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库 最新最全的文档下载
当前位置:文档库 › 住宅小区管理规约

住宅小区管理规约

住宅小区管理规约
住宅小区管理规约

恒信嘉园小区管理规约

序言

为维护全体业主的共有财产权和共同管理权,维护本小区的生活环境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以依法办事、业主自愿、服从多数意见并尊重少数意见为基本原则,制订本管理规约。本管理规约经恒信嘉园业主大会表决通过,对本建筑区划内全体业主、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物业使用人、物业服务企业均具有约束力。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全体业主组成业主大会,依法行使共同管理权,对专有部分建筑面积以外的共有财产和共有秩序进行管理。

第二条业主的共同管理权,包括享有平等的建议权、选举权、被选举权、知情权、质询权及罢免权等;按其专有部分占全部建筑面积的份额享有对专有部分建筑面积以外的共有部分可供分配的公共收益的分配权。

第三条业主大会设立常设机构单元代表议事会和业主委员会,在业主大会闭会期间共同行使管理权。

第四条本物业区域内与共同管理权有关的事务,由全体业主共同决定。

第五条业主委员会经全体业主选举产生,依照本规约和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授权,代表全体业主处理本小区与物业管理相关的事务,包括但不限于协调业主与物业服务企业或其他管理人之间的关系、监督并检查物业服务质量、协调物业服务纠纷、调解相邻权纠纷等。

第二章物业基本情况

第六条物业基本情况

物业名称:恒信嘉园

座落位置:清远市碑林区雁塔中路17A号

总建筑面积:34057.89 平方米,其中:1号楼10928.54平方米、2号楼6864.24平方米、3号楼7345.57平方米、4号楼8919.54平方米;1-4号楼建筑面积分别占建筑面积的32.09% 、20.15%、21.57%、26.19%比例

住宅总户数:236户,其中:1号楼72户、2号楼40户、3号楼60户、4号楼64户

物业类型:商品住宅

第七条规划用地许可确定的区域为本物业区域,其共有部分指全体业主拥有土地使用权范围内的所有道路、空地、绿地,及占用道路、空地或绿地形成的且没有明确权属的地面停车场;不为单个业主拥有的所有建筑物、构筑物;共同使用的部位及设施设备,包括房屋的承重结构(基础、承重墙体、梁柱、楼盖等),楼顶、外墙面,公共门厅、走廊、过道、垃圾房、邮政信箱、避雷装置、地下室、楼梯间、变配电系统、照明灯具、电梯系统、消防系统、保安系统、二次供水系统、供暖系统、空调系统、电视天线系统,自来水分户水表以外计费水表以内的上水管道、楼内下水立管及通向污水井的下水管道、雨落管等;设置在任何单位内但与其它单位或其它部分共同使用的装置;本物业区域内的市政排水设施、外围护栏及围墙等。

第八条本物业区域内共有物业在使用管理过程中坚持共有利益优先原则。任何业主不得借专有部分的使用、装修、改造而损害建筑物共有部位和共有设备设施。任何业主不得侵犯依法归业主共有的空间、场地、场所和设备设施。

第三章业主的权利和义务

第九条业主对物业管理区域共用部分实施共同管理。下列事项由业主共同决定:

(一)制定或者修改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二)选举或者更换业主委员会委员;

(三)确定或者变更物业管理方式、服务事项、服务标准和收费方案;

(四)选聘、解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不再接受物业服务企业事实服务;

(五)筹集和使用专项维修资金;

(六)申请改建、重建建筑物及附属设施;

(七)申请分立或者合并物业管理区域;

(八)决定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其他重大物业管理事项。

决定第(五)、(六)项事项,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决定第(七)项事项,应当分别经原物业管理区域内以及拟分立或者合并后物业管理区域内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决定其他事项,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

第十条业主的其他权利:

(一)对其专有部分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业主行使权利不得危及建筑物的安全,不得损害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

(二)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以下称“本小区公共区域”或“公共区域”),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并且承担义务;不得以放弃权利不履行义务。

业主转让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其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的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一并转让。

(三)享有提议召开业主大会临时会议、提议业主大会会议表决事项的建议权,及亲自或委托代理人参加本物业区域业主自治活动的参与权。

(四)享有本物业区域业主大会常设机构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享有对业主大会常设机构及其获选人员的质询权和罢免权。

(五)有权监督业主大会常设机构、物业服务企业或其他管理人的工作,有权向业主大会常设机构、物业服务企业或其他管理人就物业服务的有关问题提出意见、建议

和要求,并有权按程序查阅包括但不限于会议纪要、财务账目和专项维修资金使用明细等相关信息资料。

(六)有权监督专项维修资金、物业费和因占用或使用公共区域所产生的经营收益的使用情况,有权要求业主大会常设机构、物业服务企业或其他管理人公开专项维修资金、物业费和共有部分产生的收益的收支账目。

(七)有权按有关规定进行房屋专有部分的装饰装修。

(八)有权自行聘请他人对专有部分设施设备进行维修、养护。

(九)有权根据物业区域内共有部分的状况要求物业服务企业或其他管理人及时进行修缮并对修缮工作进行监督。

(十)有权要求己产毗连部位的其他维修责任人承担维修养护责任,并履行因相邻权产生的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的责任和义务。

(十一)单个业主有权利主张本小区公共区域内其相应份额的利益,其结果对全体业主有效。

(十二)法律法规赋予业主的其他权利。

第十一条业主的义务:

(一)遵守法律法规和本物业区域的规章制度。

(二)业主应参加业主大会,协助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做好在物业管理方面的工作。

(三)执行业主大会的决议,及业主大会常设机构在授权范围内做出的决定。

(四)接受依照本管理规约及议事规则规定聘请的物业服务企业或其他管理人的管理,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

(五)按国家有关规定缴纳专项维修资金,按业主共同决定批准的标准交纳物业服务等相关费用。

(六)按国家有关规定缴纳水、电、煤气、暖气等能源费用。

(七)分摊因共有而产生的维修、养护费用。

(八)对因相邻关系而产生的其他业主的合理请求应予以配合。

(九)保护本物业区域土地使用范围内的所有道路、空地、绿地、共有建筑和本物业区域的共用部位及共用设施设备。

(十)如果房屋长期无人居住或使用,业主应在物业服务企业登记,说明服务费等费用的支付方式,留下有效通讯地址以便物业服务企业送达有关通知、函件等;同时,应关好门、窗、水、电、燃气总阀门等,以确保安全。

(十一)业主转让或出租所拥有的房屋时,应提前书面通知物业服务企业和业主委员会;

(十二)业主应向业主委员会提供联系地址、通讯方式。在联系地址、通讯方式发生变更时,应及时通知物业服务企业和业主委员会;若因业主原因导致的联系中断,由此造成的损失由业主承担;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或其他管理人不得泄露业主和物业使用人的住址、通讯、身份证等个人信息。

(十三)法律法规规定业主应当承担的其他义务。

第四章物业服务方式的选择和服务费用的交纳

第十二条本物业区域业主有权决定本区域物业管理服务的方式,可以选聘物业服务企业服务,可以聘用不同企业进行分项服务,也可以聘用其他管理人管理,也可以业主共同决定自行管理。目前本建筑区划内,实行由业主依法选聘物业服务企业,双方依据物业服务合同共同对物业共有部分进行管理、维修、养护,并维护相关区划的环境卫生和公共秩序的物业管理模式。

第十三条业主大会选聘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本小区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约定召开业主大会,对选聘方式、物业服务合同的主要内容等进行表决。

业主大会依法续聘(解聘)、选聘物业服务企业,须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二分之一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二分之一以上的业主同意。

第十四条受聘为本小区提供物业服务的物业服务机构及其聘用人员,不得

介入和干涉本小区业主共同管理权事务,包括业主大会监事会和业主委员会选举、管理规约和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修改等;不得拒绝业主委员会监督和整改要求。

第十五条物业服务合同文本须由全体业主审核同意后,由业主委员会代表业主大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应对服务内容和标准及监督措施有明确规定,以便于业主和业主大会常设机构监督。物业服务内容、服务标准等均参考清远市相关文件的规定,物业费核算应以前期物业收费标准为基准。如因通货膨胀等客观原因导致成本上涨,可由全体业主投票决定新的物业费标准。

第十六条业主大会与其依法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或其他管理人签订物业服务合同,应当有业主委员会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在场签名并加盖业主大会印章。

业主委员会依法签订物业服务合同后,业主委员会应将合同文本提供给每户业主。

第十七条业主应按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收费标准交纳物业服务费;业主因故不能按期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应委托他人按期代交或及时补交。

业主与物业使用人约定由物业使用人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从其约定,业主负连带交纳责任。

第十八条业主委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提供物业服务合同约定以外的其他专项服务、特约服务的,其费用由双方约定;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应当将服务项目、服务质量、服务标准进行公示。

第十九条水、电、气等费用的交纳及其设施的维修责任

本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和相关供用合同的约定向供水、供电、供气、信息、环卫等专业单位交纳有关费用。

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接受供水、供电、供气、信息、环卫等专业单位的委托代收前款费用的,应当公布委托合同。业主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和相关供用合同、委托合同的约定向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按时足额交纳水、电、气、信息、环卫等费用。业主拖欠、拒交上述费用的,应按相关供用合同规定承担违约责任。

水、电、气、信息、环卫等设施的维修责任,由业主、专业单位按照相关规

定承担;前款设施属于业主专有的,由业主承担维修费用;属于业主共用的,由全体业主或者相关业主按照其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的比例分担维修费用。

业主大会应当代表业主,及时与供水、供电、供气、信息、环卫等专业单位建立供用合同关系,并与开发建设单位办理户名变更手续。

第二十条因物业服务企业突然撤离等原因,业主大会无法及时另聘新物业服务企业或其他管理人,在另聘新物业服务企业或其他管理人之前,业主大会可以请求物业所在地街道办事处、市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物业服务企业或其他临时代管;临时代管期间的物业服务费用,按照临时代管前的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物业服务费用标准执行。

第五章物业使用与维修

第二十一条业主应合理使用本物业区域的所有道路、空地、绿地、公共建筑和本物业区域的共用部位及共用设施设备,妥善处理供水、排污、通行、通风、采光、维修、装饰装修、环境卫生、环境保护等方面的相邻关系,自觉维护本物业区域的整洁、美观和生活秩序。

第二十二条本物业区域禁止下列行为:

(一)擅自改变房屋结构、外貌和用途;

(二)侵占或损坏外墙面、楼顶、院墙、道路、绿地、园林、围栏和文娱、体育及休闲等共用设施设备;

(三)在公共区域随意堆放、遗撒、倾倒或抛弃垃圾、杂物;

(四)在公共区域堆放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物品和其它有毒害物质;

(五)发出影响其他业主正常生活的超过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所规定的噪声;

(六)在建筑物或构筑物上私开影响建筑物整体外观的门窗;

(七)在公共区域乱涂乱画;

(九)未经业主大会或业主大会常设机构授权许可,不得以任何形式在非专有部分从事任何形式的广告活动和经营活动;

(十)未经业主大会或业主大会常设机构授权许可,出借或占用非专有部分建筑物或建筑附属物。

(十一)利用物业从事危害公共利益的活动;

(十二)其它被法律法规所禁止的行为。

第二十三条业主饲养犬及其他宠物,应遵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二十四条停放机动车,应遵守法律法规及本物业区域的相关规定。

机动车在住宅区域行驶时,应低于5公里/小时速行驶,主动避让行人。车辆出入应按要求出示证件。机动车和自行车应在合理的地方停放,禁止在消防通道、消防井盖、人行便道和绿地等场所停放;不得自行在车位上安装任何设施;停放期间,防盗报警器发出噪音应迅速解除。

第二十五条业主及物业使用人需要进行室内装饰装修的,应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并遵守有关规定和制度。装饰装修房屋,应在规定时间施工,不得擅自拆改承重墙、各种管线和破坏防水层等,不得影响共用部位、共用设备设施的正常使用和维修养护以及相邻业主的合法权益。施工期间应采取有效措施,减轻或者避免施工过程中对相邻业主或者使用人日常生活造成的影响,施工时间为周一至周五上午8:00--12:00、下午14:00—18:00。其他时间和节假日不得施工。特批节假日施工的不得从事敲、凿、锯、钻等产生严重噪声的施工。因装饰装修导致共用部位、共用设备设施以及其他业主利益受损,应当承担修复及赔偿责任。

第二十六条业主及物业使用人因搬迁等原因,确需合理使用本物业共有部分和共有的建筑物附属设施的,应事先通知物业服务企业,并在约定的期限内恢复原状,造成财产损失的,应当承担修复或赔偿责任。

第二十七条物业服务企业或人员实施对物业共有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养护时,有关业主应当给予配合;如因人为原因造成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损坏的,责任人应承担修复或赔偿损失的责任;如业主阻挠维修造成物业损害、他人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的,应当承担修复或赔偿损失的责任。

第二十八条对异产毗连的物业维修,应当在维修作业前通知相邻业主。各相邻业主应积极支持、配合,不得人为阻挠。因阻挠维修,造成物业损害、他人人身伤害和

财产损失的,阻挠人应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九条必要时,业主应配合物业服务企业和相邻业主进行入户维修,如因维修而损害该业主利益的,责任人应承担修复或赔偿损失的责任

第三十条业主应及时对屋内影响相邻业主权益的损坏部位和设施设备进行维修;业主发现房屋内属公共维修责任的共用部位和设施设备损坏时,应依据物业服务合同及其他规定及时通知物业服务企业或人员,并采取合理措施防止损失扩大。

第三十一条业主对其专有部分及配套设施应当定期维修养护,如出现危害物业安全、影响外观或妨碍公共利益的,物业服务企业或人员有权督促责任人维修养护并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二条分区业主应充分考虑共有部位及其设施设备等的失修对直接相邻业主的危害大于非直接相邻业主之事实,非直接相邻业主不得拒绝直接相邻业主提出的合理维修要求。

第三十三条业主不得违反法律、法规以及本管理规约,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业主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除遵守法律、法规及本管理规约外,应当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到业主委员会登记备案。本区划内禁止从事餐饮、娱乐、危险物品储存等经营活动。

第三十四条业主、使用人在使用物业中,除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政策的规定外,不得从事下列危及建筑物安全或者损坏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

(一)擅自改变房屋建筑及其设施设备的结构、外貌(含外墙、外门窗、阳台等部位设施的颜色、形状和规格)、设计用途、功能和布局等;

(二)对房屋的内外承重墙、梁、柱、板、阳台进行违章凿、拆、搭、建;

(三)占用或损坏楼梯、通道、走廊、屋面、平台、道路、绿地、物业服务用房、自行车房(棚)以及属于业主共有的停车场(库)等共有部分。

(四)损坏或擅自拆除、截断、改变、改造供电、供水、供气、通讯、排水、排污、消防、门禁及停车管理系统、监控系统等共有设施设备;

(五)违法搭建建筑物、构筑物;

(六)不按规定堆放物品、倾倒垃圾、污水或者抛掷杂物;

(七)违反规定堆放易燃、易爆、剧毒、含有放射性物质或超负重等物品和排放有毒、有害、危险物质及敞放、敞养家禽、宠物,影响公共环境、破坏绿地等;

(八)践踏、占用绿化地、损坏、涂划园林建筑小品;

(九)影响市容观瞻或本物业外观的乱贴、乱挂、乱写、乱画、乱刻、乱涂、设立广告牌等;

(十)随意停放车辆,鸣喇叭或以其他方式制造超过规定标准的噪音;

(十一)擅自在房屋建筑的外墙上安装遮阳光帘、遮蓬、花架等其他结构,不按指定位置安装空调外机且不进行滴水处理;

(十二)使用电梯时超载、运载粗重物品,在轿厢内吸烟、张贴、涂画或损伤内壁;

(十三)晚间21:00 时至次日上午6:30 时锻炼时播放音乐(其他时段锻炼时应注意关小音量);晚间21:00 时至次日上午6:30 时大声开启电视、功放、家庭影院等。

(十四)高空抛物及在小区公共区域晾晒衣物及其他私人物品。

(十五)危害公共利益、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其他不道德的行为;

(十六)法律、法规、规章政策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六章共有资产管理与公共收益分配

第三十五条全体业主应遵守本规约及其他管理制度,积极参与共同管理事务、保障小区安全生活环境,确保全体业主共有资产的保值增值。

第三十六条占用或使用小区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所产生的公共收益,,归全体业主所有。利用物业共有部分经营的,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和本规约的规定,并经业主委员会决定后,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委托物业服务企业统一管理。物业服务企业或其他管理人违反物业服务合同约定,按合同违约所得的违约金,属于全体业主

所有。

利用物业共有部分经营所得收益,属于全体业主所有,由业主委员会负责合同签订和费用收取,物业服务企业按物业服务合同约定提取一定比例的管理费,下列项目可以用于共有收益的支出:

(一)用于业主大会会议召开和业主委员会的办公费支出;

(二)用于业主委员会聘用专员等的薪酬支出;

(三)用于小区公共部分环境的改造与优化;

(四)用于补充专项维修资金;

(五)可以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使用。

第三十七条获选成为业主大会常设机构成员的业主,应认真履行对共同事务和共有资产的管理职责。

第三十八条业主委员会应当每年在业主大会上报告本小区业主共有部分物业经营所得收益的收支情况,接受业主大会、监事会、业主的监督。

第七章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设备维修资金

第三十九条对本建筑区划进行调整的,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并经本建筑区划内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二分之一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二分之一以上的业主同意;由相关业主委员会向物业所在区(市)县房产管理部门提出调整建筑区划要求。

第四十条本建筑区划内物业共有部分及公众责任需要保险的,由全体业主按其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的比例大小享有权利、履行义务,并由业主委员会或业主委员会委托其他管理人代行办理相关手续。

业主的家庭财产与人身安全的保险由业主自行办理。

第四十一条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设备维修资金指业主按照有关规定归集的用于房屋共有部位、共有设备设施除日常运行维修养护以外的大、中修或更新改造的资金,即专项维修资金。

第四十二条业主按照规定归集的专项维修资金归业主共有,由业主委员会

管理,并按照业主大会决议或者各独立建筑物业主的共同决定使用和续筹。

业主委员会有责任采用安全稳妥的方式,在授权范围内使专项维修资金产生孽息。

专项维修资金孳息属于已交纳公共维修资金业主共有。

第四十三条为保证本物业区域专项维修资金的保值增值,特别授权业主委员会负责启动并划转专项维修资金的工作。

第四十四条业主没有按照规定归集维修资金的应当补缴;房地产开发企业可售但未售出的房屋,应当按照规定的比例归集专项维修资金。

第四十五条专项维修资金使用应经业主大会决议。但只涉及部分业主共有的建筑物共有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大、中修需要使用资金的,该幢建筑物或单元的全体业主可以共同决定。

第四十六条专项维修资金使用方案、应急支取方案和续筹方案可由业主委员会制订,经过业主大会决议批准后执行。

第四十七条建设单位不履行保修义务的,业主、业主委员会可以按照相关规定提出申请,经市或区(市)县房产管理部门核实后,由业主委员会或者社区居民委员会组织维修,其费用按照相关规定从建设单位依法交存于专户管理银行保修金分户中垫支。

建筑物按相关法律法规属终身质保的,其责任主体为建设方、施工方。

第八章物业转让、出租

第四十八条业主转让或者出租物业专有部分时,须将本规约作为物业专有部分转让合同或者租赁合同的附件。业主转让或者出租物业专有部分后,当事人应当于物业专有部分买卖合同或者租赁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将物业专有部分转让或者出租情况和通讯方式书面告知物业服务企业或其他管理人、业主委员会。

第四十九条房屋出租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尊重社会公德,不得危及物业的安全,不得损害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无论出租或转租的,业主均应承担相应的责任。出租方、承租方应及时到物业服务中心登记备案。

房屋出租必须符合本市规定的房屋出租条件,不得擅自改变房屋原设计功能

和布局,对房屋进行分割搭建。

第九章违约处理及纠纷解决

第五十条业主大会常设机构应制定专门办法,协调和解决业主与物业服务企业或其他管理人之间纠纷、业主与业主之间因相邻权导致的纠纷。

第五十一条业主提出的修缮请求被分区业主表决否决的,可提请业主委员会或社区调解机构调解;调解不成的,业主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五十二条业主、物业使用人可向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提出对物业服务工作的意见和建议,也可直接向物业服务企业提出。

第五十三条业主对业主委员会的决定不服的,可按程序提交业主大会年会或单元代表议事会讨论或提请召开临时业主大会表决,直至提请人民法院撤销。

第五十四条挪用或不按程序使用公共维修资金的责任人,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

第五十五条业主、物业使用人违反本规约造成其他业主、物业使用人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的,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

第五十六条有以下情形业主委员会可根据具体情况向人民法院起诉相关人员或支持受侵害人起诉相关人员:

(一)、在各种场所(渠道)谩骂、侮辱或用武力袭击业主委员会委员或业主委员会所聘请工作人员,情节严重的;

(二)、阻挠业主委员会召开各种合法会议,情节严重的;

(三)、其他严重妨碍业主委员会工作、危及业主委员会委员及业主委员会所聘请工作人员的人身、财产安全的行为。

第五十七条业主违反本规约关于物业使用、维护和管理的约定,妨碍物业正常使用或者造成物业损害及其他损失的,其他业主、物业服务企业或其他管理人可依据本规约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五十八条业主违反本规约关于业主共同利益的约定,导致全体业主的共

同利益受损的,其他业主、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可依据本规约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五十九条业主违反本规约,造成他人利益受到损害的,受到损害的业主可依法要求行为人停止侵害、消除危险、排除妨害、赔偿损失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六十条物业使用人违反本规约的,相关业主承担连带责任。

第六十一条【特别授权】全体业主特别授权业主委员会负责代表全体业主对外签约、文件接收及与本小区物业管理事务和共同管理权相关的诉讼、仲裁、投诉、举报、复议等相关物业管理事务。

第六十二条当出现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和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行为,并可能导致侵害全体业主权益的情形时,业主委员会应向监事会及时汇报,并与监事会共同决议本小区内全体业主诉讼事宜,由业主委员会代表业主大会和全体业主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六十三条因物业管理纠纷而引起的民事诉讼,业主委员会代表业主参与诉讼的,诉讼费用以具体案件为准由全体业主或相关业主承担。

第十章应急预案第六十四条为应对任何包括突然大面积的断水、断电及水灾、火灾等突发性的灾害,物业服务企业和其他管理人应在物业服务合同中制定紧急避险措施。

第六十五条为防止因跑水、燃气泄漏或电器过载发生的火灾及其他突发性灾害,对上述灾害及时进行有效的处理,业主需主动向物业服务公司预留紧急联系方式,并应在上述灾害发生时配合物业服务公司采取紧急避险措施。

第六十六条若紧急避险措施给相关业主造成直接财产损失,紧急避险实施人不对此承担赔偿责任;但实施紧急避险措施超过合理且必要的限度,并给相关业主造成直接财产损失的,紧急避险实施人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十一章附则

第六十七条本规约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和每位业主各执一份,业主

部分可为发送的电子文档,其他均为书面。

第六十八条本规约经业主大会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第六十九条本规约由业主委员会根据法律、法规、政策及恒信嘉园小区的实际情况变化修改。修改后的管理规约,可经业主大会会议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第七十条本规约未尽事项由业主大会补充。

第七十一条本规约报市政府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抄报街道办事处、社区居民委员会。

第七十二条本规约执行中若出现与法律法规相抵触的内容,以法律、法规为准,但不影响其它内容、条款的执行。

清远市恒信嘉园小区业主大会

2014 年8 月4日

南京市住宅区临时管理规约(示范文本)

南京市住宅小区临时管理规约(示范文本) (草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保障物业的合理使用,建立物业区域内良好的公共秩序,营造安全、文明、和谐的居住生活和工作环境,维护全体业主的合法权益和共同利益,根据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南京市住宅物业管理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约。 第二条本规约作为房屋销售合同的附件,由建设单位与物业买受人签订,对建设单位、业主和物业使用人均有约束力。 第二章物业基本情况 第三条本物业管理区域的基本情况: (一)物业名 称:。 (二)座落位 置:。 (三)物业类 型:。 (四)业主总户 数:。 (五)总建筑面积(平方 米):。 (六)物业管理区域(区域四界及附图) 东 至:; 南 至:; 西 至:; 北 至:。 (七)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 1、单幢建筑物的全体业主共有的共用部位,包括该幢建筑物的承重结构(包括基础、内外承重墙体、柱、梁、楼板、屋顶等)、主体结构、抗震结构、共用门厅、共用通道、

共用楼梯间、户外墙面、屋 面、、、等。 2、单幢建筑物的全体业主共有的共用设施设备,包括该幢建筑物内的给排水管道、落水管、水箱、水泵、电梯、共用天线、共用线路、冷暖设施、照明设施、燃气管道、消防设施、避雷设 施、、、等。 3、本物业区域内全体业主共有的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包括公共绿地、道路、路灯、沟渠、池井、共用车库、信报箱、公益性文体设施、围墙、给排水管道、水箱、水泵、共用天线、共用线路、冷暖设施、照明设施、燃气管道、消防设施、智能化设备、共用设施设备使用的房屋、物业管理用 房、、、等。 以上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如与《商品房销售合同》有不一致的,以《商品房销售合同》为准。 第三章业主的权利和义务 第四条业主的权利: (一)享有所拥有物业的各项法定权利; (二)依据法律、法规规定开展业主自治活动; (三)按照《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接受物业服务企业提供的服务;监督物业服务企业履行前期物业服务合同; (四)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提议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参加筹备组,行使投票权; (五)选举业主委员会委员、业主代表,并享有被选举权; (六)对本物业区域内物业管理的公共事项向物业服务企业提出意见和建议; (七)对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使用情况享有知情权和监督权; (八)监督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和使用; (九)监督本小区业主共有资金账户的收支情况; (十)依法协助物业共同制止与管理本物业区域内装饰装修等影响和侵害业主共同利益的行为,直至提起诉讼; (十一)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五条业主的义务: (一)自觉遵守本临时管理规约,遵守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的维护等方面的规章制度,并积极配合物业服务企业和相关单位做好物业管理方面的工作。 (二)业主转让或者出租物业时,将本临时管理规约作为物业转让合同或者租赁合同的附件,并将物业转让或者出租情况书面告知物业服务企业。 业主转让物业,应及时与物业服务企业结清物业服务费用;业主出租物业,约定由物业使用人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从其约定,业主负连带交纳责任。 (三)按照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按时足额交纳物业服务费以及物业服务企业代收代交的共用水、电等能耗分摊费。

物业管理临时管理规约(示范文本))

临时管理规约 为维护______________(以下简称“物业”)全体业主、使用人的合法权益以及公共环境和秩序,保障物业的安全与合理使用,制订本公约。 本《临时管理规约》对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各业主和使用人具有约束力。 第一条(业主的权利与义务) 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依照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享受相应的权利,履行相应的义务。 第二条(相邻关系) 各业主同意,遵守物业管理法规、规章、制度,按照有利于物业使用、安全以及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供水、排水、通行、通风、采光、维修、装饰装修、环境卫生、环境保护等方面的相邻关系。 第三条(物业的使用) 业主、使用人同意按照下列规定使用物业: (一)按照规划管理部门批准或者房地产权证书载明的用途使用物业,不得擅自改变物业使用性质。 (二)需要装饰装修房屋的,应事先告知物业管理企业,并与其签订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遵守装饰装修的注意事项,不从事装饰装修的禁止行为。 (三)在指定地点放置装饰装修材料及装修垃圾,不擅自占用共用部位和公共场所。施工期间应采取有效措施,减轻或避免施工过程中对相邻业主或使用人日常生活造成的影响,晚间时至次日上午时和节假日,不得从事敲、凿、锯、钻等产生严重噪声的施工。 (四)因装饰装修房屋影响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安全使用以及侵害相邻业主合法权益的,应及时恢复原状并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五)安装空调,应当按照房屋设计预留的位置安装,未预留位置的,按照有关规定或者物业管理企业指定的位置安装。 (六)合理使用水、电、气等共用设施设备,不擅自拆改。 (七)使用电梯,遵守本物业管理区域的电梯使用管理规定。 (八)停放车辆,应遵守本物业管理区域车辆停放有关规定。 第四条(使用物业的禁止行为) 业主、使用人在物业使用中,除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外,不得有下列行为:(一)_____________________ (二)_____________________ (三)_____________________

北京市物业管理条例2020年5月1日全文

北京市物业管理条例 (2020年3月27日北京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十五届〕第24号 《北京市物业管理条例》已由北京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于2020年3月27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20年5月1日起施行。 北京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20年3月27日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物业管理区域 第三章前期物业 第四章业主、业主组织和物业管理委员会 第一节业主和业主大会 第二节业主委员会

第三节物业管理委员会 第五章物业服务 第六章物业的使用和维护 第七章法律责任 第八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构建党建引领社区治理框架下的物业管理体系,建设和谐宜居社区,规范物业管理,维护物业管理相关主体的合法权益,保障物业的依法、安全、合理使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住宅物业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非住宅物业管理参照执行。 本条例所称物业管理,是指业主通过自行管理或者共同决定委托物业服务人的形式,对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环境卫生和相关秩序的活动。物业服务人包括物业服务企业、专业单位和其他物业管理人。 第三条本市物业管理纳入社区治理体系,坚持党委领导、政府主导、居民自治、多方参与、协商共建、科技支

撑的工作格局。建立健全社区党组织领导下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或者物业管理委员会、业主、物业服务人等共同参与的治理架构。 推动在物业服务企业、业主委员会、物业管理委员会中建立党组织,发挥党建引领作用。 第四条物业管理相关主体应当遵守权责一致、质价相符、公平公开的物业服务市场规则,维护享受物业服务并依法付费的市场秩序,优化市场环境。 支持社会资本参与老旧小区综合整治和物业管理。 第五条本市支持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成立业主大会、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决定物业管理区域内的重大事项及有关共有部分利用和管理等事项。 第六条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履行下列职责: (一)制定本市物业管理相关政策并组织实施; (二)指导和监督区住房和城乡建设或者房屋主管部门开展物业管理的监督管理工作; (三)指导和监督本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筹集、管理和使用;

北京住宅区管理规约

附件2: 北京市住宅区管理规约 (示范文本) 使用说明 一、本管理规约文本为示范文本,由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制定,适用于本市住宅区业主、业主大会的相关活动。 二、业主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共同决定对示范文本的内容进行选择、修改、增补或者删减。 三、非住宅区可以参照使用本示范文本。

管理规约 (名称应当与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名称一致) 第一部分物业基本情况 (应当与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内容一致) 一、物业管理区域 东至: 南至: 西至: 北至: 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物业构成明细、物业共用部分明细详见商品房预售合同、商品房现房买卖合同。 对本物业管理区域进行调整的,应当按照《北京市物业管理办法》第六条、第十一条的规定,分别经原物业管理区域内及拟分立或者合并后物业管理区域内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由全体业主委托业主委员会或者业主代表向物业所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提出调整物业管理区域申请。 二、物业服务用房 物业服务用房建筑面积为平方米,其中地上建筑面积为平方米,位于【幢】【座】层单元号;地下建筑面积为平方米,位于【幢】【座】层单位号。其中业主大会及业主委员会办公用房建筑面积为平方米,位于【幢】【座】层单位号。

(注:物业服务用房为多处时,可根据实际情况增加以上内容) 三、物业共用部分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和房屋买卖合同约定,业主共用部分包括: (一)单幢建筑物的共用部分,包括该幢建筑物的业主共用的门厅、户外墙面、楼梯间、水泵间、电表间、电梯间、电话分线间、走廊通道、房屋主体承重结构部位(基础、内外承重墙体、柱、梁、楼板、屋顶等)等部位以及该幢建筑物的业主共用的上下水管道、落水管、水箱、加压水泵、电梯、天线、供电线路、照明、锅炉、燃气线路、消防设施、邮政信箱、避雷装置等设备。 (二)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共用部分,包括道路、绿地、路灯、沟渠、池、井、垃圾箱(房)、公益性文体设施、物业服务用房、闭路电视监控系统、附属设施设备使用的房屋等。 第二部分物业管理方式 四、本物业管理区域内,实行下列第种物业管理方式。 1.由全体业主自行管理; 2.全体业主依法选聘物业服务企业; 3.由全体业主依法选聘其他人管理; 4. 采取第1种物业管理方式的,书面告知物业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和房屋行政主管部门;采用第2、3种物业管

仁恒翠竹园住宅小区

仁恒翠竹园住宅小区 机动车辆停放收费管理规定(草案) 依据《仁恒翠竹园住宅小区管理规约》第十二条关于车辆停放有关规定,结合南京市物价局宁价房【2005】058号文关于南京市住宅区停车管理服务收费标准。为加强本小区机动车辆行驶及停放管理,制订以下机动车辆停放收费管理规定: 1、翠竹园小区公共道路及非停车位场地不得随意停放机动车辆,车辆需停放于地下停车库并且必须是车头朝外。 2、进入园区内的车辆禁止鸣笛、减速行驶、禁止开远光灯,主动避让行人或骑车人,以保证安全。 3、小区已购私家停车位住户车辆,由物业根据所购车位数配发远距离门禁感应出入卡,在实际缴纳车位物业费的期限内,可从小区各车行出入口自行进出小区。 4、小区未购买车位的住户,可包月有偿使用仁恒地产未售车位,时间按一个月起算。具体包月的车位由物业指定,费用为300元/月。物业将提供车主远距离门禁感应出入卡(需缴纳押金),根据实际缴纳停车费期限,从小区各车行出入口自行进出小区。如该车位已销售,物业将及时告知包月住户,包月车辆将转为住户临时停放车辆。物业将收回出入卡并退还押金及相关停车费差额。 5、小区住户临时停放车辆及访客车辆(含外来车辆)只能从小区西门专用访客收费通道出入园区。对于访客及外来车辆,必须在门

岗征得住户同意并在门岗换领小区专用临时停车卡后,方可驶入园区。车辆须停放在车辆管理员指定的地下停车库车位并且必须是车头朝外。 6、小区业主、访客及外来车辆在小区内临时停车,须按物业安保人员的管理在规定的时间和地点进行临时停车。停车时间在1小时以内的车辆免收停车费。停车时间超过1小时的车辆需缴纳临时停车服务管理费,临时停车1小时以上12小时以内,按5元/次收取停车费,超过12小时的,每12小时加收5元停车费,不满12小时的按12小时计费。 7、小区业主的货运车辆和超过10座的中大型客车以及在小区内办公、经营车辆,需统一到物业办理相关申请车辆停放登记手续,明确具体停放地点和停放时间,物业审批同意后方可停放,并参照业主包月停车或临时停车计费方式,上浮不超过5倍的计费标准收取停车服务管理费。具体收费数额由业委会确定并提交业主大会表决通过后执行。 8、对于小区路面停车管理,业委会和物业将通过征询业主意见方式,在征得超过三分之二以上业主同意后,动用小区公共收益改造并完善各个车库的出入口车辆进出监控设备,待地下停车库出入口车辆进出监控设备改造完成后,采取路面停车计费标准高于地下停车库计费标准1—3倍的收费管理办法,更有效地控制路面停车状况。具体收费数额由业委会确定并提交业主大会表决通过后执行。

物业管理临时管理规约(示范文本)

附件1: 临时管理规约 为了加强的管理,维护全体业主和物业使用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公共环境和秩序,保障物业的安全与合理使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和《天津市物业管理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本临时管理规约。本临时管理规约对开发建设单位、购房人(业主)和物业使用人均有约束力。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业主、物业使用人和开发建设单位在使用、经营、出让其所拥有物业时,应当遵守物业管理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第二条购房人在购买新建房屋时,应当对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和本临时管理规约予以书面确认。 第三条业主、物业使用人和开发建设单位应当遵守物业服务企业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制定的各项物业管理制度。 第四条业主、物业使用人和开发建设单位应当支持、配合物业服务企业的各项管理服务活动。 第二章业主权利和义务 第五条业主、物业使用人和开发建设单位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物业管理服务活动中享有相应的权利,履行相应的义务,不得以放弃权利而不履行义务。

第六条业主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业主大会会议,发表意见,行使表决权; (二)推选业主代表,选举业主委员会成员,享有被选举权; (三)监督业主委员会的工作; (四)提议召开业主大会会议,就物业管理服务的有关事项提出建议; (五)提出制定或者修改本临时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建议; (六)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接受物业服务企业提供的服务; (七)监督物业服务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 (八)监督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和使用; (九)对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使用情况的知情权和监督权; (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七条业主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临时管理规约; (二)执行业主大会通过的决定和业主大会授权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 (三)配合物业服务企业按照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实施物业管理服务活动; (四)按照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按时交纳物业管理服务费; (五)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 (六)按照规定交存或者续交专项维修资金;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物业使用和维护 第八条业主、物业使用人应当按照下列规定使用物业: (一)业主对物业的专有部分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但不得侵害其他人的合法权益;

某住宅小区业主临时公约

安徽省某住宅小区业主临时公约 第一条根据《安徽省物业管理条例》和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建设单位:×××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建设单位)在交付物业之前,制定本临时公约,对有关物业的使用、维护、管理,业主的共同利益,业主应当履行的义务,违反公约应当承担的责任等事项依法作出约定。 第二条建设单位应当在物业交付前将本临时公约向物业买受人明示,并予以说明。 物业买受人在收房时对本临时公约予以的书面承诺,表示对本临时公约内容的认可。 第三条本临时公约对建设单位、业主和物业使用人均有约束力。 第四条物业管理企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物业管理企业)签订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中涉及业主共同利益的约定,应与本临时公约一致。 第五条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的基本情况 物业名称:小区栋室 物业类型:住宅房

建筑面积:m2 物业管理区域四至: 东至: 南至: 西至: 北至: 第六条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物业买卖合同,业主享有以下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所有权: 1、由单幢建筑物的全体业主共有的共用部位包括该幢建筑物的承重结构、主体结构,公共门厅、公共走廊、公共平台、公共楼梯间、户外墙面、屋面等; 2、由单幢建筑物的全体业主共有的共用设施设备,包括该幢建筑物内的给排水管道、落水管、楼梯间照明、消防设施、避雷设施、楼宇电子对讲系统、监控系统、网络系统、广播电视系统、管道液化气等; 3、由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共有的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包括围墙、池井、照明设施、小区大门等。 第七条在本物业管理区域内,以下部位和设施设备为建设单位所有:

第十条业主应按原设计用途使用物业。因特殊情况需要改变物业设计用途的,业主应在征得相邻业主书面同意后,报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告知物业管理企业。 第十一条业主需要装修房屋的,应事先告知物业管理企业,并与其签订装修管理服务协议。 业主应按装修管理服务协议的约定从事装修行为,遵守装修的注意事项,不得从事装修的禁止行为。 第十二条业主必须严格遵守建设单位根据建设部2002年第110号令《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中相关内容制订的《某小区住宅小区装修管理规定》(详见附件一)。 第十三条因装修房屋影响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正常使用以及侵害相邻业主合法权益的,业主应及时恢复原状并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十四条在物业管理区域内行驶和停放车辆,应遵守《某小区住宅小区停车管理规定》(详见附件二)。 第十五条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禁止下列行为: 1、损坏房屋承重结构、主体结构,破坏房屋外貌,擅自改变房屋设计用途

北京市前期物业服务合同(BF

编号:_______________ 本资料为word版本,可以直接编辑和打印,感谢您的下载 北京市前期物业服务合同(BF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

北京市前期物业服务合同(BF--2008--2712)合同编号:___________ 说明 1.本合同文本为示范文本,由北京市建设委员会和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共同制定,供开发建设单位选聘物业服务企业时使用。 2.本合同文本中所称前期物业服务,是指开发建设单位通过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由物业服务企业按照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物业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相关秩序,并由业主支付费用的活动。 3.本合同文本[ ]中选择内容、空格部位填写及其他需要删除或添加的内容,双方当事人应当协商确定。[ ]中选择内容,以划√方式选定;对于实际情况未发生或双方当事人不做约定的,应当在空格部位打×,以示删除。 4.双方当事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本合同原件的份数,并在签订时认真核对合同内容。 开发建设单位(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营业执照注册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企业资质证书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组织机构代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 委托代理人: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 通讯地址:_____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物业服务企业(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营业执照注册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企业资质证书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组织机构代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北京市住宅区管理规约制定规范

附件1: 北京市住宅区管理规约制定规范 1.[管理规约]管理规约是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筹备组拟订的,由本物业管理区域业主大会会议通过的对物业的使用、维护和管理、业主的共同权益的维护、物业共用部分的经营和收益分配等公共管理权的行使、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应急预案、业主应当履行的义务、违反管理规约应当承担的责任等事项依法作出的约定。 2.[制定主体和时间]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筹备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60日内拟定管理规约草案。 3.[公示和修改]管理规约草案应当以书面形式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臵公示7天。公示期间,筹备组应当记录业主提出的修改意见和建议。公示期满后7日内,筹备组应当参考业主提出的意见和建议,确定正式的管理规约草案。 管理规约草案与现行法律、法规、规章等相抵触的,筹备组应当及时修改,并将修改后的管理规约草案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臵重新公示。 4.[法律效力]管理规约草案应当在首次业主大会会议上进行表决,经专有面积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管理规约草案经表决通过后在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生效。 管理规约应当尊重社会公德,不得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或者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管理规约对业主及物业使用人具有约束力。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违反管理规约,损害其他业主和物业使用人合法权益的,受损害人可以依法提起诉讼。 5.[基本内容]管理规约的基本内容应当包括九部分内容,分别为物业基本情况、物业管理方式、物业共用部分的经营和收益分配、物业的使用、维护和管理、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应急预案、违反管理规约应当承担的责任、争议解决方式和附则。

5.1 物业基本情况:包括物业管理区域划分及调整、物业服务用房的基本情况和物业共用部分。 5.2 物业管理方式:按照《物权法》、《北京市物业管理办法》的规定,业主大会可以决定本物业管理区域内实行自行管理、委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专业性服务企业管理、委托其他管理人管理。 5.3业主共同管理的权利和责任:业主按照《物权法》、《物业管理条例》、《北京市物业管理办法》和《北京市住宅区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对物业管理区域共用部分享有共同管理权利并承担共同管理责任。 5.4物业共用部分的经营和收益分配: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物业共用部分的经营和收益可以分为属于全体业主的经营及收益和属于相关业主的经营及收益。 属于全体业主或者相关业主的共用部分,禁止任何单位、个人侵占、处分或者改作他用;利用物业共用部分经营的,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和本规约的约定,并经业主大会或者相关业主共同决定。委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实施物业管理的,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可以委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统一实施。 利用物业共用部分经营所得收益,属于全体业主或者相关业主的共用部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全体业主或者相关业主的约定进行分配,但全体业主或者相关业主约定的分配方式不得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禁止性规定。 利用物业共用部分经营所得收益,一般按照业主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的比例分配,全体业主或者相关业主另有约定的除外。 业主委员会、相关业主应当至少每半年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布全体业主共用部分、部分业主共用部分物业经营所得收益的收支情况,接受业主大会、业主的监督。 业主转让建筑物内的专有部分,其对共用部分享有的共用和共同管理的权利一并转让。 5.5物业的使用、维护和管理:包括物业使用的注意事项和禁止行为,物业的装饰装修,物业的维修、更新和改造,专项维修资金的筹集和使用,

物业小区管理规约(修改版)学习资料

小区管理规约(草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维护小区内全体业主、物业使用人在物业管理中的合法权益,促进管理、维护、养护本物业区域内物业共有部分和维护相关区域的环境卫生、公共秩序等活动能正常持续进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物业管理条例》《湖北省物业服务和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订本规约。 第二条物业基本情况 物业名称: 物业座落: 物业区划四至: 物业区划所属物业类型:住宅和商业 物业区划所属房屋共有栋、个单元、其中户住宅户,户商住户,物业总建筑面积为平方米。 第三条物业管理模式本小区内物业区域由业主大会依法、依约选聘物业服务机构提供服务,双方依据法律、法规和服务合同的约定,对物业共有部分进行维护和管理,并维护相关区域的环境卫生和公共秩序。 第四条物业共有部分本小区内,实行由业主依法选聘物业服务企业或其他管理人,双方依据物业服务合同共同对物业共有部分进行管理、维修、养护,维护相关区域的环境卫生和公共秩序的物业管理模式。

第五条因物业服务机构撤离等原因,本物业区域无法及时另聘新物业服务机构的,在另聘新物业服务机构之前,相关业主应向大公桥街道办事处、伍家岗区物业管理办公室报告,请求大公桥街道办事处、伍家岗区物业管理办公室主管部门采取相应措施。 第二章业主大会与业主委员会 第六条本物业区域内设立一个业主大会。业主大会由本物业区域内的全体业主组成,代表和维护全体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的合法权益。 第七条业主通过召开业主大会会议,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作为执行机构;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依法、依本规约和本物业区域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履职;业主对业主委员会履职情况进行监督。 第八条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依法作出的决定,对业主和物业使用人具有约束力,业主和物业使用人应当服从并遵守。 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违反法律法规的,业主可以向大公桥街道办事处或伍家岗区物业管理办公室投诉、举报;由大公桥街道办事处责令其暂停履行职责,由业主大会决定终止其职务,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侵害业主合法权益的,受侵害的业主可以依法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 业主大会的议事方式、表决程序、业主投票权确定办法、业主委员会的组成与任期、工作经费、换届改选、印章管理使用等事项由本物业区域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依法作出约定。

临时管理规约同示范文本(2020版)

STANDARD CONTRACT SAMPLE (合同范本)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 签订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 编号:YB-HT-009875 临时管理规约同示范文本

临时管理规约同示范文本(2020版) 一、为维护全体业主和物业使用人的合法权益,保障本物业区域内物业的安全与合理使用,维护公共秩序,促进管理有序、安全舒适、环境宜人、文明和谐的新型社区建设,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结合本物业项目实际,制订本规约。 二、开发建设单位与物业服务机构签订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中涉及业主共同利益的约定,应与本规约一致。 三、开发建设单位应当在销售物业前将本规约向物业买受人明示,并予以说明。物业第一买受人与出卖人签订物业买卖合同时,本规约作为物业买卖合同的附件,由第一买受人对本规约的内容予以书面确认,其效力及于此后的物业买受人。四、若本规约的条款与相关法律法规相抵触,则该条款无效,但不影响本规约其他条款的效力。 第一部分物业基本情况(应与买卖合同内容一致) 五、本物业区域内物业的基本情况 物业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座落位置: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物业类型: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建筑面积: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物业区域四至 东至: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南至: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西至: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北至: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六、本物业区域内的物业服务用房位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建筑面积为:____________。 七、物业服务机构的基本情况 机构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资质等级及资质证书编号:______________。 注册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邮编: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二部分物业的使用、维护和管理 八、本物业区域内的业主依法享有以下权利: (一)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接受物业服务机构提供的服务; (二)参与本物业区域的物业管理活动; (三)监督前期物业服务机构履行前期物业服务合同; (四)对本物业区域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专项维修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情况享有知情权和监督权; (五)授权物业服务机构制订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使用、公共秩序和环

北京市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书范本

北京市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书范本 开发建设单位(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营业执照注册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企业资质证书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组织机构代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 委托代理人: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 通讯地址:_____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物业服务企业(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营业执照注册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企业资质证书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组织机构代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 委托代理人: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 通讯地址:_____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物业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基础上,甲方以[公开招标方式][邀请招标方式][协议方式]选聘乙方提供前期物业服务,订立本合同。 第一部分物业项目基本情况 第一条本物业项目(以下简称'本物业')基本情况如下:______________________ 名称:[地名核准名称][暂定名] ________________. 类型:[普通住宅][经济适用住房][公寓][别墅] [办公][商业] __________________. 坐落位置:__________区(县)_____________路(街)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建筑面积:[预测面积][实测面积][房屋所有权证记载面积]______________ 平方米。 区域四至 东至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南至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西至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北至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规划平面图和委托的物业构成明细见附件一、二(以实际验收清单为准) 第二部分物业服务内容 第二条甲乙双方应当就业主入住前的服务事宜签订书面协议,明确服务的范围、费用以及双方的权利义务等事项。业主入住前的服务范围一般包括: 1.对已接收的物业进行维护。

《北京市住宅区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示范文本)

附件4: 北京市住宅区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示范文本) 使用说明 一、本议事规则文本为示范文本,由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制定,适用于本市住宅区业主、业主大会的相关活动。 二、本示范文本中相关条款后有空白行,供业主自行约定或补充约定。业主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共同决定对示范文本的内容进行选择、修改、增补或者删减。 三、非住宅区可以参照适用本示范文本。

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名称应当与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名称一致) 第一章业主大会 第一条本业主大会名称为区县业主大会。 第二条业主大会的议事内容包括: (一)制定、修改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二)选举业主委员会或者更换业主委员会成员; (三)决议业主委员会的工作职责和经费; (四)审查业主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企业或其他管理人的年度工作报告; (五)决议或者变更物业管理方式、服务事项、服务标准和收费方案; (六)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 (七)筹集、管理和使用专项维修资金; (八)决议申请改建、重建建筑物及附属设施; (九)决议申请变动建筑主体和拆改承重结构; (十)决议申请分立或者合并物业管理区域; (十一)改变或者撤销本物业管理区域内部分业主作出的与业主大会决定相抵触的决议; (十二)制定本物业管理区域内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的维护等方面的制度; (十三)制定物业合同无法履行等情形的应急预案;

(十四)决议本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共用部分的经营、收益分配等方案; (十五)决议对业主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和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行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事项; (十六)决议本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诉讼事宜; (十七)决议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其他重大物业管理事项。 决定第(七)项事项,应当经专项维修资金列支范围内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 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决定第(八)项事项,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 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决定第(十)项事项,应当经原物业管理区域内以及拟调整后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专有部分占 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 上的业主同意。 决定其他事项,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法律、法规和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业主大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业主大会每年召开次定期会议,召开时间为,由业主委员会负责召集。业主大会定期会议召开前,业主委员会应当向业主公告以下内容: (一)上一年度物业管理情况报告; (二)上一年度业主委员会工作情况报告;

南京2019小区业委会最新管理规约(草案)

AAA小区管理规约 (草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保障物业的合理使用,建立物业区域内良好的公共秩序,营造安全、文明、和谐的居住生活和工作环境,维护全体业主的合法权益和共同利益,根据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南京市住宅物业管理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约。 第二条本规约自首次业主大会会议批准之日起生效,对本 住宅区业主、物业使用人均具有约束力。 第二章物业基本情况 第三条本物业管理区域的基本情况: (一)物业名称:AAA (二)详细地址:江宁区东山镇新亭路9号。 (三)物业类型:住宅。 (四)业主总户数:3861户 (五)总建筑面积(平方米):403920.45。 (六)物业管理区域四界 东至:莱茵达路; 南至:天元东路; 西至:潭园西路(围墙);

北至:新亭路。 (七)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 1、单幢建筑物的全体业主共有的共用部位,包括该幢建筑物的承重结构(包括基础、内外承重墙体、柱、梁、楼板、屋顶等)、主体结构、抗震结构、共用门厅、共用通道、共用楼梯间、户外墙面、屋面、此处空白、此处空白、此处空 白等。 2、单幢建筑物的全体业主共有的共用设施设备,包括该幢建筑物内的给排水管道、落水管、水箱、水泵、电梯、共用天线、共用线路、冷暖设施、照明设施、燃气管道、消防设施、避雷设施、此处空白、此处空白、此处空白等。 3、本物业区域内全体业主共有的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包括公共绿地、道路、路灯、沟渠、池井、共用车库、信报箱、公益性文体设施、围墙、给排水管道、水箱、水泵、共用天线、共用线路、冷暖设施、照明设施、燃气管道、消防设施、智能化设备、共用设施设备使用的房屋、物业管理用房、檀香座泛 会所、花语座泛会所等。 4、物业服务用房位于:碧水座会所。 5、业委会办公处、监事会办公处:暂未定 第三章业主的权利与义务 第四条业主享有下列权利: (一)享有所拥有物业的各项法定权利; (二)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接受物业服务企业提供的服务,监督物业服务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

住宅小区临时管理规约(示范文本)

住宅小区临时管理规约(示范文本) (草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保障物业的合理使用,建立物业区域内良好的公共秩序,营造安全、文明、和谐的居住生活和工作环境,维护全体业主的合法权益和共同利益,根据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南京市住宅物业管理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约。 第二条本规约作为房屋销售合同的附件,由建设单位与物业买受人签订,对建设单位、业主和物业使用人均有约束力。 第二章物业基本情况 第三条本物业管理区域的基本情况: (一)物业名称:。 (二)座落位置:。 (三)物业类型:。 (四)业主总户数:。 (五)总建筑面积(平方米):。 (六)物业管理区域(区域四界及附图) 东至:; 南至:; 西至:; 北至:。 (七)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

1、单幢建筑物的全体业主共有的共用部位,包括该幢建筑物的承重结构(包括基础、内外承重墙体、柱、梁、楼板、屋顶等)、主体结构、抗震结构、共用门厅、共用通道、共用楼梯间、户外墙面、屋面、、、等。 2、单幢建筑物的全体业主共有的共用设施设备,包括该幢建筑物内的给排水管道、落水管、水箱、水泵、电梯、共用天线、共用线路、冷暖设施、照明设施、燃气管道、消防设施、避雷设施、、、等。 3、本物业区域内全体业主共有的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包括公共绿地、道路、路灯、沟渠、池井、共用车库、信报箱、公益性文体设施、围墙、给排水管道、水箱、水泵、共用天线、共用线路、冷暖设施、照明设施、燃气管道、消防设施、智能化设备、共用设施设备使用的房屋、物业管理用房、、、等。 以上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如与《商品房销售合同》有不一致的,以《商品房销售合同》为准。 第三章业主的权利和义务 第四条业主的权利: (一)享有所拥有物业的各项法定权利; (二)依据法律、法规规定开展业主自治活动; (三)按照《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接受物业服务企业提供的服务;监督物业服务企业履行前期物业服务合同; (四)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提议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参加筹备组,行使投票权;

北京市临时管理规约

附件二 北京市住宅区临时管理规约 (示范文本) 使用说明 1.本临时管理规约文本为示范文本,由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制定。临时管理规约是自首户业主入住之日起至业主大会成立期间,业主与业主、业主与建设单位等主体之间,对有关物业的使用、维护、管理,业主的共同利益,业主应当履行的义务,违反临时管理规约应当承担的责任等事项的约定。 2.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依法享有法律、法规和规章等规定的权利,并履行相应义务。 3.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在依法执行公务需要进入物业管 理区域时,各相关主体应当予以配合。 4.本示范文本自发布之日起启用。

临时管理规约 (名称应当与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名称一致) 第一部分物业基本情况 (应当与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内容一致) 一、物业管理区域 东至: 南至: 西至: 北至: 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物业构成明细详见《前期物业服务合同》。 二、物业服务用房 物业服务用房建筑面积为平方米,其中地上建筑面积为平方米,位于【幢】 【座】层单元号;地下建筑面积 为平方米,位于【幢】【座】层单位号。 其中业主大会及业主委员会办公用房建筑面积 为平方米,位于【幢】 【座】层单位号。

(注:物业服务用房为多处时,可根据实际情况增加以上内容) 第二部分物业专有部分交付、使用、维修和管理 三、物业买受人在办理房屋交付手续前,应当向建设单位领取所购房屋的“业主一卡通”,与银行、建设单位签订前期物业服务费托收协议,并按照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费用标准在“业主一卡通”内预存个月(不超过12个月)的物业服务费。 新建房屋建筑,建设单位在交付使用时,应当向物业买受人提交质量保证书、房屋建筑使用说明书及其他文件,明确告知物业买受人房屋建筑的各项性能指标、使用与维护保养要求、质量保修内容等。 四、物业专有部分维修、使用和管理 (一)业主对物业的专有部分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但不得侵害其他人的合法权益,遵守供电、供水、供热、供气、排水、通行、通风、采光、装饰装修、环境卫生、环境保护等方面的相关规定。 业主、物业使用人在使用专有部分时应当遵守《北京市城镇房屋建筑使用安全综合治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

物业小区管理规约

物业小区管理规约 Company Document number:WUUT-WUUY-WBBGB-BWYTT-1982GT

X X X X物业小区管理规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本小区物业的管理,维护全体业主和物业使用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公共环境和秩序,保障物业的安全与合理使用,根据《物权法》、《条例》、《业主大会规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约。 第二条本规约由业主大会通过,全体业主和物业使用人须自觉遵守。 第二章业主的共有权 第三条本XXXX物业小区内物业的基本情况 物业名称: XXXX 座落位置:长沙市城南西路XX号 物业类型: 商住两用型? 第四条根据有关法律和物业买卖,业主享有以下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共有权: (一)住宅主体承重结构部位(包括基础、内外承重墙体、柱、梁、楼板、屋顶等)、户外墙面、门厅、走廊通道、楼梯间等; (二)住宅小区或单幢住宅内,建设费用已分摊进入住房销售价格的共用的上下水管道、落水管、水箱、加压水泵、电梯、天线、供电线路、照

明、锅炉、暖气线路、煤气线路、消防设施、绿地、道路、路灯、沟渠、池、井、非经营性车库、公益性文体设施和共用设施设备使用的房屋等; (三)其他依据法律法规规定属于全体业主共有的物业。 第三章物业使用原则 第五条为维护业主的共同利益,经业主大会同意,授予物业服务企业在物业服务活动中行使以下权利: (一)根据本规约制定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的维护等方面的规章; (二)以批评、规劝、::公告、法律诉讼等必要措施制止业主、物业使用人违反本规约和规章制度的行为。? 第六条物业服务收费采取()方式。业主应按照的约定按时足额交纳物业服务费用。 物业服务费用是物业服务活动正常开展的基础,涉及全体业主的共同利益,业主应积极履行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义务。 第七条业主对物业的专有部分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但不得妨碍其他业主正常使用物业。 第八条业主应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有利于物业使用、安全、整洁、公平、合理、不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利益的原则,在供电、供水、供热、供气、排水、通行、通风、采光、装饰装修、环境卫生、环境保护等方面妥善处理与相邻业主的关系。

相关文档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