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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转发《江苏省财政厅关于颁发〈江苏省基本建设财务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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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转发《江苏省财政厅关于颁发〈江苏省基本建设财务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的通

苏教财…2004?99号

省属各高校、中专校,各民办高校,厅直属事业单位:现将江苏省财政厅关于颁发《江苏省基本建设财务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苏财建…2004?61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单位要按照《江苏省基本建设财务管理暂行规定》的要求,加强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范基本建设会计核算,严格控制基本建设成本,减少资金的损失和浪费,提高基本建设投资效益。

二、要进一步加强基本建设财务管理的基础工作。学校财务部门要指定专人负责基本建设财务工作,并独立设账,单独核算。基本建设规模较大的单位也可以设置二级财务机构进行管理和核算。实行政府采购和国库集中支付的基本建设项目,应根据政府采购和国库集中支付的有关规定办理资金支付。

三、各单位要严格控制待摊投资支出。各项待摊费用要按照规定的内容和标准从严控制,建设单位管理费实行总额控制,分年度据实列支,总控制数应以项目审批部门批准的项目投资总概算中土建及安装费用的1%确定,业务招待费支出不得超过建设单位管理费总额的10%。建设项目在建

设期间内发生的借款利息计入工程成本,收到的财政贴息资金应冲减工程成本。

四、要切实做好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建设单位应在项目竣工后三个月内完成竣工财务决算的编制工作。对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实行“先审核、后批复”的办法进行管理,在竣工财务决算未经批复之前,原机构不得撤消,项目负责人及财务主管人员不得调离。对违反基本建设财务管理有关规定的,将根据国务院《关于违反财经法规处罚的暂行规定》,追究项目单位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附件:江苏省基本建设财务管理暂行规定

二○○四年十二月八日

主题词:基建财务规定通知

江苏省教育厅办公室2004年12月8日印发

附件:

江苏省基本建设财务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条为了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投融资体制改革的需要,规范基本建设投资行为,加强基本建设财务管理和监督,提高投资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会计法》、《政府采购法》和财政部《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财政部关于解释“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执行中有关问题的通知》等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国有建设单位和使用财政性资金的非国有建设单位,包括当年安排基本建设投资、当年虽未安排投资但有在建工程、有停缓建项目和资产已交付使用但未办理竣工决算项目的建设单位。其他建设单位可参照执行。

实行基本建设财务和企业财务并轨的单位,不执行本规定。

第三条基本建设项目使用的财政性资金是指财政预算内和财政预算外资金,主要包括:

1、财政预算内基本建设资金;

2、财政预算内其他各项支出中用于基本建设项目投资的资金;

3、纳入财政预算管理的专项建设基金中用于基本建设项目投资的资金;

4、财政预算外资金中用于基本建设项目投资的资金;

5、其他财政性基本建设资金(含地方转贷国债资金和需要用财政性资金归还的银行贷款)。

第四条基本建设财务管理的基本任务是: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方针政策;依法、合理、及时筹集、使用建设资金;做好基本建设资金的预算编制、执行、控制、监督和考核工作,严格控制建设成本,减少资金损失和浪费,提高投资效益。

第五条各级财政部门是主管基本建设财务的职能部门,对基本建设的财务活动实施财政财务管理和监督;认真参与项目前期论证、立项审批等前期工作,做好项目概算、预算、竣工财务决算审核工作,参与项目招标投标等工作,对建设项目进行全过程跟踪管理,并对项目投资绩效进行评价。

第六条财政部门应加强对财政性资金投资的建设项目资金来源的审核。在财政性资金投资项目批准立项前,财政部门应确认项目投资中财政预算内资金、预算外资金和财政其他资金的安排金额,并按项目工程进度安排年度预算;同时,财政部门应对建设单位提供的自筹资金来源的可靠性和真实性进行核实。第七条使用财政性资金的建设单位,在初步设计和工程概算获得批准后,其主管部门要及时向同级财政部门提交初步设计的批准文件和项目概算,并按照预算管理的要求,及时报送项目年度预算,待财政部门审核确认后,作为安排项目年度预算的依据。

建设项目停建、缓建、迁移、合并、分立以及其他主要变更事项,应当在确立和办理变更手续之日起30日内,向同级财政部门提交有关文件、资料的复制件。

第八条建设单位要做好基本建设财务管理的基础工作,按规定设置独立的财务管理机构或指定专人负责基本建设财务工作;严格按照批准的概预算建设内容,做好账务设置和账务管理,建立健全内部财务管理制度;每个基本建设项目都必须单独建账、单独核算;同一建设项目,不论其建设资金来源性质,原则上必须在同一账户核算和管理。对基本建设活动中的材料、设备采购、存货、各项财产物资及时做好原始记录;及时掌握工程进度,定期进行财产物资清查;按规定向财政部门报送基建财务报表。

主管部门应指导和督促所属的建设单位做好基本建设财务管理的基础工作。

第九条经营性项目,应按照国家关于项目资本金制度的规定,在项目总投资(以经批准的动态投资计算)中筹集一定比例的非负债资金作为项目资本金。

本规定中有关经营性项目和非经营性项目划分,由财政部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主管部门意见在项目开工前确认。

第十条经营性项目筹集的资本金,须聘请中国注册会计师验资并出具验资报告。投资者以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等非货币资产投入项目的资本金,必须经过有资格的资产评估机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评估作价。

经营性项目筹集的资本金,在项目建设期间和生产经营期间,投资者除依法转让外,不得以任何方式抽走。

第十一条经营性项目收到投资者投入项目的资本金,要按照投资主体的不同,分别以国家资本金、法人资本金、个人资本金和外商资本金单独反映。项目

建成交付使用并办理竣工财务决算后,相应转为生产经营企业的国家资本金、法人资本金、个人资本金、外商资本金。

第十二条经营性项目对投资者实际缴付的出资额超出其资本金的差额(包括发行股票的溢价净收入)、接受捐赠的财产、外币资本折算差额等,在项目建设期间,作为资本公积金,项目建成交付使用并办理竣工财务决算后,相应转为生产经营企业的资本公积金。

第十三条凡使用国家财政投资的建设项目,应当执行财政部有关基本建设资金支付的程序,财政资金按批准的年度基本建设支出预算、按工程实际进度拨款。

实行政府采购和国库集中支付的基本建设项目,应当根据政府采购和国库集中支付的有关规定办理资金支付。

第十四条建设成本包括建筑安装工程投资支出、设备投资支出、待摊投资支出和其他投资支出。

第十五条建筑安装工程投资支出是指建设单位按项目概算内容发生的建筑工程和安装工程的实际成本,其中不包括被安装设备本身的价值以及按照合同规定支付给施工企业的预付备料款和预付工程款。第十六条设备投资支出是指建设单位按照项目概算内容发生的各种设备的实际成本,包括需要安装设备、不需要安装设备和为生产准备的不够固定资产标准的工具、器具的实际成本。

需要安装设备是指必须将其整体或几个部位装配起来,安装在基础上或建筑物支架上才能使用的设

备;不需要安装设备是指不必固定在一定位置或支架上就可以使用的设备。

第十七条待摊投资支出是指建设单位按项目概算内容发生的,按照规定应当分摊计入交付使用资产价值的各项费用支出,包括:建设单位管理费、土地征用及迁移补偿费、土地复垦及补偿费、勘察设计费、研究试验费、可行性研究费,临时设施费、设备检验费、负荷联合试车费、合同公证及工程质量监理费、

(贷款)项目评估费、国外借款手续费及承诺费、社会中介机构审计(查)费、招投标费、经济合同仲裁费、诉讼费、律师代理费、土地使用税、耕地占用税、车船使用税、汇兑损益、报废工程损失、坏账损失、借款利息、固定资产损失、器材处理亏损、设备盘亏及毁损、调整器材调拨价格折价、企业债券发行费用、航道维护费、航标设施费、航测费、其他待摊投资等。建设单位要严格按照规定的内容和标准控制待摊

投资支出,不得将非法的收费、摊派等计入待摊投资支出。

第十八条其他投资支出是指建设单位按项目概算内容发生的构成基本建设实际支出的房屋购置和基

本畜禽、林木等购置、饲养、培育支出以及取得各种无形资产和递延资产发生的支出。

第十九条建设单位管理费是指建设单位从项目筹建之日起至办理竣工财务决算之日止发生的管理性

质的开支。包括:不在原单位发工资的工作人员工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办公费、差旅交通费、劳动保护费、工具用具使用费、固定资产使用费、零星购置费、招募生产工人费、技

术图书资料费、印花税、业务招待费、施工现场津贴、竣工验收费和其他管理性质开支。

业务招待费支出不得超过建设单位管理费总额的10%。施工现场津贴标准,各市可根据当地经济消费水平,实事求是制定,按实际出勤天数计算的每人每天补贴标准最高不得超过12元。

第二十条建设单位管理费实行总额控制,分年度据实列支。

建设单位管理费的总额控制数以项目审批部门批

准的项目投资总概算中土建及安装费用的1%确定,实行总额控制,分年度据实列支。

末单独成立管理机构的项目管理费用和特殊情况

确需超过上述开支标准的,须事前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核批准。

在不突破本规定中建设单位管理费总体水平的情

况下,各市可对建设单位管理费提取标准和方式作适当调整,并报财政厅备案。

第二十一条建设项目在建设期间的存款利息收入处理。

项目存款是指建设项目的所有建设资金,包括财政拨款、银行贷款等。经营性项目存款产生的利息收入一律冲减项目建设工程成本。非经营性项目存款利息按两种办法处理,有银行贷款的项目,其存款利息收入全部冲减项目贷款利息,若仍有存款利息余额则作增加拨款处理;无银行贷款的项目其存款产生的利息作增加拨款处理。

存款利息作增加拨款处理时应分清资金来源,财政拨款产生的利息作增加财政拨款处理,其他资金产生的利息作增加其他拨款处理。对各种资金来源产生的

存款利息无法分清的,可按各项资金占总投资的比例对利息进行分配。

第二十二条建设项目在建设期间的财政贴息资金,作冲减工程成本处理。

第二十三条建设单位发生单项工程报废,必须经有关部门鉴定。报废单项工程的净损失经财政部门批准后,作增加建设成本处理,计入待摊投资。施工单位施工造成的单项工程报废损失由施工单位承担。第二十四条非经营性项目发生的江河清障、航道清淤、飞播造林、补助群众造林、退耕还林(草)、封山(沙)育林(草)、水土保持、城市绿化、取消项目可行性研究费、项目报废及其他经财政部门认可的不能形成资产部分的投资,作待核销处理。在财政部门批复竣工财务决算后,冲销相应的资金。形成资产部分的投资,计入交付使用资产价值。

第二十五条非经营性项目为项目配套的专用设施投资,包据专用道路、专用通讯设施、送变电站、地下管道等,产权归属本单位的,计入交付使用资产价值;产权不归属本单位的,作转出投资处理,冲销相应的资金。

经营性项目为项目配套的专用设施投资,包括专用铁路线、专用公路、专用通讯设施、送变电站、地下管道、专用码头等,建设单位必须与有关部门明确界定投资来源和产权关系。由本单位负责投资但产权不归属本单位的,经项目主管部门及同级财政部门核准作转出投资处理;产权归属本单位的,计入交付使用资产价值。

第二十六条建设项目隶属关系发生变化时,应及时进行财务关系划转,要认真做好各项资产和债权、

债务清理交接工作,主要包括各项投资来源、已交付使用的资产、在建工程、结余资金、各项债权和债务等,由划转双方的主管部门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批,并办理资产、财务划转手续。

第二十七条基建收入是指在基本建设过程中形成的各项工程建设副产品变价净收入、负荷试车和试运行收入以及其他收入。

(一)工程建设副产品变价净收入包括:煤炭建设中的工程煤收入,矿山建设中的矿产品收入,油(汽)田钻井建设中的原油(汽)收入和森工建设中的路影材收入等。

(二)经营性项目为检验设备安装质量进行的负荷试车或按合同及国家规定进行试运行所实现的产品收入包括:水利、电力建设移交生产前的水、电、热费收入,原材料、机电轻纺、农林建设移交生产前的产品收入,铁路、交通临时运营收入等。

(三)其他收入包括:1、各类建设项目总体建设尚未完成和移交生产,但其中部分工程简易投产而发生的营业性收入等;2、工程建设期间各项索赔以及违约金等其他收入。

第二十八条各类副产品和负荷试车产品基建收入按实际销售收入扣除销售过程中所发生的费用和税金确定。负荷试车费用计入建设成本。

试运行期间基建收入以产品实际销售收入减去销售费用及其他费用和销售税金后的纯收入确定。

第二十九条试运行期按照以下规定确定:引进国外设备项目按建设合同中规定的试运行期执行;国内一般性建设项目试运行期原则上按照批准的设计文件所规定期限执行。个别行业的建设项目试运行期需

要超过规定试运行期的,应报项目设计文件审批机关批准。

第三十条建设项目按批准的设计文件所规定的内容建成,工业项目经负荷试车考核(引进国外设备项目合同规定试车考核期满)或试运行期能够正常生产合格产品,非工业项目符合设计要求,能够正常使用时,应及时组织验收,移交生产或使用。凡已超过批准的试运行期,并已符合验收条件但未及时办理竣工验收手续的建设项目,视同项目已正式投产,其费用不得从基建投资中支付,所实现的收入作为生产经营收入,不再作为基建收入。试运行期一经确定,各建设单位应严格按规定执行,不得擅自缩短或延长。

第三十一条各项索赔、违约金等收入,首先用于弥补工程损失,结余部分按本规定第三十二条处理。第三十二条基建收入应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税后收入按以下规定处理:

经营性项目基建收入的税后收入,相应转为生产经营企业的盈余公积。

非经营性项目基建收入的税后收入,相应转入行政事业单位的其他收入。

第三十三条试生产期间一律不得计提固定资产折旧。

第三十四条建设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工程价款结算的制度规定,坚持按照规范的工程价款结算程序支付资金。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签订的施工合同中确定的工程价款结算方式要符合财政支出预算管理的有关

规定。工程建设期间,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进行工程价款结算审核前,建设单位应预留15—20%的工程款;工程价款经审核后,建设单位还必须按工程价款结算

总额的5%预留工程质量保证金,待工程竣工验收一年后再清算。

第三十五条建设项目在编制竣工财务决算前要认真清理结余资金。应变价处理的库存设备、材料以及应处理的自用固定资产要公开变价处理,应收、应付款项要及时清理,清理出来的结余资金按下列情况进行财务处理:

经营性项目的结余资金,相应转入生产经营企业的有关资产。

非经营性项目的结余资金,首先用于归还项目贷款。如有结余,主要应按投资来源比例归还投资方,少部分可作为建设单位留成收入。项目结余的分配比例和建设单位留成收入的用途,由财政部门在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批复中加以明确。

第三十六条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将应交财政的竣工结余资金在竣工财务决算批复后30日内上交财政。第三十七条基本建设项目竣工时,应编制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建设周期长、建设内容多的项目,单项工程竣工,具备交付使用条件的,可编制单项工程竣工财务决算。建设项目全部竣工后应编制竣工财务总决算。

第三十八条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是正确核定新增固定资产价值,反映竣工项目建设成果的文件,是办理固定资产交付使用手续的依据。各编制单位要认真执行有关的财务核算办法,严肃财经纪律,实事求是地编制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做到编报及时、数字准确、内容完整。

第三十九条建设单位及其主管部门应加强对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的组织领导,组织专门人员,

及时编制竣工财务决算。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应积极配合建设单位做好竣工财务决算编制工作。建设单位应在项目竣工后三个月内完成竣工财务决算的

编制工作。在竣工财务决算未经批复之前,原机构不得撤销,项目负责人及财务主管人员不得调离。

第四十条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的依据,主要包括: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概算调整及其批准文件;招投标文件(书);历年投资计划;经财政部门审核批准的项目预算;承包合同、工程结算等有关资料;有关的财务核算制度、办法;其他有关资料。第四十一条在编制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前,建设单位要认真做好各项清理工作。清理工作主要包括基本建设项目档案资料的归集整理、账务处理、财产物资的盘点核实及债权债务的清偿,做到账账、账证、账实、账表相符。各种材料、设备、工具、器具等,要逐项盘点核实,填列清单,妥善保管,或按照国家规定进行处理,不准任意侵占、挪用。

第四十二条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的内容,主要包括以下两个部分:

(一)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报表

主要有以下报表(表式见附件)

1、封面

2、基本建设项目概况表

3、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表

4、基本建设项目交付使用资产总表

5、基本建设项目交付使用资产明细表

(二)竣工财务决算说明书

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基本建设项目概况

2、会计账务的处理、财产物资清理及债权债务的清偿情况

3、基建结余资金等分配情况

4、主要技术经济指标的分析、计算情况

5、基本建设项目管理及决算中存在的问题、建议

6、决算与概算的差异和原因分析

7、需说明的其他事项

第四十三条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需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批。

对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实行“先审核、后批复”的办法,即由财政部门或财政部门委托的投资评审机构、有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对项目工程结算、建设单位编制的竣工财务决算进行审核,再按规定批复。

对建设项目的委托审核业务,按“谁委托,谁付费”的原则,由委托方支付有关费用。其他政府部门履行有关审批、监督职能进行审查或审计时,不得向建设单位收取任何费用。财政性资金投资的项目,未经财政部门同意,主管部门或建设单位自行委托中介机构进行委托审查业务,有关费用不得进入建设成本,由单位自筹资金支付。

第四十四条财政部门在办理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审批手续前,应预留5—10%的财政拨款,待项目竣工决算确认后予以清算。

第四十五条建设项目收尾工程的确定。项目尾工工程超过项目总概算5%的,建设单位不能编制项目竣工财务决算。

第四十六条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大中小型划分标准。经营性项目投资额在5000万元(含5000万元)

以上、非经营性项目投资额在3000万元(含3000万元)以上的为大中型项目。其他项目为小型项目。

第四十七条已具备竣工验收条件的项目,3个月内不办理竣工验收和固定资产移交手续的,视同项目已正式竣工投产,其费用不得从基建投资中支付,所实现的收入作为生产经营收入,不再作为基建收入管理。

第四十八条违反基本建设财务制度的处理。对没有严格执行基本建设财务制度,或违反基本建设财务制度的行为,各级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可根据国务院《关于违反财政法规处罚的暂行规定》,通过口头警告限期纠正、通报批评、停止拨款、收回拨款、撤销项目和对直接责任人行政处分等手段进行处罚。

第四十九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凡在2004年1月后开工的在建项目执行本规定,2004年1月前开工的在建项目可继续执行原基建财务制度,直至项目竣工。

第五十条本规定由江苏省财政厅负责解释。江苏省财政厅1998年转发的财政部《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若干规定》(苏财基[1998]19号文)同时废止。

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报表填制说明

一、基本建设项目概况表

1、表中各有关项目的设计、概算等指标,根据批准的设计、概算等文件确定的数字填列。实际指标根据项目建设的实际完成情况填列。

2、表中基建支出各项的实际数是指建设项目从开工之日起至达到办理竣工财务决算之日止发生的全部基本建设支出。

3、表中设计概算批准文号根据实际批准的文件分别填列。

4、表中收尾工程指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后还遗留的少量尾工,这部分工程的实际成本,可根据具体情况进行估算,并作说明,完工以后不再编制竣工财务决算。

二、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表

1、表中资金来源项下“基建拨款”各项、“项目资本”、“项目资本公积”、“基建借款”、“上级拨入投资借款”、“企业债券资金”和资金占用项下“交付使用资产”、“待核销基建支出”、“非经营项目转出投资”等项目,填列项目自开工建设至竣工止的累计数。

2、表中其余各项目填列办理竣工验收时的结余数。

3、补充资料的“基建投资借款期末余额”反映竣工时尚未偿还的基建投资借款数。

4、资金占用总额等于资金来源总额。

三、基本建设项目交付使用资产总表

表中各栏数字应根据“交付使用资产明细表”中相应项目的数字汇总填列,并分别与竣工财务决算表中有关数字相符。

四、基本建设项目交付使用资产明细表

本表是用来反映交付使用资产的详细内容。编制时,对各项内容要分类填列。

江苏省财政厅文件

江苏省财政厅文件 苏财农[2002] 14 号 江苏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江苏省财政农业专项资金报帐制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省辖市及常熟市财政局,省级有关农口主管部门:为了进一步规范财政农业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财政农业专项资金管理规则》,结合我省实际情况,我厅制定了《江苏省财政农业专项资金报帐制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江苏省财政农业专项资金报帐制管理办法》 二00二年十月二十日

《江苏省财政农业专项资金报帐制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切实加强财政农业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财政农业专项资金管理规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财政农业专项资金报帐制是指农业项目实施单位根据项目实施协议(或合同书)、项目实施计划和项目实施进度提出用款计划并附报帐凭据,按规定程序报财政部门或农口主管部门审批,并请拨付资金的管理制度。具体是由财政部门作为报帐管理部门还是由农口主管部门作为报帐管理部门,由同级财政部门确定。省级暂实行由农口主管部门作为报帐管理部门。 第三条财政农业专项资金报帐制可以由报帐管理部门直接报支和核算,也可以由报帐管理部门对项目实施单位提供的原始凭证进行审核盖销后,仍退回项目实施单位,由项目实施单位负责会计核算。财政农业专项资金原则上实行县及县以上财政部门报帐,乡级经济条件较好的地区也可以实行乡级财政报帐。要积极推进实施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改革,将资金直接支付到商品、劳务和建筑工程承担单位。具体实施办法有各地自行制定。农业三项工程资金、农业科技示范基地(园区)建设资金、小型公益设施建设补助资金、无公害农产品生产基地建设资金、农业产业化发展专项资金、外向型农业发展资金、财政扶贫资金,以及其他财政支持的限额以上的农业项目,必须实行财政报帐制。具体限额由各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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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财政厅关于贯彻实施《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规范(试 行)》的通知 【法规类别】行政事业财务管理 【发文字号】苏财会[2014]74号 【发布部门】江苏省财政厅 【发布日期】2014.12.04 【实施日期】2014.12.04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江苏省财政厅关于贯彻实施《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规范(试行)》的通知 (苏财会〔2014〕74号) 各市、县财政局,省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提高行政事业单位内部管理水平,规范内部控制,加强廉政风险防控机制建设,2012年11月,财政部印发了《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规范(试行)》(财会〔2012〕21号,以下简称“内控规范”),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为进一步贯彻落实财政部有关工作要求,全面推动我省贯彻实施内控规范,特提出以下意见。 一、领会贯彻实施内控规范的重要意义 内控规范通过制度建设、实施措施和执行程序实现对行政事业单位经济活动风险的防范和管控,将内部控制的基本原理与行政事业单位的实际情况相结合,并将制衡机制嵌

入到内部管理制度中,对于提高单位管理水平,改进公共服务的质量和效率,规范财经秩序,推进财政规范化、科学化、信息化管理,建设服务型政府都具有重要意义。 贯彻实施内控规范,一是有利于提高各部门、各单位领导班子对内部控制工作的重视程度,增强风险管控意识以及强化内部控制的自觉性。二是有利于各单位建章立制,堵塞漏洞,消除隐患,保护国有资产安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维护社会公众利益。三是有利于将预算、收支、资产、基建、政府采购、经济合同等行政事业单位重点管控业务和事项纳入统一的管控体系,实现财政管理各相关政策规定的有机衔接,全面提升行政事业单位的风险防控和内部管理水平,科学有效地预防腐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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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第一章招标书 一、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二、投标人须知 (一)、总则 1、资金来源 买方已筹集了一笔可靠资金,用于支付“投标人须知前附表”中序号1所列的项目采购的费用。根据《安徽省省级政府采购管理实施细则》 的规定,出资方和买方已将本项目委托给安徽省政府采购中心(以 下简称政府采购中心)进行招标采购。 2、本次招标方式及投标人资质要求 本次招标采取“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序号3规定的招标方式。 凡是符合招标公告中规定资质要求的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均可参加投标。 3、投标费用 投标人必须自行承担所有与参加投标有关的费用。不论投标的结果如何,政府采购中心在任何情况下均无义务和责任承担这些费用。 (二)、招标文件 4、招标文件构成 招标文件包括: 第一章 一、投标人须知及前附表 二、投标人须知 三、合同条款前附表

四、合同条款 五、合同格式 六、投标人须知补充事项 七、合同特殊条款 八、服务需求一览表 九、技术要求 第二章 一、投标函 二、开标一览表 三、供货及投标报价表 四、零配件表 五、规格相应表 六、供货及投标技术方案 七、资格证明文件 投标人应认真阅读和充分理解招标文件中所有的内容。如果投标没有满足招标文件的有关要求,其风险由投标人自行承担。 5、招标文件的澄清 投标人有权要求政府采购中心对招标文件中的有关问题进行答疑、澄清。 投标人对招标文件如有疑问,应在投标截止日前三个工作日按招标邀请书(公告)或本须知前附表中的联系方式,以书面形式(如传真、 信件、电报等)通知政府采购中心。政府采购中心对在此规定时间

以前收到的、且需要做出澄清的问题,以书面形式刊登在“安徽政 府采购网”上,但不说明问题的来源。 6、招标文件的修改 在某些情况下,政府采购中心可能对招标文件进行修改。 政府采购中心对招标文件的修改,将以说明函的形式刊登在“安徽政府采购网”上,并对参加该项目的投标人具有约束力。 为使投标人有充分时间对招标文件的修改部分进行研究或由于其他原因,采购中心可以决定延长投标截止日期,如果作出延长投标截止 日期的决定,采购中心将以说明函的形式刊登在“安徽政府采购网” 上。 (三)、投标书的编制 7、投标的语言及度量衡单位 投标人的投标书、以及投标人与政府采购中心就有关投标的所有来往函电均须使用中文。 除技术要求中另有规定外,投标书所使用的度量衡均须采用法定计量单位。 8、投标书构成 投标书应包括第条第二章中所包括的全部内容。 投标人必须对其投标书的真实性与准确性负责。投标人一旦中标,其投标书将作为合同的重要组成部分。 投标人不得在未征得政府采购中心许可的情况下,擅自对招标文件的格式、条款和技术要求进行修改。否则,其投标书在评标时有可能被

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江苏省财政厅关于基本医疗保险省内

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江苏省财政厅关于基本医疗保险省内异地就医联网结算有关财务会计核算问题的通知 【法规类别】公司企业财务管理 【发文字号】苏人社发[2013]400号 【发布部门】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江苏省财政厅 【发布日期】2013.11.14 【实施日期】2013.11.14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江苏省财政厅关于基本医疗保险省内异地就医联网结算 有关财务会计核算问题的通知 (苏人社发[2013]400号) 各市、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无锡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 为切实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苏发〔2009〕7号)、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全省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2013年主要工作安排的通知》(苏政办发〔2013〕68号)等文件精神,加强和推进以异地安置退休人员为重点的医疗保险异地就医结算服务,规范异地就医医疗费用结算的财务行为,根据《社会保险基金财务制度》(财社字〔1999〕60号)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现就

全省异地就医联网结算有关财务会计核算问题通知如下: 一、异地就医医疗费用的结报政策。省异地就医联网结算平台(以下简称“省平台”)上发生的省内异地就医医疗费用结算,应严格按照就医人员参保地医疗保险政策规定的支付范围和标准执行,不得擅自增减支出项目、提高或降低支付标准。 二、异地就医医疗费用的审核。异地就医发生的医疗费用,由参保地医保经办机构委托就医地经办机构负责审(稽)核。就医地经办机构负责对异地就医人员的就医行为和医疗机构的医疗行为进行稽核监管,负责对异地就医人员发生的医疗费用的真实性、合理性进行审核,必要时将有关信息及时向参保地经办机构反馈。 三、异地就医医疗费用的支付。异地就医发生的医疗费用中,应该由个人负担的部分,由个人直接支付给就医医院;应该由医保基金(含个人账户)支付的部分,由就医地医保经办机构根据审核确认后的异地就医医疗费用,通过基金支出户进行垫付。 异地就医人员因急诊抢救、年度结算停机、异地信息系统故障、就医卡挂失或损坏等,在定点医疗机构未能刷卡而由个人垫付的医疗费用,由参保人邮寄回参保地报销。 四、异地就医医疗费用的清算。异地就医发生的垫付资金按照两级清算的方式按月按实差额结算。即省级医保经办机构负责省内的市级医保经办机构之间异地就医医疗费用的清算;市级医保经办机构负责市以下医保经办机构之间异地就医医疗费用的清算。各级经办机构按规定及时结付。 省平台于每月2日前生成经办机构间清算明细及汇总统计数据;各地经办机构于每月5日前,根据省平台提供的明细及汇总数据,做好上月异地就医医疗费用的审核核对工作,确认清算信息;每月10日前省平台生成《江苏省异地就医医疗费用清算明细表》、《江苏省异地就医医疗费用清算平衡总表》(以下简称《清算表》),统计上月各地差额结算数据。 五、异地就医医疗费用的划拨。各级医保经办机构应在每月10日前,根据《清算表》

安徽省财政厅关于印发预决算公开操作规程实施细则的通知

安徽省财政厅关于印发预决算公开操作规程实施细则的通知 【法规类别】预算管理 【发文字号】财预[2016]1803号 【发布部门】安徽省财政厅 【发布日期】2016.11.28 【实施日期】2016.11.28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安徽省财政厅关于印发预决算公开操作规程实施细则的通知 (财预〔2016〕1803号) 省直各部门、单位,各市、县(区)财政局: 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地方预决算公开操作规程>的通知》(财预〔2016〕143号),省财政厅制定了《预决算公开操作规程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安徽省财政厅 2016年11月28日

预决算公开操作规程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中央和省推进预算公开工作精神,进一步改进预决算公开工作,建立健全全面规范、公开透明的预算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财政部关于印发<地方预决算公开操作规程>的通知》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所称预决算,是指经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务委员会批准的预算、预算调整、决算、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及报表(以下简称政府预决算),以及经各级政府财政部门批复的部门预算、决算及报表(以下简称部门预决算)。 第三条预决算公开的原则是: (一)坚持全面公开,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除涉及国家秘密外,不得少公开、不公开应当公开的事项,保证公开内容全面、真实、完整; (二)坚持明确责任,各级各部门依法履行公开义务,依法依规公开预决算; (三)坚持促进改革,通过预决算公开促进财政和其他相关领域改革,促进财税政策落实,促进财政管理规范,促进政府效能提高; (四)坚持同步推进,保持上下联动、部门同步,规范省市县各级各部门预决算公开工作。

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卫生和计划生

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江苏省物价局关于深化城镇基本医疗保 险支付方式改革的指导意见 【法规类别】社会福利与社会保障 【发布部门】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江苏省物价局 【发布日期】2015.08.03 【实施日期】2015.08.03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江苏省物价局关于深化城镇基本医疗保险支付方式改革的指导意见 各市、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卫生计生委、物价局: 为深化基本医疗保险支付方式改革,更好地发挥医保支付对医疗服务供需双方的引导和对医疗费用的制约作用,提高基金使用效率,根据《省委省政府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建设现代医疗卫生体系的意见》(苏发﹝2015﹞3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城市公立医院综合改革试点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38号)的要求,结合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城镇医保支付方式改革的目标任务和基本原则

全省各统筹地区应结合基金收支预算管理,全面开展医疗保险付费总额控制,到2015年底,覆盖区域内50%以上的定点医疗机构,并逐步扩大到所有定点医疗机构。积极推进门诊统筹按人头付费,总结推广病种分值付费,大力推行住院、门诊大病按病种付费,有条件的地区,按病种付费的病种力争达到100个。建立健全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与医疗机构的谈判协商机制与风险分担机制,到2020年,逐步建成与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发展相适应,激励与约束并重的复合式医保支付制度。 城镇医保支付方式改革的基本原则是: (一)科学合理。总额控制指标和病种支付标准要以定点医疗机构历史结算数据和基金预算为基础,统筹考虑成本上涨、基金收支、医疗服务变化及分级诊疗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发展等情况,进行科学测算并合理确定。 (二)总额控制。坚持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结余的原则,合理确定支付标准,保障参保人员基本医疗需求,合理利用医疗卫生资源,控制医疗费用过快增长。 (三)激励约束。建立结余转用、超支分担的激励约束机制,完善监督考核办法,提高定点医疗机构控制成本和规范医疗行为的主动性、积极性。 (四)谈判协商。建立健全医保经办机构与定点医疗机构的谈判协商机制,通过谈判合理确定总额控制指标、病种支付标准以及按人头付费标准等关键指标。 (五)强化管理。全面推进医疗保险智能监控,发挥医保监控作用,维护参保人员权益,确保付费方式改革后医疗服务水平不降低、质量有保障。 二、深入开展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复合式支付方式改革 (一)稳妥实行基本医疗保险支付总额控制 1、合理确定统筹地区总额控制指标。统筹地区要综合考虑三年以上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符合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住院费用结算情况,结合年度基金收支预算安排,在按当年统筹基金筹集总额的5%提取风险调剂金和当年统筹基金总额(不含参保单位和个人一

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发展和改革委

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江苏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失业保险支持企业稳定岗位有关问题的实施意见 【法规类别】招工与就业 【发文字号】苏人社发[2015]15号 【发布部门】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江苏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发布日期】2015.02.02 【实施日期】2015.02.02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江苏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失业保险支持企业稳定岗位有关问题的实施意见 (苏人社发[2015]15号) 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发展和改革委、经济和信息化委: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优化企业兼并重组市场环境的意见》(国发〔2014〕14号)和省政府有关文件精神,在调整优化产业结构中更好地发挥失业保险预防失业、促进就业作用,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失业保险支持企业稳定岗位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14〕76

号)要求,现就做好失业保险支持企业稳定岗位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政策范围 对采取有效措施不裁员、少裁员,稳定就业岗位的企业,由失业保险基金给予稳定岗位补贴(以下简称“稳岗补贴”)。补贴政策主要适用以下企业: (一)实施兼并重组企业。指按《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优化企业兼并重组市场环境的意见》(国发〔2014〕14号)等要求,在日常经营活动之外发生法律结构或经济结构重大改变的交易,并使企业经营管理控制权发生转移,包括实施兼并、收购、合并、分立、债务重组等经济行为,并已办理相应工商登记或取得相关部门批准的企业。 (二)化解产能过剩企业。指按《国务院关于化解产能严重过剩矛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3〕41号)、《省政府关于化解产能过剩矛盾的实施意见》(苏政发〔2013〕162号)等相关规定,列入国家和地方各级政府化解钢铁、水泥、平板玻璃、电解铝和船舶等行业过剩产能计划的企业。

安徽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财政支出管理激活沉淀财政资金的通知

安徽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财政支出管理激活沉淀财政资 金的通知 【法规类别】财政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财预[2015]1420号 【发布部门】安徽省财政厅 【发布日期】2015.09.12 【实施日期】2015.09.12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安徽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财政支出管理激活沉淀财政资金的通知 (财预〔2015〕1420号) 省直各部门、单位,各市、县(区)财政局: 为贯彻省政府政策落实评估暨政策再落实推进会议精神,进一步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推进积极财政政策有效落实,现就加快预算执行、切实解决财政资金沉淀问题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科学安排预算 1.增强预算安排科学性。完善公用经费定额体系,合理保障基本支出需要;加强项目支出科学论证,充分对接部门和基层实际,优化资金使用方向、方式和重点,努力实现财政资源配置公平、高效。积极完善项目库建设,实施项目支出预算滚动管理,跨年度

实施项目根据项目进度和资金需求分年安排预算,做到预算安排与资金需求相衔接。 2.提高预算编制精细性。严格控制代编预算规模,切实减少二次分配项目,提高年初预算到位率。细化项目支出预算编制,本级支出细化到具体执行单位和支出内容;专项转移支付分县区、分项目编制。扎实做好项目支出前期准备工作,做到预算一经批复就能执行,从预算安排的源头解决“钱等项目”问题。 二、合理分担支出 3.合理划分支出责任。在合理划分省市县事权和支出责任的基础上,认真清理完善现行配套政策。对省级事权,由省级全额承担支出责任;对省市县共同事权,明确各级支出分担比例,由省市县共同承担支出责任;对市县事权,由市县承担支出责任,省级主要通过一般性转移支付予以支持。 4.落实重大政策资金。中央和省出台的重大政策,属于省市县共同事权或市县事权的,市县要不折不扣保障资

江苏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江苏省财政厅关于调整省级机关公费医疗

江苏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江苏省财政厅关于调整省级机关 公费医疗用药范围的通知 【法规类别】工资福利与劳动保险 【发文字号】苏劳社医管[2008]5号 【发布部门】江苏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江苏省财政厅 【发布日期】2008.05.13 【实施日期】2008.06.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江苏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江苏省财政厅关于调整省级机关公费医疗用药范围的通知 (苏劳社医管[2008]5号) 省各委、办、厅、局,各定点医疗机构,各有关单位: 省级机关处级及处以下干部职工和退休人员公费医疗(以下简称省级机关公费医疗)用药范围目前使用的是1998年省卫生厅、省财政厅印发的《江苏省公费医疗药品报销范围》(第三版),由于长期未做调整,其中部分药品已不适应临床医疗需求。为进一步适应临床需要,保证基本医疗,切实减轻省级机关患者的个人负担,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根据江苏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基本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药品目录的通知》(苏劳社〔2005〕33号)精神,经研究决定,将省级机关公费医疗用药范围调整到《江苏省基本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药品目录》。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1、自2008年6月1日起省级机关公费医疗的用药范围调整到《江苏省基本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药品目录》。今后《药品目录》的调整由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会省财政厅研究制定。 2、凡《江苏省基本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药品目录》中属《江苏省公费医疗药品报销范围》(第三版)的药品品种,仍然实行个人零自付。 在《江苏省基本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药品目录》范围以内、但不在《江苏省公费医疗药品报销范围》(第三版)的、原由个人全额自付的、新扩充的药品品种,暂参照《南京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用药目录》的个人负担比例执行。 不在《江苏省基本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药品目录》范围、但在《江苏省公费医疗药品报销范围》(第三版)以内的继续保留的药品品种,仍继续使用并实行个人零自付。 3、请各定点医疗机构及时做好与省医保中心药品库的比对工作,确保药品范围调整工作如期顺利进行。请各享受和参加省级机关公费医疗的单位积极协助,共同做好药品范围调整的宣传和解释工作。 附件一:《江苏省基本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药品目录》(略) 附件二:保留原公费医疗药品品种(87种) 二OO八年五月十三日 附表二: 保留原公费医疗药品品种(87种) (未含在医保目录范围内)

江苏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江苏省财政厅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

江苏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江苏省财政厅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若干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 【法规类别】保险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苏人社规[2016]1号 【发布部门】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江苏省财政厅 【发布日期】2016.06.21 【实施日期】2016.06.2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江苏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江苏省财政厅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若干问 题处理意见的通知 (苏人社规〔2016〕1号) 各市、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人事、财务部门: 为规范推进我省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现就具体实施中若干问题的处理意见通知如下: 一、关于缴费工资、视同缴费和欠费补缴问题 (一)暂不能按《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关于贯彻落实〈省政府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苏人社发〔2015〕224号)

有关规定确定个人缴费工资的参保人员,其缴费工资按上一年度本人工资收入和规定的缴费工资上、下限确定。 (二)每年1月1日至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正式公布期间,缴费工资上、下限仍延用上年度标准,待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公布后的次月,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新公布的缴费基数上、下限核定有关单位和人员新的缴费工资基数。 (三)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2014年10月1日前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计算的机关事业单位工作年限作为视同缴费年限。改革后,不再开具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视同缴费证明。 (四)参保单位和参保人员补缴欠缴的基本养老保险费本息时,利息

安徽省财政厅红头文件上行文请示模板图解

000001 份数序号,机密 /以上文件用此号 公文格式样张 根据国务院国发 〔2000〕23 号文 或急件 特□急 红色反线,156mm 标题用2号小标宋体,不能出现书名号套书名号 空2行 这部分空着给上级领导批示用 「、眉首5个要素,约占1 - 2弱^1 / 安徽省财政厅关于XXX 的请示 1 」 I -- L_, ---- XXXXX : 1作者 事由 全称、规范简称或统称,不能多头主 送,更不能直送领导,3号仿宋。 1 / XXXXXXXXXXX XX 空1行 □ D 2 占 1 XXXXo XXXXXXXXXXXXXXXXXXXXXXX XXXXXXXXXXXXXXXXXXXXXXX XXXXXXXXXXXXXXXXXXXXXXXX

盖印这一页若无正文,不能打“此页 无正文”,要把上页正文调整到此页。 ^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 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y xxxxxxx □ □附件:1. XXXXXXXX XXXXXXXXXXXXXXXXXXXXX。 2. xxxxxxxx 上行文的请示、意见要注上 联系人和电话,便于联系。 口□(联系人:XXX 注释:1、XXXX, 2、XXXX, XXXXXX ,电话:XX XXXXXX X 三 、 版 记 , 四 个 要 素

江苏省财政厅关于做好2018年政府购买服务工作的通知

江苏省财政厅关于做好2018年政府购买服务工作的通知 【法规类别】政府采购 【发文字号】苏财购[2018]12号 【发布部门】江苏省财政厅 【发布日期】2018.03.19 【实施日期】2018.03.19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江苏省财政厅关于做好2018年政府购买服务工作的通知 (苏财购〔2018〕12号) 各设区市、县(市)财政局: 为深入贯彻中央和省关于政府购买服务的政策要求,进一步规范政府购买服务范围边界和购买目录,努力实现政府购买服务力度进一步加大、范围进一步拓展、购买绩效进一步提升,扎实推进我省政府购买服务工作,现就做好2018年政府购买服务工作通知如下: 一、规范政府购买服务范围。政府购买服务内容应当严格限制在属于政府职责范围、适合采取市场化方式提供、社会力量能够承担的服务事项,重点是有预算安排的基本公共服务项目。各地要严格执行国务院《关于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指导意见》

(国办发〔2013〕96号),按照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规定的内容范围开展政府购买服务,不得超范围或变相将不属于政府购买服务范围的货物、工程和基础设施建设、融资行为列入政府购买服务范围。科学制定并适时完善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实行动态调整并向社会公开。 二、抓好重点领域购买服务工作。各地要加大公共教育、劳动就业服务、人才服务、社会保险、社会救助、养老服务、残疾人服务、医疗卫生、人口和计划生育、住房保障、公共文化、公共体育、公共交通运输、三农服务、环境治理、城市维护、社会管理性服务、技术性服务等重点领域政府购买服务的推进力度,加强重大项目的跟踪管理。 三、严格政府购买服务预算管理。政府购买服务要坚持先有预算、后购买服务,所需资金应当在既有年度预算中统筹考虑,不得把政府购买服务作为增加预算单位财政支出的依据。各级

江苏省财政厅关于公布江苏省政府性基金项目目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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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财政厅关于公布江苏省政府性基金项目目录的通知 【标 签】政府性基金项目目录,收支管理 【颁布单位】江苏省财政厅 【文 号】苏财综﹝2004﹞99号 【发文日期】2004-08-09 【实施时间】2004-08-09 【 有效性 】全文有效 【税 种】其他税费 省各部、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各市县财政局: 根据《财政部关于发布全国政府性基金项目目录的通知》(财综[2004]6号)、《财政部关于江苏省教育地方附加费等政府性基金有关问题的复函》(财综函[2003]12号)和《省政府关于调整教育费附加等政府性基金征收办法的通知》(苏政发[2003]66号)等有关文件规定,我们对《江苏省财政厅关于公布〈江苏省政府性基金项目目录〉的通知》(苏财综[2002]195号)中涉及的政府性基金项目进行了清理,重新编制了《江苏省政府性基金项目目录(2004年)》(以下简称《基金目录》),并报经省政府同意公布全省执行。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级、各部门要迅速贯彻落实《财政部关于发布全国政府性基金项目目录的通知》和本通知的规定,认真进行对照清理,取消不合法、不合理的政府性基金项目,对超过规定标准的要坚决予以降低,对扩大范围的行为要予以纠正。同时,对于列入《基金目录》公布的项目,应规范管理,严禁擅自增加项目、提高标准、扩大范围。以后各级、各部门应严格执行政府性基金审批权限,凡需设立政府性基金项目的,应按规定程序进行审批。 二、《基金目录》中公布的16项政府性基金项目是截止本通知发布时我省继续保留执行的政府性基金项目,本通知发布后,凡未列入《财政部关于发布全国政府性基金项目目录的通知》和《基金目录》公布的政府性基金项目一律作为取消项目处理,各级、各相关部门和单位应当停止执行,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有权拒绝支付。对于本通知发布后新设立的政府性基金项目,统一按照国家和省相关文件规定执行。 三、根据《财政部关于发布全国政府性基金项目目录的通知》的有关精神,“农业税附加”、“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土地出让金”、“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和价

财〔2002〕号 - 安徽省财政厅

财库…2012?128号 关于在省直预算单位全面实行 公务卡制度改革的通知 省直各部门、单位,国库集中支付各代理银行: 近日,财政部印发了《关于进一步推进地方国库集中收付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财库…2011?167号),明确要求地方财政要在预算单位中积极推进公务卡制度改革。根据这一要求,以及省财政厅和人行合肥中心支行联合制定的《关于印发省级预算单位公务卡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库…2007?1217号),结合省直公务卡试点单位的使用情况,经研究决定,今年将在省直预算单位中全面推开公务卡制度改革,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认识到位:实行公务卡制度改革是深化国库集中收付制度改革的需要,是方便预算单位减少现金结算的需要,更是推进 -1-

党风建设廉政建设的需要,希望各预算单位充分认识到此项工作的重要性与必要性。 二、准备到位:公务卡制度改革涉及到财政部门、预算单位、代理银行等各个方面。各部门要相互沟通,密切配合,做好在职人员的信息确认、系统调试等各项前期准备工作,确保公务卡制度改革的顺利推进。 三、实施到位:为了有序稳妥的推进公务卡制度改革,拟在4月至7月分四批在省直预算单位中启用公务卡,确保2012年年底前全面完成。具体单位与启用时间详见附件。 四、省级公务卡制度改革分批名单等相关资料信息,发布在“财政一体化管理信息系统”通知公告栏,请注意及时查看。 (联系人:谷媛,联系电话:5100283) 附件:2012年省直预算单位公务卡制度改革分批名单 二O一二年二月七日 主题词:公务卡△改革通知 信息公开类别:依申请公开 安徽省财政厅办公室印发160份 2012年2月7日印发 -2-

江苏省财政厅关于2017年度省本级预算执行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江苏省财政厅关于2017年度省本级预算执行管理有关问题的 通知 【法规类别】预算管理 【发文字号】苏财库[2016]66号 【发布部门】江苏省财政厅 【发布日期】2016.12.19 【实施日期】2016.12.19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江苏省财政厅关于2017年度省本级预算执行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苏财库[2016]66号) 省各部、委、办、厅、局,各直属单位,各省级国库集中支付代理银行: 为贯彻落实《预算法》关于“各部门各单位是本部门本单位预算执行主体,负责本部门本单位的预算执行,并对执行结果负责”的有关要求,根据国务院关于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的精神和财政部支出经济分类科目改革要求,我厅对2017年度省本级预算执行管理业务流程进行了调整完善,适度扩大预算单位用款自主权,加大事前、事中、事后财政监管力度,在保障资金支付安全的基础上,进一步提高财政资金运行的效率和效益。现就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关于政府收支科目经济分类

(一)省本级预算执行管理信息系统在政府收支科目经济分类的类级、款级科目之间增设“款级控制科目”(详见附件),以便与2018年实施《支出经济分类科目改革试行方案》相衔接。在2017年度预算执行过程中,涉及款级控制科目之内的调整事项,由预算单位自行办理;涉及款级控制科目之间的调整事项,由预算单位向我厅申请办理。 (二)各预算单位的预算执行、会计核算和决算编制、公开等事项,均按财政部《2017年政府收支分类科目》中支出经济分类款级科目进行。 二、关于用款计划和资金支付 (三)对于基本支出用款计划,分为财政自动生成和单位自编两种形式。附件中加“*”标注的款级科目,由我厅根据部门预算可执行指标按序时进度自动生成用款计划,预算单位对自动生成不足的部分可补充编制,报我厅对口业务处审核后,由国库处审批下达一并使用。 (四)对于项目支出用款计划,由预算单位根据实际用款需要及项目管理要求编报。 (五)基本支出支付方式在附件中已明确规定的,按规定执行;未规定的,由单位自行选择。项目支出原则上采用直接支付方式。

江苏省财政厅关于做好2017年政府购买服务工作的通知

江苏省财政厅关于做好2017年政府购买服务工作的通知 【法规类别】政府采购 【发文字号】苏财购[2017]20号 【发布部门】江苏省财政厅 【发布日期】2017.04.07 【实施日期】2017.04.07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江苏省财政厅关于做好2017年政府购买服务工作的通知 (苏财购〔2017〕20号) 各市、县(市)财政局: 为深入贯彻中央和省关于政府购买服务的政策要求,扎实推进我省政府购买服务工作,现就做好2017年政府购买服务工作提出如下要求: 一、目标任务 大力推进政府购买服务,进一步规范政府购买服务范围边界和购买目录,凡社会能办好的都应交给社会力量承担,努力实现政府购买服务力度进一步加大、范围进一步拓展、购买绩效进一步提升。2017年度对市、县(市)政府购买服务工作考核的目标是:各地政府购买服务规模的增长幅度不低于当地政府采购总规模的增长幅度。

二、工作要求 (一)建立健全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根据政府购买服务目标要求,制定、完善本地区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明确相关部门购买服务的范围和内容,为实施政府购买服务提供依据。各地指导性目录应实行动态调整并向社会公开。 (二)抓好重点领域购买服务工作。各地要加大公共教育、劳动就业服务、人才服务、社会保险、社会救助、养老服务、残疾人服务、医疗卫生、人口和计划生育、住房保障、公共文化、公共体育、公共交通运输、三农服务、环境治理、城市维护、社会管理性服务、技术性服务等重点领域政府购买服务的推进力度,加强重大项目的跟踪管理。 (三)做好行业协会商会购买服务工作。在公平竞争的前提下鼓励行业协会商会参与承

江苏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江苏省省级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

江苏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江苏省省级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省各部、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 为贯彻落实中央《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以及《江 苏省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的有关规定》,进一步加强和规范省级机关差旅费管理,参照((中央和国家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结合我省实际,我们制定了《江苏省省级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向我们反映。 请各市、县 (市)财政局参照本办法,结合实际情况,抓紧修订本地党政机关 差旅费管理办法,并报省财政厅备案。 附件 :江苏省省级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 江苏省财政厅 2014 年 3 月 26 日

江苏省省级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省级机关国内差旅费管理,推进厉行 节约反对浪费,根据《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参照《中央和国家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并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省级党政机关、人大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以及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各民主党派、工商联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 (以下简称省级单位 )。 第三条差旅费是指省级单位工作人员临时到常驻地以外地区公务出差所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第四条各省级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公务出差审批制度,出差必须按规定报经批准,从严控制出差人数和天数 ;严格差旅费预算管理,控制差旅费支出规模 ;严禁无实质内容、无明确公务目的的差旅活动,严禁以任何名义和方式变相旅游,严禁异地部门间无实质内容 的学习交流和考察调研。 第五条省财政厅以财政部公布的分地区、分级别、分项目差旅费标准为基础,结合本省实际制定差旅费标准,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物价及消费水平变动情况适时调整。 第二章城市间交通费 第六条城市间交通费是指工作人员因公到常驻地以外地区

江苏省财政厅派驻统一管理意见

江苏省财政厅派驻统一管理意见 中共江苏省财政厅党组、省纪委驻省财政厅纪检组 关于贯彻落实《关于对省纪委省监察厅派驻机构实行统一管理的实施意见》的实施办法 苏财党[2006]4号 为深入贯彻落实《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纪委、省委组织部、省编办、省人事厅、省监察厅〈关于对省纪委省监察厅派驻机构实行统一管理的实施意见〉的通知》(苏办发〔2005〕21号,以下简称《实施意见》)精神,根据省纪委要求,结合财政厅实际,现对驻厅纪检组监察室实行统一管理后的工作,提出以下实施办法: 一、总体工作要求 实行统一管理后,驻厅纪检组监察室由省纪委省监察厅直接领导,业务及干部工作由省纪委省监察厅统一管理,实施监督和查办案件工作直接受省纪委省监察厅领导,重要情况和问题直接向省纪委省监察厅请示、报告。厅党组和行政领导班子对厅机关及直属单位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支持并自觉接受驻厅纪检组监察室的监督。驻厅纪检组监察室按照职责要求,强化监督职能,加强对厅党组和行政领导班子及其成员的监督,并自觉接受广大党员干部的监督,协助厅党组和行政领导班子组织协调党风廉政建

设和反腐败工作,确保厅机关及直属单位的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得到进一步加强。 二、主要工作职责及分工 (一)厅党组对厅机关及直属单位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 厅党组按照《实施意见》的总体要求,结合财政工作实际,强化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认真抓好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各项任务的落实。 1、厅党组书记对全厅党风廉政建设负总责,党组和行政领导班子其他成员对分管工作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各负其责,机关各处室及直属单位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党风廉政建设负全面领导责任。 2、坚持“两手抓,两手都要硬”的方针,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切实把反腐倡廉工作与财政业务工作一起研究、一起部署、一起检查、一起考核。 3、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实施纲要》和省委《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体系实施纲要〉的具体意见》,积极构建财政部门惩防体系,落实并完善厅党组反腐倡廉预警机制;组织开展党风廉政宣传教育,加强反腐倡廉制度建设,对厅机关及直属单位的党风廉

江苏省财政厅资金绩效评价管理办法

江苏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江苏省财政专项资金绩效管理办法》的 通知 苏财规[2010]36号 省各部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各市、县财政局: 为建立科学合理的财政专项资金绩效管理机制,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率,保障项目实施达到预期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部《财政支出绩效评价管理暂行办法》、《江苏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我厅研究制定了《江苏省财政专项资金绩效管理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江苏省财政专项资金绩效管理办法 江苏省财政专项资金绩效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建立科学合理的财政专项资金绩效管理机制,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率,保障项目实施达到预期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部《财政支出绩效评价管理暂行办法》、

《江苏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财政专项资金是指各级政府为实现某一事业发展和政策目标或者完成特定工作任务,由财政性资金安排的、在一定时期内具有专门用途的资金。包括上级财政对下级财政的专项转移支付资金。 第三条财政专项资金绩效管理(以下简称:绩效管理)是指根据财政效率原理,对财政安排的专项资金从预算绩效目标设定、预算执行绩效跟踪、到项目完成绩效评价及结果运用整个过程实施评价的管理机制。 第四条绩效管理的基本原则 (一)科学规范原则。注重财政资金使用的经济性、效益性和效率性,严格执行规定程序,坚持定量与定性分析相结合; (二)全面系统原则。绩效管理贯穿于财政专项资金预算管理的各个环节,涵盖专项资金项目实施的事前、事中、事后全过程; (三)公正公开原则。绩效管理符合真实、客观、公正要求,依法公开并接受监督; (四)分级分类原则。绩效管理由各级财政部门和专项资金项目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主管部门)根据管理对象的特点分类组织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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