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库 最新最全的文档下载
当前位置:文档库 › 第六章 行政诉讼中的被告

第六章 行政诉讼中的被告

第六章 行政诉讼中的被告
第六章 行政诉讼中的被告

第六章行政诉讼中的被告

一、行政诉讼被告的概念与特征

根据《行政诉讼法》第49条的规定,提起行政诉讼,应该“有明确的被告”。 行政诉讼的被告,是指它实施的行政行为被作为原告的个人或者组织指控侵犯其行政法上的合法权益,而由人民法院通知应诉的行政主体。

被告必须是行政主体。行政诉讼的被告必须是依法享有行政权力、代表国家和地方独立进行行政管理,并能对自己的行为独立承担责任、独立参加行政诉讼的组织。

被告须为其行为引起行政争议的行政主体。也就是说,被告必须是因自己做出的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与行政相对人发生争议,被诉至法院并被法院通知应诉的行政主体。

二、对被告资格的具体认定

(一)做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

《行政诉讼法》第26条第1款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①“作出”的含义不仅包括作为,也包括不作为行为。②行政机关不仅包括原行政机关,也包括行政复议机关。③做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为被告的原则表明,确定被告标准之一是行政行为的真正行为者是被告。

(二)被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组织为被告

修订前旧版《行政诉讼法》第25条第4款的规定,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做出具体行政行为,做出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组织是被告。新修《行政诉讼法》第2条第2款规定“前款所称行政行为,包括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组织做出的行政行为。

(三)委托关系中的被告

由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作出的行政行为,委托的行政机关是被告。

《解释》Art21 在没有法律法规或规章规定的情况下,授权其内设机构、派出机构或其他组织行使行政职权的,应当视为委托。

(四)经复议案件中的被告

1989年版《行政诉讼法》第25条第2款的规定,行政机关经过复议机关复议,复议机关维持原具体行政行为的,做出原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复议机关改版原具体行政行为的,复议机关是被告。

2014年修订后颁布的《行政诉讼法》第26条第2款规定,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决定维持原行政行为的,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和复议机关是共同被告;复议机关改变原行政行为的,复议机关是被告。

2014年修订后颁布的《行政诉讼法》第26条第3款规定,复议机关在法定期限内未作出复议决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起诉原行政行为的,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起诉复议机关不作为的,复议机关是被告。

(五)共同行政行为中的被告

《行政诉讼法》第26条第4款规定,两个以上行政机关作出同一行政行为的,共同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共同被告。

(六)行政机关被撤销或者职权变更后的被告

《行政诉讼法》第26条第6款规定,行政机关被撤销或者职权变更的,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是被告。

(七)行政审批关系中的被告

当事人不服上级行政机关批准的行政行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以在对外发生法律效力的文件上署名的行政机关为被告。现实中这可延伸为两种具体情况,

1.一个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行为之后,须报上级行政机关批准;上级行政机关批准后正式对外署名。这种情况下,应以上级行政审批机关作为被告。

2.一个行政机关作出行政行为之后,虽报上级行政机关批准,但这属于内部审批程序,上级行政机关批准后无须正式对外署名。这种情况下,应以原行政机关为被告。

(八)由行政机关组建的不具有行政主体资格的组织做出行为

《若干解释》第20条第1款规定,行政机关组建并赋予行政管理职能但不具有独立承担法律责任能力的机构,以自己的名义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当事人不服提起诉讼的,应当以组建该机构的行政机关为被告。

现实中,行政机关组建了一种机构,并赋予它一定的行政管理职能,但这种机构“不具有独立承担法律责任能力”,即不具有行政主体的资格,如乡镇的“联防队”、城市的“城管大队”等。

如果行政机关与企业等非行政主体联合执法,应当以做出决定的行政机关为被告。

如果行政机关与党委共同做出行政行为,应当以行政机关为被告。

(九)在无授权条件下行政机关的内设机构或派出机构以自己名义实施行为时的被告

行政机关的内设机构或者派出机构在没有法律、法规或者规章授权的情况下,以自己的名义作出行政行为,当事人不服提起诉讼的,应当以该行政机关为被告。 (十)在授权条件下的行政机关的内设机构、派出机构等超越授权范围实施行为时的被告

法律、法规或者规章授权行使行政职权的行政机关内设机构、派出机构或者其他组织,超出法定授权范围实施行政行为,当事人不服提起诉讼的,应当以实施该行为的机构或者组织为被告。

Case:魏卫帆诉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政府违法征用店屋及查封、扣押财产行政强制措施案

原告:魏卫帆

被告: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政府

1997年1月20日,福州市政府因火车站地区行政管理的需要,由福州市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以榕委办(1997)11号通知联合发文,成立福州市火车站地区综合管理处(以下简称综管处)。通知规定,其机构设置、人员编制、人员调配、干部管理均由晋安区政府管理;其职责负责该地区社会治安、工商行政、市容管理等。随后,晋安区人民政府即组建成立综管处,并开始对火车站地区进行综合治理。同年3月4日,综管处对红星村委会发出通知,要征用茶园旅社,要求红星村委会在7日内收回该旅社,移交综管处使用。3月16日,综管处以会议纪要形式通知红星村委会,征用茶园旅社。同日,综管处又发出通知给原告,告知其原租赁经营的茶园旅社的店屋已被国家征用,限其7日内交割

有关手续并搬离。原告在限期内未搬离,综管处遂于3月27日查封该商店,又于3月29日扣押店内物品。原告不服,向晋安区人民法院起诉。

晋安区法院受案后,在立案审查时,发现原告系以不具备行政主体资格的综管处为被告提起诉讼,经告知其变更被告后,原告遂以具有主体资格的晋安区政府为被告。

原告诉称:被告晋安区政府所辖的综管处所做出的通知侵犯了原告的租赁经营权,诉请法院判令撤销该通知;查封商店侵犯了原告的经营权,请求判令解除查封并赔偿营业损失7500元;扣押原告物品及现金总价值约56900元,请求判令返还。主要事实及理由是:1996年12月1日,原告与福州火车站茶园旅店订立了《租赁合同》,约定由原告承租茶园旅店一层左侧第三间的一间店面作为商店经营使用,租赁期从1996年12月1日起至1998年11月30日止。合同签订后,原告将该店屋用于经营日杂百货。1997年3月16日,综管处发出一份通知给原告,要“征用茶园旅社(即茶园旅店)作为火车站地区客运站之用”,限原告于3月22日前与茶园旅店办清手续并搬离该店。期限届满后,原告未搬离,综管处遂于3月27日查封该商店,并于3月29日强行扣押店内物品。因原告仍在租赁经营的商店被查封,给原告造成营业损失7500元(每月以3000元计,暂计二个半月);店内物品被扣押,至今(1997年6月6日)仍未归还,给原告造成物品及现金总价值56900元的损失。为此,请求判决撤销被告的具体行政行为,并赔偿损失,保护原告的合法权益。

被告辩称:(1)综管处系福州市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以榕委办(1997)11号联合通知设立的,其职责负责火车站地区的社会治安、工商行政管理、市容管理等。按照该通知规定,火车站地区综合整治管理处随即成立。1997年3月4日,综管处根据工作需要,与茶园旅社的所有权人红星村委会协商后,发出综整治(1997)04号通知,要征用茶园旅社。红星村委会于3月13日终止了与原承包人的承包关系,并将该旅社移交综管处使用。综管处于3月16日发出通知,要求原告搬离,原告拒不搬离,综管处只好查封商店,扣押物品。其行为系按综管处与红星村委会会议纪要的约定来执行的,是民事行为,不能按行政行为来诉讼。(2)原告承包该旅社店屋系在红星村委会不知情的情况下由原承包人处转承包而来,其承包关系不合法,不应予以保护。(3)红星村委会在发包前

与承包人就明确约定“因国家征用,双方应无条件解除合同”。本案中,市政府决定征用该旅社,承包关系自然应无条件解除,原告非法转承包经营更应当无条件终止。综管处既没有侵犯原告租赁权也没有侵犯原告经营权。请法院依法驳回原告之诉。

审判晋安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在一审诉讼过程中,认识到自己行为违法,撤销其征用店屋和查封、扣押行政强制措施的具体行政行为;原、被告并就赔偿问题达成和解协议,原告申请撤诉。法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撤诉申请,不违背法律规定,可予准许。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于1997年8月7日作出裁定:准许原告魏卫帆撤回起诉。

评析本案争议的焦点主要涉及以下三个问题:

一、关于被告的适格问题。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对于综管处是否具备行政诉讼主体资格存在不同意见:有的意见认为,本案是综管处对原告作出征用店屋限期搬迁的决定和查封、扣押财物的行政强制措施,故应以综管处为被告;有的意见认为,设立火车站地区综合整治管理处是市委、市政府决定的,故应以市政府为被告;有的意见认为,综管处实际上是区政府根据市委、市政府的指示组建设立的,因而本案应当以晋安区政府为被告。区法院审查确认第三种意见是正确的:首先,根据行政法理论,行政主体分为职权性行政主体和授权性行政主体。职权性行政主体,是指根据宪法和有关组织法的规定,在机关成立时就当然获得行政职权的组织。授权性行政主体,是根据宪法和有关组织法以外的行政法律法规的授权而获得行政主体资格的组织。而综管处作为政府的综合执法机构,既不是按照宪法和有关组织法的规定而设立的,又没有相关行政法律法规的授权,故其不能成为行政执法主体,更不能成为行政诉讼主体。其次虽然综管处由福州市委、市政府两办公厅发文设立,其开办经费亦由市财政拨款,但不能将其视为由市政府组建。“两办”榕委办(1997)11号通知中明确规定,其机构设置、人员编制、人员调配、干部管理均隶属于晋安区政府;综管处作为火车站地区综合治理的行政管理机构,由晋安区负责管理。因此,综管处实际上是区政府根据市委、市政府的指示组建设立的,故本案

不能以市政府为被告,而组建设立该行政执法机构的晋安区政府才是本案的适格被告。

行政诉讼法知识题库

行政诉讼法知识题库一、判断题、人民法院审理行政诉讼案件一般只审查行政行为的合法性。(√)1√)2、行政机关可以成为行政诉讼的原告。( 日内向人民法院提交作出行政153、行政诉讼中,被告应在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行为的证据和依据的规范性文件,并提出答辩状。( 、原告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辖。4√)( 、人民法院在接到起诉状时对符合《行政诉讼法》规定的起诉条件的,应当登记立5√)案。(当事人可以向上人民法院对原告的起诉既不立案,又不作出不予立案的裁定的,6、√)一级人民法院起诉。(补偿以及行政机但行政赔偿、7、人民法院审查行政诉讼案件原则上不得进行调解,√)关行使法律、法规规定的自由裁量权的案件可以调解。( 可人民法院认为行政案件的审理需以民事诉讼的裁判为依据的,、在行政诉讼中,8√)以裁定中止行政诉讼。( 裁定和被诉行政行为进行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应当对原审人民法院的判决、9、√)全面审查。(√)(、10人民法院原则上应当公开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书、裁定书,供公众查阅。、人民法院审理行政诉讼案件一律应当公开进行。(×)11、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案件,一律不公开审理。(×)12行政诉讼案件一律由最初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13、(×) 、行政诉讼中,行政机关在规定的期限内,拒绝履行判决、裁定、调解书的,第14对该行政机关处以五十元至一百元的罚款。(×)一审人民法院可以从期满之日起,人民法院应当中止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审查。行政诉讼中,被告不提出答辩状的,15、(×)也可以委托行政机关相应的工作人员出庭。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可以出庭应诉,、16(×)、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确认发明专利权的案件、海关处理的案件以及对国务院或县17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所作的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第一审行政案件。(×)、高级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审判工作的实际情况,自行确定若干人民法院跨行政区18域管辖行政案件。(×)、复议机关在法定期限内未作出复议决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应以复议19机关为被告提起行政诉讼。(×)、原告可以提供证明行政行为违法的证据。原告提供的证据不成立的,被告可以20免除相应的举证责任。(×)、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侵犯其21√)合法权益,有权依照行政诉讼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人民法院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自己管辖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22受移送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受移送的人民法院认为受移送的案件按照规定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可以再次自行移送。(×)、经复议的案件,行政机关决定维持原行政行为的,只 (×)、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为二人以上,以作出原具体行政行为的23行政机关为被告。 因同一行政行为发生的行政案件,或者因同24类行政行为发生的行政案件、人民法院认为可以合并审理并经当事人同意的,为共同诉讼。(√)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同被诉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但没有提起诉讼,或者同25案件处理结果有利害关系的,可以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但只能由第三人主动申请参加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依法保护行政诉讼当事人诉权的意见》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依法保护行政诉讼当事人诉权的意见》的通知 法发…2009?5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 现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保护行政诉讼当事人诉权的意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贯彻落实。二○○九年十一月九日 行政诉讼法施行以来,人民法院依法受理和审理了大量行政案件,有效化解了行政争议,维护了人民群众合法权益,促进了行政机关依法行政,行政审判的特殊职能作用日益彰显。但是,行政诉讼“告状难”现象依然存在,已经成为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之一。为不断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司法需求,切实解决行政诉讼有案不收、有诉不理的问题,现就进一步重视和加强行政案件受理,依法保护当事人诉讼权利,切实解决行政诉讼“告状难”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切实提高对行政案件受理工作重要性的认识 行政诉讼制度是保障最广大人民群众利益最有效、最直接的法律制度之一,是新形势下解决人民内部矛盾的一种有效方式,是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重要手段。行政诉讼受理渠道是否畅通,是这一优良司法制度能否有效发挥功能和作用的前提。诉权保障不力,公民的合法权益就难以有效救济,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司法需求就不可能得到满足。随着社会利益格局日益多元化和复杂化,特别是受国际金融危机的影响,行政纠纷日益增多,日趋复杂多样化,有的还呈现出突发性、群体性、极端性的特点。只有畅通行政诉讼渠道,才能引导人民群众以理性合法的方式表达利益诉求,最大限度地减少社会不和谐因素,增进人民群众与政府之间的理解与信任。诉讼渠道不畅,必然导致上访增多,非理性行为加剧,必将严重影响社会和谐稳定,削弱人民法院行政审判“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的职能作用。各级人民法院必须充分理解司法权源于人民、属于人民、服务人民、受人民监督的根本属性,从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届四中全会精神和实现司法的人民性的高度,充分认识行政案件受理工作的重要性,认真抓好行政案件受理工作,切实解决行政诉讼“告状难”问题。 二、不得随意限缩受案范围、违法增设受理条件 行政诉讼法和相关司法解释根据我国国情和现阶段的法治发展程度,设计了符合实际的行政案件受案范围,这是人民法院受理行政诉讼案件的法定依据。各级人民法院要全面准确理解和适用,不得以任何借口随意限制受案范围。凡是行政诉讼法明确规定的可诉性事项,不得擅自加以排除;

行政诉讼的被告

行政诉讼的被告一般都是行政机关,但由于行政机关是一个庞大、复杂的组织系统,其内部组成机构各式各样,因而在不同的行政诉讼中,具体被告的确认也有所不同。 一是经批准实施具体行政行为时被告的确定。实践中会出现下级行政机关或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事先必须经过上级行政机关批准的情况,此时如果当事人起诉,就会产生是将上级批准机关还是将下级实施具体行政行为的机关作为被告的问题。一般来讲,当事人不服经上级机关批准的具体行政行为而起诉的,应当以在对外发生法律效力的文书上署名的机关为被告。也就是说,谁在对外发生法律效力的文书上署名,经批准的具体行政行为就视为是谁的行为,谁就是被告。 二是行政复议机关不作为情形时被告的确定。行政复议机关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后,必须在法定期限内审查被申请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和适当性,作出复议决定。如果行政复议机关在法定期间不作出复议决定,就存在当事人以谁为被告起诉的问题。此种情形一般是取决于当事人:如果对原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如果是对行政复议机关法定期间不作为行为不服的,那么行政复议机关就是被告。 四是行政机关新组建机构时被告的确定。现实生活中,许多地方政府为适应行政管理需要,组建了诸如跨部门联合管理机构等新的行政机构,并赋予其相应的行政权力。对于这些机构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当事人不服能否直接以其为被告提起行政诉讼?依据“谁主体,谁被告”的规则,如果这些组建的机构是行政主体,就能作为被告;如果不具备行政主体地位,则当事人只能以组建该机构的行政机关为被告。 五是行政机关被撤销情形时被告的确定。行政机关被撤销的,一般由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为被告。因为行政机关可以撤销,但其职权不能消灭,只能发生转移,而职权与职责应当一致,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就应当履行其作为被告的职责。 六是行政机关与非行政机关共同署名时被告的确定。现实生活中,经常出现行政机关与非行政机关共同署名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情形。一般而言,如果非行政机关不具备行政主体资格,那么被告只能是行政机关;但如果非行政机关也具备行政主体资格,那么当事人就可以将行政机关和非行政机关作为共同被告提起行政诉讼。

第六章 行政诉讼中的被告

第六章行政诉讼中的被告 一、行政诉讼被告的概念与特征 根据《行政诉讼法》第49条的规定,提起行政诉讼,应该“有明确的被告”。 行政诉讼的被告,是指它实施的行政行为被作为原告的个人或者组织指控侵犯其行政法上的合法权益,而由人民法院通知应诉的行政主体。 被告必须是行政主体。行政诉讼的被告必须是依法享有行政权力、代表国家和地方独立进行行政管理,并能对自己的行为独立承担责任、独立参加行政诉讼的组织。 被告须为其行为引起行政争议的行政主体。也就是说,被告必须是因自己做出的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与行政相对人发生争议,被诉至法院并被法院通知应诉的行政主体。 二、对被告资格的具体认定 (一)做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 《行政诉讼法》第26条第1款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①“作出”的含义不仅包括作为,也包括不作为行为。②行政机关不仅包括原行政机关,也包括行政复议机关。③做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为被告的原则表明,确定被告标准之一是行政行为的真正行为者是被告。 (二)被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组织为被告 修订前旧版《行政诉讼法》第25条第4款的规定,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做出具体行政行为,做出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组织是被告。新修《行政诉讼法》第2条第2款规定“前款所称行政行为,包括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组织做出的行政行为。 (三)委托关系中的被告 由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作出的行政行为,委托的行政机关是被告。 《解释》Art21 在没有法律法规或规章规定的情况下,授权其内设机构、派出机构或其他组织行使行政职权的,应当视为委托。 (四)经复议案件中的被告

行政诉讼被告答辩状范本

行政诉讼被告答辩状范本 答辩人:xx省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 住址: 上诉人袁xx不服xx市中级人民法院(xxx)合行初字第×号行政判决书,提起上诉,现就上诉人上诉理由提出如下答辩意见: 一、上诉人诉称与事实不符,对上诉人的信息公开申请,答辩人已经及时给予答复。申请人任某等四人不服宣城市人民政府作出《关于同意设立市级某某县城区生态工业园区的批复》具体行政行为提出行政复议申请,答辩人依法受理了该行政复议申请。上诉人袁xx 系复议案件四申请人的委托代理人。xxx7年8月15日,上述行政复议案件依法中止审理,答辩人向案件申请人等送达了《行政复议中止通知书》。xxx年6月16日,答辩人收到上诉人邮寄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上诉人要求按照《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向其公开复议案件的相关材料。答辩人研究后认为,复议案件的相关材料不属于《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所指的政府信息,根据《行政复议法》及实施

条例的规定,上诉人作为复议案件申请人的代理人可以查阅复议案件的相关材料,并通过查阅案件材料了解复议案件办理情况。在复议案件审理中,复议机关依据复议法的规定为申请人查阅案件材料提供条件,但不是依照《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向申请人公开案件材料。省政府法制办工作人员于xxx年6月20日上午9:21分电话告知上诉人这一意见,并明确说明可以随时查阅本复议案件材料。因此,上诉人诉称答辩人没有履行职责与事实不符,答辩人对上诉人的申请及时给予了答复,已经依据《行政复议法》的规定履行了相应的职责。 二、上诉人申请的内容不属于政府信息公开的范围,其要求按照《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予以信息公开,于法无据。 上诉人申请公开的内容是行政复议机关在办理行政复议案件过程中形成的材料,上诉人作为行政复议案件申请人的代理人可以依据《行政复议法》第23条第2款,《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35条及《xx省行政复议案件材料查阅暂行办法》的规定,向行政复议机关申请查阅行政复议案件材料,答辩人作为行政复议机关在办理行政复议案件过程中严格依法为复议案件的申请人、第三人查阅案件材料提供便利,对复议案件材料依据上述法律法规的规定通过查阅的方式向申请人、第三人予以相应的公开。在本复议案件办理中,因案件适用的法律政策需向有关机关请示,答辩人依据《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41条第1款第6项的规定,决定中止复议案件的审理,同时书面通知案件申请人及委托代理人,并告知申请人及委托代理人可以查阅相关

行政诉讼法庭审理程序模板

法庭审理程序模板 书记员:请旁听人员保持安静,请到庭的所有人员将手机等通讯工具调到振动状态或关机,在开庭时不得在法庭内接听。 现在宣布法庭规则: 1、到庭的所有人员,一律听从审判长统一指挥,遵守 法庭秩序; 2、未经法庭允许不得录音、录像、摄影; 3、除本院因工作需要允许进入审判区的人员外,其他 人员一律不准进入审判区;其他人员也不得随意退场。 4、旁听人员不得鼓掌、喧哗、吵闹以及实施其他妨害 审判活动的行为,不准发言、提问; 5、旁听人员如对法庭的审判活动有意见,可在休庭或 闭庭后提出; 6、本院对违反法庭规则的人,可以予以训诫,责令退 出法庭或者予以罚款、拘留。 7、对哄闹、冲击法庭、侮辱、诽谤、殴打审判人员等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予以罚款、拘留。 8、为表示对国家法制的尊重,在法官入庭、宣判、退庭时,所有到庭人员全体起立并保持肃静。 书记员:全体起立,请审判长、合议庭成员入庭。 审判长 :请坐下。 书记员:报告审判长,开庭准备工作就绪,可以开庭。 审判长:(击法槌)现在开庭。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45条规定,平原县人民法院今天公开审理一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46条规定,审理本案的合议庭由审判员(就是我)、,人民陪审员组成,由担任审判长并兼任本案的主审法官,书记员担任法庭记录。 审判长 :现在核对三方当事人身份 审判长:原告方出庭人员陈述姓名、性别、出生日期、

民族、住址、工作单位 原告: 审判长:委托代理人的姓名、工作单位和代理权限。 委托代理人: 审判长: 被告方出庭人员陈述单位全称、住所地、法定代表人姓名、职务 被告: 委托代理人的姓名、工作单位和代理权限。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审判长:第三人陈述你的姓名、出生日期,民族及住址第三人: 审判长:委托代理人的姓名、工作单位和代理权限 委托代理人: 审判长:诉讼各方对到庭的当事人及诉讼参与人参加本案诉讼有无异议? 原告: 被告: 第三人: 审判长:合议庭确认上述人员具有参加今天庭审活动的资格。 审判长: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有关规定,当事人在行政诉讼中地位平等,享有申请回避、提供证据并质证、进行辩论和最后陈述的权利,双方都有依法行使诉讼权利、遵守诉讼秩序、自觉履行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义务。行政机关对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负有举证责任。 审判长: 当事人对告知的诉讼权利义务是否听清楚? 原告: 被告: 第三人: 审判长: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七条之规定,当事人对合议庭组成人员、书记员有申请回避的权利。各方当事人是否申请回避?

行政诉讼中被告的确定

行政诉讼中被告的确定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提起行政诉讼”“应当有明确的被告”。可见当合法权益受到具体行政行为侵犯的行政相对人想通过诉讼的方式解决纠纷的时候,能否准确地确定行政诉讼的是个被告是能否最终通过完整的诉讼过程解决行政纠纷的关键。那么怎样确定行政诉讼的被告呢? 一、被告的确认 被告须为行政主体。也就是说行政诉讼的被告必须是依法享有行政权力、代表国家和地方独立进行行政管理,并能对自己的行为独立承担责任、独立参加行政诉讼的组织。 被告须为其行为引起行政争议的行政主体。也就是说,被告必须是因自己做出的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与行政相对人发生争议,被诉至法院并被法院通知应诉的行政主体。 二、被告的法定类型 直接起诉的被告。对于法律规定行政相对人可以选择复议或起诉的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行政相对人直接向法院起诉的,作出该行政行为的机关为被告。 经过行政复议程序的被告。相对人对经过行政复议程序,对行政复议决定仍然不服的,被告的确定有以下几种情况。 第一、复议机关维持原具体行政行为的,作出原具体行政行为的机关为被告。 第二、复议机关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复议机关是被告。 第三、复议机关在法定期限内不作出复议决定,行政相对人队原具体行政行为不符的,以原行政机关为被告。 第四、复议机关在法定期限内不作出复议决定,行政相对人对复议机关不履行法定职责不服的,法律没有明确的规定。但一般认为,这是行政相对人对行政机关的行政不作为不服,因此实践中一般把复议机关作为被告。 第五、行政赔偿诉讼中,如果行政机关的复议决定加重行政相对人的损失的,复议机关对加重部分承担责任,与原做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机关以并作为行政赔偿诉讼的被告。 三、共同做出行政行为的被告 行政相对人对两个或两个以上行政机关共同做出的某一具体行政行为不服

行政诉讼被告答辩状范本

易法通——法律大数据行业风控专家,10+年的沉淀,数百万的咨询和合同拟审服务数据 | 越沉淀,越专业 行政诉讼被告答辩状范本 (文中蓝色字体有风险提示) 答辩人:xx 省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 住址: 上诉人袁xx 不服xx 市中级人民法院(xxx )合行初字第×号行政判决书,提起上诉,现就上诉人上诉理由提出如下答辩意见: 一、上诉人诉称与事实不符,对上诉人的信息公开申请,答辩人已经及时给予答复。申请人任某等四人不服宣城市人民政府作出《关于同意设立市级某某县城区生态工业园区的批复》具体行政行为提出行政复议申请,答辩人依法受理了该行政复议申请。上诉人袁xx 系复议案件四申请人的委托代理人。xxx7年8月15日,上述行政复议案件依法中止审理,答辩人向案件申请人等送达了《行政复议中止通知书》。xxx 年6月16日,答辩人收到上诉人邮寄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上诉人要求按照《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向其公开复议案件的相关材料。答辩人研究后认为,复议案件的相关材料不属于《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所指的政府信息,根据《行政复议法》及实施条例的规定,上诉人作为复议案件申请人的代理人可以查阅复议案件的相关材料,并通过查阅案件材料了解复议案件办理情况。在复议案件审理中,复议机关依据复议法的规定为申请人查阅案件材料提供条件,但不是依照《政府

专业提醒:法律是经验性极强的领域,范本无法思考和涵盖全面,仍有风险,最好找专业律师审查后使用 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向申请人公开案件材料。省政府法制办工作人员于xxx 年6月20日上午9:21分电话告知上诉人这一意见,并明确说明可以随时查阅本复议案件材料。因此,上诉人诉称答辩人没有履行职责与事实不符,答辩人对上诉人的申请及时给予了答复,已经依据《行政复议法》的规定履行了相应的职责。 二、上诉人申请的内容不属于政府信息公开的范围,其要求按照《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予以信息公开,于法无据。 上诉人申请公开的内容是行政复议机关在办理行政复议案件过程中形成的材料,上诉人作为行政复议案件申请人的代理人可以依据《行政复议法》第23条第2款,《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35条及《xx 省行政复议案件材料查阅暂行办法》的规定,向行政复议机关申请查阅行政复议案件材料,答辩人作为行政复议机关在办理行政复议案件过程中严格依法为复议案件的申请人、第三人查阅案件材料提供便利,对复议案件材料依据上述法律法规的规定通过查阅的方式向申请人、第三人予以相应的公开。在本复议案件办理中,因案件适用的法律政策需向有关机关请示,答辩人依据《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41条第1款第6项的规定,决定中止复议案件的审理,同时书面通知案件申请人及委托代理人,并告知申请人及委托代理人可以查阅相关案件材料。 在本案一审诉讼过程中,省政府法制办工作人员就有关复议案件材料公开问题向国务院法制办相关部门进行了请示,答复为:复议案件的办理有专门的法律规定,即《行政复议法》及《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而且《行政复议法》是法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是行政法规,按照上位法优于下位法、特别法优于一般法的法律原则,复议

2021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主观题

自考“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一”简答题 1.简述行政处罚适用简易程序必须符合哪些条件? 1有法定依据;3违法事实确凿;4较小数额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 2所谓较小数额的罚款,是指对公民处以50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1 000元以下的罚款; 2.简述行政征收的作用? 1行政征收是国家实现其管理职能,满足财政支出需要的保障; 2行政征收有利于国家进行宏观调控,具有管理经济并促进经济发展的功能; 3行政征收属于经济利益的再分配,有利于缩小贫富差别,公平负担,协调各种利益团体和各阶层的利益; 3.简述行政合同的特征? 1行政合同属于一种双方行政行为; 2行政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中,至少有一方是行政主体; 3行政主体对于行政合同的履行、变更或解除享有优益权; 4行政合同的目的是实现特定的行政管理目标或者为了维护社会公共利益; 5行政合同双方当事人因履行行政合同发生的争议,受行政法调整,根据行政法的有关规则,通过行政法上的救济途径(如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予以解决。 4.简述行政机关的特征? 1行使国家行政职权,管理国家行政事务; 2行政机关在组织体系实行领导——从属制;

3行政机关在决策体制上一般实行首长负责制; 4行政机关行使职能通常是主动的、经常的和不间断的; 5行政机关最经常、最直接、最广泛的与个人、组织打交道; 5.简述我国关于公务员辞退的法定情形。 1不胜任现职工作,又不接受其他安排; 2公务员在年度考核中,其考核等次连续2年被确定为“不称职”; 3旷工或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连续超过15天,或者1年内累计超过30天; 4因单位调整、撤销、合并或缩减编制员额需要调整其工作,本人拒绝对其的合理安排; 5不履行公务员义务,不遵守公务员纪律,经多次教育仍无转变,又不宜给予开除处分; 注意:公务员被辞退,可以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享受待业保险。 6.简述行政诉讼起诉被受理的条件? 1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根据;4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2原告是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3有明确的被告;这一条要求,原告在提起诉讼时,必须具体清楚地向法院表明控告谁,即被诉行为是由哪个行政主体作出的。 7.简述被授权组织的法律地位? 被授权组织: 1在非行使行政职能的场合,不享有行政权,不具有行政主体的地位;

行政诉讼的被告

(二)行政诉讼的被告 1.经复议的行为 (1)复议机关作出复议决定:维持原行政行为的,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和复议机关是共同被 告;改变原行政行为的,复议机关是被告 (2)复议机关不作复议决定:对原行政行为不服的,以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为被告;对复议 机关不作为不服的,以复议机关为被告 2.经上级机关批准而作出的行政行为,应当以在对外发生法律效力的文书上署名的机关为被告 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出庭应诉。不能出庭的,应当委托行政机关相应的工作人员出庭。这里 的“行政机关负责人”,包括行政机关的正职和副职负责人。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的,可以另行委托 一至二名诉讼代理人。 “复议机关决定维持原行政行为”,包括复议机关驳回复议申请或者复议请求的情形,但以复议 申请不符合受理条件为由驳回的除外。 “复议机关改变原行政行为”,是指复议机关改变原行政行为的处理结果。 复议机关决定维持原行政行为的,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和复议机关是共同被告。原告只起 诉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或者复议机关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原告追加被告。原告不同意追加的,人 民法院应当将另一机关列为共同被告。 (三)行政诉讼第三人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同被诉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但没有提起诉讼,或者同案件处理 结果有利害关系的,可以作为第三人申请参加诉讼,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参加诉讼。 应当追加被告而原告不同意追加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以第三人的身份参加诉讼。 注意:人民法院应当通知第三人参加诉讼 人民法院判决第三人承担义务或者减损第三人权益的,第三人有权依法提起上诉 【例题3】杨某和宋某购买了一辆小型货运汽车用作走私工具。二人在走私烟草时被县 烟草专卖局和工商局查获。烟草专卖局和工商局对二人共同作出罚款50,000 元并没收汽车的处罚决定,杨某不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下列说法不正确的是() A.宋某是原告型第三人 B.杨某可以工商局和烟草专卖局为共同被告起诉 C.杨某以烟草专卖局为被告起诉,人民法院认为应当追加工商局为被告,书面告知原 告即可 D.杨某以烟草专卖局为被告起诉,人民法院认为应当追加工商局为被告,原告不同意 追加,人民法院应当裁定驳回起诉 E.宋某可以申请参加诉讼,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参加诉讼 F.若宋某对人民法院的一审判决不服,则可以提起上诉 四、行政诉讼的程序 (一)起诉与受理 1 .起诉

行政诉讼法试题及答案(DOC)

《行政诉讼法》试题及答案 一、单项选择题 1.《行政诉讼法》规定,被提起行政诉讼的主体是()。 A. 行政机关 B. 行政机关工作人员 C. 受委托的机构 D. 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 答案:E(知识点:行政诉讼法第二条) 2.《行政诉讼法》规定,当事人在行政诉讼中的法律地位( )。 A. 对等 B. 平等 C. 不平等 D. 基本平等 答案:B(知识点:行政诉讼法第七条) 3.《行政诉讼法》规定,对行政诉讼实行法律监督的是()。 A. 上一级法院 B. 同级人民政府 C. 同级党委 D. 检察院 答案:D(知识点:行政诉讼法第十条) 4.A市B县动物卫生监督所对赵某私自从外省购进、染有口蹄疫奶牛30头一案进行行政处罚时,赵某不服并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由于案情较为重大,他应当直接向()提起诉讼。 A. B县法院 B. B县公安部门 C. 省级高级法院 D. A市中级法院 答案:D(知识点:行政诉讼法第十三、十四、十五条) 5.《行政诉讼法》规定,有权提起行政诉讼的公民死亡,()可以提起诉讼。 A. 其近亲属 B. 其所在单位推荐的人 C. 经人民法院许可的公民 D. 经人民法院指定的人 答案:A(知识点:行政诉讼法第二十四条) 6.A养殖场因不服所在地动物卫生监督所处罚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在诉讼期间因A养殖场经营不善被B养殖场收购,那么行政诉讼的原告是()。

A. A养殖场原法人 B. B养殖场法人 C. A养殖场所在地政府组织 D. 由人民法院指定 答案:B(知识点:行政诉讼法第二十四条) 7.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的派出机构做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应以()为行政诉讼被告。 A. 该派出机构 B. 该行政机关 C. 该行政机关的上级主管机关 D. 该派出机构和该行政机关 答案:B(知识点: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 8.郭某对当地动物卫生监督所行政处罚不服,提出行政复议。复议机关经审理,认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但处罚偏重,改变了原处罚数额。但郭某仍不服,欲将()作为被告提起行政诉讼。 A. 当地动物卫生监督所 B. 行政复议机关 C. 当地兽医主管部门 D. 作出行政处罚的执法人员 答案:B(知识点: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五条第二款)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决定维持原具体行政行为的,作出原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复议机关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复议机关是被告。 9.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的派出机构做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应以()为行政诉讼被告。 A.该派出机构 B.该行政机关的上级主管机关 C.该行政机关 D.该派出机构和该行政机关 答案:A(知识点:《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五条第四款) 10.《行政诉讼法》规定,同提起诉讼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其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作为()申请参加诉讼,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参加诉讼。 A. 申请人 B. 证人 C. 第三人 D. 原告 答案:C(知识点:《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七条) 11.经人民法院许可,当事人和其他诉讼代理人可以(),但涉及国家秘密和个

浅析行政诉讼中的当事人(一)

浅析行政诉讼中的当事人(一) 摘要:行政诉讼当事人,是指因对具体行政行为发生争议,以自己的名义到人民法院起诉、应诉和参加诉讼,并受人民法院判决、裁定约束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以及行政机关。在法学上,当事人有广义与狭义之分。广义的当事人包括原告、被告、共同诉讼人、诉讼中的第三人;狭义的当事人则仅指原告和被告。现就对行政诉讼当事人在广义的范畴进行探讨。关键词:当事人行政诉讼第三人 一、行政诉讼原告 行政诉讼原告是指对行政主体具体行政行为不服,依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以自己的名义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所以说,行政诉讼原告大多是行政管理中的行政相对方。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二十四条、第七十条,原告主要包括: 1、公民。合法权益受到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具体行政行为侵犯的公民,有权依照行政诉讼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当然,这里所称的公民是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公民。 2、法人。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根据《民法通则》第三十七条规定,法人应具备下列四条件:(1)依法成立;(2)有必要的财产和经费;(3)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4)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法人作为原告提起行政诉讼时,由其法人代表出庭应诉。 3、其他组织。除具有法人资格的社会组织外,在我国,还有一大批不具备法人资格,没有取得法人资格的社会组合体。例如以其家庭全部财产承担民事责任的工商个体户、农民承包经营户、起字号的合伙组织,或者尚处于筹建阶段的企业、单位等。他们的合法权益受到具体行政行为侵犯而向法院提起诉讼时,由该组织的主要负责人作法定代表人,没有主要负责人时,可由实际上的负责人作法定代表人。 4、在中国进境内提起行政诉讼的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组织。外国人,无国籍人和外国组织在我国境内进行活动,必须遵守我国宪法和法律,接受中国行政机关管理,因而在行政管理活动的某些方面,都有可能同我国行政机关发生行政争议。在《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等法律法规中,都有类似规定。《行政诉讼法》第71条规定:“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组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进行行政诉讼,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组织有同等的诉讼权利和义务。 此外,在特殊情况下,不是行政行为的相对方也具有原告的资格。主要有两种情况:一是具有起诉资格的公民死亡;二是具有起诉资格的法人和组织终止,为新的法人和组织所代替。为了更好地保护上述两类情况中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行政诉讼法》第24条第2、3款规定:“有权提起诉讼的公民死亡,其近亲属可以提起诉讼。”“有权提起诉讼的法人和其他组织终止,承受其权利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可以提起行政诉讼。”根据最高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的规定。“近亲属”主要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和其他具有抚养、赡养关系的亲属。 二、行政诉讼被告 行政诉讼的被告是被原起诉指控侵犯其行政法上的合法权益和与之发生行政争议,而由人民法院通知应诉的行政主体。必须明确,行政诉讼的被告不是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而是行政机关本身。在行政诉讼中,行政主体始终作为被告,这是行政诉讼的一大特点。根据行政诉讼和最高院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行政主体作被告的情况主要有以下几种: 1、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作被告。 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主体作被告主要有以下几类:(1)“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两个以上行政机关作出同一具

行政诉讼被告代理词

行政诉讼代理词 尊敬的审判长、各位审判员 : 我是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的工作人员,受单位的委托 , 出席今天的法庭 , 参与今天的诉讼。通过参与刚才的法庭调查,我完全同意代理律师的意见,我认为起诉人的起诉理由不能成立 , 应依法驳回其诉讼请求 , 在此本人根据事实并依据相关的法律发表以下意见,供法庭参考 : 一、起诉人的行为属依法应取得许可的行为 ,但拒绝申请 ,违法事实清楚 ,证据确实充分 为加快推进城市建设步伐,根据市委、市人民政府“项目建设年”和“项目建设突破年”的部署,我委继续实施城市建设“百项工程”,加大对违法违章建筑的查处和处罚力度,并取得了显著成绩。但是,由于城镇化进程的加快,执法力量的严重不足,再加上各人都有自己的想法,正如美国哈佛大学约翰西格尔琼森所说:“如果我们都按自己的想法判别问题,那么违法者将数不胜数”。可以说当前就是这样,所以违法抢建也成为了当前比较突出的矛盾。为了我们的城市变得更加美好,变得更加适宜居住,全社会都应该遵守法律。那么在刚才的法庭调查中 ,答辩人向法庭提交的诸多证据充分说明了这样一个事实 :起诉人未办理合法行政审批手续修建的房屋位于城市规划区,这里属于城市规划区,未办手续建房是无可质疑的事实。而常识

是建房必须要行政许可。这一点是不容置疑的,原告人也懂,说明多年的普法已经产生了相当的效果,所以起诉人才有村委会同意及房屋年久失修、拆旧建新的说法,但这样的观点显然属无本无源之缠讼行为 ,根据《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城乡规划法〉办法》第三十一条还规定“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不得进行建设”。所以起诉人的观点不应成立。起诉人在城区规划区范围内建房不申请行政许可,而且在行政机关执法人员发出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拆除违法建筑决定后 ,依然不履行行政管理相对人的义务,其行为显然违反了城乡规划法及行政许可法的规定 ,且情节极其恶劣 ,具有抗拒法律的行为。有鉴于此 ,本人认为 :起诉人实施的行为属依法须申请许可的行为 ,其拒绝申请许可的违法事实清楚。 二、被告人实施处罚行为 ,有充足的法律依据 原告认为被告人的决定于2010年12月28日送达,2010年12月31日即强行拆除,所以被告人的行为明显违法 ,以上观点更加体现了原告人无理缠讼行为。首先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自第六十四条至六十六条赋予了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行政处罚的权力。《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城乡规划法〉办法》第五十八条“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规定,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建

行政诉讼中被告举证六大注意事项

行政诉讼中被告举证六大注意事项 2016-08-03 作者:冯玉平律师江苏海辉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来源:法治智库?(FZXCW124) 行政诉讼是“民告官”的制度,它解决的是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过程中侵犯公民合法权益的问题,是为公民合法权益提供司法救济的制度。随着公民法律意识、维权意识的不断增强,行政机关作为被告的行政诉讼案件将会越来越多。 打官司就是打证据,行政诉讼亦是如此。不同的是,在举证责任的分配上,民事诉讼和刑事诉讼主要是由原告(刑事诉讼中的公诉人身份类似于原告)承担举证责任,即“谁主张、谁举证”,而行政诉讼证据规则与这两类诉讼不同,为“原告主张、被告举证”,即原告提出诉讼请求,被告证明被诉行政行为合法,同时籍此证明原告的诉讼请求不成立。 那么,作为被告的行政机关,举证中有哪些特别的注意事项呢笔者根据司法实务经验和相关规定,总结出如下六大注意事项: 一、被告应在法定期限内积极举证 《行政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被告对作出的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应当提供作出该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被告不提供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提供证据,视为没有相应证据。但是,被诉行政行为涉及第三人合法权益,第三人提供证据的除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六条规定,行政机关

应当在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10日内提交答辩状,并提供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的证据、依据;如不提供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提供的,应当认定该行政行为没有证据、依据。 在江苏省丹阳市(2015)丹行初字第00061号束建荣与江苏省丹阳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行政诉讼一案中,原告束建荣不服被告江苏省丹阳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城乡建设行政处罚决定提起行政诉讼,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被告对作出的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应当提供作出该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本案中,被告没有向本院提供其作出关于限期拆除违章建筑的通知的相关证据和法律依据,被告认定原告的养鸡场为违法建筑缺乏证据证明,在该通知书上认定其为违法建筑事实不清,属主要证据不足。被告作出该通知时未向原告告知陈述和申辩权,也未告知行政复议权或诉权,不符合法定程序。被告在该通知中也未适用法律规定,属适用法律错误。综上,被告作出的关于限期拆除违章建筑的通知违法,依法应予撤销。 二、被告应提供全部证据和规范性文件 被告应在法定期间内提供与被诉行政行为合法性相关的所有证据。一般而言,被告若要证明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应从以下五个方面来提供证据:1. 有关主体的证据材料,如果原告对行政主体的职权存在争议的,应该提出有关其职权依据的证据。

2018最新行政诉讼被告答辩状范本

2018最新行政诉讼被告答辩状范本 答辩人:xx省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 住址: ; 上诉人袁xx不服xx市中级人民法院(xxx)合行初字第号行政判决书,提起上诉,现就上诉人上诉理由提出如下答辩意见: 一、上诉人诉称与事实不符,对上诉人的信息公开申请,答辩人已经及时给予答复。申请人任某等四人不服宣城市人民政府作出《关于同意设立市级某某县城区生态工业园区的批复》具体行政行为提出行政复议申请,答辩人依法受理了该行政复议申请。上诉人袁xx系复议案件四申请人的委托代理人。xxx7年8月15日,上述行政复议案件依法中止审理,答辩人向案件申请人等送达了《行政复议中止通知书》。xxx年6月16日,答辩人收到上诉人邮寄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上诉人要求按照《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向其公开复议案件的相关材料。答辩人研究后认为,复议案件的相关材料不属于《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所指的政府信息,根据《行政复议法》及实施条例的规定,上诉人作为复议案件申请人的代理人可以查阅复议案件的相关材料,并通过查阅案件材料了解复议案件办理情况。在复议案件审理中,复议机关依据复议法的规定为申请人查阅案件材料提供条件,但不是依照《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向申请人公开案件材料。省政府法制办工作人员于xxx年6月20日上午9:21分电话告知上诉人这一意见,并明确说明可以随时查阅本复议案件材料。因此,上诉人诉称答辩人没有履行职责与事实不符,答辩人对上诉人的申请及时给予了答复,已经依据《行政复议法》的规定履行了相应的职责。 二、上诉人申请的内容不属于政府信息公开的范围,其要求按照《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予以信息公开,于法无据。 上诉人申请公开的内容是行政复议机关在办理行政复议案件过程中 形成的材料,上诉人作为行政复议案件申请人的代理人可以依据《行政复 1

行政诉讼被告答辩状范文

行政诉讼被告答辩状范文 行政诉讼被告答辩状范文【1】 答辩人: 名称:____ 地址: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 法定代表人:姓名:______________ 职务:______ 委托代理人:姓名:_____ 性别:____ 年龄:______ 民族:___ 职务:___ 工作单位:___________ 住所: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 因______________诉我单位______一案,兹答辩如下: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此致 _____人民法院 答辩人:_______(盖章) 法定代表人:_____(签章) ____年__月__日 附:答辩书副本___份。 其它文件____份。 行政诉讼被告答辩状范文【2】 答辩人:×××市××区城市建设环境保护局。 住址:××区×街×号,

法定代表人:赖××,局长。 委托代理人:王××,副局长。 因李××不服本局行政处罚向贵法院起诉一案,提出答辩意见如下: 一、关于李××在私房建筑中的五处违章事实和对其处罚的法律依据。 1.李××违法增建地下室。 李××于××××年×月×日写了一份《申请》,请求建南楼二层六间,还未获批准,就于××××年×月初动工挖了地下室,深约一米,西端紧靠西邻居吴××家的门洞。 ××××年×月×日李××的邻居吴××来我局向建管科原科长袁××反映李××挖地下室,影响他家门洞,请城建局解决。 而后,其爱人孙××又来反映此事,并请影响他家门洞,并请求尽快解决。 当时建管科科长袁××和史××等人到李××家查验了现场,指出李挖地下室是违章施工。 史说:"挖地下室的工作必须停止,立即采取防护措施,否则后果自负。"×××年×月李××曾两次找主持建管工作的副局长鲁××,请他帮助把南楼批了。 鲁批评他与邻居关系搞得不好,并告诉他要把邻里关系搞好,办证手续章盖全后,才能批准。 以后此事无进展,也就一直未批准他盖南楼的的申请。

最高院关于行政诉讼法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已于2015年4月20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48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5年5月1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 2015年4月22日 法释〔2015〕9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2015年4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48次会议通过) 为正确适用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决定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结合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工作实际,现就有关条款的适用问题解释如下: 第一条人民法院对符合起诉条件的案件应当立案,依法保障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 对当事人依法提起的诉讼,人民法院应当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一律接收起诉状。能够判断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当场登记立案;当场不能判断是否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接收起诉状后七日内决定是否立案;七日内仍不能作出判断的,应当先予立案。 起诉状内容或者材料欠缺的,人民法院应当一次性全面告知当事人需要补正的内容、补充的材料及期限。在指定期限内补正并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登记立案。当事人拒绝补正或者经补正仍不符合起诉条件的,裁定不予立案,并载明不予立案的理由。 当事人对不予立案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 第二条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三项规定的“有具体的诉讼请求”是指: (一)请求判决撤销或者变更行政行为; (二)请求判决行政机关履行法定职责或者给付义务; (三)请求判决确认行政行为违法; (四)请求判决确认行政行为无效; (五)请求判决行政机关予以赔偿或者补偿; (六)请求解决行政协议争议; (七)请求一并审查规章以下规范性文件; (八)请求一并解决相关民事争议; (九)其他诉讼请求。 当事人未能正确表达诉讼请求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释明。

行政诉讼中适格被告的确认

行政诉讼中适格被告的确认 2011-08-17 17:01:45 行政诉讼法的颁布实施是我国法治进程中的一个里程碑。但随着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对行政诉讼被告理论的研究显得有些滞后,导致实体法上的规定不能适应法律实践的需要。因此,对被告人资格的确认有必要进行探讨。 一、适格被告的确认 行政诉讼的适格被告,是指被原告指控,并被法院通知应诉所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主体,并能独立承担由此产生的相应法律责任的组织。根据行政诉讼法相关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决定维持原具体行政行为的,作出原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复议机关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复议机关是被告;两个以上行政机关作出同一具体行政行为的,共同作出具体行为的行政机关是共同被告;由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该组织是被告。 对受委托者以委托行政主体的名义行使行政职权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委托的行政主体是被告;受委托者本身不是行政主体,但以自己的名义在委托的权限内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委托的行政主体也是被告这个没有争议,但对于受委托者本身是行政机关或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组织,在行使委托权限范围内以自己的名义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应认定谁为被告呢?法律及司法解释对此均没有明确规定,对此,有以下两种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应以受委托者为被告。理由是,受委托者本身就是行政主体,具备适格被告的资格,受委托者对以自己名义

实施的行为,应当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第二种观点认为,应当以委托者为被告。笔者同意第二种观点,理由是,受委托者即使是行政机关或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组织,它们也只是在其法定职权范围内行使行政职权时才是行政主体,才是诉讼中的适格被告,其在行使委托的行政职权时,说明受委托者本身不具有该项行政职权,该项职权的行政主体是委托者而不是受委托者,受委托者行使委托者的行政职权时,不是该项职权的行政主体,因此,在诉讼中也不是适格的被告。适格的被告必须是行政主体,包括职权主体和授权主体。职权主体是指根据宪法和组织法的规定,自依法成立时就享有行政职权和承担行政义务的行政机关,如各级人民政府及政府职能部门。授权主体是指根据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授权,享有行政职权和承担行政义务的除职权主体以外的组织或机构。如公安派出所、城市监察大队等。职权主体和授权主体是适格的行政主体。而受委托者行使的行政职权来源于委托行政主体的委托,同时,行政委托法律关系的成立,带有合意的性质,委托方需征得受委托方同意,其委托法律关系才能成立,受委托方如有正当理由可拒绝接受委托。 二、被告不适格并不必然驳回起诉 我国法律对于行政职权的设置和对行政诉讼被告确定的规定相对复杂,而从我国的国情看,要求作为原告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准确地了解这些并不容易。如果不给原告以改正的机会,而直接驳回其起诉,不利于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保护。同时,我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一条只规定起诉时应当有明确的被告,而并没有规定必须被告适格才受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原告所起诉的被告不适格,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原告变更被告;原告不同意变更的,裁定驳回起诉。”也就是说,原告的起诉状只要有明确被告即可,至于这个被告是行政机关、法律法

相关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