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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易爆炸重点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通知(鲁安监发2010第62号)

关于加强易爆炸重点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通知(鲁安监发2010第62号)
关于加强易爆炸重点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通知(鲁安监发2010第62号)

关于加强易爆炸重点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通知

鲁安监发[2010]62号

来源:山东省安监局发布日期:2010-5-19

各市、县(市、区)安监局,有关企业:

《危险化学品名录》(2002版)中,一些未列为爆炸品的危险化学品,如:高氯酸盐及氯酸盐、硝酸及硝酸盐、亚硝酸盐、硝基类化合物、有机过氧化物等(以下称易爆炸危险化学品),在高温、摩擦、撞击及与特定化学品混合等特殊条件下,极易发生火灾爆炸,引发生产安全事故,造成较大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近年来,我省由这类易爆炸危险化学品引发的化学爆炸事故时有发生。2010年3月26日,青岛海怡精细化工有限公司一2000L锥形混料器在生产染色印花助剂DBK-100过程中发生爆炸,先后造成6人死亡,9人轻伤。该公司以氯酸钠为原料,与黄血盐钾、硅藻土混合后制取染色印花助剂DBK-100,氯酸钠为强氧化剂,受强热或与强酸接触时即发生爆炸,与还原剂等形成的混合物遇撞击、摩擦或高温可发生爆炸(黄血盐钾有还原性,严禁与氧化剂等混装混运)。该公司使用的锥形混料器搅拌轴螺旋绞丝与筒壁在运行中发生夹料摩擦并产生热量,导致氯酸钠发生爆炸。此外,还发生了导热熔盐(主要成分为硝酸钾、硝酸钠和亚硝酸钠)与残留油垢和积碳反应导致固定床反应器爆炸,固化剂(主要成分为过氧化甲乙酮的邻苯二甲酸二甲酯溶液)因露天放置、在阳光暴晒下发生爆炸并引发火灾,烘干机链条摩擦火花引起硝化纤维素片爆炸起火等事故。国内外由氯酸钠、亚氯酸钠、硝酸钠、硝化纤维素、双氧水等易爆炸危险化学品引发的爆炸事故也多次发生。这些事故的发生,与易爆炸化学品的危险特性密切相关,有着一定的规律和特点,必须引起各级安监部门、各有关企业的高度重视,认真研究,采取有效措施加以解决。

为切实加强对易爆炸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有效防止类似爆炸和火灾事故发生,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全面调查易爆炸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和使用情况

省安监局依据《危险化学品名录》(2002版),在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公安部、工商总局公告(2010年第8号)的重点危险化学品名单基础上,结合我省实际,研究提出了《易爆炸重点危险化学品名单》(以下简称《名单》,附后)。各级安监部门、各有关企业,要对照《名单》所列品种,深入调查本地区、本单位生产、储存和使用的易爆炸危险化学品,全面掌握其品种规格、危险特性,以及生产、储存和使用的数量、工艺技术、设施设备、重大危险源、重大事故隐患和安全管理状况等。调查情况由企业报县(市、区)安监局、县(市、区)报市安监局,并按涉及的地区、企业和易爆炸危险化学品品种,逐一登记建档。这一工作要在7月31日前完成,并上报省安监局备案。

二、建立和落实易爆炸危险化学品风险管理制度

各有关企业要按照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标准要求,结合自身实际,制订易爆炸危险化学品风险管理制度,及时组织有关专业人员或聘请安全专家或委托有关安全中介机构,对涉及易爆炸危险化学品的作业活动和设施设备进行危险、有害因素识别和风险评价,研究确定和认真落实防范事故发生的工程技术、安全管理、培训教育和个体防护等控制措施,及时对有关从业人员进行宣传、培训。对发现的安全隐患,要立即下达隐患治理通知、限期治理,做到定治理措施、定责任人、定资金来源、定治理期限。凡存在不可控制的风险或不能及时整改的重大事故隐患,必须立即停产、限期解决,确保易爆炸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储存和使用安全。

三、严格易爆炸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生产条件

各有关企业要根据所涉及的易爆炸危险化学品的危险特性和生产、储存、使用的安全技术要求,建立健全有针对性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并严格落实。要结合企业实际和国内外同类企业的事故案例,制订专门的安全培训教材对有关人员进行教育培训。要根据企业生产和储存的工艺特点,制订严密、科学的工艺技术指标,严格工艺安全管理,突出抓好生产装置开、停车和生产异常情况下的安全管理。大中型涉及易爆炸危险化学品的化工生产装置,要在实现自动化控制的基础上装备紧急停车系统(ESD)或安全仪表系统(SIS)。

四、迅速开展易爆炸危险化学品专项安全检查活动

各级安监部门要结合当前正在开展的安全生产大检查活动,组织专门力量,立即开展对涉及易爆炸危险化学品企业的专项安全检查。重点检查企业是否建立和严格执行了有针对性的风险管理制度、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管理制度、安全操作规程和定期隐患排查制度等,企业的生产、储存场所和工艺装备是否经过正规设计,工艺技术和设备是否安全可靠,周边安全距离是否存在严重问题。对检查发现的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存在重大安全隐患、从业人员素质不能满足安全生产要求、安全管理水平差的企业,要责令其立即停产、限期整改。对不能在规定期限内整改完成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要吊销其安全生产许可证,并提请当地人民政府予以关闭;对不属于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的,要直接提请当地人民政府予以关闭。各市安监局要将专项安全检查情况于7月31日前报省安监局(危化处)。

附件:易爆炸重点危险化学品名单

二〇一〇年五月十八日附件:

硝酸盐、硝基类化合物、无机和有机过氧化物、过硫酸盐、重氮及迭氮化合物等易爆炸危险化学品未列入本名单;如实际生产中遇到,应按照本名单管理。

2、本名单中带★的属于爆炸品,因工业生产中常见,故列入名单管理。

关于推进化工企业自动化控制及安全联锁技术改造工作的意见--鲁安监发【2008】149好文

关于推进化工企业自动化控制及安全联锁技术改造工作的意见 鲁安监发[2008]149号 各市安监局,各县(市、区)安监局,各化工企业,有关设计、安全评价单位: 为加快推进化工企业本质安全化进程,有效防范危险化学品事故发生,促进全省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形势稳定好转,依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山东省安 全生产条例》等法律法规,根据省委、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安 全生产工作的意见》(鲁发[2008]17号)、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 于进一步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工作的指导意见》(安委办 [2008]26号)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生 产工作的意见》(鲁政办发[2008]68号)等文件规定,现就推进全 省化工企业自动化控制及安全联锁技术改造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推进化工企业自动化控制及安全联 锁技术改造工作 我省是化工大省,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量大面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任务十分艰巨。近年来,全省各级安监部门和广大化工企业 认真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 条例》等法律法规,狠抓“两个主体”责任落实,不断深化安全标 准化建设,严格安全生产行政许可,加强中小企业安全监管,深入 开展隐患排查治理,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工作取得明显成效。但企 业安全生产基础仍然薄弱,特别是一些高危险工艺化工企业没有配 置自动化控制及安全联锁,工艺装置的本质安全水平较低,事故险 情不时出现,较大事故时有发生,安全生产形势依然严峻。化工生 产过程大多涉及高温、高压、易燃、易爆和有毒有害,一旦出现异 常且控制不当,极易引发恶性事故。实施化工生产过程的自动化控

3--工艺隐患排查表

单位: 工艺 的安 全管3工艺隐患排查表 时 排查频

大型和采用危险化工工艺的装置在初步设计完成后要 进行HAZCP分析。国内首次采用的化工工艺,要通过 省级有关部门组织专家组进行安全论证。 企业应编制并实施书面的操作规程,规程应与工艺安全 信息保持一致。企业应鼓励员工参与操作规程的编 制,并组织进行相关培训。操作规程应至少包括以下内 容: 1 ?初始开车、正常操作、临时操作、应急操作、正常停车、紧急停车等各个操作阶段的操作步骤; 2 ?正常工况控制范围、偏离正常工况的后果;纠正或防止偏离正常工况的步骤; 3 .安全、健康和环境相关的事项。如危险化学品的特性 与危害、防止暴露的必要措施、发生身体接触或暴露后的 处理措施、安全系统及其功能(联锁、监测和抑制系统) 等。 操作规程的审查、发布等应满足: 1 ?企业应根据需要经常对操作规程进行审核,确保反映当前的操作状况,包括化学品、工艺技术设备和设施的变更。企业应每年确认操作规程的适应性和有效性。 2 ?企业应确保操作人员可以获得书面的操作规程。通过培训,帮助他们掌握如何正确使用操作规程,并且使他们意识到操作规程是强制性的。安监总管三〔2010〕186号 AQ3034T-2010 第4.3.1 条 AQ3034T-2010 第4.3.2 条

3 ?企业应明确操作规程编写、审查、批准、分发、修改以及废止的程序和职责,确保使用最新版本的操作规程。 工艺的安全培训应包括: 1 ?应建立并实施工艺安全培训管理程序。根据岗位特点和应具备的技能,明确制订各个岗位的具体培训要求,编制落实 相应的培训计划,并定期对培训计划进行审查和演练。 2 ?培训管理程序应包含培训反馈评估方法和再培训规定。对培训内容、培训方式、培训人员、教师的表现以及 培训效果进行评估,并作为改进和优化培训方案的依据; 再培训至少每三年举办一次,根据需要可适当增加频 次。当工艺技术、工艺设备发生变更时,需要按照变更管理程序的要求,就变更的内容和要求告知或培训操 作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 3 ?应保存好员工的培训记录。包括员工的姓名、培训时间和培训效果等都要以记录形式保存。AQ3034T-2010 第4.4条 生产经营单位不得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 危险化工工艺的安全控制应按照《首批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工工艺目录》和《首批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工工艺 《安全生产法》第31条 安监总管三〔2009〕

(完整版)安监总管三〔2010〕186号关于危险化学品企业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 关于危险化学品企业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 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的实施意见 安监总管三〔2010〕18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工业和信息化部门,有关中央企业: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以下简称国务院《通知》)精神,推动危险化学品企业(指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企业和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化工生产的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全面加强和改进安全生产工作,建立和不断完善安全生产长效机制,切实提高安全生产水平,结合危险化学品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安全生产特点,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强化安全生产体制、机制建设,建立健全企业全员安全生产责任体系 1.建立和不断完善安全生产责任体系。 坚持“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明确企业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各职能部门、各级管理人员、工程技术人员和岗位操作人员的安全生产职责,做到全员每个岗位都有明确的安全生产职责并与相应的职务、岗位匹配。 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包括企业法定代表人等其他主要负责人)是企业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对安全生产负总责。要认真贯彻落实党和国家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标准,把安全生产纳入企业发展战略和长远规划,领导企业建立并不断完善安全生产的体制机制;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建立和不断完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保证安全投入满足安全生产的需要;加强全体从业人员的安全教育和技能培训;督促检查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隐患;制定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履行安全监督与指导责任;定期听取安全生产工作汇报,研究新情况、解决新问题;大力推进安全管理信息化建设,积极采用先进适用技术。分管负责人要认真履行本岗位安全生产职责。 企业安全生产管理部门要加强对企业安全生产的综合管理,组织贯彻落实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标准;定期组织安全检查,及时排查和治理事故隐患;监督检查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的落实。其他职能部门要按照本部门的职责,在各自的工作范围内,对安全生产负责。 各级管理人员要遵守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不违章指挥,不违章作业,不强令从业人员冒险作业,对本岗位安全生产负责,发现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要立即组织处理或者人员疏散。 岗位操作人员必须遵守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和劳动纪律,不违章作业、不违反劳动纪律;有权拒绝违章指挥,有权了解本岗位的职业危害;发现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有权停止作业和撤离危险场所。 企业要不断完善安全生产责任制。要建立检查监督和考核奖惩机制,以确保安全生产责任制能够得到有效落实。 企业主要负责人要定期向安全监管部门和企业员工大会通报安全生产工作情况,主动接受全体员工监督;要充分发挥工会、共青团等群众组织在安全生产中的作用,鼓励并奖励员工积极举报事故隐患和不安全行为,推动企业安全生产全员参与、全员管理。 2.建立和不断完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企业要主动识别和获取与本企业有关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和规范性文件,结合本企业安全生产特点,将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和标准的有关要求转化为企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或安全操作规程的具体内容,规范全体员工的行为。 应建立至少包含以下内容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安全生产例会,工艺管理,开停车管理,设备管理,电气管理,公用工程管理,施工与检维修(特别是动火作业、进入受限空间作业、高处作业、起重作业、临时用电作业、破土作业等)安全规程,安全技术措施管理,变更管理,巡回检查,安全检查和隐患排查治理;干部值班,事故管理,厂区交通安

关于加强易爆炸重点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通知(鲁安监发2010第62号)

关于加强易爆炸重点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通知 鲁安监发[2010]62号 来源:山东省安监局发布日期:2010-5-19 各市、县(市、区)安监局,有关企业: 《危险化学品名录》(2002版)中,一些未列为爆炸品的危险化学品,如:高氯酸盐及氯酸盐、硝酸及硝酸盐、亚硝酸盐、硝基类化合物、有机过氧化物等(以下称易爆炸危险化学品),在高温、摩擦、撞击及与特定化学品混合等特殊条件下,极易发生火灾爆炸,引发生产安全事故,造成较大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近年来,我省由这类易爆炸危险化学品引发的化学爆炸事故时有发生。2010年3月26日,青岛海怡精细化工有限公司一2000L锥形混料器在生产染色印花助剂DBK-100过程中发生爆炸,先后造成6人死亡,9人轻伤。该公司以氯酸钠为原料,与黄血盐钾、硅藻土混合后制取染色印花助剂DBK-100,氯酸钠为强氧化剂,受强热或与强酸接触时即发生爆炸,与还原剂等形成的混合物遇撞击、摩擦或高温可发生爆炸(黄血盐钾有还原性,严禁与氧化剂等混装混运)。该公司使用的锥形混料器搅拌轴螺旋绞丝与筒壁在运行中发生夹料摩擦并产生热量,导致氯酸钠发生爆炸。此外,还发生了导热熔盐(主要成分为硝酸钾、硝酸钠和亚硝酸钠)与残留油垢和积碳反应导致固定床反应器爆炸,固化剂(主要成分为过氧化甲乙酮的邻苯二甲酸二甲酯溶液)因露天放置、在阳光暴晒下发生爆炸并引发火灾,烘干机链条摩擦火花引起硝化纤维素片爆炸起火等事故。国内外由氯酸钠、亚氯酸钠、硝酸钠、硝化纤维素、双氧水等易爆炸危险化学品引发的爆炸事故也多次发生。这些事故的发生,与易爆炸化学品的危险特性密切相关,有着一定的规律和特点,必须引起各级安监部门、各有关企业的高度重视,认真研究,采取有效措施加以解决。 为切实加强对易爆炸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有效防止类似爆炸和火灾事故发生,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全面调查易爆炸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和使用情况 省安监局依据《危险化学品名录》(2002版),在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公安部、工商总局公告(2010年第8号)的重点危险化学品名单基础上,结合我省实际,研究提出了《易爆炸重点危险化学品名单》(以下简称《名单》,附后)。各级安监部门、各有关企业,要对照《名单》所列品种,深入调查本地区、本单位生产、储存和使用的易爆炸危险化学品,全面掌握其品种规格、危险特性,以及生产、储存和使用的数量、工艺技术、设施设备、重大危险源、重大事故隐患和安全管理状况等。调查情况由企业报县(市、区)安监局、县(市、区)报市安监局,并按涉及的地区、企业和易爆炸危险化学品品种,逐一登记建档。这一工作要在7月31日前完成,并上报省安监局备案。 二、建立和落实易爆炸危险化学品风险管理制度 各有关企业要按照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标准要求,结合自身实际,制订易爆炸危险化学品风险管理制度,及时组织有关专业人员或聘请安全专家或委托有关安全中介机构,对涉及易爆炸危险化学品的作业活动和设施设备进行危险、有害因素识别和风险评价,研究确定和认真落实防范事故发生的工程技术、安全管理、培训教育和个体防护等控制措施,及时对有关从业人员进行宣传、培训。对发现的安全隐患,要立即下达隐患治理通知、限期治理,做到定治理措施、定责任人、定资金来源、定治理期限。凡存在不可控制的风险或不能及时整改的重大事故隐患,必须立即停产、限期解决,确保易爆炸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储存和使用安全。

安监总管三〔2011〕95号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公布 首批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学品名录的通知 安监总管三〔2011〕9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有关中央企业: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和《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工作的指导意见》(安委办〔2008〕26号)精神,进一步突出重点、强化监管,指导安全监管部门和危险化学品单位切实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工作,在综合考虑2002年以来国内发生的化学品事故情况、国内化学品生产情况、国内外重点监管化学品品种、化学品固有危险特性和近四十年来国内外重特大化学品事故等因素的基础上,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组织对现行《危险化学品名录》中的3800余种危险化学品进行了筛选,编制了《首批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学品名录》(见附件,以下简称《名录》),现予公布,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学品是指列入《名录》的危险化学品以及在温度20℃和标准大气压101.3kPa条件下属于以下类别的危险化学品: 1.易燃气体类别1(爆炸下限≤13%或爆炸极限范围≥12%的气体); 2.易燃液体类别1(闭杯闪点<23℃并初沸点≤35℃的液体); 3.自燃液体类别1(与空气接触不到5分钟便燃烧的液体); 4.自燃固体类别1(与空气接触不到5分钟便燃烧的固体); 5.遇水放出易燃气体的物质类别1(在环境温度下与水剧烈反应所产生的气体通常显示自燃的倾向,或释放易燃气体的速度等于或大于每公斤物质在任何1分钟内释放10升的任何物质或混合物); 6.三光气等光气类化学品。 二、涉及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储存装置,原则上须由具有甲级资质的化工行业设计单位进行设计。 三、地方各级安全监管部门应当将生产、储存、使用、经营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学品的企

鲁安监发〔2011〕140号蒸馏系统文件

关于印发蒸馏系统安全控制指导意见的通知 鲁安监发〔2011〕140号 来源:山东省安监局发布日期:2011-9-2 各市安监局,各县(市、区)安监局,各有关企业,有关设计、安全评价单位: 近年来,我省化工、医药生产企业产品后处理过程特别是蒸馏过程的事故时有发生,主要原因是,一些企业涉及高温、高压、易燃、易爆和有毒有害物料(特别是硝基化合物)蒸馏系统的安全控制措施不完善,安全操作规程执行不严格。为此,省安监局组织济南石油化工设计院和有关专家,研究制订了《蒸馏系统安全控制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以规范、指导全省化工、医药产品蒸馏系统的安全控制设计、改造和安全操作规程的修订工作,提升蒸馏操作系统的本质安全水平,有效防范蒸馏过程中事故的发生。现将《意见》印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贯彻落实。 一、全省涉及蒸馏操作的化工、医药生产企业要按照《意见》的要求,根据本企业蒸馏操作的物料和工艺特点,研究提出重点监控的工艺参数和安全控制措施,装备和完善安全控制设施(措施)及相应的自动控制系统,修订和完善蒸馏系统安全操作规程,并认真执行。 二、有关设计、安全评价单位要按照《意见》的要求,结合企业实际,对相应的建设项目和在役装置的蒸馏系统安全控制设施(措施)的

建设、配备和改造进行设计和安全评价。 三、各级安监部门要依据《意见》的要求,加强对辖区内有关企业蒸馏装置安全控制设施(措施)改造工作的指导和检查,督促有关企业和设计、安全评价单位落实《意见》要求。凡不落实《意见》要求的,一律按照《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国家安监总局令第16号)的规定予以处理。 四、对于萃取、结晶、干燥、蒸发、过滤等化工、医药产品的后处理操作,各有关企业要参照《意见》的要求,结合本企业实际,认真分析这些单元操作存在的危险性,制定和落实有针对性的安全控制措施,严防事故发生。 各有关单位如果发现《意见》存在问题,请认真研究提出处理意见,并及时反馈省安监局(危化处)。 附件:蒸馏系统安全控制指导意见.doc 二〇一一年九月一日

山东省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鲁安监发〔2012〕55号)

山东省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 (鲁安监发[2012]55号) 1 总则 1.1为严格规范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条件,做好全省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工作,根据《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和《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第41号,以下简称《办法》)等法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1.2本实施细则所称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以下简称企业),是指依法设立且取得工商营业执照或者工商核准文件从事生产最终产品或者中间产品列入《危险化学品目录》的企业。 中间产品,是指为满足生产的需要,生产一种或者多种产品作为下一个生产过程参与化学反应的原料,不包括在同台(套)反应器内多步化学反应连续进行、生成物质不断转化的中间产物。 1.3在全省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不包括中央企业及其直接控股企业的总部)应当依照本实施细则的规定取得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以下简称安全生产许可证)。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不得从事危险化学品的生产活动。 1.4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工作实行企业申请、两级发证、属地监管的原则。 1.5本实施细则实施过程中,《危险化学品目录》和国家及省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有新的规定的,应当及时执行新的规定。 2 安全生产许可实施机关 2.1省安监局负责全省行政区域内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工作,负责中央企业及其直接控股企业(不包括总部)、省管企业及其直接控股企业的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工作。 2.2各设区的市安监局(以下简称各市安监局)受省安监局委托,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由国家安监总局、省安监局负责以外企业的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工作。 在受委托的范围内,各市安监局接受国家安监总局和省安监局的指导、监督,以省安监局的名义实施许可,不得再委托其他组织和个人实施许可。 省、市安监局统称实施机关。 2.3委托颁发有关事项在新的规定发布实施前,仍按《山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安全生产(经营)许可证委托颁发办法》(鲁安监发[2006]79号)、《安全生产(经营)许可证委托颁发有关问题说明》(鲁安监函字[2006]82号)执行。 3 取得许可的安全生产条件 省安监局依据国家及省有关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有关规定,汇总编制了《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基本条件》(附件1)。企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应当符合以上条件的要求,国家及省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有其他规定的,还应当符合其规定。 4 企业申请 4.1申请提交部门 中央企业及其直接控股企业(不包括总部)、省管企业及其直接控股企业向省安监局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其他企业向所在地市安监局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 4.2初次申请 新建危险化学品生产建设项目的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申请,应当在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通过后10个工作日内提出,并提交下列文件、资料:

关于进一步加强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设计管理(安监总管三-2013-76)

关于进一步加强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设计管理的通知(安监总管三〔2013〕 76号) 2013-8-16 10:45:14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有关中央企业,有关设计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以下简称建设项目)安全设计管理,切实提升危险化学品企业本质安全水平,从设计源头遏制事故发生,现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严格建设项目设计单位资质要求 (一)建设项目的设计单位必须取得原建设部《工程设计资质标准》(建市〔2007〕86号)规定的化工石化医药、石油天然气(海洋石油)等相关工程设计资质。 (二)涉及重点监管危险化工工艺、重点监管危险化学品和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以下简称“两重点一重大”)的大型建设项目,其设计单位资质应为工程设计综合资质或相应工程设计化工石化医药、石油天然气(海洋石油)行业、专业资质甲级。 二、切实落实建设项目安全管理职责 (三)建设单位应委托具备国家规定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承担建设项目工程设计,依法申请建设项目的安全审查并办理相关手续。对实行工程监理的建设项目,应将安全施工质量一并委托监理。 建设单位在建设项目设计合同中应主动要求设计单位对设计进行危险与 可操作性(HAZOP)审查,并派遣有生产操作经验的人员参加审查,对HAZOP审查报告进行审核。涉及“两重点一重大”和首次工业化设计的建设项目,必须在基础设计阶段开展HAZOP分析。

(四)设计单位法定代表人对建设项目安全设计全面负责。设计单位应建立安全设计责任制,制定安全设计管理规定,明确各级管理岗位及设计岗位的安全设计职责,对建设项目的安全设计终身负责。应严格按照《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专篇编制导则》(安监总厅管三〔2013〕39号)的要求编制设计专篇,配合建设单位报送相关管理部门审查,并根据审查意见进行修改完善。 (五)施工单位必须按照审查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施工,并对安全设施的工程质量负责。 (六)安全监管部门应按照国家相关法规要求,对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安全设施设计及竣工验收等进行安全审查。参加审查的专家应具有建设项目的工程设计、生产运行或安全管理的相关经验,并具有相关专业高级技术职称。 三、强化安全设计过程管理 (七)在建设项目前期论证或可行性研究阶段,设计单位应开展初步的危险源辨识,认真分析拟建项目存在的工艺危险有害因素、当地自然地理条件、自然灾害和周边设施对拟建项目的影响,以及拟建项目一旦发生泄漏、火灾、爆炸等事故时对周边安全可能产生的影响。涉及“两重点一重大”建设项目的工艺包设计文件应当包括工艺危险性分析报告。 (八)在总体设计和基础工程设计阶段,设计单位应根据建设项目的特点,重点开展下列设计文件的安全评审: 1.总平面布置图; 2.装置设备布置图; 3.爆炸危险区域划分图; 4.工艺管道和仪表流程图(PID); 5.安全联锁、紧急停车系统及安全仪表系统; 6.可燃及有毒物料泄漏检测系统; 7.火炬和安全泄放系统;

《危险化学品企业事故隐查排查治理实施导则》(安监总管三〔2012〕103号)

《危险化学品企业事故隐查排查治理实施导则》 (安监总管三〔2012〕103号) 1 总则1 2 基本要求1 3 隐患排查方式及频次3 3.1 隐患排查方式3 3.2 隐患排查频次确定4 4 隐患排查内容5 4.1 安全基础管理5 4.2 区域位置和总图布置6 4.3 工艺管理6 4.4 设备管理7 4.5 电气系统7 4.6 仪表系统8 4.7 危险化学品管理8 4.8 储运系统9 4.9 消防系统9 4.10 公用工程系统10 5 隐患治理与上报10 5.1 隐患级别10 5.2 隐患治理10 5.3 隐患上报11 1 总则 1.1 为了切实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促进危险化学品企业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的长效机制,及时排查、消除事故隐患,有效防范和减少事故,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标准,制定本实施导则。 1.2 本导则适用于生产、使用和储存危险化学品企业(以下简称企业)的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 1.3 本导则所称事故隐患(以下简称隐患),是指不符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程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规定,或者因其他因素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存在可能导致事故发生或导致事故后果扩大的物的危险状态、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管理上的缺陷,包括: (1)作业场所、设备设施、人的行为及安全管理等方面存在的不符合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和相关规章制度规定的情况。 (2)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及相关制度未作明确规定,但企业危害识别过程中识别出作业场所、设备设施、人的行为及安全管理等方面存在的缺陷。 2 基本要求

2.1 隐患排查治理是企业安全管理的基础工作,是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风险管理要素的重点内容,应按照“谁主管、谁负责”和“全员、全过程、全方位、全天候”的原则,明确职责,建立健全企业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和保证制度有效执行的管理体系,努力做到及时发现、及时消除各类安全生产隐患,保证企业安全生产。 2.2 企业应建立和不断完善隐患排查体制机制,主要包括: 2.2.1 企业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全面负责,应保证隐患治理的资金投入,及时掌握重大隐患治理情况,治理重大隐患前要督促有关部门制定有效的防范措施,并明确分管负责人。 分管负责隐患排查治理的负责人,负责组织检查隐患排查治理制度落实情况,定期召开会议研究解决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及时向主要负责人报告重大情况,对所分管部门和单位的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负责。 其他负责人对所分管部门和单位的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负责。 2.2.2 隐患排查要做到全面覆盖、责任到人,定期排查与日常管理相结合,专业排查与综合排查相结合,一般排查与重点排查相结合,确保横向到边、纵向到底、及时发现、不留死角。 2.2.3 隐患治理要做到方案科学、资金到位、治理及时、责任到人、限期完成。能立即整改的隐患必须立即整改,无法立即整改的隐患,治理前要研究制定防范措施,落实监控责任,防止隐患发展为事故。 2.2.4 技术力量不足或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管理经验欠缺的企业应聘请有经验的化工专家或注册安全工程师指导企业开展隐患排查治理工作。 2.2.5 涉及重点监管危险化工工艺、重点监管危险化学品和重大危险源(以下简称“两重点一重大”)的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应定期开展危险与可操作性分析(HAZOP),用先进科学的管理方法系统排查事故隐患。 2.2.6 企业要建立健全隐患排查治理管理制度,包括隐患排查、隐患监控、隐患治理、隐患上报等内容。 隐患排查要按专业和部位,明确排查的责任人、排查内容、排查频次和登记上报的工作流程。 隐患监控要建立事故隐患信息档案,明确隐患的级别,按照“五定”(定整改方案、定资金来源、定项目负责人、定整改期限、定控制措施)的原则,落实隐患治理的各项措施,对隐患治理情况进行监控,保证隐患治理按期完成。 隐患治理要分类实施:能够立即整改的隐患,必须确定责任人组织立即整改,整改

山东省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工作管理办法(试行)鲁安监发[2011]124号

山东省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工作管理办法(试行)鲁安监发[2011]124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我省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以下简称安全标准化)评审工作,根据《国务院安委会关于深入开展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的指导意见》(安委[2011]4号)和省政府安委会《关于印发山东省深入开展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鲁安发[2011]13号)等文件和规定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山东省行政区域内金属非金属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以及冶金、有色、建材、机械、轻工、纺织、烟草、商贸等行业企业二、三级安全标准化评审管理工作。 第三条安全标准化评审实行企业自评、外部评审的方式。企业应当根据有关评审标准和评分细则,对本企业开展安全标准化工作情况进行评定,自评结束后申请外部评审定级。 外部评审由安监部门确定的安全标准化评审单位(以下简称评审单位)实施,评审单位应当在认定的评审范围内从事安全标准化评审工作。 第四条安全标准化二级企业由省安监局审核公告;三级企业由所在地设区的市级安监部门(以下简称市级安监部门)审核公告。 第二章安全标准化评审程序 第五条企业应当根据《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规范》(AQ/T9006-2010)和相关行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标准等进行安全标准化自评。 第六条企业自评达到安全标准化相应等级标准的,应按照有关规定向相应的安监部门提出申请: 申请安全标准化二级企业的,经所在地市级安监部门同意后,向省安监局提出申请; 申请安全标准化三级企业的,经所在地县级安监部门同意后,向所在地市级安监部门提出申请。

第七条省、市安监部门接到企业评级申请后,应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申请材料的合规性审查。材料符合要求的,由评审单位组织进行评审;不符合要求的,书面告知有关安监部门和申请企业,并说明原因。 没有相应安全标准化评审单位的行业,可由安监部门组织有关专家进行评审,相应专家应参加相应培训并在省安监局备案。 第八条评审单位收到企业申请材料后,应当按照《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规范》和相关行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要求,对企业的安全标准化体系进行审查,做出评审结论。需要企业整改的,应告知企业进行整改,企业完成整改后,编制评审报告并报相应安监部门。 第九条省、市安监部门对评审单位报送的评审报告及其他评审材料进行审核。审核合格的,由安监部门向社会公告并颁发安全标准化等级证书和牌匾;审核不合格的,安监部门应书面通知评审单位和申请企业并说明理由。 审核发现的问题,需评审单位补充说明相关事项的,评审单位应补充完善相关材料;需企业整改的,由评审单位通知企业进行整改,整改完成后可进行再次评审。 第十条安全标准化二、三级等级证书有效期为3年。证书有效期满需要延期的,企业应当于期满前3个月参照本办法有关规定申请复评。 安全标准化等级证书和牌匾式样由省安监局统一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一条取得安全标准化等级证书的企业,自取得评级之日起每年应至少开展一次对本企业标准化实施情况的自评;企业安全生产条件发生重大变化的,应及时更新、调整安全标准化体系。 年度自评报告及安全标准化体系变更等材料,企业应于完成报告和变更后30天内向原评审单位备案,评审单位收到相关备案材料后应及时向相关安监部门报告。 第三章评审单位及评审人员 第十二条省安监局不设立评审组织单位,各市级安监部门可根据情况自行决定是否设立评审组织单位。

山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山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 通知 【法规类别】法规规章清理 【发文字号】鲁安监发[2015]160号 【发布部门】山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发布日期】2015.12.18 【实施日期】2016.01.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山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鲁安监发〔2015〕160号) 各市安监局,各有关单位,中央驻鲁、省管企业: 省安监局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已经省局讨论通过,决定保留规范性文件35件,修订12件,废止41件,现予以公布。保留、修订的规范性文件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0年12月31日。 附件:省安监局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 山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2015年12月18日

省安监局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 一、保留规范性文件目录(35件) 1.《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评价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鲁安监发〔2010〕26号)统一登记号SDPR-2015-0370006; 2.《关于印发<山东省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管理办法>的通知》(鲁安监发〔2010〕38号)统一登记号SDPR-2015-0370007; 3.《山东省安监局关于印发<山东省安全评价机构档案管理规范>及<山东省安全评价技术服务合同(范本)>的通知》(鲁安监发〔2013〕80号)统一登记号SDPR-2015-0370008; 4.关于印发《山东省非煤矿山企业汛期水害防治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鲁安监发〔2008〕79号)统一登记号SDPR-2015-0370009; 5.关于印发《山东省非煤矿山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预防措施》的通知(鲁安监发〔2010〕43号)统一登记号SDPR-2015-03700010; 6.关于印发《山东省金属非金属矿山企业领导下井带班暂行规定》的通知(鲁安监发〔2010〕119号)统一登记号SDPR-2015-0370011; 7.《关于授予地下开采非煤矿山调度员(值班员)十项应急处置权的通知》(鲁安监发〔2010〕129号)统一登记号SDPR-2015-0370012; 8.《关于进一步做好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安全避险“六大系统”建设的通知》(鲁安监发〔2011〕152号)统一登记号SDPR-2015-0370013; 9.《关于进一步加强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鲁安监发〔2013〕86号)统一登记号SDPR-2015-0370014;

安监总管三〔2012〕31号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河北克尔化工有限 责任公司“2·28”重大爆炸事故情况的通报 安监总管三〔2012〕3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有关中央企业: 2012年2月28日上午9时4分左右,位于河北省石家庄市赵县工业园区生物产业园内的河北克尔化工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河北克尔公司)生产硝酸胍的一车间发生重大爆炸事故,造成25人死亡、4人失踪、46人受伤。这起事故是近一个时期以来危险化学品领域发生的伤亡最严重的事故。 依据有关规定,国务院安委会已对该起事故的查处实行挂牌督办,查处结果将及时向社会公布。为深刻吸取事故教训,进一步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工作,有效防范和坚决遏制类似事故发生,现将有关情况通报如下: 一、事故企业基本情况 河北克尔公司系民营企业,成立于2005年2月。该公司2009年3月开工建设的年产10000吨噁二嗪、1500吨2-氯-5-氯甲基吡啶、1500吨西林钠、1000吨N-氰基乙亚胺酸乙酯项目,总投资2.17亿元。一期工程包括一车间(硝酸胍)、二车间(硝基胍)、配电室、动力站(包括空压站和1台制冷机组)、固体库、一次水池和循环消防水池,设计单位为河北渤海工程设计有限公司(乙级资质),于2010年2月底竣工。河北克尔公司现有职工351人,2010年9月6日取得了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 二、事故简要经过 河北克尔公司一车间共有8个反应釜,依次为1-8号反应釜。原设计用硝酸铵和尿素为原料,生产工艺是硝酸铵和尿素在反应釜内混合加热熔融,在常压、175-220℃条件下,经8-10小时的反应,间歇生产硝酸胍,原料熔解热由反应釜外夹套内的导热油提供。实际生产过程中,将尿素改用双氰胺为原料并提高了反应温度,反应时间缩短至5-6小时。 事故发生前,一车间有5个反应釜投入生产。2月28日上午8时,该车间当班人员接班时,2个反应釜空釜等待投料,3个反应釜投料生产。8时40分左右,1号反应釜底部放料阀(用导热油伴热)处导热油泄漏着火;9时4分,

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评价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鲁安监发〔2010〕26号

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评价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 鲁安监发〔2010〕26号 各市安监局,各安全评价机构: 为认真贯彻落实《安全评价机构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22号),进一步加强安全评价监督管理工作,建立有效的安全评价过程控制和安全评价报告质量考核体系,切实提高安全评价质量,根据国家安监总局的要求,结合我省实际,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统一思想,提高对安全评价监管工作重要性的认识 安全评价是安全生产监管工作中一项十分重要的制度设计,企业通过安全评价,可以全面了解生产经营过程中存在的风险,发现安全管理方面存在的问题,排查设备、设施以及工艺过程方面存在的隐患。安全评价是全面、细致和专业化的安全生产大检查,是企业最大限度消除和整改各类隐患,全面提高安全管理水平的基础,也是安全生产行政许可的重要依据,在安全生产监管工作中发挥着非常重要的作用。 近年来,我省安全评价工作经过不断的探索、发展和规范,在制度建设和队伍建设等方面都取得了很大进展,形成了良好的工作局面。安全评价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在安全评价过程中,为企业提出了大量合理可行的安全管理对策和措施建议,在隐患排查治理,保障安全生产行政许可工作顺利实施等方面做出了积极的努力,为全省安全生产形势的持续稳定发挥了强有力的技术支撑作用。但是,在实际工作中也存在一些问题。有的评价机构过程控制不严格、不规范,对评价对象的真实情况调查不深,了解不细,安全管理和隐患整改的关键把握不准,评价报告质量不高。个别评价机构安全评价搞形式、走过场,甚至出现报告内容与实际不符的严重问题。这些问题的存在,使安全评价不能发挥应有的作用,影响了安全生产行政许可和隐患排查治理的工作质量。各级安监部门、评价机构必须充分认识安全评价在安全生产监管工作中的重要作用,加强对安全评价机构的资质条件、过程控制和报告质量的监督管理,针对存在的问题,完善标准,健全制度,努力促进全省安全评价工作实现“资质条件规范化、过程控制标准化、报告质量优质化”的目标。 二、加强监督,促使安全评价机构持续保持基本资质条件 《安全评价机构管理规定》对甲、乙级安全评价机构必须具备的资质条件做出了明确规定,各安全评价机构资质必须达到相应的基本条件。要在保证安全评价师和注册安全工程师配备比例的同时,确保其具有与申报业务相适应的专业能力。要加强业务培训和继续教育,不断提高安全评价人员的专业能力和水平。省安监局将进一步严格定期考核的程序和标准,加强监督检查,促使我省安全评价机构在人员、管理、设施设备等方面持续保持国家规定的基本资质条件。新申请甲、乙级资质的评价机构,应于每年5月向省安监局提出申请;需要增加业务范围的,每年8月向省安监局提出申请。评价机构资质发生变化的,要及时办理变更手续。各级安监部门要加强监督检查,发现安全评价机构不具备资质条件、超资质范围进行安全评价、转让租借资格证书,从业人员在两个以上安全评价机构从业等各类违法违规行为要及时上报。省安监局将依法对有违法违规行为的安全评价机构及其从业人员进行严肃处理,并向社会公布处理结果。 按照国家安监总局有关规定,省外甲级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在我省境内开展安全评价活动必须事先备案。省外安全评价机构原则上每年1月向山东省安监局递交《甲级资质安全评价机构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开展评价工作报告表》,以及安全评价资质证明、机构法人证明、安全评价人员资格证明等备案材料。经审查合格的,由省安监局出具备案证明(有效期一年),并向社会公布。未经备案的,不得在山东省境内从事安全评价活动。省外安全评价机构在山东省境内开展安全评价活动,应遵守山东省有关安全评价管理规定,接受各级安监部门的监督。省安监局每年对省外安全评价机构在我省所做的评价质量进行一次审查,评价报告质量不合格的,2年内不予备案。 三、规范评价行为,严格落实安全评价过程控制各项要求 安全评价过程控制是安全评价质量控制的重要手段。为建立完善安全评价过程控制考核体系,省安监局组织制定了《山东省安全评价过程控制考核标准(试行)》,根据安全评价工作实际,对安全评价过程控制“八要素”进行了分解、细化和补充完善,为规范安全评价行为建立了考核依据。

危化二、三级企业达标工作程序

上海市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生产标准化 二、三级企业达标工作程序 一、依据文件 《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标准》安监总管三〔2011〕93号文 《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工作管理办法》安监总管三〔2011〕145号文 《上海市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工作实施办法》沪安监管危化〔2011〕222号文 二、企业自评 企业成立安全生产标准化领导小组,组织领导和推动本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工作。其间,可组织人员或聘请标准化专家、评审机构对照《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标准》(以下简称《评审标准》),对安全生产条件及安全管理现状进行诊断,确定适合本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的具体要素,编制诊断报告,提出诊断问题、隐患和整改建议,并进行整改。 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运行一段时间后,主要负责人应组建自评工作组,对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与《评审标准》的符合情况和实施效果开展自评,形成自评报告。自评工作组应至少有2名自评员。 三、评审申请

(一)申请资格 企业自评结果符合以下申请条件,并经区县安监局同意(在申请材料相应栏目签章后),方可提出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评审申请。 (1)申请安全生产标准化三级企业达标评审的条件为: ①已依法取得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相应安全生产行政许可; ②已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1年(含)以上,并按规定进行自评,自评得分在80分(含)以上且每个A级要素自评得分均在60分(含)以上; ③至申请之日前1年内未发生人员死亡的生产安全事故,或者造成1000万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爆炸、火灾、泄漏、中毒事故。 (2)申请安全生产标准化二级企业达标评审的条件为: ①已依法取得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相应安全生产行政许可; ②已通过安全生产标准化三级企业评审并持续运行2年(含)以上,或者安全生产标准化三级企业评审得分在90分(含)以上; ③从事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活动5年(含)以上,至申请之日前3年内未发生人员死亡的生产安全事故,或者10人以上重伤事故,或者1000万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爆炸、火灾、泄漏、中毒事故。 (二)申请提交材料 申请二级、三级达标评审的危化品企业,向市协会申请安全生产标准

关于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和试生产方案备案工作的意见(鲁安监发[2008]2号)

关于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和试生产(使用)方案备案工作的意见 鲁安监发[2008]2号 各市安监局,中央驻鲁和省管企业,有关设计、施工和监理单位,有关安全评价机构:为深入贯彻《安全生产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44号)、《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第8号,以下简称《办法》),依法规范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行为,根据《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和试生产(使用)方案备案工作的意见》(安监总危化[2007]121号,以下简称《意见》),结合我省实际,现就全省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和试生产(使用)方案备案工作提出如下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安全许可范围 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的新建、改建、扩建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装置和设施,伴有危险化学品产生的化学品生产装置和设施的建设项目(以下简称建设项目)。不包括下列建设项目: (一)危险化学品的勘探、开采及其辅助的储存; (二)石油、天然气长输管道及其辅助的储存; (三)城镇燃气辅助的储存; (四)实验室研制、中间试验和工业化试验等以产品试制和对技术、工艺或设备等进行适应性试验但不以产品销售为目的的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储存; (五)局部更新在役装置和设施的大修理以及日常养护、维护工程,不降低在役装置和设施安全性能的小型技术革新改造工程(总投资在50万元以下)、单台(套)设备和设施的更新改造工程等; (六)危险化学品经营单位零售店面的备货库房; (七)法律、法规和国家及省规定的其他建设项目。 二、分级实施制度 省安监局负责指导、监督全省行政区域内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的安全许可工作,负责实施《办法》规定应由国家安监总局负责实施以外的下列建设项目的安全许可:

安监总管三(2013)88号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 加强化工过程安全管理的指导意见 安监总管三〔2013〕8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有关中央企业: 化工过程(chemical process)伴随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物料和产品,涉及工艺、设备、仪表、电气等多个专业和复杂的公用工程系统。加强化工过程安全管理,是国际先进的重大工业事故预防和控制方法,是企业及时消除安全隐患、预防事故、构建安全生产长效机制的重要基础性工作。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和《国务院关于坚持科学发展安全发展促进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的意见》(国发〔2011〕40号)精神,加强化工企业安全生产基础工作,全面提升化工过程安全管理水平,现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化工过程安全管理的主要内容和任务 (一)化工过程安全管理的主要内容和任务包括:收集和利用化工过程安全生产信息;风险辨识和控制;不断完善并严格执行操作规程;通过规范管理,确保装置安全运行;开展安全教育和操作技能培训;严格新装置试车和试生产的安全管理;保持设备设施完好性;作业安全管理;承包商安全管理;变更管理;应急管理;事故和事件管理;化工过程安全管理的持续改进等。 二、安全生产信息管理 (二)全面收集安全生产信息。企业要明确责任部门,按照《化工企业工艺安全管理实施导则》(AQ/T3034)的要求,全面收集生产过程涉及的化学品危险性、工艺和设备等方面的全部安全生产信息,并将其文件化。 (三)充分利用安全生产信息。企业要综合分析收集到的各类信息,明确提出生产过程安全要求和注意事项。通过建立安全管理制度、制定操作规程、制定应急救援预案、制作工艺卡片、编制培训手册和技术手册、编制化学品间的安全相容矩阵表等措施,将各项安全要求和注意事项纳入自身的安全管理中。 (四)建立安全生产信息管理制度。企业要建立安全生产信息管理制度,及时更新信息文件。企业要保证生产管理、过程危害分析、事故调查、符合性审核、安全监督检查、应急救援等方面的相关人员能够及时获取最新安全生产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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