡规划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目的及依据)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衢州市城市规划区范围,编制、审批、实施城市规划必须遵守本规定。(适用范围) 第三条旧城改造情况复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可结合本规定对一些特殊情况作出核定。(旧城改造) 第二章城市用地分类和适建范围 第四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50137—2011),城市建设用地分类包括居住用地、公共管理和公共服务用地、商业服务业用地、工业用地、物流仓储用地、道路与交通设施用地、公用设施用地、绿地与广场用地等八大类。(新国家标准用地分类) 第五条各类建设用地的使用,应当遵循土地使用相容性的原则,按照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执行。 第三章容积率和建筑密度 第六条新建、改建、扩建建筑工程项目的主要用途、容积率、建筑密度、建筑高度、绿地率等,应严格按该地块的规划设计条件实施,不得擅自修改或调整。确需调整的,必须严格按《浙江省城乡规划条例》和建设部《建设用地容

积率管理办法》实施。(强调规划设计条件的作用) 第七条一般情况下,容积率按照地上建筑面积计算,地上建筑面积包括2.2米(含)以上的储藏间、技术层、楼梯间、电梯间、阁楼、阳台等,具体按《浙江省房屋建筑面积测算实施细则(试行)》执行。如有下列特殊情况,容积率按照本计算规则规定计算: 1、居住建筑:层高宜为2.8米-3.0米。当3.3米<层高≤5.0米,计算容积率时,建筑面积按照该层建筑面积的1.5倍计算;当层高>5米时,其建筑面积计算值在2倍的基础上按照层高每增加2.2米增加1层计算。跃层式住宅、排屋、别墅等,根据使用功能,允许每户一个起居室(厅)在户内通高。 2、办公、旅馆类建筑:层高不宜超过3.9米。当4.2米<层高≤5.4米,计算容积率指标时,建筑面积按该层建筑面积的1.5倍计算;当层高>5.4米时,其建筑面积计算值在2倍的基础上按照层高每增加2.2米即增加1层计算。 有实际功能需要的门厅、大堂、中庭、内廊、采光厅和大型会议室等,可按照实际建筑面积计算。 3、商业建筑:底层层高不宜超过4.8米,二层及以上层高不宜超过4.2米;当4.8米<底层层高≤6米、二层及以上层高>4.8米,计算容积率时,其建筑面积计算值在2倍的基础上按照层高每增加2.2米即增加1层计算。 单层建筑面积1500平方米及以上的大型商业用房,建

玉林市城乡规划管理办法

玉林市城乡规划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2) 第二章城乡规划编制和修改 (2) 第三章建设用地规划管理 (9) 第四章建设工程规划管理 (6) 第五章乡村建设规划管理 (8) 第六章监督检查 (9) 第七章附则 (11) 1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立法目的和依据)为了加强和规范城乡规划管理,保障城乡规划的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玉林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在玉林市行政区域内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在规划区内进行各项建设活动,必须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规划区,是指城市、镇、乡、农垦管区和村庄的建成区以及因城乡建设和发展需要,必须实行规划控制的区域。规划区的具体范围,由有关人民政府在组织编制的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乡规划、农垦管区规划和村庄规划中划定。 第三条(管理体制)市、县人民政府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城乡规划工作。上级人民政府可以向下级人民政府派驻城乡规划督察员。 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法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乡规划管理工作。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业务上接受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的监督和指导。

城区人民政府按照市人民政府的规定,依法和按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委托承担本辖区内城乡规划的有关工作。 镇、乡人民政府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负责镇规划、乡规划、村庄规划的组织编制、实施和监督工作。 市、县(区)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做好城乡规划的相关工作。 第四条(群众参与和监督)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遵守经依法批准的城乡规划,服从规划管理,并有权就涉及其利害关系的建设活动是否符合规划的要求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查询。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举报或者控告违反城乡规划的行为。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对举报或者控告,应当及时受理并组织核查、处理。 当事人和利害关系人对规划主管部门的行政许可决定和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 第五条(政府奖励)市人民政府对遵守城乡规划、实施城乡规划有突出成绩和贡献的单位、集体和个人给予表彰。

关于宁乡县的城市规划研究

城市发展分析 ————以宁乡县为例

摘要:县域经济是我国国民经济的基层经济、基本支柱城市是财富聚集的平台、经济发展的龙头、市民居住的家园,城市规划水平反映并决定县域发展水平。城市总体规划是城市建设的总体部署,是城镇空间拓展、基础建设、产业布局、项目实施的法定依据,一项全局性、战略性、综合性的工作。 关键词:;跨越式发展;解决方法;县域经济;发展展望 一、引言 我之所以要选择宁乡,这么一个小县城来进行我今天的分析,原因有三,其一,我是一个土生土长的宁乡孩子,在这里我已经生活的20年,我对她有一份像母子的感情,我想我对它在了解不过,无论是她的好,还是坏;其二,我想我还可以更加深入的认识我的故乡,虽然她是我的家乡,但我想我肯定对她还是会有许多不太了解的地方,我希望通过借这次写论文的机会,在搜集资料的过程中能够加深我对她的了解。最后一点,说来可能比较不入耳,因为陈新华老师要我们在结课前做一个关于自己家乡的ppt,讲解一下自己家乡,我想我可以通过先写这篇论文,预热一下。宁乡,一个昔日的小县城,如今却也是我们宁乡人的一种骄傲,短短的十几年,她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截至2013年,已经挺进了全国51强县,居中部第六,为什么她能在这么短的时间内迅速发展,她的迅速发展又给城市带来了哪些问题,我想,这样是一直困惑我的一个问题,。 二、宁乡的区位 宁乡县隶属湖南省会长沙,是省会长沙的西大门、省会长沙的新城区、省会长沙的卫星城,是长沙大河西先导区的重要组团,县域基本竞争力已成功挺进“全国百强”。宁乡县第十一次党代会提出“牢牢抓住城镇建设这个核心引擎,加速提升新型城市化,致力建设省会新区和山水新城”,宁乡县县域城市规划坚持东进融城战略,高起点规划,高标准建设,高水平管理,以独特的城市气质和现代化的城市形象来推动。专家高度肯定宁乡的城市发展规划“大气磅礴,把握了科学发展规律,符合两型社会建设要求”。要切实搞好县域城市规划,就要以科学的发展观为指导。只有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才能制定出符合经济社会发展规律、经得起历史检验的城市规划;只有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才能使城市规划减少盲目性和随意性,增强科学性、预见性和可持续性;只有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才能使规划为一届又一届领导班子所接受,为广大人民群众所认可,不至于后届否定前届,推倒规划重来;只有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才能使规划的功能与作用得到有效发挥,使规划成为现实。 宁乡县城,城市建成区面积已达32平方公里、人口达31万。广大宁乡市民的生活中拥有了长达3.1公里的沿江风光带,拥有了人均16.1平方米的绿地占有率,拥有了超五星级标准建成的通程温泉大酒店,拥有了超级卖场大润发,还有碧桂园、绿地中央花园、澜湾国际等一批高档住宅小区,拥有了“金满地”、步行街等一批名牌荟萃的消费场所和大城市媲美的居住、购物、出行、休闲环境

白霓镇总体规划(修编)说明书

白霓镇总体规划(修编)说明书 第一章总则 一规划编制背景 改革开放的白霓镇面临着保护与发展的两大主题。一方面,现代经济的发展带来了城市化进程的加快,拥挤而快节奏的城市生活使人们既紧张又脆弱,而传统城镇因其平和的生活魅力而具有平衡人们紧张竞争的社会心理的作用,从而赢得现代人的青睐;另一方面,多少年来精心营造的富有湖北民居传统特色的白霓古镇却因其落后的市政设施跟不上现代工业和交通的发展而无法与新时代的生活需求相适应。 白霓镇是崇阳县的工业强镇、商贸重镇。对于村、镇二者来说,无论是保护与发展都是为了满足现代人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生活需要,都是推进城市化发展的需要。随着全省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制定科学合理的规划、对未来城镇的发展作出宏观调控和引导,是本次规划编制的主要背景之一。 1999年白霓镇编制了白霓镇新区规划,对于当时的城镇建设有一定的指导意义。但随着城镇建设的发展,新的矛盾与要求不断出现,如白霓镇老区的保护与城镇建设发展的需要、工业与商贸经济发展的需要、新农村建设的需要等,都急需城镇建设管理与服务工作给予科学、可靠的支持。在此背景之下,本规划的编制工作便具有了特殊的时代意义。 二规划指导思想和原则 (一)规划指导思想 1.城乡协调、共同发展,建立城乡融合一体的发展原则。以实现“农村现代化,乡村城市化,城乡一体化”为目标,注重城乡社会的共同进步、经济的共同繁荣和生态系统(自然生态和社会生态)的互补。 2.以镇区建设为龙头,提高全镇公共设施和基础设施的发展水平,完善城镇生产、生活服务设施建设,形成一个良好的投资环境,提供多种就业岗位,合理引导人口的迁移转换。 3.协调好村镇建设规划和基本农田保护规划的关系,发展农业的规模化经营和集约化生产,逐步合理地缩并零散的自然村,从而有效地节约耕地,使乡村与城镇的发展更加有序。 4.强调文化、历史的延续,建立以人为本、物质与精神并重的社会发展原则,保护和继承传统的文化和技术遗产,保护文物村落特色,充分保证子孙后代延续历史文脉的可能性。 5.“预测长远、决策近期”,建立长期、动态的发展目标,立足于资源存量和环境容量,搞好长远规划和控制,立足现实经济技术条件,抓好近期决策,保证发展阶段的近期决策调整符合长远规划的利益导向。 (二)规划原则 1.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严格土地管理措施,少占或不占农田耕地。 2.强化白霓镇经济产业特点,发挥旅游资源及区位优势,积极开发旅游业和商业贸易,发展高新技术含量的环保性工业项目,加强农业及农产品加工,使其在崇阳县城镇职能分工体系中保持特色。 3.坚持高起点规划,贯彻科学性、超前性、现实性、可操作性的原则。 4.按可持续发展和生态学原则,创造可持续发展的新型生态环境系统。 1

衢州城市规划

《衢州市城市总体规划(2002—2020)》内容简介 衢州市城市总体规划编制情况 近年来,我市经济发展势头良好,综合经济实力显著增强,城市现代化建设步伐和城市化进程明显加快,城市发展也出现了新的契机,如行政区划调整,原衢县撤县建区,拓展了中心城市的发展空间;浙赣铁路的电气化改造使铁路南移成为现实,这将打破铁路分割城市南北两区的屏障,使老城新区连为一体;市域“井”字形高速公路框架的规划构筑,区域交通条件进一步改善;衢州市政府确立了“工业立市、借力发展”的发展战略等。这些因素对城市用地布局、城市结构形态产生重大影响,因此,1996年编制的城市总体规划已不能适应城市发展的需求。 2002年5月,市政府组织进行了新轮城市总体规划修编工作,规划编制单位为浙江省规划设计研究院。本次城市总体规划编制历时两年,经过规划纲要、规划多轮方案论证完善,其间得到市级各部门、社会各界的大力支持,于2003年3月规划编制工作基本完成,并于03年5月经市人大、市政府常务会议论证通过,04年5月,省人民政府以“浙政函[2004]81号”文件,批准通过了《衢州市城市总体规划》。至此,本轮规划修编工作顺利完成。 《衢州市城市总体规划(2002—2020)》内容简介 为实现衢州市的经济和社会发展目标,合理确定城市规模与发展方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及《城市规划编制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划。 一、规划期限 与《衢州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个五年计划》相衔接,确定本次规划的期限为:近期—2002年~2005年,中远期—2006年~2020年,远景—未来发展30~50年。

二、规划层次 1、市域:为城市发展目标制定、区域发展战略、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性质论证的基本范围,也是衢州市行政管辖范围,面积8836.5平方公里。 2、市区:为衢江区、柯城区所管辖的行政范围,面积2357.4平方公里,是城市发展直接依托的区域,也是实现城乡一体化目标直接依托的空间。 3、城市规划区:为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行使统一规范管理职能的地域范围,面积640公里。其范围为:现衢州城区(包括樟潭镇)、柯城、花园、万田、浮石、云溪、姜家山、汪村、廿里镇、石室、下张、黄家、长柱、坑口、横路行政区范围以及石梁镇、高家镇、湖南镇、航埠镇的部分行政村。 4、城市总体规范用地范围:指具体进行城市用地布局以及城市建设用地平衡的范围。总面积为140平方公里。 三、经济社会发展战略 1、接轨东部,借力发展:接轨以上海为中心的长江三角洲经济区、省域东部的温台经济密集区,完善基础设施,优化投资环境,发展开放型经济。 2、完善功能,辐射周边:完善中心城市功能,辐射赣、闽、皖等的欠发达地区,扩大经济影响腹地,实现区域资源配置。 3、工业立市,要素集聚:促进农业现代化,鼓励农村工业向城镇工业园区集聚发展;积极推进城市化进程;加强经济开发区和工业园区的建设,促进生产要素集聚,提高产业核心竞争力。 4、保护环境,持续发展:因地制宜,分区建设,促进生产力合理布局;加强生态化建设,形成自然、社会、经济相互协调、相互促进的可持续发展格局。 四、市域城镇体系规划 1、人口与城市化水平预测 市域户籍总人口预测规模:2005年247万人,2020年262万人。 市域城市化水平预测:2005年为38%,2020年为60%。 2、区域空间结构 根据衢州市现状基础和发展潜力,构筑“三轴一点”的产业与城镇发展格局。 三轴:市域应以衢州城区为核心,形成“衢州城区-龙游镇-湖镇镇”、“衢州城区-须江镇-贺村镇”和“衢州城区-航埠镇-天马镇”三位为一体发展轴线,向

上海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上海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土地使用建筑管理) (2003年10月18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12号发布,自2003 年12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建设用地的区划分类和适建范围 第三章建筑容量控制指标 第四章建筑间距 第五章建筑物退让 第六章建筑物的高度和景观控制 第七章建筑基地的绿地和停车 第八章特定区域 第九章附则 表一各类建设用地适建范围表 表二建筑密度和建筑容积率控制指标表 表三建筑容积率折减率表 附录一名词解释 附录二计算规则 附录三建筑间距和离界距离图示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本市城市建设规划管理,保证城市规划的实施,提高城市环境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上海市城市规划条例》和上海市城市总体规划,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范围内各项建设工程。本市旧住房综合改造、零星建设工程、临时建设、郊区村民建房等按有关

规定执行。 特定区域内的建设工程,适用本规定第八章的规定。 第三条各项建设工程的建设,应当按照经批准的详细规划执行;尚无经批准的详细规划的,应按中心城分区规划、新城总体规划、中心镇总体规划和本规定执行。 编制详细规划涉及建筑管理内容的,应当符合本规定的要求。 第二章建设用地的区划分类和适建范围第四条本市建设用地,按其主要用途和功能分区的基本原则,参照《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137—90)分类如下: (一)居住用地; (二)公共设施用地; (三)工业用地; (四)仓储用地; (五)市政设施用地; (六)绿地。 第五条居住用地(R),指居住小区、居住街坊、居住组团和单位生活区等各种类型的成片或零星用地。居住用地包括住宅用地、居住小区及小区级以下公共服务设施用地、道路用地和绿地。 (一)第一类居住用地(R1),指以低层住宅为主、建筑密度较低、绿地率较高且环境良好的用地; (二)第二类居住用地(R2),指以多层住宅为主的用地; (三)第三类居住用地(R3),指以高层住宅为主的用地。

宁乡县充电桩布点专项规划(2030)

个人资料整理,仅供个人学习使用 宁乡县充电桩布点专项规划(20XX-2030 ) 设计任务书 一、项目背景为贯彻落实国家《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的指导意见》 (国办发[20XX]73 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XX]35号)的要求、《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发展指南(20XX 2020 年)》(发改能源[20XX11454 号)和 《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专顶规划编制提纲的通知》(国能电力[20XX]447 号)的相关要求,贯彻落实《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我省新自&源汽车推广应用的实施意见》(湘政办发[20XX]50 号),以及《湖南省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与运营管理暂行办法》(湘政办发[20XX]59 号)精神以及《长沙市充电桩布点专项规划(20XX-2020)》,进步促进宁乡县电动汽车的推广应用,加强充电基础设施发展顶层设计,制定《宁乡县充电桩布点专项规划(20XX-2030 )》。矚慫润厲钐瘗睞枥庑赖賃軔朧。 二、项目范围、年限规划范围:宁乡县县域,总面积2906 平方公里,辖 4 个街道25 个乡镇。 规划期限:20XX-2030 年。近期建设年限为2020 年;远期规划为2030 年。 三、规划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4)、《长沙市充电桩布点专项规划(20XX-2020)》 5)、《宁乡县城区停车问题专题调研报告》 6)、《节能与新能源汽车发展规划(20XX-2020 年)》 7)、《宁乡县城市总体规划(20XX-2020 )》、各乡镇镇总体规划及各区域控制性详细规划 8)、《宁乡县城及金玉集中区电力专项规划(20XX?2030年)》 9)、《城市道路规划设计规范》(GB50220-95 ) 10)、国家、省、市相关的其他法规、技术标准 四、规划原则 (1)政府引导,市场推动。 (2)规划控制,分类实施。 (3)适度超前,车桩相随。 (4)自(专)为主,公共为辅。 (5)因地制宜,经济实用。 五、主要设计内容 1、从现状情况分析入手,对宁乡县社会经济发展现状、现有充电桩设施进行分析与评价。 2、立足现状,对宁乡新能源汽车发展趋势进行分析和判断。 3、对宁乡县的充电桩需求量进行预测和估算; 4、对宁乡县充电桩布点规划。县域范围内的充电桩在图纸上定点;形成总量科学、服务半径合理的充电桩布点规划。县城区范围内的充电桩在定点的基础上定位:根据充电桩布局原则和选址要求进行科学选址,并确定充电桩的用地规模、用地指标和其他技术指标。聞創沟燴鐺險爱氇谴净祸測樅。 六、成果要求规划文本、规划说明书、基础资料汇编、主要规划图纸。 主要规划图纸: (1)充电桩建设现状图 个人资料整理,仅供个人学习使用

镇总体规划(十二五)

目录 第一章总则 (1) 第二章规划原则、期限与范围 (1) 第三章区域协调发展 (1) 第四章经济与社会发展 (1) 第五章城镇发展战略 (2) 第六章镇域村镇体系布局 (2) 第七章镇域总人口规模预测 (2) 第八章镇域综合交通规划 (2) 第九章镇域空间管制规划 (2) 第十章镇域生态环境保护规划 (3) 第二部分镇区规划 (3) 第十一规划指导思想 (3) 第十二城镇性质与规模 (3) 第十三镇区规划用地布局 (3) 第十四对外交通与道路规划 (5) 第十五绿地系统规划 (5) 第十六市政公用设施规划 (6) 第十七土地使用强度管制区划 (7) 第十八镇区环境保护规划 (8) 第二九镇区综合防灾规划 (9) 第二十章镇区近期建设规划 (10) 第二十一规划实施措施与建议 (11)

第一章总则 第1.01条为了正确指导阿苇滩镇的城镇建设,实现城镇的经济和社会发展目标,合理地规范镇区的建设行为,合理、经济地使用土地,确保城镇健康发展,特制定本规划。 第1.02条本规划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建设部《城市规划编制办法》等各项相关法律、法规及技术规范,结合阿苇滩镇区建设的实际情况,在阿苇滩镇人民政府的组织领导下,由城市规划专业设计单位,汇总各系统、各单位的发展要求而制定的。 第1.03条阿苇滩镇规划区范围内的一切建设活动均应遵守本规划,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遵守本规划的义务,并有对违反本规划的行为进行检举和控告的权利。 第1.04条阿苇滩镇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根据本规划的要求,对镇规划区的所有建设开发行为,实行统一的规划管理及“一书两证”的核发。要坚决维护总体规划的权威性、科学性、严肃性,要大力宣传阿苇滩镇总体规划和各项规划管理制度,自觉遵章守法,严格依法办事。 第1.05条本规划所称镇域是指阿苇滩镇行政所辖范围,镇区是指阿苇滩镇政府所在地的建设用地区域。 第1.06条因客观情况变化,需要变更阿苇滩镇总体规划的,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的规定报批,下一轮总体规划修编,应继续保持本规划的科学性和延续性,确保阿苇滩镇健康合理地持续发展。 第二章规划原则、期限与范围 第2.01条合理定位,从区域分析入手,分析阿苇滩镇所处的区域关系和发展条件,合理确定阿苇滩镇的区域定位和发展战略。 第2.02条把阿苇滩镇建设成为阿勒泰市独具特色的城镇,构建与之相适应的城市空间结构和配套设施,提升阿苇滩镇的城市建设水平,促进社会经济的全面、科学、协调、可持续发展。 第2.03条根据阿苇滩镇的实际情况和将来总体规划的实施要求,制定城市规划实施和管理的有关措施和要求,促进阿苇滩镇总体规划的顺利实施。 第2.04条树立科学的发展观,坚持“五个统筹”,统筹协调城市发展与生态建设关系,立足以人为本,创造优美人居环境,逐步实现社会效益、环境效益和经济效益的统一。 第2.05条充分吸收上版规划中的合理内容,注重规划的延续性。 第2.06条循序渐进、节约土地、集约发展、合理布局的原则。 第2.07条本次规划期限分为两个阶段:近期2010年—2015年;远期2015年—2025年。第2.08条本次规划编制按地域范围分为镇区规划。 镇区:阿苇滩镇政府所在地的建设用地区域,总面积166.16公顷。 第三章区域协调发展 第3.01条加强与阿勒泰市、北屯镇、布尔津县等经济发展方面的合作,同时加强与周边市、县在山区、荒漠地区、水源地区等的生态保护合作。 第3.02条加强山区、沙化地区的生态恢复的合作,共同维护生态环境的稳定,保护生存基础,主要加强生态建设与生态恢复工作。 第四章经济与社会发展 第4.01条经济社会发展目标 按照科学发展观的要求,努力实现国民经济又好又快的发展、生态环境逐步改善,科教更加进步,社会更加和谐,人民生活更加富裕,为与全市同步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目标奠定坚实的基础。 —经济保持快速增长,经济增长方式进一步转变。经济增长的质量和效益明显提高,资源综合开发和回收利用率大幅提高,初步建立起资源循环利用体系。 —经济结构进一步优化升级,新型工业化发展迈出实质性步伐,新型工业化取得重大突破,服务业发展水平稳步提高。 —区域经济协调发展,城镇规模适度扩大,城镇功能更加完善;经济实力显著增强,基础设施明显改善。 —生态环境进一步改善,可持续发展能力明显增强。重点资源开发过程中的生态环境保护与建设工作取得实质性进展,初步建立起资源循环利用体系。继续稳定低生育水平,进一

武汉市城市规划管理办法

武汉市城市规划管理办法 【颁布单位】湖北省人大常委会 【颁布日期】 19910703 【实施日期】 19910703 1991年5月30日湖北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 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 【章名】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城市规划的编制和审批 第三章新区开发和旧区改建规划管理 第四章建设用地规划管理 第五章建筑规划管理 第六章城市市政、公用和其他工程设施规划管理 第七章监督与检查 第八章处罚 第九章附则 【章名】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实现城市经济和社会发展目标,适应城市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需要,合理地制定和保证实施城市规划,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制定和实施本市城市规划,在城市规划区内进行各项建设,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和本办法。 本市城市规划区分为市规划区和建制镇规划区。市规划区包括市区以及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城市水源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历史文化遗址及重要交通设施、基础设施和其他建设发展需要实行规划控制的区域。建制镇规划区包括镇区、近郊区以及本镇行政区域内其他应当实行规划控制的区域

。 第三条城市建设应当按照严格控制市区规模、合理发展小城镇的方针,逐步形成本市市区、重要城镇和其他小城镇协调发展的市域城镇体系,促进生产力和人口的合理布局。 第四条城市规划区内的土地利用和各项建设必须符合城市规划,服从规划管理。 在城市规划区内实行建设工程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制度。 第五条本市城市规划管理工作在市人民政府领导下,实行统一管理。市城市规划管理局是本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的城市规划管理。 市区城市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在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领导下,按照规定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规划管理。 郊区、县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指导下,按照规定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规划管理。 第六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遵守城市规划的义务。 【章名】第二章城市规划的编制和审批 第七条本市城市规划分为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详细规划分为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市区应当在总体规划基础上编制分区规划。 第八条编制城市规划必须从实际出发,科学预测城市远景发展的需要;应当使城市的发展规模、速度、建设标准、定额指标等与国家和本市的经济技术发展水平相适应。 编制城市规划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保护和改善城市生态环境,防止环境污染和其他公害,加强江河湖泊等水体的保护,注重绿化和城市景观; (二)有利生产,方便生活,促进流通,繁荣经济,促进科学技术文化教育事业的发展; (三)符合城市防洪、排渍、防火、防爆、防泥石流、抗震、治安、交通、人民防空等要求,制定相应的规划或者措施;

某某镇总体规划(修编)

某某镇总体规划(修编)

第一章总则 1.0.1条为贯彻新修编的《XX团部所在地(哈木呼提镇)总体规划》,科学 合理的指导哈木呼提镇的城镇建设,提出规划管理及相关的总体 控制标准,特制定本总体规划文本。 1.0.2条 XX团部所在地--哈木呼提镇镇区规划范围内的一切规划、设计和 建设活动均应依循《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和其他有关法 规的规定执行本规划。 1.0.3条《XX团部所在地(哈木呼提镇)总体规划》(2007年-2020年)是 为了适应新形势下的哈木呼提镇发展需要,在编制批准的原 《XX(哈木呼提镇)》总体规划(1992年-2010年)的基础上修订 编制的,本规划批准后,原规划停止执行。 1.0.4条本规划由规划文本、规划图纸和规划附件(规划说明书和规划基础 资料汇编)三部分组成。规划文本与图纸同时使用,二者不可分 割。 1.0.5条文本所涉及的规划指标和技术规定是根据国家标准、规范,结合目 前哈木呼提镇的实际情况和考虑今后发展制定的,未涉及的指标 应符合国家、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和兵团的有关法规、标准的规定。 1.0.6条本规划文本和说明书中,哈木呼提镇镇区是指XX团部所在地,哈 木呼提镇镇域是指XX团域。 1.0.7条团域村镇体系规划范围:同XX行政区划范围一致,总面积773.33 平方公里。团部规划范围:北部至国防公路,南端原XX园林路 为界,南北长1400米;西临近原XX四支渠,东至原XX六支渠, 东西宽1700米;总面积210.59公顷。 1.0.8条规划编制的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3.《城市规划编制办法》(国家建设部) 4.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镇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1993 年 5. 中华人民共和国《镇规划标准》(GB 50188-2007) 6.《镇规划编制办法》(执行),建设部建村[2007]36号文 7.《XXXX土地利用总体规划》(1997-2010年) 8.《XXXX(哈木呼提镇)总体规划》(1992年-2010年) 9.《XX小城镇总体规划编制深度规定》 10.《关于加快兵团团场小城镇建设的决定》新兵党办发 [2001]41号 11.《XX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和《223 团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 12. 《兵团屯垦戍边新型团场建设规划》 1.0.9条规划期限 基期2006年

衢州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试行)

衢州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加强我市城市规划管理,保证城市空间环境及居住环境的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及其它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衢州市城市总体规划用地范围。市属各县(市、区)及建制镇可参照执行。 第三条编制详细规划应符合本规定;新建、扩建建筑工程项目的功能、性质以及建筑密度、容积率、建筑物高度、绿地率、各类管线布置,应根据批准的所在地段的详细规划确定;尚未编制详细规划地段,按总体规划和本技术规定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定。 第四条旧城改造情况复杂,历史遗留问题较多,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有权结合本技术规定对一些特殊情况作出核定。 第二章建筑间距 第五条建筑之间的间距,除必须符合消防、环保、卫生防疫和建筑保护等要求外,必须符合下列规定: (一)低、多层居住建筑平行布置时的间距: 1.条式居住建筑平行布置时的间距: 建筑朝向为正南北向,正向日照间距系数在旧城区一般不得小于1.1,在新区一般不得小于1.2。 当建筑方位偏东或偏西时,则不同方位日照间距折减系数换算如下表: 2.居住建筑相互垂直布置时的间距: (1)当其山墙宽度大于22米时,则应按住宅平行布置时的日照间距规定控制。

(2)当其山墙宽度小于22米,南北向垂直布置,山墙面对南立面时其间距系数在旧城区一般不得小于0.7,在新区一般不得小于0.8,山墙对北立面时其间距按侧向间距计算。多层住宅东西向垂直布置时,山墙面对东立面时其间距系数在旧城区和新区一般不得小于0.7;山墙面对西立面时,其间距系数按侧向间距计算。 3.条式住宅与点式住宅平行布置时的间距: 当南侧住宅为点式住宅(面宽小于22米)时,间距系数在旧城区一般不得小于1.0,在新区一般不得小于1.1。当北侧住宅为点式住宅时,间距系数按平行布置的条式住宅间距控制。 4.居住建筑底层为商店或其它非居住性用房时的间距: 建筑底层为高度小于2.5米的车库或架空层时,其间距按扣除北侧的车库或架空层的高度计算;如北侧底层为商店或办公用房等,而其南侧底层有车库或架空层时,其间距计算不得扣除车库或架空层的高度。 5.低、多层居住建筑的山墙间距: 条式与条式多层住宅之间一般不小于6米,点式与点式建筑之间一般不小于10米,条式与点式建筑之间一般不小于8米,低层住宅之间山墙无窗的一般不小于4米,并且应满足消防和各类管线布设的间距要求。 6.低层村民建房间距: 新区间距系数一般不小于1.0,旧城区间距系数一般不小于0.8。另外,在城区的农民住宅底层层高按小于3.5米,二层以上层高按小于3米控制。 7.旧居住建筑的屋顶改造: 现有平顶住宅在满足结构安全的基础上,允许并鼓励改平屋顶为坡屋顶,但需整幢房屋统一实施。一般情况下,不得提高檐口高度。 第六条高层建筑与多层居住建筑的间距规定: 按下列表格规定执行。

唐山市城市规划管理规定

唐山市城市规划管理规定 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唐山城市规划管理,保证城市规划的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河北省城市规划条例》、《唐山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唐山市城市总体规划》以及与城市规划相关的法规、标准、规范,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唐山市城市总体规划》(2003-2020)确定的市区城市规划区中的路南区、路北区、高新技术开发区。凡在此范围内新建、扩建、改建各类建筑物、构筑物和其它工程设施的,均按本规定执行。 其他各区可参照执行。 (四)沿道路设置阳台、雨棚等地上附属设施不得突出建筑物主体2.5米,地下建(构)筑物退让道路规划红线不得小于3米。 (五)不同建筑高度组成的连续建筑,最小退让距离按最高建筑的标准执行。 (六)新建影剧院、游乐场、体育场馆、大型商场、宾馆、饭店等有大量人流、车流集散的多、低层建筑(含高层建筑中作为大型商场的裙房),其面临城市道路的主要出入口方向的建筑控制线后退道路规划红线的距离,除经批准的详细规划另有规定外,不得小于15米,并应留出临时停车或回车场地,且与城市道路相连。 建筑后退道路红线距离内应设置一定宽度的绿化带。 新建学校、幼儿园教学楼、医院住院部等主体建筑距规划道路红线20米以上。 第三十五条拟开发地块与未开发用地或规划拟改造用地相邻,其与该地块退让距离按以下掌握: (一)拟开发地块或者相邻地块已编制详细规划,按照详细规划掌握。 (二)两地块均未编制详细规划,按以下掌握: 1、在拟开发地块东、西两侧存在未开发地块,退让该侧地块边界,高层不小于10米,多层不小于6.5米。 2、在用地北侧存在未开发地块,住宅建筑退让该边界日照间距一半。 3、在用地南侧存在未开发地块,若拟建为多层住宅建筑,则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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