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泉州市国资委加强所出资企业实物资产转让和房产出租管理的暂行规定

泉州市国资委加强所出资企业实物资产转让和房产出租管理的暂行规定
泉州市国资委加强所出资企业实物资产转让和房产出租管理的暂行规定

泉州市国资委加强所出资企业实物资产转让和房产出租管

理的暂行规定

泉州市国资委加强所出资企业实物资产转

让和房产出租管理的暂行规定

各所出资企业:

为推动企业存量资产合理流动,加强企业实物资产管理,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根据《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等相关规定,对所出资企业及其全资、控股企业(以下简称下属企业)实物资产转让和房产出租等有关问题作如下规定。

一、我委所出资企业及其下属企业的实物资产转让,必须通过泉州市产权交易中心进行。

二、本规定所称实物资产,是指企业的固定资产、存货等有形资产的整体或部分,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房屋、建筑物、土地、车辆、船舶、机器设备、生产线、原材料、存货等。企业正常销售的产成品、半成品和商品不属于本规定所称实物资产。

三、企业实物资产转让应按照内部决策程序进行审议,形成书面决议。

四、所出资企业及其下属企业账面净值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含本数,下同)的实物资产转让,应报市国资委决定和审批后进入泉州市产权交易中心交易;100万元人民币以下的实物资产转让,评估结果报市国资委备案后,直接进入泉州市产权交易中心交易。

五、企业实物资产转让首次信息公告时的挂牌价不得低于经市国资委核准或者备案的转让标的资产评估结果。如在规定的公告期限内未征集到意向受让方,企业

可以在不低于评估结果90%的范围内设定新的挂牌价再次进行公告。如新的挂牌价低于评估结果的90%,企业应当获得市国资委批准后,再发布实物资产转让公告。

六、本规定所称房产出租,是指所出资企业及其下属企业作为房产出租方,将房产及依附于房产所形成的权益,包括但不限于办公楼、店面、厂房、商场、仓库、停车位、广告位等整体或部分出租给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下简称承租人)使用,并由承租人支付租金的行为。

七、所出资企业及其下属企业涉及房产出租有以下情况之一的必须进入泉州市产权交易中心挂牌招租:一是单项年招租合同底价30万元人民币以上或累计年招租合同底价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二是有两个及以上意向承租人的(指位于丰泽区、鲤城区、洛江区、清濛开发区内的房产)。

八、所出资企业及其下属企业的房产出租信息(包括年招租合同底价5万元

以下的),统一在泉州市产权交易中心网站上发布。

九、在满足第七条要求的前提下,企业应通知原承租人于房产租赁期满前一个月到泉州市产权交易中心就是否续租进行登记。租赁期满后重新办理租赁手续的,在同等条件下,原承租人有到泉州市产权交易中心进行登记的,有优先承租权;未到泉州市产权交易中心进行登记的,视为其自动放弃优先承租权。

十、所出资企业及其下属企业房产出租有特殊情况或特殊用途的,经市国资委批准后,企业可以自行组织招租事宜。

十一、所出资企业及其下属企业不得在同一时间将作为一整体的房产拆细出租于同一承租人。

十二、本规定发布之前已出租的房产,维持原租约至租赁期满。本规定发布后,新办租赁手续或租赁期满后重新办理租赁手续的,一律按本规定执行。企业应履行原合同约定的终止合同告知义务,并于房产租赁合同到期前三个月前向产权交易中心提出招租申请。

十三、实物资产转让及房产出租的交易程序、规则按照泉州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市国投公司的泉州市产权交易中心发布企业实物资产转让操作规则的批复》(泉国资产权[2009]207号)执行。

十四、泉州市产权交易中心应于每月5日前将各所出资企业及其下属企业上个月的实物资产转让及房产出租进场交易汇总情况上报市国资委。

十五、自本规定发布之日起,企业有关人员在实物资产转让及房产出租过程中,弄虚作假或违反规定擅自处理的,依据有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经济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十六、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二?一?年五月十日

下面是赠送的合同范本,不需要的可以编辑删除~~~~~~

教育机构劳动合同范本

为大家整理提供,希望对大家有一定帮助。

一、_________ 培训学校聘请_________ 籍_________ (外文姓名)_________ (中文姓名)先生/女士/小姐为_________ 语教师,双方本着友好合作精神,自愿签订本合同并保证认真履行合同中约定的各项义务。

二、合同期自_________ 年_________ 月_________ 日起_________ 年

_________ 月_________ 日止。

三、受聘方的工作任务(另附件1 )

四、受聘方的薪金按小时计,全部以人民币支付。

五、社会保险和福利:

1.聘方向受聘方提供意外保险。(另附2 )

2.每年聘方向受聘期满的教师提供一张_________ 至_________ 的来回机票(金额不超过人民币_________ 元整)或教师凭机票报销_________ 元人民币。

六、聘方的义务:

1.向受聘方介绍中国有关法律、法规和聘方有关工作制度以及有关外国专家的管理规定。

2.对受聘方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

3.对受聘方的工作进行指导、检查和评估。

4.按时支付受聘方的报酬。

七、受聘方的义务:

1.遵守中国的法律、法规,不干预中国的内部事务。

2.遵守聘方的工作制度和有关外国专家的管理规定,接受聘方的工作安排、业务指导、检查和评估。未经聘方同意,不得兼任与聘方无关的其他劳务。

3.按期完成工作任务,保证工作质量。

4.遵守中国的宗教政策,不从事与专家身份不符的活动。

5.遵守中国人民的道德规范和风俗习惯。

八、合同的变更、解除和终止:

1.双方应信守合同,未经双方一致同意,任何一方不得擅自更改、解除和终止合同。

2.经当事人双方协商同意后,可以变更、解除和终止合同。在未达成一致意见前,仍应当严格履行合同。

3.聘放在下述条件下,有权以书面形式通知受聘方解除合同:

a 、受聘方不履行合同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条件,经聘方指出后,仍不改正的。

b 、根据医生诊断,受聘放在病假连续30天不能恢复正常工作的。

4.受聘方在下述条件下,有权以书面形式通知聘方解除合同:

a 、聘方未经合同约定提供受聘方必要的工作条件。

b 、聘方未按时支付受聘方报酬。

九、本合同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合同期满后即自行失效。当事人以方要求签订新合同,必须在本合同期满90天前向另一方提出,经双方协商同意后签订新合同。受聘方合同期满后,在华逗留期间的一切费用自理。

十、仲裁:

当事人双方发生纠纷时,尽可能通过协商或者调解解决。若协商、调解无效,可向国家外国专家局设立的外国文教专案局申请仲裁。

本合同于_________ 年_________ 月_________ 日在_________ 签订,一式两份,每份都用中文和_________ 文写成,双方各执一份,两种文本同时有效。

聘方(签章)_________

受聘方(签章)_________

签订时间: 年月日

二手房屋买卖合同范本由应届毕业生合同范本

卖方:_______________(简称甲方)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

买方:_______________(简称乙方)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之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乙方向甲方购买房产签订本合同,以资共同信守执行。

第一条乙方同意购买甲方拥有的座落在______市_____区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拥有的房产(别墅、写字楼、公寓、住宅、厂房、店面),建筑面积为_____平方米。(详见土地房屋权证第_______________号)。

第二条上述房产的交易价格为:单价:人民币________元/平方米,总价:人民币___________元整(大写:____佰____拾____万____仟____佰____拾____元整)。本合同签定之日,乙方向甲方支付人民币__________元整,作为购房定金。

第三条付款时间与办法:

1、甲乙双方同意以银行按揭方式付款,并约定在房地产交易中心缴交税费当日支付

首付款(含定金)人民币____拾____万____仟____佰____拾____元整给甲方,剩余房款人

民币____________元整申请银行按揭(如银行实际审批数额不足前述申请额度,乙方应在

缴交税费当日将差额一并支付给甲方),并于银行放款当日付给甲方。

2、甲乙双方同意以一次性付款方式付款,并约定在房地产交易中心缴交税费当日支

付首付款(含定金)人民币____拾____万____仟____佰____拾____元整给甲方,剩余房款

人民币____________元整于产权交割完毕当日付给甲方。

第四条甲方应于收到乙方全额房款之日起____天内将交易的房产全部交付给乙方使用,并应在交房当日将_________等费用结清。

第五条税费分担甲乙双方应遵守国家房地产政策、法规,并按规定缴纳办理房地产过户手续所需缴纳的税费。经双方协商,交易税费由_______方承担,中介费及代办产权过户手续费由______方承担。

第六条违约责任甲、乙双方合同签定后,若乙方中途违约,应书面通知甲方,甲方应在____日内将乙方的已付款不记利息)返还给乙方,但购房定金归甲方所有。若甲方中途违约,应书面通知乙方,并自违约之日起____日内应以乙方所付定金的双倍及已付款返还给乙方。

第七条本合同主体

1.甲方是____________共______人,委托代理人________即甲方代表人。

2.乙方是____________,代表人是____________。

第八条本合同如需办理公证,经国家公证机关____公证处公证。

第九条本合同一式份。甲方产权人一份,甲方委托代理人一份,乙方一份,厦门市房地产交易中心一份、________公证处各一份。

第十条本合同发生争议的解决方式:在履约过程中发生的争议,双方可通过协商、诉讼方式解决。

第十一条本合同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可另行约定,其补充约定经双方签章与本合同同具法律效力。

第十二条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出卖方(甲方):_________________ 购买方(乙方):_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码: _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码: 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

邮编:___________________ 邮编:__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

代理人(甲方):_________________ 代理人(乙方): 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码: __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码: ___________________ 鉴证方:

鉴证机关:

地址:

邮编:

电话:

法人代表:

代表:

经办人:

日期: 年月日

鉴证日期: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国有企业房产出租管理办法

市国资委关于印发《南京市国有企业房产出租管理办法》的通知 宁国资委企〔2011〕35号 各出资企业、市各有关部门: 为了规范国有企业房产出租行为,提高国有资产使用效益及房产出租工作的透明度,维护国有资产安全、保值和增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等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现印发《南京市国有企业房产出租管理办法》,请遵照执行。 二○一一年三月九日 南京市国有企业房产出租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国有企业房产出租行为,提高国有资产使用效益及房产出租工作的透明度,维护国有资产安全、保值和增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南京市国有企业(包括市国资委出资企业、市国资委委托监管企业、市有关主管部门监管企业)及其所属子企业拥有、管理或受托管理的房产,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房产出租是指南京市国有企业及其所属子企业(以下简称出租企业)将各类办公性用房、商业(生产)性用房、仓储性用房、居住性用房及构筑物等在一定时期内以有偿方式让渡给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使用的行为。职工住宅类资产不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房产出租应采取公开招租的方式,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五条公开招租的方式有:招投标、竞投、协议租赁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 第二章机构及职责 第六条市国资委、市各主管部门按照国有资产监督职能,负责督促检查本办法执行情况。 第七条市国资委出资企业、市国资委委托监管企业、市各主管部门监管企业负责督促所属企业加强对房产出租的管理,建立健全房产管理台帐制度并对房产出租情况进行统计汇总,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市国资委出资企业和委托监管企业应将本部及所属企业房产出租统计汇总表按月度上报市国资委;市各主管部门监管企业应将本部及所属企业房产出租统计汇总表按月度上报相关主管部门。 第八条出租企业作为租赁合同的主体,在企业履行相应决策程序、以公开方式选择承租对象后,负责与承租人签订租赁合同,并在招租结束后15天内,将招租的详细情况以书面形式,随同租房协议复印件按照归口系统上报市国资委出资企业、市国资委委托监管企业、市主管部门监管企业备案。

国有企业资产出租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XXXXX有限公司国有资产出租 暂行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XXXXXX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及下属企业国有资产租赁行为,提高国有资产运营效益,确保其保值增值,根据成都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印发的《成都市市属国有企业资产出租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并结合集团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集团公司本部、集团公司代管企业、以及下属各级独资、控股企业。 第三条集团公司本部、集团公司代管企业、以及下属

各级独资、控股企业国有资产出租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本细则的规定,遵循等价有偿和公开、公平、公证的原则,引入市场竞争机制,提高企业资产的利用效益,实现企业资产价值最大化。 第二章出租资产审批程序 第四条可行性研究及立项 拟对公司所属的资产进行出租的,需进行可行性研究,并形成书面报告后,拟定立项请示。 资产原值300万元及以上或面积300㎡及以上的,由资产所属公司总经理办公会审议议定后,逐级上报至集团公司总经理办公会审议并批复。 资产原值300万元以下的,由资产所属公司的总经理办公会自行审议决定后,上报至所属的集团二级公司总经理办公会审议并批复,结果报集团公司备案。 上报集团公司总经理办公会审批立项时,应当提供以下材料: (一)立项请示文件 (二)可行性研究报告 (三)各级下属企业内部决策机构的书面决议文件 (四)其他相关书面材料

第五条出租底价的确定 拟出租资产的租赁底价,应当根据“三重一大”的要求,委托有资质的中介机构进行评估,以评估结果作为出租挂牌参考价,租赁价格原则上不低于评估值,评估结果报集团公司履行备案手续。 拟出租资产面积100㎡或以下(适用于不动产),以及出租资产账面原值在100万元以内或账面净值在20万元以内的单宗资产出租,可以不进行评估,由所属企业通过其他的询价方式来确定出租底价,询价参照以下原则: (一)符合本条第二款条件,且面积60㎡及以上,需通过三家以上(含三家)中介机构询价,并根据询价结果拟定书面报告,并附上以下询价结果表: 中介机构询价情况表 序号中介机构名称询价结果备注 经办人:日期: (二)符合第五条第二款条件,且面积60㎡以下,需自行对相邻或附近的同类资产(至少三宗)进行调查,并根

成都市青羊区政府投资项目投资控制管理办法(成青府发【2008】39号)

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青羊区政府投资项目投资控 制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文号:成青府发〔2008〕39号签发单位:区政府 签发时间:2008-05-29 生效时间:2008-05-29 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 区属国有独资及国有控股企业: 《青羊区政府投资项目投资控制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区政府第五届第3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〇八年五月二十九日青羊区政府投资项目投资控制 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政府投资项目管理,维护招投标工作的严肃性,严格执行招投标中标价,在确保工程质量的前提下,最大限度地控制投资,提高投资效益,按照《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严格执行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中标价的规定(试行)》(成府发…2008?19号)要求,结合省、市政府《关于严格规范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工作的意见》(川府发…2007?14号、成府发…2007?44号)等省、市文件精神以及有关行业管理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区本级及市级有关部门授权区级相关部门实施建设和管理的政府投资项目。 本办法所称的政府投资项目是指全部或部分使用财政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包括运用各级财政资金(不含补贴性资金)、国债资金、政府专项资金、土地出让收益、国外政府贷款等进行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多元主体投资的项目中,政府控股的项目,按政府投资项目进行管理。

第三条政府投资项目投资控制遵照估算控制概算、概算控制预算、预算控制决算及程序与效率兼顾、重在效率的原则,实行事前控制、过程监督、事后评价的动态管理方式。 第四条政府投资项目投资控制的重点包括决策阶段的投资控制、设计及招标阶段的投资控制、工程变更签证的投资控制、合同管理的投资控制及项目后评价等。 第二章决策阶段的投资控制 第五条投资估算是审查项目建议书或可行性研究报告的重要内容,是项目决策的重要依据,是决策阶段投资控制的重点。 第六条投资估算即拟建项目总投资,包括进行某项工程建设花费的全部费用: (一)设备工器具购臵费; (二)建筑安装工程费; (三)工程建设其他费用:1.土地使用费;2.与项目建设有关的费用,包括建设单位管理费、勘察设计费、研究试验费等;3.与未来生产经营有关的费用,包括联合试运转费、办公和生活家具购臵费等; (四)预备费; (五)建设期利息。 第七条投资估算审查的重点是: (一)投资估算编制依据的时效性、准确性; (二)投资估算方法的科学性、适用性; (三)投资估算包括的工程内容与规划要求是否一致; (四)是否存在明显的漏项、重项或错项。 第三章设计及招标阶段的投资控制

单位房屋出租管理办法

置业开发公司房屋出租管理暂行办法 为加强我单位房屋出租管理,规范我单位房屋出租行为,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根据《哈尔滨市国资委出资企业资产出租管理办法的通知》及其他相关规定,结合我单位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本办法所称单位房屋出租活动,是指将本单位的空余房屋、场地对外出租,以取得资产收益的行为。 第二条单位房屋出租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在管理上实行“统一管理与分级管理相结合”的模式。 第三条上级主管部门负责审核本部门所属单位房屋出租事项,监督、指导本部门所属单位的房屋出租管理工作,督促本部门所属单位按规定缴纳房屋出租收入,接受财政部门的监督指导并向其报告有关单位房屋出租的管理工作。 第四条我单位负责办理本单位房屋出租事项的报批手续,负责出租房屋的日常管理和维护,按规定及时足额缴纳房屋出租收入。 第五条我单位出租房屋要进行必要的可行性论

证,合理制订招租方案。并报请领导班子研究决定,形成会议纪要,在单位内进行公示。 招租方案主要包括出租资产的基本情况(坐落地点、面积、规划用途等资料)、出租方式、出租期限、出租起始价(底价)、允许或限制经营的范围以及其它特别约定条款等内容。房屋出租单位应委托国资委认定的社会中介机构对公开招租房屋的租金进行评估,确定公开招租的底价。 第六条办理报批手续应提交的材料:向主管部门上报房屋出租的书面申请报告和招租方案,社会中介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 第七条房屋出租原则上实行公开招租,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经公开招租报名少于二人的或不具备公开竞价条件、不宜公开竞价的,出租单位需以正式书面文件形式向主管部门报告,由主管部门核准同意后,方可协议出租。 第八条招租结束后,房屋出租单位将房屋租赁合同、税费租金缴纳凭证等材料的复印件上报主管部门备案。 第九条房屋的租赁期应根据行业和房屋性质的不同合理确定,首次签约原则上不得超过3年。对出租面积较大、一次性装饰装潢投入较多、承租人短期

行政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收入和出租出借收入管理暂行办法

关于印发《中央行政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收入和出租出借收入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财行〔2009〕400号 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有关部委、有关直属机构,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高法院,高检院,有关人民团体,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为了规范和加强中央行政单位国有资产收入管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根据《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5号)、《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中央纪委、中央组织部、监察部、财政部、人事部、审计署关于做好清理规范津贴补贴工作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05〕21号)、《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入开展“小金库”治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09〕18号)等有关文件规定,我们制定了《中央行政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收入和出租出借收入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向我们反映。 附件:中央行政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收入和出租出借收入管理暂行办法 财政部 二○○九年十月十二日

附件下载: 中央行政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收入和出租出借收入管理暂行办法.doc 中央行政单位国有资产 处置收入和出租出借收入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了规范和加强中央行政单位国有资产收入管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根据《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5号)以及国家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以下机关和单位(以下统称中央行政单位): (一)中共中央直属机关,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办事机构,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各民主党派中央等; (二)中央垂直管理系统行政单位; (三)驻外机构,指驻外使领馆、常驻联合国和其他国际组织代表团、中央行政单位驻外非外交性质代表机构等。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中央行政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收入是指中央行政单位国有资产产权的转移或核销所产生的收入,包括国有资产的出售收入、出让收入、置换差价收入、报废报损残值变价收入等。 本办法所称中央行政单位国有资产出租出借收入是指中央行政单位在保证完成正常工作的前提下,经审批同意,出租、出

国有企业资产租赁管理办法

XXXX公司资产租赁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资产租赁管理,提高资产使用效益,充分贯彻和落实公司各项会议精神,防止国有资产流失,保障国有资产保值增值,优化资源、盘活资产、减负增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xxx制造分公司资产租赁的监督、管理工作。第三条 XXX公司(以下简称XXX公司)是经营性国有企业,负责XXX 公司下属XXX公司的经营管理工作。 第四条 XXX公司对享有的房屋和国家授权管理和经营的房屋可以依法出租。 第五条XXX公司经营计划科是本程序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资产的租赁管理及最终的交付。 第六条房屋租赁当事人应当遵循自愿、平等、互利的原则。 第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屋不得出租: (一)未依法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 (二)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地权利的; (三)共有房屋未取得共有人同意的; (四)权属有争议的;

(五)属于违法建筑的; (六)不符合安全标准的; (七)已抵押、未经抵押权人同意的; (八)不符合公安、环保、卫生等主管部门有关规定的; (九)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禁止出租的其他情形; 第七条资产的租赁,应当执行XXXX公司租赁政策。租用房屋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由租赁双方协商议定租金和其他租赁条款。 第八条租赁业务操作流程: 一、详细调研目标租赁资产; 二、针对目标租赁资产,根据资产所属地区的土地、厂区租赁价格确定租赁资产的价格区间,并制定处置方案; 三、通过网络等渠道发布了租赁信息; 四、审查有意向租赁的承租方资质及信用评估; 五、与承租方商谈租赁细节; 六、确定承租方,拟定租赁合同。 七、在合同管理系统中报批租赁合同; 八、待审批通过,与承租方签约; 九、与承租方进行资产交接,并签署交付证明; 十、督促承租方按照合同规定交付租金及相关费用。 第二章租赁合同 第八条房屋租赁,当事人应当签订书面租赁合同,租赁合同应当具

财政部关于印发《财政投资评审管理规定》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印发《财政投资评审管理规定》的通知(财建[2009]648号2009年11月5日) 财政部(投资评审中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 为指导财政部门及财政投资评审机构开展财政投资评审工作,规范财政投资评审行为,提高财政投资评审工作效率,我部对《财政投资评审管理暂行规定》(财建[2001]591号)的有关内容进行了修订。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反馈。 附件: 财政投资评审管理规定 第一条为加强财政投资评审管理,规范财政投资评审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等法律和行政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财政投资评审是财政职能的重要组成部分,财政部门通过对财政性资金投资项目预(概)算和竣工决(结)算进行评价与审查,对财政性资金投资项目资金使用情况,以及其他财政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专项核查及追踪问效,是财政资金规范、安全、有效运行的基本保证。 财政投资评审业务由财政部门委托其所属财政投资评审机构或经财政部门认可的有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以下简称“财政

投资评审机构”)进行。其中,社会中介机构按照《政府采购法》及相关规定,通过国内公开招标产生。 第三条财政投资评审的范围包括: (一)财政预算内基本建设资金(含国债)安排的建设项目; (二)财政预算内专项资金安排的建设项目; (三)政府性基金、预算外资金等安排的建设项目; (四)政府性融资安排的建设项目; (五)其他财政性资金安排的建设项目; (六)需进行专项核查及追踪问效的其他项目或专项资金。 第四条财政投资评审的内容包括: (一)项目预(概)算和竣工决(结)算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时效性等审核; (二)项目基本建设程序合规性和基本建设管理制度执行情况审核; (三)项目招标程序、招标方式、招标文件、各项合同等合规性审核; (四)工程建设各项支付的合理性、准确性审核; (五)项目财政性资金的使用、管理情况,以及配套资金的筹集、到位情况审核; (六)项目政府采购情况审核; (七)项目预(概)算执行情况以及项目实施过程中发生的重大设计变更及索赔情况审核; (八)实行代建制项目的管理及建设情况审核; (九)项目建成运行情况或效益情况审核; (十)财政专项资金安排项目的立项审核、可行性研究报告投资估算和初步设计概算的审核;

全区行政事业单位房产出租管理办法

全区行政事业单位房产出租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全区行政事业单位房产出租管理,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房产出租是指区行政事业单位拥有或受托管理的各类房产在一定 时期内以有偿方式让渡给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经营使用的行为。职工住宅类资产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房产出租应当遵循公开、公平、择优的原则,采取公开招租的方式,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公开招租的方式有:招投标、拍租、协议租赁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 第四条区财政部门是行政事业单位房产出租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 第二章出租程序 第五条租金底价。租金底价应以同期、同类房产出租市场价格为参考,可以通过询价、评估等方式,综合房屋的性质、地理位置、用途等因素确定。年租金10万元以上且面积100平方米以上的,需委托有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进行评估,作为参考底价;上述标准以下的,可以选择市场询价或评估等方式,通过单位内部决策程序,确定参考底价。 第六条出租流程。房产面积单个或批量100平方米以下的,可自主选择现场张贴、市级媒体发布等方式公开招租信息,由出租单位自行组织公开招租,出租结果报区财政局备案;单个或批量面积100平方米以上的,需在市级(含市级)以上媒体发布招租信息,经区财政局审批后,由出租单位组织公开招租;单个或批量面积1000平方米以上的,经区财政局审批后,进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交易或委托第三方拍卖机构进行公开招租。公开招租信息发布时间不得少于7个工作日。 第七条协议租赁。有以下几种情形的,经区财政局同意,可以采取协议租赁,且协议租赁价格不得低于底价。

1、涉及文物管理、公共安全、社会稳定、未解决的历史遗留问题不适宜对外公开招租的; 2、出租单位经公开招租仅征集到一个竞租人的; 3、经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或拍卖机构两次公开招租失败的; 4、经区政府批准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八条续租。租约到期后应当依照本办法规定重新招租,若承租人有意向续租,应至少提前3个月向出租单位提出书面续租申请。经双方协商达成一致,在无拖欠租金行为,且续租租金较上期有一定比例增幅的前提下,出租单位在履行内部决策程序后,专项说明续租情况,报区财政局审批同意后执行。续租最多不得超过2个周期。有拖欠租金行为的承租户到期后,不得续签租约。其所租用的房产须由出租单位依照协议收回,并按照本办法规定重新公开招租。 第九条租期。出租房产的租期原则上不得超过3年。年租金10万元以上、初始投入较大的特殊出租项目,经区财政局审批后,租期原则上不超过5年。租期超过3年的,应建立合理的租金增长机制,并在合同中予以明确。 第十条出租单位对所出租房产必须具有完全的处置权利,需做出无产权纠纷承诺书。 第三章出租管理 第十一条承租人应保证不得将其承租的房产转租、转借给其他单位或个人使用,不得在租赁房屋内(上)或场所内兴建违法建设。 第十二条已列入征收计划的房产原则上不再对外出租,确需对外出租的,应在不影响征收计划实施的前提下临时出租,且合同必须包含相关约定条款。 第十三条房产出租必须签订租赁合同。租赁合同统一使用区财政局拟定的合同模本,出租单位以此为基础进行个性化完善。 第十四条租金收取应与租金总额相挂钩,采取提前收取方法,按月、季、半年、年等收取。租金收入应及时收缴入账并按照财务制度规定进行核算。 第十五条出租单位必须加强租金管理,按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有关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资产租赁管理办法

资产租赁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公司资产租赁管理,提高资产使用效率,根据公司《财务管理制度》和《固定资产管理制度》,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指资产租赁管理包括以下内容: (一)出租资产管理:公司及所属企业将各项流动资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及其他资产等对外出租的租赁业务管理; (二)租入资产管理:公司及所属企业通过融资租赁或经营租赁等方式承租各项资产的租赁业务管理。 第三条集团公司财务资产管理部为租赁资产管理部门,公司为本公司资产租赁管理责任单位。 第二章出租资产管理 第四条出租资产须遵循以下原则: (一)资产有偿使用原则; (二)资产保值原则;

(三)先收租金后交付资产原则。 第五条出租资产须实行分类管理。公司物管部门须建立出租资产台账,进行实物管理;公司财务资产部根据出租资产台账进行出租收益的核算管理。 第六条出租资产的租金在租期内可分次交纳,短期租赁(一年内)可按月交纳,长期租赁(一年以上)原则上一次收取半年租金。租金必须在资产交付前交纳(“上 打租”)。对于租金逾期十天未交纳的,须上报产业部;逾期二十天未交纳的,须 通知集团公司法律部,采取法律措施。 第七条公司每月末对出租资产进行实物检查,对实物管理(保管、保养)不善的,通过书面方式提出改进建议书,对出现严重破损问题(整体丢失、部分丢失、损坏)可按合同提前收回资产,并按约定索赔。 公司物管部门要按月进行核实,产业部、财务资产管理部按季进行复核,对 存在问题及时上报,形成处理方案。 第八条公司定期接受产业部对各项租赁资产的检查。针对各项资产的完整性及合同的执行情况进行调研,及时发现问题,并提出整改意见。每月经济活动分 析会中,将租赁业务作为一项专题内容进行分析,并实行跟踪管理。 第九条公司按季度向集团公司财务资产管理部上报《租赁资产情况表》。财务资产管理部组织召开季度租赁业务专题会议,并定期进行公司间的租赁资产管

国有资产出租出借管理办法

国有资产出租出借管理办法 精品文档 国有资产出租出借管理办法 为贯彻落实《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加强省级行政单位国有资产出租、出借的管理,规范行政单位国有资产出租、出借行为,提高行政单位国有资产使用效益,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推进行政单位政风行风建设,特制定国有资产出租出借管理办法,下文是小编收集的国有资产出租出借管理办法内容全文,欢迎阅读! 中央行政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收入和出租出借收入管理暂行办法通知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有关部委、有关直属机构,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高法院,高检院,有关人民团体,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近日,财政部下发了《中央行政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收入和出租出借收入管理暂行办法》(财行[2009]400号,以下简称《办法》)。现就《办法》实施的有关问题补充通知如下: 一、《办法》有关收入范围的界定问题 (一)产权在行政单位,由事业单位管理的房屋等固定资产,有关处置收入和出租出借收入属于行政单位国有资产收入,按照《办法》有关规定管理。 (二)行政单位所属独立核算的企业整体或者部分产权(股权)转让、经营租赁等的收入,属于国有资产收入,在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法律法规全面实施之前,按照《办法》有关 1 / 9 精品文档 规定管理。

(三)《办法》所称公有住房出售收入,是指行政单位按照房改政策,向职工出售单位自管公房取得的收入;所称公有住房出租收入,是指产权在行政单位的公有住房,出租给本单位职工,用于自居用途的出租收入。 (四)资产处置有关土地收益处理方式如下:因处置土地取得的收益(包括对地上建筑物的补偿),按照《财政部关于将中央单位土地收益纳入预算管理的通知》(财综[2006]63号)规定,上缴“其他国有资源(资产)有偿使用收入(1030799)”科目;因处置房产产生的收入,不再区分土地收益,全部上缴“行政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收入 (103070602)”科目,按照《办法》有关规定管理。 (五)中央行政单位出租、出借国有资产,在出租出借合同中明确由出租方负担的维护费用(包括水费、电费、物业费等)可以在缴纳前抵扣,相关人员开支不得抵扣。 二、关于资产处置和出租出借的审批程序问题 (一)中共中央直属机关、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办事机构)机关的资产处置和出租出借事项,分别报中直管理局、国管局审批后,报财政部备案(一式三份)。个别事项由中直管理局、国管局会同财政部审批。 全国人大行政单位、全国政协行政单位、各民主党派中央、全国工商联行政单位、中央垂直管理系统行政单位和 2 / 9 精品文档 驻外机构,有关资产处置和出租出借审批事项,按照《全国人大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实施办法》、《全国政协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实施办法》、《财政部、政协全国委员会办公厅关于各民主党派中央、全国工商联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中央垂直管理系统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实施

河南省政府投资管理办法

河南省政府投资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充分发挥政府投资作用,提高政府投资效益,规范政府投资行为,激发社会投资活力,根据《政府投资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是指使用预算安排的资金进行固定资产投资建设活动,包括新建、扩建、改建、技术改造等。 第三条政府投资资金应当投向市场不能有效配置资源的社会公益服务、公共基础设施、农业农村、生态环境保护、重大科技进步、社会管理、国家安全等公共领域项目,以非经营性项目为主。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完善有关政策措施,发挥政府投资资金的引导和带动作用,鼓励社会资金投向前款规定的领域。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本级政府投资范围定期评估调整机制,不断优化政府投资方向和结构。 第四条政府投资应当遵循科学决策、规范管理、注重绩效、公开透明的原则。 第五条政府投资应当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财政收支状况相适应,量力而行、统筹平衡。 加强对政府投资资金的预算约束,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不得违法违规举借债务筹措政府投资资金。 第六条政府投资资金按项目安排,以直接投资方式为主;对确需支持的经营性项目,主要采取资本金注入方式,也可以适当采取投资补助、贷款贴息等方式。

直接投资,是指政府安排政府投资资金投入非经营性项目,并由政府有关机构或者其指定、委托的机关、团体、事业单位等作为项目法人单位组织实施的方式。 资本金注入,是指政府安排政府投资资金作为经营性项目的资本金,指定政府出资人代表行使所有者权益,项目建成后政府投资形成相应国有产权的方式。 投资补助,是指政府安排政府投资资金,对市场不能有效配置资源、确需支持的经营性项目适当予以补助的方式。 贷款贴息,是指政府安排政府投资资金,对使用贷款的投资项目贷款利息予以补贴的方式。

无锡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

无锡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 (2008年6月27日无锡市人民政府第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无锡市人民政府令第102号发布,2008年10月1日起施行;2012年10月11日无锡市人民政府第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无锡市人民政府令第128号修改,2012年12月1日起施行。) 第一条为加强房屋租赁管理,规范租赁秩序,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房屋租赁,是指出租人将其房屋出租给承租人使用,由承租人向出租人支付租金的行为。 房屋出租人将房屋承包给他人经营,或者以合作、联营的名义,不直接参与经营、不参与盈余分配的,视为房屋租赁。 第三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房屋租赁及其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房屋租赁管理应当坚持以块为主、属地负责和依法管理与效能管理相结合、租住管理与人口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房屋租赁管理应当纳入社区综合管理的范围。 第五条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是本市房屋租赁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房屋租赁的指导和监督工作。 市(县)、区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是本辖区房屋租赁的行政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本辖区内房屋租赁的监督管理工作。 街道办事处(镇)设立的社区事务工作机构接受市(县)、区房屋租赁行政主管部门的委托,负责本社区内房屋租赁的日常管理工作,

并接受市(县)、区房屋租赁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鼓励社区事务工作机构开展房屋集中招租活动。 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负责房屋租住人员的人口与计划生育管理服务工作。 公安部门负责租赁房屋的治安管理、消防管理及非本市户籍租住人员的居住证件管理工作。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查处利用租赁房屋进行无照经营等违法行为,查处非法房屋租赁中介服务机构。 税务部门负责房屋租赁的税收征管工作。 城市管理和规划部门负责查处违章建筑以及擅自改变房屋用途进行出租的行为。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房屋租住人员的就业指导工作。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居(村)民委员会协助做好房屋租赁管理工作。 第六条房屋租赁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与人口和计划生育、公安、税务、工商等部门建立信息共享制度,互通房屋租赁信息。 公安、税务、工商等部门发现当事人未办理房屋登记备案的,应当及时告知房屋租赁行政主管部门。 第七条具有房屋权属证书或者合法证明的房屋方可出租,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屋不得出租: (一)共有房屋未经共有权人书面同意的;

[最新国有资产管理办法全文]国有资产管理公司

[最新国有资产管理办法全文]国有资产管理公司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国家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以下简称行政事业资产)管理,维护资产的安全和完整,提高资产使用效益,保证国家行政机关履行职责和促进各项事业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行政事业资产是指由行政事业单位占有、使用的、在法律上确认为国家所有、能以货币计量的各种经济资源的总和,包括国家拨给行政事业单位的资产,行政事业单位按照国家政策规定运用国有资产组织收入形成的资产,以及接受捐赠和其他经法律确认为国家所有的资产。行政事业资产的表现形式为;流动资产、长期投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其他资产。 第三条行政事业资产管理的主要任务是:建立和健全各项规章制度;明晰产权关系,实施产权管理;保障资产的安全和完整;推动资产的合理配置和节约、有效使用;对经营性资产实行有偿使用并监督其实现保值增值。 第四条行政事业资产管理的内容包括:产权的登记、界定、变动和纠纷的调处;资产的使用、处置、评估、统计报告和监督;向同级财政通报情况等。第五条国家对行政事业资产的管理,坚持所有权和

使用权相分离的原则,实行国家统一所有,政府分级监管,单位占有、使用的管理体制。 第二章管理机构及其职责 第六条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是政府专司国有资产管理的职能机构。中央和地方各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按照统一政策,分级管理的原则,对本级政府管辖的行政事业资产施行综合管理。主要职责是: (一) 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国有资产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 (二) 合同财政部门制定行政事业资产管理的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三) 负责组织行政事业资产的产权登记,清查统计,资产评估,纠纷调处;并会同财政部门对产权变动、资产处置进行审批。 (四) 会同财政部门对用于经营性资产的审批和保值增值的考核 监管工作; (五)向本级政府、财政部门和上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报告工作。

小区房屋出租管理规定

小区房屋出租管理规定 Document serial number【KK89K-LLS98YT-SS8CB-SSUT-SST108】

小区房屋出租管理规定 为了加强小区的有效管理,维护小区社会治安秩序,保障小区广大业主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特制定如下管理规定: 一、出租房屋应办的手续及程序: 1、房主出租房屋时应首先向物业管理办公室提出书面报告,并说明出租房屋的房主姓名、位置、出租期限;承租人的概况、居住人数、身份证复印件、联系电话等内容;经物业办公室审核签字、登记后方可出租。 2、物业办公室登记备案手续不得视为或替代房地产管理部门要求的房屋租赁登记备案。租赁双方应当按照《西安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的要求及时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 二、房主及承租人的责任、义务: (一)房主的责任、义务: 1、出租房屋的房主应与承租人签订租赁合同,并到物业办公室登记备案;承租人户口属***市区以外人员,房主应带领承租人到当地公安派出所申报暂住户口登记,并办理暂住证。 2、不得将房屋出租给无身份证或无其他合法证件的人员;不得将房屋出租用于办企业、仓储等。 3、房主有责任督促承租人员自觉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以及蓝天集团家属院的规章制度。发现租住人员在出租屋内进行嫖娼、卖淫、吸毒、传销、销赃窝脏、走私贩毒、聚众赌博、流氓斗殴及传播淫秽物品等违法犯罪活动或发现可疑人员时,要及时向物业公司秩序维护部或公安机关举报,不得知情不报。出租房屋的安全由房主负责。

4、房主对所出租的房屋要按照消防安全规定,经常进行安全检查,发现不安全隐患要及时整改,保障承租人的安全。 5、租赁期内的物业管理费、水电费等费用由租赁双方签定《租房合同书》中的约定方承担,并按期向家属院物业收费员缴纳。但上述费用的最终责任人为房主,若承租人没缴纳相关费用,房主应按物业公司要求及时支付。 6、房屋停止租赁或变更承租人,房主必须到物业管理办公室办理注销、变更手续。 (二)承租人的责任、义务: 1、承租人应自觉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蓝天集团家属院的规章制度,接受**物业和有关职能部门的监督、检查和管理;不得利用出租房屋从事违法犯罪活动。 2、房屋出租只限于居住生活,承租人不得改变房屋的用途,不得利用租赁房屋从事非法生产、加工、储存、经营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物质或者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和其他违法犯罪活动。 3、承租人需向物业公司交纳300元的管理保证金,租赁期满经房主确认后,凭物业公司开具的收据退款。 4、承租人不准在出租房屋周围乱搭乱建或改变原有的建筑设施,一经发现除责令其恢复原貌赔偿经济损失外,并根据情节轻重,处以人民币贰仟元以下的罚款。 5、承租人不得损害公共利益或者妨碍相邻业主的日常生活、损害家属院的良好居住环境。房屋应以户(家)为单位出租,不允许合租群住。 6、遵守法律、法规规定的承租人的其他责任和义务。

资产租赁管理办法

XXXXXX有限公司 资产租赁管理办法 为了规范公司自有资产的出租行为,提高资产运营效率,确保自有资产的保值增值,根据《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现制定公司资产租赁管理办法。 本办法所称的资产出租,是指公司将拥有所有权或者出租权利的非流动性资产(包括土地使用权、房屋建筑物、设施设备等)出租给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下简称“承租人”)使用并向承租人收取租金的行为。 一、资产出租由房屋租赁管理人具体操作实施,原则上采取公开招租的方式,资产出租应当遵循“优高优先和自愿、平等、互利的原则。” (一)不得将房屋出租给有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化学危险品以及污染环境的生产企业和个人,禁止出租给高危人群等集中租赁。 (二)资产出租必须经公司相关领导审批。 1、对于出租房产建筑面积100平米(含)以下房产的租赁(包括新租和续租),由房屋租赁管理人制定租赁方案报主管领导批准后方可签订租赁合同,并将合同报公司相关部门存档备。 2、对于出租房产建筑面积100平方米以上房产的租赁(包括新租和续租),由房屋租赁管理人制定租赁方案经主管领导审核后报董事长审批方可签订租赁合同。 3、对于出租设施设备等其他非流动性资产(包括新租和续租),

由房屋租赁管理人制定租赁方案经主管领导审核后报董事长审批方可签订租赁合同。 二、对于资产出租应按租赁合同范本要求签订《房屋/设施设备租赁合同》和《租赁方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承租人为企业的,应提供工商营业执照和企业法人身份证复印件;承租人为个人的,需提供有效身份证复印件作备案,否则不予出租。 1、《房屋/设施设备租赁合同》一式四份,承租方执一份,公司执三份,分别为财务执一份、办公室存档一份,房屋租赁管理人执一份;《租赁方安全生产管理协议》一式三份,承租方执一份,办公室执一份,安全生产科执一份。 2、需由房屋租赁管理人制作公司房屋/设施设备租赁台账,每月定期更新并发送给主管领导、财务部、办公室。 三、交接手续 1、合同签订或终止后,要认真做好房屋交接手续,对房租交付、房屋使用状况、房屋内固定资产情况等进行认真查验清点,有缺损的应取证,通知对方,并得到确认,后按协议规定办。 2、财务部应当根据《房屋/设施设备租赁台账》和合同约定的租金支付情况,及时督促房屋租赁管理人上交资产租赁租金,房屋租赁管理人积极做好资产租赁租金的收缴工作。对于超过合同约定期三个月而未按时缴纳租金的租户,房屋租赁管理人应当及时向主管领导汇报并采取相关的清退工作(包含但不限于断水、断电、换锁)。 3、对水、电、煤气等需要计量的,承租户或个人必须严格按照

国有资产租赁办法

国有资产租赁办法 【篇一: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经营性国有资产招租管理办 法】 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经营性国有资产 招租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监管,规范国有 资产出租行为,维护国有资产安全和权益,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和增值,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的房屋、土地等经营性国有资产(以下简称经营性国有资产)的招租行为。 第三条财政局代表人民政府对经营性国有资产租赁进行指导、协调、监督管理和收益处臵,其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审批经营性国有资产管理单位(包括:财政补助或经费 自理的事业单位)提出的经营性国有资产出租方案; (二)监督、指导经营性国有资产招租工作; (三)负责选聘评估中介机构和招租代理机构; (四)负责经营性国有资产收益和资产处臵的管理。 第四条经营性国有资产管理单位是经营性国有资产租赁经营的出租人,其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经营性国有资产招租相关工作; (二)配合评估机构和招租代理机构开展相关工作; (三)与承租人签订租赁合同; (四)对合同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管理; (五)负责按合同约定收取租金,并及时上缴财政; (六)对经营性国有资产的出租情况进行统计、汇总、分析,并向 监管部门报告。 第五条评估中介机构是受委托对经营性国有资产的实物价值、市场租金水平等进行评估并具有专业评估资质的资产评估事务所,其主 要职责是: (一)本着客观、独立、公正、科学的原则进行评估,恪守职业操守,遵循相关的资产评估准则; (二)根据评估目的,恰当运用评估方法,形成合理的评估报告;(三)评估报告送交经营性国有资产管理单位,并报区财政局备案。

政府投资基金暂行管理办法(财预【2015】210号)

财政部:政府投资基金暂行管理办法(财预[2015]210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发挥好财政资金的杠杆作用,规范政府投资基金管理,促进政府投资基金持续健康运行,根据预算法、合同法、公司法、合伙企业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基金,是指由各级政府通过预算安排,以单独出资或与社会资本共同出资设立,采用股权投资等市场化方式,引导社会各类资本投资经济社会发展的重点领域和薄弱环节,支持相关产业和领域发展的资金。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政府出资,是指财政部门通过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等安排的资金。 第四条财政部门根据本级政府授权或合同章程规定代行政府出资人 职责。 第二章政府投资基金的设立 第五条政府出资设立投资基金,应当由财政部门或财政部门会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报本级政府批准。 第六条各级财政部门应当控制政府投资基金的设立数量,不得在同一行业或领域重复设立基金。 第七条各级财政部门一般应在以下领域设立投资基金: (一)支持创新创业。为了加快有利于创新发展的市场环境,增加创业投资资本的供给,鼓励创业投资企业投资处于种子期、起步期等创业早期的企业。 (二)支持中小企业发展。为了体现国家宏观政策、产业政策和区域发展规划意图,扶持中型、小型、微型企业发展,改善企业服务环境和融资环境,激发企业创业创新活力,增强经济持续发展内生动力。 (三)支持产业转型升级和发展。为了落实国家产业政策,扶持重大关键技术产业化,引导社会资本增加投入,有效解决产业发展投入大、风险大的问题,有效实现产业转型升级和重大发展,推动经济结构调整和资源优化配置。 (四)支持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领域。为改革公共服务供给机制,创新公共设施投融资模式,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进入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领域,加快推进重大基础设施建设,提高公共服务质量和水平。 第八条设立政府投资基金,可采用公司制、有限合伙制和契约制等不同组织形式。 第九条政府投资基金出资方应当按照现行法律法规,根据不同的组织形式,制定投资基金公司章程、有限合伙协议、合同等(以下简称章程),明确投资基金设立的政策目标、基金规模、存续期限、出资方案、投资领域、决策机制、基金管理机构、风险防范、投资退出、管理费用和收益分配等。 第三章政府投资基金的运作和风险控制 第十条政府投资基金应按照“政府引导、市场运作,科学决策、防范风险”的原则进行运作。

房屋租赁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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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职责 1.1 行政人事部 1.1.1 对设有行政人事部行政专员专职管理的区域(如深圳办公区及宿舍):负责房屋租赁 申请、费用报销及日常管理; 1.1.2对未设有行政人事部行政专员专职管理的区域(如各分公司、办事处常驻办公区、 宿舍):负责监督房屋租赁申请、费用报销,以及环境卫生。 1.1.3 汇总各分公司、办事处的租赁情况,每个月定期对租赁房屋做检视,视入住情况安 排退租或者续租。 1.2 营销中心各分公司、办事处销售岗 1.2.1负责本管辖区域办公区房屋租赁申请、费用报销及日常管理; 1.2.2负责本管辖区域办公区环境卫生管理. 1.3 宿舍长(销售岗或服务岗) 1.3.1负责本管辖区域宿舍房屋租赁申请、费用报销及日常管理; 1.3.2负责本管辖区域宿舍环境卫生管理。 2.0房屋租赁类型 3.0房屋租赁申请 3.1房屋租赁申请原则: 3.1.1原则上本地招聘人员不承诺解决住宿; 3.1.2对于入住人员少或者承诺解决住宿人员较少的区域,确有保留办事处必要的,应考 虑租赁办公室而不是宿舍。 3.2行政人事部管辖办公区/宿舍租赁申请 3.2.1新租房或续租(更换地址按新租处理):由行政人事部以邮件形式提供《租房申请 表》(包括地址、周边环境、面积、类型、租房原因、预算、预住人数),报部门主 管、总监审核,总经理批准。 3.2.2对新租办公区,若需工程装修、购置固定资产、办公用品,应在《固定资产申购单》 或《办公用品申购单》提供装修预算、固定资产、办公用品预算。

3.2.3涉及备用金申请和报销按《费用管理制度》审批权限实施。 3.2.4租赁合同和押金各一式三份,一份留存财务、一份由房东保管、一份由租赁方保管。 租赁合同和押金另需将扫描件发送行政人事部备档。 3.3营销中心管辖办公区/宿舍租赁申请 3.3.1新租房或续租(更换地址按新租处理):由租赁人以邮件形式提供《租房申请表》(包 括地址、周边环境、面积、类型、租房原因、预算、预住人数),报部门主管、总 监审核,分管副总批准,报备行政人事部。 3.3.2对新租办公区,若需工程装修、购置固定资产、办公用品,应在《固定资产申购单》 或《办公用品申购单》提供装修预算、固定资产、办公用品预算。 3.3.3涉及备用金申请和报销按《费用管理制度》审批权限实施。 3.3.4租赁合同和押金各一式三份,一份留存财务、一份由房东保管、一份由租赁方保管。 租赁合同和押金另需将扫描件发送行政人事部备档。 3.4押金与租金的支付 3.4.1押金支付额度:最多不超过2个月房租。 3.4.2租金支付频率:深圳房屋租金一律采用月付。异地房屋租金原则上月付或季付,一 律不超过(含)季付。 4.0租赁房屋固定资产管理 4.1办公区/宿舍标准配置

国有企业资产出租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国有企业资产出租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XXXXX有限公司国有资产出租 暂行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XXXXXX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及下属企业国有资产租赁行为,提高国有资产运营效益,确保其保值增值,根据成都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印发的《成都市市属国有企业资产出租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并结合集团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集团公司本部、集团公司代管企业、以及下属各级独资、控股企业。 第三条集团公司本部、集团公司代管企业、以及下属各级独资、控股企业国有资产出租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本细则的规定,遵循等价有偿和公开、公平、公证的原则,引入市场竞争机制,提高企业资产的利用效益,实现企业资产价值最大化。

第二章出租资产审批程序 第四条可行性研究及立项 拟对公司所属的资产进行出租的,需进行可行性研究,并形成书面报告后,拟定立项请示。 资产原值300万元及以上或面积300㎡及以上的,由资产所属公司总经理办公会审议议定后,逐级上报至集团公司总经理办公会审议并批复。 资产原值300万元以下的,由资产所属公司的总经理办公会自行审议决定后,上报至所属的集团二级公司总经理办公会审议并批复,结果报集团公司备案。 上报集团公司总经理办公会审批立项时,应当提供以下材料:(一)立项请示文件 (二)可行性研究报告 (三)各级下属企业内部决策机构的书面决议文件 (四)其它相关书面材料 第五条出租底价的确定 拟出租资产的租赁底价,应当根据“三重一大”的要求,委托有资质的中介机构进行评估,以评估结果作为出租挂牌参考价,租赁价格原则上不低于评估值,评估结果报集团公司履行备案手续。 拟出租资产面积100㎡或以下(适用于不动产),以及出租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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