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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保外贷费用

内保外贷费用

融资成本

华能国际与中国银行签署

华能国际与中国银行签署“新加坡大士公司再融资项目”银团贷款协议 2009年9月12日,华能国际电力股份有限公司与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在京签署了总额为32亿新元的华能国际新加坡大士公司再融资项目银团贷款协议 中国华能集团公司总经理、华能国际董事长曹培玺,华能集团总会计师、华能国际监事会主席郭俊明,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肖钢,中国银行副行长王永利出席签字仪式,华能国际总经理刘国跃、总会计师周晖分别与中国银行王永利、中国建设银行代表在贷款协议和担保协议上签字 根据协议,华能国际委托中国银行作为牵头安排行、中国建设银行作为参与行,为大士发电公司进行总额32亿新元的融资贷款。本次融资贷款所采取的内保外贷融资方式,与海外银团单位提供的方案相比,华能国际每年可省上亿元人民币的财务费用 此次融资贷款将用于2008年3月华能收购大士公司的境外银团贷款及中行原有贷款的置换。在收购大士公司时,华能在国内发电企业中率先实现在境外收购中采取国际银团贷款模式进行无追索权的项目过桥贷款,大大降低了项目的投资风险和融资成本。交易资金除华能集团资本金外,其全资子公司--中新电力还成功的从境外十家银行取得了总计22.5亿新元的无追索权的项目过桥贷款,中国银行也为该项目提供了信贷支持。华能融资结构的合理安排成为此次成功竞购的关键因素之一。为按时偿还将于2009年9月24日到期的过桥贷款,降低汇率风险,提高收购项目经营效益,华能国际2009年启动了再融资工作 此次融资贷协议的正式签订,为按时偿还境外银团过桥贷款提供了强有力的保证,做大限度的降低了项目融资成本,有效规避了美元与新元汇率波动的风险。大士公司再融资项目的顺利完成,是我国发电企业和金融业实现强强联合、互利共赢、共对危机的成功案例,也是我国国有商业银行支持国有大型企业成功实施走出去战略的典范 Huaneng power international and the Bank of China signed the \"Singapore tuas company refinancing project\" syndicated loan agreement. On September 12, 2009, Huaneng power international co., LTD. And the Bank of China co., LTD. In Beijing signed a total of 3.2 billion Singapore dollars Singapore tuas company refinancing project of Huaneng power international syndicated loan agreement . China Huaneng group company general manager, chairman of Huaneng power international Cao Peixi, Huaneng group, Huaneng power international chief accountant jun-ming guo, chairman of the board of supervisors, the bank of China co., LTD., chairman wang yongli, executive vice-president, attended the signing ceremony, Huaneng power international guo-yue liu, general manager, chief accountant Zhou Hui respectively for bank with Bank of China, China Construction Bank representative sign the loan agreement and guarantee . According to the agreement, Huaneng power international to entrust the Bank of China as a lead lines arrangement, China Construction Bank as participation, s $3.2 billion in total for tuas power generation company financing loans. The financing loans to qualify for credit financing, compared with overseas syndicate units to provide solutions, Huaneng power international finance charges can save hundreds of millions of yuan a year. The financing loan will be used in Huaneng in March 2008 acquisition of companies and overseas syndicated loan and the Bank of China of replacement of the original loan. In the acquisition of companies tuas, Huaneng in domestic power companies take the lead to achieve the international syndicated loan in overseas acquisition mode for non-recourse

2014汇发29号文跨境担保外汇管理操作规程

附件2 跨境担保外汇管理操作指引 第一部分内保外贷外汇管理 一、担保人办理内保外贷业务,在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行业主管部门规定及外汇管理规定的前提下,可自行签订内保外贷合同。 二、内保外贷登记 担保人签订内保外贷合同后,应按以下规定办理内保外贷登记:(一)担保人为银行的,由担保人通过数据接口程序或其他方式向外汇局资本项目信息系统报送内保外贷相关数据。 (二)担保人为非银行金融机构或企业(以下简称为非银行机构)的,应在签订担保合同后15个工作日内到所在地外汇局办理内保外贷签约登记手续。担保合同或担保项下债务合同主要条款发生变更的(包括债务合同展期以及债务或担保金额、债务或担保期限、债权人等发生变更),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办理内保外贷变更登记手续。 1、非银行机构到外汇局办理内保外贷签约登记时,应提供以下材料: (1)关于办理内保外贷签约登记的书面申请报告(内容包括公司基本情况、已办理且未了结的各项跨境担保余额、本次担保交易内容要点、预计还款资金来源、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有共同担保人的,应在申请报告中说明); (2)担保合同和担保项下主债务合同(合同文本内容较多的,提供合同简明条款并加盖印章;合同为外文的,须提供中文翻译件并加盖印章); (3)外汇局根据本规定认为需要补充的相关证明材料(如发改

委、商务部门关于境外投资项目的批准文件、办理变更登记时需要提供的变更材料等)。 2、外汇局按照真实、合规原则对非银行机构担保人的登记申请进行程序性审核,并为其办理登记手续。外汇局对担保合同的真实性、商业合理性、合规性及履约倾向存在疑问的,有权要求担保人作出书面解释。外汇局按照合理商业标准和相关法规,认为担保人解释明显不成立的,可以决定不受理登记申请,并向申请人书面说明原因。 担保人未在规定期限内到外汇局办理担保登记的,如能说明合理原因,且担保人提出登记申请时尚未出现担保履约意向的,外汇局可按正常程序为其办理补登记;不能说明合理原因的,外汇局可按未及时办理担保登记进行处理,在移交外汇检查部门后再为其办理补登记手续。 3、非金融机构可以向外汇局申请参照金融机构通过资本项目系统报送内保外贷数据。 4、同一内保外贷业务下存在多个境内担保人的,可自行约定其中一个担保人到所在地外汇局办理登记手续。外汇局在办理内保外贷登记时,应在备注栏中注明其他担保人。 三、金融机构作为担保人提供内保外贷,按照行业主管部门规定,应具有相应担保业务经营资格。以境内分支机构名义提供的担保,应当获得总行或总部授权。 四、内保外贷项下资金用途应当符合以下规定: (一)内保外贷项下资金仅用于债务人正常经营范围内的相关支出,不得用于支持债务人从事正常业务范围以外的相关交易,不得虚构贸易背景进行套利,或进行其他形式的投机性交易。 (二)未经外汇局批准,债务人不得通过向境内进行借贷、股权投资或证券投资等方式将担保项下资金直接或间接调回境内使用。

企业如何办理内保外贷

企业如何办理“内保外贷”业务 “内保外贷”业务是在预先获准的对外担保额度内,境内银行为境内公司的境外投资子公司提供对外担保,境内公司反担保境内银行, 最后境外银行给境外子公司发放相应的贷款的行为。 在这种业务中,境内的银行开出保函或备用信用证为境内企业的境外子公司提供融资担保,在对外担保额度内时无须逐笔审批。因此,和其他的融资型担保相比,“内保外贷”业务大大缩短了业务流程。 “内保外贷”的贷款用途不限,主要包括: 流动资金贷款、项目/股本贷款、贸易融资等。 三种模式 “内保外贷”在具体操作时有3种模式。 第一种,境内母公司为银行提供反担保。即境外子公司(借款公司)的境内母公司通过给银行提供反担保,向银行申请保函额度,从 而最终担保子公司在境外取得贷款授信。 在这种操作模式中,母公司申请保函额度的方式可以为现金质押、财产抵押、权利质押及信用授信。母公司限于担保子公司融资性活动,同时母公司的反担保需符合银行的其他规定(一般银行有详细说明)。第二种,银行为境外公司向境外合作银行的借款提供担保。 在这种模式中,银行提供对外担保可以为保函、备用信用证等形式。而且,银行与境外合作银行需就保函及备用信用证的具体条款达 成一致。 第三种,境外合作银行对境外公司提供授信。

这种模式中,境外合作银行根据境内银行的资信状况和境内母公司对境外公司的参股比例来确定对境外公司的授信额度。境外合作银行与境外公司确定贷款利率报价,同时境外公司需在境外合作银行处开立账户。 企业应具备三种条件 在办理“内保外贷”业务时,境外企业应具备三种条件。 其一,境外企业已在境外依法注册,包括境内机构在境外注册的全资附属企业和参股企业。 其二,境外企业已向外汇局办理境外投资外汇登记手续。 其三,被担保人为境外贸易型企业的,其净资产与总资产的比例一般不得低于10%;被担保人为境外非贸易型企业的,其净资产与总资产的比例原则上不得低于15%。需要重点强调的是,在“内保外贷”业务中,境外借款主体——境外企业必须要有中资法人背景。

内保外贷业务介绍

幻灯片1 内保外贷业务介绍 2008年11月 幻灯片2 一我行外汇业务的基本概况 二产品的定义、特点 三营销案例 四营销体会 五政策解读 索 引 幻灯片3 一、我行外汇业务的基本概况 我行的外汇业务,在总行和省行的领导和支持下,围绕“发展、转型、提质、增效”的工作方针,积极提升本外币一体化经营能力,今年的外汇业务:(一)优良客户保持良好的增长。1-9月新开户企业894户,其中新开资本金帐户245户,开户率34.6%;1-9月资本金收汇15.21亿美元,比上年同期增长19.8%。

幻灯片4 一、我行外汇业务的基本概况 (二)国际结算、外汇交易继续保持良好的增长。1-9月我行国际结算达到481.88亿美元,比上年同期增长18.3%,继续保持同业领先;各类交易169.24亿美元,比上年同期增长19.1%。 (三)业务转型初见成效,效益增长好于业务增长。1-9月外汇中间业务收入5603万元,比上年同期增长82.4%;外汇买卖收入13565万元,比上年同期增长17.8%。 (四)外汇流动性风险缓解。从年初的拆借,到目前的上存。 幻灯片5 一、我行外汇业务的基本概况 我行的外汇业务在巩固传统业务优势的基础上,积极推进外汇业务的客户结构转型、业务结构转型、收益结构转型,在注重外资企业的同时,积极发展民营企业的外汇业务;在发展外汇业务的同时,积极提升对人民币业务的贡献度;在做好国际结算的同时,积极探索贸易融资业务。 幻灯片6 二、内保外贷的定义、特点 内保外贷业务是为境外投资企业提供融资性对外担保业务的简称,是指我行为境内机构在境外注册的全资附属企业和参股企业(以下简称境外投资企业或借款人)提供的融资性对外担保,用于境外投资企业向我行境外分行或境外代理行申请融资业务提供担保。

境内外利差倒挂--银行跨境业务转向

2015-11-06国际贸易融资国际贸易融资 转载自中国证券报 伴随央行的数轮降息降准、人民币汇率波动加大以及美元即将进入加息轨道,中资银行跨境业务正逐步调整业务方向:从融资与外汇产品向表外业务延伸,从提供交易性服务向满足客户多样化需求转变。 “现在,境外的人民币贷款利率相比境内人民币贷款利率不再具有明显优势,过去以“内保外贷”方式展开的跨境融资业务明显减少。中资银行可以大力发展“外保内贷”方式下的跨境业务。”一位国有银行国际业务部负责人对记者表示。 境内外人民币利率倒挂 最近几个月,人民币境内外利率倒挂现象越来越常态化。自6月底、7月初,离岸人民币同业拆解利率高于在岸人民币利率的情况时有发生。这一趋势在8月、9月、10月初进一步强化,境内外三个月同业拆借利率倒挂最高时达1.54。在10月下半月和11月头几天,境内外三个月同业拆借利率倒挂有所收窄,但仍在0.3—0.6之间徘徊。 “人民币境内外利率倒挂,是由于离岸人民币流动性紧张所引起的。”三菱东京日联银行首席金融市场分析师李刘阳对记者表示。 WIND数据显示,2009年人民币跨境贸易结算试点开启后,香港离岸人民币存款快速增长,从2009年初的543.85亿元激增到2014年底的10035.57亿元,年均增长162.60%。然而,进入2015年之后,香港人民币存款规模开始下降,到2015年9月为8953.65亿元。香港人民币存款的下降对离岸人民币流动性带来考验。 在招商证券分析师谢亚轩看来,离岸人民币流动性紧张的原因在于,一方面,美元加息的预期会使离岸市场外汇供小于求,离岸人民币汇率承受贬值压力。投资者会增大当期拆借离岸人民币的额度,以获取套汇收益。贸易者倾向于选

内保外贷业务详细资料(流程+清单)

内保外贷业务详细资料 一、基本规定 (一)内保外贷业务,是指在境内企业向我行出具无条件、不可撤销反担保的前提下,由我行境内分行为该企业在境外注册的全资附属企业或参股企业(以下简称境外投资企业)开出以我行境外营业机构为受益人的保函(含备用信用证,下同),由我行境外营业机构向境外投资企业提供融资的业务。 (二)反担保人是指在我国境内注册的优质企业;被担保人(借款人)是指反担保人的境外投资企业;贷款人是指我行境外营业机构(含境外分行、全资子银行和控股银行,下同);担保人是指我行境内分行(含总行营业部,下同)。 (三)内保外贷总额度是指经国家外汇管理部门批准的我行为境内企业办理内保外贷业务的一揽子对外担保额度。 (四)内保外贷总额度由总行向国家外汇管理部门统一申报。在审批同意的总额度内,担保人为内保外贷业务提供的对外担保无须再逐笔向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其分支局(以下简称外汇局)报批,但仍须在当地外汇局办理相应的登记手续。 二、业务分工 (一)担保人负责营销所属境外投资企业有融资需求的境内企业,分析融资需求情况;联系反担保人,就有关协议条款进行协商,落实反担保措施;做好反担保人资信和承保能力等事项的贷前调查、初审工作;在融资出现风险时,负责会同贷款人向反担保人和借款人追索相应款项;负责提出内保外贷额度的年度需求。

(二)总行国际业务部负责根据分行的业务需求,测算年度内保外贷总额度,商公司业务一部、公司业务二部等相关部门,经有权签批人同意后向国家外汇管理部门申报内保外贷总额度;负责在全行范围内分配内保外贷额度;负责联系协调贷款人;负责对保函条款进行逐笔技术性审查;监控并定期向国家外汇管理部门报送我行总额度的使用情况。 (三)总行公司业务一部和公司业务二部负责就国际业务部测算的内保外贷总额度提出相关意见;负责联系协调担保人和反担保人。 (四)信用审批部负责对内保外贷业务中的对外担保进行审查(对外担保额度占用反担保人等额贷款授信额度),并报有权签批人审批。 (五)法律事务部门负责确认内保外贷业务的合法性,审查保函及相关协议文本。 (六)贷款人负责调查核实借款人的主体资格、融资的合法合规性以及借款人是否存在以同一项目重复借款等情况;按照当地法律、监管要求及有关规定,履行贷款的审查审批程序,签订融资协议,发放贷款;按照融资协议约定及有关规定,对贷款用途、提款、项目进度、贸易情况及借款人经营状况等进行跟踪与管理。 三、授权、授信管理 (一)内保外贷业务执行融资类保函有关授权规定。 (二)内保外贷业务纳入法人客户统一授信管理。对外担保发生时,要根据担保额度,扣减反担保人相应的授信额度。融资归还后,恢复反担保人相应的授信额度。对借款人与反担保人同属我行全球授信的客户,内保外贷业务

内保外贷资料清单

办理内保外贷业务资料清单 一、信贷基础资料 1、书面申请书及申请表 2、开立对外保函申请人承诺书 3、董事会(股东会)同意申请贷款决议 4、经年检的营业执照 5、经年检的组织机构代码证 6、税务登记证 7、开户证明资料 8、公司章程 9、验资报告 10、贷款卡 11、法人代表身份证 12、法人代表证 13、法人代表及财务负责人履历和身份证 14、近三年及报告期财务报表 15、对外担保情况 16、担保单位(抵押物)资料 二、融资性保函对外担保额度申请资料 1、商务部门批准境外公司成立的批文和批准证书; 2、境内公司境外投资外汇登记证复印件; 3、境外公司的境外注册证书复印件。

备注:在为境外投资企业提供融资性对外担保年度余额指标内,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对外担保,担保人须经所在地外汇局初审后报国家外汇局批准;被担保人(债务人)为特殊目的公司的;担保标的为融资行为的,被担保人融资目的用于境外企业收购,且债权人或债务人至少有一方在境外的;被担保人为境外企业股权转让合同项下的股权受让方(付款方),担保标的为股权转让合同项下付款义务的。 三、客户在我行新加坡分行办理内保外贷业务需提交的资料 开户资料: 1、开户申请书(Account Opening Application Form) 2、董事会决议(Certified Copy of Director’s Resolution) 3、公司章程(Memorandum and Articles of Association) 4、公司注册证书(Certficate to Incorporation) 5、商业登记证(Registration of Company and Business) 6、董事身份证明(Copics of Passport/Identity Card/Employment Pass of Company Directors) 7、印鉴卡(Authorized Signatures Cards) 8、传真担保书(Signed Fax Indemnity For Authorization to act on Telex or Facsimilc Instructions) 9、经审计的最新年报(Latest Audited or Management Accounts) 授信需境外公司提供的材料:

商业银行内保外贷业务的主要风险及其防范探析

商业银行内保外贷业务的主要风险及其防范探析 摘要:内保外贷业务作为一种有效的融资渠道,近年来在支持“一带一路”国家建设战略,商业银行服务“走出去”的客户,促进跨境融资业务发展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但由于受到国内外经济形势低迷、人民币利率汇率市场波动以及商业银行境内外分行联动管理较为薄弱等因素影响,近年来内保外贷业务履约案例增多、客户潜在风险加大。针对上述问题,文章总结了近年来内保外贷业务快速发展的主要因素,对当前内保外贷业务面临的主要风险及成因做了多维度的分析,有针对性提出了防范风险的主要路径与方法,有利于商业银行控制风险,促进内保外贷业务健康发展。 关键词:商业银行;内保外贷;风险 内保外贷业务,是指境内担保行根据境内企业(申请人)申请,以境外企业(借款人)为被担保人向境外融资行(受益人)开出融资性保函或备用信用证(统称保函),境外融资行据此向境外企业提供融资的业务。近年来,内保外贷业务作为一种融资模式,在“一带一路”国家建?O中发挥了巨大作用,被广泛应用于境外承包工程、国际并购、海外项目融资等多个合作领域。2017年我国企业对“一带一路”国家直接投资达143.6亿美元(不含金融类投资),其中,并购投资88亿美元,同比增长32.5%。

伴随着内保外贷业务的快速发展,也出现了部分企业借助这一融资模式进行违规操作的问题。2017年9月,国家外管局指出国内银行内保外贷的履约额呈上升趋势,2016年全年履约额同比增长了90%,这一方面增大了我国跨境资金流出而产生的外债压力,另一方面对国家经济管理政策的效果以及金融安全与稳定造成较大负面影响。 一、近年来内保外贷业务快速发展的主要原因 近几年,我国内保外贷业务呈现快速发展的势头,这其中既有经济发展的需要,也有市场的需要,与中国企业走出去,加大境外投资收购,积极参与国际竞争的步伐密切相关,同时我国外管政策的松绑也起到了助推作用,可以说是多层因素叠加在一起的综合效应。 (一)外向经济发展的需要 随着我国经济的进一步对外开放,国内许多企业都积极走出国门,布局海外,参与境外投资。据商务部统计,截至到2016年底,我国境外直接投资涉及的国家和地区超过全球范围的80%,累计投资的存量余额约为1.3万亿美元。随着越来越多的企业走出国门,在境外投资办企业对资金的需求也呈进一步加大的趋势。紫金矿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作为一家地方性的大型国有企业,近几年集团国际化进程不断加快,在“一带一路”沿线的多个国家投资开发矿产资源,通过开展内保外贷,即由国内方面提供担保,由境外子公司在

内保外贷操作流程

内保外贷操作流程 一、内保外贷定义 “内保外贷”,是指境内银行在预先获准的对外担保额度内,为境内企业在境外注册的全资附属企业或参股企业(下称“境外投资企业”)提供担保,由境外银行给境外投资企业发放相应贷款。境外为贸易型企业的,其净资产与总资产的比例一般不得低于10%;境外为非贸易型企业的,其净资产与总资产的比例原则上不得低于15%,贷款用途主要包括:流动资金贷款、项目、股本贷款、贸易融资等。 二、操作流程 注:申请人指境内母公司; 借款人指境外子公司或投资参股公司; 担保人指境内银行; 受益人指境外银行 (1)、向商务部申请在境外设立子公司或参股公司并向外管局办理境外投资外汇登记手续。 申请人所取得的相关资料: 1.境外投资企业在境外的注册证书、商务登记证; 2.商务部的境外投资批准证书; 3.外管局关于公司境外投资外汇来源审查意见的批复和境外投资外汇登记证。 (2)、借款人在受益人处开立帐户提供资料。

境外借款人需要向受益人提供的资料: 1.商业登记证; 2.注册证书; 3.公司章程; 4.境内申请人即母公司的营业执照、验资报告、其股东身份证明文件等) 。 (3)、申请人向担保人申请开立融资性保函或备用信用证。 申请人向担保人提供资料清单如下: 1.开立对外保函/备用信用证申请书/申请人承诺书; 2.开立对外保函/备用信用证协议; 3.保证金入帐凭条或不同担保方式下抵押、担保合同; 4.经审计的境内企业与境外投资企业的资产负债表、损益表; 5.境外投资企业在境外的注册证书、商务登记证; 6.商务部的境外投资批准证书; 7.外管局关于公司境外投资外汇来源审查意见的批复和境外投资外汇登记; 8.与受益人签定的贷款(融资)合同意向书。 (4)、担保人为申请人向其总行申请内保外贷额度。 担保人向其总行申请占用对外担保余额指标需要提交的资料 《关于为XXX(境外投资企业)开立XXX(担保方式)融资性对外担保的请示》 (5)、总行批复同意占用对外担保余额指标。

内保外贷外汇管理操作指引

第一部分内保外贷外汇管理操作指引 一、境内担保人办理内保外贷业务,在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行业主管部门规定及外汇管理规定的前提下,可自行对外签约。 二、内保外贷登记 境内担保人签订内保外贷合同,应到外汇局办理内保外贷登记。 (一)境内金融机构通过数据接口程序或其他方式向外汇局资本项目信息系统报送内保外贷相关数据。 (二)除金融机构以外的其他境内机构(以下简称为非金融机构),应在正式签订担保合同后15个工作日内到外汇局办理内保外贷登记手续。担保合同或担保项下债务合同主要条款发生变更的(包括债务合同展期),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办理内保外贷变更登记手续。 1、非金融机构到外汇局办理内保外贷登记时,应提供以下材料: (1)关于办理内保外贷登记的书面申请报告(内容包括公司基本情况、担保余额、本次担保交易内容要点、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有共同担保人的,应在申请报告中说明); (2)担保合同和担保项下主债务合同(合同文本内容较多的,提供合同简明条款并加盖印章)。 (3)外汇局根据本规定认为需要补充的相关证明材料。 2、外汇局按照真实、合理、合规等原则对担保人的登记申请进行审核,并为其办理登记手续。 担保人未在规定期限内到外汇局办理担保登记的,如能说明合理原因,且担保人提出登记申请时尚未出现担保履约意向的,外汇局可按正常程序为其办理补登记;不能说明合理原因的,外汇局可按未及时办理担保登记进行处理。 3、经外汇局批准,部分非金融机构可以参照金融机构通过资本项目系统报送内保外贷数据。同一内保外贷业务下存在多个境内担保人的,可自行约定其中一个担保人到所在地外汇局办理登记手续。 三、金融机构作为担保人提供内保外贷还应符合以下规定: 1、办理内保外贷业务的金融机构,经行业主管部门批准,具有相应担保业务经营资格。以境内分支机构名义提供的担保,应当获得总行或总部授权。 2、在任意一个工作日末,单家法人机构融资性内保外贷项下付款责任本金余额,不超过其上年度末经审计的净资产的50%。 未在境内设立法人机构的外国银行境内分行,其融资性内保外贷项下付款责任本金余额,不超过其上年度末经审计的净资产的50%。上述分行的境内主报告行在境外总行授权的前提下,可决定合并计算境内分行的担保责任上限并自行调剂确定各分行的担保额度,或单独计算各分行的担保责任上限,并将担保额度管理方式报当地外汇局备案。 当上年末净资产数额较上上年末净资产出现下降,导致担保人融资性内保外贷项下付款责任本金余额超出上年末净资产数额的50%的,该机构应在当年度前六个月内将内保外贷余额调整到上年末净资产数额的50%以内;六个月期满仍然不能达到上述要求的,担保人须暂停办理新的内保外贷业务。 3、金融机构提供非融资性内保外贷时,不受前一项规定的限制。金融机构不得利用非融资性担保变相开展融资性担保业务。

国内保税区综合保税区和保税港区离岸金融服务现状(信息汇总)

保税区离岸金融服务可助企业合理避税 汇丰欲试水离岸金融业务 对于在保税港区试水离岸金融业务,张政敏表示,汇丰银行方面也有计划开展类似的业务。据悉,离岸金融业务是指主要为非居民提供境外货币借贷或投资、贸易结算、外汇黄金买卖、保险服务及证券交易等金融业务和服务。 开展离岸金融业务,不仅可以提升企业的盈利能力,利用海外公司妥善安排税收,达到合理避税的目的,同时还能抗衡人民币币值的波动、合理衔接外汇管制,此外还能规避贸易壁垒。如果能在保税港区开展离岸金融业务,部分渝企就可以通过离岸金融中心进行投资,以规避贸易壁垒带来的风险和通过海外公司合理避税,对重庆保税港区的影响和辐射力将带来很多利好。 目前,我国上海保税港区和天津保税港区已具有离岸金融业务功能。 谈到汇丰的全球优势时,张政敏自信地说,汇丰的模式是不可复制的。“汇丰作为全球最大的跨国性金融机构之一,侧重于服务新兴市场,有很大的网络支持,其它银行想要复制汇丰的模式很难。这些优势也给汇丰重庆分行服务重庆带 来了很大的便利。” 2011年7月6日,招商银行离岸金融合作研讨会暨东疆保税港区管委会与招商银行战略合作签约仪式在天津万丽泰达酒店成功举办。天津市政府、金融监管机

构相关部门负责人以及百余家企业代表共约150人见证了东疆保税港区与招商银行全新合作的开始,并就离岸金融业务的开展进行研讨。 招商银行总行唐志宏副行长表示,天津有着强大的经济实力和良好的金融生态环境,此次离岸金融合作研讨会的召开和战略合作框架协议的签署将为招商银行在天津的发展掀开新的一页。依托招商银行境内、境外、离岸三大平台,借助独具特色的离岸航运金融、贸易链融资以及融资租赁等产品服务体系,招商银行将为在津企业提供全面、优质的金融服务,在天津经济建设与社会发展中做出更大贡献。 研讨会期间,东疆保税港区管委会专家就国务院正式批复的天津北方国际航运中心核心功能区建设方案及相关配套政策做了详尽解读,并为企业如何利用新政促进自身业务发展提供了指导意见。招商银行离岸业务部专家介绍了招行特色离岸业务产品。 据悉,招商银行1989年获批成为国内第一家经营离岸业务的银行;2009年招行再度获批成为境内唯一开办离岸人民币业务的银行。基于对“走出去”“引进来”企业跨境金融需求的准确把握和深入理解,招行积极利用境内、境外、离岸三大平台优势,为企业提供离在岸、本外币、一站式金融服务。目前,招行离岸金融多项核心业务指标在国内银行业保持领先地位,市场占有率约40%,为全世界60多个国家和地区超过17000家跨境经营企业提供金融服务。 离岸金融试点离北京多远 一家来自荷兰的花卉公司以天竺综合作为中转站,向亚洲市场分发货物。如果它有融资需求,现在只能回荷兰去求助于本国。如果天竺综合保税区获准开展离岸金融服务,该公司在保税区内即可实现融资,并可通过互联网与全球任何一个地方进行资金结算。 在第三届服务贸易大会期间,顺义区有关负责人昨天透露,本市正在积极争取离岸金融资格,位于顺义的天竺综合保税区被列为试点的备选区域。 离岸金融是一种为非居民者和借款者提供国际性的借贷、投资、资本流动、、黄金买卖、保险服务、证券交易等金融服务,且不受交易货币发行国法规管制的金融市场。其最大特点是“两头在外”,即资金来源于境外,服务对象也在境外。 据悉,国家已批准、、海南、天津、等地进行离岸金融试点,试点区域基本都选在当地的综合保税区(目前国内有6个试点,北京天竺在内)。

内保外贷操作流程

内保外贷操作流程

内保外贷操作流程 一、内保外贷定义 “内保外贷”,是指境内银行在预先获准的对外担保额度内,为境内企业在境外注册的全资附属企业或参股企业(下称“境外投资企业”)提供担保,由境外银行给境外投资企业发放相应贷款。境外为贸易型企业的,其净资产与总资产的比例一般不得低于10%;境外为非贸易型企业的,其净资产与总资产的比例原则上不得低于15%,贷款用途主要包括:流动资金贷款、项目、股本贷款、贸易融资等。 二、操作流程 注:申请人指境内母公司; 借款人指境外子公司或投资参股公司; 担保人指境内银行; 受益人指境外银行 (1)、向商务部申请在境外设立子公司或参股公司并向外管局办理境外投资外汇登记手续。 申请人所取得的相关资料: 1.境外投资企业在境外的注册证书、商务登记证; 2.商务部的境外投资批准证书; 3.外管局关于公司境外投资外汇来源审查意见的批复和境外投资外汇登记证。

(2)、借款人在受益人处开立帐户提供资料。 境外借款人需要向受益人提供的资料: 1.商业登记证; 2.注册证书; 3.公司章程; 4.境内申请人即母公司的营业执照、验资报告、其股东身份证明文件等) 。 (3)、申请人向担保人申请开立融资性保函或备用信用证。 申请人向担保人提供资料清单如下: 1.开立对外保函/备用信用证申请书/申请人承诺书; 2.开立对外保函/备用信用证协议; 3.保证金入帐凭条或不同担保方式下抵押、担保合同; 4.经审计的境内企业与境外投资企业的资产负债表、损益表; 5.境外投资企业在境外的注册证书、商务登记证; 6.商务部的境外投资批准证书; 7.外管局关于公司境外投资外汇来源审查意见的批复和境外投资外汇登记; 8.与受益人签定的贷款(融资)合同意向书。 (4)、担保人为申请人向其总行申请内保外贷额度。 担保人向其总行申请占用对外担保余额指标需要提交的资料《关于为XXX(境外投资企业)开立XXX(担保方式)融资性对外担保的请示》

外保内贷调查报告模板

外保内贷,调查报告,模板 篇一:外保内贷方案 厦门国际银行NRA存款质押方案 为解决企业境外资金入境困难的问题,我行特推出NRA存款质押贷产品,具体如下: 一、产品结构 境外企业在厦门国际银行开立NRA人民币结算账户,将境外资金兑换成人民币后汇入该账户并质押,厦门国际银行在境内发放人民币贷款。 二、期限、价格及费率 ? 期限:一年期 ? 境外NRA人民币存款利率:%(人行挂牌活期存款利率) ? 境内人民币贷款利率: %-% 三、企业资质要求 本业务我行重点审核境内借款企业资质,具体要求为:? 需是生产型企业或贸易企业 ? 成立时间不得晚于XX年

对境外存款企业另有如下要求: ? 应为香港注册成立的公司 ? 其他地区(如BVI、开曼群岛等)成立的公司开户时资料均需由当地大使馆转递),故建议使用香港公司 四、质押率 最高可达到97% 五、到期处理 1、到期境内企业正常还款,境外存款解押 2、境内贷款还旧借新,周转至下一期 3、境内企业发生违约,境外质押存款扣收 六、审批周期 审批一般需要两周时间,特别案例可实现一周内完成审批并放款。 篇二:外保内贷 外保内贷 产品名称 外保内贷

产品说明 中国银行法兰克福分行根据德国企业的担保(存款质押、银行担保、资产抵押等),向中国银行的中国境内分行开立备用信用证或担保保函。中国银行中国境内分行根据中国银行法兰克福分行开立的备用信用证或担保保函,向德国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子公司发放贷款。即以德国企业提供的有效和可接受的担保为前提,以中国银行法兰克福分行信用为中介,以备用信用证或保函为载体,帮助德国企业在中国获得授信上的支持和便利。 产品特点 解决德国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子公司的融资需要:实力较强的德国企业客户,其中国子公司的实力可能较弱或不具备独立在中国银行境内分行直接取得融资授信的条件,可通过“外保内贷”方式,解决中国子公司的融资需要。 利率 贷款由中国银行中国境内分行提供给中国境内子公司,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和中国银行贷款利率管理规定执行。 相关费用 各项收费均通过合同约定。

内保外贷履约可能性审核到底审什么简析外管局108号文对跨境交易的影响

内保外贷履约可能性审核到底审什么简析外管局108号文对跨境交易的影响 序言: 2017年12月5日,国家外汇管理局(以下简称“外管局”)向各分局及中资银行印发新文件《关于完善银行内保外贷外汇管理的通知》(汇综发[2017]108号,以下简称“108号文”),对办理内保外贷业务提出了若干监管新要求,其中较为引人瞩目的一项是细化了内保外贷交易中担保履约可能性的审核原则及要点,将对“走出去”项目以及其他涉及内保外贷结构的跨境融资项目产生不同程度的影响。 “内保外贷”结构是跨境融资交易中一种较为常见的安排,尤其为中国企业在“走出去”过程中所青睐。这种结构使得境外融资方可以借助境内担保展开融资,增强其融资能力的同时降低其融资成本,有效助力“走出去”企业利用境内外两个市场、两种资源。但因内保外贷项下一旦发生担保履约,将导致境内资金出境,因此,外管局在办理非银行机构作为担保义务人的内保外贷登记时或对银行报送的内保外贷登记数据进行事中事后核查时,往往将内保外贷交易的履约可能性作为审核的重点[1]。

2016年下半年,国家的外汇管理政策转向控制资本流出并鼓励资金流入,在此情况下,外管局对于内保外贷交易的履约可能性的审核逐渐趋严,我们理解108号文的颁布也顺应和体现了这一监管趋势。在108号文提出的新要求中,其中较为重要的一项是细化了内保外贷交易中担保履约可能性的审核原则及要点。由于完成内保外贷登记往往是跨境融资交易中融资方的一项重要义务,该义务未完成很可能触发融资方在融资文件项下的违约责任并导致融资交易的最终失败。因此,如何充分应对108号文中对于担保履约可能性审核的新要求,成为“走出去”项目以及其他涉及内保外贷安排的跨境交易不得不面对的问题。本文中,笔者拟重点对108号文中内保外贷履约可能性审核要点进行阐释,并就其对“走出去”项目及其他跨境融资交易的影响进行简要分析。 一、内保外贷交易履约可能性审核的政策疏议 (一)内保外贷履约可能性审核从何而来 内保外贷是指担保人注册地在境内、债务人和债权人注册地均在境外的跨境担保。具体而言,由境内担保人为境外债务人向境外债权人提供担保,用于担保境外债务的偿付;当境外债务到期应付或者因其他原因应当予以清偿而境外债务人未履行清偿义务时,由境内担保人履行担保义务,将资金汇出境外以向境外债权人偿还被担保的境外债务。从前述运作机制可以看到,如果内保外贷结构被滥用

中国4大国有银行

中国四大银行是指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主要办理工商信贷业务,中国建设银行以基本建设投资为主要业务,中国银行以涉外信贷为主,中国农业银行主要服务于农业开发和建设。 Industrial and Commercial Bank of China,简称ICBC 中国工商银行成立于1984年。作为中国资产规模最大的商业银行,经过20几年的改革发展,中国工商银行已经步入质量效益和规模协调发展的轨道。2003年末资产总额近53000亿元人民币,占中国境内银行业金融机构资产总和的近五分之一。2003年英国《银行家》杂志按一级资本排序,中国工商银行名列全球1000家大银行的第十六位,连续五次入围美国《财富》全球500强,并被美国《远东经济评论》评为中国高质量产品(服务)十强。 (China Construction Bank) 中国建设银行成立于1954年10月1日(当时行名为中国人民建设银行,1996年3月26日更名为中国建设银行)。建设银行成立的基本背景是,随着中华人民共和国开始执行发展国民经济的第一个五年计划,以建设156项重点工程为中心的大规模经济建设在全国陆续展开,为管理好巨额建设资金,建设银行应运而生,开始了艰苦而光荣的历程。 中国建设银行是一家以中长期信贷业务为特色的国有商业银行,总部设在北京,在中国境内及各主要国际金融中心开展业务。2001年7月,建设银行在《银行家》杂志全球1000家大银行排名中位居第29位。 首次由中国境内媒体和学术研究机构联手进行的“2006亚洲银行竞争力排名”日前在北京揭晓,来自中国内地和香港、台湾地区的18家银行业金融机构入围排行榜50强。中国建设银行名列亚洲第四位,在入选的中国内地商业银行中排名第一,被评为中国内地银行中最具竞争力的商业银行。此外,建行还被评选为“2006年度亚洲商业银行成长性十佳”,并荣获“最佳投资者关系奖”。 Bank of China 中国银行全称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Bank of China Limited),是中国(不包括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四大国有商业银行之一,规模排列位列第三。中国银行于1912年1月24日由孙中山总统下令批准成立。1912年2月5日正式开业。其由1905年清政府成立的户部银行(1908年起改称大清银行(Ta Ching Goverment Bank),负责整顿币制、发行货币、整理国库,行使中央银行权利)改组而来。故中国银行为中国历史最悠久的银行之一。 agricultural bank of china 中国农业银行是四大国有独资商业银行之一,是中国金融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总行设在北京。在国内,中国农业银行网点遍布城乡,资金实力雄厚,服务功能齐全,

内保外贷融资租赁通道业务介绍

内保外贷融资租赁通道业务介绍 根据对承租人情况的初步了解,结合租赁公司目前开展的内保外贷租赁通道业务及承租人的需求,我方租赁公司设计如下合作方案,可以为承租人提供一种低成本融资渠道,盘活企业固定资产,具体合作方案如下: 一、租赁业务要素表 二、业务流程

内保外贷租赁通道业务,是基于外资租赁公司拥有外债指标、承租人低成本融资需求而形成的租赁业务,故业务可划分为两部分:境外融资+境内租赁。下面将分别介绍两部分的流程。 因租赁外债业务需向租赁公司所在地外管局备案登记,故需要 承租人提供有形动产作为租赁标的物配合此次租赁业务,流程中以

承租人提供的资产设备作为标的物。 (一)境外融资流程 ◆承租人以其在境内银行的敞口授信申请开立融资 性保函,保函受益人为境外银行,被担保人为租 赁公司。 ◆租赁公司通过外管局外债审核进行备案登记,在境 内银行开立外债专户。 ◆租赁公司与境外银行签订正式的贷款合同,境外银 行向外债专户发放外币贷款。 流程说明: ①承租人与租赁公司签订以人民币为单位的《融资租赁合同》,对融资额、租赁标的物、手续费率、租赁利率(视境外行贷款利率)等要素进行约定; ②承租人向境内银行申请开立融资性保函,包含受益人为境外银行,被担保人为租赁公司;

③境内银行向境外银行出具该融资性保函; ④租赁公司与境外银行签订以外币为单位的《贷款合同》,合同价款 以即期汇率与租赁融资额匹配; ⑤境外银行向租赁公司在出具保函银行开立的外债专户发放贷款; ⑥租赁公司将外币结汇至三方监管账户,并向承租人在银行的其他 账户汇入该笔款项,作为融资租赁款。 (二)境内租赁流程 流程说明: ①租赁公司通过三方监管账户,向承租人发放以人民币计价的融资 租赁款; ②承租人按《融资租赁合同》约定,向租赁公司支付以人民币计价 的租金,直至合同结束; ③租赁公司以人民币购汇,通过外债专户向境外银行归还贷款。 三、成本测算 因该笔租赁业务涉及跨境担保融资,故相对于一般境内租赁业 务较为复杂,租赁公司通过优化交易结构设计,大大减少承租人所 需配合的工作量,与境内融资租赁业务无异。 业务中涉及到的由承租人承担的费用为:境外银行贷款利息、 境内银行保函费用、租赁手续费、汇率锁定费用; 业务中涉及到的由出租人承担的费用为:租赁手续费增值税、 租赁利息增值税、境外行利息收入代扣代缴营业税及企业所得税。 ◆租赁公司以人民币购汇,将外 币通过外债专户归还境外银行 借款,因前期进行了锁汇操作, 故本金部分无须承担汇率风险。 ◆租赁公司期初发放人民币计价 的租赁款,承租人按约定以人民 币计价向租赁公司支付租金,直 至合同结束。

银行“续贷通”(2模版.0版本)业务操作管理办法(暂

“续贷通”(2.0版本)业务操作管理办法(暂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做好中小企业金融服务,着力解决中小企业因现金流回收与贷款期限不匹配问题,降低中小企业的转贷成本,推动中小企业健康发展,本行根据中国银监会《关于完善和创新小微企业贷款服务提高小微企业金融服务水平的通知》(银监发[2014]36号)文件精神以及《贷款通则》和有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续贷通”业务是我行针对中小企业推出的还款方式创新制度,是指本行中小企业因生产周期与贷款期限不匹配而造成贷款周转暂时困难的情况下,本行通过对其发放贷款用于归还到期贷款的一种续贷方法。 第三条“续贷通”业务应当遵循如下原则: (一)风险控制原则:通过“续贷通”业务有效解决中小企业客户生产周期与贷款期限的错配问题,但借款人条件不能放宽,贷款担保效力不低于原担保,贷款风险必须等于或低于原贷款风险。 (二)规范操作原则:“续贷通”业务必须严格按照规定的条件和程序进行操作和审批。

第二章适用对象和条件 第四条“续贷通”业务适用的对象为本行中小企业流动资金贷款和个人经营性贷款,不包括本外币押汇、打包贷款、外币流动资金贷款、项目贷款、小额贷款卡、创业卡以及应收账款质押、存单质押、银行承兑汇票质押等具有特定现金流作为原贷款还款来源的贷款业务。其中,中小企业口径按照国家工信部标准执行,由后台作业中心每月在信贷台账中标注,便于分支行执行参照。 第五条对符合下列条件的中小企业或个人,经审核后可以办理“续贷通”业务: (一)依法合规经营。 (二)生产经营正常,具有持续经营能力和良好的财务状况。 (三)借款人信用状况良好,还款能力与还款意愿强,近二年没有欠贷欠息等不良行为或其他违法行为。 (四)原贷款为正常类,并且通过征信查询他行融资也为正常类,符合本行新发放贷款条件和标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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