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读书笔记 公共行政的精神

读书笔记  公共行政的精神
读书笔记  公共行政的精神

《公共行政的精神》这本书关注的是公共管理领域的一些重大问题:如何界定公共的意涵;如何在民主政治背景下开展有效的公共行政;如何平衡效率、经济和公平;怎样成为一个讲求伦理的公共行政管理者;公共管理者为什么要成为代表性公民等等。这本书的目的是促进对公共行政这门学科的了解,还在于加强对公共组织和公共背景下的公共工作的理解。

第一部分:治理、政治和公共

在第一章里,作者讨论了公共行政中的公共的含义。作者首先探讨了“公共”这个词的古典含义和来源。在希腊语中,公共这个词意味着一个人已经进入成年,能够理解自我与他人之间的关系,能够理解二者之间的联系。他们用公共泛指社会中的所有的人,意味着一种集体主义倾向。

作者分析了学界的五种关于“公共行政是什么”的观点。

第一个观点认为“公共是利益集团”。多元主义认为,利益集团由各种具有相同利益追求的人聚集而形成,在政府中,各种利益集团相互作用、相互竞争,并追求符合利益集团利益的偏好。“公共利益”就是利益集团相互作用的结果。很多批评这个观点的人士坚信,如今政府存在许多问题都与多元主义有关,政府在任何行动之前都要征得各方利益集团的领袖人物的一致性同意,所以政府行动迟缓,丧失活力。

第二个观点——“公共是理性选择者”来自公共选择理论。这个观点从自我利益的假设出发,将市场经济模式和个人主义假设用于解释美国政治体制的运作,官僚体制和人一样,也会对自身的偏好进行理性的计算。批评者认为,和多元主义的观点一样,公共选择的观点对社会的弱势群体依然漠不关心,所以它也不能代表公共的利益。

第三个观点从立法的角度出发认为“公共是被代表者”。因为现代民主政府是间接民主不是直接民主,民选的官员直接代表公众,他们对公共问题的看法持有最合法的发言权。但是这个观点也有问题,公众只能通过有点的方式行使自己的公民权,公民经常感觉到他们所选举的代表并未有效地代表他们的意愿,公民所关心的问题和感到难过的事情经常得不到解决。

第四个观点从服务提供的角度出发,认为“公共是顾客”。这里的顾客被定

义为低层官僚提供服务针对的个人和群体。人们希望基层官僚能够支持他们的顾客,能够运用其专业技能和知识为他们的顾客提供最佳的服务。但是,这个观点忽视了服务的提供者和接受者都是人,在资源有限的条件下,会产生一种不平等的对待模式,基层官僚机构的工作往往也会产生异化,牺牲顾客的利益。

第五个观点认为“公共是公民”。这个观点认为要培养公民精神,主张公众不仅要追求自身的利益,而且应该追求公共利益,公民应该更加直接地参与管理。关于公民精神是否能代表公共?它的优点是认识到共同利益和公共精神的重要性,缺点在于没能认识到公共问题的复杂性,没有认识到专业知识和领导的关键作用,以及如何激励公众参与的问题。

回顾了这些观点之后,作者认为公共行政的公共理论的构成要素有:(1)宪法:这是政府存在的合法性基础,也是公民精神的所在;(2)品的崇高的公民:能够理解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公共政策,有坚定的信念,能够承担起个人的道德责任,具有公民操守;(3)对集体和非集体的公共回应:公共的制度和程序应该能够同时听到集体的和非集体的公共利益诉求,并作出回应;(4)乐善好施与爱心:政府的目的应该把整体价值的保护范围扩大到所有的公民。

第一章的结论认为我们一直没有发展出一种有说服力的公共理论。

第二章主要是对公共行政的政治背景的介绍。

作者提出,从最佳意义上而言,政治是人类从事集体活动的能力的杰出表现,它存在于企业、村落或者国家之中。正是通过政治,人们才把分散的个体的特殊利益集合在一起,形成一种共同的或者普遍的意志。

接着作者探讨了几个方面的政治。包括立法政治、行政首长政治、利益集团政治、媒体政治和代理政府政治,不一一细说。

最后,作者归纳了公共行政的几个关键点:

(1)绝大多数立法机关中缺乏能使大多数行政官员遵从的、明晰可鉴的命令规则,因此明智的公共行政官员总是小心翼翼地从立法机构、行政机构关键人物或者公众那里寻求支持和理解。

(2)专家和专业人员是有效行政的基础。

(3)无论是选任还是委任的政府官员,还是行政机构的官僚,都应该建立

起一个机制,确认共同目标。

(4)行政机构的官僚很难做到政治中立,但他们是使联邦体制顺利合作和转的关键角色,现代社会需要一个有效的政治合作体制。

第三章从治理的角度看公共行政,主要联系“新公共管理”的观点去分析。(包括我们之前探讨的奥斯本和盖布勒的《改革政府》,在作者的观点中表现得非常重要)作者认为,从治理看待公共行政包括以下几个含义:(1)它包括了参与公共活动的各种类型的组织和机构;(2)在公共行政的治理中,公共事务和政府事务之间的差异是可调和的;(3)治理是为了达到某种公共目的而在横向和纵向的组织网络中所进行的活动;(4)治理意味着重要性和合法性,意味着一种为达成公共目的而作出的崇高而积极的贡献。

但是作为治理的公共行政也有它的不足。首先是它强调选择、竞争和决策成本的观念,但忽视了公平和公正,其次治理强调顾客应该有选择权,但是没有强调决策者的责任和职责问题。更重要的是,在作为治理的公共行政的逻辑中,我们想象了一个精干而又灵活的公共组织,在这个组织中,有一些强有力的企业家型领导,政府的职能被民营化,但是结果很可能是造就了一支队公共服务缺乏热情、道德水平低下的公务员队伍。

作者得出的结论是,作为治理的公共行政看上去新鲜时髦,用途广泛,但是实际上它是一种交易型的公共行政。它有着像前面所说的各种弱点,但更加重要的是,治理不能一味追求活力和效率而将政府的职能交给市场,治理也需要强有力的政治组织和行政组织,使得在市场失灵时能够对重要资源进行重新配置,要维持民主合法性的道德基础。

第二部分:公正的问题

在第四章里首先作者关注到的是行政自由裁量权的问题。作者从哲学层面开始探讨,最后得出的结论是行政官员不应该以政治中立的价值标准作为准则,而是应该以社会公平作为政治价值标准,这种公平指的是结果和分配效果公平。他反对绝对的法治,认为行政中的自由裁量权是人们运用社会公平的领域,也是公平精神得以发展的领域。因此,行政人员在行使行政时所拥有的自由裁量权则是

法官们促进公开、正义的前提,而政策制定则是实现社会公平的基础。

社会心理学家认为,公平是维持社会群体团结的粘合剂,不公平会导致社会不信任进而导致政体合法性下降。最后得出公共行政不应当因为社会公平概念的复杂性而受到阻碍,追求平等永远比追求经济和效率需要花更多的精力和反思。

第五章探讨了公共行政中的公正与社会公平。关于社会公平的理论主要包括以下几点:单纯的社会公平;分部化的公平(在不平等面前人人平等);群体公平;界定公平的领域;机会公平;价值公平。最后引出社会公平应该成为公共行政理论的重要支柱的呼吁。作者认为平衡效率、经济和公平应该成为公务员的职责所在,公务员在执行政策时使用自有裁量权应以公正平等为共识。

第六章则关注了代际公平的问题。(指当代人和后代人在利用自然资源、满足自身利益、谋求生存与发展上权利均等。即当代人必须留给后代人生存和发展的必要环境资源和自然资源)作者认为关于公平的制度安排,体现在政府政策中的大部分都是水平取向的,但事实上,这些维持道德秩序的制度也应该是代际的和垂直取向的。公共官员应该竭力采用和实施那些对后代不会产生消极影响的政策,不应当制定那些会导致待机之间社会不公平的政策。影响后代的分配问题大多数来自于私人市场交易,缺乏代际社会公平也是市场失灵的一个表现,政府应通过公共政策来敢于市场,实行有利于后代利益的管制。

第三部分:公共行政中的伦理、公民精神和乐善好施

这一部分所探讨的内容是这本书比较有意思的地方。

第七章主要是探讨伦理与公共行政的关系。作者认为人性到底是善还是恶是不可能去证明的,在公共行政中的官员也是一样的,由于环境和工作的性质不同,善恶的标准也是不同的,并且这些对行政官员的道德期望是通过组织内教育、思考和分析是可以提高的。接着作者通过两个命题说明了政府的企业化改革付出了相当大的道德代价即腐败和不道德行为。最后作者认为未来的行政伦理研究应该包括以下任务:研究公共行政的伦理问题发生的环境、职业和文化;比较不同环境、职业与文化中的道德标准和行为;测量教育和训练对行政伦理行为产生的实际效果;研究民营化对政府腐败和道德的影响;测量自由裁量权的减少对行政绩效和行政伦理的影响。

第八章讨论的是距离悖论和角色差异问题。距离悖论认为公众倾向于在抽象的意义上对政府和政府事务持负面的看法,但是他们在与政府项目或具体的政府官员打交道时,又倾向于对政府官员持正面的看法,角色差异表现在公众一般不会对民选的议员、民选的行政首长、政治任命的官员和常任文官进行区分。

作者联系了古德塞尔的《为官僚制正名》这本书的调查结果来进行说明,社会中存在这样一种距离悖论,给公共管理提出一个巨大的挑战,就是人们相信或者崇敬离他们近的政府官员,而认为离他们远的政府官员是懒惰、不称职和不诚实的。(讨论:和中国好像恰恰相反,为什么?)

关于角色差异就更普遍存在了,大多数公民并不了解政府官员之间的区别,他们可能会有固化的印象认为哪些部门是清廉的,哪些是腐败的,可能只是基于有限的知识形成他们对政府伦理的看法。

关于公民对政府和公共官员的长期负面评价,已经导致了一场新的改革运动比如放松管制和契约外包,但是这样也很容易产生腐败环境,导致公众对政府伦理丧失的印象和评价进入恶性循环的局面。

第九章探讨爱国主义、乐善好施和公共行政,作者主要任务公共服务的基本道德责任应该界定为爱国主义——一种对美国人民的无限的爱;所以,公务员必须既是道德的思考者,又是道德的实践者,这要求他们相信和理解美国整体的价值,然后对国家和人民有广泛的乐善好施的意识(包括拒绝种族和性别等各种歧视,才能实现平等)。

第十章通过分析公民精神和职业主义的公共行政之间的关系,作者认为存在四种模式:高公民精神(对其他人相互作用的结果非常敏感)、高职业主义(对职业化标准非常敏感)、低公民精神(追逐个人利益和个人主义)和低职业主义(很少关注职业化标准)。他认为美国的公共行政现在在从低职业主义-低公民精神的模式走向高公民精神-高职业主义的模式慢慢前进,但是这是一个非常漫长的过程,需要公共管理的远见卓识。

在本书的最后,作者总结了公共行政的一系列主要原理:①公共行政的前辈们明智地选择公共行政而非政府行政一词来表明这一领域的性质。公共行政包括国家的活动,的确也根植于国家。但是,其范围更广,并且应该更广,还包括集体的公共行政的行政或执行层面的各种形式及表现。②公共行政的任务在于高效、

经济及公平地组织和管理所有具有公共性质的(包括政府、准政府的及非政府)机构。③公共行政的范围是执行公共政策,有效地组织与管理公共机构,不带任何党派偏私地支持公共机构使命,为了全体公民的利益而政体的价值。④公共行政,无论在学术研究方面,还是在实践的领域,均应公平地把关注的焦点放在美国联邦体制下的联邦、州及地方政府层级上。⑤我们应当以这种方式,即以增强变革的前瞻性、回应性及公民参与的方式,管理公共组织的机构。⑥在民主政治环境下,公共管理者最终应向公民负责。正是因为这种责任,我们的工作才显得崇高神圣。⑦无论在理论上还是实践上,公共行政对公平与平等的承诺,都应该与对效率、经济和效能的承诺同等重要。遵循公平与平等原则能够把我们时代的人民紧紧联系在一起,同时也使我们与未来一代的联系更加紧密。⑧公共行政的精神是建立在对所有公民的乐善好施的道德基础之上的。

《新公共行政》读书笔记word版本

《新公共行政》读书 笔记

《新公共行政》读书笔记 弗雷德里克森个人简介 H·乔治·弗雷德里克森,美国当代著名的公共行政学家、西方新公共行政学派的旗帜性人物。他曾先后执教于雪城大学、南加州大学、北卡罗来纳大学和马里兰大学,还是堪萨斯大学埃德温·斯滕尼公共行政专业特聘教授。在学术职务方面他曾担任美国公共行政学会会长、美国著名公共行政学术期刊杂志《公共行政理论与实践》的主编。在行政职务方面曾担任东华盛顿大学校长、密苏里大学公共与社区服务学院院长、印第安纳大学公共与环境事务学院副院长。同时,也是《新公共行政》、《公共行政的精神》、《公共行政与社会正义》等多部享有盛誉的公共行政学专著的作者。基于弗雷德里克森在公共行政学领域的卓越贡献,他于1990年荣获美国公共行政学会和全美公共行政与公共事务学院联合会颁发的特别研究奖,于1992年荣获美国公共行政学会颁发的德怀特·沃尔多奖。 《新公共行政》是弗雷德里克森的扛鼎之作,这部著作最大的特色在于这是国内外首次对新公共行政思想进行总结和评价。20世纪60年代,在动荡不安的政治经济环境下,公共行政学作为一门科学,也面临着时代的挑战,学者们都在反思传统的公共行政,研究公共行政未来的发展方向和远景,谋求变革与创新成为必然趋势。弗氏在新公共行政的发展中一直起着核心的作用,他于1980年在总结了自己数十年对公共行政的思考的基础上,出版了《新公共行政》一书。书中系统的阐述了新公共行政的理论,将一些新的理念和观点引入到公共行政中,其中社会公平就是新公共行政的一个核心理念。弗氏的《新公共行政》对于建立中国特色的公共行政学理论体系具有重要的学术参考价值与理论借鉴意义。 弗雷德里克森“新公共行政”理论的核心观点 (一)社会公平复合理论 社会公平复合理论是弗氏新公共行政思想的重要内容,他以社会个体的公平问题作为理论原点,进而从更为广阔的视野进一步阐释公平理论。弗氏认为社会公平包括单纯的个人公平、分部化的公平、集团的公平、机会的公平和代际之间的公平。单纯的个人公平强调的是社会个体之间的公平问题,即所有的社会成员不受任何外部因素影响而拥有平等的政治、经济、法律地位,任何人不得僭越这一原则而凌驾于他人之上。分部化的公平是正视不平等现实而采取的一种调节手段,即不同人群之间予以区别化对待,同等人群之间予以平等化对待。这种公平价值观比较适用于实行劳动分工的复杂社会,其行为貌似不公平,实质却是在促进公平目标的实现。集团之间的公平主要涉及群体或者次群体之间的公平,如种族公平和性别公平等。机会公平包括目标预期的机会公平以及实现目标所采用手段的机会公平。代际之间的公平是当代人与子孙后代之间的公平,主张留给子孙后代充裕的发展空间和机会。由于公平的内容复杂多样,而且变化多端,故而不可能用简单的列举方法涵盖所有的公平范围,那也是没有意义的。社会公平复合理论是一个由定义和概念组成的复杂结构,其重要价值就在于在理论上和实践上为实现社会公平目标提供了一个基本的分析框架。 (二)基于公共行政的治理观

《论法的精神》读后感1000字

《论法的精神》读后感1000字 “法是源于事物性质的必然联系。”读《论法的精神》孟德斯鸠开篇的第一句话。世间万物都有自己要遵循的法则,也都有属于自己的法律。上帝创造世界,保护世界,熟悉世界,是因为他制定了规则,是因为他有智慧和权力。而“造物主”是人类的信仰,是希冀。所以,在这个世界之外如果要创造另一个世界,那这个世界不是永恒不变,就是灭亡。创造看上去是一个简单的事情,但是永恒不变的规律和法则则是维持它运作的基本条件。规律无处不在,如果没有规则,这个世界将无法继续存在。在法律创制之前,就有了公平的关系。如果说人被成文法所规定的外,就没有公正了,那就是说,在圆还没有被画出之前,所有的半径都不相等。人在制定公正的法律之前,公正就已经存在并以确定了关系。但是不是说只能世界和物质世界管理的一样。同时,在兽类和植物相比较,兽类由于生理快感的诱惑,保持了它们的个性。所以,它们并不是完全地遵守自然法律。兽类没有人类的所拥有的至高无上的优点。兽类没有人类所拥有的希望,也就不存在有期望。没有期望就失望,就不会有忧虑和恐惧,也没有烦恼。同时,没有欲望,它们就能很好的保护自己,对它们来说欲望只是为了繁衍。自然法,顾名思义是在人类出现之前就有的法则。不是人类而经营,是源自生命的本质。自然法使得人类的脑海里树立起“造物主”的概念。是让人类获取知识而不是有多少现成的知识。在远古时期,人类会出去觅食,是自然法的原则;遇到危险想要逃脱,是自然法的规则;畏惧大自然,是自然法的规则;诱捕小动物,逃避大动物,是自然法的规则。而有了社会以后,人类置身于社会,彼此平等的观念逐渐消失,争斗开始。每一个国家拥有自身的力量,而国与国之间又想要得到彼此的东西,这样战争就出现了。战争出现,伤害的不只是人,还有基础设施。然而战争总要被规避,总要完结。就这样,为了减少伤害,人类制定了法律,规定人与人,国与国之间的行为准则,与其在伤害中疗伤,还不如一开始就没有伤害。在这其中,意志是很重要的连接方式。意志的一致性使得个体力量得以联合。法律的力量得以连接。而支配人类的行为的的法律就是人的理性。只要知道自己在做什么,是否有危害他人的行为,能够替人着想。就能真的做到守法。而国家的法律还应该和自然状况相连接。但是他们彼此的联系又是密不可分的。而政治法和民事法也没有分开的必要。法律的精神不在于它在哪一个领域,而在于他说产生的影响是否能够够真正的使各个事物涉及其中。使得其互相相依,互相联系,而又互相制约人的行为。

黑格尔-精神现象学

精神现象学(黑格尔) 导言 当意识获得了个别的意识自身即是绝对的本质这样的思想时,意识便返回到了它自身。对于苦恼的意识来说,自在的存在乃是它自己的彼岸。但是这个意识的运动已经使它在自身中得到了这样的变化:它将充分发展了的个别性,或者说,将现实的意识这个个别性,当作它自己否定物,即当作和它对立的极端;或者说,它将自己的自为的存在发挥出来作为一个客观的存在;并且,就在它的这个运动中,意识也自觉它与这个共相或普遍的东西已形成了统一,这个统一在我们看来,不再落于意识以外,因为被扬弃了的个别的意识就是这个普遍的东西,同时,因为意识既然保持自己于它的这个否定性之中,这个统一对意识自身而言就是它的本质,意识的真理性即是在具有绝对分立的两极端的推论过程里表现为中项的那个东西,它对不变的意识表示个别的意识已经否定了自己,而对个别的意识则表示不变的意识已不再是它的一个极端,而已与它和解为一。这个中项就是直接认知两极端并联系两极端的统一,它对意识因而对自己所表述的关于两极端的统一的意识,就是它自己即一切真理这个确定性。 〔Ⅰ.唯心主义〕 自我意识既然就是理性,那末它一向对于他物〔或对方〕的否定态度就转化而为一种肯定态度。在过去,自我意识一向所关涉的仅是它的独立和自由,为了拯救和保持其自身,曾不惜以牺牲世界或它自己的实在性为代价,将这两者都当作它自己的本质的否定物。但是,现在作为理性,本身既有了保证,它就感觉到自己与它们之间有了和平,能够容忍它们;因为它现在确知它自己即是实在,或者说,它确知一切实在不是别的,正就是它自己;它的思维自身直接就是实在;因而它对待实在的态度就是唯心主义对待实在的态度。当它采取这种态度以后,仿佛世界现在才第一次成了对于它的一个世界;在此以前,它完全不了解这个世界;它对世界,有所欲求,有所作为,然后总是退出世界,撤回自身,而为自己取消世界,并将作为意识的它自身也一并取消——将关于世界即本质的意识以及关于世界的虚无性的意识,一并予以取消,予以否定。现在,在它的真理性丧失了坟墓,在它的实在性否定了它对自己的否定,而意识的个别性成了它自身的绝对本质以后,它才第一次发现世界是它自己的现实世界,它才对世界的持续存在感觉兴趣,至于以前,它的兴趣只在于世界的消失。因为世界的持续存在对于它来说现在成了它自己的真理性和现在性;它确知只在这里才经验到自己。 理性就是意识确知它自己即是一切实在这个确定性;唯心主义正就是这样地表述理性的概念的。作为理性而出现的意识直接地自身具有这种确定性,同样地,唯心主义也直接地表述着这种确定性:我即是我,意思就是说,作为我的对象的“我”是唯一的对象,是意识到再没有其他任何对象存在的对象,它即是一切实在与一切现在;它既不是一般的自我意识里的那种对象,也不是自由的自我意识里的那种对象,前者只是一个空虚的一般对象,后者只是一个从其他还与它并存着的对象那里退回自身的对象。但是自我意识不仅自为地是一切实在,而且自在地是一切实在,它之所以既是自为的又是自在的实在,是因为它变成了这个实在或更确切地说证明了自己是这样的实在。它循着这个道路证明了自己:首先,作为自在的存在的他物,消失自己于意谓、知觉和知性的辩证运动之中;然后,仅为自我意识而存在的他物,为自我意识而消失自己于通过主奴意识的独立、自由思想、怀疑的解除、分裂的意识的绝对解放斗争种种过程的一种运动之中。于是有两个方面先后出现,在一个方面中,本质或真理对于意识具有存在的规定性,在另一方面中,本质具有只为意识而存在的规定性。但是这两者归结为一个真理,即:存在的或自在的东西只于它为意识而存在时存在,而那为意识而存在的东西也就是自在的存在。达到了这个真理的意识是已经走过这条道路的,而当它直接地出现为理性时,它却已经忘记这条道路,或者说,这个直接出现的理性只作为这个真理的确定性而出现。它只保证它即是一切实在。但并不理解这个保证,

《论法的精神》读书笔记.

《论法的精神》读书笔记 内容摘要:孟德斯鸠作为伟大的启蒙思想家,其思想在法学界影响深远。《论法的精神》是他伟大的作品,在世界法律发展史上有着十分深远的影响。最近有幸拜读了这一著作之后,有了许多体会和心得,下面我就这部著作谈谈我的感受,愿与大家作为分享。 关键词: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 一、作者简介: 孟德斯鸠(1689-1755),法国著名的启蒙思想家、社会学家、法学家,是与伏尔泰(1694-1778)、卢梭(1712-1778)齐名的法国资产阶级革命的思想先驱之一。孟德斯鸠出生在一个贵族世家,历代服务于纳瓦尔朝廷。1716年孟德斯鸠继承了其伯父波尔多议会会长的职务,并依遗嘱承袭了伯父“孟德斯鸠男爵”的尊号,这个称号也就同时标记着他的贵族世家的身份。他既好学,又有雄厚的经济力量和充裕的时间去周游列国,阅读资料,吸收经验和知识,从事著述,终于完成了《论法的精神》这部重要的著作。他作为资产阶级法的理论的奠基人之一,认为法的基础是人的理性。立法、行政、司法三权分立是理想的政治制度。 二、写作背景: 此书出自孟德斯鸠时代,也就是法国十七世纪末和十八世纪前半期,此时政治法国的封建主义和君主制发展到最高峰正急剧转向没落的时代,也就是1789年法国资产阶级大革命风暴席卷法国的前几年。当时的法国统治阶级是封建地主阶级,它包括贵族和高级僧侣两大社会集团,专职的国王政府就是这个阶级的专政机关。其余则是“第三等级”,包括各阶层的居民,其中除了

资产阶级和农民之外,还有手工业者和尚未形成为独立阶级的手工工厂工人。这是法国的封建地主阶级和专制政府对广大人民的压迫是无所不用其极。加上长期的战争、饥饿,疫病,真是民不聊生。农民的起义,此起彼伏,说明政治、经济危机已非常尖锐。 三、内容概要: 《论法的精神》这本书,分为上、下两册,四个部分,共三十一章内容,包含基本理论、政治理论、法律理论和经济理论四个部分。在这本书里,孟德斯鸠企图以丰富的历史事实为依据,建立起国家与法的一般性的规律与原则,寻找出历史演进的规律。与此同时,他从历史、生活、风俗习惯种种方面去研究法律的“精神“,还从社会的演进去探求这种力量在政治、法律方面所起的作用和一般的规律。孟德斯鸠的思想被资产阶级用作反封建、反暴政的武器,孟德斯鸠关于分权和法制的理论被一些资产阶级国家所采用。孟德斯鸠最大的影响在于他的思想成为资产阶级世界基本社会理论——“宪政论”的主要组成部分,也对中国民国时代的的宪法和法制产生了极其深远的影响。 四、读后感: 通观这本书,其部分政治、法律和经济方面的理论,让我留下深刻的印象。(一)政治方面的理论主要有政体分类理论,自由理论和三权分立学说。 其一,关于政体的划分,不同思想家都有各自的划分,划分的标准不完全相同,却有一个共同点:它们都根据统治者的人数以及统治的正当性进行划分。孟德斯鸠将政体划分三种,即为共和政体,君主政体和专制政体。共和政体是全体人民或一部分人民掌握最高权力的政体,分为民主政体和贵族政体。民主政体是最高权力掌握在全体人民手中的政体,而贵族政体是最高权力掌握在一部分贵族手中的政体。君主政体是指最高权力掌握在一个人手中,但

[VIP专享]《公共行政学英文经典》读书笔记

《公共行政学》读书笔记 阅读了这本英语书籍,给我印象深刻的是第1课和第29课,前者因为作者不仅是一位美国总统,有着优美的文笔,而且还开创了行政管理学的先河;后者是因为《重塑政府》一书对于中国目前的国情也有很大的借鉴意义。 威尔逊的《行政学研究》一文,第一次将行政管理从政治学研究中剥离,可谓行政管理的开山之作,具有重要的研究价值和意义。他指出行政学的研究目标在于两点:一是政府能够做什么;二是政府怎样有效率地做。行政学受到重视首先是在以法国和德国为主的欧洲大陆,他们试着促进政府的合理化、亲民化来避免群众推翻自己,从而建立新的民主主义政权。这种以国王为权力中心建立起来的有效率的政府,在一定程度上开辟了政府的新形态,同时由于权力集中这一优势,也便于开展有效率的政府工作。而英美,尤其是美国,其政府形态是三权分立,互相监督,政府对数以万计的民众负责,权力分散于各个投票的民众,因此在促进政府效率这一块,有一定的困难。基于这一困难,威尔逊分析美国的实际情况,认为文官制度改革是基础措施之一,威尔逊说“建立民主制度,必须对文职人员进行竞争性考试”。其次要区别宪法问题和行政管理问题,宪法问题更具有自由性,是对宏观理念的研究,行政问题是研究政府执行中的具体细节。最后要建立安全有效的行政监督——公众舆论。最后一部分,威尔逊提出了研究行政学最恰当的方法是,将不同政治形态的行政机构加以对比研究,以客观的角度分析美国行政管理

的优势和劣势,取其精华去其糟粕,为自身所用。 本文就以下四个方面,以个人感悟为主对《行政学研究》一文展开讨论。 一、主要内容 文章主要从行政学研究的主要目标、行政学研究的历史、特殊困难、行政的实质、行政管理中的任务和行政学研究方法等六个方面来阐述行政学这个新的学科。 威尔逊 二、写作顺序 整篇文章的写作顺序由浅入深,从行政学的历史开始,逐渐深入到行政学的实质及其困难,进而针对困难提出解决策略,最后纵观整个行政学研究,提出了自己的研究方法。 三、精彩语句感悟 1、如何研究一门学科。 “但是,我们在进入这种研究之前,需要做到下列几点:(l)考虑其他人在此领域中所做过的研究。即是说,考虑这种研究的历史。(2)确定这种研究的课题是什么。(3)断定发展这种研究所需要的最佳方法以及我们用来进行这种研究所需要的最清楚的政治概念。如果不了解这些问题,不解决这些问题,我们就好像是离开了图表或指南针而去出发远航。” 这段话,简单明了地说明要了解一门学科,首先要从它的历史入手,其次要考虑这门学科究竟研究什么,最后要学会这门学科最佳的学习方法。 刚刚开始的行政管理学研究生生涯,对作为一个跨专业的学生来说无疑是一项挑战,这挑战机遇和危险并存。学习得好,可以将本科和硕士阶段的学习内容融会贯通;稍不认真,就很容易掉队。读威尔逊的《行政学研究》,第一个收获便是这个简明扼要的学习经验。 2、政治课程的意义。 “正如黑格尔所说的,任何时代的哲学“都只不过是抽象思维所表现的那个时代的精神。而政治哲学也和其它任何种类的哲学一样,只不过是举起了反映当代事务的一面镜子。” 这段话,让我若有所思,似乎有点理解了政治课的意义。课本中“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无疑是一种抽象思维,它所反映的是我们这个时代的精神和事务。因此,我对这门稍显抽象的课程多了一份好感,至少理解了它存在的意义。 3、知识怎样“为我所用” “如果我们要应用这种科学,我们必须使之美国化,不只是从形式上或仅仅从语言上美国化,而是必须在思想、原则和目标方面从根本上加以美国化。它必须从内心深处认识我们的制度,必须把官僚主义的热病从血管中加以排除,必须多多吸入美国的自由空气。” “只要我们能够从根本原则上认识其在环境条件方面的全部根本差别,我们就能够完全和有益地引进他们的行政科学。我们仅需要用我们的宪法把它加以过滤,只需要把它放在批判的文火上烘烤,把其中的外国气体蒸馏掉。” 这两段话是阐述怎样将国外优秀的行政科学吸收并运用于美国行政体系中。通过这段话,我感悟到知识应该怎样“为我所用”——不仅仅是形式上的改变,而是要将它的思想本质同自己的实际情况相结合,取其精华去其糟粕。

试析_精神现象学_中黑格尔的实体观_张长明

广东社会科学 2006年第5期  试析《精神现象学》中 黑格尔的实体观 张长明 柳祥美 [提 要]实体是我们了解黑格尔哲学,乃至了解整个西方近代哲学的重要概念。黑格尔的实体观直接源于近代哲学关于实体和主体的学说,他认为实体与主体具有同一性,实体是能动的主体,实体是一个转化的过程。真理是由实体到主体及实体与主体的统一。主体与实体在黑格尔那里,已经不完全是近代哲学知识论路向上的含义,而更多地具有了现代生存论路向的意味。虽然他并非是在具体的历史过程中实现实体与主体的同一,而是把两者的同一描述成精神的自我实现过程,但它还是把哲学推向了新的高峰。正如《1844年经济学———哲学手稿》所说,现象学隐藏着一切批判的要素———尽管是以精神的形式出现。它为马克思主义哲学的诞生作了思想上和理论上的准备。 [关键词]实体 主体 真理 [中图分类号]B516.35[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0-114X(2006)05-0080-04 德国古典哲学的最大代表和完成者是黑格尔(1770-1831)。他把康德,费希特哲学中“理性”的能动性思想融入自己的体系,克服了康德割裂理性与感性关系的错误,吸收了谢林哲学中“绝对”所表现出的客观必然性思想,批判了谢林“绝对”中的非理性主义错误,提出了一个他认为兼容二者之长的概念———“绝对精神”,它既是实体又是主体,自在而自为,它是万物的最初原因和内在的本质,世界上的一切都是他的表现。黑格尔从他的绝对精神既是实体又是主体,自在而自为的规定出发,把自己哲学的研究对象规定为绝对精神自己发展的历史,基本任务是对其发展的阶段和内容在必然联系的概念式的把握。黑格尔说:“实体在本质上即是主体,这乃是绝对即精神这句话所要表达的观念。”①而马克思也指出:“把实体了解为主体,了解为内部过程,了解为绝对的人格。这种了解方式就是黑格尔方法的基本特征。”②可见,实体这一概念,对我们了解黑格尔哲学,乃至了解整个西方近代哲学,都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 从某种意义上说,西方形而上学的历史就是实体自身的演变史。哲学家们对实体的关注从未中断过。实体范畴起源于古希腊。柏拉图在《斐多》中指出,“一个东西之所以能够存在,只是

《论法的精神读后感》

《论法的精神读后感》 院(系)名称 专业班级 学号 学生姓名 2016年10月14日 早在中学时代,在老师的推荐下曾拜读过著名法学家孟德斯鸠的大作—论法的精神,那时只是粗浅的看了看。来到大学后,重读此书,受益匪浅,由衷的被这位法学家的精神境界所折服。 孟德斯鸠(1689—1755),法国伟大的启蒙思想家、法学家。他的著述论法的精神于1748年出版,当时的伏尔泰把此书推崇为“理性和自由的法典”。细读论法的精神,我们不难发现孟德斯鸠一生中的所作所为,所思所悟,并从中领悟到其理论真正的精华。 论法的精神提出了许多关于法律的理论,断言法律是代表整个人类的,是人类正义的表现,法律为整个社会利益服务,而不是为某一个阶级利益服务,不是为一部分居民的利益服务。他反对酷刑、主张适度刑罚,刑罚与教义相结合,利用舆论威慑阻止犯罪,只惩罚行为,不惩罚思想、语言。他还抨击了所谓攻击教会的亵渎神圣罪以及其他相关的无理的刑法。另外,他还提出了一系列关于审判、立证、拷问等诸方面的论说。总之,孟德斯鸠的学说涉及人类社会的各种基本问题。

论法的精神一书反映了当时处于社会下层的资产阶级与劳动人民对于政治与经济的愿望。全书在政治理论上极力主张建立相互制衡的三权分立。目的是为了避免独裁者的产生。独裁者们往往集立法权、行政权、司法权三大权于一身,容易造成权力的滥用。在法律理论方面阐述了法律的定义和种类,法律与各种事物的关系,刑法和民法的理论,以及立法的理论。孟德斯鸠认为法由事物本性产生出来的必然关系,也就是事物之间的内在规律。由此将法律分为人定法和自然法,提出了立法应与政体相互适应的原则。并且讲述了法律与防御力量、进攻力量、政治制度自由、公民自由、气候、土壤、贸易、宗教习俗、货币等各种事物的关系。全书在经济理论上认为私有财产权是人类的自然权利。在地理环境决定论中孟德斯鸠认为法律应当考虑地理环境尤其是气候、土壤等,和人们的性格、感情有关的这些因素。 该书首先讲述了政体对立法权的归属有重要影响。孟德斯鸠认为政体的有无与法治有着直接关系。专制政体意味着恐怖、专横和暴力,既无法律又无现章,由单独一个人按照一己的意志与反复无常的性情领导一切,所以在专制政体下,根本就无所谓立法权。君主政体与专制政体相比虽由也是单独一人执政,却遵照固定的和确立了的法律,所以君主政体下,君主和少数贵族握有立法权。至于共和政体,它是全体人民或仅仅一部分人民握有最高权力的政体,但并不等于说就是有法治可言的。但是有一条基本法则,就是只有人民可以制定法律,共和国的人民的权力是相对平等的。三种政体对法律的繁简、法律的体系、法律的内容等,也都有着重要意义。 孟德斯鸠与以往的法律学者主要满足于对法律条文的解释不一样,他力图从法律以外,从历史、生活、风俗习惯等方面去研究法的精神,从社会的进步去探求这种精神在政治、法律等方面所起的重要作用和一般规律,并从法律与其他事物的普遍联系中探求法律的精神实质,也即探求法律的最高境界—公正的价值理念。在孟德斯鸠看来,法的主要精神就是正义,法律应是正义的化身。

突破官僚制读书笔记

突破官僚制读书笔记 【篇一:《公共管理学》读书笔记参考书】 年版 2. 《政府未来的治理模式》,[美]B.盖伊.彼得斯著,吴爱明 等译,中国人民大学 出版社2001年版 3. 《公共选择理论》,缪勒,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9年版 4. 《公共行政学:管理、政治和法律的途径》,罗森布鲁姆,中国人 民大学出版社2002 年版 著,谭功荣等译,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2版 7. 《新公共服务——服务,而不是掌舵》,[美]珍妮特?v?登哈特, [美]罗伯特?b? 登哈特著,丁煌译,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 8. 《公共服务的制度建构》,[美]埃莉诺.奥斯特罗姆、帕克斯和 惠特克著,宋安喜、 任睿译,三联书店2000年版。 格莱德著,刘启君等译,河南人民出版社2003年版 10. 《突破官僚制:政府管理的新愿景》,[美]卖克尔.巴泽雷著,孔宪遂等译,中国 人民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

11. 《组织行为与公共管理(第三版)》,[美]迈克尔.L.瓦休等著,刘铮等译,经 济科学出版社2004 出版社2002年版 【篇二:《公共行政学经典著作》教学大纲】 公共行政学经典著作研读 上课时间:周六下午8-10节,地点:艺术中心402室 任课教师: 陈瑞莲教授、84036693 倪星教授、84038593 郭小聪教授、84034978 蔡立辉教授、34251601 对象:行政管理专业博士生 教学目的: 自从公共行政学诞生以来的一百多年的时间内,产生了许多具有代 表性的论著和学说,它们拓宽了公共行政学的研究视野,并直接奠 定了当代公共行政学研究的知识基础。本课程将对公共行政学发展 史中的经典著作进行系统介绍,通过剖析经典著作的方法来学习和 研究各种公共行政学的理论流派,并对之进行批判性的选择和拓展,从而为本学科的知识增长做出贡献。 在教学过程中,通过引导博士研究生阅读文献和课堂研讨等方法, 使他们能够全面了解各种理论流派和经典著作中的基本理论、基本 知识、基本方法,能够弄清各种理论流派之间的区别与联系,从学

《精神现象学》读后感_《精神现象学》读书心得五篇

《精神现象学》读后感_《精神现象学》读书心得五篇精神现象学就是关于精神实象的科学,是由19世纪德国古典哲学家 G.W.F.黑格尔提出。精神现象学把生活和历史的全部多样性都归结为"意识"对"对象"的关系,并把这种关 系头足倒置起来。下面是小编整理的几篇读后感,供大家参阅 在迄今为止的中文海德格尔研究中,他关于“存在”、“本有”、“语言”等问题的原创性思想一直受到重视,而隐藏在这些思想背后的哲学思想史的“痕迹”或“源头”则有时模糊不清。换言之,人们在凸显他思想突破性的同时,忽视了这种突破性与历史的传承关系。最近以来,这种状况有所改善,回到海德格尔思想的源头开始引起学界重视。他的—现象学之源 得到详细研究。他与亚里士多德、康德、尼采等人的思想关系得到一定程度的澄明。但他 与德国古典哲学,尤其是黑格尔哲学的关系则一直晦暗不清。人们在强调海德格尔对传统 形而上学的毁灭性批判时,往往很少注意到他与黑格尔哲学之间的关联。在这两者之间, 在古典哲学与现代哲学的转换之中,人们看到的断裂性往往要多于连续性。 思想任何时候都不是无源之水。为了回溯海德格尔的“源”,本文将首先回顾海德格尔 在20世纪30年代前后的系列哲学史讲座,力图揭示他是如何在西方哲学史中寻找自己 的思维定向或突破口。然后以他在1930/1931年的“黑格尔的《精神现象学》”讲座(GA32)的“序言”部分为蓝本,谈谈海德格尔与黑格尔的思想关系。我们将看到,在哲学应该面对 的问题、绝对知识与经验的关系、认识如何起始等方面,他与黑格尔有“亲缘”关系,有时 甚至选择与黑格尔站在一边,并且与当时的现象学立场拉开距离。 近年来,随着《海德格尔全集》的陆续出版,海德格尔与黑格尔的思想交集初露端倪:海德格尔在《存在与时间》中多次提到黑格尔;1930/1931年冬季学期开设了“黑格尔的 《精神现象学》”讲座;1938/1939年,他尝试着写作《黑格尔》(GA 68);1942/1943学期 的讲课中他再次以黑格尔《精神现象学》,尤其是其中的经验概念,和亚里士多德的《形 而上学》为主要题材,并在小范围的朋友圈就这两题目做过报告;1950年出版的《林中路》收入《黑格尔的经验概念》一文,基本是对《精神现象学》“序言”部分逐段的解读;1959 年在一个研讨班的活动中发表《黑格尔与希腊》(法文),并在1960年以德文首次出版, 可见他对此文是重视的;此外,他在“德国唯心论与当代哲学问题”的讲座中,也以较大篇幅论述了黑格尔哲学。 总体来看,海德格尔在和哲学史人物打交道时态度是有区别的:第一,对希腊古典哲 学中的柏拉图、亚里士多德等,他夸赞有加,把他们解读得比实际更强大,然后在和他们 的对话中加进一些自己的“武断”理解。第二,对20世纪30年代前后正在流行的新康德主义,尤其是以胡塞尔为代表的现象学思潮,他在1927年前是有所“认同”的,但在30年代的系列讲座中,明显持批判态度,认为他们回避了哲学基本问题,没有面对思想的“实事”,

《论法的精神》读书笔记

《论法的精神》读书笔记 张燃 在《论法的精神》这一鸿篇巨制中,孟德斯鸠先生对法律和政体、风俗、气候、地理、民族精神、宗教信仰等等之间的关系进行了阐述。孟先生认为,法律的制定应当把上述因素看作是重要的影响因素。他认为,制定法律,必须首先理解法的精神。基于法律的精神,才能让制定出适合一定的时间、地域和民族的优良法律。同时,孟先生主张积极地创立法律,主动去适应客观条件、风俗、宗教和地理环境等等。本书从各个方面,以法为中心,阐述各种事物之间的关系,透过这些关系来看法的精神。 孟德斯鸠的三权分立 孟先生把政体分为三种,即共和政体、专制政体和君主政体。三种政体中执掌最高权力的人是不同的,而得以鲜明地区分开来。共和政体的原则是美德,专制政体的原则是畏惧,君主政体的原则是荣宠;这种归纳是从整体上入手的,并不代表其中的每个人都有美德或者充满畏惧或者都有荣宠。不同政体的国家公民享有不同程度的政治自由。所以,如何建立自己的国家是人们慎重考虑的一点。孟先生认为,每个国家有三种权力---立法权,司法权和行政权。这三种权力必须独立,正如孟先生所说“立法权和行政权如果集中在一个人或者一个机构的手中,自由便不复存在了。因为人们担心君主或者议会可能制定一些暴掠的法律并暴掠地执行。司法权如果不与立法权和行政权分置,自由也就不复存在。”这就是著名的三权分立理论。所以,必须以权制权来防止权力的滥用,必须通过统筹协调,将自由变成每个人的权力。但是,自由不是为所欲为,而是做法律允许的任何事。 对一件往事的感悟 在中国,前不久在网络上有一个热火朝天的讨论,即关于是否应当将拐卖妇女儿童的罪行定为死刑。网络上的意见几乎是一片倒,大多数人都认为,对于拐卖妇女儿童这种令人深

《公共行政学 管理 政治和法律的途径》读书笔记

读《公共行政学:管理、政治和法律的途径》所想由于要办相关手续、准备考试的关系,没有能够仔细的精度此书,只是在大概通读的情况下,加上一些课程学习及参考阅读的一些相关文献所想的一些东西,在行文上可能推敲不足,望老师批评指正。 《公共行政学:管理、政治和法律的途径》是一本经典的行政管理书籍,作者从管理、政治和法律的途径描述、阐述和分析公共行政,给人们提供了一种深刻、全面理解公共行政的分析框架,内容涉及公共行政的概念、公共管理的职能、公共组织、公共人事管理、公共预算、公共政策分析、公共行政与民主宪政以及公共行政的未来等。作者集中指出看待公共行政要有三种视角,即管理视角、政治视角及法律视角。所以接下来的一些思考也主要从这几个方面来提出。此外,个人一向认为要了解一个人就需要了解他写的东西,同样了解一本书就必须了解他的作者,所以首先是对作者罗森布鲁姆的认识。 戴维·H·罗森布鲁姆是美国着名行政学家,现为美国华盛顿特区的美洲大学公共事务学院公共行政学教授、美国国家行政科学研究院院士。曾获美国政治学会约翰·高斯奖和公共行政学会德怀特·瓦尔多奖。他曾是美国行政学会主席和美国《行政学评论》主编,并曾担任克林顿总统的人事顾问。《公共行政学:管理、政治和法律的途径》可以说是他的代表之作,被翻译成几十种语言。 罗森布鲁姆认为:“公共行政的确包含着有计划的活动,它关注政治和政策制定,主要集中于政府的行政部门,它不同于私营部门的行政,它主要关心法律的执行。”因此,他把“公共行政”界定为:“公共行政乃是运用管理、政治以及法律的理论和过程来实现立法、行政以及司法部门的指令,为整个社会或者社会的局部提供所需的管制与服务功能。基于对公共行政的这一定义,在本书中,罗森布鲁姆指出看待公共行政应该有管理()、政治和法律三种视角,并且从组织结构、对个人的观点、认知途径、预算、决策、行政责任与行政伦理等诸方面分别对公共行政研究的管理途径、政治途径和法律途径进行了阐述,进而相应地提出了公共行政研究应该对政治、管理和法律这三种不同的途径进行整合。 一、关于管理视角的公共行政 在管理视角下,其实作者又有将其分为两个方面,即传统管理途径和新公共管理途径。

黑格尔《精神现象学》序言

黑格尔《精神现象学》序言 序言:论科学认识 [一、当代的科学任务] [1.真理之为科学的体系] 在一本哲学著作的序言里,如果也象在普通的书序里惯常所做的那样先作一个声明,以说明作者所怀抱的著述目的和动机以及作者所认为他的著作与这同一问题上早期和同时的其他论著的关系,那么这样的一种声明似乎不仅是多余的,而且就一部哲学著作的性质来说是不适宜的、不合目的的。因为,在一篇序言里,不论对哲学作出怎么样周详的陈述,比如说,给哲学的趋势和观点,一般内容和结果作一种历史性的叙述,或就真理问题上各家各派的主张和断言作一种兼容并蓄的罗列,如此等等,毕竟不能算是适合于陈述哲学真理的方式和办法。而且,由于在本质上哲学所探讨的那种普遍性的因素本身就包含着特殊,所以在哲学里比在其他科学里更容易使人觉得,仿佛就在目的或最终结果里事情自身甚至其全部本质都已得到了表达,至于实现过程,与此结果相比,则根本不是什么本质的事情。 相反,譬如在解剖学是什么(解剖学是就身体各部分之为僵死的存在物而取得的知识)这样的一般观念里,我们则深信我们尚未占有事实本身,尚未占有这门科学的内容,而必须进一步去探讨特殊。——再者,在这样一种不配被称之为科学的知识堆积里,谈论目的之类普遍性的东

西时所采用的方式,通常也就是叙述内容本身如神经、肌肉等等时所使用的那种历史性的无概念的方式,两者没有什么不同。但在哲学里,如果也采取这样的一种方式先作说明,而哲学本身随后又证明这种方式不能把握真理,那就很不一致了。 同样,由于对某一哲学著作与讨论同一对象的其他论著所持有的关系进行规定,这就引进来一种外来的兴趣,使真理认识的关键所在为之模糊。人的见解愈是把真理与错误的对立视为固定的,就愈习惯于以为对某一现有的哲学体系的态度不是赞成就必是反对,而且在一篇关于某一哲学体系的声明里也就愈习惯于只在其中寻找赞成或反对。这种人不那么把不同的哲学体系理解为真理的前进发展,而毋宁在不同的体系中只看见了矛盾。花朵开放的时候花蕾消逝,人们会说花蕾是被花朵否定了的;同样地,当结果的时候花朵又被解释为植物的一种虚假的存在形式,而果实是作为植物的真实形式出而代替花朵的。这些形式不但彼此不同,并且互相排斥互不相容。但是,它们的流动性却使它们同时成为有机统一体的环节,它们在有机统一体中不但不互相抵触,而且彼此都同样是必要的;而正是这种同样的必要性才构成整体的生命。但对一个哲学体系的矛盾,人们并不习惯于以这样的方式去理解,同时那把握这种矛盾的意识通常也不知道把这种矛盾从其片面性中解放出来或保持其无片面性,并且不知道在看起来冲突矛盾着的形态里去认识其中相辅相成的环节。 对这一类说明的要求以及为满足这种要求所作的努力,往往会被人

《论法的精神》读书笔记

《论法的精神》读书笔记 《论法的精神》于1748年出版,是法国著名的法学家、社会学者----查理?路易?孟德斯鸠(1689—1755)的代表作,他是法国十八世纪杰出的政治哲学家,社会学家,法国启蒙思想家,是资产阶级理论的创始人和奠基者。这部影响人类社会发展进程的学术名著内容丰富,体系完整,论点严密。《论法的精神》以法律为中心,又遍涉经济、政治、宗教、历史、地理等领域,内容极为丰富。特别是它以独特方式研究和论述了法理学、宪法学、刑法学、民法学、国际法学等一系列课题,成为一部独具风格的资产阶级法学百科全书。孟德斯鸠关于法的精神的的论述和他探索的思想进路和普遍联系的思想方法已成为人类弥足珍贵的文化财富。 孟德斯鸠以他辽阔的视野、广博的学识、精辟的见解,通过这部著作详细的阐述了从皇权向人权转化的历史过程中,人的价值、人的尊严与人的自有的精神,他以法律为基础,以详实的资料和充分的论证,为人类描绘了一个完全新式的社会蓝图,在这样的一个社会中,决定人类命运的将不再是某一个人的喜怒哀乐,而是一部代表了人民利益的法律;在这样的一个社会中,行政、立法、司法是三权分立、相互制衡的,没有一个机关会拥有无限大的权力;在这样的一个社会中,人将不再是臣民,他们将成为社会的公民,而公民的权利是被得到充分的保护的。一、《论法的精神》阐述的理论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理性论 理性论是孟德斯鸠政治法律哲学中最基本的理论。他不但将科学与神学加以区分,而且将上帝和人截然分开。以其鲜明的战斗性向欧洲愚昧的神学主义发起了猛烈地进攻,具有伟大的历史使命感。何谓法?孟德斯鸠在《论法的精神》序中说“我的原则不是我的成就,而是从事物性质中推演出来的”。从这一根本的观点出发,他在第一章便开宗明义的指出“从最广泛的意义来说,法是由事物的性质产生出来的必然关系,在这个意义上一切存在物都有他们的法。”“法就是根本理性和各种存在物彼此之间的关系”。根据孟德斯鸠的观点,自然状态中的自然法不是渊源于人的理性,而是渊源于人类自然本性,这种自然本性与自然环境有密不可分的联系。孟得斯鸠认为,一般的法律是人类理性,各国的法律是人类理性在各个特殊场合的适用。在其对“法”所作的定义当中,虽然与其他启蒙思想家一样关注法律与理性的关系,但又有其独特之处,其独特之处就在于他是通过社会理论的构建,考察法律与理性的关系,以此来揭示“法”之内涵,即法律本质上是事物之间的普遍联系,这种事物之间的联系是人类可以认识和控制的,人类可以通过自己的理性认识社会和法律的性质,从而使法律符合正义的要求。孟德斯鸠主张从法律与其他事物的普遍联系中探求法律的精神实质。在《论法的精神》一书中,开篇便提到了法与存在物的关系。他坚定地认为,法是由存在物的性质产生出来的必然联系、认为一切存在物都有自己的法。孟德斯鸠的这个观点从一开始就给予了法律崇高的地位,法律不再仅仅是统治者说使用的一种工具,不再是一种简单的、用来约束人的一个条文,而成为了同自然法则具有一样高度的真理。孟德斯鸠把法看做是人类社会的定理,这些定理同理科中的公理是相同性质的,只不过理科真理作用于自然科学领域,而人类社会的定理作用在人类当中孟德斯鸠认为,“从最广泛的意义来说,法是由事物的性质产生出来的必然关系。”在这个定义下,所有的事物都离不开法律。 (二)、“地理”说 (1)法律与自然地理环境的关系。这是《论法的精神》在法理学上独树一帜的一个主要标志。孟德斯鸠非常强调

行政监督读书笔记

8行政监督的概念 “监者,临下也、领也、察也、视也。督者,监察也。”在我国,监督一词首见于《后汉书·荀彧传》:“古之遣将,上设监督之重,下建副二之任,所以尊严国命而鲜过者也。”在英文中,监督一词supervision是super(在上)与vision (观察)组成的。由此可见,不论在中文里还是英文中,监督一词的意思都是上级对下级的督察、督导。但理论界对行政监督的理解存在着较大的分歧,归纳起来有三种: 一、行政监督是指行政对行政的监督 第一种观点认为,行政监督是指行政对行政的监督,即指行政管理体系中上级行政机关对下级行政机关、行政机关内部的专门监督机关对其他行政机关的监督。 张国庆认为所谓行政监督,是指行政组织内部的某些人对另一些人的了解、协助、指导或控制。在多数情况下,行政监督表现为行政上级或行政主管对下级工作状况的监督。行政监督由一般监督、职能监督、主管监督和特种监督四种基本的监督部类。① 竺乾威认为行政学所指的行政监督通常是指狭义的行政监督,指上级行政机关对下级行政机关的行政活动所进行的监督和检查,即行政系统内部的监督。②吴春华认为行政监督是指国家行政机关作为监督主体依法对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的行政行为实施检查、督促和纠偏,即行政机关内部的自我监督。③应松年认为,在国家行政管理中,依监督的主体划分为行政监督和行政管理的监督。行政监督是行政机关的一种行政行为,是指以行政机关为监督的主体,依行政管理职权,对管理对象及所管理的事务实施的监督检查活动。在现代国家,行政监督通常都是法律授权的机构,依法行使监督权的行为。行政管理的监督是以国家行政机关为被监督对象,来自行政系统以外的监督。④ 李金龙认为行政监督是一种行政权力监督现象,在大多数情况下,表现为上一级行政主体运用行政权力对下一级行政权力运行状况的监督(当然也包括执掌行政权力的下级行政主体对上级主管行政权运作状况的监督)。⑤ 杨寅认为行政监督指以国家行政机关为监督主体,按照法定的权限、程序和方式,对行政机关自身的组织和行为以及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公务活动进行监督

论法的精神 读书笔记

《论法的精神》读书笔记 《论法的精神》是孟德斯鸠的代表作,它不仅是一部介绍法学的书,还是一部介绍各国风俗习惯的书。《论法的精神》的作者孟德斯鸠是波尔多高等法院前庭长,法兰西学院院士,普鲁士王家科学与文学院士,伦敦王家学会会员。他从二十岁开始就为《论法的精神》准备材料,并且外出游历,经历二十年,他才完成了写作。他在游历的时候考察了各国的物质和精神,研究各国的法律和体制。《论法的精神》表面混乱但是内部结构清晰,它可以让读者深入地了解作者的意图和他的思想。《论法的精神》曾经被人指责,但是那些人只是引出了《为<论法的精神>辩护》并且让孟德斯鸠再次赢得了荣誉。《论法的精神》全篇很长,我只看完前五章,并在此谈谈我的感受。 《论法的精神》中,做着先介绍一般意义上的法,然后作者把政体分为三种,共和政体、君主政体和专制政体,并且把各个政体分开论述他的性质,原则,教育法和立法的原则。 作者认为法是各种存在物之间的相互联系。(第一章一般意义上的法),并且指出了人作为一种智能存在物,有自己创造的法则,也有不是他自己创造的法则。人有时会忘掉自己是谁,当人忘记自己是谁的时候就需要借助道德来规范自己,同时人也会忘记他人,这就需要法律来规范他们的义务。作者把法分为两类,一类是自然法,一类是人为法。人为法又包括万民法(各民族之间的关系),政治法(治人者与人者的关系)和公民法(全体公民的关系)。法的种类虽然很多,但是每种法只适用于特定的国家,不同国家适用的不完全相同。 而自然法是人在社会组成之前所接受的法,书中介绍了其中四条:1、把造物主的观念灌输给人们2、设法填饱肚子3、两性之间互献殷勤4、有在社会中共同生活的愿望作者在“人为法”这一节还提出了“法的精神”的概念,即“法的精神”就是法与各种事物可能发生的关系,包括物质条件和各种事物的秩序。 论法的精神中还论述了三种政体以及各政体中“法的精神”。君主政体是有一人依固定和确定的法律单独执政的政体,它的原则是君主执掌最高权力,并依据法律行使权力,君主政体的动力是“荣宠”。君主政体的教育法也以荣宠为目标,荣宠不禁止阿谀奉承,也允许权术,而且它要求在教育方面讲求礼节,这不只是源自出人头地的欲望,也是基于一种尊重。允许的教育内容也是培养出拥有君主政体要求的美德和品质的君子。荣宠不仅约束公民,也约束君主,即君主不能要求人们做有损荣宠的事情。在君主政体下,国家较为稳定,政体较为巩固,主政者人身较为安全,过激的行为很罕见。但是在君主政体中法律应该促进可能发生的一切贸易,并整饬征收赋税的方式,让臣民在免遭灭顶之灾的情况下满足君主及朝廷永无止境的需求。 孟德斯鸠反对专制,在《论法的精神》第一编第二章直接源自政体性质的法第四节法律与君主政体性质的关系中提到“由于专制政体带来了无穷无尽可怖的祸害,所以只要能遏制专制主义,即令是弊端,也是一种好东西。”虽然孟德斯鸠反对专制,但是他还是详细介绍了专制主义。专制政体是一人单独执政的政体,既无法律又无原则,全由他的个人意愿和喜怒无常的心情处置一切。行使权力的只有一个人,受命替他行使权力的也只有一个人。所以设立宰相是最简便可行的方法,在专制国家中,设置宰相是一条基本法。在专制政体中,人们对君主产生畏惧。由于专制政体下君主的无限权利全部转交给受他委托的那些人,为了防止一些不同凡响的人造反,就必须以畏惧窒息一切勇气,扑灭野心于萌芽状态。专制政体的教育旨在降低心态,是奴役性的教育。在专制政体中,知识招致危险,竞争足以惹祸,专制政体的教育窄而又窄,它先把人培养为不良臣民,再把他们培养为奴隶。在专制政体中保存国家不过是保存君主而已,要保存国家也必须先保存军队。君主专制国家都有王位继承法,这让君主的弟兄们既是国王的奴隶又是他的对手,在那里只有实际上的国王,并没有法律上的国王。

《公共行政的精神》读书笔记

公共精神与公共行政 公共管理学院10行政管理刘洁波2010104027 何谓“公共精神”?“公共精神”就是指在公共生活中,涉及公共事务的治理与公共利益的分配,公共管理者与公民在公共行政领域内所形成的信念、价值、和习惯。公共行政是公共精神的表达方式。公共行政需要一种内在精神的支撑,这就是公共精神,这是一种“对于公共服务的召唤以及有效管理公共组织的一种深厚的、持久的承诺”。 在西方社会,公共精神萌发于古典时期的希腊。希腊城邦里生活的公民们近乎直接民主式的治理公共事务,以及他们对于公共生活当中公平、正义、理性、节制等公共精神的追求,对于生活在现在社会当中的人来说,似乎是永远也无法企及的。我们现在对于一些产生于近代的问题的讨论其实在我们重温古希腊圣贤们那富有洞见性的思想之时,总不免会产生这样的怀疑:我们所要探讨的问题在被提出之前,早已被他们处理过了,并且他们对这些问题的回答已经超越问题本身,永远的留在了人类政治思想进化的基因当中。 到了近代,随着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兴起,功利主义哲学取代了古典希腊人的公共观,开始支配着公共行政的思想和实践。古希腊人对于公共精神的理解强调公平、公正与节制,强调个人的价值需要在参与公共事务的治理当中才能得到更好的体现。而近代启蒙以来,特别是随着资本主义经济模式的高度发达,众多经济理论被引入到政治生活中来。公共选择理论在经济领域诞生后,便被迅速引入政治领域,特别是被更多的用来解释人们集体的政治行为。公共选择理论把功利主义的逻辑和市场规则引入公共行政。以自我为中心的、利己的、理性的成本收益计算成为了解释公共精神与集体行动的理论模型,古典公共精神的内涵受到了挑战。 现代意义上的民族国家毕竟在本质上不同于古典希腊时期的城邦国家,使古典公共精神得以生根发芽的土壤已经不复存在,现代性和随之而来的病症已经深入到公民公共生活的各个层面,人们对公共事务漠不关心,浮躁麻木的社会心态让传统意义上的公共精神无处得以体现,人们不禁要反思:公共精神在现代社会已经丧失了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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