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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江苏省第五期“333高层次人才培养工程”专项资金管

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江苏省第五期“333高层次人才培养工程”专项资金管
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江苏省第五期“333高层次人才培养工程”专项资金管

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江苏省第五期“333高层次人才培养工程”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省辖市人才办、财政局,省各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

现将《江苏省第五期“333高层次人才培养工程”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江苏省第五期“333高层次人才培养工程”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省财政厅

省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016年4月13日

附件

江苏省第五期“333高层次人才培养工程”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实施江苏省第五期“333高层次人才培养工程”的意见》(苏办发〔2016〕17号)精神,切实加强全省高层次人才队伍建设工作,根据省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江苏省第五期“333高层次人才培养工程”选拔、培养与管理暂行办法》(苏人才办〔2016〕7号)的要求,省财政设立江苏省第五期“333高层次人才培养工程”专项资金(以下简称“培养资金”)。为加强培养资金管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培养资金的使用范围包括:

(一)用于培养对象的科研项目资助;

(二)用于第一、二、三层次培养对象的补助;

(三)用于组织培养对象进修、培训等。

第三条培养资金由省财政预算安排,省人才办、省财政厅共同管理。培养期内,培养资金当年如有结余,结转下年使用;培养期满,培养资金如有结余,予以收回。

第四条培养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应坚持“公开透明、严格程序、规范管理、专款专用”的原则,服务于高层次人才培养工作,体现财政资金的导向和带动作用。

第二章职责分工

第五条省人才办的主要职责是:负责培养对象的选拔、培养与管理,提出培养对象项目资助金额,组织培养对象进修、培训等。

省财政厅的主要职责是:编制培养资金年度预算,审核、分配、下达年度培养资金,会同省人才办对培养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开展绩效评价。

第六条各省辖市人才办、财政局及省主管部门的主要职责是:审核和申报培养对象项目资助经费申请书;受省人才办委托,与受资助培养对象及所在单位签订项目资助合同;及时向培养对象所在单位拨付培养资金;对培养对象执行资助合同情况进行考核;总结上报培养对象项目实施情况。

第七条培养对象所在单位的主要职责是:及时向培养对象拨付培养资金,落实项目实施的配套条件,

及时报告项目实施情况以及其他重要情况,接受省、市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三章具体范围与标准

第八条培养资金资助“333高层次人才培养工程”培养对象,具体范围为:

(一)培养对象主持的重点科研项目,优先资助国家、省重点研究课题和开发项目,主要包括:1.科研项目配备必要的仪器、设备和工程费;

2.成果转化过程中的中间试验,小批量生产所需的检测手段、主要设备、材料、工装试验费等方面的支出;

3.引进国外技术的消化、吸收、创新所需购置的相关技术软件、检测手段、样品样机、仪器、材料及试验费等;

4.申请专利,出版有重大理论突破的学术专著,在国内外重要学术刊物和权威学术刊物上发表论文所需费用;

5.参加国际权威机构组织的学术会议、国际论坛等交流活动所需相关费用;

6.开展国际和地区科技交流与合作所需相关费用。

培养期内,对列入第一层次的培养对象,省财政择优给予30200万元的科研项目资助;对列入第二层次的培养对象,省财政择优给予20100万元的科研项目资助;对列入第三层次的培养对象,省财政对不超过1000名的培养对象择优给予320万元的科研项目资助。

(二)培养期内,对培养对象发放一定补助。对列入第一、二层次的培养对象,每人每月分别发放补助1万元、3000元,由省财政负担;对列入第三层次的培养对象,每人每年发放补助6000元,省有关部门的培养对象由省财政负担,各市的培养对象由所在地负担。补助主要用于资助培养对象购置图书资料等。

(三)组织培养对象进修、培训等,包括:

1.组织高级访问学者进修。选派培养对象到世界知名大学、研究机构、跨国公司担任高级访问学者,或到国家重点学科、重点实验室等学习进修。高级访问学者进修时间为半年,资助金额为37万元;

2.组织培养对象参加境内外培训;

3.组织培养对象健康检查和考察休养。

第四章申报、审批和执行

第九条培养对象申请科研项目资助,须按规定的内容与要求认真填写江苏省“333高层次人才培养工程”培养对象项目资助经费申请书,并提交有关材料,经所在单位审核同意,分别报各省辖市人才办、财政局及省主管部门。各省辖市人才办、财政局及省主管部门初审后,报省人才办。

省人才办组织专家评审,经“江苏省333高层次人才培养工程”专家委员会审议后,提出资金资助人选及金额,报省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审定。根据省人才工作领导小组的意见,省人才办委托各省辖市人才办、省主管部门与资助对象及所在单位签订项目资助合同。

第十条培养对象申请担任高级访问学者,须按江苏省政府留学奖学金的相关规定程序填报申请,经专家评审通过后,由省人才办将高级访问学者人选及资助金额,报省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审定。高级访问学者须与省人才办委托的相关部门、所在单位签订江苏政府留学奖学金协议书。

第十一条根据省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审定的结果,省财政厅将项目资金、补助指标下达至各省辖市财政局、省有关部门,由各省辖市财政局、省有关部门根据项目资助合同、培养对象执行合同情况以及省、市人才办和省有关部门的考核检查情况,分批拨付资金。省财政厅将高级访问学者进修资助资金、培训、考察休养经费等指标下达至省委组织部或培训组织单位,由省委组织部或培训组织单位统一支付。

第五章资金使用、管理和监督

第十二条对科研项目的资助期限一般为2年,资助经费额度一次核定,根据项目实施计划一年或分两年下达资助指标。凡资助资金总额在20万元以上的,培养对象每年年底需向各省辖市人才办、省主管部门报告项目阶段成果、资金使用情况和第二年使用计划;项目完成后,培养对象需及时报送资金使用决算,经所在单位和各省辖市人才办、省主管部门审核后,报送省人才办。

第十三条对培养对象实行目标考核制度。培养对象要制定工作目标和年度工作计划,与所在单位签订双向目标责任书,纳入培养对象年度工作考核内容。培养对象所在单位每年应对培养对象进行一次考核,并将考核结果报各省辖市人才办、省主管部门。

第十四条各省辖市人才办、财政局及省主管部门应认真履行职责,加强对培养资金的管理和监督,保证专款专用。并在认真检查的基础上,于当年12月底前,将本市或本系统培养资金年度使用情况、项目进展情况分别报省人才办、省财政厅。

第十五条省人才办、省财政厅将对培养资金的使用管理情况进行跟踪检查,发现培养对象不及时开展项目研究工作或所在单位承诺保证条件不能落实、不支持培养对象的,终止项目资助合同,并停止拨款。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培养对象,由所在单位提出意见,经所在省辖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省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报省人才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取消其培养资格,追回已经下拨的资助资金,并不再接受该培养对象及所在单位的申报:

(一)弄虚作假、剽窃他人成果,以不正当手段骗取荣誉以及其他严重违反学术道德和职业操守行为;

(二)未经组织同意,出国逾期不归或擅自脱离原单位;

(三)因个人责任给国家造成重大损失的。

违法违规行为按《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和《江苏财政监督办法》等进行处理、处罚。

第六章附则

第十六条本办法自2016年5月15日起实施。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江苏省第四期“333高层次人才培养工程”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苏财规〔2011〕40号)同时废止。

来源:https://www.wendangku.net/doc/196535519.html,/fg/detail2019560.html

江苏省财政厅关于贯彻实施《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规范(试行)》的通知

江苏省财政厅关于贯彻实施《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规范(试 行)》的通知 【法规类别】行政事业财务管理 【发文字号】苏财会[2014]74号 【发布部门】江苏省财政厅 【发布日期】2014.12.04 【实施日期】2014.12.04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江苏省财政厅关于贯彻实施《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规范(试行)》的通知 (苏财会〔2014〕74号) 各市、县财政局,省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提高行政事业单位内部管理水平,规范内部控制,加强廉政风险防控机制建设,2012年11月,财政部印发了《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规范(试行)》(财会〔2012〕21号,以下简称“内控规范”),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为进一步贯彻落实财政部有关工作要求,全面推动我省贯彻实施内控规范,特提出以下意见。 一、领会贯彻实施内控规范的重要意义 内控规范通过制度建设、实施措施和执行程序实现对行政事业单位经济活动风险的防范和管控,将内部控制的基本原理与行政事业单位的实际情况相结合,并将制衡机制嵌

入到内部管理制度中,对于提高单位管理水平,改进公共服务的质量和效率,规范财经秩序,推进财政规范化、科学化、信息化管理,建设服务型政府都具有重要意义。 贯彻实施内控规范,一是有利于提高各部门、各单位领导班子对内部控制工作的重视程度,增强风险管控意识以及强化内部控制的自觉性。二是有利于各单位建章立制,堵塞漏洞,消除隐患,保护国有资产安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维护社会公众利益。三是有利于将预算、收支、资产、基建、政府采购、经济合同等行政事业单位重点管控业务和事项纳入统一的管控体系,实现财政管理各相关政策规定的有机衔接,全面提升行政事业单位的风险防控和内部管理水平,科学有效地预防腐败。

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江苏省第五期“333高层次人才培养工程”专项资金管

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江苏省第五期“333高层次人才培养工程”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省辖市人才办、财政局,省各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 现将《江苏省第五期“333高层次人才培养工程”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江苏省第五期“333高层次人才培养工程”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省财政厅 省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016年4月13日 附件 江苏省第五期“333高层次人才培养工程”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实施江苏省第五期“333高层次人才培养工程”的意见》(苏办发〔2016〕17号)精神,切实加强全省高层次人才队伍建设工作,根据省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江苏省第五期“333高层次人才培养工程”选拔、培养与管理暂行办法》(苏人才办〔2016〕7号)的要求,省财政设立江苏省第五期“333高层次人才培养工程”专项资金(以下简称“培养资金”)。为加强培养资金管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培养资金的使用范围包括: (一)用于培养对象的科研项目资助; (二)用于第一、二、三层次培养对象的补助; (三)用于组织培养对象进修、培训等。 第三条培养资金由省财政预算安排,省人才办、省财政厅共同管理。培养期内,培养资金当年如有结余,结转下年使用;培养期满,培养资金如有结余,予以收回。 第四条培养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应坚持“公开透明、严格程序、规范管理、专款专用”的原则,服务于高层次人才培养工作,体现财政资金的导向和带动作用。 第二章职责分工 第五条省人才办的主要职责是:负责培养对象的选拔、培养与管理,提出培养对象项目资助金额,组织培养对象进修、培训等。 省财政厅的主要职责是:编制培养资金年度预算,审核、分配、下达年度培养资金,会同省人才办对培养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开展绩效评价。 第六条各省辖市人才办、财政局及省主管部门的主要职责是:审核和申报培养对象项目资助经费申请书;受省人才办委托,与受资助培养对象及所在单位签订项目资助合同;及时向培养对象所在单位拨付培养资金;对培养对象执行资助合同情况进行考核;总结上报培养对象项目实施情况。 第七条培养对象所在单位的主要职责是:及时向培养对象拨付培养资金,落实项目实施的配套条件,

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卫生和计划生

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江苏省物价局关于深化城镇基本医疗保 险支付方式改革的指导意见 【法规类别】社会福利与社会保障 【发布部门】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江苏省物价局 【发布日期】2015.08.03 【实施日期】2015.08.03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江苏省物价局关于深化城镇基本医疗保险支付方式改革的指导意见 各市、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卫生计生委、物价局: 为深化基本医疗保险支付方式改革,更好地发挥医保支付对医疗服务供需双方的引导和对医疗费用的制约作用,提高基金使用效率,根据《省委省政府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建设现代医疗卫生体系的意见》(苏发﹝2015﹞3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城市公立医院综合改革试点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38号)的要求,结合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城镇医保支付方式改革的目标任务和基本原则

全省各统筹地区应结合基金收支预算管理,全面开展医疗保险付费总额控制,到2015年底,覆盖区域内50%以上的定点医疗机构,并逐步扩大到所有定点医疗机构。积极推进门诊统筹按人头付费,总结推广病种分值付费,大力推行住院、门诊大病按病种付费,有条件的地区,按病种付费的病种力争达到100个。建立健全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与医疗机构的谈判协商机制与风险分担机制,到2020年,逐步建成与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发展相适应,激励与约束并重的复合式医保支付制度。 城镇医保支付方式改革的基本原则是: (一)科学合理。总额控制指标和病种支付标准要以定点医疗机构历史结算数据和基金预算为基础,统筹考虑成本上涨、基金收支、医疗服务变化及分级诊疗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发展等情况,进行科学测算并合理确定。 (二)总额控制。坚持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结余的原则,合理确定支付标准,保障参保人员基本医疗需求,合理利用医疗卫生资源,控制医疗费用过快增长。 (三)激励约束。建立结余转用、超支分担的激励约束机制,完善监督考核办法,提高定点医疗机构控制成本和规范医疗行为的主动性、积极性。 (四)谈判协商。建立健全医保经办机构与定点医疗机构的谈判协商机制,通过谈判合理确定总额控制指标、病种支付标准以及按人头付费标准等关键指标。 (五)强化管理。全面推进医疗保险智能监控,发挥医保监控作用,维护参保人员权益,确保付费方式改革后医疗服务水平不降低、质量有保障。 二、深入开展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复合式支付方式改革 (一)稳妥实行基本医疗保险支付总额控制 1、合理确定统筹地区总额控制指标。统筹地区要综合考虑三年以上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符合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住院费用结算情况,结合年度基金收支预算安排,在按当年统筹基金筹集总额的5%提取风险调剂金和当年统筹基金总额(不含参保单位和个人一

江苏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江苏省财政厅关于调整省级机关公费医疗

江苏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江苏省财政厅关于调整省级机关 公费医疗用药范围的通知 【法规类别】工资福利与劳动保险 【发文字号】苏劳社医管[2008]5号 【发布部门】江苏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江苏省财政厅 【发布日期】2008.05.13 【实施日期】2008.06.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江苏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江苏省财政厅关于调整省级机关公费医疗用药范围的通知 (苏劳社医管[2008]5号) 省各委、办、厅、局,各定点医疗机构,各有关单位: 省级机关处级及处以下干部职工和退休人员公费医疗(以下简称省级机关公费医疗)用药范围目前使用的是1998年省卫生厅、省财政厅印发的《江苏省公费医疗药品报销范围》(第三版),由于长期未做调整,其中部分药品已不适应临床医疗需求。为进一步适应临床需要,保证基本医疗,切实减轻省级机关患者的个人负担,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根据江苏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基本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药品目录的通知》(苏劳社〔2005〕33号)精神,经研究决定,将省级机关公费医疗用药范围调整到《江苏省基本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药品目录》。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1、自2008年6月1日起省级机关公费医疗的用药范围调整到《江苏省基本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药品目录》。今后《药品目录》的调整由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会省财政厅研究制定。 2、凡《江苏省基本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药品目录》中属《江苏省公费医疗药品报销范围》(第三版)的药品品种,仍然实行个人零自付。 在《江苏省基本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药品目录》范围以内、但不在《江苏省公费医疗药品报销范围》(第三版)的、原由个人全额自付的、新扩充的药品品种,暂参照《南京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用药目录》的个人负担比例执行。 不在《江苏省基本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药品目录》范围、但在《江苏省公费医疗药品报销范围》(第三版)以内的继续保留的药品品种,仍继续使用并实行个人零自付。 3、请各定点医疗机构及时做好与省医保中心药品库的比对工作,确保药品范围调整工作如期顺利进行。请各享受和参加省级机关公费医疗的单位积极协助,共同做好药品范围调整的宣传和解释工作。 附件一:《江苏省基本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药品目录》(略) 附件二:保留原公费医疗药品品种(87种) 二OO八年五月十三日 附表二: 保留原公费医疗药品品种(87种) (未含在医保目录范围内)

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发展和改革委

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江苏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失业保险支持企业稳定岗位有关问题的实施意见 【法规类别】招工与就业 【发文字号】苏人社发[2015]15号 【发布部门】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江苏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发布日期】2015.02.02 【实施日期】2015.02.02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江苏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失业保险支持企业稳定岗位有关问题的实施意见 (苏人社发[2015]15号) 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发展和改革委、经济和信息化委: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优化企业兼并重组市场环境的意见》(国发〔2014〕14号)和省政府有关文件精神,在调整优化产业结构中更好地发挥失业保险预防失业、促进就业作用,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失业保险支持企业稳定岗位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14〕76

号)要求,现就做好失业保险支持企业稳定岗位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政策范围 对采取有效措施不裁员、少裁员,稳定就业岗位的企业,由失业保险基金给予稳定岗位补贴(以下简称“稳岗补贴”)。补贴政策主要适用以下企业: (一)实施兼并重组企业。指按《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优化企业兼并重组市场环境的意见》(国发〔2014〕14号)等要求,在日常经营活动之外发生法律结构或经济结构重大改变的交易,并使企业经营管理控制权发生转移,包括实施兼并、收购、合并、分立、债务重组等经济行为,并已办理相应工商登记或取得相关部门批准的企业。 (二)化解产能过剩企业。指按《国务院关于化解产能严重过剩矛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3〕41号)、《省政府关于化解产能过剩矛盾的实施意见》(苏政发〔2013〕162号)等相关规定,列入国家和地方各级政府化解钢铁、水泥、平板玻璃、电解铝和船舶等行业过剩产能计划的企业。

江苏省财政厅关于做好2018年政府购买服务工作的通知

江苏省财政厅关于做好2018年政府购买服务工作的通知 【法规类别】政府采购 【发文字号】苏财购[2018]12号 【发布部门】江苏省财政厅 【发布日期】2018.03.19 【实施日期】2018.03.19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江苏省财政厅关于做好2018年政府购买服务工作的通知 (苏财购〔2018〕12号) 各设区市、县(市)财政局: 为深入贯彻中央和省关于政府购买服务的政策要求,进一步规范政府购买服务范围边界和购买目录,努力实现政府购买服务力度进一步加大、范围进一步拓展、购买绩效进一步提升,扎实推进我省政府购买服务工作,现就做好2018年政府购买服务工作通知如下: 一、规范政府购买服务范围。政府购买服务内容应当严格限制在属于政府职责范围、适合采取市场化方式提供、社会力量能够承担的服务事项,重点是有预算安排的基本公共服务项目。各地要严格执行国务院《关于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指导意见》

(国办发〔2013〕96号),按照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规定的内容范围开展政府购买服务,不得超范围或变相将不属于政府购买服务范围的货物、工程和基础设施建设、融资行为列入政府购买服务范围。科学制定并适时完善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实行动态调整并向社会公开。 二、抓好重点领域购买服务工作。各地要加大公共教育、劳动就业服务、人才服务、社会保险、社会救助、养老服务、残疾人服务、医疗卫生、人口和计划生育、住房保障、公共文化、公共体育、公共交通运输、三农服务、环境治理、城市维护、社会管理性服务、技术性服务等重点领域政府购买服务的推进力度,加强重大项目的跟踪管理。 三、严格政府购买服务预算管理。政府购买服务要坚持先有预算、后购买服务,所需资金应当在既有年度预算中统筹考虑,不得把政府购买服务作为增加预算单位财政支出的依据。各级

江苏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江苏省财政厅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

江苏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江苏省财政厅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若干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 【法规类别】保险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苏人社规[2016]1号 【发布部门】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江苏省财政厅 【发布日期】2016.06.21 【实施日期】2016.06.2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江苏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江苏省财政厅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若干问 题处理意见的通知 (苏人社规〔2016〕1号) 各市、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人事、财务部门: 为规范推进我省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现就具体实施中若干问题的处理意见通知如下: 一、关于缴费工资、视同缴费和欠费补缴问题 (一)暂不能按《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关于贯彻落实〈省政府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苏人社发〔2015〕224号)

有关规定确定个人缴费工资的参保人员,其缴费工资按上一年度本人工资收入和规定的缴费工资上、下限确定。 (二)每年1月1日至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正式公布期间,缴费工资上、下限仍延用上年度标准,待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公布后的次月,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新公布的缴费基数上、下限核定有关单位和人员新的缴费工资基数。 (三)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2014年10月1日前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计算的机关事业单位工作年限作为视同缴费年限。改革后,不再开具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视同缴费证明。 (四)参保单位和参保人员补缴欠缴的基本养老保险费本息时,利息

江苏省财政厅关于2017年度省本级预算执行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江苏省财政厅关于2017年度省本级预算执行管理有关问题的 通知 【法规类别】预算管理 【发文字号】苏财库[2016]66号 【发布部门】江苏省财政厅 【发布日期】2016.12.19 【实施日期】2016.12.19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江苏省财政厅关于2017年度省本级预算执行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苏财库[2016]66号) 省各部、委、办、厅、局,各直属单位,各省级国库集中支付代理银行: 为贯彻落实《预算法》关于“各部门各单位是本部门本单位预算执行主体,负责本部门本单位的预算执行,并对执行结果负责”的有关要求,根据国务院关于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的精神和财政部支出经济分类科目改革要求,我厅对2017年度省本级预算执行管理业务流程进行了调整完善,适度扩大预算单位用款自主权,加大事前、事中、事后财政监管力度,在保障资金支付安全的基础上,进一步提高财政资金运行的效率和效益。现就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关于政府收支科目经济分类

(一)省本级预算执行管理信息系统在政府收支科目经济分类的类级、款级科目之间增设“款级控制科目”(详见附件),以便与2018年实施《支出经济分类科目改革试行方案》相衔接。在2017年度预算执行过程中,涉及款级控制科目之内的调整事项,由预算单位自行办理;涉及款级控制科目之间的调整事项,由预算单位向我厅申请办理。 (二)各预算单位的预算执行、会计核算和决算编制、公开等事项,均按财政部《2017年政府收支分类科目》中支出经济分类款级科目进行。 二、关于用款计划和资金支付 (三)对于基本支出用款计划,分为财政自动生成和单位自编两种形式。附件中加“*”标注的款级科目,由我厅根据部门预算可执行指标按序时进度自动生成用款计划,预算单位对自动生成不足的部分可补充编制,报我厅对口业务处审核后,由国库处审批下达一并使用。 (四)对于项目支出用款计划,由预算单位根据实际用款需要及项目管理要求编报。 (五)基本支出支付方式在附件中已明确规定的,按规定执行;未规定的,由单位自行选择。项目支出原则上采用直接支付方式。

江苏省物价局、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全省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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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物价局、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全省公办普通高中收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标 签】收费管理,公办普通高中,收费标准 【颁布单位】江苏省物价局,江苏省财政厅 【文 号】苏价费﹝2007﹞247号 【发文日期】2007-08-14 【实施时间】2007-08-14 【 有效性 】全文有效 【税 种】其他 各市物价局、财政局、教育局: 为加强公办普通高中收费管理工作,规范收费行为,促进高中教育健康发展,维护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根据《教育法》、《价格法》和原国家教委、国家计委、财政部《普通高级中学收费管理暂行办法》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现就规范全省公办普通高中收费管理通知如下: 一、公办普通高中收费项目。公办普通高中收费项目为学费、择校费、代办费、服务性收费。其中代办费范围为教材(含磁带)、簿本、讲义、体检费、校服费(农村中学不作要求)、军训服装费、社会活动实践费(仅限门票费、交通费、住宿费)。服务性收费项目为寄宿生住宿费、伙食费、毕业班补课费(从高二年级开始)、取暖费(仅限淮河以北地区冬季供暖的学校)。 二、公办普通高中收费管理权限。 (一)收费项目管理:高中收费项目由国家和省制定,市、县(市、区)不得自行设立高中收费项目。 (二) 收费标准管理: 1、 高中阶段教育应以政府投入为主。高中学费在省规定标准范围内,由各省辖市教育部门提出意见,价格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办学条件进行审核,并考

虑学生家庭承受能力,履行定调价相关程序后,三部门共同报省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并报省价格、财政、教育部门备案。 我省公办普通高中学费标准仍按省教育厅、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调整中小学杂费标准和普通高中招生收费实行并轨的通知》(苏教财[2000]39号、苏价费[2000]167号、苏财综[2000]88号)规定执行。关于星级高中收费问题,凡已经评估确认的四星级、三星级高中按原规定的省重点中学标准收费;二星级高中,按市重点中学标准收费;二星级以下高中按一般高中收费标准收费。 2、高中择校生的比例和择校费标准在省规定的范围内,由各省辖市价格、财政、教育部门提出具体方案,报省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从2007年秋学期新生入学起,学校对择校生收取择校费后不得再收取学费,老生仍按原有规定执行。有条件的地方要逐步降低择校生的比例和择校费标准。高中择校费最高标准为:苏南、苏中八市每生不超过3万元,苏北五市每生不超过2.5万元;择校生比例以学校为单位计算,每个学校招收择校生的比例最高不得超过实际招生总人数的30%,现有比例已低于此标准的不得提高。各地要从严控制择校生比例,不得在统招生和择校生之外以自费、旁听、借读、非计划生、捐资助学生等名义招收学生;不得以收取赞助费等名义超标准收取择校费。 3、学校根据教学计划和教学大纲要求为学生代办教材、簿本等,可收取代办费。代办费遵循“据实收取、不得盈利、按班结算、多退少补”的原则,具体标准由各省辖市制定,报省备案。学校代办项目所取得的让利部分,应全部充抵代办费支出,学期结束前与学生结算,并向学生家长公布代办费结算清单。 4、学校收取服务性收费应遵循“学生自愿和非营利”的原则,具体标准由各省辖市制定,报省备案。 三、加强高中收费行为的管理。 (一)学费、住宿费按学期收取,不得跨学期一次性收取。择校费由学校在学生入学时一次性收取。 (二)学校除收取学费、择校费、代办费、服务性收费和省规定的考试费用外,未经省价格、财政、教育部门批准,不得擅自立项再向学生收取其他任何费用。 (三)教育培养成本由人员支出、公用支出、对个人和家庭补助支出、固定资产折旧四部分构成。不包括灾害损失、事故和校办产业等非正常办学费用支出。生均教育培养成本测算按《江苏省中小学教育定价成本监审办法(试行)》规定执行。

江苏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江苏省省级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

江苏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江苏省省级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省各部、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 为贯彻落实中央《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以及《江 苏省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的有关规定》,进一步加强和规范省级机关差旅费管理,参照((中央和国家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结合我省实际,我们制定了《江苏省省级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向我们反映。 请各市、县 (市)财政局参照本办法,结合实际情况,抓紧修订本地党政机关 差旅费管理办法,并报省财政厅备案。 附件 :江苏省省级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 江苏省财政厅 2014 年 3 月 26 日

江苏省省级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省级机关国内差旅费管理,推进厉行 节约反对浪费,根据《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参照《中央和国家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并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省级党政机关、人大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以及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各民主党派、工商联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 (以下简称省级单位 )。 第三条差旅费是指省级单位工作人员临时到常驻地以外地区公务出差所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第四条各省级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公务出差审批制度,出差必须按规定报经批准,从严控制出差人数和天数 ;严格差旅费预算管理,控制差旅费支出规模 ;严禁无实质内容、无明确公务目的的差旅活动,严禁以任何名义和方式变相旅游,严禁异地部门间无实质内容 的学习交流和考察调研。 第五条省财政厅以财政部公布的分地区、分级别、分项目差旅费标准为基础,结合本省实际制定差旅费标准,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物价及消费水平变动情况适时调整。 第二章城市间交通费 第六条城市间交通费是指工作人员因公到常驻地以外地区

江苏省财政厅派驻统一管理意见

江苏省财政厅派驻统一管理意见 中共江苏省财政厅党组、省纪委驻省财政厅纪检组 关于贯彻落实《关于对省纪委省监察厅派驻机构实行统一管理的实施意见》的实施办法 苏财党[2006]4号 为深入贯彻落实《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纪委、省委组织部、省编办、省人事厅、省监察厅〈关于对省纪委省监察厅派驻机构实行统一管理的实施意见〉的通知》(苏办发〔2005〕21号,以下简称《实施意见》)精神,根据省纪委要求,结合财政厅实际,现对驻厅纪检组监察室实行统一管理后的工作,提出以下实施办法: 一、总体工作要求 实行统一管理后,驻厅纪检组监察室由省纪委省监察厅直接领导,业务及干部工作由省纪委省监察厅统一管理,实施监督和查办案件工作直接受省纪委省监察厅领导,重要情况和问题直接向省纪委省监察厅请示、报告。厅党组和行政领导班子对厅机关及直属单位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支持并自觉接受驻厅纪检组监察室的监督。驻厅纪检组监察室按照职责要求,强化监督职能,加强对厅党组和行政领导班子及其成员的监督,并自觉接受广大党员干部的监督,协助厅党组和行政领导班子组织协调党风廉政建

设和反腐败工作,确保厅机关及直属单位的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得到进一步加强。 二、主要工作职责及分工 (一)厅党组对厅机关及直属单位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 厅党组按照《实施意见》的总体要求,结合财政工作实际,强化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认真抓好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各项任务的落实。 1、厅党组书记对全厅党风廉政建设负总责,党组和行政领导班子其他成员对分管工作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各负其责,机关各处室及直属单位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党风廉政建设负全面领导责任。 2、坚持“两手抓,两手都要硬”的方针,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切实把反腐倡廉工作与财政业务工作一起研究、一起部署、一起检查、一起考核。 3、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实施纲要》和省委《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体系实施纲要〉的具体意见》,积极构建财政部门惩防体系,落实并完善厅党组反腐倡廉预警机制;组织开展党风廉政宣传教育,加强反腐倡廉制度建设,对厅机关及直属单位的党风廉

江苏省财政厅资金绩效评价管理办法

江苏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江苏省财政专项资金绩效管理办法》的 通知 苏财规[2010]36号 省各部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各市、县财政局: 为建立科学合理的财政专项资金绩效管理机制,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率,保障项目实施达到预期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部《财政支出绩效评价管理暂行办法》、《江苏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我厅研究制定了《江苏省财政专项资金绩效管理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江苏省财政专项资金绩效管理办法 江苏省财政专项资金绩效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建立科学合理的财政专项资金绩效管理机制,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率,保障项目实施达到预期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部《财政支出绩效评价管理暂行办法》、

《江苏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财政专项资金是指各级政府为实现某一事业发展和政策目标或者完成特定工作任务,由财政性资金安排的、在一定时期内具有专门用途的资金。包括上级财政对下级财政的专项转移支付资金。 第三条财政专项资金绩效管理(以下简称:绩效管理)是指根据财政效率原理,对财政安排的专项资金从预算绩效目标设定、预算执行绩效跟踪、到项目完成绩效评价及结果运用整个过程实施评价的管理机制。 第四条绩效管理的基本原则 (一)科学规范原则。注重财政资金使用的经济性、效益性和效率性,严格执行规定程序,坚持定量与定性分析相结合; (二)全面系统原则。绩效管理贯穿于财政专项资金预算管理的各个环节,涵盖专项资金项目实施的事前、事中、事后全过程; (三)公正公开原则。绩效管理符合真实、客观、公正要求,依法公开并接受监督; (四)分级分类原则。绩效管理由各级财政部门和专项资金项目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主管部门)根据管理对象的特点分类组织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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