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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尔斯与诺齐克的正义理论异同分析

罗尔斯与诺齐克的正义理论异同分析
罗尔斯与诺齐克的正义理论异同分析

罗尔斯与诺齐克正义理论的异同分析

——探索一种更具普适性的正义理论【摘要】:约翰·罗尔斯于1971年出版的《正义论》打破了政治哲学领域一个多世纪的沉寂,引发了一场关于正义问题的持续讨论,从而为政治哲学的研究注入了新的活力。在这场影响深远的讨论中,罗尔斯与诺齐克两位哈佛同僚之间的论战无疑吸引了最广泛的关注。诺齐克被认为是罗尔斯的最著名的批评者。他于《正义论》出版三年后出版了自己的专著《无政府、国家与乌托邦》,矛头直指罗尔斯所构建的“作为公平的正义”。本文立足于罗尔斯与诺齐克二者的基本正义理论,就其中主要方面进行了比较分析,并在分析的基础上对二者理论的若干方面提出疑问,旨在探索一种更具普适性的,或者说对中国更加有借鉴意义的整合性正义理论。

A Study on The Similarities and Differences between John Rawls and

Robert Nozick’ s Theory of Justice

----- Probing for A Better Explanation of Justice

Abstract: John Rawls’ masterpiece --- “a theory of justice” --- was a great shock in 1970s, which not only caused a continuing discussion on justice, but also injected new blood into the study of political philosophy. The controversy between Rawls and Nozick has attracted a lot of attention. Nozick had his works --- “Anarchy,State and Utopia”---- published in 1974, which was directed against Rawls’“Justice as Fairness”. This paper is on the basis of Rawls and Nozick’s theory of justice, has some discussion on them and on the purpose of probing for a better way ---- or more properly way to China ---- of explanation of an integrated theory of justice.

Key words:Rawls, Nozick, Justice, Difference, Similarity

一、罗尔斯与诺齐克作为自由主义者的理论共性

罗尔斯与诺齐克同为新自由主义的代表人物,虽分立于“国家干预主义”与“保守自由主义”两大阵营之中,但其自由主义者的本质使得二者均无法脱离自由主义的核心理念。

1.对功利主义的批判

罗尔斯在《正义论》中描述了一种“严格的、古典的”功利主义理论,为此他总结了西季维克的相关理论,即“如果一个社会的主要制度被安排得能够达到总计所有属于它的个人而形成的最大净余额,那么这个社会就是被正确地组织的,因而也是正义的。”①由此可见,功利主义重视的是幸福和快乐的总量,而不考虑幸福和快乐的具体分配。“它直接地涉及一个人怎样在不同的时间里分配他的满足,但除此之外,就不再关心(除了间接的)满足的问题怎样在个人之间进行分配。”②罗尔斯通过三个“对照”力图在作为公平的正义与功利主义之间划清界限。首先,功利主义将自由视为相对次要的规则,在分配当中对个人不加区分,这必将导致对个人自由的侵犯。罗尔斯认为自由即使不是绝对重要的,也应被视为是更为优先的。这就将作为公平的正义准则与功利原则明显区分开来。其次,功利主义将个人的利益最大化选择原则扩展到社会范畴,而作为公平的正义则是建立在社会契约论的基础之上的。罗尔斯认为个人之间的差异性导致原初状态之下的人们会拒绝功利主义。第三,在罗尔斯的眼中,功利主义是一种目的论的理论,而作为公平的正义则是一种义务论的理论。这种义务论的理论“不脱离正当来指定善,或者不用最大量地增加善来解释正当的理论。”③是一种非目的论的理论。

“就诺齐克来说,功利主义者的观点由于忽视个人的分别性而陷入了道德上的谬见,并且诺齐克认为,这道德上谬见和一个形而上学的谬见相联系。”④诺齐克指出,“功利主义设想社会本身是‘经历’快乐与痛苦的实体,然而这样的实体是不存在的,只有分立的个人,而且一个人的愉快不能‘补偿’另一个人的痛

①[美]约翰·罗尔斯.正义论[M].第22页,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8.

②[美]约翰·罗尔斯.正义论[M].第25页,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8.

③[美]约翰·罗尔斯.正义论[M].第29页,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8.

苦”。①

由此可见,罗尔斯与诺齐克都对功利主义的正义观持有异议,认为功利主义没有认识到个人才是社会的本体,不得将适用于个人的原则推广到整个社会。他们尤其反对功利主义对个体差异性的忽视、对自由或个人权利的忽视,指出社会不是简单的个人的加总,社会整体的幸福是无法反映个人的幸福的。二者在对功利主义的批判过程中,分别建立了各自的理论基础,阐发出更为深刻的个人认识。

2.强调个人权利

把自由理解为个人权利,并对个人权利加以强调是诺齐克与罗尔斯的共同之处。罗尔斯将“原初状态”设定为“无知之幕”,并用社会契约论解释了“无知之幕”的揭开过程。在这一过程中,无不贯彻着人与人之间平等的权利与自由。而诺齐克则主张牢固的生命权、自由权和财产权,这些权利是神圣不可侵犯的。尽管在阐述各自的正义理论时,二者在个人权利的强调上存在着程度与界限的差异,但他们在个人的政治权利平等这一正义原则上是基本没有分歧的。

二、自由与平等矛盾下的分歧

1.不同的理论突破口

“平等与自由之争,既是罗尔斯与诺齐克之争的背景,又是其主要分歧所在。作为新自由主义的代表,他们分立于左右两边。”②

在对功利主义的批判中,罗尔斯所构建的正义原则主要针对的是功利主义对平等在分配中的地位的忽略,在此基础之上构建的正义原则主要立足于一种分配的正义。罗尔斯在其正义原则中注入了“平等”这一重要元素,强调了自由的平等基础。他力图通过“差别原则”使社会上最少获益者的状况得到最大化的改善,从而实现分配的平等,实现其所构建的一种“作为公平的正义”。

而诺齐克则指明:“存在着不同的个人,他们分别享有不同的生命,因此没有任何人可以因为他人被牺牲。”③诺齐克认为功利主义者不仅是目的论者,而且是模式化者。功利主义下的模式化分配是一种即时性分配,重视的是某一时刻人

①[英]乔纳森·沃尔夫.诺齐克[M].第16页,哈尔滨:黑龙江人民出版社,1999.

②文长春.罗尔斯、诺齐克与德沃金权利正义论比较[J].学术交流.2006,第3期:第18至22页.

们的财产分配,而无视权利的历史性。并且模式化的分配带有家长制色彩,是对个人权利的践踏。由此,诺齐克构建了一种持有的正义。诺齐克强烈反对罗尔斯的带有平等主义倾向的正义原则,认为正义不等于平等,也不需要通过平等来实现。他认为个人权利才是至高无上的,甚至凌驾于道德之上。任何正义原则都应当充分肯定并体现个人权利,并且不允许任何形式的对于个人权利的侵犯,即使那样做可能提高社会的整体福利。

2.对个人权利的不同解释

罗尔斯的正义原则中的第一个原则是这样表述的:“每个人对与其他人所拥有的最广泛的基本自由体系相容的类似自由体系都应有一种平等的权利。”这一原则被称为“平等自由原则”,可以被概括为一种政治上的平等自由。其第二个原则是:“社会的经济的不平等应这样安排,使它们(1)被合理地期望适用于每一个人的利益;并且(2)依系于地位和职务向所有人开放。”①这一原则又可具体概括为“机会平等原则”与“差别原则”。差别原则旨在通过再分配使得受惠最少的那部分群体的利益得到最大化的满足。罗尔斯认为,一个贫富分化不断扩大的社会不能被称为是正义的,“如果社会基本结构是不正义的,这些原则将允许作出一些可能降低状况较好的一些人的期望的变更”②。这也是诺齐克攻击得最为猛烈的方面。诺齐克受康德哲学的启发,认为人在任何时候都不能被视为是一种工具,人是目的,不是手段。因此不能为了一个人甚至是社会整体利益而利用任何人。他认为罗尔斯所提出的这样一种倾向性的再分配事实上侵犯了富有者的财产权利,是为了满足贫穷者的利益而牺牲了富有者。且再分配的模式化也将侵犯富有者对财产分配的选择权与决定权。

简言之,罗尔斯强调政治上的自由,但其差别原则却在一定程度上约束了经济上的自由,尤其是富有者的财产权利;诺齐克强调绝对的权利,“权利不能以权利的名义而遭到伤害,哪怕是为了更大的权利目的。”③这样的观点无疑将个人权利置于无上的地位,甚至连国家都无法超越。

3.分配的模式化与非模式化

诺齐克指出“如果一个分配原则规定一种分配要随着某一自然之维,或一些

①[美]约翰·罗尔斯.正义论[M].第60至61页,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8.

②[美]约翰·罗尔斯.正义论[M].第80页,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8.

自然之维的平衡总额,或自然之维的词典式次序的不同而给予不同量的分配,那么让我们称这样的原则为模式化的原则。”①诺齐克反对任何形式的模式化分配,因为任何形式的模式化分配都带有强行色彩,必将侵犯个人权利。他批评罗尔斯的分配正义理论是一种模式化的理论,“一种分配正义理论的任务就是在‘按照每个人的()进行分配’这个公式中填空,这具有寻找模式的倾向”②。诺齐克构建了一种持有的正义,并宣称这自己的历史权利理论是非模式化的。

持有的正义包括三个方面,即获取正义、转让正义及矫正正义。即“(1)一个人按照获取的正义原则获得持有物,他对于那个持有物是有权利的;(2)一个人按照转让的正义原则从另一个对持有物有权利的人那里获得持有物,他对那个持有物是有权的;(3)除非是通过(1)和(2)的(重复)应用,无人对一个持有物拥有权利。”③获取的正义充分显示了诺齐克权利论的历史主义倾向,而转让正义则成为其“非模式化”的重要论点。事实上,获取正义的历史性显然先于任何模式化分配而产生,这也在一定程度上证明了持有正义的非模式化。诺齐克认为,自由瓦解模式,自愿的交易将冲破已有的分配模式,从而形成新的分配模式。假设D1是公正的分配模式,而人们又自愿地从它转移到D2,则D2也应是公正的。由此可见,充分的自由使得分配无法真正模式化,并且将随着个人的自由选择而呈现出多样化的特征。

应当指出的是,罗尔斯并没有在自己的论述中提出模式化与非模式化这样的概念,在他看来,差别原则需要通过税收政策等再分配方式来实现,因此必将对诉诸一个国家意义上的权威来操作这样的再分配。可以说,罗尔斯的分配的正义是一种模式化的正义。但模式化是否意味着僵化、是否无法容忍其他的分配形式是需要进一步探讨的。很少有人会寻求一种绝对僵化的分配模式,罗尔斯本人也不会认同极端侵犯个人自由的固定模式。因此,在这一点上诺齐克有“妖魔化”模式的嫌疑。

4.分配的即时性与历史性

功利主义的分配原则被视为一种即时性分配。而罗尔斯也没有在其分配的正

①罗伯特·诺齐克.无政府、国家与乌托邦[M].第209页,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1.

②Robert Nozick.Anarchy,State and Utopia[M].Blackwell.Oxford.1974.转引至[英]乔纳森·沃尔夫.诺齐克[M].第85至86页,哈尔滨:黑龙江人民出版社,1999.

③Robert Nozick.Anarchy,State and Utopia[M].Blackwell.Oxford.1974.转引至[英]乔纳森·沃尔夫.诺

义中刻意体现历史主义色彩。在诺齐克眼中,模式化的分配就是即时性分配,因此罗尔斯的差别原则也被指责为一种即时性原则。对于诺齐克而言,权利的历史性无疑是其分配正义或者说是持有正义(诺齐克认为“持有”较分配而言显得更为中性)的重要基础。

罗尔斯的正义理论强调了分配过程中的正义(机会平等原则)以及分配结果的正义(差别原则)。结果正义要求通过一定的形式对人们在天赋及社会地位等方面的条件差异进行补偿。笔者认为,就一定意义来说这体现了差别原则的历史性。差别原则并非如诺齐克所认为的那样是简单地对分配结果进行即时性的再分配,而恰恰是建立在社会合作体系下个人之间天赋、社会地位的普遍差异性之上的。虽然罗尔斯的正义理论可以通过某个角度进行一定的历史分析,但这毕竟不是罗尔斯的本意。

而诺齐克认为“判断一种分配是否公正,我们不仅需要知道分配是如何构成的,还要知道它在事实上是否符合历史上人们相关的特点”,因此其非模式化的历史理论“专注于达到持有财产的途径而不是指定分配所必须服从的模式”。①获取正义指明了判定一个持有是否正当应当追溯到这一持有的来源,在这一点上,诺齐克得益于洛克的财产理论的启发。诺齐克论述道:“对某物的劳动改造改善了它,使它更有价值;任何人都有权占有一个他创造了其价值的东西。”②同时,诺齐克还附加了一个较弱的条件,“如果不能够自由使用某物的他人的善将因此而变坏,一个通常要产生一种对一原先无主物的永久和可继承的所有权的过程就不被允许。③”基于这样的论述,诺齐克试图将持有还原到最初状态,从本源上探讨持有的正义性。

5.不同的国家观

罗尔斯与诺齐克的国家观可以说是由二者的正义理论推导出的结论。换句话说,如何实现分配的正义或持有的正义最终必须回归到对于国家形式的探讨上。即便是无政府主义者也无法直接跳过这一问题。

罗尔斯的差别原则要求在对社会财富的再分配过程中使最少获益者的利益得到最大化的满足。谁是最少获益者?怎样的再分配才能够体现并实现对最少获

①[英]乔纳森·沃尔夫.诺齐克[M].第85至86页,哈尔滨:黑龙江人民出版社,1999.

②罗伯特·诺齐克.无政府、国家与乌托邦[M].第179页,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1.

益者的补偿?在这样的过程中,如何协调社会合作体系中的各方利益?如何保证一种分配完全体现正义的原则?……这些都是分配正义下的国家必须思考的问题。由此可见,分配正义下的国家即使不是强国家,也不可能是彻底的弱国家。自由主义的传统倾向于一个弱国家,而罗尔斯的正义理论倾向于建立一个福利国家。在纯粹的程序正义之下,“假定法律和政府在有效地保证着市场的竞争,保证着资源的充分利用,并且通过税收以及无论何种其他形式保证着财产和财富的普遍分配。再假定那种全民的教育保证着机会的公平平等,并且别的平等自由也有保证。那么,最后的收入分配和期望类型将倾向于满足差别原则。”①这将在很大程度上导致国家权利的扩张,带有国家干预主义的色彩。这也成为包括诺齐克在内的保守主义者批判的论点之一。

诺齐克认为应当建立“最弱意义的国家”,“这种国家存在仅仅是为了通过警察及法庭程序来强行自然权利和进行处罚。这些范围狭窄的功能决定了它的正当权力,任何超越这种权力的事情都超出它的权限。”②诺齐克借鉴了康德的道德哲学,指出“保护权利不受侵犯不是功利主义式的社会善的目的,而是一种道德约束。”③这种道德约束不仅是个人的行为边界,同时也是国家的行为边界。其依据在于“存在着不同的个人,他们分享有不同的生命,因此没有任何人可以因为他人而被牺牲。”④在这个意义上,国家无权通过任何方式改变合法的权利分配状态。国家不得为了更好地保障一部分人的权利而侵犯另一部分人的权利,如通过对富有者征税来保障贫穷者的利益。依照康德式原则的说法,个人是目的,而不应当仅仅成为手段。不考虑个人的意愿而对其加以利用以期实现某个目标是不合法的。显然,罗尔斯正义原则下的国家在诺齐克看来是不合法的,是侵犯了人们的神圣的权利的。在诺齐克看来,保护个人权利就是国家和个人最低限度的道德要求,违背了这一要求的任何行为都无法在道德上得到合理的辩护。他还指出,道德上的正确应当同通过法律强制施行的所谓正确的东西区别开来。保护个人权利在很大程度上意味着尊重个人的意愿,而不是通过强行的模式来实现所谓的“正义”。

6.如何对待天赋以及社会地位的不平等

①[美]约翰·罗尔斯.正义论[M].第86至87页,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8.

②[英]乔纳森·沃尔夫.诺齐克[M].第81页,哈尔滨:黑龙江人民出版社,1999.

③龚群.诺齐克与罗尔斯比较:一种个人权利论[J].教学与研究.2005,第4期:第67至73页.

罗尔斯说道,“社会基本结构在划分社会合作产生的利益时使某些出发点比另一些出发点更为有利,两上正义原则要调节的正是这些不平等。一旦满足了这两个原则,别的不平等就被允许从人们符合自由联合的原则的自愿行动中产生。……我们遵循的是这样一个观念:两个正义原则试图减轻自然的偶因和社会的机遇的任意影响。”①可见正义原则的一个重要方面就是关注天赋较差或社会地位较为不利的人,以此来弥补这类差异对社会分配的影响。根据罗尔斯的观点,当天赋及社会地位的优劣双方同时进入社会合作体系时,优势方将获得较劣势方更多的收益,这是不正义的,因此对最少获益者进行补偿是正义的体现。罗尔斯认为,天赋及社会地位不是个人“应得”的,相反而应被视为一种社会资产。“在原初状态的各方都想保证自己的后代具有最好的遗传天赋(假定他们自己的天赋是确定的)。”②就这点而言,天赋及社会地位的分配问题成为了代际间的问题。在这个意义上,更应当将天赋及社会地位视为社会资产,不仅应当在同一社会中进行合理分配,而且应当在代际间进行合理分配。

与之相反,根据诺齐克的持有正义,衡量正义的标准只在于获取正义及转让正义。在天赋以及社会地位之上经过努力获得的财富只要符合获取正义与转让正义便可被视为一种正义的持有,那么这种持有就是不可侵犯的。诺齐克认为当天赋及社会地位的优劣双方同时进入社会合作体系时,通过社会合作,劣势方共享了优势方创造的条件,如新技术、新发明等。因此,正是因为与天赋及社会地位较高者的合作,天赋及社会地位较低者获得了比非合作状态下更大的收益。可见在自由合作的情况下,社会各方的收益可以实现自发的调节,只要该合作过程符合自由转让的原则,这样的结果就是正义的。在这种情况下对天赋及社会地位较高者的“掠夺”来使天赋及社会地位较低者获得更高的收益是对前者的伤害。诺齐克以做蛋糕为例,认为是天赋及社会地位较高者把蛋糕做大了,从而使每个人应得的蛋糕都更大了。如果不给这些人更大的份额,将会打击他们的积极性,最终不利于所有人的福祉。“诺齐克强调,不同的贡献应有不同的应得权利,因为人类社会的利益不可从天而降。”③

可见,罗尔斯认为天赋及社会地位的不平等是造成分配不平等的重要原因,

①[美]约翰·罗尔斯.正义论[M].第96至97页,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8.

②[美]约翰·罗尔斯.正义论[M].第108页,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8.

社会正义应当致力于减轻这样的不平等,而“最小最大化”是罗尔斯所倡导的合理途径。诺齐克则强调社会分配公正与否在于其是否符合持有正义,不能因为补偿天赋及社会地位的不平等而对个人权利进行侵犯。

三、若干问题的思考

在上文的论述中,笔者就罗尔斯与诺齐克的正义理论作了简要的比较分析。在比较分析过程中,笔者对二者的一些论述产生了疑问,在此简要探讨之。

1.非模式化:一种理想?

诺齐克反对一切模式化的分配,并宣称自己的持有正义是一种非模式化的分配。获取正义与转让正义是诺齐克的正义理论的两大支柱。获取的历史性客观上使它避免了模式化,但不少批评者指出,还有持有的本源并不是一件容易的事。历史的复杂性使得获取的正义与否实际上难以在历史长河中得到明确的评价。一方面一些历史事实无从考证,另一方面不同历史时期对不同的事物存在不同的评价。

即使我们暂时忽略历史性的问题,那么应如何保证正义的转让的非模式化呢?诺齐克给出的答案是建立在自愿基础上的转让。诺齐克认为自由可以冲破任何模式,人们对于交换模式的自由选择破坏原有的固定模式。这里存在的问题主要有两点:一是对于模式化分配的界定,二是自愿是否可以作为转让正义的唯一标准。诺齐克认为“人们提出的几乎所有的分配正义的原则都是模式化的”①。“强行一种模式暗示着:为了保证无人得到太多或太少而进行不断的监视,为了禁止或矫正打破模式的交易影响而进行不断的侵犯。生活由于这种警惕,不可预料之事,特别是‘交易警察’的干涉而变得悲惨。”②不难看出诺齐克本人对模式持着过于悲观的态度。在现实状况下,各国都存在着各自的以正义为目标的分配模式,但似乎没有哪个国家真正倡导诺齐克所描述得那般僵化的模式。即便是在饱受资本主义国家批判的计划经济体制下,分配模式也远没有那么僵化。各国也都奉行着不同形式、不同程度的交易自由,但各国的既有模式还是呈现出相当的

①Robert Nozick.Anarchy,State and Utopia[M].Blackwell.Oxford.1974.转引至[英]乔纳森·沃尔夫.诺齐克[M].第86页,哈尔滨:黑龙江人民出版社,1999.

稳定性。可见,诺齐克忽视了模式本身的灵活性与包容性。模式化并不意味着单一模式化,很多情况下,成功的模式是兼容并包的,是必须随着具体情况的变化而有所不同的。同时,模式究竟在多在程度上对个人权利造成了威胁,生活在模式之下的人们是否真有那么悲惨的境遇?这些在现实生活中都能够得到直观的感受。模式有其悠久的历史,在人类社会漫长的发展过程中,人们对于模式已经有了较为深刻的认识,并且形成了一定的共识。诺齐克对于模式的界定首先背离了人们的普遍认识,难以令人信服。转让可以是非模式化的,但旨在体现正义原则的转让可以实现模式化吗?诺齐克给出了肯定的答案,并认为自愿是转让正义的唯一标准。这又是一个值得思考的问题。首先,“自愿”本身就需要更为深入的解释。沃尔夫在《诺齐克》一书中举了很多例子说明自愿也是存在表面性与实质性之分的。如落水之人为了获救而支付金钱,看似双方自愿,但落水之人实际上是没有选择的余地的。商业欺诈也表现为双方的自愿,然而受骗方是在不知情的情况下才同意交易的。此外,人在认知错误下的交易也体现着自愿原则。以上这些情况显然与诺齐克所界定的“自愿”有所不同。诺齐克至少应当对自愿进行补充说明,将表面自愿而实质不自愿的行为排除在自愿原则之外。这里又出现了新的问题。在非模式情况下,如何使自愿这一唯一标准充分发挥评判作用?而如果对自愿本身进行限定,则这样一种原则是否也在一定意义上带有了模式化的倾向?至少是模式化了的自愿。且实现实质的自愿还有可能涉及其他一系列模式化的保障措施,如法律法规、相关政府机构等。可见转让正义是不能仅仅依靠“自愿”这一标准而实现的。

诺齐克提出了矫正原则来对持有正义可能产生的问题进行矫正。“过去的不公正也许太严重,以致一种旨在矫正它们的多功能国家在短期内是必要的。”①也就是说,诺齐克自己也无法通过非模式化途径解决持有正义在现实过程中引发的问题。“诺齐克矫正的正义理论在某些情况下可能将我们引向罗尔斯的差异原则!”②

综上所述,诺齐克所宣称的非模式化的历史权利理论受到了理论自身的挑战。纵观世界,似乎难以找到非模式化的社会,更难以确定是否存在“非模式化”的生存环境。恐怕这将成为无政府主义者,以及诺齐克这样的准无政府主义者的

①[英]乔纳森·沃尔夫.诺齐克[M].第132页,哈尔滨:黑龙江人民出版社,1999.

一个美好的梦想。

2.模式化:如何权衡?

姑且按照诺齐克的分类标准,将罗尔斯的分配正义界定为一种模式化的分配,一种保障最少获益者利益的模式化分配。保障最少获益者利益意味着分配政策的倾斜性。罗尔斯的分配正义之所以受到诺齐克的严厉批判,很重要的一个方面是因为这样的模式化(再)分配侵犯了富有者的权利。可以说站在个人权利的角度来看,罗尔斯的模式化分配难逃侵犯个人权利的指责。面对这一情况,使最少获益者利益最大化的再分配模式应当尽量减轻对富人的伤害。除去政策执行导致政策失效的情况,旨在使最少获益者利益最大化的再分配政策可能产生以下三种结果,见表1。

表1:基于分配正义的再分配政策效果分析

在对上表进行分析之前,首先应当说明的一点是,根据经济学上的边际效应递减的规律,由于富人的财富积累已经达到一定的程度,因此对于富人的收益的衡量应当引入收益对于富人生活感受的影响。而对于穷人来说则应当更多的考虑量的变化。如表所示,模式A是最优化的分配模式,富人和穷人的收益都得到的扩大,且由于穷人的收益大于富人,贫富差距得以减小。这样的模式不至于引发富者太多的报怨,而穷人的生活状况又得到了很大改善,社会结构也得以完善,因此模式A可以视为扩大正义的分配模式。模式B与模式A的根本区别在于富人在模式B中感到生活状况受到再分配政策的影响,并深感不满。个人所得税过高时就有可能产生这样的效果。在罗尔斯看来,B也符合分配的正义,但这显然招致个人权利论者的广泛批评。因此只能被视为一种争议的正义。根据罗尔斯的观点,贫富差距扩大的社会不能被认为是正义的,因此,模式C是一种非正

义的分配。

于是产生了这样一个问题:如何权衡政策的倾斜度?在税收问题上,这意味着探索一种更为合理的税收制度,那么在再分配的其他方面该如何尽可能地实现模式A下的效果呢?相信这对各国而言都是一个艰巨的任务。

此外,罗尔斯的差异原则强调的是对最少获益者的保护,那么就可能导致在社会中的中下层成员事实上被置于制度盲点之下,这样的分配原则很难说是完全正义的。

四、探索一种更具普适意义的正义理论

无论是罗尔斯还是诺齐克的正义理论都是建立在西方资本主义国家私有制的基础之上的,且在理论上都存在着一定的局限性,对西方国家的解释尚不完全,对中国这样的社会主义国家而言,解释力更加有限。因此,探索一种更具普适意义的正义理论是相当必要的。

1.在分配正义的基础上引入持有的正义

分配正义对于大多数国家而言是相对受用的,自由、平等、博爱的口号从某种意义上可以视为分配正义的追求目标。对于我国这样一个处于初级阶段的社会主义国家而言,分配正义也有其特殊价值。首先,罗尔斯的正义原则对如何处理自由与平等之间的关系有重大的启发意义,个人权利固然重要,但社会公正也很重要。对个人权利的肯定是一个社会进步的象征,对我国“以人为本”的执政理念有重大的积极意义;而社会公正则是确保社会稳定的重要方面,是社会正义的核心。协调自由与平等之间的关系就是要处理好个人权利与社会公正之间的关系。个人权利不应当违背整体共识下的社会公正。其次,保护弱势群体(即“最少获益者”)的利益对构建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促进经济发展的持续健康起着不可忽视的作用。第三,代际正义的观点能够给予“可持续发展战略”更多的启示,激发人们对环境问题更加广泛的思考。

诺齐克的持有正义重视财富的来龙去脉,这对于规范市场秩序、克服市场固有缺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诺齐克对于个人权利的执着在一定程度上能够激发人们的自我意识,从而增强人们的政治参与意识、自我保护意识等。

因此,笔者认为,罗尔斯的正义理论主要提供的是制度建构上的支持,如对分配模式的思考等;而诺齐克的正义理论则更能够产生理念性的力量,如促进公民文化的形成等。分配正义与持有正义,一个是制度基础,一个是精神支撑。吸取精华,合理地将其结合起来将使得二者相得益彰,对我国的社会发展发挥积极的作用。

2.社会需要承认的正义

加拿大学者泰勒在其《承认的政治》一书中首次提出了“承认的政治”这一概念。在当代“承认”主义者看来,当代社会的各种斗争,如果恰当地加以理解的话,都可以视为“为承认斗争”的不同表现形式。人们渴望获得的承认大致分为三种:一是国家的承认,或者说是法律上的承认,如公民身份;二是社会的承认,体现为个人的社会地位等;三是家庭的承认。美国学者弗雷泽吸收了这一观念,提出“社会正义包含两个分析上可区分的维度,涉及可支配资源在社会行为者中的配置。”①的确,社会生产的物质性决定了单纯的承认正义无法实现真正的社会正义,承认正义必须与其他正义维度相结合才能获得更大的理论张力。

罗尔斯与诺齐克在对正义理论进行表述时,都忽视了个人权利的一个很重要的方面就是个人尊严,即个人所获得的承认。无论是分配正义还是持有正义,都不应当忽视人的尊严这一基本的权利。

因此,在强调社会正义的过程中,不应当仅仅停留在“把蛋糕做大”,“如何分配蛋糕”这样的物质性问题上。尤其在对弱势群体的保护过程中,除了促进弱者收益的最大化之外,而应当适当地回归到对个人价值的重新考量上。尊重弱势群体,并帮助弱势群体重获自尊同样是社会正义的重要体现。“承认”也应当成为衡量社会公正与否的重要指标。

参考文献:

[1] [美]约翰·罗尔斯.正义论[M].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8.

[2] [英]乔纳森·沃尔夫.诺齐克[M].第132页,哈尔滨:黑龙江人民出版社,1999.

[3] [美]罗伯特·诺齐克.无政府、国家与乌托邦[M].第179页,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1.

[4] 文长春.罗尔斯、诺齐克与德沃金权利正义论比较[J].学术交流.2006,第3期:第18至22页.

[5] 龚群.诺齐克与罗尔斯比较:一种个人权利论[J].教学与研究.2005,第4期:第67至73页.

[6] 宋月红.试析罗尔斯和诺齐克关于差别原则的不同认识[J].政治学研究.1999,第3期:第83至91页.

三种全球正义观:地方正义观对全球正义理论的批评

三种全球正义观:地方正义观对全球正义理论的批评 正义的理念一直只局限于民族-国家的框架之内。罗尔斯所讨论的分配正义原则假定了一个共同政治体。在现实生活中享受某国的福利特遇的前提条件之一,就是国籍。沃尔泽的多元正义理论把正义概念置于地方的背景之下,把地方性合法化了。正义只在某一个政治或文化共同体内有效.;超出这一界限,;正义理论就问题百出,;毫无用处。哈贝马斯把正义概念超越出地方背景。正义可超出某一个政治共同体,具有全球意义。 正义理论可以用到国与国之间的关系上吗?可否说在国际政治上也有正义?现实主义者的回答是,权力关系支配着国与国之间的关系,在国际事务上无道德可言。相对主义的社群主义者认为,正义只是存在于各种社群内部,国际正义最多只是一种互相不干预的原则。全球主义者则认为,在世界政府中国际正义是可以实现的,并拒绝承认国家是法律的源泉和不能化约的主体.2 尽管对其本质有争议,国际正义之意识正在出现和加强。国际正义的理念来自于A、全球的沟通,大大减少了以前的空间距离; B、环境问题是一个全球性的问题; C、;核武器威胁着世界及其居民; D、国家为中心的观念不足以处理全球性的事务。在这样的背景之下,全球的自由主义者赞同Thomas;Pogge;所说的全球

性的制度方案。3;Ken;Booth;提出了全球道德科学,21;世纪的全球伦理。正如他所说的,"假如这个世界能为大多数人民提供合理的生活,那么,我们就需要一种新的理性、新的公理、新的机构和新的政治形式,在伦理道德上有更高的期望"。4;Alexander;Shtromas;也认为新的国际正义原则之引入尤其可为真正的世界和平提供基石,而世界和平能够也应该随着前苏联和共产主义国家的解体而达成。5 全球正义理论要民主制度能超越民族-国家的界限。建立一个全球民主体系来体现并贯彻全球正义原则。人权正义原则要求建立和加强国际人权法庭,以保障人权原则能在世界的每个角落贯彻,以打击那些违反人权原则的国家及其行为。全球民主体系将鼓励第三世界的国家和人民在国际事物中扮演更重大的角色。 全球正义要求强国不能将经济或军事力量转向文化和政治方面。必须对大国在全球政治中的角色有所限制。军事大国不能将其观点强加到全球政治中。国际货币基金组织(IMF)不能将其愿意强加到穷国头上。发展中的国家和穷国在全球政治中应该有更多的声音和影响。由超级大国对全球政治的支配是不公正的。联合国安理会五个常任理事国的否决权是不公正的,因为那只是基于军事和政治权力基础之上的权利。

罗尔斯正义论读后感大全(8篇)

罗尔斯正义论读后感大全(8篇) 【篇一:罗尔斯正义论读后感】 约翰罗尔斯(JohnRawls1921-),美国著名哲学家、伦理学家,1921年生于马里兰州的巴尔的摩,1943年毕业于普林斯顿大学,1950年在该校获博士学位,以后相继在普林斯顿大学(1950-1952年)、康奈尔大学(1953-1959年)、麻省理性工学院(1960-1962年)和哈佛大学(1962-)任教,现为哈佛大学哲学系教授。 《正义论》一书是罗尔斯积近二十年的努力思考的一部心血之作,它集罗尔斯思想之大成,把罗尔斯十多年来所发表的论文中表达的思想发展成为一个严密的条理一贯的体系 ——即一种继承西方契约论的传统,试图代替现行功利主义的、有关社会基本结构的正义理论。 罗尔斯有一句名言:正义是社会制度的首要价值,正像真理是思想体系的首要价值一样,一种理论,不论它多么精致和简洁,只要它不真实,就必须加以拒绝或纠正。同样,某些法律和制度,不管它们如何有效率和有条理,只要它们不正义,就必须加以改造或废除。每个人都拥有基于正义的不可侵犯性,这种不可侵犯性即使以社会整体利益之名也不能逾越。 如何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维护社会的和谐稳定,笔者认为应该从如下几个方面入手:首先,(理念层面)要从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高度,深入理解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的重要意义,要妥善协调、统筹兼顾社会各方面利益,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及时化解各种社会风险。其次,(决策层面)制定法律法规、政策措施的时,要广泛听取各方面群众的意见,要综合考虑给群众带来的长远利益和现实利益,要找准最大多数人的共同利益和不同阶层、不同群体具体利益的平衡点。第三,(操作层面)要高度关注民生,要把有限的财政资金更多地用于社会公共事业发展和解决低收入阶层的困难和问题,对困难群体给予更多的关心和帮助。第四,(制度层面)要建立健全促进社会公平与正义的长效机制,有关促进公平正义的改革措施必须整体推进,相互配套,要综合运用法律、行政、经济与社会等多种手段,使绝大多数人民群众共享改革开放带来的经济社会发展成果。 【篇二:罗尔斯正义论读后感】 本书被誉为是二战后伦理学、政治哲学领域中最重要的理论着作。本书涉及法学、伦理学、政治学、社会学、经济学诸领域,对正义问题进行了深入的剖析,以无知之幕和原初状态的理论预设为前提,提出了作为公平的正义理论,并论述了正义分配的平等自由原则和机会公平与差别原则。也是自由主义的重要着作。什么是公平?罗尔斯的回答绝了:无知才能公平。没有偏见就是无知,也就是不知道自己是什么人。当一个人不知道自己在社会中的地位,不知道自己属于哪个阶层,不知道自己的天赋和才能,甚至不知道自己喜欢什么追求什么的时候,他的决策就是毫无偏见的。当所有的人都在这样一重无知之幕背后作决策时,他们所一致公认的社会契约,就是正义的。这就是我读完《正义论》后的最深的感受! 罗尔斯的正义论提出的人们会选择的对制度的设计的两个原则——第一个是平等的自由原则,第二个是机会的公正平等与差别原则的结合。其中第一原则优先于第二原则。而第二个原则的机会公平原则优于差别原则。第一个原则是有关公民政治权利部分,一是有关社会和经济利益部分。

罗尔斯的正义原则及其启示

第23卷第1期晋 中 学 院 学 报Vol.23 No.1 2006年2月Journal of Jinzhong University Feb. 2006 罗尔斯的正义原则及其启示 雷清海 (西北师范大学政法学院,甘肃兰州 730070) 摘 要:罗尔斯的正义论对我国社会转型时期制度正义、社会公正的建设有重大启发意义。现代中国社会面临的主要问题之一是社会正义的缺失,正义论的思想无疑会给我们重建 社会正义提供很多有益的启示。 关键词:罗尔斯;正义原则;社会正义 中图分类号:D6911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3-1808(2006)01-0046-04 罗尔斯于1971年发表的巨著《正义论》,在西方社会曾产生了广泛的影响。此书一出很快就被誉为二次大战后伦理学、政治哲学领域中最重要的理论著作。罗尔斯对正义理论进行了有史以来最系统、最精辟的分析,被称为当代“正义理论集大成者”。目前中国正处于制度变革、创新与伦理道德建设的紧迫时期,对罗尔斯正义论的探讨和分析,必将有助于我们从中吸取合理的因素,为今天我国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建设提供更多有益的启示。 一、罗尔斯的正义原则 在罗尔斯之前,西方伦理学正义理论的主导是功利主义,其主旨就是:“如果一个社会的主要制度被安排得能够达到总计所有属于它的个人而形成的满足的最大净余额,那么这个社会就是被正确地组织的,因而也是正义的。”[1](P22)这种功利主义正义观的突出特征是,它只关心能产生最大满足的分配,而不关心满足的总量如何进行分配。功利主义者这种选择意味着在产生最大利益的前提下,容许对部分人的平等自由权的侵犯。这是一种把整个社会的善置于正当目的之上的目的论理论。罗尔斯否定了功利主义正义观,认为应当按照正义原则而不是功利原则来安排社会的基本制度。 在正义论中,罗尔斯指出正义的主题是:“通过建立适当的社会基本制度对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进行合理的安排,以及对社会合作所产生的利益和负担进行合理的分配。”罗尔斯的正义观可以概括为:“所有的社会价值———自由和机会、收入和财富、自尊的基础———都要平等地分配,除非对其中一种或所有价值的一种不平等分配合乎每一个人的利益。”[1](P62)它包含两个正义原则,第一个原则:“每个人对与所有人所拥有的最广泛平等的基本自由体系相容的类似自由体系都应有一种平等的权利(平等自由原则)。”[1](P302)第二个原则:“社会和经济的不平等应这样安排,使他们在与正义的储存原则一致的情况下,适合于最少受惠者的最大利益(差别原则);并且依系于在机会平等的条件下职务和地位向所有人开放(机会的公正平等原则)。”[1](P302)罗尔斯又进一步界定处理以上正义原则冲突的两个优先规则,第一条优先规则(自由权优先)是平等自由对社会经济利益的优先。第二条优先规则(正义优先于效率和福利)是第二个正义原则优先于效率原则和最大限度地追求利益总额的原则,而公平机会又优先于差别原则。 让我们分析一下罗尔斯的正义原则。首先,罗尔斯限定了上述这些原则主要运用于社会的基本结构。它们要分配基本的权利和义务,调节社会和经济利益的分配。这些原则预先设定了社会结构能够划分为两个大致明确的部分。第一个原则适用于公民的基本自由部分,包括公民的政治自由及言论和集会自由,良心的自由和思想的自由,以及保护个人财产的权利。第二个原则大致适用于收入和财富的分配,以及对那些利用权力、责任方面 [收稿日期]2005-11-01 [作者简介]雷清海(1970-),男,黑龙江肇东人,西北师范大学政法学院伦理学专业2004级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西方伦理思想。

罗尔斯的正义论读后感

罗尔斯的正义论读后感 本文是关于读后感的,仅供参考,如果觉得很不错,欢迎点评和分享。 罗尔斯的正义论读后感(一) 如果把法律和幸福放在一起,很多人会疑惑,这两者有什么关系呢,其实我们很难用只言片语来解释清楚什么叫做法律,什么叫做幸福,前一段看了几本伦理学上的书,书中有关“幸福和法律的关系”这一让人头疼的问题作了很多引导式的解释,那么什么是法律呢?说道法律,我们这些不学法律的人往往想到了法院高高的大楼,检察院,警察局,穿着正装的律师,高高在上的法官,等等。解释什么叫做法律,是一件很难的事情,那就换种思路。我们人类赖于肉体而生存,肉体带来无尽且不断增长的欲望,欲望使我们具有两面性,正因为我们每一个人都是有着魔鬼与天使的两面性,才需要法律和道德的规范来约束我们。法律、道德和宗教史三种最主要的约束。与其他二者相比,法律是社会对某种行为的道德价值评价作为基础的,是一种调整社会关系的规范,应当与否的标准则是社会的公共利益,调整的是一种涉他的行为。 那么什么是幸福呢?幸福是对外在环境和自身产生的一种主观上的偕同。从伦理学的角度上来看,幸福不仅仅是主观感受,而且是人们对于客观需要得到满足的主观感受。在我们的生活中,生理和生存的需求是幸福的低级阶段;相爱。被爱与施爱是幸福的高级阶段。 在这些书中,伦理学上的法律是以道德判断为基础的。法律观取

决于社会观,社会观取决于人生观,人生的目的就是社会的目的,社会的目的就是法律的目的,所以说,人生的目的就是法律的目的。人生的目的在伦理学上叫做“至善”,“至善”分为工具性的善和目的性的善。而我们所讨论的幸福,就是目的性的善中的一种。共同善是存在于法律的最高目的,规范的背后总有一种制裁力量在彼此帮助的关系上实现我们个人的需要,既然幸福的实现需要合作,那么幸福就需要有共同善和基本善作为基础才能存在。法律的目的就是对每个人的基本尊严和平等权利的维护,是对自由、正义、平等、效率的追求,作为一种行为的规范和行为的约束机制,法律约束一切掌握优势资源的人滥用资源的权利。总之,在法律的众多特征中,限制和约束权力的滥用是其最主要的特征之一。通俗地说,只有在法律的约束和限制下,普通人的尊严以及平等的权利才能真正实现。 以我的看书感受来看,我们把基本善作为法律的目的,把共同善作为社会的目的,把至善作为人生的目的,并且至善不能成为到达其他善的手段,那么就可以像“阶梯状”一样,将基本善作为所有善存在的基础。法律作为一种制度的保障,让我们大家在有共同利益的时候可以进行合作、建立契约,而幸福的实现通常需要合作的存在,所以法律史幸福的基础和保障,当然,伦理学意义上的法律与幸福往往是理想状态下的,毕竟幸福作为一种主观感受很难确切地进行论证。罗尔斯的正义论读后感(二) 读完了这部巨著,对我触动还是挺大的。刚逛了下豆瓣,发现给这本书作评论的人特别少,而且很多人反应这部书难度,我就突然对

罗尔斯 正义论读书笔记(各方总结+自己见解)超全)

《正义论》读书笔记 一、背景介绍 作者约翰·罗尔斯(John Rawls)美国著名哲学家、伦理学家。《正义论》一书集罗尔斯思想之大成,把罗尔斯十多年来所发表的论文中表达的思想发展成为一个严密的调理一贯的体系——即一种继承西方契约论的传统,试图代替当时流行的功利主义的、有关社会基本结构的政治理论。 二、主要内容 在罗尔斯的正义论中,正义的对象是社会的基本结构——用来分配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划分由社会合作产生的利益和负担的主要制度。罗尔斯认为:人们的不同生前景受到政治体制和一般的经济社会条件的限制和影响,也受到人们出生伊始所具有的不平等的社会地位和自然禀赋的深刻而持久的影响,然而这种不平等是个人无法选择的。因此,这些最初的不平等就成为正义原则的最初应用对象。为此,罗尔斯通过进一步的概括以洛克、卢梭、康德为代表的契约论,使之上升到更高的抽象水平而提出了他的“作为公平的正义”理论。在此,契约的目的是为了确立一种指导社会基本结构设计的公认的根本道德准则(正义准则)。 罗尔斯的正义论可分为两个部分,第一部分即理想部分,确立了那些在有利的环境下组织一个良好的社会的原则,即那些处理人类生活中不可避免的自然限制和偶然因素的原则;第二部分即非理想部分,主要由解决现实中的不正义问题的原则构成。 罗尔斯的逻辑线索 单个的人力量是弱小的,而结成一个合作体系则又有可能更好的实现自己的利益。合作增益效应。但是在有些情况下,一个因合作而构成的社会体系会不利于维护其成员的利益,甚至出现合作损益效应,所以一个社会合作体系并非必然会产生好的效果。显然,只有能够平等的维护每个人的利益的契约才能够为人们所共同认同。因为合作体系是人们自愿结成的,并不存在强制关系,这之中的每个

柏拉图的正义理论

柏拉图的《理想国》是一部正义论。柏拉图认为国家正义就是各个等级各守其职,各安其份。个人正义就是合理的安排自己灵魂中的理性,欲望和激情,并且使三部分相互协作,相互配合,使整个心灵处于和谐状态。可以说柏拉图的正义理论的本质就是一种和谐。柏拉图正义理论对构建和谐社会具有重要的理论借鉴意义。 一、柏拉图正义理论提出的背景分析柏拉图提出的正义观是“理想国”中的核心部分,他所提出的理想的社会模式是与希腊当时的社会环境和柏拉图的个人经历密不可分的。1、时代背景。柏拉图生于雅典城邦的衰落时期,公元前431年爆发的古希腊奴隶制强国的争霸战争。由以斯巴达为首的伯罗奔尼撒同盟对抗以雅典为首的海上同盟,战争持续了20余年,最终雅典于公元前404年战败求和。此次战争使希腊经济和社会生活遭受到了严重的创伤,奴隶制城邦走向衰落。同时,希腊城邦的政治制度有着广泛的差异,从君主制、僭主政治、寡头政治到民主制,这样就导致了许多地方一般都是通过战争从一种制度到另一种制度。而这是与民主派的垮台和寡头政治党内的斯巴达分子的统治伴随而行的,也就是此消彼长的。 2、现实需要。在柏拉图所处的那个时代, 雅典的思想领域到处都充斥着正义、勇敢、节制、友谊、慎思等观念。但这些观念仅仅是局限在少数奴隶主贵族思想的讨论范围内,并没有深入到普通的民众中,而在当时由于奴隶制度在一定程度内有所发展,城邦中的人们表现出了强烈的利己主义和名利情节,在这一现实情景下仅仅去讨论心灵的浅层或者表面上的东西是不够的,需要挖掘更深层的东西,就要讨论个人灵魂的和谐和个人与社会或者国家之间的关系,柏拉图是出于现实需要而提出的。也就说他的正义理论是现实呼唤出来的。1 3 、柏拉图个人的意愿。柏拉图本人把伯罗奔尼撒战争中雅典的失败归因于雅典的民主政体。同时由于柏拉图出身奴隶主贵族的家庭,他的思想感情明显是倾向于维护奴隶制社会。民主制复辟后处死苏格拉底,是他对现存的一切政体完全失望,决心通过哲学改变统治者,以此改造国家。2在苏格拉底死后,柏拉图在哲学领域找到自己位置,深感哲学走进政治与走进国家的重要性,为此,大力宣传哲学家统治国家的思想,也就是他的著名哲学王的理论,并且试图把他的理论注入到理想国之中。尤其是在他的正义理论中表现相当明显。 三柏拉图正义理论的内容通过与班勒马霍斯,克法罗斯,色拉叙马赫斯,格拉孔等人的导论,柏拉图通过苏格拉底之口对正义下了定义。那么究竟什么是真正的正义呢?柏拉图提出了两种正义的观点,一是城邦的正义,二是个人的正义 1、城邦的正义。 就一个城邦而言,每个人都有粮食、住房和衣服,这就需要有农夫、瓦匠和纺织工人,以及鞋匠或照料身体需要的人。接下来,是让一个人从事四项事业合适,还是一个人专门从事一项事业合适?答案是一个人专门从事业更有效,因为人与人不同,因其性格不同而适合于不同的工作,比如说,一个农夫为四个人准备粮食与其他人分享,一个瓦匠建造四所房屋供所有人居住。 城邦的人们需要足够大的耕地和牧场,势必会从邻邦那里抢夺。这就是战争的起源,有战争就需要有军队,就需要国家的护卫者。护国者是统治者的一部分,统治者应该是年纪大一点的人,是人群中最好的人,是最善于护卫国家的人,是真正关心国家利益的人。最符合这些条件的就是他所谓的“哲学王”。这里,柏拉图提出了著名的等级制理论。在柏拉图的理想国中公民被分为三个等级:监护者、辅助者、农工商人,他认为:“这三个等级都是按血统传下来的,其种族等级的本性是不变的。他用神话来规定了这个等级的森严的界限和天生的本性,说什么监护者和武士是神用金、银做成的,第三等级是神用铜、铁做成的。3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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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义论罗尔斯txt 罗尔斯正义论导读:就爱阅读网友为您分享以下―罗尔斯正义论‖资讯,希望对您有所帮助,感谢您对https://www.wendangku.net/doc/151880709.html,的支持! 社会公平与教育公平的理想_____-罗尔斯的《正义论》及其教育公平观 正义的乌托邦______罗尔斯《正义论》 正义是社会制度的首要价值,正像真理是思想体系的首要价值一样。 正义是分配公民基本权利和义务、划分由社会合作产生的利益和负担的主要制度。 理论是理想性质的,不涉及任何现实的制度和政策,主要探讨―法律被严格服从‖―组织良好的社会‖的正义理论,建构正义的乌托邦。 一,罗尔斯的生平 约翰?罗尔斯,John Bordley Rawls (February 21, 1921 – November 24, 2002) 1 1,1921年出生于马里兰的巴尔的摩。John Rawls was born in Baltimore, Maryland. 1939年,进入普林斯顿大学,期间,对神学产生浓厚兴趣, 一度想成为一名圣公会牧师。 Upon graduation in 1939, Rawls attended Princeton University, and was elected to the The Ivy Club. During his last two years at Princeton he ―became deeply concerned with theology and its doctrines‖. 1943年,大学毕业,进入美国军队,曾在南太平洋参加二战。 1946年退役,回到普林斯顿攻读道德哲学的博士学位。In

罗尔斯正义论读后感大全(8篇)

罗尔斯正义论读后感大全(8篇)

罗尔斯正义论读后感大全(8篇) 【篇一:罗尔斯正义论读后感】 约翰罗尔斯(JohnRawls1921-),美国著名哲学家、伦理学家,1921年生于马里兰州的巴尔的摩,1943年毕业于普林斯顿大学,1950年在该校获博士学位,以后相继在普林斯顿大学(1950-1952年)、康奈尔大学(1953-1959年)、麻省理性工学院(1960-1962年)和哈佛大学(1962-)任教,现为哈佛大学哲学系教授。 《正义论》一书是罗尔斯积近二十年的努力思考的一部心血之作,它集罗尔斯思想之大成,把罗尔斯十多年来所发表的论文中表达的思想发展成为一个严密的条理一贯的体系——即一种继承西方契约论的传统,试图代替现行功利主义的、有关社会基本结构的正义理论。

面)要高度关注民生,要把有限的财政资金更多地用于社会公共事业发展和解决低收入阶层的困难和问题,对困难群体给予更多的关心和帮助。第四,(制度层面)要建立健全促进社会公平与正义的长效机制,有关促进公平正义的改革措施必须整体推进,相互配套,要综合运用法律、行政、经济与社会等多种手段,使绝大多数人民群众共享改革开放带来的经济社会发展成果。 【篇二:罗尔斯正义论读后感】 本书被誉为是二战后伦理学、政治哲学领域中最重要的理论着作。本书涉及法学、伦理学、政治学、社会学、经济学诸领域,对正义问题进行了深入的剖析,以无知之幕和原初状态的理论预设为前提,提出了作为公平的正义理论,并论述了正义分配的平等自由原则和机会公平与差别原则。也是自由主义的重要着作。什么是公平?罗尔斯的回答绝了:无知才能公平。没有偏见就是无知,也就是不

罗尔斯正义原则解读

东岳论丛 Ap r.,2009Vol.30No.4 2009年4月(第30卷/第4期)(Dong Yue Tribune)哲学研究 罗尔斯正义原则解读 高瑞鹏 (聊城职业技术学院经法系,山东聊城252000) [摘 要]《正义论》一书集罗尔斯思想之大成,是罗尔斯对其一贯思想所做的一种体系化的努力。该书集中 阐述了其作为公平的正义理念,设计并证明了两个可供选择的用于基本制度安排的正义原则。 [关键词]罗尔斯;正义原则;公平正义 [中图分类号]B15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3-8353(2009)04-0139-04 20世纪70年代,美国著名的哲学家、伦理学家约翰?罗尔斯的《正义论》出版,该书从公平正义入手,全面系统而深刻地论证了自由与公平、个人与国家、机会与结果等广泛的社会问题,力图为现代西方社会重建“公平正义”的道德基础,即“我的目标是要确立一种正义论,以作为一种可行的选择对象,来替换那些长期支配着我们的哲学传统的理论”①。这种“正义论”以“作为公平的正义”或“正义即公平”为旨归。 一、作为公平正义的实质 罗尔斯认为正义的核心就是平等,在他看来“正义即公平”。具体来说,“公平”是指社会权利、利益的公平分配,说明正义的要义是公平,这种公平又联系于人们所说的“公平游戏、公平竞争、公平交易”中的公平。罗尔斯实际上把人们选择正义原则的活动看成一种“总值非零”的合作游戏,个人就是这种游戏中的游戏者,旨在达到一种全体一致的协议。在罗尔斯看来,两个正义原则就是这样一种协议,就是这一游戏的结果。据此,罗尔斯认为自己已经寻找到一种合理的联系个人与共同目标的方式,并且显示出一种强烈的说服力,即使你们是追求自己利益的个人,只要你们有理性,按照合理的规则推理,你们就能达到这样一个普遍同意并具有实质内容的道德原则。 罗尔斯的正义理念集中体现在他提出的正义原则上,其对于正义原则的一般表述是:“所有的社会价值———自由与机会、收入和财富、以及自尊的基础都应平等地分配,除非任何价值的不平等分配对每一个人都是有利的”②。以上正义观可以具体分解为两个层面的涵义,亦即他的两个著名的正义原则,“正义的第一个原则:每个人都应有平等的权利去享有与人人享有的类似的自由体系相一致的最广泛的、平等的基本自由权利体系”。“正义的第二个原则:社会和经济的不平等的安排应能使它们符合地位最不利的人的最大利益,符合正义的储蓄原则,以及在公平的机会均等的条件下与向所有人开放的官职和职务联系起来”③。以上的两个正义原则,第一个原则可以概括为平等自由的原则,第二个原则是机会的公正平等和差别原则的结合。为了使正义原则间的内在冲突与两个正义原则相配套,罗尔斯还提出了两个优先规则:“第一个优先规则(即自由的优先性),两个正义原则应以词典式次序排列。因此自由只能是为了自由的缘故而被限制。这有两种情况,一种不够广泛的自由必须加强由所有人分享的完整的自由体系,一种不够平等的自由必须可以为那些拥有较少自由的公民所接受。第二个优先规则(即正义对效率和福利的优先),第二正义原则以一种词典式次序优先于效率原则和最大限度追求利益总额的原则,公平的机会优先于差别原则。这有两种情况:一种机会的不平等必须扩展那些机会较少者的机会,一种过高的储存率必须最终减轻承受这一重负的人们的负担”④。 仔细考察罗尔斯的两个正义原则,其要义无非是诉求平等地分配社会领域内的各种基本权利和义务,同时尽量平等地分配社会合作所产生的利益和负担,坚持各种职务和地位平等地向所有人开放,只允许那种能给最少受惠者带来补偿利益的不平等分配,任何个人或团体除非以一种有利于最少受惠者的方式谋利,否则 [作者简介]高瑞鹏,女,聊城职业技术学院经法系讲师。 931

差别原则罗尔斯经济正义和平等主义的基石教学提纲

差别原则:罗尔斯经济正义和平等主义的基石专业:外国哲学学号:2013112037 姓名:张茜 〔摘要〕1971年罗尔斯巨著《正义论》的发表标志着政治哲学从自由到平等主题的重大转换。在罗尔斯看来,“正义总是意味着某种平等”。其中,差别原则作为解决不平等问题的核心,是罗尔斯正义原则非理想部分的精髓所在。本文以差别原则为轴心,从其在正义理论中的地位及其实质性内涵、它所依赖的契约论证明方法、其与功利主义的对立和对功利主义的超越、新自由主义内部诺奇克的反驳几个维度着手,试图描绘出罗尔斯经济正义的核心与实质,彰显其平等主义的理论倾向与人文关怀。 〔关键词〕差别原则经济正义新契约论最大最小值规则功利主义 导言548 20世纪五六十年代的美国社会所面临的内忧外患,特别是日益加剧的贫富差距等社会问题,将它推至了一个亟需调整社会关系的危机当口。在这样的社会历史情境下,罗尔斯于1971年发表了巨著《正义论》。罗尔斯以一个哲学家的身份,立足道德的角度,致力于社会基本结构的研究,直视分配领域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决定社会合理的利益或负担之划分方面的正义问题。罗尔斯认为,“正义总是意味着某种平等”①。这句话集中标示了他企图解决社会不平等问题的强烈

愿望。无疑其《正义论》是具有理想性维度的,且这样一种“乌托邦”式理论,不仅是一种证明方式和标准的展现,更是一种想望为非理想的正义理论奠基的有益尝试。 就政治哲学来说,它在正义问题上关注的是“社会的基本结构”,“更准确地说,是社会主要制度分配基本权利和义务,决定由社会合作所产生的利益划分的方式”②。罗尔斯认为,他的正义理论可以分为两部分:一部分是理想部分,即确定在有利情境下一个秩序良好的社会的原则(具体指那些处理人类生活中无法避免的自然因素的限制以及历史偶然性因素影响的原则);另一部分则是非理想部分,它直面现实以解决不正义问题,也就是我们将在本文中重点探讨的差别原则。正是正义理论的理想部分要为如何修正现实中的不正义提供标尺,这也体现了罗尔斯理论高度思辨性与强烈现实性之间的张力。 一、差别原则之于正义论的重要性地位1315 在罗尔斯看来,正义的主题是社会的基本结构。正义原则的设置,正是要透过社会制度的调整,来解决人们在现实生活中出发点方面的不平等,从而尽量排除出社会历史以及自然因素的偶然性对人们生活愿景的不良影响。为此,他选择了新契约论的证明理路,用以选择和确立指导社会基本结构设计的正义原则。订立契约的当事人,作为自由平等的理性存在者,进入出于纯粹理论假设之思辨设计的“原初状态”中,在“无知之幕”后运用“最大最小值规则”作出对正义原则

浅析罗尔斯的正义理论及其意义

浅析罗尔斯的正义理论及其意义 一、对罗尔斯“正义”概念的解析 对于罗尔斯的“正义”应分别从前后两个时期进行考察,即《正义论》和《政治自由主义》。罗尔斯认为正义意味着平等,因此提出了正义的两个基本原则,即最大的平等自由原则和差异原则。 (一)罗尔斯“正义”概念提出的背景 第二次世界大战后,美国社会面临着种种矛盾,诸如陷入越战泥潭,黑人争取权利的斗争等。为了解决这些问题,必须要建立与社会发展相一致的价值观念来化解冲突,这就为罗尔斯提出“正义”的概念奠定了良好的社会基础。在学术领域,美国当时深受分析法学的影响,大多数人深陷语义和逻辑关系的争辩之中。为了挽救政治哲学的萧条局面,必须要有一种理论来取代功利主义思潮,这也促使了罗尔斯“正义”概念的产生。 (二)罗尔斯“正义”概念的基本容 罗尔斯作为新自由主义的代表人物,其“正义”的概念是为了维护社会的正义、针对分配的正义而提出来的。它将洛克、卢梭和康德的社会契约论作为理论基础,进而论证西方社会的道德价值,反对西方社会传统的功利主义,提出正义是社会制度的主要美德;非正义的法律制度即使有效,也应加以修正和清除。他还认为正义与社会合作密切相关,制度层面的正义原则和个人层面的正义原则应当有所区别。 制度层面的正义原则,包括两个方面:一是最大的平等自由

原则,即每个人都有权拥有与他人自由相一致的最广泛、最全面、平等的基本自由权,包括公民的各种财产权利和政治权利;二是差异原则,即应当使社会和经济的不平等安排,既符合地位最不利的人的最大利益,又符合公平的机会均等的条件,使之与向所有人开放的地位和职务联系在一起。 (三)对罗尔斯“正义”概念的评判 罗尔斯的正义理论实际上存有矛盾,他强调最大平等自由的同时,又用差别原则加以限制,显然这两方面是不一致的。差异原则的背后意味着一些不正义的存在,违背平等自由,可能对美国的上层社会人群带来严重的损害。笔者认为,罗尔斯的正义理论虽然具有很强的理想主义色彩,但是在与社会契约论的结合中实现了对自由主义的坚持与发展,这毫无疑问是一种新自由主义的正义观。 二、对康德“自由”概念的解析 自由是康德法哲学最核心的概念,虽然他的自由理论涉及到很多方面,但其真正关心的是“理性的自由”,即自由是不可知的,它不能单纯用感性的知识去解读。 (一)康德“自由”概念提出的依据 实际上,康德“自由”概念建立基础是对唯理论的继承和批判唯理论认为知识只来自于理性,否定经验对知识的意义,这其实使人从根本上丧失了获得自由的机会。因为它将理性与感性完全分离,

论罗尔斯的正义观

论罗尔斯的正义观 作者:周鹏(From the UIR) 【摘要】罗尔斯是二十世纪伟大的哲学家,他在他的代表作《正义论》中论述了对正义的基本观点,他将正义区分为社会正义和个人正义,两个正义原则更是在国际上产生了深远影响,对我国政治、经济及文化教育等各方面均产生有益的启示。罗尔斯提出正义观主要是为了解决社会不公平问题,在保证大多数人利益的前提下,力求保证最少受惠者的最大利益。对罗尔斯的正义原则进行重新探讨和分析,从中汲取合理的因素,有助于重建社会公平。 【关键词】罗尔斯正义两个原则缺陷价值 约翰·罗尔斯是20世纪70年代西方新自然法学派的主要代表之一,同时也是20世纪最伟大的哲学家之一。在二十世纪中期,功利主义思想在社会上占主导地位,罗尔斯从自然法学理论的基础中出发,并且以洛克、卢梭和康德的社会契约论为基础,论证西方民主社会的道德价值,反对传统的功利主义,认为正义是社会制度的主要美德,就像真理对思想体系一样;非正义的法律和制度,不论如何有效,也应加以改造和清除。他还认为正义与社会合作密切联系,并指出应区分对制度来说的正义原则和对个人来说的正义原则。 罗尔斯正义理论的提出 正义问题的争论之所以引起关注,并非源自人们的主观情感,而是因为在社会存在着大量的不正义现象。在科学技术高度发达的西方社会,不正义现象并没有因经济的繁荣迎刃而解,反而愈加突出,成为社会冲突层出不穷的一个根源。 ①特别是在上个世纪的中期,随着第二次世纪大战的结束,美国一跃成为世界上的头号资本主义强国,各国经济都逐步开始复苏。此时社会上流行的是边沁的功利主义思想,功利主义认为:每个人在实现自身利益时都会根据自己的所得来衡量自己的所失,社会的幸福由个人的幸福构成,个人的原则是尽量扩大自己的福利,满足自己的欲望,社会的原则是尽量扩大群体的福利,最大限度地实现所有成员的欲望构成的总的欲望体系。这样导致的结果就是社会或者说政府打着为了多数人利益的旗号,侵犯少数人的利益,导致弱势群体的利益得不到有效的保障,社会不正义的现象大量存在。 罗尔斯认为道德哲学是社会理想生活模式的基础之一,不改变一个社会占主导地位的道德哲学,便不可能改变这个社会的各种体制,也不可能改变少数人的利益得不到保障的非正义现象。从这点出发,罗尔斯便把功利主义的正义观当作了批判对象。再加上,“美国社会从20世纪50年代到20世纪末以来,一直处于政治、经济剧烈动荡时期,反对种族歧视、反对越战、要求平等与民主的斗争交汇在一起,构成了对于美国这个所谓的‘民主世界的堡垒’、‘自由、平等、博爱的王国’的巨大冲击。在这种情况下,美国统治阶级需要一种新的理论来克服和缓解人们对于西方社会、政治制度和法律制度的‘信任危机’。”②在这个人因素和社会需求的相互作用下,罗尔斯的新的正义观应运而生。 罗尔斯正义观的主要内容 社会正义的重要性。 罗尔斯认为,功利主义存在这理论上的缺陷,因为功利主义只考虑最大限度地满足人们的愿望这一总量,却不考虑这一总量在个人之间如何分配,这就说明 ①《罗尔斯正义观的双面性》,宋伟,南京政治学院,《网络财富》?2010年12期。 ②《西方法律思想史》,北京大学出版社,第318页。

罗尔斯 正义论

罗尔斯:基于正义原则的平等观 约翰·罗尔斯是美国著名政治哲学家、伦理学家,政治自由主义的重要代表。其基于“正义原则”的“平等观”主要体现在他的《正义论》和《政治自由主义》这两部著作中,对20世纪70年代以来的社会民主主义的中左政治运动产生了重大影响。 罗尔斯基于正义原则的平等观,是以“原初状态”为理论前提的。这是一种纯粹假设的状态,包括三个方面的内容: 第一,原初状态中的人是自由、平等和有理性的人。 第二,原初状态中的人们处于“无知之幕”的背后,即他们对社会基本结构和正义原则的选择是在一种对所有相关信息一无所知的情况下进行的。 第三,原初状态中的人们处于中等程度的匮乏状态,即自然资源和其他资源不是极度匮乏,以至于使合作归于失败,也不是极度丰富,以至于使合作成为多余。 罗尔斯在此基础上提出了两个正义的原则。第一个原则是,每个人对与所有人所拥有的最广泛平等的基本自由体系相容的类似自由体系都应有一种平等的权利。第二个原则是,社会的和经济的不平等应这样安排,使它们:①在与正义的储存原则一致的情况下,适合于最少受惠者的最大利益;并且②依系于在机会

公平平等的条件下职务和地位向所有人开放。 第一个原则是平等自由原则。罗尔斯的自由是指“这个或那个人(或一些人)自由地(或不自由地)免除这种或那种限制(或一组限制)而这样做(或不这样做)”,自由只能因为自由的缘故而被限制。他认为公民的基本自由有以下几种:政治自由及言论和集会自由;良心的自由和思想的自由;个人的自由和保障个人财产的权利;依法不受任意逮捕和剥夺财产的自由等。作为一种自由的体系,一种自由的价值依赖于对其他自由的规定,各种自由相互依存又相互制约。各种基本自由作为权利对每一个公民来说都应该是平等的。这是由人的自然特性即人的道德人格所决定的。这种道德人格有两个特点:第一,有能力获得一种关于善的观念;第二,有能力获得一种正义感。这种道德人格能力就是获得平等自由权利的一个充分条件。它独立于具体的社会制度和法律规范,使之具有自然权利的特性。因此,作为第一个正义原则,它要求社会中基本权利和义务分配是人人平等的,这可以理解为政治法律面前的人人平等。 第二个原则是机会的公平平等原则和差别原则的结合。作为支配社会和经济利益(主要包括权力、地位、收入和财富)分配的原则,由于无法做到完全平等,所以只能保证机会的平等。机会平等的核心是“前程为人才开放”,是以平等的自由权利和自由的市场经济为先决条件的。罗尔斯认为这是一种形式的平等,它没有一种平等的或相近的社会条件作为保证,结果是自然资源

罗尔斯的正义理论

罗尔斯的正义理论:公平的正义(Justice as fairness) 一:背景之一:了解古典正义理论 Plato:灵魂与城邦的类比 Aristotle: 广义的正义【合法性】和狭义的(分配)正义【按贡献平等分配】 二:背景二:当代理论背景:功利主义 功利主义:制度安排的标准是效用最大化 其缺陷:人际差异不受尊重,可能伤害个体 三:罗尔斯简介(1921-2002): 主要著作 《正义论》 《政治自由主义》 《万民法》 其它作品 四:公平的正义的基本理念: 1、契约理论: 虚拟的缔结正义原则; 正义的主题:社会的制度安排;如何划分社会合作的利益与负担,分配权利与义务。 2、特征条件:原初状况(Original position) 社会作为合作体系 理性人【rational agent】假设 匿名性:无知之幕:缔约者不知道自己的处境,无法从特定利益立场提出主张,有此得出的正义可谓“公平的正义(Justice as fairness)”。

3、选项和选择的理由: 两个主要选项:a. 功利主义;b.正义两原则 缔约者的策略:最大最小化原则导致选择“正义两原则”。 五:正义两原则及其重要性 1. 表述: 第一原则【平等的自由原则】:每个人都应享有与人人享有的一种类似的自由权相一致的最广泛的、全面的、平等的基本自由权的平等权利。 第二原则【差异原则】,对社会和经济不平等的安排应能使这种不平等既(a)符合地位最不利的人的最大利益,又(b)按照公平的机会均等的条件,使之与向所有人开放的地位和职务联系在一起. 其中第一原则优先于第二原则。 2. 重要性: 表达了现代政治的两大诉求:自由和平等,并安排了有理据的平衡。 六:一个康德式的诠释 为何自由原则优先于(经济)平等?基于康德的自由观念。 注重“自由而平等的人”这一理念对自由原则及其优先性的辩护。人是平等的,因为他们“具有最低限度的道德能力,能从事稳定的社会合作,并作为平等的公民参与社会生活”;人是自由的,因为他们“具有形成、修正和合理追求善观念的道德能力”并且他们把自己看作是正当要求的自证根源(self-authenticating sources)。这一辩护本身就刻画了自由的优先性。罗尔斯借助“自由而平等的人”的辩护是康德式的先验论路径:它从某种标准的道德思想和道德实践的特性出发(人具有正义感和善观念两种道德能力),推出使道德生活得以成立的原则和前提条件(平等的自由原则):唯有在平等的自由原则的框架下,公民才能实践其两种道德能力,形成合理的道德生活。 七:批评意见: 1、社群主义对个人主义的指责(Sandel等人) 2、推导的有效性:风险的问题 3、稳定性:依赖于康德式诠释:Rawls严肃看待的批评。后期的转向:政治自由主义

亚里士多德的政体理论和正义理论

亚里士多德的政体理论和正义理论 政体概念 在《政治学》中,亚里士多德对政体给予了明确的界说:“政体可以说是一个城邦的职能组织,由以确立最高统治机构和政权的安排,也是订立城邦及其全体各分子所企求的目的” 亚里士多德认为政体就是每一个城邦最高治权的执行者。他认为政体就是城邦一切政治组织的依据。也就是说,政体就是确立国家最高统治权力由谁掌握,是一个城邦政治权力的分配制度,政体决定了统治机构和政权的安排。 政体是与国体相对应的一个概念,不同的国体可能实施不同的政体,也可能实施相同的政体,而相同的国体可能实施相同的政体,也可能实施不同的政体。马克思主义理论把国体按照人类历史的发展分为了奴隶制国家、封建制国家、资本主义国家和社会主义国家,尽管一个国家的阶级本质即国体相同,但由于各个国家的国情不同而有可能会采取不同的政体,例如资产阶级国家就有君主立宪制、民主共和制等不同的政体。总的看来亚氏的政体并不同于我们现在所说的政体,他认为政体的异同决定了城邦性质的异同,只要政体发生了变更,那么城邦的性质也就发生了改变而成为另外一种城邦了。这与我们现在的国体概念相类似,亚氏混淆了政体和国体两个概念,国体才是决定国家性质的因素,而在亚氏的政体理论中没有国体的概念。将政体和国体的概念区分开来,直到后来的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才做到。 政体分类论 具体说来有两个标准,一个是是否照顾到公共利益,另一个是人数的多少。 亚里士多德按照第一个标准划分了政体的好坏,他说到:“凡照顾到公共利益的各种政体就都是正当或正宗的政体而那些只照顾到统治者们利益的政体就是错误的政体或变态的政体”。根据这两个标准、两种性质进行交叉控制配额分配,政体就被他划分为两类六种,分别是正宗政体,其中包括君主政体(一人),贵族政体(少数人),共和政体(多数人),以及与这三种政体对应的变态政体,其中包括僭主政体(一人),寡头政体(少数人),平民政体(多数人)。而区分寡头和贫民政体主要在于是贫穷人当政还是富人当政。如果是富人掌权,即使是多数人也称为寡头政体,如果是穷人掌权,即使是少数人也必定是平民政体。由此可以看出,亚氏还考虑了更多的情况,提出了政体划分的第三个标准,即贫富标准。可见,他在划分政体的时候已经涉及到了经济地位和阶级的差别,意识到了阶级分析的必要性。亚里士多德关于政体的分类是在对古希腊各城邦比较分析的实践基础上得出的理论总结,为后人对古希腊的社会状况的研究提供了案头资料,对西方政治思想史的贡献不可估量。以阶级特性来划分政体,说明了其独特深邃的洞察力,以是否照顾到公共利益也充满了追求善的伦理思想,具有理想的色彩。

从罗尔斯的正义原则看弱势群体机会公平

从罗尔斯的正义原则看弱势群体机会公平 《老区建设》2010008期作者/虞新胜郑华本文总字数:4952字 虞新胜郑华 [提要]解决弱势群体问题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内在需要,而弱势群体问题并非仅仅是贫穷问题,还包括机会公平。目前,弱势群体在机会公平方面没有得到应有的重视,而罗尔斯非常重视不利者机会平等的实现问题。他从社会基本结构考察机会公平问题,强调要关注每一个人的机会平等。他的这一思想将有助于更好地做好弱势群体的工作,更好地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实现社会的公平正义。 [关键词]机会;公平;弱势群体 [作者简介]虞新胜(1974-),男,东华理工大学外法系讲师;郑华(1980-),女,东华理工大学外法系教师。(江西南昌330013) 本文系江西省社科共建项目“罗尔斯的正义理论对弱势群体机会公平的启示”(课题编号:09ZX201)阶段性成果之一。 任何一个国家在发展过程中都不可避免地要处理公平与效率的矛盾。我国改革开放以来,生产效率大大提高,人民的生活水平得到很大的改善,但不可否认,地区差距、贫富差距及城乡之间的差距还很突出。从严格意义上讲,如何解决好改革进程中出现的贫富差距,解决好弱势群体的利益问题,效率优先兼顾公平做到正义,是和谐社会发展的关键问题。当前,我国政府重视弱势群体的物质补偿,但仍然缺乏对弱势群体机会平等的重视,他们缺乏一些平等权利和平等的机会。罗尔斯从社会基本结构出发,提出自由权利优先,但又通过正义的第二原则即差异原则,寻找一种在坚持机会均等的前提下减弱不平等,并且尽最大可能保障处于不利地位者的基本需求。本文试图从罗尔斯的正义原则出发,探讨我国弱势群体的机会公平问题。 一、罗尔斯:社会基本结构中的机会公平 在《正义论》中,罗尔斯反对功利主义的正义观,因为功利主义的正义观主张,如果为了增加社会总福利而牺牲个人的机会平等,这是允许的。与此相反,罗尔斯从社会基本结构出发,坚持自由权利的优先性。罗尔斯继承了康德的以下思想,即认为每个有理性的人都应该自在地作为目的而实存着,每个人都应被当作目的而不是手段。“在社会体系的设计中,我们必须把人仅仅作为目的而决不作为手段。罗尔斯认为,社会是一个合作冒险体系,社会的分配原则不能靠上帝安排,也不能靠自然规则,而只能靠人类自身制定规则,人们应得和不应得都以制定的规则为依据。这样,人人参与就显得特别重要,而公平的机会原则就能保证人人都参与合作体系。 正是基于这样一种合作关系,罗尔斯批评机会按照效率进行分配的方式。罗尔斯认为.自然的自由体系只考虑第一个原则(即自由优先原则)被满足的情况,仅仅是效率原则不可能成为一种正义观,因为它仅仅要求一种形式的机会平等,而没有做出努力来保证一种平等的或相近的社会条件。资源的最初分配总是受到自然和社会偶然因素的强烈影响,现存的收入和财富分配方式就是自然禀赋(即自然的才干、能力等)的先前分配累积的结果,这些自然禀赋的运用受到社会环境以及诸如好运和恶运之类偶然因素的有利或不利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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