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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炭工业矿井设计规范版

煤炭工业矿井设计规范版
煤炭工业矿井设计规范版

煤炭工业矿井设计规范

Document serial number【KKGB-LBS98YT-BS8CB-BSUT-BST108】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公告

第371号

建设部关于发布国家标准《煤炭工业矿井设计规范》的公告

现批准《煤炭工业矿井设计规范》为国家标准,编号为:GB 50215—2005,自2006年1月1日起实施。原《煤炭工业矿井设计规范》GB 50215—94同时废止。

本规范由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计划出版社出版发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二00五年九月十四日

目录

前言

1 总则

2 矿井资源/储量、设计生产能力和服务年限

矿井资源/储量

矿井设计生产能力和服务年限

3 井田开拓

井田开拓方式

井口位置与开采水平划分

开拓巷道布置

开采顺序与采区划分

4 井筒、井底车场及硐室

井筒

井底车场

主要硐室

5 井下开采

采区布置

采煤方法及工艺

采区巷道布置

巷道掘进与掘进机械化

6 井下运输

一般规定

井下煤炭运输

井下辅助运输

矿井车辆配备数量

7 通风与安全

通风

防水、防尘、防火、防煤与瓦斯突出

抽放瓦斯

安全监测、监控

矿井热害防治

附录A 固体矿产资源分类

附录B 煤炭资源量估算指标

附录C 矿井预可行性研究、可行性研究和初步设计资源/储量类型及计算

附件储量计算中的名词解释及相关问题

前言

本规范是根据建设部建标[2003]102号文件《关于印发“二00二~二00三年工程建设国家标准制订、修订计划”的通知》的要求,由中煤国际工程集团南京设计研究院

会同有关单位,在对原国家标准《煤炭工业矿井设计规范》GB 50215—94进行修订的基础上编制完成的。

本规范在编制过程中,认真分析、总结和吸取了十年来我国煤矿管理体制和投资体制改革的实践经验,考虑了我国煤矿建设项目的管理程序和入世要求,特别是引入了十年来国内外矿井建设的新技术、新工艺及新的科研成果。初稿提出后,以多种形式征求了全国煤炭系统有关方面专家和单位的意见,经反复研究、多次修改,最后审查定稿,形成本规范。

本规范共15章,4个附录。和原规范相比,除章节构成有较大改变和适用范围由“设计”拓展到“预可研”及“可研”外,主要技术内容变动较大的有:改变了旧的煤炭资源储量分类计算原则和方法;修订了矿井设计工作制度和矿井设计服务年限;进一步改革矿井开拓部署,吸取国内外先进成熟、行之有效的煤层地下开采技术和采煤方法;提高以采、掘、运为主体的全矿井技术装备水平,促进矿井生产的进一步集中化和高产高效;提高矿井安全技术装备和智能化技术装备的水平,确保矿井安全生产;进一步改革矿井地面布置和机修、材料供应体制;加强环境保护、重视资源合理开采、注重经济效益,保持煤炭工业可持续发展。

本规范中以黑体字标志的条文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本规范主编单位、参编单位和主要起草人:

主编单位:中煤国际工程集团南京设计研究院

参编单位:中煤国际工程集团武汉设计研究院中煤国际工程集团重庆设计研究院煤炭工业济南设计研究院煤炭工业西安设计研究院

主要起草人(略)

1 总则

为贯彻执行我国发展煤炭工业的各项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推广应用煤炭工业地下开采(以下简称矿井)各项行之有效的先进技术和管理经验,确保安全生产和资源合理开采,促进高产高效矿井建设,提高煤矿经济效益,实现矿井建设现代化,保持煤炭工业可持续发展,制定本规范。

本规范适用于设计生产能力a及以上的新建、改建及扩建的煤炭矿井预可行性研究、可行性研究和矿井设计。

矿井预可行性研究及可行性研究,应根据矿井资源条件和外部建设条件、资源配置及市场需求、可能采取的开采技术及装备条件、资金筹措及投资效果等,全面分析研究矿井建设的必要性、可行性、合理性。

矿井设计应体现生产集中化、装备机械化、技术经济合理化和安全高效原则,因地制宜地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推行科学管理。

矿井预可行性研究、可行性研究和矿井设计,除应符合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标准的规定。

2 矿井资源/储量、设计生产能力和服务年限

矿井资源/储量

矿井预可行性研究应根据批准的井田详查或勘探地质报告进行,可行性研究和初步设计应根据批准的井田勘探地质报告进行,且必须经认真分析研究后,对勘探程度、资源可靠性、开采条件及经济意义等作出评价。

矿井预可行性研究、可行性研究和初步设计,应分别根据井田详查和勘探地质报告提供的“推断的”、“控制的”、“探明的”资源量,按国家现行标准《固体矿产资源/储量分类》GB/T 17766及《煤、泥炭地质勘查规范》DZ/T 0215划分矿井资源/储量类型,计算“矿井地质资源量”、“矿井工业资源/储量”、“矿井设计资源/储量”和“矿井设计可采储量”。

划分矿井资源/储量类型及计算矿井资源/储量的具体规定见本规范附录A、附录B和附录C。

计算矿井设计资源/储量时,应从工业资源/储量中减去断层、防水、井田境界、地面建(构)筑物等永久煤柱煤量及因法律、社会、环境保护等因素影响不得开采的煤柱煤量;计算设计可采储量时,应从设计资源/储量中减去工业场地、井筒、井下主要巷道等保护煤柱煤量;其煤柱留设要求和计算方法,必须符合现行《建筑物、水体、铁路及主要井巷煤柱留设与压煤开采规程》的有关规定。

矿井采区的回采率,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厚煤层不应小于75%;

2 中厚煤层不应小于80%;

3 薄煤层不应小于85%;

4 水力采煤的采区回采率,厚煤层、中厚煤层、薄煤层分别不应小于70%、75%

和80%。

矿井设计生产能力和服务年限

矿井设计生产能力,应根据资源条件、外部建设条件、国家对煤炭资源配置及市场需求、开采条件、技术装备、煤层及采煤工作面生产能力、经济效益等因素,经多方案比较后确定。论证矿井设计生产能力尚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新建矿井设计生产能力,应进行第一开采水平或不小于20年配产;

2 新建和扩建矿井配产,均应符合合理开采程序,厚、薄煤层及不同煤质煤层合理搭配开采,不应采厚丢薄;

矿井设计生产能力,应划分为大型、中型、小型三种类型,其类型划分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大型矿井为、、、、、、、/a及以上;

2 中型矿井为、、/a;

3 小型矿井为/a及以下;

4 新建矿井不应出现介于两种设计生产能力的中间类型;

5 扩建矿井,扩建后的矿井设计生产能力,应在原设计生产能力或核定生产能力的基础上,按本条1~3款规定升2级级差及以上。

矿井设计生产能力宜按年工作日330d计算,每天净提升时间宜为16h。

矿井设计生产能力,宜以一个开采水平保证。

矿井设计服务年限,应符合下列规定:

3 改建矿井的服务年限,不应低于同类型新建矿井服务年限的50%。

计算矿井及第一开采水平设计服务年限时,储量备用系数宜采用~。

3 井田开拓

井田开拓方式

井田开拓方式应根据矿井地形地貌条件、井田地质条件、煤层赋存条件、开采技术条件、装备条件、地面外部条件、设计生产能力等因素,经多方案比较后确定。

当煤层赋存条件和地形条件适宜时,宜采用平硐开拓方式。

煤层赋存较浅,表土层不厚,水文地质条件简单或表土层虽较厚,属于干旱贫水区,且井筒不需特殊工法施工的缓倾斜、倾斜煤层,宜采用斜井开拓方式。

煤层赋存较深、表土层厚、水文地质条件复杂、井筒需用特殊工法施工或多水平开采的急倾斜煤层,宜采用立井开拓方式。

根据井田特点,结合地面布置要求,采用单一开拓方式在技术、经济不合理时,可采用综合开拓方式。

井田面积大、资源/储量丰富或瓦斯含量大的大型矿井,条件适宜时,可采用集中出煤、分区开拓和分区通风的开拓方式。

井筒数量及兼用功能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斜井或立井开拓的矿井,一般宜开凿2个提升井筒,即主井和副井;

2 分区开拓的矿井或在特殊条件下,经技术经济比较合理时,可开凿2个以上的提升井筒;

3 风井数量应根据开拓部署、通风系统要求、安全生产需要、合理工期安排及投资效益等,经综合论证后确定;

4 箕斗提升井或装有带式输送机的井筒兼作风井使用时,必须符合现行《煤矿安全规程》的有关规定;

5 高瓦斯、有煤与瓦斯突出危险的矿井必须设专用回风井。

与生产矿井相邻的井田,经方案比较,由生产矿井扩建开采合理时,不应另建新井。矿井过密的老矿区,经方案比较矿井合并有利时,应通过技术改造实行合并。

井口位置与开采水平划分

提升井口位置应根据下列原则,经综合比较后确定:

1 有利于第一水平开采,兼顾其他水平,有利于井底车场和主要运输大巷布置,减少工程量;

2 有利于首采区布置在井筒附近的开采条件好、资源/储量丰富的块段,且不迁村或少迁村;

3 井田两翼资源/储量基本平衡;

4 井筒位置应尽量避开厚表土层、厚含水层、断层破碎带、煤与瓦斯突出煤层或软弱岩层,不应穿过采空区;

5 工业场地应具有稳定的工程地质条件,避开法定保护的文物古迹、风景区、内涝低洼区和采空区,不受岩崩、滑坡、泥石流和洪水等灾害威胁;

6 工业场地应少占耕地,少压煤;

7 水源、电源较近,煤的运输方向顺畅,矿井铁路专用线短,道路布置合理。主、副提升井井位一般应选择在同一工业场地内,在特殊条件下,亦可分别设在两个场地中。

风井井口位置选择应在满足通风安全要求的前提下,利于缩短建井工期,并利用各种煤柱少压煤。有条件时,风井井位可布置在煤层露头以外。

矿井开采水平划分应根据煤层赋存条件、地质条件、开采技术与装备水平、资源/储量和生产能力等因素,经综合比较确定,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当矿井划分为阶段开采时,其阶段垂高宜为:

1)缓倾斜、倾斜煤层200~350m;

2)急倾斜煤层100~250m。

2 条件适宜的缓倾斜煤层,瓦斯含量低、涌水量不大时,宜采用上、下山开采相结合的方式;

3 近水平多煤层开采,当层间距不大时,宜采用单一水平开拓;当层间距大时,可分煤组(层)多水平开采。

由于煤层露头不一或煤层倾角变化大,造成部分区域上(下)山斜长过长时,可在该区域适当位置设辅助水平。

开拓巷道布置

开拓巷道布置应根据煤层赋存条件、地质条件、开采技术条件和矿井开拓、通风、运输方式等因素确定,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开采近距离多煤层时,宜采用集中或分组运输大巷布置方式;煤层(组)间距大时,宜采用分层运输大巷布置方式;

2 开拓巷道不得布置在有煤与瓦斯突出危险煤层中和严重冲击地压煤层中;

3 当煤层无煤与瓦斯突出危险、无冲击地压,煤层顶底板围岩较稳定、煤层较硬、含水量较小,或自燃发火、高瓦斯煤层采取安全措施在技术可行、经济合理时,主要运输大巷及总回风巷宜布置在煤层中;

4 近水平多煤层开采,采用分层或分组布置运输大巷时,宜将开采水平分层(组)运输大巷重迭布置;

5 开拓巷道布置应避开应力集中区和活动断层,且不宜沿断层布置。

当开采煤层上部留设防水(砂)煤岩柱时,总回风巷道应设在防水(砂)煤岩柱以下。

主要运输大巷、总回风巷支护方式,应根据围岩性质、地压状况、巷道用途及服务年限、通风安全等因素确定,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岩石巷道应优先选用锚喷、挂网锚喷或锚注等支护;

2 半煤岩及煤巷宜选用锚喷、挂网锚喷、锚索或型钢支架等支护方式。

开拓巷道净断面,必须以支护最大允许变形后的断面能满足行人、运输、通风、管线及设备安装、检修等需要为原则确定。净断面的选取应符合现行《煤矿安全规程》和国家现行标准《煤矿矿井巷道断面及交叉点设计规范》MT/T 5024的有关规定。

开采顺序与采区划分

新建矿井采区开采顺序必须遵循先近后远,逐步向井田边界扩展的前进式开采。

煤层开采顺序应根据煤层赋存条件、开采技术条件等,经分析论证确定,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近距离多煤层开采顺序,一般应先采上层,后采下层的下行式开采;

2 开采有煤与瓦斯突出煤层时,经论证需要先开采下部保护层;或开采煤层层间距大,开采下部煤层不影响上部煤层完整性,可采用先采下层,后采上层的上行式开采;

3 多煤层开采时,应厚、薄煤层合理搭配开采。

采区划分应根据地质条件、煤层赋存条件、开采技术条件及装备水平等经综合分析比较后确定,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当井田内有对采区巷道布置和工作面回采影响较大的断层或褶曲构造时,应以其断层和褶曲轴部作为采区划分的自然边界;

2 当井田地面有重要建(构)筑物,按其保护等级划分必须留设保护煤柱时,采区划分应以其保护煤柱为边界;

3 当井田内无影响工作面正常回采的断层或断层构造较少时,应按开采工艺、通风、运输和巷道维护要求,合理划分采区;

4 开采有煤与瓦斯突出危险和突水威胁的煤层时,应按开采保护层、抽放瓦斯及单独开采等技术措施要求,合理划分采区;

5 井田内小断层较多且对工作面回采有一定影响,当采区划分避不开时,宜避免工作面回采方向和断层走向呈小角度斜交;

6 开采煤层群时,应按集中和分组布置开采方式的不同,划分集中煤组采区和分煤组采区;

7 近水平煤层开采,宜在开采水平运输大巷两侧划分盘区;

8 有条件时,应在井筒附近划分中央采区。

矿井可行性研究阶段,应根据井田地面村庄和其他建(构)筑物分布情况,经技术经济论证,作出村庄和建(构)筑物搬迁及压煤开采规划;矿井初步设计应对搬迁及压煤开采规划进行优化;采区划分、资源/储量计算、采区开采顺序应和搬迁及压煤开采规划一致。

采区参数应根据煤层赋存条件、地质构造、开采技术条件、采煤方法及机械化装备水平等因素合理确定,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缓倾斜煤层综合机械化开采的采区,当采用走向长壁开采时,其采区一翼走向长度,或采用倾斜长壁开采时,其采区倾斜宽度,均不宜少于回采工作面连续推进一年的长度;普通机械化开采,其采区一翼长度不宜小于。

2 按盘区划分开采的煤层,当开采技术条件简单、不受断层限制、综合机械化采掘装备标准较高时,其盘区沿采煤工作面推进方向的长度不宜小于。

3 倾斜和急倾斜煤层的采区参数,应根据地质构造、选用的采煤方法及工艺确定,一般应小于缓倾斜煤层采区参数。

设计井巷工程量应能保证采区和工作面正常接替。高瓦斯矿井、有煤与瓦斯突出危险的矿井,应计入开采保护层和抽放瓦斯所增加的巷道工程量。

4 井筒、井底车场及硐室

井筒

立井井筒应采用圆形断面,其断面尺寸应根据提升容器类型、数量、最大外形尺寸,井筒的装备方式,梯子间、管路、电缆布置,安全间隙及所需通过风量确定。井筒净直径应按进级,净直径以上井筒和特殊工法施工的井筒,可不受此限。

立井井筒支护方式及支护材料,应根据井筒用途、服务年限、井筒所处围岩性质及水文状况、施工方法等因素确定,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井筒穿过表土层、断层破碎带或含水基岩,应经过技术经济论证后,采用注浆、冻结、钻井、沉井、帷幕等特殊工法施工,其井壁结构可选用混凝土、钢筋混凝土或复合材料井壁;

2 含水丰富的厚表土地区,表土段井壁及表土与基岩结合处的井壁结构应加强。

立井井筒装备形式及构件材料,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提升井筒的罐道应采用型钢组合罐道、冷弯方型钢罐道或钢与玻璃钢复合罐道;井筒较浅、提升速度较低、绳端荷载不大的井筒,可采用钢轨罐道或钢丝绳罐道;

2 提升井筒的罐道梁,一般宜采用型钢罐道梁、冷弯矩型钢罐道梁和组合钢罐道梁。其梁的布置形式,可采用简支梁、连续梁或悬臂梁;在条件允许时,宜采用悬臂梁。罐道梁竖向间距,应根据所选用罐道长度及罐道受力大小确定,宜为~;

3 立井井简装备中所有金属构件及连接件,必须采取防腐蚀处理措施;

4 立井井筒中各种梁与井壁的固定方式,除特殊要求需留梁窝固定外,均宜采用金属支座(牛腿)树脂锚杆固定。

立井井壁结构、井筒及装备设计除应符合本规范规定外,尚应符合《煤矿安全规程》和国家现行标准《煤矿矿井立井井筒及硐室设计规范》的有关规定。

平硐或斜井断面尺寸,应根据运输设备类型、井下设备最大件尺寸、管路及电缆布置、人行道宽度、操作维修要求、所需通过风量等因素确定。

平硐或斜井支护方式,应根据井筒穿过围岩性质、地压情况、井筒用途及服务年限等因素确定,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井筒支护断面形状,一般宜选择拱形。当围岩松软易膨胀、井筒四周压力均较大时,经技术经济比较后,选用圆形、椭圆形、马蹄形等。围岩稳定、断面小、服务年限较短的风井,可选用梯形或矩形;

2 井筒支护材料及结构,基岩段应优先采用光爆锚喷;井筒穿过表土段、断层破碎带、含水基岩、软弱岩层时,宜采用混凝土、钢筋混凝土、锚喷和混凝土联合支护;

3 井筒穿过含水表土层、含水基岩、断层破碎带,用普通施工方法难以通过时,经技术经济比较后,采用冻结、注浆、帷幕等特殊施工方法。井筒穿过易自燃和自燃煤层时,井壁结构应能对煤壁严密隔离。

斜井井筒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带式输送机提升的斜井井筒,带式输送机一侧最突出部分与井壁间距离不应小于500mm,另一侧应设检修道并设人行道,如有其他可靠的检修运输措施,可不设检修道,只设人行道;

2 双钩提升的斜井井筒,应按双道布置;

3 采用单轨吊车、无轨胶轮车作辅助运输的斜井井筒,人行道宽度不得小于;

4 采用人车运送人员的斜井,应在井口或井底适当位置设置人车存车线。

平硐或斜井井筒设计除应符合本规范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煤矿矿井断面及交岔点设计规范》MT/T 5024、《煤矿矿井斜井井筒及硐室设计规范》MT/T 5025和现行《煤矿安全规程》的有关规定。

井底车场

井底车场布置形式应根据大巷运输方式、通过井底车场的货载运量、井筒提升方式、井筒与主要运输大巷的相互位置、地面生产系统布置和井底车场巷道及主要硐室所处围岩条件等因素,经技术经济比较确定。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大巷采用固定式矿车运输时,宜采用环形式车场;

2 当井下煤炭和辅助运输分别采用底卸式及固定式矿车运输时,宜采用折返与环形相结合形式的车场,并应与采区装车站形式相协调;

3 当大巷采用带式输送机运煤,辅助运输采用无轨系统时,宜采用折返式或折返与环形相结合形式的车场;若辅助运输采用有轨系统,则宜采用环形式车场;

4 采用综合开拓方式的新建矿井或改扩建矿井,井下采用多种运输方式运输时,应结合具体条件,经方案比较后确定。

井底车场巷道位置的选择,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选择在稳定坚硬岩层中,并应避开较大断层、构造应力区、强含水层;

2 井底车场巷道不得布置在煤与瓦斯突出危险煤层中和冲击地压煤层中;

井底车场设计通过能力,应满足矿井设计所需通过的货载运量要求,并应留有大于30%的富裕能力。

井底车场线路平面布置、车线长度、轨型、线路坡度、巷道断面及通过能力计算等,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煤矿矿井井底车场设计规范》MT/T 5027的规定和现行《煤矿安全规程》的有关规定。

主要硐室

井下硐室应根据设备安装尺寸进行布置,并应便于操作、检修和设备更换,符合防水、防火等安全要求。

井下主要硐室位置的选择,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选择在稳定坚硬岩层中,并应避开断层、破碎带、含水岩层;

2 井下硐室不得布置在煤与瓦斯突出危险煤层中和冲击地压煤层中。

井下设置的主排水泵房、管子道、水仓、主变电所、架线电机车修理间及变流室、蓄电池电机车修理间及充电变流室、防爆柴油机车修理及加油(水)站、推车机及翻车机硐室、自卸矿车卸载站、爆炸材料库及发放硐室、消防材料库、防水闸门硐室等各主要硐室,其平面和空间布置、安全设防及通风要求、支护方式及水仓有效容量等,必须符合现行《煤矿安全规程》的有关规定。具体技术要求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煤矿矿井井底车场硐室设计规范》MT/T 5026的规定。

罐笼提升的立井井筒与井底车场连接处两侧巷道,均应设置双侧人行道,各边宽度不应小于。连接处巷道高度和长度,应满足设备布置和通过最长材料、最大件设备及罐笼同时进出车层数要求,其净高不应小于,长度不应小于。

箕斗装载硐室布置,应根据主井提升方式,装载设备布置,便于设备安装、检修、更换和行人安全等因素确定。

箕斗装载硐室位置,当大巷采用矿车运煤时,一般宜设在运输水平以下;当大巷采用带式输送机运煤时,围岩条件适宜,宜抬高设在运输水平以上。

井底煤仓位置应根据大巷运输方式、装载硐室位置、围岩条件及装载胶带机巷与装载硐室相互联接关系等因素经比较确定,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井底煤仓宜选用圆形直仓;

2 布置两个及以上的井底煤仓时,煤仓间应留有岩柱,其大小由煤仓所处围岩的岩性确定,但净岩柱不应小于其中最大煤仓掘进直径的倍;

3 井底煤仓的有效容量可按下式计算:

Q mc =(~)A

mc

式中 Q

mc

——井底煤仓有效容量(t);

A

mc

——矿井设计日产量(t);

~——系数。中型矿井取大值,大型矿井取小值。

4 斜煤仓应采用耐磨材料铺底,其倾角不宜小于60°。

清理撒煤硐室及水窝泵房布置应根据井筒淋水量、撒煤量、井底与运输大巷相对关系和清理方式等因素确定,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当主井底在运输水平以下时,应将撒煤、淋水引至井筒外侧,设置清理斜巷及清理、排水硐室;主井底在运输水平时,应在运输水平设清理硐室,不设排水硐室;

2 副立井井底清理方式,当主井底在运输水平以下时,可设泄水巷,将淋水引入主井底集中清理,或在副立井底水窝设水泵房单独进行清理,但应设置便于行人的通道;

3 撒煤清理应机械化清理。

5 井下开采

采区布置

矿井达到设计生产能力时的初期采区位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和井田内其他采区相比,煤层赋存条件好,地质构造和开采技术条件简单,地质勘查程度高;

2 资源可靠、可采储量丰富,探明的经济基础储量比例不应低于井田内其他采区;

3 采区生产能力大,服务年限长,能保证接替采区的正常接替;

4 地面一般应无影响开采的重要建(构)筑物,村庄少;

5 首采区应位于工业场地保护煤柱线附近,工程量省、贯通距离短;

6 当有中央采区时,中央采区应作为矿井首采采区。

采区设计生产能力,应根据采区内地质条件、煤层生产能力、采掘机械化程度、同时生产的采煤工作面个数及其接替关系等因素,经综合论证后确定。

采区内同时生产的采煤工作面个数,应体现工作面合理集中生产和保证工作面正常接替的原则,并符合下列规定:

1 综合机械化装备的采区,同时生产的综采工作面宜为1个,条件适宜的盘区可布置2个综采工作面;

2 普通机械化装备的采区,当开采单一煤层时,回采工作面不应超过2个;近距煤层群联合布置开采,经工作面接替排产适宜时,可布置3个普采工作面;

3 开采有煤与瓦斯突出的煤层和开采有冲击地压的煤层,采区内采掘工作面布置,必须符合现行《煤矿安全规程》的有关规定。

矿井同时生产的采区个数,应体现采区合理集中生产和保证采区正常接替的原则,一般不宜超过3个,条件适宜时可考虑一矿一区一面。

除保证矿井设计生产能力所需的初期采区和工作面个数外,不应配置备用采区和备用工作面。

采煤方法及工艺

采煤方法及工艺的选择,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选择采煤方法,应根据地质条件、煤层赋存条件、开采技术条件、设备状况及其发展趋势等因素,以安全、高效、低成本、高回收率为目的,经综合技术经济比较后确定;

2 大型矿井应以综合机械化采煤工艺为主,条件适宜的中型矿井,也宜采用综采工艺;

3 设计生产能力/a及以上的矿井,条件适宜,应采用先进成套综采设备,设计高产高效采煤工作面。

缓倾斜、倾斜煤层采煤方法及工艺的选择,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缓倾斜、倾斜煤层一般应采用长壁采煤法。当煤层倾角大于12°时,宜采用走向长壁采煤法后退式开采;当煤层倾角小于12°且条件适宜时,可采用倾斜长壁采煤法后退式开采;

2 低瓦斯矿井,地质构造简单,煤层厚度小于,煤层不易自燃,可采用长壁采煤法前进式开采;

3 煤层倾角大于35°时,可采用伪斜走向长壁采煤法后退式开采;

4 地质条件、煤层赋存条件及开采技术条件适宜时,可采用连续采煤机开采的房柱式或短壁采煤法;

5 厚度5m以上的无煤与瓦斯突出危险煤层,符合现行《综合机械化放顶煤开采技术规定》条件的,宜采用综放开采工艺。不具备综放开采条件的,应采用分层综采或分层普采工艺;

6 厚度~的煤层,地质构造较简单、煤层赋存稳定、煤层较硬,宜采用一次采全高综采工艺。不具备一次采全高综采工艺条件的,宜采用分层综采或普采工艺;

7 厚度~的煤层,地质构造简单、煤层赋存稳定,应采用综采工艺。不具备综采条件的,宜采用普采工艺;

8 厚度以下的煤层,条件适宜,应积极推行薄煤层综采工艺。不具备综采条件的可采用普采工艺。

急倾斜煤层采煤方法及工艺的选择,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厚度大于15m的无煤与瓦斯突出煤层,条件适宜,应采用水平分段综采放顶煤工艺。不适宜综采放顶煤开采工艺时,可采用水平分层普采或爆破装煤开采工艺;

2 厚度7~15m的煤层,宜采用水平分层或斜切分层采煤方法;

3 厚度2~6m、倾角大于55°、赋存较稳定的煤层,宜采用伪倾斜柔性掩护支架采煤法,其工作面伪倾斜角度以煤炭能自溜为宜;

4 当煤层赋存条件不适宜采用本条1~3款的采煤方法时,可根据具体条件采用伪俯斜走向分段密集采煤法、伪俯斜掩护支柱采煤法、正台阶采煤法等。

旱采机械化开采有一定困难的无煤与瓦斯突出危险煤层,可采用水力采煤方法及工艺,但需经技术经济比较,且和旱采相比在开拓、开采、安全、效率、效益等方面具有较明显优势。水力采煤方法及工艺应符合本规范附录D的规定。

初期采区地面有村庄或其他建(构)筑物,应按搬迁规划迁移,一般不宜实施建(构)筑物和村庄压煤开采。当村庄或建(构)筑物无法迁移,且经技术经济论证压煤开采可行、合理时,可实施压煤开采,但采煤方法和技术措施必须符合现行《建筑物、水体、铁路及主要井巷煤柱留设与压煤开采规程》的有关规定。

采区巷道布置

采区巷道布置方式应根据煤层赋存条件、开采技术条件、采煤方法、采掘机械化装备水平、采区运输方式、采区设计生产能力等因素,经技术经济比较后确定。

无煤与瓦斯突出危险的矿井,采区准备巷道层位的选择,应体现煤巷布置为主、少布置岩巷的原则。凡煤层倾角及顶底板岩性条件适宜,采区上(下)山及分阶段平巷均应布置在煤层中。

有煤与瓦斯突出危险的矿井,采区巷道布置应符合现行《煤矿安全规程》的有关规定。

高瓦斯矿井、有煤与瓦斯突出危险的矿井的每个采区和开采容易自然煤层的采区,或低瓦斯矿井开采煤层群和分层开采联合布置的采区,均必须按现行《煤矿安全规程》的有关规定设置专用回风巷;采区进、回风巷严禁一段进风、一段回风。

采煤工作面回采巷道(包括工作面运输巷和回风巷),一般应采用单巷布置。当煤层瓦斯含量大、采区涌水量大,或因掘进、通风、运输等要求,单巷布置不能满足要求时,可采用双巷或多巷布置,但应明确巷间煤柱的回收措施。

缓倾斜、倾斜薄及中厚煤层、厚煤层分层开采,条件适宜,回采巷道应采用无煤柱护巷工艺;厚度小于、不易自燃或自燃煤层,可采用沿空留巷。沿空掘巷和沿空留巷,应采取巷旁密闭或充填措施。

采区巷道断面,必须以支护最大允许变形后的断面能满足通风、运输、行人、管线及设备安装检修等需要为原则确定。净断面的选取,应符合现行《煤矿安全规程》和国家现行标准《煤矿矿井巷道断面及交岔点设计规范》MT/T 5024的有关规定。

采区巷道支护形式,应根据围岩性质、巷道用途及服务年限、巷道受采动影响程度等因素确定。岩石巷道宜采用光爆锚喷支护,煤及半煤岩巷道宜采用锚杆、锚带、锚网、锚索、金属支架等支护。

巷道掘进与掘进机械化

掘进工作面个数应根据采区及回采工作面数目及装备、回采工作面推进度、采区巷道工程量、所选掘进设备及单进指标等因素确定,配备的掘进工作面应能确保回采工作面和采区的正常接替。

设计应结合具体条件,选用与地质、采矿条件相适应的先进掘进设备。

矿井掘进机械配备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全煤巷道及半煤岩巷道掘进:

1)综合机械化采煤的矿井,应采用综合掘进机组或连续采煤机组掘进。配备掘进机及相应的后配套设备;

2)普通机械化采煤的矿井,应采用钻爆法掘进。配备电钻、装煤机及相应的后配套设备。

2 全岩巷道掘进:

1)大型矿井大断面岩石平巷掘进,宜配备液压钻车及相应的后配套设备;

2)中型矿井岩石巷道或大型矿井小断面岩巷掘进,应配备气腿式风动凿岩机及相应的后配套设备;

3)溜煤眼、煤仓、急倾斜中厚及厚煤层上、下山掘进,可配备反井钻机。

注:1 倾角大于8°的上、下山的掘进速度,其修正系数,上山,下山;

2 有煤与瓦斯突出危险的煤层巷道掘进速度应采用进行修正。

6 井下运输

一般规定

井下运输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综合分析井下煤炭、矸石、物料、设备及人员运输等因素,选择系统简单、环节少、运营费用低的运输方案;

2 大型矿井煤的运输,应进行煤流系统的优化设计;

3 井下煤炭运输系统,应减少运输、转载过程中煤的破碎及降低粉尘;

4 辅助运输方式的选择应与矿井地质条件、煤层赋存条件及井型相适应。

井下煤炭运输

主要运输大巷煤炭运输设备,应根据矿井开拓布置、运距、运量及运输费用等因素经方案比较确定,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条件适宜的大、中型矿井,大巷煤炭运输应优先选用带式输送机;

2 大巷运输系统采用轨道运输时,应根据运距、运量选择机车和矿车。

大巷运煤采用矿车时,运输大巷或石门和输送机上、下山之间应设采区煤仓;大巷采用带式输送机运煤,有条件时也应设采区煤仓;当输送机大巷和输送机上、下山均布置在煤层中,无条件利用高差布置采区煤仓时,应对带式输送机系统的设备能力选择进行优化,或经技术经济综合论证合理,可设置水平煤仓。

采区煤仓的设置及容量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煤矿矿井采区车场及硐室设计规范》MT/T 5028的有关规定。

采区上、下山煤炭运输方式,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开采倾斜、急倾斜煤层时,采用大倾角带式输送机、上链式输送机、搪瓷或铸石溜槽、溜煤眼;

2 开采缓倾斜煤层,采用普通带式输送机向上运煤倾角不宜大于18°,向下运煤倾角不应大于16°。

采煤工作面及顺槽煤炭运输,应采用输送机,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采煤工作面输送机小时运输能力,应大于回采工作面采煤机设计采用的小时生产能力;

2 采煤工作面顺槽输送机小时运输能力,不应小于回采工作面输送机的小时运输能力;

3 采区内只有一个采煤工作面时,采区上、下山输送机的小时运量,不应小于采煤工作面运输顺槽输送机的小时运量;当采区内有一个以上采煤工作面同时生产时,应根据具体条件计算上、下山输送机能力。有条件时,应在采煤工作面运输顺槽与上、下山之间设置缓冲煤仓。

井下辅助运输

井下辅助运输系统,应根据井下开拓部署、煤的运输方式、辅助运输物料和人员的运距、运量等因素综合比较确定,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减少辅助运输环节及转载次数;

2 减少辅助运输人员,提高运输效率;

3 当大巷、采区上、下山沿煤层布置,且倾角适宜时,从井底车场至大巷,采区上、下山至回采工作面顺槽宜实行直达运输;

4 当矿井用平硐开拓或副井为斜井,采区上、下山沿煤层布置且倾角适宜时,宜从地面至井底车场、大巷、采区上、下山至回采工作面顺槽实行直达运输系统;

5 开采近水平煤层的大型矿井,煤的运输采用带式输送机,条件适宜时,辅助运输可优先选用无轨运输系统。

煤巷及半煤岩巷道掘进煤和矸石,有条件时,可汇入回采煤流系统;少量岩巷掘进矸石,有条件时可在井下处理,尽量不上井。

辅助运输设备宜按下列要求选择:

1 当采用无轨运输系统时,应采用矿用防爆型低污染无轨胶轮车;

2 当组成直达运输系统且倾角适宜时,可选用齿轨机车、卡轨机车、胶套轮机车;

3 当组成直达运输系统,而上、下山倾角较大或巷道底板底鼓严重时,可选用单轨吊车;

4 当不适合直达运输时,可选用绳牵引式轨道运输设备。

辅助运输车辆配置应根据运输方式、运送物料及设备种类确定,并应符合下列规定:采用机车运输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运送矸石、材料选用1t和固定车箱式矿车及材料车;

2)运送大件重型设备应配备专用平板车;

3)拱型支架用量较大时,可配备专用车辆;

4)运送特种材料,根据具体要求选用相应车辆;

5)运送人员应配备人员专用车辆;

2 采用单轨吊车,应配备运输各种材料、设备的专用容器、集装箱及人车;

3 采用矿用防爆型无轨胶轮车,应配备液压支架搬运车、多功能车和人员专用车辆等。

矿井车辆配备数量

采用矿车运煤时,矿车配备数量应根据运输系统、运距、运量和列车组成数量等因素计算确定,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采用固定式矿车运煤时,矿井所需矿车数量,应按使用地点,以排列法计算;

2 采用底卸式、侧卸式矿车运煤时,应根据列车运行图表,计算需用矿车数量;辅助运输用固定式矿车数量,应采用排列法计算;

3 大巷采用带式输送机运煤时,应根据掘进运输方式,按使用地点,以排列法计算固定式矿车数量;

4 运煤矿车备用数量,一般宜为使用数量的10%~15%;辅助运输车辆备用数量宜为使用数量的5%~10%。

矿井辅助运输车辆配备数量,应根据运输系统、巷道特征,采掘机械化水平等因素计算确定,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平板车配备数量:综采矿井每个回采工作面配备放置设备用的平板车宜为25辆;全矿井可配备回采工作面搬迁时运送设备的平板车60辆,配备运送其他设备的平板车20辆。普采矿井,配备平板车宜为30辆;

2 矿井各类材料车应根据运距和运量计算确定;

3 大巷采用人车运送人员时,人车数量应按最大班下井人员在40~60min内运完计算;主要倾斜井巷采用人车运送人员时,其人车数量根据计算确定;

4 采用单轨吊车、卡轨机车、齿轨机车、胶套轮机车、无轨胶轮车等现代化辅助运输设备时,其辅助运输车辆及配套的运输设施等数量,应根据矿井运输系统、装卸地点、运距、运量等具体条件计算确定;

5 各类平板车、材料车和人员运送车辆等的备用量,一般宜为矿井使用量的5%~10%。

7 通风与安全

通风

矿井通风设计必须符合下列规定:

1 将足够的新鲜空气有效地送到井下工作场所,保证安全生产和良好的劳动条件;

2 通风系统简单、风流稳定、易于管理、具有抗灾能力;

3 发生事故时,风流易于控制、人员便于撤出;

4 有符合规定的井下环境及安全监测监控系统;

5 符合现行《煤矿安全规程》的有关规定。

矿井通风系统,应根据矿井瓦斯涌出量、矿井设计生产能力、煤层赋存条件、表土层厚度、井田面积、地温、煤层自燃倾向性等条件,通过技术经济比较后确定,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有煤与瓦斯突出危险的矿井、高瓦斯矿井、煤层易自燃的矿井及有热害的矿井,应采用对角式或分区式通风;当井田面积较大时,初期可采用中央式通风,逐步过渡为对角式或分区式通风;

2 矿井通风方法宜采用抽出式。当地形复杂、露头发育、老窑多,采用多风井通风有利时,可采用压入式通风。

矿井的总进风量,应按井下同时工作最多人数所需总风量和按采煤、掘进、硐室及其他地点实际需要风量的总和(即累加法)分别进行计算,并选取其中最大值。累加法计算应符合下式规定:

Q kj =(∑Q

cj

+∑Q

jj

+∑Q

dj

+∑Q

qt

)K

kt

式中 Q

kj

——矿井的总进风量(m3/min);

∑Q

cj

——采煤工作面实际需要风量的总和(m3/min);

∑Q

jj

——掘进工作面实际需要风量的总和(m3/min);

∑Q

dj

——独立通风的硐室实际需要风量的总和(m3/min);

∑Q

qt

——除了采煤、掘进、独立通风硐室以外其他井巷需要通风风量的总和(m3/min);

K

kt

——矿井通风系数(包括矿井内部漏风和配风不均匀等因素),宜取~。

注:1 采煤工作面实际需要的风量,应按瓦斯涌出量、二氧化碳涌出量、工作面温度、炸药用量、人数等分别计算,取其中最大值,并用风速验算;

2 掘进工作面实际需要的风量,应按瓦斯涌出量、二氧化碳涌出量、局部通风机实际吸风量、炸药用量、人数分别计算,取其中最大值,并用风速验算;

3 独立通风的硐室实际需要的风量,应根据不同类型硐室分别计算,机电设备散热量大的硐室,应按机电设备运转的发热量计算,充电硐室应按回风流中氢气浓度小于%计算,其他硐室可按经验值配风;

4 其他井巷实际需要的风量,应按瓦斯涌出量和最低风速分别计算,取其中、最大值;

5 抽放瓦斯的矿井,应按抽放瓦斯后煤层的瓦斯涌出量计算风量;

6 高瓦斯矿井及有热害的矿井,矿井风量应分水平计算。

进、回风井,风硐和主要进、回风巷道的风速,应小于现行《煤矿安全规程》规定的最高风速。抽放瓦斯专用巷道的风速不应低于/s。

矿井通风的设计负(正)压,一般不应超过2940Pa。表土层特厚、开采深度深、总进风量大、通风网路长的大深矿井,矿井通风设计的后期负压可适当加大,但后期通风负压不宜超过3920Pa。

矿井井巷的局部阻力,新建矿井及扩建矿井独立通风的扩建区宜按井巷摩擦阻力的10%计算,扩建矿井宜按井巷摩擦阻力的15%计算。

进、出风井井口的标高差在150m以上,或进、出风井口标高相同但井深400m以上,宜计算矿井的自然风压。

多风机通风系统,在满足风量按需分配的前提下,各主通风机的工作风压应接近。当通风机之间的风压相差较大时,应减少共用风路的风压,使其不超过任何一个通风机风压的30%。

防水、防尘、防火、防煤与瓦斯突出

井下防水、防尘、防火、防煤与瓦斯突出和防冲击地压的设计,必须符合现行《煤矿安全规程》的有关规定。

作为设计依据的煤尘爆炸性、煤层的自然倾向性、煤与瓦斯突出危险性必须按国家授权单位提出的鉴定意见确定。

水患严重的矿井,应根据矿井的自然条件、技术条件、经济效益以及环境保护等因素,采取以预防为主的综合防治水措施,并应按有关规定配备设备。

矿井设计必须按现行《煤矿安全规程》的有关规定留设各种防水煤(岩)柱,防水煤(岩)柱的尺寸,应按现行《建筑物、水体、铁路及主要井巷煤柱留设与压煤开采规程》的有关规定计算确定。

煤炭工业露天矿设计规范标准

煤炭工业露天矿设计规

1 总则 1.0.1 为贯彻执行国家发展煤炭工业的各项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推广应用露天煤矿行之有效的先进技术和管理经验,推动科技进步,保持煤炭工业可持续发展,提高露天煤矿经济效益,实现安全生产和合理开采煤炭资源,特制定本规。 1.0.2 本规适用于新建、改建、扩建大、中型露天煤矿的预可行性研究、可行性研究和工程设计。小型露天煤矿预可行性研究、可行性研究及工程设计可参照执行。 1.0.3 露天煤矿建设工程项目构成,应精干主业并坚持专业化协作和社会化服务的原则。 1.0.4 露天煤矿工程设计,应以经济效益为中心,并贯彻可持续发展的原则,以高产高效为目标,采用现代化的技术装备,实行信息化管理,贯彻集中生产、减轻环境负担的方针。处理好近期与远期、以近期为主体的工程关系。 1.0.5 露天煤矿预可行性研究及可行性研究,应根据矿田资源条件、外部建设条件、可能采用的开采工艺、技术装备、地下水控制方法及市场需求、资金筹措、投资效果等全面分析研究露天煤

矿建设的必要性,可行性及合理性。 1.0.6 露天煤矿工程设计,必须贯彻综合利用的方针,有效地利用资源和保护资源。对其共生、伴生矿产资源应加以回收利用或保护。 1.0.7 露天煤矿工程设计,对环保工程、水土保持工程和土地复垦工程,必须做到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 1.0.8 露天煤矿预可行性研究、可行性研究和工程设计,除应符合本规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标准的规定。 2 基本规定 2.1 开采境界 2.1.1露天煤矿的经济剥采比,应根据煤层赋存条件、剥离物特性、煤质、技术装备、资源回收率、生产成本、产品售价等条件确定,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褐煤、非焦煤、焦煤的经济剥采比分别不宜大于6m3/t、10m3/t、15m3/t; 2 开采经济价值较低的低热值煤,应按其产品售价计算经济剥采比; 3 开采多种有用矿物的露天煤矿,应按其综合价值计算经济剥采比。 2.1.2露天采掘场境界,应按境界剥采比小于或等于经济剥采比确定。对煤层赋存条件和地形复杂的露天煤矿应以平均剥采比进

煤炭工业矿井建设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标准

煤炭工业矿井建设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标准 【试卷总题量: 31,总分: 100.00分】用户得 字体:大中小| 打印| 关闭 | 分:77.0分,用时3951秒,通过 一、单选题【本题型共10道题】 1.计算矿井服务年限时储量备用系数宜按照下列取值()。 A.1.3 B.1.4 C.1.5 D.1.3-1.5 用户答案:[A] 得分:0.00 2.矿井锅炉房允许直接燃用矿井生产原煤的煤种为()。 A.肥煤 B.焦煤 C.无烟煤 D.长焰煤等动力煤 用户答案:[C] 得分:0.00 3.工业场地设计的防洪标准应为()。 A.50年重现期 B.100年重现期 C.300年重现期 D.根据历史最大洪峰流量计算 用户答案:[D] 得分:0.00 4.矿井通风设备的选型依据是()。 A.井筒直径 B.井口标高 C.连续运转 D.井风量和阻力 用户答案:[D] 得分:1.00 5.对矿井主要生产系统和主要设备选型应进行()。

A.计算 B.说明 C.方案比较 D.多方案比选和论证 用户答案:[D] 得分:1.00 6.《编制标准》应至少包括()。 A.《可行性研究报告说明书》 B.《投资估算书》 C.附图 D.《可行性研究报告说明书》、《投资估算书》和附图三部分 用户答案:[D] 得分:1.00 7.当前我国井下煤炭的主要运输方式是()。 A.底缷式矿车 B.斜井箕斗 C.固定式矿车 D.胶带输送机 用户答案:[D] 得分:1.00 8.矿井可采煤层分类包括()。 A.煤层赋存稳定 B.煤层结构简单 C.全区可采、大部可采和局部可采煤层 D.煤层厚度及倾角 用户答案:[C] 得分:1.00 9.计算矿井最大、最小风压的年限为()。 A.20年左右 B.矿井全部服务年限 C.10年左右 D.首采区范围内 用户答案:[A] 得分:1.00 10.水泵的选型应符合节能要求,当供水量和水压变化较大时,宜选用叶片角度可调节的

煤炭工业矿井设计规范2005版(最新)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公告 第371号 建设部关于发布国家标准《煤炭工业矿井设计规范》的公告 现批准《煤炭工业矿井设计规范》为国家标准,编号为:GB 50215—2005,自2006年1月1日起实施。原《煤炭工业矿井设计规范》GB 50215—94同时废止。 本规范由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计划出版社出版发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二00五年九月十四日

目录 前言 1 总则 2 矿井资源/储量、设计生产能力和服务年限 2.1 矿井资源/储量 2.2 矿井设计生产能力和服务年限 3 井田开拓 3.1 井田开拓方式 3.2 井口位置与开采水平划分 3.3 开拓巷道布置 3.4 开采顺序与采区划分 4 井筒、井底车场及硐室 4.1 井筒 4.2 井底车场 4.3 主要硐室 5 井下开采 5.1 采区布置 5.2 采煤方法及工艺 5.3 采区巷道布置 5.4 巷道掘进与掘进机械化 6 井下运输 6.1 一般规定 6.2 井下煤炭运输 6.3 井下辅助运输 6.4 矿井车辆配备数量 7 通风与安全 7.1 通风 7.2 防水、防尘、防火、防煤与瓦斯突出 7.3 抽放瓦斯 7.4 安全监测、监控 7.5 矿井热害防治 附录A 固体矿产资源分类 附录B 煤炭资源量估算指标 附录C 矿井预可行性研究、可行性研究和初步设计资源/储量类型及计算附件储量计算中的名词解释及相关问题

前言 本规范是根据建设部建标[2003]102号文件《关于印发“二00二~二00三年工程建设国家标准制订、修订计划”的通知》的要求,由中煤国际工程集团南京设计研究院会同有关单位,在对原国家标准《煤炭工业矿井设计规范》GB 50215—94进行修订的基础上编制完成的。 本规范在编制过程中,认真分析、总结和吸取了十年来我国煤矿管理体制和投资体制改革的实践经验,考虑了我国煤矿建设项目的管理程序和入世要求,特别是引入了十年来国内外矿井建设的新技术、新工艺及新的科研成果。初稿提出后,以多种形式征求了全国煤炭系统有关方面专家和单位的意见,经反复研究、多次修改,最后审查定稿,形成本规范。 本规范共15章,4个附录。和原规范相比,除章节构成有较大改变和适用范围由“设计”拓展到“预可研”及“可研”外,主要技术内容变动较大的有:改变了旧的煤炭资源储量分类计算原则和方法;修订了矿井设计工作制度和矿井设计服务年限;进一步改革矿井开拓部署,吸取国内外先进成熟、行之有效的煤层地下开采技术和采煤方法;提高以采、掘、运为主体的全矿井技术装备水平,促进矿井生产的进一步集中化和高产高效;提高矿井安全技术装备和智能化技术装备的水平,确保矿井安全生产;进一步改革矿井地面布置和机修、材料供应体制;加强环境保护、重视资源合理开采、注重经济效益,保持煤炭工业可持续发展。 本规范中以黑体字标志的条文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本规范主编单位、参编单位和主要起草人: 主编单位:中煤国际工程集团南京设计研究院 参编单位:中煤国际工程集团武汉设计研究院中煤国际工程集团重庆设计研究院煤炭工业济南设计研究院煤炭工业西安设计研究院 主要起草人(略)

矿井设计固定图号表

采矿制图(图纸编号)—图纸分类及符号 2008-8-14 16:16:34 浏览:2147 次我要评论 [导读]为了加强设计管理和使用方便,并照顾历史习惯,图纸编号仍采用固定图号的编制方法,分矿井、露天、选煤厂、矿区机电修配厂及火药厂五部分统一编制固定图号以(79)煤设字第1175号颁发…… 一、说明 (一)为了加强设计管理和使用方便,并照顾历史习惯,图纸编号仍采用固定图号的编制方法,分矿井、露天、选煤厂、矿区机电修配厂及火药厂五部分统一编制固定图号以(79)煤设字第1175号颁发。 (二)矿区辅助企业和附属设施的固定图号,合并在矿井中,不作为独立部分出现。 (三)矿井选煤厂及露天矿选煤厂的固定图号,采用选煤厂固定图号。与矿井或露天合用的单位工程则采用矿井或露天的固定图号。其它方面亦可类推。 (四)为了减少同类固定图号,将有些单位工程或设备归类,采用一个固定图号,如各种给煤机、筛分机、漏斗等。 (五)一些附属性设备如工作台、架子等不单设固定图号,合并入主导设备图号中。 (六)图纸名称依据煤炭工业设计规范,并照顾习惯用法。 二、设计图纸的分类和符号 各类设计图纸的分类和符号,见表1、表2。 表2 工程类别代号

注:其它工程设计系指本表0~8以外的,如矿区辅助企业和矿区附属设施等以及有关单位工程设计。 三、图号组成 整个图号有号首、号干和号尾三部分组成,彼此间用短横线隔开,例如: S1003—161·1—1 号首号 干号尾 按其相应位置分成五段加以说明 (一)号首 号首由两段组成: 方框1——号首的第一段表示图纸类别和设计阶段的符号,按表1选用。 方框2——号首的第二段。如系工程设计时,该段由四位数字组成。第一位数字为工程类别的代号,其规定见表2,后三位数字为设计任务的序号,由设计单位计划部门按工程类被各自排定,从001起按每一个任务序号顺序排列,如系部标准,通用设计时,该段用设计开始编制的年份的后两位数字组成。 号首示例:S1003——表示工程设计中的施工图阶段矿井工程的第3项任务;

煤矿采区机电运输设计规范

XX煤矿采区机电运输设计规范 为进一步规范矿井采掘地区机电运输技术治理工作,理顺采掘机电技术治理程序,强化机电技术治理作用,特制定本规范。 第一章一般规定 第一条严格执行《煤矿安全规程》、《煤炭工业矿井设计规范》及国家安全生产的相关法律、法规,同时符合河南煤化、焦煤公司机电运输方面的相关制度、标准。 第二条矿井开拓延深和一般技术改造的机电运输相关设计,由矿井提出申请并按设计治理程序托付有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设计。 公司机电处应参加矿井开拓延深和一般技术改造机电运输相关设计的评审工作。 第三条采区和工作面设计由矿总工程师组织矿井设计人员进行设计,机电运输设计由矿井机电副总工程师组织矿井机电运输工程技术人员进行设计。井巷设计人员与机电运输设计人员之间必须加强沟通、衔接,保证井巷工程满足机电运输的需要。 公司机电处应参加采区机电运输相关设计的评审工作。 第二章矿井开拓延深和一般技术改造机电运输设计第四条矿井开拓延深和一般技术改造应提早6个月提出申请,

并按设计治理程序托付有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设计。机电运输相关设计与整个工程设计一同进行。 第五条在矿井开拓延深工程或技术改造工程设计的过程中,矿井机电运输部门要安排人员积极主动与矿井生产技术科及设计单位加强沟通和联系,及时了解机电运输设计的进度和设计方案,提出合理化建议和意见,使设计更加合理和完善。 第六条设计必须在工程开工前3个月完成,先由矿井组织有关部门和人员进行审查,然后由公司负责组织有关部门和人员进行审查批准,于开工前2个月交于施工单位。矿井机电部门、公司机电处应参加设计评审工作。 第七条矿井开拓延深工程或矿井技术改造工程机电运输系统设计及“六大系统”中机电运输部分设计,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主运输系统; (二)辅助运输系统; (三)人员运输系统; (四)供电系统; (五)排水系统; (六)供水系统(消防管路系统、防尘供水系统、供水施救系统);

煤炭工业矿井施工组织设计规范(最新).doc

料收集工作,并保证调研、收集的资料的准 确性和全面性。 2 矿区及邻近矿井的建设情况除矿区的水文、瓦斯、地质构造外,还应包括采用的施工工法、实际进度指标及相关经验、教训等。这些资料将决定矿井施工总体部署。 3.0.8 矿井施工组织设计的动态管理是指在矿井建设过程中对原矿井施工组织设计的调整工作。分为一般动态调整和重大动态调整,一般动态调整是日常性工作,由建设单位的相关部门实施,重大动态调整为阶段性工作,应由原编制单位实施。 3.0.7 近期竣工验收的矿井项目均将矿井施工组织设计列入重要验收内容,本条规定矿井施工组织设计及其动态管理按有关规定归档。 4 矿井概况 4.0.3 本条规定了矿井设计概况应包括的内容。 1 矿井设计的开拓方式及主要系统是指矿井资源条件、井田开拓、采区、采煤方法及装备、通风系统、排水系统、提升系统、压缩空气系统、供电系统、给排水系统、采暖供热系统、生产系统、避险系统、地面运输及地面布置等。 2 矿井设计主要经济指标包括井田范围、煤层、资源/储量、煤质、矿井设计生产能力、矿井服务年限、矿井设计工作制度、建设用地、地面建筑、人员配置、项目投资、原煤成本及售价、项目建设期及财务评价主要指标等。

5 矿井施工总体部署5.1 基本原则 5.1.2 本条明确了矿井施工总体布置的内容。 1 矿井建设总目标指从矿井施工准备开始,至矿井竣工移交结束阶段的项目建设目标。 2 矿井开工时间以矿井第一个井筒的开工时间为矿井开工的标志。 3 主要单位工程施工方案是指确定井筒和平硐工程、大巷工程、硐室工程及顺槽工程是采用普通法、特殊法还是机械化(综掘机、连采机、掘锚一体机、盾构机等)掘进。 确定井塔、井架、井口房、提升机房、储煤仓及储煤场等工程的施工方案。根据确定的施工方案,确定其施工进度指标或工期指标,确定施工工期。5.2 矿井建设主要条件分析与评价 5.2.1 应对矿井的建设条件逐项进行评价,并对其有利和不利性进行定性分析。 5.2.2 通过对逐项建设条件的有利和不利性的定性分析结果,对矿井建设条件做出总体评价,并在矿井施工组织设计文件编制过程中充分利用有利条件,采取措施改善不利条件。5.3 施工总体部署 5.3.1 根据矿井建设特征,优选矿井建设项目管理方式。项目管理方式有:业主自行项目管理、业主方委托项目管理咨询公司承担全部业主方项目管理的任务、业主方委托项目管理咨询公司与业主方人员共同进行项目管理,业主方从事项目管理的人员在项目管理咨询公司委派的项目经理的领导下工作。并根据选择的项目管理方式建立项目管理组织机构,明确岗位职责。

煤炭工业矿井设计规范2005版(最新)

煤炭工业矿井设计规范2005版(最新)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公告 第371号 建设部关于发布国家标准《煤炭工业矿井设计规范》的公告 现批准《煤炭工业矿井设计规范》为国家标准,编号为:GB 50215—2005,自2006年1月1日起实施。原《煤炭工业矿井设计规范》GB 50215—94同时废止。 本规范由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计划出版社出版发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二00五年九月十四日

目录 前言 1 总则 2 矿井资源/储量、设计生产能力和服务年限 2.1 矿井资源/储量 2.2 矿井设计生产能力和服务年限 3 井田开拓 3.1 井田开拓方式 3.2 井口位置与开采水平划分 3.3 开拓巷道布置 3.4 开采顺序与采区划分 4 井筒、井底车场及硐室 4.1 井筒 4.2 井底车场 4.3 主要硐室 5 井下开采 5.1 采区布置 5.2 采煤方法及工艺 5.3 采区巷道布置 5.4 巷道掘进与掘进机械化 6 井下运输

6.1 一般规定 6.2 井下煤炭运输 6.3 井下辅助运输 6.4 矿井车辆配备数量 7 通风与安全 7.1 通风 7.2 防水、防尘、防火、防煤与瓦斯突出 7.3 抽放瓦斯 7.4 安全监测、监控 7.5 矿井热害防治 附录A 固体矿产资源分类 附录B 煤炭资源量估算指标 附录C 矿井预可行性研究、可行性研究和初步设计资源/储量类型及计算 附件储量计算中的名词解释及相关问题

前言 本规范是根据建设部建标[2003]102号文件《关于印发“二00二~二00三年工程建设国家标准制订、修订计划”的通知》的要求,由中煤国际工程集团南京设计研究院会同有关单位,在对原国家标准《煤炭工业矿井设计规范》GB 50215—94进行修订的基础上编制完成的。 本规范在编制过程中,认真分析、总结和吸取了十年来我国煤矿管理体制和投资体制改革 的实践经验,考虑了我国煤矿建设项目的管理程序和入世要求,特别是引入了十年来国内外矿井建设的新技术、新工艺及新的科研成果。初稿提出后,以多种形式征求了全国煤炭系统有关方面专家和单位的意见,经反复研究、多次修改,最后审查定稿,形成本规范。 本规范共15章,4个附录。和原规范相比,除章节构成有较大改变和适用范围由“设计”拓 展到“预可研”及“可研”外,主要技术内容变动较大的有:改变了旧的煤炭资源储量分类计算原则和方法;修订了矿井设计工作制度和矿井设计服

采煤工作面设计规范

采煤工作面设计规范 一、范围 1、本规范规定了采煤工作面设计的程序、依据、技术内容、设计说明书编写的格式。 2、本规范适用于综采工作面、综采放顶煤工作面、水采工作面的设计。 二、设计程序 1、采煤工作面设计由矿生产技术部门按采煤工作面衔接安排,确定工作面设计或项目设计负责人。 2、由矿总工程师组织有关科(部)室,根据采区设计研究确定采煤工作面设计的具体原则。 3、设计负责人根据设计指令下达设计通知单,通知有关单位提供相关基础资料或者通知各专业根据相关基础资料进行专业设计。 4、设计负责人或者各专业根据确定的设计原则及收集的相关资料进行采煤工作面设计。 5、编制采煤工作面设计说明书。 6、由矿总工程师组织有关单位负责人对采煤工作面设计进行审查。经修改通过后报送长治公司进行审核备案。 三、设计依据 1、长治公司批准的采区设计。 2、矿总工程师批准的掘进地质说明书。 3、采面位置、范围,井上、下关系及四邻采面的地质情况。包括煤层赋存情况、水文地质、瓦斯及二氧化碳等有害气体赋存情况与涌出特征,煤层爆炸倾向,煤层自燃发火倾向及分类情况。 4、采面内煤层顶底板岩性特征、岩移特点及上、下煤层间及夹矸关系;邻近工作面同一煤层的矿压观测资料。 5、邻近工作面及边界小窑采空区、积水情况资料。 6、编制内容必须符合《矿产资源法》、《矿山安全法》、《煤矿安全规程》、《煤炭工业矿井设计规范》、《煤炭工业小型矿井设计规范》等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技术标准和规范的要求。

7、采煤工作面设计的编制必须以经集团、公司和政府有关部门批准的设计文件(矿井设计、矿井改扩建设计、水平延深设计、区域设计等)和经审批的采区地质说明书为依据。 四、工作面设计内容 1、工作面所处位置及编号,所采煤层位置(编号),巷道布置、巷道断面,支护形式及支护材料的选择计算,掘进设备。 2、工作面几何尺寸、位置、边界、煤柱,邻近工作面开采情况,采动对地面的影响预测及采取的相应措施,工作面储量计算及回采率。 3、采煤方法、生产工艺、顶板管理、设备选型、生产能力及其确定的依据、可采期及工作制度。 4、根据煤层赋存条件、顶底板岩性和矿压资料,确定液压支架选型设计和顶板管理方法。 5、通风、运输、供电、注浆、供排水、综合防尘、煤层注水、防灭火、瓦斯抽放、钻场钻孔、防治水、通讯照明和监测监控等系统的设施选型、布置和能力配套的设计,并附各种系统图及相关图纸。 6、综合防尘、防火、防瓦斯、煤尘爆炸的隔爆设施、措施及灌浆系统的确定。 7、防治瓦斯、煤层突出、火灾、透水及其它危险现象的安全技术措施。 8、采煤工作面主要技术经济指标。 9、六大系统(监测监控系统、井下人员定位系统、压风自救系统、供水施救系统、通讯联络系统、紧急避险系统包括避难硐室和救生舱)设计。 五、采煤工作面设计说明书的编制 设计说明书包括封面、会审签字表、会审记录表、章节目录、章节内容及附图。 概述 1、工作面的井上下位置及对地表的影响、盖山厚度和四邻关系、主要大巷的关系。 2、工作面周围开采状况。 3、工作面所采煤层及开采顺序。 4、该工作面计划接替时间及安装时间。

煤炭工业矿井设计规范.

煤炭工业矿井设计规范 更新日期:2008-12-9 16:44:04 索引号:530524-007219-20081209-0041 发文日期:2008-12-09 名称:煤炭工业矿井设计规范 煤炭工业矿井设计规范 2.1.1矿井预可行性研究应根据批准的井田详查或勘探地质报告进行,可行性研究和初步设计应根据批准的井田勘探地质报告进行,且必须经认真分析研究后,对勘探程度、资源可靠性、开采条件及经济意义等作出评价。 2.1.3计算矿井设计资源燉储量时,应从工业资源燉储量中减去断层、防水、井田境界、地面建(构)筑物等永久煤柱煤量及因法律、社会、环境保护等因素影响不得开采的煤柱煤量;计算设计可采储量时,应从设计资源燉储量中减去工业场地、井筒、井下主要巷道等保护煤柱煤量;其煤柱留设要求和计算方法,必须符合现行《建筑物、水体、铁路及主要井巷煤柱留设与压煤开采规程》的有关规定。 2.1.4矿井采区的回采率,应符合下列规定: 1厚煤层不应小于75%; 2中厚煤层不应小于80%; 3薄煤层不应小于85%; 4水力采煤的采区回采率,厚煤层、中厚煤层、薄煤层分别不应小于70%、75%和80%。 3.1.7井筒数量及兼用功能应符合下列规定: 4箕斗提升井或装有带式输送机的井筒兼作风井使用时,必须符合现行《煤矿安全规程》的有关规定; 5高瓦斯、有煤与瓦斯突出危险的矿井必须设专用回风井。 3.2.1 5工业场地应具有稳定的工程地质条件,避开法定保护的文物古迹、风景区、内涝低洼区和采空区,不受岩崩、滑坡、泥石流和洪水等灾害威胁; 3.3.1 2开拓巷道不得布置在有煤与瓦斯突出危险煤层中和严重冲击地压煤层中; 3.3.4开拓巷道净断面,必须以支护最大允许变形后的断面能满足

煤炭工业矿井设计规范

GBJ15—88、SHJ1060—84和《煤炭工业矿井设计规范》规定了工业企业工作人员的生活用水量和洗浴用水量。 一般工业企业生活用水 工业企业建筑生活用水定额,应根据车间性质确定。一般采用25—35L/人.班,小时变化系数为3.0~2.5,用水使用时间为8小时。 工业企业建筑淋浴用水定额,按下表确定,淋浴用水延续时间为1小时。 车间卫生特征 每人每班淋浴用水定额(L) 有毒物质 生产性粉尘 其他 60 极易经皮肤吸收引起中毒的极毒物质(如有机磷、三硝基甲苯、四乙基铅) 处理传染性材料、动物原料(如毛皮) 易经皮肤吸收或有恶臭的物质,或高毒物质。 严重污染全身或对皮肤有刺激的粉尘(如碳黑、玻璃棉等) 高温作业、井下作业 其他毒物 一般粉尘(如棉尘) 重作业 不接触有毒物质极粉尘,不污染或轻度污染身体(如仪表、金属冷加工、机械加工等) 40 石油化工企业生活用水定额 生活用水量应该按下列指标计算: 直接生产人员生活用水指标为35L/人.班(不包括淋浴用水),其小时变化系数为3 。直接生产人员的淋浴用水指标,可采用下表的指标。间接生产人员生活用水指标为30L/人.班(不包括淋浴用水),其小时变化系数为3。间接生产人员淋浴用水指标为40L/人.班。 类别 操作工种 用水量(L/人.班)

一类 原油卸车工、除焦工、金属热处理工、锻工、铸工、白土精制、碳酸钠挥手、硫磺回收、氮回收和污水处理场等单元操作工60 二类 仪表、机械加工、金属冷加工以及除一类以外的其他操作工 40 3.煤炭工业矿井生活用水定额 生活用水量按下列指标计算 生活饮用水为15~25L/人.班,K=3.0,用水时间为每班8小时。 食堂用水为10~15L/人.餐,K=2.0,用水时间为20小时,日常用水量按全日出勤总人数每人两餐计。 浴室用水量按下列指标计算 淋浴用水 最大班的淋浴用水量,可按每个淋浴器的流量为540L/h计算。淋浴的日用水量,按最大班淋浴用水量的2.5倍计算,K=1。淋浴延续时间为每班1h。 池浴用水 按每班使用的浴池面积乘水深0.7米计算。

煤矿生产能力管理办法(安监总煤行〔2014〕61号修改)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 煤矿生产能力管理办法和核定标准的通知 安监总煤行〔2014〕61号 各产煤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煤炭行业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局,司法部直属煤矿管理局,有关中央企业: 现将修订后的《煤矿生产能力管理办法》和《煤矿生产能力核定标准》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 2014年6月30日煤矿生产能力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和完善煤矿生产能力管理,规范生产能力核定工作,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国境内证照齐全、有效的正常生产煤矿。 煤矿生产能力核定以具有独立完整生产系统的煤矿(井)为对象。一处具有独立完整生产系统,依法取得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的正常生产煤矿(井),对应一个生产能力。核定生产能力以万t/a(吨/年)为计量单位。

第三条煤矿生产能力管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依法行政、依法生产; (二)提高安全保障能力,促进煤矿安全生产; (三)推进自主创新和技术进步; (四)鼓励先进,推动煤矿升级改造; (五)有利于煤炭工业平稳运行; (六)提高煤炭资源回采率; (七)利益相关单位回避; (八)核增从严,核减从快。 第四条煤矿生产能力分为设计生产能力和核定生产能力。 设计生产能力是指由依法批准的煤矿设计确定、建设施工单位据以建设竣工,并经过验收合格的生产能力。新建、改扩建煤矿和煤矿技术改造项目竣工的,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在组织竣工验收时,应当同时对煤矿设计生产能力进行确认。 核定生产能力是指已依法取得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的正常生产煤矿,因地质、生产技术条件、采煤方法等发生变化,致使生产能力发生较大变化,按照本办法规定经重新核实,最终由负责煤矿生产能力核定工作的部门审查确认的生产能力,是煤矿依法组织生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负责煤矿安全监管的部门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依法实施监管监察的依据。 第五条国家煤矿安监局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负责全国煤矿生产能力监管的指导工作,并直接负责中央企业所属煤矿生产能力的监管工作。

煤炭矿井设计规范-给排水部分1

13.4 水源 13.4.1 选择矿井水源时,应根据取水水量、用水水质以及水资源环境等因素,经技术经济比较后确定,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能够取得当地水资源管理部门同意,并能领取“取水许可证”; 2 符合卫生条件的地下水,应优先作为生活饮用水水源;处理后达到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的矿井井下排水可作为生活用水水源; 3 采用地下水作水源时,必须考虑矿井开采对水源的影响; 4 在干旱易沙化地区,必须重视当地的生态环境,防止因水源开采而引起的生态环境恶化。 在严重干旱地区,应对雨水进行综合利用。 13.4.2 矿井水源的确定,应具备下列水文地质资料: 1 在可行性研究阶段,采用地下水作水源时,应有经过审批的供水水文地质普查报告,其取水量必须小于D级的允许开采量。采用地表水作水源时,应有实测的水文资料,其设计枯水流量的保证率不小于90%; 2 在初步设计阶段,采用地下水作水源时,应有经过审批的供水水文地质详查报告,其取水量必须小于C级的允许开采量。采用地表水作水源时,应有多年连续实测的水文资料,其设计枯水流量的保证率不小于97%; 3 采用矿井井下排水作水源时,其取水量应小于井田地质报告中的涌水量。当采用井田地质报告中推算出的井下涌水量作为矿井水源取水量时,应对涌水量进行折减,折减幅度为30%~50%; 4 当水文地质条件简单,现有可靠水文资料较多,少数管井能满足需水要求时,可直接打勘探开采井。 13.4.3 水源的日供水能力,宜按最高日用水量的1.2~1.5倍计算。 13.5 给水排水 13.5.1 生产、生活和消防给水管道应根据不同的水质要求,采用分质供水系统;当水压要求不同时,可采用分压供水系统。 13.5.2 矿井各项用水量、小时变化系数、用水时间宜按现行《煤炭工业给水排水规范》的规定选取。

矿井设计规范

矿井设计规范 一、总则 二、矿井资源/储量、矿井设计生产能力及服务年限 三、井田内地质构造、老窑范围、煤层及水文条件、采空区等对开采的影响。 四、工业场地位置的选择 (一)工业场地位置选择的主要原则 1)有利于井下开拓布局,建设工期短、投产快; 2)有利于地面煤炭运输、减少运输成本; 3)尽可能的不是占或少占耕地; 4)工业场地布置条件好,场地开阔、挖填方量小; 5)工业场地供水、供电等外部条件好; 6)工业场地不压或少压资源; 7)工业场地工程地质条件好,不受地质灾害影响; 8)尽量结合地方城镇发展规划,不影响地方经济发展和城镇建设。 (二)工业场地位置选择方案 经过现场勘察、比较,选择工业场地地面平整、交通运输条件好且占用资源较少的地段,尽可能的减少矿井总投入,保存井田内良好资源。 五、井田开拓方案(原则) 1)保证开采水平、采区、采煤工作面的生产正常接替,从而保证矿井持 续稳产、高产; 2)符合煤层采动影响关系,最大限度地采出煤炭资源; 3)合理集中生产,充分发挥机械设备的能力,提高矿井劳动生产率,减 少巷道维护长度。

4)尽量降低掘进率,投产采区布置在井底附近,减少井巷工程和基建投 资,尤其是节约初期工程量和投资,缩短建井工期。 5)便于灾害预防,有利于巷道维护,保证矿井生产安全可靠; 6)生产系统尽可能简单、实用,生产工艺先进、合理; 7)井下巷道沿煤层布置,掘进速度快,费用低,并能进一步探明煤层的 赋存情况; 8)近期和长远相结合,既要考虑当前效益,又要有利于长远规划。 六、井田开拓 1. 井田开拓方式 2. 井田位置与开采水平划分 3. 开拓巷道布置 4. 开拓顺序与采区划分 七、井筒布置、用途及装备 立井(主立井、副立井、回风立井)、斜井(主斜井、副斜井)、平硐 1.主井用途:担负全矿煤炭提升任务,兼作矿井进风井及安全出口; 2.副井用途:担负全矿矸石提升、材料设备下放、人员上下等辅助提升任 务,兼作进风井及安全出口; 3.风井用途:担负全矿的回风任务兼作安全出口。 八、井底车场及主要硐室 井底车场巷道及硐室名称: 井底车场、等候医疗硐室、信号硐室、管子道、中央变电所、主排水泵房、中央主副水仓、消防材料库、爆炸材料发放硐室、井底煤仓、主井装载硐室、清理撒煤仓、煤仓上部胶带输送机机头硐室、避难硐室、无极绳硐室

煤炭工业矿井工程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标准.doc

北京师范大学信息科学学院 北京市计算中心 计算机专业培训简章 北京师范大学是一所国家教育部直属的国家重点大学,历史悠久、专家会萃、校风优良,已形成完善的人才培养体系,经国家教育部及市教委批准,北京师范大学信息科学学院与北京市计算中心联合举办计算机专业技术培训,欢迎报名。 《计算机应用技术》研究生课程 一、培养目标:使学员在计算机专业理论、程序设计、数据库、硬件开发、网络技 术 和软件集成开发等方面具有深厚的理论素养;通过各类专业项目的实践过程,强化知识的理解与吸收,培养学员运用专业理论解决实际工程问题的能力,以满足我国高科技产业对高素质综合人才的需求。 二、招生对象:具有大专以上学历,在本专业或相关专业工作的在职人员,大专、 大本应届毕业生。 三、学制:二年(8个月结课)。 四、上课地点:北京师范大学、北京市计算中心 五、上课时间:周末、业余 六、待遇:学员修完规定课程,考试成绩合格,由北京师范大学研究生院颁发《北 京师范大学研究生课程进修班结业证书》;未完成全部学业者,可发给单科成绩 证明。申请硕士学位时,所学课程免修。 七、 八、收费标准:《计算机应用技术》研究生课程:9450元。教材、校内食宿及其他杂费 实收。

九、报名时间:即日起至2002年8月31日 十、开课时间:2002年9月15日 十一、报名地点:北京市海淀区新街口外大街19号北京师范大学电子楼西侧报名处十二、联系电话:62205858、62205023 邮编:100875 十三、联系人:甄老师、王老师 计算机高级程序设计课程 一、招生对象:具有高中以上学历,大专、大本应届毕业生。 二、学制:三个月。 三、上课地点:北京师范大学、北京市计算中心 四、上课时间:周末、业余 五、开设课程: (1)Windows编程(VC++,面向对象程序设计) (2)数据结构 (3)Delphi程序设计 (4)JA V A程序设计 以上课程每课48课时,均由北京师范大学信息科学学院教师认教。 六、收费标准:计算机高级程序设计课程:4800元 七、开课时间:10月15日 赴日软件工程高级程序员专业(全脱产) 一、培养目标:使学员在计算机专业理论、程序设计、数据库、硬件开发、网络技 术 和软件集成开发等方面具有深厚的理论素养;通过各类专业项目的实践过程,强化知识的理解与吸收,培养学员运用专业理论解决实际工程问题的能力,以满足我国高科技产业对高素质综合人才的需求。 二、招生对象:具有大专以上学历,在本专业或相关专业工作的在职人员,大专、 大本应届毕业生。 三、学制:一年。 四、上课地点:北京师范大学、北京市计算中心 五、上课时间:周末、业余 六、待遇:学员修完规定课程,考试成绩合格,由北京师范大学研究生院颁发《北京

矿井施工组织设计完整版

(此文档为word格式,下载后您可任意编辑修改!) 第一章概述 第一节矿井施工组织设计编制依据与原则 一、编制原则 1.执行国家及煤炭建设的方针和经济政策; 2.统筹安排内部与外部;生产与生产服务、生活服务之间的协调建设,通过综合平衡,确定合理建设工期。 3.以矿建为主,全面安排井下与地面、生产与生活的建设顺序,做到“五通一平”先行,环保绿化同步。 4.充分利用时间和空间,在确保安全、质量和经济效益的前提下,合理组织矿井建设全过程的各个环节、各项工作及各个工程项目之间的平行交叉作业和协调建设。 5.以经济效益为中心,突出市场经济和竞争意识,增加时间观念、利息观念和资金周转观念,尽快形成综合生产能力,缩短建设工期。 6.结合矿井建设实际,扬长避短,大胆探索。 7、依靠科技进步,积极采用新技术、新装备、新材料、新工艺。 8、因地制宜、就地取材、降低工程成本。 9、合理利用永久设施建井,减少大临工程‘ 10、积极进行施工准备,缩短施工准备工期。

11、在工作安排上,做到“四个优先安排”即被利用永久工程优先安排,工期长的工程优先安排,安装任务重的工程优先安排,大型工程优先安排;“四个不停”即矿井主要矛盾线上的工程不停,井筒装备时提升不停,井巷交叉施工时运输不停,单位工程开工后不停;“三个缓干”即需要长期维护的煤巷缓干,用作平衡劳动力的工程缓干,建设期间不使用的井下电器设备缓购,力争做到劳动力、施工设备的基本平衡。 二、编制依据 1.批准的地质报告、矿井初步设计及概算。 2.建设单位与有关单位签订的协议。 3.矿井建设的客观条件及现场条件。 4.国家及煤炭工业有关经济技术方面的政策、法令、规程、规范、标准等。 第二节矿井设计概论 根据山西省煤矿企业兼并重组整合工作领导组办公室文件(晋煤重组办发[2009]110号文),批准以山西煤销集团为主体对古交市屯川矿、马兰镇营立矿、古交后沟煤矿、白道煤矿有限公司进行兼并重组整合,整合后企业名称为山西煤销集团古交铂龙煤业有限公司,井田面积5.995km2。开采煤层为02、2、4、8、9号煤层。 矿井保有储量51.61mt,可采储量29.14 mt。矿井设计生产能力为120万吨,矿井服务年限为17.3a。 一、矿井设计方案

煤矿斜井井筒及硐室设计规范

煤矿斜井井筒及硐室设计规范 目次 1、总则 2、基本规定 3、井筒断面布置及支护 3.1 井筒断面布置 3.2 井筒断面形状及支护 4、井筒装备及设施 4.1 轨道 4.2 水沟 4.3 人行台阶、扶手及梯道 4.4 管线敷设 4.5 人员运送 5、斜井硐室布置 5.1 乘人车场 5.2 信号硐室 5.3 躲避硐 5.4 带式输送机机头硐室及拉紧装置硐室5.5 装载硐室和煤仓 5.6 清理撒煤硐室和水窝泵房 5.7 带式输送机搭接硐室

5.8 斜井跑车防护装置硐室 5.9 回风斜井井口布置 本规范用词说明 附:条文说明 1 总则 1.0.1 为统一煤矿斜井井筒及硐室的设计原则和技术标准,提高设计质量,加快设计速度,制定本规范。 1.0.2 本规范适用于煤矿斜井井筒(含暗斜井井筒)及硐室设计。 1.0.3 煤矿斜井井筒及硐室设计,应具有完整的井筒检查钻孔资料。1.0.4 煤矿斜井井筒及硐室设计,除应符合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标准的规定。 2 基本规定 2.0.1 斜井井筒位置的选择,应符合下列要求: 1、井口应避开法定保护的文物古迹、风景区、内涝低洼区,并不应受岩崩、滑坡、泥石流和洪水等灾害威胁。 2、井筒穿过的地层宜避开厚表土层、流砂层、强含水层、岩溶、断层破碎带、有煤与瓦斯突出危险层、软弱岩层和采空区。 3、井口防洪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煤炭工业矿井设计规范》GB50215的有关规定。 4、风井井口位置的选择应在满足通风安全要求的前提下,利于缩短建井工期,并尽量利用各种煤柱少压煤。有条件时,风井井位可选择在煤层露头以外。

2.0.2当斜井井筒为进风井时,必须符合下列要求: 1、井口必须布置在粉尘、有害和高温气体不能侵入的地方。 2、井口必须有防止烟火进入矿井的安全措施。 3、井口距木料场、矸石山、炉灰场的距离不得小于80m,并不应在其主导风向的下风侧。 4、必须符合现行《煤矿安全规程》的有关规定。 2.0.3斜井井筒倾角应根据矿井开拓布置及所选提升运输设备性能确定,并应符合表2.0.3的规定。 表2.0.3 不同提升运输设备适用的井筒倾角

煤矿井下消防、洒水设计规范(GB50383-2006)

煤矿井下消防、洒水设计规范 GB50383-2006 1 总则 1.0.1 为了统一煤矿井下消防、洒水的设计原则和标准,提高设计质量,制定本规范。 1.0.2 本规范适用于设计生产能力0.45Mt/a 及以上的新建、改建及扩建煤矿的井下消防、洒水设计。 1.0.3 矿井必须建立完善的井下消防管路系统和防尘供水系统。 1.0.4 井下消防、洒水设计应做到安全可靠、技术先进、经济合理、使用方便。 1.0.5 井下消防、洒水系统的建设必须与矿井建设实现设计、施工、投人生产和使用三同时. 1.0.6 井下消防、洒水系统设计应适应矿井的特点,并与矿井的采煤、掘进、运输、通风、动力等系统的设计相互协调。 1.0.7 井下消防、洒水系统设计除应执行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标准的规定。 2 术语、符号 2.1 术语 2.1.1 井下消防、洒水 特指用于矿井井下灭火、防尘、冲洗巷道、设备冷却及混凝土施工等用途的给水系统及其功能。 2.1.2 喷雾 压力水通过雾化喷嘴,形成颗粒直径10~200 m的密集水雾,以一定的速度和雾化角喷出,覆盖一定的区域。常用于各种产尘场合的防尘及某些场合的防火、灭火。 水通过采掘机械截割机构的内部,直接从截齿(附近)喷出水雾称为内喷雾。用于采掘机械截割机构的外部向扬尘区喷出水雾称为外喷雾。 采掘工作面实施爆破后立即用喷雾装置向产尘处喷雾,从而防止粉尘扩散的防尘方法称为放炮喷雾。

2.1.3 湿式凿岩 用凿岩机打眼时,将压力水通过凿岩机送人孔内,以湿润、冲洗并排出产生的岩粉,从而减少粉尘飞扬的施工方法,用于在煤层上打眼的湿式煤电钻起着类似的防尘作用。 2.1.4 煤层注水 向煤层中打钻孔并注人压力水,以湿润煤体,减少生产过程中煤尘的产生及飞扬。 2.1.5 水幕 由安装在巷道内的一组雾化喷嘴组成、产生充满巷道横断面的密集水雾,起着风流净化作用的防尘设施。 2.1.6 给水栓 由安装在供水管道上的三通和带阀门的支管组成的软管接口。用于连接用水设备或引水冲洗巷道。 2.1.7 消火栓 用于连接消防水龙带、水枪等消防器材,组成手持软管灭火系统的给水栓。 2.1.8 固定灭火系统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泡沫灭火系统、水喷雾隔火装置等针对特定设备和特定火灾发生场所的成套灭火装置。 2.1.9 服务半径 通过软管从给水栓引水所能达到的最远距离。消火栓的服务半径又称保护半径。 2.1.10 用水点 需要用水的井下灭火装备、防尘设施、冲洗巷道及混凝土施工的工作地点;或井下消防、洒水系统供水管道上的各种用水设备和器材的接管处。 2.1.11 用水项 井下消防、洒水系统的水在某一用水点的某一种用途。 2.1.12 最不利点 在水压随着系统压力变化而变化的各个用水点或局部管段中,水压最先高于允许上限或最先低于允许下限的部分。最不利点一般出现在管网的始端、末端、地形最高或最低处以及某些对水压有特殊要求的地方。 2.1.13 水头 单位重量水的机械能。有压力水头、流速水头和位置水头三种形式。水头以米(水柱高)为单位。 2.1.14 静压供水

矿井设计技术管理办法

1.1 矿井设计技术管理 1.1.1 设计管理原则 所有工程开工前都必须按矿井工程设计程序进行设计,并经有关部门审查批准。 1.1.1.1 严格执行《煤矿安全规程》、《煤炭工业矿井设计规范》、《建筑物、水体、铁路及主要井巷煤柱留设与压煤开采规程》及国家安全生产的相关法律、法规。 1.1.1.2 矿井设计认真贯彻执行国家的安全生产方针,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并认真贯彻“先抽后采、监测监控、以风定产”的瓦斯治理十二字方针。在进行改扩建、技术改造、开拓延深、采区设计、工作面设计前,矿必须根据生产实际,水文地质补勘资料,自行编制或委托地测单位重新编报地质报告或地质说明书,并报煤业公司批准后,方可交设计单位进行设计。分管部门应提前做好地质资料的准备工作 1.1.1.3 改扩建及技术改造必须进行方案对比,遵循技术先进、经济合理的原则,大力推广采掘机械化,坚持技术与经济统一,认真搞好采、掘、机、运、通、抽、选综合配套,并积极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做到工期短、投资省、见效快、经济效益好,凡具备条件的矿井应按安全高效矿井进行设计。 1.1.1.4 矿井延深设计、矿井井下重大技术改造设计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同时编制安全专篇。 1.1.1.5 突出矿井的主要巷道和采区的主要巷道不得布置在突出煤层中,布置在岩层中的主要巷道应避开地质构造带和应力集中区,且尽量减少揭穿煤层次数。 1.1.1.6 突出矿井工作面,应设计底板岩石抽放巷或顶板岩石高抽巷,以治理采掘期间的瓦斯。工作面倾斜长度应根据钻孔设备能力确定,但必须保证工作面开采范围内不留抽采空白带。 1.1.1.7 厚煤层突出矿井的突出危险区或威胁区,不得按一次放全层设计工作面,可以采用预采顶分层网下放顶煤布置,但巷道不得采用外错式布置。 1.1.1.8 对瓦斯、涌水、自然发火、顶板、煤尘等灾害防治工作必须有相应的设计,确保矿井安全生产。

矿井设计试题(终)

名词解释: 1 井底车场:位于开采水平,井筒附近的一组巷道与硐室的总称。 2 轨距:指单轨线路上两条钢轨轨头内缘之间的距离 3 道岔:是使车辆由一条轨道线路上转到另一条轨道线路上的装置 4采区:在阶段内沿走向把阶段划分为若干具有独立生产系统的开采块段,每一开采块段称为一个采区。 5带区:由相邻较近的若干分带组成,并具有独立生产系统的开采区域叫带区。 6采煤方法:采煤工艺与回采巷道布置及其在时间上、空间上的相互配合。 7采煤工艺:采煤工作面各工序所用方法、设备及其在时间、空间上的相互配合。 8采区车场线路:是由甩车场(或平车场)线路装车站和绕道线路所组成 水仓:水仓是由两个断面相同、间隔15-20M的航道组成,其中一条正常使用,另一条用于清理或维护。 9释ZDK622-4-12:窄轨单开道岔 600 mm轨距轨型为22 kg/m 4号辙叉角道岔曲线半径为12 m 简答 一.采煤方法选择的影响因素: 1. 地质因素:1)煤层倾角;2)煤层厚度;3)煤层及围岩的岩性;4)煤层地质构造及可采块段大小;5)煤层的含水性、瓦斯涌出量及煤的自燃倾向性。 2.技术因素:1)技术发展和装备水平对采煤方法的选择影响很大。2)采煤方法的选择时应考虑不同的装备水平工艺方式。3)顶板管理和支护技术发展也影响采煤方法的选择。4)各种不同类型的支架也是采煤法发生了变革。 3.经济与管理因素:不同的采煤工艺方式和不同的技术层次的采煤方法对管理水平的要求不提高了不少。 4.技术政策、法律和规程:选择采煤方法时,必须严格遵守国家当前发布或执行的相关技术政策。 二.矿井开拓方案可以通过综合评价优选的方法确定开拓方案,其具体步骤有哪些? 答:1.建立评价体系,根据具体情况和侧重不同,开拓方案的综合评价指标要有矿井生产能力、第一水平服务年限、初期基建投资、矿井总基建费用、建井工期、吨煤成本、资源采出率、矿井工业系统可靠性、采掘机械化程度等。2.对上述评价指标进行量化和正规化。3.合理确定各评价指标的权重系数。4.求各方案的综合评价值,据此确定选用方案。 三:井底车场的基本类型: 立井分环形式(立式斜式卧式)和折返式(梭式尽头式) 斜井井底车场(卧式立式)和折返式(折返式甩车场尽头式) 四:采区车场设计要求 答:(1)采区车场设计必须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规程,规范的规定。 (2)采区车场应满足采区安全生产通风运输排水行人供电及管线敷设等各方面要求(3)采取车场不知应紧凑合理,操作安全。行车顺畅,效率高,工程量省,方便施工。(4)采区车场装车设备和调车摘钩应尽量采用机械和电气操作。 五:井田划分的主要影响因素? 答:划分井田时考虑的主要因素有:1实事求是,矿区的地质条件是划分井田的基础条件;2选择合适的矿区开发强度;3统一规划,正确处理深浅部各矿井的相邻关系;4选择合适的井口位置与工业场地;5为矿井的改扩建留有后备区;6统筹规划,全面规划,谋求综合经济效益最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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