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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约 要约邀请 要约人 受要约人 承诺 基本概念举例分析

要约 要约邀请 要约人 受要约人 承诺 基本概念举例分析
要约 要约邀请 要约人 受要约人 承诺 基本概念举例分析

例题一

A因建造大楼急需水泥,遂向本省新华水泥厂发出函电,函电中称:“我公司急需标号为150型号的水泥100吨,贵厂有货,请速来函电,我公司愿派人前往购买。”水泥厂在收到函电以后,均先后回复函电告知备有现货,且告知了水泥的价格。而原告建设水泥厂在发出函电同时即派车给被告送去50吨水泥。

回答:题目中A的函电应该是要约邀请,因为没有约定价格,本意不具有签订合同的意思。水泥厂的回复具有要约的法律效力,即在承认原来函电的情况下,约定了价格,对方接受即为合同成立。

1、要约是当事人自己发出的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

而要约邀请则是当事人希望对方当事人向自己发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的一种意思表示。

2、要约一经发出,邀请方可以不受自己的要约邀请的约束,即受要约邀请而发出要约一方当事人,不能要求邀请方必须接受要约。

例题二

要约人——发出要约的人;受要约人——接受要约的人;

例如:甲建筑公司因施工需要于2010年3月6日向乙水泥厂发去购买水泥的电报,“要求以500元/吨的价格,标号为325#,数量为100吨,并于2010年3月7日13点前送到甲建筑公司的XXX工地”;乙水泥厂于2010年3月6日回电说:“完全同意甲建筑公司购买水泥的要求”;到此为止,双方要约与承诺已经结束,合同就此成立;

解释:题中甲建筑公司——要约人,乙水泥厂——受要约人;购买水泥的电报——要约,水泥厂于2010年3月6日回电——承诺;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题中,甲建筑公司购买水泥的电报(要约)经水泥厂于2010年3月6日回电(承诺),那么水泥厂按价、按质、按时送到甲建筑公司的XXX工地时,甲建筑公司必须完全接收该水泥,不得少收或拒收(这就是所谓

的“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

追问:

那要约和要约邀请的区别是什么呀,在做题中如何区别?

回答:

1、要约邀请——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寄送的价目表、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商业广告等为要约邀请。

商业广告的内容符合要约规定的,视为要约;

2、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该意思表示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内容具体确定;

(二)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

3、在做题中记住这两句话——A:“寄送的价目表、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商业广告等为要约邀请”。B:例外的——“商业广告的内容符合要约规定的,视为要约”;

4、在实际中有些“要约”和“要约邀请”的区分界限并不是十分清晰的,但只要记住前面的3点应付考试是足够的了;

总结:

的实际应用,重点强调了要约和要约邀请之间的区别,同样为建筑公司致电向水泥厂索要水泥,但是因为内容的不同而成为了不同的要约和要约邀请,根据定义通过案例不难理解。要约人和受要约人的区别,发出要约或者要约邀请的既为要约人,收到要约的即为受要约人。

中美合同法要约和承诺制度比较研究

中美合同法要约和承诺制度比较研究 郭科永K201102188 摘要:中国和美国合同法的要约和承诺制度既有共同点,也有显著区别,本文通过对中美合同法要约和承诺制度的比较研究,以期对减少中美间的贸易摩擦有着积极的作用。 关键词:要约承诺美国 随着经济全球化和政治多极化的到来,全球的贸易大国中国和美国的贸易往来越来越频繁,因此加强对两国合同法律制度的了解,不仅会减少贸易摩擦,而且反过来也能促进贸易增长。 一、我国合同法的规定 我国合同法第14条规定:“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该意思表示应当符合下列规定:(一)内容具体确定:(二)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什么是具体确定的并没有明说,但合同法12条规定:“合同的内容由当事人约定,一般包括以下条款:(一)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二)标的;(三)数量;(四)质量;(五)价款或者报酬;(六)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七)违约责任;(八)解决争议的方法。”13条也规定受要约人对以上几项内容的变更就是对要约内容的实质性变更,构成新要约。由此可见这八项内容应该是对意思表示构成要约很重要.但合同法第61、62条又规定对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履行期限、履行方式、旅行费用约定不明确的可以补充协议,不能达成协议的,法律也规定了相应的解决办法,所以这几项也不是必需的。合同法111

条规定对于违约责任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按照标的性质和损失大小,合理选择要求对方承担修理、更换、重作、退货、减少价款或者报酬等违约责任。至于解决争议的方法,按照中华人民共合同民事诉讼法和仲裁法的规定,有协议的按协议,没有的或者按照事后的协议申请仲裁,或者直接到法院解决。 由以上分析可见,我国合同法对要约的内容要求只有标的和数量以及确定的当事人是必需的,比《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的规定还简单,该法中规定要约至少应包含标的、价格或确定价格的方法、数量或确定数量的方法三项内容,否则即会因缺乏明确性而对要约人或受要约人缺乏约束力。同时规定了要约人的有限制的撤销权,无论是从内容上还是从态度上我国合同法都尽量增强要约的有效性,由此可见对促进合同交易的决心。 在我国,受要约人于承诺时亦有很大的权利。一方面可以在不改变要约的实质性内容的前提下,决定合同的内容;另一方面,我国采取的是承诺通知到达生效的基本原则,所以受要约人在承诺到达要约人之前或之时都有撤销权。 二、美国合同法的规定 美国《统一商法典》和很多合同法著作,也对要约作了各种各样的定义,但基本不会离开要约是一方当事人对某些明确条款所作的同意表示这一含义。至于什么是明确条款,美国合同法认为必须达到可强制执行,否则不构成合同。如数量、期限等没有确定,就不能构成强制执行。但美国更重视要约的法律效用,即要约产生受要约人的承

邀约和要约邀请的区别

邀约和要约邀请的区别 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买受人接受此项财产并支付约定价款的合同法。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与商品买卖相关的纠纷也屡屡出现,小编就买卖合同的问题为您解读。 2014年3月1号,某超市想要购进一批毛巾,于是向几家毛巾厂发出电报,称:本超市欲购进毛巾,如果有全棉新款,请附图样与说明,我商场将派人前往洽谈购买事宜。于是有几家毛巾厂都回电,称自己满足该超市的要求并且附上了图样与说明。其中一家毛巾厂甲厂寄送了图样和说明后,又送了100条毛巾到该超市,超市看货后不满意,于是决定不购买甲厂的毛巾。甲厂认为超市发出的是要约,他送毛巾的行为是承诺,合同因为承诺而生效。超市拒绝购买是违约行为,应该承担违约责任。而超市认为他的发出电报行为是一种要约邀请而不是要约,超市不受该行为约束。那么,超市发出的电报到底是要约还是要约邀请呢? 小编提醒大家,在本案中,首先,这个电报是超市发出的,是特定的人发出的。但是,根据这份电报的内容,是不具备一个合同应该具备的主要条款的。没有标的的数量,价款,也没有履行的期限。因此这根本不是一份要约,而是一项要约邀请。超市是不受该行为的约束的。超市和甲厂之间没有法律上的关系,甲厂受到的损失应该自己承担。 综上所述,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该意思表

示应该符合下列规定:(一)内容具体确定;(二)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要约在商业活动和对外贸易中又称为报价,发价或者发盘。发出要约的当事人被称为要约人,而要约所指向的对方当事人则被称为受要约人。一项要约要取得法律效力,必须符合这样几个条件:第一,要约是特定人的意思表示。也就是说,一项要约必须由特定的人发出,这个人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为什么要约必须是特定人发出的呢,因为要约受要约人承诺生效,如果不是特定的要约人,承诺也就没有意义。第二,要约的内容必须包括一个合同应该具备的主要条款。根据《合同法》第三十条:承诺应该与要约的内容一致。第二十五条: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也就是说,如果要约的内容不包括合同的主要条款,一旦受要约人承诺,那么,承诺后的合同是不具备合同法规定的主要条款的,在这种情况下是矛盾的,因此,要约的内容必须包括一个合同应该具备的主要条款。那么,什么是合同的主要条款呢?从原则上讲,一份合同必须达到具体化程度,否则不能成立,并且根据《合同法》第十二条规定,合同的内容应该由当事人约定,一般包括以下条款: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和住所;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解决争议的方法。合同的主要条款应该具备:标的;标的的数量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期限。第三,要约表明经过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就受其约束。就是说要约必须是以缔结合同为目的的。 什么是要约邀请?要约邀请是理论词汇,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要约邀请是订立合同的预备行为,是一种事实行为,

邀约与要约邀请的区别教学文案

邀约与要约邀请的区 别

邀约与要约邀请的区别 在合同实务中,要注意要约与要约邀请的区别。要约邀请,是一方当事人邀请另一方当事人向自己发出要约。要约是以订立合同为目的具有法律意义的意思表示行为,一经发出就产生一定的法律效果。而要约邀请的目的是让对方对自己发出要约,是订立合同的一种预备行为,在性质上是一种事实行为,并不产生任何法律效果,即使对方依邀请对自己发出了要约,自己也没有承诺的义务。因此,要约邀请本身不具有法律意义。在实际生活中,拍卖公告、招标、寄送价目表的、招股说明书、商业公告、广告等,都属于要约邀请。要约与要约邀请,虽然有本质的不同,但在实际生活中,区分这两者并非很容易的事情。下面拟举几种实践中的典型行为予以进一步说明: (1)商业广告。商业广告符合要约规定的,则视为要约;否则,为要约邀请。在我国司法实践中,常常以是否包含合同主要条款作为判断一项广告是要约还是要约邀请的主要标准。也就是说,如果广告中包含了合同的主要条款,如提出了名称、价款、型号、性能等内容,应视为一种要约;如果没有具备合同主要条款,则认为只是要约邀请。例如,广告中声称:“我公司现有某型号的水泥1000吨,每吨价格50元,先来先买,欲购从速”,或者在广告中声称保证有现货供应,都可以依据具体情况将广告视为要约。但是应当指出的是,仅仅以广告是否包含合同的主要条款来作出区分是不够的,即使要约人提出了未来合同的主要条款,但如果他在提议中声明不受要约的拘束,或提出需要进一步协商,或提出需要最后确认等,都将难以确定他具有明确的订约意图,因此不能认为该广告是要约。 (2)价目表的寄送。生产厂家和经营者为了推销某种商品,常常向不特定的相对人派发或寄送某些商品的价目表。此种发出价目表的行为,虽包含了商品名称及价格条款,且含有行为人希望订立合同的意思,但由于从该行为中并不能确定行为人具有一经对方承诺即

经济法案例分析

经济法案例分析 文件管理序列号:[K8UY-K9IO69-O6M243-OL889-F88688]

一、案情介绍 2010年4月1日,某建筑公司为买进一批水泥,分别向甲水泥厂和乙水泥厂发出了信函,内容如下:我公司急需某种型号水泥100吨,如果你厂有货,请来函电告知,具体价格面议。甲水泥厂收到该信后,给建筑公司回了一封信,内容是:你公司所需的某型号水泥我厂有货,每吨的价格600元,如果需要的话,请先预付货款1万元,余款货到后支付,如果我厂在4月10日没有收到贵公司的回信的,即表示你公司同意我厂提出的条件,我厂径直发货至你公司。建筑公司收到甲水泥厂的回信后,认为甲水泥厂提供的货款支付方式可以接受,但是希望每吨价格为550元,于是,向甲水泥厂发出了第二封信,内容是:我公司愿意和你厂达成这笔交易,但每吨价格能否为550元,货款支付方式都接受,但是希望你厂能送货上门,并在本月15日之前给予答复。建筑公司4月10日收到乙厂报价信函,内容为:我厂有你公司需要的水泥,价格为每吨450元,如果同意购买,请在4月20日之前给予答复。建筑公司认为乙水泥厂的价格合理,于是4月12日向乙厂发出表示同意乙厂的条件的信函。 二、思考问题 (1)哪些信件属于要约?为什么? 答:在本案例中,甲水泥厂向建筑公司发出的信函、建筑公司发给甲水泥厂的第二封信、乙水泥厂发给建筑公司的信为要约,因为根据合同

法,要约是以订立合同为目的而由相对人受领的意思表示。以上信件符合要约的要件。 (2)建筑公司发给甲水泥厂和乙水泥厂的信函在合同法上被称为什么? 答:称为“要约邀请”。 (3)如果建筑公司未能在4月10日给甲水泥厂回信的,该买卖合同是否成立?为什么? 答:买卖合同不成立,因为要约的意思表示对受要约人的效力是:要约到达受要约人后,受要约人没有在要约人规定的期限内承诺的义务,同时也没有告知要约人其是否承诺的义务,要约对受要约人的效力是赋予受要约人承诺的权利。要约人在要约中表示如果不在规定期限内答复的合同成立的意思表示对受要约人没有拘束力。 (4)如果甲水泥厂收到建筑公司的信后,积极备货,并准备了与送货有关的事宜,但是没有在建筑公司规定的时间内给予答复的。建筑公司以已与乙厂订立了买卖合同为由,拒绝与之订立合同的。甲水泥厂是否有权要求建筑公司赔偿损失?为什么? 答:不可以请求赔偿。因为甲水泥厂向建筑公司发出要约后,建筑公司并没有承诺,而是向甲水泥厂发出了反要约,而甲水泥厂没有在规定时间内给予答复的,尽管积极各货,并准备了与送货有关的事宜,但是这些行为并不是承诺,因此买卖合同不成立。而且建筑公司的要约并没有使甲水泥厂产生了要约不可撤销的信赖,因此甲水泥厂的损失不能要求建筑公司赔偿。

合同法关于要约承诺内容的十个案例.doc

合同法案例 1. A公司和B公司签定一份儿童服装购销合同。A公司在4月1日发出要约,要求B公司在1个月内承诺。B公司于4月5日收到后即承诺。由于发生洪水导致该地区通讯中断,至5月5日承诺才到达A公司。A公司没有提出疑义。至5月20日,市场上儿童服装价格上涨,B公司以“市场价格有变,不能执行原合同”为由拒绝履行,而与C公司签定了买卖合同。B公司的承诺是否有效?为什么? 答:(1)承诺的生效的含义: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时生效。承诺不需要通知的,根据交易习惯或者要约的要求作出承诺的行为时生效。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收件人指定特定系统接收数据电文的,该数据电文进入该特定系统的时间,视为到达时间;未指定特定系统的,该数据电文进入收件人的任何系统的首次时间,视为到达时间。 (2)B公司的承诺有效;《合同法》规定,受要约人在承诺期限内发出承诺,按照通常情形能够到达要约人,但因其他原因承诺到达要约人时超过承诺期限的,除要约人及时通知受要约人因承诺超过期限不接受该承诺的以外,该承诺有效。在本案当中,虽然承诺到达要约人时超过承诺期限,但是“发生洪水导致通讯中断”属于不可抗力,B公司具有正当的抗辩理由。该承诺生效。 2.A向B发出要约,要约规定:“供应50台拖拉机,100匹马力,每台CIF香港3,500美元,订立合同后两个月装船,不可撤销即期信用证付款,请电复。”B 收到要约后,立即电复:“接受贵方要约,在订立合同后立即装船。”但A未作任何答复。买方的承诺是否有效? 答:买方的承诺无效。在本案中,B在接到要约后“立即装船”的回复已经对A 的要约“两个月后装船”进行了根本性的变更和实质性的修改,所以不符合承诺的构成要件,属于新要约。而A并没有做出回复,视为合同未成立。 3.张某被某公司录用,于是决定请朋友王某餐馆吃饭以表庆祝,王某欣然同意,并依约而至。然张某最终未依约而至。王某为此花费费用(贺礼)约几百元。王某能否以张某违约为由,要求赔偿或另请吃饭? 答:(1)要约的含义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 (2)不能;在本案中,张某和王某属于好意施惠关系,并非民事活动,未产生民事法律关系。此外,张某的邀请不符合要约的构成目的,因为要约的缔结是以成立合同为目的的。所以本案并未成立合同,也就没有违约的可能,王某不能要求张某赔偿或另请吃饭。

要约与要约邀请案例

要约与要约邀请案例: 某市食品公司因建造一栋大楼急需水泥,基建处向本市的青锋水泥厂、新华水泥厂和建设水泥厂发出函电。函电中称:“我公司急需标号为150型号的水泥100吨,如贵厂有货,请速来函电,我公司愿派人前往购买”。三家水泥厂在收到函电后,都先后向食品公司回复了函电,在函电中告知了他们备有现货,且告知了水泥的价格。建设水泥厂在发出函电的同时,派车给食品公司送去了50吨水泥。在该批水泥没有到达食品公司之前,食品公司得知新华水泥厂的水泥质量比较好,且价格比较合理,因此,向新华水泥厂发出函电:“我公司愿意购买贵厂100吨150型号的水泥,盼速发货,运费由我公司承担。”在发出函电后的第二天上午,新华水泥厂回函告知已准备发货。下午,建设水泥厂将50吨水泥送到。食品公司告知建设水泥厂,他们已经决定购买新华水泥厂的水泥,因此不能接受建设水泥厂送来的水泥。建设水泥厂认为,我们之间的合同已经签订,拒收货物就构成违约。最后双方协商不成,建设水泥厂向法院提起诉讼。 1.食品公司向三家水泥厂发函的行为属于什么行为?为什么? 2.三家水泥厂向食品公司回函的行为属于什么行为?为什么? 3.建设水泥厂与食品公司的合同是否成立?为什么?

食品公司向三家水泥厂分别发函的行为在合同法上属于要约邀请; 三家水泥厂回函的行为是要约;食品公司第二次向新华水泥厂发函的行为是承诺;食品公司与新华水泥厂之间的买卖合同成立,因为合同自承诺时生效。 建设水泥厂与食品公司之间的买卖合同不成立,因为建设水泥厂发出的是要约,并未得到食品公司的承诺;食品公司无义务接收建设水泥厂发来的货物;建设水泥厂的损失由自己承担。

要约与承诺

《招标投标法》第29条规定:"投标人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招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可以补充、修改或者撤回已提交的投标文件,并书面通知招标人。补充、修改的内容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这条规定与《合同法》中关于要约的规定有所不同。《合同法》第16条规定:"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生效。"而投标书作为要约,在招标文件所规定的截止时间前,效力处于待定状态,投标人作为要约人可以处分投标书的效力。《合同法》第17条规定:"要约可以撤回,撤回要约的通知应当在要约到达受要约人之前或者与要约同时到达受要约人。"而《招标投标法》中投标人只要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截止时间前,书面通知招标人就可以撤回已提交的投标文件,也就是撤回要约。《合同法》并未规定要约可以补充、修改。但《招标投标法》中规定投标书在招标文件所规定的截止日期前,可以补充、修改已提交的投标文件,补充、修改的内容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也就是说以投标截止时间前的最后补充、修改过的版本作为要约。《招标投标法》第45条规定:"中标人确定后,招标人应当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并同时将中标结果通知所有未中标的投标人。中标通知书对招标人和中标人具有法律效力,中标通知书发出

后,招标人改变中标结果的,或者中标人放弃中标项目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合同法》第26条规定:"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时生效。"第27条规定:"承诺通知可以撤回,撤回承诺的通知应当在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之前或者与承诺通知同时到达要约人。"这说明《合同法》采取的到达生效主义。而中标通知书作为承诺却是发出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也就没有撤回承诺的可能,并且招标人和中标人均要受它的约束。《合同法》第25条规定:"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而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承诺虽发生法律效力,但在书面合同订立之前,合同尚未成立。《投标招标法》的这种特殊规定是为了适应招标投标的特殊情况,更加有利于对招标人和投标人双方的约束。中标通知书发出后,如果招标人改变中标结果,或者中标人放弃中标项目,应当承担法律责任。但是这种法律责任并不是我们通常所认为的违约责任,因为此时合同尚未成立,这种法律责任是指缔约过失责任,由于招标人或者投标人的上述行为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赔偿的范围不包括因为合同的订立所期望得到的利益,仅赔偿一种信赖利益的损失。

要约邀请与要约的区别

律伴网(https://www.wendangku.net/doc/15332733.html, )律伴让法律服务更便捷! 律伴让法律服务更便捷! 要约邀请与要约的区别 要约其实简单的来说是指的当事人的一方希望和对方订立合同的一种意思表示,是由要约人向受要约人发出的。那么关于要约与要约邀请的区别是什么?下面,就由律伴小编在下文中为大家整理出关于要约与要约邀请这两者之间的区别。 一、效力不同。要约对要约人具有约束力,即:要约送达,要约人就不得撤回,如果当事人想要撤销要约,也要符合法定的条件。要约邀请对要约人没有在撤回上的限制,当事人可以任意撤回,要约邀请不存在撤销的问题。但要约邀请也可能构成缔约责任和《反不正当竞争法》、《广告法》上的责任。 二、要约以订立合同为直接目的,受要约人承诺送达,合同即告成立。要约邀请,则不是以订立合同为直接目的,它只是唤起别人向自己作出要约表示或使自己能向别人发出要约。 三、要约必须包含能使合同得以成立的必要条款,或者说,要约必须能够决定合同的内容。如对一个买卖合同要约来说,通常需要标的、数量、价金三个条款。而要约邀请不要求包含使合同得以成立的必要条款。要约邀请一般只是笼统地宣传自己的业务能力、产品质量、服务态度等。 四、要约一般是针对特定的对象进行。而要约邀请的对象则一般是不特定的大众对象。这是就一般情况而言。但不宜以对象的不同作为划分要约与要约邀请的基本标准,要约可以针对不特定的多数人,这并不妨碍某特定人的承诺与要约的结合而成立合同;要约邀请亦不妨针对特定的当事人,特定的当事人可以根据要约邀 请的内容提出自己的要约。 五、要约一般是针对特定相对人的,故要约多采取一般信息传达方式:即口头方式和书面方式。要约邀请一般是针对不特定多数人的,故往往借助电视、广播、报刊等媒介传播。 根据上文可知,合同要约与要约邀请的区别主要是在于效力的区别,受要约人有承诺权,受要约邀请人是没有承诺权的。如果您还有什么其他的法律问题,您可以在律伴的法律知识栏目进行查询。 文章来源:律伴网 https://www.wendangku.net/doc/15332733.html,/

要约与要约邀请区别

案例: 建华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于1993年3月承包新月小区建设工程。当时由于钢材供应短缺,又没有存货,工程急等着施工。为此建华建筑有限公司向河北省两家钢材公司-----前进钢材有限责任公司、清华金钢厂和外省的内蒙古大成钢厂发了通知,在通知中说明:“我公司因为建设所需,标号为***的钢材1000吨,如贵公司有货,请速与我公司联系。我公司希望购买此类钢材。”建华公司于同一天收到三家钢材公司的复函,都说自己公司备有现货,并将价格一并通知了建华公司。前进公司在发出复函的第二天,派本公司车队载运200吨钢材送往建华公司。建华公司在收到三家公司复函后,认为内蒙古大成钢厂所提出的价格最合理,且其是老牌钢厂,产品质量信得过,所以于当天下午即去函称将各其购买1000吨钢材,请其速备货。内蒙古大成钢厂随即复函建华公司,说其有现货并于第三天将钢材运往河北。在建华公司收到内蒙古大成钢厂复函的第二天,前进公司的车队运送钢材到了建华公司,要求建华公司收货并支付货款。建华公司当即函电内蒙古大成钢厂,请其仅运送800吨钢材到河北。内蒙古大成钢厂复电说,全部1000吨钢材已经发往河北。建华公司收到大成公司复电后,就对前进公司说,为照顾其损失,只收下其中100吨钢材,其余的不收。前进公司对此不服,认为建华公司应当收取全部钢材。建华公司同时再次向大成钢厂发函称,本公司将仅收其中的900吨钢材,对此造成的损失,由大成钢厂自行负责。第三天,内蒙古大成钢厂的钢材1000吨运到建华公司,建华公司仅收取了其中的900吨,剩余的不予收货,为此发生纠纷,大成钢厂和前进公司双双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建华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一、所要应用的经济法知识 (1)要约 1、要约是希望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 2、发出要约的人为要约人。接受要约的人为受要约人。

要约和要约邀请

如何区分要约和要约邀请?方法大体有四种: 1.依法律 合同法第15条中规定:“寄送的价目表、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商业广告等为要约邀请。”但法律有明确规定的仅限于这几种,而且其中的商业广告同时又规定“商业广告的内容符合要约规定的,视为要约”。何为符合要约规定,何为不符合要约规定仍不明确,等于兜了一个圈子又回到原来出发的位置,所以依法律不能全部解决问题。 2.合同的必要条款是否齐备是要约和要约邀请的重大区别 看合同的必要条款是否齐备是传统民法里区分要约和要约邀请的主要方法之一。虽然由于合同法大大减少了合同的必要条款,缩小了这一方法发挥作用的范围,但在某些时候仍能发挥一定作用。要约的内容必须具体、明确、全面。全面就要求必须具备合同的全部必要条款。例如,一份订单只有采购货物的名称、规格,没有数量,不可能成为要约。 3.依交易习惯,特别是特定当事人之间的交易习惯 出租车开亮空车灯,行业惯例通常视为向不特定人发出要约,而非要约邀请,因此乘客上车只需告诉司机目的地即可,无需另行协商。两个当事人在以往的交易中形成固定的交易习惯,则可能一方“需要300吨”的电报也可以构成要约。4.看行为人是以和对方订立合同为目的还是以邀请对方向自己发出要约为目的这是法律上区分要约和要约邀请的最主要方法。因为目的属于主观范畴,很难作为客观的认定标准,合同法专门规定了一项制度使行为人在行为时将其主观目的反映于外部,这就是第14条第2项要约要“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本规定的目的是使要约人在要约中明白无误地向对方表明这是一个要约,不是要约邀请,使对方不致发生误解。按本规定,凡是表意人未明确(不论其表述方式如何)表示其是一项要约的,一律推定为要约邀请。实践中商业广告注明“限售30套”、“先到先得”,或注明有效期的,通常视为已经“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相反,如意思表示上载有“仅供参考”、“须我公司最后确认为准”、“配置、价格如有变化,恕不另行通知”等字样,则肯定表示表意人不受该意思表示拘束,不构成要约。

要约与承诺案例

要约与承诺案例 1、要约邀请与要约 被告(某市一食品公司)欲购买原告(该市某渔业公司)的海产品,2007年5月20日被告通过电话与原告联系,请原告寄一份价目表。同年5月28日,被告收到一份价目表,其中载明带鱼单价每公斤18元,黄鱼单价每公斤22元。被告遂于当日与原告电话联系,称愿购买带鱼和黄鱼各2万公斤,但带鱼价应降至每公司16元,黄鱼价应降至每公斤20元,原告称,价目表规定的价格一般不能变,但由于被告要的量大,可以考虑降价,但需要研究后答复。次日,被告向原告正式发去函电,称“带鱼每公斤16元,黄鱼每公斤20元,各要2万公斤,可在一周内答复。如无异议,一周后正式订合同,6月份分批交货”。三天后,有另一家渔业公司向被告推销海产品,被告认为带鱼、黄鱼等价格合理,遂决定向该公司购买,双方订立了正式的合同。同年6月2日,原告给被告打电话,称同意按被告提出的价格出售,并已备齐带鱼、黄鱼各1万公斤,准备交货。被告称已与他人订立合同,故不必发货。双方发生争议,原告认为被告已构成违约,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被告实际履行合同,接受货物并支付价款,并赔偿损失。

2、要约 在电视节目里夸下海口,却又拒绝兑现承诺的“世界陶王”邢良坤被洛阳小伙告上法庭,昨日,法院作出一审判决,邢良坤有可能失去自己位于大连的价值1600万元的三层小楼,还包括楼里的所有财产。 53岁的邢良坤现居住在大连,是我国著名的陶瓷艺术收藏家和鉴赏家。其作品被誉为“三分人工,七分神力”,被故宫博物院、英国维多利亚博物馆等100多个国家和地区的博物馆收藏。由于他的作品向来只送不卖,他本人又性情张扬,所以被称为“世界陶 王”、“陶瓷狂人”。 在邢的作品中,“吊球”是其代表作。他自称历时10年才作出此作品,其制作无人能仿。正因为如此自信,去年4月1日,“世界陶王”邢良坤在接受央视7套《乡约》栏目采访时,面对全国观众,他拿出自己的作品五层吊球说:“这是我第一件作品,到现在还是世界之谜。这里面不是拿铁丝绑上的,是死环套扣,一个一个包在里面,直到现在没有人摸索出来。”接着,他夸下海口,如果有人仿造出来,就把自己位于大连市中心的三层小楼、共计2000平方米、

招投标中要约、要约邀请和承诺

招投标中要约、要约邀请和承诺 招标投标作为订立合同的一种方式,没有超出合同缔约的范畴,具有很强的民事行为属性,因此要从民事合同订立的一般原理来理解招标投标的法律性质。 要约与承诺 合同是当事人之间意思表示一致的协议。合同的订立一般要经要约与承诺两个阶段。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这种意思必须具备下列条件:向特定的人发出。要约的内容必须明确、肯定,即应该包括足以使合同成立的主要条件。要约必须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而承诺是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承诺有效的条件是完全同意要约的条件,而不能对要约做出实质性的改变,承诺一旦到达要约人,合同即成立。 要约邀请 有些合同在要约之前还需经过要约邀请,要约邀请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要约邀请的特点是:要约邀请的对象不特定,存在广泛性。内容不明确,不具有合同成立的主要条件。要约邀请只是订立合同的预备行为,而非订约行为,对行为人不具有合同意义上的约束力。 要约与要约邀请的最主要区别在于:如果是要约,它一经对方承诺,要约人即须受到约束;如果是要约邀请,则即使对方完全同意或接受该要约邀请所提出的条件,发出要约邀请的一方仍不受约束。 招标是要约邀请 招标行为的法律性质是要约邀请。首先,招标人向不特定的人发布招标通知书或投标邀请书,从众多投标人中寻找最佳合作者,《政府采购法》规定,在招标采购中,“符合专业条件的供应商或者对招标文件做出实质响应的供应商不足三家的”应予以废标。其次,招标人发布招标通知或投标邀请书的直接目的在于邀请投标人投标,而不是直接与受邀请人签订合同,投标人投标之后并不当然要订立合同。虽然招标文件对招标项目有详细介绍,也提出了一系列条件,但它缺少合同成立的主要条件。比如说价格,这些有待于投标者提出。再次,如果投标人投标,招标人不同意投标人的条件,可以拒绝投标,而不用承担法律责任。因此,招标行为仅仅是要约邀请,实际上是邀请投标人来对其提出要约(合同成立的一些主要条款)。招标行为一般没有法律约束力,招标人可以修改招标公告和招标文件,实际上,各国政府采购规则都允许对招标文件进行澄清和修改。但是,由于招标行为的特殊性,采购机构为了实现采购的效率和公平性等原则,在对招标文件进行修改时也要遵循一些基本原则,比如各国政府采购规则都规定,修改应在投标有效期内进行,应向所有的投标商提供相同的修改信息,并不得在此过程中对投标商造成歧视。但这种约束力不是合同约束力。 投标是要约

合同的要约和承诺--相关案例

合同的要约和承诺相关案例 1.张某被某公司录用,于是决定请朋友王某餐馆吃饭以表庆祝,王 某欣然同意,并依约而至。然张某最终未依约而至。王某为此花费费用(贺礼)约几百元。王某能否以张某违约为由,要求赔偿或另请吃饭? 答:(1)要约的含义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 (2)不能。在本案中,张某和王某属于好意施惠关系,并非民事活动,未产生民事法律关系。此外,张某的邀请不符合要约的构成目的,因为要约的缔结是以成立合同为目的的。所以本案并未成立合同,也就没有违约的可能,王某不能要求张某赔偿或另请吃饭。 2.某市三中因准备建立电脑室,需购买100台电脑,便向电脑公司 甲发出传真,要求以3000元的价格购买100台电脑,并要求甲在半个月内送货上门。传真发出后,学校收到了乙电脑公司的广告,其价格比甲公司的价格低5%并且能马上送货上门。于是,学校立即要求乙电脑公司送货上门。收货后,学校想起自己曾经答应过购买甲公司的电脑,便立即打电话联系退货。因电话没有打通,便派专人到甲公司联系退货事宜。学校派出的刚走,甲公司发来一传真,称同意学校意见,半个月内按时送货。学校派出的人到甲公司后,甲公司的人表示不能退货。半个月后,甲公司的货送到学校,可是学校拒收货物。于是甲电脑公司提起诉讼。学校应否承担责任?(涉及要约的撤回和撤销)

答:(1)要约的撤销:要约可以撤销,撤销要约的通知应当在受要约人发出承诺通知之前到达要约人。 在本案中,三中向电脑公司甲发出的传真符合要约的构成要件,甲公司发来的承诺属于承诺。三中对要约的撤销并不符合“撤销要约的通知应当在受要约人发出承诺通知之前到达要约人”的条件,所以三中对要约的撤销不能成立。 (2)在本案中,三中的要约并未失效,要约和承诺均已生效,所以三中不能单方面解除合同。综上所述,学校应当承担违约责任。3.广州A公司2008年3月1日以信件的方式向上海B公司发出要 约:“愿意购买贵公司儿童玩具1万件,每件价格100元,你方负责运输,货到付款,30天内答复有效。”3月10信件到达B公司,B公司收发员李某签收,但由于正逢下班时间,于第二天将信交给公司办公室。恰逢B公司董事长外出,2008年4月6日才回来,看到A公司的要约,立即以电话的方式告知A公司:“如果价格为120元/件,可以卖给贵公司1万件儿童玩具。”A公司不予理睬。 4月20日上海C公司经理吴某在B公司董事长办公室看到了A公司的要约,当天回去就向A公司发了传真:“我们愿意以每件100元的价格出售1万件儿童玩具。”A公司予第二天回电C公司:“我们只需要5000件。”C公司当天回电:“明日发货”。 问题: (1)2008年4月6日B公司电话告知A的内容是要约还是承诺?(2)A公司对2008年4月6日B公司电话不予理睬是否构成违约?

2017年买卖合同司法解释:商品房宣传广告是要约还是要约邀请

2017年买卖合同司法解释:商品房宣传广告是要约还是要约邀 请 司法考试频道为大家推出【2017年司法考试课程!】考生可点击以下入口进入免费试听页面!足不出户就可以边听课边学习,为大家的取证梦想助力! 【手机用户】→点击进入免费试听>> 【电脑用户】→点击进入免费试听>> 要约和要约邀请是我们在日常生活中经常见到的两个法律术语,虽然常见,但业外人士不很容易弄清其概念,业内人士也不很容易划分清楚其界限和内涵。这就给我们――经常要利用各种手段宣传我们的产品和服务――的房地产行业出了一道难题。但因其内涵、法律效力及可能引起的法律后果有很大的不同,所以,如何理解商品房广告中到底哪些宣传属于要约,会构成合同条款的内容,哪些宣传属于要约邀请,不会构成合同条款的内容,对我们的意义还是非常重要的。一、要约和要约邀请 要约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十四条中有明确的定义:“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该意思表示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内容具体确定; (二)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 要约是希望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如果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就要受要约的约束,就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要约邀请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十五条有明确的定义:“ 要约邀请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寄送的价目表、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商业广告等为要约邀请。商业广告的内容符合要约规定的,视为要约。” 要约邀请又称要约引诱,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是当事人订立合同的预备行为,行为人在法律上无须承担责任。 要约和要约邀请的区别在于: 1、要约是当事人自己主动愿意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以订立合同为直接的目的;要约邀请是当事人希望对方主动向自己提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 2、要约必须包括将来可能订立的合同的主要的内容,要约中含有当事人表示愿意接受要约约束的意思,而要约邀请则不含有当事人接受约束的意思。 3、要约大多数是针对特定的相对人的,故要约往往采用对话方式和信函的方式,而要约邀请一般针对不特定的相对人的,故往往通过电视、报刊等媒介手段。 美国曾有一个很的案例,一个服装店在自己的橱窗上贴出广告,说某年某月某日第一个到该店购买服装的客人将享有以一个美金的价格

要约 要约邀请 要约人 受要约人 承诺 基本概念举例分析

例题一 A因建造大楼急需水泥,遂向本省新华水泥厂发出函电,函电中称:“我公司急需标号为150型号的水泥100吨,贵厂有货,请速来函电,我公司愿派人前往购买。”水泥厂在收到函电以后,均先后回复函电告知备有现货,且告知了水泥的价格。而原告建设水泥厂在发出函电同时即派车给被告送去50吨水泥。 回答:题目中A的函电应该是要约邀请,因为没有约定价格,本意不具有签订合同的意思。水泥厂的回复具有要约的法律效力,即在承认原来函电的情况下,约定了价格,对方接受即为合同成立。 1、要约是当事人自己发出的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 而要约邀请则是当事人希望对方当事人向自己发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的一种意思表示。 2、要约一经发出,邀请方可以不受自己的要约邀请的约束,即受要约邀请而发出要约一方当事人,不能要求邀请方必须接受要约。 例题二 要约人——发出要约的人;受要约人——接受要约的人; 例如:甲建筑公司因施工需要于2010年3月6日向乙水泥厂发去购买水泥的电报,“要求以500元/吨的价格,标号为325#,数量为100吨,并于2010年3月7日13点前送到甲建筑公司的XXX工地”;乙水泥厂于2010年3月6日回电说:“完全同意甲建筑公司购买水泥的要求”;到此为止,双方要约与承诺已经结束,合同就此成立; 解释:题中甲建筑公司——要约人,乙水泥厂——受要约人;购买水泥的电报——要约,水泥厂于2010年3月6日回电——承诺;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题中,甲建筑公司购买水泥的电报(要约)经水泥厂于2010年3月6日回电(承诺),那么水泥厂按价、按质、按时送到甲建筑公司的XXX工地时,甲建筑公司必须完全接收该水泥,不得少收或拒收(这就是所谓

要约和承诺的撤回与撤销是怎样

一、要约和承诺的撤回与撤销是怎样 承诺撤回是指承诺人在承诺生效前有权取消承诺。是受要约人(承诺人)在发出承诺之后并且在承诺生效之前采取一定的行为将承诺取消,使其失去效力。根据到达主义,受要约人发出承诺通知后可以将其撤回,只要撤回的通知早于或者同时与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 要约的撤销,指在要约发生法律效力之后,要约人使其丧失法律效力而取消要约的行为。 承诺可以撤回。撤回承诺的通知应当在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之前或者与承诺通知同时到达要约人。 受要约人超过承诺期限发出承诺的,除要约人及时通知受要约人该承诺有效的以外,为新要约。 受要约人在承诺期限内发出承诺,按照通常情形能够及时到达要约人,但因其他原因承诺到达要约人时超过承诺期限的,除要约人及时通知受要约人因承诺超过期限不接受该承诺的以外,该承诺有效。 二、要约的构成要件 1、要约是由特定人作出的意思表示。要约旨在与他人订立合同,所以,要约人必须是订立合同一方的当事人,这就要求要约人是特定之人。唯有如此,受要约人才能对之作出承诺,从而订立合同。 2、要约必须具有订立合同的意图。此点在合同法第14条第2项中已有规定,即要约应表明,一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与之建立合同关系。实践中,应根据要约所实际使用的语言、文字和其他情况判断要约人是否决定与受要约人订立合同。

3、要约必须向要约人希望与之订立合同的受要约人发出。要约只有向要约人希望与之订立合同的受要约人发出,才能唤起受要约人的承诺,从而订立合同。然而,对于受要约人是否必须是特定的人,则有不同看法。本书认为,要约原则上应向特定的人发出(可以是一人,也可以是数人),但法律并不禁止要约向不特定人发出。 4、要约的内容必须具体、确定。所谓具体,是指要约的内容必须是合同成立所必需的条款(合同的主要条款)。所谓确定,是指要约的内容必须明确,不能含糊不清,使相对人难明其意。 三、要约与承诺的效力 1、要约效力。竞买人的报价在没有更高竞买人报价之前对其具有拘朿力。合同法第十七条规定了要约的撤回及撤回的条件,拍买中的要约是否也可以撤回,拍买法未作规定,实务中的认识和理解不尽一致。从立法上看要约的撤回是指非对话的意思表示,也就是说在要约没有到达受要约人之前,要约还没有发生法律效力时,要约人有撤回要约的权利。在拍卖的情况下拍卖人和竞买人之间是直接对话的意思表示,竞买人报价后立即到达受要约人即拍卖人,要约已经生效,对于生效的要约是不能撤回的。要约只有在有更高竞买人报价之后才失其拘朿力。同时拍卖中的要约与一般合同的要约也是有区别的。一般合同的要约通常对受要约人即承诺人没有任何的拘朿力,拒绝承诺不承担任何的法律责任。而拍卖中的要约由于是受承诺人要约邀请的引诱而作出的,故竞买人的要约只要符合拍卖人要约邀请的条件,拍卖人应该承诺否则将承担缔约上的过失责任。

合同法之判断正误题附答案

合同法之判断正误题附答案 1.无行为能力人不能作为购买人订立买卖合同,但可以作为赠与人订立赠与合同。(错)生、变更和消灭各种民事权利义务的目的,并不一定能产生当事人预期的法律后果。(对)约人指定了特殊系统接受数据电文的,受要约人的承诺的数据电文被在该特定系统内阅读的时间,视为到达时间。(错)2.有名合同和无名合同的区分不是绝对的,无名合同如经法律确认或在形成的统一的交易习惯后可转为有名合同。(对)3.所谓合同是当事人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关系的意思表示一致的协议。(对) 4.合同订立的过程表现为一种无须通过要约和承诺即可使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达成一致的民事法律行为。(错) 5.合同的成立时间与合同的生效时间未必一致。(对) 6.合同的订立人为限制行为能力人时,合同未必归于无效。(对) 7.代位权是债权人以自己的名义而非以债务人名义行使的权利。(对) 8.撤销权的行使仅限于无偿行为。(错) 9.对于尚未成立的合同或无效合同,同样也有合同变更问题。(错)10.合同的变更的范围内已使原来的债权债务关系得以消灭,所以尚未变更的部分即不能依然有效。(错)

11.解除可以法定解除,也可以约定解除。(对) 12.抵销的债,其标的物种类、品质必须相同。(错) 13.违约责任是当事人之间订立合同不能成功时,有过错方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错) 14.预期违约就是当事人之间约定在出现何种情况时应当承担的违约责任。(错) 15.法律管辖竞合是指某个行为或者某个主体处在该法律的管辖范围内。(错) 16.建设工程竣工后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发包人要求不验收的,可以交付使用。(错) 17.承运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或者通常的运输路线将旅客、货物运输到约定地点。(对) 18.合作开发合同的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进行投资,但不包括以技术投资。(错) 19.保管合同的寄存人向保管人交付保管物的,保管人必须给付保管凭证。(错) 20.受托人在处理委托事务时,因不可归责于自己的事由受到损失的,可以向委托人要求赔偿。(对) 21.赠与为一种要物合同。(对) 22.双务合同为有偿合同,有偿合同也为双务合同。(错)23.持续性合同之债务不履行适用终止;一时性合同则适用解除。(对) 24.利他合同是既为满足自己利益又为满足合同当事人之外

签订合同时的要约和承诺

签订合同时的要约和承诺 当事人订立合同,都采用要约、承诺方式。要约人提出订立合同的条件,受要约人完 全接受,表明双方的意思表示一致,合同的订立过程结束。 关于要约: 要约是一方当事人向另一方当事人提出订立合同的条件。希望对方能完全接受此条件 的意思表示。发出要约的一方称为要约人,受领要约的一方称为受要约人。 ①要约的条件:a.要约的内容必须具体明确。所谓“具体”是指要约的内容必须具有 足以使合同成立的主要条款。如果没有包含合同的主要条款,受要约人难以做出承诺,即 使做出了承诺,也会因为双方的这种合意不具备合同的的主要条款而使合同不能成立。所 谓“确定”,是指要约的内容必须明确,而不能含糊不清,否则无法承诺。b.要约必须具 有订立合同的意图,表明一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的拘束。 ②要约的效力。《合同法》第16条规定:“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生效。”自要约实 际送达给特定的受要约人时,要约即发生法律效力,要约人不得在事先未声明的情况下撤 回或变更要约,否则构成违反前合同义务,要承担缔约过失的损害赔偿责任。需明确一点,到达是指要约的’意思表示额观上传递到受要约人处即可,而不管受要约人主观上是否实 际了解到要约的具体内容。例如,要约以电传方式传递,受要约人收到后因临时有事未来 得及看其内容,要约也生效。 ③要约的失效。要约发出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约失效,要约人不再受原要约的 拘束:a.要约的撤回。撤回要约的通知应当在要约到达受要约人之前或者与要约同时到达 受要约人。b.拒绝要约的通知到达要约人。受要约人以口头或书面的方式明确能知要约人 不接受该要约。c.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进行实质性变更。有关合同标的、数量、质量、 价款或报酬、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方法等的变更,是对要约 内容的实质性变更。d.要约中规定有承诺期限的,承诺期限届满,受要约人未作出承诺。 对口头要约,在极短的时间内不立即作出接受的意思表示,则表明要约的失效。e.要约的 撤销。要约可以撤销,撤销要约的通知应当在受要约人发出承诺通知之前到达受要约人。 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约不得撤销:A.要约人确定了承诺期限或者以其他形式明示 要约不可撤销;B.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并已经为履行合同作了准备工作。 ④要约撤回与要约撤销的区别。二者的区别仅在于时间的不同,要约的撤回是在要约 生效之前为之,即撤回要约的通知应当在要约到达受约人之前或者与要约同时到达受要约人;而要约的撤销是在要约生效之后承诺作邮之前而为之,即撤销要约的通知应当在受要 约人发出承诺通知之前到达受要约人。

要约、要约邀请与预约的要约

要约、要约邀请与预约的要约 预约制度虽然为我国学界普遍承认,但因其未见诸立法,学者对之的论述也多在合同分类中泛泛而过。尤其是《合同法》颁行后,由于《合同法》在“合同订立”一章中并未提及预约的问题,而且其对要约邀请、要约、承诺规则进行了比较完善、具体的规定,因此实务上对合同订立过程中发生的纠纷多通过要约邀请、要约等规则加以处理。故而鲜见适用预约法理的判决。 但实践中合同的订立通常并非一蹴而就。在漫长的缔约磋商过程中,当事人之间就一些事项现行达成一些具有法律拘束力的初步协议(预约)的现象比比皆是,例如,当事人就合同订立的程序问题或合同订立的准据法问题进行的初步约定,事先达成一些框架性协议、原则性约定,等等。围绕这些初步协议而进行的意思表示也为数众多。如下文所言,此种意思表示在性质上和效力上与本约的要约邀请、要约差异甚大。正确区辨这些意思表示究为本约的要约邀请、要约、承诺,抑或预约的要约、承诺,对于正确判断合同是否成立、公平处理合同纠纷、实现合同正义,具有重要意义。故而笔者拟结合实例探讨预约制度中的相关问题,以期抛砖引玉,“激活”这一实践中很少涉及的制度。 一、据以研究的案例 (一)案情 1998年9月,被告通达公司将其所有的通达大厦B区(该大厦分为面积相同的ABCD四个区)租赁给第三人华海公司,租期15年。当年11月,经通达公司同意,华海公司将该区转租给原告蓝天公司开设商场。20XX年1月,通达公司与华海公司就该租赁合同的履行发生纠纷,通达公司遂诉至法院以华海公司违约为由请求解除该租赁合同,蓝天公司亦被法院追加为第三人。 在该案件诉讼过程中,20XX年4月3日,通达公司向蓝天公司发出了《关于“通达大厦”事宜的函》,其中明确表示:“我公司承诺:我公司与华海公司的租赁合同终止后,即将通达大厦B区以外的其他区域全部租赁给你公司经营,年租金不高于110万元,期限20 年,其他具体事宜待与华海公司租赁合同终止后双方订立合同时再定。”蓝天公司收悉该函后未作表示。20XX年3月12日,法院方就通达公司与华海公司的租赁合同纠纷作出终审判决,支持了通达公司的诉讼请求。 20XX年8月28日,蓝天公司发出《关于同意接受的承诺》,并于20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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